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的命運 · 十五 中國之缺乏於此
我們僅能說到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而止,不能截然說他沒有。例如以國家來說,以地方自治體來說,以同業公會來說,乃至以宗教團體來說,中國都是有底。柳詒徵先生撰有《述社》一文(刊於《學衡》第五十四期),從史籍上考證中國民間各種團體組織,亦算搜求有所得。至少,不能否認其形跡之有。
雖然形跡上是有,但一經與中古歐洲對看,其貧乏真不堪說了。如史家所傳,中古歐洲無論何人均屬於教會,正如今日人人各屬於其國家一樣。且不得叛離,否則以大逆不道論。但中國人百分之九十,怕都不在宗教組織中。他們於聖賢仙佛不分彼此,一例崇拜,尚不及日本人進甲廟則不進乙廟,拜乙神則不拜甲神之稍有區別。區別都沒有,自更說不到組織。又如所傳,中古教會廣擁領土及其他資產,並享有教稅曰什一稅者。凡教徒均有納稅義務,正與吾人今日納稅於國家同。中國寺廟縱有財產,亦非此比,更不能收稅。又如所傳,中古教會有法律,有法庭,有監獄,有定人終身監禁罪之權。此在中國直為夢想不到之事。又如所傳,中古教會不但執行國家職務,而且有國家之機關組織: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國教士之權以上四層均見何炳松編譯《中古歐洲史》第一八七頁,商務出版……這一切都是夢想不到底。所以比起來,就比不得。
同此教會雖曾傳教到中國,或因初傳所及甚小,或因持妥協態度(如耶蘇會之妥協於中國禮俗),或因遭拒絕(不妥協之後遭拒),訖未能將中國人納入其組織。及至末後基督教在中國傳播開了,時則其教會組織已大變,無復強力,亦不能影響中國社會。日本人稻葉君山有幾句話,可附此以供參考:中國家庭制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強勁之敵未能突破之。唐代受奈思特留斯派(景教)影響,明末清初受耶蘇會教士影響,鴉片戰爭後受基督新教影響,依然不變。而且轉有使基督徒家庭化之傾向。佛教在中國有最長久歷史;但謂佛教已降服於此家族制度,亦無不可。此真世界一大奇蹟,於中西文化劃一鴻溝。說到國家生活,中國人亦大成問題。於此而成問題,中國人之缺乏集團生活乃非同小可。
從國家放得很鬆,來推想,地方自治體(地域組織)和同業公會(職業組織)應當較發達。但中國為農業社會,工商業僅居附庸地位。工商業者雖不同於農民之分散閒靜,想當有些組織,然其影響於中國人生活者亦就不大。同時以其不為中國文化界所重之故,關於其組織之記載甚少,難資比較討論。從耳目見聞來判斷,例如俗語「同行是冤家」(同行於商業上為競爭者)底一句話,則它沒有西洋基爾特那種堅密團體組織,是不待說底。
說到地方自治,有大可注意者,中國有鄉村自治而沒有都市自治,恰與西洋地方自治肇始於都市者相反。四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就注意到這問題。他在《新大陸遊記》上,記他目睹美洲華僑社會情形而生之感想,其第一點就指出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吾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謂家齊而後國治也。西方人之自治力,發達固早;吾中國人地方自治亦不弱於彼。顧何以彼能組成一國家,乃我不能?則彼之所發達者,市制之自治,而我所發達者,族制之自治也。試游我國之鄉落,其自治規模確有不可掩者。恆不過區區二三千人耳,而其立法行政之機關,秩然不相混。若此者,宜其為建國之第一基礎也。乃一游都會之地,則其狀態之凌亂不可思議矣。凡此,皆能為族民不能為市民之明證也。吾游美洲觀於華僑而益信。彼既脫離其鄉井,以個人資格來居於最自由之大市,顧其所齊來所建設者,仍舍家族制度無他物。且其所以得維持社會秩序之一部分者,僅賴此焉!軍國社會與宗法社會之不同,就在前者之組織依地不依人,而後者則依人不依地。我們前說集團三條件,亦有組織上不依家族為其出發點一條。市自治之不成功,即是依地而起之真性集團組織不成功也。
任公先生晚年著《中國文化史》,其社會組織篇第七章講鄉治,第八章講都市;他研究之最後結果,仍是「中國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一句話。在鄉治章,特將他自己家鄉——廣東新會茶坑——自治組織之梗概述出梁著《中國文化史》在《飲冰室合集》之專集第十八冊,中華書局出版。此外無單行本。其所述茶坑鄉自治概況,實為極寶貴之材料。於其組織制度、機構運用、辦事情形、社會制裁、爭訟公斷、征工服役、公共娛樂、經濟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述出。從前人不知注意,鮮見記載:近來雖有人注意,亦向未勤搜討。現在非年逾七十者,不能確實參預五十年前之社會生活;非具有眼光又夙知留心者,不能道其肯要。老成凋謝,去古日遠,彼此追求考訂,便難得真矣。用將其全文抄入第六章小注中,可參看。(本注為原書所注,因年代久遠,「全文抄入第六章小注中」的問題已無法考證。
——編者注),而作結論云:此種鄉自治,除納錢糧外,幾與地方官府全無交涉(訟獄極少)。竊意國內具此規模者,尚所在多有。雖其間亦恆視得人與否為成績之等差;然大體蓋相去不遠。此蓋宗法社會蛻余之遺影,以極自然底互助精神,作簡單合理之組織,其於中國全社會之生存及發度,益有極重大之關係。不錯,是有極重大之關係:中國社會之生存發展得力於此,而短處亦在此。其社會生存無假外力統治,而自有秩序;其發展是自然之平面發展。不知其所阻止;而非以侵略形成立體,前途或有所限者。短處在其自治只能行之於小範圍(通常五百戶左右),到一千五百戶或一萬人口以上,怕就不行。日常生活之經營,仍各自為謀,團體作用止於在消極方面為補充救濟;還說不到團體組織之積極地運用。這是未經過中古式集團鍛煉,亦未經近代產業發達後之文化增高,而萌露了近代式自治者。它不是真正底集團生活,亦非復人類古初之宗法社會,乃是我所謂「倫理本位底社會」——中國特有底一種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