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修身教科書 · 第二章 良心論

第一節 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別,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呵責隨之,蓋其作用之見於行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為原質者也。苟不本於意志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而其他特別動作,苟或緣於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於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凡失其意志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志。意志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於外,而未嘗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而道德則不然,有人於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於他故,卒不果殺。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於法律,較有直內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 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於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慾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於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於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歟。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於此。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有人於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諫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並寬其毆人之罪也。是為判決善惡之准,則當於後章詳言之。 第三節 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則良心之作用,將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別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有專屬之於智者,有專屬之於情者,有專屬之於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以余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於一者也。凡人慾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於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後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於意者也。於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後,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於情者也。 由是觀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範圍明矣。然使因此而謂智、情、意三者,無論何時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則亦不然。蓋必其事有善惡可判者。求其行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倫理學之所謂行為,本指其特別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為。因而意志及動機,凡為行為之原質者,亦不能悉納諸倫理之範圍。惟其意志、動機之屬,既已為倫理學之問題者,則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發於己之行為,又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如見人行善,而有親愛尊敬讚美之作用;見人行惡,而有憎惡輕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無上之權力,以管轄吾人之感情。吾人於善且正者,常覺其不可不為,於惡且邪者,常覺其不可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從者,是則良心之特色,而為其他意識之所無者也。 良心既與人以行為、不行為之命令,則吾人於一行為,其善惡邪正在疑似之間者,決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識未充,或情慾太盛,則良心之力,每為妄念所阻。蓋常有行事之際,良心與妄念交戰於中,或終為妄念所勝者,其或邪惡之行為,已成習慣,則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無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盡發達,每不知何者為惡,而率爾行之,如殘虐蟲鳥之屬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關係,而持其偏見,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盡發達之故歟? 良心雖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經驗有淺深之別,故良心發達之程度,不能不隨之而異,且亦因人性質而有厚薄之別。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體之生而殘廢者,其人既無領會道德之力,則雖有合於道德之行為,亦僅能謂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經驗,發達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於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餘,使有好善惡惡之情,而無識別善惡之智力,則無意之中,恆不免自納於邪。況文化日開,人事日繁,識別善惡,亦因而愈難,故智力不可不養也。有識別善惡之智力矣,而或弱於遂善避惡之意志,則與不能識別者何異?世非無富於經驗之士,指目善惡,若燭照勤計,而違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則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並養焉。 第四節 良心之起源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賦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經驗而得之。 天賦之說,最為茫然而不可信,其後二說,則僅見其一方面者也。蓋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種種經驗,以涵養而擴充之,則其作用亦無自而發現,如植物之種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發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氣之助,則無自而萌芽也。故論良心之本原者,當合固有及經驗之兩說,而其義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則昔賢進化論,嘗詳言之。蓋一切生物,皆不能免於物競天擇之歷史,而人類固在其中。競爭之效,使其身體之結構,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發達,而不宜者日趨於消滅,此進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與其他多數之人,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而後能相生相養。夫既以相生相養為的,則其於一群之中,自相侵凌者,必被淘汰於物競之界,而其種族之能留遺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愛護故也。此互相愛護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緒也,由此端緒,而本遺傳之理,祖孫相承,次第進化,遂為人類不滅之性質,其所由來也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