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大綱 · ●第十二篇 古代哲學的終局
◎第一章 西曆前三世紀之思潮西曆前四世紀(前400年到301年。安王二年至赧王十四年)和前三世紀的前70年(前300年至230年。周赧王十五年至秦始皇十七年),乃是中國古代哲學極盛的時代。我們已講過「別墨」、惠施、公孫龍、孟子、莊子、荀子的哲學了。但是除了這幾個重要學派以外,還有許多小學派發生於前四世紀的下半和前三世紀的上半。因為這幾家學派成熟的時期大概多在前三世紀的初年,故統稱為「前三世紀的思潮」。這一篇所說,以各家的人生哲學和政治哲學為主腦。
一、慎到、彭蒙、田駢 據《史記》,慎到是趙國人,田駢是齊國人。《史記》又屢說:「淳于髡、慎到、環淵、接子、田駢、騶之徒。」(《孟子荀卿列傳》及《田完世家》)似乎慎到、田駢的年代大概相去不遠。《莊子·天下篇》說田駢學於彭蒙。《尹文子》下篇記田子、宋子、彭蒙問答一段,又似乎田駢是彭蒙之師。但道藏本的《尹文子》無此段,或是後人加入的。大概我們還應該根據《天下篇》,說慎到稍在前,彭蒙次之,田駢最後。他們的時代大概當前三世紀初年。《漢書·藝文志》有《慎子》42篇,《田子》25篇,今多不傳。
《慎子》惟存佚文若干條,後人集成《慎子》5篇《漢書》云:「慎子先申韓,申韓稱之。」此言甚謬。慎子在申子後)。
《莊子·天下篇》說:
彭蒙、田駢、慎到……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道通導字)。
這種根本觀念,與《莊子·齊物論》相同。「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雖大,螞蟻雖小,各有適宜的境地,故說萬物平等。齊物論只是認明萬物之不齊,方才可說齊。萬物即各有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到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道」即是因勢利導。故下文接著說:
是故慎到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郭註:「泠汰猶聽放也。」郭說似是。泠汰猶今人說冷淡)。訁奚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完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
「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椎拍完斷,與物宛轉」,即是上文「道」字的意思。莊子所說的「因」,也是此理。下文又申說這個道理:
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已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傑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已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已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慎子》說:
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物之物」,但這種無知的物觀標準,辯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孟子又說:
規矩,方員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孟子所說的「法」,還只是一種標準模範,還只是「先王之法」。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已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
怨之所由生也。
這是說人治「以心裁輕重」的害處。《慎子》又說:
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客觀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輕重」的大害。此處慎子用鉤策比「法」,說法之客觀性最明白。此可見中國法治主義的第一個目的只要免去專制的人治「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的種種禍害。此處慎到雖只為君主設想,其實是為臣民設想,不過他不敢說明罷了。儒家雖也有講到「法」字的,但總脫不了人治的觀念,總以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語,見《離婁篇》)慎到的法治主義首先要去掉「建已之患,用知之累」:這才是純粹的法治主義。
慎到的哲學根本觀念--「棄知去已而緣不得已」--有兩種結果:第一是用無知的法治代有知的人治,這是上文所說過了的。第二是因勢主義。《天下篇》說:「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慎子也說:
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即《天下篇》之「道」化即《天下篇》之「教」)。
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人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
這是老子楊朱一支的嫡派。老子說為治須要無為無事。楊朱說人人都有「存我」的天性,但使人人不拔一毛,則天下自然太平了。慎到說的「自為」,即是楊朱說的「存我」。此處說的「因」,只是要因勢利用人人的「自為」心(此說後來《淮南子》發揮得最好。看本書中卷論《淮南子》)。凡根據於天道自然的哲學,多趨於這個觀念。歐洲18世紀的經濟學者所說的「自為」觀念(參看亞丹斯密《原富》部甲第二篇),便是這個道理。
上文引《天下篇》說慎到的哲學道,「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遠,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這也是說順著自然的趨勢。慎到因勢主義,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上文說的「因人之情」;一種是他的「勢位」觀念。《韓非子·難勢篇》引慎子道:
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寅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訁出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適按服字下之於字系衍文,後人不通文法,依上句妄加者也),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則勢位足以任賢者也。」這個觀念,在古代政治思想發達史上很是重要的。儒家始終脫不了人治的觀念,正因為他們不能把政權與君主分開來看,故說:「徒法不能以自行。」又說:
「惟仁者宜在高位。」他們不知道法的自身雖不能施行,但行法的並不必是君主乃是政權,乃是「勢位」。知道行政法所靠的是政權,不是聖君明主,這便是推翻人治主義的第一步。慎子的意思要使政權(勢位)全在法度,使君主「棄知去已」,做一種「虛君立憲」制度。君主成了「虛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賢智的君主。荀子批評慎子的哲學,說他「蔽於法而不知賢」,又說「由法謂之,道盡數矣」。(《解蔽篇》)不知這正是慎子的長處。
以上說慎到的哲學。《天下篇》說田駢、彭蒙的哲學與慎到大旨相同,都以為「古之道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這就是上文「齊萬物以為首」的意思。
二、宋釒開、尹文 宋釒開,又作宋■,大概與孟子同時。尹文曾說齊王(見《呂氏春秋·正名篇》。又見《說苑》、《漢書·藝文志》作說齊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後,若作西曆計算,宋釒開是紀元前360至290年,尹文是紀元前350至270年。
《漢書·藝文志》有宋子18篇,列在小說家;《尹文子》1篇,列在名家。
今《宋子》已不傳了。現行之《尹文子》有上下兩篇。
《莊子·天下篇》論宋釒開、尹文道:
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眾;願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釋文》雲,或作任)。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釒開、尹文聞其風而悅之,作為華山之冠以自表。接萬物以別宥為始。……見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寢兵,救世之戰。以此周行天下,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寢兵為外,以情慾寡淺為內。……這一源人的學說與上文慎到、田駢一派有一個根本的區別。慎到一派「齊萬物以為道」,宋釒開、尹文一派「接萬物以別宥為始」。齊萬物是要把萬物看作平等,無論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是聽其自然。「別宥」便不同了。宥與囿通。《呂氏春秋·去宥篇》說:「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晝為昏,以白為黑。
……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別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物事都辨別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張無知,主張「莫之是,莫之非」;宋釒開、尹文一派主張心理的研究,主張正名檢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斗」的話。《孟子》記宋要到楚國去勸秦楚停戰。這都與《天下篇》相印證。《孟子》又說宋遊說勸和的大旨是「將言其不利」。這個正與墨家非攻的議論相同。《天下篇》說宋釒開、尹文「其為人太多,其自為太少」(此亦與慎到「自為」主義不同),又說:「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飢,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的精神。因此我疑心宋釒開、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於「宗教的墨學」一方面,故不與「科學的別墨」同派。若此說是真的,那麼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則儒墨名法自廢;以儒墨名法治者,則不得離道」等句,都是後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釒開並稱)。
「見侮不辱,救民之斗」,乃是老子、墨子的遺風。老子的「不爭」主義,即含有此意。(見第三篇)墨子也有此意。《耕柱篇》說:
子墨子曰:「君子不鬥。」子夏之徒曰:「狗猶有斗,惡有士而無斗矣。」子墨子曰:「傷矣哉!言則稱於湯文,行則譬於狗!傷矣哉!」但宋釒開的「見侮不辱」說,乃是從心理一方面著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進一層。《荀子·正論篇》述宋子的學說道:
子宋子曰:明見侮之不辱,使人不鬥。人皆以見侮為辱,故斗也。知見侮之為不辱,則不鬥矣(正名篇亦言:「見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只要人知道「見侮」不是可恥的事,便不至於爭鬥了(婁師德的「唾面自乾」便是這個道理)。譬如人罵你「豬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對人稱你為「豚兒」,為「犬子」,何以不生氣呢?你若能把人罵你用的「豬狗」看作「豚兒」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見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還有一個學說,說人的性情是愛少不愛多的,是愛冷淡不愛濃摯的。
《莊子·天下篇》稱為「情慾寡淺」說(欲是動詞,即「要」字)。《荀子·正論篇》說:
子宋子曰:「人之情慾(欲是動詞)寡,而皆以已之情為欲多,是過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談說,明其譬稱,將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慾寡」句)。
這種學說大概是針對當時的「楊朱主義」(縱慾主義)而發的。宋子要人寡慾,因說人的情慾本來是要「寡淺」的,故節慾與寡慾並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順理復性。這種學說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為善,遂說性本是善的。同是偏執之見(看《荀子》的《駁論》)。但宋釒開、尹文都是能實行這個主義的,看《天下篇》所說,便可見了。
尹文的學說,據現有的《尹文子》看來,可算得當時一派重要學說。尹文是中國古代一個法理學大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學的結果。老子主張無為,孔子也說無為,但他卻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無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係。後來墨家說「法」的觀念,發揮得最明白。墨家說「名」與「實」的關係也說得最詳細。尹文的法理學的大旨在於說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子》說: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
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へ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
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
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須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力於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須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這完全是寓褒貶,別善惡,明貴賤之意。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這種心理的反動,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這種心理的反動,這種人心對於事物的態度,便叫做「分」。
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名是根據於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態度,故說「分宜屬我」。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名不正,則分不正。
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這是因為「」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著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於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羨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噁心。名一變,分也變了。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只是要善名發生羨慕愛做的態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態度。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別(參觀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制名,多不主張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如此,頑へ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一變遂成純粹的法治主義。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決非如劉歆、班固之流畫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三、許行、陳相、陳仲 當時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最為切要,故當時的學者沒有一人不注意這些問題的。內中有一派,可用許行作代表。許行和孟子同時。
《孟子·滕文公篇》說: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塵而為氓。」文公與之處。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屢,織席以為食。
……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廩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這是很激烈的無政府主義。《漢書·藝文志》論「農家」,也說他們「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訁孛上下之序」。大概這一派的主張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無有貴賤上下,人人都該勞動。故許行之徒自己織蓆子,打草鞋,種田;又主張使君主與百姓「並耕而食,饔飧而治」。第二,他們主張一種互助的社會生活。他們雖以農業為主,但並不要廢去他種營業。陳相說:「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因此,他們只要用自己勞動的出品與他人交易,如用米換衣服、鍋、甑、農具之類。因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會,故誰也不想賺誰的錢,都以互相輔助、互相供給為目的。因此他們理想中的社會是:
從許子之道,則市價不貳,國中無偽。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布帛長短同,則價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價相若。五穀多寡同,則價相若。屨大小同,則價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