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譯註 · 破一品第三

提婆 《百論譯註》
原典 外曰:「應有神。有、一、瓶等,是神所有①故(修妒路)。若有神則有神所有,若無神則無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內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唯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二俱有過。」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過?」 內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②(修妒路)。若有、一、瓶一者,如因陀羅③、釋迦④、憍屍迦⑤,其有因陀羅處,則有釋迦、憍屍迦,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隨一處則有有瓶,隨瓶處則有有一。若爾,衣等諸物亦應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 「複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複次,若說有則說一、瓶。複次,一是數法,有、瓶亦應是數。複次,若瓶五身⑥,有、一亦應五身。若瓶有形有對⑦,有、一亦應有形有對。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是名如一一切成。若處處有,是中無瓶,今處處瓶是亦無瓶,有不異故。 「複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則非瓶,有不異故。複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複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若欲說瓶應說有,欲說有應說瓶。複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顛倒(此中四紙辨名字,無可傳譯)。」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修妒路)。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處必有有、一,非有、一處皆是瓶。複次,若說瓶,當知已攝有、一,非說有、一必攝瓶。」 注釋 ①所有:謂身有生死、果報之所。 ②顛倒:以無常為常,以苦為樂,反於本真事理之妄見。因其無有明覺,故顛倒見事理。 ③因陀羅:意譯作天主、帝。為最勝、無上之義。即指帝釋天,為佛教之護法神,乃十二天之一。為忉利天(三十三天)之主。 ④釋迦:指釋迦因陀羅。乃帝釋天之名。因其統率四天王等眾,又稱釋迦天王。 ⑤憍屍迦:乃指帝釋天過去世之姓。 ⑥五身:即是瓶子的底、腹、肩、頸、口五部分,或感官可感知的顏色、形狀、大小等五種屬性。 ⑦有對:對為障礙之義。有對即為有障礙,表現為不貫通和拘限。 譯文 外道說:「應該有神。有、一、瓶子等,這是因神而使其為有(修妒路)。如果有神,那麼是因有神而使有成為有,如果無神,那就沒有什麼可使其變為有。有、一、瓶子等,這是因神而有,所以神是有的。」 釋子答:「不對。為什麼呢?因為神是不可得到的。如今意識到有、一、瓶子等物品,如果因其一體而有,如果因其差別而有,這兩種說法都有錯誤。」 外道說:「有、一、瓶子等,如果因其與神一體而有,這有什麼錯誤呢?」 釋子答:「若有、一、瓶子成為整體,就如同一使一切都可成就,如果不是,就如同妄見(修妒路)。如果有與一、瓶是一致的,那麼,像因陀羅、釋迦、憍屍迦,雖然是不同的名稱,但是在它有因陀羅之處,就有釋迦和憍屍迦。如此來說,伴隨有的地方就會有一、瓶子,伴隨著瓶子的地方就會有整體而無別之一。這樣的話,衣服等東西也應當是瓶子,因為有、一、瓶子是統一不可分的。因此,任何有一個東西之處,都應該是瓶子。如今瓶子、衣服等物品全都應該是一個東西。 「其次,因為有是恆常,所以一、瓶子也應該是恆常存在。其次,如果說有,就說是一和瓶子。其次,因一是數字,有、瓶子也應該是數字。再次,如果瓶子有口、頸、肩、腹、底五部分,有、一也應該有這五部分。如果瓶子有形體、有拘限,有、一也應該有形體有拘限。如果瓶子無有恆常,有、一也應該沒有恆常,這叫作如一一切成。如果任何方所為有,而這當中沒有瓶子,當今所有的瓶子也就不是瓶子,因為有、一、瓶子沒有差別的緣故。 「其次,所有的事是有,而不是瓶子。那如今瓶子就不是瓶子了,因其無有區別的緣故。其次,如果說有,不含攝一和瓶子,如今說一和瓶子,其中也不應可含攝一和瓶子,因為有、一、瓶子沒有區別。其次,如果有不是瓶子,那瓶子也不是瓶子,因為沒有區別,這叫作如一一切不成。如果要說瓶子應該稱其為有,要說有應稱其為瓶。其次,因你的瓶子做成了,有和一同時也告完成。如果由於有和一的生成,所以瓶子也應該生成,因為整體之一是指全,所以叫如一一切顛倒(此中四紙辨名字,無可傳譯)。」 外道說:「物是有是一,所以沒有錯誤(修妒路)。物是有,同時是一,所以,如果有瓶子之處,一定有有和一,不是有有和一的地方都是瓶子。其次,如果說瓶子,應當明白它已含攝了有與一,不是說有和一必然含攝瓶子。」 原典 內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修妒路)?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處無瓶?複次,云何說有、一不攝瓶?」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修妒路)。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於衣物等,是故在在處①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處瓶有,是中有瓶,非在在有處有瓶。」 內曰:「不然。瓶有不異故(修妒路)。有是總相②。何以故?若說有則信③瓶等諸物,若說瓶,不信衣等諸物,是故瓶是別相,有是總相,云何為一?」 外曰:「如父子(修妒路)。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是總相亦是別相,別相亦是總相。」 內曰:「不然。子故父(修妒路)。若未生子不名為父,子生然後為父。複次,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外曰:「應有瓶,皆信故(修妒路)。世人眼見信有瓶用,是故應有瓶。」 內曰:「有不異,故一切無(修妒路)。若瓶與有不異者,瓶應是總相非別相,別相無故,總相亦無。因有別相故有總相,若無別相則無總相,是二無故,一切皆無。」 外曰:「如頭足分等名身(修妒路)。如頭足分等,雖不異身,非但足為身。如是瓶與有雖不異,而瓶非總相。」 內曰:「若足與身不異,何故足不為頭(修妒路)?若頭足分等,與身不異者,足應是頭,是一與身不異故。如因陀羅、釋迦不異故,因陀羅即釋迦。」 外曰:「諸分異故無過(修妒路)。分有分不異,非分分不異,是故頭足不一。」 注釋 ①在在處:謂各處。 ②總相:一切有生滅的事物,有總別二相。如無常無我之相,通於一切,為一切事物所共有,故謂之總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等,為個別或一類事物所具有,則謂之別相。又為總別、同異、成壞六相之一。此處共相指事物之本質一致,別相為特殊的形態、屬性、表現等。 ③信:心所法之名。於諸法之實體,與三寶之淨德,世出世之善根,深為信樂,使心澄淨為信。 譯文 釋子詰問:「瓶子既是瓶子,也是有,所以是二,為什麼說二這個數字中沒有瓶子呢(修妒路)?如果有、一、瓶在一隻瓶子體現,為什麼有有、有一處沒有瓶子?其次,為什麼說有和一不含攝瓶子?」 外道答:「因為瓶子中,其瓶與有是固定的(修妒路)。瓶中瓶之有,與其為瓶之瓶,並不是有區別的,但它卻有別於衣物等東西,任何地方之瓶,其中是瓶也是有,而且各處瓶是有,其中有瓶,但並非各有之處有瓶而存。」 釋子說:「不對。因為瓶與有沒有差別(修妒路)。因為有是一種共相。為什麼呢?如果說有,就深信瓶等諸物為有,如果說瓶,就不會深信衣服等物品為瓶,因此,瓶是別相,有是總相,為什麼可說其相同?」 外道說:「如同父子關係(修妒路)。譬如一個人,他既是兒子又是父親,這樣來看,總相也是別相,別相也是總相。」 釋子答:「不對。由於有兒子,所以才可為父(修妒路)。如果沒有生子不能叫作父,生子後才可叫父。其次,這個喻說與我的看法一致,對你則不恰當。」 外道說:「應當有瓶子,因為都深信瓶子的存在(修妒路)。世上的人眼睛看到瓶子,對瓶子的作用深信不疑,所以應該有瓶子。」 釋子答:「如果瓶子與有沒有差別,那麼一切東西都不能分別彼此(修妒路)。如果瓶子和有無有差別,瓶子應該是普遍的存在,而非特殊的存在,因為沒有特殊的個別的存在,那麼普遍的存在也不會有。正因為有特殊的個別存在,所以有普遍一般的存在,如果沒有特殊,那就沒有普遍,如果普遍與特殊不存在,一切都消失了。」 外道說:「如同頭和足等部分叫作身體(修妒路)。如同頭和足等部分,雖然不是外在於身體的,但不僅僅足是身體,別的部分也是身體。如此,瓶子與有雖然沒有差別,但瓶子不是總相。」 釋子答:「如果足與身沒有差別,為什麼足不是頭(修妒路)?如果頭與足等部分,和身體無有區別,足應該是頭,這是因為整體之一和身體為一全體沒有區別。如同因陀羅與釋迦沒有差別,所以,因陀羅即是釋迦。」 外道說:「各部分有差別,所以上述的論證沒有錯誤(修妒路)。部分與其同一的部分沒有差別,並不等同於部分與其他部分沒有差別。因此頭與足是不一樣的。」 原典 內曰:「若爾,無身(修妒路)。若足與頭異,頭與足分等異,如是,但有諸分,更無有分,名之為身。」 外曰:「不然。多因一果現故,如色等是瓶(修妒路)。如色分等多因現一瓶果,此中非但色為瓶,亦不離色為瓶,是故色分等不為一。足分等與身亦如是。」 內曰:「如色分等瓶亦不一(修妒路)。若瓶與色、聲、香、味、觸五分①不異者,不應言一瓶。若言一瓶,色分等亦應一,色等與瓶不異故。」 外曰:「如軍林(修妒路)。若象馬車步,多眾合故名為軍;又松柏等,多樹合故名為林,非獨松為林,亦不離松為林,軍亦爾。如是,非一色名為瓶,亦不離色為瓶。」 內曰:「眾亦如瓶(修妒路)。若松柏等與林不異者,不應言一林,若言一林者,松柏等亦應一,與林不異故。如松樹根莖、枝葉、華葉,亦應如是破,如軍等一切物,盡應如是破。」 注釋 ①色、聲、香、味、觸五分:指人由外物而引發的視、聽、嗅、味、觸五種感覺。 譯文 釋子說:「如果這樣,沒有身體了(修妒路)。如果足與頭不同,頭與足等部分有差別,這樣的話,只有一一的部分,再就沒什麼部分,可稱之為身體。」 外道說:「不是。因為許多原因而呈現一個結果,像色等是屬於瓶子本身這樣的(修妒路)。如同色等多種原因,而呈現出瓶子這一個結果,其中不僅是色屬於瓶子,也不是抽取出顏色諸條件還是瓶子,因此,像色這樣的部分,與其他不是同一的。足等部分和身體也是這樣的關係。」 釋子答:「如有色等部分與瓶子也不一致(修妒路)。若瓶子同色、聲、香、味、觸五部分沒有區別,就不應該說一隻瓶子。如果說一隻瓶子,色等部分也應與其一致,因為色等部分和瓶子沒有差別。」 外道說:「如同大軍如林一樣(修妒路)。如果大象與馬車、步兵,許多東西結合在一起所以叫軍隊,又如松柏等,許多的樹合在一起所以叫作樹林,不是一棵松樹是松林,也不是把棵顆松樹都抽出來了還叫作松林。軍隊也是這樣。因此,不是單單的色叫瓶子,也不能離開色等屬性還是瓶子。」 釋子說:「即使許多東西,也如同瓶子一樣(修妒路)。如果松柏等和樹林沒有差別,就不應該叫一個樹林,如果叫一個樹林,松柏等也應該是林,因其與林沒有不同。像松樹,其有根、莖、枝葉、花等,也應因此而陷於論證上的困境,像軍隊等一切東西,都因此而遭到斥破。」 原典 外曰:「受①多瓶故(修妒路)。汝說色分等多,瓶亦應多,是故欲破一瓶而受多瓶。」 內曰:「非色等多故瓶多(修妒路)。我說汝過非受多瓶,汝自言色分等多,無別瓶法為色等果。」 外曰:「有果,以不破因,有因故果成(修妒路)。汝破瓶果,不破色等瓶因。若有因必有果,無無果因。複次,色等瓶因,是微塵果,汝受色等,故因果俱成。」 內曰:「如果無,因亦無(修妒路)。如瓶與色等多分不異故,瓶不應一。今色等多分與瓶不異故,色等不應多。又如汝言,無無果因,今果破故,因亦自破,汝法因果一故。 「複次,三世②為一(修妒路)。泥團時現在,瓶時未來,土時過去。若因果一,泥團中應有瓶、土,是故三世時為一,已作、今作、當作者,如是語壞。」 外曰:「不然。因果相待成故,如長短(修妒路)。如因長見短,因短見長。如是泥團觀瓶則是因,觀土則為果。」 內曰:「因他相違共過故,非長中長相,亦非短中及共中(修妒路)。若實有長相,若長中有,若短中有,若共中有,是不可得。何以故?長中無長相,以因他故,因短故為長。短中亦無長,性相違故。若短中有長,不名為短。長短共中亦無長,二俱過故。若長中有,若短中有,先說有過,短相亦如是。若無長短,云何相待?」 注釋 ①受:由外部對象作用於人而產生的感覺、意識。 ②三世:即過去、現在、未來。 譯文 外道說:「由於我們的感覺,對對象的接受是多方面的,所以才有瓶的全貌(修妒路)。你說色等部分是多,瓶子因此也應是多,所以要責難一隻瓶子的存在,而感受到許多瓶子。」 釋子答:「不是因色等是許多的部分,所以才認為瓶子是多(修妒路)。我所說的你的錯誤,不是因領受的多種表象而為多隻瓶子,是因你自己說,色等部分是多,不會另有瓶子等物,而可成為色等部分的結果。」 外道說:「有結果。因為沒有消除因,有因所以果即成就(修妒路)。你責難了瓶果,卻沒有斥破色等,因為它們是瓶子之因。如果有因一定有果,那就沒有無果之因。其次,色等是瓶子的因,又是極微的元素的果,因你感知色等,所以因與果都俱有。」 釋子答:「如果果沒有,因也就不存在了(修妒路)。像瓶子和色等多部分不能分割開,所以瓶子就不應是一。如今色等多種部分和瓶子不能分離,所以色等就不應當是多。又如同你所說,沒有無果之因,現在果已不能成立,所以因也自然沒有了,是因你認為因果是一整體。 「其次,三世是一個(修妒路)。泥團生起為現在,瓶子生起為未來,土生起是過去。假如因與果是統一的整體,泥團中就應有瓶子和土,所以三世當為一個東西,已經生起的,正在生起的,將要生起的沒有區別,這樣的說法太荒謬。」 外道說:「不是。因為因與果是相互依賴而生成的,如同長短(修妒路)。如同因為有長而顯示出短,因為短而顯現出長。因此,從泥團看瓶子的話,泥團對於瓶子則是因,就土而言,泥團則是土之果。」 釋子說:「由於與他物之相狀相違背,這就都有錯誤了,因為不是長之中有長的性能,也不是在短中及同一中(修妒路)。如果長的性質實存,如果在長中有,如果在短中有,如果在同一中能夠得到,但這是不可能的。為什麼呢?長之中沒有長的性質,因為是由他物而有長,因為有短相比較,所以是長。短之中也沒有長,因為與其性質不同。所以,如果短之中有長,不能叫作短。長、短、長與短的比較中也沒有長,因為都與其性質相背。如果在長中有,如果在短中有,這在前面已指出了這種說法有錯誤,短的相狀也是這樣。如果沒有長短,還有什麼相互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