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史 · 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
周之文化,以禮為淵海,集前古之大成,開後來之政教。其著於典籍者,雖經秦火,所存猶夥。《漢書·藝文志》具存其目:
《禮古經》五十六卷,《經》十七篇,《周官經》六篇。
後世以十七篇之《經》為《儀禮》,六篇之《周官》為《周禮》。
《漢紀》(荀悅):「劉歆奏請《周官》六篇列之於《經》,為《周禮》。」
《經典釋文序錄》(陸德明):「劉歆建立《周官經》,以為《周禮》。」
《晉書·荀崧傳》:「崧上疏,請置鄭《儀禮》博士一人。」[1]
其《古經》五十六卷,自十七篇外,謂之《逸禮》。
《禮記正義》(孔穎達):「鄭云:《逸禮》者,《漢書·藝文志》雲,漢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2],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3],藏在秘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
而《周官》復亡一篇。
《經典釋文序錄》:「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時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之。」
治周史者得《周官》五篇、《禮經》十七篇及漢世大小戴所傳之《逸經古記》,可以推見有周禮制,討論其國家社會組織之法,與掇拾夏、商典制,僅能仿象於萬一者,迥乎不同矣。雖然,此諸書者,自漢代流傳至於今日,固為至可寶貴之史料,而其書為何時何人之作,則異說殊多。或謂《禮經》《周官》皆周公所作。
《儀禮疏序》(賈公彥):「《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太平之書。」
《序周禮廢興》:「《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秘而不傳。既出於山岩屋壁,復入於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時眾儒並出,共排以為非是,惟歆獨識,知周公致太平之跡,具在於斯。」
或謂《儀禮》為孔子所作。
《三禮通論》(皮錫瑞):「《周禮》《儀禮》,說者以為並出周公。案以《周禮》為周公作,固非,以《儀禮》為周公作,亦未是也。《禮》十七篇,蓋孔子所定。《雜記》云:『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據此,則《士喪》出於孔子,其餘篇亦出於孔子可知。」
或謂《周官》為末世瀆亂不驗之書,及六國陰謀之書。
《序周禮廢興》(賈公彥):「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瀆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何休亦以為六國陰謀之書,唯有鄭玄遍覽群經,知《周禮》者,乃周公致太平之跡,故能答林碩之論難,使《周禮》義得條通。」
故近人以《儀禮》為儒家所創,謂之為種種怪現狀,種種極瑣細的儀文。而《周禮》之為偽書,更不措意。按禮非制於孔子,章炳麟駁皮氏書具言之。
《孔子制禮駁議》:「《禮》五十六篇,皆周公舊制。《記》言『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者,謂舊禮崩壞,自此復著竹帛。故言書,不言作。《喪服》禮兼上下,又非士喪之篇,文不相涉。《禮記·檀弓》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三年之喪,亦以久矣夫!』言其久不行也。若自孔子始作者,當雲三年之喪,創法自我,不可以責未聞者,何乃言久不行耶?《檀弓》又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然則自斬衰三升,下至緦麻十五升抽其半,其為精粗異度,繁碎亦甚矣。獨有制禮自上,民胥效法,故織紝之家,素備其式。假自孔子制之者,縱令遍行魯國,自適士以至府史,胤族猶當萬數,倉卒制之,何由得布?若不自置邸店,親課女紅,布縷既不中程,則衰無以當物,唐為文具,將安設施?此則自衛反魯,五年之中,專為縫人賈販,猶懼不給,固無刪述《六經》之暇矣。又若制禮昉於孔氏,冠、昏、朝聘以及祭享,其事猶多,哀公不以問孔子,獨問士喪,孔子又本不作《士喪禮》,待哀公問然後發之,君則失偏,臣則失缺,其違於事情遠矣。即若是者,《禮記·曾子問》篇,孔子自說從老聃受《禮》,寧知今之《禮經》非老聃制之耶?墨子《節葬》《非儒》,以是專責儒者,此由喪禮廢缺,獨儒者猶依其法,故名實專歸之。古者刑書本無短喪之罰,故得人人自便,弗可禁止,非直晚周也。漢世晁錯、翟進為三公,遭喪猶不去官,若以周公時未有喪制,故晚周無三年服,漢世士禮既行,何以持服者寡乎?見晚周無持齋斬者,即雲喪禮自孔子制,見漢世無持齋斬者,復可雲喪禮自二戴制之邪?」
其儀文度數之中所寓之精義,則《戴記》《冠》《婚》《喪》《祭》諸義發揮最為透闢。其坊民淑世,非若希臘教偷、羅馬鬥獸之野蠻也。今世縱不能行其法,不當文致為儒家之過而詆毀之。觀韓愈之論則知所折衷矣。
《讀儀禮》(韓愈):「余嘗苦《儀禮》難讀,又其行於今者蓋寡,沿襲不同,復之無由,考於今,誠無所用之。然文王、周公之法制粗在於是。孔子曰吾從周,謂其文章之盛也。古書之存者希矣,百氏雜家,尚有可取,況聖人之制度耶?」
《周禮》之制度多與他書不同,故攻擊者尤眾。然前人之攻擊之者,亦多認為周制。
《周禮問》(毛奇齡):「《周禮》一書出自戰國,斷斷非周公所作,予豈不曉?然周制全亡,所賴以略見大意,只此《周禮》《儀禮》《禮記》三經。以其所見者雖不無參臆,而其為周制則尚居十七。此在有心古學,方護衛不暇,而欲迸絕之,則餼羊盡亡矣。」
《禮經通論》(皮錫瑞):「孔子謂殷因夏禮,周因殷禮,皆有損益。《樂記》云:三王異世,不相襲禮。是一代之制度,不必盡襲前代。改制度,易服色,殊徽號,禮有明徵。非特後代之興必變易前代也,即一代之制度,亦歷久而必變。周享國最久,必無歷八百年而制度全無變易者。三《禮》所載,皆周禮也。《禮經》十七篇為孔子所定,其餘蓋出孔子之後,學者各記所聞。而亦必當時實有此制度,非能憑空撰造。」
以其非有來歷斷不能冥思臆造,創為此等宏綱細目之書也。周、秦、西漢著書者多矣,孔、孟、管、墨、商君、荀卿以及董仲舒、劉歆輩,皆有意於創立法制。今其書之存者,或第言立法之意,或粗舉治國之方,無一書能包舉天下萬事萬物,一一為之區分條理,而又貫串聯絡秩然不紊如《周官》者。後世之《六典》《會典》等,以有《周官》為之模範,故易於著手,然猶不能及其精微。學者試思為《周官》者,當具何等經驗、思想、學力,而後能成此書乎?古今中外政治家、哲學家著書立說,大都徒託空言,不能見之於實行。然學者稱舉其說,猶許其代表一時代之文化。故《周官》之說即令未嘗實行,僅屬於一個人之理想,然此一個人之理想產生於此時代,已足令人驚詫,矧其官守法意,降至春秋、戰國,猶多遺蹟可尋乎!汪中作《周官徵文》,以《逸周書》穆王作《職方》為證:
《述學·周官徵文》:「或曰:《周官》,周公所定。而言穆王作《職方》何也?曰:賦詩之義,有造篇,有述古,夫作亦猶是也。召穆公糾合宗族於成周,而作《常棣》之詩,則述古亦謂之作。詳《職方》《大司樂》二條,知《周官》之文各官皆分載其一,以為官法。故每職之下,皆系曰掌。而太宰建之,以為《六典》,則合為一書。穆王作之,特申其告誡,俾舉其職爾。」
則此書實成、康、昭、穆以來王官世守之舊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
《儀禮》十七篇所言者為冠、婚、喪、祭、射、鄉、朝、聘八目。《周官》則經緯萬端。茲擇其要者,以次列舉於後。
第一節 國土之區畫
國土之區畫,分以下四種:
(一)九州。九州之區畫,自古已然。而周之區畫,兼研究其民物之事利,其調查統計蓋較《禹貢》為詳。
《周官·職方氏》:「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藪曰云夢,其川江、漢,其浸潁、湛,其利丹、銀、齒、革,其民一男二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熒、洛,其浸波、溠,其利林、漆、絲、枲,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五種。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藪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雞狗,其谷宜稻麥。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其川河、泲,其浸廬、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四種。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岳山,其澤藪曰弦蒲,其川涇、汭,其浸渭、洛,其利玉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馬,其谷宜黍稷。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閭,其澤藪曰貕養,其川河、泲,其浸菑、時,其利魚、鹽,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擾,其谷宜三種。河內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藪曰揚紆,其川漳,其浸汾、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三女,其畜宜牛羊,其谷宜黍稷。正北曰并州,其山鎮曰恆山,其澤藪曰昭余祁,其川呼池、嘔夷,其浸淶、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五擾,其谷宜五種。」
《禹貢》專言貢物,猶專為王侯立法,《職方》注重民利,則周代重民之證也。
(二)畿服。畿服之制亦沿於古,惟商時猶僅五服[4],至周而斥大之,為九畿,亦曰九服。
《周官·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職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其地之廣袤參考劉師培《古代要服建國考》[5],章炳麟《封建考》,可得其概。
(三)封國。周之封國,為說經家聚訟之要點。然其國境,大者不過後世之一府,小者乃等於州縣,無足異也。
《周官·大司徒》:「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職方氏》:「凡邦國,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方四百里則六侯,方三百里則七伯,方二百里則二十五子,方百里則百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國小大相維。」
(四)王畿之區畫。王畿方千里,四面各五百里,節次分之,其名甚多。
《周官·載師》:「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鄭《注》:「五十里為近郊,百里為遠郊。」賈《疏》:「自百里以至邦國,分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里曰縣,五百里曰都,畿外邦國。」
郊有六鄉,甸有六遂,其制詳後。
《周官》一書,雖不過官制、官規之性質,然六官之開端,皆以治地為言。
《周官·天官冢宰》:「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按《地官》《春官》《夏官》《秋官》皆同。)賈《疏》:「六官皆有此敘者,欲見六官所主雖異,以為民極是同故也。」
故觀《周官》,可知其時所最重者,實惟辨方正位,體國經野之事。右列之區畫,散見於諸官者,似徒為此繁複之名數,而無益於政治。然觀其對於版圖、測量、土壤、民物一一經畫研究,則知周之治地,非徒注意於名數而已也。周之版圖,大別有三:
(一)總圖。其圖蓋具全國之形勢,兼註明其民族物產者,雖其文未言圖中符號比例若何,然其有比例符號殆無可疑。如:
《周官·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土訓》:「掌道地圖,以詔地事。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詔地求。」《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與其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要,周知其利害。」《司書》:「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出入百物,以敘其財。」
其圖有廣輪之數,且有九穀、六畜之數,則不但有比例,兼似附有物產統計表矣。周之官吏據此等圖表,以經畫天下,其非空言可知。
(二)分圖。其圖殆如今之一縣一鄉之圖,可據以決獄訟,且可以定各地之形體,視總圖尤有實用。如: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
縣鄙形體,據圖以造,則其規畫非徒理想,而必按照各地毗連之形勢審慎出之,又可知矣。
(三)專圖。其圖各以一事一地為之,不涉他地他事。如:
《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據此,知周代官府地圖之多,地治之精密,實基於此。然徒觀地圖,無以知地之方位氣象,則測量尤繪圖之先之所重矣。周之諸官掌測量者,如: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日東,則景夕,多風。日西,則景朝,多陰。」《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其法可與《考工記》參觀,
《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槷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
朝夕測日,夜則測星,既辨方位,兼審土宜。其建邦國都鄙之慎重若此,於地事似已盡心為之矣。然司徒猶有土會、土宜、土均之法,正不止土圭一法也。
《周官·大司徒》:「以土會之法[6],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專而長。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皙而瘠。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裸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令地貢,以斂財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分析土壤,剖辨物種,而民生國政於是乎定。蓋人民猶建築物,土地則其基址,基址未能辨別,建築物無從著手。周之施政,注重地治,其條理精密若此,此固前古所無,抑亦漢、唐迄今所未能逮也。世人謂吾國研究地學,始於裴秀、賈耽等人,然觀晉、唐諸史之言,其於《周官》之制殆不過萬分之一。故吾圖文明,在周實已達最高之度,嗣又漸降而漸進,至今,則古制澌滅殆盡,而後群詫域外之文明。試即周代治地諸法思之,得謂其時無此事實,而一人撰造偽書,乃能穿穴諸官,使一一相應若此耶?
第二節 官吏之職掌
國家社會未達無治主義之時代,行政官吏在所必設。設之,則必有階級等差,此天下萬國所同也。吾國歷代官制雖時有變遷,而其源大都出於《周官》,故周之設官分職,亦為治史者所必措意。周之官吏,分朝命及辟除二途。
《周官·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大抵自一命為正吏,至六命賜官,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六命之上則諸侯之等級,其辟除或給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天官》鄭《注》:「府,治藏;史,掌書者。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胥、徒皆民給徭役者。胥有才知,為什長。」
官制之大綱分為六屬。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以懷賓客。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其官數凡五六萬人。
《通典》(杜佑):「周內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諸侯國內六萬一千三十二人。」
《周官·祿田考》(沈彤):「六官凡五萬九千三百餘人。」
其治之咸以典法。
《周官·太宰》:「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辨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法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典法施於太宰,而掌之者復有諸官。
《周官·太宰》稱正月之吉,乃施典於邦國,施則於都鄙,施法於官府。《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小宰》:「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內史》:「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大行人》:「十有一歲修法則。」
據此,則《周官》所載特其大綱,而所謂典法者,必更有詳密之條文,正者存於太宰,貳者散在諸官。其有不信,則考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為出入高下也。諸法之中,不可殫舉,第就官聯一法觀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凡小事皆有聯。」
《周禮訂義》(宋王與之):「王昭禹曰:古者軍將皆命卿,而師、旅、卒、長之屬,皆下大夫、士掌其事。大司徒、大軍旅以旗致萬民,治其徒庶之政命。……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而亦帥其眾庶。鄉師、大軍旅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大司馬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此類皆軍旅之聯事。……太宰掌九貢、九賦,而大府、司會、司書之類亦掌之,所謂斂也。鄉大夫國中貴者之類皆舍征,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捨亦掌之,所謂弛也。凡此類皆斂弛之聯事。……非祭祀、賓客、喪荒、軍旅、田役、斂弛六者之大事,余皆小事也。若膳夫之官有庖人、亨人、內外饔之類,通職聯事,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皆小事也。」
於組織之中寓互助之意,既以泯其畛域,且使互相監視,不使一機關獨斷一事,而遂其營私舞弊之謀。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
周之官府最重會計。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買賣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群吏致事。」《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司會》:「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法於職歲,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法贊逆會。」
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三歲又有大計。
《周官·司書》:「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
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國之治無不周知。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非若今之武人、外吏橫攬財權,中央莫敢誰何,一任其貪黷恣肆,而惟恃借債以填其欲壑也。
第三節 鄉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義,莫邃於鄉遂之制。鄉遂者,直隸於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區域也。王城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此外則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則諸侯之國。故周代政治為諸侯之模範者,惟鄉遂二區。以鄉遂例天下,則天下之大,咸可以鄉遂之法施之。鄉遂之組織,法同而名異。
《周官·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周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其官多由民舉,而受天子之命,其職等於王官,而為地方自治之領袖。
《周官·司徒》:「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酇長,每酇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
總計其數,六鄉萬五千比,則為比長者萬五千人。六遂萬五千鄰,則為鄰長者萬五千人。推而上之,閭、胥、里、宰各三千人,族師、鄙長各七百五十人,黨正、鄙師各百五十人,州長、縣正各三十人,合鄉、遂大夫十二人及鄉老三人,凡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五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萬家之民,設三萬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職,此民治之極軌也。
周代鄉遂之官各有專職。然《周官》之文有詳此略彼,而可互相證者如:
《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鄉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實則遂、鄉相等,鄉官之職所載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職所載者,鄉官亦行之。特文有詳略,以避重複,故似職務不同。讀《周禮》者當知其互文見義也。
鄉、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項:
(一)曰校比。周有邦比之法,猶今所謂調查也。六鄉六遂人畜、車輦、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無一不需調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載多寡高下焉。
《周官·閭胥》:「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捨。」《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酇長》:「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黨正》:「以歲時蒞校比。」《鄙師》:「以歲時數其眾庶,察其媺惡而誅賞。」《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以歲時入其書。」《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捨者。」《州長》:「三年大比,則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以頒田裡,以分職事。」[7]
蓋常時之比,閭胥、里宰掌之。四時之比,族師、酇長掌之,黨正蒞之,鄉大夫、遂大夫登其數於書,而入於司徒。至三年大比,則州長、縣長、縣正掌之,而鄉、遂大夫興其賢能焉。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遂大夫》:「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觀此,則知鄉遂之官,於其所治之地,無一事一物不調查清晰,登錄詳明。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興矣。
(二)曰法治。周代政治以法為本,自王公至庶民無不囿於禮法之中,故時時教民讀法。全國之法,歲首懸於象魏,縱民觀覽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萬民觀治象,浹日而斂之。」
而鄉、遂諸官,則時時教民讀法。
《周官·閭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族師》:「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姻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黨正》:「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州長》:「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
大抵州長屬民讀法,黨正以下率民讀之;黨正屬民讀法,族師以下率民讀之。雖非各自為政,要其一歲中讀法之時,殆不下十五六次。六遂之官不言讀法,以鄉官例之,當亦與鄉無異。鄉、遂之民,無人不熟讀法令,自無干犯法紀之事。此豈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現行之法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司徒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為專職。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
蓋無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質,不專恃學校教育也。然以鄉官所有學校推之,其學校之數之多,亦非後書所及。鄉官所屬黨州皆有序。
《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黨正》:「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
六鄉百五十黨,則百五十序,三十州則三十序,總計學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計之,則三百六十矣。其鄉之學,雖不見於《周官》,以《儀禮》「行鄉飲酒之禮於庠」證之,則州黨之外別有鄉庠也。鄉學之教,曰鄉三物。
《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
遂大夫復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以教稼穡。」
則文化教育而兼職業教育矣。
(四)曰聯合。周代人民雖無社會之名,而有聯合之法。觀《族師》《比長》諸職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決非獨居孑立,各不相謀者之比。
《族師》:「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伍為聯;四閭為族,八族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比長》:「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里宰》:「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以待有司之政令。」《鄰長》:「掌相糾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贊。」
受職待令既須聯合,奇邪相及則並行為容狀,皆使一律而無所歧異,而人民徒知束身自愛者,亦必知勸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此尤自治之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會之害而扶植善類也。
(五)曰作民。周代人民,對於國家之義務均須負擔,其期日掌於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則無力政,無財賦。」
其年齡定於鄉大夫。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而徵集之事,則鄉、遂諸官任之。凡有徵集,名曰作民。
《周官·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黨正》:「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師》:「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縣正》:「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鄙師》:「凡作民則掌其戒令。」《酇長》:「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師田行役,各歸部伍,蓋州、黨、酇、鄙之長,最為親民。平時服其教訓,有事聽其指揮,使之作而帥之,自無隱匿、逃亡、詐欺、違犯之弊。古代無養兵之款,無工程之費,一切皆取於民。人民各甘盡其義務,初無推諉怨叛者,以鄉、遂之制至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徵兵,不能加賦,不能舉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斷之矣。周之人民不但各有義務,復有對於國家之權利。其時雖無所謂議院,然國有大事必諮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是人民對於國事胥有發言之權矣。州長職文僅稱作民帥致,不及大詢之事,而鄉大夫之職有之。
《鄉大夫》:「有大詢於眾庶,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
鄉民得備諮詢,遂民宜亦同之。鄉、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萬人,勢不可悉致於朝。其曰「帥其鄉之眾寡」,殆先徵求其意見,而致其欲發言者於朝,故眾寡之數不定也。
(六)曰征斂。周制,鄉師掌六鄉之賦貢,遂師掌六遂之賦貢,皆王朝之官也。然閭里之官亦自掌征斂之事。如:
《里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斂其財賦。」
是即遂官掌征斂之證。里宰職等閭胥,里宰既征斂財賦,閭胥當亦同此例也。《鄉師》鄭《注》,備言比、閭、族、黨所共之器。
《周官·鄉師》:「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鄭《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長主集為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屬,閭胥主集為之。喪祭者,夷槃、素俎、楬豆、輁軸之屬,族師主集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屬,黨正主集為之。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州長主集為之。吉器,若閭祭器。兇器,若族喪器。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
據此,知州、閭、族、黨凡有公共之事,則為師長者,徵集其器用於所轄之民家,以近事為比,則其所謂器用,即後世之自治經費也。後世萬事非錢不行,故未事而先籌經費。周代雖行錢幣,而鄉黨公事,第征器而不征錢,故無所謂經費。學者能知此意,則知古代人民擔負自治經費故亦甚重。而為之領袖者,皆須任徵集措置之勞。後世惟地保、圖董等為縣官征租,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顧。浮慕西法者,則謂西人能自治,而中國則否。解經者又不通此意,豈非厚誣古人哉!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喪祀、昏冠、飲酒諸事,鄉官詳言之,而遂官不言,以鄉比遂,殆亦同也。又如:
《鄉大夫》:「歲終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州長》:「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黨正》:「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族師》:「歲終則會政致事。」
而六遂復不詳言,惟《遂大夫》《鄙師》及之。
《遂大夫》:「令為邑者,歲終則會政致事。」《鄙師》:「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蓋皆詳略互見也。人民之事既多,鄉、遂諸官所掌,自必繁瑣而易於淆雜。一歲既終,使之層遞稽核,以備考績,則其人自不敢曠職而有所欺隱。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組織人民,監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團體,其侵污欺隱,亦無以異於官吏,而立法者初不為之防制。使如周之會政致事,事事以清白昭示於眾,亦何至使人民藉口於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第四節 授田之制(附兵制)
周之田制凡三種。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一畫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一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
《周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注》:「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鄭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
按兩鄭《注》均依《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楚掩書土田之法,以釋《周禮》。掩之法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瀦,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正義》引賈逵說曰:「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而當一井;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而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九辨而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而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為數,五數而當一井;偃瀦之地,九夫為規,四規而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而當一井;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沃衍之地,畝百為夫,九夫為井。」據此,知古之井田第施於沃衍之地,其餘分為八等,各以井田為標準,非謂遍地皆井田也。《周官》明雲「井牧」,鄭氏明雲「通率二而當一」,是其標準依井牧而定。而凡山林藪澤之類,初不盡區為井也。又按:《周官》此文僅雲「九夫為井」,未嘗言其中一百畝為公田。
(二)畫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公田之制,《周官》未言。惟《詩·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據以為周有公田之證,又申言其制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考工記注》鄭玄曰:「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孫詒讓曰:「鄭以《孟子》證邦國有公田,說未確。周之邦國亦稅夫,不制公田,與畿內同。公田雖為助之正法,而據《夏小正》,則夏時或已有此制,蓋其由來甚久。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襲舊制而未能盡改者。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強更其區畛,故《周詩》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傳》定公四年所說康叔封衛,啟以商政之類,非周邦國必制公田也。」
(三)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按此制與《考工記》不同。《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八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鄭註:「此畿內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
《中國歷史教科書》(劉師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說。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為井是也。自是兩法。朱子亦以為《遂人》以十為數。《匠人》以九為數,決不可合。然嘗考之,所謂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蓋助有公田,故其數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者不可行。若貢則無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數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貢法可行也。蓋自遂達於溝,自溝達於洫,自洫達於澮,自澮達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私環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寡,而為之疆界。行貢法之地,則無間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百畝。所謂溝、洫者,不過隨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異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言澮必曰八尺、曰二尋。蓋以平原廣野之地,畫九夫之地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間所謂溝、遂、洫、澮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於妨田,必有一定之尺寸。若《遂人》止言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蓋是山谷藪澤之間,隨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闢。故溝、洫、川、澮,亦不言尺寸。大意謂路之下即為水溝,水溝之下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溝、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論周制者,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種區別,而後知周制有因襲前代者,有因地制宜者,並非舉全國方萬里之地,限以一種法制,務令整齊畫一,不得稍有異同也。迂儒論古,第知有所謂井田,並不細心讀書,漫以為周代普天之下皆為井田。好為新奇之說者,又據古書一二異點,傅以臆見,直謂古者初未嘗有井田,此皆一偏之論也。《周官》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種,即授田亦有二法。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孫詒讓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與《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謂易,即彼所謂萊。但彼上地猶有萊五十畝,非全不易者,與此小異耳。」
按其制,則自一家受田百畝至三百畝,凡四等。無論何國,上地極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畝,則必天下之田皆為上地而後可,否則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計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鄭《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孫詒讓曰:「三等授地,自是較略之制,其細別差率隨宜損益,不能豫定。《管子·乘馬數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間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亦以三等相壤。《呂氏春秋·上農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損。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據《呂覽》說,是十人與九人數雖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約而無不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為余夫,授二十五畝之地。皆至六十而歸田於官。
《周禮正義載師疏》(孫詒讓):「受田之年,《經》無明文。賈據鄭《內則》注義謂三十受田。陳奐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歸田於公。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歸田,子必受田矣。按陳說足證鄭義。蓋夫家之名,起於一夫一婦,則受田者無論正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後謂之夫。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則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眾成家,別自為戶,則為正夫,受田百畝。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則從父兄而耕,不得為余夫。其已授室受田之餘夫,雖年過三十,或尚從父兄,不自為戶,則仍為余夫。古正夫、余夫受田之法,蓋約略如是。」《遂人》疏引王鳴盛云:「余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畝,萊十二畝半;中地田二十五畝,萊田二十五畝;下地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殺於農夫。
《漢書·食貨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按此文未質言周制,惟《周官·載師》有賈田。江永引《漢志》以證之,並謂在民間為工者,亦予以田,如賈人之例。)
其地稅,則以遠近為差,而大致不過什一。
《周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俞樾曰:「周稅漆林獨重,故《經》文用『唯其』二字,見此不在常科之內。若至國宅,自甸稍縣都通率之,適合十一之數,何也?園廛二十,近郊十,遠郊二十,稍縣都十,其數六十。園廛稅一,近郊稅一,遠郊稅三,甸稍縣都稅二,其數七。是為六十而稅七,稍浮於十一。然去國宅一分無稅,則適是十而稅一矣。」孫詒讓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是以年之上下為賦法輕重之差也。而《載師》任地,則四郊甸稍縣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遠近為輕重之差矣。周之徹法,蓋當兼此二者。徹之雲者,通乎地之遠近、年之上下,以為斂取之法。」
其民之游惰者則有罰。
《周官·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孫詒讓曰:「宅不毛,田不耕者,蓋兼惰民受田宅而蕪廢不治,及富貴家之廣占田宅以為游燕者言之。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則令出征賦以示罰。」
按周代畿內之地依鄭玄之說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8],則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萬夫之地,自無不足之慮。六鄉六遂僅十五萬夫,尤不難於均給。故即《周官》論之,無論鄉、遂、都、鄙田之井與不井者,皆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於其民,其法實無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變。後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規而泥其跡,則皆後人之失,非當時立法者之過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參考莊存與《周官記載師任地譜》)。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貧富,一以通兵制,所謂寓兵於農也。鄉遂十五萬家,家出一人,各以七萬五千家為六軍。
《周官·大司馬》:「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其田與追胥,則壯丁皆出。
《小司徒》:「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賈《疏》:「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者,謂起民役徒作之,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者,一家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田謂田獵,追為逐寇,胥為同捕盜賊,非唯正卒一人,羨卒盡行,以其田與追胥之人多故也。」
蓋民居以五為起數,夫田以十為起數,軍旅亦以五為起數,三者皆一貫,故無煩臨時編制也。鄉、遂之外,丘甸皆井牧之地,其數不同,則別有編制。
《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假定《司馬法》為周之制,則丘甸十家出一人,視鄉、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蓋一以遠近區其多寡也。
按周制以師旅卒伍為正,《周官》之外,證佐甚多。孔廣森曰:「古者車戰,故賦輿之法,以乘為主。而《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不言其軍數。以《詩》考之,軍蓋五百乘,乘蓋二十五人,天子六軍。而《采芑》曰『其車三千』。魯僖公時二軍。而《閟宮》曰『公車千乘』。五百乘為軍,是其明證。周法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兩之言輛也。二十五人而車一輛。百乘成師,則二千五百人。五百乘成軍,則萬二千五百人。然此唯六鄉制軍之數如是,其郊遂以外,井地制賦,所謂甸出長轂一乘者,與此不同。」孫詒讓曰:「《司馬法》丘甸出車徒之法,雖與鄉、遂不同,而出車則亦以二十五人為一乘,與鄉、遂無異。六鄉之士卒出於鄉里,而兵車、大車、馬牛出於官。六遂之士卒出於遂邑,車馬牛亦出於官,所謂出兵而不出車也。若都鄙則車徒馬牛及將重車者,並出於丘甸,所謂出車而兼出兵也。蓋都鄙軍籍雖不豫定,至有事徵調及之,則亦必以都鄙之卒,配都鄙之車,其不能易伍兩之制可知矣。」
《漢書·刑法志》稱:「殷、周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蓋就丘甸言之,未析言鄉、遂之六軍與丘甸殊法。此亦猶今之學者誤認周之田制皆為井田,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然兵制之起于田制,則鄉、遂丘甸之性質固有相同之點,國養民而不養兵,民為兵而不病國,此尤古制至要之義也。
第五節 市肆門關之政
周人生計惟恃農田,賈人亦授賈田,則分業尚未甚嚴,農商可兼治也。然《周禮·地官》於市政亦設專官,貨賄之出入門關者,各有治禁。則其商業雖不若後世之繁盛,殆必盛於唐、虞、夏、商,且其教條規制,多為後世所本,則言吾國之商政者,不可不首稽《周官》也。周之掌市肆門關者有:司市、質人、廛人、泉府、司門、司關、掌節諸官。其市官所自辟除者有: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胥、肆長諸職。而立市則掌於內宰。
《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陳其貨賄,出其度量淳制。」
其市在王宮之北。
《考工記》:「匠人營國,面朝後市。」
蓋古人諱言財利,故置之在宮朝之後,以其近於後宮,故使內宰掌之,而君後貴官且禁不得游觀。
《周官·司市》:「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鄭《注》:「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則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皆所以示重農抑商也。
周制市分為三,中曰大市,東曰朝市,西曰夕市,各占一夫之地。
《周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考工記·匠人》:「市朝一夫。」孫詒讓曰:「三市為地,南北百步,東西三百步,共一里。」
市官所居曰思次,曰介次。
《周官》鄭《注》:「思次,若今市亭;介次,市亭所屬。」
交易之時,則懸旌于思次,市官蒞而治之。
《周官·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蒞於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其貨之陳列有法。
《周官·司市》:「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
賈值有恆。
《周官·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恆賈。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利害有別。
《周官·司市》:「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偽飾有禁。
《司市》:「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
成賈以度量。
《司市》:「以量度成賈而征儥。」《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9]。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
結信以質劑。
《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鄭《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鄭《注》:「布,謂泉也。」
其稅斂,有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諸目。
《周官·廛人》:「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肆長》:「斂其總布。」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稅;總布者,貨賄之正稅;廛布者,市之地稅也。」鄭《注》:「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經濟之樞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金榜云:「農民受田,計所收者納稅。賈人貸泉,計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貨物,輕重皆視田稅為差,是謂以國服為之息。鄭云: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賈《疏》云:萬泉出息五百,計當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鄭直雲園廛者,略舉以言之也。」
其貨之出入門關者有節。
《周官·司市》:「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掌節》:「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鄭《注》:「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璽節也。自外來者,則按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自內出者,司市為之璽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參相聯,以檢猾商。」
市肆門關,刑罰綦重。
《司市》:「以刑罰禁虣而去盜。……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其附於刑者,歸於土。」《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斗囂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游飲食於市者。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幾齣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司關》:「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國凶札,則無關門之徵,猶幾。」
綜觀周代治商之政,足知其時王朝及各國商貨交通,四方珍異,多萃於京師。而詐偽、飾行、漏稅、犯禁者,亦往往而有。設官之多,為法之嚴,皆由於此。故雖農商未必盡分,而商賈阜通貨賄,亦列於太宰九職。當時之商業,故未可遽目為幼稚矣。又當時商賈之事,雖專掌於《地官》,而《秋官》復有關於商賈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鄭眾《注》:「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
同貨財之法,《經》未詳言,疑當別有專條,蓋商法之權輿也。
周代關市之財賦,用途有二。一則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頒財,以式法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一則養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門》:「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
而泉府之共國用者,尚不與焉。《司門》所言,專指死政者之老孤。案《遺人》之職則泛稱老孤。
《周官·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
古者養老必於學校。門關之財既以養老,度即當時學校之經費。惟其詳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經》亦不詳其制。自泉府外,司市與外府皆掌之。
《周官·司市》:「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鄭《注》:「布,泉也。其藏曰泉,行曰布。」
按《漢書·食貨志》則周有九府圜法,
《漢書·食貨志》:「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故貨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
今世猶多有周之錢布,布即錢之本名,非專指布匹也。《詩》稱「氓之蚩蚩,抱布貿絲」,足證當時市易之通用布矣。
第六節 王朝之教育
周代教育分鄉、遂與王朝為二途,猶今地方教育與國家教育之別也。王朝掌教育之官曰師氏、保氏,樂師則掌小學教育者也。
《周官·師氏》:「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保氏》:「掌養國子以道。」《樂師》:「掌國學之政。」
曰大司樂、大胥、小胥、諸子,則掌大學教育者也。
《周官·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焉。」《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諸子》:「掌國子之倅,掌其戒令與其教治。」
師氏之教曰三德、三行。
《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二曰敏德以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惡。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賢良,三曰順行以事師長。」
保氏之教曰六藝、六儀。
《保氏》:「教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五曰六書,六曰九數。教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曰車馬之容。」
大司樂之教曰樂德、樂語、樂舞。
《大司樂》:「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
樂師之教曰小舞。
《樂師》:「教國子小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
觀其所教,與鄉、遂之教三物相近,而加詳焉。蓋鄉、遂多平民,國學皆貴族,其時之階級固有區別,而德行、道藝、科目仍一貫也。
《周官》經無大學、小學之明文,蓋古代別有學禮,詳載學校教育之法。《周官》僅言官制,故其文不具。清代說經家博考諸書,證明周之小學、大學所在及學者之區別,均可補經文之闕。大抵周之小學,在王宮南大門之左。
《周禮正義》(孫詒讓):「師氏教國子於小學,在王宮南之左,而漢以來多以虎門為小學所在。如《蔡邕集·明堂月令論》謂《周官》有門闈之學,師氏守王門,保氏守王闈。《魏書·劉芳傳》引蔡氏《勸學篇》云:『周之師氏居虎門左,敷陳六藝,以教國子。』與《月令論》說同。《詩·大雅·靈台》孔《疏》引袁准《正論》云:『周置師保之官,居虎門之側。』然則學宮非一處也。《大戴禮記·保傅篇》盧《注》云:『小學,謂虎門師保之學也。』《玉海·學校》引《三禮義宗》云:『《內則》雲,人君之子,十年出就外傅。謂就外室而受教也。外室在虎門之左,師氏之旁而築宮焉。』《廣韻·二十三魂》引《周禮》云:『公卿大夫之子,入王端門之左,教以六藝,謂之門子。』蓋諸說並因師氏朝位居虎門左,與《王制》『小學在公宮南之左』方位隅同,遂謂小學即在於彼。金鶚云:『天子、諸侯小學皆在宮南大門內之左。中門以內,路門之外,則有宗廟,不得為學也。師氏掌小學之教,保氏副之。師氏又以媺詔王,故居虎門之左,司王朝,以治朝在虎門外也。或據此文遂謂天子小學在虎門之左,不知經文但言師氏居虎門之左,未嘗謂小學在虎門左也。』案金說是也,王國小學自當如《王制》說,在王宮南之左,即皋門內之左也。師保教小學,其宮雖不及大學之廣,然王太子、王子及諸侯、卿大夫之子咸在,其人數甚眾,則亦必不甚隘。路門之左,既有宗廟,必無更容小學之地。蔡、盧諸說殆不可通。」
大學有五,在國之南郊。
《周禮正義》(孫詒讓):「周大學之名,見此經者,唯成均。見於《禮記》者,則又有辟雍、上庠、東序、瞽宗。東序亦曰東膠,與成均為五學,皆大學也。其制度及所在之地,諸家之說紛異殊甚。今通校諸經涉學之制文,知周制國中為小學,在王宮之左。南郊為五學,是為大學。至五學方位,北上庠,東東序,西瞽宗,古無異說。唯成均、辟雍眾說不同。鄭鍔云:周五學,中日辟雍,環之以水。水南為成均,水北為上庠,水東為東序,水西為瞽宗。其義最確。」
《禮書通故》(黃以周):「陸佃、鄭鍔說天子立四學,並其中學而五,直於一處並建。周人辟雍,則辟雍最居中。其南為成均,其北為上庠,其東為東序,其西為瞽宗。以周按辟雍之制,中曰大學,其外四學環之。大學四達於四學。《詩》曰:鎬京辟雍,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志其制也。其外四學,兼用四代之制。東學曰東膠,取夏學之制,謂之東序。西學曰西雍(《周頌》謂其在辟雍之西也),取殷學之制,謂之瞽宗。其北學,則取有虞上庠之制也。其南學,則周制謂之成均,無他名焉。」
其學者,則自天子,
《大戴記·保傅篇》:「《學禮》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則親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則長幼有差,而民不誣矣。帝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則聖智在位,而功不匱矣。帝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則貴賤有等,而下不逾矣。帝入太學,承師問道,退習而端於太傅,太傅罰其不則,而違其不及,則德智長而理道得矣。」
太子,
《易傳·太初篇》:「太子旦入東學,晝入南學,暮入西學,夕入北學。」
公卿、大夫之子弟,
《周官·師氏》鄭《注》:「國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大司樂》註:「國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當學者,謂之國子。」《諸子》註:「國子,為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孫詒讓曰:「《周禮》有國子,有門子,二者不同。國子者,即國之貴遊子弟,此通乎適庶而言者也。《小宗伯》云:其正室謂之門子,則專指王族及公卿大夫之適子言之,此不兼庶子者也。古多世官,故入學者以適子為尤重。實則官族支庶子弟,亦無不入學者,故此經通言國子弟。」
鄉、遂所興之賢能,及侯國之貢士,皆與焉。
孫詒讓曰:「周制大學所教有三:一為國子,即王太子以下至元士之子,由小學而升者也。二為鄉、遂大夫所興賢者能者,司徒論其秀者入大學是也。三為侯國所貢士。此三者,皆大司樂教之。經唯雲合國子弟者,舉其貴者言之,文不具也。」
國子等入學之年,《周官》無明文,而諸書所言亦不同,大抵自八歲至二十歲。初入小學而後入大學,其年之遲早,則視資稟之敏魯而定。
孫詒讓曰:「《師氏》之國子,為年十三以上者。《大司樂》之國子,為年二十以上者,長幼不同。國子入學之年,《禮》經無文,《內則》云:十年,出就外傅……朝夕學幼儀,請肄簡諒。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射御;二十而冠,始學禮,舞《大夏》。鄭《注》云:成童,十五以上。《大戴禮記·保傅篇》則謂年八歲而出就外舍,束髮而就大學。盧《注》云:束髮,謂成童。《白虎通》曰:八歲入小學,十五歲入大學。是也,此太子之禮。《尚書大傳》曰:公卿之太子,大夫、元士嫡子,年十三,始入小學,見小節而踐小義。年二十,入大學,見大節而踐大義。此世子入學之期也。又曰:十五年入小學,十八入大學者,謂諸子姓晚成者,至十五入小學,其早成者,十八入大學。《內則》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者,謂公卿以下教子於家也。案依盧說,則《保傅》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為王太子之禮。《內則》書傳說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為諸侯、世子及卿大夫、士嫡子之禮。其或遲三年十五入小學,或早二年十八入大學,為世子以下晚成早成之別制。今考《保傅》上文,自據王太子言之,固當如盧說。然《白虎通義·辟雍》篇、《漢書·食貨志》說並與彼同,而不雲有貴賤之異。《公羊》僖十年何《注》則云:《禮》諸侯之子,八歲受之少傅,教之以小學,十五受太傅,教之以大學。是諸侯子入學之年又與王太子同,至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據《御覽》引《書傳》自通王太子以下言之。《王制》孔《疏》引《書傳略說》又云:餘子十五入小學,十八入大學。則盧說皆非伏、王之旨。《賈子·容經》又謂古者年九歲入小學,視《保傅》《內則》復遲早各較一年,眾說乖異,未能明定。要王侯之子,始就傅即入小學,自宜較早。公卿以下之子,必先教於家塾,而後入小學,自宜較遲。此則揆之理而可信者耳。」
其教科,則異地異時,各有所重。
《禮記·文王世子》:「凡學世子及學士,必時。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小樂正學干,大胥贊之。籥師學戈,籥師丞贊之。胥鼓南。春誦,夏弦,大師詔之。瞽宗秋學禮,執禮者詔之。冬讀書,典書者詔之。《禮》在瞽宗,《書》在上庠。凡祭於養老乞言合語之禮,皆小樂正詔之於東序。大樂正學舞干戚,語說命乞言,皆大樂正授數,大司成論說在東序。」
《禮書通故》(黃以周):「天子祀先聖先師出師受成,是謂承師問道之中學,又謂之大學,又謂之辟雍,此五學中之尊,學者不得居焉。天子養國老於學,是謂上親貴仁之東學,謂之東膠,又謂之東序,學干戈羽籥者居之。天子祀先賢於學,是謂上賢貴德之西學,謂之西學,又謂之瞽宗,學禮者居之。天子視學,太子入學以齒,是謂上齒貴信之南學,謂之成均,大司樂教樂德、樂語、樂舞者居之。天子上貴尊爵,其所入者北學,謂之上庠,典書詔書者居之。」
其大學畢業,年限約九年。
《禮記·學記》:「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夫然後足以化民易俗,近者說服,而遠者懷之,此大學之道也。」
按《學記》所言,雖未必即指周之大學,然《內則》謂二十而冠,始學禮,舞《大夏》,博學不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學無方,孫友視志。則古者男子二十至三十,實皆在大學時代,故約計其畢業為九年。《周官·大胥》鄭《注》:漢《大樂律》曰: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關內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七尺以上,年二十到三十,顏色和順、身體修治者以為舞人。與古用卿大夫子同義。是古之卿大夫子弟,隸大樂正之學籍者,大抵自年二十到三十,其敏者九年畢業,甫二十八歲;魯者或遲一二年,亦不過三十,至年滿三十,則不隸於學籍矣。此則研究《周官》者所當參考者也。
第七節 城郭道路宮室之制
周制邦國都鄙皆有封疆。
《周官·大司徒》:「辨其邦國都鄙之數,制其畿疆而溝封之。」「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無有華離之地。」《掌固》:「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民皆有職焉,若有山川則因之。」
其都邑則有城郭。
《量人》:「掌營國城郭。」《掌固》:「掌修城郭溝池樹渠之固……設其飾器……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法。」
惟城郭之制未詳。《考工記》略言城制:
《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鄭《注》:「雉長三丈,高一丈。」
解《周官》者,即據以為說。
《司門》疏(賈公彥):「知王城有十二門者,案《匠人》云:『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四面各三門,是有十二門。」《司關》疏:「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關,則亦十二關。」
道路之制,其別有五。
《司險》:「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鄭《注》:「五溝,遂、溝、洫、澮、川也。五塗,徑、畛、塗、道、路也。」
據鄭《注》則廣狹有定數。
《遂人》鄭《注》:「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賈《疏》:「鄭知徑容牛馬之等義如此者,此從川上有路差之,凡道皆有三塗,川上之路,則容三軌,道容二軌,塗容一軌,軌者廣八尺。其畛差小,可容大車一軌。軌廣八尺,自然徑不容車軌,而容牛馬及人之步徑。」
而國都塗制,則見於《考工記》。
《匠人》:「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環塗以為諸侯經塗,野塗以為都經塗。」鄭《注》:「軌凡八尺。」
合而言之,則其時道路廣狹之差,凡有八等,而達之、比之、書之各有專官。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10]《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11]《野廬氏》:「掌達道路,至於四畿,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12]《量人》:「邦國之地,與天下之塗數,皆書而藏之。」[13]
路必有樹,
《國語》:「周制有之曰:列樹以表道。」[14]
以時修除,
《周官·野廬氏》:「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邦之大師,則令掃道路。」
禁令甚嚴。
《司險》:「國之五溝、五塗……皆有守禁。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野廬氏》:「若有賓客,則令守塗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誅之。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禁野之橫行徑逾者……掌凡道禁……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司寤氏》:「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食宿有所。
《遺人》:「凡賓客會同師役,掌其道路之委積。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其路政詳備如此,此今之言築國道者所當知也。
宮室之制,經亦無明文,惟稱王有六宮六寢。
《周官·宮人》:「掌王之六寢之修。」[15]《內宰》:「以陰禮教六宮。」[16]
蓋《冬官》既亡,其文不具也。以《考工記》觀之,略可推見周代建築之法。
《匠人》:「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三個,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應門二徹三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葺屋三分,瓦屋四分,囷窌倉城,逆牆六分,堂塗十有二分。竇,其崇三尺,牆厚三尺,崇三之。」
研究周代禮制者,必先知周之宮室制度,然後知其行禮之方位。自來說經者考據甚多,吾輩欲知吾國宮室沿革,亦不可不於此究心。劉師培《中國歷史教科書》述西周宮室之制,擷群書之要領,頗得周制之梗概。今錄之於下:
(一)明堂。周初明堂,沿殷故制,方一百一十二尺,高四尺,階廣六尺三寸。室居中,方百尺,中方六十尺[17]。厥後復稍改殷制,度以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18],其中則分為五室[19],其宮周垣方三十步,在鎬京之近郊[20],為天子宗祀朝諸侯聽政之地。列於五宮之一[21]。而洛邑也有明堂,為東都朝諸侯之地,而方岳之下,亦有明堂。
(二)宗廟。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太祖廟在北,昭穆相次而南。廟後有寢,寢有東西房、東西夾、東西堂、東西序,亦列於五宮之一[22]。遷主所藏曰祧,在宗廟之外。
(三)朝堂。天子諸侯,均有三朝。一曰燕朝,即內朝也,在王寢門外,路門之內。一為治朝,在應門之外,對內朝而言,則曰外朝;對外朝而言,則亦曰內朝。一為外朝,在庫門之外,為象魏所懸之地,亦為嘉石、肺石所置之地[23]。蓋周代之宮有五門,在外者為皋門,稍內則為雉門,又稍內則為庫門,又進則為應門、路門。燕朝者,在路門內寢之間者也。治朝者,在路門、應門之間者也。外朝者,在雉門、庫門之間者也。庫門亦曰正門,府庫在焉。諸侯之宮門,略與天子制同。
(四)宮寢。天子六寢,一為路寢,其五為小寢。後有六宮,王后治之。諸侯三寢,一為路寢,亦曰大寢,其二為燕寢,亦曰小寢。後有三宮,夫人治之,余為側室。卿大夫、士均二寢,正寢居前,燕寢居後。其妻二寢,亦如之。正寢亦曰外寢,其旁則曰側室,此貴顯者之居也。
(五)民居。凡民居,必有內室五所,室方一丈,所謂環堵之室也。東西室為庫藏之室,中三室為夫婦所居之室。中一室有門向南,中三室前為庭院,院之東西各一室,東室西向,西室東向,謂之側室,為妾婦所居之室。又前二步為外室,則正寢也,亦並列五室,中三室為男子所居之室,中謂大室,東為東夾室,西為西夾室,皆房也。東夾之東,為藏祖考衣冠、神主之室;西夾之室,為五祀神主之室。中室之北為梱,自梱而東,下階而北,即內室前之庭院也,謂之曰背。中室之東為牖,西為戶。戶牖之間,內為中霤,外為堂。堂方二步,東西有墉。堂下兩階,各高一級,階下有門,謂之中門。中門之外之門謂之外門,自中門至外門,其上有屋,其東西各為一室。東為廚灶之室,西為子弟肄業之所,或為賓館,即塾之類也。凡室有穴,如圭形,以達氣,或謂之曰竇,或謂之向。室之重層者曰台,其狹而修曲者為樓,由大夫以上則有閣。閣者,置板於寢,以庋食物者也。由士以上,寢門之內均有碑,樹石為之,所以蔽外內也。大夫、士之屋,皆五梁為之。中脊為棟,棟北一架謂之楣,棟北第二架謂之庋,棟南一架為前楣,楣前一架接檐者亦謂之庋。廟有東西廂,寢無東西廂。室內必設一席,席上則設有几筵,而宮寢則有幃幕,此周代宮室制度之大略也。若夫平民之家,均有井,井分為二,內外不共井。其室旁均有隙地,或以樹桑,或為畜狗彘、雞豚之所[24]。
第八節 衣服飲食醫藥之制
周制庶人衣服相同。
《周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萬民……六曰同衣服。」鄭《注》:「民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賈《疏》:「士以上衣服皆有采章,庶人皆同,深衣而已。」
其材料皆自給。
《閭師》:「凡庶民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其王后及公卿、大夫之禮服,則有專官掌之。
《司裘》:「掌為大裘以供王祭天之服。中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25]《內司服》:「掌王后之六服……凡祭祀賓客共後之衣服,及九嬪世婦。凡命婦,共其衣服,共喪衰亦如之。」《大宗伯》:「再命受服。」《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辨其名物與其用事。凡大祭祀、大賓客,共其衣服而奉之。」
其冠服之材之自來,蓋有三種:
一則諸侯所貢。
《太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二曰嬪貢,七曰服貢。」[26]
《大行人》:「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27]
一則國中嬪婦所貢。
《太宰》:「以九職任萬民,七曰嬪婦化治絲枲。」《閭師》:「任嬪以女事,貢布帛。」
一則征斂所得。
《掌皮》:「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掌葛》:「掌以時征綌之材于山農。凡葛征,征草貢之材於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以權度受之。」《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其治之者,有《典絲》《典枲》諸職。
《典絲》:「掌絲入而辨其物,以其賈楬之。掌其藏與其出,以待興功之時。頒絲於外內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賜予亦如之。及獻功,則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書其數,以待有司之政令,上之賜予。凡祭祀,共黼畫組就之物。喪紀,共其絲纊組文之物。凡飾邦器者,受文織絲組焉。歲終,則各以其物會之。」《典枲》:「掌布、緦、縷、紵之麻草之物,以待時頒功而授齎。及獻功受苦功,以其賈楬而藏之,以待時頒。頒衣服,授之;賜予,亦如之。歲終,則各以其物會之。」《縫人》:「掌王宮之縫線之事,以役女御,以縫王及後之衣服。」《染人》:「掌染絲帛。凡染,春暴練,夏玄,秋染夏,冬獻功。掌凡染事。」
《冬官》雖闕,亦可考見其時婦功之大概矣。
周之服制,等差甚多,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28]。其大綱見於《周官》中《司服》《弁師》二職。
《司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之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群小祀,則玄冕。凡兵事,韋弁服。視朝,則皮弁服。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絰服。凡喪,為天王斬衰,為王后齊衰,王為三宮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絰。大札、大荒、大烖,素服。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凶服亦如之。其齊服,有玄端素端。」《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紐。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紘。諸侯之繅斿九就,琘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瑱玉笄。王之皮弁,會五采玉璂,象邸玉笄。王之弁絰,弁而加環絰。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為之。」
其散見於《儀禮》及《戴記》者,事目煩猥,不可殫述。清代經生研究周之服制,其書尤夥。劉師培之《中國歷史教科書》約而述之,尚簡明易曉,並錄於下:
西周衣服之制,周代著衣之法,則行禮之時,必開服而袒其袖。凡吉凶之禮均左袒,覲禮則右袒。衣之近體者為裼衣,裼衣亦名中服。裼衣以上之衣名曰上服。袒上服亦謂之裼,不袒上服則謂之襲[29]。又無論何服均有緣飾,或謂之純。在冠則純其梁之兩方[30],在衣則純領及袂口[31],在裳則純其幅及下[32],深衣則又純其邊[33],此西周服飾之大略也。惟古人之服飾分為二類,一為行禮之服,名曰公服;一為私居所作之服,名曰褻服。今試就公服分析之。冕以木為之,廣八寸,長一尺六寸。有延,覆于冕上,上玄下,以布為之。有紐,所以貫笄。有衡,以玉為之,束於冠之兩旁。有紘,從下屈而上屬於兩旁。天子用朱紘,諸侯青,大夫緇組邊。有笄,以玉為之,長尺二寸。有武,有,所以懸瑱者。人君五色,臣三色,有瑱,天子諸侯皆以玉。大裘之冕無旒,一命之大夫亦無旒。裳,前三幅,後四幅,辟積無數,服辟積無數。周制,天子冕服六。大裘祀天,尚質,其衣無文。袞冕九章,衣五章,曰龍,曰山,曰華蟲,曰火,曰宗彝。裳四章,曰藻,曰粉米,曰黼,曰黻。鷩冕七章,衣三章,曰華蟲,曰火,曰宗彝。裳四章,曰藻,曰粉米,曰黼,曰黻。毳冕五章,衣三章,曰宗彝,曰藻,曰粉米。裳二章,曰黼,曰黻。冕三章,衣一章,曰粉米。裳二章,曰黼,曰黻。玄冕一章,衣無文,裳刺黻。大裘而冕,為祀昊天上帝之服,又為祀五帝之服。袞冕為享先王之服,又為會同賓客之齊服,又為受覲之服,又為大昏親近之服。鷩冕為享先公之服,又為饗食賓客之服,又為大射之服,賓射亦如之。又為食三老五更於太學之服。毳冕為祀四望山川之服,冕為祭社稷五祀之服,玄冕為祭群小祀之服,又為齋戒聽朔之服。六冕服,冬裘皆用羔,冕服有裼襲之制。袞冕以下至玄冕,公侯卿大夫降服有差,皆謂之裨冕[34]。上公自袞冕九章而下,其服五,袞冕有降龍無升龍。公之袞冕衣五章,裳四章,為將覲釋幣於禰之服,為朝覲之服,為從王大祭服,又為魯祭文王、周公之服,又為二王之後自祭之服,又為二王后與魯祭天子服。公之鷩冕,衣三章,裳四章,為從王享先公饗射之服。公之毳冕,衣三章,裳二章,為從王中祭祀之服。公之冕,衣一章,裳二章,為從王祭社稷五祀之服。公之玄冕,衣無文,裳刺黻,為從王群小祀之服,又為自祭宗廟之服,又為親迎之服。侯伯自鷩冕七章而下,其服四,侯伯之鷩冕為朝天子之服,又為將覲釋幣於禰之服,又為從王鷩冕以上之服。侯伯之毳冕、冕,從王服,玄冕亦從王服,又為自祭宗廟之服,又為親迎之服。子男自毳冕五章而下,其服三。子男毳冕,為朝天子之服,又為將覲釋幣於禰之服,又為從王毳冕以上之服。子男冕,從王服。子男玄冕,從王服,又為自祭宗廟之服,又為親迎之服。王之三公,服鷩冕而下,其服四。若加一等,得服袞冕。其鷩冕,為助王祭之服。其毳冕,為從王射之服。其冕,亦從王服。其玄冕,為親迎之服,又為從王聽朔之服,又為郊勞諸侯之服。王之孤卿,毳冕,其服三。若加一等,得服冕。其毳冕、冕,皆從王服。其玄冕,為親迎之服,又為從王聽朔之服。王之大夫,冕,其服二。冕,為從王助祭之服。玄冕,為親迎之服,又為從王聽朔之服。若加一等,則得服毳冕。諸侯入為王官,仍服其服。公之孤,冕,其服二。孤之冕,為聘於王朝之服,又為助祭之服。孤之玄冕,為助君祭之服,又為親迎之服。侯、伯、子、男之卿亦如之。公之卿大夫,服玄冕,為聘於天子與助祭之服,又為助祭於公之服,又為親迎之服。侯伯大夫再命,亦如之。子男大夫一命,亦服玄冕而無旒。冕服有韍,韍制與韠同。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天子直,公侯前後方,大夫前方後挫角,士前後正。天子之士則直,諸侯之士則方。其色,天子朱韍,諸侯黃朱,大夫素。若大夫助祭於君。則用玄冕赤韍。士無韍,若助祭於君,服爵弁,則縕韍而韎韐也。韍色皆如其裳之色。其帶,有大帶,天子素帶,朱里終辟。諸侯素帶終辟。大夫素帶辟垂。又有革帶,所以懸佩與韍。有佩,有笏,天子以球玉,抒上,終葵首,一曰珽,或謂之大圭。諸侯以象,前詘後直,大夫以魚須文竹,前詘後詘。凡笏,皆搢於帶間。臣於君前將有指畫,或書以記事,則執之。有偪,有舄,冕服皆赤舄,自天子至卿大夫同。
劉氏所舉惟冕服,以周制冕服最尊也。
《周禮正義》(孫詒讓):「凡服,尊卑之次繫於冠。冕服為上,弁服次之,冠服為下。」
其弁服、冠服之差別,詳於任大椿《弁服釋例》:
爵弁為天子、卿大夫及諸侯之孤,祭於己之服,又為士助祭齋服,又為士助祭之服,又為釋祭視滌濯之服,又為天子、諸侯先祖為士者之屍服,又為釁廟、遷廟、祝宗人、宰夫、雍人及從者入廟之服,又為士冠三加之服,又為士親迎之服,又為諸侯始命之服,又為士之命服,又為諸侯之復服,又為士之復服,又為公之襲服,又為大夫之襲服,又為士之襲服,又為公之襚服,又為天子承天變及哭諸侯之服。爵弁重於皮弁,有爵韋弁,有素爵弁,有布爵弁。一曰冕,或曰韋弁。爵弁無旒,與無旒之冕同,惟不俯爾。爵弁,以三十升布為之,赤色而微黑。上古以布,中古以絲,廣八寸,長尺六寸;或曰高八寸,長尺二寸。純衣,裳,韎韐。天子、諸侯爵弁之舄無明文,大夫、士屨,黑絇純,中衣用素羔裘。韋弁,為聘禮卿歸賓、饔餼之服,又為下大夫聘禮、歸介饔餼及介受禮之服,又為聘禮夫人使下大夫歸禮之服,又為天子、諸侯、大夫兵事之服。韋弁重於皮弁,形制似皮弁,廣狹之度當似後世武弁。天子、諸侯、孤、卿大夫韋弁,會皆有玉璂,璂數與玉采各以其等。朱裳、韡與爵弁同。天子、諸侯舄無明文,大夫白屨,黑絇純。皮弁,為天子郊天聽祭報之服,又為大學有司祭菜之服,又為君巡狩之服,又為君卜夫人世婦養蠶之服,又為君蜡祭之服,又為舞大夏之服,又為士冠再加之服,又為天子視朝之服,又為天子常食之服,又為諸侯在王朝之服,又為諸侯視朔之服,又為天子燕同姓之服,又為天子賓射、燕射及諸侯在境賓射之服,又為諸侯大射之服,又為天子受朝宗之服,又為覲禮勞侯氏之服,又為諸侯相朝之服,又為聘禮賓主人之服,又為賓及上介受饔餼之服,又為歸饔餼賓拜賜之服,又為卿還玉及賓受玉之服,又為諸侯田獵之服,又為天子除喪之祭服,又為諸侯之復服,又為公之襲服,又為大夫之襲服,又為士之襲服,又為公之襚服,又為上大夫卜宅與葬日占者之服,又為國君吊異國臣之服,又為諸侯、卿大夫、士當事不當事之吊服,又為既夕乘車所載之服,又為公於公族變降之服。皮弁重於朝服,弁以鹿皮淺毛為之,衣用十五升布,素積,素韡(大夫以上素帶,士緇帶,與爵弁同)。天子諸侯白舄,青絇純,大夫、士白屨,緇絇純。純博寸,一曰素積,或曰素端。中衣用布(朝服玄端同)。天子視朝,三公及諸侯在王朝,服皮弁用狐白裘,錦衣裼。諸侯在國視朔及受聘享,服皮弁,則素衣麛裘。天子、卿大夫及諸侯、卿大夫在天子之朝亦皮弁,狐白裘,素衣裼。天子之士及諸侯之士在天子之朝,皮弁,麑裘。朝服,為釁廟禮成君聽反命之服,又為大夫家祭筮日之服,又為大夫家祭宗人請期之服,又為大夫家祭視殺、視濯之服,又為大夫家祭屍服,又為諸侯大夫及天子之士正祭之服,又為士家祭賓及兄弟之服,又為酺禜社之服,又為禓祭之服,又為士冠筮日、筮賓之服,又為士冠宿賓及夕為期之服,又為諸侯視朔之服,又為卿大夫莫夕於朝之服,又為王朝卿士退朝治事之服,又為天子諸侯養老及宴群臣之服,又為公食大夫公及賓之服,又為公食大夫賓拜賜之服,又為公食大夫不親食使大夫致侑幣及賓受賜、拜賜之服,又為大夫相食不親食致侑幣之服,又為諸侯常食之服,又為諸侯燕射之服,又為諸侯在國賓射之服,又為鄉飲酒戒賓、速賓之服,又為鄉飲酒賓主人之服,又為鄉飲酒賓主人拜賜、拜辱之服,又為鄉射速賓之服,又為鄉射賓主人之服,又為鄉射賓主人拜賜、拜辱之服,又為士負世子之服,又為君名世子之服,又為命使於君之服,又為乘路馬之服,又為仆右之服,又為聘禮使者夕幣之服,又為聘禮君展幣之服,又為聘禮賓及介釋幣於禰之服,又為聘禮君進使者授圭璧之服,又為聘禮肆儀之服,又為聘禮入境展幣之服,又為聘禮請事、請行、郊勞之服,又為聘禮宰夫設飧之服,又為聘禮賓辭受饔飧之服,又為聘禮宰夫致上介餼及上介受餼之服,又為聘禮問卿賓主人之服,又為聘禮上介問下大夫之服,又為聘禮不親食使大夫致侑幣之服,又為聘禮卿歸及郊請反命之服,又為聘禮卿有私喪反命之服,又為天子田獵之服,又為君視疾有疾者見君之服,又為養親疾之服,又為將死者新加之服,又為始死後者之服,又為宰受含之服,又為公之襲服,又為公之襚服,又為小斂前後吊者之服,又為下大夫及士筮宅占者之服,又為既夕道車所載之服,又為大祥筮日、筮屍、視濯之服,又為大祥夕期及祥祭之服,又為既祥受贈賵之服,又為逾月吉祭之服。朝服重於玄端,一曰玄衣、一曰緇衣、一曰玄端、一曰鄉服。朝服、玄端,冠皆玄冠。玄冠,一曰委貌,廣二寸,以繒為之,衡縫、內畢、緣邊。居冠屬武,非燕居則冠與武別。冠武異材,冠纓異材。纓之有飾者曰緌,有纚,有總,有髦。一曰冠弁,有素委貌,衣用十五升緇布,素裳,緇帶,素韡,或緇韡。天子諸侯白舄,青絇純,大夫士白屨,黑絇純。凡朝服,君臣皆羔裘,臣則豹袖。玄端,為諸侯大夫士齋服,又為士祭筮日、筮屍、視濯、賓主人及子姓兄弟有司群執事之服,又為宿屍、宿賓屍及賓主人之服,又為大夫、士之屍服,又為士家祭視殺及正祭之服,又為士祭祝佐食之服,又為有司免牲之服,又為士冠初加之服,又為士冠賓主人之服,又為士冠兄弟之服,又為士冠擯者、贊者之服,又為冠者見君及卿大夫、鄉先生之服,又為士昏納采賓主人之服,又為親迎從者及主人之服,又為天子諸侯燕居之服,又為大夫士私朝之服,又為士夕於君之服,又為世子事親之服,又為子事父母之服,又為公食大夫戒賓賓拜辱之服,又為鄉飲、酒息、司正之服,又為鄉射戒賓之服,又為鄉射息司正之服,又為大夫去國之服,又為世子親齋養疾之服,又為疾者及養疾者之服,又為公襲二稱之服,又為公之禭服,又為士喪卜日族長及宗人之服,又為士虞屍服,又為繹祭及繹祭後服,又為逾月吉祭後燕居之服,又為殤除喪祭之服。士玄端,大夫以上侈袂,士妻宵衣之袂,皆正方,與士玄端同。大夫命婦侈袂,亦與大夫同。玄端連衣裳,則曰緣衣,衣用十五升黑布。天子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士玄裳、黃裳、雜裳。天子諸侯朱韡,大夫素韡,士爵韡,或以緇韡。天子諸侯黑舄,赤絇純,大夫士黑屨、青絇純。玄端狐青裘,或曰羔裘。
而深衣之制則詳於任大椿《深衣釋例》:
深衣,古養老及燕群臣之服,又為諸侯之夕服,又為游燕之服,又為大夫士私朝夕服及居家之服,又為道路之服及為庶人之吉服,又為親始死之服,又為奔喪未成服之服,又為親殯時之服,又為殯後君吊及未殯之服,又為既祥之服,又為除喪受吊之服,又為公子為其母與妻之服,又為親迎女在途聞父母死趨喪之服,又為女在途聞其父死奔喪之服,又為女未至遭婿衰功之喪、男女易吉之服,又為聘使聞私喪既反命之服,又為庶人之吊服,又為童子趨喪之服。深衣,用布十五升,衣與袂各二幅,皆二尺二寸,袪尺二寸。曲袷,屬於內外襟,兩襟交,則袷交而形自方。裳要縫七尺二寸,縫齊一丈四尺四寸,十裳二幅,前後各六幅。在旁者名曰衽,續衽鉤邊,衣裳皆有緣。裳之長及踝,帶當脅下。凡服,殊衣裳;法衣,不殊衣裳。深衣露著而素紕長袂者曰長衣,有表而長袂者曰中衣,中衣在裘及裼衣之內,布緣者曰麻衣,通曰衣。
欲研究周人衣服之差別,不可不熟復乎此也。
周人之食以谷為主,而於人民食品,尤以平均周給為要。
《周官·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縣於邑閭。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民數與食物之數均有統計。年有上下,食亦有多寡。其凶年,則有預防及救濟之法。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谷用,以治年之凶豐。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35]。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谷,詔王殺邦用。」《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而平居所用之牲谷,必責其出於自力。
《閭師》:「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
飲酒必謹而幾之。
《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
其注意於民之飲食如此。其貴族之飲食。有六穀、
《膳夫》:「凡王之饋食,用六穀。」(鄭司農云:六穀,稌、黍、稷、粱、麥、苽。)
六牲、
《膳夫》:「膳用六牲。」(鄭《注》:「六牲,馬、牛、羊、豕、犬、雞。」)
六獸、六禽、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鄭司農雲六獸,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雁、鶉、鴳、雉、鳩、鴿。鄭玄謂六獸,有狼,無熊;六禽為羔、豚、犢、麛、雉、雁。)
六清、
《膳夫》:「飲用六清。」《漿人》:「掌共王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
庶羞、
《膳夫》:「羞用百二十品。」(按其數不可備舉,據《內則》有爵、鴳、蜩、范、芝、栭、菱、椇、棗、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及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麇脯、雉、兔等。)
八珍、
《膳夫》:「珍用八物。」(鄭《注》:「珍謂淳熬、淳母、炮豚、炮牂、搗珍、漬、熬、肝膋也。」)
五齊、七醢、七菹、三臡等。
《醢人》:「王舉,則共醢六十罋,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鄭《注》:五齊:昌本、脾析、蜃、豚拍、深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魚、兔、雁醢。七菹:韮、菁、茆、葵、芹、箈、筍。三臡:麋、鹿、麇臡也。)
其魚物、互物、臘物,均有長官掌之。
《人》:「掌以時為梁。春獻王鮪,辨魚物為鮮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賓客喪紀,共其魚之鮮薧,凡者,掌其政令。」《鱉人》:「掌取互物,以時簎魚、鱉、龜、蜃。凡狸物,春獻鱉蜃,秋獻龜魚,掌凡邦之簎事。」《臘人》:「掌干肉,凡田獸之脯臘膴胖之事。凡祭祀,共豆脯,薦脯膴胖,凡臘物。」
其食以時,
《食醫》:「凡食齊視春時,羹齊視夏時,醬齊視秋時,飲齊視冬時。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調以滑甘。」
其會以宜。
《食醫》:「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麥,魚宜苽。凡君子之食恆放焉。」
雖其分別等差,不能使平民皆受此等奉養,然取精用宏,養生有法,亦可見其時研究食物之進化矣。(按周代之制,食物之眾寡,以爵位之貴賤為差。天子燕食,羞用百二十品,大夫燕食,有膾則無脯,有脯則無膾[36],上大夫庶羞二十品[37],羹食。自諸侯以下至於庶人,無等。士不貳羹胾。大夫無秩膳,七十而有閣[38]。士以下,恆食黍稷,大夫以上,加稻粱[39]。故膏粱為貴族子弟之稱,庶人自卿大夫為肉食者,此階級之弊也。)
周之飲食精備如此,而禮制即寓於其中。所謂夫禮之初,始諸飲食也。飲食之禮,詳於《儀禮》。劉師培《中國歷史教科書》嘗約述之:
凡食禮,初食三飯,卒食九飯。設饌,以豆為本。凡正饌,先設黍稷,輔以俎豆,加饌以後,則用稻粱。庶羞,初食加饌之稻粱,以正饌之俎豆佐食。卒食正饌之黍稷,以加饌之庶羞佐食。凡食禮,有豆無籩,飲酒之禮,有豆有籩。其用牲也,士冠禮、士昏禮用豚,鄉飲射、饗禮、燕禮、大射均用狗,聘禮用太牢、少牢,公食大夫禮用太牢。士喪、既夕、士虞皆用特牲。凡牲,皆用右胖。牲二十一體,謂之體解。牲七體,謂之豚解。殺者曰饔,生者曰餼。烹牲及魚臘曰饔爨,炊黍稷曰饎爨,出脯醢謂之薦。此會食禮之大略也。食必於廟,燕必於寢,鄉飲必於庠[40]。
蓋周之尚文,即一飲一食之微,亦必寓其意焉。後人但斥其繁瑣無謂,而不悉心研究其思想制度之所以發生,則用心粗觕之過也。欲知其意,宜先讀《樂記》之言。
《樂記》:「夫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是故先王因為酒禮,壹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備酒禍也。」
則知周人之於飲食,既求其美備,復防其恣肆,非徒詔人以口腹之慾,亦非徒限人以階級之制也。
周代飲食進化,故於醫藥之法,亦極注重。凡醫皆屬於太宰,而萬民皆得從而治之。
《疾醫》:「掌養萬民之疾病。四時皆有癘疾,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癢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以五氣、五聲、五色視其死生。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凡療瘍,以五毒攻之,以五穀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咸養脈,以苦養氣,以甘養肉,以滑養竅。凡有瘍者,受其藥焉。」《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凡療獸病,灌而行之,以節之,以動其氣,觀其所發而養之。凡療獸瘍,灌而劀之,以發其惡,然後藥之、養之、食之。凡獸之有病者、有瘍者,使療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
人獸之病皆有專醫,祝藥劀殺,備具諸法,進退差次,考核綦重。
《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其重視生命如此,豈若今之縱中外醫士草菅人命,無考校者哉!
第九節 禮俗
周之政法,即謂之禮。前所舉之制度,皆禮也。此節所言之禮俗,則周代制度中之子目,而於《周官》中專禮之名者也。《周官》舉禮之目者有二官,一為司徒所掌之禮,目有四:祀禮、陽禮、陰禮、樂禮[41]。一為宗伯所掌之禮,目有五,
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賓禮親邦國……以軍禮同邦國……以嘉禮親萬民。
而此五者又各有子目。
(一)吉禮之別十有二: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師、雨師,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礿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二)凶禮之別五:以喪禮哀死亡,以荒禮哀凶札,以吊禮哀禍災,以禬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
(三)賓禮之別八: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時聘曰問,殷覜曰視。
(四)軍禮之別五:大師之禮用眾也,大均之禮恤眾也,大田之禮簡眾也,大役之禮任眾也,大封之禮合眾也。
(五)嘉禮之別六: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以饗燕之禮親四方之賓客,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以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以上均引自《大宗伯》)。此五目三十六項,即賅於司徒所舉之四目中,而其儀文度數之繁密,殆不可勝舉。今其禮固不盡存,即其存者言之,猶當別為專書,始能詳述其制禮之義,本書不能盡述也。近人謂《儀禮》為全書,臚舉《禮書》篇目,合之《戴記》,其言頗有見:
《禮經通論》(邵懿辰):「漢初,魯高堂生傳《禮經》十七篇,五傳至戴德、戴聖,分為《大戴》《小戴》之學,皆不言其有闕也。言僅存十七篇者,後人據《漢書·藝文志》及劉歆《七略》,多因《逸禮》三十九而言耳。夫高堂、后蒼、二戴、慶普不以十七篇而不全者,非專己而守殘也,彼有所取證,證之所附之記焉耳。觀《昏義》曰: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故有《冠義》以釋《士冠》,有《昏義》以釋《昏禮》,有《問喪》以釋《士喪》,有《祭義》《祭統》以釋《特牲》《少牢》《有司徹》,有《鄉飲酒義》以釋《鄉飲》,有《射義》以釋《鄉射》《大射》,有《燕義》以釋《燕禮》,有《聘義》以釋《聘禮》,有《朝事》以釋《覲禮》,有《四制》以釋《喪服》。而無一篇之義出於十七篇之外者,是冠、昏、喪、祭、朝、聘、鄉、射八者,約十七篇言之也。更證之《禮運》,《禮運》嘗兩舉八者以語子游,皆孔子之言也。特『射、鄉』訛為『射、御』耳。一則曰達於喪、祭、射、鄉[42]、冠、昏、朝、聘,再則曰其行之以貨、力、辭、讓、飲、食、冠、昏、喪、祭、射、鄉、朝、聘。貨、力、辭、讓、飲、食六者,禮之緯也,冠、昏、喪、祭、射、鄉、朝、聘八者,禮之經也。冠以明成人,昏以合男女,喪以仁父子,祭以嚴鬼神,鄉飲以合鄉里,燕射以成賓主,聘食以睦邦交,朝覲以辨上下。天下之人盡於此矣,天下之事亦盡於此矣。而其證之尤為明確而可指者,適合於《大戴》十七篇之次序。《大戴》《士冠禮》一,《昏禮》二,《士相見》三,《士喪》四,《既夕》五,《士虞》六,《特牲饋食》七,《少年饋食》八,《有司徹》九,《鄉飲》十,《鄉射》十一,《燕》十二,《大射》十三,《聘》十四,《公食大夫》十五,《覲》十六,《喪服》十七。是一、二、三篇,冠、昏也;四、五、六、七、八、九,喪、祭也;十、十一、十二、十三,射、鄉也;十四、十五、十六,朝、聘也。而喪服之通乎上下者附焉。
茲就此八者而舉之,以見周代禮俗之一斑。
(一)冠。男子二十而行冠禮。未冠之前,必筮日,筮賓。及期,行禮於阼。賓以緇布冠、皮弁、爵弁,三加其首;復醮於客位,字之曰伯某甫[43]。既冠者玄冠、玄端以見君,並謁鄉大夫、鄉先生,所以示其成人也。適子冠於阼,庶子冠於房;適子醮用醴,庶子則用酒,所以別適庶也。由士以上均行此禮。或曰「天子十二而冠」。
(二)昏。周之昏禮,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許之,乃使人納采,繼以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諸禮。納採用雁,納徵用緇布;由卿以上,則加玄、儷皮及珪璋。屆期,父醮子而命之迎,子承命以往,執雁而入,奠雁稽首,出門乘車,以俟婦於門外,導婦而歸,與婦同牢而食,合卺而飲。次日,婦見於舅姑,舅姑饗之。三月而廟見。凡女子許嫁,笄而字,祖廟未毀,則就公宮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祖廟已毀,則教於宗室。
(三)喪。周代喪禮,凡始卒,必於室。小斂後,則奉屍於堂,大斂必於阼階上。既殯,則置於西階上,屍柩皆南首,惟朝祖及葬,北首。始卒及小斂、大斂,均朝夕哭,朔月薦新。及遷柩、遷祖、大遣,皆行奠禮。其行奠禮也,小斂以前,皆在屍東;大斂以後,皆在室中;遷祖以後,皆在柩西。既還車,則在柩東。行奠禮,必薦車馬,必行哭禮。丈夫踴,降自西,婦人踴,於東南。此奠禮之大略也。有喪必赴,既赴,則吊者至,君使人吊,則主人拜,稽顙成踴,非君之吊,則拜而不踴。若君臨大斂,則主人拜,稽顙成踴。此吊禮之大略也。至於送終之典,則斂屍以巾,布席於屍。大斂則加以公服,棺周於身,槨周於棺。天子棺槨九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二重,庶人有棺而無槨。棺槨均用木,被之以革。置柩之地,刊木為重,冪之以布,復以旗為明旌,以銘其生前之績。其葬期,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樹土為冢,置棺其下,冢人掌之。此殯葬之大略也。其服制,親喪三年,哭踴均有常節,寢苫枕塊。既葬曰「虞」,期年而小祥,又期年而大祥。大祥更間一月則為禫祭,禫祭則除服。故三年之喪,二十五個月而畢。自天子至於庶人均行之。其他服制,則自三年遞降,凡七等[44],其冠衰布縷皆有差。
(四)祭。祭必卜日,先期齋戒,以所祭者之孫或同姓者為屍。卜而宿之,並宿賓。祭前一日之夕,主人及子姓兄弟眾賓視濯、視牲。祭之日,主人主婦及執事者視殺、視饎爨,及陳設鼎俎,而後迎屍。屍入坐,主人一獻,主婦亞獻,賓三獻。天子之禮,禘十二獻,祫九獻,時享七獻;諸侯之禮,則七獻。事屍畢,祝告利;屍出,佐食徹俎而餕。祭之明日,復享賓,天子諸侯曰「繹」,大夫曰「賓屍」,士曰「宴屍」。凡士祭,屍九飯;大夫祭,屍十一飯。屍未食前之祭,謂之「墮祭」,又謂之「挼祭」。凡正祭於室,儐屍則於堂。此祭之大略也。
(五)射。射禮有三,大射及賓射、燕射也。天子大射,射於射宮;賓射,射於王朝;燕射,射於路寢庭。諸侯、卿亦有大射之典。天子三侯,諸侯二侯,卿大夫一侯。士不大射,諸侯賓射亦二侯,卿以下一侯。大射之侯曰「皮侯」,以虎、豹等皮飾側,而棲鵠於中。賓射亦用虎、豹、熊、麋之皮飾側,而中畫五采以為正,曰「五采之侯」。燕射,則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皆丹質,名曰「獸侯」。凡射,皆三次。初射,三耦射;再射,三耦與眾耦皆射;三射,則以樂節射,不勝者飲。
(六)鄉。鄉飲之禮,以鄉大夫為主人,處士賢者為賓介。賓至,拜迎於門外;入門,三揖三遜,自西階升,司正北面受命安賓;升歌,間歌,合樂,主拜賓至,賓拜主洗。凡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獻酬既畢,降,脫屨升堂,乃羞。無算爵,無算樂,賓出奏《陔》。
(七)朝。周之朝儀有三,外朝之法,朝士掌之。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治朝之位,司士正之。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仆、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司士擯,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還揖門左,揖門右,士先即位,不待王揖;大夫以上,皆待王揖乃就位。燕朝之儀,大仆掌之,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王坐而聽政焉。諸侯朝覲,皆受舍於朝,同姓西面北上,異姓東面北上。天子袞冕負斧依,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擯者謁,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階,東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侯氏三享,奉束帛十馬,天子賜侯氏以車服。
(八)聘。聘,有使,有介,皆載旜。受命於朝,過邦則假道,入境,肆儀,展幣,主君及夫人使使勞之。致館,設飧。明日,迎賓,設几筵於廟,賓執圭致聘;出,復入,奉束帛,加璧、享,庭實以皮,或以馬;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事畢,賓奉束錦以請覿,主君禮,賓上介眾介均私覿。賓即館,主君使人勞之,歸饔餼焉。
此皆當時人事所至重者也,傳稱「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周之祭禮,迷信多神,自天地、山川、日星、風雨、戶灶、門行、貓虎、厲鬼之類,皆有專祀,其言多無當於民治,故不臚舉。《軍禮》已亡,《宗伯》所言五目,都無所考,惟《夏官·大司馬》略言之。
《大司馬》:「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家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田。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
欲考周代狩獵及戰陳之概況者,亦可略推其意焉。
周之禮俗,有沿用於後世者,有與後世迥異者。考究當時風俗,及吾國今日習俗之沿革,皆宜於《禮》求之。略舉數端,以見古今禮俗之異宜焉。
(一)飲食之俗。凡取飯於器中皆以匕,而承之悉以手。其未食也,先盥其手,將食,則仰其手而奉之。既食,則覆其手,以棄余粒,而揚飯、搏飯、放飯、流歠、齧骨,皆其所戒。若賓主會食,則主人以酒進賓,謂之「獻」;賓報主人以酒,謂之「酢」;主人飲酒勸賓,謂之「酬」;正獻既畢之酒,謂之「旅酬」;旅酬既畢之酒,謂之「無算爵」。凡獻酒,必薦食。君之酒曰「膳」,臣之酒曰「散」,酌而無酬酢曰「醮」。執爵皆以左手,君臣男女不相襲爵。
(二)迎送揖讓授受之俗。凡迎賓,主人敵者於大門外,主人尊者於大門內。君與臣行禮,則不迎送,賓亦然。凡入門,賓入自左,主人入自右,皆主人先入。以臣禮見,則入門右。推手曰「揖」,引手曰「厭」。入門必三揖,升階皆三讓。賓主敵者,俱升俱降;不敵者,不俱升。升階,均連步。凡授受之禮,同面者謂之「並授受」,相向者謂之「訝授受」;敵者於楹間,不敵者不於楹間。卑者於尊者皆奠而不授,尊者辭乃授。凡一辭而許曰「禮辭」,再辭而許曰「固辭」,三辭不許曰「終辭」。
(三)拜跪之俗。周之拜禮有九。頭至地者為稽首頓首拜,頭叩地者為頓首拜,頭至手者為空手拜,戰慄變動之拜為振拜,拜而後稽顙者為吉拜,稽顙而後拜者為凶拜,先屈一膝者為奇拜,再拜者為褒拜,且俯下手者為肅拜。大抵門外之拜,皆東西面,堂上之拜,均北面,室中房中之拜,則以西面為敬。臣與君行禮,皆堂下再拜稽首;君辭則升成拜,拜必互答。凡為人使者,不答拜。凡拜送之禮,送者拜,去者不答拜。丈夫坐而拜,婦人興而拜,其重拜則極地。
(四)坐立行走之俗。古皆席地而坐,坐必正席。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為席。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主人跪正席,客跪撫席而辭;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客踐席乃坐。虛坐盡後,食坐盡前。堂上行禮之法,立則不脫屨,坐則脫屨。尊卑在室,則尊者脫屨於戶內,余則脫屨於戶外。尊卑在堂,亦尊者一人脫屨於堂上,余皆脫屨於堂下;爵位相均,則主賓皆脫屨於堂下。凡立必正方,不中門。以物相授受者,必立而不坐。其趨行之法有二:一為徐趨。君趨接武,大夫繼武,士中武;其行皆足不離地,舉前曳踵。一為疾趨。直身速行,屨頭屢起,而手足仍直正,不得邪低搖動。又依《爾雅》之說,則古之行步,視地而異名。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
(五)相見執摯之俗。凡與尊者相見,必有所執,以將其意,是謂之摯。天子用鬯,諸侯用圭,孤用皮帛,卿用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庶人用鶩,工商用雞。野外軍中無摯,則以纓拾矢。凡賓執摯以見,主人必辭;故士見士,及士見大夫,主人皆辭摯。兩士相見,則以賓向時所執者還之於賓,賓亦辭讓而後受。士見大夫,則主人俟賓既出,還其摯於門外。臣見於君,則不還摯。若此國之臣以摯見他國之君,君亦使擯還其摯。婦人之摯,棗、栗、腵、脩;無摯,則不能成禮。
凡此皆當時之習慣風俗,不必即謂之禮。而諸書載之甚詳,以為周旋進退之節,無在不寓禮意焉。故中國古代所謂「禮」者,實無乎不包,而未易以一語說明其定義也。
第十節 樂舞
羲、農以來,雖已有樂,而其詳不可考。古書之言樂者,殆莫詳於《周禮》。漢人以《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為樂人之專書。
《漢書·藝文志》:「六國之君。魏文侯最為好古。孝文時,得其樂人竇公,獻其書,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也。」
世遂以為《樂經》。蓋古《樂》既亡,惟此猶可推見其概也。言樂必本律呂,世傳黃帝初命伶倫作律。
《呂氏春秋·古樂篇》:「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適合。黃鐘之宮皆可以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
《書》亦有六律、五聲、八音之文,而未詳舉其目。至《周官》始備言六律、六同,
《周官·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鍾、小呂、夾鍾。」
及五聲、八音,
《大師》:「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辨聲和樂之法。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凡聲,高聲,正聲緩,下聲肆,陂聲散,險聲斂,達聲贏,微聲韽,回聲衍,侈聲筰,弇聲郁,薄聲甄,厚聲石。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度數,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凡和樂亦如之。」
言律呂度數者,固無有先於此書者矣。
《國語·周語》:「伶州鳩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於十二,天之道也。」(其人在景王時,已在春秋末世矣。)
言樂必兼舞,古舞之目,亦備於《周官》。
《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45]……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應鐘,舞《咸池》,以祭地祇;乃奏姑洗,歌南呂,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賓,歌函鍾,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無射,歌夾鍾,舞《大武》,以享先祖。」(鄭《注》:《咸池》,《大咸》也。)
雖《大卷》未知所本,而《雲門》《咸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為累代相傳之樂舞。
《樂緯稽耀嘉》:「黃帝樂曰《雲門》。」
《莊子·天下篇》:「黃帝張《咸池》之樂,於洞庭之野。」
《墨子·三辯篇》:「湯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護》,又修《九招》。」
《呂氏春秋·古樂篇》稱黃帝命伶倫與榮將鑄十二鍾,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咸池》。帝舜令質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禹命皋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湯命伊尹作為《大護》,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見其善。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為作《大武》。
大舞之外,復有小舞、
《樂師》:「教國子小舞。」
韎舞、
《韎師》:「掌教韎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
籥舞、
《籥師》:「掌教國子舞羽龡籥,祭祀則鼓羽籥之舞。」
燕樂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凡祭祀賓客,舞其燕樂。」
蓋樂之為用,全在聲容兼備,有聲而無容,不得謂之樂。周之樂舞,上備先代,旁及夷野,於歷史相傳之功德;各地人民之習尚,罔不修舉。此其樂之所以盛也。
後世言樂者,多注重於律呂,研究黍尺,聚訟紛如,而於舞法罕言之。制氏所紀之鏗鏘鼓舞,後亦不傳。
《漢書·藝文志》:「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惟《樂記》略言其事: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復綴以崇。天子夾振而駟伐,盛威於中國也。」孔穎達疏:「『武始而北出』者,謂初舞位,最在於南頭,從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樂,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觀兵也。『再成而滅商』者,謂作樂再成,舞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滅商。……『三成而南』者,謂舞者從第三位至第四位,極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還也。『四成而南國是疆』者,謂武曲四成,舞者從北頭第一位,卻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紂之後,南方之國,於是疆理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分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六成復綴以崇』者,綴謂南頭初位,舞者從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復綴以崇』。崇,充也。……而駟伐者,『駟』當為四。四伐謂擊刺作武樂之時,每一奏之中,而四度擊刺,象武王伐紂四伐也。」
賈公彥釋《周官》言樂之六變、八變、九變,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樂》:「凡樂,圜鍾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鞀,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凡樂,函鍾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靈鼓靈鞀,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凡樂,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徵,應鐘為羽。路鼓路鞀,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賈公彥《疏》:「言六變、八變、九變者,謂在天地及廟庭而立四表,舞人從南表向第二表,為一成。一成則一變。從第二至第三為二成;從第三至北頭第四表,為三成;舞人各轉身南向,於北表之北,還從第一至第二,為四成;從第二至第三,為五成;從第三至南頭第一表,為六成;則天神皆降。若八變者,更從南頭北向第二,為七成;又從第二至第三,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變者,又從第三至北頭第一,為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焉。此約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紂;……《大護》已上,雖無滅商之事,但舞人須有限約,亦應立四表,以與舞人為曲別也。」黃以周曰:「大武立四表,昉諸大司馬田獵之法。田獵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為後表。而田獵之行自北始,故鄭《注》以初鼓及表,自後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後表。准鄭此《注》,則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謂再始以著往也。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謂周德自北而南也。四成而南國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謂復亂以飭歸也。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復綴以崇,所謂樂終而德尊也。至圜丘奏樂六變,用《雲門》,方丘奏樂八變,用《咸池》,宗廟奏樂九變,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於《大武》。賈《疏》仍以《大武》約之,固未必然。又因九變欲至北表以象歸,遂謂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屬難信。」
雖其說未必盡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節奏,亦可於此略見一斑焉。
古樂陳列之法,見於《周官》,謂之「樂縣」。
《周官·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其法不見於他書,惟《儀禮·大射儀》陳列樂器之法,可證軒縣之制。而宮縣之類,亦可以此推之。
《儀禮·大射》:「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鑮,皆南陳。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46]。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鑮,皆南陳。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鼓在其北[47],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48],簜在建鼓之間,鞀倚於頌磬西紘。」[49]江藩《樂縣考》曰:「由此推之,宮縣四面皆縣一肆,鍾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應鼙。西縣之制,同於東縣,惟笙磬笙鍾,頌磬頌鍾,應鼙朔鼙,異其名耳。據此,則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鍾、磬、鑮,有鼓有鼙,而鐘磬之名不可考。」
縣器之外,琴瑟在堂,節以搏拊。
《尚書大傳·虞夏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大琴練弦達越,大瑟朱弦達越,以韋為鼓,謂之搏拊。」黃以周曰:「《周官》大師、小師兩職並雲『登歌擊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又曰:「周之升歌,亦當有琴。燕射諸禮,堂上有瑟無琴,蓋諸侯待大夫,禮殺而下就也。」
塤敔之類,陳於縣外。
《樂縣考》(江藩):「樂備八音,見於《儀禮》者;鍾、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鞀,革也;琴、瑟,絲也;簜、匏,竹也。八音之內,所少者惟土與木耳。則宮縣之外,尚有土音之塤,木音之敔。賈公彥曰:『自余樂器,陳於外也。』」
奏樂之次序,以器之上下為先後。奏堂上之樂曰「登歌」,奏堂下之樂曰「下管」。
《周官·大師》:「大祭祀,師瞽登歌,令奏擊拊[50]。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51]《小師》:「大祭祀,登歌擊拊;下管,擊應鼓。」
次則笙入間歌,
《儀禮·鄉飲酒禮》:「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鄭《注》:「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詩以為樂也。間,代也,謂一歌則一吹。」
次大合樂,
《鄉飲酒禮》:「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鄭《注》:「合樂,謂歌樂與眾聲俱作。」賈《疏》:「合樂,謂『歌樂與眾聲俱作』者,謂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詩,故云『樂聲俱作』。」
次興舞。
孫詒讓曰:「凡舞在合樂之後,《燕禮》記云:『遂合鄉樂,若舞則《勺》。』注云:《勺》,頌篇。既合鄉樂,萬舞而奏之,是也。」
其天子諸侯之樂,又有金奏。
黃以周曰:「樂有六節,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間歌,五曰合樂,六曰無算樂。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孫詒讓曰:「凡天子諸侯之樂,以升歌為第一節,下管為第二節,間歌為第三節,合樂為第四節,每節皆三終。大夫、士之樂,唯無下管,而以笙入為第二節,餘三節並同。天子諸侯又有金奏,以迎屍、送屍、迎賓、送賓,謂之先樂。」
鍾師掌之,而聽令於大司樂。
《周官·鍾師》:「掌金奏。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械夏》《驁夏》。」《大司樂》:「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鄭《注》:「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驁夏》。」
古所謂樂者,大致如是。今人不惟不知律呂,並舞器位次,管弦終節,都不深考,第習後世之樂器,雜奏而漫舉之,便曰國樂,實至可怪之事也。海寧王國維有《樂詩考略·釋樂次》篇,綜諸書而定其次,今附錄之:
凡樂,以金奏始,以金奏終。金奏者,所以迎送賓,亦以優天子諸侯及賓客,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也。凡金奏之詩以九夏。大夫、士有送賓之樂,而無迎賓之樂。其送賓也,以《陔夏》,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而天子、諸侯出入,又自有樂。其樂,天子以《王夏》,諸侯以《驁夏》。諸侯大射,惟入用樂。金奏既闋,獻酬習禮畢,則工升歌。升歌者,所以樂賓也。升歌之詩以《雅》《頌》。大夫、士用《小雅》,諸侯燕其臣及他國之臣,亦用《小雅》。兩君相見,則用《大雅》,或用《頌》;天子則用《頌》焉。升歌既畢,則笙入,笙之詩,《南陔》《白華》《華黍》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於是有間有合。間之詩,歌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笙則《由庚》《崇丘》《由儀》也。合之詩,《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也。自笙以下諸詩,大夫、士至諸侯共之。諸侯以上,禮之盛者,以管易笙,笙與歌異工,故有間歌,有合樂;管與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無間歌合樂。下管之詩,諸侯新宮,天子象也。凡升歌用《雅》者,管與笙均用《雅》;升歌用《頌》者,管亦用《頌》。凡有管,則有舞;舞之詩,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凡金奏之樂,用鐘鼓,天子、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歌用瑟及搏拊,笙與管皆如其名;舞則《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籥。」
第十一節 王朝與諸侯之關係
前所述之十節,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要而論之,其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之精意,雖兼王朝及侯國而言,而其根本僅在天子都城及六鄉、六遂之區域。雖推其功效,固足使諸侯仿行,合無數之鄉、遂,而成一大國。
《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遂。」即仿天子之制,為三鄉三遂也。
然以周代萬里之幅員,而政治之精神,僅見於方四百里之鄉、遂,外此之五等諸侯,皆非天子號令之所及,則周天子不過一模範之侯封,不足為四海共主也。吾人今日所當知者,周之制度,小則比、閭、族、黨,行政皆民選之官;大則侯、衛、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維相系之妙用,均散見於《周官》。故熟觀《周官》,則知周之封建,雖分權於各國,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無不達於諸侯之虞。其組織各國而成一大國,儼如今人所謂有機體,絕非後世苟且補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與諸侯之關係,自封畿畫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於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而典命掌其命數,
《典命》:「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內史策命之。
《內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侯國之卿未受命於天子者,則謂之小卿,其區別至嚴也。
《儀禮·大射》「小卿」,鄭《注》「小卿,命於其君者也。」
(二)曰貢物,其別有二:
一則每歲常貢,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諸侯春入貢。」賈《疏》:「此雲貢,即太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並諸侯之國出稅於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皆有定法。
《司會》:「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
一則因朝而貢,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物;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貢寶為摯。」賈《疏》:「此因朝而貢,與太宰九貢及小行人春入貢者別。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
其貢物皆入於太府,以共王朝對於邦國之用。
《太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凡邦國貢,以待吊用。」
蓋王朝之財政,自以萬民之貢充府庫,初不利諸侯之貢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約,自諸侯至萬民皆有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其大者則登於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蓋其時尚以神道設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約以堅之。然當時之王朝,與諸侯萬民訂約,或諸侯與諸侯,或諸侯與萬民,或此國之民與他國之民立約,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見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約之則有君臣二者之禮。
《小行人》:「朝、覲、宗、遇、會、同,君之禮也,存、覜、省、聘、問,臣之禮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覲,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謨;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繪,以補諸侯之災……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蓋君臣之禮,各有政治之關係,非徒以聯情好、飾儀文也。
(五)曰刑罰,邦國之獄訟,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其輕重,又各以性質為區別。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布憲為之布告,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
而訝士專掌折獄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於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至諸侯之大罪,則有九伐之法: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蓋天子六軍,倍於大國之軍數,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國有福事,既有慶賀之禮,其他不幸之事,則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若國凶荒,則令賙委之;若國師役,則令槁禬之;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若國有禍災,則令哀弔之。」
掌客為之殺禮。
《掌客》:「凡禮賓客,國新殺禮,凶荒殺禮,札喪殺禮,禍災殺禮。」
蓋王朝與諸侯,內外一體,無論常變,皆與有關係也。
吾考周時王朝與諸侯國之組織,固皆以政法為之樞,而文字之功與宣傳之力,尤有關於中外之維繫。考之《周官》,當時各國咸有方誌,小史、外史、誦訓諸官掌之。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外史》:「掌四方之志。」《誦訓》:「掌道方誌,以詔觀事。」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歷史,而各國特別之情況,行人又時時調查而為專書。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訓方氏又為之誦道。
《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正歲,則布而訓四方,而觀新物。」
故王國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無隱情焉。王國統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諭之,外史又專掌其命令,並達書名。
《外史》:「掌書外令……掌達書名於四方;若以書使於四方,則書其令。」
則王國之書之傳播於外,亦可見矣。文字之宣傳與口語之宣傳,相為因也。《周官》有撢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語宣傳為專職。
《撢人》:「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掌交》:「掌以節與幣,巡邦國之諸侯,以及萬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慮,使咸知王之好惡,辟行之;使和諸侯之好,達萬民之說,掌邦國之通事而結其交好。」
而象胥之傳言語,且及於蠻夷、閩貉、戎狄之國。
《象胥》:「掌蠻夷、閩貉、戎狄之國,使掌傳王之言,而諭說焉,以和親之。若以時入賓,則協禮與其辭言傳之。」
故內外皆無隔閡,不但諸侯對於王朝靡所隱蔽,即諸侯對於諸侯,及諸侯之民對於他國之民,亦可以無扞格、齟齬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節 結論
綜觀上舉十一節,而《周禮》《儀禮》二書之時代功效性質,乃可推論。蓋使西周時代無此一種制度,純出於戰國或漢代儒家之偽造,則《春秋》內外傳所紀,《詩》《書》所稱一切皆無來歷。例如《國語》紀陳靈公時事:
《國語·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於楚。火朝覿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視塗,澤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積,場功未畢,道無列樹,墾田若蓺,膳宰不致餼,司里不授館,國無寄寓,縣無施捨。」「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候人為導,卿出郊勞,門尹除門,宗祀執祀,司里授館,司徒具徒,司空視塗,司寇詰奸,虞人入材,甸人積薪,火師監燎,水師監濯,膳宰致饔,廩人獻餼,司馬陳芻,工人展車,百官以物至,賓入如歸。是故小大莫不懷愛。其貴國之賓至,則以班加一等,益虔。至於王吏,則皆官正蒞事,上卿監之。若王巡守,則君親監之。」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干典章,列國皆奉行惟慎,舉凡朝聘之儀,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詳細條文,則單襄公對於陳國之腐敗,何必駭怪,而偽造此等言論以譏刺之?若謂列國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進化,則彼此朝聘,為何時所訂之公約,不但春秋時之國家,絕無此等人物,即《詩》《書》所載諸侯,如魯伯禽、召穆公、衛武公、晉文侯、秦非子等,皆無此魄力也。若謂周家立法,隨時改進,則夷、厲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創立典章頒行各國矣。周室盛時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傳》稱「昭王南征而不反」,《國語》稱「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時已遜於成、康。故謂穆王時紹述周公《職方》之文則可,謂穆王作《職方》則不可也。曰:然則官禮之文,其效也可睹矣。成、康在位五十餘年。
《通鑑外紀》:「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攝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而王道遂微缺,
《史記·周本紀》:「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周公制禮,復何足稱?曰:是當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釋之。
《禮記·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此如共和政體,行之美國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亂。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亂之因全歸之於法制也。
《朱子語類》卷八十六:「大抵說制度之書,惟《周禮》《儀禮》可信,《禮記》便不可深信。《周禮》畢竟出於一家,謂是周公親筆做成,固不可,然大綱卻是周公意思。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卻不曾行得盡。」
其行者,已致刑措之效;其不盡行者,遂開後世之衰,是亦無所用其諱飾也。
周之禮教,雖至衰亂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觀《詩·賓之初筵》之詩可見:
賓之初筵,左右秩秩。籩豆有楚,殽核維旅。酒既和旨,飲酒孔偕。鐘鼓既設,舉酬逸逸。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發彼有的,以祈爾爵。籥舞笙鼓,樂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禮。百禮既至,有壬有林。錫爾純嘏,子孫其湛。其湛曰樂,各奏爾能。賓載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爾時。賓之初筵,溫溫其恭。其未醉止,威儀反反。曰既醉止,威儀幡幡。舍其坐遷,屢舞仙仙。其未醉止,威儀抑抑,曰既醉止,威儀怭怭。是曰既醉,不知其秩。賓既醉止,載號載呶。亂我籩豆,屢舞僛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郵。側弁之俄,屢舞傞傞。既醉而出,並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謂伐德。飲酒孔嘉,維其令儀。凡此飲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監,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恥。式勿從謂,無俾大怠。匪言勿言,匪由勿語。由醉之言,俾出童羖。三爵不識,矧敢多又。
此詩,《小序》以為幽王時衛武公刺時之詩。即謂《小序》不可信,不能確指其為何時何人之作,以《詩》之次序論,在《節南山》《谷風》諸什之後,《魚藻》諸什之先,其為西周衰亂之時之詩無疑也。觀其初筵,實即燕射之禮;賓之威儀溫恭,頗守禮法。至於既醉之後,側弁屢舞,則為衰世之風。然立監佐史,仍與燕禮、鄉射禮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獻酬,亦同於禮。足知昭、穆以降,並非舉先代所制之禮,一概廢棄,惟行之不合於禮意,則詩人從而刺之。當時詩人嫻於禮教,又可因此而見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禮》者,法人俾優(Edouard Constant 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譯之(Le Tcheou-li,trad. du chinois)[52],德人夏德(Friedrich Hirth)所著《中國古代史》(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多稱引其說。如曰:
《周禮》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據,亦為後代之嚮導,對於為政家之模範,永受世人之尊重,殆無可疑。其於國民之教養,實居重大的位置。世界之書籍中,罕見其匹儔。且其關於公共生活及社會生活,詳細說明,與陶冶後代之國民,具有非常之勢力。因襲之久,世人因此詳細之規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會萬般之生活,無論一言一行,無不依其儀式。俾優氏以為此等詳細的規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縱粗野之行動,使肉體與道德共具有一定不變之性格,更於其上築成一不變易狀態之政府焉。俾優氏此言,不可謂非卓識。支那王朝雖屢變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禮》之時代至於現今,對於此種儀式因襲的尊敬之結果,至於使支那與支那人,國家與國民,均具有鞏固不變之性質雲。
雖其觀察吾國政教禮俗,未能得其真際,而謂《周禮》為陶冶後代國民性之具,亦不可謂無見也。
* * *
[1] 《儀禮》之名始見於此。
[2] 按「七」字當系「六」之訛。
[3] 按當雲三十九篇。
[4] 見於《書》者曰甸、侯、男、采、衛。
[5] 見丁未年《國粹學報》。
[6] 鄭《注》:「會,計也。」
[7] 縣正不言大比,當與州長之職相同。
[8] 《載師》注。
[9] 杜子春云:淳當為純。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皆當中度量。
[10] 鄭《注》:「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樑之。」
[11] 鄭《注》:「津梁相湊,不得陷絕。」
[12] 鄭《注》:「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比,猶校也。」
[13] 鄭《注》:「書地,謂方國山川之廣狹。書塗,謂支湊之遠近。」
[14] 此可與《掌固》《司險》《野廬氏》諸職文相證。
[15] 鄭《注》:「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
[16] 鄭司農云:六宮後五前一。
[17] 《逸周書》。
[18] 《考工記》。
[19] 以祀五帝,以象五行之數。
[20] 《大戴禮》。
[21] 《逸周書》。
[22] 《逸周書》。
[23] 《周禮》及鄭《注》。
[24] 參用《爾雅》及莊氏《周官指掌》、焦氏《儀禮講習錄》。
[25] 鄭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
[26] 鄭《注》:「嬪貢,絲枲,服貢,紵也。」
[27] 鄭《注》:「嬪物,絲枲也,服物,玄、纊也。」
[28] 此二語見《司服》賈《疏》。
[29] 《禮記》。
[30] 《曲禮疏》。
[31] 《禮記疏》。
[32] 《士喪禮》注。
[33] 《禮記注》。
[34] 《曾子問》:「大祝裨冕。」
[35] 鄭《注》:「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36] 《內則》。
[37] 《內則》注。
[38] 均見《禮記》。
[39] 見《詩疏》及程瑤田《通藝錄》。
[40] 用凌氏《釋例》及焦氏《儀禮講習錄》。
[41] 見第三節「鄉遂之自治」,第三項教育司徒之十二教。
[42] 今本作御。
[43] 或仲、叔、季。
[44] 斬衰三年,疏衰三年,疏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疏衰三月,緦麻三月。
[45] 此可知兼樂必兼舞。
[46] 江藩曰:此阼階之一肆。
[47] 江藩曰:此西階之一肆也。
[48] 江藩曰:此一縣僅設建鼓,乃北面之一肆也。
[49] 江藩曰:此二器倚而不縣者也。
[50] 孫詒讓曰:此奏堂上之樂也。
[51] 孫詒讓曰:此奏堂下之樂。
[52] 一八五一年巴黎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