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常識 · 六 經濟制度
農工商三者,並稱實業,而三者之中,農為尤要。
財產
要講中國的經濟制度,我們得把中國的歷史分為三大時期:有史以前為第一期。有史以後,訖於新室之末,為第二期。自新室亡後至現在,為第三期。自今以後,則將為第四期的開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為三世:第一期為亂世,第二期為昇平世,第三期為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為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歷史的背景。
《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罷?大同是孔子認為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群則不能勝物(見《王制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 )。當這時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
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 ),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 )。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嚮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像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 ),此即所謂井田制度。
井田的制度,是把一方里之地,分為九區。每區一百畝。中間的一區為公田,其外八區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為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穫,都酌提若干成歸公,則謂之徹法。
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 )。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見《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何《注》舉成數,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 ),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為「校室」。
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里,一個坐在右塾里,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的。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有年紀、頭髮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里,教訓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則催促人家「緝績」。住在一條巷裡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裡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
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志》,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它,想像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藉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系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只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篇》 )。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言舉行蜡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 )蜡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倘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什麼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麼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即源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人禍,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回復,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他填補的。
《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為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 ),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麼事的。《孟子》說:「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亳眾往為之耕。」(《滕文公下篇》 )。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會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 ),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麼?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才會有這傳說。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為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絕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呢?
《禮記·王制》說: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這在後來,雖然成為冢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凶荒札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麼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眾不恇懼,則上之制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眾人即無條件養活他。《禮記·王制》說:孤、獨、鰥、寡,「皆有常餼」。又說:「喑、聾、跛、躄、斷者(骨節斷的人 )、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 ),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麼工,就叫他做什麼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蹟,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
《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群飲麼?倘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得什麼恩典?可見古人好群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群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
《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自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 ),所以公家仍可隨意取去。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只是遺蹟,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歷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制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而人禍復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 )交易、(乙 )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為通行。
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為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為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為(一 )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二 )資產笨重,難於遷移;(三 )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四 )他們既習於戰鬥;(五 )又是以侵略為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為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愈益密切,遂合為一個社會,一為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為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制度的成立,即緣於此。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為極端之剝削的。然(一 )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餘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二 )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夠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夠了,何必干涉人家內部的事情?(三 )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四 )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為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為堅凝。
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為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為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為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群,這群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群,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制》《富國》兩篇 )。據此義,則征服之群之酋長,業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只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
此外,社會各方面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仿佛。農則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為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 )。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 )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復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深,社會上的良好規制,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響之類 )。(二 )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複合理,而成為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坏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制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
(一 )因人口增加,土地漸感不足,而地代因之發生。在這情形之下,土地荒廢了,覺得可惜,於是把向來田間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備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墾闢,此即所謂「開阡陌」(開阡陌之開,即開墾之開。田間的陸地,總稱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總稱溝洫。開阡陌時,自然把溝洫也填沒了。參看朱子《開阡陌辯》 )。這樣一來,分地的標記沒有了,自然可隨意侵占,有土之君,利於租稅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導,此即孟子所謂「暴君汗吏,必慢其經界。」(《滕文公上篇》 )。一方面靠暴力侵占,一方面靠財力收買,兼併的現象,就陸續發生了。
(二 )山澤之地,向來作為公有的,先被有權力的封君封禁起來,後又逐漸入於私人之手(《史記·平準書》說:漢初山川、園池,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為私奉養。此即前代山澤之地。把向來公有的山澤,一旦作為私有,在漢初,決不會,也決不敢有這無理的措置,可見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論,雖然意在擴張國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將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則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諸大企業家,有從事於畜牧的,有從事於種樹的,有從事於開礦的,都非占有山澤之地不行。這大約是從人君手裡,以賞賜、租、買等方法取得的 )。
(三 )工業進化了,器用較昔時為進步,而工官的製造,未必隨之進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嘗擴張,量的方面,亦發生問題。舊系家家自製之物,至此求之於市者,亦必逐漸增加。於是漸有從事於工業的人,其獲利亦頗厚。
(四 )商人,更為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只要你肯賣 )買進,最高的價格(只要你肯買 )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商人獨肥。
(五 )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麼是我的,什麼是你的。所以分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面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雖然霸占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藉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孟子·梁惠王下篇》 )。而《戰國策》載馮煖為孟嘗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只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眾,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為,漸漸的普遍了。
(六 )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為貨幣的進步(另見《貨幣篇》 )。貨幣愈進步,則其為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慾(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為他物,儲蓄的亦只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 )大地主。其中又分為(甲 )田連阡陌及(乙 )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 )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為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 )。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面的。
(三 )子錢家。這是專以放債取息為營業的。
要知道這時代的經濟情形,最好是看《史記》的《貨殖列傳》。然《貨殖列傳》所載的,只是當時的大富豪。至於富力較遜,而性質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貸者 )那就書不勝書了。
精神現象,總是隨著生活環境而變遷的。人,是獨力很難自立的,所以能夠生存,無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業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個個的小單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剝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們的對立尖銳。人在這種情形之下,要獲得一個立足之地甚難,而要墮落下去則甚易。即使獲得了一個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強力,不易保持的。人們遂都汲汲惶惶,不可終日。
董仲舒說:「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史記·貨殖列傳》有一段,剖析當時所謂賢士、隱士、廉吏、廉賈、壯士、遊俠、妓女、政客、打獵、賭博、方技,犯法的吏士、農、工、商賈,各種人的用心,斷言他的內容,無一而非為利。而又總結之曰:「此有智盡能索耳,終不餘力而讓財矣。」《韓非子》說: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而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征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顯學篇》 )。話似近情,然不知無豐年旁入之利,無饑寒疾病禍罪之殃的條件,成立甚難;而且侈惰亦是社會環境養成的。誰之罪?而獨嚴切地責備不幸的人,這和「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種動物發出來的了。人心大變,此即所謂亂世。
孔子所謂小康之世,大約從有史時代就開始的。因為我們有確實的歷史,始於炎黃之際,已經是一個干戈擾攘的世界了。至於亂世,其機緘,亦是早就潛伏的,而其大盛,則當在東周之後。因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後,才大崩潰的(封建制度的崩潰不是什麼單純的政治作用,實在是社會文化進步,而後政治作用隨之的。新文化的進步,就是舊組織的崩潰 )。然在東周以後,社會的舊組織,雖已崩潰,而人們心上,還都覺得這新成立的秩序為不安;認為他是變態,當有以矯正之。於是有兩漢時代不斷的社會改革運動。醞釀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這大改革失敗了,人們才承認社會組織的不良,為與生俱來,無可如何之事,把病態認為常態了。所以我說小康的一期,當終於新室之末。
漢代人的議論,我們要是肯細看,便可覺得他和後世的議論,絕不相同。後世的議論,都是把社會組織的缺陷,認為無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漢代人的議論,則總是想徹底改革的。這個,只要看最著名的賈誼、董仲舒的議論,便可見得。若能細讀《漢書》的《王貢兩龔鮑》和《眭兩夏侯京翼李傳》,就更可明白了。但他們有一個通蔽,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兩個對立的階級。不知領導被壓迫階級,以圖革命,而專想借壓迫階級之力,以進行社會改革。他們誤以為治者階級,便是代表全社會的正義的。而不知道這只是治者階級中的最少數。實際,政治上的治者階級,便是經濟上的壓迫階級,總是想榨取被治階級(即經濟上的被壓迫階級 )以牟利的。治者階級中最上層的少數人,只是立於兩者之間,使此兩階級得以保持一個均衡,而實際上還是偏於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他為發力機,鼓動了多數治者,為被治者謀幸福,真是緣木求魚,在理論上絕不容有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實現之事多矣,理所必無,而能僥倖成功之事,未之前聞。這種錯誤,固然是時代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總是不能有成,則社會科學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學上的定律,一樣固定,絕不會有例外。
在東周之世,社會上即已發生兩種思潮:一是儒家,主張平均地權,其具體辦法,是恢復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張節制資本,其具體辦法,是(甲 )大事業官營;(乙 )大商業和民間的借貸,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見《管子·輕重》各篇 )。
漢代還是如此。漢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復井田的。因為事不易行,所以讓步到「限民名田」。其議發於董仲舒。哀帝時,師丹輔政,業已定有辦法,因為權戚所阻撓,未能實行。
法家的主張,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鹽鐵官賣及均輸。均輸是官營商業。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販的出口貨做貢賦,官販賣之於別地方。弘羊的理論,略見《鹽鐵論》中。著《鹽鐵論》的桓寬,是反對桑弘羊的(《鹽鐵論》乃昭帝時弘羊和賢良文學辯論的話,桓寬把他整理記錄下來的。賢良文學都是治儒家之學的。弘羊則是法家,桓寬亦信儒家之學 ),其記錄,未必會有利於弘羊,然而我們看其所記弘羊的話,仍覺得光焰萬丈,可知歷來以弘羊為言利之臣,專趨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實在是錯誤的。但弘羊雖有此種抱負,其籌款的目的是達到了,矯正社會經濟的目的,則並未達到。漢朝所實行的政策,如減輕田租、重農抑商等,更其無實效可見了。直到漢末,王莽出來,才綜合儒法兩家的主張,行一斷然的大改革。
在中國經學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謂今古文之爭。今古文之爭,固然自有其學術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關係亦絕大。
提倡古文學的劉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關係的人。我們向來不大明白他們的理由,現在卻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張改革經濟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於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方面。今文經是只有平均地權的學說,而無節制資本的學說的。這時候,社會崇古的風氣正盛。欲有所作為,不得不求其根據於古書。王莽要兼行節制資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於古文經了。這是旁文。我們現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 )他把天下的田,都名為王田(猶今言國有 ),奴婢名為私屬,都不得買賣,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的,分余田與九族鄉黨。
(二 )設立六筦之制:(甲 )鹽,(乙 )酒,(丙 )鐵,(丁 )山澤,(戊 )五均賒貸,(己 )鐵布銅冶。其中五均賒貸一項,是控制商業及借貸的。餘五項,系將廣義的農業和工業,收歸官營。
(三 )五均,《漢書·食貨志注》引鄧展,謂其出於河間獻王所傳的《樂語》《樂元語》。臣瓚引其文云:「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這是古代的官營商業。其為事實或法家的學說未可知,而要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制度是:改長安東西市令,又於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處,都設司市師(師是長官之意 ),各以四時仲月(二、五、八、十一月 ),定該區中貨物的平價。貨物實系有用而滯銷的,照他的本錢買進。物價騰貴,超過平價一錢時(漢時錢價貴,故超過一錢,即為騰貴 ),則照平價出賣。又在司市師之下,設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 )。經營各種事業的人,都要收稅,名之為貢(其額按純利十分之一 )。泉府收了這一筆貢,用以借給睏乏的人。因喪祭等事而借的,只還本,不取息,藉以營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變法,成功的希望是不會有的,其理由已述於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這只是枝節。即使手段很高強,亦不會有成功的希望。因為根本上註定要失敗的事,絕不是靠手段補救得來的。但是王莽的失敗,不是王莽一個人的失敗,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失敗。因為王莽所行,並不是王莽一個人的意見,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意見。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見的大成。經過這一次改革失敗之後,人遂群認根本改革為不可能,想把亂世逆挽之而至於小康的思想,從此告終了。中國的社會改革運動,至此遂告長期的停頓。
雖然在停頓時期,枝節的改革,總還不能沒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當這時代,最可紀念的,是平和的、不徹底的平均地權運動。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經絕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還不能行,於是又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當行之於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土田無主之日。
於是有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這三法的要點是:(一 )因年齡、屬性之別,以定受田的多少。(二 )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區別。唐朝則名為口分田和世業田。桑田和世業田,是可以傳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則受之於官,仍要還之於官。(三 )唐制又有寬狹鄉之別。田畝之數,足以照法令授予的為寬鄉,不足的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四 )有餘田的鄉,是要以給比連之鄉的。州縣亦是如此。(五 )徙鄉和貧無以葬的人,得賣世業田。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並賣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無可賣之理。這該是獎勵人民從狹鄉遷到寬鄉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等於官收其田而賣卻之,而將賣田所得之款,發給為獎勵費。許其自賣,只是手續簡便些罷了 )。(六 )雖然如此,世業田仍有其一定製限,買進的不得超過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內,亦不得再賣卻。
統觀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晉法定後,天下旋亂,曾否實行,論者甚至有懷疑的。北魏及唐,曾實行至何程度,歷史上亦無明確的記載 ),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制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濟事業之量,絕不能等於社會上需要救濟之量,這是有其理論上的根據的。因為救濟人者,必先自覺有餘,然後能斥其所余以救濟人。然救濟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於所救濟的人,因而他所拿出來的,均攤在眾人頭上,必不能使被救濟者之生活程度,與救濟者相等。而人之覺得足不足,並不是物質上真有什麼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狀況相比較的。如此,故被救濟者在心理上永無滿足之時。又在現在的社會組織之下,一個人的財富,往往是從剝削他人得來的,而他的自覺有餘必在先,斥其餘以救濟他人必在後。自剝削至於救濟,其中必經過相當的時間。在此時間之中,被剝削者,必已負有很大的創傷,即使把所剝削去的全數都還了他,亦已不夠回復,何況還不能全數還他呢 ),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
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調劑土滿和人滿,總不能沒有移民,而在現在的文化狀況之下,移民又是很難實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成立的了。
據記載,唐朝當開元時,其法業已大壞。至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楊炎為相,改租庸調法為兩稅,人民的有田無田,田多田少,就無人過問了。自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年 ),平吳行戶調法至此,前後適五百年。自此以後,國家遂無復平均地權的政策。間或丈量,不過為平均賦稅起見,而亦多不能徹底澄清。
兼併現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為南宋時浙西一帶的兼併。因為這時候,建都在臨安,浙西一帶,闊人多了,競以兼併為事。收租奇重。宋末,賈似道要籌款,就用低價硬買做官田。田主固然破產了。佃戶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時「額重納輕」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張士誠,太祖惡其民為士誠守,對於蘇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為官稅。後來雖屢經減免,直到現在,這一帶田賦之重,還甲於全國。兼併的影響,亦可謂深了。
物價的高低,東漢以後,更無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糧,關係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國家還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價的理論,始於李悝。李悝說糴(谷價 ),甚賤傷農,甚貴傷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費者,與農為谷之生產者立於對峙的地位 ),主張當新谷登場時,國家收買其一部分,至青黃不接時賣出,以保持谷的平價。
漢宣帝時,谷價大賤,大司農耿壽昌,於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倉為常平倉。此法雖不為牟利起見,然賣出之價,必比買進之價略高,國家並無所費,而人民實受其益,實可稱法良意美。然在古代,穀物買賣未盛則有效。至後世,穀物的市場日廣,而官家的資本甚微,則即使實力奉行,亦難收控制市場之效;何況奉行者又多有名無實;甚或並其名而無之呢?所以常平倉在歷代法令上,雖然是有的時候多,實際上並無效力。
隋文帝時,工部尚書長孫平創義倉之法,令人民於收成之日,隨意勸課,即於當社立倉存貯。荒歉之時,用以救濟。後周時有惠民倉。將雜配錢(一種雜稅的名目 )的幾分之幾,折收穀物,以供凶年平糴之用。宋時又有廣惠倉。募人耕沒入和戶絕田,收其租以給郭內窮苦的人民。這都是救濟性質。
直到王安石出來,行青苗法,才推廣之,以供借貸之用。青苗法是起於李參的。李參在陝西做官時,命百姓自度耕種的贏餘,告貸於官。官貸之以錢。及秋,隨賦稅交還。王安石推行其法於諸路。以常平、廣惠倉所儲的錢穀為貸本(倉本所以貯谷,後世因谷的儲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儲錢的。需用時再以錢買谷,或竟發錢 ),當時反對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過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機關不免有弊罷了。[反對青苗的人,有的說他取息二分太重,這是胡說,當時民間利率,實遠重於此。青苗之弊在於:(一)人民不敢與官交涉;(二)官亦不能與民直接,勢必假手於吏胥,吏胥多數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與之交涉;(三)於是聽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強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償還,勢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鄰保均賠的;(七)甚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的。總而言之,是由於辦理的機關的不適宜。 ]
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飢。朱子請於府,得常平倉粟六百石,以為貸本。人民夏天來借的,到冬加二歸還。以後逐年如此。小荒則免其半息,大荒則全免其息。如此十四年,除將原本六百石還官外,並將餘利,造成倉廒,得粟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自此借貸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為範圍,與長孫平的義倉同。不但充平糴及救濟,而兼供借貸,與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為範圍,則易於管理,易於監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則有將私藏的倉谷出貸,化為有用的資本之利,而無青苗法與官交涉之弊。所以歷來論者,都以為此法最善;有與其提倡常平、義倉,不如提倡社倉的傾向。義倉不如社倉,誠然無可爭辯,這是後起者自然的進步。常平和社倉,則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辦的,是和糧食商人鬥爭的。義倉和社倉,都是農民互助的事。固然,農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將無所施其剝削,然使將現在社會上一切剝削農民之事,都剷除了,農民又何至於不足呢?
固然,當時的常平倉,並沒有控制市場之力;至多當饑荒之際,開辦平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辦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夠,並不是其本質不好。依正義及經濟政策論,國家扶助農民和消費者,剷除居間者的剝削,還是有這義務;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倉,至少該並行不廢。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倉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會好的。因為土豪劣紳和貪官污吏,是同樣要吮人膏血的,並無彼此之分。
主張社倉的,說社倉範圍小,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難於作弊。然而從來土豪劣紳都是明中把持,攘奪,並不是暗中攫取的。義倉創辦未幾,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於縣。社倉,據《文獻通考》說: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甚者拘催無異正賦。」以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為功。可見防止貪污土劣的侵漁,仍不能無借於人民的自衛了。平抑糧食以外他種物價之事,東漢以後無之。只有宋神宗熙寧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師的物價,然其後事未能行。
借貸,亦始終是剝削的一種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類是有錢的人,所以也只有他們能營高利貸的事業。後來事實雖然變換了,還有借他們出面的。如《漢書·谷永傳》說:當時的掖庭獄,「為人起債(代人放債 ),分利受謝」是。亦有官自放債的。如隋初嘗給內官以公廨錢,令其回易生利,這種公廨錢,就是可以放債的。其類乎封建財產的,則南北朝以後,僧寺頗多殷富,亦常為放債的機關。
私人放債取利,較大的,多為商賈所兼營,如《後漢書·桓譚傳》:譚上疏陳時政,說:「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則並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傳》說:當時的回鶻,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 )。回鶻也是從西域到中國來經商的。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動資本,所以兼營此業最便。
至於土豪劣紳之類,即在本地方營高利貸業的,其規模自然較此為小,然其數則甚多,而其手段亦極酷辣。《宋史·食貨志》載司馬光疏,說當時的農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陳舜俞傳》說:當時放債的人,雖「約償緡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鋤、斧錡之屬,皆雜取之」;便可見其一斑了。大抵借貸有對人信用和對物信用兩種。對物信用,須能鑑別其物,知其時價;對人信用,則須調查其人之財產及行為;亦有一番事情,且須有相當知識。這在放債者方面,亦須有一種組織。所以逐漸發達,而成為近代的錢莊及當鋪。
中國歷代,社會上的思想,都是主張均貧富的,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於接受社會主義的一個原因。然其宗旨雖善,而其所主張的方法,則有未善。這因歷代學者,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而對於現實的觀察太淺之故。
在中國,思想界的權威,無疑是儒家。儒家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認識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張平均地權,而忽略了資本的作用。這在當時,還無怪其然(古代學問的發達,不能不為地域所限。儒學盛於魯。法家之學,托諸管子,疑其初盛於齊。《史記·貨殖列傳》說:太公封於齊,地鹵,人民寡,太公勸女工,極技巧,通魚鹽,人物歸之,襁至而輻湊,齊冠帶衣履天下。這或者出於附會。然齊魚鹽工商之業皆盛,則是不誣的。齊國在當時,資本必較發達,所以節制資本的思想,就起於其地了 ),然至後世,學者的眼光,仍限於這一個圈子裡,就可怪了。如前述漢代儒家的議論,即其一證。
宋學興起,在中國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於政治和社會問題。而純粹的宋學家,亦只重視復井田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證。然此猶其小者。至其大者,則未審國家的性質。不知國家是階級時代的產物,治者階級,總是要剝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雖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然而總只是少數。其力量,較諸大多數的通常人,遠覺綿薄。即使這少數人而得位乘時,使其監督大多數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謂去其泰甚,已覺得異常吃力。至於根本上改變其性質,則其事必不可能。
如此,所以歷代所謂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趨於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則往往召亂。然則但靠國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貧富呢?新莽以此失敗了,而後世的人,還是這種思想。我們試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他說:「合天下之眾者財,理天下之財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有財而莫理,則阡陌閭巷之賤人,皆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以與人主爭黔首,而放其無窮之欲;非必貴強桀大而後能如是;而天子猶為不失其民者,蓋特號而已耳。雖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給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猶不得也。然則善吾法而擇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財,雖上古堯舜,猶不能毋以此為急務,而況於後世之紛紛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當由一個代表正義的人,為之公平分配,而不當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眾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責之於後世的所謂天子,雲胡可得呢?
中國讀書人所以有這思想,是因為其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在傳統思想上,說這本是君之責任故。然在極古的時代,君權大而其所治之國小;而且大同時代的規則,尚未盡廢,或者可以做到幾分。在後世,則雖甚神聖,亦苦無下手之處了。而中國講改革的人,都希望著他,如何能不失敗呢?
龔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裡,有一篇文章,標題為《平均篇》,暢發一切亂源,根本都在經濟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現象,與之相安,則不足道。其觀察亦可謂極深刻。然問其方法,則仍是希望握政權者,審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則仍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已。龔氏是距離現在不過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見舊日的學者,其思想,全然局限於這一個範圍之中。這是時代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卻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條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為金科玉律。
現代的經濟情形,和從前又大不相同了。自從西力東侵以來,我們的經濟,已非復閉關獨立之世,而與世界息息相通。在工業革命以前,最活躍的是商人階級。所以歷代的議論,都主張重農抑商。自工業革命以後,則商人反成為工業家的附屬,不過略沾其餘潤,所以中國推銷洋貨的人,即世所稱為買辦階級者,在中國社會裡,雖儼然是個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觀之,則仍不免在小貧之列。在現代的經濟狀況之下,斷不容我們故步自封。世界的經濟情形,自從工業發達了,積集的資本遂多,而金融資本,又極跋扈。工業品是要尋求銷路的,而且還要霸占資源,就是固定和流動的資本,也要輸出國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於是資本主義發展而成為帝國主義。歷代的勞資對立,資本家是在國內的,現在則資本家在國外。於是民生問題和民族問題,並為一談,再不能分離解決了。我們現在,該如何審慎、勇敢、強毅,以應付這一個目前的大問題呢?
實業
農工商三者,並稱實業,而三者之中,農為尤要。必有農,然後工商之技,乃可得而施。中國從前稱農為本業,工商為末業,若除去其輕視工商,幾乎視為分利之意,而單就本末兩字的本義立論,其見解是不錯的。所以農業的發達,實在是人類劃時代的進步。
有農業,然後人類的食物,乃能為無限制的擴充,人口的增加,才無限制。人類才必須定居,一切物質文明,乃有基礎,精神文化,亦就漸次發達了。人類至此,剩餘的財產才多,成為掠奪的目的。勞力更形寶貴,相互間的戰爭,自此頻繁,社會內部的組織,亦更形複雜了。世界上的文明,起源於幾個特別肥沃的地點,比較正確的歷史,亦是自此開始的。這和農業有極深切的關係,而中國亦是其中之一。在農業開始以前,遊獵的階段,很為普遍。漁獵之民,視其所居之地,或進為畜牧,或進為農耕。中國古代,似乎是自漁獵徑進於農耕的。
傳說中的三皇:燧人氏鑽木取火,教民熟食,以避腥臊傷害腸胃,顯然是漁獵時代的酋長。伏羲,亦作庖犧。皇甫謐《帝王世紀》,說為「取犧牲以供庖廚」(《禮記·月令疏》引 ),實為望文生義。《白虎通義·號篇》云:「下伏而化之,故謂之伏羲」,則羲字與化字同義,所稱頌的乃其德業。至於其時的生業,則《易·繫辭傳》明言其「為網罟以田以漁」,其為漁獵時代的酋長,亦無疑義。伏羲之後為神農。「斫木為耜,揉木為耒」,就正式進入農業時代,我國文明的歷史,從此開始了。
三皇之後為五帝。顓頊、帝嚳,可考的事跡很少。黃帝「教熊、羆、貔、貅、虎」,以與神農戰,似乎是遊牧部落的酋長。然這不過是一種荒怪的傳說,《五帝本紀》同時亦言其「藝五種」,而除此之外,亦絕無黃帝為遊牧民族的證據。《堯典》則有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之文。《堯典》固然是後人所作,並非當時史官的記錄。然後人所作,亦不能謂其全無根據。殷周之祖,是略與堯舜同時的。
《詩經》中的《生民》《公劉》,乃周人自述其祖宗之事,當不致全屬子虛。《書經》中的《無逸》,乃周公誥誡成王之語,述殷周的歷史,亦必比較可信。《無逸》中述殷之祖甲云:「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祖甲實即太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正指其為伊尹所放之事 )述高宗云:「舊勞於外,爰暨小人。」皆顯見其為農業時代的賢君。周之先世,如太王、王季、文王等,更不必論了。古書的記載,誠多未可偏信。然合全體而觀之,自五帝以來,社會的組織和政治上的鬥爭,必與較高度的文明相伴,而非遊牧或漁獵部族所能有。然則自神農氏以後,我國久已成為農業發達的民族了。
古史年代,雖難確考,然孟子說:「由堯舜至於湯,五百有餘歲。由湯至於文王,五百有餘歲。由文王至於孔子,五百有餘歲。」[《盡心下篇》和韓非子所謂殷周七百餘歲,虞夏二千餘歲(《顯學篇》) ];樂毅《報燕惠王書》所謂「收八百歲之畜積」(謂齊自周初建國,至為昭王所破時 ),大致都相合的,決不會是臆造。然則自堯舜至周末,當略近二千年。自秦始皇統一天下至公元一九一二年,相距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堯舜追溯農業發達之時,亦必在千年左右。我國農業發達,總在距今五千年之前了。中國的農業,是如何進化的呢?一言以蔽之,曰:自粗耕進於精耕。古代有爰田之法。爰田即系換田。
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是因為地有美惡,「肥饒不得獨樂,磽确不得獨苦」,所以「三年一換主易居」。
據《周官》大司徒:則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不易之地,是年年可種的。一易之地,種一年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種一年要休耕兩年。授田時:不易之地,一家給一百畝。一易之地,給二百畝。再易之地,給三百畝。古代的田畝,固然較今日為小。然一夫百畝,實遠較今日農夫所耕為大。而其成績,則據《孟子》(《萬章下篇》 )和《禮記·王制》所說:是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較諸現在,並不見得佳良,可見其耕作之法,不及今人了。
漢朝有個大農業家趙過,能為代田之法。把一畝分作三個圳,播種於其中。圳以外的高處謂之隴。苗生葉以後,要勤除隴上之草,因而把隴上的土,傾頹下來,使其附著苗根。如此逐漸為之,到盛暑,則「隴盡而根深」,能夠「耐風與旱」。圳和隴,是年年更換的,所以謂之代田(見《漢書·食貨志》 )。
後來又有區田之法。把田分為一塊一塊的,謂之區。隔一區,種一區。其鋤草和頹土,亦與代田相同。《齊民要術》(見下 )極稱之。後世言農業的人,亦多稱道其法。但據近代研究農業的人說:則「代田區田之法,不外乎所耕者少,而耕作則精。近世江南的農耕,較諸古人所謂代田區田,其精勤實無多讓。其田並不番休,而地力亦不見其竭。則其施肥及更換所種穀物之法,亦必有精意存乎其間」。這都是農業自然的進步。
總而言之:農業有大農制和小農制。大農制的長處,在於資本的節約,能夠使用機械,及人工的分配得宜。小農制的長處,則在以人盡其勞,使地盡其力。所以就一個人的勞力,論其所得的多少,是大農制為長。就土地同一的面積,論其所得的多少,則小農制為勝。中國農夫的技能,在小農制中,總可算首屈一指了。這都是長時間自然的進化。
中國農業進化的阻力,約有三端:
(一 )為講究農學的人太少。即使有之,亦和農民隔絕,學問不能見諸實用。古代有許多教稼的官。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懸於邑閭」。這些事,都是後世所沒有的。李兆洛《鳳台縣誌》說,鳳台縣人所種的地,平均是一人十六畝。窮苦異常。往往不夠本。一到荒年,就要無衣無食。縣人有一個喚作鄭念祖的,僱傭了一個兗州人。問他:你能種多少園地?他說兩畝,還要雇一個人幫忙。問他要用多少肥料?他說一畝田的肥料,要值到兩千個銅錢。間壁的農人聽了大笑,說,我種十畝地,只花一千個銅錢的肥料,收穫的結果,還往往不夠本呢?鄭念祖對於這個兗州人,也是將信將疑。且依著他的話試試看呢,因其用力之勤,施肥之厚,人家的作物,都沒有成熟,他先就成熟了,而且長得很好。爭先入市,獲利甚多。到人家蔬果等上市時,他和人家一塊賣的,所得的都是贏利了。李兆洛據此一例,很想募江南的農民為農師,以開水田。這不過是一個例。其餘類乎此的情形,不知凡幾。使農民互相師,已可使農業獲有很大的進步,何況益之以士大夫?何況使士大夫與農民互相師,以學理經驗,交相補足呢?
(二 )古代土地公有,所以溝洫阡陌等,都井井有條。後世則不然。土地變為私有,寸寸割裂。凡水旱蓄泄等事,總是要費掉一部分土地的,誰肯犧牲?凡一切公共事業的規劃,其根源,實即公共財產的規劃。所以土地公有之世,不必講地方自治,而自治自無不舉。土地既已私有,公共的事務,先已無存。間有少數非聯合不能舉辦的,則公益和私益,多少有些衝突。於是公益的舉措,固有的蕩然無存,當興的闕而莫舉;而違反公益之事,且日出不窮。如濫伐林木,破壞堤防,壅塞溝渠等都是。而農田遂大受其害。其最為顯著的,就是水利。
(三 )土地既然私有了,人民誰不愛護其私產?但必使其俯仰有餘,且勤勞所得,可以為其所有,農民才肯盡力。如其一飽且不可得,又偶有贏餘,即為強有力者剝削以去,人民安得不苟偷呢?然封建勢力和高利貸的巧取豪奪,則正是和這原則相反的。這也是農田的一個致命傷。職是故,農業有其進化的方面,而亦有其退化的方面。進退相消,遂成為現在的狀況。
中國現在農業上的出路,是要推行大農制。而要推行大農制,則必須先有大農制所使用的器具。民國十七年(1928年 )春,俄國國營農場經理馬克維次(Markevich ),有多餘不用的機犁百架,召集附近村落的農民,許租給他們使用,而以他們所有的土地,共同耕種為條件。當時加入的農民,其耕地共計九千餘畝。到秋天,增至二萬四千餘畝。事為共產黨所聞。於是增制機犁,並建造使用機犁的動力場。至明年,遂推行其法於全國。是為蘇俄集合農場的起源(據張君勱《史泰林治下之蘇俄》。再生雜誌社本 )。
天下事口說不如實做。瘏口嘵音,說了半天的話,人家還是不信。實在的行動當前,利害較然可見,就無待煩言了。普通的議論,都說農民是最頑固的、守舊的。其實這是農民的生活,使其如此。現在為機器時代,使用舊式的器具,決不足以與之相敵。而全國最多數的農民,因其生活,而滯留於私有制度下自私自利的思想,亦實為文化進步的障礙。感化之法,單靠空言啟牖是無用的。生活變則思想變;生產的方法變,則生活變。「牖民孔易」,製造出耕作用的機械來,便是化除農民私見的方法。並不是要待農民私見化除了,機械才可使用。
中國的農學,最古的,自然是《漢書·藝文志》諸子略中的農家。其所著錄先秦的農書,今已不存。先秦農家之說,存於今的,只有《管子》中的《地員》,《呂氏春秋》中的《任地》《辨土》《審時》數篇。漢代農家所著之書,亦俱亡佚。諸家徵引,以汜勝之書為最多。據《周官》草人疏說,這是漢代農書中最佳的,未知信否。古人著述,流傳到現在的,以後魏賈思勰的《齊民要術》為最早。後世官修的巨著,有如元代的《農桑輯要》,清代的《授時通考》;私家的巨著,有如元王楨的《農書》,明徐光啟的《農政全書》等,均在子部農家中。此項農書,所包頗廣。種植而外,蠶桑、菜果、樹木、藥草、孳畜等,都包括其中。田制、勸課、救荒之法,亦均論及,尚有茶經、酒史、食譜、花譜、相牛經、相馬經等,前代亦隸農家,清四庫書目改入譜錄類。獸醫之書,則屬子部醫家。這些,都是和農業有關係的。舊時種植之法,未必都能適用於今。然要研究農業歷史的人,則不可以不讀。
蠶桑之業,起於黃帝元妃嫘祖,語出《淮南·蠶經》(《農政全書》引 ),自不足信。《易·繫辭傳》說:「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疏》云:「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云垂衣裳也。」亦近附會。但我國的蠶業,發達是極早的。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矣。」(《梁惠王上篇》 )久已成為農家婦女普遍的職業了。古代蠶利,盛於北方。《詩經》中說及蠶桑的地方就很多。《禹貢》兗州說桑土既蠶,青州說厥篚絲。是山桑,這就是現在的野蠶絲了。齊紈、魯縞,漢世最為著名。南北朝、隋、唐貨幣都通用布帛。唐朝的調法,亦兼收絲麻織品。元朝還有五戶絲及二戶絲。可見北方蠶桑之業,在元代,尚非不振,然自明以後,其利就漸限於東南了。
唐甄《潛書》說:「蠶桑之利,北不逾淞,南不逾浙,西不通湖,東不至海,不過方千里,外此則所居為鄰,相隔一畔而無桑矣(此以盛衰言之,並非謂絕對無有,不可拘泥 )。甚矣民之惰也。」大概中國文化,各地不齊,農民愚陋,只會蹈常習故。便是士和工商亦然。所以全國各地,風氣有大相懸殊的。
《日知錄》說:「華陰王宏撰著議,以為延安一府,布帛之價,貴於西安數倍。」又引《鹽鐵論》說:「邊民無桑麻之利,仰中國絲絮而後衣。夏不釋褐,冬不離窟。」崔寔《政論》說:「仆前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緝績。冬積草伏臥其中。若見吏,以草纏身,令人酸鼻。」顧氏說:「今大同人多是如此。婦人出草,則穿紙袴。」可見有許多地方,荒陋的情形,竟是古今一轍。此等情形,昔人多欲以補救之法,責之官吏,間亦有能行之的。如清乾隆時,陳宏謀做陝西巡撫。曾在西安、三原、鳳翔設蠶館、織局,招南方機匠為師。又教民種桑。桑葉、繭絲,官家都許收買,使民節節得利,可以踴躍從事,即其一例。但究不能普遍。今後交通便利,資本的流通,遍及窮鄉僻壤,此等情形,必將漸漸改變了。
林政,愈到後世而愈壞。古代的山林,本是公有的,使用有一定的規則,如《禮記·王制》說「草木黃落,然後入山林」。亦或設官管理,如《周官》的林衡。又古代列國並立,務於設險,平地也有人造的森林,如《周官》司險,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後世此等事都沒有了。造林之事極少,只是靠天然的使用。所以愈開闢則林木愈少。
如《漢書·地理志》說,天水、隴西,山多林木,人民都住在板屋裡。又如近代,內地的木材,出於四川、江西、貴州,而吉、黑兩省,為全國最大的森林區域,都是比較上少開闢的地方。
林木的闕乏,積極方面,由於國家不知保護森林,更不知造林之法。如清朝梅曾亮,有《書棚民事》一篇。他說當他替安徽巡撫董文恪做行狀時,遍覽其奏議,見其請准棚民開山的奏摺,說棚民能攻苦食淡於崇山峻岭,人跡不通之處,開種旱谷,有裨民食,和他告訐的人,都是溺於風水之說,至有以數百畝之田,保一棺之土的,其說必不可聽。
梅氏說:「予覽其說而是之。」又說:「及予來宣城,問諸鄉人,則說:未開之山,土堅石固,草樹茂密,腐葉積數年,可二三寸。每天雨,從樹至葉,從葉至土石,歷石罅滴瀝成泉,其下水也緩。又水緩而土不隨其下。水緩,故低田受之不為災;而半月不雨,高田猶受其灌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鋤犁疏其土,一雨未畢,沙石隨下,其情形就大不然了。」
梅氏說:「予亦聞其說而是之。」又說:「利害之不能兩全也久矣。由前之說,可以息事。由後之說,可以保利。若無失其利,而又不至於董公之所憂,則吾蓋未得其術也。」此事之是非,在今日一言可決。而當時或不之知,或作依違之論。可見昔人對於森林的利益,知之不甚透澈。自然不知保護,更說不到造林;歷代雖有課民種桑棗等法令,亦多成為具文了。消極方面,則最大的為兵燹的摧殘,而如前述開墾時的濫伐,甚至有放火焚毀的,亦是其一部分的原因。漁獵畜牧,從農業興起以後,就不被視為主要的事業。其中惟田獵因和武事有關,還按時舉行,借為閱習之用。漁業則被視為鄙事,為人君所弗親。觀《左傳》隱公五年所載臧僖伯諫觀漁之辭可見。牧業,如《周官》之牧人、牛人、充人等,所豢養的,亦僅以供祭祀之用。只有馬,是和軍事、交通都有關係的,歷代視之最重,常設「苑」「監」等機關,擇適宜之地,設官管理。其中如唐朝的張萬歲等,亦頗有成績。然能如此的殊不多。以上是就官營立論。至於民間,規模較大的,亦恆在緣邊之地。
如《史記·貨殖列傳》說,天水、隴西、北地、上郡,畜牧為天下饒。又如《後漢書·馬援傳》說,援亡命北地,因留畜牧,役屬數百家。轉游隴漢間,因處田牧,至有牛馬羊數千頭,谷數萬斛。內地民家,勢不能有大規模的畜牧。然苟能家家畜養,其數亦必不少。如《史記·平準書》說,武帝初年,「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元朔六年,衛青、霍去病出塞,私負從馬至十四萬匹(《漢書·匈奴列傳》。顏師古《注》:「私負衣裝者,及私將馬從者,皆非公家發與之限。」 ),實在是後世所少見的。
民業雖由人民自營,然和國家的政令,亦有相當的關係。唐玄宗開元九年,詔「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先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復緣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馬,故騎射之士減曩時」。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入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明實錄》言:永樂元年,七月,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禁民不得私畜故也。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畜馬勿禁。」(據《日知錄·馬政》條 )然則像漢朝,不但無畜馬之禁,且有馬復令者(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見《漢書·食貨志》 ),民間的畜牧,自然要興盛了。但這只能藏富於民,大規模的畜牧,還是要在邊地加以提倡的。
《遼史·食貨志》述太祖時畜牧之盛,「括富人馬不加多,賜大小鶻軍萬餘匹不加少」。又說:「自太宗及興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天祚初年,馬猶有數萬群,群不下千匹。」此等盛況,各個北族盛時,怕都是這樣的,不過不能都有翔實的記載罷了。此其緣由:(一 )由於天時地利的適宜。(二 )亦由其地尚未開闢,可充牧場之地較多。分業應根據地理。蒙、新、青、藏之地,在前代或系域外,今則都在邦域之中,如何設法振興,不可不極端努力了。漁稅,歷代視之不甚重要,所以正史中關於漁業的記載亦較少。然古代庶人,實以魚鱉為常食。《史記·貨殖列傳》說:太公封於齊,地潟鹵,人民寡,太公實以通魚鹽為致富的一策。這或是後來人的託辭,然春秋戰國時,齊國漁業的興盛,則可想見了。
《左傳》昭公三年,晏子說陳氏厚施於國,「魚鹽蜃蛤,弗加于海」(謂不封禁或收其稅 )。漢耿壽昌為大司農,增加海租三倍(見《漢書·食貨志》 )。可見緣海河川,漁業皆自古即盛。此等盛況,蓋歷代皆然。不過「業漁者類為窮海、荒島、河上、澤畔居民,任其自然為生。內地池畜魚類,一池一沼,只供文人學士之倘佯,為詩酒閒談之助。所以自秦漢至明,無興革可言,亦無記述可見」罷了(采李士豪屈若搴《中國漁業史》說,商務印書館本 )。然合沿海及河湖計之,賴此為生的,何止千萬?
組織漁業公司,以新法捕魚,並團結漁民,加以指導保護等,均起於清季。國民政府對此尤為注意,並曾豁免漁稅,然成效尚未大著。領海之內,時時受人侵漁。公元一九三七年,中日戰事起後,沿海多遭封鎖,漁場受侵奪,漁業遭破壞的尤多。
狹義的農業,但指種植而言。廣義的,則凡一切取得物質的方法,都包括在內,礦業,無疑的也是廣義農業的一部分了。《管子·地數篇》說:「葛盧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劍、鎧、矛、戟。」「雍狐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雍狐之戟、芮戈。」我們據此,還可想見礦業初興,所採取的,只是流露地表的自然金屬。然《管子》又說:「上有丹砂者,下有黃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銅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鉛、錫、赤銅;上有赭者下有鐵,此山之見榮者也。」「榮」即今所謂礦苗,則作《管子》書時,已知道察勘礦苗之法了。
近代機器發明以來,煤和鐵同為生產的重要因素。在前世,則鐵較重於煤。至古代,因為技術所限,銅尤要於鐵。然在古代,銅的使用,除造兵器以外,多以造寶鼎等作為玩好奢侈之品,所以《淮南子·本經篇》說:「衰世鐫山石,鍥金玉,擿蚌蜃,銷銅鐵,而萬物不滋。」將銅鐵和金玉、蚌蜃(謂採珠 )同視。然社會進化,鐵器遂日形重要。
《左傳》僖公十八年,「鄭伯始朝於楚。楚子賜之金。既而悔之。與之盟,曰:無以鑄兵。」可見是時的兵器,還以南方為利。兵器在後漢以前,多數是用銅造的(參看《日知錄·銅》條 )。然鹽鐵,《管子》書已並視為國家重要的財源,而《漢書·地理志》說,江南之俗,還是「火耕水耨」。可見南方的農業,遠不如北方的發達。
古代礦業的發明,一定是南先於北。所以蚩尤屍作兵之名。然到後來,南方的文明程度,轉落北方之後,則實以農業進步遲速之故。南方善造銅兵,北方重視鐵鑄的農器,正可為其代表。管子雖有鹽鐵國營之議,然鐵礦和冶鑄,仍入私人之手。只看漢世所謂「鹽鐵」者(此所謂鹽鐵,指經營鹽鐵事業的人而言 ),聲勢極盛,而自先秦時代殘留下來的鹽官、鐵官,則奄奄無生氣可知。後世也還是如此。國家自己開的礦是很少的。民間所開,大抵以金屬之礦為多。採珠南海有之。玉多來自西域。
工業,在古代,簡單的是人人能做的。其較繁難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此等人,大抵由於性之所近,有特別的技巧。後來承襲的人,則或由社會地位關係,或由其性之所近。《考工記》所謂「知者創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謂之工」。此等專門技術,各部族的門類,各有不同。在這一部族,是普通的事,人人會做的,在別一部族,可以成為專門之技。所以《考工記》說:「粵無鎛,燕無函,秦無廬,胡無弓車。」(謂無專制此物之人 )又說:「粵之無鎛也,非無鎛也(言非無鎛其物 ),夫人而能為鎛也。」燕之函,秦之廬,胡之弓車說亦同。此等規模,該是古代公產部族,相傳下來的。
後世的國家沿襲之,則為工官。《考工記》的工官有兩種:一種稱某人,一種稱某氏。稱某人的,當是技術傳習,不以氏族為限的,稱某氏的則不然。工用高曾之規矩,古人傳為美談。此由(一 )古人生活恬淡,不甚喜矜奇鬥巧。(二 )又古代社會,範圍窄狹,一切知識技能,得之於並時觀摩者少,得之於先世遺留者多,所以崇古之情,特別深厚。(三 )到公產社會專司一事的人,變成國家的工官,則工業成為政治的一部分。政治不能廢督責,督責只能以舊式為標準。司製造的人,遂事事依照程式,以求免過(《禮記·月令》說:「物勒工名,以考其成。」《中庸》說:「日省月試,餼廩稱事,所以來百工也。」可見古代對於工業督責之嚴 )。(四 )封建時代,人的生活是有等級的,也是規範的。競造新奇之物,此兩者均將被破壞。
所以《禮記·月令》說:「毋或作為淫巧,以盪上心。」《荀子·王制》說:「雕琢文采,不敢造於家。」而《禮記·王制》竟說:「作奇技奇器以疑眾者殺。」此等制度,後人必將議其阻礙工業的進步,然在保障生活的軌範,使有權力和財力的人,不能任意享用,而使其餘的人,(甲 )看了起不平之念;(乙 )或者不顧財力,互相追逐,致以社會之生活程度衡之,不免流於奢侈,是有相當價值的,亦不可以不知道。即謂專就技巧方面立論,此等制度阻礙進步也是冤枉的。為什麼呢?
社會的組織,暗中日日變遷,而人所設立的機關,不能與之相應,有用的逐漸變為無用,而逐漸破壞。這在各方面皆然,工官自亦非例外。(一 )社會的情形變化了,而工官未曾擴充,則所造之物,或不足以給民用。(二 )又或民間已發明新器,而工官則仍守舊規,則私家之業漸盛。(三 )又封建制度破壞,被滅之國,被亡之家,所設立之機關,或隨其國家之滅亡而被廢,技術人員也流落了。如此,古代的工官制度,就破壞無餘了。
《史記·貨殖列傳》說:「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漢書·地理志》所載,至漢代尚存的工官,寥寥無幾,都代表這一事實。《漢書·宣帝紀贊》,稱讚他「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技巧工匠,自元成間鮮能及之」。陳壽《上諸葛氏集表》,亦稱其「工械技巧,物究其極」(《三國蜀志·諸葛亮傳》 ),實在只是一部分官制官用之物罷了,和廣大的社會工業的進退,是沒有關係的。當這時代,工業的進化安在呢?
世人每舉歷史上幾個特別智巧的人,幾件特別奇異之器,指為工業的進化,其實是不相干的。公輸子能削竹木以為鵲,飛之三日不下(見《墨子·魯問篇》《淮南子·齊俗訓》 ),這自然是瞎說,《論衡·儒增篇》業經駁斥他了。然如後漢的張衡、曹魏的馬鈞、南齊的祖沖之、元朝的郭守敬(馬鈞事見《三國魏志·杜夔傳注》,余皆見各史本傳 ),則其事跡決不是瞎說的。他們所發明的東西安在呢?崇古的人說:「失傳了。這只是後人的不克負荷,並非中國人的智巧,不及他國人。」喜新的人不服,用滑稽的語調說道:「我將來學問夠了,要做一部中國學術失傳史。」(見從前北京大學所出的《新潮雜誌》 )其實都不是這一回事。
一種工藝的發達,是有其社會條件的。指南針,世界公認是中國人發明的。古代曾用以駕車,現在為什麼沒有?還有那且走且測量路線長短的記里鼓車,又到什麼地方去了?諸葛亮改良連弩,馬鈞說:我還可以再改良,後來卻不曾實行,連諸葛亮發明的木牛流馬,不久也失傳了。假使不在征戰之世,諸葛亮的心思,也未必用之於連弩。假使當時魏蜀的爭戰,再劇烈些,別方面的勢力,再均平些,竟要靠連弩以決勝負,魏國也未必有馬鈞而不用。假使魏晉以後,在商業上,有運巴蜀之粟,以給關中的必要,木牛流馬,自然會大量製造,成為社會上的交通用具的。不然,誰會來保存它?同理:一時代著名的器物,如明朝宣德、成化,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的瓷器,為什麼現在沒有了?這都是工業發達的社會條件。還有技術方面,也不是能單獨發達的。一器之成,必有互相連帶的事物。
如公輸子以竹木為鵲,飛之三日,固然是瞎說。王莽時用兵,募有奇技的人。有人自言能飛。試之,取大鳥翮為兩翼,飛數百步而墜(見《漢書·王莽傳》 ),卻決不是瞎說的,其人亦不可謂之不巧。假使生在現在,斷不能謂其不能發明飛機。然在當日,現今飛機上所用種種機械,一些沒有,自然不能憑空造成飛行器具。所以社會條件不具備,技術的發展,而不依著一定的順序,發明是不會憑空出現的。即使出現了,也只等於曇花一現。以為只要消費自由,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工藝自然會不斷的進步,只是一個淺見。
工官制度破壞後,中國工業的情形,大概是這樣的:根於運輸的情形,尋常日用的器具,往往合若干地方,自成一個供求的區域。各區域之間,製造的方法,和其所用的原料等,不必相同。所以各地方的物品,各有其特色。(一 )此等工人,其智識,本來是蹈常習故的。(二 )加以交換制度之下,商品的生產,實受銷場的支配,而專司銷售的商人,其見解,往往是陳舊的。因為舊的東西,銷路若干,略有一定,新的就沒有把握了。因此,商人不歡迎新的東西,工人亦愈無改良的機會。(三 )社會上的風氣,也是蹈常習故的人居其多數。所以其進步是比較遲滯的。至於特別著名的工業品,行銷全國的,亦非沒有。則或因(一 )天產的特殊,而製造不能不限於其地。(二 )或因運輸的方便,別地方的出品,不能與之競爭。(三 )亦或因歷史上技術的流傳,限於一地。如湖筆、徽墨、湘繡等,即其一例。
近代的新式工業,是以機製品為主的。自非舊式的手工業所能與之競爭。經營新式工業,既須人才,又須資本,中外初通時的工商家,自不足以語此,自非賴官力提倡不可。然官家的提倡,亦殊不得法。同治初年,製造局、造船廠等的設立,全是為軍事起見,不足以語於實業。光緒以後所辦的開平煤礦、甘肅羊毛廠、湖北鐵廠、紗廠等,亦因辦理不得其法,成效甚少。
外貨既滔滔輸入,外人又欲在通商口岸設廠製造,利用我低廉的勞力,且省去運輸之費。自咸豐戊午、庚申兩約定後,各國次第與我訂約,多提出此項要求。中國始終堅持未許。到光緒甲午和日本戰敗,訂立《馬關條約》,才不得已而許之。我國工業所受的壓迫,遂更深一層,想掙扎更難了。然中國的民智,卻於甲午之後漸開,經營的能力,自亦隨之而俱進。
近數十年來,新興的工業,亦非少數,惜乎興起之初,未有通盤計劃,而任企業之家人自為戰,大多數都偏於沿江沿海。公元一九三七年戰事起後,被破壞的,竟達百分之七十。這亦是一個很大的創傷。然因此而(一 )內地的寶藏,獲得開發,交通逐漸便利。(二 )全盤的企業,可獲得一整個的計劃,非復枝枝節節而為之。(三 )而政治上對於實業的保障,如關稅壁壘等,亦將於戰後獲得一條出路。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就要看我們怎樣盡力奮鬥了。
商業當興起時,和後來的情形,大不相同。《老子》說:「郅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至老死不相往來。」這是古代各部族最初孤立的情形。到後來,文化逐漸進步,這種孤立狀況,也就逐漸打破了。
然此時的商人,並非各自將本求利,乃係為其部族做交易。部族是主人,商人只是夥友,盈虧都由部族擔負,商人只是替公眾服務而已。此時的生意,是很難做的。(一 )我們所要的東西,哪一方面有?哪一方面價格低廉?(二 )與人交換的東西,哪一方面要?哪一方面價格高昂?都非如後世的易於知道。(三 )而重載往來,道途上且須負擔危險。商人竭其智力,為公眾服務,實在是很可敬佩的。而商人的才智,也特別高。如鄭國的弦高,能卻秦師,即其一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此等情形,直到東西周之世,還有留遺。
《左傳》昭公十六年,鄭國的子產,對晉國的韓宣子說:「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開國之初,所以要帶著一個商人走,乃是因為草創之際,必要的物品,難免闕乏,庚財、乞糴,都是不可必得的。在這時候,就非有商人以濟其窮不可了。衛為狄滅,文公立國之後,要注意於通商(《左傳》閔公二年 ),亦同此理。
此等商人,真正是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朋友。然因社會組織的變遷,無形之中,卻逐漸變作他們的敵人而不自知了。因為交換的日漸繁盛,各部族舊有的經濟組織,遂不複合理,而逐漸的遭遇破壞。舊組織既破壞,而無新組織起而代之。人遂不復能更受社會的保障,其作業,亦非為社會而作,於是私產制度興起了。
在私產制度之下,各個人的生活,是要自己設法的。然必不能物物皆自為而後用之。要用他人所生產的東西,只有(一 )掠奪和(二 )交換兩種方法。掠奪之法,是不可以久的。於是交易大盛。然此時的交易,非復如從前行之於團體與團體之間,而是行之於團體之內的。人人直接交易,未免不便,乃漸次產生居間的人。一方面買進,一方面賣出,遂成為現在的所謂商業。非交易不能生活,非借居間的人不能交易,而商業遂隱操社會經濟的機鍵。
在私產制度之下,人人的損益都是要自己打算的。各人儘量尋求自己的利益。而生產者要找消費者、消費者要找生產者極難,商人卻處於可進可退的地位,得以最低價(只要生產者肯忍痛賣 )買進,最高價(只要消費者能夠忍痛買 )賣出,生產者和消費者都無如之何。所以在近代工業資本興起以前,商人在社會上,始終是一個優勝的階級。
商業初興之時,只有現在所謂定期貿易。《易經·繫辭傳》說:神農氏「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指示這一事實的。此等定期貿易,大約行之於農隙之時,收成之後。所以《書經·酒誥》說:農功既畢,「肇牽車牛遠服賈」。《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順成之方,其蠟乃通。」(蜡祭是行於十二月的 )。因此,舉行定期貿易。
然不久,經濟愈形進步,交易益見頻繁,就有常年設肆的必要了。此等商肆,大者設於國中。即《考工記》所說「匠人營國,面朝後市」。小者則在野田墟落之間,隨意陳列貨物求售,此即《公羊》何《注》所謂「因井田而為市」(宣公十五年 )。《孟子》所謂「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管子·乘馬篇》說:「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可見商業和人民的關係,已密接而不可分離了。
古代的大商人,國家管理之頗嚴,《管子·揆度篇》說:「百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十里。」千乘之國,萬乘之國,也是如此。這是規定設市的地點的。《禮記·王制》列舉許多不鬻於市的東西。如(一 )圭璧金璋,(二 )命服命車,(三 )宗廟之器,(四 )犧牲,(五 )錦文珠玉成器,是所以維持等級制度的。(六 )奸色亂正色,(七 )衣服飲食,是所以矯正人民的生活軌範的。(八 )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廣狹不中量,(九 )五穀不時,(十 )果實未熟,(十一 )木不中伐,(十二 )禽獸魚鱉不中殺,是所以維持社會的經濟制度,並保障消費人的利益的。總之,商人的交易,受著干涉的地方很多。《周官》司市以下各官,則是所以維持市面上的秩序的。
我們可想見,在封建制度之下,商人並不十分自由。封建政體破壞了,此等規則,雖然不能維持,但市總還有一定的區域。像現在通衢僻巷,到處可以自由設肆的事,是沒有的。北魏胡靈後時,稅入市者人一錢,即其明證。《唐書·百官志》說:「市皆建標築土為候。凡市日,擊鼓三百以會眾,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而散。」則市之聚集,仍有定期,更無論非市區了。現在設肆並無定地,交易亦無定時,這種情形,大約是唐中葉以後,逐漸興起的。看宋朝人所著的《東京夢華錄》(孟元老著 )、《武林舊事》(周密著 )等書可見。到這地步,零售商逐漸增多,商業和人民生活的關係,亦就更形密切了。
商業初興時,所運銷的,還多數是奢侈品,所以專與王公貴人為緣。子貢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史記·貨殖列傳》 )。晁錯說漢朝的商人,「交通王侯,力過吏勢」(《漢書·食貨志》 ),即由於此。此等商人,看似勢力雄厚,其實和社會的關係是比較淺的。其廁身民眾之間,做屯積和販賣的工作的,則看似低微,而其和社會的關係,反較密切。因為這才真正是社會經濟的機鍵。
至於古代的賤視商人,則(一 )因封建時代的人,重視掠奪,而賤視平和的生產事業。(二 )因當時的商業,多使賤人為之。如刁間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史記·貨殖列傳》 )。此等風氣,以兩漢時代為最甚。後世社會階級,漸漸平夷,輕視商人,亦就不如此之甚了。抑商則另是一事。輕商是賤視其人,抑商則敵視其業。因為古人視商業為末業,以為不能生利。又因其在社會上是剝削階級,然抑商的政令,在事實上,並不能減削商人的勢力。
國際間的貿易,自古即極興盛。因為兩國或兩民族,地理不同,生產技術不同,其需要交易,實較同國同族人為尤甚。試觀《史記·貨殖列傳》所載,凡和異國異族接境之處,商務無不興盛(如天水、隴西、北地、上郡、巴、蜀、上谷至遼東等 ),便可知道。漢朝尚絕未知西域為何地,而邛竹杖、蜀布,即已遠至其地,商人的輾轉販運,其能力亦可驚異了。《史記·貨殖列傳》又說:番禺為珠璣、玳瑁、果、布之湊。這許多,都是後來和外洋互市的商品(布當即棉布 ),可知海路的商業,發達亦極早。
中國和西域的交通,當分海陸兩路。以陸路論:《漢書·西域傳》載杜欽諫止遣使報送罽賓使者的話,說得西域的路,阻礙危險,不可勝言,而其商人,竟能冒險而來。以海路論,《漢書·地理志》載中國人當時的海外航線,系自廣東的徐聞出發。所經歷的地方,雖難悉考,其終點黃支國,據近人所考證,即系印度的建志補羅(馮承鈞《中國南洋交通史》上編第一章 )。其後大秦王安敦,自日南徼外,遣使通中國,為中歐正式交通之始。
兩晉南北朝之世,中國雖然喪亂,然河西、交、廣,都使用金銀。當時的中國,是並不以金銀為貨幣的,獨此兩地,金銀獲有貨幣的資格,即由於與外國通商之故。可見當中國喪亂時,中外的貿易,依然維持著。承平之世,特別如唐朝元朝等,疆域擴張,聲威遠播之時,更不必說了。但此時所販運的總帶有奢侈品性質(如香藥、寶貨便是 ),對於普通人民的生活,關係並不深切。到近代產業革命以後,情形就全不相同了。
貨幣
交換是現社會重要的經濟機構,貨幣則是交換所借之以行的。所以貨幣制度的完善與否,和經濟的發達、安定,都有很大的關係。中國的貨幣制度,是不甚完善的。這是因為(一 )中國的經濟學說,注重於生產消費,而不甚注重於交換,於此部分,缺乏研究;(二 )又疆域廣大,各地方習慣不同,而行政的力量甚薄,不能控制之故。
中國古代,最普遍的貨幣,大約是貝。所以凡貨財之類,字都從貝,這是捕魚的民族所用。亦有用皮的,所以國家以皮幣行聘禮、婚禮的納徵,亦用鹿皮,這當是遊獵民族所用。至農耕社會,才普遍使用粟帛。
所以《詩經》說「握粟出卜」,又說「抱布貿絲」。珠玉金銀銅等,都系貴族所需要。其中珠玉之價最貴,金銀次之,銅又次之,所以《管子》說:「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國蓄》 )古代的銅價,是比較貴的。《史記·貨殖列傳》《漢書·食貨志》,說當時的糶價,都是每石自二十文至八十文。當時的衡量,都約當現代五分之一。即當時的五石,等於現在的一石(當時量法用斛,衡法稱石,石與斛的量,大略相等 ),其價為一百文至四百文。漢宣帝時,谷石五錢,則現在的一石谷,只值二十五文。如此,零星貿易,如何能用錢?所以孟子問陳相:許行的衣冠械器,從何而來?陳相說:都是以粟易之(《滕文公上篇》 )。而漢朝的賢良文學,說當時買肉吃的人,也還是「負粟而往,易肉而歸」(《鹽鐵論·散不足篇》 ),可見自周至漢,銅錢的使用,並不十分普遍。
觀此,才知道古人所以有許多主張廢除貨幣的。若古代的貨幣使用,其狀況一如今日,則古人即使有這主張,亦必審慎考慮,定有詳密的辦法,然後提出,不能說得太容易了。自周至漢,尚且如此,何況夏殷以前?
所以《說文》說:「古者貨貝而寶龜,周而有泉,至秦廢貝行錢。」《漢書·食貨志》說貨幣的狀況:「自夏殷以前,其詳靡記」,實在最為確實。《史記·平準書》說:「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平準書》本非《史記》原文,這數語又附著篇末,其為後人所竄入,不待言而可明了。
《漢書·食貨志》又說:「大公為周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函即俗話錢眼的眼字 ),輕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輻,長四丈為匹。大公退,又行之於齊。」案:《史記·貨殖列傳》說:「管子設輕重九府。」《管晏列傳》說:「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則所謂九府圜法,確係齊國的制度。但其事起於何時不可知。說是太公所立,已嫌附會,再說是太公為周所立,退而行之於齊,就更為無據了。
古代的開化,東方本早於西方。齊國在東方,經濟最稱發達。較整齊的貨幣制度,似乎就是起於齊國的。《管子·輕重》諸篇,多講貨幣貨物相權之理,可見其時貨幣的運用,已頗靈活。《管子》雖非管仲所著,卻不能不說是齊國的書。《說文》說周而有泉,可見銅錢的鑄造,是起於周朝,而逐漸普遍於各地方的。並非一有銅錢,即各處普遍使用。
古代的銅錢,尚且價格很貴,而非普通所能使用,何況珠玉金銀等呢?這許多東西,何以會與銅錢並稱為貨幣?這是因為貨幣之始,乃是用之於遠方,而與貴族交易的。
《管子》說:「玉起於禺氏,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通典》引作七八千里 ),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於其重。」(《國蓄》 )又說:「湯七年旱,禹五年水,湯以莊山之金,禹以歷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賣子者。」(《山權數》 )此等大批的買賣,必須求之於貴族之家。因為當時,只有貴族,才會有大量的穀物存儲(如《山權數》又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軍之師 )。於此,可悟古代商人,多與貴族交接之理,而珠玉金銀等的使用,亦可無疑義了。
珠玉金銀等,價均太貴,不適宜於普通之用。只有銅,價格稍賤,而用途極廣,是普通人所寶愛,而亦是其所能使用的。銅遂發達而成普通的貨幣,具有鑄造的形式。其價值極貴的,則漸以黃金為主,而珠玉等都被淘汰。
錢圜函方,一定是取象於貝的。所以錢的鑄造,最初即具有貨幣的作用。其為國家因民間習慣用貝,又寶愛銅,而鑄作此物,抑系民間自行製造不可知。觀《漢書》輕重以銖四字,可見齊國的銅錢,輕重亦非一等。限制其輕重必合於銖的整數,正和限制布帛的長闊一樣。則當時的錢,種類似頗複雜。觀此,銅錢的鑄造,其初似出於民間,若原出國家,則必自始就較整齊了。
此亦可見國家自能發動的事情,實在很少,都不過因社會固有的事物,從而整齊之罷了。到貨幣廣行以後,大量的鑄造,自然是出於國家。因為非國家,不能有這大量的銅。但這只是事實如此。貨幣不可私鑄之理,在古代,似乎不甚明白的。所以漢文帝還放民私鑄。
《漢書·食貨志》說:「秦並天下,幣為二等。黃金以鎰為名,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可見當時的社會,對於珠玉、龜貝、銀錫等,都雜用為交易的媒介,而國家則於銅錢之外,只認黃金。這不可謂非幣制的一進化。
《食貨志》又說,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高后本紀》:二年,行八銖錢。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即八銖也。漢以其太重,更鑄莢錢。今民間名榆莢錢是也。民患其太輕。至此復行八銖錢。」六年,行五分錢。應劭曰:「所謂莢錢者。文帝以五分錢太輕小,更作四銖錢。文亦曰半兩。今民間半兩錢最輕小者是也。」
案:既經鑄造的銅錢,自與生銅不同。但幾種貨幣雜行於市,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輕者;信其鑄造精良者,而疑其鑄造粗惡者;這是無可如何之事。古代貨幣,雖有多種並行,然其價格,隨其大小而不齊,則彼此不會互相驅逐。
今觀《漢書·食貨志》說:漢行莢錢之後,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漢初雖有戰爭,並未至於白骨蔽野,千里無人煙,物價的昂貴,何得如此?況且物價不應同時並長。同時並長,即非物價之長,而為幣價之跌,其理甚明。古一兩重二十四銖。八銖之重,只得半兩錢三分之二;四銖只得三分之一;而其文皆曰半兩,似乎漢初貨幣,不管其實重若干,而強令其名價相等。
據此推測,漢初以為秦錢重難用,似乎是一個藉口。其實是借發行輕貨,以為籌款之策的。所以物價因之增長。其時又不知貨幣不可私鑄之理。文帝放民私鑄,看《漢書》所載賈誼的奏疏,其詒害可謂甚烈。漢武帝即位後,初鑄三銖錢。又鑄赤仄。又將鹿皮造成皮幣。又用銀錫造作白金三等。紛擾者久之。後來乃將各種銅錢取消,專鑄五銖錢。既禁民私鑄,並不許郡國鑄造,而專令上林三官鑄(謂水衡都尉屬官均官、鍾官、辨銅三令丞 ),無形中暗合貨幣學理。幣制至此,始獲安定。直至唐初,才另鑄開元通寶錢。自此以前,歷朝所鑄的錢,都以五銖為文。五銖始終是最得人民信用的錢。
漢自武帝以後,幣制是大略穩定的。其間惟王莽一度改變幣制,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金、銀、龜、貝、錢、布為六名。錢布均用銅,故為五物。其值凡二十八等 ),然旋即過去。至後漢光武,仍恢復五銖錢。直至漢末,董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然後錢法漸壞。自此經魏、晉、南北朝,政治紊亂,幣制迄未整飭。其中最壞的,如南朝的鵝眼、環錢,至於「入水不沈,隨手破壞」。其時的交易,則多用實物做媒介。和外國通商之處,則或兼用金銀。
如《隋書·食貨志》說:梁初,只有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廣全用金銀。又說:陳亡之後,嶺南諸州,多以錢米布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都是。直到唐初,鑄開元通寶錢,幣制才算復一整理。然不久私鑄即起。
用金屬做貨幣,較之珠玉布帛等,固然有種種優點,但亦有兩種劣點。其(一 )是私銷私鑄的無法禁絕。私鑄,舊說以「不愛銅不惜工」敵之。即是使鑄造的成本高昂,私鑄無利可圖。但無嚴切的政令以輔之,則惡貨幣驅逐良貨幣,既為經濟上不易的原則,不愛銅,不惜工,亦徒使國家增加一筆消耗而已。至於私銷,則簡直無法可禁。其(二 )為錢之不足於用。社會經濟日有進步,交易必隨之而盛。交易既盛,所需的籌碼必多。然銅系天產物,開礦又極勞費,其數不能驟增。此系自然的原因。從人為方面論,歷代亦從未注意於民間貨幣的足不足,而為之設法調劑,所以貨幣常感不足於用。
南北朝時,雜用實物及外國貨幣,幣制的紊亂,固然是其一因,貨幣數量的缺乏,怕亦未嘗非其一因。此等現象,至唐代依然如故。玄宗開元二十二年,詔莊宅口馬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棉等。其餘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並用,違者科罪,便是一個證據。當這時代,紙幣遂應運而生。紙幣的前身是飛錢。《唐書·食貨志》說:貞元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這固然是匯兌,不是紙幣。然紙幣就因之而產生了。
《文獻通考·錢幣考》說:初蜀人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人十六戶主之。其後富人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寇瑊嘗守蜀,乞禁交子。薛田為轉運使,議廢交子則貿易不便。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詔從其請。置交子務於益州。
《宋史·薛田傳》說:未報,寇瑊守益州,卒奏用其議。蜀人便之。
《宋史·食貨志》說: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三說互歧,未知孰是。總之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總是事實。一交為一緡,則為數較小,人人可以使用。以三年為一界,則為時較長,在此期間,即具有貨幣的效用,真可謂之紙幣,而非復匯兌券了。然雲廢交子則貿易不便,則其初,亦是以搬運困難,而圖藉此以省費的。其用意,實與飛錢相類。所以說紙幣,是從匯兌蛻化而出的。
交子務既由官置,交子遂變為官發的紙幣。神宗熙寧間,因河東苦鐵錢,置務於潞州。後又行之於陝西。徽宗崇寧時,蔡京又推行之於各處。後改名為錢引。其時惟閩、浙、湖、廣不行。推行的區域,已可謂之頗廣了。此種紙幣,系屬兌換性質。必須可兌現錢,然後能有信用。然當時已有濫發之弊。徽宗時,遂跌至一緡僅值錢數十。幸其推行的範圍雖廣,數量尚不甚多,所以對於社會經濟,不發生甚大的影響。
南宋高宗紹興元年,令榷貨務造關子。二十九年,戶部始造會子。仍以三年為一界。行至十八界為止。第十九界,賈似道仍改造關子。南宋的交子,有展限和兩界並行之弊。因之各界價格不等。寧宗嘉定四年,遂令十七十八兩界,更不立限,永遠行使。這很易至於跌價。然據《宋史·食貨志》:度宗咸淳四年,以近頒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會子,貫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準關子一,同現錢行使。此時宋朝已近滅亡,關子僅打七七折,較諸金朝,成績好得多了。
金朝的行紙幣,始於海陵庶人貞元二年。以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為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為小鈔。當時說是銅少的權制。但(一 )開礦既非易事;括民間銅器以鑄;禁民間私藏銅器及運銅器出境,都是苛擾的事。鑄錢因此不易積極進行。(二 )當時亦設有鑄錢的監,乃多毀舊錢以鑄。新錢雖然鑄出,舊錢又沒有了。(三 )既然錢鈔並行,循惡貨幣驅逐良貨幣的法則,人民勢必將現錢收藏,新鑄的錢,轉瞬即行匿跡。因此,銅錢永無足時,紙幣勢必永遠行使。然使發行得法,則紙幣與銅錢並行,本來無害,而且是有益的。
所以《金史·食貨志》說:章宗即位之後,有人要罷鈔法。有司說:「商旅利其致遠,往往以錢買鈔。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這話自是事實。有司又說:「止因有釐革之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限,令民得常用。」(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 )作《食貨志》的人說:「自此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
其實收斂和釐革,系屬兩事。苟能審察經濟情形,不至濫發,雖無釐革之限何害?若要濫發,即有釐革之限,又何難擴充其每界印造之數,或數界並行呢?所以章宗時的有司,實在並沒有錯。而後來的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卻是該負極大責任的。平時已苦鈔多,宣宗南遷以後,更其印發無限。貞祐二年,據河東宣撫使胥鼎說,遂致每貫僅值一文。鈔法崩潰至此,業已無法挽救。銅錢則本苦其少,況經紙幣驅逐,一時不能復出。銀乃乘機而興。案:金銀用為交易的媒介,由來已久,讀前文所述可見。自經濟進步以後,銅錢既苦其少,又苦運輸的困難,當這時候,以金銀與銅相輔而行,似極便利。然自金末以前,訖未有人想到這個法子,這是什麼理由呢?
原來貨幣是量物價的尺。尺是可有一,不可有二的。既以銅錢為貨幣,即不容銅錢之外,更有他種貨幣。(一 )廢銅錢而代以金銀,固然無此情理。(二 )將金銀亦鑄為貨幣,與銅錢嚴定比價,這是昔人想不到的。如此,金銀自無可做貨幣的資格了。難者要說:從前的人,便沒有專用銅錢。穀物布帛等,不都曾看作貨幣的代用品麼?這話固然不錯。然在當時,金銀亦何嘗不是貨幣的代用品。不過其為用,不如穀物布帛的普遍罷了。
金銀之用,為什麼不如谷帛的普遍?須知價格的根源,生於價值。金銀在現今,所以為大眾所歡迎,是因其為交換之媒介,既廣且久,大家對它,都有一種信心,拿出去就什麼東西可以換到。尤其是現今世界各國,雖然都已用紙,而仍多用金銀為準備。金銀換到貨幣最為容易,且有定價,自然為人所歡迎。這是貨幣制度替金銀造出的價值,並不是金銀本身自有價值。假使現在的貨幣,都不用金銀做準備,人家看了金銀,也不當他直接或間接的貨幣,而只當它貨物。真要使用它的人,才覺得它有價值。如此,金銀的價值必縮小,要它的人亦必減少,金銀的用途,就將大狹了。
如此,便可知道自金末以前,為什麼中國人想不到用金銀做貨幣。因為價格生於價值,其物必先有人要,然後可做交易的媒介,而金銀之為物,在從前是很少有人要的。因為其為物,對於多數人是無價值(金銀本身之用,不過制器具,供玩好,二者都非通常人所急 )。
到金朝末年,經濟的情形,又和前此不同了。前此貨幣紊亂之時,系以惡的硬幣,驅逐良的硬幣。此時則系以紙幣驅逐硬幣。
漢時錢價甚昂,零星交易,並不用錢,已如前述。其後經濟進步,交易漸繁,貨幣之數,勢必隨公鑄私造而加多。貨幣之數既多,其價格必日跌。於是零星貿易,漸用貨幣。大宗支付,轉用布帛。銅錢為紙幣驅逐以盡,而紙幣起碼是一百文,則零星貿易,無物可用了。勢不能再回到古代的以粟易之,而布帛又不可尺寸分裂,乃不得已而用銀。
所以銀之起,乃是所以代銅錢供零星貿易之用的,並非嫌銅錢質重值輕,用之以圖儲藏和運輸之便。所以到清朝,因鑄錢的勞費,上諭屢次勸人民兼用銀兩,人民總不肯聽。這個無怪其然。因為他們心目之中,只認銅錢為貨幣。儲藏了銀兩,銀兩對銅錢漲價,固然好了,對銅錢跌價,他們是要認為損失的。他們不願做這投機事業。
到清末,要以銀為主幣,銅為輔幣,這個觀念,和普通一般人說明,還是很難的。因為他們從不了解有兩種東西可以同時並認為貨幣。你對他說:以銀為主幣,銅為輔幣,這個銅幣,就不該把它看作銅,也不該把它看作銅幣,而該看作銀圓的幾分之幾,他們亦很難了解。這似乎是他們的愚笨,其實他們的意見是對的。因為既不看作銅,又不看作銅幣,那麼,為什麼不找一種本無價值的東西,來做銀圓的代表,而要找銅幣呢?銅的本身是有價值的,因而是有價格的,維持主輔幣的比價,雖屬可能,究竟費力。何不用一張紙,寫明銅錢若干文,派他去充個代表,來得直接痛快呢?他們的意見是對的。他們而且已經實行了。那便是飛錢、交子等物。
這一種事情,如能順利發達,可使中國貨幣的進化,早了一千年。因為少數的交易用銅錢,多數的授受、嫌錢笨重的,則以紙做錢的代表,如此,怎樣的巨數,亦可以變為輕齎,而伸縮又極自由,較之用金銀,實在合理得許多。而惜乎國家攫取其發行之權,以濟財政之急,把這自然而合理的進化拗轉了。
於此,又可知道紙幣之弊。黃金為什麼不起而代之,而必代之以銀。從前的人,都說古代的黃金是多的,後世卻少了,而歸咎於佛事的消耗(顧炎武《日知錄》,趙翼《廿二史札記》,《陔余叢考》,都如此說 ),其實不然。王莽敗亡時,省中黃金萬斤為一匱者,尚有六十匱。其數為六十萬斤。古權量當今五之一,則得今十二萬斤,即一百九十二萬兩。中國人數,號稱四萬萬。女子當得半數,通常有金飾的,以女子為多。假使女子百人之中,有一人有金飾,其數尚不及一兩。現在民間存金之數,何止如此?
《齊書·東昏侯紀》,謂其「後宮服御,極選珍奇。府庫舊物,不復周用。貴市民間,金銀寶物,價皆數倍,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以為金塗」。這幾句話,很可說明歷史記載,古代金多,後世金少的原因。古代人民生活程度低,又封建之世,服食器用,皆有等差。平民不能僭越。珠玉金銀等,民間收藏必極少。這個不但金銀如此,怕銅亦是如此。
秦始皇的銷兵,人人笑其愚笨。然漢世盜起,必劫庫兵。後漢時羌人反叛,因歸服久了,無復兵器,多執銅鏡以象兵。可見當時民間兵器實不多。不但兵器不多,即銅亦不甚多。所以賈誼整理幣制之策,是「收銅勿令布」。若銅器普遍於民間,亦和後世一樣,用什麼法子收之勿令布呢?銅尚且如此,何況金銀?
所以古代所謂金多,並非金真多於後世,乃是以聚而見其多。後世人民生活程度漸高,服食器用,等差漸破,以朝廷所聚之數,散之廣大的民間,就自然不覺其多了。
讀史的人,恆不免為有明文的記載所蔽,而忽略於無字句處。我之此說,一定有人不信。因為古書明明記載漢時黃金的賞賜,動輒數十斤數百斤,甚且有至數千斤的,如何能不說古代的黃金,多於後世呢?但是我有一個證據,可以折服他。王莽時,黃金一斤值錢萬,朱提銀八兩為一流,值錢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值錢千,則金價五倍於銀。《日知錄》述明洪武初,金一兩等於銀五兩,則金銀的比價,漢末與明初相同。我們既不見古書上有大量用銀的記載,亦不聞佛法輸入以後,銀有大量的消耗,然則古書所載黃金大量使用之事,後世不見,並非黃金真少,只是以散而見其少,其事瞭然可見了。
大概金銀的比價,在前代,很少超過十倍的。然則在金朝末年,社會上白銀固多,黃金亦不甚少。假使用銀之故,是嫌銅幣的笨重,而要代之以質小值巨之物,未嘗不可舍銀而取金,至少可以金銀並用。然當時絕不如此。這明明由於銀之起,乃所以代銅錢,而非以與銅錢相權,所以於金銀兩者之中,寧取其價之較低者。於此,可見以金銀銅三品,或金銀二品,或銀銅二品為貨幣,並非事勢之自然。自然之勢,是銅錢嫌重,即走向紙幣一條路的。
金銀兩物,舊時亦皆鑄有定形。《清文獻通考》說:「古者金銀皆有定式,必鑄成幣而後用之。顏師古注《漢書》,謂舊金雖以斤為名,而官有常形制。亦猶今時吉字金錠之類。武帝欲表祥瑞,故改鑄為麟趾裊蹄之形,以易舊制。然則麟趾裊蹄,即當時金幣式也。漢之自選與銀貨,亦即銀幣之式。《舊唐書》載內庫出方圓銀二千一百七十二兩,是唐時銀亦皆系鑄成。」按金屬貨幣之必須鑄造,一以保證其成色,一亦所以省秤量之煩。古代金銀雖有定形,然用之必仍以斤兩計,似乎其分量的重輕,並無一定。而其分量大抵較重,尤不適於零星貿易之用。
《金史·食貨志》說:「舊例銀每錠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每錠百貫,其不能代銅錢可知。章宗承安二年,因鈔法既敝,乃思乞靈於銀。改鑄銀,名承安寶貨。自一兩至十兩,分為五等。每兩折鈔二貫。公私同見錢行使,亦用以代鈔本。後因私鑄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五年,遂罷之。
宣宗時,造貞祐寶券及興定寶泉,亦皆與銀相權。然民間但以銀論價。於是限銀一兩,不得超過寶泉三百貫(按寶泉法價,每二貫等於銀一兩 )。物價在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此令既下,「商旅不行,市肆晝閉」。乃復取消。至哀宗正大間,民間遂全以銀市易。《日知錄》說:「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其時正值無錢可用的時候,其非用以與錢相權,而系以之代錢,顯然可見了。
元明兩朝,當開國之初,都曾躊躇於用錢用鈔之間。因銅的缺乏,卒仍舍錢而用鈔。元初有行用鈔,其制無可考。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寶鈔。分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五百、一貫、二貫(此據《食貨志》。《王文統傳》云:中統鈔自十文至二貫凡十等。疑《食貨志》奪三百一等 )。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分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五等。每兩同白銀一兩,未曾發行。
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分一文、二文、三文三等。十五年,以不便於民罷。二十四年,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每一貫當中統鈔五貫,二貫等於銀一兩,二十貫等於金一兩。武宗至大二年,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厘,共十三等。每一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罷至大銀鈔,其中統至元二鈔,則終元世常行。按元朝每改鈔一次,輒准舊鈔五倍,可見當其改鈔之時,即系鈔價跌至五分之一之時。
貨幣跌價,自不免影響於民生。所以「實鈔法」實在是當時的一個大問題。元初以絲為鈔本,絲價漲落太大,用作鈔本,是不適宜的。求其價格變動較少的,自然還是金屬。金屬中的金銀,都不適於零星貿易之用。厘鈔及十文五文之鈔,行用亦實不適宜。所以與其以金銀為鈔本,實不如以銅錢為鈔本。元朝到順帝至正年間,丞相脫脫,才有此議。下詔:以中統鈔一貫,權銅錢一千,准至元鈔二貫。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這實在是一個賢明的辦法。然因海內大亂,軍儲賞犒,每日印造,不可數計。遂至「交料散滿人間」「人視之若敝楮」了。
明初,曾設局鑄錢。至洪武七年,卒因銅之不給,罷鑄錢局而行鈔。大明寶鈔,以千文准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後因鈔價下落,屢次鬻官物,或稅收限定必納寶鈔以收鈔。然終於不能維持。至宣宗宣德三年,遂停止造鈔。其時增設新稅,或加重舊稅的稅額,專收鈔而焚之。鈔法既平之後,有些新稅取消,稅額復舊,有的就相沿下去了。鈔關即是其中之一。自此租稅漸次普遍收銀,銀兩真成為通用的貨幣了。
主幣可以用紙,輔幣則必須用金屬。因其授受繁,紙易敝壞,殊不經濟。所以以銅錢與紙幣並行,實最合於理想。元明兩朝,當行鈔之時,並不鑄錢。明朝到後來,鑄錢頗多,卻又並不行鈔了,清朝亦然。
順康雍乾四朝,頗能實行昔人不愛銅不惜工之論。案:分厘在古代,本系度名而非衡名。衡法以十黍為累,十累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因其非十進,不便計算,唐朝鑄開元通寶錢,乃以一兩的十分之一,即二銖四累,為其一個的重量。宋太宗淳化二年,乃改衡法。名一兩的十分之一為一錢,一錢的十分之一為一分,一分的十分之一為一厘。錢即系以一個銅錢之重為名。分厘之名,則系借諸度法的。依照歷朝的成法,一個銅錢,本來只要重一錢。順、康、雍、乾四朝所鑄,其重量卻都超過一錢以上,鑄造亦頗精工。可謂有意於整頓幣制了。惜乎於貨幣的原理未明,所以仍無成效可見。
怎樣說清朝的貨幣政策,不合貨幣原理呢?
(一 )貨幣最宜舉國一律。這不是像郵票一般,過了若干時間,就不復存在的。所以郵票可以花樣翻新,貨幣則不宜然。此理在唐朝以前,本來明白。所以漢朝的五銖錢,最得人民信用,自隋以前,所鑄的銅錢,即多稱五銖。唐初改鑄開元通寶,大約是因當時錢法大壞,想與民更始的,揣度當時的意思,或者想以開元為全國唯一通行的錢。所以後世所鑄的錢,仍系開元通寶(高宗的乾封泉寶、肅宗的乾元重寶、重輪乾元等,雖都冠之以年號,然皆非小平錢,當時不認為正式的貨幣 )。不過其統一的目的,未能達到罷了。宋以後才昧於此理,把歷朝帝皇的年號,鑄在銅錢之上。於是換一個皇帝,就可以有一種錢文(年號時有改變,則還可以不止一種 )。貨幣形式的不統一,不是事實使然,竟是立法如此了。甚至像明朝世宗,不但鑄嘉靖年號的銅錢,還補鑄前此歷朝未鑄的年號。這不是把銅錢不看作全國的通貨,而看作皇帝一個人的紀念品麼?若使每朝所鑄的,只附鑄一個年號,以表明其鑄造的年代,而其餘一切,都是一律,這還可以說得過去。而歷代又不能然。清朝亦是如此。且歷朝所鑄的銅錢,重量時有出入。這不是自己先造成不統一麼?
(二 )雖然如此,但得所鑄的錢,不至十分惡劣,則在專制時代,即但以本朝所鑄之錢為限,而禁絕其餘的惡薄者,亦未始不可以小康。此即明代分別制錢和古錢的辦法(明天啟、崇禎間,括古錢以充廢銅,以統一幣制論,實在是對的 ),但要行此法,有一先決問題,即必須先使貨幣之數足用。若貨幣之數,實在不足於用,交易之間,發生困難,就無論何等惡劣的貨幣,人民也要冒險使用,禁之不可勝禁,添出整理的阻力來了。自明廢除紙幣以後,直至清朝,要把銅錢鑄到人民夠用,是極不容易辦到的。
當此之時,最好將紙幣和銅錢相權。而明清皆不知出此,聽任銀銅並行。又不知規定其主輔的關係。在明朝,租稅主於收銀,銅錢時有禁令,人民懷疑於銅錢之將廢,不敢收受,大為銅錢流通之害。清朝則人民認銅錢為正貨,不願收受銀兩。而政府想要強迫使用,屢煩文告,而卒不能勝。而兩種貨幣,同時並行,還生出種種弊竇(如租稅徵收等 )。不明經濟原理之害,真可謂生於其心,害於其政了。
外國銀錢的輸入,並不始於近代。《隋書·食貨志》說南北朝時河、西、交、廣的情形,已見前。《日知錄》引唐韓愈《奏狀》,說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說自嶺以南,以金銀為貨幣。張籍詩說:海國戰騎象,蠻州市用銀。《宋史·仁宗紀》:景祐二年,詔諸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以銀。《集釋》說:順治六、七年間,海禁未設,市井貿易,多以外國銀錢。各省流行,所在多有。禁海之後,絕跡不見。
這可見外國貨幣之侵入,必限於與外國通商之時,及與外國通商之地。前此中外交通,時有絕續,又多限於一隅,所以不能大量侵入。到五口通商以後,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外國鑄造的貨幣,使用的便利,自勝於我國秤量的金銀(其秤量之法,且不劃一 )。外國銀圓,遂滔滔輸入,而以西班牙、墨西哥兩國為多。
中國的自鑄,始於光緒十三年(廣東總督張之洞所為 )。重量形式,都模仿外國銀圓,以便流通。此時銅錢之數,頗感不足。光緒二十七年,廣東開鑄銅元,因其名價遠超於實價,獲利頗多。於是各省競鑄銅元,以謀餘利,物價為之暴騰。小平錢且為其驅逐以盡。民生大感困苦。光緒三十年,度支部奏厘定幣制,以銀圓為本位貨幣,民國初年仍之。其時孫文創用紙幣之議,舉國的人多不解其理論,非難蜂起。直到最近,國民政府樹立法幣制度,才替中國的貨幣,畫一個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