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伽梵歌 · 第五章
阿周那說
你讚揚棄絕行動,
又讚揚瑜伽,黑天啊!
請你明確告訴我,
兩者之中,哪種更好?(1)
註:阿周那把不執著行動成果誤解為棄絕行動。
吉祥薄伽梵說
棄絕行動和行動瑜伽,
兩者都導向至福;
但兩者之中,行動瑜伽
比棄絕行動更好。(2)
無怨恨,無渴望,
稱作永遠的棄絕者,
因為擺脫對立的人,
很容易擺脫束縛。(3)
註:黑天引導阿周那理解棄絕為擺脫欲望和好惡愛憎,而不是棄絕行動。
愚者區別數論和瑜伽,
而智者不作截然劃分;
正確地依據其中之一,
就能獲得兩者的成果。(4)
註:這裡,數論指智慧瑜伽,瑜伽指行動瑜伽。
數論能達到的地方,
瑜伽也同樣能達到,
看到數論與瑜伽同一,
這樣的人有眼力。(5)
註:《摩訶婆羅多》的《和平篇》中也提到:「瑜伽行者看到的一切,數論者也都發現。認為瑜伽和數論一致,這樣的人是智者。」(12.293.30)
但是,沒有瑜伽,
棄絕很難達到梵;
而只要實行瑜伽,
牟尼很快達到梵。(6)
實行瑜伽,淨化自己,
控制自己,制伏感官,
自我與眾生自我同一,
即使行動,也不受污染。(7)
註:個人的自我與一切眾生的自我一樣,都是永恆的,不可毀滅的。
瑜伽行者洞悉真諦,
認為自己沒有做什麼;
看、聽、嗅、嘗和觸,
行走、睡覺和呼吸,(8)
說話、放掉和抓住,
睜開眼和閉上眼,
他認為是這些感官,
活動在感官對象中。(9)
將一切行動獻給梵,
摒棄執著,從事行動,
他不受任何罪惡污染,
猶如蓮葉不沾水。(10)
為了保持自我純潔,
瑜伽行者摒棄執著,
用身體、思想和智慧,
甚至只用感官行動。(11)
約束自己,摒棄行動成果,
達到持久的至高平靜;
不約束自己,聽任欲望,
執著成果,就會受束縛。(12)
心中已摒棄一切行動,
內在的自我作為主人,
樂於安居九門之城,
不行動,也不引起行動。(13)
註:「九門之城」指身體。「九門」指身體的九個器官:兩眼、兩耳、兩鼻孔、嘴、肛門和生殖器。《白騾奧義書》(3.18)也有類似描寫:
這個有身的天鵝居於
九門城中,又飛行在外,
它控制整個世界以及
所有的動物和不動物。
「有身的天鵝」即這裡所說的「自我」。
這位主人並不為這個
世界創造行動者和行動,
也不創造業和果的結合,
只是自己本性在活動。(14)
註:「自己本性」(svabhāva,或譯「自性」)指原初物質。
這位主人不接受
任何人的善和惡,
而無知蒙蔽智慧,
導致人們迷惑。(15)
人們只要用智慧,
消除自己的無知,
智慧就會像太陽,
照亮至高的存在。(16)
以它為智慧,為自己,
以它為根基,為歸宿,
他們用智慧消除罪惡,
走向不再返回的地方。(17)
註:「它」是自我。「走向不再返回的地方」是擺脫生死輪迴。有些抄本在這頌後面增加有一頌:
雖然心中經常想起它,
在自己行動中觸及它,
即使接觸,也不接觸,
猶如陽光接觸泥沼。
品學兼優的婆羅門,
牛、象、狗和烹狗者,
無論面對的是什麼,
智者們都一視同仁。(18)
註:「烹狗者」(śvapāka)的原義是殺狗和食狗者,後來用於指稱旃陀羅( ,賤民)。
他們的心安於平等,
在這世就征服造化;
梵無缺陷,等同一切,
所以他們立足梵中。(19)
註:「征服造化」是擺脫生死輪迴。「立足梵中」是與梵同一,也就是獲得解脫。
不因可愛而高興,
不因可憎而沮喪,
智慧堅定不迷惑,
知梵者立足梵中。(20)
自我不執著外在接觸,
他在自我中發現幸福;
用梵瑜伽約束自己,
他享受到永恆的幸福。(21)
註:「梵瑜伽」(Brahmayoga)也可理解為「智瑜伽」(Jñānayoga),即追求與梵同一。
接觸產生的享受,
有起始,也有終了,
它們是痛苦源泉,
智者不耽樂其中。(22)
在身體獲得解脫之前,
在這世上,能夠承受
欲望和憤怒的衝擊,
他是有福的瑜伽行者。(23)
註:能夠承受欲望和憤怒的衝擊,也就是能夠抵制和摒棄欲望和憤怒。
他具有內在的幸福,
內在的歡喜和光輝,
這樣的瑜伽行者
與梵同一,達到梵涅槃。(24)
仙人們滌除罪惡,
斬斷疑惑,控制自己,
熱愛一切眾生利益,
他們獲得梵涅槃。(25)
苦行者理解自我,
控制住自己思想,
擺脫欲望和憤怒,
他們走向梵涅槃。(26)
摒棄外在的接觸,
固定目光在眉心,
控制吸氣和呼氣,
均衡地出入鼻孔。(27)
註:在《摩訶婆羅多》的《森林篇》中有「靈魂居於兩眉之間」的說法(3.178.22)。
控制感官、思想和智慧,
一心一意追求解脫,
摒棄願望、恐懼和憤怒,
牟尼獲得永久解脫。(28)
我是一切眾生的朋友,
我是一切世界的主宰,
祭祀和苦行的享受者,
知道我的人達到平靜。(29)
註:本章章名為《棄絕行動瑜伽》( )。黑天向阿周那說明自我不同於原質。行動是原質的運動,是感官活動在感官對象中。而自我保持純潔,不受污染。因此,棄絕是不執著行動成果,而不是棄絕行動。
以上是吉祥的《摩訶婆羅多》中
《毗濕摩篇》第二十七章(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