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一一○九 吏部為知照曹文埴等罰俸事致稽察房移會(附黏單)

一一○九 吏部為知照曹文埴等罰俸事致稽察房移會(附黏單)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四日 吏部為遵旨查議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乾隆五十年七月十四日題,本月二十日奉旨:曹文埴著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彭元瑞、陸費墀俱著銷去紀錄一次,其從前罰俸之處,仍各注於紀錄抵銷。欽此。相應抄單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 計黏單壹紙。 右移會稽察房。 附 黏單 吏部題遵旨將戶部尚書曹文埴等罰俸本 會議得,內閣抄出臣曹、彭、陸奏稱,本月初十日報蒙發回文津閣陳設《清文鑒》,未照清文體制書寫,臣等未能看出酌改,殊屬錯悞。今蒙皇上指出訓示,實深惶悚,相應請旨將臣等交部察議。為此謹奏。乾隆五十年六月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查辦理書籍理應詳細校核,毋致錯悞。今文津閣陳設《清文鑒》等書冊內提要,未照清文體制,自左而右書寫。尚書曹等未能看出,應行議處,應將戶部尚書曹、吏部右侍郎彭、禮部右侍郎陸,均照不行查出罰俸六個月例,各罰俸六個月。查曹有紀錄九次,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免其罰俸;彭有紀錄八次,前議罰俸一個月注抵,今議罰俸六個月,連前共罰俸七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其從前罰俸一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合計抵銷;陸有紀錄三次,前議罰俸三個月注抵,今議罰俸六個月,連前共罰俸九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其從前罰俸三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合計抵銷。(內閣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