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折中 · 卷一
周易上經本義周,代名也。易,書名也。其卦本伏羲所畫,有交易、變易之義,故謂之易,其辭則文王閣公所系,故系之周。以其簡帙重大,故分為上下兩篇。經,則伏羲之畫,文王周公之辭也,並孔子所作之傳十篇,凡十二篇。中間頗為諸儒所亂,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盡合古文。呂氏又更定著為經二卷,傳十卷,乃復孔氏之舊雲。
乾.乾上.乾下乾,元,亨,利,貞。
本義 六畫者,伏羲所畫之卦也。一者,奇也,陽之數也。乾者,健也,陽之性也。
本注乾字,三畫卦之名也。下者,內卦也。上者,外卦也。經文「乾」字,六畫卦之名也。伏羲仰觀俯察,見陰陽有奇偶之數,故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見一陰一陽,有各生一陰一陽之象,故自下而上,再倍而三,以成八卦。見陽之性健,而其成形之大者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擬之於天也。三畫已具,八卦已成,則又三倍其畫,以成六畫,而為八卦之上,各加八卦,以成六十四卦也。此卦六畫皆奇,上下皆乾,則陽之純而健之至也,故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元、亨、利、貞」,文王所系之辭,以斷一卦之吉凶,所謂彖辭者也。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貞,正而固也。文王以為乾道大通而至正,故於筮得此卦,而六爻皆不變者,言其占當得大通,而必利在正固,然後可以保其終也。此聖人所以作《易》教人卜筮,而可以開物成務之精意。余卦放此。
程傳上古聖人始畫八卦,三才之道備矣,因而重之,以盡天下之變,故六畫而成卦。重乾為乾。乾,天也。天者天之形體,乾者天之性情。乾,健也,健而無息之謂乾。
夫天,專言之則道也,天且弗違是也。分而言之,則以形體謂之天,以主宰謂之帝,以功用謂之鬼神,以妙用謂之神,以性情謂之乾。乾者,萬物之始,故為天為陽,為父為君。「元、亨、利、貞」,謂之四德。「元」者,萬物之始。「亨」者,萬物之長。「利」者,萬物之遂。「貞」者,萬物之成。唯乾坤有此四德,在它卦則隨事而變焉。故元專為善大,利主於正固。亨貞之體,各稱其事。四德之義,廣矣,大矣。
集說孔氏穎達曰:乾者,此卦之名。卦者掛也,言懸掛物象以示於人,故謂之卦。
邵子曰:不知乾,無以知性命之理。
《朱子語類》雲,乾只是健,坤只是順。純陽所以健,純陰所以順。至健者唯天,至順者唯地。
問:乾者天之性情。曰,乾,健也。健之體為性,健之用是情。又曰,性情二者常相參在此,情便是性之發,非性何以有情?健而無息,非性何以能如此?問;《本義》云:見陽之性健,而成形之大者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擬之於天也。竊謂卦辭未見取象之意,恐當於大象言之。曰,才設此卦時,便有此象了,故於此預言之。
問「元、亨、利、貞」。曰,當初只是說大亨利於正,不以分配四時,孔子見此四字好,始分作四件說。
又雲,「元亨利貞」四字,文王本意在乾坤者只與諸卦一般,至孔子作《彖傳》、《文言》,始以乾坤為四德,而諸卦自如其舊。二聖人之意,非有不同,蓋各是發明一理耳。
今學者且當虛心玩味,各隨本文之意而體會之。其不同處,自不相妨。不可遽以己意橫作主張也。
胡氏炳文曰:「元、亨、利、貞」,諸家便作四德解,唯《本義》以為占辭。大通而至正,此天道之本然;大通而必利在正固,人事之當然也。乾為《易》第一卦,占得之者,其事雖大通,而非正固,尚不能保其終,況它卦乎!
蔡氏清曰:成形之大者為天,坤卦亦曰,陰之成形莫大於地,可見不可就以乾坤當天地。凡至健者皆為乾,凡至順者皆為坤。此乾坤所以足應萬用,而《彖傳》之言,所以為專以天道明乾義,以地道明坤義也。
林氏希元曰:乾德剛健,剛以體言,健兼用言。剛則有立,健則有為。人而有立有為,則志至氣至。本立道生,事無不立,功無不成。不見艱難,無能阻止,如乾旋坤轉,如雷厲風行,「何天之衢」,殆不足以擬之,是不唯亨而且大亨也。中者不偏不倚,正者無過不及,體用之分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可見乾之中正也。乾道大通而至正,在人容有不正者,故聖人因以為戒。
案乾坤之「元亨利貞」,諸儒俱作四德說,唯朱子以為占辭,而與它卦一例,其言當矣。然四字之中,雖只兩意,實有四層。何則?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
貞,正而固也。人能至健,則事當大通。然必宜於正固,是占辭只兩意也。但《易》之中,有言「小亨」者矣,有言「不可貞」者矣。一時之通,其亨則小,唯有大者存焉, 初九,潛龍勿用。
本義初九者,卦下陽爻之名。凡畫卦者,自下而上,故以下爻為初。陽數九為老,七為少,老變而少不變,故謂陽爻為九。「潛龍勿用」,周公所系之辭,以斷一爻之吉凶,所謂爻辭者也。「潛」,藏也。「龍」,陽物也。初陽在下,未可施用,故其象為「潛龍」,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此爻變者,當觀此象而玩其占也。余爻放此。
程傳下爻為「初」。「九」,陽數之盛,故以名陽爻。理無形也,故假象以顯義。
乾以龍為象,龍之為物,靈變不測,故以象乾道變化,陽氣消息,聖人進退。初九在一卦之下,為始物之端,陽氣方萌,聖人側微,若「龍」之「潛」隱,未可自用,當晦養以俟時。
集說沈氏驎士曰:稱「龍」者,假象也。天地之氣有升降,君子之道有行藏。「龍」之為物,能「飛」能「潛」,故借「龍」比君子之德也。初九既尚潛伏,故言「勿用」。
孔氏穎達曰:陽爻稱九,陰爻稱六,其說有二: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二者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陰老陽皆變,《周易》以變者為占,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過操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亦准此。
崔氏憬曰:九者老陽之數,動之所占,故陽稱焉。「潛」,隱也。「龍」下隱地,潛德不彰,是以君子韜光待時,未成其行,故曰「勿用」。
《朱子語類》問:程《易》以初、二、三、四四爻作舜說,何以見得如此?曰,此是推說爻象之意,非本指也。《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辭中便有道理。
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陽在下,未可施用,其象為「潛龍」,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當觀此象而玩其占,隱晦而「勿用」可也。此《易》之本指也。聖人為《彖傳》、《象傳》、《文言》,節節推去無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先通得《易》本指後,推說不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去解《易》,則失《易》之本指矣。
李氏舜臣曰:六爻之象,皆取於「龍」者,陽體之健,其「潛」「見」「惕」「躍」「飛」「亢」者,初終之序,而變化之跡也。
梁氏寅曰,夫《易》者,潔淨精微之教也。故其取象皆假託其物,而未涉於事;包含其意,而各隨所用。然乾純陽之卦,而取象於龍,則其意多為聖人而發者。故夫子於 林氏希元曰:龍不止陽物,乃陽物之神靈不測者,故象乾之六爻。蓋乾卦六爻,皆得乾道,不比它卦,故《文言》以聖人明之。比之於物,則是「龍」也。
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本義二,謂自下而上第二爻也。後放此。九二剛健中正,出潛離隱,澤及於物,物所「利見」,故其象為「見龍在田」,其占為「利見大人」。九二雖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常人不足以當之,故值此爻之變者,但為利見此人而已。蓋亦謂在下之大人也。
此以爻與占者相為主賓,自為一例。若有「見龍」之德,則為「利見」九五在上之「大人」矣。
程傳田,地上也。出現於地上,其德已著。以聖人言之,舜之田漁時也,利見大德之君,以行其道;君亦利見大德之臣,以共成其功;天下利見大德之人,以被其澤。
大德之君,九五也。乾坤純體,不分剛柔,而以同德相應。
集說鄭氏康成曰,二於三才為地道,地上即田,故稱「田」也。
干氏寶曰:二為地上,在地之表,陽氣將施,聖人將顯,故曰「利見大人」。
孔氏穎達曰:陽處二位,故曰九二。陽氣發見,故曰「見龍」。田是地上可營為有益之處,陽氣發在地上,故曰「在田」。初之與二,俱為地道。二在初上,所以稱田。「見龍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見大人」,以人事托之。言龍見在田之時,猶似聖人久潛稍出,雖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眾庶,「利見」九二之「大人」。先儒雲,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稱「大人」。
蔡氏清曰:凡「大人」皆是德位兼全之稱。九二雖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所謂居仁由義,「大人」之事備矣,故亦謂之「大人」。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
本義九,陽爻。三,陽位。重剛不中,居下之上,乃危地也。然性體剛健,有能乾乾惕厲之象,故其占如此。君子,指占者而言。言能憂懼如是,則雖處危地而「無咎」也。
程傳三雖人位,已在下體之上,未離於下而尊顯者也,舜之玄德升聞時也。日夕不懈而兢惕,則雖處危地而無咎。在下之人,而君德已著,天下將歸之,其危懼可知。
雖言聖人事,苟不設戒,則何以為教?作《易》之義也。
集說鄭氏康成曰,三於三才為人道,有乾德而在人道,君子之象。
孔氏穎達曰,以陽居三位,故稱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稱「大人」。陽而得位,故稱「君子」。在憂危之地,故「終日乾乾」。言終競此日,健健自強,不有止息。「夕 龔氏原曰:三居下體之上,當危懼之時,唯自強不息,戒謹恐懼,可以免咎。
楊氏時曰:乾之九三,獨言「君子」,蓋九三,人之位也。履正居中,在此一爻。
故《文言》於九四,則曰「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於九三止言「上不在天,下不在田」而已。其曰君子行此四德者,蓋乾之所謂君子也。
《朱子語類》問:伊川雲,雖言聖人事,苟不設戒,何以為教?竊意因時而「惕」,雖聖人亦有此心。曰, 「《易》之為書,廣大悉備,常人皆可得而用,初無聖凡之別,但當著此爻,便用競競戒惕。
故氏炳文曰:凡卦爻有占無象,象在占中;有象無占,占在象中。如乾初、二、四、五、上,分象與占;九三「終日乾乾夕惕若」,皆占辭也,而象在其中。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
本義「或」者,疑而未定之辭。「躍」者,無所緣而絕於地,特未飛爾。「淵」者,上空下洞,深昧不測之所。龍之在是,若下於田,「或躍」而起,則向乎天矣。九陽四陰,居上之下,改革之際,進退未定之時也。故其象如此,其占能隨時進退,則「無咎」也。
程傳「淵」,龍之所安也。「或」,疑辭,謂非必也。「躍」,不「躍」,唯及時以就安耳。聖人之動,無不時也,舜之歷試時也。
集說干氏寶曰,「躍」者,暫起之言。
孔氏穎達曰:「或」,疑也、「躍」,跳躍也。言九四陽氣漸進,似若龍體欲飛,猶疑或也。躍於在淵,未即飛也。
程氏迥曰:初與二既皆稱龍,此爻雖不稱龍,即上文知其為龍也。亦猶「大壯」九三「羝羊觸藩贏其角」,而九四不言羊,知「藩決不羸」即羊也。
李氏過曰,「躍」者,未飛而習飛者也。
林氏希元曰:《本義》進退未定之時,通承上文九陽四陰居上之下改革之際三句說。
蓋以爻與位言,九陽爻,四陰位,陽主進,陰主退,是進退未定也。以上體言,四居上之下,居上欲進,居上之下,則又未必於進,亦進退未定也。以上下二體言,四初離下體,入上體,是為改革之際,亦進退未定也。故總承之曰,進退未定之時。
又曰:「或躍在淵」,將進而未必於進也。未必於進,非不進也。審進退之時,必時可進,然後進也。是謂隨時進退。
陳氏琛曰:九四以陽居陰,本非躁進之資。又居上之下,適當改革之時。是其欲進以有為,而商度之未決。蓋將待時而出,見可而動也。有如龍之「或躍在淵」焉。其象如此,占者誠能隨時進退,則其進也非貪位,退也非沽名。可以投事幾之會,可以免失身之辱,何「咎」之有哉?上九,亢龍有悔。
本義 「上」者,最上一爻之名。「亢」者,過於上而不能下之意也。陽極於上,動必「有悔」,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五者,位之極。中正者,得時之極,過時則「亢」矣。上九至於亢極,故「有悔」也。有過則有悔,唯聖人知進退存亡而無過,則不至於悔也。
集說 王氏肅曰:窮高曰「亢」,知進忘退,故悔也。
郭氏雍曰,九三過而「惕」,故「無咎」。上九過而「亢」,故「有悔」。然則龍德莫善於惕,而莫不善於亢也。
《朱子語類》云:若占得此爻,必須以亢滿為戒。當極盛之時。便須慮其亢,如這般處,最是《易》之大義,大抵於盛滿時致戒。
總論范氏仲淹曰:九二君之德,九五君之位,成德於其內,得位於其外,余爻則從其進退安危之會言之。
饒氏魯曰:一爻有一爻之中,如初則以「潛」為中,二則以「見」為中,三則以「乾」、「惕」為中,四則以「或躍」為中。卦有才、有時、有位不同,聖人使之無不合乎中。
本義 用九,言凡筮得陽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蓋諸卦百九十二陽爻之通例也。
以此卦純陽而居首,故於此發之。而聖人因系之辭,使遇此卦而六爻皆變者,即此占之。
蓋六陽皆變,剛而能柔,吉之道也。故為「群龍無首」之象,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春秋傳》曰,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言」,蓋即純坤卦辭,「牝馬之貞」,「先迷後得」,「東北喪朋」之意。
程傳 用九音,處乾剛之道,以陽居乾體,純乎剛者也,剛柔相濟為中,而乃以純剛,是過乎剛也。「見群龍無首」,謂觀諸陽之義,為無首則吉也。以剛為天下先,凶之道也。
集說 朱子答虞士朋曰:用九用六,當從歐公說,為揲蓍變卦之凡例。蓋陽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陰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純陽純陰,而居篇首,故就此發之,此歐陽公舊說也。而愚又嘗因其說而推之,竊以為,凡得乾而六爻純九,得坤而六爻純六者,皆當直就此例,占其所系之辭,不必更看所變之卦。《左傳》蔡墨所謂「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者,可以見其一隅也。
又《語類》云:荊公言用九隻在上九一爻,非也。六爻皆用九,故曰「見群龍無首,吉」。用九便是行健處。
林氏希元曰:用九本是陽爻之通例,然於乾卦六爻之後發之,便是指乾卦六爻用九。
又曰,或疑「無首」之「吉」,剛而能柔則言也。牝馬之利,順而能健則利也。剛而能柔,與順而健者,性體自是不同。而《春秋傳》曰,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吉」,何也?曰,乾變之坤,雖為坤之所為,然本自剛來,與本是坤者不同。故乾「無首」之「吉」,終不可同於坤「牝馬之貞」。坤「永貞」之「利」,終不可同於乾之「元亨」。聖人不教人即所變之卦以考其占,而別著自此至彼之象占者,正以其有不可同耳。
案爻辭雖所以發明乎卦之理,而實以為占筮之用,故以九六名爻者取用也。爻辭動則用,不動則不用。卦辭則不論動不動而皆用也。但不動者,以本卦之彖辭占;其動者,則合本卦變卦之彖辭占。如乾之六爻全變則坤,坤之六爻全變則乾也。先儒之說,以為全變則棄奉卦而觀變卦,而乾坤者天地之大義,乾雖變坤,未可純用坤辭也;坤雖變乾,未可純用乾辭也。故別立用九用六,以為皆變之占辭。此其說亦善矣。以理揆之,則凡卦雖全變,亦無盡棄奉卦而不觀之理,不獨乾坤也。故須合本卦變卦而占之者近是。
如此則乾變坤者,合觀乾辭與坤辭而已。坤變乾者,合觀坤辭與乾辭而已。但自乾而坤,則陽而根陰之義也。自坤而乾,則順而體健之義也。合觀卦辭者,宜知此意,故立用九用六之辭以發之,蓋群龍雖現而不現其首,陽而根陰故也。永守其貞而以大終,順而體健故也。此亦因乾坤以為六十四卦之通例。如自復而垢,則長而防其消可也。自姤而復,則亂而圖其治可也。固非乾坤獨有此義,而諸卦無之也。聖人於乾坤發之,以示例爾。
然乾雖不變,而用九之理自在,故「乾元」無端,即「無首」之妙也。坤雖不變,而用六之理自在,故坤「貞」能「安」,即「永貞」之道也。陰陽本自合德者,交易之機,其因動而益顯者,則變易之用,學《易》者尤不可以不知。
坤.坤上.坤下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
本義 . 者,偶也,陰之數也。坤者,順也,陰之性也。注中者,三畫卦之名也,經中者,六畫卦之名也。陰之成形,莫大於地,此卦三畫皆偶,故名坤而象地。重之又得坤焉,則是陰之純,順之至,故其名與象皆不易也。「牝馬」,順而健行者。陽先陰後,陽主義,陰主利。「西南」,陰方。「東北」,陽方。安順之為也,「貞」,健之守也,遇此卦者,其占為大亨,而利以順健為正。如有所住,則「先迷後得而主」於利。往西南則「得朋」,往東北則「喪朋」。大抵能安於正則吉也。
程傳 坤,乾之對也,四德同而貞體則異。乾以剛固為貞,坤則柔順而貞。牝馬柔順而健行,故取其象曰「牝馬之貞」。君子所行,柔順而利且貞,合坤德也。陰,從陽者也,待唱而和。陰而無陽,則為迷錯,居後乃得其常也。主利,利萬物則主於坤,生成皆地之功也。臣道亦然。君令臣行,勞於事者,臣之職也。「西南」,陰方。「東北」,陽方。陰必從陽,離喪其朋類,乃能成化育之功,而有「安貞」之「吉」。得其常則安,安於常則貞,是以吉也。
集說王氏弼曰: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西南」,致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干氏寶曰:行天者莫若龍,行地者莫若馬,故乾以龍繇,坤以馬象。
孔氏穎達曰:乾坤合體之物,故乾後次坤。地之為體,亦能始生萬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與乾同也。牝對牡為柔,故云「利牝馬之貞」。不雲牛而雲馬者,牛雖柔順,不能「行地無疆」,無以見坤之德。馬雖比龍為鈍,而亦能遠,象地之廣育也。「先迷後得主利」者,以其至陰,當待唱而後和。凡有所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後,即得主利。以陰不可先唱,猶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
崔氏憬曰:西方坤兌,南方巽離,二方皆陰,與坤同類,故曰「西南得朋」。東方艮震,北方乾坎,二方皆陽,與坤非類,故曰「東北喪朋」。安於承天之正,故言「安貞言」也。
張氏浚曰:君造始,臣代終,人臣立事建業,以有為於下。失朋儕之助,有不能獨勝其任者矣,故「西南」以「得朋」為利,若夫立於本朝,左右天子,苟非絕類忘私, 《朱子語類》問:牝馬取其柔順健行,坤順而言健,何也?曰,守得這柔順堅確,故有健象。柔順而不堅確,則亦不足以配乾矣。
項氏安世曰:牝取其順,馬取其行。順者坤之「元」,行者坤之「亨」。「利」者宜此而已,「貞」者終此而已。柔順者多不能終,唯牝馬為能終之。「君子有攸往」,此一句總起下文也。「先迷後得主利」,言利在得主,不利為主也。
楊氏簡曰:君先臣後,夫先妻後。當後而先為迷,迷為失道。君為臣之主,夫為妻之主,後而得主,利莫大焉。
王氏申子曰:乾健行,故為馬。坤亦為馬者,坤乾之配,乾行而坤止,則無以承天之施,而成其化育之功,此所謂柔順之貞,坤之德也。
胡氏一桂曰:「元亨,利牝馬之貞」,已盡坤之全體,「君子」以下,則申占辭也。
又曰:彖辭文工所作,「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後天卦位。
俞氏琰曰:坤順乾之健,故其占亦為「元亨」。北地馬群,每十牝隨一牡而行,不入它群,是為「牝馬之貞」。坤道以陰從陽,其貞如牝馬之從牡則利,故曰利牝馬之貞」。
《易》中凡稱「君子」,皆指占者而言。「有攸往」,謂有所行也。坤從乾而行先乎乾,則迷而失道;後乎乾,則得乾為主而利,故曰「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朋,坤類也。西南坤之本方,兌離巽皆坤類,是為「得朋」。出而從乾,則東北震艮坎非坤類,是為「喪朋」。君子之出處,隨寓能安,壹是皆以貞自持,蓋無往而不吉,故曰「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
蔡氏清曰:若牡馬則全是健,若牝牛則又全是順。牝馬,順而健者也,要非順外有健也。其健亦是順之健也,故曰「安貞」。坤卦,地道也,妻道、臣道也。不順則專而無成,不健則不能配乾。順而健者,坤之正也。
鄭氏維岳曰:坤配乾者也,坤之德即乾之德,乃柔順以承之而有終耳。有終為健,故曰「利牝馬之貞」。坤道從乾,乾為坤之主,故先則迷,而後則得其所主。「西南得朋」者,率類以從陽,以人事君之道也,「東北喪朋」者,絕類以從陽,渙群朋,亡之道也。
此皆陰道之正而能安之,所以得吉也。
喬氏中和曰:坤唯合乾故「得主」,「得主」,故「西南」「東北」,皆利方,「得朋」「喪朋」皆吉事。妻道也,臣道也。妻從夫,臣從君而已矣。
案「後得主」,當以孔子《文言》為據。蓋坤者,地道、臣道,而乾,其主也。
居「先」則無主,故「迷」;居「後」則得其所主矣。「利」字應屬下兩句讀,言在西南則利於得朋,在東北則利於喪朋也,「得朋」「喪朋」正與上文「得主」相對。蓋事主者,惟知有主而已,朋類非所私也。然亦有時而宜於得朋者,西南是坤代乾致役之地,非合眾力不足以濟,於是而得朋,正所以終主之事,是得朋即得主也。唯東方者受命之先,北方者告成之候,稟令歸功,己無私焉,而又何朋類之足雲?故必「喪朋」而後「得主」也。為人臣者而知此義,則引類相先,不為阿黨睽孤特立,不為崖異。故易卦之爻有曰 初六,履霜,堅冰至。
本義 六,陰爻之名。陰數六老而八少,故謂陰爻為六也。「霜」,陰氣所結,盛則水凍而為冰。此爻陰始生於下,其端甚微,而其勢必盛,故其象如「履霜」則知「堅冰」之將「至」也。天陰陽者,造化之本,不能相無;而消長有常,亦非人所能損益也。然陽主生,陰主殺,則其類有淑慝之分焉。故聖人作《易》,於其不能相無者,既以健順仁義之屬明之,而無所偏主,至其消長之際,淑慝之分,則未嘗不致其扶陽抑陰之意焉。
蓋所以贊化育而參天地者,其旨深矣。不言其占者,謹微之意,已可見於象中矣。
程傳 陰爻稱六,陰之盛也。八則陽生矣,非純盛也。陰始生於下,至微也。聖人於陰之始生,以其將長則為之戒。陰之始凝而為霜,「履霜」則當知陰漸盛而至「堅冰」矣。猶小人始雖甚散,不可使長,長則至於盛也。
集說 王氏應轔曰:乾初九,《復》也。「潛龍勿用」,即閉關之義。坤初六,《姤》也。「履霜堅冰至」,即女壯之戒。
案陰陽之義,以在人身者言之,則心之神明,陽也;五官百體,陰也。以人之倫類言之,則君也父也夫也,陽也;臣也子也妻也,陰也。心之神明,以身而運;君父之事,以臣子而行;夫之家,以婦而成。是皆天地之大義,豈可以相無也哉?然心曰大體,五官百骸,則曰小體。君父與夫,謂之三綱而尊;臣子與妻,主於順從而卑。自其大小尊卑之辨,而順逆於此分,善惡於此生,吉凶於此判矣。誠使在人身者,心官為主,而百體從令。在人倫者,君父與夫之道行,而臣子妻妾聽命焉。則陰乃與陽合德者,而何惡於陰哉?唯其耳目四肢,各逞其欲,而不奉夫天官;臣子妾婦,各行其私,而不稟於君父,則陰或至於干陽,而邪始足以害正。在一身則為理欲之交戰,而善惡所自起也。
在國家則為公私之迭乘,而治亂所由階也。故孔子《文言》,以善惡之積,君父臣子之漸言之,意深切矣。然則所謂陽淑陰慝者,豈陰誠慝哉?順於陽則無慝矣。所謂扶陽抑陰者,豈陰必抑哉?有以化之,斯不必抑之矣。此爻所謂「履霜堅冰至」,其大旨如此。
推其源流,則堯舜禹危微之儆,《大學》、《中庸》謹獨之戒,與夫《春秋》名分之防,莫不相為表里。六十四卦言陰陽之際,皆當以是觀之也。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
本義 柔順正固,坤之「直」也。賦形有定,坤之「方」也。德合無疆,坤之「大」也。六二柔順而中正,又得坤道之純者,故其德內「直」外「方」,而又盛「大」,不待學習而無不利。占者有其德,則其占如是也。
程傳 二陰位,在下,故為坤之主。統言坤道,中正在下,地之道也。以「直、方、大」三者形容其德用,盡地之道矣。由「直、方,大」,故不習而無所不利。「不習」謂 集說 王氏通曰:圓者動,方者靜,其見天地之心乎!
孔氏穎達曰:以此爻居中得位,極於地體,故盡極地之義。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當如地之所為。
沈氏該曰:「坤至柔而動也剛」,直也;「至靜而德方」,方也:「含萬物而化光」,大也。坤之道,至簡也,至靜也,承天而行,順物而成,初無假於修習也,是以「不習無不利」也。
《朱子語類》云:坤卦中惟這一爻最純粹。蓋五雖尊位,卻是陽爻,破了陣了。四重陰而不中,三又不正,唯此爻得中正,所以就這說個「直方大」。此是說坤卦之本體。
然而本意卻是教人知道這爻有這個德,不待學習而「無不利」。人占得這個時,若能「直」能「方」能「大」,則亦「不習無不利」,卻不是要發明坤道。
蔡氏清曰:《乾》九五一爻,當得乾一卦。蓋乾,孔子以為得天位、行天道、而致太平之占,正是聖人作而萬物睹者,故「時乘六龍以御天」。而致萬國之咸寧者,唯九五一爻足以當之。若《坤》之六二,柔順中正,得坤道之純,是又當得一全坤也。若初則陰之微,上則陰之極,三則不中且不正,四則不中,五則不正,唯六二之柔順中止,為獨得坤道之純。
又曰:直不專主靜,只是存主處,故曰六二之動。直方可分內外,不可專分動靜。
唐氏鶴徵曰:「直」而「大」者,乾之德也。坤無德,以乾之德為德。故乾性直,坤亦未嘗不直;乾體圓,坤則效之以方。德合無疆,則與乾並其大矣。唯以乾之德為德,故「不習」而」無不利」,所謂「坤以簡能」者如此。
案 乾為圓則坤為方,方者坤之德,與圓為對者也,故曰至靜而德方。若直則乾德也,故曰「夫乾其動也直」。大亦乾德也,故曰「大哉乾元」。今六二得坤德之純,方固其質也,而始曰「直」終曰「大」者,蓋凡方之物,其始必以「直」為根,其終乃以「大」為極。故數學有所謂線而體者,非線之直,不能成面之方。因面之方而積之,則能成體之大矣。坤唯以乾之德為德,故因「直」以成「方」,圍「方」以成「大」,順天理之自然,而無所增加造設於其間,故曰「不習無不利」。習者重習也,乃增加造沒之意。「不習無不利」。即所謂「坤以簡能」者是也。若以不習為無藉於學,則所謂「敬以直內,義以方外」者,豈無所用其心哉?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
本義六陰三陽,內含章美,可貞以守。然居下之上,不終含藏,故或時出而從上之事,則始雖「無成」,面後必「有終」。爻有此象,故戒占者有此德,則如此占也。
程傳 三居下之上,得位者也。為臣之道,當含晦其章美,有善則歸之於君,乃可 集說王氏弼曰: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為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為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為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楊氏簡曰:無成無終,亦不可也。無成有終,臣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陽主進,陰主退。乾九三陽居陽,故曰「乾乾」,主乎進也。坤六四陰居陰,故曰「括囊」,主乎退也。乾九四陽居陰,坤六三陰居陽,故皆曰「或」,進退未定之際也。特其退也,曰「在淵」,曰「含章」,唯進則皆曰「或」,聖人不欲人之急於進也如此。三多凶,故聖人首於乾坤之三爻,其辭獨詳焉。
俞氏琰曰:坤道固宜靜而有守,或有王事,則動而從之弗違也。「無成」,謂持美以歸於君,不居其成功也。「有終」,謂職分居此,則當終其勞也。
蔡氏清曰:六陰三陽,亦有順而健之意,故「無成有終」。亦「先迷後得」,「東北喪朋」,「乃終有慶」之意。
陸氏振奇曰:其不敢專成者,正其代君以終事而不為始也。是即安於「後得主」之貞者與?六四,括囊,無咎,無譽。
本義 「括囊」,言結囊口而不出也。「譽」者過實之名,謹密如是,則無咎而亦無譽矣。六四重陰不中,故其象占如此。蓋或事當謹密,或時當隱遯也。
程傳 四居近五之位,而無相得之義,乃上下閉隔之時,其自處以正,危疑之地也。
若晦藏其知,如括結囊口而不露,則可得「無咎」。不然則有害也。既晦藏則「無譽」矣。
集說 劉氏牧曰:坤;「其動也辟」,應二之德;「其靜也翕」,應四之位。翕,閉也,是天地否閉之時,賢人乃隱,不可炫其才知也。
俞氏琰曰:咎致罪,譽致疑,唯能謹密如囊口之結括,則「五咎無譽」。
六五,黃裳,元吉。
本義 黃,中色。裳,下飾。六五以陰居尊,中順之德,充諸內而見於外,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大善之吉也。占者德必如是,則其占亦如是矣。《春秋傳》南蒯將叛,筮得此爻,以為大吉,子服惠伯曰;「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強內溫,忠也;和以率貞,信也,故曰「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元,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飾;事不善,不得其極。且夫《易》不可以占險,三者有闕,筮雖當,未也。後蒯果敗,此可以見占法矣。
程傳 坤雖臣道,五實君位,故為之戒雲「黃裳,元吉」。黃,中色;裳,下服。
守中而居下則「元吉」,謂守其分也。元,大而善也。爻象唯言守中居下則元吉,不盡 集說 孔氏穎達曰:「黃」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飾。坤為臣道,五居尊位,是臣之極貴者也。能以中和居於臣職,故云「黃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
《朱子語類》云:「黃裳元吉」,不過是說在上之人能盡柔順之道。黃,中色,裳是下體之服。能似這個,則無不吉。這是那居中處下之道。乾之九五,自是剛健的道理。
坤之六五,自是柔順的道理。各隨它陰陽,自有一個道理。
項氏安世曰:陰以在下為正,陽以在上為正。故二五皆中,而乾之天德獨以屬五,坤之地道獨以屬二。下非陽之位,故《乾》之九二,為在下而有陽德者。上非陰之位,故《坤》之六五,為在上而秉陰德者。黃者地之色,裳者下之服,文者坤之象,皆屬陰也。
案 《易》中五固尊位,但聖人取象,未嘗卦卦皆以君道言之,雖九五猶然,況六五乎!故《小過》之六五則言「公」,《離》之六五則言「王公」。大概居尊貴之位者,與卦義相當,則發其所當之義。程子之說,朱子蓋議其非也。
上六,龍戰於野,其血玄黃。
本義 陰盛之圾,至與陽爭,兩敗懼傷,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其凶可知。
程傳 陰從陽者也,然盛極則抗而爭。六既極矣,復進不已則必戰,故云「戰於野」。
「野」,謂進至於外也。既敵矣,必皆傷,故「其血玄黃」。
集說 孔氏穎達曰:即《說卦》雲「戰乎乾」是也,戰於卦外,故曰「於野」,陰陽相傷,故「其血玄黃」。
侯氏行果曰:坤,十月卦也。乾位西北,又當十月。陰窮於亥,窮陰薄陽,所以戰也,故《說卦》雲「戰乎乾」是也。
李氏開曰:曰「龍戰」,則是乾來戰,不以坤敵乾也。
馮氏椅曰:主龍而言,則知陰不可亢,亢則陽必伐之,戒陰也。以戰而言,則知陰不可長,長則與陽敵矣,戒陽也。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陰,而上卦之上曰龍,有陽也。不言陰與陽戰,而曰「龍戰於野」,與《春秋》王師敗績於茅戎,天王狩於河陽,同一書法也。
用六,利永貞。
本義 「用六」,言凡筮得陰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亦通例也。以此卦純陰而居首,故發之。遇此卦而六爻俱變者,其占如此辭。蓋陰柔不能固守,變而為陽,則能「永 貞」,「永」,長也;「貞」,正也。言長能貞正也。
《朱子語類》云: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這只是說二用變卦。
胡氏炳文曰:坤「安貞」,變而為乾,則為「永貞」。「安」者頤而不動,「永」者健而不息。乾變坤。剛而能柔。坤變乾,雖柔必強。陽先於陰,而陽之極不為首。陰小於陽,而陰之極以大終。
顧氏憲成曰:「用九」無首,是以乾入坤。蓋坤者乾之藏也。「用六」「永貞」,是以坤承乾。蓋乾者坤之君也。
何氏楷曰:乾道主元,故曰「乾元用九」。坤道主貞,故言「用六永貞」。
屯.坎上.震下程傳 《屯序卦》曰:「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惟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萬物始生,鬱結未通,故為盈塞於天地之間。至通暢茂盛,則塞意亡矣。天地生萬物,《屯》,物之始生,故繼《乾》、《坤》之後。以二象言之,雲雷之興,陰陽始交也。以二體言之,震始交於下,坎始交於中,陰陽相交,乃成雲雷。陰陽始交,雲雷相應而未成澤,故為屯。若已成澤,則為《解》也。又動於險中,亦《屯》之義,陰陽不交則為《否》,始交而未暢則為《屯》。在時,則天下屯難未亨泰之時也。
屯,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本義 震,坎,皆三畫卦之名。震一陽動於二陰之下,故其德為動,其象為雷。坎一陽陷於二陰之間,故其德為陷、為險,其象為雲、為雨、為水。《屯》,六畫卦之名也,難也,物始生而未通之意,故其為字,象穿地始出而未申也。其卦以震遇坎,乾坤始交而遇險陷,故其名為屯。震動在下,坎險在上,是能動乎險中。能動雖可以亨,而在險則宜守正而未可遽進。故筮得之者,其占為大亨而利於正,但未可遽有所往耳。又初九陽居陰下,而為成卦之主,是能以賢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故筮立君者遇之則吉也。
程傳 《屯》有大亨之道,而處之利在貞固,非貞固何以濟屯?方屯之時,未可有所往也。天下之屯,豈獨力所能濟?必廣資輔助,故「利建侯」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屯》是陰陽未通之時,《蹇》是流行之中有蹇滯,《困》 問:《彖》曰「利建侯」,而《本義》取初九陽居陰下為成卦之主,何也?曰:成卦之主,皆說於彖辭下,如《屯》之初九「利建侯」,《大有》之五,《同人》之二皆如此。
又問:《屯》「利建侯」,此占恐與《乾》卦「利見大人」同例。曰:然。若是自卜為君者得之,則所謂「建侯」者乃己也;若是卜立君者得之,則所謂「建侯」者乃君也。
趙氏汝楳曰:卦辭總一卦之大義,爻辭則探卦辭之所指。因六爻之象之義,析而明之。如「吉無不利」,則亨利之義;「磐桓」「班如」「幾不如舍」「小正」,皆「勿用有攸往」之義。初之「建侯」,即顯卦象「利建侯」之辭為初而發。余卦放此。
胡氏炳文曰:《屯》、《蒙》繼《乾》、《坤》之後,上下體有震、坎、艮,《乾》、《坤》交而成也。震則乾坤之始交,故先焉。初以一陽居陰下而為成卦之主。「元亨」,震之動;「利貞」,為震遇坎而言也。非「不利有攸往」,不可輕用以往也。《易》言「利建侯」者二:《豫》「建侯」,上震也;《屯》「建侯」,下震也。震長子,「震驚百里」,皆有侯象。
蔡氏清曰:《屯》、《蹇》雖俱訓難,而義差異。《困》亦不同。《屯》是起腳時之難,《蹇》是中間之難,《困》則終窮,而難斯甚矣。
又曰:「利貞,勿用有攸往」,二句一意,故《彖傳》只解「利貞」。
又曰:《本義》所謂以陽下陰,及初九之《象傳》所謂「以貴下賤」,皆是主德言,非以位言也。故曰是能以賢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
本義 「磐桓」,難進之貌。《屯》難之初,以陽在下,又居動體,而上應陰柔險陷之爻,故有「磐桓」之象。然居得其正,故其占利於「居貞」。又本成卦之主,以陽下陰,為民所歸,侯之象也,故其象又如此,而占者如是,則利建以為侯也。
程傳 初以陽爻在下,乃剛明之才,當《屯》難之世,居下位者也。未能便往濟《屯》,故「磐桓」也。方《屯》之初,不磐桓而遽進,則犯難矣,故宜居正而固其志。凡人處屯難,則鮮能守正。苟無貞固之守,則將失義,安能濟時之屯乎?居屯之世,方屯於下,所宜有助,乃居屯濟屯之道也。故取建侯之義,謂求輔助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利建侯」。曰:彖辭一句,蓋取初九一爻之義。初九蓋成卦之主也。一陽居二陰之下,有以賢下人之象,有為民歸往之象,故《象》曰:「以貴下賤,大利民也。」項氏安世曰:凡卦皆有主爻,皆具本卦之德,如《乾》九五具乾之德,故為天德之爻。《坤》六二具坤之德,故為地道之爻。《屯》以初九為主,故爻辭全類卦辭。其曰「磐桓,利居貞」,則「勿用有攸往」也。又曰「利建侯」,無可疑矣。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辭,有專主成卦之主而言者,周公首於此爻之辭發之。卦主震,震主初。「磐桓」,即「勿用有攸往」。「利居貞」,即「利貞」。卦言「利建侯」者,其事也,利於建初以為侯也;爻言「利建侯」者,其人也,如初之才,利建以為侯也。爻言「磐桓」,主為侯者而言,宜緩;卦言「利建侯而不寧」,主建侯者而言,不宜緩。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本義 「班」,分布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於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於上,而乘初剛,故為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為寇也,乃求與已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於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程傳 二以陰柔居《屯》之世,雖正應在上,而逼於初剛,故《屯》難遭回。「如」,辭也;「乘馬」,欲行也。欲從正應而復「班如」,不能進也。「班」,分布之義。下馬為「班」,與馬異處也。二當屯世,雖不能自濟,而居中得正,有應在上,不失義者也。
然逼近於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為剛陽所逼,故為難也。設匪逼於寇難,則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於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於「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
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為賢明剛正之人,而為寇以侵逼於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為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
集說張氏浚曰:「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蓋以二抱節守志於艱難之世,而不失其貞也,若太公在海濱,伊尹在莘野,孔明在南陽,義不苟合,是為女貞。
《朱子語類》云:耿氏解「女子貞,不字」作許嫁笄而字;「貞不字」者,未許嫁也,卻與婚媾之義相通。伊川說作字育之字。
案 《易》言「匪寇婚媾」者凡三:《屯》二、《賁》四、《睽》上也,《本義》與程傳說不同,學者擇而從之可也。然《賁》之為卦,非有《屯》難《睽》隔之象,則爻義有所難通者。詳玩辭意,「屯如邅如,乘馬斑如」,與「賁如皤如,山馬翰如」,文體正相似。其下文皆接之曰「匪寇婚媾」。然則「屯如邅如」,及「賁如皤如」,皆當讀斷,蓋兩爻之自處者如是也。「乘馬班如」,及「白馬翰如」,皆當連下「匪寇婚媾」讀,言彼「乘馬」者非寇,乃吾之「婚媾」也。此之「乘馬班如」謂五,《賁》之「白馬翰如」謂初,言「匪寇婚媾」,不過指明其為正應而可以耳。此卦下雷上雲,雷聲盤迴,故言「磐桓」「邅如」者,下卦也;雲物班布,故言「班如」者,上卦也。四與上皆言「乘馬班如」,五之為「乘馬班如」,則於六二言之。此亦可備一說也。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
本義 陰柔居下,不中不正,上無正應,妄行取困,為逐鹿無虞,陷入林中之象。
君子見幾不如捨去,若往逐而不舍,必致羞吝。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三以柔居剛,柔既不能安屯,居剛而不中正則妄動,雖貪於所求,既不足 集說 《朱子語類》:問:「即鹿無虞」。曰:「虞」只是虞人,六三陰柔在下而居陽位,陰不安於陰,則貪求妄行,不中不正,又上無正應,妄行取圍,所以為「即鹿無虞」,陷入林中之象。沙隨盛稱唐人郭京《易》好,近寄得來,說鹿當作「麓」,《象辭》當作即麓無虞,何以從禽也?問郭據何書,曰:渠雲曾得王輔嗣親手與韓康伯注底《易》本,然難考據。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
本義 陰柔居屯,不能上進,故為「乘馬班如」之象。然初九守正居下,以應於己,故其占為下求婚媾則吉也。
程傳 六四以柔順居近君之位,得於上者也。而其才不足以濟屯,故欲進而復止,「乘馬班如」也。己既不足以濟時之屯,若能求賢以自輔,則可濟矣。初陽剛之賢,乃是正應,己之婚媾也。若求此陽剛之婚媾,往與共輔陽剛中正之君,濟時之屯,則吉而無所不利也。居公卿之位,己之才雖不足以濟時之屯,若能求在下之賢,親而用之,何所不濟哉?集說 胡氏炳文曰:凡爻例,上為往,下為來。六四下而從初,亦謂之往者,據我適人,於文當言往,不可言來。如《需》上六「三人來」,據人適我,可謂之來,不可謂往也。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凶。
本義 九五雖以陽剛中正居尊位,然當《屯》之時,陷於險中,雖有六二正應,而陰柔才弱,不足以濟。初九得民於下,眾皆歸之,九五坎體,有膏潤而不得施,為「屯其膏」之象。占者以處小事,則守正猶可獲吉;以處大事,則雖正而不免於凶。
程傳 五居尊得正,而當《屯》時,若有剛明之賢為之輔,則能濟屯矣。以其無臣也,故「屯其膏」。人君之尊,雖屯難之世,於其名位非有損也,唯其施為有所不行,德澤有所不下,是「屯其膏」。人君之《屯》也,既膏澤有所不下,是威權不在己也。
威權去己而欲驟正之,求凶之道,魯昭公高貴鄉公之事是也,故「小貞」則「吉」也。
「小貞」,則漸正之也,若盤庚周宣,修德用賢,復先王之政,諸侯復朝。謂以道馴致,為之不暴也。又非恬然不為,若唐之僖昭也。不為則常屯以至於亡矣。
集說 項氏安世曰:《屯》不以九五為主者,建侯以為主。五本在高位,非「建侯」也。初九動乎險中,故為濟屯之主。天造草昧,皆自下起,五能主事,則不屯矣。
魏氏了翁曰:《周禮》有大貞,謂大卜。如遷國立君之事。五處險中,不利有所作為,但可小事,不可大事。曰「小貞吉,大貞凶」,猶《書》所謂作內吉、作外凶,用靜吉,用作凶者。
趙氏汝楳曰:我方在險,德澤未加於民,下焉群陰,蒙昧末孚,唯當寬其政教,簡 梁氏寅曰:小正者,以漸而正之也。小正則「吉」者,以在於其位而為所可為也。
大正則「凶」者,以時勢既失而不可以強為也。為可為於可為之時則從,為不可為於不可為之時則凶,可無慎哉?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
本義 陰柔無應,處屯之終,進無所之,憂懼而已,故其象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居屯之終,在險之極,而無應援,居則不安,動無所之,「乘馬」欲往,復「班如」不進,窮厄之甚,至於「泣血漣如」,《屯》之極也。若陽剛而有助,則屯既板可濟矣。
集說 梁氏寅曰:《屯》之極,乃亨之時也。而上六陰柔無應。不離於險,是安有亨之時哉?坎為血卦,又為加憂,「泣血漣如」之象也。
案 卦者時也,爻者位也,此聖經之明文,而歷代諸儒所據以為說者,不可易也。
然沿襲之久,每局於見之拘,遂流為說之誤。何則?其所曰為時者,一時也;其所指為位者,一時之位也。如《屯》則定為多難之世,而凡卦之六位,皆處於斯世,而有事於屯者也。夫是以二為初所阻,五為初所逼,遂使一卦六爻,止為一時之用,而其說亦多駁雜而不概於理,此談經之敝也。蓋易卦之所謂時者,人人有之,如《屯》則士有士之《屯》,窮居未達者是也。君臣有君臣之《屯》,志未就、功未成者是也。甚而庶民商賈之賤,其不逢年而鈍於市者,皆《屯》也。聖人繫辭,可以包天下萬世之無窮,豈為一時一事設哉?苟達此義,則初自為初之《屯》,德可以有為而時未至也。二自為二之《屯》,道可以有合而時宜待也。五自為五之《屯》,澤未可以遠施,則為之宜以漸也。其餘三爻,義皆仿是。蓋同在《屯》卦,則皆有《屯》象。異其所處之位,則各有處屯之理。
中間以承乘比應取義者,亦虛象爾。故二之乘剛但取多難之象,初不指初之為侯也。五之屯膏,但取未通之象,亦不因初之為侯也。今日二為初阻,五為初逼,則初乃卦之大梗,而《易》為衰世之書,豈聖人意哉?六十四卦之理,皆當以此例觀之,庶乎辭無窒礙而義可得矣。
蒙.艮上.坎下程傳 《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稚小,蒙昧未發,蒙所以次屯也。為卦艮,上坎下,艮為山為止,坎為水為險,山下有險,遇險而止,英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
本義 艮,亦三畫卦之名。一陽止於二陰之上,故其德為止,其象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險,蒙之地也。內險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為《蒙》。「亨」以下,占辭也。九二內卦之主,以剛居中,能發人之蒙者,而與六五陰陽相應,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蒙昧,謂五也。
筮者明,則人當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則我當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當視其可否而應之;我求人者,當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養蒙,與蒙者之自養,又皆利於以正也。
程傳 「蒙」有開發之理,亨之義也。卦才時中,乃致亨之道。六五為《蒙》之主,而九二「發蒙」者也。「我」謂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順巽於二,二乃「發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順之德,而聲在童蒙,與二為正應、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發其蒙也。二以剛中之德在下,為君所信向,當以道自守,待君至誠求己而後應之,則能用其道。匪我求於童蒙,乃童蒙來求於我也。
「筮」,占決也。「初筮告」,謂至誠一意以求己則告之,再三則瀆慢矣,故不告也。發蒙之道,利以貞正,又二雖剛中,然居陰,胡宜有戒。
集說 《朱子語類》云:人來求我,我則當視其可否而告之,蓋視其來求我之發蒙者,有初筮之誠則告之,再三煩瀆則不告之也。我求人,則當致其精一以叩之,蓋我而求人以發蒙,則當盡初筮之誠,而不可有再三之瀆也。
項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後教之,由其心相應而不違,致一以導之,則其受命也如響。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師,乾坤之後繼以《屯》,主震之一陽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繼以《蒙》,主坎之一陽而曰「童蒙求我」,師道也。君師之道皆利於貞。
俞氏琰曰:「瀆」,與《少儀》「毋瀆神」之「瀆」同。不告,與《詩小昱》「我龜既厭,不我告猶」之義同。初筮則其志專一,故告。再三則煩瀆,故不告,蓋童蒙之求師,與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則無好問願學之心,安能得其來而使之信?我求而誠或未至,則無專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聽?待其我求而發之,則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誠至而發之,則求道之切,一啟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本義 以陰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當發其蒙。然發之之道,當痛懲而暫舍之,以觀其後。若遂往而不舍,則致羞吝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以陰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發之之道,發下民之蒙,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為治,設刑罰以齊其眾,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罰 集說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於蚤,不懲之於小,則蒙之難極矣。當《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懲其小,而「用說桎梏」,縱之以往,則吝道也。
王氏宗傳曰:所謂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曉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懼,欲有所縱而不敢為,然後漸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當是時也,夫苟說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過此以往,不可複製矣。故於發蒙之初,「用刑人」則以為利,「用說桎梏」則以為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懲之也。「用說桎梏」,暫舍之以觀其後也。痛懲而不暫舍,一於嚴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寬之道也,故吝。
案 二王氏之說,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氣,正如「師出以律」、失律凶之比爾。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本義九二以陽剛為內卦之主,統治群陰,當發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廣,物性不齊,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剛而不過,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陽受陰,為「納婦」之象。
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當其事,則如是而「吉」也。
程傳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剛明之才,而與六五之君相應,中德又同,當時之任者也。必廣其含容,哀矜昏愚,則能發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廣,其施博,如是則「吉」也。卦唯二陽爻,上九剛而過,唯九二有剛中之德而應於五,用於時而獨明者也。苟恃其明,專於自任,則其德不宏。故雖婦人之柔暗,尚當納其所善,則其明廣矣。又以諸爻皆陰,故云「婦」。堯舜之聖,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問下民,取人為善也。二能包納,則克濟其君之事,猶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陰柔,故發蒙之功,皆在於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內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眾蒙而為之主也。「納婦」者,受眾陰而為之歸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處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應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統說治蒙之理,餘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陽爻,而九二為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陽剛明,陰柔暗,故陰為蒙者,而陽為發蒙者。卦唯二陽,而九二以剛居中,為內卦之主,與五相應。當發蒙之任,盡發蒙之道,非九二其誰哉?二中而不過,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女之「見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則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無所利矣。「金夫」,蓋以金賂己而挑之,若魯秋胡之為者。
程傳 三以陰柔處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動者也。正應在上,不能遠從,近見九二為群蒙所歸,得時之盛,故舍其正應而從之,是女之「見金夫」也。女之從人,當由正禮,乃見人之多金,說而從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無所往而利矣。
集說 王氏弼曰: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
見剛夫而求之,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趙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術。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問學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質未開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則自我致蒙,聖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發之,或擊之,教亦多術,勿取非絕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別取一義,意因二爻取納婦一事,故發此象。
案 「金夫」本意不黏爻象,《程傳》以為九二。然九二發蒙之主,若三能從之,正合彖辭「童蒙求我」之義,不應謂之不順。蓋《易》例陰爻居下體,而有求於上位者皆凶,王氏之說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義既遠於陽,又無正應,為因於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剛明之德而親近之,則可免矣。
程傳 四以陰柔而蒙暗,無剛明之親授,無由自發其蒙,困於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謂可少也。
集說王氏弼曰: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三比二之陽,五比上之陽,初三五皆陽位,而三五又皆與陽應,唯六四所比所應所居皆陰,困於蒙者也。蒙豈有不可教者?不能親師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義 柔中居尊,下應九二,純一未發,以聽於人,故其象為「童蒙」,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以柔順居君位,下應於二,以柔中之德,任剛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發而資於人也。為人君者,苟能至誠任賢以成其功,何異乎出於己也?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於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於五言之,五應二者也。童蒙純一未發以聽於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處,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純一未發,此「童蒙」字,與卦辭「童蒙」字小不同。蓋卦辭只是說蒙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純一之心。純則不雜,一則不二。蓋有安己之心,而無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誠,而無「再三」之瀆」,信乎其吉矣。《程傳》童取未發而資於人者也,此語最初。
又曰:宋敷文閣直學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為當位,而辭多艱;以六居五,九居二為不當位,而辭多吉。蓋君以剛健為體,而虛中為用;臣以柔順為體,而剛中為用。君誠以虛中行其剛健,臣誠以剛中守其柔順,則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實易爻之通例。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本義 以剛居上,治蒙過剛,故為「擊蒙」之象。然取必太過,攻治太深,則必反為之害。唯捍其外誘,以全其真純,則雖過於嚴密,乃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為誨人也。
程傳 九居蒙之終,是當蒙極之時,人之愚蒙既極,如苗民之不率,為寇為亂者,當擊伐之。然九居上,剛極而不中,故戒「不利為寇」,治人之蒙,乃「禦寇」也。肆為剛暴,乃為寇也,若舜之徵有苗,周公之誅三監,「禦寇」也。秦皇漢武窮兵誅伐,「為寇」也。
集說 楊氏簡曰:擊其蒙,治之雖甚,不過御其為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
擊之至於太甚,而我反夫乎道,是擊之者又為寇也,故戒之曰:「不利為寇,利禦寇。」吳氏澄曰:二剛皆治蒙者,九二剛而得中,其於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寬者也。上九剛極不中,其於蒙也,乃擊之,治之以猛者也。
總論項氏安世曰:六爻之義,初常對上,二常對五,三常對四觀之,則其義易明。
初用刑以發之,上必至於用兵以擊之;二為包而接五,則五為童而巽二;三為見二而失身,則四為遠二而失實。大約諸卦多然,終始見於初上,而曲折備於中爻也。
蔡氏清曰:詳觀蒙卦六爻,在蒙者便當求明者,在明者便當發蒙者,而各有其道。
然要之不出卦辭數句矣,故曰「智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若三四則自暴自棄,雖聖人與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吳氏曰慎曰:治蒙之道,當發之養之,又當包之,至其圾乃擊之,刑與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備矣。
需.乾下程傳 《需序卦》:「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夫物之幼稚,必待養而成,養物之所需者飲食也,故曰「需者飲食之道也」,雲上於天,有蒸潤之象,飲食所以潤益於物,故需為飲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須待之義,《序封、》取所須之大者耳。乾健之性,必進者也,乃處坎險之下,險為之阻,故須待而後進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本義 「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險,以剛遇險,而不遽進以陷於險,待之義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陽剛中正,而居尊位,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臨之,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故占者為有所待而能有信,則「光亨」矣。若又得正則吉,而「利涉大川」,正固無所不利,而涉川尤貴於能待,則不欲速而犯難也。
程傳 「需」者,須待也。以二體言之,乾之剛健上進而遇險,未能進也,故為需待之義。以卦才言之,五居君位,為需之主,有剛健中正之德,而誠信充實於中。中實,有孚也。有孚則光明而能亨通,得貞正而吉也。以此而需,何所不濟?雖險無難矣,故「利涉大川」也。凡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則吉者,當辨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需」者寧耐之意,以剛遇險,時節如此,只得寧耐以待之。且如涉川者,多以不能寧耐致覆溺之禍,故《需》卦首言「利涉大川」。
項氏安世曰:需非終不進也,抱實而遇險,有待而後進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實也,我實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若其無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終之,故曰「貞吉」。信能行此,則其待不虛,其進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
胡氏炳文曰:需而無實,無光且亨之時;需而非正,無吉且利之理;世有心雖誠實,而處事或有未正者,故曰「孚」,又曰「貞」。
林氏希元曰:凡人作事,皆責成於目前,其間多有阻礙而目前不可成者,其勢不容於不待。然不容不待者,其心多非所樂,其待也,未必出於中誠,不免於急迫覬望之意,如此則懷抱不開,胸中許多暗昧抑塞,而不光明豁達,故聖人特發「有孚」之義。蓋遇事勢之末可為,即安於義命,從容以待機會,而不切切焉以厚覬望,則其待也,出於真實而非虛假矣。如此則心逸日休,胸襟灑落而無滯礙,不亦光明豁達乎?然使心安於需,而事或未出於正,則將來亦未必可成,必也所需之事,皆出於正,而無行險僥倖之為,則功深而效得,時動而事起,向者之所需,而今皆就緒矣,故吉。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程傳 需者以遇險,故需而後進。初最遠於險,故為「需於郊」。「郊」,曠遠之地也。處於曠遠,利在安守其常,則「無咎」也;不能安常,則躁動犯難,豈能需於遠而無過也?集說 孔氏穎達曰: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於郊。「郊」者,境上之地,去水遠也。「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保守其常,所以「無咎」。
梁氏寅曰:《需》下三爻,以去險遠近為吉凶。初以陽處下,最遠於險,故為「需於郊」之象。「郊」,荒遠之地也,而君子安處焉,故云「利用恆」。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本義 「沙」,則近於險矣。言語之傷,亦災害之小者,漸進近坎,故有此象。剛中能需,故得終吉,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坎為水,水近則有沙。二去險浙近,故為「需於沙」。漸近於險難,雖未至於患害,已「小有言」矣。凡患難之辭,大小有殊。小者至於有言,言語之傷,至小者也。二以剛陽之才,而居柔守中,寬裕自處,需之善也。雖去險漸近,而未至於險,故小有言語之傷而無大害,終得其吉也。
集說孔氏穎達曰:「沙」是水旁之地,去水漸近,故難稍近而「小有言」。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終得其吉也。
胡氏炳文曰:初最遠坎,「利熙恆」乃「無咎」;九二慚近坎,「小有言」矣。而曰「終吉」者,初九以剛居剛,恐其躁急,故雖遠險,猶有戒辭。九二以剛居柔,寬而得中,故雖近險而不害其為吉。
九三,需於泥,致寇王。
本義 泥將陷於險矣。「寇」,則害之大者。九三去險愈近而過剛不中,故其象如此。
程傳 「泥」,逼於水也,既進逼於險,當致寇難之至也。三剛而不中,又居健體之上,有進動之象,故「致寇」也。苟非敬慎,則致喪敗矣。
集說 王氏申子曰:「泥」則切近水矣,險已近,而又以剛用剛而進逼之,是招致寇難之至也。
龔氏煥曰:郊、沙、泥之象,視坎水遠近而為言者也,《易》之取象如此。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本義 「血」者,殺傷之地。「穴」者,險陷之所。四交坎體,入乎險矣,故為「需於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進,故又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則雖在傷地而終得出也。
程傳 四以陰柔之質處於險,而下當三陽之進,傷於險難者也,故云「需於血」。
既傷於險難,則不能安處,必失其居,故云「出自穴」。穴,物之所安也。順以從時, 集說 《朱子語類》:問:《程傳》釋穴物之所安。曰:穴是陷處,喚作所安不得,柔得正了,需而不進,故能出於坎陷。
楊氏啟新曰:剛者能需,柔亦能需,何也?剛柔皆有善惡。剛之需,猶乾之健而知險也;柔之需,猶坤之簡而知阻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本義 「酒食」,宴樂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陽剛中正,需於善位,故有此象。
占者如是而貞固,則得吉也。
程傳 五以陽剛居中得正,位乎天位,克盡其道矣。以此而需,何需不獲?故宴安酒食以俟之,所需必得也。既得貞正而所需必遂,可謂「吉」矣。
集說鄭氏維岳曰:《繫辭》曰「需者飲食之道也」,《象》曰「君子以飲食宴樂」,爻曰「需於酒食」。以治道言,使斯民樂其樂而利其利,期治於必俟百年之後,而不為近功者,須待之義也。
喬氏中和曰:九五之「貞古」也,豈徒以「酒食」雲哉?險而不陷,中自持也。
案 需之為義最廣,其大者莫如王道之以久而成化,而不急於淺近之功;聖學之以寬而居德,而不入於正助之弊。卦唯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是能盡《需》之道者,故《彖傳》特舉此爻,以當彖辭之義;而《大象傳》又特取此爻爻辭,以蔽《需》義之全。
蓋繼《屯》、《蒙》之後,既治且教,而所謂休養生息,使之樂樂而利利,慚仁摩義,使之世變而風移者,其在於需乎?觀《需》之卦而不知此爻之義,但以諸爻處險之偏乎一義者概之,則《需》與《蹇》、《困》何異哉?上六,入地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本義 陰居險極,無復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應九三,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順之,有「敬之」之象。占者當陷險中,然於非意之來,敬以待之,則得「終吉」也。
程傳 《需》以險在前,需時而後進。上六居險之終,終則變矣。在需之極,久而得矣。陰止於六,乃安其處,故為「入於穴」。「穴」,所安也。安而既止,後者必至。「不速之客三人」,謂下之三陽。乾之三陽,非在下之物,需時而進者也。需既極矣,故皆上進,不速不促之而自來也。上六既需得其安處,群剛之來,苟不起忌疾忿競之心,至誠盡敬以待之,雖甚剛暴,豈有侵陵之理?故「終吉」也。或疑以陰居三陽之上,得為安乎?曰:三陽乾體,志在上進,六陰位,非所止之正,故無爭奪之意,「敬之」則「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入於穴」,險極而陷之象。「速」者,主召客之辭。「三人」,乾三陽之象。下三陽非皆與上應也,有「不速」之象。上柔順,有「敬之」之象。上獨 薛氏煊曰:「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處橫逆之道也。
谷氏家傑曰:三居下封之終,而示之以敬;上居上卦之終,而又示之以敬,則知處需者貴敬也。
總論蔣氏悌生曰:《需》,待也,以剛健之才,於險陷在前,當容忍待時,用柔而主靜。若不度時勢,恃剛忿躁而驟進,取敗亡必矣。初九去險尚遠,以用恆免咎;九二漸近險,亦以用柔守中而終吉;九三已迫於險,象言敬慎不敗;六四已傷於險,以柔而不競,能出自穴;上六險陷之極,亦以能敬終吉。然則需待之時,能含忍守敬,皆可以免禍,《需》之時義大矣!
訟.乾上.坎程傳 《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需,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義「訟」,爭辨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為內險而外健,又為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無應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
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辨之事,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
程傳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掃「有孚」之象:「訟」者,與入爭辨而待決於。,乙,雖「有孚」,亦須窒塞末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末辨,吉凶末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古」,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訟』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六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 胡氏璦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興訟,必有由中之信,而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興訟。然雖已有信實,而為人之窒塞,亦須恐懼兢慎而不敢自安,則庶幾免於凶禍,又中道而止,則可以獲吉也。「大川」,謂大險大難也。凡歷險涉難,必須物情相協,志氣和同,則可得而濟也。今《訟》之時,物情違忤而不相得,欲濟涉險難,必不可得。
《朱子語類》云:大凡卦辭取義不一,如《訟》「有孚窒惕中吉」,蓋取九二中實,坎為加憂之象;「終凶」,蓋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利見大人」,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剛乘險、以實履陷之象。此取義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辭如此辭極齊整,蓋所取諸爻義,皆與爻中本辭協。亦有雖取爻義,而與爻本辭不同者。
項氏安世曰:「利見大人」,或不與之校如直不疑,或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為之辨明如仲由,皆訟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險之道利在同心,此豈相爭之時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本義 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或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古」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必辨明也。
楊氏簡曰:《訟》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訟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終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成。
本義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
占者如是,則「無眚」矣。
程傳 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為《訟》 集說 荀氏爽曰: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王氏弼曰: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項氏安世曰:一家好訟則百家受害。言三百戶「無眚」,見安者之眾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剛居柔,或不克訟。「逋」,逃也。既逋則近己者皆五連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二百戶無眚」。
案 「三百戶無眚」,《傳》義皆用王氏說,荀氏項氏俞氏則以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義亦可從。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亨,無成。
本義 「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無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程傳 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集說虞氏翻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胡氏瑗曰:「無成」者,不敢居其成,但從王事,守其本位本祿而已,故獲其「吉」也。
徐氏幾曰:聖人於初三兩柔爻,皆系之以「終吉」之辭,所以勉人之無《訟》也。
苟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凶矣。
李氏簡曰:「或從王事無成」者,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而天下之訟,又起於矜功而伐善。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舊德,而終又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舊德」,與位乎天德語同。位必稱德而居,故寧德過其位,毋位過其德。食必稱德而食,故寧德浮於食。毋食浮於德,「食」,猶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戶」,食之最約者也。二剛險,本欲訟者,能退處於分之小,僅可「無眚」。三陰柔,本不能訟者,能守其分之常,雖厲猶吉。
楊氏啟新曰:「食舊德」,安其分之所當得,是不與人競利也。「或從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與人競功也。蓋不必告訐之風。乃謂之訟,一有爭競之心亦訟也。
案 《本義》是戒人以不可從王事也,但此爻與《坤》三之文,大同小異,不應其義差殊。故諸家之說,可以與《本義》相參,而楊氏尤為明暢也。徐氏即以「訟不可成」為解,亦可備一說。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本義「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
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則健欲訟,無與對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書》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
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集說 龔氏原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之不可,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故復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人唯不安於命,故以人力爭訟。今不訟而即於命,變而安於貞,吉之道也。
九五,訟,元吉。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乎者也。占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程傳 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集說王氏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故「訟,元吉」。
趙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諸侯萬民之訟,至於見遜畔遜路而息爭,吉孰大焉?俞氏琰曰: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象辭所謂「大人」是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元吉」,乃吉之盡善者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本義 「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為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程傳 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勝得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剛極處訟終,卦所謂終凶者也,故設此以戒之。
總論邱氏富國曰:九五居尊,為聽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
然天下唯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德」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揆勢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無眚」而四「安貞」也。獨上九處卦之窮,下與三對,柔不能抗,故有錫鞶帶之辭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 師.坤上.坎下程傳 《師序卦》:「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 」《師》之興由有爭也,所以次《訟》也。為卦坤上坎下,以二體言之,地中有水,為眾聚之象。以二卦之義言之,內險外順,險道而以順行,師之義也。以爻言之,一陽而為眾陰之王,統眾之象也。比以一陽為眾陰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師》以一陽為眾陰之主而在下,將帥之象也。
師貞,丈人,吉無咎。
本義 「師」,兵眾也。下坎上坤,坎險坤順,坎水坤地,古者寓兵於農,伏至險於大順,藏不測於至靜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陽居下卦之中,為將之象。上下五陰順而從之,為眾之象。九二以剛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為人君命,將出師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師》。「丈人」,長老之稱。用師之道,利於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無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程傳 《師》之道,以正為本。興師動眾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從也。強驅之耳。故師以貞為主。其動雖正也,帥之者必丈人,則「吉」而「無咎」也,蓋有吉而有咎者,有無咎而不吉者,吉且無咎,乃盡善也。「丈人」者,尊嚴之稱。帥師總眾,非眾所尊信畏服,則安能得人心之從?故司馬穰苴擢自微賤,授之以眾,乃以眾心未服,請莊賈為將也。所謂「丈人」,不必素居祟貴,但其才謀德業,眾所畏服,則是也。如穰苴既誅莊賈,則眾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陰侯起於微賤,遂為大將,蓋其謀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說王氏弼曰: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
《朱子語類》云:「吉無咎」,謂如一件事,自家作出來好方得無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本義 「律」,法也:「否臧」,謂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為《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其始,以律則吉,不臧則凶,戒占者當謹始而守法也。
程傳 初,《師》之始也。故言出師之義,及行師之道。在邦國興師而言,合義理則是以律法也。謂以禁亂誅暴而動。苟動不以義,則雖善亦凶道也。善,謂克勝。「凶」,謂殃民害義也。在行師而言,「律」,謂號令節制。行師之道,以號令節制為本,所以統制於眾,不以律則雖善亦凶,雖使勝捷,猶凶道也。制師無法,幸而不敗且勝者,時有之矣,聖人之所戒也。
集說 王氏弼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敗散。
程子曰: 「律」有二義,有出師不以義者,有行師而五號令節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言凶者,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其勝負猶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見矣。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本義 九二在下,為眾陰所歸,而有剛中之德,上應於五,而為所寵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師》卦唯九二一陽為眾陰所歸,五居君位,是其正應,二乃師之主,專制其事者也。居下而專制其事,唯在師則可。自古命將,閫外之事,得專制之。在師專制而得中道,故「吉」而「無咎」。蓋恃專則失為下之道,不專則無成功之理,故得中為吉。凡《師》之道,威和並至則吉也。既處之盡其善,則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錫寵命至於三也。凡事至於三者,極也。六五在上,既專倚任,復厚其寵數。蓋禮不稱,則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師》專主其事而為眾陰所歸,故其義最大。人臣之道,於事無所敢專,唯閫外之事,則專制之。雖制之在己,然因師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與而職當為也。世儒有論魯祀周公以天子禮樂,以為周公能為人臣不能為之功,則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禮樂,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則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為者,皆所當為也,周公乃盡其職耳。子道亦然。唯孟子為知此義,故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為有餘也。蓋子之身所能為者,皆所當為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言」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錫命。
《朱子語類》云:「在師中吉」,言以剛中之德在師中,所以為吉。
胡氏炳文曰:卦辭「師貞丈人吉,無咎」,爻「在師中吉,無咎」,即卦辭意也。中則無過不及,所以為貞。以師而中,所以為「丈人」。故《師》六爻,唯九二「吉無咎」。
六三,師或輿屍,凶。
程傳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當任者也。不唯其才陰柔不中正,師旅之事,任當專一,二既以剛中之才,為上信倚,必專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眾人主之,凶之道也。「輿屍」,眾主也,蓋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發此義,軍旅之事,任不專一,覆敗必矣。
集說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剛,是小人之才弱志剛者,而居二之上,是二為主將,三躐而屍之也。凡任將不專,偏裨擅命,權不出一者,皆「輿屍」也。軍旅何所聽命乎?其取敗必矣。
六四,師左次,無咎。
本義 「左次」,謂退舍也。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師以退,賢於六三遠矣,故其占如此。
程傳 師之進,以強勇也。四以柔居陰,非能進而克捷者也。知不能進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進退,乃所當也,故「無咎」。見可而進,知難而退,師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論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勝,而完師以退,愈於覆敗遠矣。
可進而退,乃為咎也。《易》之發此義以示後世,其仁深矣。
集說 吳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為前,左為後,故八陣圖天前沖、地前沖在右,天后沖、地後沖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
本義 六五用《師》之主,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敵加於己,不得已而應,故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摶執而無咎也。「言」,語辭也。「長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專於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參之,則是使之「輿屍」而歸,故雖貞而亦不免於「凶」也。
程傳 五君位,興《師》之主也,故言興師任將之道。師之興,必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為生民之害,不可懷來,然後奉辭以誅之。若禽獸入于田中,侵害稼穡,於義宜獵取,則獵取之。如此而動,乃得「無咎」。若輕動以毒天下,其咎大矣。「執言」,奉辭也,明其罪而討之也。若秦皇漢武,皆窮山林以索禽獸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將授師之道,當以長子帥師。二在下而為師之主?「長子」也,若以弟子眾主之,則所為雖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長者也。自古任將不專而致覆敗者,如晉荀林父邲之戰,唐郭子儀相州之敗是也。
集說孔氏穎達曰: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
《朱子語類》:問;《易》爻取義,如《師》之五「長子帥師」,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卻說「弟子輿屍」,何也?曰:此假設之辭也,言若「弟子輿屍」則「凶」矣。問:此例恐與「家人嗃嗃」而繼以「婦子嘻嘻」同。曰:然。
蔣氏悌生曰:「輿屍」,《程傳》訓眾主,朱《義》訓撓敗。但訓作眾主,則與「長子帥師」為反對,其義尤切。禽在山林,固無事子獵取,今入于田,則害我禾稼,畋而執之宜也。「長子帥師」可也。又使弟子眾生之,是自取凶咎也。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執言」,是「師貞」意。「長子帥師」,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本義 《師》之終,順之極,論功行賞之時也。坤為土,故有「開國承家」之象。
然小人則雖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優以金帛可也。戒行賞之人,於小人則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傳 上,《師》之終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賞有功也。「開國」,封之為諸侯也。「承家」。以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雖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師旅之興,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賞之以金帛祿位可也,不可使有國家而為政也。小人平時,易致驕盈,況挾其功乎?漢之英彭所以亡也,聖人之深慮遠戒也。此專言師終之義,不取爻義,蓋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則六以柔居順之極,師既終而在無位之地,善處而無咎者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舊時說只作論功行賞之時,不可及小人。今思它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它得?看來「開國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別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則是勿更用它與之謀議經畫耳。漢光武能用此義,自定天下之後,一例論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則鄧禹耿弇賈複數人,它不與焉。此義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義》,且記取。
趙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軍將皆命卿,「開國」者,出卦為諸侯,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於戎行,有將師節制於上,未見其害。今為國為家,有民人,有社稷,則不可屬之小人。
胡氏炳文曰:初,《師》之始,故紀其出師而有律,上,《師》之終,故紀其還師而賞功,六爻中,將兵將將,伐罪賞功,靡所不載。末曰「小人勿用」,則又戒辭也。雖然,亦在於謹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長子」,用以行師者得其人。及其「開國承家」,自不至於用小人矣。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賞以爵邑。若一例賞以爵邑,又恐播惡於眾,不若於行《師》之初,不用之為愈也。故《象傳》謂其「必亂邦」,彖辭於師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辭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師之始既言之,師之終而復言,正戒人當謹於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從初不用,所謂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師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說,皆合卦意。但此處小人勿用,小人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