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錄 · 自知錄下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瞋者為一過,牴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婢僕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樑、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創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瞋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隱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鬥爭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自雲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財物寄託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於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穀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 〖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託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託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