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史 · 第三章 家族及私產制度之起源
上古歷史,雖多懵昧難考,然即周、秦以來之書,推究上古社會之狀況,亦往往有端緒可尋。蓋自草昧社會進而至於開明,其中階級甚多,必經若干年歲之蛻化,始漸即於完成。而後來社會之語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跡象,蟬聯寓伏於其中。由後推前,不難見其經過之跡也。今世學者研究社會制度,病其拘牽束縛,欲一切破壞,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實則草昧社會本無後來一切制度,而人類之思想,所以必構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於數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此非研究上古歷史,無以明其由來也。
上古之社會無所謂家族也。人類之生,同於禽獸,男女無別,亦無名稱。
《說文》:「男,丈夫也,從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龜甲古文男字作,鐘鼎文作。據此可知男女之別,起於農業既興之後。漁牧時代,男女群行,初無分別,至後服田力穡,則為男子專職。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別有所持[2]。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於伏羲之時,始有夫婦之制。
《白虎通》:「古之時,未有三綱六紀。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後。臥之詓詓,起之吁吁。飢即求食,飽即棄余,茹毛飲血而衣皮革。於是伏羲仰觀象於天,俯察法於地,因夫婦,正五行,始定人道。」
其源創製之始,必以人類男女之欲,不可漫無禁制。不立夫婦之制,則淫污爭奪,其害有不可勝言者。以後世婚禮推之,即知其制之出於不得已矣。
《中國歷史教科書》(劉師培):「上古婚禮未備,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且當時之民,非惟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也,且有劫奪婦女之風[3]。凡戰勝他族,必繫纍婦女,以備嬪嬙,故取女必於異部[4]。而婦女亦與奴婢相同[5]。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權日昌,使女子終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製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屬盛行。伏羲之世,慮劫略之易於造亂,乃創為儷皮之禮,定夫婦之道。而女媧亦佐伏羲定婚禮,並置女媒[6]。然儷皮之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故視婦女為財產之一[7]。後世婚姻行納采、納吉、問名、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納吉皆奠雁,而納徵則用玄纁束帛[8],所以沿買賣婦女之俗也。而親迎必以昏者,則古代劫略婦女,必乘婦女之不備,且使之不知為誰何,故必以昏時。」
按劉氏之說,大致可以證明婚姻制度因亂交而起,至以聘禮為買賣,則有未當。古者相見必執贄,或執羔,或執雁;國家聘使,則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禮,不得謂之買賣也。婚姻之道,男下女,女從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贈遺於女氏,遊獵之民所有者惟獸皮,爰以此為贈品。後世相沿,則委禽焉。非惡俗也。
伏羲之時,漁獵之時代也。家族等名起於獵。
《說文》:「家,居也。從宀,豭省聲。」古文「家」從古文「豕」。
按豕為家畜。屋下覆豕,實為私產之起源。有私家之觀念,於是有私產之制度。「家」字雖未必起於伏羲之時,然後世造字之觀念,必根於前人之思想,可斷言也。
《說文》:「族,矢鋒也。束之族族也。從,從矢。所以標眾,眾矢之所集。」
按族之本義為矢族,後衍為親族之誼。其字亦必不起於伏羲之時,然族之所以為親族者,大抵因血統相近。部落相鄰之人,同事畋獵,或相爭奪,於是各樹旗幟,以供識別。凡在一旗幟之下者,即為一族。故古之分族,猶滿洲之分旗也。
財產之制起於漁。
《說文》:「貝,海介蟲也……古者貨貝而寶龜。」
按所謂古者,未知何時。而以貝為貨,必起於漁。「貨」、「財」等字皆從「貝」,知人之私財,由漁得貝,矜為奇寶而起。人類之有私心,其來固以久矣。降而至於神農之世,由漁獵進而為農田,人有定居,益愛護其私產。
《說文》:「里,居也,從田從土。」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按遊牧之民無定居,農業之民則有定居。有定居,則愛護私產之念益深,此定理也。由田土而有疆界。
《說文》:「畕,比田也。」「疆,界也,從畕,三其界畫也。」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後世引申為國家郡邑之疆界。據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爾界之意。漁獵之時,無界限也。由居宅而有公私。
《韓非子·五蠹篇》:「古者倉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厶,背私謂之公。」
按「自環」者,人私其居,築為垣墉,以自圍匝也。字起於倉頡,而人之有私意,必在倉頡之先。又按後世以私為厶,而稼字從禾,家聲;穡字從禾,嗇聲。可見農業之人,各私其家,務為吝嗇,勝於他業矣。《說文》:「嗇,愛也。」田夫謂之嗇夫,蓋田夫多務蓋藏,不肯以所得公之於人也。種穀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長尊屬,遂由之起。
《說文》:「酋,繹酒也。」「尊,酒器也。」
按酋長等義,皆引申之義。是古代初無尊卑,由種穀作酒之後,始以飲食之禮而分尊卑也。原其所以私田產而分尊卑,要亦以人類彼此爭攘,無有厭足,非各謀自衛,有家族之組織,不能免禍而爭存也。
人類有私必有爭,有爭而私心愈熾。有聖哲出,或因其私而嚴為限制,或因其爭而別謀變通。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廢,而商市井田之制,則因爭因私而謀所以調劑之者也。日中為市始於神農。蓋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後欲望始平。《易》稱「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然提挈負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厭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為市者,猶時有多寡、肥瘠、遺傳、繼續、侵占無主之爭,無善法以處之,則生人賊殺鬥爭之禍未已也。浸淫至於黃帝之時,於是以田土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一則不泄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同,八則嫁娶相媒,九則有無相貨,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凌之路塞,親則斗訟之心弭。」
按井田之始,專為塞爭,亦猶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土地所有權雖屬於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實限制私產之意,特求私產之平均耳。《通典》所言十利雖詳,而授受之法,初未陳述。疑黃帝時僅肇其端,亦未遍行於各地。歷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詳制其授受之法也。
* * *
[1] 古「女」字象人席地坐。
[2] 《說文》:「婦從女持帚,灑掃也。」「妻,婦與己齊者也。從女,從,從又。又,持事,妻職也。聲。」
[3] 《禮》言陽侯殺穆侯,劫其夫人,即其證。
[4] 如神農母為有蟜氏,少昊母為西陵氏,顓頊母為蜀山氏是。
[5] 如婦字象持帚之形,而奴字古文象女子械繫之形,婢字亦從女卑。
[6] 見《風俗通》。
[7] 如妃字本義為帛匹,帑字本義為庫藏。
[8] 《儀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