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譯註 · 破異品第四
原典
外曰:「汝先言,有、一、瓶異,是亦有過,有何過?」
內曰:「若有、一、瓶等異,一一無(修妒路)。若有、一、瓶異,各各無。瓶與有、一異者,此瓶非有非一。有與一、瓶異者,非瓶非一。一與有、瓶異者,非瓶非有。如是各各失。
「複次,若瓶失,有、一不應失;有失,一、瓶不應失;一失,有、瓶不應失,以其異故。譬如此人滅,彼人不滅。」
外曰:「不然。有一合故,有、一、瓶成(修妒路)。有、一、瓶雖異,瓶與有合,故瓶名有,瓶與一合,故瓶名一。汝言瓶失,有、一不應失者,是語非也。何以故?異合故。異有三種,一合異,二別異,三變異。合異者,如陀羅驃①求那②。別異者,如此人彼人。變異者,如牛糞團變為灰團。以異合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有常故不失。」
內曰:「若爾,多瓶(修妒路)。瓶與有合故有瓶,瓶與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是故多瓶。汝言陀羅驃與求那合異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者,我欲破汝異,云何以異證異,應更說因。」
外曰:「總相③故,求那故,有、一非瓶(修妒路)。有是總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羅驃。」
內曰:「若爾,無瓶(修妒路)。若有是總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羅驃,故非有非一,是則無瓶。」
注釋
①陀羅驃:譯為主諦、所依諦,勝論所立六諦之一,新譯曰六句義、又譯實句義。認為地、水、火、風、空、時、方、神(又曰義)、意這九種元素,因其是一切物的根據,故名主諦。
②求那:依,依附。
③總相:一切有生滅的事物,有總別二相,如無常無我之相,通於一切,為一切事物所共有,故謂之總相,如地有堅相、水有濕相等,為了個別或一類的事物所具有,謂之別相。又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之一,此處總相指事物之本質一致。
譯文
外道問:「你前面說,有、一與瓶子是不同的,這也是有錯誤的,有什麼錯誤呢?」
釋子答:「如果有、一、瓶子等不同,任何東西都沒有了(修妒路)。如果有、一、瓶子等不同,什麼東西都不存在。如果瓶子與有、一不同,那麼,這樣的瓶子既不是有也不是一。有和一、瓶子不同,有既不是瓶子也不是一。一同有、瓶子不同的話,一不是瓶子也不是有。這樣,有、一、瓶子等等都沒有了。
「其次,如果瓶子失去了,有和一不應該失去;有失去,一與瓶子不應該失去;一失去,而有與瓶子不應該失去,因為它們有差別的緣故。譬如,這個人死了,不應該說別的人也死了。」
外道說:「不對。因為有與一是結合在一起的,所以有、一、瓶子都成立(修妒路)。有、一、瓶子雖然是不同的,但瓶子與有是統一的,所以瓶子叫作有,瓶子與一是統一的,所以說瓶子是一隻瓶子。你說瓶子失去了,有、一不應該失去,這種說法不對。為什麼呢?因為不同的東西結合在了一起。異有三種,一是結合之異,二是個別之異,三是因變化而異。所謂結合之異,像陀羅驃與求那的關係。所謂個別之異,像這個人那個人之不同。所謂因變化而異,像牛糞變成灰堆。因為不同之結合,所以瓶子沒有了,一也就隨之消亡,一沒有了,瓶子也即不存,而有是恆常的,所以沒失消亡。」
釋子說:「如此,是多瓶了(修妒路)。瓶子與有結合,所以有瓶子,瓶子與一結合,所以是一隻瓶子,而瓶子也是瓶子,所以是多瓶。你說陀羅驃與求那是不同的結合在一起的緣故,所以瓶子沒有了,一也不存,一不存,瓶子也消亡,我要指出的是你對異的錯誤認識,為什麼用異來證明異,應該作進一步的說明。」
外道答:「因為是總相,因為是依諦,所以,有與一不是一隻瓶子(修妒路)。有是總相,所以不是瓶子;一是依諦,所以不是瓶子,瓶子是主諦。」
釋子說:「如果這樣,沒有瓶子(修妒路)。如果有是總相,所以不是瓶子,一是依諦,所以不是瓶子。瓶子是主諦,所以既非有又非一,這就沒有瓶子了。」
原典
外曰:「受多瓶(修妒路)。汝先說多瓶,欲破一瓶,更受多瓶。」
內曰:「一無故多亦無(修妒路)。汝言瓶與有合故有瓶,瓶與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若爾,世界①言一瓶,而汝以為多瓶,是故一瓶為多瓶。一為多故,則無一瓶,一瓶無,故多亦無,先一後多故。
「複次,初數無故(修妒路)。數法初一,若一與瓶異,則瓶不為一,一無故多亦無。」
外曰:「瓶有,有合故(修妒路)。瓶與有合,故瓶名有,非盡有。如是瓶與一合,故瓶名一,非盡一。」
內曰:「但有是語,此事先已破。若有非瓶,則無瓶,今當更說。瓶應非瓶(修妒路)。若瓶與有合故瓶有,是有非瓶;若瓶與非瓶合者,瓶何以不作非瓶?」
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修妒路)。非瓶名無瓶,無則無合,是故瓶不作非瓶。今有有故應有合,有合故瓶有。」
注釋
①世界:又作世間。與出世間相對,世有遷流破壞義,間在中義,合指世俗世界,包括有煩惱生滅的有情眾生和其所處的周圍環境。
譯文
外道說:「領受到多隻瓶子(修妒路)。你前面說多隻瓶子,要指出不是一隻瓶子,更會領受到多隻瓶子。」
釋子答:「沒有一,所以也沒有多(修妒路)。你說瓶子與有是和合在一起的,所以有瓶子,瓶子同一和合在一起,所以有一隻瓶子,而且瓶子也是瓶子,如此,則世俗所說是一隻瓶子,但你認為是多隻瓶子,所以一隻瓶子是多隻瓶子。因為一是多,那麼就沒有一隻瓶子,一隻瓶子沒有,那麼多也就沒有,這是因為你先主張一,而後又說是多的緣故。
「其次,又因計數是由無而起(修妒路)。計數的方法最先由一開始,如果一與瓶子不同,那麼瓶子不是一,沒有一,所以也就沒有多。」
外道說:「瓶子是有,所以是統一的(修妒路)。因為瓶子與有是結合在一起的,瓶子是有,但不是包括了所有的有。這樣,瓶子與一和合,所以叫瓶子是一隻瓶子,也不是包含了所有的一。」
釋子答:「只是有這樣的說法,不過這事已指明了它的錯誤。如果有不是瓶子,那麼就沒有瓶子,如今再重予以論說。瓶子應是非瓶(修妒路)。如果瓶子與有和合,所以瓶子是有,這是有而不是瓶子;如果瓶子與非瓶和合的話,為什麼不把瓶子當作非瓶?」
外道說:「沒有具備統一性的東西是不能和合的,所以不是瓶子之外的他物(修妒路)。非瓶叫作沒有瓶子,無則沒有和合統一,所以瓶子不能當作非瓶。如今是有與有的東西,所以應當有其統一性,有其統一性所以有瓶子。」
原典
內曰:「今有合瓶故(修妒路)。若非瓶則無有,無有則無合。今有合瓶,故有應為瓶。若汝謂瓶未與有合故無,無故無合。如先說,無法故無合。如是未與有合時,瓶則無法,無法故不應與有合。」
外曰:「不然。有了瓶等故,如燈(修妒路)。有法非但瓶等諸物因,亦能了瓶等諸物。譬如燈能照諸物,如是有能了瓶故,則知有瓶。」
內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應先有(修妒路)。今先有諸物,然後燈能照了,有若如是者,有未合時,瓶等諸物應先有。若先有者,後有何用?若有未合時,無瓶等諸物。有合故有者,有是作因,非了因①。
「複次,若以相②可相成,何故一不二(修妒路)?若汝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者,若離相,可相之物則不成,是故有亦變更有相。若更無相,知有法為有者,瓶等亦應爾。燈喻已先破。
「複次,如燈自照,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注釋
①了因:生了二因之一。因體有二種,如種子生芽曰生因,如燈之照物顯隱曰了因。
②相:事物之相狀,表現於外而想像於心者。
譯文
釋子說:「如今因為有和合在瓶子上(修妒路)。如果不是瓶子,那麼就沒有有,沒有有就沒有和合。如今有和合於瓶,所以有應該是瓶。如果照你所說,瓶子沒有同有和合,所以是無。因為無,所以沒有和合,正如前面所說,沒有存在物,所以沒有和合。這樣的話,和有和合的時候,瓶子就不是存在物,因此存在物不應該能夠和有和合。」
外道說:「不對。有是同清楚顯現出來的瓶子相同,像燈(修妒路)。有這一存在者不僅僅是瓶子等物的內在條件,也能夠使瓶子等等的物品完全地顯現。譬如,燈能夠照各種物品,正是這樣,有能使瓶清楚地顯現,所以即可知有瓶。」
釋子說:「如果有這一存在者能夠使存在物顯現,像燈那樣,瓶子應該是先有的(修妒路)。如今先有了各種物品,然後用燈照才有顯現可言。有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在其尚未和合於物時,瓶子等諸物應該先已存在了。如果先已存在了,後與之合的有還有什麼用?如果尚未和合於物時,說明沒有瓶子等物品。如果有和合所以為有,那麼,有即是造作之因,而非輔助因。
「其次,如果因為事物之相狀可以使事物之相狀得以成就,為什麼一不能當作二(修妒路)?如果你把有作為瓶子的相狀,由此而知有瓶的話,如果離開了能使事物之相狀成就的相狀,那物就不會成就,所以,有也隨之變化,而有有之相狀。如果還是沒有相狀,即能知有這一存在者是有,瓶子等物也應該是這樣。前面以燈作為喻說,就已不成立。
「再次,像燈是自己照物,不憑藉別的照物,瓶子也自己為有,不需要依靠外部的有而成為有。」
原典
外曰:「如身相(修妒路)。如以足分知有分為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有更不求相。」
內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頭中無足(修妒路)?若有身法,於足分等中,為具有耶?為分有耶?若具有者,頭中應有足,身法一故。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修妒路)。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余分中亦爾者,則有分與分為一,是故無有有分名為身。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有分無故,諸分亦無。」
外曰:「不然。微塵①在故(修妒路)。諸分不無。何以故?微塵無分,不在分中,微塵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應有有分。」
內曰:「若集為瓶,一切瓶(修妒路)。汝言微塵無分,但有是語,後當更破,今當略說。微塵集為瓶時,若都集為瓶,一切微塵盡應為瓶。若不都集為瓶,一切非瓶。」
注釋
①微塵:細微的元素。
譯文
外道說:「如身體的相狀(修妒路)。如通過足這一部分,而知這一部分是身體,用不著足再來求其相狀,這樣,因為有作為瓶子的相狀,所以知道有瓶子存在,有就不會再求其為有之相狀。」
釋子說:「如果部分之中有部分可並存,為什麼頭中沒有足(修妒路)?如果有身體這一現象,在足等部分之中,是都存在的嗎?是部分的存在嗎?如果都存在,頭中應該有足,因為身體這一現象是一個整體。如果是部分有,這也不對。為什麼呢?有的這一部分是如同其他部分(修妒路)。如果足中還有部分,同足這一部分相同,其餘的部分之中也是這樣的話,那麼,有的這一部分和部分就一致了,所以,不能因有足等部分就可叫作身體。這樣,足這一部分以及其他的部分是自有的,其他存在的部分也就不成立。因為證明身體有的這部分沒有,其餘的部分也沒有。」
外道說:「不對。因為最細微的元素是存在的(修妒路)。各部分不是沒有。為什麼呢?最細微的元素是沒有部分的,它不在部分之中,由於最細微的元素的積聚,所以能夠生成瓶子等結果,所以應該有已經顯現出來的這一部分。」
釋子答:「如果積聚成為瓶子,一切積聚的是瓶子(修妒路)。你說最細微的元素沒有部分,只是有此一說,後面再揭謬,現在稍稍談談。最細微的元素積聚為瓶子之時,如果都積聚為瓶子,所有的最細微的元素都是瓶子;如果沒有積聚為瓶子,所有的不是瓶子。」
原典
外曰:「如縷、滴集力,微塵亦爾(修妒路)。如一一縷,不能制象,一一水滴,不能滿瓶,多集則能。如是,微塵集故,力能為瓶。」
內曰:「不然。不定故(修妒路)。譬如一一石女,不能有子;一一盲人,不能見色;一一沙,不能出油,多集亦不能。如是微塵一一不能,多亦不能。」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修妒路)。縷、滴分分有力,能制象、滿瓶。石女、盲、沙,分分無力,故多亦無力,是故非不定。不應以石女、盲、沙為喻。」
內曰:「分有分,一異過故(修妒路)。分有分,若一若異,是過先已破。
「複次,有分無,故諸分亦無。若有分未有時,分不可得,云何有作力?若有分已有者,分力何用?」
外曰:「汝是破法人(修妒路)。世人盡見瓶等諸物,汝種種因緣破,是故汝為破法人。」
內曰:「不然。汝言有與瓶異;我說若有與瓶異,是則無瓶。
「複次,無見有,有見無等(修妒路)。汝與破法人同,乃復過甚。何以故?頭足分等和合①現是身,汝言非身,離是已別有有分為身。
「複次,輪軸等和合現為車,離是已別有車,是故汝為妄語人。」
注釋
①和合:謂事物之形成,必須由眾多之因緣和合而成。
譯文
外道說:「如同線、水滴凝聚成的力量,最細微的元素也是這樣(修妒路)。像一條一條線,不能制伏大象,一粒一粒的水滴,不能裝滿瓶子,但很多的線和水滴的積聚就能。這樣,由於最細微的元素積聚,所以有力量成為瓶子。」
釋子答:「不對。因為這是不確定的(修妒路)。譬如一個個的石女,不能夠生孩子;一個個盲人,不能看到色;一粒粒的沙子,不能榨出油脂,即使許多的積聚起來也不能。這樣的最細微的元素,一個一個不行,多了也不行。」
外道說:「每一部分都有其力量,所以不是不確定的(修妒路)。一條線,一粒水滴,其每一部分力量積聚起來,可以制伏大象,可以裝滿瓶子。石女、盲人、沙土,是因其每部分沒有內在的力量,因而再多也沒有力量,所以是不確定的。不應該拿石女、盲人、沙土作為比喻。」
釋子說:「部分中又有部分,不論其是統一還是差異,都有錯誤(修妒路)。部分中又有部分,如果統一,如果差別,這種錯誤前面已指明了。
「其次,有一部分沒有,所以其他部分也就沒有。如果有一部分沒有的時候,這一部分就不能獲得,怎麼能說它有造作生成的力量?如果有的部分已經有了,這部分中的力量又有什麼作用?」
外道說:「你是破壞諸法之人(修妒路)。世上的人都看到瓶子等各種東西,你用種種的關係來予以分解,所以你是破壞法之人。」
釋子答:「不對。你說有和瓶子不同;我說如果有和瓶子不同,這就沒有瓶子。
「其次,無中見有,等同於有中見無(修妒路)。你和破壞法的人是一樣的,甚至比他們更為過分。為什麼呢?頭、足的部分湊合在一起,顯現這一身體,你說不是身體,認為離開頭、足還有別的身體。
「再次,本來輪子和車軸等和合在一起,顯現為車子,你說離開了車輪和軸等還有車,所以,你是信口雌黃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