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库全书档案 · 一一○九 吏部为知照曹文埴等罚俸事致稽察房移会(附黏单)

一一○九 吏部为知照曹文埴等罚俸事致稽察房移会(附黏单)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四日 吏部为遵旨查议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题前事等因。乾隆五十年七月十四日题,本月二十日奉旨:曹文埴着销去纪录一次,免其罚俸;彭元瑞、陆费墀俱着销去纪录一次,其从前罚俸之处,仍各注于纪录抵销。钦此。相应抄单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 计黏单壹纸。 右移会稽察房。 附 黏单 吏部题遵旨将户部尚书曹文埴等罚俸本 会议得,内阁抄出臣曹、彭、陆奏称,本月初十日报蒙发回文津阁陈设《清文鉴》,未照清文体制书写,臣等未能看出酌改,殊属错悞。今蒙皇上指出训示,实深惶悚,相应请旨将臣等交部察议。为此谨奏。乾隆五十年六月十四日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抄出到部。 查办理书籍理应详细校核,毋致错悞。今文津阁陈设《清文鉴》等书册内提要,未照清文体制,自左而右书写。尚书曹等未能看出,应行议处,应将户部尚书曹、吏部右侍郎彭、礼部右侍郎陆,均照不行查出罚俸六个月例,各罚俸六个月。查曹有纪录九次,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免其罚俸;彭有纪录八次,前议罚俸一个月注抵,今议罚俸六个月,连前共罚俸七个月,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其从前罚俸一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合计抵销;陆有纪录三次,前议罚俸三个月注抵,今议罚俸六个月,连前共罚俸九个月,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其从前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合计抵销。(内阁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