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之精神價值 · 第十四章中國之宗教精神與形上信仰--悠久世界

(一)宗教要求之內容與其產生之必然性及當然性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異同 (三)中國宗教精神比較淡薄之故 (四)宗教信仰之當有與儒家之形上性的宗教信仰 (五)中國儒者證天道之方--天或天地可指宇宙生命、宇宙精神、本心即天心 (六)中國宗教之形上智慧--開天地為二 (七)中國先哲對鬼神之信仰與對自己之宗教精神 (一)宗教要求之內容與其產生之必然性及當然性 西方形上學主要有三問題。一為意志自由之問題,一為靈魂不朽之問題,一為上帝存在之問題。皆依於人類精神之根本要求而起。意志自由之問題,所關涉者,乃人是否能"為其所當為,得其所欲得"之問題。此中包含:人是否能實踐道德,是否能獲得道德及獲得幸福快樂之問題。此乃直接屬於當前人生者。靈魂不朽之問題,則為關涉於死後之人生者。而上帝存在之問題,則是關涉於是否有一先於我精神生命,或超越於我精神生命之"客觀、普遍、永恆而完滿至善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此三問題,第一問題,直接為一現實人生之問題,亦可在現實人生中直接求一解決之道。而後二問題,則為超越現實人生之問題,而為人類之宗教所自生之根源。然人類之所以信神與求不朽,又與人在現實人生之意志是否自由,是否能實踐道德,能否獲得至善、幸福、快樂等密切相關。通常言,人之所以必須相信一神之存在而求不朽,乃由人在現實世界中,遭遇種種挫折、困難,與苦痛,常感自己主觀之生命精神力量之微弱,故不能不求一神以相助。由人現實社會中,人常在念自己或他人,受種種不公之待遇與冤屈,人遂不能不望有一主持正義的客觀普遍之至善之神存在,以賞善罰惡於未來、或來生、或死後,以維護此正義之原則。由此,人遂恆不能不希望人有死後之生命,而肯定人有死後之生命。 吾人對於此說,並不能完全贊成。因此說不能真說明神之觀念及靈魂不朽之觀念的起源。(另詳拙著文化之道德理性基礎中論宗教意識之本性一章)然人之受苦難多而無以自拔,受冤屈多而無處申訴者,固更易趨於信神與靈魂之不朽。則吾人至少可謂,一般人之有強烈之求神與求靈魂不朽之宗教意識,實出於上述之補贖今生所受苦難或冤屈之動機。故反宗教之人恆謂:如吾人能使現實人生獲得幸福,社會中常存有正義,即可絕去宗教之根源。然此問題,尚不如是簡單。蓋人類除求一般之幸福快樂,求客觀社會上之正義之實現以外,尚欲求圓滿之德性。向上精神強之人,恆欲絕去其人格中任何些微之過惡,以達於至善。亦欲一切人之絕去任何些微之過惡,同達於至善。然人所嚮往之至善人格,恆為吾人今生所不能達到者。亦恆非只賴己力所能達到者。則順此必欲達至善之志,人必將加強"人之精神生命能存在於死後"之信仰。而使死後仍有繼續向上、自強不息,以達於所期之至善之活動。又人當感其自力不足以去其過惡時,人必求師友或他人予以助力。然人當發現他人之力,不足助其去過惡,或發現他人皆在罪惡中時,則人便不免於肯定一客觀存在之至善而有無限力量之神力之存在,求其助我祓除於罪惡之外,並前除人類社會之罪惡。此種人類之求不朽與求神之動機,乃人類宗教意識中最深之動機。大約世界之高級宗教,如佛教、婆羅門教、基督教、回教之所以成立,皆以此動機為主導,而以前述之二種動機為輔。且人一朝具此種動機,以信神或求不朽之後,恆即轉而對於人之苦痛、幸福,及罪惡與正義之問題作一通觀:即人之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受苦,乃由於人之罪惡。人有罪惡而受苦,即表現一宇宙之正義原則。此蓋為世界各大宗教同有之宗教智慧。此智慧,乃原自當吾人一朝以求至善為目標時,吾人立即發現:"吾人之苦痛,皆為使吾人之精神內斂;並使吾人覺吾人苦痛之原因,恆依於吾人之罪惡或自己欲望者"。因而苦痛又為使吾人獲得超越罪過、超越欲望之"善",或磨鍊吾人之人格,而幫助吾人去除過惡者。由此而人可發現"苦痛"之一積極的價值,為吾人之深心之求善意志所願意承擔,而積極加以肯定,以鞭策吾人精神之向上者。由是而苦痛對我遂成為義之所當受,表現宇宙之正義之原則者。吾人再將上述對於苦痛之思想態度客觀化,即成為"一切人之苦痛,皆原於其罪惡"之宗教智慧。人類之現實的苦痛問題,到此,即化為一人類道德問題,即化為一存於人心之內,而不在人心之外之問題。由是而人可視宇宙間之有苦痛,乃人之罪惡之必然的懲罰。亦即使人之內在的罪惡之泛濫,有一外在的限制者。由是而在"苦痛與罪惡之相限制相銷相除"之大法之信仰下,人乃得安頓於充滿苦痛罪惡之世界。人之同時承擔此二者,亦即成一使人精神上升之大道。 以苦痛為罪惡之懲罰或罪惡之結果,以顯一宇宙之正義或大法,乃世界各大宗教之所同然。宇宙間是否有主持此大法之神,則是一問題。在佛教只以惡之受苦報與善之受福報,為一異熟性的因果原則。猶太、耶、回諸教,則肯定有一主持之之神,或作末日審判的耶穌。然此二種思想,自主觀心理起原言之,皆由吾人"賴苦痛以磨鍊自己之道德意志"之客觀化所生。大率如當吾人有一願忍受承擔苦痛之道德意志,只覺吾人理當如是忍受,以助吾人之去其罪惡,而不感有"我"主宰時,則吾人此時客觀化"吾人精神意志之內容"所成者,即只為一異熟性的因果原則。如吾人在忍受苦痛,而與自己之罪惡戰鬥時,覺有一我為主宰;則吾人客觀化吾人精神意志內容之所成者,即為一有客觀普遍性而能主宰此正義原則之大我精神,或人而神之存在,如作末日審判之耶穌。二者之所同,在皆肯定一宇宙大法,以使分別本來對人生表現負價值之苦痛與罪惡,由其結合,而表現一正價值。然此結合之價值,乃人之所發現,而恆非一般人所意欲。一般人犯罪,未必即欲苦痛以為懲罰,而此結合之事實,又恆非人之所能期必,且恆不在今生。故"此結合之事實必有"之肯定,純為一超越的肯定、形而上之肯定,亦即一宗教信仰。此信仰,在吾人之經驗中不能有絕對之證實,因而可說為發自主觀的。然而吾人離此信仰,吾人即不能發現苦痛存在之客觀價值,而苦痛亦以無表現價值效用之場合以被祓除。而人之罪惡,無一在客觀宇宙上必然產生之苦痛以對消之,則人之罪惡,亦即無客觀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如罪惡無客觀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則"善"即不能成為主宰客觀宇宙之原理。夫然,故此信仰雖發自主觀,而其此信仰之根據,則為善之必主宰客觀宇宙。此善之必主宰客觀宇宙,即一切高級宗教之信仰核心。 善之必主宰客觀宇宙之宗教信仰下,實包含二超越原則之信仰:一為"無罪之受苦,應被補償"之正義原則,及"有罪則當受苦,使罪得罰而苦罪皆去除"之正義原則。一為一切"無罪之善,皆當被保存"之原則。原人之所以相信神與不朽,其消極的動機中,低者為求神之去吾人之阻礙與苦痛,或求死後之得福;較高者則為由苦痛之懲罰他人之罪惡,以滿足吾人之社會的正義要求;更高者,為由視自己之苦痛,皆自己之罪惡之懲罰,而自動加以承擔;最高者則為由受苦,而知其對人類社會之使命,在奉神之命以罰不義,或奉神之命為他人之罪惡而受苦,如穆罕默德、耶穌是也。而人之相信神與不朽之積極的動機,則最低者為求自己之幸福與快樂,由神之福佑與永生,而永保不失;較高者為望社會之一切善人之得福,並以福與善人,以滿足吾人社會正義之要求,吾人之所以欲以福與善人,乃由吾人之欲以福支援善之繼續存在,此與吾人之願苦痛加於惡人,乃由於欲以苦痛否定惡之存在,乃相反相成之二動機;更高者則為視自己之福德,皆由他人所施與或神所施與,而生一對人、對神之感恩心,人在視自己之福德為由神施與而生感恩心之時,吾人一方是信此福德原不屬於我,而屬於神,亦即原保存於神,為神具無盡福德之一部者,一方即將吾人所受之福德,再客觀化而還之於神者,此客觀化乃依於"吾人對福德之不加佔有,而亦不願自陷於其中"之向上精神;最高者,則為如穆罕默德、耶穌等之通過"對客觀普遍之神之存在之信仰",而"傳達神之意旨或福音於人",以使人備福德,並為其他善人祈福德,兼自願將自己的福德,賴神之力作傳遞,以奉獻於他人。而此後四者之宗教意識之所自生,皆依於一"善德之必保存於客觀宇宙"之超越原則之信仰。 吾人如知人之宗教信仰包含:惡必由苦痛懲罰而被去除,善必由福而保存二原則之信仰,則知最高宗教信仰中,宜須包含靈魂不朽與客觀普遍之神之存在二信仰。如靈魂非不朽,則犯罪惡者之被罰,有德者之得福,無必然性(因此現世犯罪者不必受罰,有德者不必得福也)。人之德行,今生不能完滿者,將永無完滿之一日。如無客觀普遍之神之存在,則依於佛家所謂異熟因果之法則,固可使賞善罰惡之事,自然成立。然若宇宙,只有眾多獨立之靈魂或精神生命,而無一客觀存在之公共精神生命或神,以為諸個體之精神生命相互貫通之根據,則人與人之"由神之信仰之共通,而凝合成一社會"、或"人之奉行神旨,以行義於世間"、或"代人受苦贖罪,與為人祈福之事",或將不可能而不必要。 故吾人如絕對的肯定有價值之福德之當存在,並欲使之永久存在,客觀普遍的存在,則吾人必須兼肯定吾人之精神生命不朽,與諸個體之精神生命,同貫通於一超個體之客觀、普遍、永恆精神生命之前。人類之宗教,固不必皆肯定"個體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佛教之一部),及個體精神與"客觀普遍的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人格唯心論者),亦不必皆肯定唯一絕對之客觀普遍精神生命之存在,又或主多神(如希臘宗教)。然佛教仍必須信人之精神生命涵具永久性與普遍性,並信人之成佛,其德即同於所謂客觀普遍之梵天,而貫通於一切眾生之心。信多神者,亦必視神有其相當之客觀普遍性,可為不同之人之精神所共同集中而貫通之地。人類典型之宗教如回教、基督教、婆羅門教,固皆一方肯定"唯一絕對的精神生命之存在",一方亦肯定'個體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也。 如吾人以上之分析宗教要求之內容為不誤,則吾人決不能有任何理由,謂吾人之宗教要求為不當有。人生無論在任何情境,實皆不能永不發生一宗教要求。蓋依吾人上之所述宗教要求之根本,乃依於"吾人之使苦痛罪惡由相互結合而被去除,及福與德之由互相結合而永遠保存,並得客觀普遍化"之意志。此意志之為一善意志,無人得而否認。則宗教要求,無人能謂其不當有。若此要求而不當有,則人之一切為善去惡之道德修養,與賞善罰惡之法律,及一切增加人生之福德之文化事業,皆不當有。至於吾人在無論任何情境,皆不能永不發生一宗教之要求者,其故則在:如吾人之生命為苦痛與罪惡,吾人固必求超越此不完滿之生命,而另求一福德兼備之生命。縱吾人之生命,為幸福美善,吾人亦必望其能永久,且願將此幸福與美善,客觀普遍化,以分布於他人。故吾人生命之有限性與個體性,仍為吾人不能不求超越者。由此求超越之意識,即使吾人不能不要求一超個體之永恆客觀普遍之精神生命存在。而人所以恆不顯其宗教要求者,唯以當人受苦罪於今日或今年時,恆只冀望其將得福德於明日或明年,人又可賴各種人文活動,以使福德客觀普遍化於他人之故。然人如真念及其上壽不過百年,終不免乎一死,或念及吾人之生命精神與他人生命精神之貫通範圍終有限,及吾人備福德於世間之能力亦有限之時,則要求不朽與神之念,仍將不能自已而生。蓋吾人無論能兼備福德於吾人或他人之生命至何程度,若吾人之死,即一無所餘,則一切福德便成空幻。誠然,吾人恆由我雖死、今人雖死,而後人尚在、人類社會尚在,以得慰藉。然實則此慰藉,亦為至勉強者。蓋若人皆不免一死,則後人之福德亦同歸此空幻。人類社會之是否永存,自現實宇宙上言,亦並無絕對之保障。人在此或又謂:凡宇宙間在一時間曾有之事,即永為在此一定時間中之事,故凡曾"有"者皆不"無"。然實則吾人之所以言"曾有者不無",吾人必須假定一能回憶曾有之事之心存在,如此心亦滅,或一切人之心皆滅,則曾有者雖為曾有者,亦為曾無者。自其兼曾有與曾無而言,則亦可不謂之有,而滅者永滅,死者永死矣。故人類精神,若不有一在客觀宇宙中之不朽意義,則一切福德,畢竟只歸於空幻。唯物論者及社會功利主義者與反宗教之人文主義者之抹殺此問題者,皆由於其對人類之有價值而備福德之人格,未能真致其愛惜珍貴之情故耳。人誠有此情,則不朽之宗教要求,仍將沛然莫之能御。誠有此情,而吾人又欲使一切生者死者,皆逐漸的成為福德兼備之人格,吾人又感自力之不足,或自力之無所施時,則祈天求神之志,亦在所不能免者。唯肯定宗教之人文主義者,乃圓滿之人文主義也。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異同 吾人以上唯論及於宗教要求之一般內容,及宗教要求之為人所當有與必有。然宗教思想中最大之問題,則為吾人如何能知不朽與神之存在,為一客觀之事實;與吾人當如何規定神之性質,規定神與人、神與自然界之關係,及不朽之存在之範圍等。此即世界宗教哲學理論之所由分殊,及各種宗教之具體信仰內容所以不同之故。考察此各種哲學理論,具體信仰內容之不同,一方可知人之宗教智慧,有若干未易決定之問題,一方亦知各民族之宗教智慧,實為其民族關於其他人文之智慧或人文之形態所規定,而萬有齊不者也。 吾人如通觀世界之大宗教精神之不同處而較論之,則猶太教之耶和華,唯以主持正義,而主要以罰惡為事。猶太人之所求於耶和華者,初亦唯是求其懲罰亡其國家之敵人。耶和華之超越性,特為顯著,個人唯有服從其意志,而不能外有所為。此耶和華固為諸猶太人精神集中,而得交相貫通,以凝結成一民族社會者。然耶和華特以威嚴顯,而恆不體恤個人之意願,因而不免對諸個人之精神,若為外在之一客觀精神人格。至於回教之上帝,亦以超越性顯,然回教之上帝,不只以懲罰為事,而尤富於賞善之意志。回教之上帝,為一超民族意識之上帝,故凡信回教之不同民族皆平等,一切教徒在回教上帝下,亦皆可平等,此即為一真具普遍的正義之德之上帝。由一切人在回教上帝下皆平等之故,於是回教之教義,特重一切人之自尊獨立,各保其清真之德性品行。故回教徒精神,為挺拔直立,以承受一客觀普遍上帝之意旨。此與舊約中猶太人奉耶和華時之精神,恆不免為委屈的、哀怨的、憤懣的,大不相同。至於基督教之上帝與猶太教、回教之上帝之不同,則在基督教之上帝之根本德性,唯是一仁愛。由上帝之道,唯是仁愛,則上帝之精神,乃撫育世間、體恤人類而下覆者。由此而耶穌之實現上帝之道於世間,則重寬恕他人之罪惡,對人謙卑。耶穌之奉行此道,明白勸人忘掉世界之一切人與人、民族與民族之仇恨,並告猶太人曰:"我們之國在天上"--即純精神界--不在世間。此即表示耶穌之精神乃使上帝之道降至世間,而使世間上升至上帝之一精神。故耶穌為此道而上十字架以後,基督徒即謂耶穌為上帝差遣之獨生子,至人間為人受苦贖人之罪者。猶太教徒所期望之神對人之審判,在基督教則移至世界之末日。耶穌乃人而神之聖子,上帝為聖父,耶穌所表現之精神及上帝之道,其遍運人間,以使神人交通者,即聖靈。此三位為一體。故基督教之上帝,可謂為猶太教中之超越而威嚴之上帝之自己超越其超越性,而內在於人心、於世界,自己超越其威嚴性,而顯其謙卑、寬恕、仁愛,以承擔世間之苦痛罪惡,並使一切同信此上帝、耶穌之人,亦彼此相待以仁愛、寬恕、謙卑,而共謀解除世間之苦痛罪惡之上帝。由此而基督教崇拜之上帝,與基督教崇拜之耶穌,即成為一堅固的教會團體中之一切個人之精神,互相貫通而凝結之根據。此精神之凝結與貫通,初不如回教徒之先分別肯定各人之自尊心、個體性,而只在共信上帝一點上,精神互相凝結貫通;實只是由各個人之自願銷融其個體性於耶穌之精神人格之前,而隸屬於一客觀之教會團體,以凝結貫通。故基督教之精神,不如回教徒之挺拔而直立,而是內斂的、深厚的。基督教會主宰羅馬世界之後,教會精神之墮落之形態,即為諸教徒之賴其團結意識,以共排斥異端,而形成一精神之僵化。至近代基督教之尊重良心與自由之精神,則是希臘精神或日爾曼精神透入基督教,而將此僵化打開之結果。由此僵化之打開,而後基督教之精神,乃由內斂而趨於外拓,由重謙卑、寬恕與祈望,而更重自我之尊嚴與個體之意志,由深厚中更轉出高卓。此乃因個人自我之地位之提高,而上帝亦由是而更與個人之良心及理性相連結矣。 回教與基督教皆有一唯一之上帝,亦有一唯一之先知或救主,即穆罕默德或耶穌。二教皆以人不信先知或救主,則別無直接聯繫其精神於上帝以得救之道。此種宗教思想之價值,在除上帝外,兼使一具體而現實之人格,成為"同教之一切人之個體精神"中之一普遍的聯繫者。而其短處,則在使人之通接於上帝之道路,只有一條。印度婆羅門教之謂我即梵,則使上帝成為內在於一切事物、一切人,而人人皆可自覓其通接於上帝之道路者。由此,上帝與世界通接之道路成無數者,乃見上帝之真廣大。然其缺點,則在因梵之為無所不在,人遂可將梵與自然物混淆以措思,於是梵易先失其人格與精神性。佛教之反對婆羅門教,主一切法之為因緣生,而其自性畢竟空;則一方所以掃蕩一切自然物之實在性,一方所以破除吾人之一切我執與法執,以顯此心之至虛,而隨所遇以運吾人之大智大悲,恆不舍世界之有情。則上帝之一切清淨恆常之無邊福德,皆佛心之所備。於是外在超越於此心之梵天或上帝,即可不立。此種宗教之價值,即在升人之自覺者之佛,以同於上帝,並表現一視一切眾生皆平等之精神。又由因緣生之教,使一切眾生之心色諸法,同成為透明而不相對峙者。佛教之理論問題,則在一切諸佛之畢竟是一或是多,佛心是否可說為自始永恆存在者。如佛心自始永恆存在者,一切修行者唯是求同證一佛心之佛性;此佛心,仍可在一義上同於上帝或梵,諸佛亦可以不異而即一佛。佛教中如華嚴、法華、涅槃、楞嚴、圓覺諸經所言,即顯有此傾向。如佛教徒而決不承認有共同之佛心佛性,不承認諸佛即一即多,則佛教雖表現一大平等與使一切法不相對峙之價值,然終不能免於諸佛與眾生之世界之散漫,而無統攝之失。佛教之所以恆只能成為一個人之宗教,而不能成為一凝結集體社會之人心之宗教,其故蓋在於此。 在上述之一切宗教中,無論其所信仰者為上帝或梵天或佛心、佛性,要皆被視為對吾人當前個人之心為一超越者。由是吾人如何可肯定此超越者之必然存在,即為一宗教哲學或形上學之大問題。大率在佛教與婆羅門教中,對於梵天之存在、涅盤之常樂我淨,最後均賴人之直接之神秘經驗或戒定慧等修養之工夫,加以證實。回教徒與基督教徒,則皆以除其救主先知外,無人能直接見上帝。上帝唯啟示其教義於其先知、救主,由先知、救主傳至人間,故皆自稱為啟示的宗教。因而其所以教一般人信上帝存在之道,則或為命人對先知、救主所言,先持絕對相信態度,或注重以推理證明上帝存在之必然。在西洋思想中,因其素有一理性主義之潮流,故尤重以推理證明上帝之存在。此或如亞里士多德之第一動者,第一因論證,謂一切動,皆須預設一不動的動者,一切繼起因皆預設一最初因,此即上帝。或如安瑟姆至笛卡兒之本體論論證,謂上帝為完全的存在,完全存在之概念中,即包含存在性,故上帝存在。或則如由亞里士多德至聖多瑪目的論論證,謂一切合目的之物,皆預設一製造者。今世界之物為合目的,故必有一製造之者。或則如聖多瑪、來布尼茲由一切偶然的存在皆可不存在,必肯定一必然的存在為第一因,然後一切偶然的存在能存在,以證明上帝之存在。或則如康得之由人之道德意志必不求快樂,而快樂與善又須綜合,故不能不有使善與快樂結合成至福之上帝存在。然此諸論證,因皆依乎推理而非依直接經驗,故皆可容人根據不同之推理方式,加以辯駁,而有種種理論上之糾葛,乃今在西方哲學中,仍無定論者。吾人以下則將以上列所論諸世界宗教之精神,與其論證上帝存在之方式,為一參照與比較之根據,以論中國之宗教精神與對於天帝或鬼神之信仰。 (三)中國宗教精神比較淡薄之故 以中國與西洋印度相比較,中國人之宗教精神似較淡薄。其所以淡薄之原因,即由於產生吾人在第一節所述之"宗教要求之動機"之外緣之缺乏。如析而論之,則中國之宗教精神之淡薄之外緣,第一即在中國古代人因處肥沃之地,並極早即務實際,重利用厚生之事,故對於生活上所遭之苦難,皆求一當下之解決,而不重玄想死後之幸福與快樂,為之報償。第二中國社會文化對於個人安排,一向注重使富貴為有德者所居,貧賤為無德者所居。因社會階級之對峙不顯,與異民族之逐漸融化,故"因階級民族之歧見,而致之個人所受之不合正義之待遇"亦較少。個人之報仇之事,在春秋戰國時代,亦皆不以為非。後代法律亦常減報仇者之罪刑。因而人恆不須求正義伸張於死後,以使為惡者得其應受懲罰。而期必為善者受報於死後之念,自亦較微。第三則以中國人生倫理思想,素反對個人主義,尤反對以個人之快樂幸福為目的之人生觀。故純出於保存自己之幸福於死後而求神佞佛者,遠不如求保存其幸福於子孫者之多。子孫之幸福為現實者;故求保存幸福於自己子孫,又遠較求虛渺無憑之死後幸福,更有把握。子孫之生命,自我之生命而來,則子孫之存在,即可視為我之生命未嘗朽壞之直接證明。故愛子孫之念濃,則求個人之靈魂不朽之念自淡。第四則由中國人之重孝父母與祖宗,故常覺自己生命精神之意義,在承繼父母祖宗之生命精神。人份當常以父母祖宗之心為心時,人當下即感一生命精神之充實。而此充實吾之生命精神,又為吾之生命精神所自來之生命精神,亦即"其中包含有吾之生命精神,而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故人之以父母祖宗之心為心,亦即在吾人自己心中,體現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而吾之體現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即可當下使吾人感我之生,為生之所護持,而不見有死亡,而當下感一生命之永存或悠久。第五則人之孝父母祖先之心所聯繫之歷史文化意識,復使吾人常得尚友千古。此尚友千古之直接價值,固在使古人若仍在於吾之心,然同時亦可使吾人自己之精神,若涌身於千載上。吾人之精神如只在現在,則瞻望未來,若一片渺茫,而無可把捉,而當吾人之精神涌身於千載上,而置身於古人之地位時,以瞻望未來,則未來非全為空虛,而亦為充實。蓋自古人至我之現在之一段,皆古人之未來,吾人今日之懷古,即古人之未來得以充實,則怖死之念輕,而求死後靈魂不朽之念,亦自微矣。第六人之求自己死後之靈魂不朽,恆由於吾人當下無最切近之責任可負,或無所事事,或臨死之際之一懸想。故人當前應盡之責愈多,人倫之關係愈繁,人文之活動愈富,則求自己之不朽之念亦必愈輕。第七即中國思想中,除墨家明主信天鬼以求福以外,依道家、儒家之教,人皆可於當下,不待神之相助,而憑自己之智慧與德性,以安頓其精神於人間,唯以求人文之化成或內心之自得為事,亦不須求不朽或求神。依儒家之教,人之所重者,唯在盡人道,情通於他人及萬物,而為其所當為。人在抱如是盡人道之人生觀時,其精神乃向上的,亦由內以通外的,而非自己照顧( selfregarding )的。關於自己之得失、利害、生死,皆唯視義之所在,以定取捨。生死之問題,不在其心中,則死後是否有繼續存在之生命,亦可不在其心中。而吾人如此時轉而照顧自己之生死,及死後之是否靈魂不朽等,則可只是一私意。其最初乃原於自軀殼起念,而為人所當除去者。此乃孔子所以只言朝聞道夕死可矣,未知生焉知死,而後儒亦罕論生死與鬼神之故。而朱子言,人之求實有一物之不朽,"皆由一私字放不下耳"(答廖子晦書),亦此意也。 複次,依儒家之教,人亦決不能重視鬼神過於生人。此一則因唯有生人,乃吾人精神可直接與相感通者,吾人之情必當先及於生人,乃能及於鬼神,此先後秩序之不可亂,即註定吾人之重事人當重於事鬼神;故孔子謂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二則因因儒家論人之當為善,即所以盡心盡性,為善本身即目的,而非外有所求;其行仁義,既非所以求富貴功利幸福於生前,則亦不索報於死後,或求神在冥冥中,加以獎賞扶助,此即孔子所以不禱於神(參考論孔子一節)。儒者之行仁義,皆所以盡心盡性,亦即出於心之所不容已。夫然,而無論成功與否,皆有可以自慊而自足。德性之樂,乃在當下之盡心盡性之事中,即完滿具足者。幸福與德性原為一致,不如康得之視此二者,為此生之所不能兼備。則賴求上帝之力,以得二者之綜合於死後,在儒家即可視為不必須。至於對於過惡之去除,則儒家唯重己力。蓋唯去過惡者,純為自己之力,而後去過惡之事,乃更為實現完成自己之德性人格之事。求超越而外在之神相助,以去自己之過惡,雖未始無功,然人在此求神相助之一念中,或不免已先有一自己之精神之懈怠。此時之求神相助之心,又或恆是一方跨過自己過惡,一方意想一無過惡之我,而欲由神助,以獲得一如是之我。此便非與過惡直接相遇,而加以改易之道,不免一功利心之潛存。儒家言修養工夫,則重在於細微處,斷絕一切功利心於過惡之幾初動處,即加以截斷。不俟惡之積,而力不足以克之時,始冒起精神,而求神之相助也。至於對於他人之過惡,則在儒家愛人以德之教下,吾人首當求者,乃如何助人改過之道,而非見他人之過惡之受罰,人之望他人之過惡之受罰,雖出於自然之正義意識,然亦常出於報仇雪恨之心。儒者言義必與仁連,而不孤言義。立義道以賞善罰惡,要在使人確能由此以進德。故法律必與教化之意俱。否則吾望彼有過惡之人受罰之心,必非仁心也。夫人為善為惡,而在幽冥之中或來生得罰或得賞,固皆可為一自然或上帝對人之教化,然此畢竟不能由吾人之直接經驗以證實,則吾誠欲以賞罰為教化,與其寄望於幽冥與死後,不如直下樹立禮樂刑政之大經大法於當前之社會矣。 至於在道家思想中,則雖不似儒家之重人文之化成,然彼亦可不求神與自己之不朽。蓋人所以求不朽,恆依於人之有我之觀念。人恆因覺我之自我為有限,故思另有為無限自我之神,因念生前之我為我,死後非我,故求死後亦有我而不朽。然依道家義,如莊子之所言,則吾人當忘我、喪我、自天地以觀我。則我之一切皆非我有。"汝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順也。子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蛻也"(知北游)。知我所有者即天地之所有,則天地之所有亦皆我之所有。夫然,故誠能如吾人前所謂游心萬化,即無適非我。游心萬化即無適非我,則我亦即同於上帝,同於天而不須外求天求神。自此處言,莊子之精神實與佛家相通。然佛家猶承認相似相續而流轉之業識不滅。自莊子觀之,則人誠能知無適而非我,則無論吾人死後之化為何物,其與我相似相續與否,吾皆可視為非我之我,而無所容心。以我為鼠肝,以我為蟲臂,皆無所不可。"浸假而化予之左臂以為雞,予因以求時夜;浸假而化予之右臂以為彈,予因以求鴞炙;浸假而化予之尻以為輪,以神為馬,予因而乘之,豈更駕哉",無往而不可自得矣。故莊子之解脫生死同帝同天,不由其肯定永生與上帝,而由其不求永生而不見有生死,同天同帝,而人無非天,所遇而皆神之所降也。 由吾人上之所論,可知在中國社會人文之環境下,依儒道二家之人生智慧,中國人之宗教信仰,必然不免淡薄,蓋無可疑。吾人亦可依儒、道二家人生智慧,而謂人之不求信宗教,不求神與不朽者,可有一較一般信宗教者,求神與不朽者,有更高之精神境界。蓋一般人之信宗教,恆多出自為自己之動機。人恆由精神寄託於"神之必可與我以助力,及神必能賞善罰惡之信仰",及"天國來生之福之想念",方得一精神安息之所。此實常夾雜一自私心。則儒、道二家,不為自己而信神求不朽,而專以舍己救世為事,或當下灑落自在者,實可表現一更高之精神境界,此乃決無可疑者。然人若由人可專以救世為事,當下灑落自在,或據其他自然主義之思想,而否定神之存在與不朽之可能,並謂中國無宗教,儒道思想中無宗教精神,及人不當有宗教要求,文化上不需有宗教,亦復為一錯誤之意見。中國道家思想之發展,為後來道家之求長生不死,即表現一對不朽之信念。佛教之傳入中國,亦以中國人固有之求精神不滅之思想為接引,而儒家思想之本身,固亦有同於西方宗教之肯定神在與求不朽之精神者也。 (四)宗教信仰之當有與儒家之形上性的宗教信仰 吾人之所以必肯定宗教要求為所當有者,即以人之肯定神,求神與不朽,實除出於為自己之動機外,尚有一更崇高之動機,乃純出於對人之公心者。此即由於吾人之求保存客觀的有價值人格,或對親人之情,而生之望他人人格或精神永存不朽之心,並肯定一超個體宇宙精神生命之存在以護持人類之心,與求蒼天鬼神,福佑國家民族與天下萬民之心。此三種心,皆人情所不能免,而皆人仁心流行之所不容己者也。誠然,在一偉大之人格,可一生永不念及其個人之生死。當其盡道而死時,其自顧其一生,亦可毫無愧炸而無憾,吾人亦可謂之為一全人。然彼之死,雖於彼無憾,他人對之,則終不免悲悼之情。在此悲悼之情中,人必一方覺其一瞑而永逝,一方又覺其音容宛在。此二者相融,而死者在人之情中,乃若亡而又若存。吾人若順吾人對彼敬愛之心,以思維彼之是存或亡;吾人此處又如不自拂其情,必不忍謂其一死即無復餘。亦不能謂彼唯在心中未死,其自身確已死無復餘。因吾人當作是念時,則無異謂彼已真死,而自拂其情矣。吾人若不自拂其情,則吾必順此情之伸展,而肯定其雖沒於明,而仍存於幽。吾只須不將此情折回,而納諸主觀,則此情之所往,即直接決定吾之信之所往,與吾之智之所當往。主觀上之不忍"不信",即客觀上之不當"不信",而為智之所當直下肯定者矣。若於此不能肯定,則吾人雖可言彼人格甚偉大,彼在生時,已有一不計較生死之偉大心胸,然彼之此不計較生死之精神,與整個之人格,既隨其死而俱滅淨,即最後仍等於若未嘗存在,而無價值之可言。彼縱有影響,留至他人,然他人最後亦死,其命運仍與彼同。終亦無價值之可言矣。夫人之人格,縱已完全無憾,其人格之價值不能保存,尚非人情之所能忍;則人之人格未達完全之境,而滅盡無餘,更當為人情之所不能忍。康得之由人格必求完滿,以證人之必有不朽,唯是依理而證。而吾人亦可兼依情之不忍,以證此理之不能不被肯定。孔子教人,固重事人重於事鬼,欲人先知生而後知死;然孔子對死者之有知無知,亦在兩可之間,其答弟子問,固未嘗否認聖賢祖先之鬼神之存在;而喪祭之禮中,固可祭神如神在,對鬼神之存在,積極加以肯定者也。 關於上帝之存在問題,誠更為儒家所罕言。然儒家亦實未嘗反對人之出自仁心而祈禱上帝者。如湯之禱雨於桑林,郊祀之禮中之祈天之助,使五穀豐登,國泰民安,固為儒家所許。唯中國傳統文化精神既重盡己力,而不以天地私眷愛於人類,故祀天之事,由天子行之,重在報恩,而不重在求助。其求助亦不期其必得,更不希望一秘密之方法,如巫術,以邀天地鬼神之福。此傳統精神,為儒家所承。故先秦儒家之於上帝或天之存在,雖未嘗如西方宗教之明顯視為一人格,更未嘗如西哲之勤求證明其存在之道,然實亦未嘗否認其存在。孔子有知我其天之嘆,畏天命之言。孟子有盡心知性則知天,存心養性以事天之言。其所謂天,吾人實難謂其只如今日科學家所言之感覺界之自然。孔、孟之未嘗明白反對中國古代宗教,而否定天帝,正見中國古代之宗教精神,直接為孔、孟所承。孔、孟思想,進於古代宗教者,不在其不信天,而唯在其知人之仁心仁性,即天心天道之直接之顯示,由是而重在立人道,蓋立人道即所以見天道。中庸言聖人之道,"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非意之也,乃實理固如是也。此吾人已在本書第三章、中國哲學之原始精神等章中,加以論列。吾人今將進而論者,即孔、孟之思想中,如只有人道或人之心性論,而無天道、天心之觀念,或其天道只是如今日科學中所言之自然之道;則人之心性與人道人文,即皆在客觀宇宙成為無根者,對客觀宇宙,應為可有可無之物。人死之後縱得靈魂不朽,亦均在客觀宇宙,如無依恃之浮萍。諸個人之心,亦將終不能有真正貫通之可能與必要,宇宙亦不能真成一有統一性之宇宙。孔、孟之思想而果如是,何足言致廣大與極高明。誠然孔、孟之言天,恆直就吾人所指之自然之"日往月來,花放水流"之事以說,並恆視天為無思無為。似以"莫之為而為"之自己如是之自然之一切為天。與西哲言天心上帝有思想、有意志者,迥然有別。然孔、孟謂天為無思、無為、無欲,實正如其言聖人無為而治、不思而中。此非不及思慮、意志之意,而是有思慮、意志,復超乎思慮、意志以上之意。超乎思慮、意志之天,為人之所從出,亦即人之思慮、意志所從出也。則天非無精神之感覺所對之自然,而為包涵人之精神生命之本原於其內之自然。由是而能生無盡之人物之天,即一充滿無盡之精神生命之整體的自然,或絕對的精神生命之實在。唯天為一絕對之精神生命之實在,然後知天事天之事,必待盡心知性、存心養性而後能。若天而只為無精神感覺所對之自然,則又何必待盡心知性、存心養性,乃可稱為知天事天乎。果孔、孟之天為絕對之精神生命,則無論孔、孟對天之態度及對天之言說,如何與西方宗教不同,然要可指同一形而上之超越而客觀普遍之宇宙的絕對精神,或宇宙之絕對生命,而為人之精神或生命之最後寄託處也。 ( 五)中國儒者證天道之方--天或天地可指宇宙生命、宇宙精神、本心即天心 大率在西方宗教及哲學,對宇宙之絕對精神生命之態度,與中國儒家之對天之態度,其不同在:西方之宗教家,恆由先與吾人日常生活中所接自然世界及人文世界,先有一隔離,在絕對孤獨中,求直接與此絕對精神生命相遇。印度人之求證梵天與涅槃者,亦恆須隱遁寺院,避跡山林,以作一冥索虔修之工夫。既證得或接觸此形上實在後,乃以言說示人。故西方印度宗教家,求與此形上實在相遇,所取之道,乃一逆人之自然生活中之性向之道。此道,實非人人所能行。因而僧侶不能不成一特殊階級。一般人除通過對其先知教主或僧侶之信仰以外,亦不能直接與此形上實在相遇。因而在一般人之看此形上實在,亦終不免視之為高高在上。故婆羅門教,雖明主張梵無所不在,佛教雖言大平等,一般人仍不能不以婆羅門教徒與梵天,或佛與涅槃、真如,為一超越境也。西方哲學家,求知此形上實在,則恆取一理智上、思維上之把握態度,因而終不能得實證。依中國儒家盡心知性以知天之教,則人之求與此形上實在相遇,又不須於自然世界、人文世界,先取一隔離之態度。人誠順吾人性情之自然流露,而更盡其心,知其性,達其情,以與自然萬物及他人相感通,吾人即可由知性而知天。於是此與形上實在相遇之道,非逆道而為順道。非只少數人可行之道,而為人人可行之道。至於由人盡心、知性、達情,與自然萬物及他人相感通等,所以能使人知天者,則以吾人之知天,初不能外吾人以知天。人即天之所生,吾亦天之所生,故吾欲知天之果為何物,可直接透過我之行為、我之性情以知。夫然,故吾之行為進一步,性情多一分流露,吾對於天之所知,即深一步。若吾人求知天,而外吾人行為性情以知天,則吾有精神,天地宜不得有精神,吾有生命,天地宜不得有生命。吾人才七尺,則七尺之外,皆屬於天地不屬於我。於是天地與我,對峙而相外,天地亦只塊然之物質耳。此西方唯物論之所從出也。至多謂自然界有生命已耳。然吾若透過吾行為與性情,以觀天地,則我之行為之所往,性情之所流行,皆我之生命之所往,亦即我之精神之所往,我性情之所周遍流行。則我有生命,天地即不能為塊然之物質,我有精神,則天地不能為無精神之生物。天地之大,不僅生我之生命精神,亦生他人之生命精神,我父母祖宗之生命精神,亦皆由天地而來。則透過我所接他人之生命精神、由父母祖宗傳至我之生命精神,以觀天地,則天地不特包含一切人生命精神之本原,亦且為一切人生命精神所之充塞彌淪,則天地即一大宇宙生命、宇宙精神,然此中天地之觀念,可唯是一籠統之整體或大全,尚不能確立一統天地之絕對精神生命之存在。吾人慾求能確立此義,必待吾人真自盡其心,知其仁心仁性之可無所不涵蓋,無所不貫注流通而後可。蓋人誠能自盡其心,則知"依其仁心仁性之所自發之情,可無所不涵蓋,無所不貫注流通",知"天地萬物雖至繁至賾,實皆為我之同一仁心仁性所彌淪布護,而與之為一體者"。吾人誠有此仁心仁性之全幅呈露,則吾人更將不能視此仁心仁性為我所私有。因而既不能謂此仁心、仁性,只屬於我而不屬於他人,亦不能謂此仁心仁性只屬於人類,而不屬於天地。蓋此仁心仁性,既呈露為普萬物而無私者,同時亦呈露其自身為不能私屬於我者也。故人當知其自己有仁心仁性時,必然同時知:他人亦有此同一之仁心仁性(此上為第五章所已言及)。然當此仁心仁性呈露時,即呈露為命我超拔其私慾與私執者。故此仁心仁性呈露時,吾人既直覺其內在於我,亦直覺其超越於我,非我所賴自力使之有,而為天所予我,天命之所賦。由是而吾人遂同時直覺:我之此仁心仁性,即天心天性。我之仁心仁性之生生不已之相續顯現於我,即天命之流行於我,天心天性之日成於我。我遂由此益證天心天性之超越於我,而自有其高明之悠久一面。吾人之仁心仁性之顯現於我所成之仁德,我皆可推讓之於天,而成為天之德。如是之天心、天性、天德,克就其本身而言,即為一絕對普遍而客觀之形上實在,謂之為絕對生命、絕對精神,或神與上帝,皆無不可。就其內在於我,而為我之仁心仁性仁德,使我之生命、我之精神、我之人格之得日生而日成以言,則天心、天性、天德之全,又皆屬於我而未嘗外溢,以成就我之特殊性與主觀性。此即天之博厚、悠久一面。自天之高明一面言,曰天之乾道,亦曰天。自天之博厚一面言,曰天之坤道,亦曰地。天地乾坤之德,皆由人之盡心知性而可直接證得,亦即皆由立人道以見。此程伊川之所以言觀乎聖賢,則見天地,不言觀乎天地,以見聖賢也。 吾人以上謂先秦儒家之天或天地,為一客觀普遍之絕對的精神生命,乃自天或天地之形上學之究極意義言之。孔子於此義罕言之,只謂知我者其天乎,默識天心與其心之合一。孟子之教則明涵此義。易傳、中庸,則暢發此義。然此義亦初不礙諸家之言天,言天地,常直就感覺之自然界以說。蓋感覺之自然界,自儒家之思想言之,本非只為所感覺之形象世界,同時即為一絕對之精神生命,或天地之乾坤健順、仁義禮智之德之表現。此點吾請讀者重覽本卷第五章。唯今須進而說明者,則吾人在第五章,唯言吾人視自然萬物具仁義禮智之德,乃由於吾人之依仁心而不私其德云云,尚有自然萬物之德,唯由人心所賦與之嫌。實則吾人誠依仁心,而不私其德,則其視自然萬物皆具仁義禮智之德,非只吾人視之如是而已,乃實理本來如是。日往月來,山峙川流,與花放鳥啼,草長鶯飛之事,如人只以感覺界之事實視之,則誠若只為一感覺界之事實。然吾誠透過吾之仁心以觀之,又知普遍客觀之天心天性天德之為真實不虛,無往而不彰其高明、敦其博厚,而著其悠久,以裁成萬物;則自然萬物互相感通應和,而生生不已,即實見天德之仁與禮。由感通而各得其所求,各成就其自己,而各得其正位,即實見天德之義智,以至於凡所謂在時間之生化之事中皆實見有仁,於凡在所謂空間之布列之物中,皆實見有義,愚者千載而不悟者,仁者之智皆可得之於一瞬矣。 吾人以上力祛世俗之蔽,以明中國儒者之天或天地,非只一感覺界之自然,不同於西方自然科學家,或自然主義者所謂自然之說。吾人謂中國儒者之天或天地,至少在孟子、中庸、易傳作者之心中,乃一具形上之精神生命性之絕對實在。由是可知中國人之祀天地,或祀天,與天地君親師神位中之有天地,亦不能謂之只祀一塊然之物質天地,或只有生命之自然;而實含視之為一精神實在之意。唯先哲因恆對物質、生命、精神三者,不加截然區別,故人恆易不知覺間以天或天地唯指感覺界之自然。實則中國後儒亦多以天或天地,直指形上之精神實在。惟漢儒或以元氣賅天地,而以元氣為人與物之共同本原。然董仲舒之謂天為人之曾祖父,又用天心一名,視為王心之所承,亦涵天為一精神實在之意。唯在魏晉玄學、佛學興以後,玄學家本道在天地先之說,乃視天地只與感覺界自然同,並視天地如無情物。佛家則以感覺界之自然,唯是色法,為純物質者。然宋儒張橫渠以氣言天,其以乾坤為父母之說,猶不失易傳及漢儒尊天之精神。朱子乃合理氣以言天地。天地之理為元亨利貞,即仁義禮智之在天者,即天地之德性也。朱子於天地一名,乃唯以指感覺所得之天地之形象,朱子以理氣言天地,正重視天地之德性與精神生命之義也。至於陸象山、王陽明之言本心與良知,皆為人心而即天心,人之知而即天之知。象山所謂宇宙即吾心,吾心即宇宙之心,陽明所謂充塞天地之靈明,為天地萬物之準則之良知,皆天人不二之心知,即主觀而即客觀。吾人但不自軀殼起念以觀之,皆不可只說之為各人一個而相互分立者也。而陽明之徒王龍溪、羅近溪,尤善發明人之良知靈明,即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之主宰,乾坤之知能,而為一絕對之精神實在之義。人之證得良知本體,正同於人之與上帝合一,超生死而證永恆。康得所謂不能實證之上帝存在與靈魂不朽,到此皆可由意志之真自由,人之證得自心之良知本體,同時實證,此儒家本涵有之精神,而龍溪、近溪則明白點出之矣。龍溪之言曰: "自得之學,居安則動不危,資深則機不靈,左右逢源,則應不窮。超乎天地之外,立於千聖之表。……天積氣耳,地積形耳,千聖過影耳。氣有時而散,形有時而消,影有時而滅,皆若未究其義。予所信者,此心之靈明耳。一念靈明,從混噸里立根基,專而直,翕而辟,從此生天生地,生人生物,是謂大生廣生,生生而未嘗息也。乾坤動靜,神智往來,天地有盡而我無盡,聖人有為而我無為。冥權密遇,不屍其功。混跡埋光,有而若無。外示塵勞,心游邃古,一以為龍,一以為蛇,此世出世法也。" 羅近溪以良知為乾坤之知能,其言有曰: "或問君子之道費而隱……曰,費是說乾坤之廣大,隱是說生不徒生,而存乎中者,生生而無量。化不從化,而蘊諸內者,化化而無方……費則只見其生化之無疆處,而隱則方表其不止無疆而且無盡處。又曰:聖人的確見得時中……只在此一個費隱。故溥博淵泉,而時出之,溥博如天,淵泉如淵,夫時中即是時出,時時中出,即是浩費無疆,寶藏無盡,平鋪於日用之間而無人無我,常在乎眉睫之前而無古無今。" 直至王學流弊見,王船山祛王學之弊,乃諱言心之至尊而無外,而重返橫渠"大天而思之"之論,而以天地之氣,具含萬德,既為物質的,亦為生命精神的。故曰:"天有其衷。今夫天,氣也,……而寒暑貞焉,而昭明發焉,而運行健焉,而七政紀焉,而動植生焉,而仁義禮智不知所自來,而生乎人之心,顯乎天下之物則焉,斯固有入乎氣之中,而為氣之衷者,附氣以行而與之親,襲氣於外而鼓之榮,居氣之中而奠之實者矣。"(尚書引義卷三)(詳拙著王船山之學述。學原雜誌第一卷一、二、三期,第三卷一、二期) 凡此諸論,實皆有一形而上之精神實在之肯定,而對"既為主觀亦為客觀而天人不二之氣理或心"有一絕對信仰。此乃既表現中國文化中之最高的哲學精神,亦表現一最高之道德精神、宗教精神者。唯自清儒起,學者多徒以訓詁考證為事,而顏、李、戴、焦之倫,皆重人事而不能上達天德。宋明儒之道德精神中所涵之哲學精神、宗教精神,皆漸為人不識。清代學術流風,至於今日,人復感西方宗教家、形上學家言與中國多不類,遂謂中國人無宗教精神、無對形而上之精神實在之信仰與肯定,則相率而傳訛者也。 (六)中國宗教之形上智慧--開天地為二 吾人如知中國思想中,一直保存一形而上的精神實在之信仰,而具備一對天之宗教精神,則吾人可進而論中國人對天之宗教精神,與世界其他宗教對其上帝等之精神之異同,中國人之對天,與回教、基督教對其上帝,最大之不同,即回教、基督教,皆特重上帝之超越性,而較忽其內在性。此首可由回教、基督教皆重上帝創造天地萬物之說證之。上帝創造天地萬物之說有二涵義:其一為上帝乃依其自由意志而創造天地萬物,因而上帝並非必須創造天地萬物者。於是天地萬物對上帝遂非一必然之存在,上帝可依其自由意志,隨時加以毀滅者。其二為所創造之人以外之天地萬物--即自然界,在上帝看來,雖是好的,然其本身則無內在之價值。其所以發生價值,乃在上帝創造人之後,對人而發生價值,故上帝恆高居人外之自然物上。複次,由吾人前所言,回教、基督教皆謂上帝只對救主、先知直接有所啟示,亦只對救主、先知而現身,不對一切人現身。於是他人唯有通過對救主、先知之信仰,乃能與上帝感通。此復證上帝之超越性,過於其內在性。然在中國古代傳統思想及儒家思想中,皆缺天神創造世界之說。而天心之仁,則遍覆於自然萬物而無所偏私。神運無方,帝無常處,曰天曰神曰帝,皆內在於萬物者。此頗有似於婆羅門教之以梵天為無乎不在,佛教之以一切法皆具真如,而一切有情皆具自性涅槃,自性菩提同。然中國思想,又不如婆羅門、佛教視一切有情為平等,而重嚴人禽之別。中國思想雖謂:天心無所不在,神運無方,帝無常處,萬物皆能顯元亨利貞之德(即在天之仁義禮智之德),然唯人能自覺此天道之元亨利貞之德,完成人之仁義禮智之德,亦即謂唯人能體天心,以人德合天德。故人禽之辨,不可不嚴。此點則又與基督教、回教,特重視人之精神,謂唯人為有靈性有自由意志,而最肖神之說相近。中國思想,與回教、基督教之思想,皆重人,並重人群之關係。此與婆羅門、佛教,較忽視人群之組織,重各個人直接與梵天合一,或各自證得涅槃者不同。中國思想與回教、基督教思想之特不同處,則在回教重各個人之獨立自尊,而同交會其精神於上帝與穆罕默德之崇信,以形成其團體之生活。故回教團體之形成,可謂之為傘狀的,而自然趨於向外膨脹的。基督教徒重謙卑寬恕,而歸命於耶穌,以形成教會及其他社會組織。諸個人在團體中,則有較多之互相依賴性。在此教會團體中,諸個人之關係,宛然如互相系屬成紐帶狀的。教會團體本身,又恆要求個人隸屬於其中。教會團體,復或表現一強烈之排外性。此教會之紐帶,在中世紀亦即成整個歐洲社會之紐帶。而依中國先哲思想,則因人人皆具天德之全,故每一個人皆可上達天德,而為一中心,以遍致其或厚或薄之情於相關之一切人。故中國之各個人精神,為獨立而當各以仁心遍覆各種人倫關係中之人的,宛如蓮葉之互相涵蓋的。在回教中,因無三位一體、上帝之子化身為人而為人贖罪之說,故上帝顯尊嚴之天德,而不顯地德,以持載人間世。然因其視人外之自然世界為無本身價值,又不甚重一般人文,故上帝不能真承載自然界、人文界,而泛神論思想,所以對基督教為異端者,亦以此故。基督教上帝之地德,未能博厚,如非真有地德。而中國思想中之天,則遍在自然界而以化生萬物為事,即為真有持載自然界之地德者。於是人與萬物同不為枉生而為直生,此即易經之所以乾元統坤元,以天統地,而乾坤又可並建,天地又可並稱之故。中國思想中,於天德中開出地德,而天地並稱,實表示一極高之形上學與宗教的智慧。蓋此並非使天失其統一性,而使宇宙為二元。而唯是由一本之天之開出地,以包舉自然界而已。天包舉自然界,因而亦包舉"生於自然界之人,與人在自然所創造之一切人文",此所謂包舉,乃既包而覆之,亦舉而升之。夫然,則在中國思想中,天德之宛在人與自然萬物之下,以舉而升之也,即推舉人與萬物,以上升於天。而天之在人與萬物上以包而覆之也,又復若承受人與萬物之上升,而卷之以退藏於密,而成人與萬物之終。故天地與人及萬物之關係,乃一方是"天地先於人與萬物而生之"之關係,一方是"後於人與萬物之生而承受之"之關係,人在世間一切事業與德行,皆一方為人本於天命之性,天心顯於人心,以自盡其能之事,人所以"後天而奉天時"之事;在另一方,由人之事業與德行所成就之人格與人文,又為其自身之創造,而"先天而天弗違",天亦只有加以認可承受者。宇宙間唯人能以人德繼天德。人之以人德繼天德,即其盡心知性以知天之事。人知其性即知其天所賦之性。天所賦之性為明德,此明德即天性也。人知其性即明明德,而能繼天德矣。人若不知其性,則性德隱而不顯,即天德未能為其所明。唯人知其天性而明明德,乃上達天德。人必知其性,人德必上達天德,天德乃被自覺於人而貞定於人。天德貞定於人,即天德之自成。故宇宙若無人之盡心、知性、知天一串事,則天德亦不得大成。古人之知性知天,實即人為功於天所不可少者。由是人不僅有所依賴於天,天亦可謂有所依賴於人。無天道,人道固無所自始,無人道,天道亦無以成終。而人道之立,即表現於人格之成就,人文之化成於自然界。夫然,故中國思想中必以天地人為三才而並重。天德高明,地德博厚,而通此高明與博厚,以成就人格人文世界,裁成自然界,以立人道者,則人也。世衰道喪,人不能頂天立地而立人道,則天心搖落。世界宗教大皆不能真肯定人格世界與人文世界與上帝並尊,其關鍵皆在其以上帝為絕對之自完自足而無所待者。上帝可造自然界,亦可不造;可造人,亦未嘗不可不造人。其造自然界與人,多說其唯以顯其自己之光榮。此上帝實多少含一自己照顧之色彩,故其造人以後,人犯罪而賴上帝之救贖,便只見人之需要上帝,而不見上帝之需要人。經院哲學所宗之亞里士多德,以上帝為本身不動,而唯使他動者,亦涵上帝不需要世間,而唯世間需要上帝之意。印度之佛教之涅槃真如,純為一無為法。人之迷覺,純為人一邊事,對此無為法,人既不能有所減損,亦不能有所增益。此無為法對人之智慧,如一"所"而非"能"。婆羅門之梵天,遍在萬物,亦非必需要有人之存在以覺悟之者。故人之覺悟梵天,亦復無功於梵天。唯依黑格爾之哲學,論上帝之必須客觀化為自然界,並在人之精神中被自覺,可謂能說明自然界及人對上帝亦為一必需存在之理由。然黑氏終未明言人可與上帝並立,而相待以為功。及至今日之懷特海乃言上帝之先萬物性與後萬物性。(見其《歷程與實在》最後一章,中世宗教思想中。 erigina 以上帝為創造萬物者,亦為萬物之終,非創造者,亦非被創造者,蓋懷氏思想之所本。)彼謂萬物固賴上帝以成萬物,上帝亦賴萬物以更成其為上帝。是能明上帝與萬物及人,相待而交相為功之理。上帝之先萬物性與後萬物性之說,實西方思想中最同於中國之思想,以一天而開出天德與地德之思想者。懷氏神解至此,可謂賢也。 (七)中國先哲對鬼神之信仰與對自己之宗教精神 由中國思想之兼肯定天之天性與地性,天之先人性與天之後人性,人之先天性與人之後天性,而尊重人之人格世界、人文世界之地位。故中國之宗教思想,必然不免在敬祀天地以外,兼敬祀祖宗與各種之聖賢人物與君、師。在西方宗教中,只有一先知或教主。人之宗教性之崇敬意識,最後只能集中於一先知一教主,以達於上帝。在中國儒家,則以人皆可直接見天心,而遍致其情於所關係之他人,故人亦當遍致其崇敬之意於一切當敬之人物。敬祖宗者,敬我之自然生命之本源,即敬天地之德之表現於自然生命之世界者也。敬君者,敬人之群體生活之表現。君非一社會團體之領袖,如教會之教皇,而為一切社會團體之一領袖。故敬君即敬整體之人類社會之表現。而敬師與各種聖賢人物,則敬一切人格世界之人格與人文世界之全體之表現。夫然而中國宗教精神之歸結於崇敬天地君親師五者,正表現中國宗教精神之涵具一更圓滿的宗教精神之證。天德開為二,以成天地乾坤之德,人生其中而為三。人由其與自然生命世界及人群世界、人格世界、人文世界之數種關係,而有對君親師三種人物之崇敬。世界之一切宗教中,人所崇敬者之範圍之廣,蓋尚未有過於此者。 抑中國宗教思想尚有一特色,即人精神之不朽而成為鬼神也,其鬼神非只居天上,而實常顧念人間。在基督教與回教中,有天使,可來往於天國人間,以傳達上帝之使命,此乃由其上帝之超越性特顯之故。天使能來往於天國與人間,可謂顧念人間者。然天使初非由人而化成。又人之行善而入天國也,在西方宗教思想中,皆以為乃一入天國,則遠離俗世,而不再顧念人間。在印度婆羅門教中,喻人之證梵天者,如一瓶之破,而瓶中之虛空反於太虛,人之精神亦一解脫而不還。佛教小乘教,亦謂人成佛即遠離世間,唯大乘教有菩薩永不舍眾生之論。志在使一切眾生皆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然在中國之宗教思想中,則以人之死為歸而為鬼。然鬼非即歸於天上,而一去不還。偉大之人格之鬼,必鬼而神。鬼為歸為屈,為人之精神之屈而入於幽,如卷而退藏於天地之密。神則為往而再來,為死後之人之精神之重伸,而出於幽,以達於明,以放而彌六合。鬼而不神,必其人格卑污者,故後世鬼恆有劣義。凡人格偉大者,其鬼必神。神必顧念世間,而時求主持世間之正義,與生人相感通。在中國宗教思想中尊神而卑鬼,即使人死後不朽之靈魂,不當成為一去不還者。然中國固有宗教思想,又無如印度之個體輪迴之說。印度之個體輪迴之說,假定人與畜生,可以互相轉化,亦假定畜生可為前生之父母。此則無形中,足以泯人禽之別。此乃重辨人禽之別之中國思想所不許。中國固有思想,多信造化日新而不用其故(伊川語),於是先後之秩序不可亂,故初無祖宗再投生為子孫之說。人死而成鬼神,則人之生有如何之規定性,其為鬼神,亦有如何之規定性。夫然,而後鬼神之不朽,乃生人之德行或生命精神之全部,如其所如,以保存於天地間而未嘗散失。鬼神之進德,亦當賴其與生人作不斷之感通。由此感通,不僅鬼神,可有脾益於生者;而孝子慈孫,亦可以其誠敬之心,使祖宗鬼神,得向上超度,而日進於高明。此種宗教思想,實為中國最早之傳統的宗教思想,而大體為後世所承者。先哲中固多持無鬼之論,如王充;亦有持死者之氣一去不還,唯其理尚存於天地間,而可與子孫之誠敬之心相感格之說者,如朱子;或又主鬼神之氣,大往大來,古之聖賢之氣,存於兩間者,仍將或聚或散,以重現於後世之說,如王船山。然除受佛家思想影響者,要皆不主個體輪迴之說。而凡謂鬼神有真實意義者,皆恆對其理或對其氣,視為可以與生人相感通,而有所脾益於生人者。除儒家以外,如道家之發展至後來之道教,其求死後之不朽而望長生,或脫胎換骨以望成仙者,成仙以後,亦必願重至人間,與人為侶。此皆見中國宗教思想中之求不朽,重在建立人之精神,往而能來,超世而能入世;與世界其他宗教,偏於求得一直升天國,直達彼界,而不再重來俗世,再受後有,實明表現一不同之特殊精神。此種不朽或鬼神之理論,吾嘗以為實最能滿足吾人對不朽鬼神之多方面要求者,大可有加以發揮之餘地,唯非今之所能及耳。 最後,吾人尚可謂世界其他宗教之宗教精神,皆可謂只重消極的祓除苦痛與罪惡,而宗教中之一切道德修養,其作用皆為消極的去罪惡,以降神明。中國之宗教思想,則尤重積極的肯定保存一切有價值之事物。基督教思想,以人生而有罪,婆羅門思想與佛教思想,皆以人自始為業障或無明所縛。故諸宗教言道德修養,除去罪惡無明以外,若不能外有所事。人如不承認自己有罪或煩惱等,即若無法使其覺有信上帝之必要。然依中國儒家宗教思想,則吾人對於形而上精神實在或絕對精神生命,能加以肯定與證實之根據,正在吾人之不自以為先有罪,而先能信其性之善而盡其性。其對天地君親等之宗教性感情所自生,則主要賴吾人能伸展其精神,以遍致崇敬之情。故此種宗教精神,不特重在教人能承擔罪苦,而尤重在能承擔宇宙之善美、人生之福德。承擔宇宙人生之美善福德,不私占之為我有,乃報以感謝之意,而又推讓之天地君親師,以致吾之崇敬,即為一崇敬客觀宇宙人生之善美之宗教。此中之道德修養所重者,遂可不重在消極的去除罪惡與煩惱等,而重在積極的培養一崇敬而讚嘆愛護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情,並以求有所增益於宇宙善美、人生福德,使之日益趨於富有日新為己任。故此中所信天地,為厚德載物,以生長發育成就萬物者。此中所信之鬼神,亦為顧念人間,而與生人之精神相感格者。人對天地鬼神,依此思想,又不當有所私求,亦不當望其能為吾人伸冤而雪仇恨,以至賞善罰惡,皆非天地鬼神主要之責任。天地鬼神之德,皆在無思無為之生物成物之事,或與人之自然的感格上見。夫然,故天地鬼神之德,皆與其謂為永恆不變,不如謂為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悠久而無疆。於是人崇敬天地鬼神之心,即同於"一積極的直覺一悠久無疆之形上精神實在之哲學意識",與"對悠久無疆之天地鬼神,積極的致當有之禮敬,願望天地鬼神之與人,同從事於增益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道德意識。貫宗教、哲學,與道德精神以為一,斯即中國宗教精神之極高明而敦篤厚之至誠。誠之至也,則吾之一切行為,皆可質諸天地鬼神而無疑,而與天地鬼神之德共流行,為形上精神實在之直接呈現。吾之禮敬,即既敬彼天地鬼神,亦敬吾之一切行為。吾之一切行為,以至一切意念,皆即形下而形上,才通過主觀,即化為客觀,才屬於我,即屬於天,才自我所創生而辟發,即為我所恭敬以奉持。則我與我之一切行為意念,亦可敬之如天,而自處如地。此則儒家之宗教精神之極致,為中國宋明儒者之言敬者之深意,而有待於讀者之旦暮得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