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城市 · 第八章 城市對歐洲文明的影響

亨利·皮雷納 《中世紀的城市》
城市的誕生標誌著西部歐洲內部歷史的一個新時期的開始。在此以前,社會只有兩個積極的等級:教士和貴族。市民階級在他們旁邊取得了自己的位置,從而使社會得以補全,或者更確切地說,使之臻於完善。從此以後直到舊制度結束,社會的成分再無變化:社會具備了它的一切構成元素,幾個世紀來社會所經歷的變化,說真的只不過是由這些元素組成的合金的各種不同化合方式而已。 像教士和貴族一樣,市民階級本身也是一個特權等級。它形成一個與眾不同的合法的階級,它所享有的特別法使它與繼續構成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人民群眾脫離。再者,如前所述,市民階級竭力原封不動地保存它的特殊地位並且獨占由此而產生的利益。按照市民階級的想法,自由是一種專利品。沒有什麼比階級觀念更不寬容的,階級觀念在中世紀末成為市民階級衰弱的原因以前,一直是市民階級力量的源泉。然而,就是這個如此排他的市民階級,承擔了向周圍傳播自由思想並且促使(雖然並非有意)農村階級逐漸解放的使命。其實,僅僅市民階級的存在這一事實本身就必然立即對農村階級產生影響,並且逐漸地縮小起初把市民階級和農村階級分開的差別。無論市民階級怎樣千方百計將農村階級置於它的控制之下,拒絕讓農村階級分享它的特權,將農村階級排斥於商業和工業活動之外,這一切都是徒勞的。市民階級沒有力量阻止事態的發展,它是這種事態發展的原因,除非它本身消失,否則它不可能制止這種事態的發展。 城市的形成立即動搖了農村的經濟組織。在農村進行的生產在此以前僅僅用於維持農民的生活和提供向領主繳納的貢賦。商業停止以後,沒有什麼理由促使農民向土地要求不可能賣掉的多餘產品,因為再也沒有銷路。他們滿足於應付每天的生活,確信有隔宿之糧,不盼望改善境遇,因為他們不可能想像出還有這種可能性。城鎮和城堡的小市場太微不足道,再說需要的總是那些東西,因此不足以激勵農民擺脫常規加緊勞動。但是現在這些市場熱鬧起來,買主的數目大增,農民立即確信他們拿到市場去的農產品可以賣掉。他們怎會不利用這樣的大好機會呢?只要他們生產得出來,想賣多少都行。他們立即耕翻以前任其荒蕪的土地。他們的工作具有新的意義,使得他們能夠賺錢、積蓄和過著愈勤勞愈舒適的生活。由於土地收入的增加部分屬於他們本人,所以他們的境遇更好。因為向領主繳納的賦稅是按照領地的慣例固定在不變的比率上的,所以土地收益的增加僅對佃戶有好處。 但是領主自己也有辦法從城市的形成給農村帶來的新形勢中得到好處。他們保留有大量的未耕地、樹林、荒野、沼澤或歐石南叢生地。事情再簡單不過了,只要將這些土地加以耕種,並且拿這些土地的產品投入新的銷路也就行了。隨著城市的逐漸擴大和增多,這些新的銷路越來越有利可圖。人口的增長提供了墾荒和排水工作所必需的勞動力。人是召之即來。從11世紀末起,這個運動看來已經蓬勃開展起來。修道院和地方王侯從此以後將他們領地的貧瘠部分變成可以產生收益的土地。耕地面積自從羅馬帝國末期以來未有增加,而這時不斷地擴大。樹林被清除。西斯特教團從一開始就走上這條新的道路。該教團明智地適應於新的事態,而不是為自己的土地保留舊有的領地組織。該教團採取大規模耕作的原則,並且因地制宜從事收益最大的生產。在佛蘭德爾,那裡的城市比較富有,需要的東西比較多,該教團就飼養大牲畜。在英格蘭,該教團專門飼養綿羊,因為佛蘭德爾的那些城市對羊毛的消耗量越來越大。 與此同時,世俗的和教會的領主們到處建立「新城」。這是對在處女地上建立起來的村莊的稱謂,這些村莊的居民以繳納年金的辦法得到一塊塊的土地。這些新城的數目在12世紀時一直增加,它們也是「自由城市」。因為領主為著吸引耕作的人,答應對他們免除那些壓在農奴身上的負擔。一般來說,領主只保留對他們的審判權;對他們廢除尚存在於領地組織中的老的權利。加蒂內省的洛里特許狀(1155年)、香巴尼的博芒特許狀(1182年)、埃諾省的普里謝特許狀(1158年),向我們提供了新城市特許狀的特別引人注目的典型,這類特許狀為附近地區所廣泛採用。諾曼底的布勒特伊特許狀也是這樣,12世紀時傳到英格蘭、威爾斯地區,甚至愛爾蘭的許多地方。 於是一種新型的農民出現了,完全不同於舊式的農民。後者以農奴身份為其特徵;而前者享有自由。這種自由也是仿效城市的自由,產生這種自由的原因是農村組織受到城市的影響而出現的經濟動盪。新城的居民其實是農村的市民。在許多的特許狀中他們甚至被稱為市民。他們得到顯然是從城市制度中借用來的司法組織和地方自治,因而可以說城市制度逾越城牆擴散到農村,把自由傳送到那裡。 這種自由在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很快就滲入舊領地,那裡過時的組織再也不能保持在經過革新的社會之中。或者通過自行解放,或者通過時效或僭取,領主們讓自由逐步代替長期以來作為他們佃戶的正常身份的農奴身份。土地制度改變的同時,人的身份也改變了,因為兩者都是一種正在消失的經濟狀態的產物。長期以來領地竭盡全力自給自足的所有必需品,現在商業都可以供應。再沒有必要每個領地都生產自己用的一切物品,只要到附近城市去就可以買到。尼德蘭的修道院的施主們曾將位於法蘭西或者萊茵河和摩澤河沿岸的葡萄園捐贈給修道院生產供其消費的葡萄酒,從13世紀起修道院出賣這些產業,因為已無用途,以後經營和維修的費用比收益還高。 ① 這個例子再好不過地說明,在一個為商業和城市經濟所改變了的時代,舊的領地制度必然消失。商品流通變得越來越快,必然有利於農業生產,打破在此以前束縛著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現代化,同時使它獲得解放。商品流通使人擺脫長期奴役他的土地。商品流通越來越廣泛地使自由勞動代替農奴勞動。也只有遠離通商大道的地區,舊的人身奴役以及與之相聯繫的領地所有制的舊形式還是和原來一樣嚴格地長期存在著。在其他各地,由於城市越來越多,人身奴役也就消失得越來越快。例如在佛蘭德爾,13世紀初期人身奴役就幾乎不存在了。當然還留有某些殘餘。直到舊制度結束之時,在這裡或那裡仍有服從於永遠管業權 ② 或被迫服徭役的人以及負擔著領主的各種權利要求的土地。但是,這些過去的殘餘只有純粹經濟上的意義。幾乎總是繳納捐稅而已,納稅的人還是同樣地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農村階級的解放僅僅是經濟復興所造成的後果之一,城市既是經濟復興的結果也是經濟復興的工具。在經濟復興的同時流動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增大。在中世紀的領地時期,除了地產以外別無其他財富。地產確保持有者的人身自由和社會威望,是教士和貴族的特權地位的保證。只有他們才能持有土地,他們的生活依靠佃戶的勞動,他們保護和統治佃戶。群眾處於農奴地位是這樣一種社會組織的必然結果,在這種社會組織中,要麼占有土地成為領主,要麼耕種土地成為農奴,除此別無選擇。 但是隨著市民階級的出現,有一類人躍踞顯要位置。他們的生活方式與這種狀態是大相牴觸的,因為他們不折不扣地是一類離鄉背井的人。然而他們卻是一類自由的人。至於他們所定居的土地,他們既不耕種,而且也不歸他們所有。他們日益有力地顯示和證明單憑經售即生產交換價值就可以生活和致富。 過去只有土地資本,而現在除土地資本以外流動資本的力量顯示出來了。在此以前貨幣是不產生利潤的。世俗的和教會的大領主手中壟斷著極少量的流通貨幣,這或是他們向佃戶徵收的地租,或是教徒給予教堂的施捨,他們在正常情況下無法使貨幣產生利潤。或許有時出現這樣的情況:有些修道院在饑饉時刻同意向處境拮据的貴族放高利貸,後者以其土地作為抵押。 ③ 但是這種交易在其他情況下是為教規所禁止的,所以不過是權宜之計。在一般情況下,銀幣被其持有者積攢起來,而且常常變成教會的器皿和裝飾品,需要的時候將其熔化。商業解放了那些被禁錮的銀幣,恢復其原來的用途。由於商業,貨幣又變成交換的工具和衡量價值的單位。因為城市是商業的中心,貨幣必然地大量流向城市。由於以貨幣為工具的交易的數量增加,貨幣的流通率提高。同時貨幣的使用也逐漸普遍起來,實物支付逐漸為貨幣支付所代替。 出現了一種新的財富的概念:商人的財富的概念,不僅包括土地,而且包括貨幣和可用貨幣估價的商品。 ④ 從11世紀起,在許多城市中已經存在著名副其實的資本家。前面已經舉了幾個例子,這裡無需再講了。不過這些城市資本家很早就將其部分利潤投資於土地。實際上鞏固他們的財產和聲望的最好辦法是購置土地。他們將其部分營利用於購置不動產,首先就在他們居住的城市,然後在鄉村。然而他們尤其是變成放債人。商業闖進社會生活所造成的經濟驟變,使得不能適應這種情況的領主破產或拮据。這是因為經濟驟變加速了貨幣流通,結果使得幣值降低,從而提高了所有物品的價格。城市形成的那個時期是生活費用很高的時期,這個時期對於市民階級的商人和工匠有利,而對於不能增加收入的土地持有者是難受的。從11世紀末起,他們之中的好些人為了生活下去不得不求助於商人的資本。在1127年,聖奧梅爾的特許狀中作為一種流行的做法提到附近的騎士向該城市民簽約借款的事情。而且數目大得多的借貸活動這個時期已經在進行。能夠提供大宗借款的富商不乏其人。1082年左右,列日的一些商人借錢給聖于貝爾修道院的院長,使得他能夠買下舍維尼的土地;並且幾年以後他們又借錢給奧特貝爾主教,在戈德弗魯瓦公爵將要出發進行十字軍遠征時,買下他的布榮城堡。 ⑤ 在12世紀時,國王們自己也仰仗城市金融家的幫助。威廉·凱德是英王的債主。 ⑥ 在佛蘭德爾,當菲利普·奧古斯都統治初期,阿拉斯出類拔萃地成為一座銀行家的城市。布列塔尼的紀堯姆把這座城市描寫為錢財滿盈,貪財好利,高利貸者麕集: Atrabatum... potens urbs... plena Divitiis, inhians lucris et foenore gaudens ⑦ 倫巴第的城市以及效法它們的托斯卡納和普羅旺斯的城市在進行這種交易方面大大地超過阿拉斯,教會反對也是枉然。從13世紀初起,義大利的銀行家已經將他們的活動伸展到阿爾卑斯山以北,他們在那裡的進展如此地迅速,以致半個世紀以後由於他們的資本充足,方法比較先進,他們在各地取代了當地的放債人。 ⑧ 集中在城市的流動資本的力量,不僅使城市在經濟上具有重大影響,而且有助於使城市參與政治生活。當社會只有從土地的占有中衍生出權力時,就只有教士和貴族參加政府管理。封建等級制度完全建立在地產的基礎上。采邑實際上只不過是一種租地,由此建立起來的封臣與宗主之間的關係,只不過是佃戶與領主之間關係的一種特殊形態。惟一的差別在於封臣對宗主的義務是軍事和政治性質的,而不是經濟性質的。正如每個地方王侯需要他的封臣的協助和諮詢一樣,王侯們自己作為國王的封臣,也不得不對國王負有同樣的義務。因此只有那些持有土地的人參加公共事務的領導。不過他們只是通過本人的作用來參加領導,用一句慣用的話來說,就是通過他們的諮詢和協助。在土地資本僅僅用來維持其持有者的生活的時代,談不上為滿足宗主的需要而做出金錢上的貢獻。或許封建國家最引人注目的特點就是財政的原始性。在這方面貨幣不起任何作用。王侯幾乎只有領地的收入填充他的保險柜。他不可能通過稅收增加財力。由於財政貧困,他不能任用可撤換的拿薪俸的代理人。他只有世襲的封臣而沒有官員,他對封臣的權力只限於封臣的效忠誓言所規定的範圍。 但是一旦商業復興使得王侯能夠增加他的收入,因而硬幣開始大量流進他的保險柜的時候,他就立即因勢利導。12世紀時長吏的出現是政治進步的第一個徵候,這將使得王侯的權力能夠形成名副其實的政府,並且逐步將宗主權變成君權。這是因為長吏不折不扣地是一名官員。隨著這種不以授予土地而以薪俸相酬勞的、必須每年報告管理工作情況的、可以撤換的人物的出現,一種新型的政府出現了。長吏處於封建等級制度之外。長吏的性質完全不同於舊的世襲的推事、總管或城堡主。兩者之間的差別與舊的農奴租地和新的自由租地之間的差別是一樣的。相同的經濟原因同時改變了土地制度和人的管理方式。正如這些經濟原因使農民獲得解放,使領主把領地的份地變成徵收年貢的土地一樣,這些經濟原因也使王侯們通過領薪俸的代理人奪取了他們封土的直接管理權。政治革新,像同時代的社會革新一樣,以流動財富和貨幣流通的擴散為條件。如果看到下述事實,就不難信服上述看法的準確:佛蘭德爾的商業生活和城市生活比尼德蘭的其他地區出現得早,因此佛蘭德爾早得多地建立了長吏制。 王侯們與市民階級之間建立起來的聯繫也產生了意義極為重大的政治後果。有些城市由於財富日益增長,影響越來越大,並且在需要時可以建立一支由成千上萬裝備精良的士兵所組成的軍隊,對於這些城市不予以重視是不可能的。封建的保守派起初僅僅藐視城市民團的膽大妄為。弗賴辛根的奧托 ⑨ 看見倫巴第的公社社員頭戴鋼盔身披鐵甲膽敢與紅鬍子腓特烈的高貴的騎士相對抗時,他感到義憤填膺。但是這些鄉下佬在萊尼亞諾戰勝皇帝的軍隊所取得的光輝勝利(1176年),立即證明了他們能夠干出一番什麼樣的事業來。在法蘭西,國王們必然依賴他們的幫助。國王們以公社的保護者和公社自由的捍衛者自居,使人覺得君主的利益似乎與城市的特許權休戚相關。菲利浦·奧古斯都必定從這種圓通的政策中得到好處。在法蘭西內部最終確立王權的優勢並將法蘭西的聲威擴展到全歐洲的布維內戰役(1214年),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各城市派遣的軍隊。 在同一時期英格蘭城市的影響也是同樣巨大的,雖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在這裡,城市不是支持王權,而是站在貴族一邊起來反對王權。因此城市在準備創建議會政府方面做出了貢獻,議會政府久遠的源流可能要迫溯到大憲章時期(1212年)。 此外,並非僅僅英格蘭的城市要求並且得到相當大程度的參政權。城市的自然傾向是成為城市共和國。毋庸置疑,如果城市有力量的話,城市是會到處成為國中之國的。然而只是在那些國家政權無力與城市的力量相抗衡的地方,城市的這種理想才能實現。 從12世紀起義大利的情況就是這樣,稍晚在皇帝的權力最終衰落以後的德意志的情況也是這樣。在其他各地城市未能動搖王侯們的權力,或者像英格蘭和法蘭西那樣,王權十分強大,不可能在城市面前屈服;或者像尼德蘭那樣,地方主義使各城市不能將彼此的力量聯合起來以贏得獨立,即使贏得獨立也會立即相互搏鬥。因此一般來說城市仍然服從於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並不把城市當作普通臣民看待。地方政府有求於城市的很多,所以不能不尊重城市的利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大部分依靠城市,國家隨著權限的擴大從而開支的增加,越來越經常地感到需要求助於市民的錢袋。我們已經看到,12世紀時國家就向城市借錢。城市借錢並非不要保證的。它們清楚地知道冒著永遠得不到償還的巨大風險,因而要求新的特許權作為同意借款的交換條件。根據封建法律,宗主只可以向他的封臣徵收某些確定的捐稅,而且總是限於同樣的幾種。因此宗主不可能專制地迫使城市繳納人頭稅,而且無論怎樣急需也不可能向城市索取獻納金。在這方面城市特許狀給予城市以最莊嚴的保證。因此宗主不得不同城市協商。王侯們逐漸地養成一種習慣,將市民召來參加高級教士和貴族會議,同他們共商大事。召開這種會議的例子在12世紀時還是很少的。在13世紀時例子增多。在14世紀時這種慣例以三級會議的制度最後法定下來。在三級會議中城市位居教士和貴族之後,雖然在地位方面居第三,但在重要性方面不久即居第一。 雖然如上所述城市對於12世紀時在西部歐洲出現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革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但是乍看起來城市在知識的發展方面似乎未起任何作用。至少到13世紀末才見到從市民階級中產生出來受著他們的精神激勵的文學藝術作品。在那時以前,知識一直為教士所壟斷,而且只使用拉丁語。用本國語寫的文學作品只是有關貴族的事情,至少是表達貴族的思想和感情。建築和雕刻只是在教堂的修建和裝飾方面產生出一些傑作。商場和鐘樓(最古老的樣板追溯到13世紀初,例如毀於大戰之中的伊普雷的令人讚美的商場)仍舊忠實於宗教建築物的修築風格。 然而如果仔細觀察,可以很快發現城市生活確實對於豐富中世紀的精神財富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或許城市文化受著實用觀點的支配,在文藝復興以前阻礙城市文化飛躍發展。但是城市文化從一開始就表現出專門的世俗文化的特性。從12世紀中葉起,市政會關心為市民階級的兒童建立學校,這是古典時代結束以來的第一批世俗學校。由於有了這些學校,教育不再為修道院的初學修士和將來的堂區神甫所獨享。文化知識為從事商業所必不可少,所以不再為教士所壟斷。市民早在貴族之前初步學會了讀和寫,因為對於貴族來說僅僅是知識奢侈品的東西,對於市民來說卻是日常的需要。教會必然立即要求對市立學校實行監督,這引起教會和城市當局之間的大量衝突。宗教問題自然與這些爭端無關。這些爭端的起因僅僅在於城市希望保持對這些學校的控制,這些學校是它們建立的,它們想要保持對這些學校的領導。 然而在文藝復興時代以前,這些學校的教育限於初級教育。所有願意深造的人不得不求學於教士辦的學校。書記就是從這些教士辦的學校里培養出來的。從12世紀末起,書記不僅起草公社生活所必需的各種法令並且負責城市的通信和會計工作。而所有這些書記都是在俗教徒,因為與王侯不同,城市從未使教士為其服務,教士根據他們享有的特權不受城市的管轄。城市的書記使用的語言自然首先是拉丁語。但是從13世紀初期起,他們越來越普遍地使用本國方言。在行政事務中首先採用本國方言的是城市,這種首創性完全符合於在中世紀文明中以城市為其傑出代表的那種世俗精神。 而且這種世俗精神與最強烈的宗教熱忱結合起來。儘管市民階級經常與教會當局發生衝突,主教們大量地宣判把他們逐出教會,市民階級由於反擊有時表現出相當明顯的反教權傾向,然而市民階級仍然為深切而熱烈的信仰所激勵。只需舉出擠滿在城市中的無數宗教建築以及大量敬神團體和慈善團體就可以證明這一點。他們的虔誠帶著天真、誠摯和無畏,易於越出嚴格的正統思想的範圍。在各個時期他們都以其神秘主義的激情奔放顯得與眾不同。正是這一點在11世紀時使他們激昂地站在抨擊西蒙式和教士結婚的宗教改革者一邊;在12世紀時使貝吉納派和貝加爾派的靜修苦行主義在城市中傳播;說明了在13世紀時為什麼聖芳濟會和多明我會的修士在城市受到熱烈的歡迎。然而也正是這一點保證了宗教思想中一切新穎的、過分的和畸形的東西都在城市中獲得成功。從12世紀起出現的異端邪說,無一不是在城市中有人皈依。這裡只要回想一下阿爾比派在城市中傳播之迅猛就足以說明了。 中世紀的市民階級既是世俗的又是神秘主義的,因而他們為在將來的兩個偉大思想運動中所要起的作用做好了非常充分的準備。這兩個運動是:作為世俗精神產物的文藝復興和宗教神秘主義所導致的宗教改革。 注釋 ①  H. 范·韋弗克:《中世紀初期比利時的宗教機構如何得到葡萄酒?》〔《比利時語史和歷史雜誌》,第2卷(1923年),第643頁〕。 ②  永遠管業權(le droit de morte-main),指領主對農奴遺產的永遠管業權,即世襲農奴死後無法確定繼承人,其產業歸領主。——譯者 ③  R. 熱內斯塔:《修道院作為貸款機構的作用》(巴黎,1901年)。 ④  H. 皮雷納:《資本主義的社會史的各時期》(《比利時皇家學院通報·文科類》,1914年,第269頁)。 ⑤  H. 皮雷納:《資本主義的社會史的各時期》,第281頁。 ⑥  M. T. 斯特德:《威廉·凱德,十二世紀的一位金融家》(《英國歷史評論》,1913年,第209頁)。 ⑦  布列塔尼的紀堯姆:《菲利普》(《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26卷,第321頁)。 ⑧  G. 比格武德:《中世紀比利時有關金融的司法和經濟制度》(布魯塞爾,1920年)。 ⑨  弗賴辛根的奧托(Otto de Freisingen),12世紀著名的歷史學家。——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