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城市 · 第六章 城市和市民階級的形成
在任何一種文明中,城市生活的發展都必須依靠工商業。氣候、民族和宗教的差異,與時代的不同一樣,對於這一事實來說是無關緊要的。過去埃及、巴比倫、希臘、羅馬帝國或阿拉伯帝國的城市是這種情況,今天歐洲、美洲、印度、日本或中國的城市也是這種情況。這種情況的普遍性的原因在於必要性。城市事實上只有從外面進口食物才能生活。另一方面必須出口對等的或曰等價的工業產品,以與進口相適應。於是在城市與其附近地區之間建立起一種經常性的互相幫助的關係。商業和工業對於維持這種相互依存的關係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進口保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沒有出口用交換品抵償進口,城市就要滅亡。 ①
這種情況顯然包括著許許多多的細微差別。商業活動和工業活動在城市居民中所占優勢的大小因時因地而異。在古典時代,很大一部分城市居民是土地所有者,他們的生活或者依靠耕種他們在城外擁有的土地,或者依靠這些土地的收益,這一點為眾所周知。然而下面說的同樣確實:隨著城市的擴大,工匠和商人越來越多。比城市經濟較為古老的農村經濟,繼續與城市經濟同時存在;農村經濟並不阻礙城市經濟的發展。
中世紀的城市呈現出一幅非常不同的景象。商業和工業使城市成為當時的樣子。城市在商業和工業的影響下不斷成長起來。沒有哪個時代有過像中世紀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與農村的社會、經濟組織之間那樣鮮明的差別。看來以前從未有過像中世紀市民階級那樣的一個特別的和狹隘的城市人的階級。 ②
中世紀城市的起源與前幾章中談及的商業復興直接有關,前者是果後者是因,這是毋庸置疑的。商業的擴張和城市運動的發展非常明顯地協調一致就是證明。商業發軔的義大利和尼德蘭正是城市最先出現而且最迅速最茁壯地成長的國家。顯而易見,商業愈發展,城市愈增多。城市沿著商業傳播所經過的一切天然道路出現。可以說,城市的誕生和商業的傳播亦步亦趨。開始時城市僅僅出現在海邊和河岸。而後,商業滲透的面擴大,另外一些城市沿著聯繫這些最早的商業活動中心的橫斷道路建立起來。尼德蘭的例子在這方面是很典型的。從10世紀起最早的城市開始在海邊或默茲河和埃斯科河沿岸建立起來,兩河中間的布拉邦特地區當時還沒有城市。直到12世紀,城市才沿著修築在那兩條大河之間的道路出現。到處都可以看到類似的情況。一幅比較著重標出商路的歐洲地圖會與一幅比較著重標出城市的歐洲地圖大致相吻合。
或許中世紀的城市形形色色。每座城市都有各自的外形和特徵。城市與城市之不同正如人與人之各異。然而我們可以根據某些一般的典型把城市分為若干類別。這些典型在基本特徵方面彼此相似。因此並非毫無可能描繪西部歐洲城市生活的演進過程,我們將在這裡試圖做到這一點。這樣描繪出來的圖畫必然過於簡單,不會完全符合各種具體的情況。這裡只是找出共性的東西,即各種個性的概括。僅僅出現一個大的輪廓,恰如從山頂上看到的景色。
然而這個問題並非像乍看起來那樣複雜。確實沒有必要在一篇關於歐洲城市起源的文章中,考慮各個城市表現出的千差萬別。城市生活最先僅在義大利北部和尼德蘭及其附近地區為數相當有限的地方發展起來。我們只限於研究這些最初的城市也就夠了,不必去管以後的城市形成情況,無論這些情況多麼值得注意,總而言之只是重複的現象。 ③ 在下文中還將優先談到尼德蘭。這是因為該國比西部歐洲其他任何地區向歷史學家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有關城市演進初期的情況。
我們在前一章所努力描述的那種中世紀的商業組織,使其賴以存在的旅遊商人必須定居在固定的地點。在兩次旅行當中的間隙,特別是在海道、江河和公路不能通行的氣候惡劣的季節,他們必然要聚集在某些地點。自然最先集中在那些交通便利,同時又能保證錢財和貨物安全的地方。因此,他們去到最符合這些條件的城鎮和城堡。
總之,這樣的城鎮和城堡為數很多。城鎮的位置原取決於地形或河流走向,一句話,取決於自然環境,正是這一點決定商業發展的方向,因而把商人引向城鎮。至於城堡,原是為著抵禦敵人或供居民避難之用,自然不會不建在交通特別方便的地方。商人走的正是侵略者走過的路,結果是建來抵禦侵略者的堡壘極其適合於把商人吸引到它們的牆垣跟前。於是出現這樣的情況:最初的商人聚居地形成在那些大自然預先安排成為——或重新成為——經濟流通中心的地方。 ④
有人可能會相信,而且有些歷史學家確已相信,從9世紀起大量建立的市場(mercatus, mercata)是這些最早的商人聚居地形成的原因。儘管這種說法乍聽起來似乎迷惑人,但是經不起推敲。加洛林時代的市場是簡單的地方市場,常去的是附近的農民和少數的小販。市場的惟一目的是供應城鎮和城堡的生活必需品。這些市場每周只開市一次,其交易限於滿足為數極少的居民的家庭需要,市場是為居民而建立的。這類市場一直存在,而且今天在成千上萬的小城市和村莊中依然存在。它們沒有那麼強大的和廣泛的吸引力足以把商業人口吸引到它們周圍定居。而且我們知道,許多地方雖然有這類市場,但是從未上升到城市的地位。例如康布雷的主教和雷舍諾的修道院院長所建的市場就是這樣,一個於1001年建於康布雷錫堡,另一個於1100年建於拉多爾夫澤爾。然而康布雷錫堡和拉多爾夫澤爾始終只是無足輕重的地方,使之成為城市的企圖失敗了,這正好表明這些市場缺少有時人們喜歡賦予它們的那種影響力。 ⑤
市集(fora)可以說是同樣的情況,然而市集與市場不同,市集建來作為職業商人定期聚會的地點,使他們彼此接觸,使他們在規定的時期匯合到那裡。事實上許多市集的重要性非常之大。佛蘭德爾的圖魯和梅西納的市集以及法蘭西的奧布河畔巴爾和拉尼的市集,直到接近13世紀末始終位於中世紀的主要商業中心之列。這些地方沒有一個成為名副其實的城市,因此這一點乍看起來似乎很奇怪。這是因為這些地方的商業活動缺乏為坐商所必不可少的那種經常性。商人去到這些地方是因其位於從北海到倫巴第的國際幹線上,而且因為地方王侯授予這些地方以特許權和特惠權。這些地方是來自南北的買主和賣主的聚集地點和交換場所;幾個星期以後這些外來的顧客各奔東西,要到下一年再回來。
或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實際上也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市集就設在形成商人聚居地的地方。例如里爾、伊普雷、特魯瓦等地就是這樣。市集肯定促進了這些城市的發展,但是不可以認為市集引起這些城市的發展。舉出幾個大城市就可以輕易地證明這一點。沃爾姆斯、施佩耶爾和美因茲從來不是市集的所在地;圖爾內在1284年才有一個市集,萊頓到1304年,根特到15世紀才有一個市集。 ⑥
因此事實依然是:地理位置加上存在一個城鎮或者一個築有工事的城堡,看來是商人定居地的基本的和必要的條件。這種商人定居地的形成絲毫不是人為的。商業生活的第一位的需要——交通方便和安全——可以非常合乎情理地解釋清楚這一點。在一個比較先進的時代,技術使得人們可以征服自然,儘管有氣候或土壤方面的不利條件,人們也可以強行生存下去,這時或許可以根據急功好利的思想在任何地方選定城市的位置。但是當社會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從自然環境中解放出來的時候,那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因為社會不得不適應自然環境,所以社會必須按照自然環境安排人們居住的地方。中世紀城市的形成幾乎是一種顯然由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所決定的現象,正如河流是由山脈形態和山谷走向所決定的一樣。 ⑦
隨著從10世紀起歐洲商業復興的速度加快,建立在城鎮之內或城堡腳下的商人定居地不斷擴大。那裡的人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增加。從一開始那裡就表現出來的人口上升趨勢,一直不間斷地持續到13世紀末。事情不可能是另外的樣子。每一個國際轉口的交通樞紐自然促進了人口的增加,商人增多的結果必然導致所有商人最先定居的地方的商人人數增加。因為這些地方恰好最有利於商業生活。其所以比其他地方更早地吸引商人,是因為更加適合商人的職業需要。就這樣,下述事實可以得到最為滿意的解釋:在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最大的商業城市也是最老的商業城市。
關於最早的商人聚居地我們所占有的資料遠遠不能滿足我們的好奇心。10和11世紀的史書完全不注意社會和經濟現象。因為史書專屬神甫或修士編纂,自然根據對教會的重要性如何來權衡事件的重要性。世俗社會引不起他們的注意,除非關係到宗教社會。他們不可能忽視對教會有影響的戰爭和政治鬥爭的記述,但是他們怎麼會留心寫下他們既缺乏了解也缺乏同情的城市生活的起源呢? ⑧ 偶爾透露出的一點隱隱約約的情況,在談到一次騷亂或一次暴動時所做的片言隻語的評註,歷史學家幾乎總是不得不滿足於這點資料。必須到12世紀時才能從這裡或那裡參與著述的某個罕見的在俗教徒處找到稍微豐富一點的材料。特許狀和冊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資料之不足,然而起源時期的特許狀和冊據非常稀少,從11世紀末期起,特許狀和冊據才開始提供稍微豐富一點的情況。至於城市的原始資料(就是說由市民寫或編的),12世紀末期以前的一無所有。因此,雖然有一點資料,但仍然有許多東西無從得知,在引人入勝的城市起源問題的研究中,不得不常常藉助於推理和假設。
關於城鎮居民增加的詳細情況,我們缺少資料。我們不知道最初移居到那裡的商人如何在原有居民中間或旁邊安家。城鎮的圍牆之內經常有一些空地,用作耕地和園圃,城鎮起初必定向商人們提供一塊地方,但不久這塊地方變得太擁擠。肯定從10世紀起許多城鎮中的商人不得不定居在城牆之外。在凡爾登,他們建起一個築有防禦工事的圍子(商人區negotiatorum claustrum) ⑨ ,用兩座橋與城鎮相連。在雷根斯堡,主教城的旁邊建起商人城(urbs mercatorum)。在烏德勒支、斯特拉斯堡等地也有同樣的情況。 ⑩ 在康布雷,新來的人們在他們四周豎起木柵,不久又換成石牆。 ⑪ 我們知道,在馬賽11世紀初一定擴大了城牆的範圍。 ⑫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出很多。這些例子不容置疑地證實從羅馬時代以來未見擴大的古老城鎮迅速擴展。
城堡居民增加與城鎮居民增加的原因相同,但是所處的條件相當不同。城堡里確實缺乏可供新來的人們居住的地方。城堡只是四周用城牆圍起、面積狹窄有限的堡壘。結果是,由於缺少地方,商人們從一開始就不得不定居在城堡之外。他們在城堡旁邊建起一個外堡(forisburgus),即一個郊區(suburbium)。這種郊區,有些文獻還稱之為新堡(novus burgus),以別於與之相連的封建城堡即舊堡(vetus burgus)。特別是在尼德蘭和英格蘭,有一個用以稱呼這種地方的詞,極妙地符合它的性質——這個詞叫做港口(portus)。
在羅馬帝國的行政用語中,港口並不是海港,而是用牆圍起來存放或轉運商品的地方。 ⑬ 這個詞幾乎一成不變地沿用到墨洛溫和加洛林時代。 ⑭ 顯而易見,一切適於用這個詞的地方位於水道之上,而且這些地方設有商品通行稅卡。
因此這些地方是碼頭,按照商品流通的常規,堆積待運到更遠地方去的商品。 ⑮ 港口與市場或市集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市場和市集是買主和賣主定期聚會的地方,而港口是經常性的商業地點即不間斷的轉口中心。從7世紀起,迪南、於伊、邁斯特里奇、瓦朗西安和康布雷都是港口的所在地,因此是轉運的地方。 ⑯ 8世紀的經濟衰退和諾曼人的入侵自然毀壞了這些地方的商業。到了10世紀,不僅老的港口恢復生氣,而且新的港口在許多地方建立起來,如在布魯日、根特、伊普雷、聖奧梅爾等地。與此同時,在古英語的文獻中出現port一詞,用作拉丁文urbs和civitas(城市)的同義詞,而且今天在所有說英語的國家的城市名稱中還常常碰到port這個詞尾。 ⑰ 沒有什麼比這更清楚地說明中世紀經濟復興和城市生活開端之間的緊密聯繫。它們的關係是如此的親密,以致在歐洲最偉大的一種民族語言中,一個表示商業地點的詞,同時也用來表示城市本身。而且古荷蘭語也有類似的現象。在古荷蘭語中使用poort和poorter兩個詞,第一個詞的意義是「城市」,第二個詞是「市民」。
我們可以完全有把握地得出結論:在10和11世紀時如此大量地提到的佛蘭德爾及其附近地區城堡腳下的港口是商人聚居地。編年史或聖徒傳記的某些章節向我們提供了非常難得的有關港口的詳細情況,使人對此沒有絲毫懷疑的餘地。我在這裡僅僅引用一下《聖沃馬里奇蹟》中稀奇的記敘,這本書是1060年左右由一位目睹他所報道的事件的修士寫的。這裡寫的是列隊到達根特的一隊修士。居民「像一窩蜂地」出來迎接他們。他們首先將虔誠的客人引到位於城堡圍牆內的聖法拉伊爾德教堂。第二天這些修士走出城堡去到新近在港口建立的施洗禮者聖約翰教堂。 ⑱ 因此看來這裡是不同起源和性質的兩個居民點並存的例子。較老的一個是堡壘,另外較新的一個是商業地點。正是通過這兩種成分的逐漸融合,第一個一點一點地被第二個所吸收,城市誕生了。 ⑲
在進一步闡述這個問題以前,請注意那些地理位置不利於它們變成商業中心的城鎮和城堡的命運。就在尼德蘭境內,這樣的地方有如泰魯阿納的城鎮以及斯塔夫洛、馬爾梅迪、洛伯斯等修道院周圍構築的城堡。
在中世紀的農業和領地時期,所有這些地方都以其財富和影響聞名。但是它們位離交通幹線太遠,所以受不到經濟復興的影響,也可以說受不到它的滋潤。在經濟復興所激起的繁榮興旺之中,它們始終是貧瘠之地,就像種子撒到石頭上一般。它們之中沒有一個地方在近代以前超越半農村的普通小鎮階段。 ⑳ 這就足以清楚說明城鎮和城堡在城市演進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因為城鎮和城堡所適應的社會秩序與城市誕生時的社會秩序非常不同,所以城鎮和城堡並沒有產生城市。可以說,城鎮和城堡只是商業活動結晶的地點。商業活動並非從那裡產生,當有利的地理位置使它匯合到那裡的時候,它從外面來到那裡。城鎮和城堡的作用基本上是一種被動的作用。在城市形成的歷史上,商業郊區比封建城堡重要得多。郊區才是積極的因素,正由於郊區的出現,城市生活的復興才可以理解,因為城市生活的復興只是經濟復興的結果 ㉑ ,這一點下面還要講到。
從10世紀起商人聚居地的特點是不斷地發展壯大。因此商人聚居地與城鎮以及它們位居其腳下的城堡所頑固堅持的靜止狀態形成最強烈的對照。它們不斷地吸引來新的居民。它們不斷地膨脹,所占面積越來越大,以致到12世紀初期在很多地方它們已經從四面八方把原來的城堡包圍起來,它們的房舍簇擁在城堡的周圍。從11世紀初期起,為它們建立新的教堂,把它們的居民分配到新的堂區,已成為非做不可的事情。有文獻提到在根特、布魯日和聖奧梅爾以及其他許多地方修建起往往由富商創議修建的教堂。 ㉒ 至於郊區的布置和布局,僅能形成一個總的概念,因為缺少準確詳細的資料。它的雛形各地都很簡單。一個市場設在流經該地的河流的岸邊或者就設在該地的中心,市場是街道的交叉點,各條街道從市場通向各個城門,由此通向農村。這是因為商人郊區很早就是由防禦工事圍繞起來的 ㉓ ,應該特彆強調地指出這一特點。
儘管王侯們和教會做出了努力,暴力和搶劫仍然經常肆虐,在這樣一種社會裡,不可能沒有防禦工事。在加洛林帝國瓦解和諾曼人入侵之前,王權好歹還能夠保證社會治安,當時的港口(至少其中的絕大多數)似乎還是不設防的地方。但是到了9世紀中葉,除了城牆的庇護之外已經再沒有其他東西能夠保證動產的安全。845至846年的一份文獻清楚地指出,最有錢的人和少數剩下的商人到城鎮尋找避難所。 ㉔ 商業復興大大地刺激了各類強盜的胃口,所以自衛必然成為商人聚居地的迫切需要。正如商人們除非攜帶武器不敢冒險在公路上行走一樣,他們也將自己集體的住處變成一種設防的地方。他們在城鎮或城堡腳下建立起來的定居地,使人想到它們相當類似於歐洲移民17、18世紀時在美國和加拿大殖民地建立的堡壘和碉堡。同樣地商人定居地通常只用堅實的木柵防護起來,木柵上開有門,四周環以壕溝。在紋章中長期保留著以一種圍籬象徵城市的習慣,由此我們還可以回想到最早的城防工事。
肯定來說,這種粗糙的木柵除了抵擋一下突然襲擊以外別無其他用途。它可以抵禦匪徒保證安全,但不能經受正規的圍攻。 ㉕ 在戰時必須將木柵付之一炬,以免敵人在那裡埋伏,然後躲進城鎮或城堡之中,猶如躲進了堅實的堡壘。差不多只是從12世紀起,商人移居地日益繁榮,才有可能用石牆圍繞起來,側面建起塔樓,可以對付正規的進攻,從而安全更有保證。從那時起,商人移居地本身也成為了堡壘。還繼續矗立在堡壘中心的封建的或主教的舊城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無用的牆垣任其逐漸坍圮成為廢墟。那裡房屋鱗次櫛比,把廢墟覆蓋起來。甚至出現這樣的情況:城市把對於伯爵或主教來說只是不產生價值的資產的舊城牆買過來,加以拆毀,把其所占的空間變成建房的地面。
中世紀的城市是設防的城市,產生這一基本特點的原因就在於商人需要安全。不可想像在那個時代會有一座不築城牆的城市;這是一種權利,或者用當時的話來說,這是任何城市不可缺少的一種特權。在這方面紋章又非常準確地符合於真實,在城市紋章的上面有一個城冠。
然而城牆不僅是城市的象徵,而且也是當時用來、現在仍然用來稱呼城市居民的名稱的由來。正因城市是築壘之地,所以城市成為城堡。如上所述,商人聚居地稱為新堡,以別於原來的舊堡。從而新堡的居民最遲從11世紀初期起得到市民(burgenses)這個名稱。據我所知,這個詞於1007年第一次出現在法蘭西;1056年出現在佛蘭德爾的聖奧梅爾;以後經莫澤爾河地區(1066年出現在於伊)傳入神聖羅馬帝國。因此新堡即商人城堡的居民,得到了或者更可能是他們為自己創造了市民這個名稱。奇怪的是,這個名稱從來沒有應用於舊堡的居民。舊堡的居民被稱為堡壘的居民(castellani)或營地的居民(castrenses)。這進一步地並且特別有意義地證明,城市居民的起源問題不應在原來堡壘的居民之中而應在移民之中去尋找答案,商業使得移民大批來到原來堡壘的周圍,並且從11世紀起移民開始將老居民同化。
市民這個名稱不是一開始就普遍使用的。除了市民這個名稱以外,根據老的傳統,公民(cives)這個名稱仍舊使用。在英格蘭和佛蘭德爾還用poortmanni和poorters(市民),這兩個詞在中世紀末期廢而不用,但是它們絕妙地證實了我們已在前面指出的港口和新堡的同一性。說真的,港口和新堡完全是一回事;如果我們對此還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的話,僅在語言方面poortmannus(市民)和burgensis(市民)是同義詞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商人聚居地的最初的市民階級是什麼樣子呢?顯然它不僅僅包括我們在前一章中力圖描述的那種長途跋涉的商人,除此以外一定還包括數量相當大的雇用來裝卸和運輸貨物,給船隻裝配繩纜索具和其他設備,製作大車、木桶、貨箱,一言以蔽之,一切經商所必需的用品的人。商業活動必然把附近尋找職業的人吸引到新生的城市。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從11世紀初期起,農村居民確實受到城市居民的吸引。城市人口的密度越大,對周圍的影響越強烈。城市居民為了維持日常生活,需要不僅數量很大而且行業日益增多的手藝人。從前滿足城鎮和城堡有限需要的少數工匠,顯然不能滿足新來者日益增多的要求。因此最不可少的行業的工人(麵包師、釀酒師、屠夫、鐵匠等等)必須來自外面。
但是商業本身也刺激了工業。舉凡農村進行工業生產的地區,商業做了成功的努力,首先把工業吸引過來,然後很快把工業集中到城市。
佛蘭德爾在這方面提供了一個最有啟發性的例子。我們已經看到,自從凱爾特時代以來,那裡就非常廣泛地進行著呢絨生產。在諾曼人入侵之前,農民製作的呢絨通過弗里斯蘭人航運到遠方。城市商人必然也會利用這一點。我們知道,從10世紀末起,他們把呢絨運到英格蘭。 ㉖ 他們很快得知當地羊毛質量優良,於是開始將其引進佛蘭德爾,由他們在那裡找人加工。於是他們成為包工,因而自然將農村的織工吸引到城市。 ㉗ 這些織工從此以後失去了他們的農村性,而變成替商人工作的單純的僱傭勞動者。人口的增長自然促進了工業的集中。大批窮人湧入城市,在那裡隨著商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呢絨生產保證他們的生計。然而他們在那裡的狀況看來是非常可憐的。由於他們彼此在勞動市場上競爭,商人得以向他們付非常低的工資。現存有關他們的資料(最早的時間回溯到11世紀)把他們描寫成為粗暴橫蠻、沒有教養和憤懣不滿的賤民。 ㉘ 工業生活將在13、14世紀的佛蘭德爾激起非常強烈的社會衝突,這早在城市形成時期已經開始萌芽。在那裡自從有了市民階級就暴露出勞資的對立。
古老的農村呢絨業相當快地消失了。它不可能與城市呢絨業相競爭,城市呢絨業擁有通過商業途徑得到的大量原料並且享有比較先進的技術。因為商人著眼於銷售,他們必然改進出口織品的質量。他們親自組織和領導縮絨和染色工場。由於質地精細和色彩絢麗,在12世紀他們的織品終於獨步歐洲市場。他們還增加了織品的尺度。從前農村織工製作的老式方形羊毛斗篷(pallia)為長30至60奧恩 ㉙ 的呢絨所代替,這樣的呢絨製作比較經濟,出口比較方便。
佛蘭德爾的呢絨於是成為國際貿易中最受歡迎的商品之一。呢絨工業集中在城市,直到中世紀末始終是這些城市繁榮的主要源泉,並且促使這些城市具有巨大工業中心的性質,正是這種性質使杜埃、根特或伊普雷非常突出地與眾不同。
雖然佛蘭德爾的呢絨生產享有無比的聲譽,但是呢絨生產自然遠非限於該地。法蘭西北部和南部、義大利和德意志萊茵河流域地區的許多城市也從事該種工業,並且取得成功。呢絨比其他任何工業產品更加養活了中世紀的商業。冶煉的重要性小得多。冶煉幾乎只限於煉銅。某些城市,特別是默茲河流域的迪南,是靠煉銅致富的。然而,無論哪種工業,在任何地方都服從於很早就見之於佛蘭德爾的那條集中的規律。由於商業的原因,各地城市將農村工業吸引到自己那裡。 ㉚
在領地經濟時代,每個經營中心無論大小都盡最大可能做到自給自足。大領主在他的「宮廷」里蓄有工奴;同樣地,每個農民自己修建自己的房舍,或用自己的雙手製造家具和最必需的工具。小販、猶太人以及每隔很久路過一次的少數商人供應其他的用品。人們生活在非常類似最近還存在於俄國很多地區的那種狀況之中。當城市開始使農村居民有可能到城市購買各種工業產品的時候,所有這一切都改變了。在市民階級和農村居民之間建立起如前所述的那種相互服務的關係。原來市民階級是工匠的顧客,而現在工匠在農村居民中又找到了可靠的顧客。結果是在城鄉之間產生明顯的分工。農村專門從事農業,城市則專門從事工業和商業。中世紀的社會持續多久,這種狀態也就持續多久。
然而這種狀態對市民階級比對農民有利得多,因此城市大力維護這種狀態。城市從來不會忽略同任何把工業引進農村的企圖作鬥爭。城市小心翼翼地監守著這項保證城市生存的壟斷權。直到近代,城市才不得不放棄與經濟進步再不相容的排他性。 ㉛
市民階級的雙重活動——商業的和工業的——剛才概述過了。他們從一開始就要同各式各樣的困難做鬥爭,久而久之才得以克服。他們所定居的城鎮和城堡絲毫沒有做好接待他們的準備。他們在那裡一定被看作是動盪的根源,可以說他們常常被當作不受歡迎的人。首先他們必須與土地的所有者達成協議,有時與主教,有時是與修道院,有時是與占有那裡的土地並在那裡執掌司法的伯爵或領主。甚至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港口即新堡占據的地方分屬於幾個法庭和幾個領地管轄。這些地方原是供農業使用的,而新來的移民立即把這裡變成建造房屋的地面。要讓土地的占有者意識到他們可以從中得到好處,還需一定的時間。這些移民過著一種與習慣相牴觸或者與傳統觀念相觸犯的生活,他們的到來引起一些麻煩,土地占有者起初對此特別感到不滿。
衝突立即爆發了。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新來者是外地人,他們幾乎索性不考慮那些妨礙他們的利益、權利和習俗。人們不得不勉勉強強給他們騰出地方,而隨著人數不斷增加,他們越來越肆無忌憚地侵占土地。
1099年在博韋,教士會議不得不對染工們起訴,因為他們堵塞河道致使教士會議的磨坊不能開工。 ㉜ 在其他地方我們看到主教或者修道院對市民占據的土地提出爭議。然而不管願意與否,必須達成協議。在阿拉斯,聖瓦斯特修道院最終讓出它的「耕地」,將其劃成小塊分了出去。 ㉝ 根特和杜埃也有類似的情況。儘管資料貧乏,當然可以設想這樣的解決辦法帶有普遍性。直到今天,在許多城市裡,街道的名稱還使人想起它們當初的農業面貌。例如根特的一條主要大街還叫做「田街」(Veldstraat),在附近有一個「耕作廣場」。 ㉞
由於領主的多種多樣,相應地土地制度也就多種多樣。有的土地要承擔地租和徭役,有的要繳納維持舊堡常備戍軍騎士的給養的貢賦,還有的要繳納由城堡主、主教或代表最高司法官的推事所徵收的捐稅。總而言之,所有這一切帶有時代的印記,這個時代的經濟組織和政治組織一樣完全建立在土地占有的基礎上。除此之外,在轉讓地產時還有按照習慣法所必須履行的手續和繳納的捐稅,這如果說不是使得土地的買賣不可能的話,也是使之特別的複雜化。在這種情況下,沉重的既得權壓在土地之上,使之固定不變,因此不能參加商業活動,不能得到商品價值,不能作為信貸的工具。
審判管轄區的繁複使得已經非常複雜的狀況更加複雜。市民占據的土地只屬於一個領主管轄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分占這些土地的領主每人都有自己的領地法庭,只有領地法庭有權審理有關土地的案件。有些領地法庭還執掌高級審判權或者低級審判權 ㉟ 。因而審判權限的混亂使得審判管轄區的混亂更加嚴重。結果是同一個人同時屬於幾個法庭,就看是涉及債務、犯罪或僅僅土地的占有中哪一類問題。這些法庭並非都設在城市,有時必須長途跋涉前去打官司,這樣困難就更大了。而且,這些法庭在組成以及所執行的法律方面各不相同。除了領地法庭以外,幾乎總是有一個古老的執行吏(échevins)法庭,不是設在城鎮就是設在城堡。主教管區的教會法庭不僅審理屬於教會法範圍的案件,而且審理一切牽連到教士的案件,還不算大量的繼承、身份、婚姻等方面的問題。
如果再看一下各人的身份,複雜性就顯得更大了。形成中的城市社會在這方面表現出千差萬別。沒有什麼東西比新生的市民階級更加稀奇古怪。如上所述,商人事實上被當作自由人看待。但是對於非常多的希望找到工作而涌到城市的移民來說,情況並非如此。因為他們差不多都是附近的人,所以他們不能隱瞞自己的身份。他們所逃出的領地的領主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他們;他們村子裡的人進城時可以碰見他們。人們認識他們的父母,知道他們是農奴,因為農奴身份是農村階級的普遍情況,因而他們不可能像商人一樣要求得到自由,商人享有自由只因他們的出身無人知曉。 ㊱ 於是大多數的工匠在城市裡仍然保留著他們原來的農奴身份。可以說他們的新的社會地位和傳統的法律身份是不相容的。雖然他們已經不是農民,但是他們不能抹掉農奴身份留給農村階級的污點。如果他們企圖隱瞞身份,他們的真相必然被無情地揭露。他們的領主只要宣稱他們屬他所有,他們就得跟著他返回原來逃出的領地。
商人自己也間接地感受到農奴制度的害處。如果他們想要結婚,他們選擇的女子差不多總是屬於農奴階級。只有最富裕的商人可望榮幸地娶他們代之償還了債務的某個騎士的女兒為妻。對於其他人來說,和一個農奴結婚,其後果是他們的孩子失去了自由。習慣法實際上根據「龍生龍,鳳生鳳」(partus ventren sequitur)的格言,將母親的法律地位賦予孩子。人們可以理解在家庭中由此而產生的不協調現象。商人自己所享有的自由不能傳給他的孩子。婚姻使農奴身份重新出現在他的家庭之中。多少仇恨、多少衝突必然從這種矛盾的狀況中產生!顯然,古老的法律想要把自己強加於它已不相適應的一種社會,結果造成這些不合理和不公平,不可抗拒地引起改革。
另一方面,當市民階級壯大起來,並且憑藉人員的眾多而獲得力量的時候,貴族在他們面前逐步後退以至讓位於他們。自從舊堡壘在軍事上的重要性消失以後,定居在城堡和城鎮的騎士再沒有理由住在那裡。我們非常清楚地看到,至少在歐洲北部,他們撤往鄉村,放棄城市。只有在義大利和法蘭西南部,他們繼續住在城市。
這種情況或許是由於那些地方保留著羅馬帝國的傳統,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羅馬帝國的城市組織。義大利和普羅旺斯的城鎮與以其作為行政中心的整個地區非常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所以在8和9世紀經濟衰退時期,與其他所有地方比較起來,它們和周圍地區保持著比較密切的關係。雖然貴族的采邑遍布農村,但是他們沒有作為法蘭西、德意志和英格蘭貴族的特徵的那種農村性質。他們定居在城鎮,靠土地收入為生。從中世紀早期起,他們在那裡築起塔樓,直到今天那些塔樓還給予托斯卡納的許多古老城市一種別致的外觀。他們並未去掉古代社會所深深地帶有的城市印記。在義大利貴族和市民階級之間的差別看起來沒有歐洲其餘地方那樣明顯。在商業復興時期,那裡的貴族甚至對商人的生意感到興趣,並且把他們的一部分收入投入商業。正因為如此,義大利城市的發展或許大大地不同於北部城市的發展。
在北部城市中,只在完全例外的情況下,這裡或那裡有一個騎士家庭,孤立在市民社會之中,就像迷途的羔羊。在12世紀時,差不多各地貴族都已遷往鄉間。然而我們在這裡觸及到一個迄今所知很少的問題,希望今後的研究能進一步地澄清。暫且可以這樣設想:在12世紀時,貴族收入減少,苦於經濟拮据,這種情況不會不促使他們離開城市。他們在城市擁有的土地,由於變成建築房屋的地面,價值已經大大地提高,他們一定認為將這些土地賣給市民是有利的。
教士的狀況並未因市民階級湧進城鎮和城堡而有明顯的改變。對他們來說,產生了一些麻煩,但也有一些好處。面對這些新來者,主教們不得不為保持他們的司法權和領地權的完整而鬥爭。修道院和教士會議不得不允許在他們的田野或「耕地」上建造房舍。教會所習慣的家長式的領地制度太突然地要對付意想不到的要求和需要,因此起初不可能不出現一個苦惱和不安全的時期。
然而另一方面不無彌補之處。對讓給市民的土地所收的租金成為日益豐富的收入的來源。由於人口的增加,教士從洗禮婚喪所得的酬金也相應地增加。捐款的數目也不停地增加。商人和工匠組成虔誠的善會,附屬於一個教堂或一個修道院,就得繳納年費。隨著居民人數的增加,由於建立新的堂區,世俗教士的人數和收入大增。至於修道院,11世紀以後只是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才建在城市。修道院或許不能習慣於過分喧囂忙碌的生活,此外,或許再也不可能在城市找到為修建大修道院及其附屬機構所需的地面。12世紀時廣布歐洲的西斯特教團只是分散在農村。
僅僅在下一個世紀修士們才又回到城市,然而是在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回來的。聖芳濟會和多明我會的行乞僧那時來到城市定居,並非僅僅適合宗教熱忱的新方向。安貧原則使他們與以前一直是修道生活支柱的領地組織決裂。他們覺得修道生活極其適合於城市的環境。他們對於市民除了要求施捨以外別無所求。他們把修道院建在街道旁邊,而不是孤立在廣闊寂靜的圍子的中心;他們參與工匠的一切騷亂,分擔工匠的一切苦難;他們了解工匠的一切願望,因而他們有資格成為工匠精神上的導師。
注釋
① 自然只有處於正常情況下的城市才是如此。國家常常不得不供應那些人口過多無法自給的城市。例如,從共和國末期起羅馬的情況就是如此。但是羅馬人口的增加是政治的原因而不是經濟的原因所造成的。
② 肯定在中世紀稍晚的時候有很多地方具有城市的名稱,享有城市的特許權,然而其居民卻更多地從事農業而不是從事商業或工業。但是這些城市是以後的時期形成的。我在這裡所指的市民階級,它一開始形成就處於城市生活動力中心的地位,而且一直處於這種地位。
③ 對於研究城市制度的起源來說,最重要的城市顯然是最老的城市,市民階級正是在那裡形成的。力圖依據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如萊茵河那邊的德意志的城市)來解釋城市制度的起源,那是一種錯誤的方法。從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尋找城市制度的起源,正如從「耶路撒冷會議」(十字軍占領耶路撒冷後在該城舉行會議,確定把西歐封建統治制度強加於東方。——譯者)尋找封建制度的起源一樣不可能。
④ H. 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歷史雜誌》,第57卷(1895年),第68頁〕。
⑤ H. 皮雷納:《中世紀的城市、市場和商人》〔《歷史雜誌》,第67卷(1898年),第59頁〕;F. 科伊特根:《德意志城市制度的起源的研究》(萊比錫,1895年);S. 里切爾:《市場與城市之間的法律關係》(萊比錫,1897年)。
⑥ H. 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第66頁。
⑦ 只有地理環境是不夠的。關於誇大地理環境的作用,見L. 費弗爾:《大地和人類的進化》,第411頁往下(巴黎,1922年)。
⑧ 例如,編年史者奧爾瓦的吉爾在提到1061年列日的主教授給於伊城特許權時指出了幾點,但是「為了不使讀者厭煩」,避而不談其餘部分。顯然他想到的是教會的讀者,他是為他們寫的。
⑨ 里歇:《歷史》,第3冊,第103頁(約985年):「商人區像城鎮一樣築起圍牆,默茲河將其與城鎮隔開,架有兩座橋使其與城鎮相連。」
⑩ 在斯特拉斯堡的老城市法中,新的居民點稱為外城(urbs exterior)(F. 科伊特根:《城市制度史的文獻》,第93頁,柏林,1899年)。
⑪ 《康布雷主教言行錄》(《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499頁)。
⑫ F. 基內:《普羅旺斯政治制度史》,第212頁。
⑬ 《法理匯要》,第16、59冊:「所謂港口,乃四面圍起之處,由此進出口商品。」塞維利亞的伊西多魯:《詞源學》,第14冊,第8章,第39、40節:「因運出商品而謂之港口。」
⑭ 這個詞在這裡好像屬於第二變格法,例如見《厄帕爾基生平》(《德意志歷史文獻·墨洛溫王朝的著述》,第3卷,第557頁):「Navis ipsa, omnibus portis relictis, fluctibus valde oppressa etc.」(離開港口之後,船身被波浪衝擊很甚。)(portus本屬拉丁語第四變格法陽性名詞,而上句中之portis屬第二變格法陽性名詞複數奪格。——譯者)
⑮ 在12世紀這個詞還保留著碼頭的原義。「在布里薩克堡和斯特拉斯堡內無一般人稱之為碼頭(Ladstadtt)的港口,只在布里薩克附近有之」(根格勒:《古代城市法》,第44頁)。
⑯ H. 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歷史雜誌》,第57卷,第12頁)。
⑰ 默里:《新英語辭典》,第7卷,第2部分,第1136頁。
⑱ 《聖沃馬里的奇蹟》(《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841頁)。
⑲ H. 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第22頁)。
⑳ 對於巴韋和通格雷我們可以得出同樣的看法,這兩個城鎮在羅馬時代是高盧北部的重要行政中心。由於不位於河道上,它們未受到商業復興的好處。巴韋於9世紀時消失了;通格雷今天還存在,但已無關重要。
㉑ 自然不是說每個城市的演進過程都是完全一樣的。並非各地的商人郊區都像例如佛蘭德爾的城市一樣與原來的城堡有著明顯的區別。根據當地的情況,外來的商人和工匠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聚居起來。我只能在這裡勾畫出這個問題的大的輪廓。見N. 奧托卡爾著《法國城市史試編》(第244頁,彼爾姆,1919年)的看法。
㉒ 1042年,聖奧梅爾的市民教堂由某一個名叫朗貝爾的人出資修建,非常可能他本人就是該城的市民(A. 吉里:《聖奧梅爾市史》,第369頁,巴黎,1877年)。1110年,奧德納爾德的小教堂由公民們(cives)建立(皮奧:《埃納默修道院文件集》,第11、12節)。
㉓ 見12世紀初期布魯日的地圖(布魯日的加爾貝:《好心的查理遇害始末》,H. 皮雷納校注,巴黎,1891年)。
㉔ 波雷提烏斯:《法蘭克王國敕令匯編》,第2卷,第405頁。參閱迪姆勒:《法蘭克王國年表》,第2版,第3卷,第129頁,注4。
㉕ 見本書第91頁注3所引用有關康布雷的文獻資料。12世紀初期布魯日城還只用木柵防禦。
㉖ 見本書第63頁注2。
㉗ 根特在11世紀時必定已成為一個織造中心,因為《馬卡里伊生平》(《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616頁)談到附近的領主把他們的羊毛送到那裡。
㉘ 關於這一點見《康布雷錫堡聖安德烈年表》(《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540頁)和《特魯多寧西烏姆修道院院長言行錄》(《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10卷,第310頁)。
㉙ 奧恩(aune),古尺,合1.18米。——譯者
㉚ 在11世紀時,《聖巴沃尼斯的奇蹟》(《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594頁)指出在根特「那些世俗人根據他們的職業被稱為製革匠」。無疑這些工匠是從外地來的。
㉛ H. 皮雷納:《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225頁。
㉜ H. 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55頁(巴黎,1892年)。
㉝ 見吉芒的非常有教益的文獻資料:《阿拉斯的聖瓦斯特修道院文件集》,范·德里瓦校注(阿拉斯,1875年)。12世紀初期,該修道院把它的花園、果園、麻風病院如同厄爾門弗雷狄區(Le vicus Ermenfredi)一樣劃分出去修建住房和客店(第155、157、162頁)。
㉞ 關於這些城市地產的情況,見G. 代馬雷:《中世紀的特別是佛蘭德爾的城市中地產的研究》(根特,1898年)。——就我所知,最早提到城市土地解放的資料是在11世紀初。
㉟ 高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生殺大權,低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處理一般案件的權力。——譯者
㊱ 「一個未被認出的農奴不應從那裡拉走,而一個為誠實的人所證明的農奴,無論是基督教徒還是薩拉森人,都應無可爭辯地交給他的主人。」〔《卡斯特羅卡爾邦的法律》(1156年),載《西班牙法律史年鑑》,第1卷,第375頁(馬德里,1924年)〕。儘管這份文獻資料的日期較晚而且源出於西班牙,然而它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起初各地移居城市的農奴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