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之精神價值 · 第十六章中國文化之創造(中)

(三)中國文化精神之根本缺點之反省 (四)內心理想之超越性、客觀性與其價值 (五)西方科學、工業文明、階級、國家法律意識、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民主自由精神,依同一理念而成立 (六)西方社會文化精神對中國文化之價值 (七)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與國家法律意識及世界性之人類社會組織 (三)中國文化精神之根本缺點之反省(此段或須讀者先看一次,再看後文,重看一次乃能真理解) 吾人所謂反自中國文化精神之本原上立根基,以接受西方文化,即吾人必須先肯定中國文化之一切價值,如本書前所指陳。中國文化之高明、敦厚、廣大、寬平之精神之表現於中國之文化歷史者,吾人尤必須先肯定其價值。在評判中西文化之長短時,吾人之標準,亦不能離中國思想之根本信念。此根本信念,即人確有異於禽獸之心性,人之一切文化道德之活動,皆所以盡心盡性,而完成人之人格。此即謂一切文化,皆由於人之人格精神而有,最後亦為人之人格精神之成就而有。一切文化道德之價值,最後必然為內在於人之精神之體驗者。吾人之肯定一種文化活動之價值,最重要者,唯在其對人精神直接顯示之本身價值,而不在其工具價值、功利價值。吾人從事一文化活動,最初唯當問應當與否?於吾人精神人格之完成,有價值與否?而不應問利不利?吾人必須以義為利,而不能以利為利。吾人此處必須嚴守中國傳統文化精神重人禽之辨、義利之辨之立場,以應用之於文化之抉擇。由此,而數十年來,凡自功利主義、唯物主義,及泯人禽之辨之一切自然主義之思想,吾人皆須從根加以簡別。而凡只說文化之接受改革、創造,是單純為人之欲望之滿足,為人類生物之進化,為上帝之光榮,以至為社會幸福之增加,或國家之富強,或建立未來世界之人類天堂,民族生命之延續;而最後不歸宗於人之盡心盡性,以完成自己或他人之人格精神,使此一切對人格精神直接表現價值者,皆如佛家所謂不了義。如視為真理,而以人格精神本身,為達此諸目的之手段,則成大錯誤之曲說。唯謂吾人之人格精神中,當包含此諸目的,以巨集吾人心量與德性,則此諸說,乃可方便說。 吾人如先肯定中國文化精神之價值,並依人禽義利之辨以立根。吾人將不諱言中國文化之短,以至強調吾人之短,以便改過。吾人今將先以一譬喻之詞開端:吾之寫此書,心中恆有一直覺的意像,常昭臨於吾之心目。即中國文化之高明面,吾嘗覺其如天之覆,而其敦厚篤實面,覺其如地之厚,而其廣大一面,則覺其如地面之寬。整個中國文化精神,遂宛然覆天蓋地,人之精神可直上直下於其間,又可並行不悖,如川之流。然當吾將此中國文化之直覺意像,與吾之理想的人類社會文化之一直覺的意像相較時,則覺中國文化覆天蓋地之景像下,如少一由地達天之金字塔。諸個人精神並行如川流,若不見橫貫諸川流之鐵路,以經緯人與人之精神,成無數之十字架。更不見個人之能負此十字架,以攀彼金字塔而上升,使每個人之精神,皆通過此十字架之四端,以四面放射其光輝,與他人之光輝,連成無數並行交光之組織,而聚於金字塔之頂。因此天地間,若缺此金字塔與十字架。故中國文化精神,雖如天之高明,如地之篤厚,如地面之廣大悠遠,然數千年文化之發展,遠望而天如日與地連,如向一平面沉墜;人之精神,如百川並流,泉源混混,而無火車馳走於諸川之上,乃日見天地之岑寂;人無十字架可負,使精神四達並流,精神誠不免收斂而入睡,則人之頂天立地,漸如一傘之矗立,而未撐開。此文化之缺點,在古有封建門第制度之時,及漢唐文化之盛世,尚不著,愈至近世而愈顯。吾於是知中國文化當有一發展,以撐開此傘,此當賴於接受西方文化之長也。 吾之此譬喻,乃意謂中國文化精神,在度量上、德量上,乃已足夠,無足以過之者,因其為天地之量故也。然文理上,確有所不足。亦可謂高明之智,與博大之仁及篤實之信,皆足,而禮義不足。因而必須在內容中充實。度量上、德量上之足夠,多隻見精神之圓而神。圓而神者,宜充實之以方以智,此方以智非智慧之智,乃理智之智。如圓中無方形加以支撐,則圓必有縮小而趨於一點之勢。吾意謂:毀中國文化之圓為方,再為線,而孤線單持,乃在給數十年中,功利主義者、科學至上論者、單純的民主自由歌頌者、共產主義者之所為。此固不可。然徒圓而無方、神而無智,以支撐之,則神之卷而無跡,其有與無,未可定也。故吾人今日必納方於圓,以撐開此圓。或由中國文化精神之圓中,化出方來,如河圖之轉為洛書。古中國人格形態中,有方正一型。此方正型人格,即由圓滿之性情,四面平施以開出。吾人今日所須者,則不特是過去之方正型之人格。過去方正型之人格,恆為個人道德的,吾今所謂方正型之人格精神,則是兼通於方正型之社會文化精神的。一切社會文化精神,雖最後亦是為個人之人格完成而有,然亦有自為超個人以上之實在之意義。又吾所謂納方於圓之人格精神、文化精神,必須為依一十字架以開出之方。所謂依十字架以開出之方,即人之精神,依分殊理想,向上向外四面照射,而客觀化以成就之科學知識、工業機械文明、生產技術,及各種客觀社會文化領域分途發展,與社團組織、國家法律,以真實建立一多方面表現客觀精神之人文世界。至於民主自由之精神,則所以為此中"個人之精神,與客觀精神之交通孔道"之一客觀精神。而其他純粹文化,如文學、藝術、哲學、宗教等,則為此客觀精神之文理結構之頂,又為人之主觀精神之自由表現之所,以通接於宇宙之絕對精神者。而此一切,又皆當仍覆載於中國傳統人格精神之高明敦厚之德量度量中,而為此人格精神之表現,亦為此人格精神之內容,用以充實陶養此人格精神生命者。此即吾所想望之中國文化之前途。吾意孔孟之功,在於見天命於人性,繼天體仁而立天道於人道,亦可謂之立太極於人極。而宋明儒學之復興,在由人性人道以立天道,可謂之由人極,以立太極。然中國文化中,尚有皇極之觀念。太極為絕對精神,人極為人格之主觀精神,皇極為客觀精神(此三精神之意,與黑格爾所言不必同)。中國過去所謂立皇極,表面上似限於政治。然皇者大義,故吾今將立皇極之義,擴而大之,而以多方面表現客觀精神之人文世界之真實建立,或社會人文世界之充量發展,為立皇極。皇極之立,依於人格之主觀精神,亦歸宿於人格之主觀精神。皇極、人極、太極三者皆立,然後中國文化精神之發展,乃百備至盛而無憾。此則中國民族將憑其以往之盛德,所當從事之大業,而將可與世界文化前途,相配合者。吾人將於下文,再次第論中國文化精神之缺點,及其理當發展出立皇極之精神之故。 吾人回顧中國文化數千年之發展,吾人在此章將先姑用二名詞,論中西文化精神重點之不同。即中國文化根本精神,為自覺地求實現的,而非自覺地求表現的。西方文化根本精神,則為能自覺地求表現的,而未能真成為自覺地求實現的。此處所謂自覺地求實現(此二名詞在此三章有特殊義,不必可移用本書他處),即精神理想,先全自覺為內在,而自覺的依精神之主宰自然生命力,以實現之於現實生活各方面,以成文化,並轉而直接以文化滋養吾人之精神生命、自然生命。而此所謂自覺地表現的,即精神先冒出一超越的理想,以為精神之表現,再另表現一企慕追求理想,求有所貢獻於理想之精神活動,以將自己之自然生命力,耗竭於此精神理想前,以成就一精神之光榮,與客觀人文世界之展開,而不直接以文化滋養吾人之精神生命、自然生命。中國文化精神為前者,西洋文化精神為後者,而此亦即中國文化能悠久,西方文化無論希臘、羅馬,皆一時極顯精彩,復一逝不回,唯存於"上帝之永恆的觀照"(藉黑格爾歷史哲學意)下之故。吾以為西方文化欲求悠久,必學中國文化此精神。而中國文化欲求充實,則必須由其原來重"自覺地重實現"精神中,開出一"自覺地求重表現"之精神。自覺地重實現之精神,乃先有一具足文化理想全體之心性在上,並視人文世界一切,唯是此心性之實現或流露,同時為此心性所包覆涵蓋。故恆不偏執任何文化理想,以推類至盡。凡偏執一理想,至妨礙心性中其他真情或理想,而心有所不安不忍處,即須折回,而變通其理想。此中恆有一樞極在心,以運轉理想之形態而不窮,使吾人生命精神之自身,得悠久而無疆。此即吾人上之所謂中國文化之圓而神之精神,與高明智慧之所依。此乃中國文化精神之好的方面。然吾人復須了解,中國人精神之不偏執理想,亦可常由吾人自然生命之墮性,與自然生存欲望之牽掛,而不能真盡忠於當下本當為之一理想。則此時所謂不偏執理想,而善於變通之神,即成為通脫圓滑。而人之精神,此時便非繞心性之樞極而開闢,以進於高明,乃是緣一心之靈活之虛用,而螺旋下降,以沉陷於自然生命之墮性。於是一切所謂高明之智慧,博雅之學識,儀態萬方之禮節,皆成為虛偽,成助人墮落之裝飾。人之精神到此,亦即極善於作偽。此即成為中國傳統知識份子之大病痛。此種病痛,恆在心髓入微處,人常苦於不自知。中國道家思想之重通達,佛家思想之重不執,皆可增益此病痛。中國社會,較西方尤多偽君子,與言偽而辯之小人,及苟生苟存之庸眾,吾人皆不能不深察其故。吾人承認中國儒家之教化,乃處處要提起人之精神以上達者。吾人尤佩敬宋明理學家教人在心髓入微處,去偽存誠,去巧存拙之工夫。然宋明理學家之工夫,只能各人自己用,他人如不用,則無奈之何者。而所謂禮樂教化,又可成為虛偽之文飾。此種精神之墮落,又可不表現於社會法紀之違反,遂非刑政之所得而施。故中國之文化,對人之人格之成就上,恆使聖賢自聖賢,而小人自小人。庸眾如不讀書,未受聖賢之教,則除為安分守己之良民,或和宗族、睦鄉黨外,則缺乏逐步提升其人格、逐步充實其文化生活之客觀道路可遵循。聖賢與小人庸眾,乃恆成兩橛。小人只為聖賢所惡之對象,而庸眾則為聖君賢相所安撫涵育懷柔之人民。聖賢不出,則小人用聖賢之禮樂文化以自飾,而咨其依自然生命生起之貨財權力之欲,而庸眾亦順其自然生命欲望,以相呼嘯,而天下即大亂。再由諸英雄之權力欲、才能,與群眾自然生命力之相較量、相否定,而漸歸於統一。此即成中國一治一亂之常軌。當天下大亂時,有道有德之人,恆站在一旁,俟天下定,而再以禮樂教化安天下。又是可知中國文化,在中間一段,終少了一截。此所少之一截,即可謂由於中國聖賢之道,只有一自上而下之自覺地重實現的精神,而缺乏一如何使凡人之精神,以次第上升之客觀路道。此客觀路道,吾意即指"內心理想之分別客觀化而超越化,以成一超越而客觀之理想;及自覺地使此理想,表現為客觀存在的社會文化諸領域、各種社團之組織、科學知識、生產技術、工業機械文明、國家法律,及民主自由與宗教精神等"。 吾人何以謂此上列等等社會文化,同為內心理想之客觀化、超越化,同為一使人精神上升之客觀路道?吾人必須說明:此等等純自精神上看,乃同依於"人之內心理想之客觀化、超越化,而自覺地加以表現"之一理念。吾在以下當說明內心之理想,本具超越性與客觀性,故可超越化、客觀化,然後再論任持此超越的客觀理想之價值,與上列等等如何可說依此一理念而生。 (四)內心理想之超越性、客觀性與其價值 吾人通常在正實現理想時,恆不見一理想之超越性與客觀性。然吾人當有一理想欲實現於現實,而不能實現時,精神遂折回而自照此理想。此理想,即顯其對現實為超越的。又當吾人順理所之,以逐步開闢此理想之內容時,在如此繼續開闢之歷程中,吾人如只觀理境之逐漸展現,而不反省吾人能展現此理境之心,此理境亦必被覺為超越的。當吾人謂此理境,乃只呈現於我心,只內在而非超越時,吾人之理境即停止開闢矣。故克就理境開闢之際而言,謂吾人精神理想為超越的,乃應當而不可少之一觀念。吾人即以是肯定,人之理想有超越性。吾人當有一真超越的理想之時,吾人同時即超越吾個人之欲望自我、經驗自我。並同時必肯定:此理想之可為其他自我所任持、承認;吾人並要求其為他人所任持或承認,成為他人之意志或公共意志所共表現,或可賴他人之合力,以客觀地實現於現實世界者。由是而此理想,即有公共性或客觀性。凡當吾人真表現一有超越性、客觀性之理想於吾人之心時,吾人此時,即一方有理想與現實之對待,一方有我欲向其宣揚此理想之他人,與我之對待。然亦同時有此理想將為此二對待中之貫通者與統一者之自覺。由是而吾人如是凝注精神於理想上之心,吾人亦可說之為一客觀心、超越心。而吾人之精神,在此乃客觀化以附托於此理想;並由此理想為媒介,以與他人之精神相貫通;因而可說此理想與人我之精神,同屬於一客觀精神。吾人在此用客觀精神之一名,與黑格爾意不必同。吾人乃以人類之一切道德以外之文化,同為一客觀精神之表現。而道德則只為主觀精神之表現。吾人之意,是一切道德以外之文化,皆必不免明顯之理想與現實之對待。人在此一切文化活動中,人皆必肯定:此文化理想之有公共性或客觀性,亦即有普遍性。並要求他人精神亦任持、承認此理想,而與我共同表現此理想,以共實現之於現實世界,使有現實的客觀性與具體的普遍性。在道德生活中,則道德理想,為可不與現實真相對待者。因此中之現實,唯是吾人之過失,道德理想直接生於對此過失之覺察。吾人覺察過失之時,亦即形成理想之時。然真形成理想之時,即開始轉移過失之時,此中可即知即行。理想之形成是理想,亦即內心之現實。過失是現實,而為覺其非是之心之理想所貫注,並將順此理想以自超化者。中國儒家(尤以宋明儒為甚)之思想,主要自道德立根,其謂現實與理想不相對待,心與理、理與事,不相對待,於是以志氣一名,統此道德生活中之理想與現實之融攝(參考第六章),誠是。然在道德以外之文化活動中,吾人則復須承認:吾人常有未實現之理想,客觀而超越的表現於吾人之前。如吾今作此書,而望人了解,吾即有一超越客觀理想,表現吾心目前。吾人必須承認,在吾人有客觀而超越之文化理想時,吾人之心乃不能自足者,乃向客觀傾向,而有所要求於他人與現實世界者。並由覺理想未實現,而感一不滿足,覺外有阻礙對待者。吾人之理想,又恆為有特殊之規定性,因而亦若使吾人心受一限制者。吾人亦惟在覺此理想逐漸成為我與他人貫通媒介,覺此理想成為他人或社會公共之理想;而實際的客觀化於他人社會或現實世界時,吾人乃感到此理想之不為吾人之限制,而為擴大吾人心靈境界者。吾人如不能達吾人之目的,使吾人之理想實際客觀化,吾人此時即恆須抱理想而寂寞以終古,而忍受一悲劇之命運。於是恆不免信賴上帝之存在,能知我之理想之何所似,見吾人之理想之客觀化於帝心;吾之此理想,乃得成為"吾人之精神與另一精神交通"之媒介,而完成其擴大吾人心靈之境界之用,不復成為吾之精神之限制。此即西方文化精神肯定理想之超越性、客觀性者,最後必逼出上帝之信仰之情感上的理由之一。然吾人所重者,則在說明:由重視理想之超越性、客觀性,而"向客觀之他人或社會有所要求"、"感外有阻礙對待"、"心為理想之特殊內容之限制",亦有直接使人精神上升之道德價值;兼有成就西方科學精神、生產技術、工業機械文明、客觀社會文化領域之分途發展、社會文化團體組織、國家法律意識、民主自由精神之文化價值。此皆中國先哲之所忽,而吾人當虛懷究心者也。 吾人何以言吾人之心之任持一有特殊規定之理想,感外有阻礙對待,向客觀要求等,有使人精神上升之價值?此乃依於吾人精神之提起,實不能無所攀緣。佛家、道家之破執致虛,可以助人明心,而不必使人見性。儒家之遷善、改過之教,可以使人見性,而不能為不受其教之庸愚與小人,亦開出一條可漸拔於其自然生命墮性,以漸使精神上達之道路。此中唯有肯定吾人對各種客觀理想之攀緣,乃可以使人人皆得一自拔於自然生命墮性之道路。人之有一客觀理想,可是一執著。然此執著,乃執著一精神性之理想內容,此乃一法執。人精神上升,首正賴此法執,以破我執與自然生命墮性。至於感我之理想外有他人,有現實世界與我對待,及實際上感他人或現實世界對理想成阻礙,則皆可破我對此理想內容之執,使吾人之理想內容,更向上提高,而另求創造發生理想者。理想之為他人所任持,即所以擴大吾人心靈境界,上既已論之。至於具體實現理想於現實世界,即精神理想向現實世界流貫,以使精神增其厚積之度之道。夫然,故任持客觀超越理想之精神本身,即為"由肯定限制,以上升無限,通過阻礙對待之反面,以生髮正面"之精神。此乃為一由下上升之精神,自有其高度者。理想之為吾人之精神與他人或上帝精神交通之媒介,以擴大心靈之境界,即成就此精神之廣度,理想之實現,即成就此精神之厚度者也。此即任持超越客觀理想,對人人格精神之成就之道德價值也。 (五)西方科學、工業文明、階級、國家法律意識、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民主自由精神,依同一理念而成立 至於吾人之所以說:能任持超越客觀理想之精神,即能成就各種西方文化中之科學工業文明等者,吾人必須先了解,西方科學精神,在根本上,只是以思想概念析物之精神。概念之內容即共相、共性或共理,每一概念內容皆為普遍的。普遍的即超越於特殊事物,亦超越我個人之主觀經驗,而為理想的、公共的、客觀的,為他人所可同認識,亦可再表現於未來經驗或可能經驗中之同類事物的。科學之精神,乃期在事物之共相、共性、共理,皆成科學概念之內容。亦即一使吾人之心,常嚮往於共性、共相、共理之世界之精神。因此共相等,通於一切同類之未經驗之事物,又為他心所可知;故吾人可謂真具科學精神之心,即透過此共相之普遍性、客觀性、超越性而若成為一普遍心、客觀心、超越心者。人一方由思想而內在地表現此共相、共理於心,一方由文字,以外在地表現吾人科學概念於文字,以促進他人之科學思想、科學精神。人共本科學精神,求知事物之共相、共性、共理等,並還以所知之理等,解釋新遇事物,由新事物以生新知,吾人即不斷成就科學知識之世界。此科學知識之世界,非由一人之所成,乃無數人之科學精神,互相合作、貫通,而次第成就,故即一客觀精神之表現也。 吾人上所謂西方科學之精神,初只是西方希臘之科學、哲學精神。此精神在本原上,實純為觀照的,此中之理想對象即"理"。故思想之求知理而化之為概念內容,即為一理性活動。此種理性活動,乃與其他現實活動隔離的,亦非通常所謂實現理想之實踐理性活動。然唯此為西方文化精神之本原。此種精神,如人之立於大地之上,而四射其心靈之光輝。此光輝之所著,固為一一確定之理或理之形式。然此心靈光輝之彌淪照耀,亦上下皆不著實際之存在的。此精神之上達,而求著實際存在,即成為一絕對精神實在之認取,此即西方中古精神;而其下達而求著實際存在,即求知自然之理,並依之以改造自然世界,或製造出理想中之事物,以符合人之情意上各種特殊要求。近代勘天役物之工業機械文明、生產技術、機械之模型、技術之方法,皆依若干有特殊規定之"理之形式"以成,而用之以融鑄物質材料,而使吾人之理想中之事物,得客觀化於自然世界,而成為人所共識、共用用,亦兼以貫通我與他人之精神,而成為客觀精神之媒介者也。 吾人於西方科學精神與工業機械文明、生產技術,既均探其源於人精神之以理之形式,或概念內容,或理想事物等規定其自身,而賴其表達於文字,或由機械與一定技術方法製造出,以為成就客觀精神之媒介。吾人即可進而說明,西方社會一向富於階級之對立與各種社會文化社團之分立,亦即依於同一精神。階級之生,固常由戰爭,階級之保存,亦常由於階級之存在,對人可有利或表現其他價值,如吾人昔之所論。然階級成立之自覺的心理基礎,則唯是賴同階級人之抽象的共有屬性之自覺。如同為戰勝者、同血族、同握有生產工具、同政治地位等。人恆通過此抽象共有屬性之自覺,以集合同階級之一切人,而有一階級之統一意識。此正同於吾人通過諸事物之共有屬性之自覺,而統攝諸事物成一類之類概念。類概念與其表為文字之類名,為"吾人認識事物共有屬性"之客觀化所成。此正如階級或階級制度,即人之階級統一意識之客觀化所成。二者之不同,唯在階級之統一意識中,同階級之人間,復有依於人性之親和感,與互相關注之情,恆通過此統一意識以加強,相互流行。而人對一階級外之人,則由階級之統一意識為界限,而減弱人性自然之親和之情,恆存一相互之敵意。至於以概念統攝事物為一類,則為純理智的耳。 唯階級之產生,恆依於諸個人之外在屬性相同之自覺,而不依於人內在天性、精神目的相同之自覺。故階級之團體,恆為"內在天性之仁愛之流露"或"由內在精神目的之共同,所成之社會團體意識"所衝破。大體而言,前者是中國之情形,後者為西方之情形。西方之社會,自希臘而有辟薩各拉斯、伊辟鳩魯等之宗教、學術團體,中世而有基督教之宗教團體、經濟上之基爾特與大學之教育組織,近世而有各種政治、經濟、學術、文學、藝術、體育之社會文化團體,皆為衝破西方之階級者。然此各種社會文化團體之成立,一方依於吾人之肯定社會文化領域之分途發展,以四方八面地表現人精神於客觀世界;一方即依於每一抽象而共同之超個人之文化理想,皆可集合若干個人於其下。每一社團,吾人皆可視之為由"人之將其精神凝注於超個人之文化理想,並求普遍化、客觀化此理想於他人,以此理想為人我之精神、行為、生活之交通之媒介"以形成,是即一客觀精神之表現也。 吾人可由外在屬性之相同,而生階級統一意識,以客觀化為階級之存在。人又可客觀化吾人一種特殊之文化理想,以成社會之文化團體。然人之自我,又原為能同時識取諸階級之存在,統攝各種社會文化活動;而可兼對一切階級之利害,多少有加以照顧之仁義之心,並能肯定各種社會文化團體之價值者。賈人有階級社團,人即不能不要求一統攝各階級、各社會文化團體以上之一更大組織之存在,以協調階級,並使各社會文化團體之任務,不相衝突,此即不能不有一國家意識。自階級社團之觀點看國家,無疑為一高一級之組織。如階級、社團為吾人外在屬性之共同或精神文化理想之共同而客觀化之產物,則國家為吾人自我之"綜合各階級屬性或綜合各文化理想之精神"之客觀化於現實世界者。至使各階級、各社會文化團體與個人之活動互相規定而互相制限,以成就國家之統一者,則為國家之法律。 社團國家,雖較個人為大,然唯個人之客觀化其理想等之精神,可支撐社團國家之存在。欲每一個人發揮其支撐社會文化發展,與各社團國家之存在之才能,必須一切人平等,階級理當廢除。同時,一切人應在從事任何社會文化活動之時,同有其充分之自由,以表現其個性與創造力。社團之規約與國家法律,必須由參加之分子共同制定,以共同遵守。社團之行政,國家之政治,乃所以謀增加社會之福利,促進文化與保護國家之存在:故政府之行政,須不悖法律,並不妨礙或兼保障個人自由權利:如居住、遷徒、財產、婚姻、名譽、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選舉、被選舉等自由權利。社團領導人及政府,亦須由支援社團政府之存在之社員或人民所選之人組織,受社員與人民監督,此即為近代西方之自由民主精神。自由民主之精神之用,一在所以使個人之主觀精神,恆得憑其所享有之自由權利之運用,而有其客觀化於社會文化團體與國家之機緣或道路。二在使客觀之社團與國家政府,不致以其規約與法律,硬性的成為個人主觀精神之束縛。即使原系由個人之精神之客觀化所成之文化成果與社會組織,不致妨礙一主觀精神之生髮、創造。三在使社團與國家,隨時更新其形態,更新其領導人物與治者,而使社會文化日趨進步。民主自由之精神,乃西方文化中之圓而神的精神,運於其社會之重組織、社團之重規約、國家之重法律之方以智精神中者也。 吾人上論,西方之民主自由之精神,尊重國家法律、重視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與階級意識、工業機械文明、生產技術、科學精神,實表現一整套之社會文化精神,為同依於一對客觀超越理想之肯定,而賴之以知普遍之理,以制物,以集合人群,所次第必然產生者。其中,除階級意識可廢以外,其餘皆原自一本,相待而成,如加以分割,只取其一,則為不備,而不免無效果,或流弊百出。故吾人如欲加以採取,必須依於肯定客觀超越理想之精神,建立一使一切庸眾與小人,皆得一精神上升之路道,亦完成中國文化之本當有之發展。中國文化精神,真不畏自然生命之墮性之拖下,而吾人可建立吾人之金字塔與十字架矣。 (六)西方社會文化精神對中國文化之價值 吾所以謂發展此一套社會文化精神,為建立吾人之金字塔與十字架者,吾意謂:吾人誠知重視科學知識世界之開闢、工業機械文明之建設,與社會各種文化領域之分途發展、建立國家法律意識,而行之以一自由民主之精神,則吾人之精神,即以其似處處有一特殊內容之規定,如受一限制,並時感有外在之對待或阻礙,而有一向上如十字架以撐開之軌道。科學研究,重識共理,然無一特殊物可為一共理所窮竭,任一事物,必兼表現諸交貫之共理,由是而科學之研究,即使吾人之精神,通過縱橫交貫之共理而向上,如十字架以撐開者。工業機械文明之價值,吾將不由其表現吾人征服自然之精神以說,吾唯說其可使物力互相轉化,物質互相變易,此即使分立之物力物質,實顯其縱橫交錯之文理。由此物力物質之互變,而使吾人對物之理想,實現於自然世界。此皆所以使吾人之精神向上,如十字架以撐開者也。至於社會文化領域分途發展,個人之參加不同社會文化社團,亦為使吾人精神如十字架以向上撐開者,其理易明,不須另釋。至於科學研究中,所感之疑難與概念之錯置而生之誤謬等,及工業機械文明建設中之艱困,與人之社會文化理想,各欲普遍化、客觀化而生一時之衝突,皆為可賴以激發吾人精神之上升者。未得真理時,真理之外在感;物質文明之建設中,他心之外在感、其他社團之外在感;皆可謂為吾人精神,先置定之一"精神將即運往之地"。西方法律中,對於個人與社團及國家之關係相互責任權利之規定,使一人之自由權利,受他人之自由權利之限制;與政治上,人民對政府之監督,及行政權、立法權之互相制限;固恆病互相妨閒之意味太重。然吾人如自另一眼光觀之,則將見此在政治效用上,亦可為免政權之濫用所必需之一道。在社會之道德效用上,此至少為使小人之私心,有不可逾越之界限者。而對於一般人,則可使其知他人之權利之不可犯、法律之當守、他人自由之當尊重,進而培養出一對他人人格尊重之禮之意識,與尊重普遍性之客觀理想之意識者。即對於君子,亦可由法律對於其權利之限制,以更自覺其精神自我。是法律即使人於特定範圍,求特定的所以自盡其責之道,以一直上升,而無下墜至唯知放肆其私慾之虞者也。中國先哲言法,偏重以刑罰止暴亂與不德及吏治清廉等。其不重法律之積極的規定人之權利,而置定人之行為之客觀限制,保障人民之自由,啟發人格尊嚴之意識等,以成社會文理之精神價值,於義終有憾也。至於法律之疏密,當視其需要。中國法律在文化中之地位,不能如在西洋之高,而當次於禮樂,則理固然矣。 至於克就民主自由精神本身而言,則因其乃運於西方國家社會組織之方以智中之圓而神一面,故如一國缺社會文化領域之分立發展,與各種社團之組織,而國家法律,又不被尊重,則自由民主精神之價值,恆不能大顯。在西方社會歷史,以先有有力之宗教組織、對立之階級,與較強之國家意識、互相對峙之社會文化團體之組織,故個人自由之爭取,並一一形諸法律,特顯意義。政治民主制度之施行,亦以有社會文化力量、團體組織力量為其背境而易見效。中國過去社會,本有較多之個人自由;而在政治上中國過去(尤以近世為然)各社會文化領域分途發展之勢不顯,缺各種社會文化團體之存在,以為政治民主之後盾;中國數十年來,盛倡民主自由精神之未嘗有善果,而只有消極的破壞傳統文化之效,其故,亦在於此(閱本章第二段)。 然吾人亦不能因此謂自由民主思想之輸入,對中國文化無價值。中國過去政治中,人民畢竟不能推選皇帝,亦未有明文公布之憲法,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無論其原因如何,亦無論吾人前文曾以何等同情之地位,肯定中國有皇帝,及中國過去社會政治之精神價值,然最高執政者之不由人民推選,無論賢與不肖,人民皆須接受其統治,便唯是聽天之安排,而居於一被動之地位,此終是中國人在政治生活上所受之一委屈,而使人民之精神不易升揚者。在察舉科舉制度下,讀書人唯有懷忠信以待舉,夙夜強學以應考,亦不免處於被動之地位。人民積極自動的對政治負責之精神,未能充量的表現,而人民之自由權利未經憲法之明白規定,而受法律輿論之保障,則人民雖實際上甚自由,其自由亦隨時可受暴君之剝奪。民國以來之推翻皇帝,在原則上肯定最高執政由民選,政治家可直接向社會表示願負政治責任,人民漸有對其自由權利,不當受非法干涉之自覺;謂此非中國社會政治之一大進步,不可得也。說此是大進步,不須自民國數十年之政治,是否使民康樂之效果上,及向社會要求負責之政治家,是否野心家上說;此只須自中國近數十年來,人民已公認"統治者應由人民中,自下舉升而上,而非由上覆蓋而下"之原則上說,自"向社會要求對政治負責,不被人以為非"之社會意識上說,是即民主政治之精神,已被肯定。在古代中國有皇帝時,除諫諍外,人民決無批評皇帝之自由。人民可望皇帝之仁恩普被,而無"某種自由權利為皇帝亦必須加以尊重"之自覺。然在中國,即數十年來,至少已曾有約法與憲法,明文規定人民自由權利。則謂今之中國人民,至少在原則上已自覺的肯定自由之精神。至於中國將來之自由民主精神,進一步之表現,必須表現於人民之儘量運用民主精神,以共立一切社團國家之法,共商一切社會國家之事;運用自由向上之精神,以從事於各種社會文化領域之分途發展,形成並行不悖之各種社會文化團體,為人民有力以限制政府、督促政府,或支援政府,以強固國家之基礎;並運用自由民主精神,以共要求對政治負責,而要求對政治負責之精神,亦宜與一新道德精神結合(見下章第十節),則自由民主之精神,使中國人精神上達之價值,終將大顯也。 (七)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與國家法律意識及世界性之人類社會組織 吾人在中國未來文化創造中,於一般人所重之科學精神、工業文明、民主自由精神等外,復特重視社會文化之多方分途發展,此賴於各個人之各致力於一特殊文化領域之特殊文化活動,及國家法律意識之建立。吾人非不知社會文化之多方分途發展,恆不易致。西方人獻身於特殊文化領域者,恆陷於偏至之人生文化理想,而不知人文之大全。由偏至成偏執,而蔽陷於一曲,遂不免有以一種文化勢力,凌駕其他,使人文世界趨於分裂之事,如中世人以宗教壓迫學術,近世人以科學譭謗宗教、以經濟勢力控制政治,及俄國之以政治宰製文化等。社會文化多方分途而又平流並進之實,誠為難致,吾人亦非不知中國傳統學者重破門戶之見,重通道之大全之精神,為一更高精神,然吾人以為所謂通道之大全,乃只自人之識度與氣量言。吾人在識度與氣量上,則人各自求致力於一特殊文化領域,分別從事於特殊文化活動,即不必招致道術或社會人文世界,趨於分裂之害。各文化部門中皆有社團組織,正所以使人執一文化理想者,得在各種社團中,有與他人互相討論之機會,而增切磋之益,使其識量日以宏闊者也。 至於吾人之重國家法律之意識之建立,亦非不知人太重國家法律,恆不免使人視國家本身若成為一絕對自足之存在;或使政府權力過大,濫用其權力以提倡一偏至之文化理想、政治理想,而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力量之伸展,禁止不同之文化政治理想之提倡,遂鼓舞人民向外求國力之膨脹,侵略他人,以為補償。此即西方近代國家觀念,恆促進侵略的帝國主義之故。唯吾意,為西洋文化前途計,吾人亦承認彼方應多有超國家之精神,與綜合的人文精神,以免帝國主義及文化政治理想之偏執之害。而西方希臘之思想,與近代之理想主義之潮流,亦為較富綜合的人文精神者;中世紀之精神,亦即為一超國家之天下精神;近代民主自由思想,復即為一提高個人之精神,以限制政府之權力過大者。引此西方思想之緒,與中國之天下一家精神,及綜合的人文精神結合,即可救西方之弊。然在中國,則其文化傳統,素富一天下一家之精神,與綜合的人文精神,中國學術,亦素尊個人,並尊個人之仁心仁性,重個人無所不涵蓋感通之德量與度量,故於中國提倡國家觀念,主張人之各獻身於特殊社會文化領域,共求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發展,固不易陷於侵略的帝國主義與文化理想之偏執之害也。 複次,吾人須知,吾人之所以提倡社會文化之多方分途發展,及重國家法律之意識之建立,純由一欲廣開中國人之精神上升之路道上說。而非自民族、種族之意識,或功利觀點說。如純自民族、種族意識說,誠易陷於狹隘的國家主義。如自功利觀點說,則吾人將只看何種特殊文化理想,為能滿足吾人目前欲望需要者,吾人即視為唯一有價值者,或竟以之為至高無上,壟斷全部人文世界者,斯易走入偏執。然吾人今日之主張,則純由吾人發現:中國人慾求其精神之上升,中國傳統文化在其方以智之諸方面,實有不足。吾人乃一步未離"尊人文之文"、"以義斷是非"之中國文化精神本源一步。吾人唯感中國過去先哲,若偏重於視人文為人之心性之實現或流露,人文若唯在人整全之心性所包覆涵蓋之下,直接為陶養人格精神之用,未真著重其客觀的表現吾人之精神之意義,求先展開為一分途發展之超個人的人文世界,則不免偏於只能卷之則退藏於密,而不能放之則彌六合,在則中國文化之傘,仍未撐開也。吾人固已深知西方人重客觀的表現精神,而偏執特殊文化理想之弊,則吾人可把穩中國文化精神之本源,以為軀幹,知人之整全之心性,其高明廣大,原足以涵蓋天地,其敦厚篤實,足以頂天立地,以保任吾人上所謂通於道之大全之識度氣量,則人之各獻身於特殊之文化領域,以共求人文世界多方分途發展,只所以伸長此身軀之四肢,茂發此樹幹之枝葉;由身軀而四肢,由樹幹而枝葉,,乃由本以成末,而非忘本以逐末,則何弊患之有?夫四肢不靈,枝葉凋零,則軀幹日以孤寒,此中國文化之危機。中國文化精神之靈四肢,茂枝葉,唯賴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發展。故吾人今日必須自覺的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此所謂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乃直運本以之末,運全以至分,使四肢皆成身軀,枝葉皆成本干,則身上有四肢,肢上有身,樹上有枝葉,枝葉上有樹。大人之身,誠可以"仰首攀南斗,翻身倚北辰",林木扶疏,天地長春,而未嘗出其位矣。 吾人所謂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發展,其中本已可包含科學精神,與工業機械文明,及國家法律意識之建立。因此等等,皆各為人文世界一端。吾人上所以分別而說,又特提國家法律之意識者,因人文世界之多方並行發展,乃依於崇尚"分的文化領域"或"文化理想之分"之精神。而科學之表現重分理之精神,特為顯著。工業機械文明,則科學精神之表現於對自然界者。故中國人如不能本科學精神,以表現一工業機械文明,則人之精神,先受委屈於自然界。人精神如先受委屈於自然界,則至少對一般人言,便無法與之言其他向上之精神伸展。至於物之不足用,使文化之一切創造,缺表現之資具,尚其次也。故吾人對中國數十年來,世人於西方文化之接收,特重其科學精神、工業文明之模仿一點,吾人止不取世人所持之理由,然亦並不以此為不當。唯吾人以為社會文化之全面發展,必須以文學、藝術、宗教、哲學、道德、生活情趣等,純粹精神文化之大盛為歸宿。中國將來之文學、藝術、宗教、哲學、道德、生活情趣,當是何面目,吾人今不討論。吾人今所論者,唯是各種人文之多方分途發展,將形成中國未來社會文化之一新形態。各種社會文化之團體組織之依自由民主精神以形成,將構成中國社會結構新文理,為昔所無者。而有分立並存之社會團體組織,則必須有統攝調整維繫其間之關係之國家法律,否則由社會團體組織衝突而生之社會分裂,即將招致人文世界之分裂,並形成各個人對文化理想之偏執與人格精神之片面化;同時使中國文化精神中之頂天立地,涵天蓋地之精神倒塌,軀幹之生命精神,皆全散在四肢與枝葉而死亡。離國家法律之觀念,以言民主自由,以倡社會文化之多方分途發展者,其弊蓋必至此。故吾人之言民主自由,與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必須與"統攝性之國家法律"之觀念相俱。唯由國家法律之觀念,以為分立並存之各種社會團體組織之統攝原則,並保障分立並存之各種社會團體組織之活動與個人之活動,而後文化之分途發展,乃各有其社會性之軌道,而免招致社會與人文世界之分裂。夫然,而後個人乃可雖只獻身於社會文化之一面,而可免於文化理想之偏執,其人格精神亦未嘗真片面化,仍能有頂天立地、涵天蓋地之識量,以持載社會文化全體之向上生長也。 抑吾尚須申述,吾人之依中國文化精神之軀幹,以建立國家法律之意識,吾人之所重者,唯在保障社會之分別發展,而使吾人之文化精神,有四肢枝葉以伸展生長。然又因吾人之文化精神,原以一人之仁心仁性為本,故此文化精神之伸展,亦必通過國家內部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以與世界文化相交流。故吾人亦必須肯定國家以上之天下或世界性之人類社會組織。吾人雖主加強中國人之國家意識,然此國家意識,亦不能成為吾人社會文化意識之頂點。吾意國家當只為"吾個人之文化意識",通過"國家內部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以與"世界文化交流"之一樞紐;亦即吾"個人之活動",通過"國內社會文化團體之活動"、"世界性文化團體之活動"及"世界性之整個人類社會之組織"之一樞紐。此樞紐之作用,乃在保障吾人個人之精神有軌道,以通接於人類全體文化,與世界人類之全體。吾人之如是說,並非自外襲取一世界之觀念,或承認一國以上之大力,以凌壓於吾人之國家觀念之上。吾人唯是求充量表現吾人之文化精神於人類世界,以吾人每一個人本有無所不運之仁心仁性,能擔當世界,並納整個世界人類於此心性之涵蓋包覆度量下也。吾人以為,如國家為現實社會文化勢力交會之頂點,國家真為一絕對自足之存在,如黑格爾之所論,世界仍不能太平,而一時代將只有一國以武力奪取世界霸權。吾人復相信:吾人依仁道與恕道存心,吾人必不能只愛自己之國,而侵壓他人之國。故自限於愛自己之國為不仁。吾人之心,必冒出於國家之上,以及於世界。然吾人又知國家乃積文化歷史而成。各國民族由文化歷史陶冶之氣質,亦確不同。各民族唯當在其真自成一獨立之政治單位,其氣質之美之表現於文化者,乃有相應之特殊法紀,與政治措施,以護持之。吾信在理想人文世界,個人未嘗不可依其所慕之文化,本其自由,以易其國籍。然已成之國家,則不能輕言廢除。吾人慾去狹隘之國家民族思想之為害,吾人又非空言博愛與人人平等所能為功。故吾人必須有不絕滅已成國家,而使吾人仁義之心,通達於天下世界之道路,以嚮往一整個人類組織,即世界國。此道路,吾意唯有先由國家中不同社會文化團體,越過國家之界限,以相通接,成世界性之文化團體,以促進世界性之文化交流,使各國家民族之文化精神之差別處,互相了解,而或由異成同,或互尊其異。此世界性之社會文化團體,即可為世界國之社團基礎。此世界國之任務,則當有如國家之保護個人與國內社團,與國內社會文化之分途發展,而以保護世界之一切國家、世界性之文化社團,與世界之個人為責任。世界國保護各國與世界性之文化社團,國家護持一國內之文化社團。每一個人即為國內之公民,亦為世界之公民。每個人以義道尊人之國,以仁道愛自己之國。充仁道成禮道,敬世界國,充義道成智道,分別肯定世界各國社會文化多方發展,與各世界文化社團之價值。則世界國與各國,世界文化與各國文化,相依而俱成,皆為個人之仁義禮智之心所持載,則民主精神,可表現於國與國間,而個人之自由的向上尊重文化之精神,亦伸展於世界矣。 夫宇宙之道,多無一則不生,一無多則不成。個人,一也,而其各種文化活動之興趣,多也。文化理想,一也,同一理想所聚集之個人,多也。多個人聚集以共實現一文化理想,而成文化社團。諸文化社團,多也,國家之組織,一也。諸國並列,多也,世界國,一也。諸國之同類文化社團,多也,世界性之文化社團,一也。個人多方面之文化活動興趣之分別客觀化、社會化,以成多社團;一之散為多,多亦各為一。而多"一"也。多社團之成為一國,則多"一"之復返於國之一。各國之並存,則一而復一,而國之"一"多。通各國之文化社團,以成世界性文化社團而統於世界國,則國之多亦復統於一。一多必並存。一者必須與另一,俱成以多,多者必須有所一。而後人之精神,乃無往而不見普遍化之文理,斯謂太和之世之文理見。而再潤澤之中國式之生活情趣,雞犬在戶,五穀在田,牛羊在野,而工廠在林水之間,父子兄弟,怡怡如也,皆有禮樂文化之生活,以陶養性情,兼對文化有所貢獻,世人之精神乃無所不運,而六通四辟,皆有軌轍可尋,而生意盎然矣。斯則吾人之藉西方之國家精神,以充實吾人之文化精神,而可轉以吾人之文化精神,裁抑西方國家精神,以充達吾人之仁心仁性於天下,而所想望於人類世界之社會文化組織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