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議局章程 · (二)旁聽規則
第一條 旁聽席分官員席、公眾席、報館記者席及外賓席四種。
第二條 凡官員旁聽,應由所屬官廳知會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凡受本國聘用之洋員,由所屬官廳知會者,一律入官員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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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公眾旁聽,應由議員介紹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凡由議員價紹之官員、外賓,一律入公眾席。
第四條 凡報館記者旁聽,應由報館通知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第五條 凡外賓旁聽,應由本省外交官知會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第六條 凡開議過一小時,旁聽席仍有空位者,書記長得因義員之介紹,承議長之指揮,臨時發給旁聽券。
第七條 本局旁聽券分經常旁聽券、臨時旁聽券二種。
第八條 經常旁聽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廳、各團體、及本省各埠之報館得用之。各官廳以其長官為限,各團體以其主事者為限,各報館每館以一人為限,均不待其知會介紹,由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會、臨時會,均可旁聽。
第九條 臨時旁聽券,須按照本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辦理,券中載明旁聽日數,過日即不能用。
第十條 旁聽人應以旁聽券交守衛驗明,依守衛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條 旁聽人應遵守左列各項事宜:
一、不得攜帶戎器、雨具、傘、杖、斗篷、水旱菸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聽席飲食、吸菸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後不得來往更動;
四、不得對於議員之言論表示可否;
五、不得談笑、妨礙議事。
第十二條 凡酒醉者,雖有旁聽券,不得入旁聽席。
第十三條 旁聽人無論何等事由,不得闌入議場。
第十四條 如本局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一條禁止旁聽時,即於本局門首懸禁止旁聽牌,雖有旁聽券,不得入內。
第十五條 旁聽人已經入席以後,如本局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一條應禁止旁聽時,由議長宣告,令全體旁聽人退出。
第十六條 旁聽人有不守規則,或紊亂議場秩序者,議長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須送交巡警者,得令守衛執行之。
旁聽如有騷擾情事,議長得令全體旁聽人退出旁聽席。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呈請行政長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如有增冊修改之處,經本局公決後,仍須呈請行政長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