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 · 第十章 建築風格:建築遺蹟和地上建築物復原之設想

李濟 《安陽》
安陽發現的一些建築遺蹟,如侯家莊的王陵和小屯的夯築基址等,這些在前幾章中已按它們發現的先後予以介紹,所以在這裡就不詳加論述了。但為了讓讀者了解在公元前第二個千年的最後兩個半世紀的中國首都的大體概況,我擬將過去近十年的各種有關的零散發現集中起來作一綜合分析。 夯土,作為基址和牆的建築技術不是殷商時期發明的。大陸近期考古發掘證明,夯土建築技術在商遷都到安陽的很久前就已存在了。如鄭州的商代遺址及河南西部和其他地方更早的遺址都發現了在建築上使用這種方法。 小屯發現的建築遺蹟可分兩大部分:地下建築和地上建築。而地下建築遺蹟又可分為住所、窖穴、祭祀坑和正規的墓葬等小類。同時,還發現了溝和蓄水池。毫無疑問,所有這些都是有計劃建造的,可能是由政府的一些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讓我們首先介紹地下建築群。 地下建築 石璋如把地下建築分為兩組:一組是居住用的,另一組為窖穴。石先生的意見是,已被發掘揭開的地下居住窖穴比貯藏窖少得多。大部分殘留下來的地下住室都較大而淺,其深度的尺寸一般小於寬度。它們一般都有上下的台階。順便說一下,有趣味的是商周時期日常使用的詞彙中的「來」和「去」,正如一些專家學者所解釋的那樣是「上」和「下」。這說明了這個特定詞語的用法與當時人們生活在半地下室的住所中有密切的關係。 在石璋如1955年寫的一篇論文中介紹的六個地下住所中,有半數上面壓有一層或幾層夯土。(1)很清楚,在地面建築動工之前,必須先把地下住所或窖穴清理或填實,然後再在上築夯土基址。當第一次看到這些非常清晰的夯土層時,立即會產生幾個問題:這些地下住所是建於殷商時期嗎?如果是,證據呢?若不是,又建於何時呢?這些問題只有通過仔細觀察住所遺蹟,才能得到圓滿的回答。留存下來的各種類型的實例表明了地下住所有許多式樣。石先生所舉的實例是: Ⅰ式,圓形 H134是一個極好的例子。它位於β12基址西邊緣之下。其上口距現地面1.14公尺,上疊壓著厚約5公分的夯土層。台階是沿著圓坑壁而下的。此坑上口的直徑在2—2.27公尺之間。深僅2公尺,底部平坦。上下通道由七個不同高度的台階組成,最下的台階下為斜坡。坑底的主要堆積物為陶片、動物骨骼和銅渣等。居住面中間有一較大的礫石,直徑約40公分×20公分,很明顯,這是柱礎(圖25a)。 圖25a 地下建築(H134) 石先生舉的另一例子是7∶H23,它位於β7基址之下,此坑雖列為圓形但不太規整,其上口較整齊,直徑為7公尺,內部結構複雜。此坑上口在β7基址下40公分處。它本身的深度達5.85公尺,坑內有一台階,共17級。此台階建在居住穴中間,將居室分為兩部分。西部較淺有4.7公尺,東部比西部深1公尺。在穴內發現一塊經鑑定屬於第四期的字骨(圖25b) 圖25b 地下建築(7∶H23) Ⅱ式,橢圓形 此式的幾個例子也在β區。石先生首先以H213為例加以說明。此坑上口距現代地面58公分,上疊壓著β18基址的夯土層。居住穴長7.02公尺,寬2.28公尺,深2公尺多一點(2.02—2.32公尺)。坑的北部較窄淺。寬80公分的階梯式通道從北部開始,沿西牆一側向下。當台階下降到坑口下1.5公尺深時,與立在坑底的一條土坎相接,此土坎把居住穴分為南北兩部分。南部的居住面平坦。要進入南部必須先下到北部,再沿隔坎轉入南部(圖25c)。居住穴內填滿夯土,很明顯,這是為β18基址建基用的。 圖25c 地下建築(H213) 石舉的第二個例子是H156,它是現存的最寬敞的地下居住穴,其長徑為12.4公尺,短徑為3.8公尺,深僅2.25公尺,坑口在地面下1公尺。像其他居住穴一樣,其上疊壓著β11夯土基址。這個地下居住穴較特別,它有兩條沿西牆作上下用的台階。南部的台階從南向北而下,北邊的台階則從北向南而下,兩條台階在西牆中部坑底會合。南部的台階有9級,北部有10級(圖25d)。 圖25d 地下建築(H156) 石舉的第三個例子是H21。其長徑為7.3公尺,短徑2.3公尺。它在β5基址下,位於B133探方內。H21部分在β5基址下,坑口深1.3公尺,坑本身的深為2.3公尺,此坑被一南北向的寬約60公分的台階從中間分開,最下的一個台階在坑口下1.8公尺處。穴中發現許多青銅器碎片和銅範,所以,這裡很可能是一處青銅鑄造作坊(圖25e)。 圖25e 地下建築(H21) Ⅲ式,長方形 這一類型的例子只有一個,它位於γ區γ1基址的北部。γ1是個較大的夯土基址。據石先生敘述,居住穴的一部分已被一殷墓(M334)和一現代水井打破。居住穴的上口在現在地面下37公分深處,穴長4.05公尺,寬3.05公尺,深3.55公尺,居住面平而光滑。坑內的台階由南牆東頭開始,沿南牆向西,下到此牆的西頭再向北,沿西牆而下直到此牆中部而止。此台階通長3.6公尺,有11級,其中沿南牆的6級,沿西牆的5級。儘管一些台階部分地被墓和水井打破,但經我們發掘到的尚未被破壞的殘留部分,足以說明原來的結構(圖25f)。 圖25f 地下建築(H304) 以上六個寬敞的地下窖穴,每個都提供了這樣或那樣的證據,說明它們是殷商時期使用過的。但其中一部分,在建造有夯築基址的地上建築時被棄而不用了。重要的問題在這種變更開始於何時?即它是發生在盤庚遷都於此地之時呢?還是更晚一些時候?十分清楚,殷商時期,也就是說,在盤庚遷都於此地後,地下窖穴仍被廣泛使用——至少是用於貯藏。如H127,H251,E16中曾貯藏了成千上萬塊有字龜甲。但這能否表明還有一部分地下住所在殷商時期仍舊有人居住呢?這個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 下面談談專為貯藏用的窖穴,據發掘記錄,這類窖穴有600多個。其中一些可能是龍山文化時期黑陶文化的人們在小屯居住時留下來的遺蹟。在抗日戰爭時期,筆者在一篇探討這種遺物的文章中,曾以H131,H93和H340為例論及小屯出土的黑陶文化遺物。(2)這三個地下坑穴每個都為後來的包含殷商堆積物的坑穴所覆蓋。這裡我們更關注的是商的和殷商時期的文化,所以必須從那些表明商朝連續發展的遺蹟和遺物中選取實例加以分析。為此,我們舉了那些直接壓在夯築基址下的坑作為首選的例子,它們當中有許多坑正是在準備大規模建造地面建築物時被填的。 石璋如在1970年的一篇論文中進一步提供了復原的實例。(3)在復原時,他觀察到一個普遍的規律是:建築物越大,基礎越厚。這充分說明了小屯的夯土厚度的變化是很大的(依地點的不同),即從20公分到600公分。而且,夯築基址的形狀是不統一的,因而在夯土的厚度上也呈現了極大的變化。 石先生介紹了一個特別有意思的夯築基址——建築在β20基址右方的β21基址。較大的β20基址在現代地面下約1公尺處。石先生推算它的東邊在很早時候被浸蝕掉了。β20基址表面的最初尺寸估計東西長約80公尺,根據西部殘存的部分來推測南北寬可能超過15公尺。(圖26)在這個長條形的台基上,似曾建有兩個方形的建築物,其中之一的β21基址在發掘時仍存在。石璋如推論,建在這一基址上的高大建築物可能是作倉庫用的。β21基址的厚度有3公尺,深夯在土內。據石的敘述,它非常堅固,體力最強的發掘工人也難以打破它。石先生指出,僅從這一特徵就可推知地面上的建築高大而結構複雜。在我們研究這一建築物的具體特徵之前,了解這一夯築基址下仍然保留著的一些建築遺蹟的情況是很有意義的。 圖26 β20和β21原位置的推測(據日譯本) 石先生論述了β21基址下面的四個貯藏坑。β21基址各邊長約7公尺,其面積近50平方公尺。在這個範圍內發現了H361、H462,H463和H443四個坑,前三個為長方形,後一個近似圓形。各坑的口部就在β21基址之下,坑深在2.5公尺以上;坑深而口小,坑口又在地面下較深處,無疑說明了它們供貯藏用的性質。坑內的遺物,主要是殷商時期的陶片、骨器和鑄銅器的型範的碎片。幾乎每個坑裡都有陶片出土,其中還有些殷商時期的典型器物——鬲。對這幾個貯藏坑石先生作了扼要說明。他說: 以上四個竇窖,固然與基址的本身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可證明一件事情,就是在沒有建築基址之前,這個地帶也是竇窖密布之區。這些竇窖並不是殷代以前的竇窖,從其中的鬲、豆、盂、壺、盆等殘片來觀察,也是殷代中期的產品,再從H361中的銅範來說,他們已經鑄造銅器了。再和小屯β區殷代遺址發展的情形相比較,可以證明這座遺址是殷代比較晚期的建築物。(4) 有證據表明,β21基址下面的窖穴大概一直到殷商後期仍被使用。 地面上建築的復原 石璋如除了發表在《中國考古報告集》上的巨著(1959年)外(5),還寫了四篇關於小屯建築遺址的研究論文,即:(1)《殷代地上建築復原之一例》(1954年)(6);(2)《小屯殷代的建築遺蹟》(1955年);(3)《殷代的夯土、版築與一般建築》(1969年)(7);(4)《殷代地上建築復原的第二例》(1970年)。前兩篇是在1959年以前發表的,後兩篇是後來寫的。在前兩篇文章中,作者詳述了讀者普遍關心的復原的基礎。如在第二篇文章中他說,他是根據夯築基址和殘留在各基址上的顯然作為支撐廊柱、柱或欄杆用的礫石復原的。但是,基址的上部建築已全部消失,所以石先生不得不依靠其他資料,就是(1)甲骨文中有關房子的象形字;(2)《大戴禮記》和《考工記》(8)等文獻記載;(3)作者於抗戰時在雲南、四川等地親自看到的保存至今的普通房屋的外形和建築方法。根據上述各種資料,他復原了幾個建築物。經他同意,筆者把復原後房子的樣式的圖附上,以再現可能是殷商帝王統治這一都城時建造的房屋。讓我們依據本書第六章介紹的夯築基址的分布,看看石先生的復原。 按照研究所的考古記錄,在北組(α區)的那些建築是發現最早的。在考古發掘記錄中,這個地區共發現十五座夯築基址,其中αll基址最大,α4基址次之。由於種種原因,石先生選擇α4基址進行復原試驗(圖27)。 圖27 α4的復原圖 在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中,石先生概述了α區建築的一般特徵。他說: 雖然15座基址的分布呈鬆散無組織狀態(見圖22),但仍可分為南、北兩部分。南部有5座(αll-15),北部有10座(αl-10)。南部有三座面積較大,而北部的大多面積較小,以α4和α6為中心。它們彼此之間是否有聯繫還很難說。α4保存完好,所有的柱礎石還在原來的位置上。因此,我選擇它作試驗性的復原。這是一個長方形的基址,我的想法是屋頂的復原也是隨基址的,而在中國目前還普遍存在這種長方形房屋的原型。α4像現在中國的房子一樣,被建成一個棟樑支撐著兩個斜坡的房頂,便於雨水下流。建築房頂用的材料據發掘提供的證據,是用雜草、稻草、蒲草、竹或木片等並拌以膠泥。看來,殷商時期抹泥技術已有高度發展,許多深窖的外觀就可證明。貝殼燒的石灰已在建築上使用。我要補充的是在α4基址中部有一排礫石,其排列法與此基址邊緣發現的礫石排列相似,很明顯這是為支撐屋脊的。(9) 上面的話不是石先生的原文,但因筆者幾乎每星期都有和石先生交談的機會,所以我除了敘述石先生已寫過的文章外,還特別介紹他的最新的觀點作為補充。 人們可能會說,復原的α4基址的形狀幾乎與現代中國的老式農村里仍可看到的那種房子一樣。但是,與地下居住穴比較,它無疑是個進步。據最近的考古發掘證明,這種地上建築的形式,在新石器時代就已存在,例如在半坡和廟底溝就有發現。這兩處發現的圓形和長方形的茅屋已進行了復原,可以為證。所以,用茅草蓋頂的長方形房子不僅與文獻記載相一致,而且也被新石器時代的考古發掘所證實(圖28)。 圖28 廟底溝301號屋斷面圖 從上面的復原例子裡,人們也許對在擁有廣闊領土的商代的京城裡,沒有發現給人深刻印象的建築遺蹟而失望。下面讓我們看看石璋如復原的在β區的一個更加壯麗而複雜的建築物。 如前所述,β區位於α區的南部,它的東邊沿恆河邊緣。前幾章里已幾次提到,在過去的3000多年裡,恆河沖蝕了大量的夯築台基。石估計β區的一半或三分之二的基址已被衝掉。 β20基址夯築台殘存部分從其西端到恆河岸邊為31公尺,南北為15公尺。在殘存的基址邊上發現了幾組礫石共61塊。其排列大不同於房柱的柱石排列。石先生認為這是一些欄杆柱的柱礎石。北邊有7塊,南邊有9塊,西邊有4塊。南北兩邊欄杆柱按間隔2.5公尺整齊排列。西邊的排列特殊,4塊柱石分為兩對,其間相距8公尺。 另一組礫石在β20的夯築基址南邊緣之外,石稱其為「門礎石」。石璋如把這些礎石分成幾類,其具體分類如下:西南門2塊,南門(1)8塊,南門(2)9塊,南門(3)22塊。這些門礎石一般埋進土裡0.7公尺,比β20基址南、北邊的欄杆礎石約淺15公分。 石璋如先生復原的β20的夯築基址東西長80多公尺,南北寬15公尺多,面積約1200平方公尺,其堅固的基礎深入地下2公尺多。如從它上部的礫石有規律的排列情況看,這像是一個無頂的大平台,其南北兩邊用欄杆構成的柵欄圍著。完全有理由相信,在這個大平台上曾建起了一對樓房,正如石璋如這位老考古家於1970年發表的完整的復原例中所表示的那樣。 在β20平台上復原的兩個樓房,其中之一是β21,它有一個像岩石一樣堅硬的基礎,建於β20基礎的上面,每邊約7米,方位差不多是正北的,正像β區最北邊的近方形平台——黃土台(β1)一樣(參看圖23)。石先生認為,在這個堅固夯土方形台基上,一定曾有個大的建築物,因為β21台基上部的礫石明顯成兩排平行地在靠近邊沿處排列,每排有5塊。據石先生復原,此方形基址每個角上只有一塊礫石是原有的,有些被後期的墓葬和其他擾亂而挪動了位置。依據這些柱礎石的排列,石先生試著儘可能地復原其整個建築的原形,為此他進行了多次嘗試,直到第四次他才感到滿意。1970年,經過長期的復原的探討,他確定了這是個兩層的樓房建築(其發表的論文見《殷代地上建築復原的第二例》)。石先生認為曾有兩座對稱地建在β20平台上的樓房建築,復原後它非常像漢代以來各地建築的鐘鼓樓(圖29)。 圖29 β20的地面上建築物的復原(據日譯本) 石先生假定此二復原建築是當瞭望塔用的,也可能是門衛室,理由如下: (1)這兩座樓是建在β區的最南部,坐北朝南,占據正前面的入口處; (2)在β20基址南側,殘存的遺蹟表明原有七座台階,最長的和主要的一座在中間,其兩側各有三座較小的台階。台基前呈現的寬廣空地表明這裡不僅像是歷史時期的鐘鼓樓,而且可能是供奉至高無上的天神祭壇的原形。關於這個問題,在第十四章中還要詳談。 (3)石璋如認為這座樓的第二層的門朝北,理由是所有的主要建築物都在北部,如β區復原建築分布圖所示。但第一層的門向東,便於守衛者直接監視入口處的一切。 最後必須說明,我和石先生的看法大部分一致,特別是關於主要依據支撐柱子的礫石的分布來探討建築物復原的觀點。但對石先生的一些費了心血的解釋也持有不同的意見,尤其是關於對夯筑後的犧牲埋葬的看法。他認為,這與地面建築的不同階段如奠基、支柱、安門及落成等有密切關係。毫無疑問,有些犧牲埋葬和建築工程有關係。但不應忘記,正如近兩千年前司馬遷所說,殷商人以好信鬼神聞名,而且甲骨文中有很多用犧牲品祭祀祖先和鬼神的記載。如果復原的那座地上建築是一座廟或一座祭壇,則每隔一定時間在那裡進行祭祀是帝王的宗教職責。 當我們把復原的地上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時,β區的夯築基址上呈現出一座莊嚴祖廟的外觀,特別是最北部的純黃土夯打成的方形祭壇。這是筆者在第四次發掘時親自發現的;這個平台只要一看到它的外觀,就給人以與其他建築遺蹟不同的深刻印象。因為築成它的土是純黃色的,所以發掘工人及負責此處發掘工作的考古工作者在工地上都稱它為「黃土台」。其南北長11.3公尺,東西長為11.8公尺。台基的表面未發現礫石。它的南、東和西邊緣被顏色略有不同的夯土包著。黃土台的頂部低於現在地表約30公分,黃色土厚約1公尺。黃土台作為一個獨立的單元,其體積為11.3公尺×11.8公尺×1公尺。這個獨特的平台或祭台不僅被後來的隋唐時期的墓葬破壞,而且在它建造以前,其下即有很多地下穴,其中大部分是貯藏東西的窖穴。 雖然沿β區的北邊沒有夯築基址,但著名的「大連坑」就在那裡,在此曾發現許多卜骨和唯一的一片彩陶。 再轉過來說黃土台本身,在它剛發掘出來時即給發掘現場的考古工作者以深刻印象,不僅是由於它的土色,還因這個近正方形的祭台方向是朝正南向的(10)。後來發掘β區大部分,並揭示出許多的建築遺蹟,發現地上建築的南端也是向南,但不是正南方,這說明它們似乎是單純靠太陽來測定方向的。這種區別顯示了黃土台與眾不同。 發掘出的跡象表明β區的所有建築物都是為祭祀目的而設計的。向天和神靈舉行祭祀,向各個祖先供奉犧牲品,這是君主最神聖的義務。發掘出來的建築遺蹟,復原後看來符合這一至高無上的義務。 遺憾的是,根據我們的野外考古記錄,對這個問題沒有更多可說的了。這些復原的建築,雖不完全,但可以作為討論其他問題的起點。 ———————————————————— (1) 石璋如:《小屯殷代的建築遺蹟》,《史語所集刊》,第二十六本(1955年)。 (2) 李濟:《小屯地面下的先殷文化層》,載《學術彙刊》,第一卷第二期(1944年)。 (3) 石璋如:《殷代地上建築復原的第二例》,載《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九期(1970年),第321—341頁。 (4) 石璋如:《殷代地上建築復原的第二例》,載《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九期,第333頁。 (5) 石璋如:《遺址的發現與發掘乙編•建築遺存》,載《中國考古報告集》之二《小屯》第一本。 (6) 石璋如:《殷代地上建築復原之一例》,載《「中央研究院」院刊》第一輯(1954年),第269—280頁。 (7) 石璋如:《殷代的夯土、版築與一般建築》,載《史語所集刊》,第四十一本第一分(1969年)。 (8) 《周禮》中的一節。 (9) 石璋如:《遺址的發現與發掘丙編·殷虛墓葬之一·北組墓葬》(上下兩冊),載《中國考古報告集》之二《小屯》第一本(1970年)。 (10) 郭寶鈞:《β區發掘記》,載《安陽發掘報告》第四期(193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