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戰輯選錄 · ●傅相議和
(提綱)李傅相奉旨出使議和
(提綱)日匪謀傅相
(提綱)日主即停戰
(提綱)傅相負傷議和
(提綱)和議成,傅相歸國
(提綱)中日復和,如期換約
(提綱)台民抗約自立
(提綱)日攻台南
(提綱)劉軍門遁
(提綱)日本議還遼東
李傅相奉旨出使議和。
(附)二月電音擇要(上)
初一京電云:昨日軍機大臣會商日釁,皇上命電飭各省三品以上大員直陳主和、主戰之意,並許由電馳奏,以免稽延;嗣後即著為例。又云:李中堂入都後,皇上召見兩次,皆於軍機處。皇太后、皇上又同召見數次,特命行內廷燕見禮,不必拘泥拜跪之節;其宮監、女侍人等悉屏於外,故奏對之語,外人無知之者。遙見中堂慷慨激昂,皇太后、皇上皆容動相顧而已。
初二京電云:各省三品以上大員奉到電諭垂詢和戰機宜,本日已有五總督、七巡撫、六布政使、三按察使遵旨電奏(按湘省人不諳世務,竟敢抗拒奉旨展接之電線;今有此緊要大事,獨不與聞,豈非甘居化外乎?凡有與新政為仇者,此後請以湘人為監)。其中三分之二有奇,皆主於和。惟謂東洋倘索重金,似無不可;若論中國土地,皆祖聖神宗心血之所留貽,如敢妄肆要求,惟有與之苦戰云云。此外,又有將軍、都統、提督等數大員亦已電復,惟未知其作何語耳。
初三京電云:恭邸精力雖遜,然常至督辦軍務處指示機宜,不辭勞瘁。慶邸則稱疾乞假,不甚理事;惟皇上甚倚重之。傳聞皇上與慶邸一德一心,皇太后與恭邸、李中堂亦同德同心;至翁、李兩尚書(同和、鴻藻)之識見,亦復和而不同。又云:李中堂已蒙召見三次,皇上倚畀如左右手,特命為出使日本議和全權大臣。
初六東洋電云:日主已表明甚願款接李中堂之意,惟中國若用巧妙言語,似系日本求和於中國也者,中心殊不願。既接駐華美使西文之電,甚屬合宜;惟傳譯漢文,略有歧異:蓋將為載入國史計也。於是定議:俟李中堂行抵馬關,先請宣示國書,然後迎至廣島訂議和局;更聲明曰:『李中堂所奉全權必兼割地一說,庶免徒往返』。
初九京電云:昨日傅相第五次入覲,皇太后、皇上均御寶座。軍機王大臣皆在列,皆力主和議;乃某大臣尚欲沮撓,恭親王袖出奏咨各件示之,並剴切言之曰:『吾之所以不克遽興者,非李某之咎也。李某之意,具見於此數紙中;而有人再四阻之,故其咎實在吾輩。目前之挫失,亦惟吾輩之罪』。某大臣始不敢言。
京電云:朝廷專倚傅相,予以切實敕書,鈴有玉璽、重以御筆,信足為全權大臣之證。又云:前日傅相入覲皇太后,於國政之利弊一一直陳,無有隱諱。某侍御奏稱:「今事勢當危急之秋,言者動責李鴻章;豈知我之所以致敗者,不在天津而在京師乎?李鴻章為北門鎖鑰,思深慮遠,期一切加以整頓;承平之日,不忘武備。封章具在,可覆按也。乃總署及戶部遵旨議覆之際,動輒駁斥;戶部尚書翁同龢且哂之曰:「蕞爾日本,何足介意」!時則朝鮮尚未起釁,朝臣之闇於事理者,亦或左袒翁同龢。及「高升」被擊,李鴻章又亟請於朝,欲撥鉅金速往外洋購取額外之軍械。又欲購南美洲之鐵甲船一大隊;翁同和又不許,且曰:「日本豈真敢犯於上國哉!北洋之所豫備,已足破日本之膽;逆料其必不渡海遠來」。然其所謂已足者,翁同龢殆忘歷年駁斥之案也;抑豈能保日本之不來。萬一竟來,又不能保中國之必勝。至於萬一有不測之險,翁同龢全未想到;今乃共責李鴻章,臣竊冤之』!疏上,以劾及上書房總師傅,奉旨「留中」。今中堂入京備承殊眷,人皆服某侍郎之先見。
京電云:李中堂將同天津,皇太后特賜親王穿用之翠雲裘一襲,隆恩異數;微傅相何以克當。又云:傅相退朝之暇,遍拜各國欽使及赫鷺賓方伯(德);在英、美兩使館晤談最久,且彼此往來不止一次。
英電云:外間傳聞中國欲請德、俄二國干預中日議和之事,藉阻日本割地之忘想。敬聞皇上深契傅相謀國之忠,往日諸讒言本屬無間可入,今更渙然冰釋;且環顧朝臣,無如傅相之足恃者。既授為全權大臣,持節赴東訂定和局,並將委以總理善後事宜之全權。皇上又面諭廷臣躬自引咎:凡傅相平日有備無患之策,悔未能一一聽從;即泰西各國種種興盛之機,亦悔未克一一察驗。主聖臣賢,我國家有道之長,基此矣。
傅相實定於十八往東,「禮裕」、「公義」兩輪船在津伺候。
二十三日東電云:今晨李中堂至馬崎(即下關),日本外務省員登舟敬迓,中堂遣長公子伯行觀察(經方)及福世德大臣先行登岸答拜伊藤、陸奧兩全權大臣。
二十四日黎明,傅相舟抵六連島,日官即派「太湖丸」(輪船名)出迎,又備人力車五十輛--上插淡黃小旗排列江干,豫備從者乘坐。既而「公義」、「禮裕」兩輪船鼓浪而至,桅巔高插黃龍旗及德國旗;日本外務書記官井上氏、外務屬員大杉、青山二氏乘「小野田丸」為第二奉迎使。傅相改乘小輪船登陸,警部長後藤、山口縣二氏左右護衛;中國伍秩庸、馬眉叔、羅稷臣三觀察、傅相長公子伯行觀察及美國福世德國務卿與各隨員等,均相隨入行轅。日官欲設供張,傅相辭焉。乃專派精細醫員代驗行轅中所購諸食品,以免匪人暗算。
中、日全權大臣以西門舍革為會議公所,二十四下午相見,互閱國書與全權合,即議和局。二十五早,中堂遷入日官代備行轅。下午又議:和局已在廣島開議,以兩國暫息干戈為第一義;日本待李中堂甚有睦誼,逆料不致決裂。
二十五日未刻,傅相與伊藤伯會議和局。伊藤令內閣書記官井上氏操英語、書記生奈良氏操華語,傅相令參贊伍觀察操英語,互相問答。申正二刻各散,不知所議云何。惟聞是夕,傅相兩次發電至京師。
全權大臣應享種種權利--如公私函牘外人均不得稽壓拆視、暗碼電報往來均不得攔阻之類,皆是傅相往東後,日人恪遵公法;不若張、邵二公之敢於藐視也。
傅相之將蒞馬關也,日本內閣大臣伊藤博文頒令四條:一曰不論何等人有何等事,悉不許入會議處;派警察官禁止。二曰各報各書籍,皆由警察官檢查允准,方可印刷。三曰除官廳許可以外諸人,不准攜帶一切兇器。四曰各客寓旅人出入,須由官稽查旅券。
和議未開之先,日廷續派第四軍至華,以小松宮大勳位彰仁親王將之;所有在陸之水陸各軍,均受節制。該王定於三月八日(即西四月二日)就道,檄調參謀長川上氏、海軍少將山本氏、海軍少佐伊集院氏、野戰衛生長石黑氏、野戰監督長野田氏、陸軍少佐渡邊氏隨行。
兩國全權大臣第一次問答(已見本叢刊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一~六頁)
兩國全權大臣第二次問答(已見本叢刊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六~一三頁)
兩國全權大臣第三次問答(已見本叢刊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一三~一八頁)
二十七日,是時敵之海軍南下,攻澎湖。
二十九日,澎湖失守。
(附)二月電音擇要(下)
二十六英電:傳聞日艦封禁台灣之淡水。
二十七日,攻澎湖。
王鎮中彈殉難,守兵大亂。三炮台連失,朱守(上泮)部眾二千五百名退入後山;敵兵將往犯之,糧械盡為日得。日失二船,先傷於水雷,後毀於炮;華兵陣亡一千三百六十五名(後接目擊人信,謂日本惟「古野」艦擱淺,已送長崎修理;華兵死者無多)。東電:往攻澎湖者,共兵一萬八千名;運兵船外,有炮船十二艘、雷艇八隻。
東洋來電云:澎湖失守,南方亦復敗績。澎湖鎮周靜山軍門(振邦)、會辦澎防朱幼懋太守(上泮)以知兵稱,二月二十七之戰,日本「吉野」艦觸於礁,遽以擊沈兩艦,電告台北。二十八電斷,二十九業已失守。上巳,台北官場始得確報。查澎湖迤西之西嶼島,斜對澎湖;平日輪船之往澎湖者必經其間,實一天生形勝。故兩島之嶺各築炮台,以成兩面夾攻之勢。乃日艦舍西而東,以攻澎湖之背;諸軍奔命不遑,仍被潛入龍門港運兵登島,直入東門而出西門,攻金龜頭炮台之後。既踞炮台,即鳴炮以擊西嶼;西嶼有劉都司(忠梁)督率宏字兩營及炮兵守御,相繼淪陷。有水雷局人之逃回廈門者,據稱澎湖防守本嚴,各海口先已密布水、魚各雷。迨敵艦駛近,局中急發電機;不料早為奸細割斷電線,遂至束手無策,朱太守力戰陣亡。
台灣確電云:二十七日,伊東佑亨帶巡艦九、炮舶二,開炮先打澎湖東炮台,而潛以運船五,運兵三千名在炮台後登岸。是夜,華兵全退。二十八晨,日兵入台,移炮攻下游各台,西炮台華兵毀其台而退;東軍死一、傷二十七,獲華軍千餘,任乘船而去。是役也,「吉野」艦礁傷,故不與。英國「良德」艦泊其側,親見日兵三千登島,帶四月糧。其餘各艦分派運船裝煤至澎湖,將以為攻台之基隆;惟繼又思遄返東洋,想緣和議將成之故。英艦去後,法國「衣撕裂」艦泊澎湖。昨聞劉淵亭軍門(永福)在台南電請台北速添車炮、山炮,當有北兵數營乘火車而南。今日打狗相近之恆春縣已見日艦十五,往來不定;黑旗兵、汕頭新兵、林時甫大臣(維源)之團練兵,分守恆春、打狗等可以登岸之地。
廈門電云:二十八,東兵在澎湖之媽宮上岸,華兵不甚力戰。東兵定於明日往攻打狗。
日匪謀傅相。
李中堂自議和處回行台,將入門,一少年凶人衝出,以手槍擊其面;凶人已就獲。
東電:二十八日下午,中堂將返行台,日人翹足道旁以一見顏色為幸。忽一少年壯士自人叢中出,左手攀憲輿槓,右手開槍傷中堂頰;其彈今日可出。伊藤、陸奧二大臣及地方官聞報,驚駭非常。群趨行台問候興居,並發電奏聞日廷。聞日主迅派御前大臣攜日主、日後手書慰問,並道歉衷。又遣二御醫與大臣同乘飛輪星夜出廣島,今晨已抵下關。全體官民人等間此警報,無不憂形於色;皆祝吉人天相,傷而不害。今日下午,東御醫佐藤電奏,言中堂傷勢可保無礙。又云:兇手姓小山,年二十一歲,身穿民服;放槍後,逃入一店。中堂之傷在左目下一寸,無損目光。中堂隨帶之兩西醫,先在傷處探彈不獲,緩日再探。醫言傷雖重,約可無礙。中堂心甚鎮定,痛苦亦能強忍;與人敘談,有條不紊,並雲仍當力疾辦公。行台內外,今已密布兵捕,妥慎保護。發電時,中堂方安臥。又云:日主命其從弟小松宮大勳位彰仁親王(即有栖川之子)至華總統陸軍。
(附)三月電音擇要
初三日英電云:中堂平安,佐藤仍在下關悉心療治。和議,不日重開。該省巡撫及警部長以疏於防範,悉予革職。
東電云:中堂無礙,不日可重申和議。日主特頒手諭,以儆屍位。
日主即停戰。
日廷頒諭
清國雖與我國從事干戈,惟仍循照禮節,特派欽差東來議和;是以朕亦命全權大臣馳往馬關,照章款接,同商和局。凡我國人,自應以兩國往來之禮優待清國欽差,盡力保護;何至忽有意外之事!朕今特頒此諭,爾諸臣其敬聽之。此次行刺之兇犯,下賤無禮,極為可恨!必須查照國例,治以極刑。朕之所以不憚諄囑者,誠欲使爾官民人等咸喻朕意,即以保全我國之榮光,不致貽人譏笑,損辱體統。自今以往,益宜嚴加防範,毋得再任兇徒橫行不法。此諭。
停戰條約
第一款:大清國、大日本帝國政府,今允中、日兩國所有在奉天、直隸、山東地方水陸各軍均確照以下所訂條款,一律辦理。第二款:兩國軍隊應遵此約暫行停戰者,各自須駐守現在屯紮地方;但停戰期內,不得互相前進。第三款:中、日兩國現約在停戰期內所有兩國前敵兵隊,無論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進並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惟有各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敵助戰者,不在此款之內。第四款:海口轉運兵勇軍費並所有戰時禁物,仍按戰時公例,隨時由敵船查捕。第五款:兩國政府於此約簽名訂定之後,限二十一日期內確照此項停戰條約辦理。惟兩國軍隊駐紮處所有電線不通之地,各自專馬知照。兩國前敵各將領於得信後,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戰。第六款:此項停戰條約,約明於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即中國三月二十六日夜半十二點鐘屆滿,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項停戰之約亦即中止。中、日兩國全權大臣即行籤押蓋印,以昭信守。
(附)電音擇要
英電:日主為中堂受傷,萬分愁悶;飛諭伊藤、陸奧兩大臣不必取中華之物為質(中堂初與議息兵事,日本百端要挾,聞竟欲得大沽炮台及山海關為質),立即停戰,以表歉忱。
廣島特電:中、日今立停戰約。此日本因中堂受傷,故自願停戰,不關人講。
津電:寓津西人公電問慰中堂,接覆電:『傷處痛,彈難出;然仍可臥治。承慰問,感謝』。
初六京電:已發電照約停戰矣,和議甚有可望。中堂具奏情形,奉旨嘉慰;知宸威之稍霽矣。
東電:傅相已可力疾辦公,故伊藤大臣重至馬岐。其違禁放槍之兇手小山,訊知早蓄殺心,定監禁終身兼作苦工之罪。東醫佐藤察傅相傷,在左目下半寸許,形帶長圓,腫漸蔽眼。傅相在京時,向法使館借得官醫特派司日伺起居;以傷勢匪輕,宜查彈入所在,然須遲一禮拜或七日方得。日官醫時欲剖視,傅相不許;法官醫駁以彈尚未知下落,豈能妄割!駐京德使館當聞警報時,急遣賜刻立勃官醫東往佐治。至是,亦如法醫言。日醫謝不敏,始罷奏刀。
福世德大臣電:中堂日有起色,和局亦有進境;下關與京師電報,往來不絕。
英電:中堂似甚平善,惟彈未出。兇手小山,愛國之獃子也(或曰:小山之兄在津為中堂獲而置諸法,故藉此以報仇)。
日使交和款,中堂即與逐款妥商。惟日廷諱莫加深,不使他國與聞。一東報記停戰事於約款未發之先,立被封禁。連日中堂來往行轅、公所間,兵捕之保護者至嚴極密。有欲入城之人,隨身必佩照會,更須搜檢。自華東渡之諸隨員及福世德等各西員,皆請毋離下關城,以便保護。中堂傷勢將痊,精神甚好,辦公甚忙。當中堂之受傷也,日主潸然下淚。日後遣女奴侍疾,皆穿紅十字會衣服;中堂令具箋申謝。傅相受傷,東電李公子(經方)授為全權大臣,日廷認之。
後中外傳電問候之書共一百九十三封,郵局遞到者八十八封、面致者三十七封,口信十二次。今已氣體康健,飲食如恆云云。牖下書生,不禁以手加額,亟志之。
朝鮮紀亂(十)
東藩有事以來,其間事故百出,變端萬狀;驚心動魄,沖發裂眥。總而言之曰:弱不可以敵強,而小大、眾寡之說不與焉。顧自起禍迄今,月圓十度,撰為十記。十者,數之終也。物極必反,天道之常。是以中朝願化干戈而為玉帛,簡命重臣,畀以全權,輪東指;日本則降心相從,優待全權大臣之禮,無微不至、亦無美不臻。日廷並頒手諭:凡下關總持和局一隅之地,不准民人佩帶刀杖,以保平安。蓋逆料有不逞之徒,妄效秦舞陽豫讓輩之所為,如前歲剚刃於俄太子(即今俄皇)故事,鍾虡震驚也。不謂尚有小山其人者,敢逞血氣之勇,以釀悖謬之禍;手槍怒發,傷我元勳!此固普天之下、五洲萬國之君民上下所切齒皺眉,不直日本者也(泰西公例:全權大臣至尊至貴,無論仇怨深重,斷斷不得傷害)。猶幸我合肥儀叟傅相龍馬精神、天人福澤,雖傷面部,仍克力疾從公。北省停戰之約先定,東方議和之局重開;中外朝野翹首仰望,無不冀戰釁之速弭、商務之重興。顧此一月間,中國受害又至深矣。北洋海軍之既熸、牛莊海關之既喪,海州則謠言蜂起,澎湖則失律頻聞。是北方之戰雖停,又將嫁禍於南省也。台灣消息中斷,而勝負未知;日本新軍遄發,而往來莫測。時局之變,未可究詰。嗚呼噫嘻!誰為為之、孰令使之?此吾輩所以援筆躊躇,悵然何已也。姑循曩例,取近事之可信者,一一筆諸後幅,以質諸君云爾(西報論東方情形,具有至理;採取雜錄之,以資參考)。
「士丹疊報」云:日本到此地位,已顯雄才大略;他人亦無不稱之。然亦有關礙其國,不可不留意者。議和之際,假如日廷需索過鉅,使中國曆數十年之久未能復元,則旁觀之國斷難默爾而息。故夫日本於此,尚在可得、可失之間。按理而爭,則得矣;私心勝而軼乎情理之外,以無道待中國,必致犯各國之怒,將並其所宜得者而亦失之。嗚呼!可不懼哉?
「倫敦特報」云:中國之失旅順,自我歐人觀之,直如法之敗於綏丹(普、法之役,法師敗於綏丹,急與普和)。然而中國如海蜇,要害被割,尚攸然未之覺也。日廷先已咨照中國:如能彼此覿面議和,必無不願。故今各西報異口同聲,力勸中國行成於日。惟其中亦有甚難者,中國事事力爭體統,日本偏必欲損其體統,使人何以堪之!然以歐洲之往事例東方,萬無再可遲延之理。閱東來各電報,知駐華各公使皆辭中國居間之請;合諸英、美、法、德諸京議論,亦謂中國宜自向日本理論。中國誠自知其苦況而議和,日本必將按公道以息戰,不再增中國之恥。且日本不欲干預中國內政及不必強中國以所萬不能行之事,業已較然可見。日本但欲中國化其驕傲之氣,初不欲傷害中國;又欲中國之能自強,與日本合力以遏西方之焰,亦復顯然可知。或謂日本幸而得手,必將得步進步;惟以理測之,當不至此。中國不妨開誠布公,明與議和。日本必如博者之自露底牌,所需者何物?所索者何事?必不如此日之藏頭露尾。蓋中、日議和之局,萬國之公事,非二國之私言也。
英新聞略言:觀於張樵野(蔭桓)、邵筱村(友廉)二星使之自日回華,而知中國之力持大體也。日本於此役,自始至終,無非欲中國之降心相從,推日本為東方之首國;而中國之所不願者,即在於是。是皆無形之爭,而得地、失地之機不與焉。但事勢至此,中國尚牢執己見,恐有不忍言者。日兵進逼京都,曹部一空,豈尚有人與日本議和哉!中國之禍,其殆始矣。
「泰晤士報」云:中敗而不自承其敗,猶可說也。及至遣使議和,則已自知不敵;然仍含驕傲之意,此豈局外人所能測哉!中國將謂他國皆糊塗蟲哉!及觀其待各國也,亦無不然。各國之所以讓之者,蓋一敬其為古大國,一念其語言文字之末節,不必緣之而多事耳;日本則不然。且業既開釁,戰亦甚易,非平空宣戰可比。為中國計,自宜先知日本於我藐視之心,素不甘服,則辦理和局自易奏功。乃不但不知,且仍視日本為邊寇,故不能以兵力威而去之,即姑以財力賄而出之而已。日本則灼知中國之心,決不能低頭忍受;且更欲強逼中國奉日本於萬國之中立一地位;此和議之所以難成也。
英大日報云:以我觀之,日本不欲搖動中國朝廷,又不欲剖分中國疆土,亦不欲傷礙中國以激動歐洲各國,而其所眈眈逐逐者,我可預決焉:一欲朝鮮自主,或更依其肘腋之下;二欲與中國別立通商條約,俾日貨通行各內地;三欲中國付戰費及罰款英金五十兆磅,以威海、旅順、滿州、台灣為質,及戰後所得各物。按此皆李中堂尚未東行之先,旁人揣測語也。及蜺旌將東之際,上海「字林報」云:『日本與中國先有電報來往,欲中國全權大臣包括五事:一曰朝鮮獨立自主,二曰賠償兵費、罰款,三曰割地,四曰中國大開通商之途,五曰東人居中領事有自治之權、華人居日統歸日轄。此五事者,皆強中國以所難,而其難尤在於割地。李中堂入都後,與各國公使冠蓋往來,不絕於道;又與俄、英、法諸公使論冀免割地之事,一面傳電至津仍竭力以備戰事,亦緣此也。
傅相負傷議和。
兩國全權大臣照會酌議和款。
致伊藤、陸奧照會(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欽差全權辦理大臣閣下:本日下午,本大臣自會議處所歸途,忽遇意外可悼之事;致使面訂明日上午十點鐘會議之期未能躬親,殊為抱歉!是以特此知會貴大臣:明日於所定之時,由本大臣委派李經方趨候貴大臣;祈將已承允諾出示大日本國擬結和局要款之節略,交由李經方賫回。本大臣一經接到貴大臣應允見示之和款節略,即當迅速細加察覆,並望早日復能與貴大臣會議也。手此,並頌日佳!
伊藤、陸奧照會覆文(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閣下:奉到昨日來函,承示為可悼之事所阻,致使本晨約會無由躬親,囑將日本國所擬和約條款之節略交由李參議將呈貴大臣等因。查昨日本大臣等一聞茲可悼之事,以致貴大臣未能躬親會議,本大臣等即迅速躬赴貴大臣行轅問候起居;並聲明因此凶虐狂悖之事,本大臣等萬分憂愁之意。當時所陳之語,日本舉國上下皆抱此情懷,蓋非但本大臣兩人而已。本大臣現應遵照貴大臣所囑,以表恭敬之忱。所有會議事宜,與李參議知會一切。惟貴大臣所遇最可悲悼之事,本大臣等理應先行奏明本國大皇帝,難免稍有擔延。一俟可以知會李參議,當即迅速照辦。遇此可痛之事,本大臣等實深抱歉!請再陳明。敬頌台祺。
照會伊藤、陸奧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一日)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欽差全權辦理大臣閣下:接到貴大臣昨日來函,以本大臣遘可悼之事,不能躬親會議,故有二十八日之函,深抱歉忱。並陳擬即遵照本大臣前函辦理之事,難免略有延擱等因。均經領悉。昨承貴大臣駕臨館舍見詢起居,並以本大臣負傷之故至為惋惜,本大臣實深銘感!旋奉貴國大皇帝存問有加、大皇后慈慮稠疊,頒賜御製裹傷物件,又承敕派御醫前來診視;本大臣不禁感戴之至!所恃御醫技術精良、貴大臣僚誼周摯,俾本大臣得以早占勿藥、體氣復原,再行陳明貴國大皇帝、大皇后存問扶拯之盛意。至來函內開:貴大臣允諾見示之和議條款暫有延緩情形,洵屬甚是;本大臣自應靜候。此事於本國關係甚大,本大臣曷勝廑念。手此奉謝,並頌台祺!
致伊藤等照會(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全權辦理大臣閣下:停戰條款現已畫押,本大臣甚願即將永遠和局事宜從速開議,俾停戰期限未滿之先,和局已可成議。本大臣現因受傷靜養,中外名醫均以輕出為戒,是以一時不能躬往會議處所。如承貴大臣體諒,擬請將所擬和局要款開具節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設如此辦法貴大臣未能遽以為然,本大臣擬於寓內布置會議處所,俾本大臣不至負傷外出受風,仍可與貴大臣會議一切。為此,本大臣專候示復,以便照辦;或於本日下午、或於明日某點鐘,均隨貴大臣之便。專此奉布,並頌台祺!
陸奧等面交節略
望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在三日或四日以內回覆,或將約內各款全行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為要。
復日本全權辦理大臣陸奧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
逕復者:頃李參議等回稱:貴全權辦理大臣商允在四日以內回覆,或將約內各款全行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等因。本大臣雖受傷靜養,而和約事宜關係重大,不得不力疾籌商;務望即刻將條約全開專員齎送,以便逐細查閱。或將各款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即於本日某鐘點接到後,於四日內某點鐘回復可也。此頌日佳!
覆伊藤、陸奧和約底稿說帖(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大清帝國大皇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覆大日本帝國大皇帝全權辦理大臣所擬和約
底稿說帖
承示約稿,限四日內作復;當經力疾逐細查閱。其最有關係之款,尤為竭力考究。然終恐受傷之後,精神尚未復原,本大臣實恐無以上對朝廷倚畀之重。設此說帖內回覆之語有不周不備之處,實因傷疾未愈,力不從心;尚祈貴大臣原諒!數日之後,必能一一詳復也。今將約稿大意合為四大端,以免逐條應對之煩。所謂四端者,即一、朝鮮自主,二、讓地,三、兵費,四、通商權利。
一、朝鮮自主。中國已於數月之前聲明,欲認保朝鮮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局外之國。此次立約,自應載入;惟日本亦須照認。日本所擬約文,自應酌改。
二、讓地。查日本所擬講和條約序文,內有「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杜絕將來紛紜之端」等語;是第二款內自應照此辦理。今查擬請所讓之地,如果勒令中國照辦,不但不能杜絕爭端,且必令日後兩國爭端紛紛而起,兩國子孫永成仇敵,傳之無窮矣。我輩既為兩國全權大臣,不能不為彼此臣民深謀遠慮;自應立一永遠和好、互相援助之約,以保東方大局。中、日繫緊鄰之國,史冊文字、藝事、商務一一相同,何必結此仇釁!國家所有之地,皆列代相傳數千年、數百年無價之基業;一旦令其割棄,其臣民勢必飲恨含冤,日思報復。況奉天為我朝發祥之地,其南邊各處如被日本得去以為訓練水陸各軍駐足之地,隨時可以直搗京師。凡在中國臣民覽此約文,必曰「日本取我祖宗之地以養水陸之兵,為乘隙蹈瑕之計;是欲與我為永遠之仇敵也」。且彼此邊界,必多設炮台、多養水陸各軍以資防守,所費不貲。而兩國無賴之徒,皆以彼此交界為逋逃藪,藉端生事,無所不為;添出無數交涉案件。日本與中國開戰之時,令其公使布告各國曰:『我與中國打仗,所爭者朝鮮自主而已,非貪中國之土地也』。日本如果不負初心,自可與中國將此約稿第二款並以下所指各款酌量更改,成為一永遠和好、彼此援助之約;屹然為亞洲東方築一長城,不受歐洲各國之狎侮。日本如不此之圖,徒恃其一時兵力任情需索,則中國臣民勢必嘗膽臥薪,力籌報復。東方兩國同室操戈,不相援助,適來外人之攘奪耳。
三、兵費。此次戰事,中國並非首先開釁之人;戰端已開之後,中國亦並未侵占日本土地。論理,似不當責令中國賠償兵費。惟上年十月間我政府因戰爭不息,美使願出調停,有允償兵費之說,原為息事安民起見。本年正月二十三日,又由日本電致美國駐紮北京公使,聲明如所定數目公道,本大臣自當應允載入和約款內。惟據日本聲稱:此次戰事,日本之意在於欲令朝鮮自主。然中國於上年十月二十五日業經聲明,願認朝鮮自主;是縱使勒令中國賠償兵費,亦只應算至中國聲明願認朝鮮自主之日而止。過此,不應多索。且估定兵費數目,亦應酌量中國財力能否勝任。如中國財力實在短絀,一時勒令立約畫押,後來不能如數賠償,日本必責中國以負約之罪,兵端必因而復起。現查日本所索兵費數目,必非中國現在財力所能償;現如將內地賦稅加增,百姓必至相率為亂。蓋國家屈志求和,百姓已引為深恥;如復橫徵暴斂,貧民豈能相安!如將洋關之稅加增,而現在未屆修約之期,各國何能應允!且一時縱可修約,必待各國眾謀僉同,方能開辦;亦屬綏不治急。至商借洋債一節,亦必以新關稅款為質。查西曆本年三月初一日江海關稅務司報稱:因借洋債以為戰餉,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新關應認還洋債關平銀三百九十三萬七千四百二十兩、九十六年應認還六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二十兩、九十七年應認還五百一十四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兩、九十八年應認還三百六十四萬四千五百一十六兩、九十九年應認還三百五十二萬七千五百四十六兩;二十年之內,應由新關認還洋債七千八百零一萬七千一百零三兩。此系西曆本年三月初一日新關應行認還洋債之數目,本年三月以後中國所借洋債尚不在此數之內。中國從前借款甚易,利息亦輕;自中、日交兵以後,洋商居奇,中國借債聲名大為減色,洋債行息周年竟至七、八厘半——其六厘之債為數不多,且須折扣。據殷實銀商云:中、日和局已定後,中國如擬借洋債,不折不扣周年之息非六厘至七厘不可。自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年至九十三年新關所收正稅及子口半稅並洋藥厘金拉算,每年約得關平銀二千二百五十四萬八千一百五十兩,中間六成應撥歸各省督、撫作本省公用。如將此款挪移作賠償兵費之用,則各省公費必須另籌款項。加賦添稅,而百姓不願;如借洋債以償日本,周年行息六厘半,連本帶息限二十年還清,必須關平銀六百九十兆。如此鉅款,豈中國所能賠償!且和局已成之後,中國必須辦理善後事宜,在在需款。即如遣散兵勇,皆成游手,搶劫生事,國家自必設法彈壓。且百姓不以國家之屈志求和為然,亦必憤而思亂。國家辦事,必更棘手;不但新添之稅難收,且恐原有之稅旋失。故必仿用西法,訓練陸兵;造船簡器,重整海軍:方可自保其利權。夫練兵、造船二事,非有鉅款可指,何從措手!如中國一面須賠兵費、一面須練陸軍海軍,何能有此財力!至中國擬辦內地一切興利便民之事,更無論矣。故非請日本將擬索兵費之數,大加刪減不可。且日本所索賠款既名為兵費,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費而言。其迄今所費,詳細數目未睹官中簿籍,雖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較之日本所索之數,恐不及其小半。日本新報,班班可考;似可得其兵費大概之數。如稍有錯誤,應請貴大臣代為更正。查兵端未開之先,日本大藏省計存現洋三十兆元,中間計用多少作為兵費,外人雖未確知,今姑將全數作為兵費而論。迨兵端既開,日本復借國債洋一百五十兆元作為兵費。西曆本年二月二十日,日本首相伊藤伯爵於廣島和議不成之後回至東京,在下議政院宣言曰:『照戰後現在情形而論,不知和議何時能成。從前所籌兵費,恐因日後戰事不休,必將告罄;是以不得不請諸公預先籌及』等語。據此而言,是第一次國債洋一百五十兆元當時尚未用盡,非至戰事不休,一時無從告罄。且日本字新報內稱:新籌之款,現在並無用處;須待至西曆本年六、七月間,方需此款。首相伊藤乘議院未散之先,令其預籌,並非一時急用也等語。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三日,東京英字新報云:第一次國債洋一百五十兆元,中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銷售;其八十兆元股票雖經售出,而銀洋究未收齊等語。此外,尚有民間報效之款--如大藏省存款、所借國債等項,統共合算,日本與中國用兵所費迄今似必不能過一百五十兆元之數。且日本此次用兵既已得勝,所得中國兵船、軍械、軍需折價,為數甚鉅;自應從擬賠兵費中劃出扣除。且限年賠費復行計息,更屬過重不公;亦難照辦。本款既鉅,復以子母相權;中國財力有限,曷克勝此!尚望貴大臣詳細思之。
四、通商權利。此款專索通商權利,情節極為繁重,非一時所能遍加考核。以下所陳各節,只照現時所見得及者而言,隨後自應商酌增改。惟望貴大臣覽此說帖,便知此款中國既有可以照准之處,亦即有必加更改之處,方能照准也。前此通商條約,一經開戰,即作罷論。和局既成,自應另立新約。中國之意,亦願以中國與各國現行之條約章程作為底本;惟開端,應將「兩國優待,彼此相同」一句敘入第一條。第二條應答之語,現請暫緩作覆。第三條「據將子口半稅減作值百抽二五,並據將一切稅鈔豁除」等語,查子口半稅本系值百抽二五,今將五數除去,是每百兩除去五錢。查日本此約,擬向中國索賠兵費鉅款,非中國現時財力所能勝任;所有中國餉源,不但不當令其壅塞,且應為之代籌開源之法:是議減稅,不如議加稅矣。且現在日本方與歐、美各國修約加增稅則,豈有令中國將本來甚輕之稅再行減輕之理!至洋貨一經進口賣與華人之後,尚欲令其免納一切稅鈔,此為各國公使久在北京歷年要求而不得者;蓋所謂「並無公道」故也。最保通商權利者,莫如英國;最善謀利者,莫如英國之商人。英商屢慫恿其公使以免厘為請,迄無成議者;以其短於理也。英國公使額爾金帶兵進京,盤踞都城,以戰勝攻取自居,氣焰甚大;要盟之下,何求不得!而不肯以洋貨免厘為請;曰:『洋貨既入華人之手,英人何能保其免納厘金。此理所未解,是以不願為之代請』。此語見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英國修定天津條約藍皮書」第四百四十三頁,英國通商部所以監理英國與各國通商之事者也。英國外部令其查核此事,亦云:『洋貨既入華人之手,尚欲令其免納厘金,英國國家不當為其代請。查通商條約並無此款,內地土貨既應遇卡抽厘,洋貨何能獨免!縱條約顯有此語,亦不可遵;何況並無此約』(見以上「藍皮書」第三百四十七頁)。威妥瑪駐京充當英國公使甚久,人甚能幹,中國商務極為熟悉;常謂『厘金一稅,與英國之進款稅相仿;外人何可挑剔!國家所入不敷所出,自有隨時徵稅之權;旁人何可厚非!今若令各省督、撫將厘金除去,用費將從何出!如令中國商人領有洋人之護照,便可在中國境內運貨縱橫無阻,其理更為不公』云云(見以上「藍皮書」四百四十四頁、四百四十七頁)。以上數公所陳之說,極為秉公合理。想貴大臣見之,亦必深以為然,自可將此款更改,只令洋貨在洋商之手時方行免厘。此系照最優待之國之約章辦理,日本亦應足意。第四款所陳之事,無論是否公道,即以辦事謹慎而言,亦未見其得計。夫洋商既非地方官所能管轄,而竟深入內地暫行居住;距通商口岸既遠,該國領事鞭長莫及,地方官更覺為難。從前英商亦以此事為請,威妥瑪告之曰:『此事貪多務得,我萬不能准;洋商既不歸地方官管轄,即不應請辦此事。如洋商聚集內地太多,勢將購地作為租界,豈非又添枝節』云云(見以上「藍皮書」第四百三十五頁、四百四十九頁)。第六條所指之利益,系指機器進口、改造土貨而言;駐北京各國公使久經議過,未邀准行。洋商在中國改造土貨,久有例禁。各國以此系中國自主之權,亦即聽從中國。如准洋商在華改造土貨,勢必盡奪小民生計;於華商所設製造廠所,極有妨礙:國家自不能不出力保護。此事關係中國經久章程各國公共之事,不能因一時戰爭,遽行更改也。至日本國臣民在華改造土貨、運入內地免完稅課一節,於向例既有歧異,即屬窒礙難行。如果中國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國皆援「一體均沾」之例,則華商之製造廠所立即擠倒矣。第八款末云:「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交換以前,日本國仍不撒回軍隊」等語;此款既不公道,又屬過慮。第六款內本有「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等與清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等語;既有此款作保,即不必以不撤軍隊為詞。
以上各節,系本大臣將貴大臣交來和約底稿細加察閱之意見;所限時日無多,傷病又未平復,本大臣今已力疾作復,如此直言無隱,似亦不能再求詳密。至關係稍輕之款並未逐細作復者,誠以四大端彼此意見如果相同,其小節細目自可隨時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貴大臣恕而聽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現在自顧晚景無多,致君澤民之事,恐終於此次之和局。所以極盼約章一切妥善,毫無流弊;兩國政府從此永固邦交,民生從此互相親睦,以副本大臣無窮之願望。今和局將次議成,兩國民生後來數世之造化命運,皆在兩國全權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國大臣深謀遠慮之心為師法,而保兩國生人之利益福澤,方能克盡全權大臣之職分。日本現在國勢已甚強盛,而人才眾多,尤為方興未艾。今日賠費數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員或廣或狹,皆屬無關緊要。至於中、日兩國官民日後或永遠和好、或永遠讎仇,則有關於日本之國計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慮之也!本大臣為中國頭等全權大臣,自能代中國決計與日本全權辦理大臣訂一周密完善永遠和睦之約章,俾將來嫌隙無從而生、釁端無從而起。如此和局,訂約者不但不遭後人之唾罵,亦且與有光榮;庶東方兩大國百姓日後永遠和睦,彼此相安,福澤綿長,實基於此。望貴大臣熟思而圖利之!
照譯伊藤等東文覆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當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會議之時,提出和約條款。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欲將該條約全案一併開出之意,反覆陳說;是以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即照來意開具條約,全案抑或某款尚須商酌之處,約於四日內為限,請即回覆等因。詎料茲接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所覆之處,不過縷述大清帝國之國內情形,請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視為回覆我國政府所具條約之意,且須如何商酌亦未說明。至於大清帝國國內之情節如何,當茲議和之時,固不必具論。況因戰後索款,自與尋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論。故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將所開之和約底稿,再請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或全案或按條可否之處,即請明覆!如有商議改易,亦請一一開明條款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關。
照譯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國大皇帝全權辦理大臣陳明:送交和局條款,理宜商定會議之法,俾和約底稿可以按條送交大清帝國大皇帝頭等全權大臣,或按條允許、或某條不允。為此按條次第辦結之法,惟中國全權大臣再三說明和約底稿必須全冊送交,日本全權大臣因順從其意起見,即遵照辦理,將和約底稿全冊送交,並與中國全權大臣約明限四日內中國全權大臣聲明或全數應允、或某某款不能應允。現在查閱中國全權大臣所交之說帖,見其中為只將中國自家為難之事詳細陳敘,並囑日本全權大臣將和局條款再行細想;日本全權大臣殊為失望!所交說帖,不但並非和約底稿復答之詞,且亦未將中國全權大臣所欲之意說明。總之,中國自家為難之事,並不在此次會議時應議之列;用兵以後所索之款,並非尋常議事所可比。不得不將此意再行聲明。日本全權大臣惟求將此意申說明白,中國全權大臣勿庸再有延緩,即將已交之和約底稿能否全數應允、或某某款不能應允,實在說明。如欲有更動之處,亦請寫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關。
第一次擬改日本和約底稿(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國頭等全權大臣復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說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於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之說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屬抱歉失望!該說帖並非專陳中國自家為難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來和約底稿尤為緊要條款,所有意見皆經載明。茲欲確合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擬約稿一冊,與貴大臣送來之約稿條條相對;其新添之十一款,諒貴大臣必以為可行。該冊另擬約稿,據現在會議情形而言,已盡全權大臣責成之力量。如中間仍偶有遇貴大臣意見不能盡合之處,如經兩國全權大臣晤面會商,想即易於就緒。現在停戰日期所剩無多,惟望貴大臣速訂會議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禱!
第一款:中、日兩國公同認明朝鮮為自主,並公同保其作為局外之國。約明或干預朝鮮內務於其自主有礙、或令修貢獻典禮於其特立有礙者,嗣後概行停止。
第二款;中國允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倉廒、營房及一切屬公物件讓與日本:
第一,奉天省南邊四廳州縣地方:一、安東縣;二、寬甸縣;三、鳳凰廳;四、岫巖州。以上四廳州縣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為據。
第二,澎湖列島。北至北緯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緯二十三度止、東至英天文台東經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台東經一百一十九度止,應照英國海圖該經緯四線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內;茲特聲明,以免相混。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交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劃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中國允將庫平銀一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償給用兵之費。該款分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二千八百萬兩,嗣後每次交一千八百萬兩。第一次,約在本約批准交換後起計六個月內交清;其餘四次,每次交款之期均與□次相隔一年。共計本約批後,四年半內一律交清,或於期前交付,均聽其便。
第五款:中國讓與日本地方之居民,如欲遷往所讓境外居住者,聽其任便變賣產業物件退出界外,並不因此勒令輸納公捐、稅鈔等項。今訂明自此約批准互換後,予限兩年,俾其辦理此事。限滿之日,其尚未遷徙者,日本可視同日本臣民。至中國臣民已由所讓之境退出並不僑居其地而產業物件仍在所讓境內者,應由日本政府一律優待保護,與日本臣民之產業物件無異。
第六款:兩國前此所有約章,均以戰停廢。今中國、日本約明自此約批准互換之後,各派全權大臣會商訂立水陸通商章程。其新訂約章,即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所有口岸、行船、稅鈔、躉貨、輸稅等項,悉照中國所待泰西最優之國無異。又本約批准交換之日起,新訂水陸通商約章未經批准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商務、行船、邊界通商工作、船隻臣民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其中國政府官吏、商務、行船、邊界通商工作、船隻臣民等,與日本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亦當一律無異。
策七款:日本除照本約第八款暫行占守軍隊外,其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交換之後一個月內,全行撤回。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俟本約所訂應貼軍費第一、第二兩次交到,日本立將軍隊一半撤回;末次軍費交清,立即全撤。
第九款:本約批准交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國所還俘虜,並不加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國臣民,即行釋放。並約從此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本約一經中、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日,應即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現為預防將來中、日兩國更有爭端戰事,或因解釋此約、或遵行此約彼此歧異,又或會議、或解釋、或遵行第六款內所云之通商行船條約、邊界通商條約兩國政府意見不合,非會議、公牘所能辦結者,兩國約明應公請友邦保薦公正人代為決斷。如兩國所擬請之公正友邦仍不能合,則由美國總統保薦一人充當公正人代為決斷。兩國約明公正人所下斷語,必當信實遵行。
第十二款:此約俟進呈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御覽以為妥協並御筆批准後,定於某處、某年某月某日互換。今欲有憑,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某年某月某日在下關訂,共計四分。
照譯伊藤面交英文說帖和約序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日本全權大臣不願將原擬和約序文更改。
第一款,日本全權大臣以為此款應照前次送交中國頭等全權大臣之約稿內所開之第一款辦理,日本全權大臣查核中國頭等全權大臣所擬改之。
第二款,實在不能照辦。然尚願將日本所原擬者更改如左: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盛京省南部地方,從鴨綠江口起,溯該江流以抵安平河口;從此劃線而抵鳳凰城、海城及營口。以上所指名之地,皆在所讓境內。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第二,台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柏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四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按照中國全權大臣所擬者辦理。然願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日本國作為賠償軍費。該賠款分作八次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之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之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論何時,或將該賠款全數、或將幾分先期交付,均聽中國之便。
第五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五款。
第六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按照擬改之第六款辦理。然允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交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章程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文。又本約批准交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等。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借棧房存貨,中國官員勿得從中干預。第四,日本臣民在中國輸納稅鈔及規費可用庫平銀核算外,亦得以日本官鑄銀元照標明之價輸納。第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國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止付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條,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七款。
第八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八款。然允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俟本約所定應賠軍費第一、第二次交清並通商行船約章批准互換之後,中國如將海關進款應允妥商作為尚未交清應賠軍費本利之押質,日本即行撤回軍隊。如無此項押質,其軍隊應俟軍費一律交完,方行撤回。但通簡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日本仍不撤回軍隊。所為日本軍隊暫行占守一切需費,應由中國支辦。
第十款,日本全權大臣查此款應仍照原擬。
第十一款,新增;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此新增之款。
照譯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來函(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伯爵李閣下:昨日遞交改正和約條款時面陳之語,理宜再用函牘申明。查所為昨交和約條款,實為盡頭一著;中國或允或否,務須於四日內告明。其四日限期,系從昨日算起。本大臣前接貴大臣說帖中論日本原擬和約條款為難情形,日本全權大臣因而細加斟酌,將原索之款直減至無可再減,實為體諒貴大臣所陳種種為難情形;如果日本仍索原擬之款,中國必有許多難處也。原擬軍費,現已減去三分之一;交付之法,亦視前擬為較松。暫行占守地方,前擬兩處,今已改為一處。嗣後中國如不願以地方為押質,亦可將關稅款為押質以代之。請免厘稅並他項內地稅一條、並黃浦口挖深攔江砂一條,均全行刪去。以上減輕各款,系因貴大臣以中國庫款支絀為難情形詳細見示,故日本亦即不肯堅持原議也。至讓地一節,日本亦極力不肯多索,故較之原擬已減去不少。夫戰事持之愈久,則花費愈多;此節本大臣屢向貴大臣申明。日本現在所能允從之款若遲之又久,即不能允從矣。特此奉布,並頌崇祺!伊藤博文。
覆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伯爵伊藤博文閣下:昨承惠函所論會議和局進步端倪,茲為中國國家並本大臣起見,理應簡明布復,方足以昭公允。查前由貴大臣囑本大臣將所索和款中國實在應允、不應允先行函復,日本全權大臣方能與本大臣晤面會商和款一節,應請熟記勿忘。今於第一次晤面會議和款,本大臣應與貴大臣面談之語尚屬含意未伸,而日本已將現在貴大臣所催促之盡頭條款見示。按照如此情形,將來並不能說已先予本大臣以陳明中國國家意見之機會,而後日本方以盡頭條款見示也。查日本將原擬索款稍為裁減,實堪欣悅!惟現索之數仍遠過於用兵所費之數,且如此重任,中國力不能勝;而中國所擬將來改變內政、利國便民之舉,必因之而俱廢。至讓地一節,貴大臣所稱大加刪減等語,尤為本大臣所未喻。查日本盡頭條款內所擬之劃線除略有裁挪外,奉天南邊所有日兵曾踞之地,均已包括無遺;且格外復索日兵所未到之富庶險要省分如台灣者,此實各國議和所未聞、交涉成案所未有。至通商優例一節,日本全權大臣將經駁各條酌量刪去,本大臣固應承認日本全權大臣所辦之得體。惟盡頭條款內所索商務之款,仍有未見向例、未昭公道之處--如擬以軍隊占守中國地方,脅威商酌;彼此意見如有異同,不肯聽從公正友邦判斷;商約未行之先,日本商民之在中國者索照泰西最為優待之國一體優待,而中國商民之在日本者並不肯認明一律優待;日本商民在離開通商口岸之內地可租棧房、可運進口並可採買土產,不由華官干預;日本商民可在中國隨便何處設立製造廠,所造之貨並不完內稅;以及請准日本銀元照標明之價完納稅費之類是也。以上所陳各節,並非徒資辯論。不過因會議和款祗有前日一次,日本已將盡頭條款交出;本大臣不得不將當日面陳之語擇其簡要,用函重述一遍。務望貴大臣詳審熟思,於貴大臣面約下次會議時見告;屆時,本大臣當將朝廷旨意欽遵作復日本所擬之盡頭條款也。
照譯日本全權大臣伊藤來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大清帝國頭等全權大臣伯爵李閣下:昨日惠函,業經接到——即系回複本大臣前日之函。查本月十一日——即中歷三月十七日本大臣作函命意所在,即系日前面告之語重述一遍;冀貴大臣於現時實在情形,歷歷深曉。至於貴大臣前此陳說之語,本大臣業已慎思深慮,故將原索之款加以裁減,是此次日本國家索款實為盡頭一著。所宜回復者,惟有允、否兩字耳。此節之意,本大臣願貴大臣詳察之也!循誦來函,既稱貴大臣復函之意並非徒資辯論,而於日本國家盡頭索款及所會議規模加以評議,並令本大臣於貴大臣所指駁者詳審熟思等因;誠恐貴大臣於本大臣命意所在尚有誤會,應再行申明。所有本大臣於本月初十日--即中歷三月十六日面交條款實系盡頭一著,無可再商。戰後索款,與尋常商議之事不同。日本全權大臣因關切大局,格外和衷;姑許貴大臣將國家索款加以辯論;今實已讓到極處,無可再讓。如此苦心,如復不蒙相諒,則以後若有變故,本大臣可有辭以自諉矣。現在欲免後來誤會,本大臣尚有一言相告。此次本大臣未允將日本索款重加考究者,並非以貴大臣駁辯之語為然也。順頌崇祺!伊藤博文。
致日本全權辦理大臣伊藤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逕啟者:前與貴大臣約,擬於今日四點鐘復行會晤,商定一切。今有不便之處,定於明日四點鐘會晤可也。此頌日佳!李鴻章。
兩國全權大臣第四次問答(已見本叢刊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一九~三一頁)
兩國全權大臣第五次問答(已見本叢刊第四三種「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三一~五四頁)
和約匯登
「字林報」得官電云:中、日兩國新訂和約,共十三條。其大意若曰:(壹)台灣讓於日本,以批准後二閱月為期。(貳)遼東七州縣改隸日本,營口亦在其列。(叄)中國以庫平銀二百兆兩(即二萬萬兩)給日本以為兵費。計批准後六個月,先付五十兆兩(即五千萬兩);閱六個月,再付五十兆兩;余分六年付清,年息五厘(按第一期應付息款已需銀五百萬兩,惜哉);三年付清,不取息。(肆)蘇州、杭州、沙市、重慶,新開通商碼頭。其餘各內地,悉准各國商人任便貿易。(伍)城鄉鎮市之合宜者廣設紡織局等類,中國毫不禁阻。(陸)二閱月後,兩國各遣大臣劃分界址。(柒)日本派兵八千戍於威海衛,中國歲給餉銀五十萬兩;償款付清之日,即撤戍兵。(捌)兩軍俘獲之人,即日互相交還;彼此並不苛待,亦不根究。(玖)朝鮮為自主獨立之國。(拾)通商條款,以畫諾後六個月內妥定。前訂息兵約,再展三禮拜,以待中國批准。(拾壹)擇期四月十四(即西五月八號)在煙臺換約。(拾貳)寓日華人,歸日例統轄;寓華日人,仍照舊約歸日官約束。(拾叄)中國允不遣使至朝,致有駭異之事;朝鮮人至華,亦與政府不涉(如進貢之願)。此外,另訂一中、東互相輔助之密約;若有不利於兩國者,彼此同心玫守,朝鮮亦與其列。此項密約俟正約定後施行,各不宣露於外。照此相輔之密約而言,大抵中國多聘日本之長於兵事者教習陸師,有時或竟允日將統領中國海軍。並聞約中另有一條,中國許用新法整頓文武各官之積弊。蓋緣日本曾經指明,若中國仍率舊章,無論與何國有事,斷不能冀其戰勝也。
「申報」錄電傳簡要原約云:(壹)朝鮮自主,貢獻盡廢。(貳)割地。(叄)劃界。(肆)賠款二百兆。(伍)割地,限兩個月讓出全台。(陸)通商條款,悉照泰西外,添五款:計日本臣民往來僑寓蘇、杭、重慶、沙市四口從事商業、工藝製造;一也。日大輪船駛入上開各口;二也。進出口貨暫存棧房,俟出貨時完稅;三也。日本臣民得在口岸城邑從事工藝製造,又將名機器任便製造;四也。日本在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即照日本運入之貨物一體辦理;五也。(柒)日本撤兵限三個月,中國兩個月。(捌)威海衛抵押。(玖)兩國釋回俘虜。(拾)批准換約後息戰。(拾壹)批准後,在煙臺換約。
「申報」續得津信補和約原文云:(壹)中國認明朝鮮自主。(貳)奉天南境各地從鴨綠江溯江抵安平河口,又從安平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以遼河中心為界,割畀日本。(叄)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俟本約批准後,兩國應各派二員前往公同劃定,限一年竣事。(肆)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賠償日本軍費,於七年內分八次交清。(伍)本約互換後限二年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之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從變賣田產而去;限滿未遷,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其台灣一省,應於本約互換後兩月內交接。(陸)本約互換後,兩國速派全權大臣會訂通商行船條約。所有中國已開口岸外,應於湖北荊州府之屬沙市、四川之重慶、江蘇之蘇州、浙江之杭州添設通商口岸。(柒)日本軍隊駐中國境內者,於本約互換後三個月撤回。(捌)約內所訂條款,聽從日本軍隊暫守威海衛以為質。(玖)本約互換後,兩國應將所有俘虜盡數各交還本國。(拾)本約互換日起,按兵息戰。
「滬報」譯「字林報」云:中、日約款,另有二條;(壹)中國准日本遴選賢大臣二員為軍機處幫辦。(貳)中國製造局各延一日本幹員為會辦。
「滬報」又錄燕台電云:當俄艦逼阻換約之際,以六款要日本:(壹)朝鮮仍屬中國。(貳)日本攻取各地悉還中國。(叄)於中國允償兵費內提出三百萬兩撫恤遼東等處受害華民。(肆)日本在威海衛劉公島等處所得中國戰艦等物,凡系丁汝昌力竭獻奉、非由交戰而奪得者,悉還中國。(伍)(陸)未詳。並限於四月二十五日(西五月十九日)以前作答云云;恐傳之非其真也。
官電:皇上於李中堂議訂最要之款數條,皆已俯允。中國先許李中堂定約,皇上與軍機處、總理衙門各王大臣詢謀僉同。其阻止和議者,今適入闈;言官亦未有陳奏。大約中堂遄返後,尚將大放厥詞。
和議成,傅相歸國。
中、日草約既成,兩國全權大臣均於三月二十三日畫諾。中堂即於是夕登輪,二十六清晨舟抵塘沽。午初,乘火車回津,即入節轅。有得瞻丰采者,謂相國精神依然矍鑠,誠聖朝之福也。又聞之法醫生云:槍傷業已收口;槍子雖未取出,而其骨中空,料無妨礙。
福世德與伍廷芳進呈和約,譯署大臣即出與各國公使計議;言官之上章諫阻者,實繁有徒。時適恭邸在告,諸大臣皆不敢專主。又云:中堂大約不必入都,惟俟御筆批准後,赴燕換約耳。今在安危轉關之時,京中勢甚岌岌;聞宋(慶)、依(克唐阿)、劉(永福)諸將帥,仍有主戰之意。數督、撫電奏與台諫封章,皆以滿洲為發祥重地,豈宜割畀他族。考中堂之所以許讓者,恐財力之不逮也。而論者則謂割寸地,不如給一金。
(附)電音擇要
十一京電:王大臣會議和約,福世德國務卿均在座,今已出都赴津。又云:朝官封奏,無日蔑有,均責讓地之失。台灣大吏派入京師議事之員,不肯輕棄台地,且言業已預備沖戰;即使萬不能保,亦願讓與歐洲。
十二京電:皇上批准和約,並未明降諭旨。聞軍機處實主其成;恭邸為領袖,孫萊衫(毓文)、徐小雲(用儀)兩大臣助之,譯署諸公不與也。
中堂既回,請假二十天;而托福世德大臣送約入都。皇上命樞臣會議,李蘭蓀宗伯仍主戰;小軍機沈鹿苹光祿等聯銜封奏,請罷和議;管士修侍御請以賠款二萬萬金改為殺賊之賞,必有踴躍從事者。此外,九卿、科道、各部院司員聯銜陳奏者實繁有徒,大都謂和議難行。皇上電問封疆將帥,旋據宋祝三軍門、劉淵亭軍門電奏:皆雲戰有把握;李監堂中丞電奏:不戰無以張國威;唐薇卿中丞電奏:台省民心惶惑,如果草草成和,眾清不服,恐難約束;張香濤制軍,亦有主戰之奏。
會試諸孝廉公推台省林孝廉為首,具呈都察院,以宜戰、不宜和等詞求為轉奏,列名者一千數百人。裕壽田總憲挑剔避忌字樣,不肯代遞;徐頌閣總憲與諸副憲皆大不以為然,遂即具疏入告。
中堂訂立此約,苦心孤詣,本系無可奈何之事。國人不諒苦衷,交章論奏;又有俄、德、法三國為梗,議幾中變。皇上特命劉峴莊欽使、王夔石制軍悉心會議,兩帥夤夜參酌,聯銜覆奏;由是蓋用御寶,和局遂成。
李傅相回華後,三請開缺;皇上三次慰留,惟許給假養痾。
中朝接得日主御書,皇上亦親御丹毫作答,交聯道芳致伊藤美久治。御書大意云:朕覽來書,嘉慰無似!朕亦願盡蠲前隙,與貴國敦崇睦誼。日後貴國有事,中國自應相助。
俄京朝報傳單人:俄決不任日占華陸地。
法報已堅請法廷出阻,並約歐洲合力。俄國以機會可乘,先顯其不從之意,並請歐洲各國同阻;即使各國不許,亦必怒馬獨出。「字林報」論之曰:俄人此舉,非有愛於中國也,惡日本之太強而逼俄也。俄甚喜中國之孱弱善睡,朝鮮之貪劣昏庸,得以安筑西伯里亞鐵路;路成後,惟所欲為。忽見日本之興出於意外,其能不先事折之哉!德、法兩國本已與俄同志,英似不甚措意。蓋俄以侵地為急,日之得、俄之失也(嗚呼!此系何等語氣。中國執政,□然悟否)。英以通商為重,日之利,英未必害,又可踵其利也;惟日本若思害及印度、緬甸、新嘉坡、香港諸處,則必投袂而起矣。俄以琿春相近,其心最切。法為安南、暹羅之故,注意台灣。
英電:法、德、俄三國駐日公使聯銜致公牘於日本外務省,略謂中國以陸地讓貴國,心實不服。英電:三國再致公牘於日本,詞氣甚屬和藹;惟割地一節,驚動北京門戶(質言之,如有人持棒立戶外,即不下擊,門內人有戒心矣),且礙朝鮮,務請退讓之為妙。京電:聞譯署昨接王爵棠星使(之春)俄京來電,俄決不聽華讓地於日,俄、日交誼將中斷。
日為俄、法、德所逼,俄以日踞遼東,不便於俄,較華尤甚(按此事大不便於華,而俄乃以此為言,其故可思矣);故日願還華地,而索增銀百兆兩。
日廷派副水師提督樺山為台灣巡撫。又云:日本議俟中國償款交付若干兆,戍兵即退出若干里;付清則退清。又云:俄、日兩國商改中東和約,彼此親愛有加。
東電:日京報刊出和約原文並日主手諭,聲明與中國永遠輯和之意;且言願從俄、德、法之勸,不必久占滿洲。其應與中國互商之續約,隨後再議。
(附)日廷兩諭
予自即位至今日,以保守太平為念;忽與清國失和,殊非始念所及。賴諸大臣與議院諸員和衷共濟、水陸軍士亦皆用命,凡定計籌餉、保國安民諸大事,次第奏功,匡予不逮:此內政之可幸者也。吾兵在外不畏鋒鏑、不避寒暑,旌旗所指,無往不利。苟非秉性忠勇,何能若是!而吾軍亦由是著名,予甚嘉焉!今和局已成,戰期又緩;吾國當益臻興盛。方欣喜之不暇,豈尚有仇視清國之意!且清國深悔從前之失睦,語出至誠;吾國倍有榮矣。惟吾民教化之道,猶多未足。此後益宜加意訓迪,俾忠烈之氣,化以謙遜之德;循規蹈矩,日進雍熙:豈不懿歟!予見吾民因勝而驕,侮慢與國,勢將損及交鄰之誼。是用特頒誥誡,要知清國已與吾國立約,彼此批准而後,重修舊好,芥蒂盡融。方將親密於前,豈宜再念曩事!吾民其敬體予意,毋忽。
吾國今與清國各派使臣,完成和局。惟和約將換、未換之際,俄、德、法三國欽使照會我外部,謂我如占遼東一境,東方永無復享太平之日;不如交還中國之為善等語。予本欲永保太平之局者也;近雖與中國構兵,亦惟欲立永久太平之基而已。俄、德、法三國勸阻割地,亦即此意。是以吾國特為益保太平起見,並不決計以占遼東而使兩國之民重罹兵禍;並阻吾國恢張郅治之願,今已將吾國之舉動付天下人公論,則去年清國與吾國絕交之誤,更覺顯而易見。凡予所取遼東諸地,即從俄、德、法三國之請,交還中國。於是清、日兩國批准之和約即於約定日互換,兩國不特和好如初,且將比之從前益加聯絡;想局外各國及其官民,日後定能喻焉。
西人之寓日者,或以日本要挾中國立此約章,深恐中國有復讎之意,因往問於某爵臣(某爵臣曾至北京,熟諳華事);爵臣對曰:『日本未計及此也。人有恆言,皆雲中國大國也、富國也、足兵之國也,而不知皆非也。昔年余曾面告李中堂曰:「各人無合一之心,各省有獨立之勢,不幾如各小國之同居一境乎」?中堂首肯者再。而迄今未改舊章,故中國非大國也。中國朝野上下不甚聯絡,假如欲在本國揭借銀錢,有肯挺身而出爭相承借乎?故中國,非富國也。中國民數三、四百兆,而人各有心;既無眾志成城之固,又罕有忠肝義膽以愛國而事上者。中、日交兵之際,勝敗本無常數;乃以眾心渙散,不能雖敗猶榮。故中國,非足兵之國也。中國如欲復讎,必先整頓以上三大弊。吾知李中堂於和局既成之後,必急起而圖之。然中堂老矣,繼其志而成其事者,吾未知其誰屬也!華人讀孔子書,而不能明「時中」之義,是非徒無益而已。閉其目、堅其心,一如孔子之古式;問其於目下事勢有合與否,全不想到。不善學孔子聖之時,而蔑視西方之教化;不啻孔子害之矣。居今日而欲興中國,惟有重視西學之一法。凡西方格致諸學,視為本分之所宜盡。考試以取七、甄別以授官,胥於是分優劣,則誠浡然而興矣。若以今日之局面言之,誰謂將報讎而遽能害及東洋哉』!
日本某侯以高壽而負重名,答報館之問曰:『中、東時會已至,和局必成。李中堂與伊藤相國,可謂兩美必合。兩國朝廷亦甚願重敦睦誼,吾知愁雲慘霧豁然開朗,東方將杲杲出日矣。所可恨者,惟狂徒之傷害中堂耳!倘並此而無之,日來和議慶成,扶桑全國中不共欣聞太平之聲哉!但此約既定,頒發天下,竊料歐洲各報館必又有出於意外之警報,今姑不必明言(揣其意,似指歐洲大國必有不悅者而言)。倘使別無窒礙,即當籌辦善後諸事。日本所得於中國之地,必先整頓治法。彼士著之華人,約束當不甚難,不致關及國政。且華人、日人氣息文字無不相近,日本將鼓舞民人樂於前往,漸化其民操東語,又設日本學堂以教幼孩;此皆必不可少者也』。
朝鮮紀亂(十一)
朝鮮有事以來,月圓十度;中、日兩國始得休兵息民,重修舊好。其間之傷害人命殘毀物業、耗費金錢,幾不可以紀極;而況商務之所阻滯、農事之所荒廢,推原禍始,厥惟一戰。甚矣!有國者之不可輕言構釁也。顧釁端之啟,實在朝鮮;釁端之成,實在日本。而朝鮮儼列為自主之國;日本得償款二百兆金,又驟增戰時所得之堅艦、利械、銀幣、米榖。其受損而益復加損者,實在中華。中華之孱弱至此,凡有血氣心知者,得不同聲浩嘆哉!然而中外締交垂五十載,目睹他國之隆隆日上,中國曾不改因循委靡之積習,江河日下,胡所底止!自有此敗而因循者一變而為振作、委靡者一變而為明強,所謂殷憂為啟聖之資也。向之侈然自足者,今則抑然自下,提封十萬里一切改弦而更張之,日後縱有為禍之大於日本者,以有所懾而不敢逞;然則「塞翁失馬,安知非福一語,不啻為中國道:此尤各國人士之所冀望者也。今者寒極未春,痛定思痛。回溯榆關萬里,滿目狼烽;澎島一隅,驚心鯨浪。宰相和戎而東渡,困於匹夫;將軍奉命而北征,厄於強敵。索需無藝,割地且重摸金;擾攘不休,踞險復將耗米。凡此難堪之舉動,要皆不競之機關。故雖俄羅斯糾約法、德二國力扼日本,俾不得逞志於滿洲;陽托於仗義執言之例,實則各自保其利益,初非有愛於中華也(傳聞中國前遣王爵棠方伯之春往唁俄喪、兼賀即位之際,致有密約,以黑龍江瀕俄之地賂俄,俾俄西伯里亞通至太平洋海口琿春之鐵路,得以徑行直達,而即以聯拒日本為請。事甚秘密,無從徵信也)。俄人之駸駸圖南者,已非一日;日本之福,俄羅斯之憂也。其必抗之者,勢也。法人既得安南,即圖台灣;今忽焉而折於日本。法人之不能甘心者,亦勢也(日本傳聞駐泊中國洋面各兵艦,已開赴台灣矣)。獨德與法為世仇,俄與法合,德即聯奧、意以拒之;今助俄、法,事出意外。英人袖手旁觀,亦頗動人疑訝(或謂俄思染指於中、日之役,深恐英人掣其肘;故帕米爾分界,步步退讓。旋與英訂密約,請英任俄蠶食黑龍江;事亦甚密)。總之各有深意,絕不肯為中國援手,則皆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也。四月十四日,中、日兩國各遣使臣換約於煙臺;俄兵艦踵至,以力阻日本割地為詞,洶洶然勢將尋斗。日本震懼,自願退還侵地,而索中國加銀一百兆兩;是固何傷於日本哉!乃目論之徒,偏若深得俄人;並言無論歐洲人慾得何項利益,悉願予之,獨不願予日本。夫中國之於日本,信有恨矣;而同洲之義,日本縱置不講,中國詎可遽忘!奈何甘助外人,而抑鄰國哉!吾請以一言決之曰:中國能自強,寸土尺民,不可與人也;否則,與歐洲,無若日本(中、日兩國停戰前事及訂約後事,均有可紀者;並雜采西報,附志於後)。
東報云:澎湖之役,日本實得車炮山炮共二十尊、來復槍一千九百四十六枝、藥彈一千九百八十二匣、格林炮彈六萬八千九百枚、鉛彈六十二萬二千八百枚、火藥三千九百七十包、米九百十一袋、刀槍等一百十三枝、鼓十九面、帳篷五十座、鐵銚一百八十隻、鋤八十個,其餘小件甚多。又云:威海沈毀之華艦,計「定遠」仍在水面,不論潮勢漲落,皆可望見;特未知能救與否。靖「遠」須潮退時始見,而似可救;蓋傷於炮彈,而非傷於水雷也。「來遠」則船底朝天,更難撈救矣。
中日復和,如期換約。
批准和約
四月初二日,奉上諭:『新定和約條款,劉坤一、王文韶想皆知悉。讓地兩處、賠款二萬萬兩,皆萬難允行之事;而倭人恃其屢勝,堅執「非此不能罷兵」。設竟決裂,則北犯遼潘、西犯京畿,皆在意中。連日廷臣章奏甚多,皆以和約為必不可准,持論頗正;而於瀋陽、京師重大所關,皆未計及。如果悔約,即將決裂;如戰不可恃,其患立見,更將不可收拾。劉坤一電奏云:「戰而不勝,尚可設法撐持」;王文韶亦有「聶士成等軍頗有把握,必可一戰」之語。惟目前事機至迫,和、戰兩事,利害有關;即應立斷。著劉坤一、王文韶體察大局所系及各路軍情,戰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見,據實直陳;不得以游移兩可之詞,敷衍塞責!欽此』。自李傅相與倭相伊藤議立草約後,廷臣會議參差;自四月初三日至初八日,封奏之章三十餘件,皆諫止和議。皇上特電飭:著直督王制軍馳往與劉峴帥會議,確查現屯紮之兵確有把握、堪操勝券否?王制軍、劉峴帥通盤籌算,知此等兵士未足深靠;故照事直陳。皇上乃定議從和,批准和約,蓋用印璽。
日本已派內閣書記長伊藤美久治為換約使,將於四月三日起程來煙臺。
四月十四日辰刻,日本換約使者伊藤美久治乘「八重山」兵艦抵煙,炮台鳴炮為禮。登萊青道劉薌林觀察(含芳)及伍聯芳觀察均迎諸水次,撥兵五十名護之。
中、日使者晤談後,伊藤美久治以未奉更改之命,原約既不能換,屢欲告辭回東。於是華使請命於京、津兩地,日使請命於東京;電報往來,忙於梭織。而俄國泊燕十炮艦,忽焉拆卸艙面礙戰諸器物,各水師皆整衣理械,若臨大敵;華官不知所為,飛電譯署。譯署轉問俄使;則曰:『日本如決不肯改約,即移櫂以攻旅順口,非與貴國發難;貴王大臣其無恐』!夜半十二點鐘,始換約。
附錄電音
十五煙電:本日清晨,日使伊藤美久治登「橫濱丸」,賫換約而去(或曰:實登「八重山」艦到旅順口,然後返東)。至改約之事,外間尚未得知;傳言駐華英公使與赫總稅司(德)於調停之事,與有力焉。總之,中、日戰局至此實已大定;他國之所注視者,惟在日本與俄、法、德三國交涉事矣。
京電:半月以來,將軍、督、撫及統兵大員均奏請註銷和約中割地一節;傳聞約中有不可從者,已奉御筆抹去。
津電:德廷派副水師提督考拿統領艦隊來華,先電致津關德稅司(璀琳)轉交傅相,傅相以聞於朝。
京電:朝議以增償百兆,頗費躊躇。赫總稅司一力承當,乃諭飭各省所收捐借各款,悉交赫德,並特派赫總稅司為經理償款大臣。聞各省已共籌集銀二十六兆兩;期至六月中,又可收三十兆。兩皇太后於三十年來節省內帑銀十三兆兩,欽奉懿旨:發作償日之用。
又云:俄人言,並無侵占滿洲境地之意。惟因防禦日本,故有目前一切舉動。
英電:廣東調兵五千名至台,聲言彈壓黑旗兵,以便日本派員收台。然逆料粵兵既至,必與黑旗聯為一氣。
台民抗約自立。
(附)電音擇要
夏五月朔台電:唐薇帥昌言曰:台灣今為自主之國,旗用藍地黃虎,並備文照會各國。
二十五津電:欽派李經方為交割台灣使者;蓋惡其大失國體,且和約中亦隨同畫諾也。伯行觀察以疾辭而不獲命,傅相乃請福世德大臣偕往。西報謂割贈台彎之舉,欽奉皇上傳電允行;微特與伯行觀察無干,且亦不能責傅相也。
踞澎之日兵已有六千,行將增至二萬,以圖逼索台灣。新派之樺山總督,亦已到澎。劉淵亭軍門(永福)駐守台南、邱主事(逢甲)以團練兵駐守台中、福建水師提督楊西園軍門(岐珍)駐守台北。
日艦及運船均已麇集淡水口外,台民均預備禦敵。
初七台電:日艦數艘泊基隆口外。
初九之夕,李公子已在舟次,舉中國交割台灣文據畀日本樺山總督,樺山亦將接受文憑呈公子轉呈中國。初十,公子展輪迴滬。又云:台灣民主國已失,伯理璽天德遜位,行宮火起。
初十台電:基隆華軍已與日艦開仗。
十一台電:日艦十五艘駛抵台灣東北洋面,即派兵約三千名登陸;台兵接戰,未分勝負。
日兵既至基隆,即進攻台北府;居民震恐,電局華人皆散。海線未斷,西人海孫仍駐局辦事。
廈電:有懸德旗之輪船被台兵發炮攻擊。台北城垣及火藥廠均於昨夜焚毀,轟斃亂民百人。日兵現在滬尾,離台北約三十里。
望日港電:唐總統帶兵二千登德國「矮德」輪船,行將出口,炮台鳴炮阻之。適德國「壹里疊斯」艦泊於附近,遙見之,目為台盜且擊其商船也;即發炮以攻台。台兵悉遁,「矮德」遂出口。
既望滬尾電:台灣炮台亂民發炮擊德國「矮德」輪船,死七人、傷十七人。德國「壹里疊斯」開炮還擊,炮台死十三人,傷未詳。
東電:樺山報稱:日本御林軍於十一日進攻基隆,沿途屢經險阻。大炮既須捆載以行,而天氣漸熱,兵士盡如牛喘;行至遂湖地方,台民紛集抵禦,日兵被殺十八人,台民約死百人。及抵基隆,炮台防守頗嚴;先攻其西南二座。自未正起、直至酉初,炮兵始退往台北,遺存軍械、藥彈、糧食等物無算,盡為日有。日弁檢點兵籍,共斃三十人。據獲到之台兵供稱:守基隆者共約六千人,統領為張月樓軍門;受傷而退,是以不支云云。日兵前隊遂向台北府進發。
中堂於此數日內即須晉京,津關稅司德璀琳君、信義洋行主孟特而君隨之而往;福世德大臣已辭行回美矣。
十八英電:中、俄貸銀議定,柏靈、倫敦人心皆不悅;蓋恐華之受制於俄也。又云:得俄京電:俄迫日還華地,大局已定;今又將迫日撤朝戍。
十九東電:樺山報稱台北華官已散,華兵四出搶掠;西人患之,邀日兵速往彈壓,日將遂設中軍於台北府。十四日,台灣北境盡歸日轄;西人無一受損,台民亦無不服。
至台北府及淡水、滬尾、基隆等處,前日被亂民焚掠後,毀失物業約值一百萬金。
台灣自主文牘
中國立約棄台,原非得已。而台地官紳士庶願作聖朝之赤子,必不甘為異族之羈囚;痛哭呼天,飛章乞命:此誠老成之所悼嘆、烈士之所拊膺者也。方其初舉義旗之際,有電奏到京,計十六字曰:『台灣士民,義不臣倭;願為島國,永戴聖清』。
台撫唐薇帥既膺台民公舉,暫主總統;即電致各直省大吏曰:『日本索割台灣,台民不服;屢經電奏不允割讓,未能挽回。台民忠義,誓不服倭。崧奉旨內渡,甫在摒擋之際,忽於五月初二日將印、旗送至撫署,文曰「台灣台民總統之印」,旗藍地黃邊;不得已,允暫主總統,由民公舉。仍奉正朔,遙作屏藩,商結外援以圖善後。事起倉卒,迫不自由已,電奏並布告各國。能否持久,尚難預料;惟望憫而助之!景崧』。
台灣民主國總統、前署台灣巡撫布政使唐,為曉諭事。照得日本欺凌中國,大肆要求。此次馬關議款,於賠償兵費之外,復索台灣一島。台民忠義,不肯俯首事仇,屢次懇求代奏免割,總統亦奏多次;而中國欲昭大信,未允換約。全台士民,不勝悲憤!當此無天可吁、無主可依,台民公議自立為民主之國;以為事關軍國,必須有人主持。於四月二十二日,士民公集本衙門遞呈,請余暫統政事,經余再三推讓;復於四月二十七日相率環吁,五月初二日公同刊刻印信,文曰「台灣民主國總統之印」,換用國旗「藍地黃虎」,捧送前來。竊見眾志已堅,群情難拂;不得已,為保民起見,俯如所請,允暫視事。即中議定,改台灣為民主之國。國中一切新政,應即先立議院,公舉議員,詳定律例章程,務歸簡易。惟是台灣疆土荷大清經營締造二百餘年,今雖自立為國,感念列聖舊恩,仍應恭奉正朔,遙作屏藩;氣脈相通,無異中士。照常嚴備,不可稍涉疏虞。民間有假立名號聚眾滋事、藉端仇殺者,照匪類治罪。從此台灣清內政、結外援、廣利源、除陋習,鐵路、兵輪次第籌辦,富強可致,雄峙東南,未嘗非台民之幸也。特此曉諭全台知之。永清元年五月某日。
台民布告曰:竊我台灣隸大清版圖二百餘年;近改行省,風會大開,儼然雄峙東南矣。乃上年日本肇釁,遂至失和。朝廷保兵恤民,遣使行成;日本要索台灣,竟有割台之款事出意外。聞信之日,紳民憤恨,哭聲震天。雖經唐撫帥電奏迭爭,並請代台紳民兩次電奏懇求改約,內外臣工俱抱不平,爭者甚眾;無如勢難挽回。紳民復乞援於英國,英泥局外之例,置之不理;又求唐撫帥電奏,懇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商請俄、法、德三大國並阻割台,均無成議。嗚呼!慘矣。查全台前後山二千餘里、生靈千萬,打牲防番,家有火器;敢戰之士一呼百萬,又有防軍四萬人,豈甘俯首事仇!今已無天可吁、無人肯援,台民惟有自主,推擁賢者權攝台政。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朝作何辦理。
倘日本具有天良,不忍相強,台民亦願顧全和局,與以利益;而台灣土地政令,非他人所能干預。設以干戈從事,台民惟集萬眾御之;願人人戰死而失台,決不拱手而讓台。所望奇材異能,奮袂東渡;佐創世界,共立勛名。至於餉銀、軍械,目前盡可支持,將來不能不藉資內地。不日即在上海、廣州及南洋一帶埠頭開設公司,訂立章程,廣籌集款。台民不幸至此,義憤之倫,諒必慨為佽助;泄敷天之恨,救孤島之危!並再布告海外各國:如肯認台灣自主、公同衛助,所有台灣金礦、煤礦以及可墾田、可建屋之地,一概租與開闢,均沾利益。考公法:讓地為紳士不允,其約遂廢;海邦有案可援。如各國仗義公斷,能以台灣歸還中國,台民亦願以台灣所有利益報之。台民皆籍閩、粵,凡閩、粵人在外洋者,均望垂念鄉誼,富者挾貲渡台,台能庇之,絕不欺凌;貧者歇業渡台,既可謀生,兼可泄忿。此非台民無理倔強,實因未戰而割全省,為中外千古未有之奇變。台民欲盡棄田裡,則內渡後,無家可歸;欲隱忍偷生,實無顏以對天下!因此搥胸泣血,萬眾一心,誓同死守。倘中國豪傑及海外各國能哀憐之,慨然相助;此則全台百萬生靈所痛哭待命者也。特此布告中外知之。
全台紳民電稟總理衙們、南洋大臣、閩浙總督、福建藩台暨全台憲官文曰:敬稟者,台灣屬倭,萬民不服;迭請唐撫院代奏台民下情,而事難挽回,如赤子之失父母,悲慘曷極!伏查台灣為朝廷棄地,百姓無依。惟有死守,據為島國;遙戴皇靈,為南洋屏蔽。惟須有人統率,眾議堅留唐撫台仍理台事,並劉鎮永福鎮守台南;一面懸請各國查照「割地紳民不服」公法從分剖斷,台灣應作何處置?再送唐撫入京、劉鎮回任。台民此舉,無非戀戴皇清、圖固守,以待轉機。情急萬緊,伏乞代為電奏。四月二十一日,全台紳民同泣叩。
台灣民主國鎮守台南幫辦軍務劉淵亭軍門永福示於眾曰:為開誠布公、激勵軍民,共守危疆事。照得倭寇要盟,全台竟割。此誠亘古變異,為人所不忍聞、所不忍見;更何怪我台民發指眥裂,誓與土地共存亡,抗不奉詔而為自主之國!本幫辦則以越南為監,迄今思之,無日不撫膺痛哭,追悔無窮。不料防守台民未嘗建樹,離奇百變,意見兩端;何以天無厭亂之心,而使民遭非常之劫!自問年將六十,萬死不辭;獨不思蒼生無罪,行將夏變為夷!嗟乎!積忿同深,自可挽回造化;厚德載福,諒能默轉氣機。願合眾志成城,制梃勝敵;在我堅心似石,棄職以為。所有旗後、鳳、恆地方,業經布置;倭如有志,任往試之。刻順輿情,移住南郡。查平安海口,天險生成;此外要隘,多不難補其罅漏。惟軍民共守,氣味最貴相投;淮、楚同仇,援助豈容稍異!本幫辦亦猶人也,無尺寸長,有忠義氣;任勞任怨,無詐無虞。短願人攻,雖將弁不妨面告;事如未洽,即紳民急宜指陳。切莫以頗有虛聲,便為足恃;更莫因稍尊官制,遇事推崇。從此有濟時艱,庶可稍舒眾望。若因力微畏怯,語不由衷,在上天斷不佑予;若因餉絀吝籌,頗為撓阻,本幫辦亦難恕爾!總之,如何戰事,一擔肩膺;凡有軍需,紳民力任。誓師慷慨,定能上感天神;慘澹經營,何難徐銷倭焰!合應剴切曉諭。為此,示仰軍民人等:須知同心戮力,自可轉危為安;達變通權,無用端拘小節。不以斯言為河漢,仰各凜遵而毋違!
朝鮮紀亂(十二)
吁嗟乎悲哉!生靈之禍,豈真未有窮期哉?鐵嶺、金州,尚瘡痍之滿目;鯤身、鹿耳,復■〈火逢〉燧之驚心!國子之元不歸,萇弘之血驟碧;問天莫對,斫地頻呼。蓋自朝鮮有事以來,時閱一年;職司載筆,如鯫生月課一文,亦積成十又二首矣。聞之身處局外者曰:『兩軍相見於疆場,必其互有勝負、互相攻守,如觀弈然;忽焉而魂驚魄動,忽焉而色舞眉飛。爭看下子之機關,方鼓旁人之意興。若使一則著著著(均將略切)著(直略切)、一則差差差(均楚皆切)差(音叉),則直勝棋樓,毀於莫愁湖;而嘆湊棋圖里絕無先著,斧柯爛盡,徒喚奈何而已』!嗚呼!局外之言,尚復如是;矧夫身居華士、籍隸中邦者,其能無淚灑風前、神馳日下,深冀得一當以御外侮否?則忍一慚以待後圖哉!猶幸有德位名望、久著寰瀛之李中堂奉詔東行,日廷亦簡命敦崇睦誼之伊藤、陸奧二大臣彼此釋怨言歡,推襟送抱,遂平鐵馬金戈之氣,而締珠盤玉敦之歡。大局雖失夫便宜,大禍已銷於俄頃;況遘非常之奇險(謂遇剌事),尤為不世之奇勳!何圖京外臣工昧今狃古,交章劾奏,舉國若狂!不知勢均力敵而和與智盡能索而和,事勢已屬兩岐,情形自然各異;若不償其貪慾,豈能受我範圍!且中堂雖奉全權准予便宜行事,然事前備經請旨,臨事復於割地、償銀、通商諸大端逐一飛電奏陳(聞東電局共收中國電費計日銀三萬圓,悉用暗碼代遞。日官以此系全權大臣應享之權利,毫不攔阻);迨接奉電旨允行,然後畫諾。此蓋皇上仰體皇太后聖慈,俯念億兆民生計,是以含宏光大,委曲彌縫;中堂亦以文恬武嬉、士不用命,屢經敗績、迭失邊城,除卻和議,別無善策。是以忍辱負重,勉副要盟。凡中堂萬不得已之苦衷與皇上無可如何之聖意,天下後世,皆應曲諒。伏讀四月初一日密旨:『新定和約條款,劉坤一、王文韶想皆知悉。讓地兩處、賠款二萬萬兩,皆萬難允行之事;而倭人恃其屢勝,堅執「非此不能罷兵」。設竟決裂,則北犯遼潘、西犯京畿,皆在意中。連日廷臣章奏甚多,皆以和約為必不可准,持論頗正;而於瀋陽、京師二地重大所關,皆未計及。如果悔約,即將決裂;苟戰不可恃,其患立見,更將不可收拾。劉坤一電奏有云:「戰而不勝,尚可設法撐持」;王文韶亦有「聶士成等軍頗有把握,必可一戰」之語。惟目前事機至迫,和、戰兩事,利害攸關;即應立斷。著劉坤一、王文韶體察現在大局所系及各路軍情戰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見,據實直陳;不得以游移兩可之詞,敷衍塞責。欽此」(此系原文)。仰見皇上詢岳關門、權衡利害,非但李中堂之不能獨任其咎也。既而王夔帥特乘火車會劉峴帥於榆關之內,再四熟商;皆恐萬一不虞,必致震驚鐘虡。於是聯銜覆奏,決意請從和議。並聞總理衙門王大臣曾以草約遍視各國駐京公使而以意圖悔約為言;各公使皆曰:『中堂既奉全權,即古所謂「如朕親行」者也。況所議條款,一一由電請旨,皇上命之畫諾,不啻御筆之批准;今若許而復悔,何以大信於天下!堂堂中國,何以自存!又以約款言之,中國一敗塗地,至此而極;日本要求之事祗此數端,尚不失為公道。既承明問,請貴王大臣轉奏大皇帝,實無可以悔約之理』云云。恭邸洞諳公法,本知此約為必不可悔;既與各公使商酌,遂與軍機大臣孫萊衫尚書、徐小雲侍郎具以入告。聖意益決、蓋用御寶,准於四月十四日在煙臺換約。及至換約禮成,言者嘵嘵不已。四月十七日,皇上特召六部九卿、翰詹科道至內閣,張子青中堂拱立,向外宣言曰:『有旨』。諸臣即排班跪聽。張中堂恭捧詔書,宣讀曰:『奉上諭:「日本覬覦朝鮮,稱兵犯順。朕睠懷藩服,命將出師;原期迅掃敵氛,永糾邊患。故凡有可以裨益軍務者,不待臣工陳奏,皆已立見施行。何圖將不知兵、士不用命,畀以統領之任,而僨事日深;予以召募之資,而流氓麇樂。遂至海道、陸道無不潰敗,延及長城內外,險象環生。比來戎馬駸駸有進無退,甚將北犯遼藩、西犯京畿;危急情形,匪言可喻。和、戰兩事,必應當機立斷。念朕臨御天下二十餘年,宵旰憂勤,未嘗稍釋;今乃忽有此變,實惟藐躬涼德,有以致之!且天津海嘯為災,沖沒營壘,為史策所僅見;上天示警,尤可寒心!乃爾諸臣工於所議約章,或以割地為非、或以償銀為辱,或更以速與決戰為至計;具見忠義奮發,果敢有為。然於時局安危得喪之所關,皆未能通盤籌畫;萬一戰而再敗,為禍更難設想。今和約業已互換,必應頒發照行,昭示大信。凡此已成之局,均不必再行論奏。惟望京外文武大小各員,自今以後深省愆尤,痛除積弊,咸知練兵籌餉為今日當務之急,切實振興,一新氣象;不可因循廢弛,再蹈前轍。諸臣等均為朕所倚畀,朕之艱苦,當共深知;朕之萬不得已而出於和,當亦為天下臣民所共諒也!欽此』(此系譯文)。諸臣恭聽畢,叩首起立。張中堂隨將詔書敬謹封固,恭送進內。於以知皇上頒行約章,固不待再計決也。然事更有出人意表者,俄、德、法三國忽地挺身而出,力阻日本,使不得割遼東地。在無識者視之,鮮不曰「三國厚我、厚我」!且虛言狀;而不知之三國者祗各便其私圖,絕不為中國計也(說見上文所譽西報各論。且俄、德、法駐京三公使聯銜照會譯署,略言「我等阻日之割遼地,恐於俄、德、法有所不便,非為貴國也。貴國異日有事,請弗以冰山為恃」云云)。且俄人陽拒日本而陰圖黑龍江,俾西伯利亞大鐵路得以直達琿春海口;其為禍於中國,實不亞日本。當煙臺換約之際,俄艦聲勢洶洶,勢將尋斗,又有德、法二國遙為之助;故今者遼東一隅,仍歸中國。中國而亟行新法,日起有功也,塞翁得馬,固非敢曰必為禍也!否則,俄已視為砧肉、釜魚,其能終為華有哉!
日攻台南。
(附)八月電音擇要
日帥率師往攻台南,戰艦共分兩隊。十六日,由基隆動輪,駛往澎湖;俟聚會後,兩隊水師齊發:一由安平之北進,一由安平之南進。
至斗理門河畔,遇台軍萬人;交綏良久,台軍敗績,退入府城。黑旗軍勢,遂被挫折。日軍復定期二十一日遣水陸兩軍夾攻台灣、安平兩處。
傳言:二十一晚,日軍已攻破嘉義城,不日進兵往台南府。查日軍原擬二十三日進攻台南,迨因是晚英、荷兩領事忽坐「砵美」炮船往澎湖,欲說日軍招撫劉軍門,故展期限至二十四日。惟陸居西人,均引避於英炮船。是日劉軍門委員前去英炮船見英、荷兩領事後,兩領事復見日提督;而日提督核令劉軍門親至船上共商,方可緩戰,否則翌日十點鐘燃炮攻台南。劉軍門以日將驕滿,遂決意迎敵。
二十四日,日兵艦抵台南府。十二點,有日艦三艘駛近台南,相去炮台尚遠,不能遙擊;而日艦之巨炮,准可遙擊炮台。至三點後,又有日艦一艘,共成四艘:一曰「浪速」、一曰「吉野」、一曰「太利」、一曰「秋津島」。三點一刻,炮台上忽懸暫停戰旗。英、荷兩國領事官駕船往見日提督,約為劉軍門言和,約法四章:一、要日人繳回劉軍門日前簽發銀鈔價值十萬元;二、要日人賞給每名黑旗軍銀十元,俾作內渡川資;三、要派船送劉軍門及其麾下弁官內渡;四、要日軍不得虐待台南府城內外及安平居民。日提督不允所請。劉軍門聞言,怒氣沖發,預備接仗。惟洋關兩西人夏士定、雅里士頓前往見日陸軍統將,願說劉軍門罷戰,讓出地段;日將亦不准。
二十七日,攻打狗,台軍不敵,棄台而逃。至兩點半,遂為日踞。
劉軍門遁
九月電云:軍門棄台南,駕土舟而逃。有云:劉假巡緝之名,私以黑布裡頭,短衣赤足廁於勇隊,潛登英商「爹利士」輪船;賂船主以七百五十金,蜷臥於其寢室。日艦遣人二次搜查,船主在床前飲酒,若為無事也者;而不知劉以毧毯卷體,正屏息於床中也。西人有謂其易女裝而逃。黑旗以主帥逃亡,眾有投誠之志。日水軍在安平港口,遂放艇送兵將次登陸;忽聞台端有鳴槍聲,日艦即鳴炮應之,台民皆遁。日兵遂入台南府,毫無傷損。於是台灣全島,盡為日有。自歸於日,大為整理云云。
日本議還遼東
欽派合肥相國與日使林董氏會議讓還遼東,日使所擬草約中有窒礙難行者數事,相國逐一批駁,日使則未允刪改。日使所要求者四款:一、中償日銀三千萬兩;二、俄、法、德永不得占東三省,中亦不可割讓。三、許日在大連灣任便通商;四、大東溝及大孤山新開商埠。此約款妥議後,聞於九月二十二日同籤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