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四庫全書檔案 · 六二九 戶部為知照四庫館分校石鴻翥李斯詠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

六二九 戶部為知照四庫館分校石鴻翥李斯詠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 乾隆四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戶部為遵旨事。 陝西司案呈,本年五月十九日准吏部咨稱:議得內閣抄出大學士於等奏稱:查自本年正月起至三月止,四庫館進過《全書》二次,《薈要》二次。臣等詳加查閱,總校倉聖脈、胡榮各記過五次,王燕緒記過三次,分校常循記過三次,石鴻翥、李斯詠各記過二次,應請交吏部照例察議。謹奏。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抄出到部。查議處四庫全書錯誤記過,乾隆四十二年九月欽奉諭旨: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其總校、分校、覆校各員應議者,止須罰俸三個月。欽此。欽遵。在案。應將記過五次之總校 庶吉士倉聖脈、效力進士胡榮,記過三次之原任中允王燕緒、分校 國子監學正常循,記過二次之內閣中書石鴻翥、李斯詠,均照例罰俸三個月。胡榮系効力之員,應於得官日罰俸三個月。王燕緒已經革職,在四庫館效力行走,其罰俸之處仍應註冊。常循已經丁憂,應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乾隆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題,五月初一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等因前來。 應將四庫館分校 內閣中書石鴻翥、李斯詠各罰俸三個月之案註冊,移會內閣典籍廳,於領俸冊內聲明坐扣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典籍廳。 乾隆四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內閣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