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補釋 · 卷第五

隨 《序卦》曰:豫,必有隨也,為本篇無「也」字,此衍。故受之以隨。 韓康伯曰:順以動者眾之所隨。? 震下兌上為隨。元亨利貞無咎。 虞翻曰:否上之初,「剛來下柔」,初上得正,故「元亨利貞無咎」。 鄭玄曰:震,動也。兌,説朱作「悅」,下同。也。內動之以德,外説之以言,則天下之人咸慕其行而隨從之,故謂之朱脫「之」字。「隨」也。既見隨從,能長之以善,通其嘉禮,和之以義,幹之以正,則功成而有福。若無此四德,則有凶咎焉。此下朱衍一圈。焦贛朱作「貢」。曰:「漢高帝與項籍,其明徵也。」 釋曰  「隨」,從也。否乾上來之坤初,「以剛下柔」,初上易位,體震動兌説。內動以德,外説以教令,「以貴下賤大得民」。令順民心,動而民説,為眾所從,故曰「隨」。「元」,乾元,謂初。姚氏曰:「初從否上來,乾元之反自隨始。乾元反而交初,否閉得通,故『元亨』。屯剛柔始交,亦謂初為元。屯初,始交之元。隨初,始反之元。」案:初、上既正,三、四易位,陰皆隨陽,成既濟,故「利貞」。陰升陽降,嫌乘陽有咎。乾元復初,九五位乎天德,六爻正,以四德濟否反泰,天下隨時,故「無咎」。隨卦辭言「臣民隨君」,爻稱「孚於嘉」,「係小子」,「係丈夫」,言「婦隨夫」者,聖人體元以通天下之志,首正人倫。「孚於嘉」,即「元亨利貞」之實,使天下嘉會禮通,夫夫婦婦,而後父子親君臣正,「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此伏羲氏所以備物致用,為天下利見之本,隨之最大者也。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説,隨。 虞翻曰:否乾上來之坤初,故「剛來而下柔」。「動」,震。「説」,兌也。 大亨貞無咎, 荀爽曰:隨者,震之歸魂。震歸從巽,故大通。動爻得正,故「利貞」。陽降陰升,嫌於有咎,動而得正,故「無咎」。 釋曰  「震歸從異」,乾元復正,故「大通」,與消息義相成。「動爻得正」,謂消息否上之初也。此經下注。 而天下隨時, 虞翻曰:乾「天」,坤「下」,震春兌秋。三、四之正,坎冬離夏,四時位正,時行則行,故「天下隨時」矣。 補  「大亨貞」,一作「大亨利貞」。 「隨時」,王肅作「隨之」。並為《釋文》。 釋曰  「大亨貞」,括「元亨利貞」言之。貞者利所在,言貞而利在其中,或有「利」字者非。隨者貞泰於未否之時,深正其元以成既濟。「時行則行」,「時」者,聖人所隨乎天,而天下所隨乎聖人者也。聖人因天命人心以成一世之治,是之謂「時」,天下隨之,是謂「隨時」。凡隨者隨時,君子而時中,後天而奉天時,終日乾乾,與時偕行。聖人之隨時也,立之斯立,道之斯行,綏之斯來,動之斯和,如百穀得時雨之澤,勃然而興。天下之隨時也,必大亨貞無咎,乃能使天下隨時,故其義大。王肅改「時」「之」,及下「隨時之義」「隨之時義」,皆謬。 隨時之義大矣哉。 蜀才曰:此本否卦。剛自上來居初,柔自初而升上,則內動而外説,朱作「悅」。是「動而説,隨」也。相隨而大亨無咎,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故曰「隨時之義大矣哉」。 補  王肅作「隨之時義」。《釋文》。 釋曰  注「大亨」下脫「貞」字。「得於時」,時中也。乾元乘時成既濟,各正性命是也。 《象》曰:澤中有雷,隨。 《九家易》曰:兌澤震雷,八月之時雷藏於澤,則「天下隨時」之象也。 釋曰  八月雷藏於澤,君子法之,嚮晦入宴,與時俱息,是「天下隨時」之象。注「則」字上似脫一句。此據卦自否來,震在兌下,兌正秋言也。張氏曰:「澤中有雷,陰隨陽息。」謂以澤含雷,陰隨陽而陽將息,則據隨二月卦言。隨初自否來,乾元始反,即二月雷乃發聲之本。雷與澤恆相隨,雷動則澤氣上升而為雨,雷水解是也。今雷尚在澤蓄而未發,以澤含雷,相隨於下,故曰「澤中有雷,隨」。二義並通。 君子以嚮晦入宴息。為《釋文》:嚮,許亮反。宴,徐烏練反,王肅烏為顯反。 翟玄曰:「晦」者,冥也。雷者陽氣,春夏用事,今在澤中,秋冬時也。故君子象之,日出視事,其將晦冥,退入宴寢而休息也。 侯果曰:坤「晦」,乾之上九來入坤初,「嚮晦」者也。坤初升兌,兌為休息,「入宴」者也。欲君民者晦德息物,動説朱作「悅」。黎庶,則萬方歸隨也。 補  鄭康成曰:「晦」,冥也,猶人君既夕之後,入於宴寢而止息。《正義》。 「嚮」,本亦作「向」,王肅作「鄉」。音同。《釋文》。 釋曰  陽將入,雷藏澤中,陽將發,以澤含雷,皆晦養休息之義,故君子法之以嚮晦入宴息。晦者,當息之時,時止則止,所謂隨時。張氏訓「息」「滋」,惟休養故能滋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 《九家易》曰:「渝」,變也。謂陽來居初得朱作「德」。正為震,震為子,得土之位,故曰「官」也。陰陽出門相與交通,陰往之上,亦不失正,故曰「貞吉」而「交有功」。 補  「官」,蜀才作「館」。《釋文》。 釋曰  初,乾元之德,明聖人為天下得人,四方賢士隨之之義。「官有渝」,以下注所引鄭義推之,「官」當訓「主」。隨與蠱旁通,為泰、否閒消息。否五使上反初,通蠱貞泰,是天子大臣有澄敘官方之責。主乎有渝者,「渝」,變也,謂使四變初得位,正己正人。四變從初而正,故「貞吉」。震「出」,為日門,君門象,又「交」,五多功。四體乾為賢人,失位,象才未當其職,初出門而交之,使與三易位,陰陽各正承五以成既濟。百官得宜,萬事得序,故「出門交有功」。《九家》以「官」「官鬼」,《易》以卜筮前民用,容取象及之。惠氏曰:「卦自否來。震初庚子水,得否坤乙未土之位,水以土為官。」案:水得土位象得官,以陽易陰,是官有變。否上之初得正,初從而升上亦不失位,官各當其職,民所以隨君,義亦通。蜀才「官」作「館」,葢「管」之叚借,「管」,亦主也,與鄭義大同。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鄭玄曰:震為大塗,又為日門,當春分,陰陽之所交也。是臣出君門與四方賢人盧誤「方」。交,有成功之象也。昔舜「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納於百揆,百揆時序。賓於四門,四門穆穆」,是其義也。 釋曰  此經文「出門交有功」之注,李移在此。「賢人」謂四,四變應初,是「從正吉」。初交四有功,則官不失職。 六二:係小子,失丈夫。 虞翻曰:應在巽,巽為繩,故稱「係」。「小子」謂五,兌為少,故曰「小子」。「丈夫」謂四,體大過「老夫」,故稱「丈夫」。承四隔三,故「失丈夫」。三至上有大過象,故與「老婦」、「士夫」同義。體咸象,夫死大過,故每有欲嫁之義也。 釋曰  陰隨陽之義莫著於夫婦,故隨二、三皆繫婦隨夫之辭。「係」,謂婦係於夫也。虞以此「小子」為五,「丈夫」為四,下「小子」為初。張氏曰:「大過九二『老夫得其女妻』,隨四體大過九二為『老夫』,三體大過初六為『老婦』,五則大過之『士夫』,故為『小子』,二不體大過,故『失丈夫』。」按:虞意葢謂三至上體大過,四為大過老夫,二隔三不體大過,不承四而以正應五,則是以女妻隨士夫,與大過『老夫女妻,過以相與』者異,故曰「係小子,失丈夫」。所以必取義於大過者,以三至上體大過,與老婦得其士夫,夫死而嫁同義。大過有夫死之象,又體咸嫁娶,故三曰「係丈夫」,四曰「隨有獲」,每有欲嫁相隨之義。隨卦體與大過相類,所以二、三兩爻取義於彼。但三本與初同體,初震為小子,不體大過,三隔二,不能乘初而上承四,則是以老婦隨老夫,與大過老婦士夫相與者,夫死欲嫁之義同,而所嫁者異,故曰「係丈夫,失小子」。竊謂大過「過以相與」,此言昏姻之正,義類不同,虞説失之。「丈夫」,謂五,體乾五正陽之位。「小子」,謂四,四體艮為小子,與漸初「小子厲」同義。二本應五丈夫,以三、四易位,承九三小子,故「失丈夫」。三本承四小子,今與四易位,承五丈夫,故「失小子」。二承三九四所易。則失五,昏姻之道從一而已,故《象》曰「弗兼與也」。三承五則失四,易位得正,故「隨有求得,利居貞」。四易在下,故「志舍下」。此葢《周官》媒氏會男女謀合二姓之事。「丈夫」,謂年長已至三十者,「小子」,謂未三十早取者。女子許嫁繫纓,更無改圖,一係一失,當審之於謀合之始。方其未許,則或係丈夫或係小子,皆未可知,及其既許,則從一而已。凡從人者,皆當堅持一心,如女之從男,又當量而後入,如父母媒妁之為女相攸,故於隨著此義。 《象》曰:係小子,弗兼與也。 虞翻曰:已係於五,不兼與四也。 釋曰  四之正,二已係四,不兼與五,貞一之道。 六三:係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 虞翻曰:隨家陰隨陽。三之上無應,上係於四,失初小子,故「係丈夫,失小子」。艮為居為求,謂求之正得位遠應,利上承四,故「利居貞」矣。 釋曰  虞意三無應故承四,上承四則下失初,此以夫婦之隨言。「隨有求得」,求之正得位,遠應於上。「利居貞」,利居三承四而後能正,此葢以他事之隨言。若夫婦之隨,則老婦更嫁,無譽可醜,何貞之有。以上就虞説申之,若經文本旨,當如前釋。「求得」,求正得正,謂與四易也。 《象》曰:係丈夫,志舍下也。 王弼曰:雖體下卦,二已據初,將何所附,故舍朱作「捨」。初係四,志在丈夫也。四俱無應,亦欲於己「己」「已」字,刊本多不別,今正之。隨之則得其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係於於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己上,故曰「係丈夫,失小子」也。朱無「也」字。 釋曰  王弼與虞大同,唯不以三為大過老婦耳。此經下注,李移在此。「求得居貞」,當謂求得正位而居之,三、四易位,四在三下,故「志舍下」。 九四:隨有獲,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虞翻曰:謂獲三也。失位相據,在大過死象,故「貞凶」,《象》曰「其義凶矣」。「孚」謂五,初震「道」,三已之正,四變應初,得位在離,故「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象》曰「明功也」。 釋曰  四近五,明臣隨君之義。四據三,兩爻皆失位,是以不正相隨。四處近君之位,不能得天下之賢以隨君,而唯隨己者是與,其過甚矣,故於正道為凶。若能之正孚五,與上合志,應初從道,以明君之功,則「何咎」,所謂「官有渝」,「從正吉」而有功也。以鄭義推之,堯之末年,四岳舉人或不盡當,後師錫舉舜,從舜敷治,乃能熙帝之載,是其義也。此以三、四各之正言,與兩爻易位義不相蒙。 《象》曰:隨有獲,其義凶也。 虞翻曰:死在大過,故「凶也」。 有孚在道,明功也。 虞翻曰:「功」,謂五也。三、四之正,離為明,故「明功也」。 九五:孚於嘉,吉。 虞翻曰:坎「孚」,四已變。陽稱「嘉」,位五正,故「吉」也。 釋曰  「孚」,信;「嘉」,善也。五位正中,崇至德,行中和,任賢使能,化行俗美,誠信著乎嘉會禮通,男女以正,昏姻以時,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羣黎百姓,徧為爾德,而天下隨時,故「孚於嘉吉」。惠氏曰:「嘉禮所以親成男女,隨之義。」虞以陽為嘉,「孚於嘉」,謂任賢。 《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凡五言中正中正,當「正中」。皆陽得其正,以此為例矣。 補  「正中」,一本作「中正」。《釋文》。 釋曰  注重言「中正」,下「中正」字誤,當「正中」。虞謂「凡五言中正正中,皆陽得其正」,他卦言「正中」者以此爻為例。此《傳》或作「中正」,與韻不合,故就所據本辯之。或顧乾《文言》九二「龍德而正中」之注言之,明五言「中正正中」者,皆陽得其正,乾二言「正中」,謂升五也。此「孚於嘉」,孚嘉皆陽義,故於此舉例。凡《象傳》於六二言「中正」,陰得正也,於九五或言「中正」或言「正中」,皆陽得正也。 上六:拘係之,乃從維之。 虞翻曰:應在艮,艮手「拘」,巽為繩,兩「係」稱「維」,故「拘係之,乃從維之」。在隨之上而無所隨,故「維之」,《象》曰「上窮」,是其義也。朱無此四字。 王用亨於西山。 虞翻曰:否乾「王」,謂五也。有觀象,故「亨」。兌「西」,艮「山」,故「王盧、周無「王」字。用亨於朱作「於」。西山」也。 補  陸績曰:「亨」,祭也。許兩反。《釋文》。 《乾鑿度》孔子曰:隨者,二月之卦。隨德施行,藩決難解,萬物隨陽而出,故上六欲待九五拘繫之維持之,明被陽化而陰欲隨之也。譬猶文王之崇至德,顯中和之美,拘民以禮,係民以義。當此之時,仁恩所加,靡不隨從,咸悅其德,得用道之王,當「王道之用」。故言「王用亨於西山」。 釋曰  上本否初,否時上下不交,萬民離散。五使上九之初,任賢恤民。否初從而升上以係於五,象民向上化。但隨者,下隨上;係者,下係於上。今上六最在外,無應無承,在隨之上而無所隨,是窮民無告,急待撫綏,故九五拘係而維持之,謂安集之也。言「係」又言「維」者,五使三、四正,上得應三,三往係上,率之以係於五,故曰「維」。謂用循吏以恤窮民,宣上德也。如是則民和而神降之福,故「王用亨於西山」。 《象》曰:拘係之,上窮也。 虞翻曰:乘剛無應,故「上窮也」。 釋曰  惠氏曰:「係於五則不窮。」 蠱 《序卦》曰: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 《九家易》曰:子行父事,備物致用而天下治也。「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於聖人。」子脩盧、周作「修」。聖道,行父之事,以臨天下,無為而治也。 釋曰  眾既説隨,則聖人必與之立事以利天下。蠱言幹事,故次隨。蠱自泰來,旁通隨自否來,泰否之閒為繼世,故象子行父事。蠱成既濟,則無為而治矣。又以喜隨人,莫如子趨父事,《詩》曰「庶民子來」。 巽下艮上為蠱。元亨。為《釋文》:蠱,音古。徐又姬祖反,一音故。 虞翻曰:泰初之上,此下朱衍「而」字。與隨旁通。剛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 伏曼容曰:蠱,惑亂也。萬事從惑而起,故以蠱為事也。 案:《尚書大傳》雲「乃命五史以書五帝之蠱事」,然為訓者,正以太古之時無為無事也。今言蠱者,是卦之惑亂也。時既漸澆,物情惑亂,故事業因之而起,惑矣,故《左傳》雲「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是其義也。 補  《春秋傳》曰:蠱,淫溺惑亂之所生也。於文,皿蟲為蠱,穀之飛亦為蠱,在《周易》,「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 釋曰  蠱於文從皿蟲,本訓惑亂。《彖》曰「巽而止蠱」,氣鬱不行,惑亂之義。亂乃立事以治之,故又訓「事」。泰初之上,乾元失位,而以乾亨坤,有撥亂反正之義。卦所以為蠱在此,蠱所以亨亦在此。譬如人心惑亂,仍以心治之,惑者此心,辯惑者即此心。虞於初六特訓「蠱」「事」,則釋此「蠱」字當兼「惑」義。文不備,故李引伏注足之。伏注「然為訓者」至「而起惑矣」,文句顛倒,今讀正雲「然太古之時,無為無事也,訓為惑者,正以時既漸澆,物情惑亂,故事業因之而起矣。今言蠱者,是卦之惑亂也」,文義乃順。姚以元亨為二、五易,乾元亨通坤,蠱乃治,亦通。 利涉大川。 虞翻曰:謂二失位,動而之坎,此下朱衍「也」字。故「利涉大川」也。 釋曰  「元亨」,治蠱之德。「涉大川」,治蠱之事。二升五涉坎,蠱乃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子夏傳》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後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馬融曰:甲在東方,艮在東北,故云「先甲」。巽在東南,故云「後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稱「甲」者,甲為十日之首,蠱為朱作「是」。造事之端,故舉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當「所以言」。「三日」者,不令而誅謂之暴,故令先後各三日,欲使百姓徧朱作「遍」。習,行而不犯也。 補  鄭康成説: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正義》云為:鄭義。又為《正義為序》云為:鄭氏之説,以為甲者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也,欲取改新之義,後之三日而用丁也,取其丁寧之義。張氏、丁氏謂兩引皆約義,非正注文,是以互異。 《白虎通》曰:祭日用丁與辛何?先甲三日,辛也,後甲三日,丁也,皆可以接事昊天之日。《郊祀》。 釋曰  此發號出令立事之法,所以濟蠱反泰。禮:作大事,必卜筮日,必為期。《易》於蠱言「甲」,於巽言「庚」。蠱取事始,又三月卦,其日甲乙,本自泰乾之坤,乾「甲」,故舉甲言之。鄭謂「甲者造作新令之日」,馬謂「舉初而明事始」,是也。巽取改更,又八月卦,其日庚辛,巽究為震,震納庚,故舉庚言之。圖天下之大事,與眾更始,不可卒遽無漸,故必先後各三日,使百姓徧習行而不犯,慎之至也。蠱既舉甲,甲在東方,卦上艮下巽,艮東北,有「先甲」象,巽東南,有「後甲」象。先乎甲之三日為辛壬癸,而辛為最先。後乎甲之三日為乙丙丁,而丁為最後。乾為甲,初處泰乾初之位而體巽,巽納辛,是甲前三日之辛也。四處泰乾之後而互兌,兌納丁,是甲後三日之丁也。辛、丁皆見於卦象,取自新丁寧之義,故祭日用之。漢師舊説大同,虞據旁通為説,理亦相通,詳下。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剛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蠱」也。 釋曰  剛上柔下,乾元失位。巽為風,風為山止,氣鬱不行,故蠱。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荀爽曰:「蠱」者,巽也。巽歸合震,故「元亨」也。「蠱」者,事也,備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釋曰  蠱者,巽之歸魂。震巽之初,乾坤之元,震巽合,亦乾坤交也。虞以泰乾初之坤上「元亨」,初上失位,泰將反否,然以乾亨坤,未及否而即反泰,故「天下治」,義較允。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九家易》曰:陽往據陰,陰來承朱誤「乘」。陽,故「有事也」。此卦本盧、周脫「本」字。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陽往求五,陰來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釋曰  二往涉坎,幹事濟蠱也。《九家》之義,似謂泰成既濟。乾二升五體坎為天之河,與泰「用馮河」同義。坤五降二互坎為地之水,是「涉大川」。今初上升降,雖陽據陰承,未得正位,往猶有事,故「利涉大川」,成既濟,乃無為而治。涉大川為濟大難,故曰「戎事」。分「涉大川」與「往有事」為二義,似迂曲。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虞翻曰:謂初變成乾,乾「甲」,至二成離,離「日」,謂乾三爻在前,張曰「對後乾為前」。故「先甲三日」,賁時也。變三至四體離,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後,「對前乾為後」。故「後甲三日」,無妄時也。易出震,消息歷乾坤象,乾「始」,坤「終」,故「終則有始」。乾「天」,震「行」,故「天行」也。 釋曰  自「無妄時也」以上,葢經下注,李以《子夏傳》、馬氏義較明,故退在此。乾為甲,甲止一日,乾兩體本一卦,乾前後各三爻,象甲先後各三日。虞就旁通取象,與先辛後丁非有二義。易出震,息至泰而乾成,乾初之上為蠱,將反否。蠱通隨,隨自否來,否乾上之坤初,復出震,是消息歷乾坤,終則復始,乾元之行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 何妥曰:山者高而靜,風者宣而疾,有似君處上而安靜,臣在下而行令也。 釋曰  巽而止,風被山止,氣鬱不行,故蠱。山下有風,則令行於下,宣暢德教之象,是飭蠱而有事。 君子以振民育德。為《釋文》:振,舊之慎反,濟也。師讀音真,振振,仁厚也。 虞翻曰:「君子」,謂泰乾也。坤「民」,初上撫坤,故「振民」。乾稱「德」,體大畜須養,故以「育德」也。 補  「育」,王肅作「毓」。《釋文》。 釋曰  振有「飭」義,《雜卦》曰「蠱則飭也」。大畜次以頤,物畜然後可養,既畜聚則須養也。蠱初變則成大畜,象養民德。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虞翻曰:「幹」,正;「蠱」,事也。泰乾「父」,坤「事」,故「幹父之蠱」。初、上易位,艮「子」,父死大過稱「考」,故「有子考」。變而得正,故「無咎厲終吉」也。 案:位陽令首,父之事也。爻陰柔順,子之質也。 補  「有子考」絶句,馬、王、周同。諸家皆讀「有子」句,「考無咎」句。《釋文》。 釋曰  泰初之上體乾上,辰在戎,有父老之象。體艮互震,有子象,故蠱六爻皆子道。泰乾為父,坤為事,初上易失位,象事失正。初下有伏陽,體震長子繼世,乾元復正,故幹父之事。「有子考」,虞據初未正時艮有子象,初至四體大過,父死稱「考」。考,成也,父以有子而稱「考」。子能幹事,則成其為考矣,故「無咎」。雖厲而終吉,謂初伏陽發也。諸家皆以「有子」為句,「考無咎」為句。惠氏曰:「初幹父蠱而承考意,幹蠱之善者,此考之所以無咎也。」姚氏曰:「有子,謂初伏陽。泰乾初之上,陰來之初失正,初伏陽仍發而成乾,故『有子考無咎』。《象》曰『意承考也』,以子繼父,亦以乾承乾也。」案:卦體艮震,本有子象,初發得正,體震承乾,克任父事,故曰「有子」。有子承考,則「考無咎」。子道尚順,幹正非得已,故「厲」。惕厲不安,掩親之過而成其美,故「終吉」。初本乾位,父之事也。震尚未出,含章柔順,子之質也。初出成乾,則子能承考矣。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王弼曰: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也。 釋曰  「幹」,舉也,正也。王弼葢以「幹」「舉」,實則幹舉幹正,皆以承考,諭父母於道,正以先意承志,人子不謂善出於己意也。姚氏曰:「泰乾初本得位,今初發仍成乾,故『意承考』,承泰初也。伏,故曰『意』。」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虞翻曰:應在五,泰坤「母」,故「幹母之蠱」。失位,故「不可貞」。變而得正,故「貞」而「得中道也」。 案:位陰居內,母之象也。 釋曰  虞以「不可貞」為不可正守,當變,似未然。張氏曰:「謂當與五易位,不可自正而已。」案:子無自是之心,而極婉盡順,以天性至誠,感悟其母,使不自覺而變易其失以復於正,乃為得中道。二得中,故能然。李謂「位陰居內母之象」,明五當降二。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王弼曰: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矣。 案:爻位俱陽,父之事。 釋曰  王弼謂九三剛,能任父事,於義未盡。卦所以為蠱,由初之上失位,三欲幹正上,而上不與三應,故「小有悔」。三得正,上終變應,成既濟,故「無大咎」。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説則復諫,終諭親於道也。三爻位俱陽父之事,明上處陰非泰乾之位,父事當幹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虞翻曰:「裕」,不能爭也,孔子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朱、盧作「」。於不義」。四陰體大過「本末弱」,故「裕父之蠱」。兌「見」,變而失正,故「往見吝」。《象》曰「往未得」,是其義也。 補  馬融曰:「裕」,寬也。《釋文》。 釋曰  四以初為應,初失位,四以陰裕陰,不能幹初。變則未與初易,先自失位,體鼎四「折足」,明柔弱怠忽之人,不能榮親克家,用靜猶可,用作必吝。諫而不從,非孝也,故三戒以「悔」。從而不諫,亦非孝也,故四繫以「吝」。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朱誤「致」。「未得」。 釋曰  變則失位,未得正初,非若二貞而得中道,明其不能幹蠱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荀爽曰:體和應中,承陽有實,用斯幹事,榮譽之道也。 釋曰  此爻之義,當謂二升五,二多譽,以二幹五,故象父事正。五降二承之,象子承父,譽歸於親,故「用譽」,承以德也。五正則不見蠱而見德,不見其幹而見其承,以德承德,故「用譽」。虞氏以二、五各之正言,荀言五之所以正。如荀義,則「承以德」,謂承上以中和之德。上本泰乾,父也。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虞翻曰:「譽」,謂二也。二、五失位,變而得正,故「用譽」。變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稱「德」矣。 釋曰  虞義謂五正父事,使二變承之,父事既正,則子相與順承而歸美於親,父父子子兄兄弟弟,故「用譽」。以上經下注。二本乾爻,體乾德,變而承五,故「承以德」。 上九:不事王侯, 虞翻曰:泰乾「王」,坤「事」,應在於三,震「侯」,坤象不見,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 虞翻曰:謂五已變,巽「高」,艮陽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釋曰  鄭康成曰:上九艮爻,艮為山。入山隱居,或「山」當「止」。辰在戌得乾氣,戌亥乾位,又爻本泰乾。父老之象,是臣之致事也,臣因父老而致事。故「不事王侯」。是不得事君,君猶尚其所為之事。《禮記為·表記》正義。張氏曰為:「《正義》雖不言注文,其為鄭注無疑。《易漢學》以此條為鄭注。」 《禮·表記》:子曰:事君軍旅不辟難,朝廷不辭賤,處其位而不履其事,則亂也。故君使其臣,得志則慎慮而從之,否則孰慮而從之,終事而退,臣之厚也。《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鄭氏曰:「言臣致事而去,不復事君也,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言尊大其成功也。」 釋曰  惠氏曰:「《詩序》:『《南陔》,孝子相戒以養也』,『《白華》,孝子之絜白也。』親老歸養,事之最高尚者,故臣不得事君,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案:此鄭義,荀、虞則以致仕隱逸之臣言,與《禮記》引《易》合。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荀爽曰:年老事終,不當其位,體艮為止,故「不事王侯」。據上臨下,重陰累實,故「志可則」。 釋曰  「不事王侯」以上,葢經下注,李併合在此。上在重陰累陽之上,望隆得實,故「志可則」。「不事王侯」,上未變也。而孝德高行,人君可則之以成既濟,故曰「志可則」。 臨 《序卦》曰: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 崔憬曰:有蠱元亨,則可大之業成,故曰「有事然後可大」也。 兌下坤上為臨。元亨利貞。 虞翻曰:陽息至二,與遯朱作「遁」,下同。旁通。剛浸而長,乾來交坤,動則成乾,故「元亨利貞」。 釋曰  臨者,以陽臨陰,陽息初為復尚小,至二成臨乃大。《彖》曰「臨,剛浸而長」,故《序卦》訓「臨」「大」。姚氏曰:「元,乾元。以陽通陰,故『元亨』。息至三成泰,二、五易位,六爻正,故『利貞』。」 至於八月有凶。 虞翻曰:與遯旁通,臨消於遯,六月卦也。於周為八月,遯弒君父,故「至於八月有凶」。荀公以兌為八月,兌於周為十月,言八月,失之甚矣。朱脫圈。 鄭玄曰:「臨」,大也,陽氣自此浸而長大。陽浸長矣,而有四德,齊功於乾,盛之極也。人之情盛則奢淫,奢淫則將亡,故戒以凶也。朱、盧無「也」字。臨卦斗建丑而用事,殷之正月也。當文王之時,紂為無道,故於是卦為殷家著興衰之戒,以見周改殷正之數雲。臨自周二月用事,訖其七月,至八月而遯卦受之,此終而復始,王命然矣。 釋曰  「元亨利貞」,陽之盛息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天下之生,一治一亂,陽方息而消之機已伏。《彖》曰「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言盛不可恃,禍至甚速。天命靡常,有國者不可以不慎也。臨建丑之月二陽息,至於遯建未之月而二陽消,故「有凶」。臨十二月卦,於殷為正月,於周為二月。遯六月卦,於殷為七月,於周為八月。消息十二卦當十二月,復、遘、臨、遯、泰、否、大壯、觀、夬、剝、乾、坤,迭為消長。此文指説消息大要以垂萬世深戒,故鄭、虞皆以臨消於遯言,荀氏則以兌為八月,蜀才又以自臨至否為歷八月。姚氏曰:「荀以兌為八月,葢八月消卦受觀,臨反觀,八月卦,兌位。又以文王之時,殷命未改,不當言周月也。但正朔三而改,自伏義以來已然。《周易》首乾,故依天統以遯為八月,文王未嘗以為周家之月也,注家推言周耳。且兌為八月,亦夏正非殷正,孔子周人,得雲『行夏之時』,則文王殷人,亦得言天統之八月也。《彖》曰『消不久』,則為臨消成遯明矣。且此八月,猶十年、三歲、七日之類,當謂相去八月,不必定指秋八月。自臨至遯七月,至八月而成否,所謂『有凶消不久』者,謂成否也。」案:姚氏謂《周易》首乾故言天統八月,注家據後周正建子,故以周言之,此義至精,其申荀氏、蜀才之説亦善。愚竊謂聖人知命,殷之必亡,代殷之必周,天下皆知之,文王豈不自知。但文無富天下之心,為臣止敬,務欲為殷祈天永命,故於是卦深著戒辭,懼殷之凶,而不喜周之吉。此即聞紂亂而竊歎,及祖伊告天命既訖,箕子痛商其淪喪之心也。正朔三而改,代夏者必建丑,代殷者必建子,紂若不悛,則天之歷數改矣。曰「有凶」者,暴其民甚則身弒國亡也。若有代殷之心,則當言伐暴救民,吉而非凶矣。 《彖》曰:臨,剛浸而長。 虞翻曰:「剛」,謂二也。兌為水澤,自下浸上,故「浸而長」也。 釋曰  「浸」,漸也,如水澤浸物,以漸而溼,自下而上,由微至著,陽長陰消皆然。 説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 虞翻曰:「説」,兌也。「順」,坤。「剛中」,謂二也。四陰皆應之,故曰「而應」。「大亨以正」,謂三動成乾天。句。得正為泰,天地交通,故「亨以正,天之道也」。 釋曰  「説萬物者莫説乎澤」,以陽施陰,民情説而順之,二陽剛居中,而為羣陰所應,故能大亨以居正。謂息三成泰,升五成既濟,是乃天之道也,故辭與乾同。《孝經》説以孝弟禮樂教民之義,曰「敬其父則子説,敬其兄則弟説,敬其君則臣説」,又説「非至德,其孰能順民如此其大」,此「説而順」之義。惠氏曰:「三動,二升五成既濟,『乾元用九,乃見天則』,故曰『天之道』。天以中和育萬物,易以中和贊化育,天之道猶天之則。凡卦具四德者,皆以既濟言之。」 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蜀才曰:此本坤卦。剛長而柔消,朱誤「削」。故「大亨利正」也。 案:臨,十二月卦也,自建丑之月至建申之月,凡歷八月則成否也。否則「天地不交,萬物不通」,是「至於八月有凶」,斯之謂也。 釋曰  臨消於遯也。蜀才以為臨息成泰,不久又消成否。李意以鄭、虞説為正。 《象》曰:澤上有地,臨。 荀爽曰:澤卑地高,高下相臨之象也。 釋曰  「臨」,大也,地廣大。「澤」,水之大者。澤上有地,地臨澤而容之,澤氣上滋而浸地,皆君子以大德臨民之象。 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虞翻曰:「君子」,謂二也。震為言,兌口講習,「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坤「思」,剛浸長,故「以教思無窮」。「容」,寬也,二「寬以居之,仁以行之」,坤「容」、「民」,故「保民無疆」矣。 釋曰  「教思無窮」,如澤之周流無不徧也。「容保民無疆」,如地之載物無疆也。 初九:咸臨,貞吉。 虞翻曰:「咸」,感也。得正應四,故「貞吉」也。 釋曰  臨剛在柔下,以陽感陰,與咸同義,故曰「咸臨」。惠氏曰:「感,猶應也。卦惟初與四、二與五,二氣感應,故謂之『咸』。初應四,故『咸臨』,得位,故『貞吉』。」案:「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以陽亨陰,感而臨之,浸長而大,故「咸臨」。乾元正初,故「貞吉」。感以正,既濟之本也。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荀爽曰:陽始咸升,以剛臨柔,得其正位而居,是吉,故曰「志行正」。 釋曰  「咸升」,當「感升」。陽息而升始於初也,初本復初得正,以陽感陰,盛大之本。咸臨貞吉,以正應正,陰陽氣通,息二正三,行中升五,各正性命,皆由此行之,初之志也,與屯初「志行正」同義。 九二:咸臨,吉,無不利。 虞翻曰:得中多譽,兼有四陰,體復初元吉,故「無不利」。 釋曰  乾息至二,以陽臨陰,所感者大,宜升五為大君,故「咸臨吉」而「無不利」。《象》曰「未順命」,聖人惟行中和、積教思以感天下,雖有君德成既濟,而無幸天命恃天命之心,故「無不利」。 《象》曰:咸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荀爽曰:陽感至二,當升居五,羣陰相承,故「無不利」也。陽當居五,陰當順從,今尚在二,故曰「未順命也」。 釋曰  二雖為羣陰所應,未敢遽順天命而臨天下,此一義,言乎其始也。二既升五成既濟,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未敢以為天命方永而順處之,此又一義,言乎其終也。惟「未順命」,故能集大命,祈天永命,與萃之「順天命」、大有之「順天休命」非有二義。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虞翻曰:兌為口,坤為土,「土爰稼穡作甘」,兌口銜坤,故曰「甘臨」。失位乘陽,故「無攸利」。言三失位無應,故「憂之」。動而成泰,故「咎不此下朱、盧衍「可」字。長也」。 釋曰  「甘」,説也。三體兌説,德不中正而乘二陽,是據勢位之盛而自喜,耽於勢而怠於德,故「無攸利」。鄭君謂「人之情盛則奢淫,奢淫則亡,故戒以凶」,即「甘臨無攸利」之義。《象》曰「甘臨,位不當也」,三當息泰,以體兌陰失位,故著此戒。「既憂之,無咎」,坤稱「憂」,又三息後,二變體坎為加憂,故有憂象。三甘臨失德,無以感人,莫之應,下有伏陽可貞,故能憂。既憂之,則知天命之不假易,盛不可保,凶即隨之,乾惕無已,動而息泰,故「無咎」。《象》曰「既憂之,咎不長也」,與「復自道,何其咎」同義。張氏以「甘臨」為徒以甘辭口説臨人,而不以至誠相感,故「無攸利」,亦通。虞注「故無攸利」以上,經下注,「言三失位」以下,《象傳》注,李刪合引之。 六四:至臨,無咎。 虞翻曰:「至」,下也。謂下至初應,當位有實,故「無咎」。 釋曰  《説文》:「至,鳥飛下來也」,故「至」有「下」義。虞以「至臨」為四應初。臨,謂初,初感而四應,初臨而四至,與謙四「無不利撝謙」,「謙謂三」同例,此陰從陽之義。四得位應陽,故《象》曰「當位實也」。張氏則謂臨坤三爻皆言二之德,「至臨」者,因四之當位應初以明二之下交。得人者昌,知臨之先也,感人者下之,德之至也,此陽感陰之義。「至臨」,謂極盡感道以臨之,亦通。據虞注,則其本《象傳》作「當位實」。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為朱作「當位實也」。 荀爽曰:四與二同功,欲升二至五,己得承順之,故曰「至臨」也。陽雖未乘,當「承」。處位居正,故得「無咎」,是「位當也」。朱作「是當位實也」。 補  「位當」,一作「當位實」。《釋文》。 釋曰  以六居四位當,故「至臨無咎」。荀意謂二當至五臨天下,四當承之,居正以俟二至,故「無咎」,亦陰從陽之義。四下應初,上承五,虞、荀義相兼乃具。「位當」與上傳「當」「長」韻,朱氏睦為本此傳及荀注皆作「當位實」,音雖不協,義無異也。 六五:知臨,為《釋文》:知,音智,又如字。大君之宜,吉。《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荀爽曰:五者,帝位。「大君」,謂二也。宜升上居五位吉,故曰「知臨,大君之宜」也。二者處中,行升居五,五亦處中,故曰盧無「曰」字。「行中之謂也」。 補  《乾鑿度》孔子曰:「大君」者,君人之盛者也,《易》曰「知臨,大君之宜,吉」。「臨」者,大也。陽氣在內,中和之盛,應於盛位,浸大之化,行於萬民,故言宜處王位施大化為大君矣,臣民欲被化之詞也。又曰:大君者,與上「與」或當「興」,鄭注同。行異也。鄭氏注曰:臨之九二有中和美異之行,應於五位,故百姓欲其與上為大君。惠曰為:「皆言二升五之義。」 釋曰  惠氏曰:「知,讀為『智』,坤為『知』。《中庸》曰『唯天下至聖,為能聰明睿知,足以有臨』,以乾通坤,故曰『知臨』」。案:四言「至」,五言「知」,上言「敦」,皆以坤象言乾德,明以乾通坤,陰皆從陽,乾德兼坤也。萬善之本皆出乾元,坤及六子之德,皆乾德之分著耳。知屬乾,知覺本乎天,智屬坤,化生成乎地,乾坤一德也。聰明睿知足以臨天下,故「大君之宜」。言二有中德,宜升五為大君,施大化,成既濟之功,故「吉」,此臨之所以為大也。《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即乾九二《文言》「龍德正中」重言君德之義。有天德而後可居天位,故人君不可不學以成德。經言「知臨」,傳言「行中」,舜之大知,用其中於民,是其義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 荀爽曰:上應於三,欲因三升二,過應於陽,敦厚之意,故曰「敦臨,吉,無咎」。 釋曰  荀以陰從陽言,上應在三,三陰失位,二非其應也。上欲三之正,與三合志升二居五,是過應於陽,厚之至也,故「敦臨」。成既濟,故「吉無咎」。張氏以陽亨陰言,則「敦臨」謂敦厚容保慎終如始以臨之,知臨之守也。言「吉」又言「無咎」,「八月有凶」庶乎免矣。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九家易》曰:志在升朱誤「外」。二也。陰以陽為主,故「志在內」也。 釋曰  二在內,上過應而欲升之。若以「敦臨」據二言,則務厚其德以容保民,無過盛窮大之失,是「志在內」。 觀 《序卦》曰:物大然後可觀也,為本篇無「也」字。故受之以觀。 崔憬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政於人,故受之以觀也。 釋曰  觀消否至四,而九五陽尚正位在上,四陰亦得正承陽,故別取反臨為義名曰「觀」,此聖人撥亂反正之志。臨陽在下,反上二居五正位,大君之宜,以中正觀示坤民。陽德盛大,乃可以政教觀示於天下,故臨次以觀。 坤下巽上為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為《釋文》:觀,官喚反,下「大觀在上」、「以觀天下」、「風行地上觀」同。餘不出者,並音官。 鄭玄曰:坤為地、為眾,巽為木、為風。九五天子之爻,互體有艮,艮為鬼門,又為宮闕。朱作「」,下同。地上有木,而為鬼門宮闕者,天子宗廟之象也。此下當説宗廟「盥而不薦」之義,李刪。 王弼曰: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乎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薦」也。 馬融曰:「盥」者,進爵灌地以降神也,此是祭祀盛時。及神降薦牲,其禮簡略,不足觀也。「國之大事,唯祀與戎」,王道可觀,在於祭祀。祭祀之盛,莫過初盥降神,故孔子曰朱脫「曰」字。「諦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此言及薦簡略,則不足觀也。以下觀上,見其至盛之禮,萬民信敬,故云「有孚顒若」。「孚」,信。「顒」,敬也。馬以「孚顒」為下之信敬,與下引虞義稍異。案:鬼神害盈,禍淫福善,若人君脩周作「修」。德,至誠感神,則「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故觀盥而不觀薦,饗其誠信者也。斯即「東鄰殺朱作「煞」。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是其義也。 補  鄭康成曰:諸侯貢士於天子,鄉大夫貢士於其君,必以禮賓之。唯主人盥而獻賓,賓盥而酢主人,設薦俎則弟子也,《儀禮為·鄉飲酒禮》疏。此別一義,據六四「賓王」為説。 陸希聲曰:盥手酌鬯,祭之始,薦進熟,祭末。灌鬯之時,誠敬內充,齊莊之容外見,則與祭者皆觀感而化矣。羅苹為《路史注》。 《洪範五行傳》説曰:《易》地上之木為觀,其於王事,威儀容貌亦可觀者也。《漢書為·五行志》。 《説文》:「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 「薦」,王又作「」。 王肅作「而不觀薦」。並為《釋文》。 釋曰  「觀」,示也,視也。名卦之義,取五陽觀示坤民,上以中正示下,則下觀示其德而化,二義相因。觀乾五正位,體下坤上巽,坤為地,巽為風,風行地上,聖人以德教觀示萬民,所謂「君子之德風」。巽又為木,「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五天子之爻,互艮為鬼門為宮闕,地上有木而為鬼門宮闕,與至尊爻連,「王假有廟」之象,觀民之至大者。「盥而不薦」,張氏申鄭義,謂「震《彖》注云:『人君於祭之禮,匕牲體薦鬯而已,其餘不親為也。升牢於俎,君匕之,臣載之,盥而不薦』,義當用此。特牲、少牢、匕牲、酌奠皆盥。人君之祭,當盥以酌鬯,盥以匕牲,至薦牲則卿大夫為之,故曰『下觀而化』。巽為鬱草,坎為酒,五坎爻,上之三亦為坎。艮手持之,灌獻象也。坎棘為匕,艮手持棘,坤牛在下,匕牲象也。巽原誤「坎」。木為俎,坤牛在下,未升俎,『不薦』象也。」案:張説至精確,盥所以為觀於下也。「不薦」,不親薦,下觀而為之也。「孚」,信,陽在五稱「孚」。五坎爻,上之三,五又體坎為孚。五德孚於下,所以化也。顒顒,君德齊莊敬順著於威儀,下所觀也。「若」,辭也。「廟中」者境內之象。人君盥以灌鬯,盥以匕牲,齊莊中正之德,誠中形外,不必事事親。而卿大夫以下觀感興起,各揚其職,駿奔走,薦牲體,咸孚於其德容之誠敬,《彖》曰「下觀而化」。「孚」故「化」,「化」故「不薦」。「不薦」者,下觀而為之,不待親薦。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王道可觀,莫此為著。馬注及下引虞注,皆以「灌」説「盥」,謂既灌之後不足觀,引《論語》「禘自既灌,吾不欲觀」為證。然盥不獨施於灌,灌後體節甚繁,不得雲「略不足觀」。《彖》以「下觀而化」釋「不薦」之義,其非不欲觀甚明。《論語》之義譏魯失禮,與此無涉。馬、虞説似與兩經並違,當以張申鄭義為正。鄭又以貢士賓主獻酢之禮言者,此因祭事之盥推及凡禮皆以盥為重,因爻有賓王之象而云然,其於「下觀而化」之義同也。王肅本「薦」上有「觀」字,葢讀「觀盥而不觀薦」六字為句,竊馬義妄增經字耳。《釋文》唯卦名及「大觀」等數字讀「官喚反」,餘皆音「官」。愚謂爻辭之「觀」,諸家多訓「觀視」,據《彖》言「大觀在上」,又言「下觀而化」,則五上之「觀」當訓「觀示」,初二之「觀」當訓「觀視」;三辭與五同,據五言,訓「示」;四尚賓「下觀而化」,訓「視」,當爻各分別釋之。 《彖》曰:大觀在上,為《釋文》:王肅音官。案為:肅音非。 蜀才曰:此本乾卦。 案:柔小浸長,剛大在上,其德可觀,故曰「大觀在上」也。 釋曰  陰雖浸長,而陽猶正位在上,德可觀示於下,故取反臨二上居五之義。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為《釋文》:徐唯此一字作官音。案為:此亦當為讀官喚反。 虞翻曰:謂陽息臨二「直方大」,「臨者,大也」,在觀上,故稱「大觀」。「順」,坤也,「中正」謂五。五以天神道觀示天下,咸服其化,賓於朱作「於」。王庭。 釋曰  臨陽反上成觀,言有大德為民觀在上。體坤順巽入,順理而善入,以中正之德觀感天下,故名曰「觀」。虞氏謂五以天之神道觀示天下,此探下文為義。禮者天下之中正,觀莫大於禮,禮莫重於祭。聖人專致其精明之德以報本反始,而天下之人惻然自動其仁孝忠敬之心,此大中至正之道,觀民設教之本。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 虞翻曰:觀反臨也,以五陽觀示坤民,故稱「觀」。「盥」,沃盥。「薦」,羞牲也。「孚」,信,謂五。顒顒,君德有威容貌。「若」,順也。坎為水,坤為器,艮手臨坤,坎水沃之,盥之象也,故「觀盥而不薦」。孔子曰:「禘自既灌,吾不欲觀之矣。」巽為進退,容止可觀,進退可度,則下觀其德而順其化。上之三,五在坎中,故「有朱脫「有」字。孚顒若,下觀而化」。《詩》曰「顒顒卬卬,如珪如璋」,君德之義也。虞以「孚顒」為君之德容。 釋曰  人君於祭之時,孝敬之心誠中形外,感孚於下,其下觀而化之,故君盥而臣即為之薦,上行下效,莫此為著也。「下觀」之「觀」讀如字。虞義與馬大同,本經下注,李先引馬,故退在此。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 虞翻曰:「忒」,差也。「神道」,謂五。臨震兌為春秋,三、上易位,坎冬離夏,日月象正,故「四時不忒」。朱有「也」字。 釋曰  張氏説:「乾稱『道』,乾陽之信者為『神』,二、五之坤成離日坎月是也。臨體乾二,上正坤五,成始乎艮,絜齊乎巽,乾神,物之始,萬物之始莫不修絜。故曰『神道』。乾道變化,三、上易位,自成坎離。臨體震兌為春秋,觀變坎離為冬夏,故『四時不忒』。」案:鬼神無形,然日月運行而四時成,則有目所共見,觀天之神道而鬼神祇之理可知矣。故聖人因之以教民報本反始追養繼孝,故曰「仰以觀於天文,知幽明之故」,又曰「夫微之顯,誠不可揜」。此理之至實,夫人而可知者。 聖人以盧、周無「以」字。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虞翻曰:「聖人」謂乾,「退藏於密」而「齊於朱作「於」。巽」,以神明其德教,故「聖人設教」。坤民順從而「天下服」矣。 補  「聖人」下,一本無「以」字。《釋文》。 釋曰  張氏曰:「臨教思無窮,反觀神道,故神明其德教,言至誠如神。神妙精明其德教,不賞而勸,不怒而威,篤恭而天下平。」是也。愚謂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聖人因天垂象以設教,而人皆知反本復始興孝興仁,無敢逆天道悖人倫,故「天下服」,此觀所以取象於祭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九家易》曰:「先王」謂五,應天順民受命之王也。風行地上,草木必偃,枯槁朽腐,獨不從風,謂應外之爻。天地氣絶,陰陽所去,象不化之民,五刑所加,故以省察四方,觀視民俗而設其教也。言先王德化光被四表,有不賓之民,不從法令,以五刑加之,以齊德教也。 補  鄭眾曰:從俗所,順民之疑當「立」。教,故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周易口訣義》。 釋曰  「省方」,省視四方,謂巡守也。「觀民」,鄭仲師讀如字,張氏申虞讀如卦名。先王設教,順民之情而示之則,義並通。九家以初為應外之爻,象不化之民。先王德教光被四表,有不賓之民,則刑加之以齊德教,豈以巡守有削黜不孝不敬討叛之事而云然歟?然觀有禮象,無刑象,疑非傳旨。若移以釋《序卦》噬嗑次觀之義,則可。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虞翻曰:艮「童」,陰「小人」,陽「君子」。初位賤,以小人乘君子,故「無咎」。陽伏陰下,故「君子吝」矣。 補  馬融曰:「童」,猶獨也。 鄭康成曰:「童」,稚也。並為《釋文》。 釋曰  初、二皆明下觀上之義,「觀」皆當讀如字。觀取臨反,實本消卦。臨五、上之陰來居初、二陽位,有陽伏陰下之象,故兩爻辭皆言陰消,明其為消而後反消為息之用見,與五、上義正相成。「童觀」者,所見小,如童稚之觀也。初應在四,體艮「童」,又臨初之上為艮,上來居艮童處,故取童象以目初。惠氏曰:「以小觀上,故童觀」,觀五也。「小人無咎,君子吝」,「小人」謂初。初位賤,觀消卦,以小人乘君子之時,邪説亂正,是非混淆。上雖有大觀之君,而小人位卑識劣,不能自拔於流俗,一孔之見,不達大體,是其常,無足怪,故「無咎」。「君子」,謂臨初伏陽,陽為陰弇,故「吝」。《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觀陰臨陽並在初,初六稱「童觀」,乃小人之道,君子為之,蔽於小而害於大,則「吝」矣。或曰,虞注「小人乘君子」,「乘」當「承」,觀四陰皆承陽,初自臨反,位最處下,以小人承君子,「童觀」足以「無咎」矣。然陰處陽位,陽伏陰下,是乃消象,故「君子吝」。《象》曰「小人道」,著其消,為陽戒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王弼曰:失位處下,最遠朝美,無所鑒見,故曰「童觀」。處大觀之時而為盧、周無「」字。童觀,趣順而已,小人為之,無可咎責,君子為之,鄙吝之道。 六二:闚觀,利女貞。 虞翻曰:臨兌「女」,竊觀稱「闚」。兌女反成巽。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貞」。艮為宮室,坤為闔戶,小人而應五,故「闚觀」。「女貞」,利不淫視也。 補  「闚」,本又作「窺」。《釋文》。 釋曰  二自臨五反,居二陽故處,亦明消義。「闚」,竊視也。臨兌為女,反成觀巽亦為女。二,兌巽女處也。臨五反二居之,故以女指二,觀艮為宮室,坤為闔戶,女目近戶,故「闚觀」,不正之觀也。二以小人應五,故象如此,謂以小人度君子之心,不識大中至正之道也。二得位,五比四,陰陽相承以正,中正觀天下,不私其應。故二利如女之貞,謂利以安靜應五,不以邪心上窺也。二陰弇陽,當消時,亦小人乘君子,又應五,故防其「闚觀」而戒以「利女貞」。始而闚觀,正亦但如女然,是不能利見大人以有所,故《象》曰「亦可醜」,明二之為陰消與初同也。虞雲「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貞」者,取巽反兌之象以言「女貞」,二當兌二反正巽五之處,女仍謂二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上應於五,闚觀朱誤「視」。朝美,不能大觀。處大觀之時而為闚觀,女正則利,君子則醜也。 案:六二離爻,離為目,又為中女。外互體艮,艮為門闕盧誤「闚」。女目近門,「闚觀」之象也。 補  「女貞」上,一本有「利」字。《釋文》。 釋曰  李就本卦取象,亦善。二得正,故「女貞」。 六三:觀我生進退。 虞翻曰:坤「我」,張曰「三自我」。臨震「生」,「生」謂坤生民也,張曰「震為坤,故曰生民」。五為《象》注云「坤為民,謂三」。巽「進退」,故「觀我生進退」。臨震進之五,得正居中,二進之五,五退之二。故《象》曰「未失道」。 釋曰  觀陰消至四,今取反臨,則三、四在臨本陰無消義,故三、四辭皆善。三「觀我生」,與五同辭。虞以「生」「生民」,「我生」謂三,觀之者五,「觀我生」者,三謂五以中正觀示我民。「進退」,謂臨二進而五退。張氏曰:「五二觀示坤民進退,三欲五二正,上來易己。」案:變化者進退之象,陰消將至五失道,五以中正觀民,通其變,神其化,反本復始,示民有常,故「觀我生進退」。經正則庶民興,五正而後三可正,以馴致乎既濟,故《象》曰「未失道」。此以陽正陰言,觀讀如卦名。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荀爽曰:「我」,謂五也,「生」者,教化生也。教化所由生,京氏言「性為行」是也。古「生」「性」字通。三欲進觀於五,四既在前而三退,故朱、盧作「故退」。未失道也。 釋曰  荀以「生」為教化所由生,葢本京氏讀「生」「性」。「觀我生」,謂三觀五之性行。君子之德風,上之所為民之歸也。「進退」者進觀五,退居三,待上來易。三失位,進觀君德,退而自修以求正,故「未失道」。此以陰承陽言,觀讀如字。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虞翻曰:坤「國」,臨陽至二,天下文明,是謂「國之光」。反上成觀,進顯天位,故「觀國之光」。謂五觀示以「國之光」,下所以觀而化。「王」謂五陽,陽尊賓坤,坤為用為臣,四在王庭,賓事於五,故「利用賓於王」矣。《詩》曰「莫敢不來賓,莫敢不來王」,是其義也。 補  《春秋傳》曰: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五本乾。於是乎居土上,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賓於王」。 釋曰  四得位承陽,「觀國之光」,觀當讀如字,謂諸侯來朝,觀視王國之光也。坤為國,乾為大明,《春秋傳》「謂天光照土上」。虞謂「臨陽至二,天下文明,反上成觀,進顯天位」,是五觀示以德光,而四觀之。上之三,離日為光,又天光下被之象。至德之光莫盛於禮,禮莫大於祭。《孝經》説:「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大孝尊親,光於四海,是觀光之最大者。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是「利用賓於王」。「王」,謂五,傳稱「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者。張氏曰:「艮為庭,坤為財、為眾,乾為百、為玉,坤為帛,艮手奉之。」按:此享禮之象。大觀在上,故諸侯利以賓亨於王庭。諸侯,臣也,尊之則為賓。《易》以陽為主,陰為客,陽以主而為賓則消象不利,陰以臣而為賓則承陽而利,祭禮賓助執事,「下觀而化」之義。王禮諸侯,再祼而酢,及饗食之等,亦皆「盥而不薦」,大祭大賓禮同也。《象》曰「尚賓」,言上賓於王庭,親承九五,近天子之光,陰承陽之義莫大於是。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崔憬曰:得位比尊,承於王者。職在搜揚國俊,賓薦王庭,故以進賢「尚賓」也。 釋曰  此即鄭卦辭注「貢士」之義。四為諸侯,應在初,初為元土。「國之光」,謂賢也。五正,上之三,教化行,初伏陽發,人才出,是謂「國之光」。四觀天子德教所被,賓薦賢才,視玉帛庭實為尤重。《射義》曰:「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容體比禮節比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數與於祭而君有慶。」亦與「朝享助祭」為一義。「尚」,謂尊尚,古尚、上字通,亦謂用賢人上賓於王所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虞翻曰:「我」,身也,謂我當為五。生。此字衍。「生」,謂生民。三也。震生象反,臨震反。坤為死喪,應在坤。嫌非生民,故明下脫「言生」二字。而不當「象」。言民也。此句盧、周作「故不言民」。陽「君子」,在臨二失位,之五得道處中,故「君子無咎」矣。 釋曰  五,觀之主,中正以觀天下者。「觀我生」,虞義謂觀示我身所臨之生民,民謂坤而指三,故與三同辭。《象》曰「觀民也」,謂觀示坤民也。「君子無咎」,陽為君子,五盡君子之道,以正天下之不正者,脩身則道立,正己而物正,故「無咎」。如荀六三注義,則謂五以中正觀民,而下觀視我之性行,必其中正盡君子之道,乃「無咎」,理互通。虞雲「我謂身」者,以身對民言,坤為身,五自臨反,即自坤息也。雲「故明而不言民」也,此朱氏集解本,語有脫誤。詳其意,葢謂震生象反,坤為死,嫌非生民,故經明言生而《象傳》言民以足之,明經所云生者,謂生民也。惠校本作「故不言民」,似未是。經但言「生」者,張氏曰:「言生則民見。」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王弼曰:「觀我生」,自觀其道也。為眾觀之主,當宣文化,光於四表,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欲察己道,當觀民也。 虞翻曰:坤「民」,謂三也。坤體成,故「觀民」也。 釋曰  初、二以陰弇陽,象小人,三坤成,故象民。王弼以生為動出,言觀我所動行之道得失,在觀民風之善否。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虞翻曰:應在三,三體臨震,故「觀其生」。「君子」謂三,之三得正,故「無咎」矣。此謂上當觀示三民。 補  《京房傳》曰:經稱「觀其生」,言大臣之義,當觀賢人,知其性行推而貢之。《漢書為·五行志》引。此言上當觀視三之性行。 釋曰  此正五觀民之用。「其生」,謂三。虞義謂上以陽德觀示五之生民,必使皆為君子乃無咎,謂上來之三,三陽德正為君子,是以其善善民之象。三升上從五,是下觀而化順以從上之象。不雲「我生」者,下之事上,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民皆五之民,上為五觀之也。京氏謂上觀三之性行,三陽位含章,上與之易,即三伏陽發之象。三升而從五,即進賢從上之象。「君子無咎」者,必所薦皆君子之人,君子道長乃無咎。《象》曰「志未平」,坎為志、為平,上之三體兩坎,君臣同志,三正則初亦正而成既濟,天下平矣。然消卦之成既濟也難,「知人則哲,惟帝其難之」,「脩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況當消時,而敢謂天下已濟乎,故曰「志未平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王弼曰:「觀其生」,為人所觀也。最處上極,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其志未為平易,不可不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虞翻曰:坎「志」、「平」,上來之三,故「志未平」矣。 釋曰  觀民設教至於天下平,既濟定,君子難之,故「志未平」。王弼以「觀其生」為下觀上,上必有師表人倫之行,而後足當天下之觀,與虞説兩爻義似互易,當以虞為正。 噬嗑 《序卦》曰:可觀而為此下本篇有「後」字,是。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憬曰:言可觀政於人,則有所合於刑矣,故曰「可觀而有所合」。 釋曰  凡天下之事,必可觀可法,而後人心翕然從之。其有不從,乃為拂人之性,眾所同惡。先王制禮,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天下尊尊親親,相生相養,尚辭讓,去爭奪。凡厥庶民,觀感興起,會歸有極。於此而猶有梗頑不化者,不得已而糾之以刑,俾畏威寡罪,不為民害。然後四海之內可無一人之獄,故噬嗑次觀。崔説未當。 震下離上為噬嗑。享,利用獄。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剛柔交,故「亨」也。坎「獄」,艮為手,離為明,四以不正而係於獄。上當之三蔽四成豐,「折獄致刑」,故「利用獄」。坤「用」也。 案:「頤中有物曰噬嗑」,謂九四也。四互體坎,盧、周作「坎體」。坎為法律,又為刑獄,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釋曰  「噬」,齧也;「嗑」,合也。凡名卦或取重卦,或取生爻。以生爻言,卦自否來,否「天地不交」,四當拔下三陰,使上反初成益。今四不動而五降初,四以不正介其閒,體離四惡人,當折而棄之。以重卦言,下震上離,震為動、為雷,離為明、為電,雷動電明以殛隱慝,固皆噬嗑之義。然「噬嗑」,食也,噬以口,二者皆無口象,故別取六畫卦體相似之象。《彖》特明之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養也,養之而終不順,乃不得已而刑之,又噬嗑所以取義於頤也。「亨」者,否五之初,乾坤交,所以體頤而成噬嗑。亨者嘉會禮通,出乎禮則入乎刑,上下之情通,而後可以鋤惡除暴,因民之所惡而去之,故噬嗑由乎亨。或謂「頤中有物」,噬之乃亨即用獄之利,亦通。「利用獄」,五用之,五從初而易,為乾之用,得中上行,使上反三,折四於坎獄,故「利用獄」。虞雲「蔽四成豐」,「蔽」,斷也。噬嗑與賁上下皆體頤,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獄」,賁三得正,故「無敢折獄」。先王勸賞而畏刑,利用獄,不足之辭,哀矜勿喜之意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謂四,則所噬乾脯也。頤中無物則口不噬,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 釋曰  「乾脯」,當「乾胏」。「噬嗑」,食也。飲食者訟師所由起,故即取食象以名用獄之卦。 噬嗑而亨, 崔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朱無「其」字。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閒有亂羣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釋曰  虞意剛柔交故「亨」,噬嗑而雲「亨」者,由「剛柔分」,否閉得通也。「動而明」以下,釋「利用獄」之義。崔氏則謂「嗑」即「亨」義,「剛柔分動而明」以下,申「亨」義以釋「利用獄」,義互通。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剛柔分」也。分則雷動於下,電照於上,合成天威,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雖則失位,文明以中,斷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獄」。 釋曰  睽、鼎皆言「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此得中上行與彼同。坤初由乾亨之而升,是得乾五中道而上行,如人臣奉君命,秉先王中道以行天子之法。「不當位」,謂柔居五,柔既居五,為乾之用,則上得之三折四成豐,以正治不正,成既濟,故「利用獄」。言五雖失位,而剛柔條理分析,雷電威明相兼。坤為乾用而體離,文明以中,於用獄之道得之。凡用獄之道,條理欲分之至於極晰,精神欲合之至於極專。《王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所謂分也;「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所謂合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所以得中也。《呂刑》説,威明皆本於德,必擇吉人察於獄之麗,「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皆與此傳相表裏。夫然故人心服而不敢欺,恥惡而納乎善,為反泰之漸,此噬嗑之既濟也。聖人猶以不當位為不足之辭者,用獄為王政不得已之事。王位在德元,則大畏民志,而天下可無一人之獄矣,此泰之既濟也。 《象》曰:雷電,噬嗑。 宋衷曰:雷動而威,電動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朱作「彰」。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濫,明而無威,不能伏物,故須雷電竝合而噬嗑備。 補  「雷電」,漢石經作「電雷」。 釋曰  噬嗑、豐《象傳》皆言「雷電」,猶泰、否《象傳》皆言「天地」,通語耳。漢石經作「電雷」,《易》家異文,理實不殊。 先王以明罰勑法。為《釋文》:勑,恥力反。此俗字也,《字林》作「勅」。 侯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勑法」以示萬物,欲萬方一心也。 補  鄭康成曰:勑,猶理也。《釋文》。下有「一雲整也」四字。呂氏為《音訓》引作「敕」。 王符《潛夫論》曰:噬嗑之卦,下動上明,其《象》曰「先王以明罰勑法」。夫積怠之族,賞不隆則善不勸,罰不重則惡不懲,故欲變風改俗者,其行賞罰者也。《三式》。 「勑」,《漢書·藝文志》引作「飭」。 釋曰  「明罰」,謂昭明刑罰,「敕法」,謂整理法律,此即唐虞「象刑」、《周官》「刑象」之事。五刑之屬三千,論其大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刑,甚者悖逆人倫弒父與君則焚之殘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皆畫其象書其法以示萬民,使天下家喻戶曉,懍不敢犯。如雷電在上,莫敢懷邪。如是而有明知故犯,自作不典,情真罪當者,乃行誅無赦,故豐「折獄致刑」。「勑」,誤字,音賚,此字當作「敕」,變「勅」,又誤「勑」。或作「飭」,義相近。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為《釋文》:校,爻教反,馬音教。 虞翻朱誤「侯果」。曰:「屨」,貫;「趾」,足也。震為足,坎「校」,震沒坎下,故「屨校滅趾」。初位得正,故「無咎」。 干寶曰:「趾」,足也;「屨校」,貫械也。初居剛躁之家,體貪狼之性,以震掩巽,強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各本作「」。「屨校」之刑,故曰「屨校滅趾」。得位於初,顧震知懼,小懲盧作「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無咎」矣。 補  「趾」,一本作「止」。《釋文》。 釋曰  卦辭「利用獄」,惟取四為上下之閒,五使上反三噬之,陰陽乃合而正。爻推廣之,以著「明罰敕法」之義,六爻皆所明之罰所敕之法。惠氏曰:「『屨』,貫,『校』,械也,以械為屨,故曰『屨校』,足沒械下,故云『滅止』。止、趾同。」案:卦本否也。否坤小人,以陰消陽,浸長不已則至於五。今五來正初,變坤為震,震為足稱「趾」。互與坎連,坎為水稱「滅」,「滅」,沒也。又為桎梏稱「校」,震沒坎下,故「屨校滅趾」,此所敕之法也。初位卑而惡尚微,懲於法而知誡,從陽而正,不敢犯上,則免於刑,《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初惡未著,違邪歸正,逆節不行,震恐致福,故「無咎」。此以由坤變震言,取象於震,取義於否坤也。干氏則就震取象取義,葢小懲大戒之一端。震為躁卦,初庚子水,北方之情,愛行貪狼,噬嗑巽宮五世卦,下體以震男掩異女,故取象如此。《易》以誨淫誨盜為大戒,虞説防篡盜,干説止邪淫,皆以刑弼教之義。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陰消陽,「其亡其亡」。故五變滅初,否坤朱為無「坤」字。殺「不行也」。 干寶曰:不敢遂行強也。 補  「不行」上,或本有「止」字。《釋文》。 釋曰  震「行」,滅趾故「不行」。滅趾校下,「不行」之象。否坤變震,「不行」之義。張氏曰:「殺,讀曰弒。滅初,變初成趾滅坎下。」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虞翻曰:朱誤「或曰」。「噬」,食也,艮「膚」、「鼻」,鼻沒坎水朱、盧作「水坎」。中,隱藏不見,故「噬膚滅鼻」。乘剛又當「也」。得正多譽,故「無咎」。 補  馬融曰:柔脃肥美曰膚。《釋文》。 《漢書》孟康説:「噬」,食也,「膚」,膏也,喻爵祿恩澤加之。《董賢為傳》注。 釋曰  張氏曰:「用獄者乾君,乾五伏陽,所謂先王。六爻皆受法之人。用獄象頤齧物,則言噬者象治獄。中四爻在頤中,各有食象,所噬之物還是當爻之象。朱震云:『爻辭明用刑難易。初位正,又事之初,故小懲大誡而無咎。二位亦正,與初同義,而事深於初,故得滅鼻之刑,亦得無咎。』膚,二也,噬之者乾也。『噬膚』,言其獄易決也。」案:「噬膚」,用獄之象也。「滅鼻」,所敕之法也。「滅鼻」,劓也,罪之輕者。二在頤中,事深於初,而惡亦尚小,故象「噬膚滅鼻」。《象》曰「乘剛也」,「剛」,謂初,凡柔乘剛皆不利,若賤妨貴、少陵長、小加大、不肖蔽賢皆是。《孝經》注説「劫賊傷人者劓」,以柔乘剛,傷害之漸,故示以滅鼻之法。二得正多譽,鑒於法而知懼,小懲大戒,安分守順,則不麗於刑,故「無咎」,此虞義也。如馬氏、孟康之義,則「噬膚滅鼻」,當謂貪利苟祿以取罪者,葢依「噬嗑食也」為説。《太玄》為次五,「齧骨折齒滿缶」,《測》曰「齧骨折齒,大貪利也」,義本此。二位正而象「滅鼻」者,以其乘剛,如《禮記》所謂「犯齒」、「犯貴」、「受爵不讓」者也。然得正,能懲於法而不犯,故「無咎」,亦初「不行」之義。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體艮,艮「鼻」,又為黔喙,「噬膚滅鼻」之象也。乘剛噬必深,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刻雖峻,得所疾也,雖則「滅鼻」而「無咎」矣。 釋曰  侯本王弼義,據用刑者言。「噬膚」至於沒鼻,是噬過其分,喻用刑之峻。「乘剛」喻治健訟者。「刻」,刻肌膚也。然先王哀矜折獄,無用刑過峻之理,説「乘剛」又不合《易》例。 六三:噬臘為盧、周作「」,注同。肉,遇毒,小吝,無咎。 虞翻曰:三在膚裏,故稱「肉」,離日熯之「臘」,坎「毒」,故「噬臘肉遇毒」,「毒」,謂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與上易位,「利用獄」成豐,故「無咎」也。 補  馬融曰:晞於陽而煬於火曰臘肉。《釋文》。 釋曰  臘乾堅稍難噬。張氏曰:「三不正罪重。『遇毒』,毒害之刑,謂剕宮也。獄稍難決,如噬臘肉。上來易位得正,則『小吝無咎』。」案:「噬臘肉」,用獄之象也。「遇毒」,所敕之法也。虞以毒為四「金矢」之毒,葢謂束矢鈞金之法,取以剛明正直荼毒姦凶之義。三失正,承四惡人,故「遇毒」,「遇毒」猶遇罪。《象》曰「位不當也」,陰柔失位,不能自固,附勢黨惡,因失其親,以陷於罪,故示以遇毒之法。上來易之,違邪歸正,鑒於法而能戒。三體震,亦小懲大誡,恐以致福,不麗於罪,故雖小吝而無咎。悔吝者小疵,無咎者善補過也,凡始失足而後能引身遠罪者皆是。虞雲「上來易位,利用獄成豐」者,誅首而免從,解惡人之黨,開自新之路,撥亂之道也。臘、為同字,「臘」者,「」之籀文。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荀爽曰:「臘肉」,謂四也。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則免於罪,故「無咎」矣。 釋曰  荀依「噬嗑食也」為説,以臘肉為即四之「乾脯」。「乾胏」,荀作「脯」。「噬臘肉遇毒」,為貪利而不顧後害,噬取異家,取非其有,法當遇罪。惠氏曰:「坎為多眚,故為毒,《周語》單子曰『厚味實腊毒』,味厚者為毒久。」案:利之所在,害之所在也。三陰柔失正,中無所主,為利所誘,非求即忮,必與毒遇。為艮所止,所欲不得,猶可易而之正。其「吝」也,乃其所以「無咎」也。據荀雲「法當遇罪」,以例諸爻,則「滅趾」「滅鼻」皆為所敕之法。雲「免於罪故無咎」,則諸言「無咎」者,皆為小懲大誡未麗於刑審矣,此初《象傳》「不行」之義。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申盧、周作「信」。其剛直。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補  馬融曰:有骨謂之「胏」。 鄭康成曰:「胏」,簀也。並為《釋文》。 王肅曰:四體純當依為《御覽》作「離」。陰,當「陽」。卦疑當「外」。骨之象。骨在乾肉,脯疑當「胏」。之象。金矢所以獲野禽,以當依為《御覽》作「故」。食之反得金矢。君子於味必思其毒,於利必思《御覽》作「避」。其難。《初學記為·脯部》。 《説文》:「」,食所遺也,從肉,仕聲。稱《易》「噬乾」。「胏」,楊雄説「為從」。 胏,《子夏傳》作「脯」,徐音甫。荀、董同。 「未光」,一本作「未光大」。並為《釋文》。 釋曰  四、五兩爻,噬嗑所由成象成卦。諸家説「噬」義多以治獄言。陸雲「失位用刑」,謂乾降在四,四在頤中為所噬之物。而雲「用刑」者,四本否四體乾,在否為乾四,在噬嗑則體離四。離四,所噬也;乾四,噬之者也。以四噬四,實以乾噬離四耳。如張申虞義,則噬之者為乾五伏陽,明罰敕法者。「噬乾胏」、「噬乾肉」,用獄之象也。「得金矢」、「得黃金」,則示禁民獄訟之法,因以見治獄之道。「胏」,馬、陸説「肉有骨」者,《説文》雲「食所遺也」,禮有「膚」、有「臘」、有「乾肉」而無「胏」,葢食所遺餘骨多肉少者。鄭雲「簀也」,「簀」者牀板,非其義。竊意注文闕佚,當雲「肉有骨謂之胏,胏讀如簀也」。胏、簀一聲之轉,葢讀胏如簀,見其堅鯁不可噬如木板然,以別於荀氏諸家作「脯」耳。陽為骨,離乾之,胏本難噬而又乾,以象健訟不服獄尤難決者。張氏曰:「四、五位不正獄大,象噬乾胏乾肉。『金矢』,束矢。『黃金』,鈞金。凡獄訟直者葢得不直者之金矢,四、五相易,各象兩造。」案:「金矢」、「黃金」,四、五互得,以象剛柔易位各正,此《周禮》禁民獄訟之道。葢無情健訟之人,己惡誣善,欲以詐力求直取勝,故使之具兩造兩劑以待鉤考本末。又使各入矢若金,以示不直則非惟不勝,且更為讎家利,庶其自反而息事,各歸於正耳。矢取其直,金取其剛而明,直則無枉,剛則無私,明則不惑。「得金矢」、「得黃金」,以禁獄訟者,即以戒治獄者,使之顧名思義,無或枉橈。「噬乾胏,得金矢」,明治難決之獄,必得剛明正直之道,乃正而吉,猶有艱焉。若枉橈不當,則反受其殃矣。「噬乾胏」,艱之至,「得金矢」,貞之至,治獄皆尚剛明中直。於五言「黃金」,四言「金矢」者,「矢」既取「直」義。又因四體離四失位,見傷害之象,以寓痌瘝之意,三所以雲「遇毒」也。「艱」,難也,四、五皆體屯難象,易位各當,成既濟。猶有屯象,聽訟未能使無訟,故四《象》曰「未光也」。王肅依「噬嗑食也」為説,雖亦有理,然於「得黃金」不可通。噬嗑六爻無甚吉之辭,葢先王哀矜折獄之意。唐石經「吉」上旁註「大」字,當時誤本有此,未足據。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虞翻曰: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乾肉」也。乾金黃,故「得黃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無咎」。 王弼曰:「乾肉」,堅也。「黃」,中也。朱無「也」字。「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承當「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朱無「者」字。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朱無「雖」字。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厲」而「無咎」也。 釋曰  陰稱「肉」,五位當離中,日烈乾之。「噬乾肉」,用獄之象也。陰爻在中稱「黃」,乾「金」,金以黃為貴,乾尊,故稱「黃金」。《周禮》「鈞金」實銅,銅色亦黃,言「黃金」,以明得中之義。張氏曰:「乾陽亦謂四,四失位毒害則為『金矢』,與五易位則為『黃金』。」案:五得中陽位,下有伏乾,四來易位,乾陽正,皆「黃金」象。「得」者,五不直而四來得之,此以訟獄者言也。以治獄者言,則「黃」取其中,「金」取其堅,中則不偏,堅則不奪。「得黃金」,謂得中正堅剛之道。「貞」,謂與四易位得正。「厲」,危也。「噬乾肉」,「厲」也。「得黃金」,「貞」也。動而下,故「無咎」。五位不當,所以「厲」,與四易成既濟。體屯象,雖貞而猶存危厲之心,又其所以「無咎」也。陽得位為吉,故四之五稱「吉」。陰干陽為咎,故五之四「無咎」。《象》曰「得當也」,釋「無咎」之義。王弼以五居尊位,乾肉亦五象,噬之者與所噬者雖不嫌同象,要未知乾五伏陽之義。無瑕者可以戮人,己不正而行刑得當,非所聞也。經言「貞」,傳言「得當」,而王弼雲爾,此不知爻變之失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荀爽曰: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以陰厲陽,正居其處而無咎者,以從下升朱、盧作「明」。上,不失其中,所當「故」。言「得當」。 釋曰  五本不當位,之四得當,故「貞」而「無咎」,此與九四傳互文見義。此以「得當」釋「貞無咎」,則彼雲「貞吉」亦「得當」也。彼以「未光」釋「艱」,則此雲「厲」者亦「未光」也。但一據未即反泰言,一據爻位已正言耳。荀以正居其所釋「貞」,與釋否初「貞吉」同例。坤初之五疑於僭,陽道危,故云「厲陽」。「從下升上」,為乾用,得中上行以申王法,實非消陽,故云「得當」,此五所以可正,泰所以可反,理亦得通。然傳雲「得當」,明與《彖傳》「不當位」義別,則「貞」當謂「之正」,「貞厲」謂雖貞猶厲,不宜如荀説。「從下升上」,「升」或作「明」,謂明上之法,亦通。 上九:何校滅耳,凶。為《釋文》:何,何可反,又音河。 荀爽曰:為五所何,故曰「何校」。據五應三,欲盡滅坎,三朱誤「上」。體坎為耳,故曰「滅耳凶」。上以不正侵欲無已,奪取異家,惡積而不可弇,朱作「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鄭玄曰: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補  鄭康成曰:臣從君坐之刑。《書為·康誥》正義。 「何」,本亦作「荷」。 王肅曰:「荷」,擔。並為《釋文》。 釋曰  「何」,讀曰「荷」,負也。「校」,枷械也。「滅耳」,滅去其耳也。荀以上為侵欲無已、為國斂怨、爭民施奪者,體離與坎連,離為槁木,坎為穿木,皆「校」象。上在卦終,憑權藉勢,以不正據五而應三,欲盡滅坎,使陽消體剝。惡積罪大,故因其據五為五所荷而著「荷校」之象。因其應三欲掩坎而有之,而著「滅耳」之象,然取義稍曲。鄭君則謂離槁木在坎耳上,葢校旁出耳外,掩沒其耳,故曰「滅耳」。言「滅耳」,亦以示刵刑之象。五刑無刵,鄭雲「臣從君坐之刑」,考軍法有「貫耳」,為行戮之漸。又俘虜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曰馘,葢以耳表首,以是推之,刵刑雖輕而近於大辟。凡逢君之惡以取滅亡,若飛廉之於紂,李斯之於呂政,又或君非亡國之君,臣實亡國之臣,若囊瓦之於楚,李林甫、楊國忠之於唐,皆罪不容誅,滅耳特示之象耳。《象》曰「聰不明也」,言所以象「何校滅耳」者,以其聰不明也。「聰不明」,則聞善不服,禍至不知,事君無義,進退無禮,言則非先王之道,安危利葘樂其所以亡,雖示之法而不知誡,必至積惡滅身而後已,故「凶」。上所以著此象者,否時小人道長,上當反初益下。今上不反初,致五失位,尚無悛心,是與消陽之甚者。故卦義噬嗑當成豐,明上當反三居正也,消息次以益,明當益下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九家易》曰:當據離坎以為聰明,坎既不正,今欲滅之,故曰朱作「雲」。「聰不明也」。 補  馬融曰:耳無所聞。 鄭康成曰:目不明,耳不聰。 王肅曰:言其聰之不明。並為《釋文》。 釋曰  坎聽「聰」,離視「明」,坎離正則聰明。今坎不正,陽將消,上又欲滅之,故因著「滅耳」之象。坎滅則離亦壤,故「聰不明」,鄭謂「目不明耳不聰」是也。「聰」,猶聽也,聽不聰猶視不明。「聰不明」,在夬時猶無以決陰,況當否時,有不迷亂覆亡者乎,故象滅耳而凶。張氏曰:「上之三折坎則離明。」案:折四成豐,則陰陽各之正成既濟,兩坎兩離正而聰明矣。 賁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為朱脫「苟」字。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 崔憬曰:言物不可苟合於刑,當須以文飾之,「故受之以賁」。 釋曰  崔意謂苟合於刑,免而無恥,必示之以禮,乃「有恥且格」。但卦序相受之義,所包甚廣,不可滯於一隅。此傳蓋謂凡物相合,不可直情徑行,必以禮飾之,斯羣居和壹耳,不必泥刑言。餘卦相受之例視此。 離下艮上為賁。亨,為《釋文》:賁,彼僞反,徐甫寄反,李軌府瓫反。 虞翻曰: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上,柔來文剛,陰陽交,故「亨」也。 補  鄭康成曰:賁,變也,文飾之貌。 王肅曰:「賁」,有文飾,黃白色。符文反。 傅氏曰:「賁」,古「斑」字,文章貌。並為《釋文》。 《呂氏春秋》:孔子卜得賁,曰:「不吉」,子貢曰:「夫賁亦好矣,何謂不吉乎?」孔子曰:「夫白而白,黑而黑,夫賁又何好乎?」高誘注云:「賁,色不純也。」《壹行》文。 釋曰  道有變動,故物相雜而成文以相飾。賁自泰來,泰下乾上坤,純陰純陽,無文可見。泰成既濟,文各當矣。又未足以盡相雜變動之妙,故以泰二、上相易,明剛柔交,變而各正之義。既濟治定功成,當文之以禮,故消息相次之卦名曰「賁」。「亨」者,乾坤交,二、上剛柔往來相文皆亨,而二得中正,純乎亨道,故《彖》惟據「柔來文剛」言之。賁觀人文以化成天下,孔子刪定六經垂法萬世之象。曰「不吉」者,傷未能行道以濟當世,此聖人「吉凶與民同患」之心也。 小利有攸往。 虞翻曰:「小」謂五,五失正,動得位體離,以剛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鄭玄曰:賁,文飾也。鄭注原本當如為《釋文》所引,此四字,葢李氏約文。離為日,天文也。艮為石,地文也。天文在下,地文在上,上下交亦相飾之義。天地二文相飾成賁者也。張云為:「自為『離為日為』至此,又見為《詩為·白駒》正義。『日為』下重為『日為』字,『天文為』下無為『也為』字,『石為』下重為『石為』字,『天地為』以下作為『天地之文交相而成賁賁然為』。」猶人君以剛柔仁義之道飾成其德也。剛柔雜,仁義合,然後嘉會禮通,故「亨」也。卦互體坎艮,艮止於上,坎險於下,夾震在中,故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則可矣。 釋曰  此於亨中別出其未盡亨而有待於亨者。荀《彖》注義謂五、四二陰利乾二,上往據之,言其亨也。鄭謂剛上文柔,則體艮止,互坎險,夾震動在中,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則可。「往」者,畫變用事,言未盡亨也。虞謂分剛文柔,乾氣至坤,則五利發之正成剛,以文四柔。「往」,謂之正,言有待於亨也。賁次既濟,大經大法,皆已樹立,不容復有更張。惟當曲制威儀以定禮文,去其小不正,故五上「永貞」,則天人之文成,與既濟「亨小」同義。《彖》以「天文」「人文」釋「賁」,鄭比合《象傳》「山下有火」之義,故兼地文言。地統乎天,三才之道,約之惟曰「天道」、「人道」,鄭會通傳義,引而申之。唐石經「利」下旁註「貞」字,當時誤本耳。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荀爽曰:此本泰卦。謂陰從上來居乾之中,文飾剛道,交於中和,故「亨」也。分乾之二居坤之上,上飾柔道,兼據二陰,故「小利有攸往」矣。 釋曰  「賁亨」,疊經文以起下,言賁之亨也。以坤上之柔,來居乾二而文乾剛,交於中和,與乾二升坤五下體成離「天下文明」同義,故「亨」。又分乾二之剛,上居坤上而文坤柔,以蠱上振坤稱「元亨」例之,是亦「亨」也。但二之上失正,未盡亨道,由其上而文柔,乾氣至坤,則五伏陽當發而成離,故「小利有攸往」。「賁亨」之「亨」,含剛柔互文之義。故亨之亨,惟據柔來文剛言,以別於分剛文柔之未盡亨而有待於亨。曰「分」者,二之上非乾元交坤之正,特分乾剛以飾坤柔成文耳。五變之正,則亦亨而濟矣。 天文也。 虞翻曰:謂五利變之正成巽體離,艮為星,離日坎月,巽為高。五天位,離為文明,日月星辰高麗於上,故稱天之文也。 補  陸希聲曰:天地以節氣相交,天文也。《漢上圖》。 釋曰  此承「剛柔往來相文」言,言陰陽往來皆乾元之行,所以使日月不過,四時不忒,是天文也。虞氏則以天文為五,「小利有攸往」,「小」,謂五,「往」,變也。五變天位正,體巽為高,離為文明,離日坎月艮星高麗乎天,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虞翻曰:「人」謂三,乾「人」。「文明」,離。「止」,艮也。震動離明,五變據四,二、五分則止文三,故以三為人文也。 補  《京氏傳》曰:止於文明。 釋曰  賁生爻剛柔往來,是天文也。重卦離「文明」,艮「止」,又「人文」也。「文明」者,人心固有之條理,萬事當然之則,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此文王所以為文也。虞氏以人文為三,謂五變體離,三在兩離之閒,五剛二柔分三上屬下屬而成離,重離之文皆止於三,故三為人文。三,人道,天地之文皆得人而顯,此人文所以經天緯地,所謂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虞翻曰:日月星辰「天文」也。泰震春兌秋,賁坎冬離夏。巽為進退,日月星辰進退盈縮,謂朓朱誤「眺」。側朏也,厤象在天成變,故「以察時變」矣。 補  《説文》: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從二,古文「上」字。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釋曰  《張氏》曰:「《説文》:晦而月見西方謂之朓,朔而月見東方謂之縮肭側,即肭也。朏,月始升也。」案:月受日光而成晦朔弦望,此有目所共見。晦而月見西方,已侵來月生明之限,月行見為疾,歷後月也。朔而月見東方,尚未及前月之晦,月行見為遲,歷先月也。以此課歷疎密,定月大小,置閏成歲,敬授民時,時變人人可察矣。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虞翻曰:泰乾「人」,五上朱誤「二」。動,體既濟。賁離象重明麗正,故「以化成天下」也。 干寶曰:四時之變縣朱作「懸」。乎日月,聖人之化成乎文章。觀日月而要其會通,觀文明而化成天下。 釋曰  「人文」,人心之知覺條理,聖人因而著之。自伏羲作八卦定人倫,至孔子書六經垂法萬世,皆是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 王廙曰:「山下有火」,文相照也。夫山之為體,層峰峻嶺,峭嶮參差,直置其形,已如雕飾,復加火照,彌見文章,賁之象也。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虞翻曰:「君子」謂乾,離「明」,坤「庶政」,故「明庶政」。坎「獄」,三在獄得正,故「無敢折獄」。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獄」也。 補  鄭康成曰:「折」,斷也。斷,音丁亂反。 「明」,蜀才作「命」。並為《釋文》。 釋曰  「無敢折獄」,尚文德也。刑濫則懼及善人,故君子慎之,不敢自恃其明,以為果於能斷。 初九:賁其趾, 虞翻曰:應在震,震為足,故「賁其趾」也。 補  鄭康成曰:「趾」,足。 「趾」,一本作「止」。並為《釋文》。 釋曰  爻位初為足,又初九震爻,震為足,稱「趾」。「賁其趾」者,初自飾其足容,君子不失足於人,非禮弗履也。虞氏則謂四體震為足,初當行應四,四者初趾之所在,故取四震象以目初。賁之義以柔飾剛,四當飾初趾,「翹翹車乘」,所以賁其趾也。 舍車而徒。 虞翻曰:應在艮,艮「舍」,坎「車」。「徒」,步行也。位在下,故「舍車而徒」。 補  「車」,鄭、張本作「輿」。《釋文》。 釋曰  車、輿同物,四本泰坤為輿,又互坎為車,艮止之,初應在艮,故「舍車而徒」。張氏曰:「四在止體,下屬於坎,不堅應初,故初舍之。」案:四為諸侯,求士者也。「賁其趾」,四當應初,欲見賢人而禮命之也。「舍車而徒」,不致敬盡禮,則不得亟見之。初舍四之車而徒行,不遽應四也。人文化成天下莫大於得賢,故六爻皆取尚賢之義。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崔憬曰:剛柔相交以成飾義者也。今近四,棄於二比,故曰「舍車」。「車」,士大夫所乘,謂二也。四乘於剛,艮止其應,初全其義,故曰「而徒」。「徒」,塵賤之事也。自飾其行,故曰「賁其趾」。「趾」,謂初也。朱脫圈。 王肅曰:在下,故稱「趾」。既舍其車,又飾其趾,是徒步也。 補  或稱鄭本「弗」作「不」。《晁氏易》。 釋曰  「義弗乘」四之車,不枉道而求仕也。崔以車為二,二為大夫得乘車,兼言士者,《書傳》稱命士亦得乘飾車也,或者「士」當「是」。「近四」,謂應四,初應在四,故「棄二之比」,「舍車」象也。四又乘三剛,體艮止,不堅應初,故初亦不應四,獨行其義,安貧守賤,徒步而已。大旨與虞不殊,但稍迂曲。 六二:賁其須。《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侯果曰:自三至上有頤之象也。二在頤下,「須」之象也。上周作「二」。無其應,三亦無應,若能上承於三,與之同德,雖俱無應,可相與而興起也。 釋曰  侯意「須」,古「鬚」字,禮有「揃須」。「賁其須」者,自飾其口容,非禮勿言,非義不食祿,與三皆正位同德。三守正以正五,則六爻皆正成既濟,二與三皆得其應,故與上俱興。「上」,謂三。張氏則曰:「『須』,待也。二無應,待五之正,二則賁之。歸妹六三『歸妹以須』,注云『須,待也』,彼待四,正與此同。」案:張以歸妹相例,甚當。「賁其須」,賁其所以待上者。《儒行》曰「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強學以待問,懷忠信以待舉,力行以待取」,多文為富,非時不見,非義不合,五正乃應,以賁其身者賁其君,故《象》曰「與上興」。「上」,謂五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盧氏朱誤「虞翻」。曰:有離之文以自飾,故曰「賁如」也。有坎之水以自潤,故曰「濡如」也。體剛履正,故「永貞吉」。與二同德,故「終莫之陵」也。 釋曰  姚氏曰:「三自賁也。『濡如』,賁貌。三得位,德潤身也。」張氏曰:「上下文之,故『賁如』。體坎水,故『濡如』。『永貞』,謂五正則六爻皆正。三守正以待五上變則『吉』,與『元永貞』義近。」案:「永貞」,謂成既濟。三以人文化成天下,則既濟定而泰不反否,故「吉」。《象》曰「終莫之陵也」,上體艮「陵」,《中庸》曰「在上位不陵下」。賁在泰後,治平日久,陽在上亢位,或驕慢陵下,則泰將為否,反致下陵上替。三「賁如濡如」,慎之以禮,格心匡德,章志貞教,則上無悔奪之失,而下絶侵叛之漸,化成而泰貞矣。三、二皆無應,四又乘三,嫌有陵之者。三與二同德,自守以正,而不正者終正,不應者終應。六爻和會,各止其所,故「終莫之陵也」。 六四:賁如皤如,為《釋文》:皤,白波反。白馬翰如,為《釋文》:翰,戶旦反。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應在初,三為寇難,二志相感,不獲交通。欲靜則失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朱脫「雖」字。履正位,未果其志。匪緣寇隔,乃為婚媾,則「終無尤也」。 陸績曰:震「馬」、「白」,故曰「白馬翰如」。 案:此上朱不空格。皤,亦白素之貌也。 補  《説文》:「皤」,老人白也,《易》曰「賁如皤如」。 董遇曰:馬作足橫行曰「皤」。音槃。 鄭、陸作「蹯」。音煩。並為《釋文》。「蹯」,舊作「燔」,茲從盧氏文弨校本。「煩」,《呂氏音訓》作「燔」。鄭曰:六四,巽爻也,有應於初九,欲自飾以適初,既進退未定,故皤當作「蹯」。如也。「白馬翰如」,謂九三位在辰,得巽氣為白馬。「翰」,猶幹也,見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禮記為·檀弓》正義。《釋文》:翰,鄭雲白也,亦作寒案反。白,盧校作「幹」,是。「亦作」,當「亦音」,謂徑讀「翰如」,幹也。 荀作「波」。 董遇、黃穎曰:「翰」,馬舉頭高卬也。 馬、荀云:「翰」,高也。並為《釋文》。 《禮記·檀弓》曰:殷人尚白,戎事乘翰。鄭氏注曰:「翰,白色馬也,稱《易》『白馬翰如』。」 釋曰  王弼釋「皤」、「翰」皆為白,與《説文》及鄭《禮記注》合。「賁如」,謂飾,「皤如」,謂素,於義可也。惟釋「匪寇婚媾」,於語意未協。陸雲「震為馬為白」者,據震於馬「馵足」、「的顙」也。鄭本「皤」作「蹯」,讀「翰」「幹」。「賁如蹯如」者,四與初正應。「賁如」,四自飾以適初也。「蹯如」,「蹯」,當讀「蟠」,與「盤」同,謂盤旋進退不定也。六四巽爻,巽為進退,故「蹯如」。蔡邕《述行賦》「乘馬蹯而不進」,正此義。《釋文》「煩」字,《音訓》引作「燔」,燔、蹯、蟠皆從番聲,古音同。竊疑《釋文》本雲「鄭、陸作蹯音燔」,後轉寫「蹯」誤「燔」,「燔」誤「煩」耳。董氏字作「皤」,讀「蹯」,故訓作足橫行。荀作「波」,「皤」之疊韻叚借字。陰道從陽,承陽則能行,坤「牝馬行地」是也。乘陽則難行,屯「乘馬般如」是也。四乘三,有難行之義,故「賁如」而又「蹯如」也。「白馬翰如」,三體震坎皆為馬,爻辰在辰,三月東南,巽位,異為白,故象「白馬」。四乘三,「白馬」,四所乘也。「翰」,讀「幹」,舉也。凡爻相比者或相取,三見四乘白馬適初而未定,欲取而有之使比己,若引為黨或攘其功者,故「白馬幹如」,此疑象也。四當賁初,始疑乘剛歷險而盤旋,既乘馬而疑見幹,實所處之地使然。《象》曰「六四,當位疑也」,言雖當位,而位適乘剛可疑也。「匪寇婚媾」,三、四皆體坎為寇,三為三公,四為諸侯,初為元士。賁元士立世,諸侯為應,四正當應初之位,有好賢之志,而為附勢內交畏難避嫌之見所惑,則其志分而其行不果,殆於不足與有。故初舍其車而弗乘,避之若寇。然四雖處疑地而志終應初,則四非初寇,乃婚媾也。三陽德正,主以人文化成天下,有與人為善之公,無比黨攘美之私。四乘坎馬,非有險難,則三非四寇,乃所以成其為婚媾,故《象》曰「終無尤也」。馬、荀、董、黃訓「翰」「高」,舉頭高仰,有待於行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案:坎為盜,故「疑」。當位乘三,悖禮難飾,應初遠陽,故曰「當位疑也」。 釋曰  乘剛疑於悖禮,難以成文。應初疑於遠陽,被阻難及,故雖當位而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崔憬曰:以其守正待應,故「終無尤也」。 釋曰  四守正待應,三本匪寇,五上正,六爻應,不疑所行,故「終無尤」。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為《釋文》。戔,在千反,又為音牋。 虞翻曰:艮為山,五半山,故稱「丘」。木果曰「園」,故「賁於丘園」也。六五失正,動之「之」字疑當在「艮手持」下。成巽,巽「帛」為繩,艮手持,故「束帛」。以艮斷巽,故「戔戔」。失位無應,故「吝」。變而得正,故「終吉」矣。 補  《子夏傳》曰:五匹為束,三玄二纁,象陰陽。《釋文》。 賈誼、服虔説:「束帛」,五匹。文瑩為《湘山野録》。 馬融曰:「戔戔」,委積貌。《釋文》。 王肅曰:失位無應,隱處丘園,葢象衡門之人道德彌明,必有束帛之聘也。《文選》陸士衡為《演連珠》注。 黃穎曰:「戔戔」,猥積貌,一雲顯見貌。 「戔戔」,《子夏》作「殘殘」。 薛虞曰:「戔戔」,禮之多也。並為《釋文》。 釋曰  《彖》曰「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則五當受賁於上,之正成既濟。程《傳》曰:「六五以陰比上九剛陽之賢,受賁於上九。」案:上體艮為山,半山稱「丘」,又體乾為木果,艮為果蓏,園圃毓草木在丘上,賢士隱居之象。五失位,求正於上,故「賁於丘園」,言盛德之士歸之也。下引荀注取艮山震林象,義大同。惟雲「賁飾丘園」,則以賁為上自飾,下雲「飾上成功」,又似謂五賁上耳。「束帛戔戔」,所以聘上。虞謂五體艮手持稱「束」,之正成巽「帛」。惠氏曰:「坤為帛,泰坤。其數十。鄭注《聘禮》曰『凡物十曰束』,故云『束帛』。」吳薛綜解此《經》云:「古招士必以束帛加璧於上,艮為多,故『戔戔』。」薛虞謂禮之多也。姚氏據《子夏傳》「五匹為束,十端。三玄二纁,象陰陽」,謂泰天玄地黃,二之上上之二成賁,故「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姚又云為:「『山下有火,賁於丘園為』之象,謂五以束帛賁上。」皆依下注荀義為説。虞雲「以艮斷巽」者,「艮」,謂上,「巽」,謂五。上,艮之主,五正則成巽,巽為齊,故「斷」。程《傳》謂「五受賁於上」,受其裁製,如束帛而戔戔,束帛受裁製而成用,猶人君資賢臣輔相匡弼而成德致治,是其義。但《經》雲「丘園」,雲「束帛」,明據聘士時言。「賁於丘園」,虞義為正。「束帛戔戔」,荀義為正。五受賁於上,由能尚賢也。五失位無應,故「吝」,鄭卦辭注,所謂「不利大行」也。上剛文柔,乾氣至坤,五尊道勤賢,伏陽發之正應二,終以化成天下,故「終吉」。「戔」、「殘」音義同,故《子夏》作「殘殘」,薛、虞記仍依「戔戔」為説。「戔戔」,諸家皆謂束帛積多之貌,虞義謂「裁斷而委積之」。「束帛」,五象,「戔戔」,上正五之象。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為《釋文》:喜,如字,徐許意反,無妄、大畜卦放此。 荀爽曰:艮山震林,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閒,賁飾丘陵,以為園圃,隱士之象也。五為王位,體中履和,勤賢之主,尊道之君也,故曰「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君臣失正,故「吝」。能以中和飾上成功,故「終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變之陽,故「有喜」,凡言喜慶皆陽爻。「束帛戔戔」,委積之貌。 案:六五離爻,離為中女。午為蠶絲,束帛之象。 釋曰  荀意五、上俱失位,五賁上則陰陽各正成既濟。「束帛戔戔」,五賁上之事,此本經下注,合《象傳》釋之。虞意則謂五求賁於上,「束帛戔戔」,上賁五之事,其為求賢以化成天下則一。 上九:白賁,無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賁」。乘五陰,變而得位,故「無咎」矣。 釋曰  五變,上體巽為白,「白」,素也。惠氏曰:「《考工記》曰『畫繪之事後素功』,《論語》曰『繪事後素』。鄭彼注云『素,白采也,後布之,為其易漬污』。上者賁之成,功成於素,故曰『白賁』。」案:「白」者,賁之所以成始而成終。《記》曰「白受采,忠信之人,可以學禮」,賁之始也。《論語》曰「繪事後素」,曰「禮後乎」,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賁之終也。終則復始,禮始於質,成於文,反於質。「白賁」者,以白為賁,所以使五色成文而不亂也,所以使天下棄末而反本,背僞而歸真也。上以白賁五,君臣皆有絜白之德,修禮達義,著誠去僞,以化成天下,則既濟定而泰可保,故「無咎」。虞雲「乘五陰變而得位」,「乘」,猶據也,上本以陽據五陰,所謂「剛上文柔」,五受賁於上,之正,則上亦變,成既濟矣。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干寶曰:「白」,素也。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飾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正得位,體成既濟,故曰「得志」,坎為志也。 釋曰  「上」,謂五,五居尊,故曰「上」,與六二傳「與上興」之「上」同。或曰,虞意「上」即謂上九,言上得行其道濟天下之志。 剝 《序卦》曰:致飾然後通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 崔憬曰:以文致飾,則上下情通,故曰「致飾然後通」也。文者「者」字疑衍。致理極而無救,則盡矣。盡,猶剝也。 釋曰  「亨者嘉之會」,致飾則嘉美盡矣。文勝質衰,泰極反否,陰長陵陽,故受以剝。「然後通」,本篇作「而後亨」,「然」與「而」傳寫之異,當從「然」,「通」則「亨」之避諱變易字。李書經文皆書本字不諱,注則多以訓詁字代之。本篇作「亨」,而此易「通」,以此知李冠《序卦》於每卦首,不過如注中引經,非若王弼變亂舊章也。崔雲「文致理極」,謂飾盡理極耳。 坤下艮上為剝。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陰消乾也,與夬旁通。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弒其父,臣弒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補  馬融曰:「剝」,落也。《釋文》。 《乾鑿度》孔子曰:陽消陰言夬,陰消陽言剝絶句。者,上脫「陽」字。萬物之祖也,斷制除害,全物為務,夬之為言決也。當三月之時,陽盛息,消夬陰之氣,「夬」,當「決」。「之」,衍字。萬物畢生,靡不蒙化,譬猶王者之崇至德,奉承天命,伐決小人,以安百姓,故謂之決。當「夬」。夫陰,傷害為行,故剝之為行剝也。當九月之時,陽炁衰消,而陰終不能盡陽,小人不能決君子也,謂之剝,言不安而已。 劉向説:《易》五為天位,為君位。九月陰氣至五,通於天位,其卦為剝,剝落萬物,始大殺矣,明陰從陽命臣受君令而後殺也。《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剝」,剝落也。坤陰消乾,自否至觀,五猶正位,故取臨陽反上觀示坤民之義。消觀成剝,則乾五失位,惟上九一陽僅存,故謂之「剝」。陽為君子,陰為小人,陰消至五,小人極盛,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下引鄭注訓「往」「之」,謂用事,畫變成爻也。小人方長君子持危扶顛,當靜以鎮之。若失位妄動,則禍至無日,爻變入陰矣。惠氏曰:「上往成坤迷復,故不利有攸往。」張氏曰:「上變則乾盡。」姚氏曰:「上失位而動,則陰從之而成坤。」案:諸家皆以「往」「變」,與鄭義相成。虞於陰消卦皆以弒父弒君言者,葢陽為生,陰為殺,「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所以生天下萬世之人而止其相殺者在人倫。君臣父子,生人之大本,小人道長,惡積罪大,至於弒父與君,則生生之理絶,而人類相殺之禍不忍言矣。故孔子作《春秋》,撥亂反正自討亂賊始,而於坤《文言》深塞逆源以明順道,為遯、否、剝諸卦垂戒之義發凡提綱。陰陽生殺之機,君子小人善惡之分,分於順逆閒而已矣。剝上不往,所以遏弒禍也。剝陽至五,下陵上小人害君子之象。劉子政獨以人君用刑言者,易象所包者廣,言非一端。以陰消陽言,則剝為弒逆之象,《彖》所謂「柔變剛」「小人長也」。以陽用陰言,則春生秋殺,歲功以成,慶賞刑威,君道以立,陰佐陽成歲,剝、復皆乾元之行,所謂「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君子觀天行之剝復,以知世運之剝復,明政刑,正名分,厚德澤,遏絶天下之殺機而遂其生理,是以無亂不治,雖剝必復,所謂贊天地之化育也。 《彖》曰:剝,剝也, 盧氏曰:此本乾卦。羣陰剝陽,故名朱、盧作「曰」。「剝」也。 柔變剛也。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剝也」。 釋曰  「外」,當「升」,言陰自遘初升,變至於五。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於五,萬物霝朱作「零」。落,故謂之「剝也」。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剝,故「觀象」也。 釋曰  此申「不利有攸往」之義。「止」者,不往也。張氏曰:「剝雖消,上不變,猶觀示坤民。」案:剝時上不可往,惟順理勢而鎮之以靜,以止小人之剝,使有所畏憚而不敢更肆其逆,則大廈尚有可支之勢,而天下亦未絶其望治之心。小人或因此悔禍,故五變可復成觀,是「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虞翻曰,乾「君子」,乾息「盈」,坤消朱作「息」。「虛」,故「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則「出入無盧、周作「無」。疾,反復其道」。《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兌,盈乾虛坤,故於是見之耳。 釋曰  君子體乾德,在剝為上,在坤為伏陽,在復為初。「尚」,尊尚也。「消息盈虛」,乾陽之出入,故曰「天行」。君子與時偕行,參贊化育,剝則能止,復則能亨,是以「出入無疾,反復其道」。君子時中,所以體天行也。能消者息,必專者敗,當剝之時,順而止之,以維國家之危,君子知勢之無可強也。碩果不食以待天下之清,君子知理之不可易也。與時消息之義,莫大乎是。 《象》曰:山附於周作「於」。地,剝。 陸績曰:艮「山」,坤「地」。「山附於地」,謂高附於卑,貴附於賤,君不能制臣也。 釋曰  山下附於地,以高附卑,陽被陰剝之象。山附麗於地,以地載山,猶以民載君,又剝而能安之象。 上以厚下安宅。 盧氏朱誤「虞翻」。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絶於地,今附地者明被盧誤「波」。剝矣。屬地疑當「崩陁」。時也,君當厚錫於下,賢當卑降於愚,然後得安其居。 補  魏文侯曰:下不安者,上不可居。《新序為·雜事》。 釋曰  陽極於上,故特言「上」,謂君上及君子在上位者。坤「厚」,「下」,「安」,艮「宅」。坤體在下,故「厚下」。以坤承艮,上廬不剝,故「安宅」。當剝之時,唯民心未去,可以圖安。為上者觀山附於地之象,知「貴而無位,高而無民」不可以動,唯以恩德厚施於下以安其居,則小人不敢逞志於君,一陽不為羣陰所剝。五可正,上可反三,初陽可復,合之即成既濟。此祈天永命至難之事,而有必可至之道,在強為善而已矣。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虞翻曰:此卦坤變乾也。動初成巽,巽木「牀」,復震在下「足」,故「剝牀以足」。「蔑」,無,「貞」,正也,失位無應,故「蔑貞凶」。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補  馬融曰:「蔑」,無也。 鄭康成曰:「蔑」,輕慢。 「蔑」,荀作「滅」。並為《釋文》。 釋曰  坤消乾自遘始,由遘而遯而否而觀以至於剝。故剝初自遘來,二自遯來,三自否來,四自觀來。自遘至觀皆體巽,巽為牀,故諸爻皆取牀象。牀以安人,猶車廬也。就剝時推本始消,故言「剝牀」,陰消陽稱「剝」也。「剝牀以足」,言剝牀自足始,初在下稱「足」。又遘下有復,即剝之反,復震為足,遘初有牀象而無足象。是牀已剝去其足,復反為剝始於此矣。剝取象人身,而初「足」二「辨」,則以人體之名名牀體,去人猶遠,故蔑貞乃凶。至四「剝膚」,則由牀及人,其災切近,故直言凶也。「蔑貞凶」,「蔑」,輕慢也,無也。惠氏曰:「初陽在下為『貞』,為坤所滅,無應於上,故『蔑貞凶』。」張氏曰:「消陽無可貞也,三『無咎』而初『蔑貞』者,三剝成當反,初剝始未能正。」姚氏曰:「陰消之卦不得之正,故無貞凶。陰消陽,陽上窮於剝,乃反復生於下。」案:以氣言,則陰消必窮上而後反下,方消之始無可貞也。以人事言,則正當及其始消而貞之,所以浸消不已者,失在於輕慢而不貞耳。當遘之時,五陽方盛,初非無應也,陽非不能正陰也。輕蔑於貞,使小人竊柄於內,兆民失職於下,以至於剝,則無應而無可貞矣,故「凶」。言「蔑貞」,見剝足之時本有貞道也,失是而不貞,則剝遂由下而上矣。《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由輕慢於貞而至於無可貞,則陽遂滅矣。荀作「滅」,言貞道滅。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盧氏朱誤「虞翻」。曰:「蔑」,滅也。坤所以載物,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則君政崩滅。故曰「以滅下也」。 釋曰  剝牀自足始以滅其下,本實先撥,所以成剝也。謂之「滅」,以失位而無以貞之也。剝窮上反下,則滅而復出矣,虞氏所謂「滅出復震」也。盧意謂坤載物,「牀」象。陰消陽,又「剝牀」象。初陽已消,故「滅下」。 六二:剝牀以辨,為朱作「辯」,注同。蔑貞凶。為《釋文》:辨,徐音「辦具」之「辦」,足上也。王肅否勉反。 虞翻曰:指閒稱「辨」。剝,剝二成艮,艮為指,二在指閒,故「剝牀以辨」。無應在剝,故「蔑貞凶」也。 補  馬融曰:「辨」,足上也。 黃穎曰:「辨」,牀簀也。 薛虞曰:「辨」,膝下也。並為《釋文》。 釋曰  「剝牀以辨」,謂剝牀由足及辨,就剝時推本陰消至二成遯言之。下引鄭注及馬氏義謂「足上稱辨」,初為足,二在其上,故稱「辨」。又巽為股,遘二體巽,辨象。二陽消,故「剝辨」。辨於人為膝之下足之上,在牀則崔氏謂「當在第足之閒,是牀梐也」。剝牀而及梐,漸近人身矣。虞雲「指閒稱辨」,則以「釆」之叚借,指閒之辨不可以名牀體,則當謂人足。剝已切身,不待蔑貞而後凶,似不如鄭義之允。「蔑貞凶」,亦謂輕慢於貞則凶。姚氏曰:「陰在二得正,陰消之卦,陰上長消陽,不正居二,故無貞凶。」案:遯時五正居上應二,則二不上消,正居其所,遯「亨小利貞」,由剛當位而應也。輕慢而不貞,則陰遂上消至於剝矣。《象》曰「未有與也」,「與」,猶應。因剝二、五無應而著此義,言當剝辨時,未有應而貞之者,故「凶」。虞雲「無應在剝」,無應故莫之貞,在剝故上消不已。「未有與」,言禍至而不知也。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鄭玄曰:足上稱「辨」,《釋文》稱鄭雲「辨,足上也,符勉反」。謂近膝之下。屈盧、周作「詘」。則相近,申盧、周作「信」。則相遠,故謂之「辨」。辨,分也。 崔憬曰:今以牀言之,則辨當在笫足之閒,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釋曰  二未有與則凶,言禍至而不知,小人為亂方烈也。三有應則無咎,言亂中有一息之治機也。 六三:剝為此下朱有「之」字。無咎。《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故盧、周作「象」。曰「失上下也」。 補  「剝無咎」,一本「剝」下有「之」字,非。《釋文》。 釋曰  惠氏曰:「五陰皆剝陽,三雖不正,獨與上應,陰陽相應則和,無剝害意,故『無咎』。《象》曰『失上下』,『上』謂四五,『下』謂初二,剝之所以無咎,由與上下四陰違失故也。」案:陰消陽成剝,小人極盛。上九孤陽僅存,惡直醜正,實繁有徒。然天理不容一日絶於人心,極亂中必有一綫治機,為君子措手之地。小人中亦必有天良未滅,離其羣而為君子之藉者,故因三上相應而著其義。陰消陽為惡,應陽承陽則為善。三「無咎」言「應」,猶否二之「包承」也。五「無不利」言「承」,猶觀四之「尚賓」也。二「蔑貞凶」,由「未有與」。虞於初二之凶皆曰「無應」,則三「無咎」以有應可知。剝「無咎」猶訟「元吉」,訟不得言「元吉」,當訟時而元吉,聽訟而使無訟者也。剝不得言「無咎」,當剝時而無咎,應上而不剝者也。三應上,則上來貞之,易位成謙,陽不待剝盡而息矣,故「無咎」。此荀義,於經傳文義最合。張氏申虞謂陰剝陽至三成否,否成則反泰,又三與上應,剝窮於上,則陽反三成謙,由三反初成復,失於上,反於下,故「剝無咎」,理互通。 六四:剝牀以膚,凶。 虞翻曰:辨朱作「辯」。上稱「膚」,艮「膚」。以陰變陽,至四乾毀,故「剝牀以膚」。臣弒君,子弒父,故「凶」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牀也,在上而處牀者人也。坤以象牀,艮以象人,牀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剝牀以膚,凶」也。 補  「膚」,京作「簠」,謂祭器。《釋文》。 釋曰  「剝牀以膚」,謂剝牀以及人體肌膚。陰消自遘至觀皆體巽,巽「牀」。自遯至剝皆體艮,艮「膚」,爻位辨上亦「膚」,但「辨」屬牀、「膚」屬人為異耳。虞則「辨」「膚」皆就人言。乾為人,四自觀來,巽將盡而乾之上體亦毀,是剝牀以及人膚。由四剝五,則牀象滅而剝人矣,乾上所謂「窮之災也」。四迫近五,小人敗國殄民,肆行惡逆,直逼君位,故「凶」,《象》曰「切近災也」。凶不言「蔑貞」者,就剝時推本觀時,由四及五,實逼處此,消不可禦,更無望其正居其所,故直言「凶」也。觀四「利用賓」者,能反臨道,則猶可使陰承陽,不能則遂剝矣。京作「簠」,謂「祭器」,與足辨不類,其諸「簠」即「膚」之借,「祭器」之説,為京學者望文生訓歟。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為《釋文》:近,如字,徐巨靳反。 崔憬曰:牀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牀以剝盡,次及其膚,剝以當「於」。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補  鄭康成曰:「切近」,切急也。《釋文》。 釋曰  崔説「膚」亦據「牀」言,或然。 六五:貫魚,為《釋文》:貫,古亂反,徐音官,穿也。以宮人寵,無為不利。 虞翻曰:剝消觀五,巽「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艮「宮室」,「人」謂乾五,以陰代陽,五貫乾「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宮人寵」。動得正成觀,故「無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駢頭相次,似「貫魚」也。魚為陰物,以喻眾陰也。夫「宮人」者,後夫人嬪妾各有次序,不相瀆亂,此則貴賤有章,寵御有序。六五既為眾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無不利」矣。 補  陸希聲曰:無不利事,非無所不利也。《義海撮要》。 《乾鑿度》孔子曰:剝之六五言盛殺,萬物皆剝墮落,譬猶君子之道衰,小人之道盛,侵害之行興,安全之道廢,陰貫魚而欲承君子也。鄭氏注曰:陽衰之時,若能執柔順以奉承君子,若魚之序,然後能寵無不利也。 釋曰  陰剝陽至五,禍亂已極,勢將棟折榱崩,同歸於盡。民心兇懼,思載其上,小人亦或悔禍而欲承君子,故因五位承上,開小人遷善之門,因禍為福,易消為息,所謂「順而止之,觀象也」。「貫魚」,言陰相率而屬於陽如魚之貫也。異為魚,為繩,惠氏曰:「剝消觀五,巽成艮,艮手持繩貫巽為『貫魚』。」案:「魚」,陰類,「貫魚」,象陰以次升。虞注遘二云:「魚,謂初陰,巽為魚。」巽陰自初至五而艮手持之,「貫魚」象,五消巽陽,而貫魚則取巽象以言陰。消巽陽者,即巽陰之升也,陰升自巽初始,故言「魚」,凡《易》取象之例皆然。「以宮人寵」,姚氏曰:「『以』者,法貫魚之象以為宮人承事君子之道,則『寵無不利』。」案:觀巽體乾五,乾為人,五消成艮,艮為宮室,人在宮中稱「宮人」。又巽為牀,牀笫不逾閾,「宮人」之象。以陰代陽,即「地道代有終」之義。陰至於五,通於天位,故虞雲「五貫乾為寵人」。五以陰進至天位而承上乾,是妃妾進御君所承君之寵者,故「以宮人寵」。不稱「後」者,陰方盛長,不成其為尊,乾陽在上,無敢敵偶,故稱「宮人」而已。五承乾寵,下逮羣陰,使得次序如貫魚,羣陰皆附麗之以屬於陽,亦否四「疇離祉」之義。「無不利」,宮人法貫魚之象以獲君之寵,小人法貫魚之象,如宮人之承事君子,安分知恩,以獲宮人畜遇之寵。承陽而不剝陽,則五陽復正成觀,上安而下亦全,故無有不利之尤。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崔憬曰:「魚」與「宮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魚大小一貫,若後夫人嬪婦御女,當「女御」。小大雖殊,寵御則一,故「終無尤也」。 釋曰  小人承君子,以宮人次序進御之道而獲寵,則陽終復息而陰得麗之,以安民載君。小人庇於君子,故「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德車,為朱作「得輿」,《象》同。小人剝廬。 虞翻曰:艮「碩果」,謂三已朱作「一墨釘」。復位有頤象,頤中無物,故「不食」也。夬乾「君子」,「德」,坤「車」,為民,乾在坤,故以德為車。「小人」謂坤,艮「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剝廬」也。 補  鄭康成曰:小人傲很,當剝徹廬舍而去。《周禮為·地官為·遺人》疏。 「德車」,董遇同,京作「德輿」,諸家作「得輿」。《釋文》。 釋曰  「碩果不食」,言上不可變。姚氏曰:「『碩』,大也,艮為『果』,乾陽聚於上,故『碩果』。『食』,讀為『日有食之』之『食』,陰食陽也,艮以止之,故『不食』。下五陽為陰所消,唯上碩果,陰不能食,是以剝而復生。」案:剝餘一陽象「碩果不食」。虞釋「不食」取三復位體頤者,剝上入坤則反三。當剝之時,上不可變,而三應上有可貞之道,合之即成艮體頤,頤中無物,有「不食」象。陽生酉仲,消未及盡而息之機已伏,天下雖極亂,有君子以繫人心,則亂猶可及止,此碩果所以不食也。「碩果不食」,則有復生之理。陽剝入坤,即潛孕坤中。入坤出坤,陽未嘗盡。碩果之種入地復生,終古不絶。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乾坤所以不息也。「君子德車,小人剝廬」,此言上陽不變,變亦安養坤中,陰非陽則無所附麗。陽「君子」,「德」,陰「小人」,坤「車輿」稱「載」,乾以德為坤所載,是以德為車,故「德車」。諸家作「德輿」或作「得輿」,義同。艮「廬」,上變艮滅,故「剝廬」。《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剝時國危民困,上有君子,望之如歲,君子布德厚下,恤民隱以培元氣,正人心以塞亂源,故為民所載。虞雲「夬乾為君子為德」,惠氏謂就旁通取象,葢取夬乾以言剝上,剝上即夬乾剛長所息。惠云:「乾在坤上,乾德坤車,故以德為車。」此以上不變言,與五貫魚承上為一義。張氏申虞則謂「上變之坤,剝上就夬五,純坤載乾,故德車民所載。」案:以坤載乾,陽安養坤中,所以復也。輿自下載上,君子得輿民所載,夏之少康、漢之光武皆得民而興也,人師垂世立教以道得民亦然。《象》又曰「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廬自上覆下,小人貫魚承陽,則安宅庇蔭,或可用為君子之藉。若傲很明德以亂天常,消陽不已,君子被剝,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是自剝其廬而已。坤「民」,又「小人」,「小人剝廬」,消陽入坤,坤《彖》所謂「先迷」也。君子為民所載而得輿,則自坤出復,「後得主」也。 《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果」,「廬」,坤「輿」。處剝之上,有剛直之德,羣小人不能傷害也,故果至碩大不被剝食矣。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小人處之,則庶方無控,被剝其廬舍,故曰「此下朱有「小人」二字。剝廬,終不可用」矣。 釋曰  「君子」,謂上陽,厚下安宅,故「為民所載」。「小人」,謂陰消上者,剝廬入坤,故「終不可用」。侯意謂剝上之位,君子處之則民賴以安,民載於君子之德也,小人處之則陽消入陰大廈垂傾矣。位同而處之者不同,安危存亡,存乎其人而已,與虞義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