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一○七一 戶部為知照承辦《開國方略》等書逾限未竣之總裁等官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

一○七一 戶部為知照承辦《開國方略》等書逾限未竣之總裁等官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初六日 戶部為遵旨查議事。 陝西司案呈,本年十月二十六日准吏部咨稱:議得先經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和等奏稱:臣等遵旨將定限後纂辦各書,交查各館。茲據查明已經完竣者,《滿洲源流考》、《日下舊聞考》、《契丹國志》。內明唐桂二王本末》、《河源紀略》、《蘭州紀略》,共六部。其未經完竣各書內,如《盛京通志》,因上年恭逢皇上四謁祖陵禮成各卷,俱有應添事宜,曾於進書折內聲明展限,至本年秋季全竣在案。又如《大清一統志》、《職官表》、《蒙古表傳》,俱於原定卷數之外,有增纂之卷,是以亦未辦竣。惟《開國方略》、《宗室王公表傳》、《續通志》三書,雖或因考核事跡,改譯對音,或因卷帙繁多,查明畫一,以致告竣稍遲。但既無增纂之卷,逾限未經辦竣,應請將該纂修交部議處,其總裁等未能督催速辦,亦應一併察議。等因。乾隆四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奉旨:前據各館總裁將纂辦各書奏明立限完竣,茲令軍機大臣詳加查核,內如《滿洲源流考》、《日下舊聞考》、《契丹國志》、《明唐桂二王本末》、《河源紀略》、《蘭州紀略》,俱能依限完竣,尚為勤勉。除各書內已經議敘編纂、謄錄外,其未經議敘之總裁、纂修等交部分別議敘。至《開國方略》、《宗室王公表傳》、《續通志》三書,逾限未經辦竣,亦並未聲請展限,著將該纂修交部照例議處,其總裁等未能督催,亦著一併察議。如此分別勸懲,庶各該館辦書人員咸知上緊趕辦,得以依限完竣。欽此。 臣部移咨各該館,將應行議敘之總裁、纂修等遵旨分別造具詳細清冊,送部以便辦理。其逾限未經辦竣之該纂修及未能督催之總裁等應議職名,查明送部議處去後。今據三通館及國史館將應議各職名咨送到部,除此案應行議敘之總裁、纂修等,臣部另行查辦外,至承辦《開國方略》、《宗室王公表傳》、《續通志》三書,各館逾限未經辦竣,亦並未聲請展限,其遲廷之處,均應議處。應將承辦《開國方略》之纂修 翰林院侍讀學士彭紹觀,承辦《宗室王公表傳》之纂修官 翰林院編修王增,承辦《續通志》之三通館纂修 翰林院侍講學士曹仁虎、編修吳典、勵守謙、王春煦、翟槐、內閣中書顧宗泰,均照呈送遲延罰俸一年例,罰俸一年。其總裁等未能督催,亦應議處,應將恭辦《開國方略》之總裁 大學士兼理吏部事務 廂黃旗滿洲都統 一等誠謀英勇公阿、【真按:多處不作鑲,三人成虎,始懷疑或作廂亦可矣. 】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兼正白旗滿洲都統 一等男和、協辦大學士 戶部尚書梁,《宗室王公表傳》總裁 大學士嵇、吏部右侍郎彭,《續通志》總裁 吏部尚書劉、副總裁 戶部右侍郎曹,均照督催不力罰俸六個月例,罰俸六個月。查阿、和又《宗室王公表傳》督催不力,嵇又《續通志》督催不力,均應照例各再罰俸六個月。彭紹觀已經丁憂,應於補官日罰俸一年。查阿有軍功紀錄二十三次,尋常紀錄一次,前有罰俸五個月注抵,今議罰俸一年,連前共罰俸一年五個月,應銷去軍功紀錄一次,抵罰俸一年,其從前罰俸五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合計抵銷。【真按:紀錄的種類.】彭有紀錄八次,今議罰俸六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免其罰俸。吳典有紀錄一次,前有罰俸三個月注抵,今議罰俸一年,連前共罰俸一年三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仍罰俸九個月。彭紹觀有紀錄二次,王增有紀錄四次,曹仁虎有紀錄七次,應各銷去紀錄二次,抵罰俸一年,均免其罰俸。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初五日題,本月初七日奉旨:勵守謙、王春煦、翟槐俱著罰俸一年;和珅、梁國治、嵇璜、劉墉、曹文埴,俱著罰俸六個月,和珅、嵇璜再各罰俸六個月;阿桂著銷去軍功紀錄一次,其從前罰俸五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抵銷;彭元瑞著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吳典著銷去紀錄一次,仍罰俸九個月;彭紹觀、王增、曹仁虎著各銷去紀錄二次,俱免其罰俸。余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等因前來。 查此案大學士兼管吏部事務 公阿等罰俸議以紀錄抵銷,毋庸議外,應將大學士嵇等罰俸之處註冊,移會內閣等衙門於造送領俸冊內聲明坐扣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典籍廳。(內閣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