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 · 第三章 理論的發展

霍布豪斯 《自由主義》
巨大的變革不是由觀念單獨引起的;但是沒有觀念就不會發生變革。要衝破習俗的冰霜或掙脫權威的鎖鏈,必須激發人們的熱情,但是熱情本身是盲目的,它的天地是混亂的。要收到效果,人們必須一致行動,而要一致行動的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如果碰到一個重大的變革問題,他們必須不僅清楚地意識到他們自己當前的目的,還必須使其他人改變信念,必須溝通同情,把不信服的人爭取過來。總之,他們必須表明他們的目的是可能達到的,它是與現制度相容的,或至少是與某種可行的社會生活方式相容的。事實上,他們是被他們精心製作思想觀念並最終制定某種社會哲學的需要驅使的,推動他們前進的哲學產生於人類感情的實際需要。那些由抽象思考形成、與人類饑渴的靈魂無關的哲學自始至終是無用的和學究氣的。 英國人在理論領域中的確比較膽小和笨拙,所以自由主義運動在英國往往想辦法屏棄各種籠統的原則。在自由主義運動早期,其形式是比較穩健的,它假借憲政的名義來謀求達到它的目的。針對斯圖亞特王朝的要求,既有一個哲學的論據,也有一個歷史的例證,早期的議會領袖更多地依靠先例而不依靠原則。這個方法體現在輝格黨的傳統中,一直延續到今天,成為自由主義者制訂行動綱領的要素之一。這可以說是自由主義中的保守主義成分,有助於抵抗侵犯,有助於獲得持續的發展。事實上,在改變了的環境下維持舊秩序等於引起一場革命。17世紀的情況就是如此。皮姆 【1】 及其追隨者們能夠在我們的憲法史中為他們的論點找到正當理由,但是要這樣做的話,他們必須對斯圖亞特王朝和都鐸王朝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而在1640年運用14和15世紀的各項原則,實際上就是發動一場革命。在當代,維護下院的權利,反對上院,從表面上看,是堅持老的憲法權利,但是要在使下院成為整個國家的代表的新環境下這樣做,實際上就是破天荒第一次在牢固的基礎上建立民主,而這又是實行一場革命。 現在,那些實行一場革命的人必須了解他們是否在領導世界。他們需要有一種社會理論——事實上,比較徹底的運動的鼓吹者總是有這樣一種理論;儘管如我們已指出的,理論來自他們感覺到的實際需要,故而容易賦予僅僅有暫時性價值的思想以永恆真理的性質,但並不因此而被當做不太重要而棄之不顧。理論一旦形成,就對其擁護者產生作用,為他們的工作指示方向,加強團結。它反過來又成為一支真正的歷史性力量,其凝聚性和恰當性的程度不只是學術上感興趣的問題,而且也是具有實際意義的問題。再者,理解一場運動的進程,通過了解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抱有的一系列觀點,要比通過研究各種迂迴曲折的政治事件以及繁複紛紜的黨爭來了解明白容易得多。觀點自然會影響處理問題的方法,無論是純理論的問題還是實際的問題。對於歷史學家來說,觀點是一個中心,圍繞這個中心,各種不同的甚至互相衝突的思想和政策組合起來,顯示出它們內在的相似之處。因此,我們現在要求探討一下自由主義運動所持的各種主要觀點,並且把爭取自由的熱情力求在其中表達的各種主要理論加以區別 第一種理論我們稱之為自然秩序理論。 早期的自由主義必須對付教會和國家的極權統治。它必須為人身自由、公民自由及經濟自由辯護,在這樣做的時候,它立足於人的權利,同時因為它必須是建設性的,又不得不適當地立足於所謂的自然秩序的和諧。政府要求有超自然的制裁力和神聖的法令。自由主義的理論答稱人的權利是以自然法則為基礎的,而政府的權利則以人的機構為基礎。最古老的「機構」是個人,原始社會是個人在家庭感情影響下並為了互相幫助而形成的自然組合。政治社會是個比較人為的安排,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秩序和維持共同安全這一特殊目的而達成的協議。洛克認為,政治社會是建立在國王和人民之間的契約上的,如果一方違反條款,契約也就終止。或者,按照盧梭的觀點,政治社會主要是人民相互之間的契約,依靠這種安排,可以從許多相衝突的個人意願中形成一個共同的或普遍的意願。政府可作為這種意願的機關予以建立,但它從人民獲得權力,當然必須服從人民。人民是主權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 無論把這些理論分開的觀點差別是什麼,從洛克到盧梭和潘恩以這種觀念從事工作的人都一致把政治社會看成是一種限制,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自願服從限制。政治機構是屈從和不平等的起源。在政治機構的前面和後面,是自由和平等的個人的集合。但是孤立的個人是沒有活動能力的。他享有的權利只被他人的相應權利所限制,但是除非機緣使他占了上風,他無法行使這些權利。因此,他覺得,為了相互尊重權利,最好與他人簽訂協議;為了這個目的,他建立了一個政府來維護他在社會裡的權利,並保護社會免受外來攻擊。由此可見,政府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可以限定的。這就是:按照社會條件的許可準確地保護人的天賦權利,其他什麼都不能做。任何進一步使用國家的強制性力量的行為都是屬於違背政府據以建立的協議的性質。一個人在訂立契約時放棄了一些權利,這是服從一個共同規則所不得不放棄的——就這麼多,不能更多。他放棄他的天賦權利,獲得公民權利作為報答,這種權利也許不太完全,但是有集體力量作保證,故而更加有效。因此,你如果想了解人在社會裡應該有哪些公民權利,就必須弄清人的天賦權利是什麼 【2】 ,它們在什麼程度上由於調解人們相互衝突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被修改。任何干涉超過這種必要的調解就是壓迫。公民權利應儘可能與天賦權利一致,或者,如潘恩所說,公民權利就是被交換了的天賦權利。 這種關於國家與個人關係的概念比自由主義據以建立的理論經久得多。它構成曼徹斯特學派全部學說的基礎。它的精華,如我們將在下文看到的,被許多功利主義者所吸收。它在整個19世紀起著作用,儘管力量日益減弱;當代自由主義者如法蓋 【3】 等人緊緊抓住了這個概念,他們公然取消其純理論的基礎,並把他們的論點建立在社會效用之上。事實上,它的力量不在於其邏輯原則,而在於它為一種符合現代社會某些需要的國家功能觀念提供堅實性和一致性。只要那些需要高於一切,這個理論就有存在價值。隨著這些需要被滿足,其他需要又產生,就需要有一個更充分、更健全的原理。 但是天賦理論另有一個方面我們決不可忽視。如果在這個理論中,政府是害人精而權力是壓迫和停滯的起源,那末,進步和文明的源泉又在哪裡?顯然是在個人的行為中。個人自由發揮才能的天地越大,全社會進步的速度也越快。這裡包含著一個重要真理的因素,但含義又是什麼呢?如果個人是自由的,任何兩個各自追求不同目的的自由人在一起就會發生衝突。事實上,我們的理論就是把發生這種衝突的可能性看作社會的起源和基礎。人們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須承認某些相互的限制。但是,在18世紀,尤其是在經濟領域內,出現了一種觀點,認為意願的衝突是出於誤解和無知,其危害被政府鎮壓所加劇。實際上,各種利益天然是和諧一致的。只要維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證人們擁有自己的財產,並努力履行契約,其餘一切都會自然而然地進行。每個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導,但是利益會帶領他沿著最高的生產力路線前進。如果一切人為的障礙都被除去,他會找到最適合他的能力的職業,他從事這項職業效益最高,對社會來說也最寶貴。他必須把他的產品賣給一個願意購買的人,因此他必須致力於生產他人所需要的東西,因而也就是有社會價值的東西。他會優先生產一些他能夠獲得最高價格的東西,這些東西乃是在一個特殊時間、特殊地點、按照他的特殊能力,所最最需要的東西。還有,他會找一個願意付給他最高報酬的僱主,對這位僱主他會作出最大的貢獻。一句話,個人利益,如果擺脫了偏見和束縛,將會引導他採取與公共利益一致的行動。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和社會之間有一種天然的和諧。的確,這種和諧要起作用的話,可能需要某種程度的教育和啟迪。它所不需要的是政府的「干涉」,這種干涉總是會妨礙它順利和有效地活動。政府必須不介入衝突,讓個人自己去把競賽進行到底。這樣,個人天賦權利學說就增添了一種關於個人需要與社會需要和諧一致的學說,兩種學說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關於人類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實上包含著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能滿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會不少需要。 但是,這個理論受到批評,暴露出一些具有歷史意義和理論意義的根本性弱點。我們先來研究一下天賦權利概念。這些權利是什麼,它們以什麼為基礎?關於第一點,人們力求直言不諱。這裡我們最好引用1789年《人權宣言》最重要的幾條作為例子。 【4】 第1條。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條。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5】 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3條。全部主權主要屬於人民…… 第4條。自由在於有權做任何不損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賦權利只受必須保證社會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利的限制。此類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6條。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現。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自或委託代表參與制定法律。 這一條的剩餘部分強調法律的公正以及全體公民都可擔任公職。1793年的宣言更強調平等,講究詞藻。第3條稱:「一切人生來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顧這些條文的精神實質而對它們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請大家注意一、兩個原則問題。 1.真正要求的權利究意是什麼?「安全」和「反抗壓迫」在原則上是沒有區別的,而且可以認為已經被自由的定義包括在內了。實質上其意義是:「保證其人身和財產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從這種表述方式可以看出這種權利假定一個有秩序社會的存在,並規定社會的義務是保證其成員的自由。因此,個人的權利不是一樣獨立於社會以外的東西,而是良好的社會秩序所必須承認的許多原則之一。 2.請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領域最終將由「法律」規定。在兩種情況下,我們都從個人要末退回到全社會的需要,要末退回到全社會的決定。再者,自由有兩個定義。1)自由是一種做不損害他人之事的能力。2)這種權利受他人必須享有同樣權利的考慮的限制。必須記住,這兩個定義是有很大差異的。如果我把一個人擊倒在地的權利只受他把我擊倒在地的同樣權利的限制,那末,當我們動拳頭的時候,法律就不應該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沒有權利去損害他人,法律就應該干涉。只要稍稍動一下腦筋,就可以看出這個原則比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樣自由並非是自由的恰當定義。我的通宵達旦彈鋼琴使鄰人睡不著覺的權利並不被鄰人讓一條狗在彈鋼琴時不住吠叫的權利滿意地抵消。一個包工頭髮「飢餓工資」 【6】 的權利並不被他的僱工如果能夠的話也對另一個人依法炮製的權利滿意地限制。總而言之,損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權利並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實施報復的權利所充分限制。我們沒有權利損害他人;如果問什麼是損害,我們就又回到了那個否定個人按照自己意願為所欲為的要求的總原則。 3.人民主權學說基於兩個原則。1)主權屬於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現。這裡「人民」被認為是一個整體,一個單元。2)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參與制定法律。這就產生了一個有關個人權利的問題。民主代議制的真正立足點是哪一個,是國民生活的統一,還是有關個人的事應同個人磋商這一個人固有的權利? 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最終權力屬於誰?屬於人民的意志,還是屬於個人的權利?如果人民故意制定一些否定個人權利的法律,對此類法律應該以人民主權名義予以服從呢,還是應該以天賦權利名義不服從?這是個真正的問題,不幸在這些方面是無法解決的。 這些困難是導致形成第二種自由主義理論的著眼點,關於自然秩序的和諧可以結合這第二種理論來談。現在我們就來談談這種以「最大快樂原則」著稱的理論。 邊沁一生大半輩子苦心鑽研這項作為社會復興基礎的最大快樂原則,他完全明白我們在天賦權利理論中發現的困難。在他看來,所謂的人的權利是充滿了無政府主義的謬誤。人的權利不是建立在明確規定的原則上,無法具體說明。「我說我有一種權利。」「我說你沒有這種權利」。在兩個爭論者當中,由誰來裁決,或用什麼來裁決?所謂的自然法則是什麼?它是什麼時候制定的,依靠什麼人的權威?我們根據什麼理由斷言人是自由或平等的?我們按照什麼原則,在什麼範圍內維護或能夠維護財產權利?在某些時候,大家一致承認,所有這些權利都得讓步。在戰時或壓倒一切的困難時期,財產權利有什麼價值?宣言本身承認必須按照共同利益或法律來規定個人權利的範圍。邊沁會直率地讓一切權利都依靠共同利益,從而使之有可能按照一個總原則來研究一切相衝突的要求。他會用一個共同的標準來衡量它們。一個人有權自由表達他的意見嗎?如果按照邊沁的方法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問,允許自由表達意見是否對社會有益,邊沁會說,這是一個可以用一般推理和經驗結果來解答的問題。當然,我們必須把好的意見和壞的意見兼收並蓄。如果允許自由表達意見,錯誤的意見就會發表出來,會使許多人誤入岐途。問題是:傳播錯誤意見所包含的失是否和自由討論所包含的得相抵銷?邊沁會按照結果來評價。國家應否維護私有財產權利?如果維護這些權利對全社會有益,就應該維護,如果無益就不應該維護。再者,有些財產權利可能是有益的,其他一些是無益的。社會有權自由進行選擇。如果社會發現某些財產只對個人有利,而對共同利益不利,那就有正當理由沒收這些財產,同時保護其他根據對共同利益的影響來判斷是合理的財產。社會不受個人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的限制。社會可隨心所欲地對待個人,只要它以集體的利益為出發點。就權利問題而言,邊沁主義的原則可被認為是絕對社會主義或甚至極權主義的。它著眼的是(至少作為一種可能性),個人完全服從社會的要求。 但是,邊沁主義原則另外還有一個方面,要了解這個方面,我們必須把理論本身的要點作為一種積極的學說加以說明。我們所說起的社會效用究竟是什麼?它包含什麼?什麼是對社會有益,什麼是對社會有害?回答是非常簡單明白的。一個行為如果傾向於促進儘可能多受該行為影響的人的儘可能大的快樂,就是好的。一個行為如此,一個機構或一項社會制度也無不如此。符合這項原則就是有益的,不符合這項原則就是有害的。符合這個原則就是正確的,不符合這個原則就是錯誤的。最大的快樂原則就是行為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則。請注意,它給予我們兩種考慮。第一是最大的快樂。快樂在積極方面表現為具有愉快,消極方面表現為沒有痛苦。大的愉快勝於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勝於包含痛苦的愉快。把痛苦設想為一種負數量的快樂,我們可以說這個原則要求我們永遠注重數量和快樂,其他什麼都不重要。但是,第二,受影響的個人的數目是最重要的。一種行為可能使一個人快樂,卻使兩個人痛苦。如果這樣,這種行為就是錯誤的,除非快樂非常大,每個人的痛苦卻極小。我們必須考慮到所有受影響的人,使結果平衡。「每個人必須作為一人計算,任何人都不能超過一人計算。」這個說明是原來的公式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至於他父親的快樂,他子女的快樂,他自己的快樂,或者一個陌生人的快樂,一個人必須毫無偏見。他必須只考慮獲得的快樂或受到的痛苦的數量。 但是,如許多批評者所強調指出的,在這個關於快樂和痛苦的可測定的數量的概念中,有一些不真實的、學究氣的東西。我們還將回到這一點上來,但是讓我們先來試圖了解一下邊沁的教導對他本時代的問題以及對自由主義思想隨後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為此,我們只來研究他的學說中真實的部分,即使這部分並不總是描述得極其精闢確切。我們要注意的幾個特點是:1)對權利的全部考慮都服從於對快樂的考慮;2)數目的重要性;3)作為同一學說的另一方面,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或公正。邊沁所考慮的社會效用是許多人所體會的快樂,為了這個緣故,所有這些人都被認為具有同樣價值。這是邊沁主義學說的激進個人主義,與開頭提到的社會主義傾向對立。 在這種個人主義中,平等是主要的。每個人必須作為一人計算,任何人都不能超過一人計算,因為每個人都能感受痛苦和快樂。另一方面,自由不是主要的,它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權不是主要的,因為一切政府都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雖然如此,總的來說,邊沁學派是自由和民主都贊成的。我們來研究一下他們的態度。 關於人民統治,邊沁和詹姆斯·密爾是這樣推論的。人,如果聽其自然,就是說,如果既不受教育紀律的訓練,也不受責任約束,是不會去考慮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的。他們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一位國王,如果他的權力是不受約束的,就會按照自己的利益來統治。一個階級,如果其權力是不受約束的,就會按照自己的利益來統治。唯一保證為所有人的幸福著想的方法,是使所有人都享有一份同樣的權力。的確,如果發生衝突,多數會占上風,但是這多數中的每一個人會被對自身幸福的考慮所推動,因此多數作為一個整體來說,也被更多人的幸福所推動。個人並沒有參與統治的固有權利。在分配快樂的手段時要考慮一個要求,把參與統治工作當作一種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見,如果一個人或一個階級能夠表現得遠遠比另一個人或另一個階級聰明和優秀,他或他們的統治比一項人民制度更有助於使更多人獲得更多快樂,那末,統治工作就應該交給那個人或那個階級去做,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整個論據包含著一種關於統治問題的不成熟的觀點。當然,要撇開其他問題而單獨提出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涉及700萬選民中每一個選民的可測量的利益,這在理論上是做得到的。例如,英國人絕大多數都喝茶,較少人喝酒。要籌集一筆款項的話,是對茶徵稅呢,還是對酒徵稅?在這一點上,絕大多數喝茶的人都有一種可測量的利益,每個人性質相同,程度也大致相同;而多數投的票,如果能夠單單就這個問題,並單單根據個人利益投票,可能被認為代表許多個人利益的總和。不過,即使在這一點上,請注意,雖然最大多數是考慮到了,最大的快樂都並沒有考慮到。因為,要籌集一筆同樣數額的款項,由於喝酒的人少,酒稅勢必比茶稅高得多,為了多數喝茶者得到一點點好處,卻使少數喝酒者蒙受巨大損失,這算不算公平,邊沁主義是不清楚的。事實上,多數人可能專橫地行動,為了本身占一點小便宜而硬要少數人吃虧。邊沁主義原則絕對沒有說這種專橫行為是正當的,但是它確實似乎打算以一人的失來掂估另一人的得,這種平衡方法並不符合我們的正義感。我們可以說,如果真有一種合理的社會秩序的話,這種秩序決不應該把一人的快樂置於另一人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之上,也決不應該把4000萬人的快樂置於一人的痛苦之上。這樣做暫時也許得計,但是叫一個人為所有人去死,這無論如何是不公正的。 還可以更進一步。上面提到的徵稅例子,用於現代國家的政治,是不真實的。政治問題不能這樣孤立起來。即使我們可以用公民投票方式就某一項稅投票表決,選民應該考慮的問題絕不單單是那項稅的收入和歸宿,另外還要考慮這項稅的全部間接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而就上述例子來說,人們會被他們對於喝茶和喝酒的相對作用的看法所支配,而且支配得對。社會生活沒有一部分是獨立於其他部分的,正如動物身體沒有一部分獨立於其他部分。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生活被正確地認為是有機的,一切公共政策必須從它們影響全部社會生活的角度來考慮。但是我們一把這個觀點應用於政治,邊沁主義者敘述民主問題的方式就馬上看出是不充分的。每個人的利益最終無疑是同整個社會的利益結合在一起的,但是這種關係是極其微妙和間接的。再有,這樣做需要時間,今天干下的壞事,其影響也許只有當幹壞事的一代人謝世以後才會顯示出來。因此,多數人的直接的和可估計的利益絕對不會同全社會的最終利益相一致;假定多數人必須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為了全社會的利益而實行統治,實際上就是認為,科學家和政治家要盡最大努力去爭取的洞察問題的本領,大多數人是生來就有的。最後,所謂人完全被他們的利益所支配是個多方面的錯誤。人既不是太聰明,也不是太自私。他們受感情和衝動驅使,會既出於善意又出於惡意地熱烈支持一項他們作為個人一無所獲的公共政策。要了解民主政體的真正價值,我們必須更深入地研究個人與社會的關係。 最後來談談自由問題。根據邊沁主義的原則,個人這種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完全肯定的。我們已經看到,邊沁主義的原則中甚至有徹底的社會主義或專制家長主義的可能。但是這有兩大原因。第一個原因是當時的環境。邊沁本來是個性格有點保守的人,晚年由於統治階級漠視或敵視他的改革方案,才被逼進了激進主義。在他看來,政府是屬於與一種敵視公共福利的既得利益緊密結合的性質,他的著作是充滿對權力的懷疑的。當時歷史中有不少重要事情可證明他的態度是正確的。在那時候,很難相信一個普通的官員會把公共福利置於個人利益或團體利益之上,改革家們自然指望把個人主動精神作為進步的根源。第二(這是一個更富哲理的論點),個人被認為是最了解本身利益的,由於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因此,只要每個人都能夠自由地追求本身的利益,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就會被普遍的選擇自由最有效地實現。使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一致存在著困難,這是不容否認的。但是詹姆斯·密爾等人特别致力於研究這個問題,認為這些困難可以用道德教育來克服。一個人從小就受到把他人利益同本身利益結合起來的教育,長大就會像關心自己的幸福一樣地關心他人的幸福。因為,歸根到底,公共利益是和個人利益一致的。尤其是在自由經濟制度下,每個人沿著最大個人利益的道路前進,就會完成對社會有最大利益的任務。懂得這一點,我們就應當有以個人利益自動起作用為基礎的真正社會和諧,這種個人利益被知識開導,並被難駕馭的本能的紀律所遏制。 因此,雖然邊沁主義者的出發點不同,他們獲得的實際結果卻同天賦自由學說的結果沒有什麼顯著的不同,總的來說,兩種勢力聯合起來,形成了一個學派,這個學派在改革時期對英國自由主義產生了極其巨大的影響。下面就來談談他們的工作。 注釋 【1】  皮姆(1583—1643):英格蘭政治家。——譯者 【2】  參閱1789年法國國民大會發表的《人權宣言》緒言。國民大會規定「人的天賦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權利」,以便「立法權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權力的行為,由於隨時能夠與每一政治機構的目的相比較,因而能受到更大的尊重。」 【3】  法蓋(1847—1916):法國文學史家,最著名論著為《19世紀的政治家和道德家》、《和平主義》及《女權主義》。——譯者 【4】  將1789年國民議會的宣言與1793年大會的宣言作一比較,無論相同還是相異,都是饒有趣味的,但是需要長篇大論。這裡我只隨便指出一、二點。 【5】  請與1793年宣言第1條對照:「社會的目的是共同幸福。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證人享有他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6】  飢餓工資:資本主義社會中難以維持溫飽生活的工資。——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