濯纓亭筆記 · 卷三

蘇長公書《醉翁亭記》真跡,在紹興小兒醫方氏家,後為士人白麟摹寫贗本以售於人,見者不能辨,往往厚值市之。或以一本獻工部侍郎王佑,佑奇之,自雲家藏舊物,以夸視翰林諸老。方共唶唶嘆賞。學士王英最後至,熟視之,曰:「藝至此,自出其名可矣,何必假人哉!」眾愕然,問其說。英曰:「宋紙於明處望之,無簾痕。此紙有簾痕,知其非宋物也。」眾方嘆服其博識。 陳暹季昭為南京刑部郎時,見司務分俸錢獨少,其人色頗不怡。季昭戲贈一絕曰:「俸錢三百意如何,日計雖廉歲計多。內帑莫言成貫朽,皇家涓滴是思波。」 杜宏,字淵之,河南臨穎人,弘治庚戌(三年)進士。為阜城令時,北方常有群盜共謀殺人以誣人求賄。(原註:此人謂之「販苦惱子」,又曰「打清水網」。)杜令廉知其事。 會有數商人來邑中,與人交易而斗。明日,其徒一人死逆旅中。令遺坊甲追捕。頃之,一人至庭,牽二駿馬,鞍勒皆飾以銀。 出符以示令,指符中姓名曰:「張鑒即我,張慶即今死者,吾弟也。我張都御史從子,鬻鹺淮上,索逋直來此。昨令吾弟出外,以黃金易錢,與人斗而死耳。」令使人撿其橐,有新衣數事。詰其餘資安在,曰:「吾所挾銀,途中遇盜劫去矣。」令笑曰:「汝詐也,銀且被劫,安得黃金獨存,又余美衣駿馬耶!」其人詞窮色動,欲逸。令乃縶其馬,封其橐,使卒守之。 適景州逸他盜,邏者獲一人,自言:「我商也,有同侶在阜城,與人斗而死,我避官府來此耳。」州吏移之至阜驗之。 令得之甚喜,乃移景州,並逮其人至,嚴刑訊之,盜皆具伏,曰:「某實殺人求賄者,於某地殺某,於某地又殺某,計凡殺九人。今死者非吾弟也,乃途中行焉者。吾衣食之,令飼馬,復令其與人交易而斗,乃殺之耳。」令猶恐有遺情,復再三汛之。中一人楊傑吐實曰:「初與交易者斗,乃傑也,非死者也。傑等五人於此夜殺飼馬者。傑恐斗者識我,即逃往景州耳。」 令乃具白巡撫大臣,下屬郡核盜所陳往事,皆符合,遂聞於上。內批:「為首者凌遲處死。為從者斬,梟首示眾。仍著為令。」遠近稱快。 後杜令以內艱去,服闕補山陰,召為監察御史。 成化間,牟俸為江西按察使,夜夢在舟中有虎,身被三矢,登舟而咆哮。噩而悟,意殊不樂,明日以告僚佐。有胡僉事者,頗廉明,知牟之行事多躁急,乃曰:「公治獄得無有冤乎?」牟艴言曰:「吾有冤獄,汝何不糾之?」胡唯唯而退。既而聞牟嘗斷吉安一女子殺夫事有疑。 初,女子許嫁一庠士,女富而夫貧,女家恆周給之。其夫感激,每告其同學友周彪。彪家亦富,嘗聞其女美而欲求婚。 後貧士親迎時,彪與偕行,諺謂之伴郎。途中貧士遇盜殺死,從行者驚散。貧士之父疑女家疾其貧而殺之,冀欲他適也,遂訟於牟。牟乘怒不察,因按女有奸而謀殺其夫,蓋惡其家之不義,故被以污名耳。 胡移文逮貧士之父問之,具得其顛末。但問女與何人奸,則不得其主名。使媼驗其女,又處子。乃謂貧士之父曰:「爾子與誰交最密?」曰:「惟周彪耳。」胡沉思曰:「虎帶三矢而登舟,非周彪乎?牟之夢是矣。」 越數日,移檄下吉安,取高才生修郡志,而周彪之名在焉。既至,觴之。酒半,獨召彪於後室,屏去左右,引其手嘆曰:「牟公廉知若事,欲置若干極典。吾憐若才,且勸牟公以獄既成,不容反異。若當吐實勿欺吾,則相救耳。」彪錯愕戰怵,即跪,悉陳之。 胡錄其詞,潛令人擒其同謀者,具獄以白牟。牟即日欲杖殺彪。胡止之曰:「須眾證以出其女,然後殺之未晚也。不然恐有異詞。」牟愧謝,從之。一郡稱胡為神明焉。 邢部郎中李璽,成都人,在京娶一妾,極妬悍。璽目忽不能見其妻,若病盲然。僚友聞而怪之,共詣其家,掘地得木人,用針刺其目,去之,璽目復明。 鄉人顧參政天錫雲,為刑部郎時,亦曾鞠一事。有千戶娶妾後,與其妻如仇,不欲相見。妻族疑其妾之咒詛也,訟於官。天錫召千戶訊之,千戶亦不諱,但云我亦不知何故,見妻則仇惡之,不欲視其面。乃盛陳獄具以恐其妾,妾辭不知,曰:「恐是吾母所為。」即引其母訊之。母具吐實云:「在千戶家土炕及臥褥中。」令人發之,果得小木人二枚,相背,用發纏之。裂其褥,中置紙金銀錢,面幕相背,復有彩線及絲連絡其間,不知何術也。遂論置於法。而千戶與妻歡好如故。 …… 顧天錫為刑部郎中,奉璽書錄囚山西。時大同天城衛劉千戶之子安,娶於指揮之女,有殊色,出則人皆屬目焉。安性豪盪不檢,一日與弟富從外醉歸,其弟語安曰:「吾嫂與木工王文美通。」安聞之憤怒,抵家,見於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復至王所,並取其首。明旦,詣巡按御史以二首獻。 巡按以委屬吏訊鞠,終不明,僅擬安以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者絞。累經刑官審錄,不決。 天錫至,用意詢訪,亦不得其實,即草奏,欲以疑獄請讞;又欲奏請駁行巡按御史再問。其詞略云: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獲,亦非罪人已就拘執。只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時戕害二命,實力非辜云云。天錫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夢一婦以發蒙面,於馬首稱冤。遂驚寤,毛髮棘豎。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會,即依後駁稿為奏上之。 嗚呼!觀此則治獄者其無以民命為可忽,以幽冥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紹興一婦,為所私者殺其夫。事覺,婦雖不知情,准律當絞。分巡金事某,惡其淫蕩而貽禍於夫,遂坐以知情律。獄成,剮於市。 是後,僉事所至,夜輒有鬼隨而稱屈,或拋擊磚石,或寐中被其曳擲床下。乃問曰:「爾鬼何冤?當明以告我。」空中忽語曰:「我某婦人也,我罪只當絞,爾何置我於極典邪?」僉事曰:「坐爾極典我實為過,然爾亦不過一死。況我非私意殺爾,爾何為者!」叱之去,後鬼乃不至。 嗟乎!絞與極刑,均之死也。況此婦淫蕩,以致死其夫,可謂微賤如蟲鼠者矣,然猶有靈如此。彼酷吏濫殺無辜,獨無報耶! 無錫華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齒,葫蘆大如龍眼,中藏雜器數十事,皆象齒所造,微細不可數。用黑角小盆一枚,如當三錢大,然後傾葫蘆中物於內,則黑白分明。盤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隱起,其大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讀。中有浮圖一,長如粒米,亦有七級,每級就上斫一環束之。一水桶,上有連環作鐵索狀,每環固轉相交,如麻粒大。其他如剪刀、琴、琶、燭台、鏡奩、爐、瓶之類,悉如麻粒,而規制儼然。人玩時,鼻息稍粗,則觸而飛起。一象齒杖,上刻鶴喙,凡物重疊不分,則以此挺撥之。 韓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今觀此,則此技信有之邪! 蘇人諸役之害,無如驛傳、馬頭、借債為甚。其始自永樂間。文皇帝以北方民買馬當役艱難,暫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復。故其後因循不改,至今百餘年。南人非土著,不諳馬性,皆轉雇土人代役,馬死,則為之買以償官。驛吏及代役者,規買馬之利,多盜減芻粟,馬日贏餓死,所費不貨,於是稱貸以繼之。山東諸處民之狡猾無賴者,立券取數倍之息,先以賄結津要,約追得所負,則以其半奉之。故貪墨者爭為作書抵郡邑,每縣動以萬數。守令望風督責,民破產以償,無所控訴。 翻陽賀公霖守郡時,有都御史邊某者,先下札郡縣,云:「子弟皆居家讀書務農,並無出外經商放債者,如有假託干擾,所在官司即捕執送京治罪。」既乃以手書取債,令子侄齎詣有司,其為計亦狡矣。賀公悉力與追,民不勝捶楚,如偽卷償之。未幾,賀公卒於郡而無子,邊公亦竟以貪罷雲。 夫居台省者,當興利除害以報國。任專城者,當奉公守法以惠民。今也,反之,斯獲罪於天甚矣。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後,人帽頂皆平而圓,如一小鏡。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魚喙,富家子弟無一不然。雲自京師倡始,流布四方。衣下壁積幾至臍上,去領不遠。所在不約而同,近服妖也。 山東魯橋,相傳有靈哥者,乃老猴精也。雲能知人禍福及未來事。 弘治壬子(五年,),予以歲貢上京,與二友同往。先有一婦人出迎,問予三人出處,蓋飴之也。詭言今日大聖出遊不在,方遣人迎之來矣。須臾,顧左右如有所言,聞壁間索然有聲,又有聲鵙鵙,若鳴鼠,然婦人自能辯其語云雲。其物蓋靈哥所役使,婦使往迎之也。 已而靈哥來,止室中床上。床有帷,帷外又設幕。婦人先入幕中坐,若為神所依者。帷中忽作聲,儼如老人,警咳其言,無絕殊者,亦不能如未來事,不過甘言求索耳。 及去時,則空中隱隱如鴿鈴聲。然蓋所傳靈異者,皆妄言也。 《史記》言:漢武致神君,聞其言不見其人,時去時來,來則風肅然,居室帷中,時晝言,然常以夜,因巫為主人關飲食所欲,言行下與靈哥之事絕相似。傳云:妖由人興,謂此類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