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常識 · 第十二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

前三世紀之思潮 西曆前四世紀(前400年到301年。安王二年至赧王十四年)和前三世紀的前七十年(前300年至230年。周赧王十五年至秦始皇十七年),乃是中國古代哲學極盛的時代。我們已講過「別墨」、惠施、公孫龍、孟子、莊子、荀子的哲學了。但是除了這幾個重要學派以外,還有許多小學派發生於前四世紀的下半和前三世紀的上半。因為這幾家學派成熟的時期大概多在前三世紀的初年,故統稱為「前三世紀的思潮」。這一篇所說,以各家的人生哲學和政治哲學為主腦。 慎到、彭蒙、田駢 據《史記》,慎到是趙國人,田駢是齊國人。《史記》又屢說:「淳于髡、慎到、環淵、接子、田駢、騶奭之徒。」(《孟子荀卿列傳》及《田完世家》)似乎慎到、田駢的年代大概相去不遠。《莊子·天下篇》說田駢學於彭蒙。《尹文子》下篇記田子、宋子、彭蒙問答一段,又似乎田駢是彭蒙之師。但道藏本的《尹文子》無此段,或是後人加入的。大概我們還應該根據《天下篇》,說慎到稍在前,彭蒙次之,田駢最後。他們的時代大概當前三世紀初年。《漢書·藝文志》有《慎子》四十二篇,《田子》二十五篇,今多不傳。《慎子》唯存佚文若干條,後人集成《慎子》五篇《漢書》云:「慎子先申韓,申韓稱之。」此言甚謬。(慎子在申子後)。 《莊子·天下篇》說: 彭蒙、田駢、慎到……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道通導字)。 這種根本觀念,與《莊子·齊物論》相同。「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雖大,螞蟻雖小,各有適宜的境地,故說萬物平等。齊物論只是認明萬物之不齊,方可說齊。萬物即各有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到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道」即是因勢利導。故下文接著說: 是故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郭註:「泠汰猶聽放也。」郭說似是。泠汰猶今人說冷淡)。謑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捖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 「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椎拍輐斷,與物宛轉」,即是上文「道」字的意思。莊子所說的「因」,也是此理。下文又申說這個道理: 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傑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 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慎子》說: 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物之物」,但這種無知的物觀標準,辨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圓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說: 「規矩,方圓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 孟子所說的「法」,還只是一種標準模範,還只是「先王之法」。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 這是說人治「以心裁輕重」的害處。《慎子》又說: 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客觀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輕重」的大害。此處慎子用鉤策比「法」,說法之客觀性最明白。此可見中國法治主義的第一個目的只要免去專制的人治「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的種種禍害。此處慎到雖只為君主設想,其實是為臣民設想,不過他不敢說明罷了。儒家雖也有講到「法」字的,但總脫不了人治的觀念,總以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語,見《離婁篇》)慎到的法治主義首先要去掉「建己之患,用知之累」:這才是純粹的法治主義。 慎到的哲學根本觀念——「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己」——有兩種結果:第一是用無知的法治代有知的人治,這是上文所說過了的。第二是因勢主義。《天下篇》說:「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慎子也說: 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即《天下篇》之「道」化即《天下篇》之「教」)。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人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 這是老子楊朱一支的嫡派。老子說為治須要無為無事。楊朱說人人都有「存我」的天性,但使人人不拔一毛,則天下自然太平了。慎到說的「自為」,即是楊朱說的「存我」。此處說的「因」,只是要因勢利用人人的「自為」心(此說後來《淮南子》發揮得最好。看本書中卷論《淮南子》)。凡根據於天道自然的哲學,多趨於這個觀念。歐洲十八世紀的經濟學者所說的「自為」觀念(參看亞丹斯密《原富》部甲第二篇),便是這個道理。 上文引《天下篇》說慎到的哲學道,「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遠,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這也是說順著自然的趨勢。慎到因勢主義,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上文說的「因人之情」;一種是他的「勢位」觀念。《韓非子·難勢篇》引慎子道: 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適按服字下之於字系衍文,後人不通文法,依上句妄加者也),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則勢位足以任賢者也。」 這個觀念,在古代政治思想發達史上很是重要的。儒家始終脫不了人治的觀念,正因為他們不能把政權與君主分開來看,故說:「徒法不能以自行。」又說:「惟仁者宜在高位。」他們不知道法的自身雖不能施行,但行法的並不必是君主乃是政權,乃是「勢位」。知道行政法所靠的是政權,不是聖君明主,這便是推翻人治主義的第一步。慎子的意思要使政權(勢位)全在法度,使君主「棄知去己」,做一種「虛君立憲」制度。君主成了「虛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賢智的君主。荀子批評慎子的哲學,說他「蔽於法而不知賢」,又說「由法謂之,道盡數矣」。(《解蔽篇》)不知這正是慎子的長處。 以上說慎到的哲學。《天下篇》說田駢、彭蒙的哲學與慎到大旨相同,都以為「古之道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這就是上文「齊萬物以為首」的意思。 宋鈃、尹文 宋鈃,又作宋牼,大概與孟子同時。尹文曾說齊湣王(見《呂氏春秋·正名篇》。又見《說苑》《漢書·藝文志》作說齊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後,若作西曆計算,宋鈃是紀元前三六〇至二九〇年,尹文是紀元前三五〇至二七〇年。 《漢書·藝文志》有宋子十八篇,列在小說家;《尹文子》一篇,列在名家。今《宋子》已不傳了。現行之《尹文子》有上下兩篇。 《莊子·天下篇》論宋鈃、尹文道: 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眾;願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釋文》雲,或作任)。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鈃、尹文聞其風而悅之,作為華山之冠以自表。接萬物以別宥為始。……見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寢兵,救世之戰。以此周行天下,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寢兵為外,以情慾寡淺為內。…… 這一派人的學說與上文慎到、田駢一派有一個根本的區別。慎到一派「齊萬物以為道」,宋鈃、尹文一派「接萬物以別宥為始」。齊萬物是要把萬物看作平等,無論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是聽其自然。「別宥」便不同了。宥與囿通。《呂氏春秋·去宥篇》說:「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晝為昏,以白為黑。……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別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物事都辨別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張無知,主張「莫之是,莫之非」;宋鈃、尹文一派主張心理的研究,主張正名檢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斗」的話。《孟子》記宋牼要到楚國去勸秦楚停戰。這都與《天下篇》相印證。《孟子》又說宋牼遊說勸和的大旨是「將言其不利」。這個正與墨家非攻的議論相同。《天下篇》說宋鈃、尹文「其為人太多,其自為太少」(此亦與慎到「自為」主義不同),又說:「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飢,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的精神。因此我疑心宋鈃、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於「宗教的墨學」一方面,故不與「科學的別墨」同派。若此說是真的,那麼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則儒墨名法自廢;以儒墨名法治者,則不得離道」等句,都是後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鈃並稱)。 「見侮不辱,救民之斗」,乃是老子、墨子的遺風。老子的「不爭」主義,即含有此意。墨子也有此意。《耕柱篇》說: 子墨子曰:「君子不鬥。」子夏之徒曰:「狗豨猶有斗,惡有士而無斗矣。」子墨子曰:「傷矣哉!言則稱於湯文,行則譬於狗豨!傷矣哉!」 但宋鈃的「見侮不辱」說,乃是從心理一方面著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進一層。《荀子·正論篇》述宋子的學說道: 子宋子曰:明見侮之不辱,使人不鬥。人皆以見侮為辱,故斗也。知見侮之為不辱,則不鬥矣(《正名篇》亦言:「見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只要人知道「見侮」不是可恥的事,便不至於爭鬥了(婁師德的「唾面自乾」便是這個道理)。譬如人罵你「豬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對人稱你為「豚兒」,為「犬子」,何以不生氣呢?你若能把人罵你用的「豬狗」看作「豚兒」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見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還有一個學說,說人的性情是愛少不愛多的,是愛冷淡不愛濃摯的。《莊子·天下篇》稱為「情慾寡淺」說(欲是動詞,即「要」字)。《荀子·正論篇》說: 子宋子曰:「人之情慾(欲是動詞)寡,而皆以己之情為欲多,是過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談說,明其譬稱,將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慾寡」句)。 這種學說大概是針對當時的「楊朱主義」(縱慾主義)而發的。宋子要人寡慾,因說人的情慾本來是要「寡淺」的,故節慾與寡慾並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順理復性。這種學說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為善,遂說性本是善的。同是偏執之見(看《荀子》的《駁論》)。但宋鈃、尹文都是能實行這個主義的,看《天下篇》所說,便可見了。 尹文的學說,據現有的《尹文子》看來,可算得當時一派重要學說。尹文是中國古代一個法理學大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學的結果。老子主張無為,孔子也說無為,但他卻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可以「無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係。後來墨家說「法」的觀念,發揮得最明白。墨家說「名」與「實」的關係也說得最詳細。尹文的法理學的大旨在於說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子》說: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須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力於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須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這完全是寓褒貶,別善惡,明貴賤之意。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這種心理的反動,這種人心對於事物的態度,便叫作「分」。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名是根據於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態度,故說「分宜屬我」。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名不正,則分不正。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烝」,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這是因為「烝」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著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於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羨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噁心。名一變,分也變了。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只是要善名發生羨慕愛做的態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態度。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別。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制名,多不主張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一變遂成純粹的法治主義。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絕非如劉歆、班固之流劃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許行、陳相、陳仲 當時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最為切要,故當時的學者沒有一人不注意這些問題的。內中有一派,可用許行作代表。許行和孟子同時。《孟子·滕文公篇》說: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文公與之處。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屨,織席以為食。……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廩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這是很激烈的無政府主義。《漢書·藝文志》論「農家」,也說他們「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悖上下之序」。大概這一派的主張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無有貴賤上下,人人都該勞動。故許行之徒自己織蓆子,打草鞋,種田;又主張使君主與百姓「並耕而食,饔飧而治」。第二,他們主張一種互助的社會生活。他們雖以農業為主,但並不要廢去他種營業。陳相說:「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因此,他們只要用自己勞動的產品與他人交易,如用米換衣服、鍋、甑、農具之類。因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會,故誰也不想賺誰的錢,都以互相輔助,互相供給為目的。因此他們理想中的社會是: 從許子之道,則市價不貳,國中無偽。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布帛長短同,則價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價相若。五穀多寡同,則價相若。屨大小同,則價相若。 因為這是互助的社會,故商業的目的不在賺利益,乃在供社會的需要。孟子不懂這個道理,故所駁全無精彩。如陳相明說「屨大小同,則價相若」,這是說屨的大小若相同,則價也相同;並不是說大屨與小屨同價。孟子卻說:「巨屨小屨同價,人豈為之哉」;這竟是「無的放矢」的駁論了。第三,因為他們主張互助的社會,故他們主張不用政府。《漢書》所說「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孟子》所說「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都是主張社會以互助為治,不用政府。若有政府,便有倉廩府庫,便是「厲民而以自養」,失了「互助」的原意了[這種主義,與近人托爾斯泰(Tolstoy)所主張最近]。 以上三端,可稱為互助的無政府主義。只可惜許行、陳相都無書籍傳下來,遂使這一學派湮沒至今。《漢書·藝文志》記「農家」有《神農》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及他書若干種,序曰: 農家者流,蓋出於農稷之官,播百穀,勸耕桑,以足衣食,……此其所長也。及鄙者為之,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悖上下之序。 卻不知序中所稱「鄙者」,正是這一派的正宗。這又可見《藝文志》分別九流的荒謬了(參看江瑔:《讀子卮言》第十六章《論農家》)。 陳仲子(也稱田仲。田、陳古同音),也是孟子同時的人。據《孟子》所說: 仲子,齊之世家也。兄戴,蓋祿萬種。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不居也。避兄離母,處於於陵。 居於陵,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丼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矣,匍匐往將食之,三咽,然後耳有聞,目有見。 仲子所居之室,所食之粟,彼身織屨,妻辟鱸以易之。 陳仲這種行為,與許行之徒主張自食其力的,毫無分別。《韓非子》也稱陳仲「不恃仰人而食」。可與《孟子》所說互相證明。《荀子·非十二子篇》說陳仲一般人「忍情性,綦谿利歧,苟以分異人為高,不足以合大眾,明大分」。這一種人是提倡極端的個人主義的,故有這種特立獨行的行為。《戰國策》記趙威后問齊王的使者道: 於陵仲子尚存乎?是其為人也,上不臣於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諸侯,此率民而出於無用者。何為至今不殺乎? 這可見陳仲雖不曾明白主張無政府,其實也是一個無政府的人了。 騶衍 騶衍,齊人。《史記》說他到梁時,梁惠王郊迎;到趙時,平原君「側行襒席」;到燕時,燕昭王「擁彗先驅」。這幾句話很不可靠。平原君死於西曆前二五一年,梁惠王死於前三一九年(此據《紀年》,若據《史記》,則在前335年),梁惠王死時,平原君還沒有生呢。《平原君傳》說騶衍過趙在信陵君破秦存趙之後(前257年),那時梁惠王已死六十二年了(若依《史記》,則那時惠王已死了78年),燕昭王已死二十二年了。《史記集解》引劉向《別錄》也有騶衍過趙見平原君及公孫龍一段,那一段似乎不是假造的。依此看來,騶衍大概與公孫龍同時,在本章所說諸人中,要算最後的了(《史記》亦說衍後孟子)。 《漢書·藝文志》有《騶子》四十九篇,又《騶子終始》五十六篇,如今都不傳了。只有《史記·孟荀列傳》插入一段,頗有副料的價值。《史記》說: 騶衍睹有國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其語閎大不經,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於無垠。 這是騶衍的方法。這方法其實只是一種「類推」法。再看這方法的應用: 先序今,以上至黃帝,學者所共術,大並世盛衰,因載其機祥度制,推而遠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國名山、大川、通谷、禽獸,水土所殖,物類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 騶衍這個方法,全是由已知的推想到未知的。用這方法稍不小心便有大害。騶衍用到歷史、地理兩種科學,更不合宜了。歷史全靠事實,地理全靠實際觀察調查,騶衍卻用「推而遠之」的方法,以為「想來大概如此」,豈非大錯?《史記》又說: 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 這是陰陽家的學說。大概當時的歷史進化的觀念已很通行。但當時的科學根據還不充足,故把歷史的進化看作了一種終始循環的變遷。騶衍一派又附會五行之說,以為五行相生相勝,演出「五德轉移」的學說。《墨辯·經下》說: 五行無常勝說在宜。《說》曰:五合水土火,火離然(五當作互)。火鑠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合之府水(道藏本,吳抄本作木),木離木。 此條有脫誤,不可全懂。但看那可懂的幾句,可知這一條是攻擊當時的「五行相勝」說的。五行之說大概起於儒家,《荀子·非十二子篇》說子思「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可以為證。騶衍用歷史附會五德,於是陰陽五行之說遂成重要學說。到了漢朝這一派更盛。從此儒家遂成「道士的儒學」了。 騶衍的地理學雖是荒誕,卻有很大膽的思想。《史記》說他: 以為儒者所謂「中國」者,於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國名曰赤縣神州……中國外,如赤縣神州者九,乃所謂「九州」也。於是有稗海環之,人民禽獸莫能相通者,……乃為一洲。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環其外,天地之際焉。 這種地理,雖是懸空理想,但很可表示當時理想的大膽,比那些人認中國為「天下」的,可算得高十百倍了! 《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集解》引劉向《別錄》有騶衍論《辯》一節,似乎不是漢人假造的。今引如下: 騶子曰:……辯者,別殊類使不相害,序異端使不相亂;抒意通指,明其所謂;使人與知焉,不務相迷也。故勝者不失其所守,不勝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辯可為也。及至煩文以相假,飾辭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聲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不能無害君子。 這全是儒家的口吻,與荀子論「辯」的話相同。 〔參考書〕 馬騎:《繹史》卷一百十九。 所謂法家 論「法家」之名 古代本沒有什麼「法家」。讀了上章的人當知道慎到屬於老子、楊朱、莊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學近於墨家,他的名學純粹是儒家。又當知道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墨家的法的觀念,都是中國法理學的基本觀念。故我以為中國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並無所謂「法家」。中國法理學當西曆前三世紀時,最為發達,故有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許多講法治的書。後人沒有歷史眼光,遂把一切講法治的書統稱為「法家」,其實是錯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現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講,注重中國古代法理學說,並不限於《漢書·藝文志》所謂「法家」。 所謂「法家」的人物及其書 一、管仲與《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書大概是前三世紀的人假造的,其後又被人加人許多不相干的材料。但此書有許多議論可作前三世紀史料的參考。 二、申不害與《申子》。申不害曾作韓昭侯的國相。昭侯在位當西曆前三五八至前三三三年。大概申不害在肖時是一個大政治家。(《韓非子》屢稱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說:「申子蔽於勢而不知智。由勢謂之,道盡便矣。」)《韓非子·定法篇》說:「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又說:「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顧千里校疑當作17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依此看來,申不害雖是一個有手段(所謂術也)的政治家,卻不是主張法治主義的人。今《申子》書已不傳了。諸書所引佚文,有「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與《商君書》。衛人公孫鞅於西曆前三六一年入秦,見孝公,勸他變法。孝公用他的話,定變法之令,「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史記》云:「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與此互相印證)。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篇》)。公孫鞅的政策只是用賞罰來提倡實業,提倡武力(《史記》所謂「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是也)。這種政策功效極大,秦國漸漸富強,立下後來吞併六國的基礎。公孫鞅後封列侯,號商君,但他變法時結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車裂之刑而死(西曆前338年)。商君是一個大政治家,主張用嚴刑重賞來治國。故他立法:「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韓非子·定法篇》)。又「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新序)。這不過是注重刑賞的政策,與法理學沒有關係。今世所傳《商君書》二十四篇(《漢書》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後的人所假造的書。如《徠民篇》說:「自魏襄以來,三晉之所亡於秦者,不可勝數也。」魏襄王死在西曆前二九六年,商君已死四十二年,如何能知他的諡法呢?《徠民篇》又稱「長平之勝」,此事在前二六〇年,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書中又屢稱秦王。秦稱王在商君死後十餘年。此皆可證《商君書》是假書。商君是一個實行的政治家,沒有法理學的書。 以上三種都是假書,況且這三個人都不配稱為「法家」。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產、申不害、商君——都是實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學家,故不該稱為「法家」。但申不害與商君同時,皆當前四世紀的中葉。他們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發生一種思想上的影響。有了他們那種用刑罰的政治,方有學理的「法家」。正如先有農業,方有農學;先有文法,方有文法學;先有種種美術品,方有美學。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說那些學理的「法家」和他們的書: 四、慎到與《慎子》。見上章。 五、尹文與《尹文子》。見上章。(《漢書·藝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錯的。) 六、尸佼與《尸子》。尸佼,楚人。(據《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及《集解》引劉向《別錄》。班固以佼為魯人,魯滅於楚,魯亦楚也,或作晉人,非)。古說相傳,尸佼曾為商君之客;商君死,尸佼逃入蜀(《漢書·藝文志)。《尸子》書二十卷,向來列在「雜家」。今原書已亡,但有從各書里輯成的《尸子》兩種(一為孫星衍的,一為汪繼培的。汪輯最好)。據這些引語看來,尸佼是一個儒家的後輩,但他也有許多法理的學說,故我把他排在這裡。即使這些話不真是尸佼的,也可以代表當時的一派法理學者。 七、韓非與《韓非子》。韓非是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受學於荀卿。當時韓國削弱,韓非發憤著書,攻擊當時政府「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因主張極端的「功用」主義,要國家變法,重刑罰,去無用的蠢蟲,韓王不能用。後來秦始皇見韓非的書,想收用他,遂急攻韓。韓王使韓非入秦說存韓的利益。(按《史記》所說。李斯勸秦王急攻韓欲得韓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舉薦韓非,何以後來又殺害他。大概韓王遣韓非入秦說秦王存韓,是事實。但秦攻韓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後因李斯、姚賈的讒言,遂收韓非下獄。李斯使人送藥與韓非,叫他自殺。韓非遂死獄中,時為西曆前二三三年。 《漢書·藝文志》載《韓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見秦篇》乃是張儀說秦王的話,所以勸秦王攻韓。韓非是韓國的王族,豈有如此不愛國的道理?況且第二篇是《存韓》。既勸秦王攻韓,又勸他存韓,是決無之事。第六篇《有度》,說荊、齊、燕、魏四國之亡。韓非死時,六國都不曾亡。齊亡最後,那時韓非已死十二年了。可見《韓非子》絕非原本,其中定多後人加入的東西。依我看來,《韓非子》十分之中,僅有一二分可靠,其餘都是加入的。那可靠的諸篇如下:《顯學》《五蠢》《定法》《難勢》《詭使》《六反》《問辯》。此外,如《孤憤》《說難》《說林》《內外儲》,雖是司馬遷所舉的篇名,但是司馬遷的話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舉《莊子》《漁父》《盜跖》諸篇,皆為偽作無疑)。我們所定這幾篇,大都以學說內容為根據。大概《解老》《喻老》諸篇,另是一人所作。《主道》《揚榷》(今作揚權,此從顧千里校)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儲說·左上》似乎還有一部分可取。其餘的更不可深信了。 法 按《說文》:「灋,㓝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佱」,從亼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灋」,《說文》云:「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佱」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㓝,惟作五虐之㓝,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云:「發蒙利用㓝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㓝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人」即是「用正法」。「㓝」是㓝范,「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繫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云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云: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參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云:「貳也。」郭註:「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註:「貳,副也。」我們叫抄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 (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 (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 (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圓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見馬驌:《繹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布的(布之於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法」的哲學 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歷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國末年方發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在內地鄉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漸漸產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制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曆前536年),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 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後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贊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書,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後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採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生。這是很長的歷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消懷疑的心,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 (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得很,又沒有限制(如《詩》:「此宜無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 (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只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只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制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制,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三件事,然後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三世紀方發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於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力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話的影響(宋以後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只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榷》《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尸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尸子》幾條作參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搉篇》云:「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只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無數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責實」,都只要「以一統萬。」——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尸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榷篇》),都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故我們簡直可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後來「別墨」論「法」字,說道: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囂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只可行於少數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說得最好: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百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慎到的大旨以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滿。只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於陷入偏見的蒙蔽。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投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總不怨鉤策不公。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弊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慎到說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怨望。《韓非子》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守道》)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不關緊要。人治主義的缺點在於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於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現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嘗不好聽,只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於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引申為效驗,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於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人」)。凡合於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云:「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這種學說,根本上只是一種演繹的論理。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只要「控名責實」,要「形名參同」,要「以一統萬」。這固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複雜,有種種個性的區別,決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詞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別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枉殺許多無罪的人嗎?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只是一個刑名之學,今世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刑名之學」只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的責任只是要尋出各種案情(實),合於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 韓非 「法家」兩個字,不能包括當時一切政治學者。法家之中,韓非最有特別的見地,故我把他單提出來,另列一節。 我上文說過,中國古代的政治學說大都受了老子的「無為」兩個字的影響。就是法家也逃不出這兩個字。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話:「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又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說的:「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這都是「無為」之治。他們也以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無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這一派的法家,我們可稱為保守派。 韓非是一個極信歷史進化的人,故不能承認這種保守的法治主義(若《顯學》《五蠹》諸篇是韓非的書,則《主道》《揚榷》諸篇絕不是韓非的書。兩者不可並立)。他的歷史進化論,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個時期;每一時期,有那時期的需要,便有那時期的事業。故說: 今有構木鑽燧於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禹湯武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務循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 韓非的政治哲學,只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八個字。所以說:「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又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他有一則寓言說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五蠹》) 後人多愛用「守株待兔」的典故,可惜都把這寓言的本意忘了。韓非既主張進化論,故他的法治觀念,也是進化的。他說: 故治民無常,惟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心度》) 韓非雖是荀卿的弟子,他這種學說卻恰和荀卿相反。荀卿罵那些主張「古今異情,其所以治亂者異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說來,韓非是第一個該罵了!其實荀卿的「法後王」說,雖不根據於進化論,卻和韓非有點關係。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遠了,不可考了,不如後王的詳備。韓非說得更暢快: 孔子、墨子俱道堯舜而取捨不同,皆自謂真堯舜。堯舜不復生,將誰使定儒墨之誠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審堯舜之道於三千歲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顯學》) 「參驗」即是證據。韓非的學說最重實驗,他以為一切言行都該用實際的「功用」做試驗。他說: 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夫砥礪殺矢,而以妄發,其端未嘗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謂善射者,無常儀的也。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儀的也。故有常儀的,則羿、逄蒙以五寸的為巧。無常儀的,則以妄發之中秋毫為拙。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堅,則妄發之說也(《問辯》。舊本無後面三個「儀的」,今據《外儲說·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為目的,便是「妄發」的胡說胡為,沒有存在的價值。正如《外儲說·左上》舉的例: 鄭人有相與爭年者〔其一人曰:「我與堯同年。」〕(舊無此九字,今據馬總《意林》增),其一人曰:「我與黃帝之兄同年。」訟此而不決,以後息者為勝耳。 言行既以「功用」為目的,我們便可用「功用」來試驗那言行的是非善惡。故說: 人皆寐則盲者不知;皆嘿則喑者不知。覺而使之視,問而使之對,則喑盲者窮矣。……明主聽其言必責其用,觀其行必求其功,然則虛舊之學不談,矜誣之行不飾矣。(《六反》) 韓非的「功用主義」和墨子的「應用主義」大旨相同,但韓非比墨子還要激烈些。他說: 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斬敵者受上賞,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祿,而信兼愛之說(兼舊誤作廉);堅甲厲兵以備難,而美薦紳之飾;富國以農,距敵恃卒,而貴文學之士;廢敬上畏法之民,而養遊俠私劍之屬:舉行如此,治強不可得也。國貧養儒俠,難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簡其業而游於學者日眾,是世之所以亂也。且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難知也。今為眾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難知,則民無從識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則緩者非所務也。今所治之政,民間之事,夫婦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論,則其於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務也。……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執耒者寡也。境內皆言兵,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聽其言;賞其功,必禁無用。(《五蠹》) 這種極端的「功用主義」,在當時韓非對於垂亡的韓國,固是有為而發的議論。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孫吳之書」,都看作「無用」的禁品。後來他的同門弟兄李斯把這學說當真實行起來,遂鬧成焚書坑儒的大劫。這便是極端狹義的功用主義的大害了。 古代哲學之中絕 本書所述,乃係中國古代哲學忽然中道消滅的歷史。平常的人都把古學中絕的罪歸到秦始皇焚書、坑儒兩件事。其實這兩件事雖有幾分關係,但都不是古代哲學消滅的真原因。現在且先記焚書、坑儒兩件事: 焚書 秦始皇於西曆前二三〇年滅韓,[前]二二八年滅趙,[前]二二五年滅魏,[前]二二三年滅楚,明年滅燕,又明年滅齊。[前]二二一年,六國都亡,秦一統中國,始皇稱皇帝,用李斯的計策,廢封建制度,分中國為三十六郡;又收天下兵器,改鑄鐘鐐鐵人;於是統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為中國有歷史以來第一次造成統一的帝國(此語人或不以為然。但古代所謂一統,不是真一統,至秦始真成一統耳。當日李斯等所言「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並非妄言)。李斯曾做荀卿的弟子,荀卿本是主張專制政體的人(看他的《正名篇》),以為國家對於一切奇辭邪說,應該用命令刑罰去禁止他們。李斯與韓非同時,又曾同學於荀卿,故與韓非同有歷史進化的觀念,又同主張一種狹義的功用主義。故李斯的政策,一是注重功用的,二是主張革新變法的,三是很用專制手段的。後來有一班守舊的博士如淳于越等反對始皇的新政,以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始皇把這議交群臣會議。李斯回奏道: 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看上章論韓非一節)。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此等話全是韓非《顯學》《五蠹》兩篇的口氣,《商君書》論變法也有這等話。但《商君書》是假造的,〔考見上章〕不可深信。)。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侯字當作儒)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學相與非法教(而字本在學字下)。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有欲學法令(「有、欲」二字原本誤倒。今依王念孫校改),以吏為師(此奏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李斯列傳》)。 始皇贊成此議,遂實行燒書。近人如康有為(《新學偽經考》卷一)、崔適(《史記探源》卷三)都以為此次燒書,「但燒民間之書,若博士所職,則詩書百家自存」。又以為李斯奏內「若有欲學法令,以吏為師」一句,當依徐廣所校及《李斯列傳》,刪去「法令」二字,「吏」即博士,「欲學詩書六藝者,詣博士受業可矣」(此康有為之言)。康氏、崔氏的目的在於證明六經不曾亡缺。其實這種證據是很薄弱的。法令既說「偶語詩書者棄市」,決不至又許「欲學詩書六藝者,詣博士受業」,這是顯然的道理。況且「博士所職」四個字泛得很,從《史記》各處合看起來,大概秦時的「博士」多是「儒生」,決不至兼通「文學百家語」。即使如康氏、崔氏所言,「六經」是博士所職,但他們終不能證明「百家」的書都是博士所守。《秦始皇本紀》記始皇自言:「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大概燒的書自必很多,博士所保存的不過一些官書,未必肯保存諸子百家之書。但是政府禁書,無論古今中外,是禁不盡絕的。秦始皇那種專制手段,還免不了博浪沙的一次大驚嚇;十日的大索也捉不住一個張良。可見當時犯禁的人一定很多,偷藏的書一定很不少。試看《漢書·藝文志》所記書目,便知秦始皇燒書的政策,雖不無小小的影響,其實是一場大失敗。所以我說燒書一件事不是哲學中絕的一個真原因。 坑儒 坑儒一事,更不重要了。今記這件事的歷史於下: 侯生盧生相與謀曰:「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起諸侯,並天下,意得欲從,以為自古莫能及己。專任獄吏,獄吏得親幸。博士雖七十人,特備員弗用。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於上,上樂以刑殺為威,……下懾伏謾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然候星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貪於權勢至如此,未可為求仙藥。」遂亡去。始皇聞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市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曰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也通耶字)!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謠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按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史記·秦始皇本紀》) 細看這一大段,可知秦始皇所坑殺的四百六十餘人,乃是一班望星氣、求仙藥的方士(《史記·儒林列傳》也說:「秦之季世坑術士」)。這種方士,多坑殺了幾百個,於當時的哲學只該有益處,不該有害處。故我說坑儒一件事也不是哲學中絕的真原因。 現今且問:中國古代哲學的中道斷絕究竟是為了什麼緣故呢?依我的愚見看來,約有四種真原因:(一)是懷疑主義的名學,(二)是狹義的功用主義,(三)是專制的一尊主義,(四)是方士派的迷信。我且分說這四層如下: 第一,懷疑的名學。在哲學史上,「懷疑主義」乃是指那種不認真理為可知,不認是非為可辯的態度。中國古代的哲學莫盛於「別墨」時代。看《墨辯》諸篇,所載的界說,可想見當時科學方法和科學問題的範圍。無論當時所造詣的深淺如何,只看那些人所用的方法和所研究的範圍,便可推想這一支學派,若繼續研究下去,有人繼長增高,應該可以發生很高深的科學和一種「科學的哲學」。不料這支學派發達得不多年,便受一次根本上的打擊。這種根本上的打擊就是莊子一派的懷疑主義。因為科學與哲學發達的第一個條件,就是一種信仰知識的精神:以為真理是可知的,是非是可辯的,利害嫌疑治亂都是可以知識解決的。故「別墨」論「辯」以為天下的真理都只有一個是非真偽,故說:「佊,不可兩不可也。」又說:「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這就是信仰知識的精神。到了莊子,忽生一種反動。莊子以為天下本沒有一定的是非,「彼出於是,是亦因彼」;「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因此他便走入極端的懷疑主義,以為人生有限而知識無窮,用有限的人生去求無窮的真理,乃是最愚的事。況且萬物無時不變,無時不移,此刻的是,停一刻已變為不是;古人的是,今人又以為不是了;今人的是,將來或者又變為不是了。所以莊子說,我又如何知道我所知的當真不是「不知」呢?又如何知道我所不知的或者倒是真「知」呢?這就是懷疑的名學。有了這種態度,便可把那種信仰知識的精神一齊都打消了。再加上老子傳下來的「使民無知無欲」的學說,和莊子同時的慎到、田駢一派的「莫之是,莫之非」的學說,自然更容易養成一種對於知識學問的消極態度。因此,莊子以後,中國的名學簡直毫無進步。名學便是哲學的方法。方法不進步,哲學科學自然不會有進步了。所以我說中國古代哲學中絕的第一個真原因,就是莊子的《齊物論》。自從這種懷疑主義出世以後,人人以「不譴是非」為高尚,如何還有研究真理的科學與哲學呢? 第二,狹義的功用主義。莊子的懷疑主義出世之後,哲學界又生出兩種反動:一是功用主義,一是一尊主義。這兩種都帶有救正懷疑主義的意味。他們的宗旨都在於尋出一種標準,可作為是非的準則。如今且先說功用主義。 我從前論墨子的應用主義時,曾引墨子自己的話,下應用主義的界說,如下: 言足以遷行者,常之。不足以遷行者,勿常。不足以遷行 而常之,是盪口也。(《貴義篇》《耕柱篇》) 這是說,凡理論學說須要能改良人生的行為,始可推尚。這是墨家的應用主義。後來科學漸漸發達,學理的研究越進越高深,於是有堅白同異的研究,有時間空間的研究。這些問題,在平常人眼裡,覺得是最沒有實用的詭辯。所以後來發生的功用主義,一方面是要挽救哲學的消極態度,一方面竟是攻擊當時的科學家與哲學家。如《荀子·儒效篇》說: 凡事行,有益於治者,立之;無益於治者,廢之。……若夫充虛之相施易也(施通移),堅白同異之分隔也,是聰耳之所不能聽也,明目之所不能見也,……雖有聖人之知,未能倭指也。不知無害為君子,知之無損為小人。 這種學說,以「有益於理」「無益於理」作標準。一切科學家的學說如「充虛之相施易」(充是實體,虛是虛空。物動時只是從這個地位,換到那個地位,故說充虛之相移易。《墨辯》釋動為「域徙也」,可以參看),如「堅白同異之分隔」依儒家的眼光看來,都是「無益於理」。《荀子·解蔽篇》也說: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亂,非治人道,雖能之,無益於人;不能,無損於人。案(乃也)直將治怪說,玩奇辭,以相撓滑也。……此亂世奸人之說也。 墨家論辯的目的有六種:(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之處,(四)察名實之理,(五)處理利害,(六)決嫌疑(見《小取篇》)。《荀子》所說只有(一)(二)兩種,故把學問知識的範圍更狹小了。因此,我們可說荀子這一種學說為「狹義的功用主義」,以別於墨家的應用主義(墨子亦有甚狹處)。 這種主義到韓非時,更激烈了,更褊狹了。韓非說: 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堅,則妄發之說也。是以亂世之聽言也,以難知為察,以博文為辯。其觀行也,以離群為賢,以犯上為抗。……是以儒服帶劍者眾,而耕戰之士寡;堅白無厚之辭章,而憲令之法息。(《問辯篇》) 這種學說,把「功用」兩字解作富國強兵立刻見效的功用。因此,一切「堅白無厚之辭」(此亦指當時的科學家。《墨辯》屢言「無厚」,見《經說上》,惠施也有「無厚不可積也」之語。),同一切「上智之論,微妙之言」,都是沒有用的,都是該禁止的(參觀上章論韓非一段)。後來秦始皇說:「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便是這種狹義的功用主義的自然結果。其實這種短見的功用主義乃是科學與哲學思想發達的最大阻力。科學與哲學雖然都是應用的,但科學家與哲學家卻須要能夠超出眼前的速效小利,方能夠從根本上著力,打下高深學問的基礎,預備將來更大更廣的應用。若哲學界有了一種短見的功用主義,學術思想自然不會有進步,正用不著焚書坑儒的摧殘手段了。所以我說古代哲學中絕的第二個真原因,便是荀子、韓非一派的狹義的功用主義。 第三,專制的一尊主義。上文說懷疑主義之後,中國哲學界生出兩條挽救的方法:一條是把「功用」定是非,上文已說過了;還有一條是專制的一尊主義。懷疑派的人說道: 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時,不若其未生之時。以其至小,求窮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亂而不能自得也。(《莊子·秋水篇》) 這是知識上的悲觀主義。當時的哲學家聽了這種議論,覺得很有道理。如荀子也說: 凡[可]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知之理,而無所疑止之(疑,定也。),則沒世窮年不能遍也。其所以貫理焉,雖億萬已,不足以浹萬物之變,與愚者若一。學老身長子而與愚者若一,猶不知錯,夫是之謂妄人。 這種議論同莊子的懷疑主義有何分別?但荀子又轉一句,說道:「故學也者,固學止之也。」這九個字便是古學滅亡的死刑宣言書!學問無止境,如今說學問的目的在於尋一個止境:從此以後還有學術思想發展的希望嗎?荀子接著說道: 惡乎止之?曰:止諸至足。曷謂至足?曰:聖王也。聖也者,盡倫者也;王也者,盡制者也。兩盡者,足以為天下法極矣。故學者以聖王為師,案(荀子用案字,或作乃解,或作而解。古音案、而、乃等字皆在泥紐,故相通)以聖王之制為法。(《解蔽篇》) 這便是我所說的「專制的一尊主義」。在荀子的心裡,這不過是挽救懷疑態度的一個方法,不料這種主張便是科學的封門政策,便是哲學的自殺政策。荀子的正名主義全是這種專制手段。後來他的弟子韓非、李斯和他的「私淑弟子」董仲舒(董仲舒作書美荀卿,見劉向《荀卿書序》),都是實行這種師訓的人。《韓非子·問辯篇》說: 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 這就是李斯後來所實行「別黑白而定一尊」的政策。哲學的發達全靠「異端」群起,百川競流。(端,古訓一點。引申為長物的兩頭。異端不過是一種不同的觀點。譬如一根手杖,你拿這端,我拿那端。你未必是,我未必非。)一到了「別黑白而定一尊」的時候,一家專制,罷黜百家;名為「尊」這一家,其實這一家少了四圍的敵手與批評家,就如同刀子少了磨刀石,不久就要銹了,不久就要鈍了。故我說中國古代哲學滅亡的第三個真原因,就是荀子、韓非、李斯一系的專制的一尊主義。 第四,方士派迷信的盛行。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大特色就是幾乎完全沒有神話的迷信。當哲學發生之時,中國民族的文化已脫離了幼稚時代,已進入成人時代,故當時的文學(如《國風》《小雅》),史記(如《春秋》)、哲學,都沒有神話性質。老子第一個提出自然無為的天道觀念,打破了天帝的迷信,從此以後,這種天道觀念遂成中國「自然哲學」(老子、楊朱、莊子、淮南子、王充以及魏晉時代的哲學家)的中心觀念。儒家的孔子、荀子都受了這種觀念的影響,故多有破除迷信的精神。但中國古代通行的宗教迷信,有了幾千年的根據,究竟不能一齊打破。這種通行的宗教,簡單說來,約有幾個要點:(一)是一個有意志知覺,能賞善罰惡的天帝;(二)是崇拜自然界種種質力的迷信,如祭天地日月山川之類;(三)是鬼神的迷信,以為人死有知,能作禍福,故必須祭祀供養他們。這幾種迷信,可算得是古中國的國教。這個國教的教主即是「天子」(天子之名,乃是古時有此國教之鐵證)。試看古代祭祀頌神的詩歌(如《周頌》及《大雅》《小雅》),及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宗廟等等禮節,可想見當時那種半宗教半政治的社會階級。更看《春秋》時人對於一國宗社的重要,也可想見古代的國家組織實含有宗教的性質。周靈王時,因諸侯不來朝,萇弘為那些不來朝的諸侯設位,用箭去射,要想用這個法子使諸侯來朝。這事雖極可笑,但可考見古代天子對於各地諸侯,不單是政治上的統屬,還有宗教上的關係。古代又有許多宗教的官,如祝、宗、巫、覡之類。後來諸國漸漸強盛,周天子不能統治諸侯,政治權力與宗教權力都漸漸消滅。政教從此分離,祝、宗、巫、覡之類也漸漸散在民間。哲學發生以後,宗教迷信更受一種打擊。老子有「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的話;儒家有無鬼神之論(見《墨子》)。《春秋》時人叔孫豹說「死而不朽」,以為立德、立功、立言,是三不朽;至於保守宗廟,世不絕祀,不可謂之不朽。這已是根本的推翻祖宗的迷信了。但是後來又發生幾種原因,頗為宗教迷信增添一些勢焰。一是墨家的明鬼尊天主義。二是儒家的喪禮祭禮。二是戰國時代發生的仙人迷信(仙人之說,古文學如《詩三百篇》中皆無之。似是後起的迷信。)。四是戰國時代發生的陰陽五行之說(看論騶衍一節)。五是戰國時代發生的煉仙藥求長生之說。——這五種迷信,漸漸混合,遂造成一種方士的宗教。這五項之中,天鬼、喪祭、陰陽五行三件都在別篇說過了。最可怪的是戰國時代哲學科學正盛之時,何以竟有仙人的迷信同求長生仙藥的迷信?依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有幾層原因: (一)那個時代乃是中國本部已成熟的文明開化四境上各種新民族的時代(試想當日開化中國南部的一段歷史)。新民族吸收中原文化,自不必說。但是新民族的許多富於理想的神話也隨時輸入中國本部。試看屈原、宋玉一輩人的文學中所有的神話,都是北方文學所無,便是一證。或者神仙之說也是從這些新民族輸入中國文明的。 (二)那時生計發達,航海業也漸漸發達,於是有海上三神山等等神話自海邊傳來。 (三)最要緊的原因是當時的兵禍連年,民不聊生,於是出世的觀念也更發達。同時的哲學也有楊朱的厭世思想和莊子一派的出世思想,可見當時的趨勢。莊子書中有許多仙人的神話(如「列子御風」「藐姑射仙人」之類),又有「真人」「神人」「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熱」種種出世的理想。故仙人觀念之盛行,其實只是那時代厭世思想流行的表示。 以上說「方士的宗教」的小史。當時的君主,很有幾人迷信這種說話的。齊威王、宣王與燕昭王都有這種迷信。燕昭王求長生藥,反被藥毒死。秦始皇一統天下之後,功成意得,一切隨心所欲,只有生死不可知,於是極力提倡這種「方士的宗教」:到處設祠,封泰山,禪梁父,信用燕齊海上的方士,使徐市帶了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使盧生去尋仙人羨門子高,使韓終(又作韓眾)、侯生等求不死之藥,召集天下「方術士」無數,「候星氣者多至三百人」。這十幾年的熱鬧,遂使老子到韓非三百年哲學科學的中國,一變竟成一個方士的中國了。古代的哲學,消極一方面,受了懷疑主義的打擊,受了狹義功用主義的摧殘,又受了一尊主義的壓制;積極一方面,又受了這十幾年最時髦的方士宗教的同化,古代哲學從此遂真死了!所以我說,哲學滅亡的第四個真原因,不在焚書,不在坑儒,乃是方士的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