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宗文集 · 慎选法官敕

李隆基 《唐玄宗文集》
比来所拟法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法理者留拟。其评事以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得授非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