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歐洲史 · 第六卷 宗教改革及宗教戰爭
第二十四章
宗教改革以前之德國
第一節
導 言
十六世紀中歐洲史上最重要之事實,莫過於歐洲西北部之叛離中古教會而獨立。西部歐洲人之叛離教會,前乎此者,凡有二次。第一次為十三世紀時法國南部異端Albigense派之叛亂;卒以慘酷之方法平定之,而異端裁判所並因之而建設,以剷除異端為事。第二次,則二百年後Bohemia人因受Wycliffe著作之影響,亦有不遵當時教會中通行習慣之舉。然屢經流血之戰爭,仍不能不再服從當日之教會。
然教會之勢力雖巨,教會之組織雖極其完備,而其無能統一西部歐洲一帶地,則漸形顯著。一五二○年之秋,Martin Luther教授率Wittenberg大學之學生赴城外以火焚毀中古教會之一切法律。彼之出此,蓋所以公然表示彼之目的在於反對當時之教會及其原理與習慣之大部分。彼並焚毀教皇對彼所頒之諭,以示其不服教皇之意。
德國、瑞士、英國及其他諸國之領袖,亦有分途叛離教會之舉;為君主者,每承認宗教改革家之主張,並利用之以建設國教。自此西部歐洲之宗教遂分為二大派。大部分人民仍尊崇羅馬之教皇為宗教之首領。並繼續維持羅馬皇帝Theodosius以來之宗教制度。大抵除英國外,凡昔日羅馬帝國舊壤中之諸國,仍奉羅馬之正宗教會。至於德國之北部、瑞士之一部、英國、蘇格蘭及Scandinavia諸國,莫不先後叛離教皇,廢棄羅馬舊教教義與制度之大部分。新教徒,世稱Protestant,其宗教制度亦並不一致。唯其不服從羅馬教皇,及其回返古初教會純以《聖經》為根據,則莫不相同。
叛離教會之舉,實歐洲人風俗習慣上一般革命之開始。宗教改革不僅系一種信仰之變更而已,蓋當時教會之勢力實瀰漫於當時人之職業及社會中。教會之握有教育權已數百年。凡家庭、公所及城市中,遇有要事,莫不隨以宗教上之儀節。中古書籍類皆由舊教教士著作之;舊教教士並為當日政府中之重臣,為國君所依重。總之除義大利外,唯教士為曾受教育之人。教士與教會地位之重要,古今無兩。中古教會既非純粹之宗教制度,故宗教改革不僅系一種宗教之變遷,實亦一種社會與政治之變化。因此種變化而發生之衝突,當然甚烈。其時間延長至二百餘年之久,無論公、私、社會、個人、世俗、宗教之興味,均受其影響。民族與民族爭,國家與國家戰。家庭之內亦復彼界此疆。戰爭也,擾亂也,忿怒也,蹂躪也,詭詐也,殘忍也,皆當日西部歐洲諸國中之內情也。
以後數章之目的,在於說明宗教革命之由來,宗教革命之性質及其結果。欲明乎此,吾人不能不略述Luther時代之德國狀況如何,以便明白當時德國人何以有贊助Luther攻擊教會之舉動。
第二節
當日德國之政治狀況
皇帝Charles第五時代之德國,與十九世紀後半期之德國不同。當時之德國,法國人稱之「諸德」(the Germanies);蓋國中小邦凡二三百,大小不同,性質亦異。有公國,有伯國,有大主教教區,有主教教區,有住持領土。又有城如Nuremberg, Augsburg, Frankfort及Cologne等,無不獨立如Bavaria, Würtemberg及Saxony諸邦。此外並有騎士,其領土或僅有城堡一處及其附近之村落,然仍不失其為獨立之國家也。
至於皇帝已無統馭諸侯之能力。彼之稱號雖尊,地位雖貴,然既無金錢,又無軍隊。當Luther生時,皇帝Frederick第三因貧困之故,每乘牛車往來就食於寺院。其時德國之政權,實在於強大諸侯之手中。諸侯中之尤有力者為選侯七人,所謂選侯者,因若輩自十三世紀以來享有選舉皇帝之權利者也。就中三人為大主教——領有萊茵河一帶之領土,即Mayence, Treves,及Cologne三地是也。在其南者為宮伯之領土(Palatinate);在其東北者為Brandenburg及Saxony二選侯之領土;合Bohemia王而成七。此外其他諸侯領土之重要亦正不亞於選侯。如吾人今日習聞之Wurtemberg, Bavaria, Hesse及Baden皆其著例。而且諸邦自十六世紀以來因兼併之故,其領土莫不大有增加也。
因十三世紀以後商業發達及錢幣流通而發生之城市,在北部歐洲一帶者,與在義大利者同,皆為當日文化之中心。Nuremberg為德國城市中之最美麗者,至今尚留存十六世紀時所產之建築與美術品。城市中有直隸於皇帝者,故不受所在地諸侯之約束。此種城市世稱「自由」城或「皇城」,其性質亦與獨立國無異。
騎士之領土極小。騎士之流,曾為重要之武人階級。然自火藥發明戰術變遷之後,個人英武遂無所用。領土過小,故每流為盜賊。若輩因羨慕市民之起居安適,每抱猜忌之心。又因諸侯存兼併其領土之心,故並抱痛惡諸侯之意。
德國小邦林立,大小不同,則紛爭之事,當然難免。在此種狀況之下,諸邦之上,似有設立高等法院之必要以判定其是非,並應有充分之軍力以實行法院之判決。然當時德國雖有帝國法院十處,而法院之行止追隨皇帝之足跡。往來無定,訴訟甚難。而且即使經過審判,曲直分明,終以皇帝無兵,故無力執行法院之判決。其結果則諸侯間遇有爭執之事,唯有自決之一法。故鄰邦之戰,若能遵守開戰時之程序,法律上即不加禁止。例如諸侯或城市欲與他邦宣戰時,必於三日以前與敵人聲明,方可開始攻擊。
至十五世紀末年,帝國公會(diet)因鑒於國內無有力之中央政府,秩序太紊,曾有設法補救之舉。公會中提議設法院一所以解決諸邦君主間之紛爭。設於一定便利之地。將帝國分成區或「環」(circle),各區中組織軍隊若干人以備維持法律及執行法院判決之用。然公會雖常常開會,討論國是,而成功甚少。一四八七年諸城市始遣代表赴會,然騎士及小諸侯每不參預其間,初無服從公會議決案之意。至Luther時代,德國公會幾乎每年開會一次矣。
第三節
當日德國之實情及宗教改革之原因
新舊教中之著作家對於此時之德國,其見解當然不大相同。信新教者每以此時之德國為暗淡無光。其意蓋欲彰Luther之功,使其成為救國救民之人。至於信舊教之歷史家則每專心致志以證明當日德國之狀況實快樂而昇平,希望極多,自Luther攻擊教會之後,德國方成四分五裂之象,景況極其荒涼雲。
就事實而論,宗教改革以前五十年之德國生活及思想,處處有奇特與矛盾之現象。此期之中,德國頗有顯著之進步,人民頗著求學之熱誠。而且自印字機發明以來,人民之智識亦為之大擴。外人之遊歷其地者,鑒於富商景況之佳,及其建設學校與圖書館之熱忱,與提倡美術文學之盡力,莫不讚嘆不止焉。
然同時各階級間——諸侯、市民、騎士、農民——之感情極惡。群以為商民之擁有巨資,均原於欺詐,厚利貸款,及錙銖必較之所致。國內乞丐成群,迷信甚深,粗獷之氣,極其顯著。改良政府與息爭運動,每不成功。加以土耳其人有入侵之舉。教皇下令凡基督教徒於日中鐘鳴時,祈禱一次,以求上帝之救護。
然此種矛盾之現象,歷史上不一而足,不足為異。即在今日,無論何國,莫不皆然,善也惡也,富也貧也,和也戰也,知也愚也,樂也憂也,文也野也,莫不同時並現者也。
吾人研究當日德國教會及宗教狀況之結果,可得四事,足以說明新教叛亂之來源及其性質。第一,當時忽起有一種崇奉宗教之熱忱,與深信朝謁遺物及神跡之誠意。第二,當時又有一種研究《聖經》之趨向,注重罪人對於上帝之態度而不注重宗教之外表行為。第三,當時學者深信神學家實無端將宗教與論理學混而為一。第四,當時人均以為義大利之教士,包括教皇在內,每發明斂錢於德國之新法,視德國人為愚而易欺者。茲再分述此四端之內容如後。
第四節
第一,宗教之熱誠
當十五世紀末年十六世紀初年之時,德國人之遵守而且注意中古教會之禮節,可謂達於極點。抑若德國人已知與舊日宗教之別離,為時已近,故特舉行最後之留別慶典者然。新禮拜堂之建築,不可勝計,而以最美麗之德國美術品裝飾之。教徒赴各處聖地朝謁者成群結隊,數以千計。皇城之中時有迎神賽會之舉,規模甚大。
國內諸侯亦復爭先恐後以搜集聖人遺物為事,以為可資救世之助。Saxony選侯Frederick the Wise之收藏甚富,所有聖人遺物不下五千種。據其目錄中所述者,有摩西之棒,聖母所紡之線等。Mayence選侯之搜羅尤富,計有聖人屍身四十二具,及Damascus附近地上之土,蓋其地相傳為上帝造人之處也。
其時教會中人以為祈禱、齋戒、聖餐禮、朝謁聖地及其他「善行」(good works)可以積久而成精神上之財富。故無善足述之人,可用基督及聖人所創之善事以補其不足。
基督教徒之間,以善行互相援助,深信宗教之人可以援助漠視宗教之人,此種觀念,當然甚為優美。然當時教會中之有思想者,深知積善之理,易被世人所誤會。而當時人亦頗徒務外表之行為,以求上帝之憐愛,如赴禮拜堂也,布施也,崇拜遺物也,朝謁聖地也等。欲以他人之「善行」為利己之用,其結果則不顧一己靈魂之修養,而唯他人之是賴,亦勢所必至者矣。
第五節
第二,聖經之研究
然當時人雖類皆深信外表行動及禮節,而抱有修養精神之希望者亦正不一其人。自印字新法發明後,關於宗教之著作,卷數大增。皆主張徒具外行不事內省之無益,力勸有過之人應依賴上帝之愛情及寬恕。
而且主張凡基督教徒均應誦習《聖經》。當時德國除《新約全書》有種種節本外,並有各版之《聖經》。據吾人所知者而論,則Luther以前德國人之誦習《聖經》者已甚普通也。
故德國人對於Luther之翻譯《聖經》,當然極其注意。講道之事,在宗教改革以前,已甚普通。諸城中甚至聘請有名之講道者舉行定期之講演。
據上述諸事觀之,吾人可以斷言Luther未實行叛離舊教以前,已有人抱他日新教徒所主張之觀念。他日新教徒之主張專信上帝以求救,懷疑禮節及「善行」,依賴《聖經》,及特重講道等——凡此種種主張,在新教改革以前之德國,已見端倪矣。
第六節
第三,古文學者之譏評
批評教士、修道士及神學家之最激烈者,莫過於古文學者。義大利之學問復興,始於Petrarch及其圖書館,吾人上已述及之。至於德國之古文學者,首推Rudolph Agricola(一四四二年至一四八五年)其人。彼雖非德國之最早古文學者,然其風采之動人及其成就之宏大,頗似Petrarch,能激起他人之研究。然Agricola及其同志,與義大利之古文學者不同,蓋彼不僅研究拉丁文與希臘文,而且極注意於當日之國語;主張譯古代著作為德國文。而且德國之古文學者,亦遠較義大利學者為沉潛而篤學也。
古文學者之人數既增,自信之心既富,遂開始批評德國大學注重論理學及中古神學之太過,蓋是時此類科目,已失其舊日精華而流為毫無實用之空論。為教授者多用殘缺之拉丁文以授其學生,而且奉Aristotle如神聖,均為當日古文學者所不滿。故若輩遂著手於新教科書之編訂,並主張學校中應並研究希臘、羅馬之詩人及閎辯家。古文學者中並有主張神學為一種修道士之學問,實足以使宗教之真理晦而不明,故應廢止之。舊派之教授當然痛罵新學問,以為與異端無異。有時古文學者亦得講授其所攻之科目於大學之中,然日久之後,世人漸知新舊兩派學者實有不能共事之勢。
最後,當Luther將公然反對教會之際,德國「詩人」(古文學者之自稱)與「蠻人」(古文學者所予神學家與修道士之稱)有衝突之事。其時有一著名學者名Reuchlin,精究Hebrew文學,與Cologne大學中Dominic派之教授,大起爭執。德國之古文學者群起援助Reuchlin,著極其詼謔之文章,以攻擊舊派之學者。若輩著書札多種,偽為出諸Cologne大學某教授之學生及其同志之手筆,投諸某教授者。著者在書札中故意表示其愚魯無知。書中自述其種種不德之醜行,請其師予以解決困難之方法。並以不甚通順之拉丁文痛罵古文學者。總之當時德國古文學者之譏刺舊派學者,不留餘地,而舊派學者之反對Luther之改革及進步,亦極其顯著也。
第七節
Erasmus之主張
古文學者之領袖,實推Rotterdam之Erasmus(一四六七年至一五三六年)。其文名之著,除他日之Voltaire以外,殆無倫匹。歐洲學者,無論遠近,莫不心儀其人。彼雖生於Rotterdam,然非荷蘭人,實一世界之公民;而英國、法國、德國三國人亦莫不以Erasmus為其國人。彼曾居於英國、法國、德國三國,每留其印象於三國人思想之上。彼與歐洲北部之古文學者同,極有意於宗教之改革,思提高世人宗教及教會之觀念。彼亦深知主教牧師與修道士之腐敗。而彼對於修道士之劣跡,尤為不滿,蓋彼年幼時曾被逼入寺而修道,故修道士之惡行,知之尤悉也。Erasmus之聲名至Luther將改革宗教之際而大著。故吾人讀過彼之著作,即可斷定宗教改革前彼與其同志對於教會及教士之意見如何。
Erasmus於一四九八年至一五○六年間,居於英國,交遊甚廣。與著《烏托邦》( Utopia )之Sir Thomas More及牛津大學講授St. Paul信札之教師John Colet尤稱莫逆。他日Erasmus之利用其古文知識以解釋《新約全書》,殆受Colet熱心研究Paul之影響。其時《新約全書》本只有拉丁文譯本,日久之後,頗有謬誤之處。Erasmus以為欲提倡高尚之基督教,則當然以訂正《新約全書》為澄本清源之法。彼乃於一五一六年重印希臘文原本,並附以拉丁文新譯,再加以精密之注釋,昔日神學家之乖謬,為之一一指出。Erasmus並主張無論何人,均應誦習《聖經》。彼在新訂之《新約全書》序中,力言女子亦應與男子同,讀《福音》及Paul之信札,並謂田中之農夫、店中之工匠與路上之行人,均應以《聖經》為消閒之品。
Erasmus以為真正宗教之大敵有二:第一為異端——大部分義大利之古文學者因熱心於古代文學之故,不免流為異端;第二,為普通多信外表行動為已足——如展謁聖人之墓,陳陳相因之祈禱等。彼以為教會實不盡職,以致基督之主張均埋沒於神學家教條之下。彼謂:「吾人宗教之精理為和平與調諧,此種精理之存在,端賴教條之簡易與個人意見之自由。」
Erasmus著《愚之讚美》( The Praise of Folly )一書,詳述修道士與神學家之弱點,及愚人朝謁聖地、崇拜遺物及購買贖罪券等之無謂。他日Luther攻擊教會之缺點,在Erasmus書中無不早已道及之。書中文字,莊諧雜出,吾人披誦之餘,即知Luther謂Erasmus為「遊戲一切,甚至宗教與基督亦不能免其詼諧之人」之言,實不盡當。蓋Erasmus之著作,寓莊於諧,吾人不可不知。Erasmus真能利用其才學識以提倡基督教之中興,固不僅希望古學之復盛而已也。唯彼以為叛離教皇與教會,必滋紛擾,其結果必致得不償失。故主張逐漸開通知識,以和平方法達其目的。彼以為迷信及專重宗教形式之習慣,至人類文明進步時,自然有消滅之一日。
Erasmus及其同志均主張研究古文以提倡文化,為改革宗教之利器。然當Erasmus以為其和平改革之夢想不久即能實現之日,正Luther開始叛離教會之時,Erasmus遂抱恨以終其身焉。
第八節
第四,德國人之不滿於教士
德國人民之不滿意於羅馬教皇,以中古愛情詩人Walther von der Vogelweide之詩篇所表示者為最顯著。彼於Luther出世前三百年已宣言教皇戲弄愚鈍之德國人。「所有若輩之財產,均將為吾所有,若輩之銀源源流入吾之櫃中;若輩之牧師食雞而飲酒,而愚鈍之俗人則任其齋戒。」以後德國之著作家,亦每表示同樣之情緒。對於教會管理財政之不滿,在德國尤為顯著。德國之高級教士如Mayence, Treves, Cologne及Saizburg等地之大主教,凡被選授職以後,即須納金幣(guldens)一萬枚於教皇;若輩收受領帶時,亦須納以巨款。羅馬教皇並享有任命教士之權利,而每派義大利人充任之,僅抱享用收入之心,初無實行職務之意。而且有時以一人而兼教會中之數職,例如當十六世紀初年,Mayence之大主教同時兼任Magdeburg之大主教及Halberstadt之主教。有時以一人而兼職至二十餘處之多。
吾人試讀十六世紀初年之著作,即知當日德國人之不滿意於教會者,不一而足。上自君主,下至農夫,莫不以為受教士之欺弄,痛罵教士之不德與無能。某著作家曾謂青年之人,凡無人敢以一牛信託之者,即可以充任牧師。至於托缽僧——如Francis派、Dominic派及Augustine派——雖較教士為能負宗教上之職務,然亦為大眾所藐視。唯他日改革宗教之領袖,則實系Augustine派之託缽僧也。
當時人抱有叛離教會或推翻教皇權力之心者為數甚少。德國人所希望者,金錢不再流入於羅馬,教士須公平正直而已。然著作家中有Ulrich von Hutten其人者,當Luther開始攻擊教會之日,正宣傳其宗教革命之主張也。
Hutten(一四八八年至一五二三年)為騎士之子,家甚貧,幼年時代即不願居於城堡之中,決意入大學研究古代之文學。為增加學識起見,曾南遊義大利,目睹教皇及義大利教士之腐敗,甚為不滿,以為若輩實為壓制德國人民之人。當《微人信札》( Letters of Obscure Men )出世時,彼讀之喜極,乃著信札以續之,以譏刺當日之神學家。不久彼並用德國文著書,以便國人之誦習。後之著作中,有攻擊教皇之論文,謂彼目睹教皇Leo第十之如何使用德國人所納之金錢。一部分給諸親友,一部分維持宮廷,一部分則給予驕奢淫佚之近侍。
德國當日之狀況,既如上述,故Luther一旦有攻擊教會之舉,即如春雷怒發,無遠弗屆。蓋德國全國之人民,均抱有不滿教會之心與改革教會之望。各階級中人之希望雖各不相同,然其對於宗教改良之舉,則初無異議也。
第二十五章
Martin Luther與宗教改革
第一節
Martin Luther之家世
Martin Luther本農家子。其父甚貧,當開礦於Harz山附近時,其長子Martin生,時一四八三年也。他日Martin屢言其幼時之困苦迷信;如何其母採薪負諸背以歸以資炊飯之用,並與Martin講昔日某女巫殺死村中牧師之故事。Martin之父意欲使其長子將來充任律師,故不久令即就學。Martin年十八歲入北部德國之Erfurt大學,凡研究四年。遂與少年之古文學者相往還,《微人信札》著者之一,亦在其中。Martin曾研究古人之著作,對於論理學及Aristotle尤其專心。
Martin既畢業於大學,正擬轉入法律學校,乃忽邀其友人為最後之歡聚,次日率其友赴一Augustine派之寺中,乃向諸友說明出世之意,握手道別,遂為托缽僧,時一五○五年七月十七日也。是日也,為Luther實驗宗教之開端,其結果大有影響於世界上之宗教。
後來Luther嘗言,假使修道士果能因出家而得上登天堂者,則彼必居其一焉。彼因急於自救之故,或齋戒,或徹夜誦經,或長時祈禱,身體因之大傷,不久遂得夜不成寐之疾。彼漸喪氣,終至失望。其時寺院中之規則,普通之修道士均甚滿意,而Luther則以為未足。彼以為外表之行動雖無過失,然斷不能澄清其思想與希望。彼之經驗,卒使彼斷定教會與寺院均不能使彼始終能愛護其所謂神聖與正直。故彼以為教會與寺院均不能救人,仍使人為有罪過者。
彼漸抱有基督教之新見解。寺中住持勸彼信託上帝之慈悲,不可以依賴一己之「善行」。彼始研究St. Paul及Augustine之著作,乃斷定人類實不能有善行,唯有篤信上帝者,方能入道。彼得此種領悟,不勝大慰,然經數年之久,其觀念始明。卒斷定當日教會實違反篤信上帝方能入道之觀念,蓋教會徒從事於提倡「善行」者也。彼年三十七歲,乃以推翻舊教之事為己任。
少年修道士因修道而失望,固不僅Martin一人。然彼卒能戰勝一切,能以一己所得者以慰其他懷疑之人。一五○八年,Saxony選侯Frederick the Wise新設Wittenberg大學,聘Martin為教授。Martin任教授時之事跡,已不甚可考,唯彼不久即有關於St. Paul信札之講演,並宣傳其篤信入聖之原理。
是時Luther尚無攻擊教會之意。當一五一一年彼因事赴羅馬,專誠朝謁諸神聖之地,並甚願其父母之去世,以便以其誠篤之行出父母於「煉罪所」之外。然彼鑒於義大利教士之無行及教皇Alexander第六與Julius第二之腐敗,不禁為之大驚。他日彼力言羅馬教皇為宗教之敵,其觀念之發生,殆始於此行。
不久彼令其弟子互相辯論以維護其主張。例如當時畢業生某,因受Luther學說之影響,曾攻擊昔日之神學。其言曰:「如謂無論何人不諳Aristotle者不能成神學家,實謬論也;實則唯有不諳Aristotle者方能成神學家耳。」Luther力勸其弟子應依賴《聖經》——Paul之著作尤應加以研究——及神父著作,就中以Augustine為尤要。
第二節
Luther之贖罪券論文
一五一七年十月間Dominic派之修道士Tetzel始售「贖罪券」(indulgence)於Wittenberg附近之地方,並言贖罪券有種種功用。Luther聞之,以為其言實與基督教之精義不合。彼乃從當時之習慣著贖罪券《論文》九十五條,榜諸禮拜堂門外。宣言無論何人如有意於討論此事者,彼極願與之細談,蓋彼以為當時人大都皆不諳贖罪券之性質者也。Luther之榜其論文,初無攻擊教會之意,更不料其足以驚動世人之耳目。其論文用拉丁文所著,只備當時學者之研究。不意當時之人無論貴賤智愚,莫不急欲討論贖罪券之性質之究竟為何。故Luther之論文不久即譯成德國文,遍傳於全國。
吾人慾明了贖罪券之性質,須知當時牧師本有赦免悔過者罪過之權利。解除罪過之舉,雖可使有罪過者不入地獄,然不能使其不受上帝或上帝代表之刑罰。教會中對於悔罪者本已定有「悔罪之苦行」,然至Luther時有罪過者雖經教士之解除,而終畏他日煉罪所之苦痛。蓋煉罪所為鍛煉靈魂上登天堂之處也。所謂贖罪券,乃一種赦罪令,由羅馬教皇頒給之。悔過者得之,可免解除罪過後刑罰之一部或全部。故所謂赦罪,並不赦罪人之罪過,蓋罪過必於頒給贖罪券以前解除方可者也。赦罪令只能解除或減輕刑罰而已。而無贖罪券者,則其罪過雖已被赦,仍不能免煉罪所之苦痛也。
Luther將生之前,教皇曾有頒發贖罪券於已死之人之舉。凡死人之親友代死人得一贖罪券者,則可以縮短死者未登天堂以前在煉罪所受苦之期限。在煉罪所中之人,其罪過當然在未死以前曾經解除者;否則,其靈魂早已消滅,雖有贖罪券,亦將無用矣。
羅馬教皇Leo第十因欲斂錢於德國人以備繼續St. Peter禮拜堂之建築,乃大發贖罪券於已死及未死之人。人民之輸款,其數多寡不等;商民須出巨資,極貧者可以一文不費。教皇之代表當然盡力於斂錢,設法使人民為一己或為其已死之親友,各得一贖罪券。若輩因急於籌款,故極言贖罪券有種種功效,言之過當,適足啟有思想者之懷疑。
批評當日贖罪券之流行觀念者,Luther並非第一人,然因其論文之措詞極其有力,加以德國人本抱有不滿之心,故論文一出,全國響應。彼宣言贖罪券無關重要,貧人不如以購贖罪券之金錢為維持生活之用之為愈。彼以為真悔過者,必不避刑,反能忍受者也。罪過之被赦,在於篤信上帝,不在於獲得贖罪券。凡基督教徒果能真心悔過,定能免其罪過與刑罰。假使教皇深知其代表之誤引人民,彼將願St. Peter禮拜堂寧毀為灰燼,不願以欺人所得之款建築之。而且普通人或不免有不雅之質問。例如:「假使教皇為金錢而救人之靈魂於煉罪所中,則為何不為慈善而救之?」或問:「教皇之富有,既如Croesus,為何不以一己之金錢,建築St. Peter禮拜堂,反向窮人集款?」
第三節
Leipsic之辯論
Luther之論文,不久傳入羅馬城中,數月之後,教皇下令召Luther赴羅馬自辯其異端之主張。Luther雖尊重教皇,然不願冒險應召而前往。教皇Leo第十因Saxony選侯之干涉,雅不願傷其感情,遂亦置之,乃允Luther應與教皇使者在德國討論之。
Luther之禁不作聲者凡數閱月,然至一五一九年夏間Leipsic地方有舉行辯論之事,彼乃復起。是時德國神學家名Eck者,素忠於教皇而且以能辯著於世,向Luther之同事Carlstadt挑戰,請其與之辯論宗教上之問題。Luther聞之,遂請准其參預辯論之會。
討論之事,轉向教皇之權力問題。其時Luther正在研究教會史,遂宣言教皇之稱雄,尚不到四百年。此言雖不正確,然實開他日新教徒攻擊羅馬舊教教會之根據。若輩以為中古教會及教皇機關,發達甚慢,基督門徒絕不知有所謂聖餐禮、贖罪券、煉罪所及羅馬教皇也。
Eck乃謂Luther之見解,與昔日Wycliffe及Huss之見解相似,為Constance宗教大會所禁止者。Luther乃不得不謂Constance宗教大會,曾禁止幾種純粹之基督教義。此為Luther最顯著之承認。Luther與其他德國人同,本畏聞Huss及Bohemia人之名者。並以Constance宗教大會為德國皇帝所召集,而且在德國境內舉行,極引以為榮者。今彼竟承認即使宗教大會亦有錯誤之一日,不久即自知「吾人於無意之中,皆為Huss之同志;實則Paul及St. Augustine亦皆Huss之好同志也」。Luther既與名滿歐洲之閎辯家辯難,而且不能不承認宗教大會之謬誤,乃曉然於一己固不難為攻擊教會之領袖,知宗教革命之不可再免矣。
第四節
Luther與古文學者之關係
Luther既自承為革命者,其他改革家之與其同調者漸多。彼於Leipsic辯論以前,本已有熱心之同志,在Wittenberg及Nuremberg城中者尤多。Luther與古文學者又似系天然之同志。古文學者或不諳Luther之宗教上主張,然若輩知彼已開始攻擊舊派中之神學家,而神學家只知崇拜Aristotle,本為古文學者所不喜。而且Luther與古文學者同,極瞭然於教會之流弊,彼雖為Wittenberg寺之住持,亦竟懷疑托缽僧之行為。故昔日保護Reuchlin之人,至是均群起以援助Luther,每致書以獎勵之。Luther之著作亦由Basel地方之印刷Erasmus著作者代為出版,發行於義大利、西班牙、法國、英國諸國。
然當日之文學巨子Erasmus不願參預其爭執。彼謂彼未嘗讀過十二頁以上之Luther著作。彼雖承認「就現狀而論,羅馬高級牧師之王政,為基督教國之疫病」,然彼以為直接攻擊教皇,必無結果。彼以為Luther應稍加審慎,待人類開明之後,則其謬見定能自然消滅雲。
Erasmus以為人類能進步者也;培養之,擴充其智識,則彼必能漸漸改良。至於Luther則以人類為完全腐敗者,不能存一善心或行一善事者。其意志為惡性所役,其唯一希望在於自承絕對無改良一己之能力,並一心依賴上帝之仁慈。人類之得救,在於信仰,不在於行為。Erasmus願靜待時機,以至人人均願改革教會時為止。至於Luther則以教會之為物,主張人類依賴善行,其結果適足以破壞靈魂而已。故此種機關,不能再容其存在。二人均知彼此之意見斷難相容,其初尚互相尊重,後來則意見相左,爭持甚烈,遂傷感情。Erasmus宣言Luther既藐視善行,又以為人類無為善之能力,皆足使其同志有不顧行為之態度;Luther之主張果行,則基督教徒均將變為鹵莽滅裂之人,途中遇Luther亦將不免冠示敬矣。
至於Ulrich von Hutten則以Luther為德國之愛國志士,能反抗羅馬教皇之專制、陰謀及壓迫。彼謂「吾人其起而維護吾人之自由,解放久為奴隸之母國矣。上帝必助吾輩,如上帝而助吾輩,又誰能反對吾輩耶」?Hutten並激起其他騎士之感情,故騎士中頗有願保護Luther以防教士之襲擊,並請Luther藏身於其城堡中者。
第五節
Luther之攻擊教會
Luther既知同志之日多,其氣益壯。彼本激烈成性者,至是漸肆,主張政府應懲辦教士並強迫若輩之改良。「吾人以縊犯架懲賊,以刀懲盜,以火懲異端;為何不用各種武器以攻擊地獄之主人、教皇閣員、教皇及居於羅馬之暴民耶?」彼曾函致其友曰:「事已至此矣,吾人藐視羅馬之憤怒,如吾藐視其恩惠;從此以後,吾將不再與羅馬調和或往來矣。任彼懲我而焚我之著作可也。假使有火可取,吾將公然焚毀教皇法律之全部。」
當一五二○年Luther與Hutten二人均盡力於攻擊教皇及其代表。二人均擅長德國文,而且同抱痛恨羅馬之意。Hutten與Luther異,無甚宗教上之熱忱,然其形容教皇之貪婪,痛快淋漓,不留餘地。彼以為羅馬教皇之朝廷無異一獸穴,凡德國之物,無不被竊而納入其中。至於Luther之著作,其最有名者為《致德國貴族之通告》(Address to the German Nobility),其意略謂欲待教會之自行改革,已屬無望,故德國之君主及騎士,亟應起而實行改革之舉。
彼謂無論何人提出改革教會之議時,則教皇每有城牆三道以自衛。第一,為教會中人自成一級之主張,以為教士並在君主之上,雖惡劣之教士亦得不受君主之約束。第二,教皇自以為其地位在宗教大會之上,故雖教會之代表,亦無改革教會之權。第三,教皇獨享解釋《聖經》之權利,故教皇之主張,吾人不能根據《聖經》以反駁之。因之吾人所有懲辦教皇之三棍,反均為教皇所竊以自衛。Luther以為如欲攻破教皇之衛城,必先反對教士神聖之說,蓋教士除應盡義務外,絕無神聖之可言也。如教士而不盡其職守,則彼之地位,隨時可以削奪之,如吾人之斥逐成衣匠或農夫然;而教士被逐之後,盡可仍為俗人。Luther以為懲罰惡劣之教士,與懲罰俗人同為政府之權利,亦為政府之義務。第一層城牆既破,則其他諸層之城牆,自然易毀;蓋教士地位之獨尊,實中古教會之基礎也。
此文之後段,並列舉教會中之流弊,並謂欲使德國能收隆盛之效,非先革除流弊不可。Luther自知彼之宗教見解,實包有一種社會革命在內。彼主張所有寺院,應廢止之,僅留其十之一,並應允許凡不滿意於寺院生活者得以自由離去。彼以為寺院非監獄,乃係靈魂有病者之醫院及藏身之地。彼明言朝謁聖地及教會紀念日之流弊,以為足以障礙人民之日常工作。教士應許其婚娶與俗人同。大學亦應改良,並應排斥「受人咒罵之異端」Aristotle其人於大學之外。
吾人於此應注意者,Luther之立論,不以宗教為主,而以秩序與隆盛狀況為言。彼謂德國人之金錢之飛過Alps山以入義大利者,其輕如羽;然一旦金錢流返之問題一出,則其重如鉛。Luther之文筆,鋒利無比,而其痛罵教士及教會,在當時德國人耳中聞之,正如軍中之鼙鼓也。
Luther在通告中不甚述及教會之原理。然三四月後,彼又發表其第二種著作曰《教會之巴比倫俘囚》,其目的在於推翻Peter Lombard及十三世紀神學家所主張之儀節。七種儀節之中,Luther完全反對者凡四:即堅信禮、婚禮、授職禮及傅油禮是也。彼並完全訂正聖餐禮之觀念,彼反對教士有執行「變質」神跡之權。以為為教士者其重要職務,僅在於講道而已。
第六節
教皇之下令及Luther之反抗
Luther早知將來不免為教皇所屏。然至一五二○年冬日,教皇方遣使者Eck攜教皇之諭赴德國,力責Luther主張之非是,並許Luther於六十日內取消之。如其不然,則Luther與其同志均將屏諸教會之外,凡予若輩以藏身之地者,則停止其地所有教堂之職務。今教皇既稱Luther為異端,在理則德國政府應將Luther繳出。不意當時竟無人抱逮捕Luther之意。
德國之諸侯,無論其贊成Luther與否,均憤教皇下令於若輩之舉。而且若輩以為教皇獨委Luther之私敵Eck負印行皇諭之責,未免不平。故當時雖與教皇交好之諸侯及大學,亦極不願代教皇印頒其皇諭。Erfurt及Leipsic之學生追逐Eck以為彼實偽君子,為魔鬼之使者。有幾處則對於教皇之諭,漠然置之。Saxony之選侯甚不欲Luther有被壓抱屈之事,故仍繼續保護之。然皇帝Charles第五則甚願以奧地利領土及Netherlands二地之主人資格,印行教皇之諭。焚Luther之著作於Louvain, Mayence,及Cologne諸地。
Luther嘗謂「反對所有教士及君主,殊為難事。然欲逃避地獄及上帝之怒,舍此別無他法。」Luther之與教會及皇帝宣戰,可謂得未曾有。針鋒相對,有同平等之人。欲並召集其學生聚而觀其焚毀教皇之諭、教會法律及神學著作之一種。
至是Luther必欲破壞教會之心可謂熱極。Hutten亦壹意於鼓吹革命之實行。彼曾藏身於德國騎士領袖Franz von Sickingen之城堡中,以為Franz將來必能為真理及自由戰爭之領袖。Hutten曾公然請德國皇帝下令廢止教皇機關,籍沒教會財產,罷斥教士百分之九十九。彼以為如此則德國方可脫離牧師及其腐敗之拘束。籍沒財產所得之資,足以增加國力而維持騎士所組織之軍隊為國防之用。
其時德國輿論,頗有革命之趨向。教皇代表Aleander曾言曰:「吾頗熟讀德國民族史,吾知若輩過去之異端、宗教大會及教會分離;然情形之重大,實莫過於此時。以現在情形比較之,則Henry第四與Gregory第七之競爭,正如紫羅蘭與玫瑰花耳。……此種瘋犬本有知識與軍器者;若輩自誇已不若其祖先之蠢如禽獸;若輩以為義大利已失其科學之專利而Tiber河已流入萊茵河。」據彼之計算,則「德國人十之九均口呼『Luther』其他十之一則至少亦呼『羅馬教皇朝廷其死矣』」。
Luther之文章太不謹慎而且往往過於激烈。彼謂假使上帝有意懲罰頑梗剛愎之羅馬人,則流血之舉,亦在所難免。然彼往往不贊成事先之改良。除信仰外,彼實不願有所更張。彼以為假使一種制度,既不誤人,即可無害。總之,彼之心本不狂。教皇本不用武力而得勢,則將來亦可不用武力而為上帝之言所傾覆。此殆Luther所抱之最深見解。彼或始終不十分明了Hutten之觀念與彼之觀念如何不同,蓋Hutten壯時即去世也。至於Franz von Sickingen之為人,為Luther所不喜,故不久即痛罵鹵莽無行之騎士,謂因其激烈之故,致失改革之信用雲。
第七節
Charles第五之態度
德國之反對改革者,當以少年皇帝為最力。Charles第五之第一次赴德國,在一五二○年之冬日。既在Aix-la-Chapelle加冕為「羅馬人之王」後,隨仿其祖父得教皇之允許自稱「被選之皇帝」。乃向Worms城而進,召集公會以解決宗教上之難題。
Charles第五年雖尚幼,而人極老成持重。深知為其領土之中堅者,乃西班牙而非德國。彼與西班牙人之有知識者同,頗知教會有改革之必要,然對於原理之變更,則絕無同情。彼極願如其祖先自生至死為一篤信基督之舊教徒。而且彼亦知其領土複雜,非有一統之宗教不可。假使允許德國人得脫離教皇而獨立,則第二步不且宣布脫離皇帝而獨立耶?
Charles第五既抵Worms,因教皇代表Aleander之催促,乃不得不注意處置Luther之方法。然皇帝雖信Luther為有罪,終不敢輕易著手於懲辦之舉。蓋其時Luther已成為民族之英雄,而又得強有力之Saxony選侯之保護。其他諸侯雖無保護異端之意,然對於Luther之痛罵教會及教皇,殊引為快心之事。幾經討論,卒決定召Luther前赴Worms予以悔過自新之機會,以便證明究竟異端之書是否為彼所著,教皇所反對之原理,是否彼之主張。
皇帝乃具函於Luther,稱之為「可尊可敬」之人,令其前往Worms,並給以護照一紙。Luther既得函,乃謂假使為取消主張而赴Worms,則不如仍居於Wittenberg之為愈,蓋在此地與在萊茵河上同,亦正可取消其謬誤也。假使皇帝之意在於處彼以死刑,則彼固願赴Worms一行,「蓋有基督之援助,吾不必逃遁而中背吾言。吾之所謂取消,必將如此:『昔日吾謂教皇乃上帝之代表;今吾取消前言,而謂教皇乃基督之敵人,魔鬼之使者。』」
第八節
Worms公會及其議決案
Luther乃與皇帝傳令官同赴Worms公會。彼雖已被屏於教會之外,然沿途人民莫不爭瞻其風采,有如戰後之凱旋,Luther亦沿途與觀者說法。既抵Worms,乃知公會中之情形,極其紛擾。教皇之代表,無日不受他人之侮辱,而Hutten與Sickingen並擬由附近Ebernburg城堡中發兵以襲擊Luther之敵人。其時公會決定予Luther以辯護其信仰之機會。當彼赴會時,會中問彼如許拉丁文及德國文之著作是否彼之手筆,如果系彼之手筆,究竟願意取消其著作中之主張否。Luther對於第一問,答聲甚低,謂確係彼之手筆。至於第二問,因一時難定,故請大會予以考慮之時間。
次日Luther乃以拉丁文說明其主張,並以德國文重述之。略謂彼之攻擊,實不免過於激烈;然因有教皇命令之故,誠篤基督教徒之天良,每入於羅網之中,大受痛苦,而若輩之財產亦多被吞沒,在德國尤其如此。關於此端,實無人可以反對。假使彼果取消反對教皇行動之言論,彼反將增加教皇專制之力量,並予以僭權之機會。唯假使有人能根據《聖經》以駁倒其主張者,則彼極願取消其意見。然彼斷不能承認教皇或宗教大會之判決,蓋教皇與大會均曾有謬誤之舉動,而且曾自相矛盾也。最後並謂:「吾必以上帝之言監視吾之天良。吾不能取消吾之主張,亦不願取消吾之主張,蓋違背良心之行為,不但危險,亦且可恥也。」
Luther既公然反抗教會領袖及宗教大會,皇帝除屏斥Luther外,別無他法。彼所謂彼之叛亂合於《聖經》之言,公會中當然不能加以討論。
公會乃派教皇代表Aleander起著名Worms議決案之稿。議決案宣布屏Luther於法律之外,其理由如下:彼擾亂大眾承認儀節之數目及舉行,反對關於婚禮之規則,藐視而且誹謗教皇,輕視教士而且激起俗人浸其手於教士之血中,反對自由意志,提倡放肆,藐視有司,主張禽獸之生活,為教會與國家之大患。無論何人,不得予彼以食、飲或住,而且須逮捕之以交於皇帝。
而且議決案並規定「無論何人不得買、賣、讀、藏、抄、印,或主使他人抄印教皇所禁止之Martin Luther所著之任何書本,或無論彼以德國文或拉丁文所著之任何著作,蓋此種著作為污穢、惡毒、可疑,而且系著名及倔強之異端之所印行者。無論何人不得用人類所能發明之方法贊成,宣布,辯護,或提倡彼之意見——雖彼或有善言在其著作之中以欺樸實之人」。
帝國承認負有實行教皇命令之責任,此為最後之一次。Hutten大呼曰:「吾為吾之母國羞。」其時德國人多不贊成議決案,故注意之者極寡。Charles第五不久即離德國,嗣後在外者凡十年之久,專從事於西班牙政府之整頓及與他國戰爭二事。
第二十六章
德國之宗教改革
(一五二一年至一五五五年)
第一節
Luther之翻譯《聖經》
Luther自Worms歸,中途在Eisenach附近為人所挾而藏諸Saxony選侯之Wartburg城堡中。Luther匿居於此,以暫避皇帝及公會實行議決案之危險。彼居此者凡數閱月,從事於翻譯《聖經》為德國文。一五二二年三月間,彼離Wartburg城堡時,新約全書已譯成矣。
其時《聖經》之德文譯本,雖不一而足,然譯文惡劣,真意不明。Luther之翻譯《聖經》,原非易事。彼嘗謂「翻譯一事,非盡人能為之術;蓋翻譯之人,必具正當、誠篤、真實、誠懇、鄭重、基督教徒、學者、經驗及曾受訓練之心」。彼之研究希臘文,不過二三年,而Hebrew文字之知識尤淺。而且當日之德國文,尚無一定之形式可以應用。各地有各地之方言,往往兩地互異,有同外國。
Luther以為《聖經》亟應譯成國語,以便常人研究之用。故彼往來詢問老嫗、童子及工人以種種問題,以求得其所需之文句。有時一字推敲,動需二三周之久。彼之譯本,如此精良,故為德國文字史上之一大界標。近世德國文書籍之重要者,以此為第一,而為後世德國文之標準。
當一五一八年以前,書籍或小冊之以德國文編著者,為數極少。翻譯《聖經之事》,不過當時啟發常人知識之一種標幟。Luther之同志及敵人,亦開始以德國文著書,以便讀者。至是德國之學問,乃不僅以學者為限矣。
當時以德國文所著之小冊書籍,諷刺文章及滑稽圖畫等,至今頗有存者。吾人披覽之餘,足見當時人討論宗教及其他問題之精神,與今日大致相仿。例如教皇Leo第十與魔鬼之信札,Franz von Sickingen與St. Peter在天堂門外之談話等。在談話中,Peter謂彼向未聞有所謂「應束應縱」之言,彼並不願與Sickingen談論戰略,唯請St. George來備應對。另有一篇諷刺文,述St. Peter假期中遊行世界之事。中途為旅舍中之兵士所凌虐,乃急返天上,詳陳德國狀況之如何惡劣,兒童之教育如何腐敗,其奴僕之如何不可恃。
第二節
改革家意見之紛歧
昔日德國人之高談改革者雖不一其人,而力能實行者蓋寡。改革家之間,難分畛域。大都皆以為教會應改良,然能見到各人目的之如何不同者,其數甚少。諸侯之援助Luther,其希望在於監督教士,管理教產,並可停止金錢之流入羅馬。騎士一級以Sickingen為領袖,則因諸侯之權力增加,心懷猜忌。故若輩所謂「公正」乃推翻諸侯,尊重騎士之謂。農夫一聞Luther之名莫不喜形於色,以為彼之主張足以證明若輩所負徭役租稅之不公。高級教士,欲脫去教皇之管束,低級教士則希望其婚娶之承認。於此可見宗教上之利害,反附在他種利害之下。
當各級中人分途實現其改革觀念時,Luther大為失望,惄焉憂之。彼之主張為人所誤解,為人所割裂,而且為人所侮弄。彼有時竟自疑篤信入道之原理,或系大謬。彼之驚震,第一次來自Wittenburg。當Luther尚居於Wartburg城堡中時,其大學中之同事名Carlstadt者,竟主張修道士與女尼均應離其寺庵婚嫁如常人。此種主張,極其重大,言其理由,可得二端。第一,離寺庵之僧尼,有背昔日之信誓;第二,寺庵解散,則有寺產處置之問題。然Luther所主持之寺中,修道士漸漸離去,學生與公民亦開始破毀教堂中之神像。又以聖餐禮供奉麵包與葡萄酒,與崇拜偶像無異,不宜舉行。Carlstadt並斷言所有學問,均屬贅瘤,因《聖經》中明言上帝不與慧人相見,而表示其真理於嬰孩也。彼遇《聖經》中有難解之文時,竟詢諸商人以求其解。Wittenburg大學並改為麵包鋪。學生紛紛回里,所有教授亦預備他遷。
此種消息既傳入Luther之耳,彼乃冒險回至Wittenburg。著手講道,力勸德國人應用溫和方法及理想以達其目的。彼對於Carlstadt之主張,亦有贊成者。如廢止聖餐禮,即其一端。然彼雖主張凡贊成篤信入道之原理者,得以離寺而還俗,因若輩宣誓時,本誤以善行為可以自救也;唯對於寺院之解散,則以為非是。凡留居寺院中者,不應再有行乞之舉,應各自食其力。
Luther以為變更宗教習慣之責任,應由政府負之;不應人人得以自由去取。假使政府中人不願負責,則吾人唯有靜候時機,盡吾之力以提倡之而已。「教人、告人、著文、演講,以說明人類儀節之無用。勸人毋再為教士、修道士或女尼,並勸已為此種人者,應即改弦而更張之。毋再出資以得教皇之特權、蠟燭、鍾、發願牌及教堂,須言基督教徒之生活在於篤信與愛情。吾人如實行此種主張凡二年,爾即可知教皇、主教、住持、僧、尼及所有教皇政府中之戲法之在何處;均將如煙之消滅矣。」Luther並謂上帝對於吾人之婚娶、為僧、齋戒、自承或供奉偶像等,均予吾人以自由抉擇之餘地。凡此種種,均非救生之要具。
然Luther之溫和計劃,難以實行。當時人熱心太過,故對於所有舊教中之信仰,無不反對。若輩既藐視舊教,則對於舊教之符號與習慣,當然不能再容其存在。而且當時信教不篤之人,亦以破壞教堂中之圖畫、彩色玻璃及偶像以為快,蓋此輩固好擾亂秩序者也。
第三節
騎士之激烈舉動
Luther不久即知和平革命,實無希望。彼之同志Hutten與Franz von Sickingen始有激烈之舉動,宗教改革之信用,未免大受其影響。一五二二年,Sickingen有與其鄰Treves大主教宣戰之舉,以開騎士攻擊諸侯之端。彼宣言彼將解放Treves人民以脫去牧師之羈絆,引若輩以入於《福音》之自由。彼在其城堡中本已廢止聖餐禮並予Luther之同志以藏身之所。然Franz以武力實行《福音》,除宗教外,別有用心。彼之崇拜Luther與彼之攻擊Treves大主教,殆無密切之關係。
Treves大主教善於用兵,並得其人民之援助。Franz不得已退歸,宮伯領土中之選侯及Hesse之伯爵圍攻其城堡,不久陷之,Franz被梁壓而死。數月之後,Hutten亦困頓而死於瑞士。Sickingen所組織之騎士同盟,頗激起諸侯之恐懼,諸侯乃集兵攻破騎士城堡二十餘處。Hutten恢復騎士勢力之計劃,至是完全失敗。據上所述者觀之,可知Hutten輩之用意,與Luther實不相同;唯若輩嘗以改革宗教為言,故若輩之種種妄舉,Luther不能不負其責任。信仰舊教者,至是乃有所藉口,以為異端流行,秩序必亂;而且異端之為害,不僅及於宗教,亦且及於政府,故非以火與劍剷平之不可。
第四節
教皇Hadrian第六與Nuremberg公會
(一五二二年)
當Luther尚居於Wartburg城堡中時,教皇Leo第十卒。繼之者為Hadrian第六,曾任神學教授而且曾為皇帝Charles第五之師傅。新教皇為人誠篤而樸實,以主張改革著於世。彼以為德國之叛亂,由於牧師及主教不德之所致,乃上帝示懲於吾人耳。教皇並於一五二二年遣教使赴德國Nurenberg公會中,公然承認教皇為最有罪過者。「吾人深知多年以來,羅馬教皇機關之中有種種極其不德之行——精神事業上之流弊,教會法律之違背——總而言之,凡事皆適與正當者相反。無怪如病之自首而及於全身,自教皇而及於下級教士。吾輩為教士者,皆舍正路而不由,而吾輩中久已無一公正之人,真無一人。」
Hadrian第六雖直認教士之無行,然不願俯聽德國人之訴苦,必俟若輩壓抑Luther及其異端之主張而後可。教皇宣言Luther之為害於基督教國家,較土耳其人尤甚。世界之上無物再較Luther之主張為愚而且丑。彼欲推翻宗教與道德之根據,彼與摩訶默同,然較為惡劣,蓋彼主張僧尼皆可婚嫁者也。假使私心自用之徒,可以任意推翻數百年來聖賢所建設之制度,則人類中當無穩固之物矣。
公會中人既聞教皇開誠布公之言,異常滿意,以為教皇必能實行內部之改革。然對於Worms公會之議決案,恐滋紛擾,故執意不願實行。德國人亦以為若輩曾受教皇朝廷壓迫之苦痛,故不願加害於Luther。如逮捕之,將與攻擊《福音》自由與保護昔日舊制無異;或且引起國內之紛擾。故公會中人主張應召集基督教徒大會於德國。以俗人與教士合組之,令其開誠表示其意見,以真實為主,不以悅耳者為主。同時講道者應純以《福音》為根據。至於教皇所提禁止僧尼婚嫁之事,於政府絕無關係,無從干涉。Saxony選侯曾謂修道士之奔入寺中,彼實未嘗注意及之,今若輩又有逃出寺院之舉,彼亦無理由可以注意及之。唯Luther之著作,以後不得再行出版,而學者對於錯謬之講道者,應加以訓誡。至於Luther本身,應任其自在。上述辦法,足見當日德國人之一般態度如何。唯公會中對於Luther並不十分尊重之也。
第五節
Regensburg之議決案
教皇Hadrian第六,因改革無成,精疲力竭,故不久去世。繼之者為Medici族之Clement第七,其才力雖不如Leo第十之大,而其俗心則遠較Leo第十為淡。一五二四年又有召集公會之事,然公會之政策,仍與上次無異。雖不贊成Luther之主張,然亦並不極力阻止其事業之進行。
教皇所遣之教使,至是知召集公會合力解決德國叛亂之無望,乃另召一部分贊助教皇之諸侯於Regensburg地方以討論之。此次預會者有奧地利公Ferdinand, Bavaria之二公,Salzburg與Trent之二大主教,Bamberg, Speyer, Strasburg及其他諸地之主教。教皇有種種之讓步以誘若輩合力反對Luther之異端。讓步中之最重要者,為教皇之改革命令,規定唯有曾經公認之人,方准講道。其主張並須以四大神父——Ambrose, Jerome, Augustine, Gregory the Great——之著作為根據。教士須受極嚴密之訓練;以後不得再有財政上之壓迫及執行教務時之需索。贖罪券之流弊,設法革除,紀念日之數目,亦應減少。
此次Regensburg會議之結果,極其重要,蓋德國內部宗教之分為二派,實始於此。奧地利,Bavaria及南部之教士領土,至是顯然與教皇合力以反對Luther,至今尚為信奉舊教之國家。至於北部諸地之諸侯,漸與羅馬舊教脫離關係。而且因教使長於外交,故德國舊教之改良,亦遂開始。流弊之革除者,不一而足,故改革教會而不變更教義之主張,可謂已達其目的。不久頒發德國文《聖經》備舊教徒誦習之用。而關於舊教之著作,亦復常有增加,以證明舊教教義之真確及其制度與禮節之正當。
第六節
農民之叛亂及其平定
至一五二五年德國之舊黨中人,本畏Luther者,又得一種可怖之證據。其時德國農民以「上帝公平」之名義,起而復仇,並恢復其權利。此次內亂,Luther雖不負責任,然農民不滿之心,實由彼激起之。彼謂德國有阻止取贖小押品之習慣,故「無論何人有金幣(Gulden)一百枚者,每年即可吞咽農民一人」。彼又謂德國之封建諸侯實與絞刑吏無異,只知吸收窮人之膏血者也。「此種人在昔日吾人稱之為流氓,然今日吾人則稱之為『信基督教而且可敬之諸侯』。」賢明之君主,實屬罕有:「若輩每系世界上之大愚或最惡劣之無賴。」然Luther雖痛罵當日之諸侯,而其宗教運動之進行,則端賴若輩之援助。而彼亦嘗謂教皇之勢力既破,諸侯之勢力大增,蓋彼之功雲。
農民之要求中,亦頗有合理者。其要求之表示為十二條(Twelve Articles)。就中說明地主所勒索之大部分租稅,《聖經》中並無規定之明文,而且既同是基督教徒,地主亦不應以佃奴相待。若輩甚願輸納舊日相沿之租稅,唯地主要求農民負擔額外之徭役時,則應有相當之報酬。若輩並主張各地人民得自由任免其地之牧師。
其時城市中之工人,亦有與農民聯合者,其要求較為激烈。例如Heilbronn城中市民之要求,頗足表示當日市民不滿精神之一斑。其重要條文,為教會財產除維持民選教士外,均應籍沒備公益之用。教士與貴族之特權,均應剝奪之,以免其壓迫貧苦之人。
此外尤有較為激烈者,主張殺盡「無神」之教士與貴族。城堡寺院之為農民所毀者數以百計,而貴族中亦有被若輩所慘殺者。Luther本農家子,本與農民表同情,故盡力勸農民毋得暴動。然農民多不聽,彼乃大恨,力加攻擊。宣言農民實犯有大罪,其身體與靈魂雖死亦不足以蔽其辜。若輩既不忠於長上,又復無端劫掠城堡與寺院;而且藉口《福音》以掩飾其罪過。故彼力主政府應以武力平定其叛亂。「此種苦人,不必憐恤者也;刺之,殺之,縊之,可也!」
德國之君主頗能依Luther之言以行,而貴族之復仇,亦極其殘酷。一五二五年夏間,農民之領袖多失敗而被殺,相傳農民之因此而死者達萬人之多。君主或諸侯之實行改革者,為數甚少,農民之蕩產及失望,可想而知。德國人民至是乃斷定所謂《新福音》,並不為若輩設法者,且稱Luther為「謊言博士」(Dr.Lügner)。昔日地主之暴斂橫徵依然如舊,而此後數百年間,德國農民之狀況,較舊日尤為不堪。
第七節
Speyer公會及新教徒名稱之由來
自農民叛亂後,德國君主中有阻止宗教變更之計劃。德國中北兩部之君主組織Dessau同盟以剷除「受人詛咒之Luther派」。同盟中有Saxony公George, Brandenburg及Mayence之二選侯,與Brunswiek之二親王。其時有皇帝預備入德國以剷除異端之謠言,贊成Luther之諸侯乃亦有聯合之舉。就中最重要之分子為Saxony新選侯John Frederick及Hesse伯爵Philip二人。此二人將來為德國保護新教之最力者。
其時德國皇帝又有與法國王Francis第一及教皇戰爭之舉,故無暇顧及德國之內政,遂不能不放棄其實行Worms大會議決案之意。德國國內既無人可以決定全國之宗教問題,故一五二六年Speyer公會決議未開宗教大會之先,德國之諸侯,騎士及城市之直隸於皇帝者,應各自定其領土中應奉之宗教。各地諸侯之「生活、政治及行動,應隨各人之意以合於上帝與皇帝」。故當時德國各邦之政府,有決定其屬民宗教之權利。
然當時人皆希望將來國內之宗教,仍能歸於一統之域。Luther以為將來基督教徒必皆能信奉《新福音》。彼仍願主教之存在,即教皇亦可任其繼續為教會之首領。至於反對新教者,則以為異端教徒必有消滅之一日,而宗教必能恢復其統一之局。然兩方之希望,均不正確,而Speyer公會之議決案,竟成為永久之規模,德國宗教至今分裂。
其時反對舊教之新派,開始發現。其時瑞士之改革家名Zwingli者,同志甚多。而所謂再浸禮派者(Anabaptists),則甚至主張廢止舊教。德國皇帝是時亦有暇赴德國,於一五二九年再召集公會於Speyer決定實行反對異端之計劃。無論何人,不得反對聖餐禮,並不得阻止他人參預聖餐禮。
此種議決之結果,無異強迫新教諸侯恢復舊教中最特異之儀節。公會中信新教者居其少數,故若輩唯有提出抗議(protest)之一法,簽名者有Saxony之John Frederick與Hesse之Philip及皇城十四處。抗議中聲明多數人斷無取消上次Speyer公會議決案之權,蓋此次議決之案系全體同意者,且全體擔保遵守者。故若輩求援於皇帝及將來之宗教大會,以反抗多數之壓制。凡此次簽名於抗議上者,世稱之為抗議者(Protestant)。日後「抗議者」三字,遂為反對羅馬舊教教義者之通稱。
第八節
Augsburg公會及新教徒之信條
自Worms公會以後,皇帝多居於西班牙,從事於法國之戰爭。先是皇帝Charles第五與法國王Francis第一均要求Milan與Burgundy公國為己有,有時教皇亦參預其間。然一五三○年,皇帝因戰事暫平,乃赴德國開公會於Augsburg以解決宗教問題。彼令新教徒將若輩之信仰著文以陳述之,以備為公會討論之根據。新教徒乃托Luther之友人並其同事Melanchthon負起草之責,蓋彼本以學問淵博主張溫和著於世者也。
Melanchthon所著之宣言,世稱Augsburg信條(Confession),為新教改革史上之極重要資料。Melanchthon之意見和平,持論公允,故宣言中力言新舊教之異同,相去並不甚遠。彼以為新舊兩派之基督教觀念,根本相同。唯新教徒對於舊教中之習慣,實有不能贊同者,如教士之不得婚娶,齋期之遵守等。至於教會之組織,信條中並不提及之。
同時皇帝並令熱心舊教者為文以辯駁新教徒之見解。舊教徒之條陳中,承認Melanchthon之主張亦頗有純正者;唯對於新教徒改革之主張,則一概反對。Charles第五宣言舊教徒之條陳為「合於基督教而且公允」,令新教徒承認之。並禁止新教徒嗣後不得再與舊教徒為難,所有寺院及教會財產均應恢復原狀。皇帝並允於一年之內請教皇召集宗教大會,以為或可以解決所有宗教上之困難,及實現教會自動之改革。
第九節
Augsburg和約
Augsburg公會後二三十年間,德國新教之發達情形,不能細述。宗教改革之性質及德國君主與人民見解之不同,上文亦已略述其梗概。皇帝自離Augsburg後,十年之間,從事於南部歐洲方面之戰事,又因欲得新教徒之援助,故對於新教徒之行動,不敢加以限制。同時德國諸侯之信奉Luther主張者,常有增加。最後Charles第五與新教諸侯有戰爭之舉,然其原因關於政治上者居多。蓋其時Saxony公Maurice意欲援助皇帝以反對新教徒,則彼可以藉口奪得信奉新教之John Frederick之選侯領土。然戰事並不甚烈。Charles第五調西班牙軍隊入德國,俘John Frederick與Hesse之Philip二人。拘之數年。
然此次戰事,並不能阻止新教之發達。Maurice既得Saxony選侯之領土,乃忽與新教徒合。法國王亦願援助新教徒以反抗德國之皇帝,Charles第五不得已與新教徒言和。三年之後,於一五五五年批准《Augsburg和約》。其條文極其重要。德國之諸侯,及直隸於皇帝之城市與騎士,得各自由選擇其信奉之宗教。然假使教會諸侯——如大主教、主教或住持——改信新教時,則須將其財產繳還教會。至於人民則必遵其地之宗教,否則須他徙也。
此次宗教和約,並未建設信教自由之原理;所謂自由,亦僅以各地之諸侯為限。至於諸侯至是並握有宗教上之權力,故其權力大增。君主監督宗教之事,在當日本屬自然,亦屬勢所難免。蓋教會與政府數百年來,關係本極密切。當時尚無人夢想個人可以有信教之自由也。
Augsburg和約之最大缺點有二,實為他日之禍源。第一,參預和議者僅有一部分之新教徒。其他如法國改革家Calvin及瑞士改革家Zwingli二人所創之新教,為舊教及Luther派所反對,故並不包括在內。德國人或仍奉舊教,或改信Luther派之新教,舍此別無宗教之自由。第二,教會諸侯改信新教必繳還其財產於教會之規定,勢難實行,蓋無人執行也。
第二十七章
瑞士及英國之宗教改革
第一節
瑞士聯邦之由來
Luther死後百年間,西部歐洲諸國之歷史,除義大利與西班牙二國以外,皆系新教與舊教競爭之事跡。其在瑞士、英國、法國、荷蘭諸國中莫不因宗教改革而產出極大之變化。吾人慾明了諸國他日之發達,不能不先述其宗教改革之內容。
茲先述立國於Alps山中之瑞士。當中古時代,瑞士為神聖羅馬帝國之一部分,與德國南部合而為一。當十三世紀時,沿Lucetne湖邊之「森林」州(Forest Cantons)凡三,組織同盟以抵抗Hapsburg族之侵犯,此實他日瑞士聯邦之起點。一三一五年第一次大敗Hapsburg族於Morgarten地方,乃有重組同盟之舉。不久Lucerne及Zurich與Berne二皇城亦加入同盟。屢經戰爭,瑞士竟能抵抗Hapsburg之武力征服。至一四七六年Charles the Bold有征服瑞士之舉,於Granson及Murten二地為瑞士人所敗。
四鄰諸地漸加入瑞士同盟,甚至Alps山南義大利方面之地,亦有入附者。日久之後,瑞士同盟與帝國漸形分離,世人亦漸視瑞士為帝國之「親戚」;至一四九九年,同盟諸州竟不再受皇帝之管轄,而成為獨立之邦。最初之同盟雖純屬德國種人,然領土擴張之後,遂有法國人及義大利人,至今國內法律尚以三國文字公布之。故所謂瑞士人,並非純粹之民族,而且獨立後數百年間,其組織亦頗不完備也。
第二節
Zwingli之改革宗教
瑞士之宗教改革家,以Zwingli(一四八四年至一五三一年)為領袖。年少Luther一歲,亦系農家子出身。唯其父景況極佳,故Zwingli得求學於Basel及Vienna諸地。彼之不滿意於舊教,原於古文及希臘本《新約全書》之研究,不若Luther之原於修道士之生活。Zwingli曾為牧師,居於Zurich湖附近之Einsiedeln寺。此寺以寺中St. Meinrad像極著靈驗之故,故為信徒朝謁之中心。Zwingli常謂「吾在此地講道,始於一五一六年,其時尚無一人曾聞Luther之名者」。
三年之後,彼被聘為Zurich大禮拜堂之講道者,改革事業,於是乎始。其時有一Dominic派之託缽僧宣傳贖罪券原理於瑞士。卒因Zwingli之反對,被逐出境。彼於是開始痛罵教會中之流弊及瑞士備人僱傭之軍隊,以為瑞士兵士專備他國之雇用,實為瑞士之恥。羅馬教皇對於瑞士軍隊之援助已不可少,故常以年金及教會中之優缺,以予瑞士人之有勢力者,以冀其助己。故Zwingli之改革主張,自始即合宗教與政治而為一,其目的在於調和各州之感情,及阻止瑞士人為他人犧牲之惡習。一五二一年,教皇又有徵兵於瑞士之舉,Zwingli乃竭力攻擊教皇及其特派員。彼謂「若輩之冠紅冠,衣紅衣,何等適當乎!吾人如搖若輩之身,則金錢墮出矣。吾人如絞若輩之身,則爾子,爾兄弟,爾父,爾良友之血流出矣。」
此種論調,不久即激起世人之批評,而舊日森林諸州皆主張禁止之,然Zurich之城議會獨竭力援助Zwingli。Zwingli乃亦攻擊教會中齋戒及教士不娶諸習慣。至一五二三年,彼將其主張著六十七條之論文以陳述之。主張基督為唯一之高級教士,《福音》之成立,並不因教會之承認。彼反對煉罪所之存在,及Luther所攻擊之種種習慣,其時無人出與Zwingli辯難,故Zurich之城議會遂批准其主張,脫離羅馬舊教而自立。次年並廢止聖餐禮,迎神賽會,及聖人肖像等;神龕大開,遺物則埋而掩之。
其他諸城亦有隨Zurich之後者;唯濱Lucerne湖之諸州,誠恐失其舊日之勢力,故有力維舊教之決心。瑞士國內第一次之新舊教爭戰為一五三一年Kappel之役,Zwingli陣亡。諸州間之宗教,始終不能一致,故至今瑞士國中尚仍新舊教並行之局也。
Zwingli改革宗教之影響於歐洲諸國者,當推其所主張之聖餐禮觀念。彼不但反對變質之原理,而且不信基督之降臨,以為麵包與酒不過一種符號而已。英國、德國中之信奉Zwingli主張者,亦遂在新教徒中自樹一幟,統一新教之困難,益為之增加矣。
第三節
Calvin之改革宗教
Calvin(一五○九年至一五六四年)之宗教主張,較Zwingli尤為重要,其影響之及於英國、美國兩國者亦較為遠大。其改革事業,以瑞士邊境之Geneva城為中心。英國、美國之長老會派(Presbyterian Church)及其主義,即系Calvin所創。彼本法國北部人,生於一五○九年;故彼實屬於新教徒之第二世。彼在幼年時代即受Luther派新教之影響。法國王Francis第一有虐殺新教徒之舉,Calvin遁走,暫居於Basel城。
當彼居於Basel城時,其著名之《基督教原理》 (The Institutes of Christianity) 一書第一次出版,風行之廣,為新教神學著作中第一。以新教眼光說明基督教之原理,實以此書為嚆矢。此書與Peter Lombard之意見相同,簡單明了,誦讀討論,均甚便利。書中原理以《聖經》不滅為根據,而反對教會與教皇永遠存在之說。Calvin之論理力極巨,而文筆亦極其透闢。其法國文原本,實為善用法國文以著理論文章之第一模範。
Calvin之被召赴Geneva城,約在一五四○年;城中人付以改革城中政治之責任,蓋該城是時已脫離Savoy公而獨立也。彼乃編訂憲法,建設政府,將政治與宗教合而為一。他日法國與蘇格蘭兩地之新教徒,皆屬Calvin派,而非Luther派。
第四節
英國之古文學者
英國之叛離中古教會,進行甚慢。雖Luther焚毀教會法律以後,英國已有新教主義之標幟,然至三十餘年之後,至一五五八年女王Elizabeth即位時,英國宗教改革之態度方著。就表面上視之,抑若英國之宗教革命,原於英國王Henry第八因教皇不允其離婚,遷怒於教皇之故。實則全體國民一旦有永久變更其宗教信仰之舉,斷非一人之好惡所能為力。蓋英國與德國同,在宗教改革以前,已有種種之變化為宗教革命之備。
英國學者之受義大利新學問之影響,實始於十五世紀之後半期。Colet曾竭力在牛津大學中提倡希臘文之研究。彼與Luther同,獨喜St. Paul。於德國宗教改革以前,即有篤信入道之主張。
此期中英國最有名之著作家為Sir Thomas More。其所著之小書,名《烏托邦》者,約出版於一五一五年,為改良世界之夢想之最著者。《烏托邦》中之狀況,極其快樂,政府精良,弊竇盡去。邦中人民與英國人不同,只為自衛而戰,或為解放他人而戰,斷不因侵略他人而戰。在《烏托邦》中無論何人,只須不擾亂他人,則斷無因宗教意見而被人虐殺之虞。
一五○○年間,Erasmus赴英國,對於英國之社會,極為滿意;吾人可以斷定彼之見解,殆可以代表當日英國大部分之知識階級中人。Erasmus所著《愚之讚美》一書,即在More家中脫稿者。Erasmus在英國之研究大著成功,所交之友人又復性情相近,故以為無遊學於義大利之必要。當時英國人蓋已有見到教會中之流弊,及贊成革除流弊之新制者矣。
第五節
Henry第八之離婚事件與Wolsey
英國王Henry第八之大臣Cardinal Wolsey,竭力勸國王毋窮兵於歐洲大陸之上。Wolsey之意,以為英國而欲日臻強盛之域,不在武事,而在和平,此種見解,殊為卓越。彼以為欲求和平,必先維持歐洲大陸均勢(balance of power)之局,以免一人獨霸之危險。例如當法國王Francis第一勝利時,彼主張英國當援助皇帝Charles第五,當Francis第一於一五二五年大敗於Pavia時,則英國王當援助法國王。此種均勢觀念,為他日歐洲諸國外交政策之根據。然Wolsey不幸無實現其開明理想之機會。彼之失敗及英國新教之發達,均與Henry第八之離婚事件有密切之關係。
Henry第八初娶Charles第五之姑Aragon之Catherine為後。所生子女皆夭殤,存者僅一女Mary而已。Henry第八深慮女子不能即王位,故得子之心甚切。而且Catherine年較英國王為長,故不能得王之歡心。
Catherine曾嫁Henry第八之兄,結婚後其夫即死去。據教會之規則,凡教徒不得娶已故兄弟之妻為妻。Henry第八至是乃藉口於此,以為若再保留Catherine為後,則將得罪於上帝,故有要求離婚之舉。其理由謂彼之婚姻,本不合法者。不久英國王又遇年僅十六之美女名Anne Boleyn者,嬖之,與後離婚之意,抑不可遏。
不料英國王與Catherine之結婚,曾得教皇之「法外施恩」而承認者,故教皇Clement第七即不慮有傷皇帝之感情,亦無法可以取消其婚約。Wolsey既無法得教皇之允許,遂開罪於英國王,王怒甚,於一五二九年免其職並沒收其財產。Wolsey本擁有巨資,富敵王室,至是一貧如洗。不久其敵人並借詞控以犯大逆不道之罪,被逮赴倫敦,中途卒,倖免身首異處之慘。
第六節
Henry第八之叛離教皇
英國王乃進而嚴譴英國全國之教士,宣言據英國舊日法律之規定,凡教皇代表不得英國王允許者,不得入國;今英國教士竟有服從教使Wolsey之事,違背國法,顯而易見。然當日Wolsey之被派為教使,英國王本曾贊成。今日之言,可謂奇異之至。全國教士乃群集於Canterbury願輸巨款於王以贖其罪。王不允,謂非承認彼為英國教會之最高元首不可。教士不得已遵命而行;而且並議決以後不得國王之允許者不開宗教大會,不訂規則。教士既俯首聽命,英國王將來實行離婚時,遂不至再有人批評矣。
彼乃盡力嗾使國會聲言行將斷絕教皇自新任主教方面得來之收入。以為果能如此,則教皇Clement第七必將屈服於英國王。然此計不果行,英國王迫不及待,遂不待離婚而與Anne Boleyn私通。一五三三年國會通過上訴議案,規定凡上訴之訟案,均應在國內判決之,不得訴諸國外。王后Catherine至是遂無上訴於教皇之機會。不久英國王召集教會法院,宣布國王之前婚為無效,王后竟無如之何。國會亦宣言國王與Catherine之結婚為非法,與Anne Boleyn之結婚為合法。一五三三年,Anne Boleyn生女名Elizabeth,國會並議決國王去世,則以Elizabeth入承大統。
一五三四年英國國會通過《獨尊議案》( Act of Supremacy )予國王以任命國內教士之權,而享昔日教皇所得之收入。宣言國王為「世上英國教會之唯一最高元首」,並享有一切宗教元首應享之權利。二年之後,凡英國之官吏——無論在教會中或在政府中者——均須宣誓不再服從羅馬之教皇。不遵者以叛逆論罪。其時國中官吏頗有不願遵行者,因之遂有極可怖之虐殺發生。
吾人於此宜注意者,即Henry第八並非真正之新教徒是也。彼雖因教皇Clement第七不允其離婚之故,有叛離羅馬教皇之舉,並強迫教士及國會承認其為宗教之首領。昔日英國君主亦嘗有與教皇衝突之舉,然從未有激烈如此者。英國王不久並沒收寺院財產,以為寺院之為物,適足以墮落人類之道德,較無用尤惡。然此種行動,雖甚重要,而英國王始終不信新教領袖之主張。彼與當時人同,亦抱有懷疑新教之心,急於說明舊教之原理以免他人之反對。英國王曾頒發布告說明浸禮、懺悔禮及聖餐禮諸儀節之性質。並下翻譯《聖經》之令。一五三九年新譯之《聖經》出版,下令各區均須各備一冊藏諸各區教堂之中,以備教徒隨時參考之用。
英國王自沒收寺院財產及金銀珠寶之後,急欲證明其為純正舊教徒。彼曾親身審判信奉Zwingli主張之新教徒。並引據《聖經》以證明基督之血與肉,果然存在於儀節之中,乃定以死刑,用火焚而殺之。一五三九年,國會又通過法案曰六條者(Six Articles),宣言基督之血與肉果然存在於行聖餐禮時所用之麵包與酒中;凡膽敢公然懷疑者,則以火焚之。至於其他五條即——俗人行聖餐禮時,僅食麵包已足;教士不得婚娶;不娶之志願永遠遵守;私行聖餐禮之合法;自承之合法等——凡違背者,初次處以監禁及籍沒財產之刑,第二次則縊殺之。此案通過以後,主教之被逐者二人,人民之因此喪命者亦不一而足也。
第七節
Henry第八之解散寺院及其三娶
Henry第八殘忍而專制。Sir Thomas More本系王之老友,竟因反對其離婚而殺之。修道士之不願宣言國王第一次婚姻為非法及反對國王為教會元首者亦多被殺戮。其他因餓病而死於獄中者,亦復甚多。當時英國人之心理,大抵皆如下述某修道士之言:「吾認吾之不服從國王,並非由於吾心之反叛或存心之不良,實由於心畏上帝,故不敢唐突耳;因為吾人之聖母,即教會所規定者,實與國王與國會所規定者相反者也。」
Henry第八需款甚殷,英國之寺院頗有財產甚富者,而修道士對於他人之誣捏,又無力以自白。英國王遣大臣四處調查寺院之內容。其結果則寺院中之腐敗情形,當然不難徵集而得,就中亦有真確者。修道士之懶惰無行,當然不一其人。然修道士之在當日,實系和善之地主,行旅之居停,苦人之良友。英國王既著手於劫掠小寺院,國內乃有解散各區教堂之謠傳,教士聞之懼,乃叛。英國王更有所藉口,實行攻擊較大之寺院。住持與方丈之參預叛亂者多被縊死,並沒收其財產。其他住持,莫不驚惶失措,自承寺中之修道士,罪過甚大,請許其繳出寺院於國王。王使者乃沒收之,盡售其所有,甚至鍾與屋頂之鉛板,亦復搜賣一空。至今游英國者尚得目睹昔日寺院之遺址也。至於寺院土地,多歸國王。王或售之以裕國庫,或分給諸寵臣。
與解散寺院同時並進者,為破壞教堂中之神座及肖像,蓋皆以金銀珠寶裝飾者也。Canterbury之St. Thomas神座被毀,其遺骨亦被焚。Wales有木像一,英國王因某托缽僧主張宗教之事,應服從教皇,不能服從英國王,遂以木像為燃料焚某僧而殺之。此種舉動,頗與德國、瑞士、荷蘭諸地之攻擊神像相仿。然英國王與其廷臣之行為,雖以破除迷信為理由,而其目的殆在於謀利。
英國王之家庭變故,並不因娶Anne Boleyn而終止。英國王不久即厭惡其新娶之後,三年之後,竟誣以有種種醜行而殺之。後死之次日,王又娶Jane Seymour為後。不久生一子,即他日之Edward第六也。後生子後不數日而死,此後英國王並先後再娶三次,均無出,故無爭奪王位之人,茲不細述。Henry第八既有二女一子,乃令國會議定承繼王位之次序,先傳其子,若其子無後,則依次以其二姊入承大統雲。一五四七年Henry第八卒,遺其新舊教問題於其子若女。
第八節
Edward第六與英國新教之成立
當英國叛離中古教會之時,國內人民雖尚多奉舊教者,然在Henry第八時代,新教徒之人數實常有增加。Edward第六以沖齡即位,在位僅六年——彼於一五五三年卒,年僅十六歲——政府中人多贊成新教,並由歐洲大陸請新教徒多人來英國以教其國人。英國王並下令銷毀國內之神像,甚至大禮拜堂中之彩色玻璃,亦復破毀殆盡。國內主教由王任命之,不再遵昔日選舉之形式。教會中之要職,亦以新教徒充任之。國會將所有聖餐禮之基金,繳諸政府,並議決以後教士得自由婚娶。
國會議決編訂祈禱書,其內容與今日英國國教所用者相仿。政府並編訂教條四十二條為國人信仰之標準。此種教條,至女王Elizabeth時代校訂之,減為極著名之三十九條,至今為英國國教教義之根據。
教會中職務之變更,在大部分英國人之眼中觀之,當然為之大驚,蓋若輩本習慣舊日之宗教儀節者也。又鑒於朝廷官吏每假新教之名,以行其貪婪之實,乃以為政府之意,實在於劫掠教會以自肥。吾人對於當時人之瀆神,觀於Edward第六所下之命令,即可見一斑,蓋王曾下令禁止「教堂中不得有爭鬧及槍傷之舉動」,並不得「牽馬與驢以過教堂,視上帝之居如馬廄或普通之旅店」。故當時贊成宗教變更者固不乏人,而Edward第六死後英國忽有恢復舊教之趨向,亦正勢所必至者矣。
第九節
女王Mary之恢復舊教
一五五三年Edward第六卒,其姊Mary(一五五三年至一五五八年)即位。Mary自幼即信奉舊教,未嘗稍變。即位之後,即壹意以恢復舊教為事。彼之舉動,本有根據,蓋當時多數國人之心中尚存有舊教之成見,其不信舊教者亦以Edward第六時代官吏措施之不當,不表同情於新教。
自女王Mary嫁西班牙王Philip第二之後,恢復舊教之勢益迫。然Philip第二對待國內之異教,雖異常嚴酷,而其勢力之達於英國者始終甚微。彼雖因娶英國女王為後,得自稱英國王,然英國人始終不以政權予之,亦不允其入繼其後之王位。
Mary不久有恢復英國與羅馬教會和好之舉。一五五四年,教皇之教使宣言英國之「屈膝國會」(kneeling Parliament)已複合於舊教之教會。
Mary在位之最後四年,有虐殺教徒之舉,其殘酷為英國史上所罕見。國人之因反對舊教而死者,達二百七十七人之多。就中多系工匠與農夫。其最著者則為Latimer與Ridley二主教,均在Oxford地方焚死。Latimer將死之際,曾向Ridley高聲言曰:「吾人應自得其樂以戲弄世人;自今日始,吾人點一永遠不熄之燭於英國矣!」
Mary之意,以為燒死異端,所以恫嚇新教徒,使之不敢再宣傳其主義。然其目的竟不得達。虐殺之結果,不但不能提倡舊教之精神,而且因新教徒視死如歸之故,反使懷疑未定之人,轉信新教。
第二十八章
羅馬舊教之改良與Philip第二
第一節
Trent宗教大會
(一五四五年至一五六三年)
當Luther改革宗教之前,教會中人曾有種種改良教會而不變教義與組織之計劃,吾人前已述及之。即在新教革命以前,教會改良,亦頗著進步。新教革命以後,舊教教會之改良事業,益為之促進,蓋當時西部歐洲大部分尚信奉舊教者也。舊教教士至是已知不能端賴當時人民之信仰,以謀自存之道。不能不盡力以辯護舊教之教義及其儀節。如教士而欲遏止蒸蒸日上之異端,必先潔身自好,痛改前非,然後教士與教會之威信可以保存,人民信仰之心可以復固。
舊教中人有見於此,故有召集Trent宗教大會之舉,其目的在於研究革除流弊之方法,及解決數百年來神學家持論不同之教義。宗教新團體,亦常常發生以訓練牧師而宣傳教義。凡仍信舊教諸國,每用嚴厲方法以阻遏異端之發生與新教之傳入。教會中之官吏,自教皇而下,均以較賢之人充任之。例如教皇閣員,以義大利之思想界領袖充之,與昔日之僅為古文學家或朝貴者異。舊日教會習慣之不滿人意者亦永遠禁止之。此種改革之結果,使中古教會頓改舊觀。吾人於敘述十六世紀後半期Netherlands與法國兩地新舊教紛爭之先,應略述Trent宗教大會之事業及耶穌社(Society of Jesus)中人之運動。
皇帝Charles第五對於新舊教之教義本均不甚明了,屢欲調和其異同,使新教徒複合於羅馬之舊教。彼以為假使合新舊教徒之代表開一宗教大會,互相討論,其結果或能意見消融,言歸於好。然羅馬教皇鑒於昔日Basel大會之行動,不願開大會於德國之境中。同時德國之新教徒亦以為若開宗教大會於義大利,則在教皇卵翼之下,必不利於新教徒,故不能服從其議決之結果。經過多年之延宕,至一五四五年Luther將死之際,方召集宗教大會於德國義大利兩國交界處之Trent城。
其時德國之新教徒方將與皇帝開戰。而且知宗教大會之行動,於己必無利益,故不與會。教皇代表及德國舊教徒遂得為所欲為。大會中最先討論新教徒所反對之舊教教義,不久即宣言凡主張篤信上帝即可得救而不須善行者,即系極惡之人。而且大會並宣言無論何人如謂舊教儀節非基督所創;「或謂儀節之數較七為多,或較七為少,即浸禮、堅信禮、聖餐禮、懺悔禮、傅油禮、授職禮、及婚禮;或謂各種儀節之中有非真正者;則必永受咒詛。」至於《聖經》則以古代之拉丁文譯本(Vulgate)為標準。關於原理之正確與否,無論何人不得提出疑問,不得出版與教會主張不同之《聖經》解釋。
此次大會並提議教皇官吏,應編訂舊教徒不應誦習及有害於教會之舊目。大會既閉會,教皇遂頒髮禁書書目曰Index。嗣後屢有增訂。此舉實為大會中最著行動之一。以為如此,則不道德與異端之觀念,不至因印字機發明之故傳布甚廣也。
大會深知與新教徒不能調和,乃遂著手於改革新教徒所不滿之流弊。議決凡主教應各駐於教區之中,應常常講道,並應嚴密監察區內教士之是否盡職。此外並設法改良教育;令教堂、寺院及學校中均應誦習《聖經》。
宗教大會開會凡一年有餘,因事故中輟。數年之內,絕少進行。至一五六二年,大會復開,進行殊力,再明定其他種種之教義,並完全排斥異端之主張。革除流弊之命令多種,至是亦均予批准。大會會議之結果,訂編成一厚冊曰《Trent宗教大會之法律及議案》( 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實奠羅馬舊教教會法律與原理之新基,為歷史上極重要之材料。蓋一部羅馬舊教教義之完全正確說明書也。然其內容之關於舊教教會之組織及其信仰者,大致與本書第十六章中所述者相同。
第二節
耶穌社之運動
當Trent宗教大會最後會議時,歐洲有一種新興宗教之組織,其領袖極力反對教皇權利之減削。此種宗教組織為何,即西班牙人Ignatius Loyola(一四九一年至一五五六年)所創之耶穌社是也。Loyola年幼時曾入行伍,於一五二一年在戰場上為炮彈所傷。臥病不起時,嘗讀《聖人傳》以消遣,遂抱與若輩爭勝之志。病既愈,乃專心服務於上帝,身披乞丐之衣,赴Jerusalem行朝謁之禮。既至其地,忽悟欲有成就,非受教育不為功。急返西班牙,與兒童共習拉丁文法之綱要,彼年雖已三十有三歲,亦不以為恥也。二年之後,入西班牙某大學,不久又赴巴黎研究神學。
彼在巴黎,盡力運動其同學與之同赴聖地,如被阻不得行則專心為教皇服務,至一五三四年,得同志七人。行抵Venice,適其地有與土耳其人戰爭之事。Loyola輩遂改變其遠遊東方傳道之計劃,並得教皇之允許講道於附近諸城市,說明《聖經》中之真理以慰藉醫院中之病人。人問若輩何所屬,若輩必答曰:「屬於耶穌社。」
一五三八年Loyola召其門徒赴羅馬,規定耶穌社之原理。教皇將其所定原理納諸諭中而頒行之,並承認其組織。社中設大將一,由全社中人選舉之,任期終身。Loyola本兵士,故以軍法部勒其社中人,特重服從主義。彼宣言服從為所有德性與快樂之母。所有社中人應服從教皇視為上帝之代表。若教皇命其遠行,則無論遠近,均須遵命。而且社中人均應服從社中之長官視若上帝之傳令者。社中人不得自有主張,須有同手杖,專備扶持他人之用。他日耶穌社中人之得勢,蓋皆原於該社組織之完備與訓練之有方。
耶穌社之目的在於提倡篤信宗教與敬愛上帝,而尤重模仿先哲之行誼。凡社中人須絕對以清貧與篤信為主。其謙恭之德,應現於詞色以感動他人發服務於上帝之心。該社所用之方法,極其重要。社中人大部分皆系牧師,往來於四方以講道,聽人懺悔及提倡信教。然社中人同時亦系教師。若輩深知吸收青年之重要,故歐洲舊教國中之學校教師,類皆耶穌社中人。教授有方,極著成效,有時新教徒亦有遣其子弟前往就學者。
耶穌社中之人數,最初本規定以六十人為限,然不久人數驟增,故撤其限制。Loyola未死以前,社中人數已達千人以上。彼死後未幾,其人數竟三倍之。嗣後二百餘年間,人數常有增加。Loyola本有傳道之意者,社中人承其意而行,不但傳道於歐洲一帶,其足跡並遍於世界。Francis Xavier本系Loyola之最初同志,東遊傳道於印度、香料群島及日本。至於美洲之Florida, Brazil,墨西哥及秘魯諸地,亦莫不有若輩之蹤跡。其時歐洲之新教徒,尚未嘗出國門一步也。歐洲人當開闢北美洲時,對於其地之狀況,本甚茫然,迨耶穌社中人前往傳道時,方明了美洲土人之內情,其功固甚大也。
若輩既以扶助教皇為宗旨,故自始即有反對新教之舉。分遣社中人前赴德國,Netherlands,及英國諸地。其勢力在德國南部與奧地利尤巨,極為其地君主所信任。若輩不但阻止新教之傳播,而且恢復一部分叛離教皇諸地之信仰。
新教徒不久即知耶穌社實為新教之勁敵。痛恨太過,每忘卻耶穌社之高尚目的,誣以種種之惡行。新教徒以為耶穌社中人之謙和,實假意如此藉以掩飾其陰謀詭計者。又以為社中人之隨遇而安,無事不作,可以證明若輩只求達其目的,不問其方法之為何。又以為若輩藉口於「為增加上帝之光榮起見」實行其極詐偽,極不道德之計劃。又以為社中人之絕對服從,實無異為其長官之傀儡。一旦長官命其作惡,若輩亦將唯命是從。
然平心而論,耶穌社中人亦實良莠不齊,不盡皆潔身自好者。日久之後,耶穌社漸形衰落,正與昔日其他宗教團體同。至十八世紀時,歐洲人頗以社中從事於大規模之商業為非是者,加以其他種種之原因,該社之信用大落,雖舊教徒亦存懷疑之心。葡萄牙王先逐耶穌社中人於國外,其次法國亦於一七六四年下驅逐之令。教皇知該社之不可再用,一七七三年下令廢止之。然至一八一四年耶穌社又有恢復之事,至今社中人又以千計矣。
第三節
西班牙王Philip第二反對新教之熱心
當十六世紀後半期,歐洲各國君主之力助教皇與耶穌社以阻止新教者,當推皇帝Charles第五之子,西班牙王Philip第二其人。彼與耶穌社中人同,極為新教徒所痛恨。蓋彼實當日新教徒之最大勁敵也。彼極注意德國、法國之內情,而以提倡舊教為目的。曾盡力以推翻英國信奉新教之女王Elizabeth,最後並遣其強盛之海軍赴英國以冀實現其計劃。而且彼用極殘酷之方法以逼其領土Netherlands之覆信舊教。
皇帝Charles第五罹痛風之疾,精力驟衰,乃於一五五五年與一五五六年間,退位休養。皇弟Ferdinand曾因其後而獲得Bohemia與匈牙利二王國之領土,至是皇帝以Hapsburg族之所有德國領土傳之。而以西班牙及其美洲之領土,Milan, Sicilies二王國,及Netherlands諸地,傳其子Philip第二。
Charles第五本壹意以維持國內宗教統一為事者。彼曾力行異端裁判所之制於西班牙及Netherlands,對於帝國中之信奉新教,極為失望。然彼並非狂妄者。彼與當日各國君主同,雖不甚具信教之熱誠而不能不參預宗教上之爭執。彼深信欲維持其廣大與複雜之領土,非統一宗教不為功。至於其子Philip第二,則與乃父異。一生政策,純以維持舊教為宗旨。甚至國破身亡,亦所不惜。同時西班牙又為當日歐洲最強盛之國家,蓋不但美洲金銀源源而來,即其軍隊之精良,亦為當日歐洲諸國之冠。
第四節
Philip第二對待Netherlands之苛虐
Philip第二之患難,為其領土Netherlands。此地凡包十七省,Charles第五傳自其祖母Burgundy之Mary者也。為今日荷蘭、比利時兩國所在地。各省本各有政府者,唯Charies第五合其地以受帝國之保護。北部人民,多屬德國種,艱苦耐勞,築堤以御海水之泛濫,故低地之因之開闢者甚多。巨城如Harlem, Leyden, Amsterdam與Rotterdam等,林立其間。至於南部則有Ghent, Bruges, Brussels與Antwerp等大城,為數百年來之工商業中心。
Charles第五本生長於Netherlands地方,故其統治Netherlands之政策,雖甚嚴刻,而其地人民愛戴之忱,並不因之而減殺,蓋若輩每引Charles第五之功業以為榮也。至於Netherlands人民之對於Philip第二,其態度大不相同,蓋當Charles第五在Brussels地方介紹其子於人民之時,Philip第二頗露傲慢之態,大失人民之所望。Netherlands之人民均以彼為西班牙人,而非其國人,他日Philip第二返西班牙後,遂以外國視其西北部歐洲之領土。彼每不能允許Netherlands人民合法之要求,以得其歡心。一切舉動,反皆足以增加若輩之痛恨,而激起若輩之懷疑。西班牙軍隊之在其地者,多強占民舍為兵士居住之用。西班牙王並以不諳Netherlands語言之Parma女公為其地之攝政者。而其地之政權,則不付諸貴族之手而付諸驟起之新貴。
尤其不堪者,則Philip第二有力加整頓異端裁判所之議以剷除異端是也。Netherlands之有異端裁判所已非一日。Charles第五曾下嚴令禁止人民信奉Luther, Zwingli及Calvin諸人之新教。據一五五○年所定之法律,凡異端之不肯悔過者,則活焚之。即使自承為異端而願改過者,亦復男子斬首,女人則受火焚之刑,並均沒收其財產。統計當Charles第五在位時代,Netherlands人之被殺者,至少當有五萬人。此種嚴酷之法律,雖不能阻止新教之發達,而Philip第二即位後一月之內,即重申所有Charles第五所頒之命令。
Netherlands人民受Philip第二之壓迫者,前後凡十年;人民之領袖,屢提抗議,而西班牙王始終充耳而不聞,其目的似必破壞其地而後已。至一五六六年,Netherlands之貴族約五百人,聯成團體合力以抵抗西班牙之專制與異端裁判所。不久平民亦紛紛加入。若輩在當日雖尚無叛亂之意,然有舉行示威運動之計劃。以請求Parma女公暫不實行國王之命令。相傳女公之近臣,勸女公毋以此輩「乞丐」(beggars)為慮。日後叛黨遂以「乞丐」自稱。
新教徒之氣,至是漸壯,四出講道,聽者甚眾。新教徒中之受刺激者多突入教堂之中,撕其肖像,破其彩色玻璃之窗,毀其神壇。Parma女公正將平定暴動之時,Philip第二忽進一步而激起Netherlands之叛。被遣Alva公率兵入駐其地,Alva公本以性情殘忍著於當時者也。
第五節
Netherlands之叛亂及荷蘭之獨立
Alva公率兵入駐之消息,既達於Netherlands, Netherlands人頗有懼而遁走者。他日為革命領袖之Orange親王William逃入德國。Flanders之織工,多渡北海而遁入英國,不久英國遂以紡織之出產著名於世。
Alva公率西班牙之精兵一萬人,以赴Netherlands,裝備極其完美。彼以為平亂最良最捷之方法,莫過於殺盡批評「君主中之最優者」之人。故彼特設法院專門審判犯叛逆之嫌疑者,此即世上所傳之血議會(The Council of Blood)是也,其目的在於殺人而不在於司法。Alva公之在Netherlands者自一五六七年至一五七三年,先後凡六年,實為Netherlands之恐怖時代。他日彼曾以殺死一萬八千人自誇,然就事實而論,死者之數恐尚不及三分之一也。
其時Netherlands之領袖,為Orange親王Nassan伯William(一五三三年至一五八四年)其人。彼系荷蘭民族之英雄,其一生事業與美國之Washington相仿。彼能為他人所不能為,以救其同胞於專制壓迫之下。在西班牙人眼中視之,彼不過一落泊無聊之貴族,冀擁少數之農民及漁夫以與世界上最富強之國君宣戰而已。
William曾侍Charles第五,假使西班牙政府無專橫虐待之舉,則彼亦未嘗不願誓忠於Philip第二。然鑒於Alva公之政策,乃知訴苦於西班牙王之無益。遂於一五六八年召集軍隊以與西班牙戰。
Netherlands人民之援助William者,以北方諸省為最力,而荷蘭一省實為首領。荷蘭人大抵皆信奉新教,純屬德國人種;至於南部諸省,則仍信羅馬舊教,其人種與法國北部同。
William之軍隊,當然不能敵西班牙之精兵。彼至是亦與Washington同,每戰必敗,然始終不降。荷蘭人最初之勝利,實其「海上乞丐」(sea beggars)之功,若輩本海盜,每掠西班牙之船隻以售諸信奉新教之英國人。最後此輩占據Brille城為其陸上之根據地,荷蘭人之氣為之一壯。北部荷蘭與Zealand二省中之城市,雖尚未叛離西班牙,竟敢於一五七二年選舉William為其統治者。此二省因此遂為他日荷蘭國發祥之中心。
Alva公遣兵征服叛亂之城市,其殘酷猶昔;甚至女子兒童亦復加以屠戮。不意此種殘忍行為,不但不能平北部之亂,即南部之舊教徒,亦於一五七六年實行反抗。Alva公曾下令凡人民買賣所得者,須納十分之一於政府。南省諸商民遂有罷市之舉。
Alva公實行專制政策者凡有六年,乃被召回國。繼其任者不久死,大局益不可收拾。西班牙兵士之在Netherlands者,既無人統率,遂行同匪盜。Antwerp城本極繁盛,至是為兵士所劫掠,半成灰燼。此次軍隊之變亂,即史上所傳之「西班牙之怒」(the Spanish fury)是也。再加以官吏之暴斂橫徵,Netherlands人皆有朝不保夕之勢。其結果乃有一五七六年各省代表開會於Ghent之舉,以商議推翻西班牙專制之方法。
然此種聯合之性質,系暫而不久者。Philip第二改遣性較和平之人入治其地,南部諸省乃復生信任之心。故北部諸省只得單獨進行。William the Silent主持其間,極不願再承認Philip第二為其君主。至一五七九年,北部七省——荷蘭,Zealand, Utrecht, Gelderland, Uveryssel, Groningen與Friesland——組織堅固之Utrecht同盟。編訂同盟政府大綱為其組織之根據。二年以後(即一五八一年)乃宣布脫離西班牙而獨立。
Philip第二深知William實為此次叛亂之中堅,若無彼之參預,則叛亂或不難平定。西班牙王乃下令凡能設法排除William者,則賜以巨金,封以貴爵。William本已被選為聯省之世襲元首者,卒於一五八四年在Delft地方之住室中被刺而死。彼於臨終之際,禱告上帝憐恤其靈魂及「可憐之國民」雲。
荷蘭人本切望英國女王Elizabeth與法國之援助者,然皆袖手旁觀,不稍援手。最後英國女王乃決遣兵援助之。英國人雖未嘗十分盡力,然Philip第二以英國女王之政策,直與西班牙為難,故決意出兵以征服英國。不意西班牙之海軍為英國人所殲滅,西班牙平定荷蘭亂事之實力,因之大減。加以西班牙至是亦復國庫空虛,瀕於破產。唯西班牙雖明知已無恢復荷蘭之望,直至一六四八年方承認聯省之獨立也。
第六節
法國新教之起源
十六世紀後半期之法國史,實國內新舊教徒流血競爭之紀載。然無論新教徒或舊教徒,其目的殆皆含有政治上之性質者,有時甚至宗教上之爭點,完全為各派領袖之野心所掩沒。
法國新教主義之發生,其起源頗與英國同。凡受義大利人之影響,喜習希臘文者,每以新眼光研究《新約全書》之原本。法國古文學者之最似Erasmus者為Lefèvre其人(一四五○年至一五三七年)彼譯《聖經》為法國文,並於未知Luther以前,即提倡篤信入道之理。彼與其同志頗得Navarre王后,Francis第一之妹Magaret之歡心,受其保護,故得安然無事。日後巴黎之著名神學學校曰The Sorbonne者,激起法國王以反對新觀念。法國王Francis第一與當時諸國君主同,雖無宗教上之興味,然一旦聞新教徒有瀆神之事,遂下令禁止新教書籍之流行。一五三五年新教徒之被焚者數人,Calvin亦被逼而遁往Basel城,著《基督教原理》一書,書中即以致Francis第一之函冠於篇首,蓋請求法國王保護新教者也。法國王日後對於新教徒,益形壓制。一五四五年竟下令殺死Waldensian派之農民三千人。
Francis第一死,其子Henry第二(一五四七年至一五五九年)即位,壹意以撲滅新教徒為事,故新教徒之被焚者數以百計。唯Henry第二因德國新教徒允以與法國毗連之三主教教區——Metz, Verdun,及Toul——與法國,故竟有援助德國新教徒以反抗Charles第五之舉。
Henry第二因與人比武而死,遺其國於其三子,先後繼統,實為法國史上空前擾亂之秋。其長子Francis第二(一五五九年至一五六○年)即位時,年十六歲。彼因娶蘇格蘭王James第五之女Mary Stuart為後,有名於世,即他日著名之蘇格蘭女王也。後母為法國二著名貴族——一為Guise公,一為Lorraine之教皇閣員——之妹。Francis第二年少無知,故Guise公一族,乘機起竊國柄以圖私利。Guise公握軍權,而教皇閣員則秉國政。法國王在位僅一年而死,Guise公族人當然不願放棄其權力。嗣後四十年間法國內部之紛亂,蓋皆若輩假維持神聖舊教之名,實行其陰謀之所致也。
第七節
法國新舊教徒之紛爭
法國新王Charles第九(一五六○年至一五七四年)即位時,年僅十歲。母后Catherine系出Florence之Melici族,要求攝政。其時爭奪政權之事,本已紛擾不堪,加以又有王族中之Bourbon一支參加其間,益形紛糾,Navarre王即居其一。Bourbon系乃與新教徒曰Huguenot者聯合。所謂Huguenot,蓋法國Calvin派新教徒之稱,而此名之由來,則不可考。
Huguenot教徒之重要者多貴族中人,極欲占據政治上之地位,Coligny實為領袖。因此政治與宗教之動機遂合而為一,根本上大足為新教進步之害。唯當時新教徒勢力極盛,幾乎取得政治大權。Catherine最初本以調和新舊兩派為宗旨,故於一五六二年下信教自由之令,停止昔日反對新教之一切法律,允若輩得於日間集合城外行崇拜之舉。然在舊教徒眼中觀之,此種自由,斷難容忍。不久Guise公有野蠻之舉動,遂激起法國之內亂。
當彼於某禮拜日道經Vassy鎮,見有Huguenot教徒約千人群集於倉屋舉行禮拜。公之扈從竟驅散之,秩序大亂,頗有被傷而死者。此種殺戮新教徒之消息既揚於外,新教徒大憤,內亂遂起,至Valois朝絕祚時方止。法國之宗教戰爭,與當時各國同,亦屬異常殘酷。三十年間,焚火劫掠及其他種惡行,不勝枚舉。新舊教兩派之領袖及二法國王莫不被刺而死。而法國內亂之激烈,與十四、十五兩世紀時代百年戰爭中無異。
至一五七○年兩方有締結和約之舉。Huguenot教徒得享信教之自由,並得城市數處包有La Rochelle以防舊教徒之攻擊。其時法國王與母后均與新教徒之領袖Coligny交好,Coligny遂得據要津有同國務總理。彼之意極欲國內之新舊教徒均能合力以與Philip第二戰。以為果能如此,則法國人合力同心,不分宗教之派別,以奪得Burgundy伯國及東北一帶之要塞之屬於西班牙者。同時並可為荷蘭新教徒之聲援。
Guise公一派之舊教徒竟用極其殘忍之方法以破壞其計劃。若輩進言於Catherine請毋受Coligny之欺,並令人暗刺之,不中,Coligny僅受微傷。母后深慮法國王之仍信Coligny,並恐其知母后之參預其事,乃向王偽言Huguenot教徒有陰謀反叛之舉。王信之,舊教徒遂有殺盡新教徒之計劃。定於一五七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晚,St. Bartholomew節日,俟新教徒群集巴黎觀Navarre王Henry與法國王之妹行婚禮時,再發令以殺之。
是晚號令既發,巴黎新教徒之被殺者不下二千人。消息既傳,四方影響,新教徒之被殺者至少又達萬人。羅馬教皇與Philip第二均以法國能忠於教會,表示滿意。法國內亂因之復起。舊教徒以Guise族之Henry(一五八五年至一五八九年)為首領,組織神聖同盟(Holy League)以維持舊教剷除異端為宗旨。
Charles第九卒,Henry第二之最幼子Henry第三(一五七四年至一五八九年)即位,無嗣,王位承繼問題起。其時Navarre王Henry為王族中最近之男親,然因其信奉新教,故為神聖同盟中人所反對。且舊教領袖Guise族之Henry亦抱有入承大統之志也。
法國王Henry第三優柔寡斷,依回於兩黨之間,最後乃有三Henry之戰(一五八五年至一五八九年)。戰爭之結果,極足以代表當日流行之方法。法國王Henry第三使人刺死Guise族之Henry。神聖同盟中人亦刺殺Henry第三。唯新教徒之領袖Navarre王Henry獨存於世。一五八九年即位為法國王,稱Henry第四,為法國之名王(一五八九年至一六一○年)。
第八節
Henry第四時代之法國
新王即位,仇敵甚多,內亂頻仍,大傷元氣。不久彼知欲國內之昇平無事,非奉多數人民所奉之宗教不可。故彼於一五九三年改信舊教。然彼同時亦未嘗忘情於其舊友,故於一五九八年頒Nantes之令。
令中允許Calvin派之新教徒,得自由在曾經信奉新教之市村,舉行崇拜新教之儀節,唯巴黎與其他一部分之城市,則禁止之。新教徒與舊教徒得享同等之政治權利,並得充任官吏。國內重要城市之足以自守者,仍留諸新教徒之手,就中尤以La Rochelle, Montauban與Nîmes諸城為險要。此舉實為Henry第四之大錯。此後三十年內,新教徒因占有險要之區,故激起名相Richelieu之猜疑,而有摧殘新教徒之舉;其意以為新教徒負固國中,有同封建時代之諸侯,故非設法制服之不可也。
Henry第四即位後,即任命具有才能而且信奉Calvin派新教之Sully為相。Sully乃著手於恢復君主之政權。設法減輕國家之債務。修築大道,開鑿運河,提倡農商諸業,裁汰政府冗員。假使其進行無中輟之虞,則法國或早已達於強盛之域。然因宗教狂熱之故,其改革事業,驟然中止。
一六一○年Henry第四忽被刺而死,蓋是時正彼年富力強,為國宣勞之日也。王后攝政,Sully與之不相得,乃辭職以隱,著《札記》行世以終其身。不久又有名相Richelieu起握政權,自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四二年間,彼實無異法國之君主,國王Louis十三(一六一○年至一六四三年)屍位而已。Richelieu之政策,俟敘述三十年戰爭時再詳。
第九節
Elizabeth時代之英國
十六世紀中法國有新舊教徒之紛爭,而當時之英國,獨能倖免。女王Elizabeth(一五五八年至一六○三年)在位時代,勵精圖治,不但國內有昇平無事之象,即Philip第二之陰謀侵略,亦無實現之機。而且女王有干涉Netherlands之舉,故大有功於Netherlands之獨立。
女王Mary卒,其妹Elizabeth即位,英國政府,復為新教徒所占據。當時多數之英國人,當然希望女王能秉承其父之政策以行。蓋若輩雖不願再認教皇為宗教之元首,然對於聖餐禮及其他舊日之儀節則崇奉如昔也。然Elizabeth深知舊教之不能復存,而新教之必將得勢,故再引用昔日Edward第六所頒之《祈禱》書,稍加改正;並令國民均須遵奉國家所定之宗教儀式。唯女王不願應用長老會派之組織,乃保存舊日大主教、主教、助祭等之制度。教會官吏以新教徒代之。Elizabeth之第一次國會,雖不予女王以國教領袖之名,然所予女王之權力,則與教主無異。
Elizabeth之宗教困難,實始於蘇格蘭。當Elizabeth即位未久,蘇格蘭之貴族因欲獲得主教之領土與收入,故有廢止舊日宗教之舉。其時有John Knox者,引入Calvin所創長老會派之新教及其組織,至今猶存。
一五六一年,蘇格蘭女王Mary Stuart因其夫Francis第二去世,乃返國,在Leith地方登陸。時年僅十九歲,貌極美麗,因信奉舊教並受法國習慣之薰陶,故國人視之,有同異族。其祖母為英國王Henry第八之妹,故要求如Elizabeth無子,彼應入繼英國之王位。因之西部歐洲舊教徒中如Philip第二及Guise公之族人,莫不以蘇格蘭女王為其希望之中心,冀英國與蘇格蘭之覆信舊教。
Mary雖無推翻John Knox事業之舉,然其措施不當,大失新舊教徒之歡心。Mary再嫁於Darnley,嗣知其為人無賴,頗藐視之。不久女王又與放蕩之某貴族名Bothwell者私通。Darnley臥病於Edinburgh之陋室中,忽於夜間被炸而死。時人均疑此舉為Bothwell與女王所為。女王殺夫之責任,其輕重固無人可以斷定。然彼不久即改嫁Bothwell,國人乃大憤,加以謀殺丈夫之罪。Mary知民心已失,乃退位,傳其統於其子James第六,而自遁入英國以求援於Elizabeth。英國女王行事本甚精密者,故一面反對蘇格蘭人民之廢立其國君,一面則監視Mary使不得遁。
第十節
英國舊教之消滅
女王Elizabeth在位日久,漸知以和平方法對待舊教徒之非是。一五六九年,英國北部之舊教徒有叛亂之舉,女王乃知國內舊教徒實尚抱有信奉舊教之決心,以擁戴Mary之子為主。不久羅馬教皇又有屏英國女王於教會之外之舉,同時並解除英國人民忠順於女王之義務。幸而英國舊教徒不能得Alva公或法國王之援助。蓋是時荷蘭獨立之爭戰方始,西班牙人無暇兼顧,而法國王Charles第九正當信任Coligny之日,亦復傾心於新教徒也。然英國北部之叛亂雖平,而舊教徒之陰謀不已,隱望西班牙王之援助。若輩竟函致Alva公請其率西班牙兵六千人赴英國以廢Elizabeth而擁立Mary Stuart以代之。Alva公猶豫不決。蓋彼以為不如殺死Elizabeth,或生擒之之為愈。不意舊教徒之陰謀被破,其計卒不得行。
Philip第二既不能傷害英國,而英國之海商則每足為西班牙之患。其時西班牙與英國雖無戰事,然英國商人每劫掠西班牙之商船,其行動遠達西印度。其意以為劫奪西班牙商船,非盜賊行為可比,蓋遵上帝之意以行者也。英國人Sir Francis Drake甚至入太平洋,以肆劫掠,滿載贓物於其船名Pelican者。最後並獲得「大船一,內藏珍寶甚多,銀幣十三箱,黃金重八十磅,生銀二十六噸」。乃環航地球,既歸國,以珍寶呈諸英國女王,西班牙王雖力爭,英國人竟不之顧也。
然其時英國之舊教徒,尚希望愛爾蘭之援助。愛爾蘭與英國之關係,始終互相仇視,實為歐洲史上最不快之一頁。愛爾蘭至是已與Gregory the Great時代之愛爾蘭異,文化早衰。人民分族而居,嘗起內亂。英國人又屢有入侵之舉,思以武力征服之。自英國王Henry第二以後,英國人曾得根據地於愛爾蘭。Henry第八在位時,愛爾蘭曾有叛亂之舉,叛亂既平,英國王遂自稱愛爾蘭王。Mary在位時代,曾殖民於Kings與Queens諸州,以冀調和英國人與愛爾蘭之感情。然其結果反引起英國人與愛爾蘭人之紛爭,卒致殺盡其地之愛爾蘭人而後已。
Elizabeth深恐愛爾蘭或成為舊教徒運動之根據,故對於愛爾蘭極為注意。不久英國之舊教徒果遣兵入愛爾蘭以其地為入攻英國之根據。Elizabeth雖能阻止舊教徒之計劃,然擾亂之結果,反使愛爾蘭之困苦,大為增加。相傳一五八二年時,愛爾蘭人之餓死者,不下三萬人也。
西班牙軍隊之在Netherlands南部者頗為得手,故Philip第二征服英國之希望頗大。西班牙於一五八○年遣二耶穌社中人入英國以堅英國舊教徒信仰之心,並有力勸英國舊教徒援助外國人以反攻其女王之舉。英國國會至是不能再忍,於是議決凡人民行聖餐禮或不遵國教之儀節者,則處以罰金或監禁之刑。西班牙派來之耶穌社中人,其一被殺,其一遁歸。
一五八二年英國人受Philip第二之嗾使,有暗殺女王之舉。據當日西班牙政府之計劃,如英國女王被刺而死者,則法國Guise公應遣兵入英國以恢復舊教。然Guise公因國內方有三Henry之戰,無暇他顧,Philip第二不得已乃單獨出兵以征英國。
Mary Stuart於Philip第二入征英國以前,已被殺而死。先是彼曾參預謀刺Elizabeth之計劃。國會中人乃知Mary不死,Elizabeth之生命必尚在危險之中;若殺死Mary,則西班牙王必不急求Elizabeth之去位。蓋女王一旦去位,則繼其後者必系Mary之子James第六其人,而彼固信新教者也。Elizabeth不得已於一五八七年下令處Mary以死刑而殺之。
然Philip第二並不因Mary Stuart之死而中止其入侵英國之計劃。一五八八年彼遣其極其完備之海軍曰「無敵艦隊」(Invincible Armada)者,向北駛入Flanders以便運Parma公之精兵以赴英國。英國之軍艦數與西班牙相等而船隻較小,然英國之軍官如Drake與Hawkins輩均系訓練有素之人。若輩曾往來於南美洲北岸一帶地,深知大炮之使用,使西班牙之軍艦,無短兵相接之機會。西班牙海軍既北上,英國人故意縱其駛入英國海峽,不意大風漸起,白浪滔天。英國軍艦緊隨其後,而兩國艦隊均被風吹過Flanders之海岸。西班牙之軍艦本有一百二十艘,其回國者僅五十四艘,其餘或為英國軍艦所擊沉,或為風浪所覆滅。西班牙入侵英國之患乃絕。
第十一節
十六世紀後半期歷史之回顧
吾人試回顧Philip第二時代之歷史,即知此期實舊教會史上之最有關係者。當彼即位之始,德國、瑞士與Netherlands大部分均改信新教。然英國當Mary在位時代,幾有恢復舊教之趨向,而法國之君主則無寬容Calvin派新教之意。加以新興之耶穌社四出運動,極有功於舊教之維持。西班牙之富強為當日歐洲諸國之冠,而Philip第二則不惜傾國以摧殘國內與西部歐洲之異端。
當Philip第二去世時,一切形勢,莫不大變。英國已成為永遠之新教國;西班牙之無敵艦隊,一蹶不振。Philip第二恢復英國舊教之計劃,無復實現之希望。其在法國,則國內可怖之宗教戰爭方終,新王即位,不但予新教徒以信教之自由,而且任新教徒為相。西班牙干涉法國內政之機,乃告終止。西部歐洲方面,有一新教之國發生於Philip第二領土之中,即荷蘭是也。壤地雖褊小,而其在歐洲政局上之重要,實不亞於西班牙。
至於西班牙本國,則因Philip第二措置不當之故,國勢大衰。Philip第二之內政外交諸政策,無不大傷國家之元氣,蓋西班牙之強盛,本系非常之現象,而非其國家果有自強之基也。Philip第二死後不久,西班牙又有驅逐回教徒於國外之舉,國內工業大衰。其留存國內者僅傲惰之農民而已,耕種無方,土地益形荒蕪。以工作為恥,而不以貧窮為恥。曾有人告西班牙之王曰:「金銀不足貴,血汗最可貴;血汗之為物,永可流通,永不低落。」然西班牙半島中血汗一物,實為難得。故Philip第二死後,西班牙遂一蹶不振而為歐洲之第二等國家。
第二十九章
三十年戰爭
第一節
戰爭之第一步
——Bohemia之叛亂及其失敗
因宗教上異同而發生之最後戰爭,為十七世紀初半期德國方面之戰爭。此次大戰,世稱三十年之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一六一八年至一六四八年),然其實戰爭並不止一次;而且戰場雖在德國之境內,然瑞典、法國與西班牙莫不參預其間,其關係之重要正不亞於德國。
當德國皇帝Charles第五將退位之際,德國諸侯之信奉Luther派新教者,強迫皇帝承認其宗教及主有教產之權利。然Augsburg和約之缺點有二:第一,唯信Luther派之新教徒,方得和約之承認。至於Calvin派之教徒,人數雖常有增加,亦不受和約之承認。第二,雖有和約之規定,而新教諸侯強奪教會財產之事,仍進行不已。
當皇帝Ferdinand第一及其繼起者在位時代,國內昇平無事。然新教主義,發達甚速,蔓延於Bavaria,奧地利領土,及Bohemia諸地。故德國Hapsburg族之領土,頗有大部分改信新教之勢。然舊教徒中,有耶穌社中人之傳道,其勢力亦正不弱。若輩不但四出傳道,與建設學校而已,而且得一部分德國諸侯之信任。故當十七世紀之初年,新舊教之爭端,頗有重啟之機會。
德國之Donauwörth城,本信Luther派之新教者,而城中尚存有寺院一處。一六○七年寺中修道士有遊行市上之舉,新教徒群起襲擊之。Bavaria公Maximilian本篤信舊教者,而該城又在其境內,故遂乘機加罪於該城之人思有以懲之。乃遣兵入其城,逐其牧師,恢復昔日之舊教。宮伯領土中之選侯Frederick聞之,乃組織新教同盟。同盟中之會員,並不包所有新教之諸侯,如Saxony之選侯因Frederick為Calvin派中人,即不願加入。次年Bavaria公Maximilian亦組織舊教同盟以抵制之。
上述諸節,實為三十年戰爭之開端。而戰事則實始於Bohemia。此地因Ferdinand第一婚姻之關係,已入附於Hapsburg族。其地之新教徒,勢力甚盛,故能迫皇帝予以種種之特權。然政府中仍不能遵守其規約,於一六一八年毀其地之新教教堂二處,Prague地方遂有叛亂之舉。皇帝代表三人為新教徒所獲,投之於皇宮之窗外。Bohemia人既有反抗政府之舉,乃進而謀其地之獨立。宣言不再認Hapsburg族之統治,另選宮伯領土中之選侯Frederick為其新王。Bohemia人以為選舉Frederick為王,蓋有二利。第一,彼為新教同盟之領袖;第二,彼為英國王James第一之婿,可望英國之援助。
Bohemia之叛亂,實為德國與新教之大不幸。其時德國新帝Ferdinand第二(一六一九年至一六三七年)為篤信舊教之人而且極具才力者,竟求援於舊教同盟。不意Bohemia之新王Frederick,實無挽回危局之能力。Bohemia人對於新王夫妻,大為失望,又不能得鄰邦Saxony之援助。一六二○年白山一戰之後,Bohemia之「冬王」即倉惶遁走。皇帝與Bavaria公盡力於摧殘境內之新教徒。皇帝並不商諸公會而以宮伯領土之東部予Maximilian,並以「選侯」之稱號給之。
第二節
戰爭之第二步
——丹麥王之援助新教徒及其失敗
新教徒之形勢,至是頗為險惡,而英國王James第一以為彼之力量定足以恢復歐洲之和平;並可以力勸皇帝與Bavaria之Maximilian交還宮伯之領土於「冬王」,故不願出兵干涉。即法國亦似應有出兵干涉之舉,蓋其時Richeliou當國,雖不喜新教徒,而對於Hapsburg族,則本極為反對者。然當時彼適盡力於推翻國內之Huguenot教徒,故無暇他顧。
然其時德國忽有意外之事發生。其時丹麥王Christian第四於一六二五年率兵侵入德國之北部以援助新教徒為目的。德國舊教同盟遣兵御之。此外Wallenstein並另募新軍以備戰,其軍費則以戰利品及沿途劫掠所得者充之。皇帝本貧困者,故對此Bohemia貴族之投效,甚為嘉許。不意丹麥王在德國北部,連戰皆敗。德國軍隊遂長驅入其國境,丹麥王不得已於一六二九年退歸。
皇帝因軍隊獲勝,氣為之一壯,乃於一六二九年下交還教產令(Edict of Restitution)。命國內之新教徒凡自Augsburg和約後自舊教教會奪來之財產,一律交還。所謂教會財產包有大主教教區二處(Magdeburg與Bremen),主教教區九處,寺院約一百二十處,及其他教會之基金。且謂唯Luther派之新教徒得以自由崇奉,其他各派,一律禁止。是時Wallenstein正欲執行皇帝之命令,而戰局之形勢忽變。蓋其時舊教同盟中人鑒於Wallenstein之勢力過巨,頗懷猜忌之心,乃群以Wallenstein勒索及虐待人民之劣跡,訴諸皇帝。皇帝乃免其司令之職,其軍隊之大部分遂散。舊教徒之兵力方衰,而強有力之新敵又起。蓋瑞典王Gustavus Adolphus又有南下援助德國新教徒之舉也。
第三節
戰爭之第三步
——瑞典王之援助新教徒及其失敗
挪威、瑞典與丹麥諸國,當Charlemagne時代為日耳曼民族所建設;然自十七世紀以後方參預西部歐洲之政治。自一三九七年Calmar同盟締結以來,挪威、瑞典與丹麥三國合而為一。當德國改革宗教之時,瑞典退出同盟而獨立,故同盟遂破。瑞典之貴族名Gustavus Vasa者(一五二三年至一五六○年)實為獨立運動之領袖。故於一五二三年,被選為瑞典之王。同年傳入新教。Vasa乃籍沒教會之財產,壓服國內之諸侯,瑞典國勢,蒸蒸日上。繼其後者,又征服Baltic海東岸之地,露西亞入海之道因之阻隔。
Gustavus Adolphus(一五九四年至一六三二年)之入侵德國,其原因有二:第一,彼為當日極誠篤極熱心之新教徒,為時人所注目。彼實憫德國新教徒之困苦,思有以維持其安寧。第二,彼抱有擴充領土之心,欲以Baltic海為瑞士之湖。故彼之入侵德國,不但存援救新教徒之心,亦且抱獲得領土之望。
德國信奉新教之北部諸侯最初對於Gustavus Adolphus並不歡迎;然自Tilly率舊教同盟之軍隊攻破Magdeburg以後,新教徒方被其激起。Magdeburg本為北部德國之重鎮,既為舊教徒所攻陷,居民被殺而死者凡二萬人,城亦被毀。Tilly殘忍之名雖與Wallenstein相等,然該城之被毀,或非彼之責任。自一六三一年Gustavus Adolphus戰敗Tilly於Leipsic後,新教諸侯方表示歡迎之意。Gustavus Adolphus乃西向而進,駐軍於萊茵河上。
次年春間彼乃入Bavaria境,又大敗Tilly之軍隊,進逼Munich城,陷之。彼是時正可長驅直入Vienna,然皇帝忽召回Wallenstein,令其召募新軍,而以軍權予之。一六三二年十一月Gustavus Adolphus遇Wallenstein於Lützen地方,兩軍相戰甚烈,瑞典卒獲勝。然Gustavus Adolphus因深入敵中,為敵人所殺,新教徒驟失其領袖。
然瑞典人仍不退出德國之境外,繼續從事於戰爭。唯是時所謂戰爭,已流為一種軍官盜劫之舉動。兵士到處殺人,殘忍無比。Wallenstein有陰與Richelieu及新教徒諸侯信札往還之跡,舊教徒疑甚;皇帝亦有所聞。Wallenstein之兵士多紛紛散去,而彼卒於一六三四年被人暗殺而死。同年皇帝軍隊大敗新教徒於Nördlingen地方。不久Saxony選侯退出瑞典同盟向皇帝求和。德國諸侯亦頗有厭亂者,戰爭至此,頗有終了之勢。
第四節
戰爭之第四步
——法國之干涉及其結果
是時法國宰相Richelieu忽又遣兵入德國以與皇帝戰。蓋法國自皇帝Charles第五時代以來,四面均為Hapsburg族之領土所包圍。境界除大西洋岸一面外,其他各方之界線,均無天然形勢,難以自守。故法國之宗旨,在於弱敵以自強,而且欲得Roussillon之地以Pyrenees山為法國與西班牙之界線。同時法國並欲獲得Burgurdy伯國即Franche-Comté及沿邊要塞以擴充其勢力於萊茵河之上。
Richelieu對於三十年戰爭並不取袖手旁觀之態度。彼曾力促瑞典王之干涉,並以軍餉供給之。而且彼曾阻止西班牙之擴充其勢力於義大利之北部。一六二四年西班牙之軍隊侵入信奉新教之Adda河流域,其目的顯在於征服其地為己有。Richelieu以為西班牙之舉動,與法國之利害極有關係,蓋一旦西班牙征服其地,則德國與義大利兩地之Hapsburg族領土,有打成一片之觀也。法國乃遣軍隊入義大利逐其地之西班牙人。Richelieu本非有所愛於其地之Calvin派新教徒,蓋純為法國利害起見者也。數年之後,法國與西班牙又有爭奪Mantua公國之舉,Richelieu親率軍隊以敗西班牙人。三十年戰爭將終之時,皇帝頗占優勢,故Richelieu不得不出兵以挫敗之。
Richelieu於一六三五年五月向西班牙宣戰。其時彼已與Hapsburg族之敵人,締結同盟。瑞典允俟法國願和後再與德國皇帝言和。荷蘭亦與法國同盟,德國諸侯之一部分亦然。故戰端重啟之後,法國、瑞典、西班牙及德國之軍隊,再肆蹂躪德國者前後凡十年。軍糧極缺,故軍隊不得不頻頻調動以免飢餓。瑞典軍屢戰屢勝,皇帝Ferdinand第三(一六三七年至一六五七年)乃遣一Dominic派之修道士向Richelieu勸其毋再援助德國與瑞典之異端以攻擊純正之奧地利。
然是時Richelieu已死,時一六四二年十二月也,其外交可謂大告成功,想彼臨終時亦必引以為快也。法國得Roussillon, Artois, Lorraine及Alsace諸地。法國王Louis十四(一六四三年至一七一五年)即位初年,名將甚多,武功甚盛,Turenne及Condé尤著。吾人於此,即知法國不久將繼西班牙而稱霸於西部歐洲矣。
第五節
Westphalia條約及戰爭之結果
三十年戰爭參預者既如此之多,而各人所抱之目的又如此之雜,故締結和約,因之不免需時。當一六四四年時,法國已與帝國決定講和於Münster,皇帝與瑞典媾和於Osnabrück,皆Westphalia境中之城市也。各國代表之往來蹉商和約者竟至四年之久,至一六四八年方訂定簽字。約中之條文為歐洲國際法之根據,至法國革命時方止。
據約中所定,凡德國之新教徒,無論其為Luther派或Calvin派均受Augsburg和約之承認,得以自由崇奉。凡新教諸侯,可以不理昔日交還教產令。凡一六二四年時若輩所占有之教產,仍得保留之。各邦諸侯仍得自定其境內所奉之宗教。德國各邦得互結條約,與外國亦然,帝國至是可謂瓦解;蓋此種規定與承認各邦之獨立無異也。Pomerania之一部分及Oder, Elbe與Weser三河口之地,均割與瑞典。唯三地仍屬於帝國。不過瑞典此後在德國公會中得三表決權耳。
至於法國,則得Metz, Verdun及Toul三主教教域,此三地在百年前法國王Henry第二曾欲得而甘心者也。皇帝亦以其在Alsace之權利讓與法國,唯Strasburg城則仍屬帝國。最後荷蘭與瑞士之獨立,亦得各國之承認。
德國人民因三十年戰爭所受之苦痛,筆難盡述。昔日繁盛之區,多變為荒涼之域。村落之成墟者數以千計;有數處人民之數較戰前減少至二分之一,亦有減至三分之一者,亦有不及三分之一者。Augsburg城本有八萬人,至是收留一萬六千人。德國人民亦因各國兵士之蹂躪及凌虐,故返諸野蠻之域。自此至十八世紀末年,德國之元氣大傷,故對於歐洲之文化絕無供獻。唯有一事焉,實為德國之希望所系。其事唯何?即Brandenburg之選侯自Westphalia和約後,為皇帝治下最有勢力之諸侯是也。他日既為普魯士之王,建設強國於歐洲,為戰敗Hapsburg族而建設德意志帝國之先聲。
第六節
科學時代之開始
吾人處今日之世,對於三十年戰爭漸形忘卻,對於Tilly, Wellenstein及Gustavus Adolphus諸人亦漸無關心之人。抑若戰爭之為事,唯有破壞而無建設,所得實不償其所失。然當三十年戰爭進行之日,亦正有人專心於科學之研究,其影響之遠大,自非戰爭所可比。此輩科學家之研究方法與古代絕異,若輩以為古人之著作——就中以Aristotle之著作尤著——在各大學中所通行者,均系未經證明之言論。若輩以為欲謀科學之進步,當自脫去古人之陳規,自行實驗與研究始。
波蘭之天文家Copernicus於一五四三年,著書說明昔日太陽與恆星環繞地球而行之說之非是。彼以為太陽實為中心,地球與行星均環繞之而行。又以為恆星之似環繞地球而行者,蓋地球私轉故耳。Copernicus之著書雖經某教皇閣員之提倡,而且以其書達其景仰教皇之忱者,然新舊教之神學家,群以其學說為違反《聖經》上之主張,故竭力反對之。吾人至今已知Copernicus之學說並不謬誤,而神學家之攻擊,實屬無知。所謂地球,不啻滄海之一粟。就吾人所知者而論,則宇宙全體,並無中心。
義大利科學家Galileo(一五六四年至一六四二年)用其所發明之望遠鏡,竟能於一六一○年發見太陽面上之黑點,乃證明太陽之為物並非完全不變如Aristotle所言者,並以為太陽亦有私轉之跡者也。Galileo並在Pisa之斜塔上投物於地,以證明Aristotle主張凡物重百磅者則其墜地速率較重一磅者加百倍之言之謬誤。此外Galileo對於器械學上,亦復多有發明。彼之著作有用拉丁文者,亦有用義大利文者,因之頗為崇拜Aristotle者所不喜。蓋若輩以為此種新思想若僅限於熟諳拉丁文之學者,則Galileo之罪尚為可恕,今竟以義大利文播之於大眾,則其危險極大,不且懷疑當日神學家與大學之主張耶?Galileo最後被召至異端裁判所,其主張頗有為教會中人所禁止者。
當三十年戰爭開始之時,法國少年名Descartes者,適畢業於耶穌社中人所設之學校,為增加世界知識起見,乃有從軍之舉。然彼之思想甚富,當彼於某年冬日在停戰期中獨坐深思,忽悟吾人之輕信一切,絕無理由。彼以為彼所信者多傳自古人,乃疑古人主張何以無誤?彼乃專心致志另尋新理,一意於重建哲學之根基。第一,彼先斷定至少有一事為真。彼「思」故彼必存在。此語遂為彼之名言,彼曾以拉丁文表之,Cogito ergo sum「吾思,故吾在」。彼又斷定世間果有上帝,上帝果予吾人以善心,吾人若善用之,則吾人必不致受欺。總之Descartes主張凡「清明」之思想必系「真」思想。
Descartes不但建近世哲學之基,而且有功於科學與數學。彼對於英國人Harvey之發明血液循環之理,大為感動,以為即此已足征科學之成功。彼著書曰《方法論》( An Essay on Method )用法國文著之,以備不諳拉丁文者之研究。彼謂用一己之腦筋以求真理者,其結果必能較專恃拉丁文者為佳。彼並著有《代數》及《解析幾何》諸書,而解析幾何一種學問,實彼所發明者也。
英國人Francis Bacon本精於法律而為官吏者,有暇每專心於研究增加人類知識之方法,彼亦並用拉丁文與英國文以著書。近世反對「師說」與信賴「實驗」者彼實為其第一人。嘗謂「吾輩乃古人」非生在古代之人之為古人,蓋其時世界尚幼,而人類尚愚也。年老時彼並著未完之小書曰New Atlantis者。書中描寫數歐洲人所到之理想國。國中最要之機關為Solomon室,為一極大之科學實驗室,以發明新理改良人類狀況為目的。此室實為他日英國王家學院(Royal Academy)之模範。英國之王家學院建於Bacon死後約五十年,至今尚存也。
科學社之組織,始於義大利。不久英國、法國、德國均有同樣科學院之建設。此實歷史上空前之機關。其目的與古代希臘學校及中古大學不同,不在於傳授古人之知識,而在於新知識之發明。
吾人已知當十三十四兩世紀時,曾有指南針、紙、鏡、火藥等之發明,至十五世紀又有印字機之發明,然至十七世紀時,人類之進步方甚迅速。發明之時代,實始於此,至今未已。自顯微鏡與望遠鏡發明以來,古代希臘人與羅馬人所不知者,吾人無不知之。不久因科學進步而產出改革之精神,中古時代可謂告終,而近世時代乃於是乎開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