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二篇 利潤之平均利潤化

馬克思 《資本論》
第八章 不同的生產部門之不同的資本構成及由此引起的利潤率上的差異 前篇,除論證其他的事情外,還曾說明,在剩餘價值率不變時,利潤率可以發生變化,可以提高或減低。在這一章,我們也假定,勞動的榨取率,剩餘價值率,與勞動日長度,是一切生產部門——一國的社會勞動,便分成這各個生產部門——相等的。亞當斯密曾明白論證,各生產部門在勞動榨取上有種種的差別,這種差別,有許多,會有種種現實的或設想的相抵的理由,使其歸於平均,故在一般事態的研究上,可以把它們視為是外麥上的暫時的差別,而不放在計算之內。別一些差別,例如工資高度上的差別,既然第一卷開頭所說,是大部分出於單純勞動和複雜勞動間的差別,所以,這種差別雖會使各生產部門勞動者的狀況極不平等,但尚不致於影響各部門勞動的榨取程度。例如,金匠的勞動,比日傭勞動者的勞動,要有更優得多的給付,但金匠的剩餘勞動,也依同比例,比日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表現為更大的剩餘價值。工資與勞動日,從而剩餘價值率,在諸不同生產部門間或同一生產部門諸不同投資間的平均化過程上,雖會遇到種種地方的阻礙,但資本主義生產的進步,及各種經濟狀態受這種生產方法支配的情形,卻可以把這種平均化過程促進。這種種阻礙的研究,在研究工資的專門著作上,是極重要的,但在資本主義生產的一般的研究上,卻可視為是偶然的不關本質的事情而加以忽略。在這種一般的研究上,我們常假定,現實狀態與其概念相符合;換言之,我們常假定,現實狀態正好表現為它的一般的類型。 各國剩餘價值率之差別,從而,國民勞動榨取程度之差別,對於我們當前的研究,是全然沒有關係的。我們在這一篇,只要說明,在一國之內,一般利潤率是依什麼方法成立的。但很明白,我們在不同國民利潤率的比較上,只要把前已說明的和這裡待要說明的,拿來綜合起來就行了。我們先考察國民剩餘價值率上的差別,然後依據這種已知的剩餘價值率,比較國民利潤率上的差別。國民利潤率的差別,非起因於國民剩餘價值率上的差別時,一定有一些事情,作它的原因。在這些事情下,是和在本章的研究上一樣,我們假定,剩餘價值率是一般均等的,不變的。 在前章,我們曾論證,在剩餘價值率不變的假設下,仍可有某一些事情,將不變資本某部分的價值提高或減落,間接影響不變資本部分與可變資本部分的比例,從而,使一定資本的利潤率提高或減落。我們還說過,延長或縮短資本周轉時間的事情,也能依類似的方法,影響於利潤率。因為利潤額與剩餘價值額,與剩餘價值本身,是同一個東西,故利潤額——與利潤率有分別——是不因以上所述的價值變動,受影響的。這種價值變動,只會影響一定剩餘價值從而一定量利潤所依以表現的比率,換言之,只改變利潤的相對量,改變利潤量與墊支資本量的比率。固然,在資本因這種價值變動而發生游離或拘束的現象時,由此間接方法受影響的東西,將不僅是利潤率,而且是利潤本身。但這僅適用於現已投下的資本,不適用於新的投資。並且,利潤的增減,還須視同一資本所推動的勞動(因價值變動之故)以如何程度增減而定。換言之,須視剩餘價值率不變時同一資本的能生產的剩餘價值量(因價值變動之故),以如何程度增減而定。所以,這個外貌上所例外,不但不與一般法則矛盾,不但不是一般法則的例外,實際還只是一般法則應用上的特殊場合。 我們在前篇指出了,勞動榨取的程度不變,利潤率會隨不變資本構成部分的價值變化,或資本周轉時間的變化一同變化。由此,我們還可以推論,當其他情形不變,獨不同諸生產部門所使用的資本在周轉時間或資本有機構成部分的價值比例上有差別時,那種種同時並存的生產部門之利潤率,也會有差別。這種變異,在前篇被視為是在時間上繼起的在同一資本上發生的;在這裡,卻被視為是同時存在的,是在各生產部門諸同時並存的投資上,發生的。 在這情形下,我們必須研究(1)資本在有機構成上的差別;(2)資本在周轉時間上的差別。 這全部研究的前提,不待說是:我們說某生產部門的資本的構成或周轉時,是指投在這生產部門的資本之平均的標準的比例;一般的說,是指在該生產部門投下的總資本的平均,不是指其內的個別資本的偶差。 再者,我們既假定,剩餘價值率與勞動日是不變的,而在這個假定中,還包含工資也不變的意思,所以,一定量的可變資本,可表示一定量被推動的勞動力,並表示一定量自行對象化的勞動。所以,如果100鎊表示一百名勞動者一周的工資,從而在事實上,指示一百名勞動者的力,則n×100鎊,恰好表示n×100名勞動者一周的工資,鎊將表示名勞動者的工資。在這裡(工資為一定量時,情形常常是這樣的),可變資本被視為一定額總資本所推動的勞動量的指數。所以,所用可變資本的量的差別,也可以充作所用勞動力的量的差別之指數。如100鎊表示一周內一百名的勞動者,從而代表——假定每勞動者每周勞動六十小時——六千小時勞動,則200鎊代表一萬二千小時勞動,50鎊僅代表三千小時勞動。 我們已在第一卷說過,所謂資本的構成,是指資本的能動部分與其被動部分的比例,換言之,指可變資本與不變資本的比例。在這裡,我們有兩個比例必須考察。這兩個比例,雖在一定情形下,會發出相等的結果,但不是同樣重要的。 第一個比例,是立在技術基礎上的;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那必須認為是一定的。要在一日內(比方這樣說)生產一定量生產物,必須有由一定勞動者表示的一定量勞動力,把一定量的生產手段,機械原料等物推動,從而,生產地把它們消費掉。有一定數的勞動者,必須相應地,有一定量的生產手段;那就是,有一定量的活的勞動,必須相應地,有一定量對象化在生產手段中的勞動。這個比例,是各生產部門極不相同的;在同產業的各部門之間,也往往是極不相同的。而從另一方面說,在相差極遠的諸產業部門之間,這個比例也偶有完全一致或近於一致的。 這個比例,形成資本之技術的構成,而為資本之有機構成的真正基礎。 如果可變資本單純是勞動力的指數,不變資本單純是勞動力所推動的生產手段之量的指數,則在相異諸產業部門之間,這第一個比例也可以是相同的,例如,制銅工作與制鐵工作,可以拿勞動力與生產手段量的比例相等這件事為前提。但因銅比鐵貴,故在二場合,可變資本與不變資本之間的價值關係可以有差別,從而,兩個總資本的價值構成也不同。技術構成與價值構成的差別,在各產業部門,是由下述的事實指出了:即,當技術構成不變時,二資本部分的價值比例,可以發生變化,當技術構成變化時,二資本部分的價值比例,又可以保持不變。當然,後一種情形,必須在所用生產手段之量與勞動力之量的比例的變化,恰恰由二者價值上的相反的變化相抵消時,方才有發生的可能。 資本的價值構成——那是由資本的技術構成決定的,且反映資本的技術構成——被我們稱為資本的有機構成[1]。 所以,我們假設,可變資本是一定量勞動力的,或一定數勞動者的,或一定量被推動的活勞動的指數。我們已在前篇講過了,可變資本的價值量的變化可以僅表示同量勞動力的價格的增減。但我們既假定剩餘價值率與勞動日是不變的,又假定一定勞動時間的工資是一定的,所以,這一點可以無需在這裡論到。從另一方面說,不變資本的量差,可以是一定量勞動力所推動的生產手段之量的變化的指數,但這種差異,也可肇因於生產部門所推動的生產手段的價值的差異。這兩個觀點,都是要在這裡考慮的。 最後,下述諸重要事項,也須注意。 假設100鎊是一百名勞動者一星期的工資。假設每星期的勞動時間為六十小時,還假設,剩餘價值率為100%。在這場合,勞動者在六十小時內,有三十小時是為自己,三十小時是無代價地為資本家。100鎊的工資,其實不過實現了一百名勞動者三十小時的勞動,換言之,不過實現了三千小時的勞動;其餘三千小時勞動,則實現為100鎊剩餘價值,當做利潤,由資本家收去。所以,100鎊工資,並非代表一百名勞動者勞動一星期對象化的價值,它只指示(因假定勞動日的長度與剩餘價值率是一定的),這個資本,可以在合計六千小時內,把一百名勞動者使用。這100鎊資本所以能指示這點;第一,因為它指示了被使用的勞動者數,一鎊代表一名勞動者一星期,100鎊自代表一百名勞動者一星期;第二,因為在剩餘價值率為100%時,每一個被使用的勞動者所做的工作,是倍於所給於他的工資,所以,一鎊的工資,(即半星期勞動的表現),實際是推動一個星期的勞動;同樣100鎊雖只包含五十個星期的勞動,但實際是推動一百個星期的勞動。所以,可變的投在工資上面的資本,在其價值(即工資額)表示一定量對象化的勞動時,是一個量,在其價值僅為其所推動的活勞動量的指數時,是又一個完全不同的量。它所推動的活勞動,要比它所包含的勞動較大,故也表現為比可變資本價值為大的價值。這價值,一方面,由可變資本所推動的勞動者數決定,另一方面,則由此等勞動者所貢獻的剩餘勞動量決定。 這樣考察可變資本,可以引伸出如下的結論。 如在生產部門A投下的總資本每700鎊,僅以100鎊用作可變資本,600鎊用作不變資本,而在生產部門B投下的總資本700鎊,是以600鎊用作可變資本,僅以100鎊用作不變資本,則A的總資本每700鎊,僅推動100的勞動力,依照我們以前的假設,是推動一百勞動周或六千小時活的勞動,而B的總資本每700鎊,卻可推動六百勞動周或三萬六千小時活的勞動。A的資本,將僅占有五十周或三千小時的剩餘勞動,而B的同樣大的資本,卻可占有三百周或一萬八千小時的剩餘勞動。可變資本不僅是它自身所包含的勞動之指數;在剩餘價值率不變時,它還是剩餘勞動——它所推動的勞動超過它所包含的勞動的部分——的指數。勞動榨取程度相等,則在第一場合,利潤率為100/700即1/7,等於14 2/7%;在第二場合,利潤率為600/700即6/7,即85 5/7%,等於前者的六倍。B的利潤,實際也較大六倍(在A為100,在B為600)。因在B,相等的資本,推動六倍的活勞動;所以,在勞動榨取程度相等的限度內,B所造出的剩餘價值與利潤也六倍。 假設A投下的資本,不是700,而是7000;反之,B投下的資本卻僅為700,則在資本之有機構成不生變化時,資本A將在7000鎊中以1000鎊用作可變資本,雇用一千名勞動者一星期,推動六萬小時的活的勞動。在其中,包有三萬小時的剩餘勞動。但A每用700鎊資本所推動的活勞動,從而,所推動的剩餘勞動,依然僅等於B的1/6,所造出的利潤,也等於B的1/6。如所考慮者為利潤率,則A的利潤率仍為1000/7000即100/700,等於14 2/7%,B的利潤率仍為600/700,等於85 5/7%。如投資額相等,則這場合利潤率的不等,是因為在剩餘價值率相等時,所推動的活勞動量的不等,使所造出的剩餘價值量或利潤也不相等。 如果技術條件在一個生產部門,和在別一個生產部門相同,但所使用的不變資本要素的價值,在一個生產部門,比在別一個生產部門更大或更小,那也會發生實際上相同的結果。假設在二生產部門,都以100鎊用作可變資本,來雇用一百名勞動者一星期,並推動等量的機械與原料,但機械與原料的價格,在B的場合,要比在A的場合更高。例如,假設A可變資本100鎊,推動不變資本200鎊,B可變資本100鎊,推動可變資本400鎊。這樣,在剩餘價值率同為100%時,二場合所造出的剩餘價值,皆為100鎊;二場合的利潤,也皆為100鎊。但在A,等於1/3即等於33 1/3%;在B,等於1/5即等於20%。事實上,如果我們從二場合,各取出總資本的一個可除部分,我們將發覺,在B的場合,每100鎊僅有20鎊即1/5,取出來充可變資本,在A的場合,每100鎊卻有33 1/3鎊即1/3,取出來作可變資本。B每100鎊生產的利潤較少,因其所推動的活勞動,也較A每100鎊所推動的活勞動為少。在此,利潤率的差異,再還原為總資本每100鎊所產出的剩餘價值量(從而利潤量)的差異。 後一例與前一例的差別點,僅在此:在後一場合,A與B之間,只要變化A或B的不變資本價值,便可以得到均衡,因為我們原假定二者的技術基礎相等;但在第一場合,二生產部門的技術構成就有差別,所以,要得到均衡,自非在技術構成上發生革命不可。 各種資本的有機構成相異這一點,和它們的絕對量是沒有關係的。那只須問,在每100中,有多少是可變資本,有多少是不變資本。 用百分比率計算為不等量的諸資本(在這場合,它們就是等量的諸資本),雖有相同的勞動日,有相同的勞動榨取程度,但它們所產生的剩餘價值量,從而,所產生的利潤量,仍可以極不相等;因為,在不同的生產部門,資本有不同的有機構成,而有機構成的不同,又指示可變資本部分的不等,從而,指示其所推動的活勞動量的不等,並指示其所占有的剩餘勞動的不等;剩餘勞動既系剩餘價值的實體,故也為利潤的實體。總資本在各不同生產部門雖系以等量存在,但這諸等量卻包含不等量的剩餘價值的源泉,而剩餘價值之唯一的源泉,便是活的勞動。勞動榨取程度相等時,資本100所推動的勞動量,從而,資本100所占有的剩餘勞動量,取決於其可變部分之量。如果以百分比計算的90c+10v的資本,與同樣計算的10c+90v的資本,在勞動榨取程度相等時,能產出同樣多的剩餘價值或利潤來,那就非常明白,剩餘價值及價值一般,必須在勞動之外,還有別的源泉了。如此,經濟學之合理的基礎,便完全喪失了。再假設一鎊等於一名勞動者一星期(六十小時)的工資,剩餘價值率為100%,那很明白,一名勞動者在一星期內所能供給的總價值生產物,等於2鎊。十名勞動者一星期所能供給的總價值生產物,等於20鎊。在此20鎊中,10鎊代置勞動者的工資,所以,這十名勞動者只能創造剩餘價值10鎊。反之,九十名勞動者——其總生產物為180鎊,其工資為90鎊——卻可創造90鎊剩餘價值。利潤率在前一場合為10%;在第二場合,多為90%。如果不是這樣,則價值與剩餘價值就不是對象化的勞動了。各生產部門的資本,(以百分比計算,它們是等量的資本),既將以不等的部分,分為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既將推動不等量的活勞動,既將創造不等量的剩餘價值,從而,創造不等量的利潤,所以,依剩餘價值對總資本的百分比率來計算的利潤率,必不相等。 然若諸不同生產部門依百分比計算的諸資本,從而,諸不同生產部門的等量的諸資本,會因資本有機構成不等之故,產出不等的利潤,我們就可推論,在不同的諸生產部門,不等的諸資本之利潤,將不能與各資本量成比例,或者說,不同諸生產部門的利潤,將不與各自使用的資本量成比例。因為,如果說利潤會比例於投資量而增加,那就是說,以百分比計算的利潤,將互相等;如果是,則有機構成雖不同,不同諸生產部門諸等量的資本,仍將有相等的利潤率了。實則,在資本有機構成為已定數的同一生產部門內,或在資本有機構成相等的不同諸生產部門間,利潤量方才與所用的資本量成正比例。說不等量諸資本的利潤與其資本之量成比例,實等於說,等量資本會提供等量利潤,一切資本不問其量如何,其有機構成如何,其利潤率皆相等。 以上所說的話,包含一個前提:即,商品依價值售賣。一商品的價值,等於在其內包含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加在其內再生產的可變資本的價值,加可變資本的加量(即所產出的剩餘價值)。在剩餘價值率相等時,剩餘價值量定於可變資本量。資本100的生產物的價值,在一場合,為90c+10 v+10m=110;在別一場合為10c+90 v+90m=190。如商品是依照價值售費,第一個生產物賣110鎊,其中有10鎊代表剩餘價值或無給勞動;第二個生產物賣190鎊,其中有90鎊代表剩餘價值或無給勞動。 當互相比較的,是國民[2]利潤率時,這一點是特別重要。假設在歐洲某國剩餘價值率為100%,即勞動者半日為自己勞動,半日為僱主勞動;在亞洲某國,剩餘價值率為25%,即勞動者以一日的4/5,為自己勞動,以一日的1/5為僱主勞動。但在歐洲某國,國民資本的構成為84c+16;在亞洲某國,因機械等物使用較少,一定量勞動力所生產地消費的原料較少,其構成為16c+84v。如是,我們將得如下的算式: 在歐洲某國,生產物的價值=84c+16v+16m=116;利潤率=16/100=16%。 在亞洲某國,生產物的價值=16c+84v+21m=121;利潤率=21/100=21%。 亞洲某國的利潤率,比歐洲某國的利潤率,更高百分之二十五,前者的剩餘價值率,卻比後者的剩餘價值率,更小四倍。不過,如果像卡勒巴斯夏等人那樣推論,卻會得到相反的結論的。 在此,我們可以附帶講一講。不等的國民利潤率,大都是以不等的國民剩餘價值率為基礎。但在此章,我們所比較的不同利潤率,卻是以同一的剩餘價值率為基礎。 不待說,資本有機構成不等這件事,換言之,等量資本在不同生產部門所推動的勞動量不等,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限度內推動的剩餘勞動量不等這件事,可以引起利潤率的不等。但在此外,利潤率的不等,還有別一個源泉;那就是,資本在不同生產部門周轉所需的期間不一。我們在第四章已經講過,假設資本的構成相等,其他條件又相等,則利潤率與周轉期間成反比例。我們還講過,在周轉期間不等時,同一的可變資本,每年所可得的剩餘價值量是不等的。所以,周轉期間的差異,是等量資本不能在不同諸生產部門,在等時間內,生產等量利潤的別一個理由,從而是利潤率不能在不同諸生產部門相等的別一個理由。 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在資本構成上的比例本身,是不會影響利潤率的。要在下述二場合之一,它才會對利潤率發生影響。其一是,這構成的不等,與可變資本部分對不變資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恰相一致。在此場合,利潤率不等,乃是因為可變資本與不變資本的比例不等,不是因為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的比例不等。其二是,固定資本部分對流動資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與實現一定額利潤所需的周轉時間上的不等,相符應。當然,如果諸資本以不等的比例分為固定部分和流動部分,那常會在周轉時間上發生影響,使周轉時間不等。但不能因此,便結論說,諸資本實現一定額利潤的周轉期間,必不相等。比方說,A也許會不絕以生產物的較大部分化為原料等等,B卻在較長時間內使用相同的機械等等,而需用較少的原料;但在繼續生產的限度內,A與B總須以一部分資本投下,一個是當作原料,當作流動資本,一個是當作機械,當作固定資本。A不絕以其資本的一部分,由商品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再由貨幣形態轉化為原料形態。B則不絕以其資本的一部分,無變化地在較長時間內,當作勞動工具來利用。只要二者所雇用的勞動相等,那麼,他們在一年間賣出的生產物量,雖為不等的價值,但二生產物量所包含的剩餘價值卻是相等的。因此,雖說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構成不相等,周轉時間也不相等,但依總墊支資本計算的利潤率,卻不能相等。此二資本雖以不等的時間周轉,但它們在同時間內,依然實現等量的利潤[3]。周轉時間的不等,若不致影響同資本在一定時間內所占有所實現的剩餘勞動量,那是不關重要的。流動資本對固定資本的構成上的不等,既不必包含使利潤率不等的周轉時間上的不等,所以,當我們發覺利潤率不等時,那很明白,這種不等,決非起因於流動資本和固定資本的構成的不等,卻是因為,在這裡,流動資本和固定資本的構成的不等,僅指示一個會影響利潤率的周轉時間上的不等。 這樣看,不變資本在不同諸產業部門由固定資本對流動資本所發生的構成上的差異,就其本身說,是毫無影響於利潤率了。這是因為,決定利潤率的,是可變資本對不變資本的比例;並因為不變資本的價值,從而,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比例而言)的相對量,完全與不變資本之固定性質或流動性質,相獨立。但如下的事實,也是可以發現的;即,固定資本的顯著的發達,往往表示,生產是依大規模經營,不變資本是遠多於可變資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勞動力,和它所推動的生產手段量比例而言,顯得非常少。而諸種錯誤的結論,也就是由這個事實引起的。 於是,我們論證了,不同諸產業部門會因資本有機構成的不等,在一定限度內,還因周轉時間的不等,致有不等的利潤率;又論證了,利潤與資本的大小成比例,或等量資本會在等時間內提供等額利潤的法則(一般的傾向),只適用於有機構成相等,剩餘價值率相等,周轉時間相等的諸資本。當然,這個結論,還須以商品依照價值售賣這個假設(我們一向來的研究,都是這樣假設的)為前提。但從另一方面說,若把諸種非本質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區別,存而不論,則平均利潤率在各產業部門,無疑地,在現實上是沒有差異的,並且是不能發生差異的。不然資本主義的全部生產制度,都會被破壞。所以看起來價值學說就好像與現實的運行,與現實的生產現象不能兼容了;好像,此等現象的理解,是決不能得到的了。 本卷第一篇已經說明了,不問資本的有機構成如何不等,在生產上墊支等量資本的諸生產部門的生產物,總歸有相等的成本價格。對資本家而言,可變資本和不變資本的區別,會在成本價格上消滅。不問100鎊是依90c+10v的方法抑是依10c+90v的方法投下,必須墊支100鎊來生產的商品,總歸是費他100鎊,不更多也不更少。不問所生產的價值和剩餘價值如何不等,在不同諸生產部門投下等量的資本,總會有相等的成本價格。成本價格的等一,便是各種投資互相競爭的基礎。平均利潤就是由這種競爭成立的。 * * * [1]以上所說,已經在第一卷的第三版(第二十三章開頭的地方)簡略加以說明了。因為頭二版沒有把這段話包括進去,所以要在這裡複述一遍。——F. E. [2]譯者註:原版誤為「國際」,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3]由第四章所述,可知以上所說,只在以下的場合,是正確的。那就是,A和B的資本,有不同的價值構成,但它們的以百分率計算的可變成分,則與周轉時間成正比例,而與周轉次數成反比例。假設資本A的百分比構成為20c(固定的)+70c(流動的),那就是90c+10v=100。在剩餘價值率為100%時,10v會在一個周轉內,生產10m,從而,使一個周轉的利潤率=10%。反之,資本B卻=60c(固定的)+20c(流動的),那就是80c+20v=100。依照上述的剩餘價值率,周轉一次,這20會生產20m,從而一個周轉的利潤率=20%,那是倍於A的。但若A每年周轉二次,B每年僅周轉一次,則2×10,每年也生產20m,年利潤率遂相等,皆為20%——F. E. 第九章 一般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的形成及商品價值之生產價格化 資本的有機構成,在任一現實的瞬間,皆定於兩種情形:第一,定於所用勞動力對所用生產手段量的技術關係;第二,定於這些生產手段的價格。我們以前講過,資本的有機構成,應以百分比率考察。五分之四為不變資本,五分之一為可變資本的一個資本,其有機構成,應以80c+20v的公式表示。又,我們在此較時,還假設剩餘價值率是不變的;比方,假定是100%。在這場合,80c+20v的資本,會生出一個剩餘價值20m來,從而,依總資本計算的利潤率也為20%。其生產物的現實價值如何大,還須視不變資本的固定部分及其依磨損而移入生產物去的部分如何而定。但因這個事情,對於利潤率及我們現在的研究毫無關係,所以,為求簡明起見,我們且假定,隨便在何處,不變資本總是一律地,全部地,移到資本的年生產物中去。我們還假定,不同諸生產部門的資本每年所實現的剩餘價值,與其可變部分的量比例而言,是相等的。換言之,我們把周轉期間不等在這方面所能引起的差異,暫時置於度外。這一點,是我們以後要研究的。 假設有五個不同的生產部門;在這五個生產部門投下的資本的有機構成,是各不相同,有如下表: 這裡我們有五個不同的生產部門,勞動的榨取程度相等,利潤率則因資本的有機構成不等,而極有差別。 這五個部門投下的資本總額,等於500,由這五個資本生產的剩餘價值總額,等於110;由這五個資本生產的商品價值總額,等於610鎊。我們且把這500,看作是一個資本,把資本Ⅰ到資本Ⅴ,當作是這一個資本的諸部分,(好比,一個紡棉工廠,其相異諸部,例如梳刷室,豫紡室,紡績室所投下的資本,是以不同的比例,分為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全工廠的平均比例,就是依照這些來計算)。如是,這個資本500的平均構成,應為390c+110v,以百分比率計算,應為78c+22v。如認資本每100為總資本的五分之一,則其平均構成應為78c+22v;每100將提供平均剩餘價值22。所以,平均利潤率為22%。從而,由資本500生產的總生產物的五分之一的價格,將為122。所以,墊支資本五分之一的生產物,也須依照122的價格售賣。 但為要避免完全錯誤的結論,必須假定,不是一切的成本價格,皆等於100。 在資本的有機構成為80c+20v,剩餘價值率為100%,不變資本全部移入年生產物時,資本Ⅰ100所生產的商品的總價值=80c+20v+20m=120。這個結果,在一定生產部門,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發生的。但其比例不儘是c:v=4:1。因為,在此較相異諸資本每100所生產的商品價值時,我們必須記著,其價值,須視c的構成(固定資本部分與流動資本部分)之相異而異,且須記著,諸相異資本的固定部分的磨損,有緩速不等,從而,在同時間內移入生產物去的價值量也不等。不過,如所論為利潤率,這二點卻是沒有關係的。無論80c是以80的,50的,或5的價值移入生產物中去,又無論年生產物是=80c+20v+20m=120或=50c+20v+20m=90,或=5c+20c+20m=45,生產物價值超過其成本價格的剩餘,總是等於20;在這各場合計算利潤率,皆須以這20,依資本100來計算。所以,資本Ⅰ的利潤率,在每一場合,皆為20%。為求更明白起見,我們且在下表,用相等的五個資本,假設其不變資本,以不等的部分,移入生產物的價值中。 再把資本Ⅰ到資本Ⅴ,當作一個總資本,我們將看見,在這場合,這五個資本總和500的構成=390 c+110 v,從而,其平均構成=78c+22v。依然和以前一樣。平均的剩餘價值也為總資本的22%。如我們以這個剩餘價值,平均分配於這五個資本之間,我們便為商品價格,得到了下表: 總括起來說,商品的售賣,有2+7+17=26在價值以上,有8+18=26在價值以下,所以,價格與價值之差,依剩餘價值之均等的分配,換言之,因有墊支資本每100的平均利潤加入第Ⅰ至第Ⅴ各商品成本價格內,故得以相互均衡。商品一部分在價值以上售賣,別一部分則依同比例在價值以下售賣。也就因這種商品是依照這樣的價格售賣,所以,Ⅰ至Ⅴ的利潤率得一致為22%,而無論資本Ⅰ至Ⅴ的有機構成如何不同。把各不同生產部門的不同的利潤率加以平均,而以此平均數加在各不同生產部門的成本價格內所得之價格,這就是生產價格。生產價格(Produktionspreise)成立的前提,為一般利潤率之存在;而一般利潤率所以存在,又因各特殊生產部門本身的利潤率,已經還原為這樣多的平均利潤率(Durchschnittsraten)。特殊的利潤率,在每一生產部門,皆,且如本卷第一篇所說,是由商品的價值說明的。沒有這種說明,一般利潤率(從而商品生產價格),便依然是一種無意義無內容的概念。總之,商品生產價格,等於商品成本價格加平均利潤率所應有而以百分比率計算的利潤,換言之,等於成本價格加平均利潤。 因諸不同生產部門投下的資本,有不同的有機構成;又因可變資本在一定量總資本中所占的百分率不等,等量資本所推動的勞動量極不相等,所以,它所占取的剩餘勞動量,它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也是極不相等的。在諸不同生產部門內支配的利潤率,原來是極不等的。但此等不同的利潤率,將由競爭,均等化為一般利潤率。這所謂一般利潤率(Allgemeinen Profitrate),即是指這各種不同的利潤率的平均。照這個一般利潤率計算應歸於一定量資本(不問其有機構成如何)的利潤,稱為平均利潤。一個商品的價格,如等於它的成本價格,加它生產上所使用的(不僅指它生產上所消費的)資本的年平均利潤中,比例於它的周轉條件所應分歸於它的部分,那便是它的生產價格。舉個例。假設有一個資本500,其中有100為固定資本,400為流動資本,流動資本每周轉一次,固定資本即磨損10%,此周轉期間的平均利潤為10%。這樣,這個周轉期間內造成的生產物的成本價格,將為10c(磨損)+400(c+v)(流動資本)=410,其生產價格為410(成本價格)+50(500的10%的利潤)=460。 所以,各不同生產部門內的資本家,將由商品的售賣,得回他在商品生產上所消費的資本價值,但不能穩得他在本生產部門依商品生產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和利潤。他們能夠確得的,只是社會總資本在一切生產部門在一定時間內生產的總剩餘價值或總利潤,依平均分配法,應分於總資本每一個可除部分的剩餘價值或利潤。在每一年或任何期間內,總資本的每100的部分,應該得怎樣多的利潤,它在這個期間內(不問其構成如何),就會得到這樣多的利潤。所以,如所論為利潤,各個資本家等於是一個股份公司的股東。在這個股份公司內,資本每100為一股,利潤平均分配於各股之間,所以,就不同的資本家而言,利潤多寡不等,僅因各人在社會總企業上投下了多寡不等的資本。換言之,因各人在總企業上有多寡不等的比例股份或股數。商品價格中應被用來代置那在商品生產上消費掉的資本價值的部分,從而,應被用來購回這樣消費掉的資本價值的部分——即成本價格——雖全視各生產部門內的支出額來決定,但商品價格的別一部分,即成本價格以上的利潤,卻不受決定於這一定額資本在一定生產部門在一定時間所生產的利潤額。那要看,所用的資本,當作總生產上所使用的社會總資本的可除部分,在一定時間內,平均應有多少的利潤而定[1]。 所以,如果一個資本家是依生產價格售賣商品,他就會得回一些貨幣,與商品生產上所消費的資本的價值量相比例,並取得一個利潤,與其墊支資本在社會總資本內所占的可除部分相比例。成本價格是特殊的。加在成本價格上面的利潤。卻和特殊的生產部門沒有關係,不過是墊支資本每100所應有的單純的平均利潤。 且假定,上例所舉的五個不同的資本Ⅰ至Ⅴ,是屬於一個人。已知Ⅰ—Ⅴ諸所用資本每100在商品生產上消費幾許可變資本,幾許不變資本。Ⅰ至Ⅴ諸商品的價值的這幾部分,將成為此等商品的價格的一部分;因為,至少,必須有這個價格,才足以代置所消費的資本部分。成本價格,是Ⅰ至Ⅴ諸商品彼此不同的。所有者會把這種種不同,分別記下來。但這個資本家會把資本Ⅰ至Ⅴ所生產的不同的剩餘價值量或利潤量,認為是他墊支的總資本的利潤,所以,每100皆可獲得一定的可除部分。Ⅰ至Ⅴ諸投資所生的商品的成本價格,雖各不相同,但資本每100的利潤所加到售賣價格(Verkaufspreise)內去的部分,卻是這各種商品相等的。Ⅰ至Ⅴ諸商品的總價格,將等於其總價值,那就是,等於Ⅰ至Ⅴ的成本價格總額,加Ⅰ至Ⅴ所生產剩餘價值總額或利潤總額。實在說,那也就是Ⅰ至Ⅴ諸商品所包含的勞動(過去的勞動和新加的勞動)量的貨幣表現。社會本身,當作一切生產部門的總和,也是這樣,把所生產的商品的生產價格總和,等於其價值總和。 以上所說,似乎是和這個事實矛盾的;那就是,在資本主義的生產上,生產資本的各個要素,在原則上,都是在市場上買得的,其價格已經包含利潤,從而,每個生產部門的生產價格(其內包含利潤),都會移轉作別一個生產部門的成本價格。但是,假若我們把全國商品的成本價格的總和放在一面,把其利潤或剩餘價值的總和放在別一面,那很明白,我們的計算必定是正確的。例如,設有商品A,其成本價格可以包含B、C、D等等的利潤,或A的利潤,也可以包含在B、C、D等等的成本價格中。但我們計算時,A的利潤總不會加在A自己的成本價格中;B、C、D等等的利潤,也是不會加在它們自己的成本價格中的。沒有誰會把自己的利潤,加在自己的成本價格內。假設有n生產部門,每一個部門賺得的利潤,皆等於p,如是,此一切生產部門的總成本價格=k-np。就全部的計算來說,若有某生產部門的利潤,會移入別個生產部門的成本價格中,則就最終生產物的總價格說,這個利潤就已經被計算在內了,所以,不能再出現在利潤的方面。如果它竟出現在這方面,那一定因為,這個商品本身就是最終生產物,其生產價格不再加入別種商品的成本價格之內。 如果有一個總和p(代表生產手段的生產者的總利潤)加入別一個商品的成本價格中,而在這個成本價格中,又有一個利潤p1加入,則總利潤P=p+p1。商品的總成本價格,減去一切由利潤構成的價格部分,在這場合,就等於它自身的成本價格減P了。稱這個成本價格為k,那很明白,k+P=k+p+p1。第一卷第七章第二節已經講過,每一個資本的生產物可以視為有一部分僅代置資本,別一部分則表現為剩餘價值。把這種計算方法應用到社會的總生產物來,是要加以修正的。因為,就社會全體考察,已在亞麻價格中包含的利潤,不能同時當作麻布價格的部分,又當作亞麻生產家的利潤;這是二重的計算。 當A的剩餘價值移轉為B的不變資本時,剩餘價值和利潤之間,是沒有分別的。對商品的價值而言,商品內含的勞動是有給的,還是無給的,原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那不過指示,A的剩餘價值,由B支付。在總計算上,A的剩餘價值,是不能二重計算的。 區別在於下一點。不待說,資本B的生產物的價格,得因B所實現的剩餘價值,比附加在生產物價格中的利潤更大或更小,而與其價值相違,但形成資本B的不變部分的商品和當作勞動者生活資料間接形成可變部分的商品,也有這樣的情形。先就不變資本而論,那也是等於成本價格加剩餘價值,所以在這裡,是等於成本價格加利潤。這利潤,比它所代位的剩餘價值,又是可以更大或更小的。次就可變資本而論,則平均的日工資,固常與勞動者為生產自身生活資料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價值生產物相等,但必要勞動時間之數,又因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價格與其價值不一致之故,不得不有改變。但歸根結底,這裡所說的話,都不過表示某種商品所入的剩餘價值過多,某種商品所入的剩餘價值過少,從而,生產價格與其價值之差,得互相抵消。總之,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全體下,一般的法則,往往依一種極錯綜而近似的方法,在不絕的變動中,當作一個不能確定的平均,或當作一個支配的傾向,來貫徹。 因為一般利潤率是由墊支資本每100在一定期間內(比方說一年內)的各種利潤率的平均成立的,所以,資本周轉期間不同所引起的區別,也在一般利潤率上,消滅了。但這種不同,對於各種不同生產部門的不同的利潤率(一般利潤率,即是由這各種利潤率的平均成立的),卻有決定的作用。 以上的例解,說明一般利潤率如何形成。在這個例解內,我們假設,在每個生產部門內,每個資本皆等於100。我們所以如此假定,乃因要指明利潤率的以百分率計算的差異,並進而指明等量資本所生產的商品價值的差異。不待說,各特殊生產部門所造出的現實的剩餘價值量,定於所用資本之量;因為,在每一個這樣的生產部門之內,資本的構成都是已定的。但所用資本為100,為m×100抑為xm×100,那是無影響於一個生產部門的特殊的利潤率的。無論總利潤為10:100抑為1000:10000,利潤率總歸是10%。 但因各不同生產部門有不同的利潤率(這是因為,各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或利潤量,將視可變資本對總資本的比例,而極有差異),所以,很明白,社會資本每100的平均利潤,從而平均利潤率或一般利潤率,也視各生產部門所投的資本量如何,而大有差異。假設有四個資本A、B、C、D。四個資本的剩餘價值率皆等於100%。又假設總資本每100中,在A有可變資本25,在B有可變資本40,在C有可變資本15,在D有可變資本10。這樣,總資本每100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或利潤,在A為25,在B為40,在C為15,在D為10。合計為90。如果這四個資本的數額是相等的,平均利潤率便是90/4%或22 1/2%。 但若總資本量如下:A=200,B=300,C=1000,D=4000。在這場合,生產的利潤為50,120,150,400。資本合計為5500,利潤合計為720,平均利潤率即為13 1/11%。 所生產的總價值量,視A、B、C、D各自墊支的總資本量不等而不等。所以,要求得一般利潤率,單是把各生產部門的不等的利潤率,求得一個平均,還是不夠的;那還要顧到,各種利潤率在平均數的形成上,參加有怎樣的相對的重量。但這個相對的重量,又視各特殊部門所用的資本的比例量而定。換言之,視各特殊生產部門所用的資本,在社會總資本中,占有怎樣大的可除部分而定。總資本中是大部分提供高的利潤率抑是大部分提供低的利潤率,當然是一件極有關係的事,這是會引起極大的差別的。又,這個相對的重量,還取決這個事實:即,有多少資本投在可變資本(與總資本相對而言)較大的部門,有多少資本投在可變資本(與總資本相對而言)較小的部門。這當中的情形,和平均利息率的情形,是完全一樣的。有某富翁,依各種利息率如四厘,五厘,六厘,七厘等等,將各式各樣的資本放出。他們的平均利息率,完全看他依各種利息率放出的資本,各系多少而定。 所以,一般利潤率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 (1)是不同諸生產部門的資本的有機構成,從而,是個個生產部門的不同的利潤率。 (2)是社會總資本在各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從而是在各特殊生產部門依特殊利潤率投下的資本之相對量。那就是,各特殊生產部門所吸收的社會總資本的比例部分。 我們在第一卷第二卷只討論商品的價值。現在,我們一面插進了商品的成本價格,那是價值的一部分。一面又提出了商品的生產價格,那是價值的一種轉成形態。 社會的平均資本的構成,假設為80c+20v,年剩餘價值率m′假設為100%。這樣,資本100每年的平均利潤為20,一般的年利潤率為20%。不問資本100在一年內生產的商品的成本價格k如何,其生產價格當為k+20。在資本構成為(80-x)c+(20+x)v的生產部門,實際生出的剩餘價值或年利潤為20+x,那就是比20更大;所生產的商品價值為k+20+x,也較k+20為大,那就是,較它們的生產價格為大。反之,在資本構成為(80+x)c+(20-x)v的生產部門,則每年生出的剩餘價值或利潤=20-x,那就是比20更小,從而,商品價值為k+20-x,與生產價格k+20比較,是更小的。設把周轉期間的區別存而不論,則商品生產價格僅在資本構成為80c+20v的部門內:與其價值相等。 勞動的社會生產力,視一定量勞動,從而,一定數勞動者在一定數勞動日內推動的生產手段量是怎樣大,從而,視一定量生產手段所必要的勞動量是怎樣小而有發展上的種種差別。所以,與社會平均資本比較,不變資本百分率較大,可變資本百分率較小的資本,我們稱其為「高位構成」資本。反之,與社會平均資本比較,不變資本百分率較小,可變資本百分率較大的資本,我們稱其為「低位構成」資本,最後,恰好與社會平均資本有同樣構成的資本,我們稱其為「平均構成」資本。假設社會平均資本是依80c+20v的百分率構成的,則由90c+10v構成的資本,是社會平均以上的;由70c+30v構成的資本,是社會平均以下的。一般說,如果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mc+nv,m與n為不變量,而m+n=100,則由(m+x)c+(n-x)v代表的單個資本或資本群,皆為高位構成資本,而由(m-x)c+(n+x)v代表的,皆為低位構成資本。這各種資本將如何發揮它們的機能,可由下表一覽而知。(在此表內,Ⅰ指示平均構成,平均利潤率為百分之二十。) Ⅰ. 80c+20v+20m 利潤率=20% 生產物價格=120 價 值=120 Ⅱ. 90c+10v+10m 利潤率=20% 生產物價格=120 價 值=110 Ⅲ. 70c+30v+30m 利潤率=20% 生產物價格=120 價 值=130 即資本Ⅱ所生產的商品,是價值比生產價格更小,資本Ⅲ所生產的商品,是生產價格比價值更小的。只有資本Ⅰ,在資本構成恰好與社會平均構成相等的生產部門,是價值與生產價格相等的。須注意者,我們在應用這個表式於一定場合時,務須考慮到,在什麼程度內,c與v的比例和一般的平均比例之差,不是由於技術構成上的差別,而僅由於不變資本諸要素的價值的變動。 以上的說明,對於商品成本價格的決定,是一種修正,那是確實的。我們原來假定,一個商品的成本價格,等於它生產上所消費的商品的價值。但商品的生產價格,對於它的購買者,正是成本價格,並且會當作成本價格,參加到別種商品的價格形成上去。因為生產價格可以和商品價值相差,所以,包含別個商品生產價格的商品的成本價格,與總價值的這一部分——這一部分是由它生產上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構成的——比較,可以在其上,也可以在其下。我們必須記著成本價格的這個變化的意義,所以,如假設某特殊生產部門的商品的成本價格,等於它生產上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那常有引起誤謬的可能。但我們現在的研究,是無須在這一點上而去進一步考察的。商品成本價格,常較其價格為小的命題,依然是正確的。因為,無論商品成本價格怎樣與它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相差,這個前行的誤謬,都是和資本家沒有關係的。商品的成本價格,是一個已定的前提,是一個與資本家生產相獨立的前提,而資本家生產的結果,則為一個包含剩餘價值(即成本價格以上的價值超過分)的商品。現在,商品成本價格較商品價值為小的命題,已在實際上變為商品成本價格較商品生產價格為小的命題了。在所論為社會的總資本時,生產價格是與價值相等的,而在此際,成本價格較生產價格為小的新命題,也就與成本價格較價值為小的命題,歸於一。雖然二者在特殊生產部門的意義可以不相一致,但如下的事實,依然是有根據的:即,從社會的總資本考察,所產生的商品的成本價格,總比其價值或生產價格(在這場合,所生產的商品總額的生產價格,是與其價值相一致的)為小。商品的成本價格,僅指商品內包含的有給的勞動量,價值卻指其內包含的勞動總量,有給的和無給的。生產價格則指有給勞動加一定量無給勞動的總和。這一定量無給勞動的決定,是與特殊生產部門無關係的。 商品的生產價格=k+p(成本價格加利潤)的公式,現在更是嚴密地規定了。p=kp′(p′代表一般利潤率),所以,生產價格=k+kp′。假設k=300,p′=15%,則生產價格k+kp′=300+300×15/100=345。 商品的生產價格,在各特殊生產部門,在如下諸情形下,得發生量的變化; 第一種情形是商品的價值不變,(它在生產上所消費的死勞動和活勞動之量也不變),但一般利潤率發生一種與特殊生產部門無關的變化。 第二種情形是一般利潤率不變,但價值在這特殊生產部門因技術變化,或因構成該部門不變資本的商品的價值變化,而發生變化。 第三種情形是上述兩種情形共同發生作用。 特殊生產部門內的事實上的利潤率,雖不斷會發生大的變動,但一般利潤率的現實的變動,除因有經濟上異常的事變外,通例是一種極徐緩的結果。能引起這種結果的,是一系列橫亘極長時期的搖動,這種搖動必須經過極長的時間,才能相互結合,相互平均,並引起一般利潤率的變化。是故,短期間內(把市場價格的變動存而不論)生產價格的變化,總分明是因商品價值發生了現實的變動,換言之,因生產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總和,發生了變動。當然,價值相等但其貨幣表現變動的情形,是我們這裡不要討究的[2]。 反之,很明白,如從社會總資本考察,則此總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總額(以貨幣表示,即為價格)=不變資本的價值+可變資本的價值+剩餘價值。假設勞動榨取率不變,則在剩餘價值量不變化的限度內,除非不變資本的價值變化了,或可變資本的價值變化了,或二者皆變化了,從而,C變化了,以致(一般利潤率)也變化;不然,利潤率是不會變化的。在上述每一種情形下,一般利潤率的變動,都以商品(構成不變資本的或構成可變資本的,或同時構成二者的商品)價值的變動為前提。 又,如商品價值不變,就只要勞動榨取率變化,一般利潤率就可以發生變化的。 還有,勞動榨取率不變,但只要所用勞動的總額,與不變資本比較,因勞動過程的技術變化之故,發生變化了,一般利潤率也會變化的。但這種技術變化,必表現在商品價值的變化上,並陪伴著發生商品價值的變化。因為,在這情形下,商品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必比以前增加或減少。 我們已在第一篇講過,如果從量的方面考察,剩餘價值和利潤是一致的。但利潤率原來就和剩餘價值率有別。一看,好像利潤率只是剩餘價值率的別一種計算方法。這種計算方法,只足以矇混剩餘價值的現實的起源,使其神秘化罷了。因為,剩餘價值率不變時,利潤率可以漲落,反之,利潤率不變時,剩餘價值率可以漲落,並且因為資本家實際關心的,只是利潤率。不過,有量的差別的,總只是剩餘價值率和利潤率,不是剩餘價值和利潤。利潤率,是以總資本為基礎的剩餘價值,總資本是利潤率的計算標準;即因此故,所以,剩餘價值就像是從總資本生出的,並均等地,從總資本各部分生出了。這樣,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有機的差別,就在利潤概念上消滅了;而在事實上,剩餘價值也就在它的變形(利潤)上湮滅了它的起源,湮滅了它的性質,而成為不能認識的了。不過,在此以前,我們提到利潤和剩餘價值的差別,我們總是指一種質的變化,一種形態變化;在變化的第一階段上,利潤率和剩餘價值率雖已有量的差別,但這種量的差別,在利潤和剩餘價值之間,還是不存在的。 現在不同了。自一般利潤率成立,從而,平均利潤——與各生產部門所用資本之量相比例的平均利潤——成立以來,情形就不同了。 自此以後,各特殊生產部門實際生出的剩餘價值,從而,實際生出的利潤,便只偶然與商品售賣價格中包含的利潤一致了。現在通例在利潤和剩餘價值之間,是有了量的差別了;就其比率說,也一樣。假設勞動的榨取率不變,則特殊生產部門生出的剩餘價值量,與其說直接對該生產部門的資本家重要,無寧說它的重要,是表現在社會資本的總平均利潤上,從而,對資本階級全體是重要的。對於特殊生產部門內的資本家,這個剩餘價值量,僅平均利潤的決定上,有共同決定的作用[3]。但這個過程,是在他背後進行的,他看不見,也不了解,並且也不關心。利潤和剩餘價值間——不僅是利潤率和剩餘價值率間——的現實的量差,遂在各特殊生產部門,完全把利潤的性質和起源隱蔽了。不僅在此存心要隱蔽的資本家,看不見它的性質和起源;即勞動者也是如此。在價值化為生產價格時,價值本身的決定基礎是被掩蔽了。最後:在剩餘價值化為利潤時,形成利潤的那一部分商品價值,與形成商品成本價格的那一部分價值,是被分開了,無怪價值概念會在這裡使資本家失措。他放在自己面前的,不是商品生產上所費的總勞動,而只是總勞動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他在生產手段——活的或者死的——形態上支付了的,所以,在他看,利潤好像是商品內在價值以外的東西。當人們從特殊生產部門考察,說加在成本價格內的利潤的決定非由於該部門內部的價值形成的限界而由於外部的事情時,這種意見便被承認了,證明了,確定了。 內部的關聯,在此還是第一次被說明,如本卷以下及第四卷所說,一向來的經濟學,不是固守價值規定,視為基礎,而強蠻把剩餘價值和利潤間,剩餘價值率和利潤率間的差別抽象,便是固守現象上明白的區別,而把價值規定和一切科學方法的基礎放棄。理論家的混亂,再明白沒有地證明了,只注意競爭而不能看透任何現象的實際資本家,決不能穿過外表,以認識這個過程之內部的本質和內部的形式。 第一篇所展開的關於利潤率漲落的各種法則,實際是有下述二重意義的。 (1)就一方面說,這些法則,也便是一般利潤率的法則。人們看見有許多原因使利潤率漲落,一定會相信,一般利潤率也必定是每日變化的。實則,一個生產部門的變動,可以抵消別一個生產部門的變動,以致各種影響互相交錯而失去作用。這當中的變動,最後是傾向那一方面,固然是我們以後要研究的事情,但這是極緩慢的。一個生產部門的變動,雖然是突然的頻繁的,時間長短不一的,但其趨勢,是依照時間的序列,相互抵消,從而,在漲價之後會跌價,在跌價之後會漲價,以使此等變動,限制在局部的特殊的生產部門內。最後,這各種局部的變動,也是相互中和的。各特殊生產部門內發生的變動,及其與一般利潤率的差違,一方面,會在一定時間內歸於相互的均衡,不致影響到一般利潤率,他方面,這種變動,又因為會與其他各部門同時發生的局部的變動相抵消,故不致影響到一般利潤率。一般利潤率不是單由一個部門的平均利潤率決定的,並且要由總資本在各特殊部門的分配來決定。這種分配是不絕變動的,這是一般利潤率發生變動的別一個不斷的原因。但這個原因,因為是不間斷的多方面的,故大體說是會互相抵消的。 (2)就他方面說,在各生產部門內,總會有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使利潤率的變動,在其騰落變動尚未堅定,足以影響一般利潤率,並取得局部以上的意義以前,有一個活動的範圍。在這個空間的和時間的限界之內,本卷第一篇所展開的利潤率法則,也是合用的。 在剩餘價值最初轉化為利潤之際,資本各部分同樣生出利潤的理論的見解[4],表現了一個實際的事實。不問產業資本是如何構成。不問是四分之一為死勞動,四分之三為活勞動,還是四分之三為死勞動,四分之一為活勞動。當然,假設勞動榨取率相等,並把個個的區別存而不論(這種種區別將會消滅的,因我們在這二場合,都只注意全生產部門的平均的構成),四分之一為死勞動,四分之三為活勞動的產業資本所吸取的剩餘勞動或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將三倍於四分之三為活勞動,四分之一為死勞動的產業資本。但無論如何,這二場合所造出的利潤,總是相等的。眼光狹小的個個資本家,乃至各特殊生產部門內的資本家全體,很有理由地,認他的利潤,不是由他所雇用或該生產部門所雇用的勞動決定。就他的平均利潤說,這是完全正確的一種看法。他的利潤,究在何程度內,依照總資本(即資本家全體)的勞動榨取而成立,這個關聯,一直就是秘密。因為資產階級的理論家,政治經濟學者,沒有把這種關聯暴露,所以是更加如此。勞動——不僅指生產一定生產物所必要的勞動,且指所雇勞動者數——的節省和死勞動(即不變資本)使用的增加,從經濟方面看,似乎是一種完全正當的操作,且也好像完全對於一般利潤和平均利潤,沒有影響。活勞動怎樣能說是利潤的唯一的源泉呢?你看,生產上必要勞動量的減少,不僅不會侵犯利潤,在一定情形下,且好像是增加利潤的直接的源泉,至少就個個資本家說是如此似的。 如果在某生產部門,成本價格中代表不變資本價值的部分增加或減少了,這一部分,會從流通中出來,自始即以增量或減量,加入商品的生產過程內。從另一方面說,如果在同時間內雇用同數勞動者所供給的生產物已經增加或減少,從而,在勞動者數不變時,生產一定量商品所必要的勞動量發生變化,則總生產物的成本價格中那代表可變資本價值的部分不變,它所加於總生產物的成本價格的數量也不變。但個個商品(其總和即為總生產物)所包含的勞動(有給勞動與無給勞動)量,卻會增加或減少,從而,在為這個勞動而起的支出(即工資)中,它所須分擔的部分,也會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家所支付的總工資雖不變,但就各個商品計算,他所支付的工資,卻已有變動了。在此也可說商品成本價格的這一部分,變化了。不過,無論個個商品的成本價格(因個個商品自身或其構成要素髮生了這樣的價值變化),或一定量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總和的成本價格,是增大抑是減小,平均利潤比方說是10%,那總歸就是10%的;雖然就個個商品考察,同一10%,因個個商品成本價格由這種種價值變動發生了量的變動,可以代表極不等的數量[5]。 在所論為可變資本——這是最重要的,因為它是剩餘價值的源泉,並且因為各種隱蔽可變資本和資本家致富方法的關係的事情,都足使資本主義的體系神秘化,——時,情形是更粗雜的,或在資本家看來是如此。假設100鎊的可變資本,代表一百名勞動者一星期的工資。在勞動日為已知數時,如果這100鎊每星期生產二百件商品=200W,這樣,1W——暫不問成本價格中由不變資本加入的部分——就費10先令了,因為100鎊=200W,所以1W=100/200鎊,即10先令。現在假設勞動的生產力變動了,比方說,已經加倍了。這樣,同數勞動者在同時間內生產的,當為200W的二倍,比以前倍加了。在這場合(以成本價格單由工資構成的情形為限)100鎊=400W所以,1W=100/400鎊=5先令了。反之,假設生產力減低了一半。這樣,等量勞動就能生產200/2W,因為100鎊=200/2W,所以1W=200/200鎊=1鎊。商品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發生變化,以致商品價值發生變化時,就成本價格或生產價格說,好像是分擔等額工資的商品量,已經增加或已經減少,那就是在同等勞動時間同等勞動工資所生產的商品量已經增加時增加,在它已經減少時減少。資本家及經濟學家也看到了,有給勞動應歸於個個商品的部分,須隨勞動生產力變化而變化,從而,每個商品的價值,須隨勞動生產力變化而變化。但他們沒有看到,個個商品中包含的無給勞動,也是這樣的。又,因為平均利潤只偶然由該生產部門所吸收的無給勞動來決定,所以,他們更加不能看到這點。商品價值定於其中所含的勞動這事實,直到現在,還是表現在這樣模糊曖昧的形式上的。 * * * [1]舍爾彪利埃《富與貧》巴黎日內瓦1840年第116頁以下。 [2]歌爾伯《個人致富之原因與方法的研究》倫敦1841年第33頁以下及第174頁。 [3]很明白,在這裡,我們且不說到由工資剋扣,獨占價格等等可以暫時取得額外利潤這一點。——F. E. [4]馬爾薩斯《經濟學原理》第二版倫敦1836年第268頁。 [5]歌爾伯前書第20頁。 第十章 競爭及一般利潤率的均衡化·市場價格及市場價值·剩餘利潤 一部分生產部門所使用的資本,有中位的或平均的構成,那就是,恰好有或近似有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 這些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商品的生產價格,與其價值的貨幣表現,恰好是一致的,或近於一致的。我們若沒有別的方法可以求到數學的限界,那就只有這個了。競爭會這樣把社會資本,分配在各不相同生產部門間,使各部門的生產價格,得以中位構成的諸生產部門的生產價格——即=k+kp′(成本價格加平均利潤率乘成本價格之積)——為準型。這種平均利潤率,不外是中位構成的諸生產部門的依百分率計算的利潤;在這諸生產部門,利潤是和剩餘價值一致的。因此,利潤率得在各生產部門相等,即互相均衡,化為中位生產部門(即資本平均構成支配著的部門)的利潤率。諸不同生產部門全體的利潤總額,必須是與剩餘價值總額相等的;社會總生產物的生產價格的總額,也必須與其價值的總額相等。但很明白,有各式各樣的構成的生產部門的均衡化,其趨勢,是使它們與中位構成(無論是恰好與社會的平均相一致,抑是近似與社會的平均相一致)的諸部門,歸於均等。而在有幾分類似的諸部門間,更有一種均衡化的向理想中位(即實際上不存在的中位)的趨勢,那就是以理想中位為準繩的趨勢。這個趨勢,必然會這樣支配著,從而,使生產價格成為價值的單純的轉形,使利潤成為剩餘價值的單純的部分。不過,剩餘價值的這一部分的劃分,並非比例於各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卻是比例於各生產部門使用的資本量,所以只要資本之量相等,那就無論構成如何,它總會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全量中,分別同樣大的一份(可除部分)。 拿有中位構成或近似中位構成的資本來說,生產價格是恰好與或近似與價值相一致的,利潤是恰好與或近似與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相一致的。別的資本,不問構成怎樣,皆會在競爭的壓迫下,有一種趨向,要與中位資本均衡化。但因中位構成的資本,與社會平均資本相等或近於相等,故一切資本,不問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怎樣,皆有一種趨勢,要在其商品價格中,實現平均利潤,而不實現它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那就是實現生產價格。 反過來,我們也可說,在平均利潤成立,從而一般利潤率成立——不問成立的方法怎樣——之處,這個平均利潤,總不外是社會平均資本的利潤,其總和當與剩餘價值的總和相等,從而,以平均利潤加於成本價格而成立的價格,也不外是生產價格化的價值。雖說有某一些生產部門的資本,因某種理由,不能發生均衡化的過程,那也是沒有關係的。在這場合,平均利潤,依然照均衡化過程所支配的那一部分社會資本來計算。很明白,平均利潤,不外是剩餘價值總額,比例於各生產部門資本額的大小,分配於各生產部門之間的。它不外是所實現的無給勞動的總計。這個總量,和有給勞動(死的和活的勞動)一樣,表現為商品和貨幣的總額,那是屬於資本家的。 在這裡,真正的困難在:利潤如何均衡化為一般利潤率,因為這個均衡化,分明只是結果,不能是起點。 很明白,商品價值的計算(例如以貨幣計算),只能是商品交換的結果;所以,如果我們以這樣一種計算為前提,我們必定把這種計算,看作是商品價值與商品價值發生現實交換的結果。但依商品實在價值而行的商品交換,是如何成立的呢? 假設各不同生產部門的商品,都依照實在的價值售賣。結果將會如何呢?依照我們以前展開的結果,不同的生產部門,有極不同的利潤率。商品是否依照價值售賣(換言之,是否比例於各個所含的價值,而以其價值價格Wertpreisen互相交換)的問題,和商品是否依照這樣的價格(在這種價格下,商品的售賣,得比例於各自在生產上墊支的資本量取得等量的利潤)售賣的問題,分明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 推動不等量活勞動的資本,會依比例生產不等量剩餘價值這件事,在一定程度內,至少是以這個假設為前提:即假定勞動榨取率或剩餘價值率是相等的,或假定當中的差別,已由現實的乃至想像的(傳習的)抵消理由所抵消。這又以勞動者間的競爭和勞動者不絕由一部門移到他部門的均衡作用為前提。這樣的一般的剩餘價值率——它和一切經濟法則一樣,是一種趨勢——是我們為求理論的單純而假定的;在現實上雖然有實際的阻礙,(例如居住法對於英國的農業日傭勞動者)從中引起相當重要的地方差別,但那依然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事實上的前提。在理論上,我們假定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法則,是純粹發展的。固然在現實上只有近似性,但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越是發展,舊經濟狀態的殘渣的混雜越是澄清,這當中的近似性也越是大。 這當中的困難,完全是這樣發生的:即,商品不以單純的商品的資格交換,卻當作資本的生產物交換。這諸種資本要求在剩餘價值總量中,得到與它自身的量相比例的一份,如為等量,則要求得到相等的一份。一定資本在一定時間內生產的商品的總價格,應該是把這種要求滿足的。這個總價格,又不外是個個商品——資本的生產物——的價格的總和。 當我們假設勞動者各有各的生產手段,而互相交換他們的商品,而這樣把握問題時,問題的要點是最明白的:在這場合,商品不是資本的生產物。不同勞動部門所使用的勞動手段和勞動材料,將視此等勞動部門的勞動的技術性質,而有差別;即不問所用生產手段有不等的價值,也須知道,一定量勞動所必需的生產手段之量,將因此商品一定量能在一點鐘內造成,在一日造成等等,而有不等。再假設在考慮各種均衡的作用,如勞動的強度等等之後,各勞動者平均是勞動相等的時間。似此,二勞動者各自勞動一日,首須在他們所生產的商品中,取得一個等價,來補償他們的支出,補償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成本價格。這個代價的多寡,視勞動部門的技術性質如何,而有不等。次之,他們各都會創造等量的新價值,那是一日勞動加在生產手段上面的。這個新價值,包含他們的工資加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代表各種必需欲望以上的剩餘勞動,但那是屬於他們自己的。用資本家的話說,二者皆將受相等的工資加相等的利潤,將受相等的價值,那是由一勞動日十小時的生產物表示的。但第一,他們的商品的價值,會有差等。比方說,商品Ⅰ的價值可比商品Ⅱ的價值,有一個較大的部分由所使用的生產手段構成。把各種可能的差別計入,我們還可以假設,商品Ⅰ可以比商品Ⅱ吸收較多的活勞動,從而在生產上,須有較長的勞動時間。這樣,商品Ⅰ的價值和商品Ⅱ的價值,就相差極遠了。代表勞動者Ⅰ和勞動者Ⅱ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的生產物之商品價值總和,也是這樣。又,Ⅰ與Ⅱ的利潤率(在這裡,我們是指剩餘價值與所投生產手段的總價值之比)也可相差極遠。Ⅰ與Ⅱ在生產期間每日消費的生活資料(那代替工資),在此,將代表墊支的生產手段的一部分,這在別的場合,我們把它叫做可變資本。但因勞動時間相等,故對於Ⅰ和Ⅱ,剩餘價值是相等的。更正確一點說,因為Ⅰ與Ⅱ皆須受一勞動日的生產物的價值,所以,在扣除墊支的不變要素的價值之後,他們會領受相等的價值,其中一部分代置生產上所消費的生活資料,別一部分則當作剩餘價值。假設Ⅰ的支出較大,他就可以在商品價值中收回一個較大的部分,來代置這個不變部分。因此,他也不得不在生產物的總價值中,取一較大的部分,再轉化為不變資本部分的物質要素;同時,Ⅱ由此收回的部分較少,但其中必須再轉化為不變資本物質要素的部分也較小。在這情形下,利潤率的差異,是一個無足輕重的事情。這好比,代表剩餘價值量(那是從工資勞動者奪取的)的利潤率,毫無關係於工資勞動者;又好比,在國際貿易上,各國利潤率間的差別,完全不會影響商品的交換一樣。 所以,商品是依照價值的交換,或是近於依照價值的交換,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階段。商品依照生產價格的交換,卻必須在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後,才能夠發生。 無論各種商品的價格,最初是依何種方法來互相確定,互相規束,價值法則總會支配著它們的變動。在其他各種情形不變的限度內,只要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減少了,價格就會跌落;反之,只要增加了,價格就會提高。 且不說價格與價格變動須受支配於價值法則。在此,我們還可說,商品價值不僅從理論方面說,即從歷史方面說,也是先於生產價格的。這種考察,對於勞動者有其生產手段的情形,是適用的。不分古今,自耕農和手工匠都有這種情形。此所言,和我們以前發表的見解——由生產物到商品的發展,是起因於共同體與共同體間的交換,非起因於同一共同體各份子間的交換[1]——也很吻合。並且,這個情形還不僅適合於原始的狀況,並且在各生產部門的生產手段,非經困難即不能轉用到別的生產部門,以致在一定程度內,各生產部門相互間儼然像對立的國家或共產體相互間一樣時,也適合於以奴隸制度農奴制度為基礎的以後的各種狀態,以及基爾特的手工業組織。 因要使商品交換的價格,得近似的與商品的價值相符合,只須具備如下各條件:(1)各種商品的交換,應不復純然是偶然的,間斷的。(2)在所論為直接的商品交換時,兩方面的商品,皆須依適當的比例量來生產,以能滿足相互間的需要為定。這一件事,很容易由銷路上相互的經驗來決定,所以是連續交換的自然結果。(3)在所論為售賣時,契約當事人雙方皆不應有自然的或人為的獨占(Monopol),以致當事人可以在價值以上售賣,或強使他人必須在價值以下售賣。我們說,偶然的獨占,是指買或賣者方面由供求的偶然狀態得到的獨占。 各生產部門的商品皆依照價值售賣的假定,當然不過包含這樣的意思:即,這個價值,成為一個重心,商品的價格是在這個中心的周圍擺動,它不絕傾向於均衡化而上下漲落。如是,我們又有了一個市場價值(Marktwert)——這是我們以下要詳細論到的——那是必須與各個生產者所生產的個個商品的個別價值分別的。商品的個別價值,有些在市場價值之下,(那就是,其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比市場價值所表示的勞動時間更小),有些則在市場價值之上。市場價值,一方面,須視為該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商品的平均價值,他方面,須視為該生產部門在平均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那是該部門生產物的大半)的個別的價值。要以在最不利條件下或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支配市場價值,成為市場價格擺動的中心,(每一類商品,都只有一個這樣的中心),那除非各種情形發生一種異常的結合。倘習常的需要,可由平均價值的商品的供給,換言之,由二極間中位價值的商品的供給滿足,則個別價值在市場價值之下的商品,便可實現一個額外的剩餘價值,即剩餘利潤(Surplusprofit)。反之,個別價值在市場價值之上的商品,則其中所含剩餘價值就有一部分不能實現。 有人說,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能售賣的事實,足以證明,這樣的商品,也為充實需要所必需[2]。但這樣說,是沒有益處的。如果假定場合的價格,比中位市場價值為高,需要是會減小的[3]。每一種商品,依照一定的價格皆可在市場上占取一定的範圍。價格變化了,如果這種範圍要保持不變,那除非價格騰貴時伴以商品量的減少,或價格低落時,伴以商品量的增加。反之,如果需要這樣強,雖其價格受最不利情形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支配,但其需要仍不收縮,則決定市場價值的,將為最不利情形下生產的商品。但這情形,只在需要超過習常的需要,供給少於習常的供給時,方才有可能。最後,如果所生產的商品量,竟比依中位市場價值所可售出的商品量更大,則決定市場價值的,當為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他們將能恰好或大約依照他們的個別價值,售賣他們的商品。在這場合,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甚至不能實現它們的成本價格;同時,在中位平均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只能實現其所含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以上所論,皆關於市場價值。但只要以生產價格代替市場價值,以上所說的話,就可應用到生產價格上來了。生產價格在每一生產部門,都有支配作用,都可以在特殊情形下支配。它也是一個中心。日常的市場價格,即在這個中心的周圍擺動,且有在一定期間內,互相均衡而歸著於這個中心的趨勢。參看里嘉圖的著作,他曾主張,生產價格是由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人決定的。(里嘉圖《原理》麥克洛克版倫敦1852年第37頁38頁)。 無論價格是如何支配,結果總歸是這樣的: (1)價值法則支配價格的變動;因為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減少或增加,可以使生產價格昂騰或低落。也就在這個意義上,里嘉圖(他當然認識了,商品的生產價格和商品的價值是有差異的)說,他願讀者注意地研究所關涉的,是商品相對價值上的變化的影響,不是商品絕對價值上的變化的影響。 (2)決定生產價格的平均利潤,必常與一定資本(當作社會總資本的一個可除部分)所應得的剩餘價值量,大略相等。假設一般利潤率從而平均利潤所依以表現的貨幣額,比依貨幣價值計算的現實的平均剩餘價值更高。在所論僅為資本家的限度內,他們相互間是依照10%,抑是依照15%來榨取利潤,是一件毫無關係的事。後一個百分率,並不比前一個百分率,在現實商品價值中占較大的部分;因為,貨幣表現的多取,本是相互的。但若把勞動者加進來考察,(假設他們仍領受正常的工資,所以平均利潤的提高,不表現為工資之現實的減低,換言之,不表現為資本家的正常的剩餘價值)則因平均利潤提高而起的商品價格的提高,必伴著使可變資本的貨幣表現,相應的提高起來。利潤率與平均利潤,在名義上,一般地是提高到由現實剩餘價值對墊支總資本的比例而定的程度以上了,但在事實上,這種提高,倘非提高工資,並提高構成不變資本的諸種商品的價格,乃是不可能的。相反的情形,可以同樣考察。現在我們可以說了。既然商品的總價值規制總剩餘價值,總剩餘價值規制平均利潤和一般利潤率的高度——這是一般法則,是支配各種變動的法則——所以,價值法則支配生產價格。 競爭在一個生產部門內,先由商品的各種不同的個別價值,成立一個相等的市場價值,和市場價格。次之,各不同生產部門的資本的競爭,又引起生產價格,使各不同部門的利潤率趨於均等。後一個過程比前一個過程,還需有更高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發展。 因要使生產部門相同,種類相同,質量大約相同的商品,能依照它們的價值售賣,如下兩個條件是必須具備的。 第一:不同的個別價值,必須均衡化為一個社會價值(Gesellschaftlicben Wert),即上述的市場價值。要這樣,必須在同種商品生產者間有競爭,並且必須有一個共通的市場,作為他們供給商品的場所。因要使同種但在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得與市場價值相符合,而不分歧,不提高在其上,也不跌落在其下,不同的售賣者必須相互壓迫,使他們所供於市場的商品量,恰好為社會所需要,換言之,其市場價值恰好為社會所能支付。如果生產物量超過這種需要,商品必在其市場價值之下售賣;反之,如果生產物量不足供應這個需要,換言之,如果售賣者間競爭的壓迫,尚不能使這樣多的商品到市場上來,商品就必定會在其市場價值之上售賣。但若市場價值本身發生變化,則總商品量能夠賣售的條件也會變化。那就是,如果市場價值跌落,平均的社會需要(那常指有效需要)就會增加,甚至在一定程度內,吸收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場價值提高,社會對商品的需要就會收縮,從而,能被吸收的商品量也減小。所以,如果供給予需要會調節市場價格,或者說,調節市場價格與市場價值之差,則市場價值也會調節需要與供給的比例,或調節這個中心。需要供給的變化,就是使市場價格在這個中心的周圍擺動的。 進一步考察一下,我們發覺,決定個個商品價值的條件,在這裡,又是決定一種商品全部的值價的條件。因為,資本主義生產自始就是大量生產。別的更不發展的生產方法,(至少就大宗商品說),也是把許多小量造出的物品,(那是許多小生產者工作的結果),當作共同生產物,(一生產部門全體的共同生產物,或其中一部分人的共同生產物),大量累積在並蓄積在市場上比較少數的商人手中售賣。 在此,我們可以附帶講一聲,社會需要或規制需要原則的東西,本質上,是由各階級相互的關係及各自的經濟地位來決定的。那第一是總剩餘價值對工資的比例,第二是剩餘價值分為各種部分(利潤,利息,地租,賦稅等等)的比例。這又說明了,倘不明白供求比例作用的基礎,無論怎樣明白供求的比例,也絕對不能說明什麼事。 雖然商品和貨幣二者,皆為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合一,但我們已在第一卷第一章第三節講過,在買和賣上,這兩個定素是分在兩個極端上的,商品(賣者)代表使用價值,貨幣(買者)代表交換價值。商品售賣的一個前提是,商品必須有使用價值,必須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別一個前提是,商品內含的勞動量,代表社會必要的勞動,商品個別價值(在現在的假定下,那便是售賣價格)與其社會價值一致[4]。 我們就把這個結論,應用到市場上的構成一全部門生產物的商品總量上來。 為求易於說明起見,且先把這全量商品,(那是由一個生產部門出來的),認做一個商品,把這許多同樣的商品的價格總和,認做一個價格。此際關於一個商品所說的話,可逐字用到市場上某生產部門的商品全量上來。商品個別價值與其社會價值相符合這句話,就是在這樣的形態上實現的,規定的。即,商品總量包含其生產所必要的社會勞動,這總量的價值等於其市場價值。 假設此等商品大部分,是大約在相同的標準的社會條件下生產的,其價值與構成此大部分的個別商品的個別價值相一致。在這個條件之下生產的部分,和在這個條件之上生產的部分,既然只占比較小的部分,所以,一部分的個別價值,雖較大部分的中位價值更大,別一部分的個別價值,雖較大部分的中位價值更小,但這二極端會互相均衡,所以,二極端的商品的平均價值,仍與中位的大部分的商品的價值相等。在這情形下,市場價值,是由依中位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價值決定的[5]。總商品量的價值,和個個商品價值全體合計的總和,是相等的,不必問它是依中位條件生產,還是在中位條件之上或在其下生產。在這場合,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即其中所含的必要的勞動時間——是由中位的大部分商品的價值決定的。 反之,假設向市場供給的商品總量不變,但依較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不能由依較有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相均衡,並假設依較不利條件生產的部分,比中位的部分和別一極端的部分,在商品量中,占遠較為大的部分。這樣,規制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的,就是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那一部分商品了。 最後,又假設依較有利條件(比中位條件較有利)下生產的商品量,遠較依較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量為大,以致在商品量中占最大部分的,不是在中位條件以下生產的部分,而是依較有利條件生產的部分。這樣,調節市場價值的,便是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部分了。在這裡,當市場價值由那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部分規制時,我們且不問市場過剩的問題;又,在這裡,我們所論的,不是和市場價值不同的市場價格,只是市場價值的各式各樣的決定[6]。 在事實上,當然只能有近似的第一種情形,那當中有無數種的變化。但若我們假設它是嚴格的,則由中位價值規制的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等於其個別價值的總和,雖說這個市場價值,對於兩極端生產的商品,依然表現為平均價值。這樣,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人,就須在他們的個別價值之下,售賣他們的商品,而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人,就可以在他們的個別價值之上,售賣他們的商品了。 在第二種情形,二極端生產的二商品量,不能互相均衡,而由那依較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決定一切。嚴格說來,各個商品(或總量的各可除部分)的平均價格或市場價值,要由商品總量的總價值(等於依各種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相加起來)和這個總價值應歸於各個商品的可除部分,來決定。這樣確定的市場價值,不僅會高過那依有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並且會高過那依中位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它仍可低在那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之下。其市場價值,究如何與這個個別價值相近或一致,那完全要看,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量,在該商品部門內,占怎樣大的部分。只要需要稍稍超過供給,支配市場價格的,就是依較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了。 最後,假設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商品量,不僅比那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量,占更大的地位,甚至比那依中位條件生產的商品量,也占更大的地位。這就是以上所述的第三種情形。這樣,市場價值是會落在中位價值之下的。由二極端與中位價值合計求得的平均價值,在這場合,將在中位價值之下;究如何接近或如何遠離這個中位價值,則視最有利極端所占的部位如何而定。如果需要與供給相比顯得微弱,則占有利位置的商品部分無論怎樣大,它也會把自己的價格收縮到與它的個別價值相等的程度,俾能勉強取得存在的餘地。但市場價值,是決不能與那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相一致的,除非供給遠超過需要。 市場價值成立的方法,已抽象地表述如上。假如需要很強,竟足依照這樣成立的價值,將商品全部吸收去,則因購買者互相競爭之故,這個方法就會在現實市場上,確立起來。在這裡,我們就轉到別一點上面了。 第二,說商品有使用價值,不外說它能滿足某種社會的欲望。當我們只討究個個商品時,我們即不進一步研究這個待滿足的欲望之量,也可以假定,對於這某種商品——其量已經在價格中暗示了——的需要,是存在的。但若我們所論,一方面是一生產部門全部的生產物,他方面,是社會的欲望,則欲望之量如何,便是一個不能不問的問題。在此,我們必須考察社會欲望的程度,即,其分量。 在以上關於市場價值的說明中,我們假設所生產的商品量是不變的,是已定的。我們僅假設在這總量中,依各種條件生產的諸部分的比例發生變化,以致同量商品的市場價值,在決定上發生差異。假設此種商品量與普通的供給量相等。當然,所生產的商品,可以有一部分,暫時從市場退出。但我們且不說此。這樣,如果對此總量的需要,是像通常一樣不生變化,此商品便會依照市場價值售賣,而無論市場價值,在上述三法中,是依何法規定。此量商品不僅滿足欲望,且盡其社會範圍,滿足這種欲望。反之,多如其量較需要為小或大,市場價格就會與市場價值不一致了。這當中第一種的不一致是:當其量過小時,依最不利條件生產的商品,將支配市場價值,當其量過大時,則依最有利條件生產的商品,將支配市場價值。換言之,將由極端之一,規定市場價值;雖然依不同條件生產的商品量的比例,應當推出與此相異的結果來。如果需要與生產量間的差異很大,則市場價格與市場價值不一致(或在其上或在其下)的程度,也必很大。但所生產的商品量,與能依市場價值售賣的商品量之間,可由兩種原因,引起差別。第一,是所生產的商品量本身發生變化,過小,或過大,以致再生產的規模,和調節原市場價值的商品的生產規模相異。如果是這樣,那就是在需要不變時,供給發生變化,以致引起相對的生產過剩或生產不足的現象。第二,是再生產(即供給)不變,但需要由種種原因增加或減少。如果是這樣,供給的絕對量繼續不變,其相對量(與需要比較而言的相對量)則變化。結果是和前一種情形相同,不過方向相反罷了。最後;如果兩方面都生變化,但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程度不同,換言之,如果兩方面都生變化,以致兩方的比例發生變化,則最後結果,總必在上述二種情形中,居其一。 在需要與供給的一般的概念規定上,真正的困難是在這一點:即,它們好像是同義異名。先考察供給,那是市場上已有的生產物,或能供給於市場的生產物。為避免全然無用的細目起見,我們是只考慮一定產業部門年再生產的數量,不問不同諸種商品從市場撤去,為來年消費而堆存的能力,有大小的不等。年再生產,先是表現為一定量,如商品量為連續計量的,便以量計,如商品量為個別分離計算的,便以數計。它們不僅是滿足人類欲望的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還以一定的數量,存在市場內。其次,這個商品量還有一定的市場價值,那是由個別商品的市場價值的倍數來表示,或是由充作單位的商品量的倍數來表示。市場上的商品的量的範圍與其市場價值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因為,有許多商品有特別高的價值,有許多商品有特別低的價值,所以,一定額的價值,可以代表這種商品的極大的量,又可以代表那種商品的極小的量。市場上的商品的量,與這種商品的市場價值之間,只有這一種關聯:即,在勞動生產力的一定的基礎上,各特殊生產部門的一定量商品的生產,需有一定量的社會勞動時間;雖然這個比例,是各生產部門完全不同的,且與這種商品的用途或其使用價值的特殊性質,沒有任何內在的關係。假設其他一切的條件相等,如某種商品a量須費b勞動時間,該商品na量,即費nb勞動時間。再者,在社會要滿足其欲望且必須為這個目的,生產一個商品時,它必須是為這個目的,支付的。在商品生產以分工為前提時,社會購買這種商品,是因為它曾用它所能利用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來生產這種商品。它就是用它所能利用的勞動時間的一定量,來購買這種商品的。因分工之故,社會的一部分,把他們的勞動,用在這一定的商品的生產上。這一部分人,必須由社會勞動——表現在那能滿足社會欲望的商品上的——取得一個等價。但用在一種社會商品上的社會勞動的總量,(那就是,社會用在這商品生產上的總勞動力的可除部分,也即是這種商品生產在總生產上所占的範圍),和社會依該種商品滿足欲望的要求的範圍,並沒有必然的關聯,而只有偶然的關聯。當然,每一商品或一定量某種商品,也許只包含它生產所必要的社會勞動,從而,從這方面考察,該種商品全量的市場價值,只代表必要勞動,但若該種商品的產量,竟超過社會對於該種商品的需要,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就被浪費;在這場合,該商品量在市場上代表的社會勞動量,就比它實際包含的社會勞動量,更小得多。(在生產受社會之現實的預定的統制的地方,社會才會在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社會勞動時間的範圍,和由這種商品來滿足的社會欲望的範圍之間,創立一種關聯。)所以,該商品必須在其市場價值以下出售,甚至其中一部分,全然不能賣出。——反之,如被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社會勞動量過小,以致由這種商品滿足的社會欲望的範圍相形過大,結果就恰好相反。——若被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社會勞動的範圍,恰好與待滿足的社會欲望的範圍相符合,則該商品的產量,與需要不變時再生產的通常標準相一致,該商品即將依其市場價值出售。商品依照價值交換或售賣,才是合理的方法,是諸商品互相均衡的自然的法則。我們必須由這個法則,說明當中的差違,不能由這種差違,說明這個法則。 我們再看別一方面:需要。 商品是當作生產手段或生活資料而被購買的;當然,有許多種商品,可以供充這兩個目的,但這不致引起何種變化。商品不是加入生產的消費,便是加入個人的消費。所以,生產者(在這裡,是資本家,因為我們假定生產手段已經資本化了)和消費者,都有對於商品的需要。最先一看,好像這二者在需要方面,都有一定量的社會欲望,與各生產部門的一定量的社會生產相應。如果棉工業要依一定規模,反覆實行年再生產,棉的生產便也須維持向來的規模;假設其他情形不變,則為常年再生產的擴大(因資本蓄積之故)計,尚須有追加量的棉花生產。就生活資料而言,也是這樣的。勞動者階級至少要有同量的必要生活資料(也許在種類上有多少的變更),方才能依照向來的平均方式,繼續生活。且為常年人口的增殖計,尚須有若干追加量的生活資料才行。這裡所說,加以相當的修正,也是可以適用到別的階級上來的。 所以,在需要方面,好像一定的社會欲望,是以一定的量存在的。其滿足,又須在市場上,有一定量的某種物品。但這種欲望的量的規定,有充分伸縮性,變化性。它不過在外表上看是固定的。如果生活資料更便宜了,或貨幣工資提高了,勞動者就會購買更多的生活資料,從而,對於這種商品,將有更大的「社會欲望」。在這裡,且不說待救恤的貧民(Paupars);因為他們的「需要」,甚至可以降到生理欲望的最低限以下。就別一方面說如果棉花更便宜了,資本家對棉花的需要就會增加,並會有更多的追加資本,投到棉工業上來。其他可以類推。在這裡,我們不要忘記,在我們的前提下,生產的消費之需要,乃是資本家的需要,其真正目的,乃在剩餘價值的生產。他就是為這個目的,來生產一定種類的商品的。不過,在他在市場上當作棉花購買者的限度內,他仍不妨代表對於棉花的欲望。並且,棉花購買者究竟是把棉花轉化為襯衫,轉化為火藥棉,抑是轉化為塞自己耳朵或塞世人耳朵的填棉,對於棉花售賣者,是一點關係沒有的。但這個情形,對於資本家的購買,卻有大的影響。他對於棉花的欲望,根本就要受這個事情的影響:即,在現實上,這種欲望,不過把賺取利潤的欲望假裝。——需要(那在市場上代表對於商品的欲望),會在量的方面,與現實的社會的欲望相差異的;那就是,被需要的商品量,和商品貨幣價格異此時或購買者金融狀況或生活狀況異此時將被需要的商品量,將有差異。不過,差異的限界,是各種商品極不相同的。 需要與供給的不能均等,及市場價格與市場價值由此所發生的不能一致,是再容易說明沒有了。但真正的困難之處,是在決定需要與供給互相均衡這一句話,作什麼解釋。 如果需要與供給保持這樣的比例,以致該生產部門的商品量,得依照它們的市場價值售賣,不在市場價值之上,也不在市場價值之下,則需要與供給歸於均衡。這是我們聽到的第一點。 第二我們聽到如果商品能依照它們的市場價值售賣,則需要與供給互相均衡。 如果需要與供給互相均衡,它們就會沒有作用,也就因此,所以商品會依照它們的市場價值售賣。比方有兩種力,從相反的方向發生均等的作用,它們就會互相揚棄,不會對外界發生任何影響,而在這條件下進行的現象,自不應由這兩種力的干涉來解釋,卻須由別的原因來說明。如果需要與供給相互均衡,它們就不再能說明任何事物,它們將不影響市場價值,使我們更無從了解,為什麼,市場價值恰好表示為這個貨幣額,而不表示為別的數額。很明白,資本主義生產之現實的內在的法則,不能由需要與供給之相互作用來說明(且把這兩種社會動力之更深的不必在這裡論到的分析,存而不論);因為必須需要與供給停止發生作用,即互相均衡,然後此等法則才能純粹實現出來。就事實而言,需要與供給是從來不會均衡的;即使均衡了,那也只是偶然,只是科學上的零,可認為是沒有的。但政治經濟學假定它們是相互均衡的。為什麼呢?僅因為要合法則地,在與概念相一致的姿態上,考察現象;那就是說,僅因為要撇開諸種由供求運動所引起的外觀來考察。從別方面說,是因為要見出供求運動的現實傾向,並且把它確定。因為需要與供給的諸種不等性,有互相對立的性質,並因為這諸種不等性,會不斷地互相地接著發生,所以它們會由它們的相反的方向,由它們的相互的矛盾,而互相抵消。如果在一定場合,需要與供給在任一瞬間皆不能均衡,它們的不等,就會這樣接著發生——一方向的差異,結果會引起方向相反的差異——以致就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全期來考察,供給予需要會不斷均衡。這種均衡,只是過去種種運動的平均,只是它們的矛盾之不斷的運動。也即由此,諸種與市場價值相差違的市場價格,平均計算,得互相均衡,而還原為市場價值;因為各種與市場價值的相差的數額,會當作正數和負數,而互相抵消。這個平均數,不僅有理論上的重要性,並且對於資本有實際上的重要性;因為在投資時,我們的計算,是必須依據一定期間內多次的變動和均衡來計算的。 需要與供給的比例,一方面只說明市場價格與市場價值的差違,他方面只說明這種差違互相抵消(那就是把供求比例的作用停止)的趨勢(有價格而無價值的例外商品,是我們這裡不考察的)。由供求不等而引起的作用,可以在極相異的形態上,由需要與供給而停止。例如,如果需要降落,從而市場價格降落,資本就會被撤去,因而使供給減少。但這種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市場價值得由縮短必要勞動時間的發明,而減落,而與市場價格相均衡。反之,如果需要增進,市場價格超在市場價值之上,那就會有過多的資本,流入該生產部門,生產因以激增,因而,市場價格甚至會落到市場價值以下。從他方面說,那就是引起價格騰貴,從而使需要縮減。這個情形,還會在某一些生產部門,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期間內,把市場價值提高;因為,在這個期間內被欲望的生產物,有一部分,必須在此較不利的條件下生產。 需要與供給決定市場價格;從別方面說,市場價格,並在進一步的分析上,市場價值也決定需要與供給。就需要而言,這是極明白的;因為需要與價格為相反的變動,價格跌則需要提,價格漲則需要落。但就供給而言,也是這樣的。在所供給的商品內包含的生產手段的價格,決定對於這種生產手段的需要,並決定商品(其供給已暗示對該種生產手段的需要)的供給。例如,棉花價格對於棉製品的供給,便有決定作用的。 價格由需要與供給決定,需要與供給又由價格決定。這是一種錯雜。但在這種錯雜之外,尚有別的錯雜:即,需要決定供給,供給又決定需要;生產決定市場,市場又決定生產[7]。 就連普通的經濟學者(見注[7])也看到了,雖然需要或供給,未曾由外部的事情引起變化;但供給和需要的比例,仍可因商品市場價值的變動而變動。他也須承認,無論市場價值如何,需要與供給必須互相均衡,方才能把市場價值引起。那就是,需要與供給的比例,不能說明市場價值,不過市場價值可以說明需要與供給的變動。「若干名辭上的論爭」的著者,曾在注中所引用那一段話之後,接著說:「這個比例(需要與供給之間的比例)——如果『需要』和『自然價格』二辭的意義,還是和我們論述亞當斯密時的意義一樣——必須常常是一個均衡的比例;因為,在供給予有效需要(那就是付價不比自然價格更多也不比它更少的人的需要)相等的時候,自然價格才會在事實上付進來。所以,同一的商品,會在不同的時候,有兩個極不相同的自然價格,但在該二場合,供給予需要的比例可以是一樣的;那就是,仍然是均衡的比例」。換句話說,同一商品雖在不同時候有兩個不同的自然價格,但需要與供給常能互相均衡,且必須互相均衡,如果在這二場合,商品要依照它的自然價格售賣。在這二場合,既然需要與供給的比例無差別,而只有自然價格的量的差別,故很明白,自然價格的決定,是與需要和供給無關。它是不能由需要和供給來決定的。 因要使一個商品能依照它的市場價值售賣,那就是,比例於它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來售賣,用在這種商品總量上的社會勞動的總量,必須與這種商品的社會欲望的量相應,那就是必須與有支付力的社會欲望的量相應。競爭,與供求比例變動相應的市場價格變動,不斷要把用在這種商品上的勞動總量,歸到這個標準。 在需要與供給的比例上,第一,是復演了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關係,商品與貨幣的關係,買者與賣者的關係;第二,是復演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係,(雖然二者皆可由第三者商人代表)。在考察買者與賣者時,我們要說明他們的關係,只要個別地,把他們對立起來就可以。商品的全部轉形,從而,買與賣的全部,只要有三個人存在就可以。A把他的商品轉化為B的貨幣,那就是把他的商品賣給B;他再把貨幣轉化為商品,即向C購買。全部過程就在這三個人之間進行的。又,在考察貨幣時,我們曾假設,商品是依照價值售賣,因為在那種考察上,毫無考察與價值不一致的價格的理由。我們在那裡,只要考察,商品轉化為貨幣時,貨幣再轉化為商品時,曾經過怎樣的形態變化。只要商品賣出了,並用出賣所得的貨幣再購買一個新商品,這全部轉形就呈顯在我們面前了;當我們這樣考察時,我們實無庸問商品價格是在其價值之上,抑在其下。商品價值,當作基礎,依然是重要的,因為貨幣必須從這個基礎,才能在概念上論明,而就一般的概念說,價格原不過是貨幣形態上的價值。當然,把貨幣當作流通媒介而考察時,我們是假定,該商品不只通過一種轉形。我們考察的,寧可說是這種形態變化之社會的錯綜。必須如此,我們方才能論到貨幣的通流與貨幣的流通媒介機能的發展。不過,這個關聯,對於當作流通媒介的貨幣的轉移,對於由此發生的貨幣的轉化姿態,雖至為重要,但對於個別購買者和個別售賣者間的交易,卻是不關緊要的。 但在所論為需要與供給時,供給是等於某種商品的售賣者或生產者的總和,需要是等於該種商品的購買者或消費者(生產的消費者或個別的消費者)的總和。在這上面,是這兩個總和,當作單位,當作集合力,而互相影響。在這場合,個人不過當作社會力的部分,當作集合體的原子。競爭也就在這個形態上,使生產和消費之社會的性質,成為現實的。 在競爭上面,為暫時勢弱的方面的個人,往往要與其競爭者團體相獨立,甚至直接與其相反對;但也正因此,所以他們將發生互相依存的感覺。同時,勢強的方面,卻不斷當作密集合的單一體,以與對方相對待。如果某種商品的需要比它的供給更大,則在一定限界之內,會有某個購買者,願比別個購買者出更高的價錢,以致該商品出賣的價格,對一切購買者說,都會比市場價值[8]更高;同時,從別方面說,售賣者則共同以較高的市場價格售賣。反之,如果供給超過需要,那就會有人願以低價求售,別人又一定會跟著來;同時,購買者卻會共同努力,冀儘可能,把市場價格壓到市場價值之下。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比反對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更多時,人們才會關心共同的努力。在勢弱的方面,各人都想儘可能,以自力擺脫共同的行動,所以共同的行動會停止。再者,如有某生產者能以更便宜的方法生產商品,並能售賣更多的商品,從而,在市場上有更大的活動餘地,(因為他可以在現行市場價格或市場價值之下售賣),他就會這樣做的。這樣,別的人,也漸漸被迫去採用更便宜的生產方法,以致社會的必要勞動,減到一個新的較低的水平。如果一方占優勢,凡屬占優勢方面的人,都蒙受它的利益,好像他們曾實現一種共同的獨占一樣。如果該方勢弱,則屬於該方的人,都會設法以自力更生而為強者(例如各人都打算以較小的生產成本工作),至少,要盡力從該方脫離;在這情形下,他的行為,雖不僅與他自己有關,且與他的同儕全體有關,但他是絕不會顧念到他的同儕的[9]。 需要與供給暗示價值之市場價值化;當需要與供給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進行,商品為資本的生產物時,它們還假定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其基礎,不是商品之單純的買賣,而是完全異樣的更複雜的事情。在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上,問題不是商品價值到價格之形式的轉化,不是單純的形態變化,乃是市場價格與市場價值之量的差違,更進一步說,是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之量的差違。在單純的買賣上,只要考察單純的商品生產者怎樣互相對待就夠了。但在較進一步的分析上,需要與供給,還假定各階級和各階層(Klassenabteilung)的存在;社會的總所得,就是在這各階級和階層之間分配的;他們會把它當作所得消費掉,並構成那由所得而成的需要。而在別方面,我們要了解生產者相互間的需要與供給,也必須理解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總形成。 在資本主義的生產下,成為問題的,不僅是在商品形態上,把一個價值額擲在流通中,從而在別的形態(或是貨幣的形態,或是別種商品的形態)上把一個等價值額取出,並且是以資本墊支在生產上,從而由這個生產部門,和別的同樣大的資本一樣,或比例於它的量,取出同樣大的剩餘價值或利潤。所以,在資本主義的生產下,至少,要依照能供給平均利潤的價格,即生產價格,售賣商品。在這個形態上,資本遂當作一種社會的權力,出現在意識中了;每個資本家,都比例於他在社會總資本中所占有的部分,享有這個社會權力的一部分。 第一,資本主義的生產,就其自體說,是不關心它所生產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特殊性的。在任一生產部門,都只要生產剩餘價值,都只要在勞動生產物中,占取一定量的無給勞動。又,隸屬在資本下面的工資勞動,也不關心它的勞動的特殊性質,卻會依照資本家的欲望來轉形,並由一生產部門移到別的生產部門。 第二,在事實上,一個生產部門是和別的生產部門一樣好,一樣壞的。任一個生產部門,都會提供相等的利潤;任一個生產部門,如果它所生產的商品,不能滿足某種社會欲望,便是無目的的。 但若商品是依照價值售賣,那就和我們所說明的那樣,必致在各生產部門,引起極不相等的利潤率,因為投在各生產部門的資本額,將有不同的有機構成。但資本會從利潤率低的部門撤去,轉投到別的利潤率更高的部門。這種不斷的移出和移入,總之,資本在諸不同部門間視利潤率漲落而行的配分,將使供給予需要保持這樣的比例,從而,使不同諸生產部門的平均利潤相等,使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因資本主義在一民族社會內的發展程度有高有低,換言之,因各國狀態對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適合程度有深有淺,所以,資本所能實行的這種均衡的程度,也有大有小。資本主義的生產越是進步,它也越是發展它的條件,使生產過程所依以進行的一切社會條件,都從屬在資本主義的特殊性質和它的內在法則之下。 不斷的不等性之不斷的均衡,在下述二條件下,會進行得更迅速:(1)資本更有能動性,那就是,資本更容易由一個部門一個地點,移到別個部門別個地點。(2)勞動力能更迅速地,由一個部門,移到別個部門,由一個生產地點,移到別個生產地點。第一個條件,假定社會內部的完全的商業自由,假定除自然的獨占(即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本身引起的獨占)外,一切的獨占皆被排除。它還假定信用制度的發展,那會把可用的社會資本之非有機的數量累積起來,不讓它仍留在個個資本家手中;還假定不同諸生產部門是隸屬在資本家之下。這最後一個假定,已經包括在這個假定裡面了:即,就一切歸資本家經營的生產部門考察,價值會自行轉化為生產價格。但這種均衡,也會逢著大的阻礙,如果有許多非由資本家經營的生產部門(例如由小農經營的農業),介在資本主義的經營之間,和它錯綜複雜,不能分開。又,大的人口密度,也是必要條件。——第二個條件,假定一切禁止勞動者由一生產部門移到別生產部門,由一生產地點移到別一生產地點的法律,皆廢止;假定勞動者可以無須關心他的勞動的內容;各生產部門的勞動得儘量還原為單純勞動;勞動者間的職業偏見,得完全拋除;最後,勞動者皆隸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下。其詳,是要在論競爭的專門著作上討論的。 由以上所說,可知個個資本家和各特殊生產部門的資本家全體,都關心於總資本對總勞動階級的榨取及其榨取程度。這不僅出於一般的階級同情心,並且出於直接的經濟利害關係——因為,一切其他情形(墊支不變資本全部的價值,即為其一)被假定為不變時,平均利潤率是取決於總資本對總勞動的榨取程度的。 資本每100所生產的平均利潤,與資本每100所生產的平均剩餘價值,是一致的;就剩餘價值說,以上所說,自始就是自明的。就平均利潤說,墊支資本的價值,才當作利潤率的一個決定要素。實在說,一個資本家或特定生產部門的資本,所以會特別關心他直接使用的勞動者的榨取,僅因為要由例外的過度勞動或由工資削至平均以下,或由所用的勞動的例外的生產力,獲得一種特別的利益,即平均利潤以上的額外利潤。不說此,則在生產部門內完全不使用可變資本,不雇用勞動者的資本家,(這是一個誇張的假定),會和只使用可變資本而以全部資本投為工資的資本家,(這是別一個誇張的假定),同樣關心資本對於勞動階級的榨取,且同樣由無給的剩餘勞動取得利潤。勞動的榨取程度,在勞動日為已知數時,定於勞動的平均強度,在勞動的強度為已知數時,定於勞動日的長度。勞動的榨取程度為剩餘價值率的程度所依存;從而,在可變資本的總額不變時,尚為剩餘價值之量,為利潤之量所依存。與總資本相別而言,一個部門的資本,才會特別關心它所特別使用的勞動者的榨取;與一個部門的資本家相別而言,個別資本家,才會特別關心他個人直接使用的勞動者的榨取。 從別方面說,資本的每個特殊部門,和每一個資本家,對於總資本所使用的社會勞動的生產力,卻有相同的利害關係。因為,有兩件事,是取決於這種生產力的,第一是平均利潤所依以表示的使用價值量;這有二重的重要性,因為它不僅是新資本的蓄積基金,且也是享樂的所得基金。第二是墊支總資本(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價值程度。在全資本階級的剩餘價值量或利潤量為已定數時,利潤率或一定量資本的利潤,就是由墊支總資本的價值程度決定的。至若勞動在特殊生產部門或特殊營業之特殊的生產力,卻只為直接當事的資本家所關心:因為,這種特殊的生產力,不過使這個部門(與總資本相對待),或這個資本家,(與他所屬的部門相對待),能夠取得額外利潤。 所以,在這裡,我們有了一個有數學正確性的證據,證明資本家在相互競爭上,雖彼此以假弟兄相待,但對於勞動階級全體,卻仍形成一個真的秘密共濟團體。 生產價格包含平均利潤。我們稱它為生產價格;它實際即是亞當·斯密所說的natural price(自然價格),即是里嘉圖所說的price of production(生產價格),cost of production(生產成本),即是重農主義派所說的prix nécessaire(必要價格)——但他們之中,沒有一個人曾說明生產價格和價值的區別——因為歸根結底,它是供給的條件,是各特殊生產部門商品再生產的條件[10]。這樣,我們還可以了解,為什麼,那些否認商品價值由勞動時間,由其中所含勞動量決定的經濟學者,也常常說起生產價格,把它當作是市場價格所依以擺動的中心。他們能夠這樣做,因為生產價格已經是商品價值的一個外表的無意義的形態。那不過在競爭上表現,而在庸俗資本家意識內,從而在庸俗經濟學者意識內存在的。 由以上說明,我們知道市場價值(關於市場價值我們所說的一切的話,加上必要的限制後,都是適用於生產價格的)包含這樣的意義:即,各特殊生產部門依最優條件生產的人,會得到一種剩餘利潤(Surplusprofit)。把恐慌及生產過剩一般的情形除外,這個話也可以適用於一切市場價格,雖說市場價格,可以和市場價值或市場生產價格(Marktproduktionspreisen)相差很遠。因為,市場價格也包含這樣的意義:即,同種諸商品會被付以相同的價格,雖說同種諸商品可以是在極不相同的個別條件下生產,可以有極不相等的成本價格。(由通常所謂獨占——人為的獨占或自然的獨占——引起的剩餘利潤,是我們這裡不講的)。 設有某生產部門,其所處地位,使其無需以商品價值化為生產價格,從而,無需以利潤還原為平均利潤,那也是會有剩餘利潤發生的。在論地租的那一篇,我們會考察剩餘利潤這兩種形態的更進一步的形成。 * * * [1]1865年,這還不過是馬克思的「見解」。現在,因有摩勒爾(Maurer)到莫爾根(Morgan)等人對於原始共同體加以廣泛的研究,這裡所說的,已經成了公認的事實,幾乎沒有一個人反對了。——F. E. [2]譯者註:第一版「需要」誤為「供給」,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譯者註:第一版「減小」誤為「加大」,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4]馬克思《經濟學批判》柏林1859年第8頁。 [5]前書 [6]斯托齊和里嘉圖關於地租問題所發生的論爭,(這個論爭,不過是就事而論的,實際他們並沒有相互知道)是:市場價值(即是他們所謂市場價格或生產價格)是由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規制呢(見里嘉圖前書第38頁以下)還是由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規制?(見斯托齊《經濟學教程》第二卷第78頁以下)這個論爭,可以這樣解決:即,他們都有是處,都有不是處,但他們兩個人都完全把中位的情形忘記了。歌爾白(見前書第42頁以下)關於價格由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規制這一層,曾有所論述,可以參考。——「他(里嘉圖)並不是說,相異二商品的兩個定量,例如一頂帽和一雙鞋,如果是由等量勞動生產,便會互相交換。在『商品』這個名辭下面,我們所指的,是『商品』類型,不是一頂帽,或是一雙鞋等等。為這個目的,我們必須把英吉利製造全部帽子所費去的勞動,綜合起來,再用帽的全數去分。在我看,這個見解,似未曾先在這種學說的概述中,表白過。」(匿名者著《關於經濟學上若干辭名的論爭》倫敦1821年第53頁54頁)。 [7]以下所述的「論鋒」,純然是無意義的:「在生產一種物品所必要的工資額:資本額,土地額,與先前不同的地方,亞當·斯密所說的物的自然價格,也會變化,從而,原來是物的自然價格的價格,會因有這種變化,而變化為物的市場價格。雖說供給予要求量都沒有變化,」——在這場合,二者都會發生變化,因為市場價值,或斯密所說的生產價格將因價值變化而發生變化——「但因供給,和願依生產成本來支付價格並能支付這種價格的人的需要,不恰好一致,或是更大,或是更小,所以,供給予有效需要(指新生產成本下的有效需要)的比例,也會和以前不同。所以,假設中間沒有什麼阻礙,則供給會發生變化,以致商品定在一個新的自然價格上。所以,許多人看來。正可說——因商品會由供給變化而歸到自然價格——自然價格是由一種供求比例成立,像市場價格由別一種供求比例成立一樣。所以,自然價格是和市場價格一樣依存供求相互間的比例。」(亞當·斯密所說的自然價格的決定,和市場價格的決定,都須定立供給需要的大原則。——馬爾薩斯)。(匿名者著《關於經濟學上若干名辭的論爭》倫敦1821年第60頁61頁)。但這位聰明的先生,不曾了解,在這場合,正是生產成本的變化,正是價值的變化,引起需要上的變化,從而,引起需要與供給的比例的變化,而需要上的這種變化,又會引起供給上的變化。此所說,正好證明了這位思想家所要證明的事情的反面。那就是,生產成本的變化,非受調節於供求比例,反之,它其實會調節供求比例。 [8]譯者註:原版為「市場價格」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9]「如果一個階級中每一個人都只能在全體的利益和所有物中,獲得一定的部分,他就會和別人聯合起來,企圖把這個利益提高,」(在供求比例許可時,他就會這樣做的);「這就是獨占。但若每一個人都覺得,他可由減少利益全額的方法,來增加他個人自己的部分,他也會照這個方法做的,這就是競爭。」(《供求原理的研究》倫敦1821年150頁)。 [10]馬爾薩斯。 第十一章 工資的一般變動所及於生產價格的影響 假設社會資本的平均構成為80c+20v,利潤為20%。在這場合,剩餘價值率為100%。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時,勞動工資的一般提高,即是剩餘價值率的減低。就平均資本說,利潤與剩餘價值會歸為一。假設工資提高25%。以前僅費20即可推動的勞動量,現在要費25。一周轉價值(Umschlagswert)以前是80c+20v+25p,現在是80c+25v+15p。由可變資本推動的勞動,是和先前一樣,生產40的價值額。若v由20增為25,則剩餘m或p,僅為15。這樣,資本105,利潤15,是等於14 2/7%,這就是新的平均利潤率。由平均資本生產的商品的生產價格,既與它的價值一致,所以這種商品的生產價格是不會改變的。所以,工資的提高,雖然會引起利潤的減低,但不會引起商品的價值變化和價格變化。 以前,在平均利潤為20%時,一個周轉期間所生產的商品的生產價格,等於它的成本價格加20%(依成本價格計算)的利潤,所以,等於k+kp′。在這個公式內,k是一個可變量,應隨生產手段(加入商品內的生產手段)的價值,隨磨損程度(在生產上使用的固定資本,會把磨損額移到生產物中去)而異。但現在, 且先取一個資本,其構成較社會平均資本原來的構成為低。平均資本構成原為80c+20v,現在變為76 2/21c+23 17/21v。比方說,取一個構成為50c+50v的資本來說。在這場合,為簡明起見,假設全部固定資本,都當作磨損額,加入年生產物內,而周轉時間則與前第Ⅰ場合相等,則在工資提高之前,年生產物的生產價格,應為50c+50v+20p=120。當工資提高25%時,推動同量可變資本所需要的可變資本,也會由50提高到62 1/2。如果年生產物依然照以前的生產價格120售賣,則我們得50c+62 1/2v+7 1/2p,利潤率為6 2/3%。但新的平均利潤率為14 2/7%,我們既假設一切其他的情形不變,所以,50c+62 1/2v的資本,也必須有這個利潤。一個112 1/2的資本,依照14 2/7的利潤率,是必須有利潤16 1/14的。所以,由這個資本生產的商品的生產價格,現在是等於50c+62 1/2v+16 1/14p=128 8/14。工資提高25%的結果,使同量該種商品的生產價格,由120增加至128 8/14,提高7%以上。 反之,設我們所取的生產部門,其構成較平均資本的構成為高,例如92c+8v。原來的平均利潤率,在這場合,依然為20;如果我們仍假定,全部固定資本移入年生產物內,周轉時間也和第Ⅰ場合第Ⅱ場合的周轉時間相等,則在這場合,商品的生產價格也為120。 因工資騰貴25%之故,推動等量勞動的可變資本由8增為10,商品的成本價格由100增為102,平均利潤率則由20%降為14 2/7%。100:14 2/7=102:14 4/7[1]。 現在歸於102的利潤,是14 4/7。所以,總生產物將依照k+kp′=102+14 4/7:116 4/7的價格售賣。生產價格由120降為116 4/7或降落約3%[2]。 所以,如果工資提高25%,則 (1)就有社會平均構成的資本說,商品的生產價格會保持不變; (2)就有低位構成的資本說,商品的生產價格將會提高,但其提高,不與利潤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 (3)就有高位構成的資本說,商品的生產價格將會跌落,但其跌落,也不與利潤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 因平均資本的商品的生產價格保持不變,而與生產物的價值相等,故全部資本的生產物的生產價格也保持不變,而與總資本所生產的價值總和相等。一方面的提高,將為別一方面的降落所抵消,從而,就總資本說,會保持社會平均資本的水準。 因為商品的生產價格在第Ⅱ例是提高,在第Ⅲ例是降落,所以,由剩餘價值率下落或工資一般騰貴引起的這些互相反對的作用,將明白昭示如下的事實:即,工資的提高,不能由價格來補償;因為第Ⅲ例生產價格的跌落,不能為資本家賠償利潤的下落,而第Ⅱ例價格的提高,也不能防止利潤的下落。我們寧可說,在這二場合,(價格提高的場合和價格跌落的場合),利潤都會和平均資本(它的商品的價格是保持不變的)的利潤一樣。Ⅱ與Ⅲ的平均利潤是相同的。這種平均利潤,現在已落下5 5/7,即落下大約在25%以上了。由此可知,如第Ⅱ例的價格不提高,第Ⅲ例的價格不跌落,則第Ⅱ例的售賣,將不能獲得新的已經落下的平均利潤,第Ⅲ例的售賣,將不止獲得新的已經落下的平均利潤。很明白,工資的騰貴,對於僅以資本十分之一投為工資的資本家,對於以資本四分之一投為工資的資本家,對於以資本二分之一投為工資的資本家,必然會發生極不相同的影響;因為第一種資本家,在資本每100中,僅以10投在勞動上面,第二種資本家,在資本每100中,是以25投在勞動上面;第三種資本家,在資本每100中,是以50投在勞動上面。一方面生產價格會提高,他方面生產價格會跌落,(視資本的構成是在社會平均構成之下或在其上而定),其所以如此,僅因為利潤將相互平均,歸著到新的已經下落的平均利潤。 然則,勞動工資的一般下落及與此相應的利潤率的一般提高,從而,平均利潤的一般提高,將怎樣影響諸種商品——那是資本的生產物,這各種資本,是以互相的反對的方向,與社會平均構成相差違的——的生產價格呢?對於這個問題,只要把以上所說的話倒過來,就可以得到結果的。(這個問題,里嘉圖未曾研究過)。 Ⅰ.平均資本=80c+20v=100,剩餘價值率=100%,生產價格等於商品價值=80c+20v+20p=120;利潤率=20%。假設工資降落四分之一,同額不變資本即將由15v,不由20v來推動了。這樣,我們將得商品價值80c+15v+25p=120。v所生產的勞動量依然不變,不過由此創造的新價值,將依不同的方法,分配在資本家和勞動者之間。剩餘價值由20增至25,剩餘價值率由20/20增至25/15,換言之,由100%增至166 2/3%。現在,資本95的利潤為25,以百分率計算的利潤率為26 6/19。以百分率計算,新的資本構成為84 4/19c+15 15/19v=100。 Ⅱ.低位構成。原來為50c+50v。工資下落四分之一,v將減為37 1/2,以致墊支總資本減為50c+37 1/2v=87 1/2。設以新利潤率26 6/19%應用到這個資本上面,我們將得100:26 9/19=87 1/2:23 1/38。同一商品量以前值120,現在費87 1/2+23 1/38=110 10/19,價格下落大約8%[3]。 Ⅲ.高位構成。原為92c+8v=100。工資下落四分之一,8v將減為6v,總資本將減為98,所以100:26 6/19=98:25 15/19。商品的生產價格,以前為100+20=120現今在工資下落之後,為98+25 15/19=123 15/19;價格提高在3%以上。[4] 以上的說明,只要加以必要的修正,就可以應用到相反的方向來。那就是,當工資一般下落時,剩餘價值會跟著一般提高,剩餘價值率也會跟著一般提高,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利潤率也會一般提高,甚至表示為不同的比例。結果是,低位構成資本的商品生產物的生產價格下落,高位構成資本的商品生產物的生產價格提高。工資一般提高的結果,是剛好相反的[5]。在這二場合——工資提高的場合和工資下落的場合——我們都假定,勞動日不變,一切必要生活資料的價格也不變。在這情形下,工資下落只在下述二場合有可能性:即,工資原來在勞動的標準價格之上,或被迫降在這個標準價格之下。若工資騰落,起因於勞動者習常消費品的價值或生產價格的變化,這個問題將須如何修正,有一部分,是要在論地租的那一篇進一步討論的。在這裡,我們只要申明下述數點: 如果工資騰落是由於必要生活資料的價值變動,則以上所說,必須加一點修正;因為,其價格變動足以提高或減低可變資本的商品,還會當作構成要素,加入不變資本去,以致其價格變動不單影響工資。但若價格變動只會影響工資,以上的說明,就已經包含我們所要說明的一切了。 在這全章,我們都假設,一般利潤率的成立,平均利潤的成立,從而,價值到生產價格的轉化,為已定的事實。我們不過要問,工資的一般提高或降落,對於我們假設為已定的商品生產價格,會發生怎樣的影響。這個問題,與本篇所考慮的其餘各要點比較,是比較次要的。但里嘉圖在本篇所關的許多問題中,卻只是討究了這一個問題。我們還會知道,他對於這個問題的討究,也是片面的,不完全的。 * * * [1]譯者註:原版有「近似」二字,但原稿無,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2]譯者註:原版為「在3%以上」,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譯者註:原版為10%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4]譯者註:原版為「大約4%」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5]很特別的,里嘉圖(他既然不了解價值會均衡化為生產價格,所以,他的進行方法,和這裡所述的,是完全不同)竟沒想到這一層,他不過想到了第一種情形;即,工資提高及其所及於商生產價格的影響。他的模仿者一大群,卻連這個非常明白的重述的教訓,也不曾想應用。 第十二章 補 論 Ⅰ 生產價格發生變動的諸種原因 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只能由兩個原因發生變化。 第一,是一般利潤率發生變化。這只在平均剩餘價值率發生變化或平均剩餘價值率不變但所占剩餘價值額對墊支社會總資本額的比例發生變化的限度內,才能發生。 如果剩餘價值率的變動,不是因為工資被壓下到標準工資之下,或被提到標準工資之上,——這種變動,只能看做是擺動——則一般利潤率的變化,只能由下述二原因之一引起:(1)是勞動力的價值下落或提高。設非生產生活資料的勞動的生產力發生變化,換言之,設非勞動者消費品的價值發生變化,勞動力的價值是不能下落,也不能提高的。 (2)是所占剩餘價值額和墊支社會總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在這場合,變化既非基因於剩餘價值率,它自須基因於總資本,或者說,基因於總資本的不變部分。從技術方面說,這個不變部分的量,會比例於可變資本所購買的勞動力的量,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量,則隨其本身的量增加而增加,隨其本身的量減少而減少。所以,這個價值量,會比例於可變資本的價值量而增加或減少。假設同量勞動已能推動更多的不變資本,勞動就成為更生產的了。反之,勞動就成為更不生產的了。那就是勞動的生產力發生了變化;因而,在一定商品的價值上,必定會發生變化。 在這二場合,都適用這個法則;即,如果有一種商品的生產價格,因一般利潤率變化而變化,該商品自身的價值依然可以不變,但一定有別的商品發生價值變化。 第二,一般利潤率依然不變。在這場合,商品的生產價格是不會變化的,除非它自身的價值發生變化,除非生產它所必要的勞動,因勞動(在最終形態上生產該種商品,或生產該種商品生產上所需用的商品)生產力已經變化之故,已經增加了或減少了。拿棉紗來說,棉紗的生產價格,可因棉花的生產已較便宜,而下落,也可因紡績勞動的生產力已經增進(機械改良的結果),而下落。 我們以前講過,生產價格=k+p,即等於成本價格和利潤。但這又等於k+kp。在這個公式內,代表成本價格的k,是一個未定量,那是不同諸生產部門互相不同的,但無論如何,皆等於商品生產上所使用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價值;p′則代表依百分率計算的平均利潤率。假設k=200,p′=20%,則生產價格k′+kp′=200+200×2/100=200+40=240。很明白,商品價值變化時,該商品的生產價格可依然不變。 商品生產價格的一切變化,結局皆可還原為價值變化。但並不是商品價值的一切變化,都須表現為生產價格的變化。因為,商品的生產價格,不是完全由該商品的價值決定,卻是由一切商品的總價值決定。商品A的變化,得由商品B的相反的變化,來抵消;因此,一般比例可以保持不變。 Ⅱ 中位構成的商品的生產價格 我們以上講過,生產價格和價值的不一致,是由下述諸原因引起的。 (1)在商品的成本價格內,不以商品內含的剩餘價值,但以平均利潤加入。 (2)已與價值不一致的商品的生產價格,會當作別一個商品的成本價格的要素;以致把平均利潤和剩餘價值不一致所引起的不一致除開不說,該商品的成本價格,也會和該商品生產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不一致。 所以,一種商品,即使是由有中位構成的資本生產,它的成本價格,也可以和諸要素的價值總和(生產價格的這個成分,就是由這諸種要素的價值總和構成的)不一致。假設中位構成為80c+20v。以下的情形,是可能的;即,在有這種構成的現實資本中,80c可以比c(不變資本)的價值更大或更小;因為,這個c所依以構成的商品的生產價格,可以和它們的價值不一致。同樣,20v也可以和它的價值不一致,如果勞動者的消費品的生產價格,和它們的價值不一致。因此,與必要生活資料生產價格與其價值相一致的場合比較,在這場合,勞動者必須工作較多的或較少的勞動時間,或擔任較多的或較少的必要勞動,方才能把這種商品購回或代置。 但關於中位構成的商品我們所已立下的原則,是不會因有這種可能性,便發生變化的。這個原則是:歸於這種商品的利潤量,等於這種商品內含的剩餘價值量。例如,就上述那個資本(即80c+20v的資本)說,那在剩餘價值決定上最為重要的地方,不是這種數字是否為現實價值的表示,卻是這種數字是否代表它們的相互的比例;那就是,v是否等於總資本的五分之一,c是否等於總資本的五分之四。假如真是這樣,則如我們以上所假設,v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將與平均利潤相等。從別方面說,就因為v所生產的剩餘價值,與平均利潤相等,所以生產價格(等於成本價格加利潤=k+p=k+m)實際與商品的價值相等。在這場合,工資的騰落,不會變更商品的價值,也不會變更k+p。它不過會使利潤率相應地,發生相反的變動。工資漲,則利潤率降;工資落,則利潤率增。假設因工資漲落之故,商品的價格竟然變動了,則中位構成的這諸部門的利潤率,將漲在其他諸部門的利潤水準之上,或落在其下。必須價格保持不變,然後中位構成的諸部門,才與其他諸部門,保持相同的利潤水準。就這諸部門說,實際等於依照現實的價值來售賣生產物。如果商品是依照現實的價值售賣,那很明白,在其他一切情形相等的條件下,工資的騰貴,將會相應地,引起利潤的下落,工資的下落,將會相應地,引起利潤的騰貴,但不會引起商品的價值變化,從而,在一切情形下,工資的騰貴或跌落,都不會影響商品的價值,卻常常只能影響剩餘價值的量。 Ⅲ 資本家的補價理由 我們講過,競爭會使不同諸生產部門的利潤率,均衡為平均利潤率,並由此,使不同諸生產部門的生產物的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這是因為,資本會不斷由一個部門,移到利潤暫時超過平均利潤的別的部門。當然,我們還須考慮旺年與瘦年的交代,那就是,在一定期間內,一定產業部門,會在旺年之後,繼以瘦年,瘦年之後,繼以旺年,利潤也會隨著發生變動。資本在不同諸生產部門間的不斷的移出和移入,引起利潤率之向上的運動和向下的運動,這兩種運動,在一定程度內會相互均衡,並引起一種趨勢,使利潤率隨處歸向一個共通的一般的水準。 資本的這種運動,最先是由市場價格的狀態引起的,市場價格的狀態,會在這裡,使利潤率提高到一般的平均水準之上,在那裡,把利潤壓低到一般的平均水準之下。暫時我們且不說商人資本。在這裡,它是和我們沒有關係的。我們知道,由某種中意物品的投機之突發的動作,商人資本能以異常大的速率,從一個職業部門,把大量資本提出,並同樣突然地,把它投到別的職業部門。但在真正的生產——工業,農業,礦業等等——的每一個部門,資本由一個部門到別一個部門的移動,都有很大的困難,尤其因為各生產部門已有固定資本。加之,經驗還指示了,有若干的產業部門(例如棉工業),在這個時候有異常高的利潤,在別個時候卻只有極少的利潤,甚至要忍受損失。所以,在若干年的循環中,這個部門的平均利潤,會和別的部門的平均利潤,歸於差不多相同的水準。資本不久也就知道把這個經驗,加在計算內的。 競爭所不能說明的,是支配生產運動的價值規定,是站在生產價格後面,且最後決定生產價格的價值。但競爭可以說明如下諸事:(1)是平均利潤,那是和各生產部門資本的有機構成相獨立的,從而,和一定額資本在一定榨取部門所占有的活勞動量相獨立的。(2)是工資水準變化所引起的生產價格的騰落,(這個現象,初看起來,好像是和商品的價值關係相矛盾的)。(3)是市場價格的變動,那會使一定期間內的商品的平均市場價格,不歸著到市場價值,但歸著到與市場價值不一致且極有差別的市場生產價格(Marktproduktionspreis)。這一切現象,都表現得好像和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的原則,和剩餘價值由無給勞動構成的原則,相矛盾。在競爭上面,一切都表現得倒亂著。經濟關係之完成的姿態,如其表面所示,無論在其現實的存在上,或在這種關係的擔當者及其代理人用以理解這種關係的概念上,都不僅和這種關係之內在的本質的但隱蔽著的核心形態,及與其相應的概念,極有差別,且在事實上恰好相反。 再者,資本主義的生產一經達到相當的發展程度,各部門諸不同利潤率間的均衡,(即化為一般利潤率的均衡),就不再僅由於吸引和反撥的作用了。市場價格就是由這種作用,而吸引資本或排出資本的。當平均價格及與其相應的市場價格,暫時臻於固定時,在個個資本家的意識中,便會覺得,在這種均衡過程中,一定的差異可以互相補償,因而,他們會把這種差異,多包含在他們的相互的計算中。這種差異,將存在資本家觀念中,當作補償理由(Kompensationsgründe),加入他們的計算內。 在這裡,基本概念是平均利潤。這個概念是,同量的資本必須在同時間內獲得同量的利潤。這個概念,又以別一個概念為基礎:即,每個生產部門的資本,會比例於它的量,而在社會總資本從勞動者那裡榨得的總剩餘價值中,分取一部分;或者說,每個特殊的資本,都只能當作總資本的部分,每個資本家都在事實上當作這個總企業的股東,他們會比例於各自所有的資本股份,在總利潤中分取一部分。 資本家的計算,就是用這幾個概念作根據的;例如,假設有一個資本,因為它的商品必須有較長的時間,滯留在生產過程內,或因為它的商品必須在遠隔市場上出售,以致周轉比較遲緩,利潤雖會有一部分因此喪失,但他會打算把價格提高,冀由此補償他所受的損失。又如,須冒大險的投資,例如航海業,也會由價格提高,來受到補償。自資本主義的生產及保險業發達以來,危險已在實際上,在一切生產部門均等化了,(參看歌爾伯的著作),但投在危險性更大的營業上的資本,仍須支付較高的保險費,這種更高的保險費也須由商品價格彌補的。在實際上,以上所說的一切,不外表示,每一種足使一種投資更少利益而使別一種投資更多利益的事情,——在一定限度內,我們假設這各種事情一樣是必要的——都是計算上的妥當的補償理由,不必重新有競爭的活動,來證明這個動機或計算因素是正當的。資本家不過忘記了——或不如說是沒有看到,因為競爭未曾把這點指出——在不同諸生產部門商品價格的交互計算上,資本家相互提出的補償理由,不過指示了,資本家得比例於各自所有的資本的量,在共同贓物(即總剩餘價值)中,要求相等的一份。因為他們所收納的利潤,和他們所榨取的剩餘價值不相等,所以,在他們看來,好像這諸種補償理由的作用,不是均衡總剩餘價值的分配,卻會創造利潤本身,因為利潤的發生被認為是商品成本價格故意提高的結果。 在第七章,我們曾論述了資本家對剩餘價值源泉所抱的見解。就其餘各點說,我們在那裡說過的話,都適用於平均利潤。不過,在那裡,他們的見解表現得兩樣:那就是,假設商品的市場價格不變,勞動的榨取程度不變,則成本價格的節省,依存於個人的熟練,注意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