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序文(1)
張競生
這是民國十二年在北京轟動一時的討論集!倡始的我,曾受一面非常的讚譽至以為我是「中國唯一的愛的創造者」;而一方面則以我是「名教的罪人」。
尤不幸者,我因此文而得到一個兇狠的伴侶,也因此事而使前譽我者轉而罵我為舊文化的禍首。實則,我依然故我耳,而前後的毀譽不同若此,使我知道以文字而不按諸實際者去批評人為靠不住。由此也使我知道以文字得人的毀譽為不足顧念:應當再進一步以求實際的行為,為我做人的根據。
悲哉,那「憾」背我已年余矣!於痛定思痛之餘,而使我有敘述惡姻緣的始末,以為此愛情定則的證明的必要,也聊以此為「現世報」的自供。
追憶此文發表後,有名褚松雪(2)女士者與我通信,說她極贊成我的「愛情定則」。這使我不免於驚喜交集了。投機如彼,而情感如我,由此遂由月余的通訊,進而為伴侶的結合。殊知此憾所望於我的條件者,僅在(勢利)而全忘卻愛情真正的條件為感情、人格、才能、名譽等項。那憾與我相識愈久,愈覺得我非滑頭之流,不能由此獵取功名以為妻子的光寵,遂使她離背我而就前年在武漢正得勢力的假冒共產黨徒屈凌漢矣(詳情請看拙著《恨》的一書)。
說者以我對此憾的攻擊,為我言行的矛盾。甲說:「我是主張情人制者,今褚某與我既無情感,理當離異,不應退有後言。」不錯,正因我是主張情人制者遂使我恨此憾的離合條件全不以「情人」為標準。她離我時,說她與我三年同居,並無對我有絲毫的情感。她既對我無情感,何必住至三年之久?她也承認我對她有真正的情感矣,又何必如此戴假面具虛與我委蛇,至於三年之久?她與屈某也無情感,不過因勢利而交結,希望「夫貴妻榮」而已!乙說:「我是主張愛情有條件而可變遷者,今對褚某的變遷何必仇恨如此!」愛情有條件而可變遷,這是理智的分析,但親當其沖以對方的變遷而施行攻擊者,乃個人的情感。我對陰險的褚某確實不能忘情。凡橫逆之來,順受之固是達者,但反報之,也為人情所容許。而況褚某所變遷的條件,全以下流為依歸,使我覺得為擁護情人制及愛情定則起見,更不得不向她大行攻擊矣!
但使我勇氣不衰而再來發表此篇討論集者,因我經過此次打擊失敗之後,而愈使我覺得「愛情定則」的確切,與愈有擁護及提倡它的必要。我年來有二個經驗,即第一,兩性的愛情能否不失敗,不在向對方人表示「我如何愛你」,而在自己的條件能否滿足對方的需要。例如要使褚松雪長久愛你者,只要你能長久作官及能使她作官,則你雖如何下流卑鄙,她總跟隨你到底不變遷。推而言之,凡有女子以名譽才能為重者,你如能以名譽才能滿足她,當然愛情不至於失敗。其第二項,則凡愛情的條件愈不齊備者,其結合愈不堅固。近有一女子向我求婚。我問她對我有何條件?她說因我無「老婆」,僅要我與她「結婚」就好。我答我不肯即時「結婚」。僅此項「不肯結婚」的條件,已使她不久就與他人結婚去了。可知凡愛情的條件愈少與愈粗淺者,其愛情也愈少與愈粗淺。反而言之,愛情條件愈多與愈精深者,其愛情也愈多與愈精深。
在此又當有特別聲明者:「愛情是可變遷的」,但並不是它可變遷而就誤會愛情為不能專一與持久。這因是凡變遷者必有變遷的理由,遇到不必變遷時,自然不至於變遷了。故愈深知變遷者,愈能專一與持久。不知變遷的理由與目的者,當然不善於變遷,惜乎,褚松雪等正不知此中的道理!
十七,三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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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載1928年美的書店發行的《愛情定則討論集》。
(2) 褚松雪(1896—1994),又名褚問鵑,浙江嘉興人,畢業於北京大學國學研究所,1949年赴台,後病逝於台灣,著有自傳體小說《花落春猶在》等。1924年與張競生結婚,1927年分手,二人育有一子名張應傑,後改名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