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育王:一部孔雀王國史 · 第5章 石柱法敕和各碑文:阿育王的宗教理想
第1部分
七個石柱法敕
《第一石柱法敕》
治國原則[1]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加冕第二十六年時,命人撰寫此正法文稿。
如果不熱愛正法,不具備極強的自省、極大的恭順、極強的敬畏感和極大的努力,很難獲得此生和來世的幸福。然而,由於我的旨令,人們對正法的嚮往、對正法的熱愛每日俱增。
我的代理人,無論地位職位高、低、還是居中,都要遵循我的教誨並帶領他人走上正確的道路——引導浮躁之人走正道——邊界地區的監察人也是一樣。這就是規定:「受正法保護,用正法制定規則,通過正法得到幸福,並用正法來捍衛幸福。」
評註
據石柱法敕記載,阿育王統治晚期仍在堅持、發展並反省自己在執政第十三年發布的旨令。阿育王的戒律並沒有發生什麼變化,只是重複了很多以前說過的話。《第一石柱法敕》可視為整套石柱法敕的前言或序言。塞納爾認為該法敕是專門講給孔雀王國的官員的,但我認為該法敕似乎有更廣的應用範圍,既針對官員也針對非官員。除了一些詞語的細微差別意義有些爭議之外,對碑文的理解與翻譯沒有什麼難度。「Pariksha」一詞的意思是「自省」。布勒將《第三石柱法敕》的「pativekhe」譯為「慎重」。同布勒一樣,塞納爾認為該法敕是針對官員的,所以將該詞譯為「嚴厲的監視」。
「pulisa」一詞的字面意思是「人」,這裡譯為「代理人」。該詞是第一次出現。這個詞可能指的是所有高級官員,或更可能指的是像查理曼大帝的特派管理者一樣的專職監督官員。該詞語在《第四石柱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中再次出現。如果德瓦達多·羅摩克里希納·班達伽的校正是正確的,後面的段落似乎能說明「pulisa」與《第一小摩崖法敕》中的「256 vyuthas」是不同的。
「amta-mahamata」指「邊界地區的監察人」或「邊境地區的高級官員」。雖然阿育王在羯陵伽法敕中規定了一些指導邊境官員的原則,但並沒提到該職位。
對照查理曼大帝的《馬克伽芬》[2],「chapalam」指「浮躁之人」,也可以指「舉止不當之人」或「罪人」。「palana」即「保護」;「goti」即「捍衛」。這些詞語都允許有細微的譯文變化。
《第二石柱法敕》
王室的示範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正法乃至善」。但哪些事情中包括正法?在以下事中:即,沒有不虔誠、大量善行、憐憫之心、心胸寬廣、坦誠、純潔。
我通過很多方式賜予生靈精神層面的禮物。無論是兩足還是四足生物,天上飛的還是水裡游的,我都予以各種各樣的幫助,甚至是生命的恩惠。我還做了很多其他善事。
為此,我命人撰寫正法文稿,這樣人們就可以按正法行事,這樣正法就可以永世長存。遵循此教誨之人將幸福安康。
評註
該法敕沒有太大難度。「Asinave」是一個詞語,就像耆那教的「anhaya」,最佳譯文是「不虔誠」[3]。該詞同「dhamma」正好相反。「kayanani」指「善行」,對應的是梵語「kalyanani」一詞。在圖案是忒勒福斯的硬幣上,印有「kalana-kramasa」一詞。我們可將這兩個詞進行比較。一個虔誠的佛教徒不會將自己視為「無用的僕人」,而是會坦誠地誇耀自己做的好事。「沒有什麼比想到一生做過的哪怕只有一次的好事更讓人氣定神閒了」。[4]可參閱《第五摩崖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布勒認為「chakhu-dane」的真正意義是「精神層面的禮物」,並指出對印度教徒和佛教徒來說,「chakhu」的比喻用法十分常見。可將該詞與《第十一摩崖法敕》中的「dhathma-dane」一詞進行比較。
《第三石柱法敕》
自省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一個人只能看到自己做的好事且說「這件好事是我做的」,卻決看不見自己做的壞事或罪孽並說「這件壞事是我做的,這種行為稱為不虔誠」。
的確,很難做到這樣的自省。
然而,一個人應該明白:野蠻、粗魯、憤怒、傲慢和嫉妒會導致不虔誠。他應該說「就是因為這些我才不會墮落」。
這就是要注意的——「這對此生來世都有裨益」。
評註
該法敕容易理解。「dsinave」指「不虔誠」。該詞同前面的法敕緊密相關。
「野蠻」是里斯·戴維斯翻譯的「chamdiye」一詞的譯文。
「自省」(pativekhe)似乎同《第二石柱法敕》中「pariksha」的意思相當。「也」是邁克遜翻譯「mana」的譯文。
《第四石柱法敕》
管理者的權力與職責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繼位第二十六年時,命人撰寫此正法文稿。
我任命我的管理者去管理成千上萬的民眾,並授予他們自主獎罰的權力。這樣一來,管理者就可以自由而無畏地履行職責,為那裡的人們施以福利、賜以幸福並提供幫助。
他們將查明幸與不幸之根由,通過正法下屬官員來勸誡當地民眾,使當地民眾得到此生和來世的福祉。
我的管理者渴望為我效力;我的代理人也認可我的意願並為我效勞。他們將適時勸諫,這樣管理者就會更加忠心耿耿。
這就像一個人將自己的孩子交到了嫻熟的照料者手中,充滿自信且自言自語,「這個嫻熟的照料者將會熱心關照我孩子的幸福」。正是如此,才有了我的管理者。他們就是為國家幸福和福利而生,懷著無畏、自信而平和之心來履行職責。為此,我授予我的管理者自主獎懲的權力。
為執行統一的司法程序與懲罰,現推出我的規定:
「經我批准,獄中已判死刑的罪犯可有三天的緩期執行。」
在此期間一些犯人家屬會謀劃重審以救犯人性命,或為了得到重審而為來世布施,或進行齋戒。
即使一切不可挽回,我還是希望他們可以得到來世的幸福,與此同時人們虔誠的行為會日益增加,這些虔誠的行為也包括克己慎行與慷慨大方。
評註
這個人們已討論並誤解了很多年的法敕意思十分晦澀。令我滿意的是,現已澄清大部分要點。該法敕涉及兩點,一是授予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權即「Rajukas」,二是授予死刑罪犯三天緩期執行。
我認為「Rajukas」一詞和「raja」在語源上有關。布勒認為該詞和「rajju」,即一種測量繩有關。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鑒於這些官員對成千上萬臣民的權力範圍,以及他們所擁有的毫無束縛的自由裁量權,譯文「管理者」比「政府特派員」更可取。我認為「Rajuka」這一等級已存在很久,而阿育王的創新之處在於授予他們無需國王批准就可採取行動的巨大權力。《政事論》中沒有提及「Rajuka」這一頭銜。
不能充分理解的「代理人」(pulisa)一詞再次出現。我們現在無法確定這些官員的具體職位。
我認為邁克遜的譯文「自由而平和地」是正確的。
正如塞納爾所理解的,「samata」的意思是「統一」,而不是布勒理解的「公正」。根據上下文,「viyohala」的正確譯文是「司法程序」。布勒更喜用一個更具概括性的詞「官方業務」。這個意義可以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得到證實。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viyohalika」的意思似乎是「管理」而非「判斷」,但這裡也不能排除後者的意義。
在闡釋最後兩段時,我借鑑了托馬斯的評註[5]。我認為我的譯文才是正確的。如果可以重審的話,罪犯就可以得救了;如果不能重審,罪犯和親屬至少可以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我認為「Rajukas」有權、也必須在執行死刑前為死刑犯批准三天的緩期執行。這樣解釋就將該法敕的兩個主題聯繫起來了。
《第五石柱法敕》
限制殺戮和戕害動物的規定:大赦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加冕第二十六年時,授令禁殺以下生靈:鸚鵡、燕八哥、大禿鸛、赤麻鴨、鵝、nandimukhas、geldtas、蝙蝠、蟻后、雌龜、vedaveyakas、gangapuputakas、河龜、豪豬、松鼠、牡鹿、婆羅門牛、猴子、犀牛、灰鴿、村裡的鴿子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和食用的四足動物。
禁殺懷胎或哺乳的動物,如母山羊、母羊、母豬,也禁殺不到六個月的幼崽。
禁止閹割公雞。
谷糠里有活物時不能以火焚燒。
不能肆意焚燒森林,也不能為了殺生而焚燒森林。
不能以活物餵養活物。
逢三個季節中為期三天的滿月日和十二月到一月的蒂西亞滿月日時,也就是說,在每個季節前兩周的第十四天、第十五天和第三周的第一天,以及全年的齋戒日裡,不得殺魚,也不得售魚。
以上日子裡,也不得在大象保護區和魚塘傷及任何其他動物。
每兩周的第八、第十四和第十五天以及蒂西亞日和不奈婆修日[6]、三個季節的滿月日以及各種節日裡,禁止閹割公牛,也不能閹割公山羊、公羊、公豬以及所有可能被閹割的動物。
在蒂西亞日、不奈婆修日、季節滿月日以及季節滿月日的兩周里,禁止給馬、牛烙印。
我加冕二十六年間,共大赦天下二十五次。
評註
除了需極少的修正,我之前的譯文仍可信賴。一些動物名稱仍沒有確定,也沒有譯出來。
雖然該法規基於古婆羅門教的做法,但體現了阿育王的個人選擇傾向。該法規適用於整個孔雀王國。《第一摩崖法敕》只是涉及以前為御宴和在歡宴時分配肉而宰殺的動物。立法者並不打算整體禁殺動物或禁食肉、魚。阿育王只是喜歡用極具壓迫性的嚴厲規定來束縛和限制這些做法。這樣令人憤怒的法規很可能與阿育王死後孔雀王國的分裂有關。
布勒詳盡地闡述了這裡提及的各種動物。在專題論文《親切的陛下碑文中的動物》中,曼莫漢·查克拉瓦蒂也談到了這些動物。我譯文裡的動物名稱也不是很確定。「Duli」指「雌龜」。「okapimde」一詞譯成猴子最合適。據說猴子曾偷盜僧侶的糧食。從性格上來講,非猴子莫屬。「setakapote」即「灰鴿子」,是印度一些地方很常見的白灰色鴿子。「Columba intermedia」,意為「村裡的鴿子」,即常見的「藍頭磯鶇」,經常出現於井口和清真寺等地方。
「使用」一詞指使用動物皮毛等。
「閹割」行為只是為了提高牲畜肉的味道,因為並非是必須行為而被禁止。
「谷糠」一詞可理解為打穀場的谷糠,有時會加以焚燒以去除寄生蟲。「在此過程中,即河水第一次漲潮時,一些獵人會到這樣一個有許多鹿的小島去,然後點燃草地,將鹿從隱蔽處驅趕出來並射擊」[7]。
「不能以活物餵活物」指的是:譬如,用活鴿子的鮮血餵老鷹。據說這是一種至今仍風行的做法。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
「大象保護區」在《政事論》第二卷第二章和第三十一章中均可查到。毫無疑問,阿育王和前任國王一樣都有一個「大象監管人」。「kevatabhoge」指「魚塘」,是指專為船夫或漁民保留的一塊水域。每年的禁漁期達五十六天。
「閹割」是一種必要卻不聖潔的手術。義淨聲稱「佛陀禁止閹割行為」。「據說在被穆罕默德征服前,孟加拉的印度人從不閹割公牛。事實上,我發現涉及這一主題的任何問題都會讓人非常不悅。地主及其佃戶雖然容忍著穆罕默德和不純淨部落的這種做法,卻認為這樣做非常不合法也非常可恥,且不適合提及[8]」。給牛「烙印」的事情在《政事論》第二卷第二十九章中有記載。古錫蘭也有這樣的做法[9]。
蒂西亞日和季節滿月日在《羯陵伽邊境居民法敕》中有提及。「不奈婆修」是星宿或星座中的第七個星宿。布勒詳盡闡述了該主題。
在《政事論》第一卷第二十六章中,有一篇文章題為《屠宰場的監管人》。該文列舉了受保護的動物。這些受保護的動物名單同阿育王所豁免的動物名單是一致的,都將「赤麻鴨」「鸚鵡」「燕八哥」和「鵝」視為保護動物。
同一章里還規定「不許宰殺小牛、公牛和乳牛一類的牛」,但可以宰殺並食用其他牛。第二卷第二十九章明確談及「牛隻適合取肉」。讀者不難發現,有角的牛和奶牛不在阿育王的保護動物名單之列。眾所周知,大量證據顯示古印度大量使用此種獸類的肉。公元前326年,塔克希拉國王送給亞歷山大大帝「三千頭用來食用的膘肥體壯的牛」。參閱克魯克一篇極有價值的論文——《印度對牛的尊敬》[10]。孔雀王國的記載十分重要,因為這標誌著印度對牛崇拜的新時期的到來。
法敕最後一段顯示阿育王有每年釋放一次犯人的習慣,可能是在阿育王生日那一天。《政事論》中列舉了合理釋放囚徒的九個機緣或理由。第一個機緣就是國王誕辰。
除了一些無法辨明的動物名稱,該法敕已完全理解,譯文準確可靠。
《第六石柱法敕》
持有一個堅定信條的必要性
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加冕第十二年時命人撰寫此正法文稿,以給大眾謀得福利與幸福,望大眾摒棄舊念,不斷增加正法之修行。
因此,為了大眾的福利與幸福,我重視我的親屬、身邊之人以及遙遠之人,也許能引導部分人獲得幸福,特此安排。
我同樣重視所有的團體,因為我予以所有宗派尊重。然而,我最看重的是個人堅守自己的信條。
加冕後第二十六年時,我命人撰寫此正法文稿。
評註
這個簡短的法敕重申了《第四摩崖法敕》和《第十二摩崖法敕》的內容,理解起來有些難度。我之前的譯文沒有太多改變。「tarn apahata」一詞是省略語。該譯文同布勒的觀點一致。塞納爾譯為「刪減一些教誨」。布勒的譯文不小心漏掉了「安排」。「Nikaya」一詞的意義仍不確定,最好譯為相當於宗派的「團體」,而不是布勒所譯的「公司」,或塞納爾所譯的「我的整個官員機構」,參見《第十三摩崖法敕》。巴利語「Kosa」將「nikaya」一詞界定在「同一教派的人組成的團體」這個意義中,而「kula」指出生或種姓相關的人組成的團體。「個人堅守」是按照塞納爾的解釋翻譯的。該譯文比布勒的譯文更可取。布勒譯為某宗派「通過個人自由意志」。
雖然有不同觀點,但該法敕已完全理解。我的譯文還是令人滿意的。
《第七石柱法敕》
阿育王在孔雀王國內弘揚正法措施的回顧
(一)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以前的首領們希望人們隨著正法的踐行而不斷成長。然而,踐行正法之人沒有按我希望的那樣成長。
(二)鑒於此,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想到,以前的首領們希望人們隨著正法的踐行而不斷成長。然而,踐行正法之人沒有按我希望的那樣成長。
怎樣可以引導人們遵循正法?怎樣可以讓人們更多地踐行正法?怎樣可通過踐行正法至少讓一部分人提升?
(三)鑒於此,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想到,「我將公布正法公告,並下達正法之教誨。這樣一來,聽到正法的人必將遵循正法,提升自我,並竭力隨正法一起成長」。
為此,我公布正法公告。各種正法教誨已廣泛傳播。我的弘法者會同我的管理著眾多百姓的代理人一樣,替我闡釋並弘揚我的教誨。
成千上萬民眾的管理者也受此教誨——「這樣就可以將我的教誨講述給正法的附屬官員」。
(四)尊貴仁慈的陛下這樣講道:
鑒於同樣的目的,我修建了傳播正法的石柱,任命了正法監察官員,並公布了正法。
(五)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命人在路旁種植了菩提樹為人畜遮陰,種植了芒果樹林,每隔半科斯挖一口井,也建立了休養所,還提供了大量的供水區供人畜享用。
純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
臣民受到前任國王的種種護佑,也得到了我的護佑。我的護佑主要是希望人們可以遵循正法並像我希望的一樣踐行正法。
(六)尊貴仁慈的陛下這樣講道:
我任用正法監察員打理許多事務,既包括苦行者和普通戶主之事務,也包括各個宗派之事務。正法監察員也負責僧伽、婆羅門和耆那教徒之事務;同樣,還負責耆那教和各宗派事務。
各高級官員應分別監管各自負責的事務,而正法的高級官員既要對自己的職責負責,也要負責其他宗派的事務。
(七)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這些官員與各部門長官要將我與王后的施捨物分發出去。他們要在這裡與其他城邦的女士居所,以及在民眾需要的各個地方用各種方法布施。
這些官員還要將我的兒子們和其他王公們的施捨物分發出去以促進人們遵守並踐行正法。
通過提高同情、慷慨、真誠、純潔,溫柔以及聖潔等道德來遵循並踐行正法。
(八)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我所做的一切值得稱讚之事都是為了讓大眾遵循並效仿。這樣大眾會更加孝順父母、尊敬師長、敬愛老人,善待婆羅門教徒和苦行者,也能善待窮人與不幸之人,甚至是善待奴隸與僕人。
(九)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
當人們隨著正法成長時,那一定是憑藉兩種方法實現的。即,踐行並反思正法。當然,兩者中,正法法則只占一小部分,反思正法更加重要。
雖然如此,我還是制定了禁殺各種物種的正法規則,更不用說我制定的其他正法規則了。
然而,反思正法的優越性體現在民眾更多地踐行正法,以及愈加戒絕殺戮生命和為祭祀而殺生的行為。
為此目的,特記錄此法敕,這樣我的後代們就會遵循此法,從而通過踐行正法獲得此生和來世的福祉。
在加冕第二十七年,我命人撰寫此正法碑文。
(十)鑒於此,尊貴的陛下講道:
只要有機會,就應將正法碑文刻於有石柱或石板的地方,以令法敕永存。
評註
整體而言,該法敕是整部法敕中最長、最重要的一部分,僅存於德里-托普拉紀念碑上。法敕的一部分刻於柱身周圍,曾被誤認為是一個單獨的第八法敕。令人欣喜的是,該碑文幾乎無損,而闡釋它的難度也很低。之前的碑文已詳盡闡述過該碑文的很多觀點與話語。該文稿主要是對阿育王統治二十八年以來的宗教投入進行了一個綜合回顧。之後,在辭世前的九到十年間,阿育王一定又發布了一些小碑文,但這些碑文上都沒有記錄時間。
阿育王用自己的語言將回顧分成十個部分。每一部分前都以「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這樣講道」開始,有些略有省略。無論是官員還是尋常百姓,所有正法涉及的人員都在該法敕中提到了。在上一版里,我對該法敕沒有提及國外弘法者感到驚訝,但我現在發現了國王不提國外弘法者的原因。國王這番話只是講給自己的臣民的,只談及自己在疆域內為弘揚正法採取的措施。很明顯,阿育王希望把自己為臣民做過的事記錄下來,並不想談及國外事務。第三部分是弘揚正法的總論述。該部分可視為包括國外弘法者的相關事宜。
第一部分列舉了先王在弘揚和執行正法方面的不足之處;第二部分明確表明了阿育王想做得更好的意願;第三部分列舉了阿育王為傳達正法所做的安排;第四部分回顧了他任命專門的高級官員弘揚和執行正法、豎立石柱以及正式宣告阿育王教誨的事宜。
第五部分里,至高無上的國王總結了自己為改善遊歷者境遇所做的事宜,並補充道,純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第七部分涉及王室施捨賑濟部門。阿育王在《第二石柱法敕》第八部分闡述了王室示範的功效。第九部分在承認詳盡的規則——如《第五石柱法敕》中規則的用途時,聲稱對正法的反思勝過為執行正法而頒布的正式規定。第十部分和結尾部分指出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正法的公布和不朽,方法就是抓住一切機會將正法刻於石柱或石板上。在《第七石柱法敕》頒布時,第一至第六法敕一定已刻於現存各個石柱,其他法敕也是如此。但不知為何,目前沒有發現第七法敕的其他副本。當然,可能一些副本未能留存下來,也可能會在其他地方找到該法敕副本。我認為還有更多阿育王法敕有待發現。
儘管該法敕充斥著令人厭倦的重複,卻充滿了尊嚴。法敕中一些細節有待闡明。
第一部分。阿育王的前任國王僅被稱為首領。複數形式說明阿育王指的是兩個以上的前任國王。
第三部分。將「savanani」譯成「公告」要比譯成「訓誡」和「戒律」要強得多。
「我的弘法者」一詞同德瓦達多·羅摩克里希納·班達伽的絕妙推測一致。德瓦達多·羅摩克里希納·班達伽用「vyutha」一詞彌補了這一空白。布勒用的「yatha」不合適,也說不通。該校訂與摹本並不衝突[11],《第一小摩崖法敕》中出現的「vyutha」一詞也可以證實這點。我認為該校訂基本正確,並加以採納[12]。毫無疑問,正如塞納爾指出的,《第七石柱法敕》與《第一摩崖法敕》因這一段落而緊密相連。
代理人應該是指阿育王派出的專門監管人員,相當於查理曼大帝說的特派管理者。
第四部分。用單數提及的「公告」可能是《第一小摩崖法敕》中提到的「無論貧富貴賤,皆當盡力奉行正法」這一準則。
第五部分。「adhakosikyani」指「半科斯」。與其他評註者不同,弗利特認為這裡的「adha」應該是「ashta」,即「八」,而不是「adha」,即「一半」。我諮詢了邁克遜博士,他的回答是:「adha」也有可能是「八」的意思,就像我們發現「libi」是「lipi」一樣,但這個詞肯定不是伽爾屍碑文中出現的「atha」一詞。我還是認為「adha」意為「一半」。我們現在可以比較一下《新馬斯基法敕》中的「diyadhiya」的字形,該詞意為「一又二分之一」,相當於印度語的「derh」一詞。進一步來說,《藍毗尼石柱法敕》中的「atha」無疑代表的是「ashta」,即「八」。不管阿育王時期的科斯具體有多長,阿育王肯定是在每半科斯間隔處挖的井。很多情況下,這些都僅僅是沒有石質建築的土井,或是只貼了些陶片的井。
第六部分。強調了與其他高級官員不同的監察官的專門職責。
第七部分。「mukha」的正確譯文似乎是「各部門長官」[13]。「民眾需要的各個地方」這個有些晦澀的短語應該指的是「可以博施濟眾的機緣」,但我對該譯文不甚滿意。
可能同後來的緬甸國王一樣,阿育王有四個王后。阿育王睿智地將王后之子與其他女人為他生的兒子區分了開來。王后法敕中提到了一個叫蒂瓦拉的王子。
第九部分。托馬斯將「nijhati」一詞譯為「反思」。這個譯文是最好的譯文[14],意指「反思正法」和「篤信正法」。
「太陽與月亮永存」是以後的土地授予儀式中常說的一句話,在洞穴碑文中再次出現。
除了上述一小部分例外,整個法敕清楚易懂,譯文也可信賴。本書在前一版本基礎上做了修改,但大多數修改都是為了使譯文更加精確。
* * *
[1]解讀該法敕時,使用的是布勒編輯的法敕摹本。該法敕的各碑文大都保存完好,並且與其他六個石柱法敕的內容基本相同。目前只發現《第七石柱法敕》的一個碑文。——原注
[2]《神聖羅馬帝國》,第68頁,布萊斯著。——原注
[3]見下一條法敕。——原注
[4]《一個民族的靈魂》,第296頁,菲爾丁·霍爾著。——原注
[5]詳見1916年《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120頁到第123頁。——原注
[6]古印度占星學中的二十七星宿之一,是雙子星座中最明亮的兩顆星星。——譯者注
[7]《一個民族的靈魂》,第299頁,菲爾丁·霍爾著。——原注
[8]參見《東印度》第2卷第891頁,布坎南著,1838年。——原注
[9]《錫蘭國家評論》,第334頁,1907年。——原注
[10]見貝克魯克,《民間傳說》,1912年9月第275頁到第306頁。——原注
[11]詳見1884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8卷第310頁。在我看來,摹本中出現的似乎是字母「v」,而不是字母「y」。——原注
[12]《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1卷第172頁,1912年。——原注
[13]《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97頁,1915年。——原注
[14]《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122頁,1916年。——原注
第2部分
四個小石柱法敕
《鹿野苑小石柱法敕》
分裂佛教罪的懲處方式
尊貴……的陛下……:
(一)尊貴仁慈的國王陛下吩咐高級官員:華……其他城邦,任何人都不得分裂僧伽……無論何人誤導僧伽,不管是僧侶還是僧尼,都要身披白袍發往他處。因此應讓該法令廣為知曉,僧侶與僧尼聚會中務必宣讀該法敕。
(二)尊貴的陛下這樣講道:
你們所能看到的法令副本張貼在samsarara上。你們務必將另一副本張貼在居士能看到的地方。這些居士,也須在每個齋戒日熟悉該法令。高級官員必須在全年的每一個齋戒日參加齋戒活動以熟知該法令。在你們的管轄範圍內,你們必須按此法令行事,將分裂分子驅逐到他處。同樣,在所有的要塞城鎮與地區,你們務必確保按法令要求進行驅逐。
評註
1904年至1905年的寒冬發現的《鹿野苑小石柱法敕》前三行不幸毀損。要閱讀該法敕,須藉助與該主題一樣但損毀更嚴重的《桑吉碑文》和《憍賞彌法碑文》。《第一小摩崖法敕》中也部分談及了該法敕的意義。
《憍賞彌法碑文》顯示,該法敕可能主要是講給高級官員的,很可能是「Dhamma-Mahamata」或監察官。這些官員的職責就是制止分裂佛教團體或僧伽的行為。分裂罪是佛教中的致命罪之一。「a kappathikam kibbisam」指「一個亘古之罪或永劫之罪」。其他致命之罪還包括弒母罪、弒父罪、謀殺聖人和損毀佛像罪。在古印度極其繁盛的國內行會和團體中,攪起不和的挑撥離間者會遭到驅逐。《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規定:「歹毒邪惡之人、挑撥離間之人,為非作歹之人、敵對組織或國王之人,應立即被逐出城鎮或該團體。」
為剷除分裂行為,並在僧侶和僧尼中維護團體的統一,阿育王自封為僧伽首領。無法看出該法敕的明確日期,但該法敕肯定比石柱法敕晚。憍賞彌的副本可證實這一點。我傾向於將這一問題與傳說中的華氏城結集聯繫在一起。《第七石柱法敕》對虔誠之行的回顧中並沒有提及此事。因此,我認為,為糾正分裂活動的邪惡行為而召開的集會發生在阿育王生命的最後九到十年間。碑文前三行保留下來的音節「Pata-」指的肯定是華氏城,並說明了該法敕一定首先是講給孔雀王國的高級官員的。
我們發現該法敕由兩個部分或兩個不同的法敕組成,每個法敕的開頭都是我們熟知的「這樣講道」等詞。
第一部分規定了分裂罪的懲處方式。分裂佛教者要被剝去僧人的黃袍,從而「解除僧職」,並穿上和信士一樣的服飾。分裂者被逐出神聖的組織後,還要被逐出僧侶區,並住在「其他住處」。我將該詞譯為「他處」。「Bhokhati」意為「誤導」。該譯文是現在公認的正確譯文。字根是「bhuj」,有「變通」的意思。
就現存法敕而言,第一部分的意思還算明晰並已經確定了它的意義。
第二部分涉及孔雀王國法令的公布與執行。對這一部分的理解尚有分歧,碑文闡釋尚未達成共識。
「Samsarana」肯定指的是某個地方或某種建築,不過無人知曉應將該詞譯為「辦公室」還是「修道院」,或是其他譯文。「Amitikam」可譯為「能看到的地方」或「能看到」。
每月四次齋戒日。
「visvamsayitave」意為「熟諳」,詞根為「svas」。
「Ahale」的意思是「管理」,該意義已確定。之前的譯文「食物」令整個法敕不知所云。
一些學者將表因果關係的「vivasayatha」和表雙重因果關係的「vivasapayatha」譯為「發出」「傳播」或「發布」。在本書上一版中,我採納了該觀點。但我現在更認同托馬斯先生1915年發表在《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一百一十二頁的文章中的觀點。他認為該詞指「驅逐」。根據「防禦城鎮」和「地區」這兩個詞,我們發現雙重因果關係是必要的,因為每個這樣的管理區都是由當地首領自主管理的。該首領可能是首領也可能是官員,但前者可能性更大。「要塞」一詞參見《政事論》第二卷第三章、第四章。
雖然一些細節仍待落實,但該法敕第二部分的要旨已經清楚了。
《憍賞彌小石柱法敕》
第一行清晰地寫著:
尊貴的陛下,命令憍賞彌的高級官員。
第二行含有僧伽一詞。
第三行和第四行頒布:
無論何人,不管是僧侶還是僧尼,誤導了僧伽,都要身披白袍並發往他處。
評註
這個簡短、不完整並殘損嚴重的碑文記錄現在留存在阿拉哈巴德的阿育王石柱上,和後面的法敕混在了一起,幾乎面目全非。亞歷山大·卡寧厄姆是第一個注意到該碑文的人。該法敕刻在《第一石柱法敕》至《第四石柱法敕》的下面,後面還刻著《王后法敕》。很明顯,兩個短小的碑文都是在六個石柱法敕刻好後才加上去的,但無法確定日期。作為鹿野苑法敕第一部分的副本,可看出該碑文在時間上晚於阿育王執政第二十八年。當時,主要的石柱法敕都已經頒布。
該石柱最初佇立於憍賞彌,後來挪到了阿拉哈巴德,可能是蘇丹國王菲羅茲·莎阿在14世紀所為。耆那教小鎮憍賞彌就是今阿拉哈巴德地區的桑村。佛教的憍賞彌可能是帕尼尼的耶婆那地區的憍賞彌[1]。石柱的搬遷是一場為期七天的遙遠的旅程,從普拉亞格或阿哈拉巴德開始、橫跨了「遼闊的不毛之地」。該石柱一定曾佇立於巴爾胡特附近[2]。阿哈拉巴德石柱很可能就來自該地,而不是桑村。
《桑吉小石柱法敕》
我借用了胡爾契教授的正確理解與譯文[3]。胡爾契教授的譯文為:
……此規定針對僧侶和僧尼。
只要我的兒子們和重孫們統治,只要太陽與月亮閃爍光芒,分裂僧伽的僧侶與僧尼就要身披白袍並被驅逐他處。為何我要這樣?為了僧伽可以統一,可以長存。
評註
在蒲林塞普時代,人們就知道桑吉的一根斷裂石柱上刻有殘缺不全的記錄。現在見到的儘管不是鹿野苑法敕的確切副本,但也是該碑文的一部分。但我沒有像胡爾契教授一樣,將「bhokhati」譯為「導致分裂」。該法敕可能是講給桑吉或桑吉附近的高級官員的。
《王后小石柱法敕》
第二個王后的賞賜[4]
據尊貴的陛下所言,各地的高級官員聽命:
無論第二個王后在這裡所賜何物——無論是一個芒果園、一方小樹林、一所救濟院,還是其他事物——都應視為王后所為。
第二個王后卡魯瓦基,蒂瓦拉的母后這樣要求。
評註
簡潔而幾乎完整的阿拉哈巴德碑文在鹿野苑碑文的副本之後。正如布勒所指出的,該碑文字體奇特,由各種草書體寫成。我認為該碑文是阿育王統治末期寫成的。在我看來,這似乎是現存最新的碑文記錄。該法敕的目的是讓第二個王后,即蒂瓦拉王公的母親對自己樂善好施的功德放心。空白處是胡爾契填上去的詞[he]vam [vi]nati。蒂瓦拉王公似乎在阿育王之前辭世。按照習俗,王后的稱呼取決於種姓或家族,而非個人姓名。第二句引用阿育王的話「vachanena」發布旨令。在配偶的要求下,阿育王發布詔令,並昭告整個王國的官員。「這裡」的意思很可能是「王國」。
* * *
[1]詳見弗利特在1907年《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511頁的注釋。——原注
[2]文森特·亞瑟·史密斯在1898年《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507頁到519頁的論述。——原注
[3]詳見1911年《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167頁到第169頁。——原注
[4]解讀該法敕時用的是優質摹本與抄本。《印度古文物研究》第19卷第125頁。——原注
第3部分
塔萊石柱上的紀念碑文
藍毗尼石柱碑文
阿育王禮拜佛陀出生地
拓本
音譯
(1)Devanapiyena piyadasina lajina visativasabhisitena
(2)atana agacha mahiyite hida budhe jate s akyamuniti
(3)sila vigadabhicha kalapita silathabhecha usapapite
(4)hida bhagavam jateti lumminigame ubalikekate
(5)athabhagiyecha
阿育王的藍毗尼碑文[1]
尊貴仁慈的陛下加冕二十年後,親臨此處拜謁——因「這裡是聖人釋迦牟尼佛陀的誕生地」——特立一根石柱與馬形柱頭。
因「這裡是聖人的誕生地」,羅美尼村免繳宗教稅,只需繳納八分之一的土地稅。
評註
1896年發現的令人好奇、保存完好的該記錄一直是人們討論的話題。一些重要的詞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碑文的目的是記錄阿育王去喬達摩佛陀出生地拜謁,並表示了對藍毗尼村的偏愛。在修訂譯文中,為了保留碑文結構,我不得已犧牲了碑文的優雅。按照夏龐蒂埃博士的做法,我將「mahiyite」看成一個特殊的語法結構,譯為「尊敬所做之事」;並認為讓人困惑的「vigadabhicha」一詞應該是「馬形」或類似的意思。該石柱上方曾有一個馬的雕像。在印度北部,人們視馬為西方的守護者;在錫蘭,人們又視馬為南方的守護者。同樣,那隻獅子看守著兩個國家的北方;大象看守著印度北部的南方和錫蘭的東方;公牛是印度北部的東方守護者,錫蘭的西方守護者。這四個動物都出現在了阿育王的石柱上[2]。
《政事論》中出現的「Bali」意思比較特殊,指一種宗教稅,但這個詞還有其他意義。「Bhaga」一詞用現代的官方語言來講就是「土地稅」。「mal」在波斯語中指國王對產品的份額。因此,在《政事論》第二卷第十二章中,「shadbhaga」的意思是「用作土地稅的六分之一農產品」。因此,「ashtabhaga」的意思是「用作土地稅的八分之一農產品」。很明顯,羅美尼村只需繳付八分之一農產品作土地稅。如果阿育王習慣收四分之一的農產品稅的話,這就相當於減了一半的稅。政府稅收份額因地因時而異。常規稅率是六分之一,但四分之一比較尋常。阿克巴收三分之一的稅,克什米爾國收二分之一的稅。也許阿育王通常收四分之一的稅,在羅美尼卻赦免了一半的稅。《政事論》可以確定我們對「athabhagiye」一詞的解讀。
據悉,碑文並沒有聲稱該法敕是按王室命令鐫刻的。可能是當地官員為了紀念阿育王來此拜謁並給予當地恩惠而起草並鐫刻的。
羅美尼就是現在的藍毗尼,也稱羅美德,是一個以藍毗尼羅美尼女神命名的小村落。這個成為今日聖地的小地方[3]似乎確實是傳說中的佛陀誕生地。阿育王法敕就離這裡幾碼之遙。我曾去過該地兩次。該地在尼泊爾境內四英里處,離提拉爾河,即玄奘所說的「油河」很近,位置大約在東經85°11',北緯25°58'處,在「油河」的西面。巴達利亞是該地附近的一個村莊。此地址已確鑿無疑。石柱因雷擊而破裂。馬柱頭的下落至今不明。摩揭陀方言中的羅美尼就是藍毗尼。
「這裡是聖人釋迦牟尼佛陀的誕生地」與「這裡是聖人的誕生地」都是引語。據傳,後面這句話出自阿育王禮佛之行或「虔誠之旅」的嚮導優波掘多之口。本書第七章以及《第八摩崖法敕》皆記述有該內容。
「Bhagavam」的最佳譯文應該是「聖人」[4]。碑文鐫刻日期大約為公元前249年。
尼格利瓦石柱碑文
阿育王禮拜拘那伽牟尼佛塔[5]
尊貴的國王陛下在加冕十四年後第二次擴建拘那伽牟尼佛塔。陛下加冕二十年後親臨禮拜,並豎立石柱。
評註
很明顯,這個不完整的碑文與藍毗尼碑文是同一年發布的。該碑文也一定標誌著阿育王虔誠之行的另一階段。法敕的起草人似乎同藍毗尼碑文的起草人是同一人。法敕刻於藍毗尼西北方向十三英里處、一個人造湖岸邊的石柱上。石柱現已破裂並躺倒在地。我曾經去過此地。該石柱曾立於拘那伽牟尼佛塔旁,後來從原址挪動了幾英里,具體情況不詳。弗哈勒博士偽造了石柱的地址,並發表了很多關於該法敕所在地的謊話。石柱和過去佛佛塔,即拘那伽牟尼佛塔的所在地見我在巴布·普爾納·錢德拉·穆克吉《尼泊爾塔萊古文明遺蹟報告》序言中的論述[6]。
該法敕簡明扼要,儘管有缺損,卻對佛教歷史有重要意義。該法敕證實了早期印度人們對過去佛的狂熱崇拜,及阿育王對過去佛和喬達摩佛堅持不懈的崇拜。可能就是因為這種對過去佛的崇拜,佛教才在釋迦牟尼創建佛教前的幾百年前,從現稱為尼泊爾塔萊的喜馬拉雅地區開始發展。這一主題值得研究。
* * *
[1]弗哈勒博士的影印本。——原注
[2]可參見1914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3卷第17頁到第20頁卡彭特博士的觀點。——原注
[3]《早期印度史》,第3版,碑文在第168頁正對面。——原注
[4]施拉德在1911年《皇家亞洲學會雜誌》第194頁發表的論述。——原注
[5]解讀該法敕時用的是摹本與抄本。——原注
[6]該書於1901年在加爾各答出版,詳見該書第16頁。——原注
第4部分
阿育王巴拉巴爾山洞穴石刻,阿育王之孫達薩拉塔在比哈爾納加爾遒尼石刻[1]
阿育王洞穴石刻
一、菩提樹或蘇達瑪洞穴石刻
仁慈的陛下加冕十二年後授意為邪命外道教徒修建該菩提樹洞穴。
二、克哈拉蒂卡或維斯瓦-基赫普里洞穴石刻
親切的陛下在加冕十二年後授意在克哈拉蒂卡山為邪命外道教徒修建洞穴。
三、蘇皮亞或卡爾納-克拉烏普爾洞穴石刻
親切的陛下在加冕十九年後,授意在克哈拉蒂卡山修建蘇皮亞洞穴,希望能與日月一樣長久。
評註
洞穴與邪命外道教苦行者短評見前文所述。
第二個碑文幾乎完整;第一個碑文有破損;第三個碑文勉強可讀。字體有些潦草。
兩個近當代碑文是由傑克遜先生分別在1913年和1914年發現的。傑克遜先生給這座山取名「格拉特哈吉里」。「克哈拉蒂卡」這一名字在《釋量論到帕尼尼》第一卷第二頁和第五十二頁中可以看到。在阿育王洞穴附近的岩石上,刻著「格拉特哈吉里」一詞。該詞被刻了兩遍。最後的元音不太確定[2]。
達薩拉塔洞穴石刻
一、瓦希亞卡洞穴石刻
瓦希亞卡洞穴是達薩拉塔在仁慈的陛下為他舉行加冕儀式後,立即為尊敬的邪命外道教徒修建的,希望能與日月一樣長久。
二、格皮卡洞穴石刻
除了洞穴名字,該碑文和其譯文與一號碑文一致。
三、瓦達特希卡洞穴
除了洞穴名字,該碑文和其譯文與一號碑文一致。
評註
約公元前232年,阿育王的孫子達薩拉塔在東部城邦繼承了祖父的王位。那時孔雀王國似已分裂,阿育王另一個叫三缽羅底的孫子獲得了西部城邦的統治權。弗利特指出「Devanampiyena」這一職銜很少放在專有名詞之後使用。他建議使用一個合乎語法的譯文,即「達薩拉塔,在仁慈的陛下為他舉行加冕儀式之後」。這就意味著達薩拉塔是在祖父阿育王在世時繼位的。在馬斯基碑文中,我們看到了「Devdnampiyasa Asokasa」這幾個詞。該碑文刻字比阿育王的大多數碑文潦草。一號碑文摹本的複製品見《牛津印度史》第一百一十七頁。該碑文文字幾乎完整,其他碑文則多少有些模糊,但都可識別。
* * *
[1]解讀該法敕時用的是1891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0卷第361頁的摹本。——原注
[2]詳見1915年《比哈爾與奧里薩邦研究協會期刊》第1卷第159頁到第171頁。——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