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修身教科書 · 第四章 國家

第一節 總論 國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謂,謂以獨立全能之主權,而統治其居於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謂之國家者,則以視一國如一家之故。是故國家者,吾人感覺中有形之名;而國家者,吾人理想中無形之名也。 國為一家之大者,國人猶家人也。於多數國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權之元首,猶於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權之家主也。家主有統治之權,以保護家人權利,而使之各盡其本務。國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統治人民,亦所以保護國民之權利,而使各盡其本務,以報效於國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棄其本務,則一家離散,而家族均被其禍。一國之民,各顧其私,而不知奉公,則一國擾亂,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權利,則必有與之相當之義務。而有義務,則亦必有與之相當之權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廢。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權利,則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奪我一物之義務,此國家與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國家既有保護人之義務,則必有可以行其義務之權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國家保護之權利,則其對於國家,必有當盡之義務,蓋可知也。 人之權利,本無等差,以其大綱言之,如生活之權利,職業之權利,財產之權利,思想之權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權利,而人或侵之,則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則借國家之權力以防遏之,是謂人人所有之權利,而國家所宜引為義務者也。國家對於此事之權利,謂之公權,即國家所以成立之本。請詳言之。 權漫無制限,則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見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權利被侵為口實。由此例推,則使人人得濫用其自衛權,而不受公權之限制,則無謂之爭鬩,將日增一日矣。 於是乎有國家之公權,以代各人之自衛權,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國家既有為人防衛之權利,則即有防衛眾人之義務,義務愈大,則權利亦愈大。故曰:國家之所以成立者,權力也。 國家既以權力而成立,則欲安全其國家者,不可不鞏固其國家之權力,而慎勿毀損之,此即人民對於國家之本務也。 第二節 法律 吾人對於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人之意志,恆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慾所誘,以致有損人利己之舉動。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否則法律修明,國民恪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於職業,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顧世人知法律之當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適合社會情勢,歷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後已。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何則?其法雖弊,尚勝於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法律之別頗多,而大別之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規定政府之體裁,及政府與人民之關係者也。刑法者,所以預防政府及人民權利之障害,及罰其違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防將來之爭端,而又判臨時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據法治事之人。國民既遵法律,則務勿撓執法者之權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執法之權也。且法律者,國家之法律,官吏執法,有代表國家之任,吾人又以愛重國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學術才能者不能任。學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獨不足敬乎? 官吏之長,是為元首。立憲之國,或戴君主,或舉總統,而要其為官吏之長一也。既知官吏之當敬,而國民之當敬元首,無待煩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節 租稅 家無財產,則不能保護其子女,惟國亦然。苟無財產,亦不能保護其人民。蓋國家內備奸宄,外禦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餉;國家執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台,啟公囿,立學堂,建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苟求倖免者,營業則匿其歲人,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於他人。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於欺罔之罪矣。 第四節 兵役 國家者,非一人之國家,全國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國家有慶,全國之人共享之,則國家有急,全國之人亦必與救之。國家之有兵役,所以備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國民之當服兵役,與納租稅同,非迫於法律不得已而為之,實國民之義務,不能自已者也。 國之有兵,猶家之有閫人焉。其有城堡戰堡也,猶家之有門牆焉。家無門牆,無閫人,則盜賊接踵,家人不得高枕無憂。國而無城堡戰艦,無守兵,則外侮四逼,國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國之人,工商于海外者,實繁有徒,自非祖國海軍,游弋重洋,則夫遠遊數萬里外,與五方雜處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凌侮哉?國家之兵力,所關於互市之利者,亦非鮮矣。 國家兵力之關係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勞而惡死,一旦別父母,棄妻子,舍其本業而從事於壘艦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為軍紀所束縛,而不得自由,即有事變,則挺身彈刃之中,爭死生於一瞬,故往往有卻顧而不前者。不知全國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為畏途,則轉瞬國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於兵役,則不必果以戰死,而國家強盛,人民全被其賜,此不待智者而可決,而人民又烏得不以服兵役為義務歟? 方今世界,各國無不以擴張軍備為第一義,雖有萬國公法以為列國交際之准,又屢開萬國平和會于海牙,若各以啟釁為戒者,而實則包藏禍心,恆思蹈瑕抵隙,以求一逞,名為平和,而實則亂世,一旦猝遇事變,如颶風忽作,波濤洶湧,其勢有不可測者。然則有國家者,安得不預為之所耶? 第五節 教育 為父母者,以體育、德育、智育種種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則使之壯而自立,無墜其先業;一則使之賢而有才,效用於國家。前者為尋常父母之本務,後者則對於國家之本務也。誠使教子女者,能使其體魄足以堪勞苦,勤職業,其知識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資生活,其德行足以為國家之良民,則非特善為其子女,而且對於國家,亦無歉於義務矣。夫人類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自非智德齊等,殆不足以相生相養,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則有子女者,烏得怠其本務歟? 一國之中,人民之賢愚勤惰,與其國運有至大之關係。故欲保持其國運者,不可不以國民教育,施於其子弟,苟或以姑息為愛,養成放縱之習;即不然,而僅以利己主義教育之,則皆不免貽國家以泮渙之戚,而全國之人,交受其弊,其子弟亦烏能倖免乎?蓋各國風俗習慣歷史政制,各不相同,則教育之法,不得不異。所謂國民教育者,原本祖國體制,又審察國民固有之性質,而參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權,即在國家,所以免教育主義之衝突,而造就全國人民,使皆有國民之資格者也。是以專門之教育,雖不妨人人各從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則不可不以國民教育為準,有子女者慎之。 第六節 愛國 愛國心者,起於人民與國土之感情,猶家人之愛其居室田產也。行國之民,逐水草而徙,無定居之地,則無所謂愛國。及其土著也,畫封疆,辟草萊,耕耘建築,盡瘁於斯,而後有愛戀土地之心,是謂愛國之濫觴。至於土地漸廓,有城郭焉,有都邑焉,有政府百執事焉。自其法律典例之成立,風俗習慣之沿革,與夫語言文章之應用,皆畫然自成為一國,而又與他國相交涉,於是乎愛國之心,始為人民之義務矣。 人民愛國心之消長,為國運之消長所關。有國於此,其所以組織國家之具,雖莫不備,而國民之愛國心,獨無以副之,則一國之元氣,不可得而振興也。彼其國土同,民族同,言語同,習慣同,風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關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獻傳說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協同從事之興會,然苟非有愛國心以為之中堅,則其民可與共安樂,而不可與共患難。事變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故愛國之心,實為一國之命脈,有之,則一切國家之原質,皆可以陶冶於其爐錘之中;無之,則其餘皆駢枝也。 愛國之心,雖人人所固有,而因其性質之不同,不能無強弱多寡之差,既已視為義務,則人人以此自勉,而後能以其愛情實現於行事,且亦能一致其趣向,而無所參差也。 人民之愛國心,恆隨國運為盛衰。大抵一國當將盛之時,若垂亡之時,或際會大事之時,則國民之愛國心,恆較為發達。國之將興也,人人自奮,思以其國力冠絕世界,其勇往之氣,如日方升。昔羅馬暴盛之時,名將輩出,士卒致死,因而併吞四鄰,其己事也。國之將衰也,或其際會大事也,人人懼祖國之淪亡,激厲忠義,挺身赴難,以挽狂瀾於既倒,其悲壯沉痛亦有足偉者,如亞爾那溫克特里之於瑞士,哥修士孤之于波蘭是也。 由是觀之,愛國心者,本起於人民與國土相關之感情,而又為組織國家最要之原質,足以挽將衰之國運,而使之隆盛,實國民最大之義務,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 第七節 國際及人類 大地之上,獨立之國,凡數十。彼我之間,聘問往來,亦自有當盡之本務。此雖外交當局者之任,而為國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體也。 以道德言之,一國猶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國有主權,猶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猶人之有意志也。其維安寧,求福利,保有財產名譽,亦猶人權之不可侵焉。 國家既有不可侵之權利,則各國互相愛重,而莫或相侵,此為國際之本務。或其一國之權利,為他國所侵,則得而抗拒之,亦猶私人之有正當防衛之權焉。惟其施行之術,與私人不同。私人之自衛,特在法律不及保護之時,苟非迫不及待,則不可不待正於國權。國家則不然,各國並峙,未嘗有最高之公權以控制之,雖有萬國公法,而亦無強迫執行之力。故一國之權利,苟被侵害,則自衛之外,別無他策,而所以實行自衛之道者,戰而已矣。 戰之理,雖起於正當自衛之權,而其權不受控制,國家得自由發斂之,故常為野心者之所濫用。大凌小,強侮弱,雖以今日盛唱國際道德之時,猶不能免。惟列國各盡其防衛之術,處攻勢者,未必有十全之勝算,則苟非必不得已之時,亦皆憚於先發。於是國際齟齬之端,間亦恃萬國公法之成文以公斷之,而得免於戰禍焉。 然使兩國之爭端,不能取平於樽俎之間,則不得不以戰役決之。開戰以後,苟有可以求勝者,皆將無所忌而為之,必屈敵人而後已。惟敵人既屈,則目的已達,而戰役亦於是畢焉。 開戰之時,於敵國兵士,或殺傷之,或俘囚之,以殺其戰鬥力,本為戰國應有之權利,惟其婦孺及平民之不攜兵器者,既不與戰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敵國之城郭堡壘,固不免於破壞,而其他工程之無關戰役者,亦不得妄有毀損。或占而有之,以為他日賠償之保證,則可也。其在海戰,可以捕敵國船艦,而其權惟屬國家,若縱兵擄掠,則與盜賊奚擇焉? 在昔人文未開之時,戰勝者往往焚敵國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謂借戰勝之餘威,以逞私慾,其戾於國際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漸明,則戰勝者之權利,亦已漸有範圍,而不致復如昔日之橫暴,則亦道德進步之一征也。 國家者,積人而成,使人人實踐道德,而無或悖焉,則國家亦必無非理悖德之舉可知也。方今國際道德,雖較進於往昔,而野蠻之遺風,時或不免,是亦由人類道德之未盡善,而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 人類之聚處,雖區別為各家族,各社會,各國家,而離其各種區別之界限而言之,則彼此同為人類,故無論家族有親疏、社會有差等,國家有與國、敵國之不同,而既已同為人類,則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務可知也。 人類相待之本務如何?曰:無有害於人類全體之幸福,助其進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篤於家族者,或不免漠然於社會,然而社會之本務,初不與家族之本務相妨。忠於社會者,或不免不經意於國家,然而國家之本務,乃適與社會之本務相成。然則愛國之士,屏斥世界主義者,其未知人類相待之本務,固未嘗與國家之本務相衝突也。 譬如兩國開戰,以互相殺傷為務者也。然而有紅十字會者,不問其傷者為何國之人,悉噢咻而撫循之,初未嘗與國家主義有背也。夫兩國開戰之時,人類相待之本務,尚不以是而間斷,則平日蓋可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