薄伽梵歌 · 第五章

佚名 《薄伽梵歌》
阿周那說 你讚揚棄絕行動, 又讚揚瑜伽,黑天啊! 請你明確告訴我, 兩者之中,哪種更好?(1) 註:阿周那把不執著行動成果誤解為棄絕行動。 吉祥薄伽梵說 棄絕行動和行動瑜伽, 兩者都導向至福; 但兩者之中,行動瑜伽 比棄絕行動更好。(2) 無怨恨,無渴望, 稱作永遠的棄絕者, 因為擺脫對立的人, 很容易擺脫束縛。(3) 註:黑天引導阿周那理解棄絕為擺脫欲望和好惡愛憎,而不是棄絕行動。 愚者區別數論和瑜伽, 而智者不作截然劃分; 正確地依據其中之一, 就能獲得兩者的成果。(4) 註:這裡,數論指智慧瑜伽,瑜伽指行動瑜伽。 數論能達到的地方, 瑜伽也同樣能達到, 看到數論與瑜伽同一, 這樣的人有眼力。(5) 註:《摩訶婆羅多》的《和平篇》中也提到:「瑜伽行者看到的一切,數論者也都發現。認為瑜伽和數論一致,這樣的人是智者。」(12.293.30) 但是,沒有瑜伽, 棄絕很難達到梵; 而只要實行瑜伽, 牟尼很快達到梵。(6) 實行瑜伽,淨化自己, 控制自己,制伏感官, 自我與眾生自我同一, 即使行動,也不受污染。(7) 註:個人的自我與一切眾生的自我一樣,都是永恆的,不可毀滅的。 瑜伽行者洞悉真諦, 認為自己沒有做什麼; 看、聽、嗅、嘗和觸, 行走、睡覺和呼吸,(8) 說話、放掉和抓住, 睜開眼和閉上眼, 他認為是這些感官, 活動在感官對象中。(9) 將一切行動獻給梵, 摒棄執著,從事行動, 他不受任何罪惡污染, 猶如蓮葉不沾水。(10) 為了保持自我純潔, 瑜伽行者摒棄執著, 用身體、思想和智慧, 甚至只用感官行動。(11) 約束自己,摒棄行動成果, 達到持久的至高平靜; 不約束自己,聽任欲望, 執著成果,就會受束縛。(12) 心中已摒棄一切行動, 內在的自我作為主人, 樂於安居九門之城, 不行動,也不引起行動。(13) 註:「九門之城」指身體。「九門」指身體的九個器官:兩眼、兩耳、兩鼻孔、嘴、肛門和生殖器。《白騾奧義書》(3.18)也有類似描寫: 這個有身的天鵝居於 九門城中,又飛行在外, 它控制整個世界以及 所有的動物和不動物。 「有身的天鵝」即這裡所說的「自我」。 這位主人並不為這個 世界創造行動者和行動, 也不創造業和果的結合, 只是自己本性在活動。(14) 註:「自己本性」(svabhāva,或譯「自性」)指原初物質。 這位主人不接受 任何人的善和惡, 而無知蒙蔽智慧, 導致人們迷惑。(15) 人們只要用智慧, 消除自己的無知, 智慧就會像太陽, 照亮至高的存在。(16) 以它為智慧,為自己, 以它為根基,為歸宿, 他們用智慧消除罪惡, 走向不再返回的地方。(17) 註:「它」是自我。「走向不再返回的地方」是擺脫生死輪迴。有些抄本在這頌後面增加有一頌: 雖然心中經常想起它, 在自己行動中觸及它, 即使接觸,也不接觸, 猶如陽光接觸泥沼。 品學兼優的婆羅門, 牛、象、狗和烹狗者, 無論面對的是什麼, 智者們都一視同仁。(18) 註:「烹狗者」(śvapāka)的原義是殺狗和食狗者,後來用於指稱旃陀羅( ,賤民)。 他們的心安於平等, 在這世就征服造化; 梵無缺陷,等同一切, 所以他們立足梵中。(19) 註:「征服造化」是擺脫生死輪迴。「立足梵中」是與梵同一,也就是獲得解脫。 不因可愛而高興, 不因可憎而沮喪, 智慧堅定不迷惑, 知梵者立足梵中。(20) 自我不執著外在接觸, 他在自我中發現幸福; 用梵瑜伽約束自己, 他享受到永恆的幸福。(21) 註:「梵瑜伽」(Brahmayoga)也可理解為「智瑜伽」(Jñānayoga),即追求與梵同一。 接觸產生的享受, 有起始,也有終了, 它們是痛苦源泉, 智者不耽樂其中。(22) 在身體獲得解脫之前, 在這世上,能夠承受 欲望和憤怒的衝擊, 他是有福的瑜伽行者。(23) 註:能夠承受欲望和憤怒的衝擊,也就是能夠抵制和摒棄欲望和憤怒。 他具有內在的幸福, 內在的歡喜和光輝, 這樣的瑜伽行者 與梵同一,達到梵涅槃。(24) 仙人們滌除罪惡, 斬斷疑惑,控制自己, 熱愛一切眾生利益, 他們獲得梵涅槃。(25) 苦行者理解自我, 控制住自己思想, 擺脫欲望和憤怒, 他們走向梵涅槃。(26) 摒棄外在的接觸, 固定目光在眉心, 控制吸氣和呼氣, 均衡地出入鼻孔。(27) 註:在《摩訶婆羅多》的《森林篇》中有「靈魂居於兩眉之間」的說法(3.178.22)。 控制感官、思想和智慧, 一心一意追求解脫, 摒棄願望、恐懼和憤怒, 牟尼獲得永久解脫。(28) 我是一切眾生的朋友, 我是一切世界的主宰, 祭祀和苦行的享受者, 知道我的人達到平靜。(29) 註:本章章名為《棄絕行動瑜伽》( )。黑天向阿周那說明自我不同於原質。行動是原質的運動,是感官活動在感官對象中。而自我保持純潔,不受污染。因此,棄絕是不執著行動成果,而不是棄絕行動。 以上是吉祥的《摩訶婆羅多》中 《毗濕摩篇》第二十七章(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