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尚氏學 · 卷十七

尚秉和 《周易尚氏學》
中孚卦第六十一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上卦《節》。節,信也。節何以為信?以中爻兩震竹相合。《中孚》初至五象與《節》同,仍兩竹相合,而在中四爻,故曰中孚。孚,信也。《歸藏》曰大明。大明者,離日。《晉》,順而麗乎大明是也。是以小過為坎,大明為離,取義與《周易》微異也。巽為豚,為魚。魚象人知之,豚即失傳。豈知《姤》初云:羸豕孚蹢躅。即以巽為豕。《易林》大有之姤:牝豕無猳。旅之遯:彭生為豕。皆以巽為豕。蓋坎為豕以其隱伏,巽為伏故亦為豕。而《中孚》正覆巽,豚魚合居於中,故吉。坤為大川,震為舟,為虛,為木。五履重陰,乘震舟之上,故曰利涉大川。《傳》釋曰:乘木舟虛。按《渙》傳云:乘木有功。乘木即乘舟。又《益》傳云:木道乃行。木亦謂舟。據王應麟所輯鄭注云:舟,謂集板如今船。(原作自,阮校《詩·谷風正義》云:自,當為船。 )空大木為之曰虛。即古又名曰虛,總名皆曰舟。據鄭注,木舟虛三者平列為義,皆船也。利貞,《傳》釋為應乎天。五天位,三四皆陰爻,陽得陰則通,陰順陽故曰應乎天。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中爻艮為邦。艮邦、震舟、震虛象皆失傳,詳《焦氏易詁》。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玉篇》:獄謂之牢,又謂圜土。中爻艮止為獄,兩艮相合,則圜獄也。震為言,故議獄。兌為毀折,故曰死。議獄緩死,欲孚及罪人而向善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儀禮·士虞禮》注,釋虞為安。初陽遇陽,不宜動,與《節》初同。《節》初九,不出戶庭無咎,即謂安吉也。它謂四,四巽為隕落。有它,謂不安於初,不顧二阻而它往應四,則不燕也。燕與宴通,亦安也。兌為燕,四巽兌覆,故曰不燕。《易林》小畜之兌、隨之萃,皆曰燕雀銜茅,則皆以兌為燕。除《易林》外,他無用者。故《易林》為易象藪。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巽為志。志未變,言安於初而不應四。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震為鶴,為鳴,為子。陰,山陰。二至五正反震,下震鶴鳴于山陰,三至五震反,如聲回答,若相和然,故曰其子和之。其子,謂覆震,非互震,判然二物也。《易林》大有之屯云:噂噂所言。噂噂,對語也。《屯》初至五亦正覆震相對,與《中孚》同。又同人之中孚云:衣裳顛倒。震為衣,三至五震覆,故曰顛倒。渙之中孚云:聞言不信。震言,三至五震覆,故不信。不信取其相反,子和取其相對,仍同也。而二至五亦正反艮,艮納丙為山陽,下二至四艮覆,則山陰矣。而二正當其處,故曰鳴鶴在陰。《易林》頤之中孚云:熊羆豺狼,在山陰陽。正覆艮,故既曰熊羆,又曰豺狼。上艮為山陽,下覆艮為山陰也,故曰在山陰陽。《易林》釋此語,可謂明白矣。山陰之義,知者甚鮮。後獨茹敦和以陰為山陰,而取義於兌。兌者艮之反,艮山陽,兌山陰。義不本《易林》,而取義與《易林》同。故夫有清一代之易家,主張自己,不隨聲附和者,莫茹氏若也。爵,《說文》:飲器。酒尊也。震為尊,為爵,為嘉,故曰好爵。正覆震相對,故曰吾與爾靡之。孟喜云:靡,共也。貞我悔彼,爾謂五。言二五共此爵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巽為心志。鳴和全在中四爻,故曰中心愿。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子夏傳》:三與四為敵,故曰得敵。荀爽曰:三四俱陰,故稱敵也。中四爻艮震相反覆,震為鼓,艮止故罷。罷、疲通,音婆,下與歌葉。諸家或作罷音,非也。震為歌,震反則泣矣。與艮為山陽,艮反為山陰義同也。蓋三不當位而遇敵,故不常如此也。得敵,與《頤》二之失類,《艮》之敵應,為《易》義之根本,所關甚大。乃得敵,韓子夏與荀知之,失類則無知者,致陰遇陰、陽遇陽之處皆失解,可喟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義見前。 六四,月既望,馬匹亡,無咎。 兌為月。十五日,日月望,乾象月盈甲;十六日,平明,巽象月退辛。六四巽主,故曰既望。既,王弼作幾,孟、荀皆作既。孟雲十六日也。作既於巽象方切。震為馬,四匹在初。馬匹亡,言不應初而承上也。承陽故無咎。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陰陽相遇方為類。舊解皆以陰遇陰為類,故全《易》類字皆失詁。絕者,決也。言四遇三敵,不能應初。類上,即承上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五下乘重陰,得類,故曰有孚。言孚於二陰也。攣,系也,戀也。《前書·李夫人傳》:攣攣顧念我。有孚攣如者,言系攣三、四也。五得位,故無咎。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五既中且正。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 《曲禮》曰:雞曰翰音。巽為雞,為高。居巽上,又居卦之極上,故曰翰音登於天。上應在三,三震為翰、為音也。巽下隕,故貞凶。王註: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至之謂也。居卦之上,華美外揚,虛聲無實,故不可久長。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窮上失位,下虛,故不長。翰音取象皆在應,非只巽雞。《易》無一字不由象生,觀此益信矣!震翰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小過卦第六十二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之為義,《彖傳》即不明釋,故訖無定解。後儒於是有以經過為說者。端木國瑚謂兌巽過乾之左右,故曰大過;艮震過坤之左右,故曰小過。有以過越為說者。朱震謂《大過》陽過陰,大者過越也;《小過》四陰二陽,小者過越也。前一說只見於端木氏,後一說則易家多從之。然尚有五陽五陰之卦,何以不言過?且漢人以《大過》為死卦,陽過盛而反死,又何說乎?如謂四陽為上下二陰所束縛故死,則《小過》四陰包二陽,胡以不謂之死乎?又四陽在中為大過,四陰在中何以不謂為小過,而必以四陰在外者為小過乎?是皆可疑,而先儒無言者。按《太玄》擬大過為失,雲陰大作賊,陽不能得。言陽為陰賊,而失其用也。擬小過為羨、為差,雲陽氣贊幽,推包羨爽,未得正行。言震陽本可直出,乃為上下四陰所包,推排曲抑,仍有羨爽。羨,邪曲;爽,差也。蓋《大過》按卦氣時當小雪,窮陰極寒,故陽氣極衰。《小過》時當立春,陽氣辟東,本可無阻,乃為陰氣所包,仍不免小有回曲。大小過純以卦義言,不以陰陽多少言也。卦二五陰得中,二陰承重陽,故亨。陰牝陽,故利貞。陰得中,故可小事。陽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左傳》昭五年,筮遇《明夷》之《謙》曰:日之謙當鳥。日之謙,即離變艮。變艮而曰當鳥,是以艮為鳥。《易林》本之,以艮為黔啄,為鳥(詳《焦氏易詁》 )。《小過》下艮,故曰鳥。上震故曰飛鳥。而震為覆艮,是上下皆鳥,故《傳》曰有飛鳥之象焉。宋衷謂二陽在內,上下各二陰,有似飛鳥舒翮之象。虞翻則用卦變,雲《小過》從《晉》來,《晉》上離為鳥。惠士奇謂古飛、非通用,《小過》即非字象,故曰飛鳥。愈演愈奇,皆艮鳥象失傳之過也。遺,送也。震為音。茹敦和云:下艮為反震,口向下若送音於人者,故飛鳥遺之音。上謂五,五失位而乘陽;下謂二,二當位而承陽,故上不宜而下大吉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艮為時。剛失位指四,不中指三。有飛鳥之象,謂上下卦皆艮也。非如宋衷之解。艮為鳥,上艮覆故曰逆,下反是故順。又五乘剛故逆,二承陽故順。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震為行。恭或為艮象。兌毀折,故曰喪。震為樂,震反為艮,故為哀。儉亦或為艮止象。舊解皆用卦變,無確詁。姑測其義如此。又三者皆過之微,即詁小過之義也。 初六,飛鳥以凶。 艮為鳥。四雖有應,二得敵,應予阻格,又失位,故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言應四難。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艮為祖。二承三,故過其祖。巽為妣。二當巽初,故遇其妣。《爾雅》:母曰妣。妣謂二,祖謂三。二應在五,五震為君,乃五不應,故不及其君。艮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艮為祖,巽為母,震君艮臣,象皆失傳,故舊解無通者。義詳《焦氏易詁》。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傳義未詳。舊說或崑崙,或浮泛,皆不安。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四遇敵,故弗過。艮為守,為堅,下有群陰承之,利於防守,故曰防之。與《漸》九三、《蒙》上九利禦寇,義同也。三應在上,戕,害也。從或戕之者,言三若應上,則四或害之也。艮為刀劍,四艮反向下,故戕之。首曰防之,所以戒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極言其凶。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四臨重陰,利往,故無咎。四應在初,遇謂遇三也。三為四敵,故戒以弗過,然而遇之。往厲者,謂往應初而厲也。往應初,則三戕之,故厲。厲則宜有所戒,勿用而貞定自守可也。無咎指上行,弗過指下行。昔賢皆泥於往外為往。豈知《需》上云:三人來,是往外而曰來;《睽》上云:往遇雨,是來內而曰往。《易》固於往來不執定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言之初仍勿用為宜,終不可長。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文言》以坤為雲。五上重陰,故曰密雲。兌為雨,風火在下,故不雨。兌西震東,言此密雲起自西郊,而東行也。震為公,為射,故曰公弋。弋者,繫繩於矢以射鳥。乃不射鳥,而以弋取彼在穴之艮狐,胡能得乎?蓋五應在二,二巽為繩,艮為矢。以繩系矢,弋象也。而艮為穴,為狐,艮手為取。穴居之物,豈能弋取?言二不應五,有如此也。凡《易》取象,不於本爻必於應。應爻有應予,如《明夷》初爻應在四震,則曰飛,曰翼,曰攸往,曰主人有言,全取震象而直言之。應爻無應予,亦往往取其象而明其不應。如《歸妹》上六應在三兌,則曰女承筐,曰士刲羊,女與羊皆兌象;而三不應上,故又曰無實無血。及此爻皆是也。舊解不知此例,見象無著,則用卦變以當之,於是《易》義遂亡於講說矣。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與《小畜》之上往同義。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弗遇,言為五所格,應三難也。乃竟過之,是無心相值,不虞之禍。蓋艮為鳥,上卦艮覆,鳥首向下有墜象;而艮為刀兵,正墜兵刃之上。離、罹通,遭也。遭此意外之禍,故凶也。三巽體,巽為疾病,故為災眚。是謂災眚者,言禍非由己。致無妄之災,不可如何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虞翻云:飛下稱亢。按《說文》:亢,人頸,或從頁。是亢即頏,古通為一字。《詩·邶風》:頡之頏之。《毛傳》:飛而上曰頡,飛而下曰頏。故《前書·揚雄傳·解嘲》:鄒衍以頡亢而取世資。頏即作亢。師古云:頡亢,上下不定也。亦訓亢為下。上卦艮鳥覆,有墜象,故曰亢。已亢者,言飛鳥離災而下也。李道平云:陽言亢,陰不言亢,故虞不從俗說。《聞見錄》云:唐張師為贊皇尉,夢白鳥飛翔墮於雲際,召黃賀筮之,遇《小過》,曰:雷震山上,鳥墮雲間;聲跡兩銷,不可復見。委心順命可也。是亦以艮為鳥。艮覆,故曰鳥墮。互大坎,故曰云間。震為聲跡,坎隱伏,故曰聲跡兩銷,不可復見。是亢之為下,再見於唐人所釋。以艮覆為鳥墮,黃賀獨知也。 既濟卦第六十三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爾雅·釋天》:濟謂之霽。疏:霽,止也。《說文》同。《歸藏》作岑 。 即霽字。上坎為雨,下離為日,雨過日出,故曰既濟。《謙》傳:天道下濟。即下止也。《詩·鄘風》:不能旋濟。《傳》:濟,止也。《莊子·齊物論》:厲風濟則萬竅為虛。註:濟,止也。《彖傳》曰:終止。《雜卦》曰:既濟定。亦皆訓濟為止。既者,盡也。《左傳》桓三年,日有食之既是也。既濟者,言六爻盡當位而止其所也。止其所而不遷,則道窮,故彖辭不許其終吉。《釋文》釋濟為度,《太玄》釋為成。惟《彖傳》曰終止,即明釋既義、濟義。既者盡也,終也,終止即既濟。後儒紛紜不已者,以忽略終止即說卦義也。 六爻皆當位有應,故亨。小利貞,小字,俞樾云:衍文,卦辭只曰亨利貞。故《傳》特以小者亨也釋之。如原有小字,則人人皆知,《傳》不如此釋矣。《子夏傳》、虞翻皆以亨小斷句,似非。毛奇齡云:宜以既濟亨句,小利貞句。小利貞與小利有攸往同。按毛說於句讀適矣。然《傳》曰剛柔正,是兼大小言也,今專以屬之小,於六爻當位之義不合。然則小字屬上下讀皆不安。征之《彖傳》,其為衍文無疑。俞氏之說,似為可信。蓋《易》之為道,以陽為主,陰與陽絕不平等。故陰得陽應必吉,陽得陰應則不必吉,且有以為凶者,如《大過》四爻,《中孚》初爻皆是。《既濟》二四承乘皆陽,又三陰皆有陽應,故小者亨。《彖傳》專以亨屬小,亦謂大者不然。大何以不然?凡陽遇重陰必吉,一陰則否。《既濟》三五皆陷陰中,雖三陽皆得位有應,然所應者陰,固與柔爻異也。此《傳》之所以專以亨屬之小也。既濟者終止,其在《既濟》之初,上下得所,民物咸宜,故初吉。然《易》之道以變通為貴,無或休息。止而終於是,則易道窮矣,故終亂。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卦三陰三陽,二為陰始得中,故曰初吉。上六則陰之終,故曰終止。則亂,坤為亂也。五剛亦得中,不許其吉者,以陷於陰中,與柔得中異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治亂相循環,當治不可忘亂。坎為患,為心,故曰思患。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初應在四,四坎為曳,為輪,為濡。四居坎下,故曰曳,曰尾。所有象皆在應爻。舊解苦於本爻求,胡能合乎?曳、濡當有咎,得正故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得正有應,當然無咎。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左傳》昭五年:火,水妃也。故離為坎婦。茀,車蔽也。《詩·碩人》曰:翟茀以朝。疏:婦人乘車不露見,車之前後,障以翟羽,以自隱蔽,謂之茀。按《周禮》有巾車職,巾所以為蔽,即茀也。坎為隱伏,為茀。乃坎在外,故喪其茀。蓋離為光明,二承乘皆陽,無所隱蔽,如婦人之喪其茀也。盧兆鰲云:初曳輪,二喪茀,義實相因。其改字作紱、作髢者,皆非也。震為逐,半震故勿逐。七日得者,震為復,數七。言至七日,自然來復,與《震》二同義也。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二得中,故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易林》於既未濟,偶用半象,本之《易》也。三四形震,震為帝、為主,故曰高宗,曰伐。坎為三年,為鬼方。高宗,殷王武丁。鬼方,西羌國名。《范書·西羌傳》云:殷室中衰,諸侯叛,至高宗伐西戎鬼方,三年乃克。又曰,周季歷伐西落鬼戎是也。坎為艱,為勞,故三年乃克。小人謂上六。《復》上六云:反君道。《比》上六云:無首凶。《師》上六云:小人勿用。是上六反君道,無首,為小人之尤。茲於三爻發之者,以三應在上六,故預戒也。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坎為勞,故曰憊。憊,疲極也。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此與《解》三用象同。 ,《說文》:繒采色。按繒,《說文》:帛也。三四震象,震為衣。 有,言有帛衣也。四五巽象,巽為帛,亦為袽。袽,敗絮也。 有衣袽者,言雖有帛衣,衣敗絮以自晦,終日戒備也。離為日,坎為憂,故曰終日戒。蓋四居兩坎之間,坎為盜,懼有所侵犯,故惡衣以自晦。袽,《說文》引作 。《釋文》云:《子夏》作茹。茹、袽、 音同,故通用。又云:京作絮。按,絮即 之形訛字。《太玄·迎》首云:裳有衣襦。裳者禮服,襦者短衣。乃有裳不用而衣襦,釋此句至為明晰。又《釋文》: ,《子夏》作襦。薛虞雲,古文作 。按襦、 古通。《周禮》羅氏注,鄭司農云:襦為 有衣 之 。《弓人》注,鄭司農云:帤讀為襦有衣 之 。是襦、 、袽、 古通用,故各家讀不同。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坎為疑。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離位東,故曰東鄰。坎位西,故曰西鄰。離為牛,兌為毀折,為斧,故曰東鄰之殺牛。坎為飲食,故為祭。禴,薄祭也。坎為薄,故曰西鄰之禴祭。乾為福。殺牛而祭,當受福矣。然不如禴祭受福者,以坎當五,得中正之時也。此離東坎西之確證。鄭氏謂離日出東,故曰東鄰;坎月生西,故曰西鄰。而不知離即在東,坎即在西,則卦象失傳之故也。又漢人往往以紂與文王之事說此爻,非。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受福故吉。 上六,濡其首,厲。 坎為首。陰乘陽,故濡其首。與《比》上六之無首義同。《彖》所謂終亂者此爻。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荀爽曰:居上濡五,處高居盛,必當復危,故何可久。 未濟卦第六十四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濟,止也。六爻皆當位,止其所而不動,故曰既濟。茲六爻皆不當位,不止,故曰未濟。終而止,則其道窮;終而不止,則其道不窮,故既未濟相續而循環。柔得五中,故亨。艮為小狐。卦有三艮形,故《易林》渙之未濟云:三虎上山,更相喧喚。是以《未濟》為三艮,故曰三虎上山。茲曰小狐,是以艮為狐。汔,《說文》:涸也。干寶云:小狐力弱,汔乃可濟。今水未涸,故濡其尾。艮為尾也。濡尾,故無攸利。按《九家》,坎亦為狐。茲曰小狐、曰尾,艮為小、為尾,故知取艮象。濟者,濟坎水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未出中,言二陷於坎中也。六爻皆不當位,無攸利。然剛柔相應,窮則宜變,變則通,故不續終。申不止之義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乾陽物,坤陰物,陰陽各當位,是居方也。陰陽皆不當位,是聚而失其方也。辨而明之,慎其居而擇所處,則無咎矣,故君子以之。 初六,濡其尾,吝。 在下故曰尾,濡尾故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說文》:棟也。棟居屋中,故極者中也。濡尾,故不知極。言初在下失中。 九二,曳其輪,貞吉。 坎為輪,為曳。居中,故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以位言,九二中而不正。茲曰行正,以正釋貞也,非謂位正。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不當位,前遇險,故征凶。征凶則不能利涉,茲曰利涉大川,上下文義反背。朱子疑利上有不字。按《象》雲位不當,則不利也。缺以俟知者。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承乘皆險,動則必凶。柔居剛,故位不當。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坎為鬼。《易林》觀之既濟云:班馬還師。是用半震。震為馬,為反。既濟三半震,故曰班馬還師。茲《易》曰震用伐鬼方,亦以四五形震,為《易林》之所本。震為威武,為征伐。坎為三年,故曰三年。有賞於大國者,言伐鬼方有功,以大國賞之也。蓋以五上半艮為國也。貞吉,卜問吉也。高士奇《天祿識餘》云:《易》震用伐鬼方,郭琛謂震乃摯伯名。《程傳》訓為威武,則三年有賞於大國,何人也?以文理言,此說頗勝,而述之者少。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坎為志。四承乘皆陰,故志行。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離為光,五君位,故君子之光。下有應,故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離為大明,故其暉吉。暉,《說文》: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坎為酒,為飲食。上九下履重坎,故有孚於飲酒。有應,故無咎。上應在三,三居重坎之中,故亦濡其首。六爻皆有應,故有孚。皆失位,故失是。然不續終之故,正以此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上艮為節。節,止也。過而不止,故不知節。 既、未濟之卦形,即異於常卦,故所取之象,往往為本卦所無。如曰逐,曰高宗,曰伐,曰 衣袽,曰殺,曰祭,曰福,曰大國,曰震,本卦皆無此象。於是虞氏用卦變以求其象,惝恍支離,莫可究詰。然經於九四曰震,且明以四五為震矣,故知其他皆用半象也。《易林》本之,於觀之既濟云:班馬還師。震之既濟云: 齧齧。兌之既濟云:積石為山。旅之既濟云:逐鹿南山。恆之既濟云:三嫗治民。是皆於《既濟》取震馬、震鹿、巽嫗、兌齒、艮山象。又謙之未濟:千柱百梁。是以艮為樑柱。《未濟》三艮形,故曰千柱百梁。又渙之未濟:三虎上山。亦以三艮為三虎。又蹇之未濟云:一口三舌。亦以重兌為三舌。凡《易林》取象,無不本於《易》。此用半象,必有所受之,而其詳不傳。由是證施、孟、梁丘三家易學,其取象皆尚有極繁瑣之口傳。徒以古人尚質,竹書艱難,其所為易傳,皆疏其大義,而不詳其煩瑣。致使象數之細微,皆存之口授,不著竹帛,以傷其方雅。故漢時學《易》者必有師。非重師,重口授也。口授一絕,後人雖欲知而莫由。幸《焦氏易林》未亡,吾人可按其辭,抽繹墜象,使《易》之晦辭得以復明,《易》之誤解俾以復正。不然,且終古長夜矣! 上經終《坎》、《離》,《坎》中爻震艮,《離》中爻巽兌,是舉《坎》、《離》而六子具也。下經終《既》、《未濟》,乾坤具備;而《既濟》一陽一陰,則震兌也;《未濟》一陰一陽,則艮巽也:是舉《既》、《未濟》而八卦備也。故以為六十四卦之殿。其卦既無所不包,其象遂父母與六子俱備。故《易》與《易林》,於《既》、《未濟》取象,獨不同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