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的命運 · 十一 歐洲中世社會
歐洲中世社會,在政治經濟各方面,到處所見亦罔非東一個集團,西一個集團,為其人日常生活之所依。如封建制度中那些大小單位,如各處的基爾特guild,如各自主城市等皆是。
據歷史來看,此封建社會並非從其上世演進之結果,而寧為其倒退。在政治上,它是由於大帝國之失勢解體,給予雄霸者在各地方上起來的機會,而使一切零弱者不得不各有所依附以求存。這樣,就形成了許多封建集團。雖說自上而下有若干層級,以大統小,以小事大,等差甚嚴,卻不是條理井然底一個體系,而寧為錯綜複雜峙立著底幾團勢力。在經濟上,它是由於回教徒突然出現於歷史舞台,征服了地中海東西南三面,使過去為各地文明及商業交通的大動脈,以新月旗與十字架之敵對,而驟告斷絕。古代經濟遭蠻族殘侵而猶存者,乃於是而潰滅。
八世紀以來,商業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歸沒落。繼羅馬金幣而起之新幣制,即是與古代經濟或說地中海經濟斷絕關係的證據。同時多瑙河、易北河、札勒河可能底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規底貿易。整個西歐,自八世紀之末反撥到自然經濟底農業社會。社會生存,完全建築在土地占有上;國家的軍事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權便無法保障。蓋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正基於這一經濟事實而來此詳見於henri pirenne著《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有胡伊默譯本,商務出版……於此時,那些封建制度下經濟自給自足底大小單位,恰又不期而然構成集團底生活。
所以,這一倒退或頓挫正給歐洲人以培養集團生活之良好機會。其後,商業復興,都市再起。則於既經養成底集團生活又啟其進步之機。——這是後話;而亦就是我們前面所說「進步底團體生活」之由來。首尾過程,宛然在目。
當時封建制度下的農業社會,一般說,就是大地產和莊園制度。
據說,大地產平均約包含三百個農場(田舍),或一萬英畝,以至更多,它們都是教會或修道院或貴族所有。如此廣大地面,不易接連一起,有時分散很遠。雖分散,但具有一種強有力底組織。在昔商業能運銷其生產品,都市提供它日用品時,它以生產兼消費之雙重資格參加一般經濟活動。現在商業中斷,每一大地產構成一種如人們所稱呼「閉關底大地產經濟」。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設立作坊自行生產。
全部地產區分為若干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莊,而在一莊園manor(或譯采地)管轄之下。因此,莊園不僅是一種經濟底組織,而且是一種社會底組織。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地主為首領。居民不僅是地主的佃農,更且是他的臣民。從農業上說,卻算一種「合夥組織」share holding arrangement,大部分農人連貴族在內,都像是股東。他們之間,雖階級不同卻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與人的關係相處,相互有其權利與義務。不論自由民或農奴,每人對公共事務有發言權。此外參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樣工匠,以及牧羊飼豬養蜂等人,他們亦各有其身分、義務和應享權利。
農民大別為自由民和農奴兩種。自由農居極少數: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訂契約底。他自有其土地,有權可得脫離團體,他還可以赴訴於國王之法庭。其大多數則是農奴。這是只憑慣例底佃戶customary tenan,隨附於地面不得自由離去。全莊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餘則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戶又恆有其世襲使用之部分,以自養其家小,以納貢於地主。諸如草原、牧場、森林,沼澤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底。在耕作刈獲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戶合力為之;即各佃自己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底。磨坊、糟坊、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飪的灶火,常為公共利用之設備。
在地主貴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務,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riliff;代表農奴並分派他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還有其他吏員等多人。莊園亦即為一司法單位,其裁判權範圍大小,視其所侵蝕王權而不同。它按照一般習慣及其莊園夙來形成之慣例,並取得地主同意,以判決案件,處理內部一切問題。
莊園為社會基層,亦是宗教生活一單位而為教會組織之基層。這裡有教堂,有教區牧師。牧師通常是地主和全體居民的朋友,為他們傳道,並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禮(洗禮)、堅信禮、婚禮、葬禮種種儀式,及星期禱告、節日宴集或禁食等習慣,范成他們一生中並一年中的社會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們的遊戲場;鄉村的舞蹈大會,亦常在那裡舉行。就是那教堂的鐘聲,亦給他們精神上一種維繫。
因為全般生活,環繞著地主和教堂作中心,有這樣底集體性;所以其一切建築自堡壘、邸第、禮拜堂、廳房、住房、農奴的茅舍、各種作坊機房、倉庫,以至馬柵牛欄等,自都有其內外前後的配合布置,如記載或圖畫之所示所有上述封建農村生活,系參取胡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馮譯《世界文化史》,伍譯《中古世界》(世界書局出版),何譯《中古歐洲史》四書而撰成。其間頗費綜合,並無虛構。民國十八年余為河南村治學院旨趣書,有云:中國社會一村落社會也,求所謂中國者,不於是三十萬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歐洲國家獨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則中世封建社會組織之基層。其今之有村落也,則近代資本社會組織之點線。是社會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為社會,固不得謂為村落社會也。正指此意……
像盧作孚先生所說的話,「因為農業民族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只需要一個家庭;所以農業民族的社會生活,就是家庭生活」。像馮友蘭先生所說的話,「在未經產業革命底地方,無論是東方是西方,生產方法都是以家為本位;因而其社會制度道德標準,亦必以家庭為本,或從家庭倫理類推之」。如此一類底見解,顯然出於臆測,於事實都不大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