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議局章程 · (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本處照章由議長、副議長監理。
第二條 本處照章以書記長一人、書記四人任辦事之職。
第三條 本處分四課辦事,即以每一書記為一課課長。
第一課 議事課
第二課 文牘課
第三課 庶務課
第四課 會計課
第四條 各課需用課員不限人數,由課長會同書記長商明,議長量事之繁簡用之;其公役則由課長商明書記長,酌量雇用。
第五條 書記長如有事故,由議長派第一課長兼代;各課長如有事故,由書記長商明議長,或以他課課長兼代,或於該課課員中派員代理。
第六條 本處辦事人員期限,均以議長之任期為斷,如議長更換,有留用之人員,該員仍繼續辦事。
第七條 本處應辦各事,除遵守本細則外,悉照議事細則準備。
第八條 本處辦事人員各分職守,其有特別事件發生時,須聽議長、副議長之指揮,共同辦理。
第九條 本處辦事人員一律駐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須請假者,書記長、課長須得議長之許可,課員須得書記長之許可。
第十條 除前條規定外,如請假過三日者,須照本細則第五條派人代理。
第十一條 本處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節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議長、副議長隨時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萬壽日。
第十二條 除前條規定外,若值本局開會時,或本處有重要事件須繼續辦理者,由議長、副議長臨時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條 本處辦事人員如有不合規則之行為,得由議長、副議長隨時酌換。
第二章 書記長職務
第十四條 書記長匯各課之總,有提調稽察各課事務之責。
第十五條 本局議員名籍由書記長編制。凡懲罰及辭職、補缺、補選等事,均應記明情節及月日。
本處辦事人員名籍亦由書記長編制。
第十六條 本局內部選舉之事由書記長經理。
第十七條 本局議案修正案之門目次序及議事日程表,書記長應承議長之指揮,任排比編制之事。
第十八條 本局關防及本局發信圖章,書記長有保管之責。
第十九條 諮議局要覽及本處每年辦事報告由書記長編纂。
第二十條 本局特別文件,如不由議會另舉起草員,即由書記長擬稿,經議長、副議長核定後,交該課照辦。
第二十一條 本局來賓除議長、副議長招待外,書記長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條 凡不屬於各課專掌之事,由書記長任之。
第三章 各課通則
第二十三條 各課課長管一課之事,有董率該課課員約束該課公役之責。
第二十四條 本局開會期內,如各課有事務繁重人員不敷任用者,得商明書記長,請臨時書記,或臨時課員助理,惟須得議長之認可。
第二十五條 關於諮議局要覽及本處每年辦事報告之事,各課應匯集材料供書記長編纂之用。
第四章 議事課職務
第二十六條 凡本局會議之事,本課應按照議事細則準備辦理,並會同書記長檢點及知照互相關聯之各課。
第二十七條 本局議員到會簽名簿由本課掌管,凡到會之議員均屬其親自簽名書到。
第二十八條 本局議員請假簿由本課掌錄,按日呈議長核閱,不請假而不到會者,另簿記明,陳告議長、副議長。
第二十九條 本局議員按照諮議局章程第三十八條應迴避者,俟議至該事時,本課應知會該議員退出議場。
第三十條 本局議會、審議會一切議事節目,本課應製成議事錄;其議場所發語言,應製成速記錄;惟長篇演說應由演說議員自錄,副稿交本課匯入速記錄。
第三十一條 本局閉會後遇常駐議員協議事件,本課亦記其議事節目,製成議事錄,與開會時同,惟省去速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課於議事錄、速記錄有審實及保存之責。
第三十三條 各省諮議局議事摘要錄,由本課隨時探訪編纂。
第五章 文牘課職務
第三十四條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議會另舉起復員,及特交書記長起草者,即由本課擬稿,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定照辦。
第三十五條 本局會期內,凡議會提議之案,及審查會審查之事件,每事歸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條 本局閉會後,凡常駐議員承接議會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條 凡本局外來文件由本課接收,按日錄由登簿,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閱辦理,其應歸作卷宗者,將原件分別歸卷保存。
第三十八條 凡本局發出文牘函電,經議長、副議長於稿上籤押後方可謄繕,送書記處加蓋關防或圖章發行。
第三十九條 凡本局發出文牘函電,由本課繕發後將原稿保存,其應歸作卷宗者,將原稿分別歸卷保存。
第四十條 除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本課應隨時將一切文件,按時日之先後另繕副稿,其分種如左:
一、本局與資政院往來文件;
二、本局與本省行政長官往來文件;
三、本局與本省行政官及屬於行政官之局、所、學堂往來文件;
四、本局與各省諮議局往來文件;
五、本局與本省自治會及各團體往來文件;
六、本局與本省人民往來文件;
七、本局內部文件;
八、本局與下屆已選未接任之本局議員往來文件。
第四十一條 照前條規定,每一年裝為一匣,由本課保存之。
第四十二條 凡應用鉛版、臘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課經理。
第六章 庶務課職務
第四十三條 本局應用一切器具、圖書均由本課購辦,各課所需物品須先時開條知照本課供給。
第四十四條 凡本局房屋、器具、圖書等物均由本課保管,應編造簿記任典守之責。
第四十五條 本局議員查考之書籍及閱覽之報紙,本課應專設一收報所供備照料。
第四十六條 本局各種禮式之事本課掌之。
第四十七條 本局議員、幹事員徽章,旁聽卷,公役隨從腰牌,均由本課經管。
第四十八條 凡本局來賓,除議長、副議長及書記長招待外,本課亦任招待之事。
第四十九條 本局公役除由各課自行約束外,本課有管轄指揮之責。
第五十條 其他屬於局內雜務均由本課掌之。
第七章 會計課職務
第五十一條 本課應分額支、活支兩項,按年編制本局預算錄,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明,由議長交議會議定。
第五十二條 本課承領款項,應會同書記長向議長承領,由本課司其扁鑰。
第五十三條 本課支付款項,凡關於公費、旅費、薪金,須憑該員收據;關於購辦物品,須憑庶務課憑條及該店賬單、發票,均保存備查。
第五十四條 本課應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編制報冊,會同書記長,請議長、副議長清查。
第五十五條 本局每次常年會之前一月底,本課應統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編制決算錄,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定,由議長交議會審查。
第五十六條 凡每年預算錄,每月報冊,每年決算錄,均由本課保存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經議長宣布於議會後即施行之。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如有增刪修改之處,隨時由議長、副議長酌定,或由書記長具草修正,請議長、副議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