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常識 · 五 政治制度
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國家就出現了。
階級
古代部族之間,互相爭鬥;勝者把敗者作為俘虜,使之從事於勞役,是為奴隸;其但收取其賦稅的,則為農奴。古代奴婢之數,似乎並不甚多(見下 )。最嚴重的問題,倒在征服者和農奴之間。
國人和野人,這兩個名詞,我們在古書上遇見時,似不覺其間有何嚴重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關係的。不過其時代較早,古書上的遺蹟,不甚顯著,所以我們看起來,不覺得其嚴重罷了。
所謂國人,其初當系征服之族,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野人則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從事於耕耘。所以(一 )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險之處。國內行畦田,國外行井田。(二 )國人充任正式軍隊,野人則否。大詢於眾庶之法,限於鄉大夫之屬。鄉是王城以外之地,鄉人即所謂國人。厲王的被逐,《國語》說:「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則參與國政,和起而為反抗舉動的,都是國人。若野人,則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頌德,襁負而歸之;有行暴政之君,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在可能範圍之內逃亡而已。所以一個國家,其初立國的基本,實在是靠國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 )。
國人和野人之間,其初當有一個很嚴的界限;彼此之間,還當有很深的仇恨。後來此等界限,如何消滅?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約因:(一 )距離戰爭的年代遠了,舊事漸被遺忘。(二 )國人移居於野,野人亦有移居於國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 )征服部族是要朘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經濟上國人富裕而野人貧窮;又都邑多為工商及往來之人所聚會,在交通上,國人頻繁而野人閉塞。所以國人的性質較文,野人的性質較質。然到後來,各地方逐漸發達,其性質,亦變而相近了。再到後來,(四 )選舉的權利。(五 )兵役的義務,亦漸擴充推廣,而及於野人,則國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無甚區別,其畛域就全化除了。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可說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於職業上的區別,則已帶著經濟上的原因了。
古代職業的區別,是為士、農、工、商。士是戰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稱,可見古代的用人,專在戰士中拔擢。至於工商,則專從事於生業。充當戰士的人,雖不能全不務農,但有種專務耕種的農民,卻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鄉和工商之鄉(見《小匡篇》 )。《左傳》宣公十二年說,楚國之法,「荊屍而舉(荊屍,該是一種組織軍隊的法令 ),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有些人誤以為古代是全國皆兵,實在是錯誤的。士和卿大夫,本來該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權和軍權,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論什麼職業,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說:「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小匡》 )政治上的地位,當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間,自然生出嚴重的區別來,農、工、商更不必說了。此等階級,如何破壞呢?
其在經濟上,要維持此等階級,必須能維持嚴密的職業組織。如欲使農之子恆為農,則井田制度,必須維持。欲使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則工官和公家對於商業的管理規則,亦必須維持。然到後來,這種制度,都破壞了。農人要種田,你沒有田給他種,豈能不許他從事別種職業?工官制度破壞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給民用,民間有從事製造的人,你豈能禁止他?尤其是經濟進步,交換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間買賣的人,又豈能加以禁止?私產制度既興,獲利的機會無限,人之趨利,如水就下,舊制度都成為新發展的障礙了,古代由社會制定的職業組織,如何能不破壞呢?
在政治上:則因(一 )貴族的驕淫矜誇,自趨滅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二 )又因有土者之間,互相爭奪,敗國亡家之事,史不絕書。一國敗,則與此諸侯有關之人,都夷為平民。一家亡,則與此大夫有關的人,都失其地位。(三 )又古代階級,並未像喀斯德(caste)這樣的嚴峻,彼此不許通婚。譬如《左傳》定公九年,載齊侯攻晉夷儀,有一個戰士,喚作敝無存,他的父親,要替他娶親,他就辭謝,說:「此役也,不死,反必娶於高、國。」(齊國的兩個世卿之家 )可見貴族與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會地位的變動,自然也容易了。這都是古代階級所以漸次破壞的原因。
奴隸的起源,由於以異族為俘虜。《周官》五隸:曰罪隸,曰蠻隸,曰閩隸,曰夷隸,曰貉隸。似乎後四者為異族,前一者為罪人。然罪人是後起的。當初本只以異族為奴隸,後來本族有罪的人,亦將他貶入異族群內,當他異族看待,才有以罪人為奴隸的事。
經學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屏諸四夷,不及以政。」(謂不使之當徭役。見《禮記·王制》 );古文家言,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 )。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盡棄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說的制度較早,初期的奴隸,多數是異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穀梁》襄公二十九年: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狎敵,不邇怨 )。不但如此,社會學家言:氏族時代的人,不慣和同族爭鬥,鎮壓本部族之職,有時不肯做,寧願讓異族人做的。《周官》蠻、閩、夷、貉四隸,各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以守王宮及野之厲禁正是這個道理。這亦足以證明奴隸源出於異族。
女子為奴隸的謂之婢。《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安書》李《注》引韋昭云:「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歸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可見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賤的界限,實亦不甚嚴峻。但一方面有脫離奴籍的奴隸,一方面又有淪為奴隸的平民,所以奴婢終不能盡絕。這是關係整個社會制度的了。
奴隸的免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法令。《左傳》襄公三十二年,晉國的大夫欒盈造反。欒氏有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有一個奴隸,喚作斐豹的,和執政范宣子說道:「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宣子喜歡道:你殺掉他,「所不請於君焚丹書者,有如日。」斐豹大約是因犯罪而為奴隸,丹書就是寫他的罪狀的。一種是以財贖。《呂氏春秋·察微篇》說:魯國之法,「魯人有為臣妾於諸侯者,贖之者取金於府。」這大約是俘虜一類。後世奴隸的免除,也不外乎這兩種方法。
以上是封建時代的事。封建社會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上占優勢的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亦占優勝。到資本主義時代,就大不然了。
《漢書·貨殖列傳》說:「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於皂隸,抱關擊柝者,其爵祿、奉養、宮室、車服、棺槨、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賤不得逾貴。」又說:後來自諸侯大夫至於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貨有餘。」(谷貨,猶言食貨。谷、食,本意指食物,引申起來,則包括一切直接供給消費之物。貨和化是一語。把這樣東西,變成那樣,就是交換的行為。所以貨是指一切商品 )於是「富者木土被文錦,犬馬余肉粟,而貧者短褐不完,唅粟飲水。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隸,猶無慍色。」這幾句話,最可代表從封建時代到資本主義時代的變遷。
封建社會的根源,是以武力互相掠奪。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奪,則人人的生命財產,俱不可保。這未免太危險。所以社會逐漸進步,武力掠奪之事,總不能不懸為厲禁。到這時代,有錢的人,拿出錢來,就要看他願否。於是有錢就是有權力。豪爽的武士,不能不俯首於狡猾慳吝的守財奴之前了。這是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根源。
平心而論:資本主義的殘酷,乃是積重以後的事。當其初興之時,較之武力主義,公平多了,溫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歡迎的。資本主義所以能取武力主義而代之,其根源即在於此。然前此社會的規則,都是根據武力優勝主義制定的,不是根據富力優勝主義制定的。武力優勝主義,固然也是階級的偏私,且較富力優勝主義為更惡。然而人們(一 )誰肯放棄其階級的偏私?(二 )即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亦不免為偏見所蔽,視其階級之利益,即為社會全體的利益;以其階級的主張,即為社會全體的公道;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所以資本主義的新秩序,把封建社會的舊眼光看起來,是很不入眼的;總想盡力打倒他,把舊秩序回復。
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紛華。」(《史記》本傳 )就是代表這種見解,想把富與貴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其回復到富與貴相一致的時代的。然而這如何辦得到呢?封建時代,統治者階級的精神,最緊要的有兩種: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惟不好利,故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惟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這是其所以能高居民上、維持其治者階級的地位的原因。在當時原非幸致。然而這種精神,也不是從天降,從地出;或者如觀念論者所說,在上者教化好,就可以致之的。人總是隨著環境變遷的。假使人而不能隨著環境變遷,則亦不能制馭環境,而為萬物之靈了。
在封建主義全盛時,統治階級因其靠武力得來的地位的優勝,不但衣食無憂,且其生活,總較被治的人為優裕,自然可以不言利。講到武勇,則因前此及其當時,他們的生命,是靠體力維持的(取之於自然界者如田獵。取之於人者,則為戰爭和掠奪 ),自能養成其不怕死不怕苦痛的精神。到武力掠奪,懸為厲禁,被治者的生活,反較治者為優裕;人類維持生活最好的方法,不是靠體力取之於自然界,或奪之於團體之外,而反是靠智力以剝削團體以內的人;則環境大變了。統治階級的精神,如何能不隨之轉變呢?於是滔滔不可挽了。
在當時,中堅階層的人,因其性之所近,分為兩派:近乎文者則為儒,近乎武者則為俠。古書多以儒俠並稱,亦以儒墨並稱,可見墨即是俠。儒和俠,不是孔墨所創造的兩種團體,倒是孔墨就社會上固有的兩種階級加以教化,加以改良的。在孔墨當日,何嘗不想把這兩個階級振興起來,使之成為國家社會的中堅?然而滔滔者終於不可挽了。儒者只成為「貪飲食,惰作務」之徒(見《墨子·非儒篇》 )。俠者則成為「盜跖之居民間者」(《史記·遊俠列傳》 )。
質而言之,儒者都是現在志在衣食,大些則志在富貴的讀書人。俠者則成為現在上海所謂白相人了。我們不否認,有少數不是這樣的人,然而少數總只是少數。這其原理,因為在生物學上,人,大多數總是中庸的,而特別的好,和特別的壞,同為反常的現象。所以我們贊成改良制度,使大多數的中人,都可以做好人;不贊成認現社會的制度為天經地義,責成人在現制度之下做好人,陳義雖高,終成夢想。直到漢代,想維持此等階級精神,以為國家社會的中堅的,還不乏其人。試看賈誼《陳政事疏》所說聖人有金城之義,董仲舒對策說食祿之家不該與民爭利一段(均見《漢書》本傳 ),便可見其大概。
確實,漢朝亦還有此種人。如蓋寬饒,「剛直高節,志在奉公。」兒子步行戍邊,專務舉發在位者的弊竇,又好犯顏直諫,這確是文臣的好模範。又如李廣,終身除射箭外無他嗜好,絕不言利,而於封侯之賞,卻看得很重。廣為衛青所陷害而死,他的兒子敢,因此射傷衛青,又給霍去病殺掉,漢武帝都因其為外戚之故而為之諱,然李廣的孫兒子陵,仍願為武帝效忠。他敢以步卒五千,深入匈奴。而且「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見《漢書·司馬遷傳》遷報任安書 ),這真是一個武士的好模範。還有那奮不顧身,立功絕域的傅介子、常惠、陳湯、班超等,亦都是這一種人。然而滔滔者終於不可挽了。
在漢代,此等人已如鳳毛麟角,魏晉以後,遂絕跡不可復見。豈無好人?然更不以封建時代忠臣和武士的性質出現了。過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可復燃。後人談起這種封建時代的精神來,總覺得不勝惋惜。然而無足惜也。這實在不是什麼好東西。當時文臣的見解,已不免於偏狹。武人則更其要不得。
譬如李廣,因閒居之時,灞陵尉得罪了他(如灞陵尉之意,真在於奉公守法,而不是有意與他為難,還不能算得罪他,而且是個好尉 ),到再起時,就請尉與俱,至軍而斬之,這算什麼行為?他做隴西太守時,詐殺降羌八百餘人,豈非武士的恥辱?至於一班出使外國之徒,利於所帶的物品,可以乾沒;還好帶私貨推銷;因此爭求奉使。到出使之後,又有許多粗魯的行為,訛詐的舉動,以致為國生事,引起兵端(見《史記·大宛列傳》 ),這真是所謂浪人,真是要不得的東西。中國幸而這種人少,要是多,所引起的外患,怕還不止五胡之亂。
封建時代的精神過去了。社會階級,遂全依貧富而分。當時所謂富者,是(一 )大地主,(二 )大工商家。晁錯《貴粟疏》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俗之所貴,主之所賤;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可見法律全然退處於無權了。
因資本的跋扈,奴婢之數,遂大為增加。中國古代,雖有奴婢,似乎並不靠他做生產的主力。因為這時候,土地尚未私有,舊有的土地,都屬於農民。君大夫有封地的,至多只能苛取其租稅,強征其勞力(即役 ),奪農民的土地為己有,而使奴隸從事於耕種,那是不會有這件事的(因為如此,於經濟只有不利。所以雖有淫暴之君,亦只會棄田以為苑囿。到暴力一過去,苑囿就又變作田了 )。大規模的墾荒,或使奴隸從事於別種生產事業,那時候也不會有。其時的奴隸,只是在家庭中,以給使令,或從事於消費品的製造(如使女奴舂米、釀酒等 ),經濟的力量所限,其勢自不能甚多。
到資本主義興起後,就不然了。(一 )土地既已私有,原來的農奴,都隨著土地,變成地主的奴隸。王莽行王田之制,稱奴隸為「私屬」,和田地都不得買賣。若非向來可以買賣,何必有此法令呢?這該是秦漢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所以奴婢是由俘虜、罪人兩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經濟上的原因造成的多 )。(二 )農奴既變為奴隸,從事於大規模的墾荒的,自然可以購買奴隸,使其從事耕作。(三 )還可以使之從事於別種事業。如《史記·貨殖列傳》說:「刁閒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所以又說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數就無制限了。
此時的奴婢,大抵是因貧窮而鬻賣的。因貧窮而賣身,自古久有其事。所以《孟子·萬章上篇》就有人說:百里奚自鬻於秦養牲者之家。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至漢代,則賈誼說當時之民,歲惡不入,就要「請爵賣子」,成為經常的現象了。此等奴婢,徒以貧窮之故而賣身,和古代出於俘虜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國家理應制止及救濟。然當時的國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為利。如漢武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的增秩。其時行算緡之法,遣使就郡國治隱匿不報的人的罪,沒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分配到各苑和各機關,使之從事於生產事業(見《史記·平準書》 )。像漢武帝這種舉動,固然是少有的,然使奴婢從事於生產事業者,必不限於漢武帝之世,則可推想而知,奴隸遂成為此時官私生產的要角了。漢末大亂,奴婢之數,更行增多。
後漢光武一朝,用法令強迫釋放奴婢很多(均見《後漢書》本紀 )。然亦不過救一時之弊,終不能絕其根株。歷代救濟奴隸之法:(一 )對於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二 )對於私奴婢則(甲 )以法令強迫釋放;(乙 )官出資財,替他贖身;(丙 )勒令以買直為傭資,計算做工的時期,足滿工資之數,便把他放免。雖有此法,亦不過去其太甚而已。
用外國人做奴婢,後世還是有的。但非如古代的出於俘虜,而亦出於鬻賣。《漢書·西南夷列傳》和《貨殖列傳》,都有所謂「僰僮」,就是當時的商人,把他當商品販賣的。《北史·四裔傳》亦說:當時的人,多買獠人做奴僕。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
梁武帝時,梁、益二州,歲歲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隨近州鎮,年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賤隸。這在後世,卻是少有的事,只有南北分立之世,財力困窘,政治又毫無規模,才會有之。至於販賣,卻是通常現象。如唐武后大足元年,敕北方緣邊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長慶元年,詔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為奴婢;就可見海陸兩道,都有販賣外國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種,中國謂之崑崙。唐代小說中,多有崑崙奴的記載,更和歐洲人的販賣黑奴相像。然中國人亦有自賣或被賣作外國人的奴隸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詔陝西緣邊諸郡:先因歲飢,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官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真宗天禧三年,詔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並處死。誘至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均見《文獻通考》 ),就是其事。
後漢末年,天下大亂,又發生所謂「部曲」的一個階級。
「部曲」二字,本是軍隊中一個組織的名稱(《續漢書·百官志》大將軍營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 )。喪亂之際,人民無家可歸,屬於將帥的兵士,沒有戰事的時候,還是跟著他生活。或者受他豢養或者替他工作。事實上遂發生隸屬的狀態。用其力以生產,在經濟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時候,將帥也要招人以為部曲了(《三國志·李典傳》說,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就是戰時的部曲,平時仍屬於將帥之證。《衛覬傳》說:覬鎮關中時,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關中的,諸將多引為部曲,就是雖不招兵之時,將帥亦招人為部曲之證 )。平民因沒有資本,或者需要保護,一時應他的招。久之,此等依賴關係,已成過去,而其身份,被人歧視,一時不能回復,遂成為另一階級。
「部曲」的女子,謂之「客女」。歷代法律上,奴婢傷害良人,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為重。良人傷害奴婢,則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為輕。其「部曲」、「客女」,傷害平民的罪,較平民加重,較奴婢減輕;平民傷害「部曲」、「客女」的,亦較傷害奴婢加重,較其互相傷害減輕。所以「部曲」的地位,是介於良賤之間的。歷魏、晉、南北朝至唐、宋,都有這一階級。
使平民在某種程度以內,隸屬於他人,亦由來甚久。《商君書·竟內篇》說:「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有爵者不當差徭,在自己家裡的時候 ),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有爵者替公家當差徭時,庶子亦跟著他出去。這即是《荀子·議兵篇》所說秦人五甲首而隸五家之制。
秦爵二十級(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級級都可乞人為役,則人民之互相隸屬者甚多,所以魯仲連要說秦人「虜使其民」了。晉武帝平吳以後,王公以下,都得蔭人為衣食客及佃客。其租調及力役等,均入私家。此即漢世封君食邑戶的遺法,其身份仍為良民。遼時有所謂二稅戶,把良民賜給僧寺,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金世宗時免之 ),亦是為此。此等使人對人直接徵收,法律上雖限於某程度以下的物質或勞力,然久之,總易發生廣泛的隸屬關係,不如由國家徵收,再行給與之為得。
封建時代的階級,亦是相沿很久的,豈有一廢除即鏟滅淨盡之理?所以魏晉以後,又有所謂門閥的階級。魏晉以後的門閥,舊時的議論,都把九品中正制度,看作他很重要的原因,這是錯誤的。世界上哪有這種短時間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會風尚之理?
又有說:這是由於五胡亂華,衣冠之族,以血統與異族混淆為恥,所以有這風尚的。這也不對。當時的區別,明明注重於本族士庶之間。況且五胡亂華,至少在西晉的末年,聲勢才浩大的,而劉毅在晉初,已經說當時中正的品評,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可見門閥之制,並非起源於魏晉之世。
然則其緣起安在呢?論門閥制度的話,要算唐朝的柳芳,說得最為明白(見《唐書·柳沖傳》 )。據他的說法:則七國以前,封建時代的貴族,在秦漢之世,仍為強家。因為漢高祖起於徒步,用人不論家世,所以終兩漢之世,他們在政治上,不占特別的勢力。然其在社會上,勢力仍在。到魏晉以後,政治上的勢力和社會上的勢力合流,門閥制度,就漸漸固定了。這話是對的。當時政治上扶植門閥制度的,就是所謂九品中正。
至於在社會上,則因漢末大亂,中原衣冠之族,開始播遷。一個世家大族,在本地方,是人人知其為世家大族的,用不著自行表暴。遷徙到別的地方,就不然了。琅邪王氏是世族,別地方的王氏則不然。博陵崔氏是世族,別地方的崔氏則不然。一處地方,新遷來一家姓王的,姓崔的,誰知道他是哪裡的王?哪裡的崔呢?如此,就不得不鄭重聲明,我是琅邪王而非別的王氏;是博陵崔而非別的崔氏了。這是講門閥的所以要重視郡望的原因。
到現在,我們舊式婚姻的簡帖上,還殘留著這個老廢物。這時候,所謂門第的高下,大概是根據於:(一 )本來門第的高下。這是相沿的事實,為本地方人所共認,未必有譜牒等物為據。因為古代譜牒,都是史官所記。隨著封建的崩壞,久已散佚無存了。(二 )秦、漢以來,世家大族,似乎漸漸的都有譜牒(《隋書》著錄,有家譜,家傳兩門。《世說新語》注,亦多引人家的家譜 )。而其事較近,各家族中,有何等人物、事跡,亦多為眾人所能知,所能記,在這時期以內,一個家族中,要多有名位顯著的人,而切忌有叛逆等大惡的事。如此,歷時稍久,即能受人承認,為其地之世家(歷時不久的,雖有名位顯著的人,人家還只認為暴發戶,不大看得起他。至於歷時究要多久,那自然沒有明確的界限 )。(三 )譜牒切忌佚亡,事跡切忌湮沒。倘使譜牒已亡;可以做世家的條件的事跡,又無人能記憶;或雖能記憶,而不能證明其出於我之家族中。換言之,即不能證明我為某世家大族或有名位之人之後;我的世族的資格,就要發生動搖了。要之,不要證據的事,要沒人懷疑;要有證據的事,則人證物證,至少要有一件存在;這是當時判定世族資格的條件。譜牒等物,全由私家掌管,自然不免有散佚,偽造等事。政治總是跟著社會走的。為要維持此等門閥制度,官家就亦設立譜局,與私家的譜牒互相鉤考;「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偽」了(亦柳芳語 )。
當這時代,寒門世族,在仕途上優劣懸殊;甚至婚姻不通,在社交上的禮節,亦不容相併(可參看《陔余叢考·六朝重氏族》條 )。此等界限,直至唐代猶存。
《唐書·高士廉傳》及《李義府傳》說,太宗命士廉等修《氏族志》,分為九等,崔氏猶為第一,太宗列居第三。又說:魏大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孫迭為婚姻。唐初作《氏族志》,一切降之。後房玄齡、魏徵、李勣等,仍與為婚,故其望不減。義府為子求婚不得,乃奏禁焉。其後轉益自貴,稱禁婚家,男女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
《杜羔傳》說: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民間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邪?」可見唐朝中葉以後,此風尚未剷除。然此時的門閥,已只剩得一個空殼,經不起雨打風吹,所以一到五代時,就成「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之局了(《通志·氏族略》 )。
這時候的門閥,為什麼只剩一個空殼呢?(一 )因自六朝以來,所謂世族,做事太無實力。這隻要看《廿二史札記·江左諸帝皆出庶族》《江左世族無功臣》《南朝多以寒人掌機要》各條可見。(二 )則世族多貪庶族之富,與之通婚;又有和他通譜,及把自己的家譜出賣的。看《廿二史札記·財昏》《日知錄·通譜》兩條可見。(三 )加以隋廢九品中正,唐以後科舉制度盛行,世族在選舉上,亦復不占便宜。此時的門閥,就只靠相沿已久,有一種惰力性維持,一受到(四 )唐末大亂、譜牒淪亡的打擊,自然無以自存了。門閥制度,雖盛於魏晉以後,然其根源,實尚遠在周秦以前,到門閥制度廢除,自古相傳的等級,就蕩然以盡了(指由封建勢力所造成的等級 )。
然本族的等級雖平,而本族和異族之間,等級復起。這就不能不嘆息於我族自晉以後武力的衰微了。中國自漢武帝以後,民兵漸廢。此時的兵役多以罪人和奴隸充之,亦頗用異族人為兵。東漢以後,雜用異族之風更盛。至五胡亂華之世,遂習為故常。此時的漢人和異族之間,自然不能不發生階級。
史稱北齊神武帝,善於調和漢人和鮮卑。他對漢人則說:「鮮卑人是汝作客(猶今言僱工 ),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為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為陵之?」對鮮卑人則說:「漢人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為疾之?」就儼然一為農奴,一為戰士了。
但此時期的異族,和自女真以後的異族,有一個大異點。自遼以前(契丹為鮮卑宇文氏別部,實仍系五胡的分支 ),外夷率以漢族為高貴而攀援之,並極仰慕其文化,不恤犧牲其民族性,而自願同化於漢族。至金以後則不然。這隻要看五胡除羯以外,無不冒托神明之胄(如拓跋氏自稱黃帝之後,宇文氏自稱炎帝之後 ),金以後則無此事;北魏孝文帝,自願消滅鮮卑語,獎勵鮮卑人與漢人通婚,自然是一個極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絕漢族文化的。金世宗卻極力保存女真舊風及其語言文字。這大約由於自遼以前的異族,附塞較久,濡染漢人文化較深,金、元、清則正相反之故。渤海與金、清同族,而極仰慕漢人的文化,似由其先本與契丹雜居營州,有以致之,即其一證。
對於漢族的壓制剝削,亦是從金朝以後,才深刻起來的。五胡雖占據中原,只是一部分政權入於其手。其人民久與漢族雜居,並未聞至此時,在社會上,享有何等特別的權利(至少在法律上大致如此 )。契丹是和漢人不雜居的。其國家的組織,分為部族和州縣兩部分,彼此各不相干(設官分南北面,北面以治部族,南面以治州縣 )。財賦之官,雖然多在南面,這是因漢族的經濟,較其部族為發達之故,還不能算有意剝削漢人。到金朝,則把猛安謀克戶遷入中原。用集團之制,與漢族雜居,以便鎮壓。因此故,其所耕之地,不得不連成片段。於是或藉口官地,強奪漢人的土地(如據梁王莊,太子務等名目,硬說其地是官地之類 ),或口稱與漢人互換,而實系強奪。使多數人民流離失所。初遷入時,業已如此。元兵占據河北後,盡將軍戶(即猛安謀克戶 )遷於河南,又是這麼一次。遂至和漢人結成骨仇血怨,釀成滅亡以後大屠戮的慘禍了(見《廿二史札記·金末種人被害之慘》條 )。
元朝則更為野蠻。太宗時,其將別迭,要把漢人殺盡,空其地為牧場,賴耶律楚材力爭始止(見《元史·耶律楚材傳》 )。元朝分人為蒙古、色目(猶言諸色人等,包括蒙古及漢族以外的人。其種姓詳見《輟耕錄》 )、漢人(滅金所得的中國人 )、南人(滅宋所得的中國人 )四種,一切權利,都不平等(如各官署的長官,必用蒙古人。又如學校及科舉,漢人南人的考試較難,而出身反劣 )。漢人入奴籍的甚多(見《廿二史札記·元初諸將多掠人為私戶》條 )。明代奴僕之數驟增(見《日知錄·奴僕》條 ),怕和此很有關係。清朝初入關時,亦圈地以給旗民。其官缺,則滿、漢平分。又有蒙古、漢軍、包衣(滿洲人的奴僕 )的專缺。刑法,則宗室、覺羅(顯祖之後稱宗室,自此以外稱覺羅。宗室俗稱黃帶子,覺羅俗稱紅帶子,因其常系紅黃色的帶子為飾。凡漢人殺傷紅黃帶子者,罪加一等。惟在茶坊酒肆中則否,以其自褻身份也 )及旗人,審訊的機關都不同(宗室、覺羅,由宗人府審訊。與人民訟者,會同戶、刑部。包衣由內務府慎刑司審訊。與人民訟者,會同地方官。旗人由將軍、都統、副都統審訊 ),且都有換刑(宗室以罰養贍銀代笞、杖,以板責、圈禁代徒、流、充軍。雍正十二年,並推及覺羅。其死罪則多賜自盡。旗人以鞭責代笞、杖,枷號代徒、流、充軍。死刑以斬立決為斬監候,斬監候為絞 ),都是顯然的階級制度。民族愈開化,則其自覺心愈顯著,其鬥爭即愈尖銳。處於現在生存競爭的世界,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是百年身,誠不可以不凜然了(近來有一派議論,以為滿、蒙等族,現在既已與漢族合為一個國族了,從前互相爭鬥的事,就不該再提及,怕的是挑起惡感。甚至有人以為用「漢族」二字,是不甚妥當的。說這是外國人分化我們的手段,我們不該盲從。殊不知歷史是歷史,現局是現局。不論何國,何族,在已往,誰沒有經過鬥爭來?現在誰還在這裡算陳賬?若慮挑起惡感,而於已往之事,多所顧忌而不敢談,則全部歷史,都只好拉雜摧燒之了。漢族兩字不宜用,試問在清朝時代的滿漢兩字,民國初年的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等語,當改作何字?歷史是一種學術,凡學術都貴真實。只要忠實從事,他自然會告訴你所以然的道理,指示你當遵循的途徑。現在當和親的道理,正可從從前的鬥爭里看出來,正不必私智穿鑿,多所顧慮 )。
總而言之,凡階級的所以形成,其根源只有兩種:一種是武力的,一種是經濟的。至於種族之間,則其矛盾,倒是較淺的。近代的人,還有一種繆見,以為種族是一個很大的界限,同種間的鬥爭,只是一時的現象,事過之後,關係總要比較親切些。殊不知為人類和親的障礙的,乃是民族而非種族。種族的同異在體質上,民族的同異在文化上。體質上的同異,有形狀可見,文化上的同異,無跡象可求。在尋常人想起來,總以為種族的同異,更難泯滅,這就是流俗之見,需要學術矯正之處。從古以來,和我們體質相異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捲髮黑身之族,為什麼彼我之間,沒有造成嚴重的階級呢?
總而言之,社會的組織,未能盡善,則集團與集團之間,利害不能無衝突。「利惟近者為可爭,害惟近者為尤切」。這是事實。至於體質異而利害無衝突,倒不會有什麼劇烈的鬥爭的。這是古今中外的歷史,都有很明白的證據的。所以把種族看作嚴重的問題,只是一個俗見。
近代有一種賤民。其起源,或因民族的異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則社會上積習相沿,驟難改易。遂至造成一種特別等級。這在清朝時,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如雍正元年,于山、陝的樂戶,紹興的惰民;五年於徽州的伴檔、寧國的世仆;八年於常熟、昭文的丐戶,都令其解放同於平民。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廣東的疍戶、浙江的九姓漁戶,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辦理。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但社會上的歧視,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轉移。所以此等階層,現在仍未能完全消滅。這是有待於視壓迫為恥辱的人,繼續努力的了。
階級制度,在古昔是多少為法律所維持的。及文化進步乃覺得人為的不平等不合於理,此等法律,遂逐漸取消。然社會上的區別,則不能驟泯。社會地位的區別,顯而易見的是生活的不同。有形的如宮室衣服等等,無形的如語言舉動等等。其間的界限,為社會所公認。彼此交際之間,上層階級,會自視為優越,而對方亦承認其優越;下層階級,會被認為低微,而其人亦自視為低微。此等階級的區別,全由習慣相沿。而人之養成其某階級的氣質,則由於教育(廣義的 );維持其某階級的地位,則由於職業。
舊時社會所視為最高階級的,乃讀書做官的人,即所謂士。此種人,其物質的享受,亦無以逾於農工商。但所得的榮譽要多些。所以農工商還多希望改而為士,而士亦不肯輕棄其地位(舊時所謂書香之家,雖甚貧窮,不肯輕易改業,即由於此 )。這還是封建殘餘的勢力。
此外則惟視其財力的厚薄,以判其地位的高低。所謂貧富,應以維持其所處的階級的生活為標準。有餘的謂之富,僅足的謂之中人,不足的謂之貧。此自非指一時的狀況言,而當看其地位是否穩固。所謂穩固,包含三條件:即(一 )財產收入,較勞力收入為穩固。(二 )有保障的職業,較無保障的為穩固。(三 )獨立經營的職業,較待人雇用的為穩固。階級的升降,全然視其財力。財力足以上升,即可升入上層階級。財力不能維持,即將落入下層階級。宮室衣服等,固然如此,即教育職業亦然。如農工商要改做士,則必須有力量能從師讀書;又必須有力量能與士大夫交際,久之,其士大夫的氣質,乃得養成。此系舉其一端,其他可以類推。
總之,除特別幸運的降臨,凡社會上平流而進的,均必以經濟上的地位為其基礎。下層社會中人,總想升入上層的;上層社會中人,則想保持其地位。舊時的教育,如所謂奮勉以求上進,如所謂努力勿墜其家聲等等,無論其用意如何,其內容總不外乎此。
至於(一 )剷除階級;(二 )組織同階級中人,以與異階級相鬥爭;則昔時無此思想。此因(一 )階級間之相去,並不甚遠;(二 )而升降也還容易之故。新式產業興起以後,情形就與從前不同。
從前所謂富、中人、貧,相去實不甚遠的,今則相去甚遠(所謂中產階級,當分新舊兩種:舊的,如舊式的小企業等,勢將逐漸為大企業所吞併。新的,如技術、管理人員等,則皆依附大資本家以自存。其生活形式,雖與上層階級為儕,其經濟地位的危險,實與勞工無異。既無上升之望,則終不免於墜落。所以所謂中間者,實不能成為階級。從下級升至上級,亦非徒恃才能,所能有濟。昔時的小富,個人的能力及際遇,足以致之,今之大富豪則不然。現在文明之國,所謂實業領袖,多系富豪階級中人,由別階級升入的很少 )。於是雖無世襲之名,而有世襲之實。上級的地位,既不易變動,下級的惡劣境遇,自然不易脫離。環境逼迫著人改變思想,階級鬥爭之說,就要風靡一時了。剷除階級,自是美事。但盲動則不免危險;且亦非專用激烈手段,所能有濟;所以舉措不可不極審慎。
政體
社會發達到一定的程度,國家就出現了。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團結的方法,只靠血緣,其時重要的組織,就是氏族,對內的治理,對外的防禦,都靠著它。世運漸進,血緣相異的人,接觸漸多,人類的組織,遂不復以血統相同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於血統相同的人。於是氏族進而為部落。統治者的資格,非復族長而為酋長。其統治亦兼論地域,開國家領土的先河了。
從氏族變為部落,大概經過這樣的情形。在氏族的內部,因職業的分化,家族漸漸興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潰。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時代絕對平等,而有貧富之分。財富即是權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漸漸破壞,貧者和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權力統治。其在異氏族之間,則戰鬥甚烈。勝者以敗者為俘虜,使服勞役,是為奴隸。其但徵收其貢賦的,則為農奴。農奴、奴隸和主人之間,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強力鎮壓。因此,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發生變化。
征服氏族的全體,是為平民。其中掌握事權的若干人,形成貴族。貴族中如有一個最高的首領,即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貴族與平民相去近,平民和農奴、奴隸相去遠。其後血統相同的作用漸微,掌握政權與否之關係漸大,則平民與農奴、奴隸相去轉近,而其與貴族相去轉遠。但平民總仍略有參政之權,農奴和奴隸則否。政權的決定,在名義上最後屬於一人的,是為君主政體。屬於較少數人的,是為貴族政體。屬於較多數人的,是為民主政體。這種分類之法,是出於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雖與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論古代的政體,則仍覺其適合。
氏族與部落,在實際上,是不易嚴密區分的。因為進化到部落時代,其內部,總還保有若干氏族時代的意味。從理論上言,則其團結,由於血統相同(雖實際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於其團體之內,即亦和血統相同的人一律看待 ),而其統治,亦全本於親族關係的,則為氏族。其不然的,則為部落。因其兩者雜糅,不易區別,我們亦可借用《遼史》上的名詞,稱之為部族(見《營衛志》 )。
至於古代所謂國家,其意義全和現在不同。古所謂國,是指諸侯的私產言之。包括(一 )其住居之所。(二 )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謂家者亦然(古書上所謂國,多指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為諸侯的住所。諸侯的封域以內,以財產意義言,並非全屬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還是要用以分封的。對於此等地方,諸侯僅能收其貢而不能收其稅賦。其能直接收其稅賦,以為財產上的收入的,亦限於諸侯的采地。《尚書·大傳》說:「古者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即指此。采地從財產上論,是應該包括於國字之內的。《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乃所謂互言以相備。說天子有田,即見得諸侯亦有田;說諸侯有國,即見得天子亦有國;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義,亦包括國,國字的意義,亦包括田。乃古人語法如此 )。
今之所謂國家,古無此語。必欲求其相近的,則為「社稷」兩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穀神,是住居於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說社稷淪亡,即有整個團體覆滅之意。邦和封是一語。封之義為累土。兩個部族交界之處,把土堆高些,以為標識,則謂之封。引申起來,任用何種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謂之封(如掘土為溝,以示疆界,亦可謂之封。故今遼寧省內,有地名溝幫子。幫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涇浜之浜字,亦當作封 )。疆界所至之地,即謂之邦。古邦字和國字,意義本各不同。漢高祖名邦,漢人諱邦字,都改作國。於是國字和邦字的意義混淆了。現在古書中有若干國字,本來是當作邦字的。如《詩經》里的「日辟國百里」「日蹙國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時有贏縮,城郭是不能時時改造的(國與域同從或聲,其初當亦系一語,則國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為兩語了。古書中用國字域字,十之九,意義是不同的 )。
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在古書上,亦未嘗無相類的制度。然以大體言之,則君權之在中國,極為發達。君主的第一個資格,是從氏族時代的族長沿襲而來的,所以古書上總說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則為政治或軍事上之首領。其三則兼為宗教上之首領。所以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等(《禮記·王制》 )。均有代表其群下而為祭司之權,而《書經》上說:「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孟子·梁惠王下篇》引 )。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權。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長,所以他的繼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長的繼承法。在母系社會,則為兄終弟及,在父系社會,則為父死子繼。當其為氏族族長時,無甚權利可爭,而其關係亦小,所以立法並不十分精密。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說周朝的繼承法,適庶相同則論年,「年鈞以德,德鈞則卜。」兩個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時則甚難,何至辨不出長幼來,而要用德、卜等漫無標準的條件?可見舊法並不甚密。
《公羊》隱公元年何《注》說:「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適侄娣。適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春秋》以殷為質家,周為文家 ),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定得非常嚴密。這是後人因國君的繼承,關係重大而為之補充的,乃係學說而非事實。
周厲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權不屬於一人,和歐洲的貴族政體,最為相像。案:《左傳》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於諸侯,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實際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還是有君的。至於魯昭公出奔,則魯國亦並未立君,季氏對於國政,絕不能一人專斷,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見貴族政體,古代亦有其端倪,不過未曾發達而成為一種制度。
至於民主政治,則其遺蹟更多了。我們簡直可以說:古代是確有這種制度,而後來才破壞掉的。《周官》有大詢於眾庶之法,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其事項:為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
案:《左傳》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亦朝國人而問,此即所謂詢國危;盤庚要遷都於殷,人民不肯,盤庚「命眾悉造於庭」,反覆曉諭。其言,即今《書經》里的《盤庚篇》。周太王要遷居於岐,「屬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 ),此即所謂詢國遷;《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爭立,晉侯使士景伯往問。士伯立於乾祭(城門名 ),而問於介眾(介眾,大眾 )。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衛人亦致眾而問。此即所謂詢立君。可見《周官》之言,系根據古代政治上的習慣,並非理想之談。
《書經·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強,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凶。龜筮共違於人,用靜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龜,五筮,各占一權,而以其多少數定吉凶,亦必系一種會議之法,並非隨意詢問。至於隨意詢問之事,如《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梁惠王下篇》 ),以及《管子》所謂嘖室之議等(見《桓公問篇》 ),似乎不過是周諮博採,並無必從的義務。
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蠻部落,內部和同,無甚矛盾,輿論自極忠實。有大事及疑難之事,會議時竟有須全體通過,然後能行,並無所謂多數決的。然則輿論到後來,雖然效力漸薄,竟有如鄭人游於鄉校,以議執政,而然明欲毀鄉校之事(見《左傳》襄公三十年 )。然在古初,必能影響行政,使當局者不能不從,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各方面的利害衝突既深,政治的性質亦益複雜,才變而由少數人專斷。這是普遍的現象,無足懷疑的。
有人說:中國自古就是專制,國人的政治能力,實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殺史實。有人舉此等民權遺蹟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內部的情形。至於合全國而觀之,則是時正在部族林立之世。從前的史家,率稱統一以前為封建時代,此語頗須斟酌。學術上的用語,不該太拘於文字的初詁。封建兩字,原不妨擴而充之,兼包列國並立的事實,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個封他的人。然列國本來並立,和有一個封他的人,兩者之間,究應立一區別。我以為昔人所謂封建時代,應再分為:(一 )部族時代,或稱先封建時代。(二 )封建時代。所謂封建,應指(甲 )懾服異部族,使其表示服從。(乙 )打破異部族,改立自己的人為酋長。(丙 )使本部族移殖於外言之。
中國以統一之早,聞於世界。然秦始皇的滅六國,事在公元前二二一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數,若更加以先史時期,則自秦至今的年代,幾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歷史上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實在是到很晚的時期才出現的。
從部族時代,進而至於封建時代,是從無關係進到有關係,這是統一的第一步。更進而開拓荒地,互相兼併,這是統一的第二步。這其間的進展,全是文化上的關係。因為必先(一 )國力充實,然後可以征服他國。(二 )亦必先開拓疆土,人口漸多,經濟漸有進步,國力方能充實。(三 )又必開拓漸廣,各國間壤地相接,然後有劇烈的鬥爭。(四 )而交通便利,風俗漸次相同,便於統治等,尤為統一必要的條件。所以從分立而至於統一,全是一個文化上的進展。向來讀史的人,都只注意於政治方面,實在是掛一漏萬的。要知道封建各國的漸趨於統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擴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說列國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滿五十里的為附庸(《孟子·萬章下篇》《禮記·王制》 )。古文家則說: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周官》大司徒 )。這固然是虛擬之辭,不是事實(不論今古文和諸子書,所說的制度,都是著書的人,以為該怎樣辦所擬的一個草案,並不全是古代的事實 ),然亦必以當時的情勢為根據。
《穀梁》說:「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 )。這是古代封土,必須有一個制限,而不容任意擴大的原因。今古文異說,今文所代表的,常為早一時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則較晚。秦漢時的縣,大率方百里(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可見方百里實為古代的一個政治區域,此今文家大國之封所由來。其超過於此的,如《禮記·明堂位》說:「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說:「周封伯禽、康叔於魯、衛,地各四百里;大公於齊,兼五侯地。」這都是後來開拓的結果,而說者誤以為初封時的事實的。列國既開拓至此,談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說的制度了。
以事實言之:今文家所說的大國,在東周時代,已是小國。古文家所說的大國,則為其時的次等國。至其時的所謂大國,則子產稱其「地方數圻」(圻同畿,即方數千里,見《左傳》襄公三十五年 )。《孟子》說:「海內之國,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 )惟晉、楚、齊、秦等足以當之。此等大國,從無受封於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為當封建之國,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談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此等大國,其實際,實即當時談封建制度者之所謂王。《禮記》說:「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曾子問》 ),這只是古人的一個希望,事實上並不能如此。事實上,當時的中國,是分為若干區域,每區域之中,各自有王的。所以春秋時吳、楚皆稱王,戰國時七國亦皆稱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稱。論其實,則在一國之內,有最高主權的,皆稱為君。(《禮記·曲禮》:「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國曰牧,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 )
其為一方所歸往的,即為此一區域中的王。《管子·霸言篇》說:「強國眾,則合強攻弱以圖霸;強國少,則合小攻大以圖王。」此為春秋時吳楚等國均稱王,而齊晉等國僅稱霸的原因。因為南方草昧初開,聲明文物之國少,肯承認吳楚等國為王;北方魯、衛、宋、鄭等國,就未必肯承認齊晉為王了。倒是周朝,雖然弱小,然其稱王,是自古相沿下來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對他;而當時較大之國,其初大抵是他所封建,有同姓或親戚的關係,提起他來,還多少有點好感;而在國際的秩序上,亦一時不好否認他;於是齊桓、晉文等,就有挾天子以令諸侯之舉了。
霸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義為長。《禮記·王制》說:「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這又是虛擬的制度,然亦有事實做根據的。凡古書所說朝貢、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內的規模(或者還更小於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說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這只是後世知縣的勸農 )。後人擴而充之,以為行之於如《禹貢》等書所說的九州島之地,於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華山,冬天跑到恆山,無論其為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從東跑到南,從南跑到西,從西跑到北,總之來不及 ),然其說自有所本。
《公羊》隱公五年說:「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說所由來。分《禮記·王制》的九州為左右,各方一伯,古無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為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則不能謂無此事的。然則所謂八州八伯,恐亦不過就王畿之內,再分為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個諸侯,各主一區而已。
此項制度,擴而大之,則如《左傳》僖公四年,管仲對楚使所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等於《禮記·王制》中所說的一州之伯了。此自非周初的事實,然管仲之說,亦非憑空造作,亦仍以小規模的伯為根據。然則齊桓、晉文等,會盟征伐,所牽連而及的,要達於《禮記·王制》所說的數州之廣,其規模雖又較大,而其霸主之稱,還是根據於此等一州之伯的,又可推而知了。
春秋時晉、楚、齊、秦等國,其封土,實大於殷周之初。其會盟征伐的規模,亦必較殷周之初,有過之無不及。特以強國較多,地醜德齊,莫能相尚,不能稱王(吳楚等雖稱王,只是在一定區域之內,得其小國的承認 )。
至於戰國時,就老實不客氣,各自在其區域之中,建立王號了。然此時的局勢,卻又演進到諸王之上,要有一個共主,而更高於王的稱號,從來是沒有的。乃借用天神之名,而稱之為帝。齊湣王和秦昭王,曾一度並稱東西帝;其後秦圍邯鄲,魏王又使辛垣衍勸趙尊秦為帝,即其事。
此時研究歷史的人,就把三代以前的酋長,揀了五個人,稱之為五帝(所以太昊、炎帝、黃帝、少昊、顓頊之稱,是人神相同的 )。後來又再推上去,在五帝以前,揀了三個酋長,以說明社會開化的次序。更欲立一專名以名之,這卻真窮於辭了。乃據「始王天下」之義,加「自」字於「王」字之上,造成一個「皇」字,而有所謂三皇(見《說文》。皇王二字,形異音同,可知其實為一語 )。至秦王政並天下,遂合此二字,以為自己的稱號,自漢以後,相沿不改。
列國漸相吞併,在大國之中,就建立起郡縣制度來。
《禮記·王制》說:「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又說:「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可見內諸侯和大夫,法律上本來不該世襲的。事實上雖不能盡然,亦不必盡不然;尤其是在君主權力擴張的時候。儻使天子在其畿內,大國的諸侯在其國內,能切實將此制推行,而於其所吞滅之國,亦能推行此制;封建就漸變為郡縣了。(一 )春秋戰國時,滅國而以為縣的很多,如楚之於陳蔡即是。有些滅亡不見記載,然秦漢時的縣名,和古國名相同的甚多,亦可推見其本為一國,沒入大國之中,而為其一縣。(二 )還有卿大夫之地,發達而成為縣的。如《左傳》昭公二年,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是。(三 )又有因便於戰守起見,有意設立起來的,如商君治秦,並小都、鄉、邑,聚以為縣是(見《史記·商君列傳》 )。
至於郡,則其區域本較縣為小,且為縣所統屬(《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 )。其與縣分立的,則較縣為荒陋(《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誓師之辭,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然此等與縣分立之郡,因其在邊地之故,其兵力反較縣為充足,所以後來在軍事上須要控扼之地,轉多設立(甘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曰縣,其實郡也。」春申君言於楚王曰:「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皆見《史記》本傳 )。事實上以郡統制縣,保護縣,亦覺便利,而縣遂轉屬於郡。戰國時,列國的設郡,還是在沿邊新開闢之地的(如楚之巫、黔中,趙之雲中、雁門、代郡,燕之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等 )。到秦始皇滅六國後,覺得到處都有駐兵鎮壓的必要,就要分天下為三十六郡了。
封建政體,沿襲了幾千年,斷無沒有反動之力之理。所以秦滅六國未幾,而反動即起。秦漢之間以及漢初的封建,是和後世不同的。在後世,像晉朝、明朝的封建,不過出於帝王自私之心。天下的人,大都不以為然。即封建之人,對於此制,亦未必敢有何等奢望,不過舍此別無他法,還想藉此牽制異姓,使其不敢輕於篡奪而已。受封者亦知其與時勢不宜,惴惴然不敢自安。所以唐太宗要封功臣,功臣竟不敢受(見《唐書·長孫無忌傳》 )。
至於秦漢間人,則其見解大異。當時的人,蓋實以封建為當然,視統一轉為變局。所以皆視秦之滅六國為無道之舉,稱之為暴秦,為強虎狼之秦。然則前此為六國所滅之國如何呢?秦滅六國,當恢復原狀,為六國所滅之國,豈不當一一興滅繼絕嗎?倘使以此為難,論者自將無辭可對。然大多數人的見解,是不能以邏輯論,而其欲望之所在,亦是不可以口舌爭的。所以秦亡之後,在戲下的諸侯,立即決定分封的方法。
當時所封建的:是(一 )六國之後。(二 )亡秦有功之人。此時的封建,因漢高祖藉口於項王背約,奪其關中之地而起兵,漢代史家所記述,遂像煞是由項王一個人做主,其實至少是以會議的形式決定的。所以在《太史公自序》里,還無意間透露出一句真消息來,謂之「諸侯之相王」。
當時的封爵,分為二等:大者王,小者侯,這是沿襲戰國時代的故事的(戰國時,列國封其臣者,或稱侯,或稱君,如穰侯、文信侯、孟嘗君、望諸君等是。侯之爵較君為高,其地當亦較君為大。此時所封的國,大小無和戰國之君相當的,故亦無君之稱 )。諸侯之大者皆稱王,項羽以霸王為之長,而義帝以空名加於其上,也是取法於東周以後,實權皆在霸主,而天王僅存虛名的。以大體言,實不可謂之不愜當。然人的見解,常較時勢為落後。人心雖以為允洽,而事勢已不容許,總是不能維持的。所以不過五年,而天下復歸於統一了。然而當時的人心仍未覺悟,韓信始終不肯背漢,至後來死於呂后之手,讀史者多以為至愚。其實韓信再老實些,也不會以漢高祖為可信。韓信當時的見解,必以為舉天下而統屬於一人,乃事理所必無。韓信非自信功高,以為漢終不奪其主,乃漢奪其王之事,為信當時所不能想像。此恐非獨韓信如此,漢初的功臣,莫不如此。若使當時,韓信等預料奉漢王以皇帝的空名,漢王即能利用之把自己誅滅,又豈肯如此做?確實,漢高祖翦滅所封的異姓,也是一半靠陰謀,一半靠實力的,並非靠皇帝的虛名。
若就法理而論,就自古相傳列國間的習慣,當時的人心認為正義者論,皇帝對於當時的王,可否如此任意誅滅呢?也還是一個疑問。所以漢高祖的盡滅異姓之國(楚王韓信,梁王彭越,韓王信,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盧綰。惟長沙王吳芮僅存 ),雖然不動干戈,實在和其盡滅戲下所封諸國,是同樣的一個奇蹟。不但如此,漢高祖所封同姓諸國,後來醞釀成吳楚七國這樣的一個大亂,竟會在短期間戡定;戡定之後,景帝摧抑諸侯,使不得自治民補吏;武帝又用主父偃之策,令諸侯各以國邑,分封子弟;而漢初的封建,居然就名存而實亡,怕也是漢初的人所不能預料的。
封建的元素,本有兩個:一為爵祿,受封者與凡官吏同。一為君國子民,子孫世襲,則其為部落酋長時固有的權利,為受封者所獨。後者有害於統一,前者則不然。
漢世關內侯,有虛名而無土地。後來列侯亦有如此的(《文獻通考·封建考》云:「秦、漢以來,所謂列侯者,非但食其邑入而已,可以臣吏民,可以布政令,若關內侯,則惟以虛名受廩祿而已。西都景、武而後,始令諸侯王不得治民,漢置內史治之。自是以後,雖諸侯王,亦無君國子民之實,不過食其所封之邑入,況列侯乎?然所謂侯者,尚裂土以封之也。至東都,始有未與國邑,先賜美名之例,如靈壽王、征羌侯之類是也。至明帝時,有四姓小侯,乃樊氏、郭氏、陰氏、馬氏請外戚子弟,以少年獲封者。又肅宗賜東平王蒼列侯印十九枚,令王子五歲以上能趨拜者,皆令帶之。此二者,皆是未有土地,先佩印,受俸廩。蓋至此,則列侯有同於關內侯者矣。」 ),然尚須給以廩祿。唐宋以後,必食實封的,才給以祿,則並物質之耗費而亦除去之,封建至此,遂全然無礙於政治了。
後世在中國境內,仍有封建之實的,為西南的土官。土官有兩種:一是文的,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之類。一是武的,凡以司名的,如宣撫司、招討司、長官司之類皆是。聽其名目,全與流官相同。其實所用的都是部族酋長,依其固有之法承襲。
外夷歸化中國,中國給以名號(或官或爵 ),本是各方面之所同,不但西南如此。但其距中國遠的,實力不及,一至政教衰微之世,即行離叛而去,這正和三代以前的遠國一樣。惟西南諸土司,本在封域之內,歷代對此的權力,漸形充足,其管理之法,亦即隨之而加嚴。在平時,也有出貢賦,聽徵調的。這亦和古代諸侯對王朝,小國對大國的朝貢及從征役一樣。至其(一 )對中國犯順;(二 )或其部族之中,自相爭鬩;(三 )諸部族之間,互相攻擊;(四 )又或暴虐其民等;中國往往加以討伐。有機會,即廢其酋長,改由中國政府派官治理,是謂「改土歸流」,亦即古代之變封建為郡縣。
自秦至今,近二千二百年,此等土官,仍未盡絕,可見封建政體的剷除,是要隨著社會文化進步的,不是政治單方面的事情了。
封建之世,所謂朝代的興亡,都是以諸侯革天子之命。此即以一強國,奪一強國的地位,或竟滅之而已。至統一之世,則朝代的革易,其形式有四:(一 )為舊政權的遞嬗。又分為(甲 )中央權臣的篡竊,(乙 )地方政權的入據。前者如王莽之於漢,後者如朱溫之於唐。(二 )為新政權的崛起,如漢之於秦。(三 )為異族的入據,如前趙之於晉,金之於北宋,元之於南宋,清之於明。(四 )為本族的恢復,如明之於元。而從全局觀之,則(一 )有仍為統一的,(二 )有暫行分裂的。後者如三國、南北朝、五代都是。然這只是政權的分裂,社會文化久經統一,所以政權的分立,總是不能持久的。
從前讀史的人,每分政情為(一 )內重,(二 )外重,(三 )內外俱輕三種。內重之世,每有權臣篡竊之變。外重之世,易招強藩割據之憂。內外俱輕之世,則草澤英雄,乘機崛起;或外夷乘機入犯。惟秦以過剛而折,為一個例外。
政權當歸諸一人,而大多數人,可以不必過問;甚或以為不當過問;此乃事勢積重所致,斷非論理之當然。所以不論哪一國,其原始的政治,必為民主。後來雖因事勢的變遷,專制政治逐漸興起,然民主政治,仍必久之而後消滅。觀前文所述,可以見之。
大抵民主政治的廢墜:(一 )由於地大人眾,並代表會議而不能召集。(二 )大眾所議,總限於特殊的事務,其通常的事務,總是由少數主持常務的人執行的。久之,此少數人日形專擅,對於該問大眾的特殊事務,亦復獨斷獨行。(三 )而大眾因情勢渙散,無從起而加以糾正。專制政治就漸漸形成了。這是形式上的變遷。若探求其所以然,則國家大了,政情隨之複雜,大的、複雜的事情,普通人對之不感興趣,亦不能措置。此實為制度轉變的原因。
然民主的制度可以廢墜,民主的原理則終無滅絕之理。所以先秦諸子,持此議論的即很多。因後世儒術專行,儒家之書,傳者獨多,故其說見於儒家書中的亦獨多,尤以《孟子》一書,為深入人心。其實孟子所誦述的,乃係孔門的書說,觀其論堯舜禪讓之語,與伏生之《尚書大傳》,互相出入可知(司馬遷《五帝本紀》亦采儒家書說 )。兩漢之世,此義仍極昌明。
漢文帝元年,有司請立太子。文帝詔云:「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享;天下人民,未有慊志;今縱不能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禪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謂天下何?」此雖系空言,然天下非一人一家所私有之義,則詔旨中也明白承認了。後來眭孟上書,請漢帝誰差天下(誰差,訪求、簡擇之義 ),求索賢人,禪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尤為歷代所無。效忠一姓,漢代的儒家,實不視為天經地義。劉歆系極博通的人,且系漢朝的宗室,而反助王莽以篡漢;揚雄亦不反對王莽;即由於此。但此等高義,懂得的只有少數人,所以不久即湮晦,而君臣之義,反日益昌盛了。
王與君,在古代是有分別的,說已見前。臣與民亦然。臣乃受君豢養的人,效忠於其一身,及其子嗣,盡力保衛其家族、財產,以及榮譽、地位的。蓋起於(一 )好戰的酋長所豢養的武士,(二 )及其特加寵任的僕役。其初,專以效忠於一人一家為主。後來(一 )人道主義漸形發達,(二 )又從利害經驗上,知道要保一人一家的安全,或求其昌盛,亦非不顧萬民所能。於是其所行者,漸須顧及一國的公益。有時雖違反君主一人一家的利益,而亦有所不能顧。是即大臣與小臣,社稷之臣與私昵嬖倖的區別。然其道,畢竟是從效忠於一人一家進化而來的,終不能全免此項色彩。
至民則絕無效忠於君的義務。兩者區別,在古代本極明白,然至後世,卻漸漸湮晦了。無官職的平民,亦竟有效忠一姓的,如不仕新朝之類。這在古人看起來,真要莫名其妙了(異民族當別論。民族興亡之際,是全民族都有效忠的義務的。顧炎武《日知錄·正始》條,分別亡國亡天下,所謂亡天下,即指民族興亡言,古人早見及此了 )。至於國君失政,應該誅殺改立之義,自更無人提及。
剝極則復,到晚明之世,湮晦的古義,才再露一線的曙光。君主之制,其弊全在於世襲。以遺傳論,一姓合法繼承的人,本無代代皆賢之理。以教育論,繼嗣之君,生來就居於優越的地位,志得意滿;又和外間隔絕了;尤其易於不賢。此本顯明之理,昔人斷非不知,然既無可如何,則亦只好置諸不論不議之列了。君主的昏愚、淫亂、暴虐,無過於明朝之多。而時勢危急,內之則流寇縱橫,民生憔悴;外之則眼看異族侵入,好容易從胡元手裡恢復過來的江山,又要淪於建夷之手。仁人君子,蒿目時艱,深求致禍之原,圖窮而匕首見,自然要歸結到政體上了。於是有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出現,其《原君》《原臣》兩篇,於「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之義,發揮得極為深切,正是晴空一個霹靂。但亦只是晴空一個霹靂而已。別種條件,未曾完具,當然不會見之於行動的。於是磅礴鬱積的民主思想,遂仍潛伏著,以待時勢的變化。
近百年來的時勢,四夷交侵,國家民族,都有絕續存亡的關係,可謂危急極了。這當然不是一個單純的政治問題。但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分野,政治力量的界限,昔人是不甚明白的。眼看著時勢的危急,國事的敗壞,當然要把其大部分的原因,都歸到政治上去,當然要發動了政治上的力量來救濟它,當然要擬議及於政體。於是從戊戌變法急轉直下,而成為辛亥革命。中國的民主政治,雖然自己久有根基,而親切的觀感,則得之於現代的東西列強。代議政體,自然要繼君主專制而起。但代議政體,在西洋自有其歷史的條件,中國卻無有。於是再急轉直下,而成為現在的黨治。
中國古代,還有一個極高的理想,那便是孔子所謂大同,老子所謂郅治,許行所謂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這是超出於政治範圍之外的,因為國家總必有階級,然後能成立,而孔、老、許行所想望的境界,則是沒有階級的。
選舉
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它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已經說過:原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制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制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地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係古代部族,專制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蹟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 );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
專制政體興起後,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干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地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
據《禮記·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 ),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 ),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
《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
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
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辨論官才,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 )。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游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游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札記》有此一條,可參看 ),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 )徵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 )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辟。所辟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 )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制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 )吏員:此系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作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 )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 )。任的本義為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 )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禮記·王制》:「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
(七 )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為貲選,其實是不對的。貲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資若干,乃得為吏。這只是為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只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作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只是腐敗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作選舉的一途(歷代賣官之事見後 )。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歷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才的,則還在:
(八 )學校。
(九 )科舉。學校別於科舉。科舉又可分為(甲 )鄉貢,(乙 )制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為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干人。制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 ),其科目並無限制。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漢代的用人,是比較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才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 ),但是(一 )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著;(二 )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復張。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如何呢?
自其表面言之,則(甲 )如貴人的請託。如《後漢書·種暠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然(乙 )貴人的請託,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嘆》《實貢》《交際》等篇 )、《申鑒》(《時事》 )、《中論》(《考偽》《譴交》 )、《抱朴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 )諸書可知。
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徵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為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眾多,亦自成為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面,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為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制止他們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才看得出,於是舉士必由鄉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歷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 )鄉評的所謂好人,乃社會上的好人,只須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則兼須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個個都能秉公,他所以為好的人,也未必宜於政治。(二 )何況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 )徇愛憎,(乙 )快恩仇,(丙 )懾勢,(丁 )畏禍等弊,不免繼之而起呢?其結果,就釀成晉初劉毅所說的,「惟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以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因為世族是地方上有勢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於寒門,則是自安於卑賤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緊。這是以本地人公開批評本地的人物,勢必如此而後已的。
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種壞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才罷。前後歷三百四五十年。這制度,是門閥階級造成的,而其維持門閥階級之力亦極大,因為有此制度後,無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門的進用,都絕對不同了(如後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復有七等。又如蔡興宗守會稽郡,舉孔仲智子為望計,賈原平子為望孝。仲智高門,原平一邦至行,遂與相敵,當時亦以為異數 )。九品中正之制既廢,科舉就漸漸的興起了。科舉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較公平的,切實的,這是人人所承認的,為什麼興起如此之晚呢?
用人的條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數到學識。這是理論上當然的結果,事實上也無人懷疑。考試之所覘,只是學識。這不是說才德可以不論,不過明知才德無從考校,與其因才德之無從考校,並其學識的試驗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學識而試驗之,到底還有幾分把握罷了。這種見解,是要積相當經驗,才會有的。所以考試之制,必至唐宋之世,才會興盛。
考試之制,其起源是頗遠的。西漢以前本無所謂考試(晁錯、董仲舒等的對策,乃係以其人為有學問而請教之,並非疑其意存冒濫,加以考試。所以策否並無一定;一策意有未盡,可以至於再策三策,說見《文獻通考》 )。直至東漢順帝之世,郡國所舉的人,實在太不成話了。左雄為尚書令,乃建議「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家法,指所習的經學言 ),史稱自是牧守莫敢輕舉,察選清平,就可見得考試的效驗了。但是自此以後,其法未曾認真推行。歷魏晉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試為原則。
科舉之制興於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後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科,均見《唐書·選舉志》 ),常行的為明經和進士。進士科是始於隋的,其起源,歷史記載不甚清楚。據楊綰說:其初尚系試策,不知什麼時候,改試了詩賦。到唐朝,此科的聲光大好。這是社會上崇尚文辭的風氣所造成的。唐時,進士科雖亦兼試經義及策,然所重的是詩賦。明經所重的是帖經,墨義。詩賦固然與政治無涉,經學在政治上,有用與否,自今日觀之,亦成疑問。這話對從前的人,自然是無從說起,但像帖經墨義所考的只是記誦(帖經、墨義之式,略見《文獻通考》。其意,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默寫傳注,和今學校中專責背誦教科書的考試法一般 ),其無用,即在當日,亦是顯而易見的。
為什麼會有這種奇異的考試法呢?這是因為把科舉看作掄才大典,換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作唯一拔取人才之途,怕還是宋以後的事,在唐以前,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罷了。所以當時的進士,雖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則所取的人並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時所取進士,不過二三十人,仍須應吏部釋褐試,或被人薦舉,方得入官;授官亦不過丞尉;見《日知錄·中式額數》《出身授官》兩條 )。可見科舉初興,不過沿前代之法而漸變,並非有什麼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間了。所以所試的不過是詩賦和帖經墨義。帖經墨義所試,大約是當時治經的成法,詩賦疑沿自隋朝。隋煬帝本好辭華,所設的進士科,或者不過是後漢靈帝的鴻都門學之類(聚集一班會做辭賦和寫字的人,其中並有流品極雜的,見《後漢書》本紀及《蔡邕傳》 )。進士科的進而為掄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雜流,後來變成清要一樣。這是制度本身的變化,不能執後事以論其初制的。科舉所試之物,雖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則確是進步而可紀念的。
唐制,願應舉者皆「懷牒自列於州縣」。州縣先試之,而後送省(尚書省 )。初由戶部「集閱」,考功員外郎試之。玄宗開元時,因考功員外郎望輕,士子不服,乃移其事於禮部。宋太祖時,知貢舉的人,有以不公被訴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複試。自此省試之外,又有殿試。前此的郡國選舉,其權全操於選舉之人。明明有被選舉之才,而選舉不之及,其人固無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興,則凡來投牒者,即使都為州縣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試,而於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縣所私愛的人,苟無應試的能力,即雖欲舉之而不得。操選舉之權者,大受限制,被選舉之權,即因此而擴大。
此後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雲;有權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賜。所以說其制度是大可紀念的。考試的規則逐漸加嚴,亦是助成選舉制度的公平的。唐時,考官和士子交通,還在所不禁。考官採取聲譽,士子托人游揚,或竟自懷所作文字投謁,都不算犯法的事。晚唐以後,規則逐漸加嚴,禁懷挾和糊名易書等制度,逐漸興起。明清繼之,考試關防,日益嚴密。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祿之途,應試者和試之者,都要作弊,事實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說的,均系鄉貢之制。至於制科,則由天子親策,其科目系隨時標出。舉行與否,亦無一定。
對於科舉的重視,宋甚於唐,所以改革之聲,亦至宋而後起。
科舉之弊有二:(一 )學非所用;(二 )所試者系一日之短長。從經驗上證明:無學者亦可弋獲,真有學問者,或反見遺。對於第一弊,只需改變其所試之物即可。對於第二弊,則非兼重學校不行。不然,一個來應試的人,究曾從事於學問與否,是無從調查的。仁宗時范仲淹的改革,便針對著這兩種弊竇:(一 )罷帖經、墨義,而將詩賦策論通考為去取(唐朝的進士,亦兼試帖經及策,明經亦兼試策,但人之才力有限。總只能專精一門,所以閱卷者亦只注重一種,其餘的都不過敷衍了事。明清時代,應科舉的人,只會做四書文,亦由於此 );(二 )限定應試的人,必須在學三百日,曾經應試的人一百日。他的辦法,很受時人反對,罷相未幾其法即廢。到神宗熙寧時,王安石為相,才大加以改革。
安石之法:(一 )罷諸科,獨存進士。這是因社會上的風氣,重進士而輕諸科起的;(二 )進士罷試詩賦,改試論、策,其帖經、墨義,則改試大義(帖經專責記誦,大義是要說明義理,可以發抒意見的 );(三 )別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業的士子;(四 )安石是主張學校養士的,所以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捨生,則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
熙寧貢舉法,亦為舊黨所反對。他們的理由是:(一 )詩賦聲病易曉,策論汗漫難知,因此看卷子難了。這本不成理由。詩賦既是無用之學,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 )但他們又有如蘇軾之說,謂以學問論,經義、策、論,似乎較詩賦為有用。以實際論,則詩賦與策、論、經義,同為無用。得人與否,全看君相有無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舉等,根本無甚關係,不過不能不有此一法罷了。這話也是不對的。科舉誠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過說這是取士的一法,並沒有說有此一法之後,任用時之衡鑑,任用後之考課,都可置諸不論。況且國家取士之途,別種都是注重經驗的;或雖注重學識,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學校、科舉,是培養、拔擢有學識的人的常法。有學識的人,固然未必就能辦事,然辦事需用學識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應付人事,單靠學識無用,決定政策等,則全靠學識 )。
「人必先知其所事者為何事,然後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學識和道德,亦有相當的關係。衡鑑之明,固然端賴君相,然君相決不能向全國人中,漫無標準,像淘沙般去覓取。終必先有一法,就全體之中,取出一部分人來,再於其中施以簡擇。此就全體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舉是注重學識的,如何能視之過輕?
經義、策、論,固亦不過紙上空談,然其與做官所需要的學識關係的疏密,豈能視之與詩賦同等?所以舊黨的議論,其實是不通的。然在當時,既成為一種勢力,即不能禁其不抬頭。於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寧之法復廢。熙寧貢舉之法雖廢,舊法卻亦不能回復了。因為考試是從前讀書人的出身之路,所試非其所習,習科舉之業的人,是要反對的。熙寧變法時,反對者之多,其理由實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復舊法時,又有一班只習於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對了。於是折衷其間,分進士為詩賦、經義兩科。南宋以後,遂成定製。連遼、金的制度,也受其影響(金詩賦、經義之外,又有律科。詩賦、經義稱進士,律科稱舉人。又有女真進士科,則但試策論,系金世宗所立。遼、金科目,均須經過鄉,府,省三試。省試由禮部主持,即明清的會試。元、明、清三代,都只有會試和本省的鄉試 )。
近代科舉之法,起於元而成於明。元代的科舉,分蒙古、色目人和漢人、南人為兩榜。蒙古、色目人考兩場:首場經義,次場策論。漢人、南人考三場:首場經義,次場古賦和詔、誥、表,三場策論。這是(一 )把經義、詩賦,並作一科了;(二 )而諸經皆以宋人之說為主;(三 )鄉會試所試相同,亦皆為明清所沿襲。
明制: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論判,又於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策。
清制:首場試四書義及詩一首,次場試五經義,三場亦試策。
明清所試經義,其體裁是有一定的。(一 )要代聖賢立言;(二 )其文體系逐段相對,謂之八股。[八股文體的性質,盡於此二語:(一)即文中的話不算自己所說,而算代聖賢說一篇較詳盡的話;(二)則歷來所謂對偶文字,系逐句相對,而此則系逐段相對,所以其體裁系特別的。又八股文長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長不能過七百字,短不能不滿三百字。此等規則,雖亦小有出入,但原則上是始終遵守的。因有(一)之條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後世事,這是清代學者,疏於史事的一個原因。 ]其式為明太祖及劉基所定,故亦謂之制義。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競鶩新奇的(科舉名額有定,而應試者多。如清末,江南鄉試,連副貢取不滿二百人,而應試者數逾兩萬。限於一定的題目,在幾篇文字內,有學問者亦無所見其長。於是有將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動試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頗有 )。
明清時代科舉之弊,在於士子只會做幾篇四書義,其餘全是敷衍了事,等於不試。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於立法的未善。因為人之能力,總是有限的,一個人不過懂得一門兩門。所以歷代考試之法,無不分科,就其所習而試之。經義詩賦的分科,就等於唐朝的明經進士。這兩者,本來不易兼通。而自元以來,並兩者為一。三場所試的策,絕無範圍。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舉,若要實事求是,可說是無人能應。天下事,責人以其所不能為者,人將並其所能為者而亦不為,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明清科舉致弊之源,即在於此。
宋代改革科舉之意,是廢詩賦而存經義策論,這個辦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學校及科舉並用之意,到明朝,卻在形式上辦到。明制,是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的(府州縣學生應科舉,是先須經過督學使者的試驗的,謂之科考。科考錄取的人,才得應鄉試。但後來,除文字違式者外,大抵是無不錄取的。非學生,明代間取一二,謂之「充場儒士」,其數極少 )。所以《明史》謂其「學校儲材,以待科舉。」按科舉所試,僅系一日之短長,故在事實上,並無學問,而年少氣盛,善於作應試文字者,往往反易弋獲,真有學問者反難。學校所授,無論如何淺近,苟使認真教學,學生終必在校肄習幾年,必不能如科舉之一時弋取。但課試等事,極易徒有其名,學問之事,亦即有名無實。畢業實畢年限之弊,實自古有之,並不自今日始。使兩者相輔而行,確係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
入學校應科舉的人,其意既在於利祿,則學問僅系工具(所以從前應舉的人,稱應舉所作文字為敲門磚 ),利祿才是目的。目的的達到,是愈速愈好的。(一 )假使科舉與學校並行,年少氣盛的人,亦必願應科舉而不願入學校。(二 )況且應試所費,並來往程途計之,遠者亦不過數月,平時仍可自謀生活。學校則不能然。所以士之貧者,亦能應科舉而不能入學校。(三 )何況學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舉之美呢,職是故,明朝行學校儲材以待科舉之制後,就釀成這樣的狀況:(一 )國子監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舉之美,則士之衰老無大志者都歸之;(二 )府州縣學,既並無出身,住在學校里,又學不到什麼,人家又何苦而來「坐學」?做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祿為目的的。志既在於得祿,照經濟學的原理講,是要以最少的勞費,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無礙於利祿,何苦而定要教人?於是府州縣學,就全然有名無實了。明初對於國子監,看得極為隆重。所以後來雖然腐敗,總還維持著一個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幾乎和府州縣學一樣了。
制科在唐朝,名義上是極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對於社會的影響,不如鄉貢的深刻。自宋以後,大抵用以拔取鄉貢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過長於辭章,或學問較博之士(設科本意,雖非如此,然事實上不過如此,看《宋史·選舉志》可知 )。清聖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兩次舉行博學鴻詞科,其意還不過如此。德宗光緒二十五年,詔開經濟特科,時值變法維新之際,頗有登用人才之意。政變以後,朝廷無復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舉的人,加以考試,不過敷衍了事而已。
科舉在從前,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所試的科目,理應切於做官之用。然而歷代所試,都不是如此的。這真是一件極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來,則非略知歷史上此制度的發展不可。
古代的用人,本來只求有做官的智識技能(此智識兩字,指循例辦公的智識言,等於後世的幕友胥吏,不該括廣泛的智識 ),別無所謂學問的。後來社會進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須通知原理,並非循例辦事而已足。於是學問開始影響政治,講學問的人,亦即攙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許學習「當代法令」,「欲學法令,以吏為師」,是和此趨勢相反的。漢朝的任用儒生,則順此趨勢而行。這自然是一種進步。但既知此,則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學問,不應將做官的人與學問之士,分為兩途,同時並用。然漢朝卻始終如此。只要看當時的議論,總是以儒生、文吏並舉,便可知道。
《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載後漢光武帝的詔書,說「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 )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 )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 )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 )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第一種是德行,第四種是才能,都是無從以文字考試的。第二種即系儒生,第三種即系文吏。左雄考試之法,所試的亦系這兩科。以後學者的議論,如《抱朴子》的《審舉篇》,極力主張考試制度,亦說律令可用試經之法試之。
國家的制度,則唐時明法仍與明經並行,所沿襲的還系漢制。歷千年而不知改變,已足驚奇。其後因流俗輕視諸科,把諸科概行廢去,明法一科,亦隨之而廢,當官所需用的智識技能,在文官考試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一 )政治上的制度,既難於改變;(二 )而迂儒又有一種見解,以為只要經學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對付,法令等實用不著肄習,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歷史上有許多制度,憑空揣度,是無從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實,觀其變遷不可。科舉制度,只是其一端罷了。
近世的科舉制度,實成於明太祖之手。然太祖並非重視科舉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薦舉,次之則是學校。當時曾令內外大小臣工,皆得薦舉,被薦而至的,又令其轉薦,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勝數。國子監中,優禮名師,規則極嚴,待諸生亦極厚,曾於一日之中,擢六十四人為布、按兩司官。
科舉初設於洪武三年,旋復停辦,至十五年乃復設。當時所謂三途並用,系指(一 )薦舉,(二 )進士貢監,(三 )吏員(見《日知錄·通經為吏》條 )。一再傳後,薦舉遂廢,學校寖輕,而科舉獨重。此由薦舉用人,近於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學校辦理不能認真,近於今所謂畢業即畢年限。科舉(一 )者為習慣所重,(二 )則究尚有一日之短長可憑,所以為社會所重視。此亦不能謂絕無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況科舉之本身,本無足取呢?
明制:進士分為三甲。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編修。二、三甲均得選庶吉士。庶吉士本系進士觀政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之稱。明初,國子監學生,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歷事。進士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觀政。使其於學理之外,再經驗實事,意本甚善。然後亦成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專屬翰林。成祖時,命於進士二甲以下,擇取文理優者,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為翰林所專。後復命就學文淵閣。選翰(翰林院 )、詹(詹事府 )官教習。三年學成,考試授官,謂之教館。出身特為優異。
清制:二、三甲進士,亦得考選庶吉士。其肄業之地,謂之庶常館。選滿漢學士各一人教習,視為儲材之地。然其所習者,不過詩賦小楷而已。鄉舉在宋朝還不過是會試之階,並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為入仕之途。舉貢既特異於雜流,進士又特異於舉貢。所謂三途並用者,遂成(一 )進士,(二 )舉貢,(三 )吏員(見《明史·選舉志》 )。在仕途中,舉貢亦備遭輕視排擠,雜流更不必論了。清制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途,異途之受歧視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納大行,仕途擁擠,亦雖欲歧視而不可得了。
賣官之制,起於漢武帝。《史記·平準書》所謂「入羊為郎」「入財者得補郎」「吏得入谷補官」,買武功爵者試補吏皆是。後世雖有秕政,然不為法令。明有納粟入監之例,亦仍須入監讀書。清則僅存虛名。實官捐,順康時已屢開,嘉道後尤數,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直至光緒二十七年才停,從學校、科舉、吏員等出身之士,雖不必有學識,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納則更無制限,而其數又特多。既系出資買來,自然視同營業。清季仕途人員的擁塞,流品的冗雜,貪污的特盛,實在和捐納之制是大有關係的。元代各機關長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則官缺分為滿、漢、包衣、漢軍、蒙古,這實在是一種等級制度。滿缺有一部分是專屬於宗室的,其選舉權在宗人府,包衣屬內務府,均不屬吏部。以上所說,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從許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來,給他以做官的資格。其就已有做官資格的人,再加選試,而授之以官,則普通稱為「銓選」。其事於古當屬司馬,說已見前。
漢朝凡有做官的資格,而還未授官的,皆拜為郎,屬於光祿勛,分屬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謂之三署郎。光祿勛歲於其中舉茂材四行。其選授之權,初屬三公府,東西曹主其事。後來尚書的吏曹,漸起而攘奪其權。靈帝時,呂強上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今但任尚書,或復敕用。」可見到後漢末,三公已不大能參預選舉了。
曹魏以後,既不設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復參與政事,選權遂專歸尚書。
唐制:文選屬於吏部,武選屬於兵部。吏部選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試其書、判,觀其身、言。五品以上則不試,上其名於中書門下。
宋初,選權分屬中書、樞密及審官院,吏部惟注擬州縣官。熙寧改制,才將選權還之吏部。神宗說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選屬吏,武選屬兵為然。於是文武選皆屬吏部,由尚書、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選屬吏,武選屬兵。明代吏部頗有大權,高官及邊任等,雖或由廷推,或由保舉,然實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則內分於軍機、內閣,外分於督、撫,吏部所司,真不過一吏之任而已。
外官所用僚屬,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縣長官自行選用(其權屬於功曹 ),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廢之,佐官皆由吏部選授。此與選法之重資格而輕衡鑑,同為一大變遷,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於階級意識,多以此等防弊之法為不然。然事實上,所謂官僚階級,總是以自利為先,國事為後的。無以防之,勢必至於泛濫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論者雖不以為然,然事實上卒不能廢,且只有日益嚴密。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謂之衡鑑。鑒是取譬於鏡子,所以照見其好壞;衡則取喻於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範圍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決定其取捨,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則謂之有衡鑑之權。若事事須依成法辦理,絲毫不能自由,即謂之依據資格。兩者是正相反對的。
資格用人,起於後魏崔亮的停年格,專以停解先後為斷,是因胡靈後秉政,許武人入選,仕途擁擠,用此為手段,以資對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為然。北齊文襄帝做尚書時,就把它廢掉了。唐開元時,裴光庭又創循資格。然自中葉以後,檢校、試、攝、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資格不相當之人任事,遂開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孫丕揚創掣籤法,資格相同者,納簽於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選者親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 )。當時亦系用以對付中人請託的(見於慎行《筆麈》 )然其後卒不能廢。
大抵官吏可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以才識為重,自不能專論資格。事務官不過承上官之命依據法律,執行政務。其事較少變化。用法能得法外意,雖是極好的事,然其事太無憑據,若都藉口學識,破棄資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竇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視為偶然之事,在常時必不能行,歷來詆諆資格之論,都是憑臆為說,不察實際情形的。迴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無之。因為迴避之法,不外兩端:(一 )系防止人與人間的關係;(二 )則防止人與其所治的地方的關係。
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總是姻親;而地不過百里,東西南北,亦總系父母之邦,何從講起迴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監察既易,輿論之指摘亦嚴,要防止弊竇,亦正無借乎迴避。所以迴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無從發生的。
郡縣制度的初期,還毫無形跡,如嚴助、朱買臣均以胡人而為會稽守,即其明證。東漢以後,此制漸漸發生。《後漢書·蔡邕傳》說:時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 ),是為迴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嚴。
至近世乃大為嚴密。在清代,惟教職止避本府,余皆須兼避原籍、寄籍及鄰省五百里以內。京官父子、祖孫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則五服之內,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兒女姻親、師生,均不得互相統屬(皆以卑避尊 )。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為難,在事實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區太大,服官的離本籍太遠,以致不悉民情風俗,甚至言語不通,無從為治。以私計論,來往川資,所費大巨,到任時已不易籌措,罷官後竟有不能歸家的,未免迫人使入於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處。
選舉之法,無論如何嚴密,總不過慎之於任用之初。(一 )人之究有德行才識與否,有時非試之以事不能知。(二 )亦且不能保其終不變節。(三 )又監督嚴密,小人亦可為善,監督鬆弛,中人不免為非;所以考課之法,實較選舉更為重要。然其事亦倍難。因為(一 )考試之法,可將考者與被考者隔離;(二 )且因其時間短,可用種種方法防弊;(三 )不幸有弊,所試以文字為憑,亦易於複試磨勘,在考課則辦不到。
考課之法,最早見於書傳的,是《書經》的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堯典》,今本《舜典》 )。《周官》太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二曰祿,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奪,七曰廢,八曰誅 ),亦系此法。
漢朝京房欲作考功課吏法,因此為石顯所排。王符著《潛夫論》極稱之,謂為致太平之基(見《考績篇》 )。魏世劉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課及說略。今其所著《人物誌》具存,論觀人之法極精,蓋遠承《文王官人》之緒(《大戴禮記》篇名。《周書》亦有此篇,但稱《官人》 )。案:京房嘗受學焦延壽,延壽稱「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學,雖涉荒怪,然漢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懼?疑《漢書》文不完具。京房課吏之法,實受諸延壽得我道以亡身之說,實指課吏之法言之。
如此,則考課之法,在古代亦系專門之業,而至後來乃漸失其傳者了。後世無能講究此學的。其權,則初屬於相府,後移於尚書,而專屬於吏部。雖有種種成法,皆不過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總考課的大成的。各機關的屬官,由其長官考察;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考察;為歷代所同。考課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六年一考察,謂之「京察」。外官三年一考察,謂之「外察」,亦謂之「大計」,武職謂之軍政。清朝均三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項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為四格。武官又別有字樣,按格分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謹、罷軟、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處分。然多不核其實,而人事的關係卻頗多。高級的官,不由吏、兵部決定的,明有自陳,清有由部開列事實請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處理 )。
官制
官制是政治制度中最繁複的一門。(一 )歷代設官既多。(二 )而又時有變遷。(三 )它的變遷又不是審察事實和制度不合而條理系統地改正的,而是聽其遷流之所至。於是有有其名而無其實的,亦有有其實而無其名的。名實既不相符,循其名遂不能知其實。而各官的分職,亦多無理論可循。求明白其真相,就很不容易了。然官制畢竟是政治的綱領。因為國家要達其目的,必須有人以行之。這行之之人,就是所謂官。所以明於一時代所設之官,即能知其時所行之政。對於歷代的官制,若能知其變遷,即亦能知其政治的變遷了。
人的見解,總是較時代落後一些的。時代只有新的,而人之所知,卻限於舊。對付未來的方法,總是根據既往的情形,斟酌而出之的。所以無論如何,不能全合。制度才定出來,即已不適於用。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一 )非格不能行;(二 )即名存實亡。這是一切制度都如此的,而官制亦不能例外。
我國的官制,大略可分為六期:(一 )自周以前,為列國時代的制度;(二 )而秦及漢初統一時代的制度,即孕育於其末期;(三 )因其大體自列國時代蛻化而來,和統一時代不甚適合,不久即生變遷,各方面變遷的結果,極其錯雜不整,直至唐朝,才整理之,成為一種有系統的制度;(四 )然整理甫經就緒,又和事實不符,唐中葉以後,又生變遷,而宋朝沿襲之;(五 )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其設施自有特別之處,明朝卻沿襲著他,清朝的制度,又大略沿襲明朝,然因實際情形的不同,三朝的制度,又自有其大相違異之處;(六 )清朝末葉,因為政體改變,官制亦隨之改變。然行之未久,成效不著。直至今日,仍在動盪不定之中。以上略舉其變遷的大概,以下再略加說明。因為時間所限,亦只能揭舉其大綱而已。
官有內外之分。內官即中央政府之官,是分事而治的。全國的政務,都匯集於此,依其性質而分類,一官管理一類的事。又有綜合全般狀況,以決定施政的方針的,是即所謂宰相。外官則分地而治。在其地界以內,原則上各事都要管的。出於地界以外,則各事一概不管。地方區劃,又依等級而分大小。上級大的區劃,包含若干下級小的區劃。在行政上,下級須聽上級的指揮。這是歷代官制的通則。
列國並立之世,到春秋戰國時代,已和統一時代的制度相近了。因為此時期,大國之中,業已包含若干郡縣。但其本身,仍只等於後世一個最大的政治區域。
列國官制:今文家常說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但這只是爵,沒有說出他的職守來。三公依今文家說,是司馬、司徒、司空。九卿無明文。古文家說,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冢宰(天官 )、司徒(地官 )、宗伯(春官 )、司馬(夏官 )、司寇(秋官 )、司空(冬官 ),為六卿(許慎《五經異義》 )。按今文說的三公,以配天、地、人。司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古文說的六卿,以配天、地、四時。此外還有以五官配五行等說法(見《左傳》昭公十七年,二十九年。《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 )。這不過取古代的官,隨意揀幾個編排起來,以合學說的條理而已。和古代的事實,未必盡合。古代重要的官,不盡於此;並非這幾個官特別重要;不過這幾個官,亦是重要的罷了。
司馬是管軍事的,司徒是統轄人民的,司空是管建設事務的。古代穴居,是就地面上鑿一個窟窿,所以謂之司空(空即現在所用的孔字 )。《周官》冬官亡佚,後人以《考工記》補之(其實這句話也靠不住。性質既不相同,安可相補?不過《考工記》也是講官制的。和《周官》性質相類,昔人視為同類之書,合編在一起,後人遂誤以為補罷了 )。《周官》說實未嘗謂司空掌工事,後世摹仿《周官》而設六部,卻以工部擬司空,這是後人之誤,不可以說古事的。
冢宰總統百官,兼管宮內的事務,其初該是群仆的領袖。所以大夫之家亦有宰。至於天子諸侯,則實際本來差不多的。天子和諸侯、大國和小國制度上的差異,不過被著書的人說得如此整齊,和實際亦未必盡合。宗伯掌典禮,和政治關係最少,然在古代迷信較深之世,祭祀等典禮,是看得頗為隆重的。司寇掌刑法,其初當是軍事裁判。三公坐而論道,三孤為之副,均無職事。
按《禮記·曾子問》說:「古者男子,內有傅,外有慈母。」《內則》說:國君世子生,「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儉,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太師、太傅、太保,正和師、慈、保三母相當。古夫亦訓傅,兩字蓋本系一語,不可以稱婦人,故變文言慈。然則古文的三公,其初乃係天子私人的侍從,本與政事無關係,所以無職事可言。《周官》說坐而論道之文,乃采諸《考工記》,然《考工記》此語(「坐而論道,謂之王公」 ),是指人君言,不是指大臣言的,說《周官》者實誤采。
總而言之:今文古說,都系春秋戰國時的學說,未必和古代的事實密合。然後世厘定製度的人,多以經說為藍本。所以雖非古代的事實,卻是後世制度的淵源。
列國時代的地方區劃,其大的,不過是後世的鄉鎮。亦有兩種說法:《尚書·大傳說》:「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里,五里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這是今文說。《周官》則鄉以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遂以五家為鄰,鄰有長。五鄰為里,里有宰。四里為酇,酇有長。五酇為鄙,鄙有師。五鄙為縣,縣有正。五縣為遂,遂有大夫。這是古文說。這兩種說法,前者和井田之制相合,後者和軍隊編制相合,在古代該都是有的。後來井田之制破壞,所以什伍之制猶存,今文家所說的組織,就不可見了。
漢初的官制,是沿襲秦朝的。秦制則沿自列國時代。
中央最高的官為丞相。秦有左右,漢通常只設一丞相。丞相之副為御史大夫(中央之官,都是分事而治的。只有御史是皇帝的秘書,於事亦無所不預,所以在事實上成為丞相的副手。漢時丞相出缺,往往以御史大夫升補 ),武官通稱為尉。中央最高的武官,謂之太尉。這是秦及漢初的制度。
今文經說行後,改太尉為司馬,丞相為司徒,御史大夫為司空,謂之三公,並稱相職。又以太常(本名奉常,掌宗廟禮儀 )、光祿勛(本名郎中令,掌宮、殿、掖門戶 )、衛尉(掌宮門衛屯兵 )、太僕(掌輿馬 )、廷尉(掌刑辟,嘗改為大理 )、大鴻臚(本名典客,掌歸義蠻夷 )、宗正(掌親屬 )、大司農(本名治粟內史,掌谷貨 )、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 )為九卿。這不過取應經說而已,並無他種意義。三公分部九卿(太常、光祿勛、衛尉屬司馬。太僕、廷尉、大鴻臚屬司徒。宗正、大司農、少府屬司空 ),亦無理論根據。有大事仍合議。後漢司馬仍稱太尉。司徒、司空,均去大字,余皆如故。
外官:秦時以郡統縣。又於各郡都設監御史。漢不遣監御史,丞相遣使分察州(「州」字並非當時的區域名稱,後人無以名之,乃名之為州。所以截至成帝改置州牧以前,「州」字只是口中的稱呼,並非法律上的名詞 )。武帝時,置部刺史十三人,奉詔書六條,分察諸郡(一條察疆宗巨家。二條察太守侵漁聚斂。三條失刑。四條選舉不平。五條子弟不法,都是專屬太守的。六條察太守阿附豪強 )。成帝時,以何武之言,改為州牧。哀帝時復為刺史。後又改為州牧。後漢仍為刺史,而止十二州,一州屬司隸校尉(武帝置,以治巫蠱的,後遂命其分察一部分郡國 )。
《禮記·王制》說:「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這或者附會周初的三監,說未必確,然天子遣使監視諸侯(實即大國之君,遣使監視其所封或所屬的小國 ),則事所可有。大夫之爵,固較方伯為低。秦代御史之長,爵不過大夫。漢刺史秩僅六百石,太守則兩千石。以卑臨尊,必非特創之制,必然有所受之。以事實論,監察官宜用年少新進的人,任事的官,則宜用有閱歷有資望之士,其措置亦很適宜的。何武說:「古之為治者,以尊臨卑,不以卑臨尊,」不但不合事宜,亦且不明經義。舊制恢復,由於朱博,其議論具載《漢書》,較之何武,通達多了。
太守,秦朝本單稱守,漢景帝改名。秦又於各郡置尉,景帝亦改為都尉。京師之地,秦時為內史所治。漢武帝改稱京兆尹,又分其地置左馮翊、右扶風,謂之三輔。諸王之國,設官本和漢朝略同,亦有內史以治民。七國亂後,景帝乃令諸侯王不得自治民,改其丞相之名為相,使之治民,和郡守一樣。縣的長官,其秩是以戶數多少分高下的。民滿萬戶以上稱令,不滿萬戶稱長。這由於古代的政治,是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之故。侯國的等級,與縣相同。皇太后、公主所食的縣稱為邑。縣中兼有蠻夷的謂之道。這亦是封建制度和屬人主義的色彩。
秦漢時的縣,就是古代的國。縣令就是古代的國君,只能總握政治的樞機,發蹤指示,監督其下。要他直接辦事,是做不到的。所以真正的民政,非靠地方自治不可。後世地方自治之制,日以廢墜,所以百事俱廢。秦漢時則還不然。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和《續漢書·百官志》:其時的制度系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一里百家,有里魁檢察善惡,以告監官。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管教化,體制最尊。嗇夫職聽訟,收賦稅,其權尤重。人民竟有知嗇夫而不知有郡縣的(見《後漢書·爰延傳》 ),和後世絕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秦及漢初的制度。行之未幾,就起變遷了。漢代的丞相,體制頗尊,權限亦廣。所謂尚書,乃係替天子管文書的,猶之管衣服的謂之尚衣,管食物的謂之尚食,不過是現在的管卷之流。其初本用士人,漢武帝游宴後庭,才改用宦官,謂之中書謁者令。武帝死後,此官本可廢去,然自武帝以來,大將軍成為武官中的高職。昭宣之世,霍光以大將軍掌握政權。其時的丞相,都是無用或年老的人,政事悉從中出,沿襲未改。成帝時,才罷中書宦官,然尚書仍為政本,分曹漸廣。
後漢光武,要行督責之術。因為宰相都是位高望重的人,不便督責他,於是崇以虛名,而政事悉責成尚書。尚書之權遂更大。魏武帝握權,廢三公,恢復丞相和御史大夫之職。此時相府復有大權,然只曇花一現。魏文帝篡漢後,丞相之官,遂廢而不設。自魏晉至南北朝,大抵人臣將篡位時則一設之,已篡則又取消。此時的尚書,為政務所萃,然其親近又不敵中書。中書是魏武帝為魏王時所設的秘書監,文帝篡位後改名的,常和天子面議機密。所以晉初荀勖從中書監遷尚書令,人家賀他,他就發怒道:「奪我鳳皇池,諸君何賀焉」了。
侍中是加官,在宮禁之中,伺候皇帝的。漢初多以名儒為之。從來貴戚子弟,多濫居其職。宋文帝自荊州入立,信任王府舊僚,都使之為侍中,與之謀誅徐羨之等,於是侍中亦參機要。至唐代,遂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相職。中書主取旨。門下主封駁。尚書承而行之。尚書諸曹,魏晉後增置愈廣,皆有郎以辦事。尚書亦有兼曹的。
隋時,始以吏、戶、禮、兵、刑、工六曹分統諸司。六曹皆置侍郎,諸司則但置郎。是為後世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之始。三公一類的官,魏晉後亦時有設置,都不與政事,然仍開府分曹,設置僚屬。隋唐始仿《周官》,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都不設官屬。則真成一個虛名,於財政亦無所耗費了。九卿一類的官,以性質論,實在和六部重複的。然歷代都相沿,未曾並廢。御史大夫改為司空後,御史的機關仍在。其官且有增置。唐時分為三院:曰台院,侍御史屬之。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曰監院,監察御史屬之。御史為天子耳目,歷代專制君主,都要防臣下的壅蔽,所以其權日重。
前漢的改刺史為州牧,為時甚暫。至後漢末年,情形就大不同了。後漢的改刺史為州牧,事在靈帝中平五年,因四方叛亂頻仍,劉焉說由刺史望輕而起。普通的議論,都說自此以後,外權就重了。其實亦不盡然。在當時,並未將刺史盡行改作州牧(大抵資深者為牧,資淺者仍為刺史,亦有由刺史而升為牧的 )。然無論其為刺史,為州牧,實際上都變成了郡的上級官,而非復監察之職。而且都有兵權,如此,自然要尾大不掉了。三國分離,刺史握兵之制,迄未嘗改。其為亂源,在當時是人人知道的。所以晉武帝平吳後,立即罷州牧,省刺史的兵,去其行政之權,復還監察之職。這真是久安長治之規。惜乎「雖有其言,不卒其事。」(《續漢書·百官志注》語 )。而後世論者,轉以晉武帝的罷州郡兵備,為召亂的根源,真是徇名而不察其實了。
東晉以後,五胡擾亂,人民到處流離播遷,這時候的政治,還是帶有屬人主義的。於是隨處僑置州郡,州的疆域,遂愈縮愈小,寖至與郡無異了(漢朝只有十三州,梁朝的疆域,遠小於漢,倒有一百零七州 )。此時外權之重,則有所謂都督軍事,有以一人而督數州的,亦有以一人而督十數州的。甚至有稱都督中外諸軍的。晉南北朝,都是如此。後周則稱為總管。隋時,并州郡為一級(文帝開皇三年,罷郡,以州統縣,職同郡守。煬帝改州為郡 ),並罷都督府。唐初,又有大總管,總管,後改稱大都督,都督,後又罷之。分天下為若干道,設觀察使等官,還於監察之舊。
唐代的官制,乃係就東漢、魏、晉、南北朝的制度,整理而成的。其實未必盡合當時的時勢。所以定製未幾,變遷又起。三省長官,都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名目,就視為相職了。而此兩省的長官,實亦仍合議於政事堂,並非事後審查封駁。都督雖經廢去,然中葉以後,又有所謂節度使,所駐紮的地方,刺史多由其兼領。支郡的刺史,亦都被其壓迫而失職。其專橫,反較前代的刺史更甚。這兩端,是變遷最大的。而中葉以後,立檢校、試、攝、判、知等名目,用人多不依資格,又為宋朝以差遣治事的根源。
宋朝設中書省于禁中。宰相稱同平章事,次相稱參知政事。自唐中葉以後,戶部不能盡總天下的財賦,分屬於度支、鹽鐵二使。宋朝即合戶部、度支、鹽鐵為三司,各設使、副,分案辦事。又設三司使副以總之,號為計相。樞密使,唐時以宦官為之,本主傳達詔命。後因宦官握兵,遂變為參與兵謀之官。宋朝亦以樞密院主兵謀。指揮使,本藩鎮手下的軍官。梁太祖篡位後,未加改革,遂成天子親軍。宋朝的禁軍,都隸屬殿前司、侍衛馬軍親軍司、侍衛步軍親軍司。各設指揮使,謂之「三衙」。
宋初的官,僅以寓祿秩(即藉以表明其官有多大,所食的俸祿有多少 ),而別以差遣治事。名為某官的人,該官的職守,都是與他無涉的。從表面上看來,可謂錯亂已極。但差遣的存廢、離合,都較官缺為自由,可以密合事情。所以康有為所著《官制議》,有《宋官制最善》一篇,極稱道其制。宋朝的改革官制,事在神宗元豐中,以《唐六典》為模範。然卒不能盡行。以三省長官為相職之制,屢經變遷,卒仍復於一個同平章事,一個參知政事之舊;樞密主兵之制,本來未能革除;三衙之制,亦未能改,便可見其一斑。
宋初懲藩鎮的跋扈,悉召諸節鎮入朝,賜第留之京師,而命朝臣出守列郡,謂之權知軍州事。特設通判,以分其權。縣令亦命京朝官出知,以削藩鎮之權,而重親民之選。特設的使官最多。其重要的,如轉運使,總一路的財賦,發運使,漕淮、浙、江、湖六路之粟。他如常平茶鹽、茶馬、坑冶、市舶,亦都設立提舉司,以集事權於中央。太宗命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糾察州軍刑獄。真宗時,遂獨立為一司,稱為提點刑獄,簡稱提刑。是為司法事務,設司監察之始。南渡後,四川有總領財賦。三宣撫司罷後,亦設總領以籌其餉。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銜,則參與並及於軍政了。
元朝以中書省為相職,樞密使主兵謀,御史台司糾察。尚書省之設,專以位置言利之臣。言利之臣敗,省亦旋廢。而六部仍存,為明清兩朝制度所本。設宣政院於中央,以轄吐蕃之境,亦為清代理藩院之制所本。元代制度,關係最大的是行省。前代的尚書行台等,都是暫設的,以應付臨時之事,事定即撤。元朝卻於中原之地,設行中書省十行御史台二,以統轄路府州縣。明朝雖廢之而設布政、按察兩司,區域則仍元之舊。清朝又仍明之舊。雖然略有分析,還是龐大無倫,遂開施政粗疏,尾大不掉之漸了。唐初,惟京兆、河南稱府設尹,後來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宋朝則大州皆升為府,幾有無州不府之勢。其監司所轄的區域則稱為路。元於各路設宣慰司,以領府州縣而上屬於省。然府亦有不隸路而直隸於省的。州有隸於府的,亦有不隸於府,而直隸於路的。其制度殊為錯雜。
明清兩朝的制度,大體相沿。其中關係最大的,在內為宰相的廢罷,在外為省制的形成。明初本亦設中書省,以為相職。後因胡惟庸謀反,太祖遂廢其官,並諭後世子孫,不得議設宰相。臣下有請設宰相的,處以極刑。於是由天子親領六部。此非嗣世之主所能,其權遂漸入殿閣學士之手。清世宗時,又設立軍機處。機要之事,均由軍機處徑行,事後才下內閣,內閣就漸漸的疏闊了。
六部:歷代皆以尚書為主,侍郎為副。清代尚侍皆滿漢並置。吏、戶、兵三部,又有管部大臣,以至權責不一。明廢宰相後,政務本由六部直接處理。後雖見壓於內閣,究竟權力還在。吏兵二部,尤真有用人及指揮軍事之權,清朝則內官五品,外官道府以上,全由內閣主持。籌邊之權,全在軍機。又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進,清朝則一循資格,內官遷轉極難,非六、七十不得至尚侍。管部又系兼差,不能負責。於是事事照例敷衍,行政全無生氣了。
御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權益重,改名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監察御史。在外則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漕、巡鹽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其權尤重。這即是漢朝刺史之職。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別事務,非遣使不可,亦以少為佳。然後來所謂巡撫者,愈遣而愈頻繁。因其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權限不免衝突,乃派都御史為之。其兼軍務的加提督銜,轄多事重的,則稱總督。
清代總督均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巡撫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又均有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之銜,成為常設的官了。給事中一官,前代都隸門下省。明廢門下省,而仍存給事中,獨立為一官,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以司審查封駁。其所駁正,謂之「科參」,在明代是很有權威的,清世宗將給事中隸屬於都察院,就將審查和糾察,混為一談了。
翰林在唐朝,為藝能之士(如書、畫、弈棋等 )待詔之所,稱為雜流,與學士資望懸絕,玄宗時,命文學之士居翰林中,稱為供奉。與集賢殿學士分掌制誥。後改稱為學士,另立學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葉後頗參機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見其地位的重要。宋代專以居文學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葉後,則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六部長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廢行省,於府州之上,設布政、按察兩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實仍為監司之官。監司之官侵奪地方官權限,本來在所不免。清代督撫既成為常設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僉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來的性質,而在司府之間,儼若別成為一級。
以府州領縣,為唐宋相沿之制。元時,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時遂省縣入州,於是州無附郭縣。又有不領縣而隸屬於府的,遂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別。清時,同知、通判有駐地的謂之廳,亦或屬於府,或直達布政司,稱為散廳及直隸廳。
地方制度,既極錯雜。而(一 )督撫,(二 )司,(三 )道,(四 )府、直隸州、廳,(五 )縣、散州、廳,實際成為五級。上級的威權愈大,下級的展布愈難。積弊之深,和末造中央威權的不振,雖有別種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屍其咎的。
藩屬之地,歷代都不設官治理其民,而只設官監督其酋長,清朝還是如此的。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清朝稱為發祥之地。其實真屬於滿洲部落的,不過興京一隅。此外奉天全省,即前代的遼東、西,本系中國之地。吉、黑兩省,亦是分屬許多部落的,並非滿洲所有。此等人民,尚在部落時代,自不能治以郡縣制度。清朝又立意封鎖東三省,不許漢人移殖。所以其治理之法,不但不能進步,而反有趨於退步之勢。奉天一省,只有奉天和錦州兩府,其餘均治以將軍、副都統等軍職。蒙古、新疆、西藏亦都治以駐防之官。這個固然歷代都是如此,然清朝適當西力東侵之時,就要情見勢絀了。末年回亂平後,改新疆為行省。日俄戰後,改東三省為行省。蒙古、西藏,亦圖改省,而未能成功。藩屬之地,驟圖改省,是不易辦到的。不但該地方的人民感覺不安,即使僥倖成功,亦不易得治理其地的人才。
蒙藏的情形,和新疆、東三省是不同的。東三省漢人已占多數,新疆漢人亦較多,蒙藏則異於是。自清末至民國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軍事、交通、幣制之權,余則聽其自治。清季既不審外藩情勢和內地的不同,操之過急,以致激而生變。民國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轍,許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內向之心,杜絕強鄰的覬覦。因循既久,收拾愈難,這真是賈生所說,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國的舊官制,中西交通以來,自然不能沒有變動。其首先設立的,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實因咸豐八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要就大學士、尚書中簡定一員,和英國使臣接洽而起,不過迫於無可如何,並非有意改革。
內亂平後,意欲振興海軍,乃設立海軍衙門。後來卻將其經費,移以修理頤和園,於是中日戰後,海軍衙門反而裁撤了。庚子以後,又因條約,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其時舉辦新政,隨事設立了許多部處。立憲議起,改革舊官制,增設新機關,共成外務、吏、民政(新設的巡警部改 )、度支(戶部改。新設的財政處,稅務處併入 )、禮(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併入 )、學(新設的學務處改,國子監併入 )、陸軍(兵部改,太僕寺和新設的練兵處併入 )、農工商(工部改,新設的商部併入 )、郵傳、理藩(理藩院改 )、法(刑部改 )十一部,除外務部有管理事務大臣,會辦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滿漢。都察院亦改設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滿漢各一。左副都御史各二。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為督撫兼銜 )。大理寺改為院,以司最高審判。宣統二年,立責任內閣。設總協理大臣。裁軍機處及新設的政務處及吏、禮二部(其事務併入內閣 ),而增設海軍部及軍諮府(今之參謀部 )。改尚書為大臣,與總協理負連帶責任。外官則仍以督撫為長官。於其下設布政、提法(按察司改 )、提學、鹽運、交涉五司,勸業、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
此等制度,行之為日甚淺,初無功過可言。若從理論上評論:內官增設新官,將舊官刪除歸併,在行政系統上,自然較為分明,於事實亦較適切。若論外官,則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癥結實在於省制。當時論者,亦多加以攻擊。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於今,這一點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沒有更新的精神了。民國成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定行政分五部,為外交、內務、財政、軍務、交通。這是根據理論規定的,後修改此條。設陸軍、海軍、外交、司法、財政、內務、教育、實業、交通九部。其時采美國制,不設總理。孫文遜位後,袁世凱就職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改為《臨時約法》,設總理,分實業為農林、工商兩部。三年,袁世凱召開約法會議修改《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約法》(即所謂《新約法》 )。復廢總理,設國務卿。並農林、工商兩部為農商部。袁世凱死後,黎元洪為總統,復設總理。
外官:民軍起義時,掌握一省軍權的稱都督。管理民政的稱民政長。廢司、道、府、直隸州、廳及散州、廳的名稱,但存縣。袁世凱改都督為將軍,民政長為巡按使。於其下設道尹。護國軍起,掌軍權的人,復稱都督。黎元洪為總統,改將軍、都督都稱督軍,巡按使稱省長。其兼握幾省兵權,或所管之地,跨及數省的,則稱巡閱使。裁兵議起,又改稱督理或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然其尾大不掉如故。國民黨秉政,在訓政時期內,以黨代人民行使政權,而以國民政府行使治權。其根本精神,和歷代的官制,大不相同,其事又當別論。
無官之名,而許多行政事務,實在倚以辦理的為吏。凡行政,必須依照一定的手續。因此職司行政的人,必須有一定的技術。這種技術,高級官員往往不甚嫻習,甚或不能徹底通曉,非有受過教育,經過實習的專門人員以輔助之不可。此等責任,從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權,亦有一部分操於其手。失去了他,事情即將無從進行的。
吏之弊,在於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舊,於是凡事都無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於但求無過,於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問實際。甚至利用其專門智識以舞弊。所以歷來論政的人,無不深惡痛絕於吏,尤以前清時代為甚,然其論亦有所蔽。因為非常之事,固然緊要,尋常政務,實更為緊要而不可一日停滯。專重形式,誠然不好,然設形式上的統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將大亂。此前清末年,所以詔裁胥吏,而卒不能行。
其實從前所謂吏,即現在所謂公務員,其職實極重要。而其人亦實不能缺。從前制度的不善,在於(一 )視其人太低,於是其人不思進取,亦不求名譽,而唯利是圖。(二 )又其人太無學識,所以只能辦極呆板的事。公務員固以技術為要,然學識亦不可全無,必有相當的學識,然後對於所行之政,能夠通知其原理,不至因過於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則成法的缺點,必能被其發現。於立法的裨益,實非淺鮮。昔時之胥吏,是斷不足以語此的。(三 )其尤大的,則在於無任用之法,聽其私相傳授,交結把持。自民國以來,因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變,已非復舊時的胥吏所能通曉,所以其人漸歸自然淘汰,然現在公務員的任用、考核,亦尚未盡合法,這是行政的基礎部分,斷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職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數來決定的。所謂命數,就是車服之類的殊異。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區別,甚為嚴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壞,此等區別,終於不能維持了。朝位和俸祿的多少,雖可分別高低,終嫌其不甚明顯。於是有官品之別。官品起於南北朝以來。南朝陳分九品。北朝魏則九品之中,復分正從;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階,較為複雜。宋以後乃專以九品分正從。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勛官、散官等,以處閒散無事的官員。此等乃國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歷代雖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貧富,視其封地之大小、善惡,與官職的高下無關。無封地的,給之祿以代耕,是即所謂官俸。
古代官俸,多用穀物,貨幣盛行以後,則錢穀並給。又有實物之給,又有給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時廢墜,專以銀為官俸。而銀價折合甚高。清朝又沿襲其制。於是官吏多苦貧窮。內官如部曹等,靠印結等費以自活,外官則靠火耗及陋規。上級官不親民的,則誅求於下屬。京官又靠外官的饋贈,總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斷無以自給的。而有等機關,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項,實亦以其一部分支給行政費用,並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問題,極為複雜。清世宗時,曾因官俸之薄,加給養廉銀,然仍不足支持。現代的官俸,較之清代,已稍覺其厚。然究尚失之於薄。而下級的公務員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祿,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見絀,這亦是亟須加以注意的。
兵制
中國的兵制,約可分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征服之族,全體當兵,被征服之族則否,是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後來戰爭劇烈了,動員的軍隊多,向來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為全體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統一了,不但用不著全體皆兵,即一部分人當兵,亦覺其過剩。偶爾用兵,為顧恤民力起見,多用罪人及降服的異族。因此,人民疏於軍事,遂招致降服的異族的叛亂,是即所謂五胡亂華。而中國在這時代,因亂事時起,地方政府擅權,中央政府不能駕馭,遂發生所謂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亂華的末期,異族漸次和中國同化,人數減少,而戰鬥顧甚劇烈,不得已,乃用漢人為兵。又因財政艱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養。於是又發生一種部分民兵制,是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敗的。府兵之制,因此廢壞。而其時適值邊方多事,遂發生所謂藩鎮之兵。因此引起內亂。內亂之後,藩鎮遍於內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後,竭力集權於中央。中央要有強大的常備軍。又覷破兵民分業,在經濟上的利益,於是有極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在軍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卻東施效顰。其結果,到底因淤滯而敗。
第八期,清亦以異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敗。中葉曾因內亂,一度建立較強大的陸軍。然值時局大變,此項軍隊,應付舊局面則有餘,追隨新時代則不足。對外屢次敗北。而國內的軍紀,卻又久壞。遂釀成晚清以來的內亂。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壓迫,走上一條曠古未有的新途徑。以上用鳥瞰之法,揭示一個大綱。以下再逐段加以說明。
從前的人,都說古代是寓兵於農的,寓兵於農,便是兵農合一,井田既廢,兵農始分,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寓兵於農,乃謂以農器為兵器,說見《六韜·農器篇》。
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 ),也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然敵兵打來,不能真箇制梃以自衛。所以有如《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古無稱當兵的人為兵的,寓兵於農,如何能釋為兵農合一呢?
江永《群經補義》中有一段,駁正此說。他舉《管子》的參國伍鄙,參國,即所謂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和高子、國子,各帥五鄉。伍鄙,即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乃所以處農人(所引《管子》,見《小匡篇》 )。又引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見《左傳》定公八年 )。以證兵常近國都。其說可謂甚精。
按《周官》夏官序官: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小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則六軍適出六鄉。六鄉之外有六遂,鄭《注》說:遂以軍法如六鄉。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 )。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族居野,無可解釋。
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 )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 )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於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於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眾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 )又況戰士必須講守御,要講守御,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 )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餘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為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群經中獨為完具罷了。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
案:《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為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五人為伍,五十人為小戎,二百人為卒,二千人為旅,萬人一軍 )。《白虎通義·三軍篇》說:「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復加二千人,」亦以一軍為本萬人。《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則據既加二千人後立說。《穀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這個軍字,和師字同義。變換其字面,以免重複,古書有此文法 ),一師當得二千人。《公羊》隱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五百」兩字必後人據《周官》說妄增。然則古文家所說的軍隊組織,較今文家擴充了,人數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說制度,代表較早的時期,古文家說,代表較晚的時期的一證。
當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險之地,山險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馬法》所述賦法,都以井田之制為基本,如此,當兵的義務,就擴及全國人了。《司馬法》以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說:一封當得車千乘,士萬人,徒二萬人;一畿當得車萬乘,士十萬人,徒二十萬人。後一說: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外,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一封有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一畿有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見於《漢書·刑法志》 )。若計其人數,則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萬五千,一畿七十五萬。
《史記·周本紀》說:牧野之戰,紂發卒七十萬人,以拒武王;《孫子·用間篇》說:「內外騷動,殆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都系本此以立說。《司馬法》之說,固系學者所虛擬,亦必和實際的制度相近。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至戰國時,卻坑降斬級,動以萬計。
此等記載,必不能全屬子虛,新增的兵,從何處來呢?我們看《左傳》成公二年,記齊頃公鞍戰敗北逃回去的時候,「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其時正式的軍隊雖敗於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戰國策》載蘇秦說齊宣王之言,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隨其後」,可見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調出去,充作正式軍隊了。這是戰國時兵數驟增之由。在中國歷史上,真正全國皆兵的,怕莫此時若了。
秦漢統一以後,全國皆兵之制,便開始破壞。《漢書·刑法志》說:「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後漢書·光武紀》注引《漢官儀》(建武七年 )說:「高祖令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則漢兵制實沿自秦。
《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二年 )說:「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昭帝紀》《注》引(如淳說:元鳳四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是為卒更。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此為秦漢時人民服兵役及戍邊之制。法雖如此,事實上已不能行。
晁錯說秦人謫發之制,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見《漢書》本傳 ),此即漢世所謂七科謫(見《漢書·武帝紀》天漢四年《注》引張晏說 )。二世時,山東兵起,章邯亦將驪山徒免刑以擊之。則用罪人為兵,實不自漢代始。漢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國兵之時多,武帝中年以後,亦多用謫發。此其原因,乃為免得擾動平民起見。
《賈子書·屬遠篇》說:「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輸將起海上,一錢之賦,十錢之費弗能致。」此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時代,人民習於戰爭,征戍並非所懼。然路途太遠,曠日持久,則生業盡廢。
又《史記·貨殖列傳》說,七國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子錢。則當時從軍的人,所費川資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貸,何況平民?生業盡廢,再重以路途往來之費,人民在經濟上,就不堪負擔了。這是物質上的原因。至於在精神上,小國寡民之時,國與民的利害,較相一致,至國家擴大時,即不能盡然,何況統一之後?
王恢說戰國時一代國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見《漢書·韓安國傳》 )。而秦漢時騷動全國,究竟宣元時匈奴之來朝,還是因其內亂之故,即由於此。在物質方面,人民的生計,不能不加以顧恤;在精神方面,當時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漸廢郡國調發之制,而改用謫發、謫戍了。這在當時,亦有令農民得以專心耕種之益。然合前後而觀之,則人民因此而忘卻當兵的義務,而各地方的武備,也日益空虛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時的利害,有時與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調劑於兩者之間,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壞,形式上是在後漢光武之時的。建武六年,罷郡國都尉官。七年,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自此各郡國遂無所謂兵備了(後來有些緊要的去處,亦復置都尉。又有因亂事臨時設立的。然不是經常、普遍的制度 ),而外強中弱之機,亦於此時開始。
漢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騎,胡騎,及長水(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長水,顏師古云:胡名 )。其時用兵,亦兼用屬國騎等,然不恃為主要的兵力。後漢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實在是上谷、漁陽的兵、邊兵強而內地弱的機緘,肇見於此。
安帝以後,羌亂頻仍,涼州一隅,迄未寧靜,該地方的羌、胡,尤強悍好鬥。中國人好鬥的性質,誠不能如此等淺演的降夷,然戰爭本不是單靠野蠻好殺的事。以當時中國之力,謂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絕無此理。五胡亂華的原因,全由於中國的分裂。分裂之世,勢必軍人專權,專權的軍人,初起時或者略有權謀,或則有些獷悍的性質。然到後來,年代積久了,則必入於驕奢淫逸。一驕奢淫逸,則政治紊亂,軍紀腐敗,有較強的外力加以壓迫,即如山崩川潰,不可復止。
西晉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軍閥擅權的結果,五胡擾亂的原因。五胡亂華之世,是不甚用中國人當兵的。其時用漢兵的,除非所需兵數太多,異族人數不足,乃調發以充數。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晉諸役是。這種軍隊,自然不會有什麼戰鬥力的(軍隊所靠的是訓練。當時的五胡,既不用漢人做主力的軍隊,自然無所謂訓練。《北齊書·高昂傳》說:高祖討爾朱兆於韓陵,昂自領鄉人部曲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純將漢兒,恐不濟事,今當割鮮卑兵千餘人,共相參雜,於意如何?」昂對曰:「敖曹所將部曲,練習已久,前後戰鬥,不減鮮卑。今若雜之,情不相合。願自領漢軍,不煩更配。」高祖然之。及戰,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見軍隊只重訓練,並非民族本有的強弱 )。所以從劉、石倡亂以來,至於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權,始終在異族手裡。這是漢族難於恢復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機會,正多著呢!然則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機北伐?此則仍由軍人專橫,中央權力不能統一之故。試看晉朝東渡以後,荊、揚兩州的相持,宋、齊、梁、陳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爭鬥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強南弱之勢,是從東晉後養成的。三國以前,軍事上的形勢,是北以持重勝,南以剽悍勝。論軍隊素質的佳良,雖南優於北,論社會文明的程度,則北優於南,軍事上勝敗的原因,實在於此。後世論者,以為由於人民風氣的強弱,實在是錯誤的(秦雖並六國,然劉邦起沛,項籍起吳,卒以亡秦,實在是秦亡於楚。所以當時的人,還樂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為應驗。劉項成敗,原因在戰略上,不關民氣強弱,是顯而易見的。吳楚七國之亂,聲勢亦極煊赫,所以終於無成,則因當時天下安定,不容有變,而吳王又不知兵之故。孫策、孫權、周瑜、魯肅、諸葛恪、陸遜、陸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矯然與北方相抗,且有吞併中原之志,而魏亦竟無如之何,均可見南方風氣的強悍 )。
東晉以後,文明的重心,轉移於南,訓卒厲兵,本可於短期間奏恢復之烈。所以終無成功,而南北分裂,竟達於二百六十九年之久,其結果且卒並於北,則全因是時,承襲漢末的餘毒,(一 )士大夫衰頹不振。(二 )軍人擁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權,全在此等北來的人手中之故。試設想:以孫吳的君臣,移而置之於東晉,究竟北方能否恢復?便可見得。「灑落君臣契,飛騰戰伐名」,無怪杜甫要對呂蒙營而感慨了。經過這長時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勢遂成。而北方當是時,則因長期的戰鬥,而造成一武力重心。
趙翼《廿二史札記》有一條,說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見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實未曾變。案: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強悍而人數較多的,只有匈奴、鮮卑。匈奴久據中原之地,其形勢實較鮮卑為佳。但其人太覺凶暴,羯亦然。被冉閔大加殺戮後,其勢遂衰。
此時北方之地,本來即可平靖。然自東晉以前,虎鬥龍爭,多在今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數省境內。遼寧、熱、察、綏之地,是比較安靜的。鮮卑人休養生息於此,轉覺氣完力厚。當時的鮮卑人,實在是樂於平和生活,不願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兩代,都因要南侵為其下所殺(見《魏書·序紀》 )。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凶暴,強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還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與為國,在吾所以撫之耳,何恤乎無民?」群臣乃不敢復言,見《魏書·本紀》皇始二年。道武帝這話,已經給史家文飾得很溫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語記錄下來,那便是「你們要回去,我就要把你們全數殺掉。」所以群臣不敢復言了 )。
此時割據中原的異族,既已奄奄待斃,宋武帝又因內部矛盾深刻,不暇經略北方,北方遂為所據。然自孝文帝南遷以前,元魏立國的重心,仍在平城。屬於南方的侵略,僅是發展問題,對於北方的防禦,卻是生死問題,所以要於平城附近設六鎮,以武力為拱衛。南遷以後,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釀成六鎮之亂。因六鎮之亂而造成一個爾朱氏、連高氏、賀拔氏、宇文氏等,一齊帶入中原。龍爭虎鬥者,又歷五六十年,然後統一於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漢族還是異族,近人多有辯論。然民族是論文化的,不是論血統的。近人所辯論的,都是血統問題,在民族鬥爭史上,實在無甚意義。至於隋唐的先世,曾經漸染胡風,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則無可諱言。所以自爾朱氏之起至唐初,實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台上活躍的時代。要到唐貞觀以後,此項文化的色彩,才漸漸淡滅(唐初的隱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還都系帶有胡化色彩的人 )。
五胡亂華的往事,雖然已成過去,然在軍事上,重用異族的風氣,還有存留。試看唐朝用蕃將蕃兵之多,便可明白。論史者多以漢唐並稱。論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較漢朝為尤大。然此乃世運為之(主要的是中外交通的進步 )。若論軍事上的實力,則唐朝何能和漢朝比?漢朝對外的征討,十之八九是發本國兵出去打的,唐朝則多是以夷制夷。這以一時論,亦可使中國的人民減輕負擔,然通全局而觀之,則亦足以養成異族強悍,漢族衰頹之勢。安祿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橫行中原,都由於此。就是宋朝的始終不振,也和這有間接的關係。因為久已柔靡的風氣,不易於短時期中訓練之使其變為強悍。而唐朝府兵的廢壞,亦和其擱置不用,很有關係的。
府兵之制起於周。籍民為兵,蠲其租調,而令刺史以農隙教練。分為百府,每府以一郎將主之,而分屬於二十四軍(當時以一柱國主二大將,一將軍統二開府,開府各領一軍 ),其眾合計不滿五萬。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屬於諸衛將軍。唐制,諸府皆稱折衝府。各置折衝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一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人。民年二十服兵役,六十而免。全國六百三十四府,在關中的有二百六十一府,以為強幹弱枝之計。
府兵之制:平時耕以自養。戰時調集,命將統之。師還則將上所佩印、兵各還其府。(一 )無養兵之費,而有多兵之用;(二 )兵皆有業之民,無無家可歸之弊;(三 )將帥又不能擁兵自重。這是與藩鎮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較的優點。從前的論者多稱之。但兵不惟其名,當有其實。
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時,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於唐時征討,多用蕃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當時的風氣使之,而亦可謂時勢及國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強,在於訓練。主兵者之能勤於訓練,則在預期其軍隊之有用。若時值承平,上下都不以軍事為意,則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訓練自然隨之而廢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廢壞,和唐初時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調發大兵,都有關係。
高宗、武后時,業已名存實亡。到玄宗時,就竟不能給宿衛了(唐時宿衛之兵,都由諸府調來,按期更換,謂之「番上」。「番」即現在的班字 )。時相張說,知其無法整頓,乃請宿衛改用募兵,謂之騎,自此諸府更徒存虛籍了。
唐初邊兵屯戍的,大的稱軍,小的稱城鎮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統屬軍,城鎮守捉的曰道。道有大總管,後改稱大都督。大都督帶使持節的,人稱之為節度使。睿宗後遂以為官名。唐初邊兵甚少。武后時,國威陵替。北則突厥,東北則奚、契丹,西南則吐蕃皆跋扈。玄宗時,乃於邊陲置節度使,以事經略。而自東北至西北邊之兵尤強。天下遂成偏重之勢。
安祿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懷野心,卒釀成天寶之亂。亂後藩鎮遂遍於內地。其中安史餘孽,唐朝不能徹底剷除亦皆授以節度使。諸鎮遂互相結約,以土地傳子孫,不奉朝廷的命令。肅代兩世,皆姑息養癰。德宗思整頓之,而兵力不足,反召朱泚之叛。後雖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問。憲宗以九牛二虎之力,討平淮西,河北亦聞風自服。然及穆宗時,河北即復叛。自此終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鎮,始終據土自專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餘地方,亦不免時有變亂。且即在平時,朝廷指揮統馭之力,亦總不甚完全。所以肅代以還,已隱伏分裂之勢。至黃巢亂後,遂潰決不可收拾了。然藩鎮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則禁軍之患,尤甚於藩鎮。
禁軍是唐初從征的兵,無家可歸的。政府給以渭北閒田,留為宿衛,號稱元從禁軍。此本國家施恩之意,並非仗以戰鬥。
玄宗時破吐蕃,於臨洮之西置神策軍。安史之亂,軍使成如璆遣將衛伯玉率千人入援,屯於陝州。後如璆死,神策軍之地,陷於吐蕃,乃即以伯玉為神策軍節度使,仍屯於陝,而中官魚朝恩以觀軍容使監其軍。伯玉死,軍遂統於朝恩。
代宗時,吐蕃陷長安,代宗奔陝,朝恩以神策軍扈從還京。其後遂列為禁軍,京西多為其防地。德宗自奉天歸,懷疑朝臣,以中官統其軍。其時邊兵賞賜甚薄,而神策軍頗為優厚,諸將遂多請遙隸神策軍,軍額擴充至十五萬。中官之勢,遂不可制。
「自穆宗以來八世,而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書·僖宗紀》贊語。參看《廿二史札記·唐代宦官之禍》條 )。順宗、文宗、昭宗皆以欲誅宦官,但或遭廢殺,或見幽囚。當時的宦官,已成非用兵力不能剷除之勢。然在宦官監製之下,朝廷又無從得有兵力(文宗時,鄭注欲奪宦官之兵而敗。昭宗欲自練兵以除宦官而敗 )。召外兵,則明知宦官除而政權將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終無人敢為。然相持至於唐末,卒不得不出於此一途。於是宦官盡而唐亦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禍,是歷代多有的,擁兵為患的,卻只有唐朝(後漢末,蹇碩欲圖握兵,旋為何進所殺 )。總之,政權根本之地,不可有擁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過其中之一罷了。
禁兵把持於內,藩鎮偃蹇於外,唐朝的政局,終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為五代十國。唐時的節度使,雖不聽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節制其軍隊。軍隊不滿意於節度使,往往譁變而殺之,而別立一人。政府無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運動軍士,殺軍帥而擁戴自己。即其父子兄弟相繼的,亦非厚加賞賜,以餌其軍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為通常之局。所謂「地擅於將,將擅於兵」。
五代十國,惟南平始終稱王,余皆稱帝,然論其實,則仍不過一節度使而已。宋太祖黃袍加身,即系唐時擁立節度使的故事,其餘證據,不必列舉。事勢至此,固非大加整頓不可。所以宋太祖務要削弱藩鎮,而加強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種類有四:曰禁軍,是為中央軍,均屬三衙。曰廂軍,是為地方兵,屬於諸州。曰鄉兵,系民兵,僅保衛本地方,不出戍。曰蕃兵,則系異族團結為兵,而用鄉兵之法的。
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將廂軍之強者,悉升為禁軍,其留為廂軍者,不甚教閱,僅堪給役而已。鄉兵,蕃兵,本非國家正式的軍隊,可以弗論。所以武力的重心,實在禁軍。全國須戍守的地方,乃遣禁軍更番前往,謂之「番戍」。
昔人議論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詆毀。甚至以為唐朝的所以強,宋朝的所以弱,即由於藩鎮的存廢。這真是瞽目之談。唐朝強盛時,何嘗有什麼藩鎮?到玄宗設立藩鎮時,業已因國威陵替,改取守勢了。從前對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須如漢之設度遼將軍、西域都護,唐之設諸都護府,對於降伏的部落,(一 )監視其行動,(二 )通達其情意,(三 )並處理各部族間相互的關係。總而言之,不使其(一 )互相併吞,(二 )坐致強大,是為防患未然。
其設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內,而不在中國境內的,此之謂「守在四夷」。是為上策。經營自己的邊境,已落第二義了。然果其士馬精強,障塞完固,中央的軍令森嚴,邊將亦奉令維謹,尚不失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鎮擅土,則必自下策而入於無策的。因為軍隊最怕的是驕,驕則必不聽命令,不能對外而要內訌;內訌勢必引外力以為助,這是千古一轍的。以唐朝幽州兵之強,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鎮遍於內地,而黃巢橫行南北,如入無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後把他打平;五代時,又因中央和藩鎮的內訌,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鐵一般強,山一般大的證據。藩鎮的為禍為福,可無待於言了。
宋朝的兵,是全出於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論者亦恆右唐而左宋,這亦是耳食之談。募兵之制,雖有其劣點,然在經濟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當的價值。天下奸悍無賴之徒,必須有以銷納之,最好是能懲治之,感化之,使改變其性質,此輩在經濟上,即是所謂「無賴」,又其性質,不能勤事生產,欲懲治之、感化之極難。只有營伍之中,規律最為森嚴,或可約束之,使之改變。此輩性行雖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紀律,其戰鬥力,不會較有身家的良民為差,或且較勝。利用養兵之費,銷納其一部分,既可救濟此輩生活上的無賴,而餉項亦不為虛糜。
假若一個募兵,在伍的年限,是十年到二十年,則其人已經過長期的訓練;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數的性質,必已改變,可以從事於生產,變作一個良民了。以經濟原理論,本來宜於分業,平民出餉以養兵,而於戰陣之事,全不過問,從經濟的立場論,是有益無損的。若謂行募兵之制,則民不知兵,則舉國皆兵,實至今日乃有此需要。在昔日,兵苟真能禦敵,平民原不須全體當兵。所以說募兵之制,在經濟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當的價值。宋代立法之時,亦自有深意。不過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見罷了。
宋朝兵制之弊在於:(一 )兵力的逐漸腐敗。(二 )番戍之制。(甲 )兵不知將,將不知兵,既不便於指揮統馭,(乙 )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習地形;又和當地的人民,沒有聯絡。(丙 )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費,卻等於三年一次出征。(丁 )而其尤大的,則在帶兵的人,利於兵多,(子 )既可缺額刻餉以自肥,(丑 )又可役使之以圖利。乞免者既不易得許;每逢水旱偏災,又多以招兵為救荒之策,於是兵數遞增。宋開國之時,不滿二十萬。太祖末年,已增至三十七萬。太宗末年,增至六十六萬。真宗末年,增至九十一萬。仁宗時,西夏兵起,增至一百二十五萬。後雖稍減,仍有一百一十六萬。
歐陽修說:「天下之財,近自淮甸,遠至吳、楚,莫不盡取以歸京師。晏然無事,而賦斂之重,至於不可復加。」養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戰,亦伏危機,何況並不能戰,對遼對夏,都是隱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時,仍驅鄉兵以禦敵呢?當時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顧慮召變而不敢裁。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禁軍的降為廂軍,不任廂軍的免為民。兵額減至過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擇要地使之屯駐,而置將以統之(以第一、第二為名,全國共九十一將 )。安石在軍事上,雖然無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氣,是值得稱道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則無甚成績,而且有弊端。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連帶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五百家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副。家有兩丁的,以其一為保丁。其初日輪若干人儆盜。後乃教以武藝,籍為民兵。民兵成績,新黨亦頗自詡(如《宋史》載章惇之言,謂「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趨赴,馬上藝事,往往勝諸軍」之類 )。
然據《宋史》所載司馬光、王岩叟的奏疏,則其(一 )有名無實,以及(二 )保正長巡檢使等的誅求,真是暗無天日。我們不敢說新黨的話全屬子虛,然這怕是少數,其大多數,一定如舊黨所說的。因為此等行政上的弊竇,隨處可以發現。
民兵之制,必要的條件有二:(一 )為強敵壓迫於外。如此,舉國上下,才有憂勤惕厲的精神,民雖勞而不怨。(二 )則行政上的監督,必須嚴密。官吏及保伍之長,才不敢倚勢虐民。當時這兩個條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於利。
至於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說:「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這原和《孟子》「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 )連坐,才使之互相稽查。前者為社會上固有的組織,後者則政治上之所要求。此惟亂時可以行之。在平時,則犯大惡者(如謀反叛逆之類 ),非極其秘密,即徒黨眾多,聲勢浩大(如江湖豪俠之類 );或其人特別兇悍,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紳之類 ),必非人民所能檢舉。若使之檢舉小惡,則徒破壞社會倫理,而為官吏開敲詐之門,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創此法後,歷代都只於亂時用以清除奸宄,在平時總是有名無實,或並其名而無之的(伍保之法,歷代法律上本來都有,並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變。自此募兵之數減少。元祐時,舊黨執政,民兵之制又廢。然募兵之額,亦迄未恢復。徽宗時,更利其缺額,封樁其餉,以充上供,於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陝西為著名多兵之地,种師道將以入援,僅得一萬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結果至於如此,豈非奇談?
南渡之初,軍旅寡弱。當時諸將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盜或招募,以資補充的。其中較為強大的,當推所謂御前五軍。楊沂中為中軍,總宿衛。張俊為前軍,韓世忠為後軍,岳飛為左軍,劉光世為右軍,皆屯駐於外。是為四大將。光世死,其軍叛降偽齊(一部分不叛的,歸於張俊 ),以四川吳玠之軍補其缺。其時岳飛駐湖北,韓世忠駐淮東,張俊駐江東,皆立宣撫司。宗弼再入犯,秦檜決意言和,召三人入京,皆除樞密副使,罷三宣撫司,以副校統其兵,稱為統制御前軍馬。駐紮之地仍舊,謂之某州駐紮御前諸軍。四川之兵,亦以御前諸軍為號。直達朝廷,帥臣不得節制。其餉,則特設總領以司之,不得自籌。其事略見《文獻通考·兵考》。
北族在歷史上,是個侵略民族。這是地理條件所決定的。在地理上,(一 )瘠土的民族,常向沃土的民族侵略;(二 )但又必具有地形平坦,利於集合的條件。所以像天山南路,沙漠綿延,人所居住的,都是星羅棋布的泉地,像海中的島嶼一般;又或仰雪水灌溉,依天山之麓而建國;以至青海、西藏,山嶺崎嶇,交通太覺不便;則土雖瘠,亦不能成為侵略民族。
歷史上侵掠的事實,以蒙古高原為最多,而遼、吉二省間的女真,在近代,亦曾兩度成為侵略民族。這是因為蒙古高原,地瘠而平,於侵掠的條件,最為完具。而遼、吉兩省,地形亦是比較平坦的,且與繁榮的地方相接近,亦有以引起其侵略之欲望。北族如匈奴突厥等,雖然強悍,初未嘗侵入中國。
五胡雖占據中國的一部分,然久居塞內,等於中國的亂民,而其制度亦無足觀。只有遼、金、元、清四朝,是以一個異民族的資格,侵入中國的;而其制度,亦和中國較有關係。今略述其事如下。
四朝之中,遼和中國的關係最淺。遼的建國,系合部族及州縣而成。部族是他的本族和所征服的北方的遊牧民族。州縣則取自中國之地。其兵力,亦是以部族為基本的。部族的離合,及其所居之地,都系由政府指定,不能自由。其人民全體皆隸兵籍。當兵的素質,極為佳良。《遼史》稱其「各安舊風,狃習勞事,不見紛華異物而遷。故能家給人足,戎備整完。卒之虎視四方,強朝弱附,部族實為之爪牙」,可謂不誣了。
但遼立國雖以部族為基本,而其組織軍隊,亦非全不用漢人。世徒見遼時的五京鄉丁,只保衛本地方,不出戍,以為遼朝全不用漢人做正式軍隊,其實不然。遼制有所謂宮衛軍者,每帝即位,輒置之。出則扈從,入則居守,葬則因以守陵。計其丁數,凡有四十萬八千,出騎兵十萬一千。所謂不待調發州縣部族,而十萬之兵已具。這是遼朝很有力的常備軍。然其置之也,則必「分州縣,析部族」。又太祖征討四方,皇后述律氏居守,亦摘蕃漢精銳三十萬為屬珊軍。可見遼的軍隊中,亦非無漢人了。
此外遼又有所謂大首領部族軍,乃親王大臣的私甲,亦可率之以從征。國家有事,亦可向其量借。又北方部族,服屬於遼的,謂之屬國,亦得向其量借兵糧。契丹的疆域頗大,兵亦頗多而強,但其組織不堅凝。所以天祚失道,金兵一臨,就土崩瓦解。這不是遼的兵力不足以御金,乃是並沒有從事於抵禦。其立國本無根柢,所以土崩瓦解之後,亦就更無人從事於復國運動。耶律大石雖然有意於恢復,在舊地,亦竟不能自立了。
金朝的情形,與遼又異。遼雖風氣敦樸,然畜牧極盛,其人民並不貧窮的。金則起於瘠土,人民非常困窮。然亦因此而養成其耐勞而好侵掠的性質。《金史》說其「地狹產薄,無事苦耕,可致衣食;有事苦戰,可致俘獲」,可見其侵掠的動機了。金本系一小部族,其兵全系集合女真諸部族而成。戰時的統帥,即系平時的部長。在平時稱為孛堇,戰時則稱為猛安謀克。猛安譯言千夫長,謀克譯言百夫長,這未必真是千夫和百夫,不過依其眾寡,略分等級罷了。
金朝的兵,其初戰鬥力是極強的,但遷入中原之後,腐敗亦很速。看《廿二史札記·金用兵先後強弱不同》一條,便可知道。金朝因其部落的寡少,自伐宋以後,即參用漢兵。其初契丹、渤海、漢人等,投降金朝的,亦都授以猛安謀克。女真的猛安謀克戶,雜居漢地的,亦聽其與契丹、漢人相婚姻,以相固結。熙宗以後,漸想把兵柄收歸本族。於是罷漢人和渤海人猛安謀克的承襲。移刺窩斡亂後,又將契丹戶分散,隸屬於諸猛安謀克。世宗時,將猛安謀克戶移入中原,其人既已腐敗到既不能耕,又不能戰,而宣宗南遷,仍倚為心腹,外不能抗敵,而內斂怨於民。金朝的速亡,實在是其自私本族,有以自召之的。
總而言之:文明程度落後的民族,與文明程度較高的民族遇,是無法免於被同化的。像金朝清朝這種用盡心機,而仍不免於滅亡,還不如像北魏孝文帝一般,自動同化於中國的好。元朝的兵制,也是以壓制為政策的。其兵出於本部族的,謂之「蒙古軍」。出於諸部族的,謂之「探馬赤軍」。既入中原後,取漢人為軍,謂之「漢軍」。
其取兵之法,有以戶論的,亦有以丁論的。兵事已定之後,曾經當過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孫世代為兵。其貧窮的,將幾戶合併應役。甚貧或無後的人,則落其兵籍,別以民補。此外無他變動。其滅宋所得的兵,謂之新附軍。帶兵的人,「視兵數之多寡,為爵秩之崇卑」,名為萬戶、千戶、百戶。皆分上、中、下。初制,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職,死於病者降一等。後來不論大小及身故的原因,一概襲職。所以元朝的軍官,可視為一個特殊階級。
世祖和二三大臣定計:使宗王分鎮邊徼及襟喉之地。河、洛、山東,是他們所視為腹心之地,用蒙古軍、探馬赤軍戍守。江南則用漢軍及新附軍,但其列城,亦有用萬戶、千戶、百戶戍守的。
元朝的兵籍,漢人是不許閱看的。所以占據中國近百年,無人知其兵數。觀其屯戍之制,是很有深心的。但到後來,其人亦都入洪爐而俱化。末葉兵起時,宗王和世襲的軍官,並不能護衛他。
元朝以異族入據中國,此等猜防之法,固然無怪其然。明朝以本族人做本族的皇帝,卻亦暗襲其法,那就很為無謂了。
明制: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一十二人為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什伍之長,歷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數內,明朝則在其外。每一百戶所,有總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為一百一十二人 )。衛設都指揮使,隸屬於五軍都督府。
兵的來路有三種:第一種從征,是開國時固有的兵。第二種歸附,是敵國兵投降的。第三種謫發,則是刑法上罰令當兵的,俗話謂之「充軍」。從征和歸附,固然是世代為兵,謫發亦然。身死之後,要調其繼承人,繼承人絕掉,還要調其親族去補充的,謂之「句丁」。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為本,而加以補充的。
五軍都督府,多用明初勛臣的子孫,也是模仿元朝軍官世襲之制。治天下不可以有私心。有私心,要把一群人團結為一黨,互相護衛,以把持天下的權利,其結果,總是要自受其害的。軍官世襲之制,後來腐敗到無可挽救,即其一端。
金朝和元朝,都是異族,他們社會進化的程度本淺,離封建之世未遠,猛安謀克和萬戶千戶百戶,要行世襲之制,還無怪其然。明朝則明是本族人,卻亦重視開國功臣的子孫,把他看作特別階級,其私心就不可恕了。
抱封建思想的人,總以為某一階級的人,其特權和權利,既全靠我做皇帝才能維持,他們一定會擁護我。所以把這一階級的人看得特別親密。殊不知這種特權階級,到後來荒淫無度,知識志氣都沒有了,何謂權利?怕他都不大明白。明白了,明白什麼是自己的權利了,明白自己的權利,如何才得維持了,因其懦弱無用,眼看著他人搶奪他的權利,他亦無如之何。所謂貴戚世臣,理應與國同休戚的,卻從來沒有這回事,即由於此。
武力是不能持久的。持久了,非腐敗不可。這其原因,由於戰爭是社會的變態而非其常態。變態是有其原因的,原因消失了,變態亦即隨之而消失。所以從歷史上看來,從沒有一支真正強盛到幾十年的軍隊(因不遇強敵,甚或不遇戰事,未至潰敗決裂,是有的。然這隻算是僥倖。極強大的軍隊,轉瞬化為無用,這種事實,是舉不勝舉的。以宋武帝的兵力,而到文帝時即一蹶不振,即其一例。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力,亦是不堪一擊的,僥倖他未與滿洲兵相遇罷了。然而軍事的敗壞,其機實隱伏於成梁之時,這又是其一例。軍隊的腐敗,其表現於外的,在精神方面,為士氣的衰頹;在物質方面,則為積弊的深痼;雖有良將,亦無從整頓,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世人不知其原理,往往想就軍隊本身設法整頓,其實這是無法可設的。因為軍隊是社會的一部分,不能不受廣大社會的影響。在社會學上,較低的原理,是要受較高的原理的統馭的 )。「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這種思想,亦是以常識論則是,而經不起科學評判的。因為到有事時,預備著的軍隊,往往無用,而仍要臨時更造。
府兵和衛所,是很相類的制度。府兵到後來,全不能維持其兵額。明朝對於衛所的兵額,是努力維持的,所以其缺額不至如唐朝之甚。然以多數的兵力,對北邊,始終只能維持守勢(現在北邊的長城,十分之九,都是明朝所造 )。末年滿洲兵進來,竟爾一敗塗地,則其兵力亦有等於無。此皆特殊的武力不能持久之證。
清朝太祖崛起,以八旗編制其民。太宗之世,蒙古和漢人歸降的,亦都用同一的組織。這亦和金朝人以猛安謀克授渤海、漢人一樣。中國平定之後,以八旗兵駐防各處,亦和金朝移猛安謀克戶於中原,及元朝鎮戍之制,用意相同。惟金代的猛安謀克戶,系散居於民間;元朝萬戶分駐各處,和漢人往來,亦無禁限。清朝駐防的旗兵,則系和漢人分城而居的,所以其衝突不如金元之烈。但其人因此與漢人隔絕,和中國的社會全無關係,到末造,要籌劃旗民生計,就全無辦法了。
清代的漢兵,謂之綠旗,亦稱綠營。中葉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為主,內亂以綠營為主的。八旗兵在關外時,戰鬥之力頗強。中國軍隊強悍的,亦多只能取守勢,野戰總是失利時居多(洪承疇松山之戰,是其一例 )。然入關後腐敗亦頗速。三藩亂時,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自此至太平天國興起時,內地粗覺平安,對外亦無甚激烈的戰鬥。武功雖盛,實多僥天之幸。所以太平軍一起,就勢如破竹了。
中國近代,歷史上有兩種潮流潛伏著,推波助瀾,今猶未已,非通觀前後,是不能覺悟出這種趨勢來的。這兩種潮流:其(一 )是南方勢力的興起。南部數省,向來和大局無甚關係。自明桂王據云貴與清朝相抗,吳三桂舉兵,雖然終於失敗,亦能震盪中原;而西南一隅,始隱然為重於天下。其後太平軍興,征伐幾遍全國。雖又以失敗終,然自清末革命,至國民政府北伐之成功,始終以西南為根據。現在的抗戰,還是以此為民族復興的策源地的。其(二 )是全國皆兵制的恢復。自秦朝統一以後,兵民漸漸分離,至後漢之初,而民兵之制遂廢,至今已近二千年了。康有為說,中國當承平時代,是沒有兵的。雖亦有稱為兵的一種人,其實性質全與普通人民無異(見《歐洲十一國遊記》 )。此之謂有兵之名,無兵之實。
曠觀歷代,都是當需要用兵時,則產生出一支真正的軍隊來;事過境遷,用兵的需要不存,此種軍隊,亦即凋謝,而只剩些有名無實的軍隊,充作儀仗之用了。此其原理,即由於上文所說的戰爭是社會的變態,原不足怪。但在今日,帝國主義跋扈之秋,非恢復全國皆兵之制,是斷不足以自衛的。更無論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這一個轉變,自然是極艱難。但環境既已如此,絕不容許我們的不變。
當中國和歐美人初接觸時,全未知道需要改變。所想出來的法子,如引誘他們上岸,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戰;如以靈活的小船,制他笨重的大船等;全是些閉著眼睛的妄論。到咸同間,外患更深了。所謂中興將帥,(一 )因經驗較多,(二 )與歐美人頗有相當的接觸。才知道現在的局面,非復歷史上所有。欲圖適應,非有相當的改革不可。於是有造成一支軍隊以適應時勢的思想。設船政局、製造局,以改良器械;陸軍則改練洋操;亦曾成立過海軍,都是這種思想的表現。
即至清末,要想推行徵兵制。其實所取的辦法,離民兵之制尚遠,還不過是這種思想。民國二十餘年,兵制全未革新,且復演了歷史上武人割據之局。然時代的潮流,奔騰澎湃,終不容我不捲入旋渦。抗戰以來,我們就一步步的,走入舉國皆兵之路了。
這兩種文化,現在還在演變的中途,我們很不容易看出其偉大。然在將來,作歷史的人,一定要認此為劃時代的大轉變,是毫無可疑的。這兩種文化,實在還只是一種。不過因為這種轉變,強迫著我們,發生一種新組織,以與時代相適應,而時代之所以有此要求,則緣世界交通而起。在中國,受世界交通影響最早的是南部。和舊文化關係最淺的,亦是南部,受舊文化的影響較淺,正是迎受新文化的一個預備條件。所以近代改革的原動力,全出於南方;南方始終代表著一個開明的勢力(太平天國雖然不成氣候,湘淮軍諸首領,雖然頗有學問,然以新舊論,則太平天國,仍是代表新的,湘淮軍人物,仍是代表舊的。不過新的還未成熟,舊的也還餘力未盡罷了 )。千迴百折,似弱而卒底於有成。
幾千年以來,內部比較平安,外部亦無真正大敵。因此,養成中國(一 )長期間無兵,只有需要時,才產生真正的軍隊;(二 )而這軍隊,在全國人中,只占一極小部分。在今日,又漸漸地改變,而走上全國皆兵的路了。而亘古未曾開發的資源,今日亦正在開發。以此廣大的資源,供此眾多民族之用,今後世界的戰爭,不更將增加其殘酷的程度麼?不,戰爭只是社會的變態。現在世界上戰爭的殘酷,都是帝國主義造成的,這亦是社會的一個變態,不過較諸既往,情形特別嚴重罷了。變態是決不能持久的。資本的帝國主義,已在開始崩潰了。我們雖有橫絕一世的武力,大勢所趨,決然要用之於打倒帝國主義之途,斷不會加入帝國主義之內,而成為破壞世界和平的一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