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修身教科書 · 第二章 家族

第一節 總論 凡修德者,不可以不實行本務。本務者,人與人相接之道也。是故子弟之本務曰孝弟、夫婦之本務曰和睦。為社會之一人,則以信義為本務;為國家之一民,則以愛國為本務。能恪守種種之本務,而無或畔焉,是為全德。修己之道,不能舍人與人相接之道而求之也。道德之效,在本諸社會國家之興隆,以增進各人之幸福。故吾之幸福,非吾一人所得而專,必與積人而成之家族,若社會,若國家,相待而成立,則吾人於所以處家族社會及國家之本務,安得不視為先務乎? 有人於此,其家族不合,其社會之秩序甚亂,其國家之權力甚衰,若而人者,獨可以得幸福乎?內無天倫之樂,外無自由之權,凡人生至要之事,若生命,若財產,若名譽,皆岌岌不能自保,若而人者,尚可以為幸福乎?於是而言幸福,非狂則奸,必非吾人所願為也。然則吾人慾先立家族社會國家之幸福,以成吾人之幸福,其道如何?無他,在人人各盡其所以處家族社會及國家之本務而已。是故接人之道,必非有妨於吾人之幸福,而適所以成之,則吾人修己之道,又安得外接人之本務而求之耶? 接人之本務有三別:一、所以處於家族者;二、所以處於社會者;三、所以處於國家者。是因其範圍之大小而別之。家族者,父子兄弟夫婦之倫,同處於一家之中者也。社會者,不必有宗族之系,而惟以休戚相關之人集成之者也。國家者,有一定之土地及其人民,而以獨立之主權統治之者也。吾人處於其間,在家則為父子,為兄弟,為夫婦,在社會則為公良,在國家則為國民,此數者,各有應盡之本務,並行而不悖,苟失其一,則其他亦受其影響,而不免有遺憾焉。 雖然,其事實雖同時並舉,而言之則不能無先後之別。請先言處家族之本務,而後及社會、國家。 家族者,社會、國家之基本也。無家族,則無社會,無國家。故家族者,道德之門徑也。於家族之道德,苟有缺陷,則於社會、國家之道德,亦必無純全之望,所謂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者此也。彼夫野蠻時代之社會,殆無所謂家族,即日有之,亦復父子無親,長幼無序,夫婦無別。以如是家族,而欲其成立純全之社會及國家,必不可得。蔑倫背理,蓋近於禽獸矣。吾人則不然,必先有一純全之家族,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義婦和,一家之幸福,無或不足。由是而施之於社會,則為仁義,由是而施之於國家,則為忠愛。故家族之順戾,即社會之禍福,國家之盛衰,所由生焉。 家族者,國之小者也。家之所在,如國土然,其主人如國之有元首,其子女什從,猶國民焉,其家族之系統,則猶國之歷史也。若夫不愛其家,不盡其職,則又安望其能愛國而盡國民之本務耶? 凡人生之幸福,必生於勤勉,而吾人之所以鼓舞其勤勉者,率在對於吾人所眷愛之家族,而有增進其幸福之希望。彼夫非常之人,際非常之時,固有不顧身家以自獻於公義者,要不可以責之於人人。吾人苟能親密其家族之關係,而養成相友相助之觀念,則即所以間接而增社會、國家之幸福者矣。 凡家族所由成立者,有三倫焉,一曰親子,二曰夫婦,三曰兄弟姊妹。三者各有其本務,請循序而言之。 第二節 子女 凡人之所貴重者,莫身若焉。而無父母,則無身。然則人子於父母,當何如耶? 父母之愛其子也,根於天性,其感情之深厚,無足以尚之者。子之初娠也,其母為之不敢頓足,不敢高語,選其飲食,節其舉動,無時無地,不以有妨於胎兒之康健為慮。及其生也,非受無限之劬勞以保護之,不能全其生。而父母曾不以是為煩,飢則憂其食之不飽,飽則又慮其太過;寒則恐其涼,暑則懼其暍,不惟此也,雖嬰兒之一啼一笑,亦無不留意焉,而同其哀樂。及其稍長,能匍匐也,則望其能立;能立也,則又望其能行。及其六七歲而進學校也,則望其日有進境。時而罹疾,則呼醫求藥,日夕不遑,而不顧其身之因而衰弱。其子遠遊,或日暮而不歸,則倚門而望之,惟祝其身之無恙。及其子之畢業於普通教育,而能營獨立之事業也,則尤關切於其成敗,其業之隆,父母與喜;其業之衰,父母與憂焉,蓋終其身無不為子而劬勞者。嗚呼!父母之恩,世豈有足以比例之者哉! 世人於一飯之恩,且圖報焉,父母之恩如此,將何以報之乎? 事父母之道,一言以蔽之,則曰孝。親之愛子,雖禽獸猶或能之,而子之孝親,則獨見之於人類。故孝者,即人之所以為人者也。蓋歷久而後能長成者,惟人為最。其他動物,往往生不及一年,而能獨立自營,其沐恩也不久,故子之於親,其本務亦隨之而輕。人類則否,其受親之養護也最久,所以勞其親之身心者亦最大。然則對於其親之本務,亦因而重大焉,是自然之理也。 且夫孝者,所以致一家之幸福者也。一家猶一國焉,家有父母,如國有元首,元首統治一國,而人民不能從順,則其國必因而衰弱;父母統治一家,而子女不盡孝養,則一家必因而乖戾。一家之中,親子兄弟,日相閱而不已,則由如是之家族,而集合以為社會,為國家,又安望其協和而致治乎? 古人有言,孝者百行之本。孝道不盡,則其餘殆不足觀。蓋人道莫大於孝,亦莫先於孝。以之事長則順,以之交友則信。苟於凡事皆推孝親之心以行之,則道德即由是而完。《論語》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此之謂也。 然而吾人將何以行孝乎?孝道多端,而其要有四:曰順,曰愛,曰敬,曰報德。 順者,謹遵父母之訓誨及命令也。然非不得已而從之也,必有誠懇歡欣之意以將之。蓋人子之信其父母也至篤,則於其所訓也,曰:是必適於德義。於其所戒也,曰:是必出於慈愛,以為吾遵父母之命,其必可以增進吾身之幸福無疑也。曾何所謂勉強者。彼夫父母之於子也,即遇其子之不順,亦不能恝然置之,尚當多為指導之術,以盡父母之道,然則人子安可不以順為本務者。世有悲其親不慈者,率由於事親之不得其道,其咎蓋多在於子焉。 子之幼也,於順命之道,無可有異辭者,蓋其經驗既寡,知識不充,決不能循己意以行事。當是時也,於父母之訓誨若命令,當悉去成見,而婉容愉色以聽之,毋或有抗言,毋或形不滿之色。及漸長,則自具辨識事理之能力,然於父母之言,亦必虛心而聽之。其父母閱歷既久,經驗較多,不必問其學識之如何,而其言之切於實際,自有非青年所能及者。苟非有利害之關係,則雖父母之言,不足以易吾意,而吾亦不可以抗爭。其或關係利害而不能不爭也。則亦當和氣怡色而善為之辭,徐達其所以不敢苟同於父母之意見,則始能無忤於父母矣。 人子年漸長,智德漸備,處世之道,經驗漸多,則父母之干涉之也漸寬,是亦父母見其子之成長而能任事,則漸容其自由之意志也。然順之跡,不能無變通。而順之意,則為人子所須臾不可離者。凡事必時質父母之意見,而求所以達之。自恃其才,悍然違父母之志而不顧者,必非孝子也。至於其子遠離父母之側,而臨事無遑請命,抑或居官吏兵士之職,而不能以私情參預公義,斯則事勢之不得已者也。 人子順親之道如此,然亦有不可不變通者。今使親有亂命,則人子不惟不當妄從,且當圖所以諫阻之,知其不可為,以父母之命而勉從之者,非特自罹於罪,且因而陷親於不義,不孝之大者也。若乃父母不幸而有失德之舉,不密圖補救,而輒暴露之,則亦非人子之道。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其義也。 愛與敬,孝之經緯也。親子之情,發於天性,非外界輿論,及法律之所強。是故親之為其子,子之為其親,去私克己,勞而無怨,超乎利害得失之表,此其情之所以為最貴也。本是情而發見者,曰愛曰敬,非愛則馴至於乖離;非敬則漸流於狎愛。愛而不敬,禽獸猶或能之,敬而不愛,親疏之別何在?二者失其一,不可以為孝也。 能順能愛能敬,孝親之道畢乎?曰:未也。孝子之所最盡心者,圖所以報父母之德是也。 受人之恩,不敢忘焉,而必圖所以報之,是人類之美德也。而吾人一生最大之恩,實在父母。生之育之飲食之教誨之,不特吾人之生命及身體;受之於父母,即吾人所以得生存於世界之術業,其基本亦無不為父母所畀者,吾人烏能不日日銘感其恩,而圖所以報答之乎?人苟不容心於此,則雖謂其等於禽獸可也。 人之老也,餘生無幾,雖路人見之,猶起惻隱之心,況為子者,日見其父母老耄衰弱,而能無動於中乎?昔也,父母之所以愛撫我者何其摯;今也,我之所以慰藉我父母者,又烏得而苟且乎?且父母者,隨其子之成長而日即於衰老者也。子女增一日之成長,則父母增一日之衰老,及其子女有獨立之業,而有孝養父母之能力,則父母之餘年,固已無已矣。猶不及時而盡其孝養之誠,忽忽數年,父母已棄我而長逝,我能無抱終天之恨哉? 吾人所以報父母之德者有二道,一曰養其體,二曰養其志。 養體者,所以圖父母之安樂也。盡我力所能及,為父母調其飲食,娛其耳目,安其寢處,其他尋常日用之所需,無或缺焉而後可。夫人子既及成年,而尚缺口體之奉於其父母,固已不免於不孝,若乃豐衣足食,自恣其奉,而不顧父母之養,則不孝之尤矣。 父母既老,則肢體不能如意,行止坐臥,勢不能不待助於他人,人子苟可以自任者,務不假手於婢僕而自任之,蓋同此扶持抑搔之事,而出於其子,則父母之心尤為快足也。父母有疾,苟非必不得已,則必親侍湯藥。回思幼稚之年,父母之所以鞠育我者,劬勞如何,即盡吾力以為孝養,亦安能報其深恩之十一歟?為人子者,不可以不知此也。 人子既能養父母之體矣,尤不可不養其志。父母之志,在安其心而無貽以憂。人子雖備極口體之養,苟其品性行為,常足以傷父母之心,則父母又何自而安樂乎?口體之養,雖不肖之子,苟有財力,尚能供之。至欲安父母之心而無貽以憂,則所謂一發言、一舉足而不敢忘父母,非孝子不能也。養體,末也;養志,本也;為人子者,其務養志哉。 養志之道,一曰衛生。父母之愛子也,常祝其子之康強。苟其子孱弱而多疾,則父母重憂之。故衛生者,非獨自修之要,而亦孝親之一端也。若乃冒無謂之險,逞一朝之忿,以危其身,亦非孝子之所為。有人於此,雖贈我以至薄之物,我亦必鄭重而用之,不辜負其美意也。我身者,父母之遺體,父母一生之劬勞,施於吾身者為多,然則保全之而攝衛之,寧非人子之本務乎?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此之謂也。 雖然,徒保其身而已,尚未足以養父母之志。父母者,既欲其子之康強,又樂其子之榮譽者也。苟其子庸劣無狀,不能盡其對於國家、社會之本務,甚或陷於非僻,以貽羞於其父母,則父母方愧憤之不遑,又何以得其歡心耶?孔子曰: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丑不爭。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丑而爭則兵。不去此三者,雖日用三牲之養,猶不孝也。正謂此也。是故孝者,不限於家族之中,非於其外有立身行道之實,則不可以言孝。謀國不忠,蒞官不敬,交友不信,皆不孝之一。至若國家有事,不顧其身而赴之,則雖殺其身而父母榮之,國之良民,即家之孝子。父母固以其子之榮譽為榮譽,而不願其苟生以取辱者也。此養志之所以重於養體也。 翼贊父母之行為,而共其憂樂,此亦養志者之所有事也。故不問其事物之為何,苟父母之所愛敬,則己亦愛敬之;父母之所嗜好,則己亦嗜好之。 凡此皆親在之時之孝行也。而孝之為道,雖親沒以後,亦與有事焉。父母沒,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父母之遺言,沒身不忘,且善繼其志,善述其事,以無負父母。更進而內則盡力於家族之昌榮;外則盡力於社會、國家之業務,使當世稱為名士偉人,以顯揚其父母之名於不朽,必如是而孝道始完焉。 第三節 父母 子於父母,固有當盡之本務矣,而父母之對於其子也,則亦有其道在。人子雖未可以此責善於父母。而凡為人子者,大抵皆有為父母之時,不知其道,則亦有貽害於家族、社會、國家而不自覺其非者。精於言孝,而忽於言父母之道,此亦一偏之見也。 父母之道雖多端,而一言以蔽之曰慈。子孝而父母慈,則親子交盡其道矣。 慈者,非溺愛之謂,謂圖其子終身之幸福也。子之所嗜,不問其邪正是非而輒應之,使其逞一時之快,而或貽百年之患,則不慈莫大於是。故父母之於子,必考察夫得失利害之所在,不能任自然之愛情而徑行之。 養子教子,父母第一本務也。世豈有貴於人之生命者,生子而不能育之,或使陷於睏乏中,是父母之失其職也。善養其子,以至其成立而能營獨立之生計,則父母育子之職盡矣。 父母既有養子之責,則其子身體之康強與否,亦父母之責也。衛生之理,非稚子所能知。其始生也,蠢然一小動物耳,起居無力,言語不辨,且不知求助於人,使非有時時保護之者,殆無可以生存之理。而保護之責,不在他人,而在全是子之父母;固不待煩言也。 既能養子,則又不可以不教之。人之生也,智德未具,其所具者,可以吸受智德之能力耳。故幼稚之年,無所謂善,無所謂智,如草木之萌櫱然,可以循人意而矯揉之,必經教育而始成有定之品性。當其子之幼稚,而任教訓指導之責者,舍父母而誰?此家庭教育之所以為要也。 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學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謂百變不離其宗者,大抵胚胎於家庭之中。習慣固能成性,朋友亦能染人,然較之家庭,則其感化之力遠不及者。社會、國家之事業,繁矣,而成此事業之人物,孰非起於家庭中呱呱之小兒乎?雖偉人傑士,震驚一世之意見及行為,其托始於家庭中幼年所受之思想者,蓋必不鮮。是以有為之士,非出於善良之家庭者,世不多有。善良之家庭,其社會、國家所以隆盛之本歟? 幼兒受於家庭之教訓,雖薄物細故,往往終其生而不忘。故幼兒之於長者,如枝幹之於根本然。一日之氣候,多定於崇朝,一生之事業,多決於嬰孩,甚矣。家庭教育之不可忽也。 家庭教育之道,先在善良其家庭。蓋幼兒初離襁褓,漸有知覺,如去暗室而見白日然。官體之所感觸,事事物物,無不新奇而可喜,其時經驗既乏,未能以自由之意志,擇其行為也。則一切取外物而摹仿之,自然之勢也。當是時也,使其家庭中事事物物,凡縈繞幼兒之旁者,不免有腐敗之跡,則此兒清潔之心地,遂納以終身不磨之瑕玷;不然,其家庭之中,悉為敬愛正直諸德之所充,則幼兒之心地,又何自而被玷乎?有家庭教育之責者,不可不先正其模範也。 為父母者,雖各有其特別之職分,而尚有普通之職分,行止坐臥,無可以須臾離者,家庭教育是也。或擇其業務,或定其居所,及其他言語飲食衣服器用,凡日用行常之間,無不考之於家庭教育之利害而擇之。昔孟母教子,三遷而後定居,此百世之師範也。父母又當乘時機而為訓誨之事,子有疑問,則必以真理答之,不可以荒誕無稽之言塞其責;其子既有辨別善惡是非之知識,則父母當監視而以時勸懲之,以堅其好善惡惡之性質。無失之過嚴,亦無過寬,約束與放任,適得其中而已。凡母多偏於慈,而父多偏於嚴。子之所以受教者偏,則其性質亦隨之而偏。故欲養成中正之品性者,必使受寬嚴得中之教育也。其子漸長,則父母當相其子之材器,為之慎擇職業,而時有以指導之。年少氣銳者,每不遑熟慮以後之利害,而定目前之趨向,故於子女獨立之始,知能方發,閱歷未深,實為危險之期,為父母者,不可不慎監其所行之得失,而以時勸戒之。 第四節 夫婦 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婦。夫婦和,小之為一家之幸福,大之致一國之富強。古人所謂人倫之始,風化之原者,此也。 夫婦者,本非骨肉之親,而配合以後,苦樂與共,休戚相關,遂為終身不可離之伴侶。而人生幸福,實在於夫婦好合之間。然則夫愛其婦,婦順其夫,而互維其親密之情義者,分也。夫婦之道苦,則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謂孝弟忠信者,亦無復可望,而一國之道德,亦由是而頹廢矣。 愛者,夫婦之第一義也。各舍其私利,而互致其情,互成其美,此則夫婦之所以為夫婦,而亦人生最貴之感情也。有此感情,則雖在困苦顛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別生一種之快樂。否則感情既薄,厭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婦,而其實乃如路人,雖日處華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婦之道,其關係如是其重也,則當夫婦配合之始,婚姻之禮,烏可以不慎乎!是為男女一生禍福之所系,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焉。其或不得已而離婚,則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終身不滅之創痍。人生可傷之事,孰大於是。 婚姻之始,必本諸純粹之愛情。以財產容色為準者,決無以持永久之幸福。蓋財產之聚散無常,而容色則與年俱衰。以是為準,其愛情可知矣。純粹之愛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謂純粹之愛情,曰生於品性。男子之擇婦也,必取其婉淑而貞正者;女子之擇夫也,必取其明達而篤實者。如是則必能相信相愛,而構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則夫婦不可以不分業。男女之性質,本有差別:男子體力較強,而心性亦較為剛毅;女子則體力較弱,而心性亦毗於溫柔。故為夫者,當盡力以護其妻,無妨其衛生,無使過悴於執業,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給之。男子無養其妻之資力,則不宜結婚。既婚而困其妻於饑寒之中,則失為夫者之本務矣。女子之知識才能,大抵遜於男子,又以專司家務,而社會間之閱歷,亦較男子為淺。故妻子之於夫,苟非受不道之驅使,不可以不順從。而貞固不渝,憂樂與共,則皆為妻者之本務也。夫倡婦隨,為人倫自然之道德。夫為一家之主,而妻其輔佐也,主輔相得,而家政始理。為夫者,必勤業於外,以贍其家族;為妻者,務整理內事,以輔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質之所近而分任之者。男女平權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權說者,乃欲使男女均立於同等之地位,而執同等之職權,則不可通者也。男女性質之差別,第觀於其身體結構之不同,已可概見:男子骨骼偉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則否;男子長於思想,而女子銳於知覺;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務進取,而女子喜保守。是以男子之本務,為保護,為進取,為勞動;而女子之本務,為輔佐,為謙讓,為巽順,是剛柔相濟之理也。 生子以後,則夫婦即父母,當盡教育之職,以綿其家族之世系,而為社會、國家造成有為之人物。子女雖多,不可有所偏愛,且必預計其他日對於社會、國家之本務,而施以相應之教育。以子女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驕縱之者,是社會、國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第五節 兄弟姊妹 有夫婦而後有親子,有親子而後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者,不惟骨肉關係,自有親睦之情,而自其幼時提挈於父母之左右。食則同案,學則並幾,游則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養其親睦之習慣。故兄弟姊妹之愛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兄弟姊妹之愛情,亦如父母夫婦之愛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計較,雜於其中。是實人生之至寶,雖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視而放棄者也。是以我之兄弟姊妹,雖偶有不情之舉,我必當寬容之,而不遽加以責備,常有因彼我責善,而傷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蓋父母者,自其子女視之,所能朝夕與共者,半生耳。而兄弟姊妹則不然,年齡之差,遠遜於親子,休戚之關,終身以之。故兄弟姊妹者,一生之間,當無時而不以父母膝下之情狀為標準者也。長成以後,雖漸離父母,而異其業,異其居,猶必時相過從,禍福相同,憂樂與共,如一家然。即所居懸隔,而歲時必互通音問,同胞之情,雖千里之河山,不能阻之。遠適異地,而時得見愛者之音書,實人生之至樂。回溯疇昔相依之狀,預計他日再見之期,友愛之情,有油然不能自已者矣。 兄姊之年,長於弟妹,則其智識經驗,自較勝於幼者,是以為弟妹者,當視其兄姊為兩親之次,遵其教訓指導而無敢違。雖在他人,幼之於長,必盡謙讓之禮,況於兄姊耶?為兄姊者,於其弟妹,亦當助父母提撕勸戒之責,毋得挾其年長,而以暴慢恣睢之行施之。浸假兄姊凌其弟妹,或弟妹慢其兄姊,是不啻背於倫理,而彼此交受其害,且因而傷父母之心,以破一家之平和,而釀社會、國家之隱患。家之於國,如細胞之於有機體,家族不合,則一國之人心,必不能一致,人心離畔,則雖有億兆之眾,亦何以富強其國家乎? 昔西哲蘇格拉底,見有兄弟不睦者而戒之曰:「兄弟貴於財產。何則?財產無感覺,而兄弟有同情;財產賴吾人之保護,而兄弟則保護吾人者也。凡人獨居,則必思群,何獨疏於其兄弟乎?且兄弟非同其父母者耶?」不見彼禽獸同育於一區者,不尚互相親愛耶?而兄弟顧不互相親愛耶?其言深切著明,有兄弟者,可以鑒焉。 兄弟姊妹,日相接近,其相感之力甚大。人之交友也,習於善則善,習於惡則惡。兄弟姊妹之親善,雖至密之朋友,不能及焉,其習染之力何如耶?凡子弟不從父母之命,或以粗野侮慢之語對其長者,率由於兄弟姊妹間,素有不良之模範。故年長之兄姊,其一舉一動,悉為弟妹所矚目而模仿,不可以不慎也。 兄弟之於姊妹,當任保護之責。蓋婦女之體質既纖弱,而精神亦毗於柔婉,勢不能不倚於男子。如昏夜不敢獨行;即受讒誣,亦不能如男子之慷慨爭辯,以申其權利之類是也。故姊妹未嫁者,助其父母而扶持保護之,此兄弟之本務也。而為姊妹者,亦當盡力以求有益於其兄弟。少壯之男子,尚氣好事,往往有凌人冒險,以小不忍而釀巨患者,諫止之力,以姊妹之言為最優。蓋女子之情醇篤,而其言尤為蘊藉,其所以殺壯年之客氣者,較男子之抗爭為有效也。兄弟姊妹能互相扶翼,如是,則可以同休戚而永續其深厚之愛情矣。不幸而父母早逝,則為兄姊者,當立於父母之地位,而撫養其弟妹。當是時也,弟妹之親其兄姊,當如父母,蓋可知也。 第六節 族戚及主僕 家族之中,既由夫婦而有父子,由父子而有兄弟姊妹,於是由兄弟之聽生,而推及於父若祖若曾祖之兄弟,及其所生之子若孫,是謂家族。且也,兄弟有婦,姊妹有夫,其母家婿家,及父母以上凡兄弟之婦之母家,姊妹之婿家,皆為姻戚焉。既為族戚,則溯其原本,同出一家,較之無骨肉之親,無葭莩之誼者,關係不同,交際之間,亦必視若家人,歲時不絕音問,吉兇相慶弔,窮乏相賑恤,此族戚之本務也。天下滔滔,群以利害得失為聚散之媒,而獨於族戚間,尚互以真意相酬答,若一家焉,是亦人生之至樂也。 人之於鄰里,雖素未相識,而一見如故。何也?其關係密也。至於族戚,何獨不然。族戚者,非惟一代之關係,而實祖宗以來歷代之關係,即不幸而至流離顛沛之時,或朋友不及相救,故舊不及相顧,當此之時,所能援手者,非族戚而誰?然則平日之宜相愛相扶也明矣。 仆之於主,雖非有肺腑之親,然平日追隨既久,關係之密切,次於家人,是故忠實馴順者,僕役之務也;懇切慈愛者,主人之務也。 為僕役者,宜終始一心,以從主人之命,不顧主人之監視與否,而必盡其職,且不以勤苦而有怏怏之狀。同一事也,怡然而為之,則主人必尤為快意也。若乃挾詐慢之心以執事,甚或訐主人之陰事,以暴露於鄰保,是則不義之尤者矣。 夫人莫不有自由之身體,及自由之意志,不得已而被役於人,雖有所取償,然亦至可憫矣。是以為主人者,宜長存衰矜之心,使役有度,毋任意斥責,若犬馬然。至於僕役傭資,即其人沽售勞力之價值,至為重要,必如約而畀之。夫如是,主人善視其僕役,則僕役亦必知感而盡職矣。 僕役之良否,不特於一家之財政有關,且常與子女相馴。苟品性不良,則子女輒被其誘惑,往往有日陷於非僻而不覺者。故有僕役者,選擇不可不慎,而監督尤不可不周。 自昔有所謂義僕者,常於食力以外,別有一種高尚之感情,與其主家相關係焉。或終身不去,同於家人,或遇其窮厄,艱苦共嘗而不怨,或以身殉主自以為榮。有是心也,推之國家,可以為忠良之國民,雖本於其天性之篤厚,然非其主人信愛有素,則亦不足以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