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見天后時

唐代 ·柳宗元 ·駁復仇議
chen
fu
jian
tian
hou
shi
you
tong
zhou
xia
gui
ren
xu
yuan
qing
zhe
fu
shuang
wei
xian
li
zhao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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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o
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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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據我了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
賞析: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

出處

溫馨提示:引用時宜結合原詩語境,先說明處境,再點出思鄉懷人,若用於正式寫作,可補充作者遭遇與全篇情緒,避免斷章取義。

注釋

賞析

  《駁復仇議》作者柳宗元(773—819),該文是柳宗元在禮部員外郎任上寫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於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雖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說明封建主義的禮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獄難申的封建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全文觀點鮮明,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對於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並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闢,語言精煉而準確。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本文屬於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著,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係,得出了「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麼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為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