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史 · 第18章 自治政府逐步確立

斯科特 《澳大利亞史》
精彩看點 查爾斯·菲茨羅伊總督——新南威爾斯政府的法案——上議院——幾個區域的邊界——菲利普港的不滿情緒——喬治·格雷被選為墨爾本議會代表——殖民地的自治政府——澳大利亞殖民地的政府法案——維多利亞名字的由來——自治政府的政策——威廉·溫特沃斯的新憲法——提議從男爵中選舉議員——維多利亞憲法——責任制政府 根據1823年和1828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法案,除了澳大利亞南部、西部和塔斯馬尼亞地區,新南威爾斯總督及其上議院可以在澳大利亞的其他任何地方制定法律。在澳大利亞南部,喬治·格雷總督執政時,由三位官員和四位被選舉人組成的七人議會成立。當時,議會達成共識,人口數達到五萬人後,殖民地就要組建更民主的政府體制。從1838年開始,西澳大利亞以同樣的程序進行管理,議會成員也包括三名官員和四名非官員。1825年,范迪門斯地從新南威爾斯分離出來,組建了相同的議會。雖然議會的成員由總督選出,但他們在殖民地各自為政,而且大都經驗豐富、性格堅毅、敢於直言不諱。這項議會制度一直運行得很正常,但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發展速度的加快,殖民地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的管理體制。 嚴格來說,到1855年時,新南威爾斯總督是英國政府唯一授權的澳大利亞主政官員。在其他殖民地,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副總督。查爾斯·菲茨羅伊的任命狀將他稱為「女王陛下在澳大利亞的王權代理,包括西澳大利亞」。查爾斯·菲茨羅伊和威廉·丹尼森是新南威爾斯唯一兩位得此封號的總督,但這沒有獲得額外的總督特權。起初,這個稱號並沒有實際意義,直到聯邦制憲法授予總督主政整個澳大利亞聯邦的權力。 查爾斯·菲茨羅伊(1796—1858) 威廉·丹尼森(1804—1871) 澳大利亞憲政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階段是,1842年,《新南威爾斯和范迪門斯地政府法案》通過,為當地引入了選舉制度。英國議會並沒有太過關注這項法案,殖民地大臣愛德華·斯坦利引進該法案時,幾乎沒有任何人提出反對意見。該法案帶領殖民地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將管理事務的大部分權力交給了人民。該法案規定:第一,上議院人數增加到三十六人,其中十二名議員為之前任命的官員,另選舉二十四名議員。第二,議會有增加成員的權力,條件是必須保持議會內部有三分之一被提名成員和三分之二被選舉成員。第三,罪犯沒有公民權,但刑滿釋放者或得到有條件赦免的罪犯可以擁有投票權。第四,投票者必須擁有價值二百英鎊的自由財產。第五,議會成員必須擁有價值兩千英鎊的自由財產,或每年一百英鎊的收入。第六,菲利普港地區必須在議會中占至少五個席位,墨爾本至少一個席位,以保障菲利普港的權益。 愛德華·斯坦利(1799—1869) 菲利普港地區在議會中的代表席位數量清楚表明了其從新南威爾斯脫離的意願。早在1840年,菲利普港的人口數還不到一萬人,當地居民簽了一份要求獨立的請願書,並成立了一個獨立聯盟。英國政府得知這次行動後,通過一項法案確保菲利普港地區在議會中擁有一定數量的代表席位,希望以此平息菲利普港民眾的不滿。法案規定了「以豪威角到墨累河的西邊發源地為界,沿河流到澳大利亞南部省份的東部邊界」為其管轄區。這片區域劃定的邊界與1840年《土地條例》公布的並不一致,將新南威爾斯分成了三個區域,即北部、中部和南部。南部的菲利普港地區的界定區域是「馬爾比季河和墨累河一直延伸到澳大利亞南部以東邊界的區域」。1840年5月31日,殖民地大臣約翰·羅素通過信件規定,馬爾比季河應該是菲利普港北部的邊界。但新南威爾斯的上議院對此表示抗議,因為墨累河和馬爾比季河之間的廣泛區域裡弗賴納也被囊括其中。考慮到曾經引發的抗議,1842年的法案解決了邊界問題。 近年來,一些人對河流邊界問題依然存在不滿。人們試圖證明維多利亞的北部邊界是墨累河而不是馬爾比季河,甚至想通過法律程序來驗證這一點。但議會並不贊成相關提議,通過法律程序驗證的要求被撤銷了。 維多利亞殖民地的西部邊界問題也引發了爭論。殖民地政府曾將東經141°規定為維多利亞殖民地和澳大利亞南部的邊界。但1836年的經線劃分技術還不成熟,維多利亞殖民地比原本規定的多獲得了三十四萬英畝土地。澳大利亞南部想要收回這些領土。1914年,樞密院決定採取措施。雖然1836年劃定的邊界線確實是由測繪師失誤造成的,但該邊界線仍然有效,不得改動。 菲利普港居民對1842年憲法規定的席位並不滿意,他們不願意接受提名,被選舉的菲利普港代表中有三位是雪梨人。對獨立運動投入了極大熱情的約翰·鄧莫爾·朗牧師大聲斥責這一規定。羅伯特·勞也表示獨立主義者確實有合理的理由。造成菲利普港居民要求獨立的原因之一是,當地的稅收遠比投入建設的費用多,而且大部分建設費用都用於建設雪梨的另一邊了。菲利普港殖民地建立初期到1842年,據說稅收和建設費用之間的差額高達十五萬英鎊。約翰·鄧莫爾·朗說:「將菲利普港的收入用於維持一個不必要的奢華政府體制,可以說是一種罪過。」 1848年,為了表達不滿,菲利普港拒絕提名議會代表,並選舉喬治·格雷為墨爾本的殖民地大臣。選民們想通過這一方式表達,他們在上議院的代表雖然由英國貴族合法擔任,但這個代表絕對不會像從當地選出的代表一樣,為他們的利益著想。奇怪的是,法官們宣布這一選舉結果有效。因此,喬治·格雷成為1848年至1850年的墨爾本議會代表。 通過這些事件以及其他事件,英國政府相信,在澳大利亞各殖民地建立一套全新的運行管理體制的時機已經成熟。新的體制必須充分考慮當下的歷史條件。澳大利亞新體制的建立與英國的議會改革運動、憲章運動以及英國政府對殖民地及附屬國的態度息息相關,也與走向自由化的時代召喚相關。1839年,達勒姆伯爵發布了一份關於加拿大政府的重要報告,稱北美地區的英國殖民地建立了完全自治的政府體制。他認為母國管理殖民地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將自治權交給殖民地。 起初,托利黨和輝格黨質疑的是,殖民地如何在維繫英屬殖民地的同時實現自治。在殖民地的英國移民沒有認可這種自由制度前,作為政府要員的約翰·羅素在實行1832年的改革法案時顯得畏首畏尾。1839年,約翰·羅素說如果殖民地政府由公民大會掌控,無法想像英國政府和殖民地政府的命令會變成什麼樣子。喬治三世統治時期,弗雷德里克·諾斯勳爵可能也說過同樣的話。約翰·羅素沒有想到的是,如果英國政府和殖民總督不再發布命令,殖民地就不會產生衝突。不斷下達命令並不是最佳管理方式。實際情況是,沒有那些命令,殖民地反而會更好。然而,自治很快成了必須採取的措施。1850年,約翰·羅素開始在澳大利亞實行自治制度。 達勒姆伯爵(1792—1840) 1850年8月,具有重要意義的《澳大利亞殖民地法案》通過,從此,澳大利亞迎來了一個新時代。該法案的第一部分確立了菲利普港的獨立殖民地位,並命名為維多利亞殖民地。維多利亞殖民地並不是第一個用女王名字命名的英國領地。維多利亞女王登基兩年前,一群南非殖民者在德班向英國政府請願,要求將德班周圍的領地聯合起來,「取名維多利亞,紀念尊貴的公主殿下」。但英國政府駁回了這一請求。南非的那塊殖民地獲得英國認可八年後,「維多利亞」已經被澳大利亞的殖民地採用,因此,南非人用「納塔爾」命名了自己的殖民地。 貿易與殖民委員會提議,菲利普港地區應該用女王的名字命名。在1849年的報告中,委員會指出女王陛下的祖先曾允許北美大陸用他們的名字命名,並「大膽推斷遵循先例將是陛下的榮幸」。他們「謙遜地建議」女王將維多利亞的名字授予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殖民地法案》允許維多利亞成立自己的上議院,其中三分之二的代表由選舉產生。西澳大利亞、南澳大利亞和塔斯馬尼亞地區也成立了相同的議院。然而,比這一法案的實際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授予了殖民地自主權。法令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殖民地可以成立立法機構,通過適時修正公民權和憲法以適應其利益需求。也就是說,殖民地可以「量體裁衣」,換上適合自己的憲法外衣。1850年的法案通過後,澳大利亞的五個殖民地開始由通過各自選舉產生的立法議會管理。議會有權自由調整政府管理模式。 這是英國和澳大利亞的關係開始疏離的先兆。從那時起,英國議會保留了修正任何已經通過的議案的權力。只要議案涉及澳大利亞的殖民地政府,議會就會提出修正議案。殖民地已經獲得制定基本法律的權力,現在唯一受制於英國的是,修改憲法中的相關條款時需要預先得到英國皇室的批准。 《澳大利亞殖民地法案》還授予各殖民地經濟自治權。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殖民地可以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不論進口商品是否產自英國。 參與討論1850年法案的上議院或下議院政客,以及專門評述了殖民地法案發展前景或有相關論著的學者,都沒有明確提出澳大利亞在未來的體制道路上何去何從,但從側面影射出了人類智慧的局限性。當時,威廉·尤爾特·格萊斯頓通知威廉·溫特沃斯稱,他對澳大利亞的民主化前景深表懷疑,還在英國下議院說他「希望抑制新南威爾斯的民主制度,同時希望由澳大利亞新興的穩定製度遏止這一制度,以免其受到英國皇室的影響或唐寧街制定的一些法令的控制」。威廉·溫特沃斯在一份起草於雪梨的報告中抗議稱,他和支持他的人「不想播下民主制度的種子」。還有一些人認為,殖民地的未來關鍵在於法案中的第三十二條,即授於殖民地修正憲法的權力。殖民地的立法者擔憂地說,這一規定會將澳大利亞的政體變成「純粹的民主政體」。但持相同觀點的人並沒有引起太多關注,大多數人更關心的是英國教會在澳大利亞的地位,以及喬治·格雷如何規定聯邦政府的形式,是設立一兩個立法機構還是通過其他方式。 威廉·溫特沃斯贊成在澳大利亞實行世襲貴族爵位的制度,並從貴族階層中選出立法機構的上層組織。他提出疑問說:「如果英國的爵位授予制度是面向所有人的,那麼為什麼要將殖民者排除在外?為什麼對英國憲法必不可少的機構要將我們拒之門外?」但他的觀點並沒有得到澳大利亞殖民地政府或英國政府的支持。由於「假貴族」一詞在雪梨激起了民憤和一片嘲笑,威廉·溫特沃斯只好放棄自己的觀點。有趣的是,當時,對世襲爵位攻擊得最猛烈的是年輕的亨利·帕克斯,後來,他成了殖民地政界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從1850年起,澳大利亞人開始自己解決政府管理問題。這一時期對澳大利亞後來發生的重大變化產生了重要影響。19世紀50年代,金礦的發現導致了大型移民潮的出現。大部分移民受到近年來的歐洲改革及革命運動的影響,一些人甚至參與了改革運動。1848年,英國憲章運動中的愛爾蘭獨立分子、波蘭和西班牙的起義者、義大利民族主義者、大批政治狂熱者、無懼失敗的勇敢者、懷揣烏托邦夢想的空想家及其熱情倡導者,以及席捲了法蘭西、德意志、比利時、匈牙利的歐洲大革命的參與者,都被黃金吸引。就像月亮控制潮汐的漲落一樣,他們在巴瑟斯特的河流里、巴拉臘特的石英山脈中和本迪戈的含金碎石中尋找閃閃發光的財富。由此造成的人口增長也賦予了殖民地符合人民意願的政府管理體制。 亨利·帕克斯(1815—1896)在墨爾本議會 各殖民地很快投入到責任制政府的建設中。在威廉·溫特沃斯的帶領下,新南威爾斯很快建立了新的制度。威廉·溫特沃斯一生都在為創建自由制政府努力。現在,他的很多政治構想都已經實現。 1842年的法案並沒有授予新南威爾斯修正憲法的權力。英國上議院起草了一份抗議書,譴責了殖民辦公室毫無經驗、不負責任地對殖民地的政治體制進行干預的做法。殖民地大臣要求議會起草新憲法遞交給英國政府,作為對這份抗議書的回應。因此,1852年6月,澳大利亞的制憲委員會成立,威廉·溫特沃斯擔任主席。新南威爾斯憲法就是以制憲委員會起草的文件為基礎的。 制憲委員會與英國憲法遙相呼應,儘量與英國憲法保持一致。威廉·溫特沃斯提議在澳大利亞建立世襲制議院。他在一場演講中慷慨激昂地說:「世界上的其他民族都羨慕這種偉大憲章的體制類型。」制定政府組織法的官員的任務就是將英國的現行制度具體化成明確的條文。但這一體制呈現在許多先例和實踐中、記載在教科書中、散落在蕪雜的記錄里,並不是一份簡潔的文件可以概括的。 殖民地成立了兩個立法議院。其中,上議院的成員由皇室提名,即由殖民地總督根據一些大臣的意見而定,並終身任命。下議院由選民投票選出,成為選民的條件是必須有一百英鎊財產,或每年房租不少於十英鎊的租戶,或一年食宿消費不少於四十英鎊的租客。議會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政府的行政事務由內閣管理,最高行政管理者的頭銜為州長或殖民地大臣。 1934年,新南威爾斯的上議院進行了改革。直接任命的議院不復存在,新成立的議院由六十名成員組成,其中每年換屆三分之一成員。議會成員並不是通過人民選舉產生,而是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全體成員投票選出。議會成員每十二年參加一次選舉。1933年5月,新南威爾斯以全名公投的方式通過了新制度。 1855年的法案包含了新南威爾斯的新憲法,但沒有規定責任制政府的明確條款。殖民地的上議院向英國報告了這一情況。新憲法作為英國議會法案得以通過,並隨附了幾條決議,規定了實施憲法的幾條原則。其中一條是,負責行政管理部門的大臣或內閣成員必須得到議會的信任,如果議會表明不再信任他,可以立即罷免其官職。這就是責任制政府的本質。另一條原則表示,新南威爾斯議會應該「儘可能向英國議會的兩個參議院的結構體制靠攏」。因此,關於政府與選舉議院的職責關係,新南威爾斯可以借鑑英國議會的做法。新南威爾斯州的第一屆責任制政府的州長兼殖民大臣是斯圖爾特·亞歷山大·唐納德森,他於1856年6月上任。 1853年,殖民地大臣邀請維多利亞州參加各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憲法制訂工作。1853年9月,專門委員會充分利用威廉·溫特沃斯為首的制憲委員會在新南威爾斯做的工作,起草了憲法。憲法起草人是殖民地後來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姆·斯塔威。殖民地的新管理體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舊殖民地遵循的原則並無二致,唯一不同的是,維多利亞上議院由選舉產生而不是由提名產生。議院成員每十年選舉一次,參與選舉的人必須擁有價值五千英鎊的財產,或每年至少繳納五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選舉人必須持有價值一千英鎊的自由財產,或每年繳納至少一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但大學畢業生、宗教牧師、律師、醫生、海軍或陸軍軍官等,可以直接參加選舉,沒有收入方面的限制。1856年,維多利亞的新憲法正式生效,第一位責任制政府的州長是威廉·海恩斯。 威廉姆·斯塔威(1815—1889) 1853年,南澳大利亞計劃實行責任制政府,但直到1857年才開始正式實行。南澳大利亞上議院的現任提名成員可以終身任職,但如果下議院通過議案要求換屆,責任制政府有權要求十年後再重新選舉上議員。責任制政府的第一任州長是B.T.芬尼斯。1856年,塔斯馬尼亞也成立了責任制政府,W.T.N.錢普上校擔任州長。西澳大利亞由於一直堅持犯人流放制度,阻礙了其自身的發展,在制度方面並沒有優於其他殖民地。起初,西澳大利亞就建立責任制政府一事向英國政府呈交報告時,殖民部大臣德比伯爵的意見是,殖民地北部「在早期形成了一塊獨立的殖民地」,因此,最好不要將其交給珀斯的議會政府。早在1830年,提名制上議院已經成立。1870年,除了六名提名議員,上議院又增加了十二名選舉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人數。雖然殖民地的大部分居民並不贊成向責任制政府過渡,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公眾意見逐漸成熟。經過充分討論,大多數公眾認為西澳大利亞應該向其他殖民地看齊,「應該與其他殖民地保持一致」。1889年,西澳大利亞的上議院提出了立憲法案。1890年,英國政府通過了該法案。約翰·弗利斯特擔任西澳大利亞的第一任州長,直到1901年進入聯邦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