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 · 第一章 村、集市和鄉鎮
控制的問題
在像帝制中國這樣的專制國家裡,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界限相當清楚,相互之間的利益背道而馳。[1]因此,專制統治者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保持對其臣民的牢固控制,以確保自己及其子孫的皇位坐得安穩。
從秦朝到清朝的王朝興替過程中,有效的解決方案主要在於建立一套行政組織,以幫助皇帝確保臣民的順從並防止反叛。其一,通過保障其臣民基本的物質需求,避免臣民因難以忍受的生活而「鋌而走險」;其二,通過反覆向臣民灌輸經過嚴格篩選的道德教條(大部分是從儒家學說中篩選出來的),使臣民接受或認同現存的統治秩序;其三,通過不斷監視臣民,從而查出「奸民」並及時採取措施。這套政治統治體系通過在戰略要地駐軍而得到加強,使各個王朝有可能在相當時期里有效地統治一個廣闊的疆域。
自秦始皇以降,帝國控制的基本原則幾乎沒有發生什麼實質變化,不過由於經驗的日益積累,以及隨後各個王朝中一些皇帝的足智多謀,統治體系在一些細節方面不時得到精煉和提高,主要表現為中央集權不斷加強,法律規章更加詳細,監視更加嚴密,控制更加嚴厲。1644年清王朝定鼎北京時,它繼承了被推翻的明朝遺留下來的高度複雜的政治統治體系,並進一步加以完善,為帝國結構帶來了最後的發展。可以理解,對於清王朝這個漢族的外來征服者來說,同其前任統治者(即明朝,它推翻了異族統治的元朝,建立起漢族統治的王朝)相比,解決如何統治的問題顯得更為迫切。
如何統治一個領土廣闊、人口眾多的中國,對於帝國統治者來說的確是一項相當艱巨的任務。為了恰當地處理這一問題,帝國統治者建立了一套精心設計的行政架構。在這套體系中,皇帝位於最頂端,其下是龐大的官僚群。皇帝直接統率的是中央官僚組織,其中最主要的機構包括內閣、軍機處(1730年設置)和六部。這些最重要衙門的官員在需要時,要麼以個人身份,要麼以集體名義,就重大問題向皇帝提出建議,幫助皇帝做出決策;並且,他們在屬僚的幫助下,執行皇帝的命令,或者將命令傳達到下一級的行政機構。
通過地方政府組織體系,帝國政府的行政命令從北京傳到整個中華帝國的各個角落。中國的18個行省都被恰當地劃分為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即府和州縣。[2]除了少數幾個例外,巡撫一般是一省的行政首長,由布政使(專管一省財賦)和按察使(專管一省刑名)輔佐。在某些情況下,總督被指派去管轄單一的省份,如直隸和四川都不設巡撫;在其他情況下,每個總督管轄兩到三個省,這些省又各設自己的巡撫。一府的最高長官稱為知府,州縣的主要官員稱為知州和知縣。府、州、縣官員不但處於省級地方政府的直接監督之下,而且在實際上,其各自的職位安排部分也是由有關巡撫或總督所指派的。知州和知縣是正規行政組織的最下層,常被稱為「地方官」或「親民之官」。[3]
中央政府為了有效地控制龐大的、向中華帝國各個角落延伸的行政組織機構,採用了各種各樣的措施。例如,為了防止皇家「僕人」施加非法影響或攫取過多的權力,每一重要職位都由兩名或更多的官品相等、權力相同的官員來分享;同時,一名高級官員常常被安排兼任一個以上的職務。政府機關的職能,很少得到清楚的、精確的規定或說明;實際上,重要官員權力和責任的重疊,是有意安排的。所有地方官員——從總督到知縣——的任命、升遷、免職,都由北京的中央政府來決定。一般說來,所有地方官員都不能在其家鄉省區任職,並且很少被准許在一個職位上待太多年。官員們——即使是那些擁有重要職責的官員——沒有自行處置的權力。每一項行政措施和行動,哪怕只不過是例行公事,都必須向北京匯報。正如19世紀一位著名的中國作者指出的,由於這些和其他類似的措施持續而有效的運作,使得整個官僚體制在清王朝存在的兩個半世紀裡一直保持穩定。[4]
然而,如何操縱官僚群體只不過是封建帝王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讓帝國境內為數眾多的城鎮和數不清的鄉村維持統治秩序,同樣是一個問題。事實上,官僚群體本身一方面是帝國控制的對象,但同時又是專制統治者用來牢固控制芸芸眾生的統治工具。鑄造這一不可或缺的統治工具,本身就不是一件輕鬆的工作;有效地運用這一工具來統治普通百姓,對皇帝們來說更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
由於中華帝國地域廣闊,通信和交通不發達,加上絕大多數的人民目不識丁,不問政事,因此政府公布的法律與命令,要讓百姓知道都極為困難,更不用說去加以實施或貫徹了。知縣——其直接的職責應該是解決百姓的需要——的管轄範圍常常超過1,000平方英里。全國大約有1,500名各種類型的州縣官,每名官員要管轄10萬名(根據1749年的官方統計數字計算)或25萬名(根據1819年的官方統計數字計算)居民。[5]由於職責規定得廣泛而且模糊,知縣的負擔過重,即使他有意願或能力,也沒有時間或條件允許他把任何一項事務做好。[6]在州縣衙門所在的城市裡,或在佐貳官駐守協助知縣維持秩序的鎮裡設置一個表面上充滿效力的行政機構,可能並不困難。但是,在圍繞著城鎮、居住著大多數人口的廣大鄉村地區,就完全不同了。即使在比較小的縣份,知縣及其屬員能夠真正嚴肅認真地履行其職責,也很難保持同所有鄉村和農民的聯繫。
對於這種不完善的行政體系,帝國統治者並沒有坐視不理。自古代始,中國鄉村就存在著地方性的分級和分組,並且有政府的代理人。秦朝所確立的縣以下基層行政組織體系,被後來各個王朝所沿用。[7]清朝皇帝繼承了明代的規定,並在某些細節上作了必要的調整。無論是什麼樣的輔助性地方組織,只要看起來有利於基層統治,都會加以利用。從歷史發展的長河來看,這個最終完成的行政組織體系,可以說面面俱到,設計得非常精巧。
在我們嘗試去描繪、分析清朝關於基層政治統治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之前,先簡單地看一看構成該體系的一些基本原則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由於意識到要把普通的行政組織貫徹到知縣及其屬員以下是不切實際的,清朝統治者像明朝統治者一樣,從當地居民中選出可用之人來幫助統治鄉村。這樣,在設置保甲(警察)組織體系、里甲(稅收)組織體系和糧倉制度之時,保甲和里甲的頭領以及糧倉管理者就從當地居民中被挑選出來。有時,清朝統治者還利用宗族(以血緣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組織,在黃河以南各省尤為盛行)作為監督居民、宣導教條的輔助工具。這樣做的優點顯而易見。一方面,由於當地居民對自己家鄉的環境和人口情況比政府官員要熟悉得多,他們有更好的條件去處理、對付當地可能發生的問題,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他們所想了解的資訊。另一方面,清朝利用當地居民的幫助來進行控制,賦予他們向官府匯報不法行為和不法分子的職責,使得村民即使不在官員的視線範圍內,也能受到有效的威懾而不敢犯法。
為了防止鄉村社會組織或機構的勢力和影響過分膨脹,清朝採取了一系列抑制性措施。每一個地方的代理人或組織,無論是官府挑選出來的還是原來就有的,都必須置於知縣的控制或監督之下。對那些被認為有害的組織或活動,政府總是保留進行鎮壓的權力。通過知縣,政府的手隨時做好了打擊的準備。只要情況需要,駐紮在清帝國眾多戰略要地的軍隊就被命令採取行動。除此之外,即使各村「頭領」和鄉村管理者實際上不由知縣自己來任命,但是挑選誰,通常要看知縣的眼光。清政府雖然准許歷史上發展起來的鄉村組織機構正常存在,但是又刻意地設置了一些組織機構,與原有的組織機構並立,或位居其上,使原有的鄉村組織機構不可能發展成地方權力的中心。就這樣,在保甲組織和里甲組織中,鄉村地區的家戶十戶為一單位,並按十進制編組起來,而不管村莊或其他自然界限。
地方自治的概念同鄉村政治統治體系是不相干的。對於鄉村中任何形式的自發或社區性的生活,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包容,要麼認為可以用來加強對基層的控制,要麼認為沒有必要加以干涉。在政府眼裡,村莊、宗族和其他鄉村社會組織,正是能把基層政治統治體系擴展到鄉下地區的切入點。
值得指出的是,清政府即使在推行鎮壓性措施時,只要方便或可靠,都會利用當地人的幫助。正如隨後要看到的那樣,保甲組織和一定程度上的宗族組織,被清政府用來幫助登記居民情況、監視居民日常行動、報告可疑者和反叛行為、逮捕在逃的罪犯等。居民在被命令充當所在地方官府耳目和最基層組織的「長官」後,就會被勸說採取謹慎的行動,即使沒有政府官員在場。這樣,罪犯就很難在鄰近地區找到藏身之處,潛在的反叛者也不太可能在偏遠的農村成功煽動一場造反。
然而,清朝統治者非常聰明,知道並不能只是通過採取鎮壓性措施來維持統治。他們也注意到那些容易使居民遵守法律、服從統治的方法。一方面,清政府採取行動,為鄉村居民提供起碼的生存條件,並防止自然的或人為的災害。例如致力於開墾荒地,促進或鼓勵灌溉和防洪,辦理賑災工作等。另一方面,利用通俗易懂的方法教育各個階層,以此來維護一個被證明是有利於封建專制統治的價值體系。清朝統治者廣泛地繼承前朝建立起來的制度,支持理學正統學派的倫理道德主張。通過科舉體系,統治者設法把政府所要求的意識形態逐漸灌輸到士子和官員的心中。清朝統治者通過他們發揮影響,並利用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其中包括鄉村學校、普通宗教團體和宗族組織),著手把這種意識形態延伸到鄉村地區未受過教育的廣大百姓中去。
要準確地評估這套基層政治統治體系的功效,是很困難的。它在某種程度上有利於清朝統治的穩定(在中國歷史上,清王朝是一個相對長命的王朝),但是也有事實表明,清朝統治者對該體系的運作情況從來就未完全滿意過,或許,清朝統治者從來就沒有期望過它會產生完美的效果。
的確,清朝的基層政治統治體系存在著一些嚴重的缺陷。事實上那些促使清朝統治者採用這一體系的所謂優點,長遠看來,正是該體系缺陷的根源所在。作為帝國架構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分享了整個體系的基本特質,因此,清王朝的基層統治體系隨著其專制統治體系的確立而確立,隨著它的滅亡而滅亡。
清王朝統治鄉村的第一大主要困難在於它有效運作的先決條件,是一個帝國政府無法提供的行政環境。正如前文所述,在專制政體中,統治者及被統治者各自的利益,即使不是矛盾的,也是相異的,整個專制統治體系就是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礎之上的。統治者所關心的主要問題,是帝國安全。他們認為確保安全的首要措施就在於把所有權力抓在自己手中,使被統治者養成敬畏其統治的習慣;同時,不讓任何人——士子、官吏以及普通百姓——發展出獨立與自主。皇帝們發現必須小心謹慎,不給任何官員發揮開創性、獨立評斷的機會,或賦予任何官員適當地執行其法定職責的必要權威。的確,刻意地強調政治安全的代價是低下的行政效率,一貫地、長期地推行這一措施,最終使官員們精神低落。很少有官員——從北京的最高級別官員到遙遠地區地位低下的知縣——會去竭盡所能從事會給他們的皇帝帶來好處的工作,或者去解決芸芸眾生的物質需要;絕大多數官員追逐私利,只求免於麻煩。到19世紀之初,忠實於皇帝成為罕見的官德;對政務漠不關心,顢頇無能,成為官員普遍的病症。官僚機構的腐敗,不僅降低了朝廷的威望,而且極大地危害了整個統治體系的其他機能。特別是地方行政效能退化,致使鄉村控制體系中各種各樣的制度在實際中根本無法運作起來。因為缺少了官員的有效推動和監督,整個鄉村控制體系,包括保甲、里甲及其他組織,不可避免地墮落、退化成空架子;最壞的情況,甚至成為基層行政官員腐敗的工具。
鄉村控制更大、更主要的困難,在於它創造出一些會削弱帝國鄉村統治基礎的狀況。中華帝國的鄉村居民,絕大多數是農民,幾乎都不識字,自古以來大體上都是不主動或不進取的,他們的心思和精力都用在竭力維持貧苦的生活上。或者由於生活絕望,或者受到許諾過更好生活的誘惑,農民不只一次幫助推翻專制王朝。但是,只要他們處於正常的生活環境之下,給予他們必要的生存條件,那麼相對說來,他們就會安分守己,對政治絲毫不關心。這樣,如何控制農民的問題看起來就相當容易。但是,鄉村農民一貫的被動性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效控制。挑選當地居民來執行基層控制的措施,雖然在理論上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在實際上卻是失敗的,因為居民沒有為官府效勞的意願,他們的工作能力也不如官府所期望的那麼強,反而在許多情況下,他們積極利用基層政治統治體系為自己謀取更多的私利,而不是為皇家服務。
此外,政府監督——雖是保持基層政治統治體系運作必不可少的條件,卻有損地方自尊心或集體精神——同樣也是形形色色職位或機構持續有效地運轉必不可少的因素。北京發給各地的命令,根本沒有考慮到全國不同地方的不同情況,地方官由於受限於僵化的命令,又不能自由裁量,因此很少敢冒風險去改變清政府所規定的政策以適應當地的環境。結果,居民們常常以一種漠不關心的、懷疑的或擔心害怕的眼光,對待有關政府的任何事情。不可否認,清政府在鄉村中的控制工具剛一出現,對許多潛在的混亂分子肯定會產生一些威懾。然而,筆者不能就此認為,清朝統治者所營造的鄉村控制的確曾在鄉民的心中,成功地注入過任何對於統治者或他們生活的社區積極效忠的情感。如果用一句眾所周知的話來說,帝制中國的鄉民,就是「一盤散沙」。
通俗易懂的教條灌輸顯然達到了某些效果,但本質上是負面的。清朝統治者教導農民要努力保持其「保守主義」,要他們努力使自己在內心裡毫無疑問地服從專制統治,而不是提高他們的能力以準備處理生活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這樣使得中國鄉村實質上停滯不前,在智慧上和經濟上都不能適應環境變化的挑戰。面對嚴重的自然災害,或者在地方暴徒和衙門走卒施加的巨大壓迫面前,農民就變得毫無辦法。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清帝國的基礎正是隨著這種統治的進展而被削弱的。
只要各種條件仍然大致有利於統治政權,情勢看起來就還算平靜。但是,一旦爆發嚴重的危機——像19世紀那樣,清王朝統治的致命弱點就暴露出來了。當各級機構都退化墮落,而不像以往那麼有能力處理災患時,饑荒就頻繁發生,而且受災的區域相當廣。在這嚴峻的歷史關頭,西方列強的入侵,不僅嚴重地損傷皇家的聲望和權力,而且在那些遭受西方工商業直接入侵的地方,本土經濟遭到摧毀。在騷動最強烈的地方,原本一直因習慣、傳統惰性和封建專制統治的約束影響而養成溫順性格的鄉村大眾,也終於爆發了猛烈的暴動。先前,清朝統治者對鄉村只不過維持不完全的掌控;現在,他們用來維持掌控的這種複雜工具被證明完全無用。把這種局面歸因於鄉村控制體系的衰敗,恐怕是不準確的。但是,事實在於,在19世紀的最後幾十年里,整個清王朝專制統治體系(鄉村政治統治體系是其中的一部分)處於全面崩潰之中。清王朝,以及中國王朝體系,事實上在迅速走向滅亡。
中國鄉村的形態
中國鄉村雖然並不是緊密組織起來的社會,但也不是毫無章法的。環繞城[8](即巡撫、知府和知縣的治所)周圍的是廣大的鄉村地區——鄉,包含了鄉村生活的許多組織和中心。其中一些我們稱為行政組織的,或多或少是帝國政府為達到控制鄉村的目的而任意設置起來的,與政府的行動完全無關,另一些則是自然出現的。清政府會給予這些自然出現的組織以官方或半官方的認可,並以此把它們納入官方的控制架構中。
除了少數地區的鄉村家庭居住在分散的獨立農舍里(比如四川一些地區),或者某些省份謀生格外不易的山區外,中國鄉村的居民大都集中生活在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聚居村落(村或莊)、鄉間集市(市、集、場等)和城鎮(鎮)里。這些地方的大小和繁榮程度主要取決於當地的經濟條件,儘管社會地位和政治因素可能也有影響。舉例來說,在靠近可耕地的地方,如果有條河川或溪流,為灌溉和其他方面提供足夠的用水,就為一座村莊的產生和發展創造了物質基礎。
在一個特定地區里,村莊多少,以及每個村莊的大小、組織程度和社區活動數量,視當地人口密度、地方大小,特別是當地地理環境和經濟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9]更大、更繁榮的村莊,常常表現出「社區」(community)的特點。[10]實際上,村莊是組成中國鄉村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如同家庭是中國社會生活的主要構成單位一樣。
然而,村莊在經濟上並不是自給自足的。鄉人的物質需要或許相當簡單、相當少,但是有可能不是他們自己村莊的有限資源所能滿足的。一些較大的村莊有由一長串小店組成的「商業街」,這解決了鄉人的部分需要,但是這些村莊連同沒有這種「商業街」的小村莊,都必須依靠附近的集市或城鎮來交換商品和服務,以滿足他們的經濟需要。
集市的大小和結構各不相同。它們經常是從繁榮村莊裡的「商業街」發展演變而來,它們主要因定期舉行貿易活動而同普通村莊區別開來。一個鄉村集市實際上就是一座取得了特別經濟功能的村莊,這會給村莊帶來一定的變化。變成了集市的村莊有時會取得一個新的名字,一些非農業的居民也會住進來。然而,鄉村集市保留了鄉村的基本特徵,其大多數居民也還是農民。
城鎮通常是從鄉村集市發展而來的。隨著一個鄉村的經濟活動日益擴張,為相鄰鄉村提供商業服務的集市就變成了更大的貿易活動中心。這個社區達到失去它大部分純農業屬性的臨界點時,就以城鎮的面貌出現了。貿易能力的增強,吸引了更大地區的鄉人來從事商業活動,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證明城鎮的出現是當地工業發展的結果。製造優質瓷器的江西景德鎮,就是一個突出例子。
因此,城鎮有兩種類型:貿易型與製造型。城鎮不再是純粹的、簡單的村社,實際上,較為繁榮的城鎮或許擁有城牆和其他一些城市的特徵。此外,一座城鎮由於其經濟地位重要,或許被清政府選來作為輔助性的行政中心,並派駐一名佐貳官,幫助知縣處理有關事宜;也可能成為正規軍的駐紮地點,以防範該地區可能發生的任何緊急事件。除了官方名稱不同且沒有知縣衙門外,很難把這樣的城鎮與城市區別開來。
鄉村、集市和某種程度的城鎮,構成了中國鄉村的主要形態。在隨後的章節里對它們作更詳細的描述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我們不得不先停下來,概略地解釋一下「鄉」這個屬性不同的鄉村區域組織。
存在於19世紀,甚至貫穿於整個清代的鄉組織,是縣城外面鄉下地區的組成結構。它包括一系列村莊、集市,或許還包括一兩座城鎮。每個州縣有多少鄉不盡相同,但是在多數州縣,都有4個鄉,分別位於州縣城的四座城門之外。直隸省的蔚州城就是一個典型範例。它的4個鄉的名字如下:[11]
鄉組織看起來並不像村莊那樣是自然發展產生的。鄉在古代就已經出現,而且很有可能起源於政府設置的、在鄉村控制中被用到的行政單位。[12]在清代,它不再是官方行政單位,但仍被允許存在,並時常在鄉村控制中被用到。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鄉變成了村際合作或組織的單位;它受到半官方的認可,在鄉村生活形態中占有一定的位置。[13]
* 「hsiang」(鄉下)和「Hsiang」(鄉)兩詞,漢語都拼寫為「鄉」。這兩個詞還要和同音異義詞「Hsiang」(廂)區別開來。「Hsiang」(廂)的含義是指靠近城的地區;政府這樣劃分城區和城廂,目的在於加強稅收(見第二章和第四章有關里甲體系的敘述)。
村莊的物質面貌
在中華帝國的不同地方,鄉村的物質結構相當不同。[14]村莊是自然發展而成的事實,的確就是它們缺乏一致性的原因所在。[15]一位西方作者清楚地敘述了這種情況:
即使可以說中國城市在某些方面看起來正在努力「展現」它的一致性,但是不能說鄉村也是這樣。只要某個地方的環境許可,農民就定居下來,鄉村由此就發展起來……亦即是說,第一個定居者認為某地條件好,就定居在那裡;另外的定居者也是這樣。有了定居處,還必須開闢出一條路來,於是很快就有了一條路……接著另一條路,或第一條的延伸,帶著明顯的角度伸向遠方。其他房屋、其他路徑、其他街道等接踵而來,但卻毫無章法。[16]
鄉村的條理化畢竟不如其他要求——大小、物質條件等——那麼重要。地理環境和經濟條件對鄉村發展的影響非常明顯,即使是漫不經心的觀察者也會注意到此點。古柏察(Huc)的描述雖然並非細節準確,但他大致正確地指出了某些華中省份和西部省份的鄉村在分布和外觀方面存在著的差別。他在19世紀中葉寫道:
一路所過,很容易得出中國各地人口聚居情況完全不一樣的結論。例如,如果你在華中省份一路旅行,很容易認為中國鄉村人口比實際上的要少。村莊不多而且相距遙遠,土地拋荒的很多,很容易使人認為身處韃靼沙漠之中。但是,如果你在同一省份沿著水道或河流旅行,就會得出情況完全相反的印象,你會經常經過許多人口不少於二三百萬的大城市,大城市之間接連不斷地分布著許多小城鎮和大村莊,一個緊挨一個。[17]
在這一問題上,古柏察對湖北省和四川省鄉村的對比,也很有說明性:
在各方面,湖北省都遠不如四川省。湖北省的土地不但很貧瘠,而且布滿了為數眾多的池塘和沼澤。對於勤勞、堅韌的中國人來說,這種土地沒辦法充分利用。該省鄉村總體上非常貧窮,顯得很淒涼;居民們很不健康,相當原始,皮膚病纏身。……據說,湖北省一年收成很少夠一個月的食用。該省人口繁多的城鎮,要仰賴鄰省供應,特別是一年的收成十年都吃不完的四川省。
看來,好像是四川省的富饒和美麗給其居民帶來了相當有利的影響,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要比中國其他省份高雅得多。大城鎮至少相對說來要乾淨,整潔。鄉村甚至農田面貌,證明了其居民的生活環境相當舒適。[18]
古柏察或許誇大了四川的繁盛,[19]或者說低估了湖北土壤的富饒,[20]但他觀察到了這些省份農村之間存在著的差別,並將這些差別歸因於地理條件,還是接近真相的。
華北省份和華南省份不同的農村之間的差別,即使沒有更明顯,至少也存在類似的情況。不同的地理環境特點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以至於一位當代的學者認為這兩個大的地區是「兩個中國」。[21]地理環境和歷史背景似乎把這兩個地區的鄉村社區塑造成截然不同的兩個社會。按照一位當代中國作者的看法,黃河流域的農村大體上是由一組緊密相連的耕地和農舍組成的;而坐落在揚子江兩岸的農村,各農舍經常分布得比較鬆散。華北的典型村莊是「聚居型」的,而華南則是「散居型」的。[22]從社會結構來看,宗族組織的影響在許多南方村莊更顯而易見,而在北方則相對不那麼重要。[23]
經濟條件對鄉村生活的影響,在鄉村分布和大小的差異方面,是最為清楚的證據。一些英國軍官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對中國東北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鄉村之間是相距很遠還是雞犬相聞,與土壤的肥沃程度密切相關。其中一名軍官報告說:
在貧瘠地區,兩村之間距離不超過4英里;而在肥沃地區,通常靠近得多,約在0.5英里到1英里之間……上述特徵,同樣有效地適用於中國東北部所有肥沃地區。[24]
在那些土壤非常貧瘠的地區,各鄉村之間的距離不但遙遠,而且每個鄉村都很小。另一名軍官報告說:
在中國這個國家,所有鄉村都不大。每村不過是由其街道兩旁的一排房屋組成。在長1英里的道路兩邊,大約只有80到100間房屋。[25]
在許多其他地區,鄉村甚至還要小些。根據另一項關於「經常出現洪水」地區的報告,在從歧口(Chi-k』ou)〔編者按:今滄州黃驊市南排河鎮下有「歧口村」〕通往滄州(直隸)的大路上,看到的只是一些極小的村莊:
梓村(Tsz-tsun),有10間民房,一口苦水池。……村子附近,耕地非常少。
12.5英里。——一個小村,只有3間民房,在路北方0.25英里。
13.5英里。——馬營(Ma-ying)村,有25間民房。
在馬營村〔編者按:在今黃驊市下〕,鄉村的面貌得到了改觀,看到了一些母牛、犢牛、小馬駒,有些繁榮的跡象了。[26]
環境好的地方,村子就要大些,看起來更加繁榮。同一條路上,再往西走:
22英里。——三直戶村(San-chi-hu,編者按:今馬營村西有「三虎莊村」,此處或是「三隻虎」村),一個擁有100間房屋的村子,村子裡面有一個池塘和幾口水井。……
38.25英里。——辛莊(Hsin-chuang),一個擁有300間房屋的大村子。從外觀上來看,該村比它東邊的任何村落都要繁榮。房屋修建得很好,居民的衣著也要好些,許多居民看起來非常富有。
相較於村莊的大小以及村落間的距離,這個地區的耕種面積顯得相當可觀。據說,該村在豐收年份,糧食收成略微超過了當地居民的需要。在過去幾年,即1873年、1874年和1875年里,收成平平,但在1876年,就要擔心歉收了。[27]
當然還有其他因素影響到鄉村的自然面貌。良好的地理位置可以讓它免於水患,或是位於村中的官倉為它帶來經濟繁榮,這類村子的規模自然比普通村子大。例如,在歧口通往滄州大道上西行大約16英里處的王徐莊子(wang-hsu-tzu)〔編者按:今滄州黃驊市「岐口村」西南有一村名「王徐莊」〕,「是一個擁有400間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村莊。它坐落在高出周圍地區5英尺的土崗上,顯然保護了它不受洪災的侵害」。[28]北倉(Pay-tsong)位於從北京到天津的大道上,是北運河上的大村子。「這兒有許多儲藏著糧食的磚造建築。……這兒是儲藏漕糧的倉庫之一。」[29]雖然各種各樣的因素在個別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土壤質量仍然是決定鄉村自然面貌最重要的因素。
由於華南一些省份的土壤比起大多數華北省份來說要肥沃得多,因而南方村莊的人口通常要多得多。在廣東,有利的農業條件再加上其他經濟優勢,有些村子據說擁有相當多的人口。例如衛三畏(S.W.Williams)對19世紀80年代的南海縣農村就做了如下敘述:
居民聚集在三家村和村子裡。……在南海縣(該縣位於廣州城以西)和方圓100多平方英里的周圍地區,分布著180個……村莊;每村的人口……從200以上到10,000不等,但通常在300和3,500之間。[30]
1883年所刊的《九江儒林鄉志》(儒林鄉是九江的一部分,位於南海縣西南部)〔編者按:據原志《凡例》,九江為九江堡,又名儒林鄉,兩者並非統屬關係〕,提供了下列資料:[31]
這個地區每村居民的平均數大約是2,300人。坐落在東面的村子,人口更為稠密,平均大約為4,200人。此外,《九江儒林鄉志》的修纂者指出,在志中所涉及的41個村子中,最大的一些村子人口超過1,000戶,而最小的村子只有40戶。由於每戶人口的平均數不少於5人,因此最大的一個村子,其人口總數應該超過5,000人。
如此超規模的鄉村,絕不是華南的普遍類型。同華北一樣,華南的鄉村也非常小。大多數的華南農村比起這些廣東樣本要小得多。例如,利昂·多納(Leon Donnat)敘述位於浙江寧波府府城附近的一個村子1860年左右的情況時說:「王福(Ouang-fou)村的住戶大約為120戶。如果按照每戶5口計算,則有600人。他們全部務農。」[32]這種擁有幾百名居民的村子在華南很普遍,而南海縣那種擁有十萬人口的特大號村莊則是別具意義的,因為它們表明了在特別有利的環境下,鄉村社會也會變得如此繁榮,從而使它們事實上成為城鎮,不論它們是否被如此稱呼。
大區間存在著差異,而大區中各個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差異。重點是,村莊的自然層面存在著的差異——無論是在同一地區各鄉村中進行比較,還是在不同地區各鄉村中進行比較——都顯示了相同的一點:地理環境和經濟條件具有決定性的影響。[33]
耕種土地的數量,是隨著人口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在少數提供有關數字的地方志中,《正定縣誌》(1875年版,正定是直隸省西部的一個縣)提供了有趣的材料;這些材料雖不精確,但大體上表明了耕地面積和村莊人口多少之間的關係。[34]《定州志》(1850)也提供了有關該州地區321個村、集市和城鎮的有趣材料。這些鄉村的規模差別很大,最大的一個村擁有1,000多名居民,最小的還不到100人。大村大約占村子總數的9%,小村大約占7%。其中大多數村子(占村子總數的22.5%)每村的人口為100到199不等。[35]表1-1到表1-4說明了上面所提出的結論。[36]令人遺憾的是,我們手頭沒有可供比較的材料,以說明華南的情況。
表1-1:華北鄉村情況(人口為1,000以上)
續表
表1-2:華北鄉村情況(人口為100到199之間)
續表
續表
表1-3:華北小鄉村情況表*(人口少於100人)
續表
表1-4:華北大小村莊的物質條件
鄉村集市與城鎮
明恩溥(A.H.Smith)在19世紀末對集市的一般特點綜述如下:
舉行鄉村集市的次數差別很大。在大城市裡,市場每天都開放,但是在鄉村,這樣就會浪費時間。有時,集市隔天進行,有時隔兩天進行。不過,較為普遍的時間安排按農曆月份的劃分而定。……如果每5天舉行1次集市,那麼每月要舉行6次。……不同的集市是根據它舉行的日子來命名的,比如「一六市場」,指集市是在每月的1日、6日、11日、16日、21日和26日裡舉行。[37]
在中華帝國的不同地方,集市的名稱是不同的。大體說來,華北集市叫「集」(聚集),而華南集市稱「墟」,西部則稱「場」。[38]不論名稱是什麼,其功能和安排基本上是一樣的。
我們或許可以引用地方志中的一些描述。根據《盧龍縣誌》的記載,該縣鄉村集市的安排如下:[39]
表1-5:盧龍縣的鄉村集市
這是華北集市典型的情況,雖然北方其他地區的集市,在貨物交易和集市日期安排等方面稍有不同。[40]
集市通常設在買賣者走路就可以到達的地方。[41]雖然偶爾也有買賣雙方來自鄰近各縣,但是路程也不是很遠。[42]由於集市場所的分布要按照其服務的鄉村的需求情況而定,因此,鄉村集市之間的距離以及集市同縣城之間的距離各不相同,鄉村集市通常坐落在離縣城相當遠的地方。至於縣城,通常擁有自己的市場。[43]
不同的州縣擁有的集市數量是不同的,從十幾個到幾百個不等。我們根據19世紀地方志提供的材料制出下表,可以反映出其間的差異相當大,無疑是由各地繁榮程度不同所致。[44]
鄉村的經濟需求並不是只由鄉村集市來滿足。有些城鎮,事實上就是十分發達的市場;還有一些擁有「商業街」的村莊,也具有集市的雛形。下文對於兩個這種村子的描寫,可以窺見19世紀晚期華北的情況。根據一些英國軍官在1880年代所作的調查,位於棗林(Tsao-lin)到北京路上的延朝(Yen-chao)村,就是一個「坐落在稠密樹林裡的村莊」。該村有條「長500到600碼,兩旁商店林立」的街道。坐落在天津到德州路上的紹店(Shawtyen)莊,也是一個大村子,其商業發展的程度幾乎同小城鎮相當。調查者說:
它的外觀顯示了農業的繁榮。我們到的時候,正趕上大規模的集市。2到8頭牛、馬駒或騾子拉著的二輪馬車,滿載的獨輪小車,搬運工等,運著貨物朝著集市奔來。在該村的村郊,早已搭建起幾個臨時鐵匠鋪。[45]
《定州志》(直隸,1850),記載了各種各樣鄉村交易所的例子。[46]正如表1-1到表1-4所示,擁有「商業街」的村子,人口相當多,其繁榮程度也明顯比普通村子高。這種村子似乎代表了普通村子和常規市場(如我們所知,也設在村莊裡)之間的過渡階段。它們與集市的區別不在於人口的多少,而在於它們並不像集市那樣,是正式地成為一個貿易中心,它們所服務的區域也要比集市有限得多。不過必須承認,要劃分它們之間的界限,有時候也是頗為困難的。
華南的情況同華北的情況大體上相似,實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名稱有別。在南方省份,尤其是廣東和廣西兩省,鄉村集市通常稱為「墟」;而在西部省份(四川、貴州和雲南),則通稱為「場」。[47]在某些縣,集市通常稱為「市」,意即「市場」。例如,《處州府志》(浙江,1877)就說,處州府轄下的各縣,「市」的舉行日期與其他各地類似,按照1—6、2—7和3—8的模式進行。[48]即使在「場」一詞非常流行的雲南,鄉村集市有時也叫「市」,例如南寧縣。[49]根據《長寧縣誌》(江西,1901),「鄉市曰『圩』,三天一集」。[50]
儘管集市數量各不相同,但南方各省的集市變化幅度很小:[51]
在集市上進行交易的貨物,大多數為當地的物產。特別是在那些人口較少、經濟落後的地方,交易就僅限於少數種類。例如在浙江處州的集市上,「自米、粟、魚、鹽、布、縷而外,他無異物」。[52]可是在一些比較富裕的地區,特別是在廣東南部,情況就不一樣,鄉村集市提供的貨物遠遠超出了普通農民的簡單需求。九江儒林鄉(南海縣下屬的一個主要基層組織)就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根據《九江儒林鄉志》(1883)的記載,該鄉有許多集市,「大墟」(主要集市)是其中最有名的。雖然趕「大墟」的規定日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3—6—9模式,但其規模遠遠大於其他多數集市。它擁有26條街道和小巷,並由7個次級集市組成,買賣絲綢、布、家蠶、家禽、魚等等。雜貨店有1,500多家,「萬貨叢集」。[53]以此來看,它實際上屬於小城鎮,而不是鄉村集市。無論如何,它是一個相當特殊的例子。很可能是由於鴉片戰爭之後,廣東沿海隨著商業發展而獲得非凡的繁榮,才造成這樣的結果。[54]
鄉村地區最後一種自然形成的單位是「鎮」。當然,各省鎮的規模、大小是不同的。最小的鎮幾乎難以和鄉村集市分別開來,就像直隸定州所轄的明月鎮和東亭鎮。明月鎮僅僅只有兩條街道,而同樣屬於定州的鄉村集市子位村卻有3條街。東亭鎮上有22家雜貨店,僅比五女村集(當地的一個鄉村集市)多7家。較大的鎮,如廣東省的佛山鎮和江西省的景德鎮,則是相當繁榮、人口稠密的社區。美魏茶(William C.Milne)在19世紀中葉寫道:
在體現商業的普世力量方面,佛山鎮或許是最為典型的。該鎮可以稱為「中國的伯明罕」。它坐落在廣州市西南面12英里的地方,是一個沒有城牆的大鎮,據說其居民達到一百萬。穿過該鎮的水道和河流上擠滿了穿梭來往的船隻;河流兩岸,人煙相當稠密,住房、店鋪、貨棧、工廠和商行林立。[55]
景德鎮提供了另一種超大型城鎮的事例。根據美魏茶的看法,景德鎮這座大鎮是「中華帝國四大著名國內市場之一」。[56]他還說道:
景德鎮作為瓷器的生產基地而知名。……到過該地的人們,認為它是一個人口相當稠密的村莊或者是一座沒有城牆的城鎮。它沿著一條美麗的河流延伸3英里,幾座漂亮的山形成一個半圓形拱衛在側,提供了大部分製造瓷器所需的泥土。……如果傳言可信的話,那麼至少有500家瓷窯在不斷地燒制瓷器。……該鎮的人口,雖然公開的說法是將近一百萬,但這個數字如果削減一半,可能更接近於事實。一句諺語可以證明這一點:「景德鎮日耗萬石米千頭豬。」[57]
雖然上述城鎮在形式上仍然屬於中國鄉村社會的一部分,並沒有併入城市,但是這種體量和類型的鎮,已經不再是標準的鄉村社會了。
* * *
[1] 韓非子(卒於公元前233年)是中國第一位明確指出這一政治哲學的政治思想家。參見W.K.Liao (廖文魁),Complete Works of Han Fei Tzu(1939),Vol.I。
[2] 這是常規的行政區劃。在一些地方,為了適應當地的特殊情形,建立了特別的行政區劃制度。
[3] 有關清朝行政制度的基本參考書,包括《大清會典》(卷1至卷100)、《清朝文獻通考》(卷77至卷99)。有用的英文參考書有W.F.Mayers,The Chinese Government:A Manual of Chinese Titles,Categorically Arranged and Explained,with an Appendix.3rd edition (1897);H.S.Brunnert and V.V.Hagelstrom,Present Day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China;Hsieh Pao-ch'ao(謝寶超),The Government of China,1644-1911。
[4] 康有為1895年的一封奏摺,引見翦伯贊《戊戌變法資料》,2/177。〔編者按:《上清帝第四書》,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初八日。見中國史學會主編,翦伯贊等編《戊戌變法》(1957),第二卷,第177頁。〕
[5] 《清朝文獻通考》,1/5619-5620;《清朝續文獻通考》,1/7761。〔編者按:州縣官下轄人口數量,是根據清代人口總數除以州縣官人數得到的,二者數據來源不同。清代人口總數,1749年的見《清通考》,19/5029;1819年的見《清續通考》,25/7761。州縣數據見《清通考》,85/5620-5621。又本書作者所使用的「通考」採用的是商務印書館「十通」本,「十通」按「典」「志」「考」分別編碼,《文獻通考》《續文獻通考》《清朝文獻通考》以及《清朝續文獻通考》頁碼連續,特此說明。〕
[6] 《清朝文獻通考》,1/5629〔編者按:應為85/5620-5621〕,敘述了知縣的職責,以及18個行省的知縣分發情況。
[7] 《清朝文獻通考》,卷12—13,概括了周朝到宋朝期間縣以下行政體系的發展情況。柳詒徵《中國文化史》,2/256-266,描述了明朝時期的情況。
[8] 帝制中國的「城」,是一個變動的現象,儘管它的主要特徵是易於清楚辨識的。Edward T.Williams, China,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137:「在中國,最廣泛使用,相當於『城市』(city)一詞的,是『城』。嚴格說來,『城』這個字是指『城牆』和『土牆』。一般說來,它僅僅指稱那些為堅固的磚牆和護城河防禦的城鎮。……知縣或知縣以上級別的官員,其官署所在的任何地方,都可以稱為『城』。中國還有一些市鎮和農村,比起一些城來說要更大,商貿地位更重要,但是,賦予一個地方「城」的地位的,在於它在政治上的重要性。」Fei Hsiao-tung(費孝通),China’s Gentry(1953),p.95,從不同的觀點強調了城鎮的同一特徵。他說:「修建城牆……是一項偉大的事業,不可能由私人出資就可完成;它必然是由居住在一較大區域之內的全體居民共同承擔的公共事業。修建這種較大城牆,政治權力和政治目的都是必不可少的,於是『城』成了政治體制中統治階級行使政治權力的工具。」上述兩種因素都很重要,但是在城鎮的出現問題上,兩者都不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城根本沒有城牆(實質的,或其他的)。還有一些城擁有經濟重要性而與它們的「政治的重要性」無關。舉例言之,湖南省的湘鄉縣和桃源縣、貴州省的鎮遠
[9] 縣就沒有城牆,但它們都是縣衙所在地,因此也是「城」。參見《湘鄉縣誌》(1874),1/8a;華學瀾《辛亥日記》(1901),第84頁和第100—101頁。一些城市不但具有經濟地位,還具有政治地位,不過因為沒有州縣衙門故不能稱為城。但是,有時當一個地方的經濟條件不再適合作為衙門所在地之時,該地在法律上就會被取消「城」的地位,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135/8952-8953。因此我們可以說中華帝國擁有兩種主要類型的城:一種是主要或唯一具有政治地位或行政管理地位的城,另一種是除了是地方官署所在地之外,還具有經濟地位的城。大多數省城和府城、部分州城和縣城,屬於第一種類型。1868年,一位英國領事對此類型的城作了有用的敘述:「這座城〔譯按:保定〕看來沒有任何天然屏障,但是,堅固、高大、厚厚的城牆足夠防禦中國式的大炮。一座最近修築的小土牆圍繞著城郊……保定並沒有什麼商業地位……但是作為直隸的省城,保定是總督、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官署所在地,它的重要性就在於此。」參見E.C.Oxenham,「Report on a Journey from Peking to Hankow,1868,」引自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Manchuria and Eastern Mongolia;with Some Accounts of Corea (1870),II,p.395-396。關於第二種類型的城,其事例比比皆是。舉例言之,一名西方旅行者這樣描述直隸省獲鹿縣的特點:「很明顯,獲鹿這座繁榮的城鎮,是因冶鐵而興旺起來的。從其外表上來看,它令人回想起約克郡的某些城鎮。它的城牆參差不齊,呈圓環形,周圍僅約1英里……該城只是商業中心,既不產鐵,也不鍛鐵。……獲鹿縣還是製作砂鍋的重要中心之一。人們容易根據旅館(而且在這些旅館中,有許多旅館應屬於高級的)的多少來誤判一個地方的大小,起因是這個城的位置,是西行交通要道上必要的休息站。穿越群山所需的物資必須在這裡準備好,那些剛剛經歷了許多磨難的人們,也要在這裡稍作停留,修理受損的馬車,並讓騾馬得到休息。」Ibid.,I,p.279,引自1865年的一篇報告。河南省彰德府更是一座大型商業城鎮。E.C.Oxenham在1868年的旅行報告中這樣寫道:「彰德府坐落在一條不大不小的河邊。……一進該城,筆者就意識到來到了一種完全不同於直隸省的府城。建築一流的漂亮廟宇,雕刻精緻的石制牌樓,說明了居民們的虔誠和富有。同時,忙碌而眾多的人口,接連不斷的商店,中國奇特裝飾物襯托出歡樂的氣氛,就是這種財富的源泉。在主街之外,不是沒有房舍和空地……這裡看到的是,一間接一間、修建得非常好的民舍一直延伸到城牆腳下。」Ibid.,II,pp.402-430。中華帝國的城市,「城市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儘管有城牆環繞以顯尊榮,相當多的州城和縣城仍保留著鄉土氣息。舉例來說,19世紀60年代的直隸省定州,其情況如下:「城牆裡沒有什麼吸引人的。圍在城牆裡的大多數土地仍然屬於耕地,只是在城的中心才是繁榮地帶。」江蘇省的高郵州在1869年是一座「遍布耕地的廣闊城市」,Ibid.,I,p.268;II,p.286。即使是南京,在1842年也遠遠不是嚴格的「都市」,一名英國官員這樣說道:「南京城的外表……真有點令人失望。被土牆圍起來的空間,整整有4/5看上去就是一大片耕地,而不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人口稠密的建築群。」參見John Ouchterlony,The Chinese War:An Account of All the Operations of the British Forces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he Treaty of Nanking (1844),p.476。一些中國作者也描述了類似南京的其他城市情況,參見於蔭霖,《於中丞遺書》,1/27a和2/23a;華學瀾《辛亥日記》,第49頁。雖然中華帝國的鄉村一般是由村莊、三家村和集市組成的,但是一些地方還沒有出現人口集中化的情況。Richthofen在1872年這樣評價了四川省城鎮的情況:「在中國,農村和城鎮之間存在著極為明顯的區別,沒有其他省能夠同四川省相比……在四川,鄉村到處點綴著的是農莊或小於農莊的小村。農民同其大家庭就居住在農田的中間。那些從事手工業或商業的人生活在市鎮或城鎮裡,但是,中國式的城鎮般的村莊很少出現。」參見Letters (1903),p.165。Edward H.Parker,China:Her History,Diplomacy and Commerce,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1901),p.181,列出了一份常用的各種地方區域和層級的名稱清單。該書雖然不盡理想,但可以作參考。
[10] 地方志通常載明各州縣的村莊數量。例見《博白縣誌》(1832),5/16-25;《豐鎮縣誌書》(1881年修,1916年刊),1/13-20;《鹿邑縣誌》(1896),3/4b;《香山縣誌》(1911年修,1923年刊印),2/1a-b。〔編者按:本書引用了兩種版本的《香山縣誌》,一部是1873年修,1879年刊《香山縣誌》;另一部是1911年修,1923年刊《香山縣誌續編》。此處應為1879年版《香山縣誌》。後文也有二者混淆的情況,編者分別冠以《香山縣誌》與《香山縣誌續編》,以相區分。〕
[11]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1925),I,p.xxix.
[12] 《蔚州志》(1877),卷首,18a-b。
[13] 「鄉」作為鄉村地區的基層行政單位大概在周朝時就已經產生了。《左傳·襄公九年》就敘述了有關「鄉正」的問題,表明宋國當時已有這樣的單位。在秦朝和漢朝,鄉自然成為地方基層行政組織中的一級,由10個「亭」組成。隨後的各王朝統治者,都保留了鄉組織,但是作了修改。舉例言之,在晉朝(公元265—419),每100戶組成1鄉;在唐朝(公元618—906),每100戶組成1里,每5里組成1鄉。宋朝沿用唐朝的制度。一些地方志修纂者說,雖然在明朝1381年確立鄉制時鄉組織不再是政府的鄉村行政機構,但是在許多地方,它還是作為基層行政機構,一直延續到清朝。此後,「鄉」就演變為「鄉下」意義上的「鄉」,區別於「鎮」「城區」,為人們廣泛使用,參見《明史》,77/2。但是在清朝時期,官方並沒有完全把「鄉」視為「鄉下」,在一定範圍內還是作為基層組織。在一些地區,其實際環境表明不能再設置縣級行政組織時,即取消縣一級,降級改為鄉。舉例來說,山西省的樂平縣在1769年改為樂平鄉,馬邑縣改為馬邑鄉;1807年,直隸的新安縣改為新安鄉。在這些事例中,縣級機構及其他職能就都被取消了,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1936),135/8952-8953。
[14]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 (1899),序言。在一些小地方,或許也有不同,例見楊開道等《清河:一個社會學的分析》,第2頁。
[15]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30.
[16] George W.Browne,China: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1901),p.195.並參見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09,他錯誤地認為鄉村村落就是井田制。
[17] E.-R.Huc,The Chinese Empire (1855),II,p.98.
[18] E.-R.Huc,The Chinese Empire(1855),II,pp.297,and I,pp.289-290.
[19] 稍後的一位作者證實了Huc關於四川省的觀察。參見Alicia B.Little,The Land of the Blue Gown (1902),pp.113-198,該書以熟悉的筆調敘述了作者1898年7月至10月間在四川體會到的農村生活。還參見Richthofen,Letters,p.181。
[20] 湖北省的部分地方顯示了該省某種程度的繁榮。Oxenham於1868年從北京到漢口旅行時寫道:「長江越來越寬。……江兩岸的人口稠密。每20里的地方就有一個大寨(市場),大寨之間分布著許多小村莊。」參見Williamson,Journeys,II,p.413。
[21] George B.Cressey,China's Geographical Foundations:A Survey of the Land and Its People(1934),p.13,報告說:「有兩個中國,它們各自的地理特點截然不同,相互之間形成鮮明的對比。」不過他接著在第15頁補充說:「華北和華南的分界線不斷在變。的確有許多特點逐漸重疊並彼此融合。大體說來,變化發生在長江與黃河之間的中線,在北緯34度線左右。」
[22] 參見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1932),第32頁。不過應該指出的是,華南也有不少農村是聚居性的。
[23] 本書第八章將討論這一問題。
[24] Mark S.Bell,China,Being a Military Report(1884),I,p.61.
[25] Bell,China,p.78.
[26] Bell,China,p.123,又見pp.62-63,pp.118-119。其他作者也觀察到了類似的村莊。例如,Lt.Col.George B.Fisher,Personal Narrative of 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p.254-255,描述了坐落在直隸省北部地區一組極度「骯髒、悲慘」的鄉村。李慈銘《越縵堂日記·荀學齋日記》,己集上,13a,光緒十年(1884)三月十六日指出,直隸省通州和武清之間的鄉村,給人的印象是「華北土地貧瘠、淒涼」。
[27] Bell.China.I,p.124;並參見pp.67-68對其他富裕村子的描述。Bell在第162頁中對華北(直隸和山東)農村的總特點作了如下的敘述:「一路所經過的村子,其規模大體上在三萬平方碼到十萬平方碼之間〔編者按:1平方碼≈0.84平方米〕。一條主街穿過村子,車輛一般只能單線通行……每個村子都用許多空間來做院子。房屋低矮,只有一層,用泥磚修成。房屋外面塗上了泥和剁碎了的麥稈;每年都要重新塗一次。……房頂是用茅草或瓦片蓋的。磚砌的房屋非常少。……院子總是很骯髒,到處都是泥土。沒有煙囪。每間住房的裡面通常都有凸起來、中空的炕,可以用來加熱。」
[28] Bell.China,p.123.同樣參見pp.127、168對遭受洪水威脅的其他村子的描述。
[29] Bell.China,p.68.
[30]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1883),I,pp.280-281.
[31] 參見《九江儒林鄉志》(1883),5/1a-4a。下列對比較繁榮的華南農村的精確描述對我們的研究很有益處:
(1)福建:「野雞山高聳入雲,風景如畫。在其較低的山坡地帶,坐落著一個村莊。在村子之下,一條山谷在深深地沉睡,躺在群山那懸崖陡峭的懷抱里。幾百個農民居住在山谷里,主要從事水稻種植。他們在散落於平緩的山坡和平地上的稻田裡忙碌著。在他們頭頂之上,就是陡峭的大山,暗黑色的森林從山下往山上延伸。在萬里無雲、碧空如洗之時,如果在青翠的光輝下觀看野雞山的下半部,就能發現覆蓋著灰色瓦片的屋頂;一片疊著一片,就像魚鱗一樣。」這段敘述描寫了19世紀末的山村情況。參見Lin-Yüeh-Hwa(林耀華),The Golden Wing(《金翼》),p.1。
(2)浙江:「我在1855年6月里參觀了坐落在浙江湖州附近群山山麓的一個產絲的小村。雖然當地人對一個外國人出現在他們中間相當吃驚,但是總的說來仍然很有禮貌,非常好客。其他產絲之鄉擁有的富有和舒適,顯然這個山村也擁有。居民們穿戴很好,住房堅固、美觀。從居民們的臉色來看,他們生活很好。幾乎所有的農房都很不錯,還有高大的牆圍著。」參見Robert Fortune,A 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1857),p.360。
(3)江蘇:「夏天,我有幸在一朋友的伴隨下,參觀了坐落在南京東南小山之中的一個典型農村。……我們在迂迴行進大約一英里之後,來到了一個名叫佘村(She t’sun)的小村子。該村的居民大約有五六百人。……佘(She)先生是該族的族長,也是該村的村長……給我們以幫助。……佘先生雖然和農民生活在一起,但是其衣著和行為舉止證明他並不是農民。……事實上,他是該村村學的校長,也是該村的大地主。他引我們來到村廟;這裡不僅是供奉神祇的地方,還是招待客人的下榻之處,雖然訪客不多。……佘先生邀請我們到他家做客。他的房屋有好幾棟,是相當大的磚瓦建築。……村里大多數農民都是他的佃農。佃農們的房屋也是修建得很好的磚瓦房。房屋之間的小巷,不但狹窄,而且彎彎曲曲。村子裡沒有商店,但是有個農夫在需要時充當屠夫,向其鄰居售賣肉和一些其他必需品。總的說來,村民們吃得好,穿得好,對生活感到滿意和幸福。但是,一般說來,南京附近地區的佃農生活看起來並不如該村佃農們那樣舒服或幸福。中國還未完全從太平天國叛亂帶來的毀壞中復甦過來。」Edward Williams,China,Yesterday and Today(1923),pp.89-91.John L.Buck,Chinese Farm Economy:A Study of 2866 Farms in 17 Localities and 7 Provinces in China (1930),p.26後面提供的插圖map i,描繪了南京附近洞橋(Tung Chiao)村中的農莊、農田、路徑、池塘、橋樑、寺廟和學校。看了該圖之後,就會得到有關農村的一個總印象。
[32] Leon 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du Ning-po-fou(1862),p.8.
[33] 我們舉一些事例就可以表明華北的情況。下列一段來自《延慶州志》(1880),2/5a-59b的史料,表明了同一地區各鄉村的規模變化相當大:
下面的引文可資比較。根據C.Spurgeon Medhurst教士的一篇報告,見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86,山東省益都縣約有1,000個村子,25萬人口。由於有一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裡,因而每個村子居民的平均數在250人以下,或許還在200人以下。根據《撫寧縣誌》(1877),8/15a的記載,直隸省撫寧縣有605個村子,267,746位居民。即使假設所有的居民都生活在鄉村(事實上當然不是這樣),每村的平均人口也只有442人。
[34] 參見《正定縣誌》(1875),卷首圖,22b-23a:
[35] 參見《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各頁。
[36] 應該指出的是,儘管存在著差異(其中一些還十分重要),但是中國鄉村的組織模式基本上是相似的,並且以不同的程度向我們展示出本質上類似的活動。因此,中國鄉村之間存在著的差異,並沒有產生不同類型和種類的鄉村,例如印度的「私有型」和「共有型」鄉村。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p.8-9,和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India (1899),p.19,指出了印度的兩種類型鄉村,以及它們之間存在著的區別:
R.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a Study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23),pp.265-266,指出印度存在三種類型的鄉村。
(1)地租(ryotwari)型鄉村。這種鄉村或許是最古老的,它們「起源於一位頭人帶著些部落或宗族定居某地」。(2)封建領主(zamindari)或地主所有制型鄉村。在這種鄉村里,「頭人必然是地主」。(3)「共有型」的鄉村。在這種鄉村里,「村民們不只對自己耕種的土地擁有所有權,而且擁有全部的村地」。
19世紀和之前相當長時期的中國鄉村,可以說有些類似於印度的「私有型」或「地租型」鄉村。類似於印度「共有型」的鄉村可能存在於古代中國,儘管我們還不能證明這一點。雖然近代學者對孟子「井田制」思想的歷史事實持懷疑態度,但是這種思想或許粗略地反映了孟子時代已然不存在的鄉村土地分配的原始情況。19世紀中國的單族鄉村(後面會討論此點),宗族事實上就是一個村子,共同擁有大片土地;這種鄉村隱約同印度的「共有型」鄉村相似。問題在於,19世紀的中國是否存在「村落共同體」。這個問題的答案多少取決於我們對這個詞的認定。如果「村社」的性質可以理解為「財產共有」或「共同享有支配財產的權利」,那麼可以肯定,中國整個歷史時期都不曾存在這樣性質的「村社」。正如筆者上面已經指出的,同這種性質的「村落共同體」最接近的是某些宗族制鄉村。以此來看,筆者很難贊同Harold J.E.Peake的觀點:「村落共同體在中國各地都存在,只有四川通常是分散的村莊。」參見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XV,p.255。隨後,他很顯然把中國所有的鄉村都視為宗族制村莊。可是正如我們將要在第八章所看到的那樣,中國許多村莊尤其是華北的村莊,並不是由宗族組成的。Peake還在同書(第253頁)中大體上對村落共同體的性質作如下概括:「村落共同體由比單個家庭要大、有親戚關係或無親戚關係的一組人群所組成,他們居住在一大棟房屋或若干相互挨連的住房裡。這種住房有的呈不規則分布,有的在街道兩側。村民們最初共同在若干可耕地上勞作,劃分適合畜牧的草地,並在村子周圍的荒地上餵牲口。這些耕地、草地、荒地的所有權歸村社所有,一直到毗鄰村社的邊界。在歷史上,大多數這樣的鄉村都處於封建領主的統治之下。領主支配所在地居民,行使執法權,收繳村社耕種其份額土地的租稅。」很顯然,Peake的這一定義並不符合中國歷史上的鄉村;而且,他所說的那種「領主」和居民之間的關係,在中國帝制時代的鄉村里是否存在,值得懷疑。在許多重要問題上,研究村社的西方權威並未達成共識。關於傳統理論的敘述,可以特別參考George Ludwig von Maurer,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 der Mark,Hof,Dorf,und Stadt-rerfassung (2nd ed.,Vienna,Auflage,1896);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Paris,1864);Henry S.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Lon-London & New York,1890)。關於批評傳統理論的著作,可以參見Frederic W.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Cambridge,Eng.,1897);Jan S.Lewinski,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London,1913);Charles M.Andrews,「The Theory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Papers,V,Parts I and II,pp.45-61。A.S.Altekar,A History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Western India (1927),pp.ix-x 對印度村社的另一方面作了如下描寫:「筆者認真仔細分析了《吠陀》所提供的材料,可以確定在最早時期,村社實際上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權。……國家通常同鄉村相連,因此找不到機會來界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範圍。」該書在其他地方(p.xi)又寫道:「然而,這種自給自足的自治村社並沒有持續多久;較大的政治單位發展出現了,鄉村很快就成為其組成部分。」無論中國鄉村在最早歷史上享有什麼程度的自主權,這種自主權都沒有延續到帝制時期。
[3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148。正如Smith在同書第149頁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應該把鄉村市場即「集」從交易會即「會」中區別開來,因為交易會並不是鄉村組織的一個單位。還請參見Martin Yang(楊懋春),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1945),pp.190-191。鄉村集市一般組織得很好,它是貨物交易的中心。在其中一些集市,至少有些合格的專人負責解決涉及價格、度量衡和其他問題的爭議。諸如此類問題的例子,可以參見《延慶州志》(1880),2/3b;《靖邊縣誌》(1899),4/44a,和Yang Ch'ing-kun(楊慶堃),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A Summary of a Study of Periodic Markets in Chowping Hsien,Shantung(1944),pp.18-20。這些方誌和著作所敘述的情況,都發生在19世紀。
[38] 「墟」一詞在廣東和廣西兩省特別流行;「集」在華中經常使用;在四川和雲南,鄉村集市則被稱為「場」。參見《佛山忠義鄉志》(1924),1/31a-b;《嘉應州志》(1898),32/18b-19a;《蒙城縣誌書》(1915),2/8b-10a;《華縣誌》(1887),1/12b-13a;《鎮雄州志》(1887),3/11a;《新繁縣鄉土志》(1907),6/7b-8b,及其他地方志。
[39] 參見《盧龍縣誌》(1931),4/1b-2b。關於對清代鄉村集市地點和日期的概覽,可以參見加藤繁(shigeru kato)的一篇文章(漢譯後發表在《食貨半月刊》卷五第一期,第51—53頁上)。相關事例,可以參見《正定縣誌》(1875),3/5a-b;《鄆城縣誌》(1893),2/30a-36b;及《鬱林州志》(1894),24/4a-5a。〔編者按:加藤繁的文章《清代村鎮的定期市》,王興瑞譯。原題名為《清代に於はる村鎮の市期市》,《東洋學報》23卷2號,p.52,1936年。〕
[40] Yang Ch』ing-kun,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3對華北集市總的情況作了如下解釋:「集市日期間隔的長短,因地方環境的不同而不同。大體上,在華北鄉村和華南廣東省的鄉村,每5天舉行一次集市,即『逢五』集。在西南地區的雲南省,是每6天舉行一次集市。但是在經濟特別發達、很有必要進行大規模貿易的地區(比如在許多規模較大的商業城鎮,市場是長期存在的),就會每3天甚至2天舉行一次。」他還在第25頁中說:「相鄰地區的集市什麼日期舉行,必須安排好,這樣就不會發生衝突。如果某地趕『一六集』,那麼臨近地區就趕『二七集』或其他不相衝突的日子。這樣鄉人有什麼緊急需要或特別需要時,就可以在5天之內趕一個以上的鄉集。」楊慶堃所談的雖然是20世紀早期的情況,但是他的陳述同樣適用於19世紀。
[41] 關於這一點,雖然筆者手頭沒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說明,但是上述楊慶堃的研究可以為我們研究19世紀的情況提供線索。他這樣寫道:「10個基本鄉場有效服務範圍為1.3英里(3.6里),平均偏差為0.14英里。18個不大不小集市的有效服務範圍為2.5英里(6.2里),平均偏差為0.2英里。一個中心集市通常為兩種地區的居民服務,其中最重要的是定期或經常趕集的鄰近地區居民;其次是較遠地區的居民,他們因在鄰近地區集市很難買到想要的商品,偶然前來。縣城裡的中心集市,其服務的鄰近地區主要範圍為4.3英里(12里),較遠地區範圍為8.2英里(23里)。……決定一個集市服務地區範圍的主要因素是路程。」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14。
[42] 參見《洛川縣誌》(1944),9/6a-b,引1806年舊志。它對陝西洛川縣的情況作了如下敘述:「各鄉村會集,或每月一日……或每月三四日,皆系本地居民交易,或韓城、白水接界附近居民往來交易,無遠地商販。」
[43] 根據《莘縣誌》(1887,1/12b-13a)提供的材料,筆者列出下表,可以反映有關情況:
表1-6:集市的變化情況
[44] 參見《正定縣誌》(1875),6/85a-7/27b;《撫寧縣誌》(1877),8/16a;《滕縣誌》(1868年修,1908年重刊),5/9a-10b;《睢州志》(1892),1/5a-6a;《鬱林州志》(1894),3/1a-19b。鄉村集市並不是一致地分布於鄉村之中,舉例來說,據說河南確山縣較大的村子有一到三個集市,而幾個小村子一個都沒有。參見《確山縣誌》(1931),1/6b。
[45] Bell,China (1884),I,pp.72,154.
[46] 這種事例在《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中到處可見。我們從該志中引用的材料或許有用:
表1-7:鄉村集市與鄉鎮
[47] 廣東省信宜縣總共有22個墟,下列的墟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該表是根據《信宜縣誌》,卷二之三〔編者按:應為卷二之四〕,1a-b所提供的材料製成的。
表1-8:信宜縣的墟市
關於墟的補充材料,可以參見《佛山忠義鄉志》(1924),1/31 b;《陽江志》(1925),2/56a-59a;《恩平縣誌》(1934),7/13a。根據《佛山忠義鄉志》,1/31a的記載,廣東習慣上把每十天舉行的集市稱為「墟」,把每天舉行的稱為「市」。根據《博白縣誌》(1832),5/26a -27b的記載,「墟」一詞在廣西的使用也很廣。舉例言之,博白縣有38個墟,分布在距離縣城幾里到百里以上的鄉村。墟的時間安排,是根據1—4—7和3—6—9的模式進行的。鄉村集市稱為「場」的,看來起源於四川。根據《銅仁府志》(1890),2/9b的記載,「趕場」一詞出現在《蜀語》中,「很早以前」就在貴州使用了。《蜀語》是記述四川風俗習慣的著作。在四川,「場」這一名稱的使用延續到最近,其事例可以參見《新繁縣鄉土志》(1907),6/7b-8b和《鹽源縣誌》(1891),2/3b-5b。雲南省也經常稱集市為「場」,如《鎮雄縣誌》(1887),3/11a中就這樣說道:「於集市上買賣,曰趕場。」
[48] 參見《處州府志》(1877),24/2a。
[49] 這種事例可以參見《南寧縣誌》(1852),3/22a-23a。
[50] 參見《長寧縣誌》(1901),2/8a。
[51] 參見《香山縣誌》(1923),5/13a-b〔編者按:應為1873年版《香山縣誌》〕;《信宜縣誌》(1889),卷二之四,1a-b;《清遠縣誌》(1880),2/20a-b;《博白縣誌》(1832),5/26a-b;《瀘州直隸州志》(1882),1/41a-43b,2/31b-32b,和2/50a-b;《湄潭縣誌》(1899),2/21a-23b;《長寧縣誌》(1877),2/8a。
[52] 參見《處州府志》(1877),24/2a。
[53] 參見《九江儒林鄉志》(1883),4/76a-82a。在該鄉,其他集市就不那麼繁榮了。
[54] 我們還可以指出另一個特殊現象。在廣東、四川和另幾個西南省份,鄉村集市是在橋上進行,這類例子可以參見《東莞縣誌》(1911年修,1921年刊),20/1a-4a。一些西方作家觀察了中國各地的鄉村集市,留下了他們的描述。舉例言之,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1870),I,269:「1865年9月17日這一天,我們是在靠近直隸省定州的一個名叫明月店的市鎮度過的。在我們下榻處外面幾棵大樹的林蔭之下,恰好就是豬市。許多馬車大致呈圓形停下來,騾子被綁在樹幹上,而在豬市中間,許多豬站著、躺著。……豬的尖叫聲、人們的討價還價聲,相當可怕。街頭巷尾擠滿了人。」E.C.Oxenham描述了他於1868年在保定府附近鄉村集市上所看到的現象:「各種大宗糧食在出售。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村婦們忙於紡織和出售棉紗。……棉花來自該省的南部,人們將家中不用的紗線運往北京。長條的藍色棉布也有很多;還有的貨物就是水果、原棉及簡陋的中國農具,此外再看不到其他貨物。」Williamson,Journeys,II,398.E.T.Williams,China (1923),pp.111-113:「幾年前4月的一個早上,筆者來到了安徽中部一個名叫『大柳樹村』的小村。當時,鄉人們正在趕集,街上呈現出買賣繁忙的景象。……筆者穿過村門進入村子後,遇到了趕著一群騾子的商隊。騾馬車上裝滿了桶桶麻油,奔在通往南京的大道上。在騾馬車後,跟著一長串獨輪手推車,上面裝著鴉片、油、棉花、粉絲或中藥。……這天,其他商隊趕來,返回時帶著煤油、火柴、紙張和其他各種各樣的手工業產品。……同時,售賣大白菜、大蒜、蘿蔔、雞和雞蛋的農民,同他們的主顧在討價還價;站在店鋪里的店老闆,這一天的生意同街上的農民一樣,也很不錯。……在大路旁,一些老闆擺上桌子,提供熱茶和水煙,那些想休息的鄉人,就在桌子旁坐下來享受個夠。與此同時,通常有一群遊手好閒的鄉人擁擠在茶館裡,唧唧喳喳地談論天下的『大事』。……街道上的人群漸漸散去,夜幕降臨前,村子又回復慣常的沉悶。借著太陽的餘暉,可以看見農民們跋涉在群山的小徑上,人人肩上都挑著擔子,擔子裡面裝著這一天趕集的收穫。」
[55] W.C.Milne,Life in China (1857),p.307。佛山這座繁榮的城鎮,擁有一部修得相當好的方誌,1923年版的有20卷。
[56] Milne提到的「中華帝國四大國內市場」,分別是廣東省的佛山鎮、江西省的景德鎮、湖北省的漢口鎮和河南省的朱仙鎮。
[57] Milne,Life in China,pp.278-279;Robert Fortune,A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 (1857),pp.247-259。兩部書對浙江東部比較繁榮的城鎮舉行集市的情況有生動的描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