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譯註 · 比(卦八)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
[1] 不寧方來,後夫凶。 [2]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3]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凶」,其道窮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譯文】
《比》卦:吉。再筮大通順。占問長期無害。不願臣服的侯國來,遲到的人凶。
《彖傳》說:《比》卦,「吉」;《比》卦,是輔佐,在下的順從在上的。「原筮元。永貞無咎」,因為剛健中正。「不寧方來」,上國和下國相應和。「後夫凶」,他的行動碰壁。
《象傳》說:(坤下坎上,)地上有水,是《比》卦。先王因此來建置萬國,親近諸侯。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 [4] 終來有它,吉。 [5]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6]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六四:外比之,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 [7] 邑人不誡, [8] 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 [9] 「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譯文】
倒數第一陰爻:得到俘虜,親近他無害。得寶充滿瓦器,最後有別的變故,也吉。
《象傳》說:《比》之初六,有別的變故也是吉的。
倒數第二陰爻:親近他從內部做起,占問是吉的。
《象傳》說:「比之自內」,自己沒有失誤。
倒數第三陰爻:阿私不好的人,「凶」。
《象傳》說:「比之匪人」,不也受害嗎?
倒數第四陰爻:跟外部親近,占問是吉的。
《象傳》說:「外比」於賢人,用來服從上級。
倒數第五陽爻:親附光明,王用三面合圍去打獵,逃脫了在前面的禽獸。邑中的百姓不驚駭,吉。
《象傳》說:「顯比」的「吉」,站在正確的地位上。放縱不順我的,取得順我的,「失前禽」。「邑人不誡」,王使用正確之道。
最上陰爻:阿私他丟腦袋,凶。
《象傳》說:「比之無首」,沒有好結果。
【說明】
《比》卦 坤下坎上,《周易集解》引《子夏傳》說:「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這是講「比」好的一面,即親近、團結、輔佐等,所以《彖傳》說:「比,輔也,下順從也。」《象傳》說:「地上有水,比。」《周易集解》引何晏曰:「水性潤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潤,比之義也。」這是指親附,也從好的一面說。所以「比之自內」,「外比之」,內部親附團結,對外親附,都從好的一面說。這種親附要「舍逆取順」,放開逆我而去的,取得順我而來的;但「比」又有壞的一面,「比之匪人」,親附壞人,結黨營私,會受傷害,是看得全面的。
【注】
* * *
[1] 原筮:再占。《廣雅·釋言》:「原,再也。」古代占筮,有占多次的。元:當作「元亨」。《左傳》昭公七年十二月,「遇《屯》之《比》,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是作「元亨」。
[2] 不寧方:不安寧的邦國,即不願臣服的侯國。後夫:後到的人:《國語·魯語》:「昔禹致群臣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
[3] 剛中:剛健中正,指正確。
[4] 上有孚,指得到俘虜,指人;下有孚,指得到財物,指物,都指有收穫。缶:瓦器。
[5] 有它:有變故,當指可用財物解免,故吉。
[6] 比:這個比指阿私,如結黨營私。《釋文》引王肅本「匪人」下有「凶」字,是。
[7] 顯:指光明,正確。王用三驅:王出外打獵,用人從左右後三面趕禽獸,供王射獵,放開前面,讓禽獸逃脫,所以往前面逃的禽獸逃脫了。
[8] 誡:借為駭,驚駭。
[9] 舍逆取順:放開逆我的,取得順我的,即放開向前而逃跑的。這裡含有放開逆我而去的人或國,得到順我而來的人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