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譯註 · 破情品第五
原典
外曰:「定有我所①,有法現前②有故(修妒路)。情塵③意④合故知生,此知是現前知,是知實有,故情塵意有。」
內曰:「見色已知生何用(修妒路)?若眼先見色,然後知生者,知復何用?若先知生,然後見色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不見色,因緣無,故生亦無(修妒路)。若眼先不見色,則因緣不合,不合故知不應生。汝言情塵意合故知生,若不合時知生者,是則不然。」
外曰:「若一時生有何過?」
內曰:「若一時生,是事不然。生無生共不一時生,有故無故,先已破故(修妒路)。若見知先有,相待⑤一時生;若先有,若先無,若先半有半無,於三事中,一時生者,是則不然。何以故?若先有見知者,不應更生,以有故。若先無者,亦不應生,以無故。若無者,則無相待,亦無生。若半有半無者,前二修妒路中已破故。
「複次,一法云何亦有亦無?複次,若一時生,知不相待見,見不待知。
「複次,眼為到色見耶?為不到色見耶?若眼去,遠遲近(修妒路)。若眼去到色乃見者,遠色應遲見,近色應速見。何以故?去法爾故。而今近瓶遠月一時見,是故知眼不去,若不去則無和合。複次,若眼力不到色,而見色者,何故見近不見遠?遠近應一時見。
「複次,眼設⑥去者,為見已去耶?為不見去耶?若見已去,去復何用(修妒路)?若眼先見色,事已辨,去復何用?若不見去,不如意所取(修妒路)。若眼先不見色而去者,如意所取則不能取,眼無知故,趣東則西。
「複次,無眼處亦不取(修妒路)。若眼去到色而取色者,身則無眼,身無眼故,此則無取。若眼不去,而取色者,色則無眼;色無眼故,彼亦無取。
「複次,若眼不去,而取色者,應見天上色及障⑦外色。然不見,是故此事非也。」
注釋
①我所:意為身外之事物,而它為我所有,故名我所。
②現前:現在存在於眼前。又顯現於前。
③情塵:六根與六塵。又心情之塵垢。
④意:思量事物曰意。
⑤相待:自與他相互依賴,使事物得以成立。
⑥設:假如。
⑦障:煩惱之異名,煩惱能阻礙聖道,故名障。
譯文
外道說:「一定是有不脫離我存在的事物,因為有事物是呈現於眼前存在的(修妒路)。感覺器官(六根)、外境(六塵)與意識(六識)和合而有知覺生起,這種知覺是眼下即有之知,因為這樣的知是確實存在的,所以感官、外界對象、意識是有的。」
釋子說:「已經看到了事物,再談知的生起又有什麼用(修妒路)?如果眼先看到了事物,然後知道事物之生起,知又有什麼用呢?如果知已先生起,然後看到事物,也不是這樣。為什麼呢?如果不看到事物,因為沒有其條件性,所以也不會有生起(修妒路)。如果眼睛不先看到事物,那麼,內在的依據和外部條件沒有和合,沒有和合,所以知不應該生起。你說感官、對象與意識的和合,所以知生起,如果在沒有和合時知就生起,沒有這樣的事。」
外道問:「如果同時生起有什麼錯誤?」
釋子答:「如果同時生起,就不是這麼回事了。生起與沒有生起相伴,不會是同時生起,因為既有有又有無,這在前面已指出了其錯誤(修妒路)。如果看到知已先有了,相互依賴得以使其同時生起;如果先已有,如果先沒有,如果先半是有半是沒有,在這三種情況中,同時生起,這就有錯誤。為什麼呢?如果從先已看到則可知,不應該再生起,因為有了。如果先沒有,也不應當生起,因為沒有。如果沒有,就沒有可相互依賴的,也就沒有生起的存在。如果一半是有一半是無,在前面的兩條契經中都已指出了其錯誤。
「其次,一個存在物,怎麼能夠既是有又是無?其次,如果同時生起,知就不需要依賴眼睛看見而成立,眼睛看見也不依賴於知。
「其次,眼睛是到事物上看見呢?還是不到事物上看見呢?如果眼睛是去看的話,就有因距離遠近,而產生看到事物快慢的問題(修妒路)。如果眼睛去事物上看,才看到事物,離事物遠應該看見得慢,離事物近應該看見得快。為什麼呢?是因眼睛與事物有距離上的差異的緣故。但現在,在近處的瓶子和很遠的月亮同時可以看到,因此可知不是眼睛到事物上看,如果沒有去看,那麼就不會有和合。其次,如果視力達不到事物,卻看到了事物,為什麼可看到近的而看不到遠的?遠近應該同時看到。
「其次,眼假如是去看的話,是見已經去看了嗎?是不見已經去看了嗎?如果是見已經去看了,眼去又有什麼用處呢(修妒路)?如果眼睛先看到事物,這事已經分辨過了,眼去又有什麼用呢?如果因沒有見而去,比不上意念的攝取(修妒路)。如果眼睛先沒有看到事物而有去,如同意念對事物的收攝那樣,眼睛就不能攝取,因為眼睛是無知的,往東卻向西。
「其次,沒有眼睛的地方也不能掌握(修妒路)。如果眼睛見到了事物而攝取了事物,肢體是沒有眼睛的,因為肢體沒有眼睛,所以,這就不會攝取事物。如果眼睛沒有去看,就能攝取事物,事物是沒有眼睛的;因為事物沒有眼睛,所以事物也是不能被攝取的。
「再次,如果眼睛沒有去看,就能攝取事物,應該看到天界上的事物,以及煩惱之外的事物。然而看不見,所以這事是不對的。」
原典
外曰:「眼相見故(修妒路)。見是眼相,於緣中有力能取,性自爾故。」
內曰:「若眼見相,應自見眼(修妒路)。若眼見相,如火熱相,自熱能令他熱,如是眼若見相,應自見眼,然不見,是故眼非見相。」
外曰:「如指(修妒路)。眼雖見相,不自見眼,如指端不能自觸。如是眼雖見相,不能自見。」
內曰:「不然。觸指業故(修妒路)。觸是指業非指相。汝言見是眼相者,何不自見眼?是故指喻非也。」
外曰:「光意去故見色(修妒路)。眼光及意去故,到彼能取色。」
內曰:「若意去到色,此則無覺①(修妒路)。意若到色者,意則在彼。意若在彼,身則無意,猶如死人。然意實不去,遠近一時取故,雖念過去、未來,念不在過去、未來,念時不去故。」
注釋
①覺:音譯菩提。舊譯為道新譯則作覺。覺有覺察、覺悟兩義,覺察指察知惡事,覺悟指開悟真理。
譯文
外道說:「眼睛可看到相狀(修妒路)。見是眼睛的相狀,在其相關的條件中有力量能夠看到事物,因為這是其本性所決定的。」
釋子答:「如果眼睛看到事物,應該是眼睛自己可看到眼睛(修妒路)。如果眼睛見到的相狀,像火的熱的相狀,自己熱能夠使其他的也熱,這樣,眼睛如果見到事物,應該是自己看到眼睛,但不能看見。因此,眼睛不能看見相狀。」
外道說:「像手指(修妒路)。眼睛即便可看到事物,但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如同手指尖不能摸到自己的這一指尖。像這樣,眼睛即使能看到事物,但眼睛不能看到自己。」
釋子說:「不對。觸摸是手指的活動(修妒路)。觸摸是手指的活動造作,而不是手指的相狀。你說見是眼睛的相狀,既然這樣,為什麼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因此,你以手指為喻不對。」
外道答:「視力和意念指向事物,所以能看到事物(修妒路)。眼光和意念指向了對象,所以在其指向處就能攝取事物。」
釋子說:「如果意識到了那一事物,這就沒有知覺了(修妒路)。心意如果到了事物,意就在事物。心意如果在事物,身體就沒有心意,這就如同死人。但是心意實際上並沒有離去,因為遠與近同時可以攝取到,所以,雖然憶念過去、未來,但憶念不在過去、未來,因為憶念活動時不在過去、未來。」
原典
外曰:「如意在身(修妒路)。意雖在身,而能遠知。」
內曰:「若爾,不合(修妒路)。若意在身,而色在彼,色在彼故,則無和合。若無和合,不能取色。」
外曰:「不然。意光色合故見(修妒路)。眼意在身和合,以意力故,令眼光與色合,如是見色,是故不失和合。」
內曰:「若和合故見生,無見者(修妒路)。汝謂和合故見色,若言但眼見色,但意取色者,是事不然。」
外曰:「受和合故取色成(修妒路)。汝受和合,則有和合。若有和合,應有取色。」
內曰:「意非見,眼非知,色非見知,云何見(修妒路)?意異眼故,意非見相。非見相故不能見,眼四大①造,故非知相。非知相故不能知。色亦非見相,亦非知相,如是雖復和合,云何取色?耳、鼻、舌、身亦如是破。」
注釋
①四大:指地、水、火、風。此四者廣大,造作生出一切。
譯文
外道說:「如意就在身體(修妒路)。意念雖然在身體,但能知道遠處的。」
釋子說:「如果這樣,沒有和合(修妒路)。如果意念在身體,而事物在別處,因為事物在別處,這就沒有和合。如果沒有和合,就不能攝取事物。」
外道說:「不對。意識和視力以及事物和合,所以才有看到(修妒路)。眼睛與意念和合在身體,因意念有作用的力量,所以可使視力和事物和合,這樣就看到了事物,所以沒有失掉和合。」
釋子說:「如果因和合而見產生,那就沒有見(修妒路)。你說有和合,所以才看到事物,如果是這樣的說法,眼睛只是看到事物,意念只是攝取事物,這事不正確。」
外道說:「因為領受和合,所以能實現對事物的攝取(修妒路)。你領受到了和合,這就說明有和合。如果有和合,應該有對事物的攝取。」
釋子說:「意念不是見,眼睛不是知,事物不是見與知,怎麼能說是可見呢(修妒路)?因為意念不同於眼睛,意念不是見的相狀。因為不是見的相狀,所以意念不能看,眼睛是由地、水、火、風四種元素產生出的,所以不是知的相狀。因為不是知的相狀,所以不能知。事物既不是見的相狀,又不是知的相狀,這樣,即使怎樣的和合,怎麼能說攝取事物呢?耳、鼻、舌、身的論述也如同這樣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