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自序

我自青年時代即有志於制憲事業。留學日本時,讀威爾遜《國家論》、蒲徠士《美國共和政治》、陸克氏《政府論》、彌兒氏《代議政治論》與安森氏《英國法及其慣例》各書。迄於民初,國會或私人團體討論或擬定憲草,我好與之往還,貢獻意見。他國新法製成之日,我每求先睹,譯而傳之,供國人覽,如蘇俄第一次憲法及德國威瑪憲法,皆由我介紹給國人。 民七之際,上海有八團體國是會議,此會所草憲法,即為我之底稿,嘗著《國憲議》一書以說明之。國民政府孫哲生先生倡議制憲之日,邀我參加,我則以基本條件不具辭之。抗戰之中,有所謂憲政期成會、政協進會,雖既往經驗昭示,將為有頭無尾之局,然以情勢難卻而置身其中。 此次政治協商會議開會之始,我尚滯留歐美,於一月十四日返渝,參加憲草一組工作,良以一生志願在此,自不願舍此而他求。及按條討論之日,適我先期寫成一稿,儆寰副秘書長請將原稿付印,幾以之為討論之底稿。此稿之立腳點,在調和中山先生五權憲法與世界民主國家憲法之根本原則:中山先生為民國之創造人,其憲法要義自為吾人所當尊重;然民主國憲法之根本要義,如人民監督政府之權,如政府對議會負責,既為各國通行之制,吾國自不能自外。 嗚呼!自我治法學,略與民國年齡相等而稽考過之;此次政協憲草,其將隨《天壇憲草》《曹錕憲草》之後而成為廢紙乎?抑或否乎?我非預言家,孰能測其將來之所歸乎?然我考世界憲法史:第一曰,以人民為基本之憲法,如英國數百年來逐漸演進之憲法,如美國獨立後人民自動製成之憲法,即屬此類;第二曰,聖君賢相之憲法,如德國於一八七〇年俾士麥製成之憲法,日本自明治維新伊藤博文製成之《日本帝國憲法》,即屬此第二類。我儕幼小時聞俾士麥、伊藤博文之名,與梁任公著《義大利建國三傑傳》中瑪志尼與加富洱之人,則從而慕之,誠以此數人均為安邦定國之人物也。然自兩次大戰之結果觀之,其為聖君賢相之憲法,經不起外戰之試驗,如狂風吹打而去矣。其以人民為基本之憲法,則政府與人民融成一片,抵禦國外外患,人民不特無怨言,反而愛國之心尤加堅強,其政府關於和戰大事因受人民監督,亦不至於犯絕大錯誤。獨裁國家決難與之比擬。嗚呼!我國之從事制憲者,其亦知所抉擇,為國家立長治久安之基礎乎! 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張君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