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十六

佚名 《奏讞書》
原文: 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七月乙酉新郪信爰書:求盜甲告曰:從獄史武備盜賊,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至今不來,不知在所,求弗得,公粱亭校長丙坐以頌繫,無繫牒,弗窮訊。七月甲辰淮陽守偃劾曰:武出備盜賊而不返,其蹤蹟類或殺之。獄告出入廿日弗究訊,吏莫追求,坐以繫者無繫牒,疑有奸詐,其謙求捕其賊,復其奸詐及知縱不捕賊者,必盡得,以法論。.復之:武出時,與髳長蒼……蒼曰:故為新郪信舍人,信謂蒼,武不善,殺去之。蒼即與求盜大夫布、舍人簪褭余共賊殺武於校長丙部中。丙與發弩贅荷捕蒼,蒼曰:為信殺。即縱蒼,它如劾。.信曰:五月中天旱不雨,令民[上「羽」下「於」] ,武主趣都中,信行離鄉,使舍人小簪褭[「辶」內「部」在半部分]守舍。武發  ,信來不悅,以謂武,武踞不跪,其應對有不善,信怒,扼劍驀詈,欲前就武,武去。居十餘日,信舍人來告信曰:武欲言信丞相、大守。信恐其告信,信即與蒼謀,令賊殺武,以此不窮治甲之它,它如蒼。丙、贅曰:備盜賊,蒼以其殺武告丙,丙與贅共捕得蒼,蒼言為信殺,誠,即縱之,罪,它如蒼。詰丙、贅、信:信,長吏,臨一縣上所,信恃,不謹奉法以治,至令蒼賊殺武;及丙、贅備盜賊,捕蒼,蒼雖曰為信,信非得擅殺人,而縱蒼,皆何解?丙等皆曰:罪,無解。. 言如信,布死,余亡不得。診問蒼、信、丙、贅,皆關內侯。信有侯子居洛四楊里,故右庶長,以堅守滎陽,賜爵為廣武君,秩六百石。蒼,壯平君,居新郪都隱(?)里;贅,威昌君,居故市里;丙,五大夫,廣德里。皆故楚爵,屬漢以比士,非請侯子。布、餘及它當坐者,縣論。它如辭。.鞫之:蒼賊殺人,信與謀,丙、贅捕蒼而縱之,審。敢言之,新郪信、髳長蒼謀賊殺獄史武,校長丙、贅捕蒼而縱之,爵皆大庶長。律:賊殺人,棄市。.以此當蒼。律:謀賊人殺人與賊同法。.以此當信。律:縱囚與同罪。.以此當丙、贅。當之:信、蒼、丙、贅皆當棄市,繫。新郪甲、丞乙、獄史丙治。為奉當十五牒上謁,請謁報,敢言之。 譯文: 淮陽郡郡守巡行新郡縣錄囚文書。 (漢高祖]六年(公元前201)七月乙酉(初二),新郪縣令信爰書:求盜甲報告:甲隨從獄史武外出巡查盜賊。武於六月壬午(二十九日)出巡公梁亭,至今未歸,不知去向,尋找沒結果。公梁亭校長丙懷疑是求盜甲殺害的。沒有逮捕證,就將甲關押起來,也不審問。 七月甲辰(二十一日),淮陽郡郡守偃舉劾。新郪縣獄史武出巡盜賊至今未返回,有跡象表明,他可能已被人殺害,告發到縣獄已有二十天左右,倘未審訊。縣廷未經查巡追究,就認定告發人求盜甲為嫌疑犯,沒有下拘捕證,就將其關押在獄中。此案疑有奸詐。應追捕殺人兇手,查明其中的奸詐,對於故縱而不逮捕賊人者,務必徹底查清,以法論處。 經複審得知:獄史武外出時與髳長蒼……蒼供認:從前曾是新郪縣令信的舍人。信曾告訴蒼,武不是好人,將他殺死。蒼就和求盜大夫布、舍人簪裊余共同將武殺死在校長丙的管區內。丙和發弩士卒贅將蒼抓獲。蒼供認是根據縣令信的吩咐而殺的。校長丙隨即將蒼釋放。其他情節與劾書所說相同。 信供認:五月中天旱無雨,便命令百姓舉行求雨祭祀。由武負責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動。信外出巡視各鄉,並指使舍人小簪裊[「辶」內「部」在半部分]看家。武卻派遣信的小舍人[「辶」內「部」在半部分]參加求雨祭祀的舞蹈。信回來後很不高興,並為此而質問武。武見信時坐而不跪,答問很不和善。信很憤怒,握劍大罵,向武逼進。武走開了。過了十幾日,信的舍人萊告訴信:武要向丞相、太守告發信。信害怕告發,即與蒼合謀,令殺害武。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盜甲與此相關的案情。信交代的其他情節與蒼所說相同。 丙、贅供認:二人均以預防盜賊為職責。蒼將其殺害武的事訴了丙。丙和贅共同將蒼逮捕。蒼說是為了信而殺害的。事實確是如此,即把蒼放了。這是犯罪。其他情節與蒼所說相同。 詰問丙、贅、信:信作為長吏,高居一縣之上,自恃位高權重,不依法治事,以至於命令蒼殺害武。丙、贅二人的職責就是預防盜賊。但抓獲殺人犯蒼後,又把他放了。蒼說是為縣令信而殺,難道信可以隨意殺人,就將蒼釋放了?你們對這些作為有何辯解?丙等均承認是犯罪行為,無可辯解。 [「辶」內「部」在半部分]的交代與信的口供相同。求盜布已死亡,另一參與殺人者余在逃,尚未抓獲。 驗問:蒼、信、丙、贅是否都是關內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陽楊里,原為右庶長,因堅守滎陽有功,賜爵為廣武君,秩六百石;蒼,爵壯平君,居住新郪縣都隱里;贅,爵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五大夫,(居住]廣德里。都是原來楚國爵位,可與漢時的士相比,並非諸侯子。布、余,以及其他當坐罪者,縣廷已經斷決。其他問題見狀辭。 審定:蒼故意殺人,信主謀,丙、贅抓獲蒼後,又將其釋放,一切經審訊屬實。茲稟告如下:新郪縣縣令信、髳長蒼共武。校長丙、贅捕獲蒼後,又將其釋放。爵皆大庶長。 《律》:「賊殺人,棄市。」按此條律文判處蒼的罪。 《律》:「謀賊殺人,與賊同法。」按此條律文判處信的罪。 《律》:」縱囚與同罪。」按此條律文判處丙、贊二人的罪。 判決:信、蒼、丙、贅等皆判處棄市刑。拘押監獄。 新郪縣令甲、縣丞乙,獄史丙審理。呈上本案有關文書五件,請斷決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