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又一個《情波記》的著者(1)

張競生 《愛情定則》
尹若 豈明老人在最近的《語絲》上說他讀了張競生先生的《新文化》上底廣告(為張先生與褚女士脫離關係的申明),令他想起華林的《情波記》來。是的!我也有同樣的感想。這雖不能說是「英雄所見略同」云云,但至少豈明老人的話,是為我「聞所欲聞」且「恰中心坎」而聽起來,同聲附和的。 幾年以前,華林兄發表的《情波記》,至今猶令我們能夠想起,這實足以表示《情波記》之給予我們的惡劣的印象太深了。《情波記》的著者華林,是太不懂得自由戀愛的真義了。所以在當時曾引起了京滬各報許多上至大名鼎鼎的學者,和下至一無名氣的小卒的批評和攻擊,我個人是和華林有相當友誼的,但他這種行為(發表《情波記》)也為我所不取。 然而,張競生先生又做了《情波記》的著者第二了。他痛心於褚女士和她脫離夫婦和其子的母子關係。於是在《新文化》第二期上大登其廣告,大罵褚女士「為無恥的婦人」,並說將要發表一篇什麼《美的情感》來述說他倆的經過。嗚呼,吾知張競生又將繼華林而發表《情波記》矣! 記得在上海去年的一個嚴寒的冬天,已是午後了,我約著幾個朋友一起到一家川菜館裡窮作了一回樂,並喝了幾杯苦酒,精神十分興奮。出門後,大家都不知道往何處去,我便提議去訪張競生,他們都贊成。於是我們便走到法界豐裕里九十四號了。進門後,我才知道華林兄也在那裡。我們互相閒談了許久,我個人為了與張先生交涉投稿《新文化》的事,更和他多說了一些話。他一面說話,一面又與我們調合咖啡茶。正在這個當兒,他忽而停止了工作,轉身上樓去了。我們都知道他和他的夫人都是住在樓上的,我們去坐談的地方,是他的會客室。我和一些朋友在客室中坐談了許久,大家覺得有些倦了,然而張先生卻老不走下樓來。最後,我主張回家去,而且主張「不辭而去」,於是我們都一同起身往外走。但此時,張先生卻匆匆下樓了,他拉著華林兄的手,他說他的夫人和他起了口角,要華林上樓去為他排解。他一面對於我們的走,卻不強留,他只說了一聲:「對不住,改天再來說罷,今天我的家庭起了變故。」 走出了他的後門,我們大家都笑著說:「他做了許多關於性美的書,想來總會對付他的愛人了,但是,今天為甚麼他會和他的夫人口角呢?」我回答:「這怕是學理與事實的衝突罷?」 自從此日以後,為了我要幫助《新文化》做點關於社會和經濟方面的文字,他說一定要約我聚餐(其實在此次訪他以前,他已約過了),但此事終未實現。後來,我始知道他和他的夫人褚女士鬧翻了,終至於使褚女士逃走了。他因為「自己的伴侶跟隨他人逃走,鬱悶極了,眉頭不展,笑口未開者若干日」,故索性把約我聚餐的事也打消了罷?自然,這於我,不過少喝杯咖啡茶及其他而已;然而,張先生之「悲哉,三年間同住,一旦分離……言念及此,心碎神迷」的可憐狀態,亦可想見矣! 但是,自己的伴侶跟人逃走了,便應該大登其廣告,大罵她是「無恥的婦人」嗎?豈明老人說張先生欲借禮教的威風,博得世人的給他的同情,並由此處看出了張先生的卑劣的心理,這話是千對,萬對! 我現在對於張先生與褚女士的事件,還是要唱我的老調子。我就把我對於金羅事件的批評轉介紹到這裡來: 「所謂自由戀愛的真義,是指的男女兩性,每個人有他和任何人發生戀愛的自由。不管男性或女性,他願意愛某人的時候,他便可與某人相『親近』,相『結合』;他一旦不愛某人了,別有所愛了,他便可和某人相『離棄』,相『拉倒』。」(《新女性》二卷三期。) 聽說張先生與褚女士,三年前也是自由戀愛結婚的,那末,現在他倆因為「感情不好」,而褚女士又有了「情書可證」了。這離棄就得了!這互相「拉倒」就得了!還有旁的話說嗎? 然而張先生競要做第二部《情波記》,一定要口出怨言,實行「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主義,這就錯了!這就根本違反了自由戀愛的原理,而且是蔑視了婦女的人格! 我批評金羅事件時,曾說:「現在還有許多青年做著與金拓同樣的惡夢呢!」嗚呼,吾不幸而言中了! 一九二七,四,二一,武昌 * * * (1) 本文原載1927年4月22日《中央副刊》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