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歐洲史 · 第二卷 封建制度之發達及民族國家之興起
第六章
Charles Martel及Pippin
第一節
Charles Martel之內政
當羅馬教皇漸成西部教會首領之日,正Frank王國中王宮執政Charles Martel(七一四年至七四一年)及其子Pippin the Short二人建樹Charlemagne帝國根基之時。Charles Martel所遇之困難,與他日歐洲各國君主所遇之困難正同。中古君主之最大問題,殆莫過於如何可以使國內負固不服之權臣、主教及住持,俯首帖耳以聽命於中央政府。
是時國內官吏之最有勢力者,凡二等:即伯(拉丁文為Comites)與公(拉丁文為Duces)是也。當羅馬帝國時代,凡各城均有伯負行政之責,伯之上則有公。此種官吏之稱號,日耳曼種人沿用之而不改。當日君主雖有任意任免之權,然為伯為公者,漸有任職終身之趨向。
其時Aquitaine, Bavaria,及Alemannia諸地之公,多夜郎自大,不服王命,Charles力平之。武功甚盛。中央政府之勢,為之再振。
至於國內主教之難以駕馭,亦正與公與伯同。Charles雖不遵教會之規定,不與人民以選舉本區主教之權,主教之任免,唯彼一人主之。然一旦主教被任之後,每利用其地位以建設獨立之小邦。寺院之住持亦然。Charles對於主教及住持之跋扈者,一律免職,而以其親友代之。如予其侄以二寺及三主教之教區,即其一例,然新任者之跋扈,與舊者初無稍異也。
Charles最著之事業,莫過於抵禦西班牙回教徒之入侵。吾人於敘述此事之先,不能不先述回教之來歷。
第二節
回教之興起
當羅馬教皇Gregory the Great將死之日,正亞拉伯人摩訶默(Mohammed)在Mecca地方始創回教之時。當摩訶默未出世以前,亞拉伯人在世界史上,絕無關係。民族繁衍,互相殘殺。各族所奉之宗教,各不相同。摩訶默既創回教,亞拉伯人遂群起而崇奉之,亞拉伯人傳道事業及其武功之盛,遂於是乎始。
當摩訶默往來經商於沙漠之中,每有潛思默想之機會,彼漸以為上帝嘗予以德音而彼有代為發表之義務。彼在亞拉伯,每遇基督教徒及猶太人,因得基督教《新舊約全書》中之觀念。乃宣言彼為上帝之先知者,天使Gabriel嘗在夢中發見,令其創立新宗教,亞拉伯人聞之,多竊笑焉。
摩訶默本世家子,因家貧傭於寡婦名Khadijah者家中,婦擁有巨資,與摩訶默相悅,遂成伉儷。婦為信仰回教之第一人,提倡甚力。不久摩訶默悉城中之異己者,將不利於彼之一身,遂遁入附近之Medina鎮。摩訶默之逃亡,史稱Hejira,時在六二二年,為回教紀元之始。Mecca與Medina兩城中之人民,遂起戰事。八年之後,摩訶默方乘勝返Mecca,此城至今為回教之中心。摩訶默於六三二年卒。未死以前亞拉伯各族之酋長,莫不相率入教,而所謂回教者(吾國古稱天方教,英文曰Islam,即服從上帝之意),乃風行於亞拉伯半島中。
摩訶默殆不識字者,生時每有昏迷之事,醒則以天神所告之語,向教徒宣布之。死後其信徒將其平日所告人者,編輯成書,即Koran經典也。回教之信條及教徒應守之規則,無不包括其中。《Koran經》中所述者,與猶太教及基督教同,主張一神——「世界之主,大慈大悲」。摩訶默以為在其前者亦有先知——如Abraham,摩西與耶穌,其尤著者——唯彼為上帝代表中之最後起者,亦最大者,故所創宗教為人類宗教中之最後而且最高尚者。故彼將Mecca城中神廟曰Kaaba者中之偶像破毀無餘,僅留其黑石一方。
凡回教徒除侍奉一神外,並須尊重父母,救濟貧苦,保護孤兒,維持契約,予人滿量及公平之秤。人生在世,毋得驕慢,亦不應浪費,「蓋浪費乃魔鬼之兄弟也」。而且不得飲強烈之酒。
除上述諸誡之外,凡回教徒須行下述五事:(一) 每日必誦「上帝之外別無他神,摩訶默為其先知者。」(二) 每日禱告五次:日出前一次,午後一次,日落前後各一次,晚間一次。凡祈禱時以「祈禱氈」鋪於地下或屋頂,向Mecca跪而膜拜之,其氈上所織花紋,示叩首者以方向,精美無倫。(三) 凡遇回教歷中之第九月曰齋月者(Ramadan),則全月齋戒,每日自日出至日落時,不飲不食,蓋此月為上帝遣天使Gabriel自第七層天堂傳Koran經於摩訶默之期也。(四) 凡教徒須賑濟貧人。(五) 凡教徒如經濟充裕者,則終其身至少須至Mecca頂禮一次。每年教徒之赴Mecca者,數以萬計。Mecca之神廟,方形朴潔,相傳為Abraham所建,外圍曠地。其黑石一方,在廟外東南之牆根。凡教徒須環行神廟四周七次,每次與黑石接吻以為禮。
Koran經中並言凡世人必有最後受判之一日。屆時天堂大開,山嶽變為塵土。不信回教之人,則入地獄,永受焚燒之痛,「若輩除沸水及痛楚之外,必不能享清涼或飲酒之樂」。而若輩必飲沸水如久渴之駝。
至於信奉Koran經者——為宣傳回教教義而死者尤其如此——必入樂園,躺身於花緞坐褥及美氈之上,有極美麗之女子侍奉之。其眼如藏珠,有酒可飲,「其頭不至因酒而痛而混亂」。對於過去,必甚滿意,不至再聞有惡聲,再無罪過,所聞者「平安,平安」之呼聲而已。
回教遠較中古時代基督教會為簡單,既無僧侶,又無儀節。回教寺曰mosque,純系祈禱與誦經之地,無神壇,無偶像,亦無圖畫。寺極美麗,在巨城中如Jerusalem, Damascus, Cairo及Constantinople諸城,尤為宏大。寺之四周為曠地,圍以走廊,飾以美麗之大理石及花磚。其窗牖飾以彩色之玻璃,牆上多飾以經文,地下則鋪以地氈。寺中有尖塔一或一以上,每日鳴鐘五次以召集教徒之祈禱。
回教徒與東方民族同,每藏其女子於「深閨」曰Harem者之中。不得主人允許者,不得外出,外出時必幕其面。凡男子除非系女子之父兄或丈夫,不得睹女子之面。凡教徒得娶妻至四人之多,女子遁出「深閨」者死。故女子極不自由,生活上極其乾燥無味。
回教諸國,奴制盛行。唯解放之後,則其身體自由與常人無異,並能任最高之官吏。
第三節
回教徒之武功回教國
摩訶默之地位,似以教主而兼國王。繼其後者,世稱Caliph,即「代表」或「承繼者」之意,為回教徒之專制君主。所發命令,即成政治上及宗教上之法律。摩訶默之岳父,為回教國王第一人。繼其後者有Omar(六三四年至六四四年)征服Syria,埃及,及波斯帝國。其國都乃自Mecca移至Damascus。回教徒中雖有同室操戈之跡,然其領土之廣,竟包有亞洲之西部與非洲之北部。諸地之人民多改信回教。
摩訶默死後約百年,回教國中有新主朝之興起,於七六二年建都於Tigris河畔之Bagdad城。此城富庶隆盛,文物燦然,其面積直徑達五英里之遠,人口有二百萬人。當九世紀時,此城殆為世界上最富最大之城。
亞拉伯文學之優美,試讀《天方夜譚》( The Arabian Nights Entertainments )一書,即可知其梗概。此書十五世紀時在埃及搜輯而成,然其中故事多系舊作,從波斯文翻成亞拉伯文者。吾人披誦之餘,即可想見回教徒風俗習慣之一斑也。
回教徒曾屢欲由亞洲入侵東部之歐洲,然其事終無成。摩訶默死後八百餘年,方有土耳其人入侵歐洲陷落Constantinople之事,而土耳其王遂為回教教主。至於西部歐洲方面,則亞拉伯人之入占西班牙,在土耳其人入歐洲之前也。
當亞拉伯人及北部非洲之Berber種人入侵西班牙時,西班牙之西Goth種人,已不能自守。西班牙諸城頗有死守不降者,然其地猶太人因受基督教徒之虐待,故力助亞拉伯人。至於大多數之佃奴,對於地主之易人,無關痛癢。七一一年亞拉伯人與Berber種人獲一大勝,遂征略西班牙半島之全部。
七年之間,回教徒之勢力,已瀰漫於西班牙之全部。於是北入Gaul。數年之間Aquitaine公力能阻其前進。然至七三二年回教徒厚集軍力大敗公於Bordeaux之附近,攻陷Poitiers,焚其教堂,乃向Tours而進。
既抵其地,乃與Frank王國中之王宮執政Charles Martel相遇,兩方遂有激戰之舉,戰爭詳情,已不甚可考,吾人所知者,則回教徒退入西班牙,無再北上之志而已。此後回教徒壹意於西班牙半島之經營,建一極其隆盛之王國。其文化程度,遠在西部歐洲諸基督教國之上也。
回教徒在西班牙之建築,至今尚有存者。Cordova之禮拜寺,Seville之高塔,尤稱巨構。王宮花園,美麗無倫。Granada之王宮曰Alhambra者,以精美名於世。回教徒並設Cordova大學,即歐洲基督教徒亦有負笈前往者。
歐洲歷史家多以Charles Martel戰敗回教徒於Tours地方為歐洲之大幸。實則假使回教徒果能入居法國,則法國文學與美術之發達,必較Frank種人為速。故回教徒失敗一事,是否為歐洲之大幸,實不易斷言矣。
第四節
Pippin之篡位
Charles卒於七四一年。其未卒之先,已將其王宮執政之職傳其二子:即Pippin與Carloman是也。兄弟當國,大權在手;所謂君主,無事可為,正如史家所謂「披髮長須,徒擁君主之名而自滿;高據御座,儼然國王;接待各國使臣,受大臣之指導以答覆各國使臣之詢問,不知者方且以為出自國王之本意。實則當日國王除虛名與王宮執政所給之微俸外,一無所有雲。」其時國內之反抗者均為王宮執政所壓服,而Carloman忽有辭職之舉,入寺為僧。Pippin一人遂大權獨攬,當日紀年史上並謂「國內昇平無事者凡二年」雲(七四九年至七五○年)。
Pippin之權勢既大,乃隱懷篡奪王位之志。然當日國王雖無所事事,而事關廢立,究非易易,故Pippin有商諸羅馬教皇之舉。教皇答曰:「余意以為無權之人而假稱為王,不若以有實權為王而且稱王之為愈。」
據上所述,可知後代史家以為Pippin之為王,系羅馬教皇所任命,並不盡然。蓋羅馬教皇明知Pippin之僭奪王位,勢所難免,而且為國人所心許,故不得不順勢以利導之耳。七五二年國內之公伯以盾擁Pippin由St.Boniface行傅油之禮,繼以教皇之禱告,Pippin乃即王位,為Carolingian朝之始。
此次羅馬教皇之參預加冕,君主原理上遂發生重大之變遷。蓋日耳曼種人之君主,自古以來類皆由人民或貴族選舉軍隊中之首領充任之。君主之得位,並非神授,實因其才力出眾足以折服人民耳。自Pippin遵古代猶太之舊習,使St.Boniface及羅馬教皇來行傅油之禮,「日耳曼種之酋長遂一變而為神命之君王」。羅馬教皇並謂凡有反對Pippin之族者,必受天罰。服從君主,遂成為宗教上之責任。在教會方面觀之,則凡得教會讚許之君主,即無異上帝之代表。他日王權神授之觀念,實端倪於此。
第五節
Pippin與羅馬教皇之攜手
羅馬教皇贊成Pippin之篡奪王位,足征當日西部歐洲兩雄——Frank王及羅馬教皇——之水乳。不久並攜手而同盟,在歐洲史上生出絕大之影響。吾人慾了解之,不能不先明羅馬教皇所以脫離東羅馬皇帝及與Pippin交歡之故。
自Gregory the Great死後百餘年間,在羅馬之教皇類皆服從東帝。嘗求東帝之援助以抵禦北部義大利之Lombard種人。當七二五年時,東羅馬皇帝Leo第三下令禁止教徒不得崇拜耶穌及其他聖人之偶像。蓋帝本一富有思想之基督教徒,頗不忍聞回教徒之譏誚基督教為崇拜偶像者。故下令凡國內教堂中之偶像及壁上之畫像,一概銷毀。基督教徒,群起反對,即東都教士亦復嘖有煩言,而西部歐洲一帶之教士,尤為不服。羅馬教皇堅持皇帝無干涉教會習慣之權,抗不奉命。並召集宗教大會宣言凡有「推翻,毀壞,或褻瀆神聖之偶像者」則逐諸教會之外。西部歐洲教會遂始終維持其崇奉偶像之舊習。
羅馬教皇雖不喜毀滅偶像之東帝,然仍望東帝之援助以御Lombard種人之南下。不久Lombard王名Aistulf者,不聽羅馬教皇之請求或恫嚇。七五一年入占Ravenna而進逼羅馬城,意在統一義大利,以羅馬城為其首都。此誠義大利半島存亡危急之秋也。義大利其將統一於日耳曼民族之下而文明發達如Gaul乎?觀於Lombard種人之進步,又非不能組織國家者。然羅馬教皇終不願失其獨立之地位以附屬於義大利之王。故義大利王國之不能建設,實羅馬教皇有以致之。千餘年來,義大利半島之不能統一,教皇作梗,實為主因。當時教皇曾求援於東帝,東帝不之顧,不得已求援於Pippin,親越Alps山而入Frank王國。國王優禮有加,偕教皇南返,以解羅馬城之圍,時七五四年也。
當Pippin北返之日,正Lombard種人再圍羅馬城之時。觀是時教皇Stephen所致Frank王之信札,尤足見當日之特點。函中略謂Pippin一生際遇之隆,均原於St.Peter之祐,故應急來援救St.Peter之後繼者。如Frank王而任Lombard種人之割裂與摧殘羅馬城,則王之靈魂將入地獄而受鬼怪之割裂與摧殘。此種言論,頗為動聽;Pippin再南下,卒征服Lombard王國,夷為附庸。
Pippin既恢復義大利之地,乃不歸遠於東帝,而返饋諸羅馬之教皇。教皇之領土遂自Ravenna以達於羅馬城之南部。繼續維持至十九世紀後半期。
Pippin之在位,關係甚大。Frank王國之勢力,日有增加,為近世法國、德國、奧地利三國發祥之地。北部歐洲君主之干預義大利內政,亦始於此時,為他日法國、德國諸國君主失足之主因。此外教皇之領土,雖壤地偏小,而其關係之重大及國祚之永久,亦復為歐洲所罕有。
Pippin及其子Charlemagne僅知得教皇贊助之利益,初不知其遺害之無窮。此後西部歐洲各國之民族,無不求其君主、法律與命運於Tiber河上矣。
第七章
Charlemagne
第一節
Charlemagne之性情
日耳曼民族中之歷史上偉人,吾人知之較悉者,當首推Charlemagne其人。其他如Theodoric Charles Martol, Pippin輩,吾人所知者,不過大概而已。當日史家雖稍有記載,然對於各人之性質,多略而不詳也。
Charlemagne之容貌,據其秘書之所述,頗與其政治手腕之特點相同,殊可注意。其身體長而且壯;面圓,目巨而有光,鼻較常人為大,面貌和藹可親。無論坐立,均儼然有君人之態度,身材魁梧,故見者每不察其頸之過短與其體之過肥。步趨穩健,舉動安詳,言語清朗而發音微低。好勞惡逸,喜馳馬畋獵,並善游水。體力雄厚,精神飽滿,故往來國內,從事征戰,所向無敵,而毫無倦容。
Charlemagne曾受教育,故深知學問之重要,力行提倡。每飯必令人朗誦古書以悅其耳;尤喜讀歷史及St.Augustine所著《上帝之城》一書。能拉丁語,並諳希臘文。曾有意於著作,唯因年老太晚,故始終僅至自能書其姓名為止。嘗召國內之學者入居宮內,利用其學問,建設國家教育之制度。彼亦注意於建築以美麗其王國。嘗親自計劃Aix-la-Chapelle地方之大禮拜堂,一切陳設,莫不關懷甚切。又造美麗之王宮二:一在Mayence附近,一在荷蘭之Nimwegen地方,並造橋於Mayence附近之Rhine河上。
他日Charlemagne雖死,其印象尚深入人心而不能驟去。後人所著傳奇中,多詳述彼一生之功業,雖多系空中樓閣,而當時人則多信以為真。St.Gall寺中之老僧,於Charlemagne死後不久,曾著書謂其擁大隊之軍士,橫掃全部歐洲。騎士之忠勇無倫者,實擁戴之,為他日歐洲騎士之模範。終中古之世,詩人騷客,多以Charlemagne之事功為其吟詠之資。
吾人試研究Charlemagne在位時代之功績,即知彼誠不愧為歷史上之偉人而為中古時代之豪傑。蓋其影響於歐洲進步上者極大。茲先述其武功,再述其內政,最後乃述其提倡文化之跡。
第二節
Charlemagne之徵服Saxon種人
Charlemagne之目的,在於統一日耳曼民族以建設基督教帝國,而其志竟成。當Pippin當國時代,Frank王國之領土,不過今日德國之一部分。Frisia及Bavaria本已奉基督教,因Charlemagne先人及傳道教士Boniface輩之勸導,早已入附Frank王國。其時介於兩國之間者,有Saxon種人,負固如昔。信奉異端,其制度習慣尚一仍七百年以前之舊。
其時Saxon種人所在地,約自Cologne而東以達於Elbe河,北至今日Bremen及Hamburg諸城所在地。此種民族,既無城市,又無道路,欲征服之,極不易易,蓋若輩勝則乘勢南下,敗則退入森林也。然任其自由,則逼處Frank王國之北鄙,嘗有騷擾之虞,而王國之國境,亦且無擴充之望也。Charlemagne在位時,一意於徵服Saxon種人者,凡十餘年。平其叛亂者,前後凡九次,卒因基督教會之力克服之。
Charlemagne之有賴於教會,以征服Saxon種人為最著。凡每次叛亂既平之後,彼必令蠻族改奉基督教以表示其忠順於王之意。隨即遣派主教及住持等馳往其地以管理之。七七五年與七九○年間所頒之處置Saxon種人土地之法律,規定凡「不忠於國王者」與「逃避浸禮,藐視浸禮,及仍信異端者」均處以死刑。Charlemagne深信Saxon種人入教之必要,故下令凡以武力強奪教堂中之物件者與當「四旬齋」(Lent)期中而食肉者均處以死刑。無論何人,不得依據異端之儀式,向樹木或泉水行宣誓之禮,或躬與異端祭鬼之宴會;凡生子必於一年之內受浸禮;否則均罰金。
至於各區教會之維持費,由各區人民捐地三百畝以充之。並備居室一所為教士之用。「同時,根據上帝之命令,凡教徒均須納其財產及工作所得十分一之稅於教會及教士;凡貴族、平民及佃奴,均須納其一部分於上帝。」
上述種種之規則,極足以代表中古時代政府與教會之關係。凡反叛教會者,在政府視之,罪同叛逆。當時政府與教會,雖嘗有衝突之跡,然在人民心目之中,則每以為教士與官吏,相輔而行,缺一不可雲。
當Saxon種人未被Charlemagne征服以前,本無城市。征服以後,則主教所在之區與寺院所在之地,市鎮林立,城市漸增。其中最著者,允推Bremen,至今尚為德國之巨城也。
第三節
Charlemagne之徵服Lombard種人
Pippin曾與教皇約,願負保護之責,吾人已述及之。當Charlemagne有事於北部Saxon種人居地之日,Lombard種人乘機南下而進攻羅馬城。羅馬教皇急求援於Charlemagne, Charlemagne令Lombard王將其征服諸城交還羅馬教皇。Lombard王不允,Charlemagne遂於七七三年率大隊軍士入侵Lombardy,陷其都城Pavia。迫Lombard王入寺為修道士,Frank軍士盡掠其財產而去。七七四年,Lombardy之公伯均被迫而臣服於Charlemagne。
Charlemagne未即位以前,國內巨省如Aquitaine及Bavaria等,均形同獨立,不受管轄。Aquitaine公當Pippin秉政時代,時有蠢動之舉,於七六九年合併於Frank王國。至於Bavaria,在Charlemagne心目中,以為任其獨立,則難望其援助以抵抗邊境之Saxon種人。乃迫Bavaria公納其領土,並禁之於某寺中。Charlemagne乃以其地分給國內諸伯。Saxon種人所在地與Lombard王國間之領土,遂入於Frank王之手。
第四節
Charlemagne之徵服Slav種人及回教徒
吾人以上所述者,僅以Charlemagne與日耳曼民族之關係為限。實則彼所注意者,尚有東部歐洲之Slav種人及西班牙之亞拉伯人。彼如欲自守其國,非設法征服之不可。故Charlemagne在位之後半期,即注其全力於此。於七八九年一戰而敗Saxon種人東北之Slav種人,迫Bohemia入貢。
Charlemagne深恐非日耳曼種之蠢動,故於王國四境特設特別區曰Marches者,分遣邊防使(Margraves)分駐其地以鎮之。以防禦日耳曼種入犯為職務。邊境之安危,多繫於邊防使之得人與否。邊防使中頗有擴充勢力以自固者,他日Frank王國之瓦解,伏機於此。
當七七七年時,Charlemagne有集召國內要人開會之舉,西班牙回教徒之不滿於Cordova之教主(Emir)者,遣人求援於Charlemagne。次年Charlemagne率師南入西班牙。數年之後,征服Ebro河以北之地,並遣邊防使駐其地。自後回教徒在西班牙之勢力,日漸衰替。至一四九二年,最後回教徒之根據地Granada失守,西班牙回教徒之領土,至是喪失殆盡。
第五節
Charlemagne之稱帝
Charlemagne最巨之功業,莫過於八○○年之重建西羅馬帝國。是年Charlemagne赴羅馬解決教皇Leo第三與其敵人之紛爭。事成之後,於耶穌聖誕日在St.Peter教堂中舉行慶典。當Charlemagne跪於壇前行禱告時,教皇加以王冠,以「羅馬人之皇帝」(Emperor of the Romans)稱之。
此次加冕之舉,Charlemagne自以為並不預知,實出其意料之外。據當日Frank史中之所述,則謂:「當日東部羅馬帝國女王在位,皇帝之名,已不能用,於是羅馬教皇Leo神父,及所有基督教徒均以為不如推舉Frank王Charles為皇帝之為愈。蓋因彼之領土除義大利,Gaul及德國外,又占有歷代皇帝所居之羅馬城。上帝既許其領有如許之土地,人民又均具愛戴之熱忱,則彼之稱帝,實屬允當。」Charlemagne雖無稱帝之權利,然當日大勢所趨,有不得不如此之故。當彼未稱帝以前,彼為Frank種人及Lombard種人唯一之君主。日久武功甚盛。領土增加,國王之名,本已不稱。而且當日羅馬東部之皇帝,自教皇Leo下令禁止偶像以後,在羅馬教會視之,有同異端。加以Charlemagne未加冕以前,東部帝位為一惡婦人名Irene者,傷其子Constantine第六之兩目,奪而代之。故Charlemagne之稱帝,與當日西部歐洲之政情正合。
西部帝國之建設,當時人均以為即系昔日羅馬帝國之中興。而以Charlemagne為廢帝Constantine第六之繼統者。然就事實而論,則新帝之地位與昔日羅馬皇帝之地位絕不相同。第一,東部羅馬之帝祚,始終綿延不絕。第二,Charlemagne以後之日耳曼皇帝類皆柔弱無能,即德國、義大利二部之地,亦不能守,遑論其餘。不過西部帝國自十二世紀以後,改稱為神聖羅馬帝國(Holy Roman Empire),國祚延綿至千餘年之久。至一八○六年方絕。
日耳曼諸君之稱帝,實伏他日多事之機。若輩嘗虛耗其精神,越國過都以維持其義大利國之領土,且因Charlemagne受教皇加冕之故,為日後教皇要求廢立皇帝權利之根據。故當中古之世,皇帝屢有南下之舉而教皇與皇帝則屢起無謂之爭。
第六節
Charlemagne之內政
Charlemagne之領土,既廣且雜,統治為難。帝之修明內政,治國有方,卒致有盛極難繼之嘆。當日之困難,與昔日Charles Martel及Pippin時代同,言其著者,即國庫空虛與諸侯跋扈二事。Charlemagne之能力,以見諸治國方面者為最著。
當中古時代,中央政府之收入,類有賴於皇室之私產,蓋其時羅馬國稅制度,久已不行也。故Charlemagne對於私產之整理及收入,異常注意。其規則至今尚存,吾人讀之,頗足以瞭然於當日之狀況焉。
Frank王所賴以治國之官吏,以伯為最重要;凡君主不能親臨之事,均令伯為「王之手與聲」。國內秩序之維持,司法之監督,軍隊之募集,均唯伯之是賴。邊疆之上則有邊防使,前已言之。此外並有公,公之名至今尚通行於歐洲諸國中。
Charlemagne為監督國內諸伯起見,時時特派巡按使(Missi dominici)巡行全國,遍問民間之疾苦,以告於王。每區二人:一俗人,一教士,以便互相牽制。各區巡按使,每年更換,以免其與各區之伯,狼狽為奸。
Charlemagne稱帝後,政治組織上,絕無更張,唯國民年在十二歲以上者,均須宣誓忠順其皇帝。每年春間或夏季,必召集國內之貴族及教士開大會以商議國事。頒發法律多種,曰Capitularies,至今尚有存者。嘗與各區教士及寺院住持商議教會之需要,尤注意於教士及俗人之教育。吾人觀當日之種種改革,頗能窺見當日歐洲之情狀何如也。
第七節
Charlemagne之提倡教育
Charlemagne之注意古籍,為Theodoric後第一人,蓋自三百年前Boethius死後,古學久已不振。約六五○年時,埃及為亞拉伯人所征服,紙草之源遂絕。其時歐洲之紙,尚未發明,所用者僅羊皮紙一種,價值甚貴。雖較埃及之紙草為堅實,然所費太巨。故書籍之抄傳,頗多障礙。據Benedict派修道士所述,則八世紀為法國文學史上最閉塞,最黑暗,最野蠻之時代。Merovingian朝之公文書,每有文理欠通之病,足見當日文人之無學。
然當時雖稱黑暗,而亦有曙光。即在Charlemagne以前,亦已見世界將復現光明之象,拉丁文可斷其不亡,因當日教會及公文書,均用拉丁文也。基督教之教義,不得不考之於《聖經》及其他諸書,而教士之講道文稿,亦即文學之一種。故凡屬教士,均非稍受一種教育不可。凡教士之賢能者,無論其為何國人,當然不能不識拉丁之古籍。其時又有編輯古籍為《精華錄》之類者,故時人對於古代之文化,亦並未盡忘。研究雖不能精深,而古學之種類為何,則尚留在當時人之心目中也。
Charlemagne為當日君主中深悉教育衰替第一人,彼未稱帝以前,曾有二函提及此事。其一系致某主教者,其言曰:「近年以來,吾嘗接讀各寺院之函札,謂寺院中之修道士,嘗代吾行神聖誠篤之禱告。吾觀諸函中之用意,固屬可嘉,然察其文字,殊屬鄙俚,蓋因不重教育之故,故函中之言,每有錯誤,不能盡達其心中之真意。吾甚恐將來作文之能力,愈趨愈下,所具知識將不足以了解《聖經》。吾人深知文字謬誤,本屬危險,而知識謬誤,尤為危險。故吾望汝不僅不忘文字之研究,且望汝能虛心實在去研究,則汝必能深悉《聖經》中之玄妙。」
其二云:「吾輩先人,不重學問,吾曾竭力提倡之;吾甚望國人均能隨吾之後熟究文藝。吾人得上帝之助,曾以此種精神校正《新舊約》各書中之謬誤矣。」
Charlemagne之意,以為教會不但有教育教士之責,且應予普通人民以初等教育之機會。故於七八九年下令凡教士均須集其附近自由民及佃奴之子弟,建設學校為「兒童讀書」之地。
其時國中主教及住持之遵令建設學校者,其數雖不可知;而當日文化中心之可得而考者,則有Tours, Fulda, Corbie, Orleans諸地。Charlemagne並建設「王宮學校」備皇子及貴族子弟入學之用,請英國人Alcuin任管理全校之責,並聘義大利及其他諸地之名人為教師。其最著者,即歷史家Paulus Diaconus其人,著有Lombard種人史,為吾人研究Lombard王國史之大源。
Charlemagne對於抄書謬誤之危險,尤為注意。故在其建設學校命令中,並謂:「爾輩須將讚美詩、樂譜、文法,及寺院與主教教區中之書籍,詳加校正;因祈禱之時,每因書籍謬誤之故,致有祈禱不得當之患也。毋使汝之子弟誤讀或誤書。如有抄寫福音、讚美詩或《彌撒經》之必要時,令成年者謹慎為之」,此種預告,極為合理,蓋遺傳古籍之重要,亦正不亞於教育之提倡也。唯Charlemagne並無恢復希臘羅馬學問之意。彼以為教士而能熟習拉丁文,能了解《彌撒經》及《聖經》,斯可矣。
Charlemagne之提倡教育及知識,並無結果。九世紀時雖有文人,其著作亦能傳之於後世;然自其帝國瓦解之後,同室操戈;加以蠻族再來,諸侯跋扈,西部歐洲之大局,一返二百年前之舊。故十世紀及十一世紀初年之狀況,與七八兩世紀時,初無少異。唯不若Charlemagne以前秩序之紊亂,與民智之閉塞耳。
第八章
Charlemagne帝國之瓦解
第一節
Charlemagne帝國之分裂
Charlemagne之帝國,領土廣大,一旦Charlemagne去世,其將從此瓦解乎?抑仍統一耶?此誠研究歷史者之重要問題也。Charlemagne似深知一旦物故,統一無人,故於八○六年,將其帝國之領土,分給其三子。帝之分給領土於其子,究因習俗相沿,不能不平分於諸王子耶?抑因深知己身去世,後繼乏人耶?吾人不可得而知。唯不久其年長之二子,均先其父逝世,其幼子Louis獨領帝國。
Louis the Pious即位之後,不數年即有分給帝國於其諸子之舉。然諸王子各不相下,時起紛爭,故自八一七年至八四○年間,瓜分之舉,竟有六次之多。諸王子紛爭之跡,茲不詳述,至八四○年,Louis卒。其第二子Louis the German領有Bavaria及今日德國諸地。其幼子Charles the Bald領有Frank王國之西部。其長子Lothaire領有兩弟領土間之地,並襲皇帝稱號。Charles與Louis因其兄有實行皇帝職權之舉,合力以抵抗之,敗之於Fontenay地方,時八四一年也。越二年乃訂Verdun和約。
當三人商訂和約時,對於Lothaire之領有義大利,Charles之領有Aquitaine及Louis之領有Bavaria殆無異議。其爭持最烈者,即關於其餘帝國領土分配之一端。其結果則長兄既稱皇帝,並得領有Frank領土之中部;包有都城Aix-la-Chapelle。其疆界之不自然,及其言語風俗之不一致,固甚顯然。Louis並得Lombardy以北西至Rhine河之地。至於Charles則領有今日法國之大部分及西班牙邊境與Flanders諸地。
第二節
法國德國之起源
Verdun條約之重要,在於東西兩Frank王國之發見。為他日法國與德國兩國之雛形。Charles the Bald領土中之人民,大部分沿用拉丁語,日久漸變而為南部法國語(Provencal)及法國語。至於Louis the German領土中,人民與語言均屬日耳曼種。介於兩國之間者,為Lothaire王國(Lotharu regnum)此地一變而為Lotharingia,再變而為今日之Lorraine,至今尚為德國法國兩國相爭之地。
至於當日各地方言之互異,征於八四二年Strasburg誓言而益信。蓋當Verdun條約未訂以前,Lothaire之二弟,曾鄭重宣誓互助以抗其大兄。二人先用本國之語言各向兵士雲,如吾有離異吾兄之時,汝輩亦當解除忠順吾兄之義務。於是Louis再用「羅馬語」(Lingua Romana)向兵士重述其誓言,使Charles之兵士易於了解。Charles亦用「條頓語」(Lingua Teudisea)向兵士重述之。此兩種誓言之原本,至今尚在,為歷史上最有興趣最有價值之文字,蓋吾人藉此得以稍知當日歐洲各國語言之雛形也。前此之日耳曼種人,殆僅有語言而無文字,凡能文字者皆用拉丁,法國語亦然。
第三節
Charles the Fat之統一帝國
八五五年Lothaire卒,遺其義大利及其王國於其三子。至八七○年,其子先後去世者凡二人,其叔父Charles the Bald與Louis the German二人遂訂Mersen條約,瓜分其侄之領土。僅留義大利及皇帝稱號於其僅存之侄。其結果則自八七○年,西部歐洲一帶,顯分三國。一如近世義大利、德意志及法蘭西殊可異也。
Louis the German既卒,其子Charles the Fat入繼東Frank王國之統。八八四年,Charles the Bald之子若孫,先後逝世,堪繼統者僅有一五齡之童子。西Frank王國之貴族,群請Charles the Fat兼領其地。Charlemagne帝國至是分而複合者,凡二三年。
Charles the Fat多病而無能,與北蠻(Northmen)所訂之條約,尤足征其優柔而無勇。當巴黎伯Odo盡力抵抗北蠻之圍困巴黎時,Charles不但不率軍來援,反允年予北蠻銀七百磅為解圍之條件。並允北蠻軍隊於是年冬日屯駐於內地Burgundy,焚毀劫掠,如入無人之境。
此種辱國之條約,大拂西Frank王國貴族之意。若輩遂樂與其侄Carinthia之Arnulf合謀篡奪;八八七年Charles被廢。自此以後,除他日法國皇帝Napoleon外,再無一人能統一Charlemagne帝國之東西南三部者。Arnulf雖稱帝,然國內已無復統一之望。即統一之名,亦不可復得。當時編年史中曾謂「當Arnulf虛費光陰之日,正各小王國發達之秋」雲。
西Frank王國中之貴族,在北部者選巴黎之Odo為王;至於南部,則有Vienne之Boso伯,隱懇羅馬教皇封其為Rhone河流域及Provence一帶地方之王。Boso死後,Geneva湖沿岸一帶地,叛而自立。他日此地與Boso之領土,合而為Burgundy(亦稱Arles)王國。
當Charles the Fat未廢以前,國內之伯及大地主多乘機自立,儼同君主。其在東Frank王國則昔日Charlemagne所征服之日耳曼種,漸謀自立,就中尤以Bavaria人及Saxon種人為不馴。至於義大利,則領土瓦解之狀況,較北部二國為尤甚。
第四節
帝國不能統一之原因
據上所述者觀之,足見當日已無人能再統一Charlemagne之帝國者。蓋當日之困難甚多,欲建設一統一之國家,幾乎無望。第一,國內交通,到處阻梗。羅馬時代之道路橋樑,至是因無人修理,類皆殘毀。至於羅馬帝國國境以外之地,為Charlemagne所征服者,其道路尤較惡劣無疑。
此外當中古之世,錢幣稀少。為君主者,遂無資多任官吏為治國之用。而且因經費有限之故,不能募集軍隊為維持秩序平定叛亂之需。
除君主優柔,國庫空虛之外,尚有一大患焉,——即蠻族之四面入侵是也。此次蠻族之入侵,較Charlemagne時代以前之蠻族入侵,尤為不幸。蓋足以破壞歐洲之和平而阻止歐洲之進步也。Charlemagne帝國瓦解以後二百年間,歐洲極其黑暗,此為其絕大之原因。
回教徒之如何征服北部非洲及西班牙,如何在Tours地方為Charles Martel所敗,吾人已述及之。然此次失敗,並不能阻止回教徒之侵犯南部之歐洲。Charlemagne死後不久,Sicily一島遂入於回教徒之手,義大利及南部法國,屢被蹂躪。即羅馬城亦不能免也。
至於帝國東部,則有Slav種人入侵之患。Charlemagne雖曾戰敗之,然此種人之騷擾東疆,垂二百年之久。此外又有匈牙利人,系來自亞洲之蠻族,蹂躪德國及義大利,其騎兵並深入Frank王國之東部。最後匈牙利人被逐東返,其所居之地遂名匈牙利。
最後又有所謂北蠻者(Northmen),蓋丹麥、挪威、瑞典諸地之海盜也,相率南下。若輩不但劫掠海濱之巨城,有時並沿河深入Frank王國境中,達於巴黎,大肆騷擾。其入侵英國者,世稱丹麥人。英王Alfred the Great竟不能不承認若輩為英國北部之主人云。
據上所述,可見Frank王國之險象環生,患難紛至。內有貴族之紛爭,外有蠻族之騷擾。此撲彼起,無時或已。故當日之諸侯,莫不深居城堡;當日之城市,莫不圍以城牆。甚至修道士之寺院,亦復有建築堡壘以資防衛者。
第五節
封建制度之權輿
中央既無有力之君主,國內又無強盛之軍隊,各地之安危,無人顧及。國內之伯、邊防使、主教及大地主輩,群起而謀自衛。若輩一面有衛國之功,一面有保民之德,故人民之嚮往者,無不傾心。此Charles the Fat以後之政權,所以旁落於國內大地主之手也。中古諸侯之城堡,類皆位置於形勝之地,如果國君有力,又焉能坐視其存在者?於此可見當日之諸侯,已隱然有負固不服之志矣。
吾人今日試遊歷英國、法國或德國之境中,每見有中古城堡之遺址,雄踞山顛,憑眺四方,可達數英里之地。圍以厚牆,牆外有濠。堡中有高塔,其窗甚小。可見此種建築決非昇平時代之居室,而為雲擾世界之王宮。
蓋居住堡中之人,必隨時有被攻之險,如其不然,又何必靡巨費造成冷靜森嚴之巨廈為居室之用乎?當時巨廳之中,諸侯之扈從,群集一處,以備調遣。一旦被攻,則群趨於小窗之內,以箭射敵。如敵人逼近,則傾火燒之瀝青或融化之鉛以御之。
昔日羅馬人每於軍營之外,圍以厚牆,此種有牆之營,名曰castrum。然皆系政府之堡壘,而非私人之居室也。羅馬帝國衰替之日,蠻族相繼入侵,國內大亂。於是伯、公與大地主,多建築堡壘以自衛。然當日之所謂城堡,不過築土為堆,圍以深濠,衛以木樁而編以樹枝。土堆之上為木造之堡壘,亦以木樁圍之。此種城堡,在Charlemagne死後,尚通行數百年。唯因材料不甚堅實,或被焚,或腐爛,故至今已無存者。
約自一一○○年以後,建築城堡之材料,漸以石代木。蓋至是戰術已變,木料已不足以資保衛也。昔日羅馬人之攻城也,每以巨石或尖銳之木棒向牆上或向牆內投之。並有投石與投木之手機。當兵士攜斧或撞車登城時,並有自衛之方法。自日耳曼民族入侵以後,對於此種戰機,不甚習慣,故舊日之武器漸廢而不用。唯東部羅馬帝國中尚沿用舊日之戰術。自有十字軍之役以後,此種戰術,復傳入西部之歐洲。西部歐洲之建築城堡,因之不得不以石代木雲。
唯方形之堡,不如圓形無角者之易守,故百年之後,圓形之堡,極其風行,以迄一五○○年為止。自一五○○年後,火藥巨炮之為用已廣,城堡雖堅,亦難御炮彈之攻擊矣。
昔日木堡,至今無存。吾人之城堡觀念,可自石造者得之。城堡之地址,多在懸崖之上,得建瓴之勢,不易近攻。如在平地,則圍以深溝,謂之城濠(moat)。中儲以水,橫以吊橋。其大門並有厚木板造之柵欄,由上而下,謂之吊門(porteullis)。牆內有高塔一,謂之主塔(donjon),內包數層。有時堡內亦有巨廈及居室,為諸侯及其家庭起居之所。然有時即居於主塔之中。此外堡內並有儲藏糧食及軍器之處,並有禮拜堂一。
吾人慾明中古貴族之地位及封建制度之起源,不能不先知當日地主之狀況。當Charlemagne在位時代,西部歐洲一帶地,多分裂而為巨大之地產,有若羅馬時代之Villas。此種分裂之由來,已不可考。此種巨大之地產,亦名封土(Manor)。類以佃奴耕種之,終身不得離其地,並受地主之約束。同時佃奴並須代種地主之私地,凡地主及佃奴日用之需,皆取資於封土。所謂中古之地主,即系指領有封土一二處之地主而言;每年收入,足以自給,並有餘暇與四鄰之地主戰。
當Charlemagne即位以前,政府已有給予寺院、教堂及個人,以免納地稅之特權。凡朝廷官吏之司法或募捐者,不得擅入其地。此種特權,原在免除官吏之勒索,並不予以政府之大權。其結果則享有此種特權之寺院及個人,每以君主之代表自命,實行國王之權責。他日中央政府之勢力日衰,地方諸侯遂漸成獨立之地主。此外即無此種特權之地主與重要官吏如伯與邊防使等,亦多尾大不掉,獨霸一方。
國內諸伯之地位,尤為優勝。Charlemagne所任之伯,類皆選自富民或巨族中人。又因政府無錢之故,凡有功勳於國家者,則酬以土地,諸伯之勢力益大,漸視其領土及地位為私產,傳之於其子若孫。當Charlemagne時代,因有巡按使巡行制度,故諸伯尚能就範。自彼死後,巡按制廢而不用,官吏之抗命或無能者,中央已無法以處之矣。
然吾人斷不可以為Charlemagne死後,西部歐洲一帶,遂無國家,或以為四分五裂,小國如林。
第一,當時君主,猶保其昔日威嚴之一部。為君主者或柔懦而無能,或無法以抑服抗命之官吏。然無論如何,君主自君主,曾受教皇之加冕而為上帝之代表。其地位總在諸侯之上。他日英國、法國、西班牙諸國之君主,最後義大利德國諸國之君主,摧殘封建,抑服諸侯,終占優勢。
第二,當日之地主,雖形同獨立,然無不屬於封建制度(Fendalism)之中。凡地主之有餘地者,每分給他人,唯受封者須盡忠順及其他種種義務,如從軍,供獻意見,及援助主人等。諸侯(Lord)與附庸(Vassal)之關係,遂權輿於此。凡諸侯同時為國王或其他諸侯之附庸,各盡其忠順之義務。故封建制度,遂起而代國家,以私人之結合代君主與人民之關係。
封建制度中之政府與田產制度,均與今日各種制度不同,極難了結。然吾人若不曉然於封建制度之為何,則中古千餘年間之歐洲史,即將茫無頭緒矣。
第九章
封建制度
第一節
封建制度之起源
封建制度為西部歐洲第九、第十兩世紀狀況之天然結果。其中要質,並非當日新發明者,亦非當日新發見者,實則合各種要質以應付當日之需要者也。故吾人於研究封建制度之前,不能不先述羅馬帝國末造之政情及日耳曼蠻族之習慣。一則可以瞭然中古分封領土之習慣,一則可以明白諸侯與附庸之關係。
當羅馬帝國末年,西部歐洲一帶之小地主,多以土地之主有權讓諸有力之大地主,求其保護,前已述及。當時因人工稀少之故,大地主每許小地主仍得耕種其土地,不取租金。自蠻族入侵以來,小地主之景況,日趨惡劣。然其時寺院林立,小地主每向寺院求保護,寺院僧侶無不樂而許之,收其田產為寺產,並允小地主仍得耕種其地。小地主雖無主有之權,然地中所產,仍為所有,只須年納收入之一小部分於寺院,以承認寺院之主權。此種土地之使用(Usufruct)謂之恩澤(Beneficium)。Frank王國之君主及大地主之處置其領土,類皆如此。此種恩澤,實為封建制度發達之第一步。
與恩澤制並起者,尚有一種制度,足以說明封建之起源。當羅馬帝國末年,凡自由民之無產者,每入附於富而有力之地主。衣服飲食及保護之責,均由地主負之,而自由民則有忠順主人之義,「愛主人之所愛,避主人之所避」。
此外又有日耳曼種人之一種習慣,極有類於羅馬之習慣,以致研究歷史者,每難斷定封建制度之何自起。Tacitus嘗謂日耳曼種之青年每有誓忠於領袖之習,如青年之助彼出戰者,則領袖有維護之義。此種制度,Tacitus稱之為同志結合(Comitatus)。在日耳曼種人視之,不僅義務之交換而已,實亦為主人與同志間之一種道義上結合。其結合也,有一定之儀節。為同志者並須宣誓其忠愛之忱,正與後日封建時代諸侯與附庸之關係相同。領袖與其同志之互助義務,兩方均視為神聖不可違者。
羅馬之小地主,與日耳曼之同志,雖絕不相同;然他日封建制度中之附庸,實源於此。自Charlemagne卒後,西部歐洲一帶遂將日耳曼同志結合之習慣與羅馬恩澤之習慣合而為一。凡使用地主之領土者,即為附庸,封建制度,於是乎始。
第二節
封建制度之要質
封建制度之起源,既不出自王命,亦不出自地主之本心。其來也漸,並無正軌,純因此種制度為當日之最便利而且最自然者。大地主亦樂分其領土於附庸,而附庸亦願盡其從軍服役納稅之義務。凡諸侯根據上述條件分給土地於附庸者,謂之「分封」(Infeudation)。分封之地,謂之封土或采邑(fief)。為附庸者亦可分給其封土於他人而自為其主。此種分給,謂之「再封」(Subinfeudation)。再封之人,曰「附庸之附庸」(Subvassal)。此外諸侯之無力者,每求護於諸侯之有力者,並納其土地而為其附庸。故諸侯亦同時為附庸,附庸之人數,因之增加不少。
據上所述者觀之,終中古之世,封建制度日興月盛,「自頂而底而中,同時並進」。第一,大地主每瓜分其領土以予附庸。第二,小地主每納其土地於寺院或大地主而為其附庸。第三,凡諸侯或附庸可再封其一土於附庸之附庸。至十三世紀時,法國方面竟有「無地無諸侯」之習慣,正與中古時代之情狀相同。
吾人須知封土與恩澤不同,既無一定之年限,亦非僅限於終身。凡封土皆世襲,由附庸傳之於冢子。凡附庸之能盡忠於諸侯及實行其義務者,諸侯即無奪回其封土之權。封土世襲之制度起自何時,雖不可知,然至十世紀時已風行一世矣。
當日君主及諸侯莫不曉然於封土世襲制度之不當,然積習甚深,改革不易。其結果則為君主或諸侯者,對於領土中之實力,喪亡殆盡,所得者僅附庸之徭役及租稅而已。總之當日封土,漸成附庸之私產,為諸侯者徒擁地主之虛名而已。
當日為君主之諸侯者,形同獨立。為諸侯之附庸者,每不受君主之節制。自九世紀至十三世紀時,德國、法國諸國之君主,並無統治國中人民之權。權力所及,僅至其諸侯而止。至於其他人民,因為諸侯之附庸,故與中央之君主,不生直接之關係。
吾人既知封建制度之起源,雜而且漸,即可知當日雖在小國之中,其制度亦不一致,遑論全部之歐洲?然法國、英國、德國,三國中之封建制度,頗有相同之處;而法國之封建制度,尤為發達。後當詳述法國之制度以例其餘。
第三節
附庸之義務及貴族之種類
封土一物,為封建制度之中堅;封建制度之名,亦實由此而起。就廣義之封土而言,即指土地,由地主分給他人,許其永遠使用,而以為其附庸為條件。凡願為附庸者,須跪於諸侯之前,行「臣服之禮」(Homage),置其手於諸侯之手,宣言願為彼之「人」,而領某處之封土。諸侯乃與之接吻,提之使起立。於是為附庸者手持《聖經》或他種聖物,宣忠順之誓,鄭重以表示其願盡一切責任之意。臣服之禮與忠順之誓,為附庸絕大之義務,而為「封建之約束」(Feudal bond)。凡封土易主時,附庸若不行臣服之禮,即以叛而獨立論。
附庸之義務,種類極多。有時所謂臣服者,僅指服從諸侯不損害其名譽與領土而言。凡諸侯有遠征之舉,為附庸者有從軍之義務,唯逾四十日以上者,則費用由諸侯供給之。至於附庸守衛諸侯城堡時間之久暫,各處不同。附庸從軍之日既短,為諸侯者多感不便。故當十三世紀時,凡君主及大諸侯,多公募軍隊以備隨時赴敵之用。年予騎士以一定之收入,為騎士者不但為附庸,而且有隨時從戎之義,此種制度,曰金錢封土(Money fief)。
為附庸者,除有從戎之義務外,並有為諸侯出席審判同僚之責。此外諸侯有所諮詢,附庸有供獻意見之義。諸侯或行大禮,附庸有前往服役之義。有時附庸亦有供給金錢或人工於諸侯之責。如遇封土之易人,諸侯子女之婚姻時,為附庸者,均應送以金錢,或親身服務。最後,凡諸侯或赴附庸家中,附庸須供給其飲食。有時封建契約中,甚至將諸侯來會之次數,所帶之人數,及應備之食物,亦復詳細規定雲。
至於封土之大小及種類,亦復不勝枚舉。大則如公與伯之封土,直隸於國王。小則如騎士之封土,由佃奴耕種之,一年所得,尚不敷一人生活及購買戰馬之用。
中古社會中之貴族,必領有封土,且不須為佃奴之工作者充之。並須為自由民,不必工作,其收入足以自給及購買戰馬之用。貴族每享有特權,此種特權,在法國至革命時方廢。至於德國及義大利,至十九世紀方廢。特權之大者,以免稅為最。
至於當日之貴族,極難分類。十三世紀以前,並無一定之等差。例如為伯者,其領土或甚為狹小,或廣擁領土有同大公。然就大體而論,則公、伯、主教、與住持,類皆直隸於國王,故為最高等之貴族。其次即為附庸。附庸以下即為騎士。
第四節
封建制度之內容
封建制度中封土期限,極為複雜,故諸侯不得不將其封土注於冊而保存之。此種清冊之傳於今日者甚少。然吾人幸有十三世紀時Champagne伯之封土清冊,得以窺見當日封建制度內容之一斑,並足以瞭然於製造封建制度時代地圖之不易。
當十世紀初年,有Troyes伯名Bobert者。曾欲奪法國王Charles the Simple之位,未成而卒,時九二三年也。其領土遂傳於其婿,而其婿則本已領有Chateau-Thierry及Meaux二區。不久三區之封土,並傳於其子,而其子若孫,並行種種僭奪之舉,領土益增。至十二世紀時自稱Champagne伯。凡德國、法國諸國封建制度之發達,大率類此。當日諸侯之擴充封土,與他日法國君主之統一國家,其進行程序,正復相同。
據上述冊中之所載,則知當日Champagne伯之領土,共有二十六處,每處必有城堡一所為其中心。各處均系諸侯之封土。大部分雖屬於法國王,然Champagne伯之諸侯,除法國王外,尚有九人。其中有一部屬於Burgundy公。至於Châtillon, Epernay,及其他市鎮數處,則屬於Rheims之大主教。彼同時又為Sens大主教及其他四主教與St. Denis寺住持之附庸。Champagne伯對於若輩,均有忠順之義。一旦各諸侯或起戰爭,則伯之地位,必極困難。實則彼之地位,與當日之附庸,初無少異。
然Champagne伯領土清冊之目的,不在記載其受諸他人之封土,實在記載其分封他人之封土。據冊中所記,則伯之領土,再封諸騎士二千人。冊中所載諸騎士受封之條件,亦復詳盡無遺,有僅行臣服之禮者,有願每年從戎若干日者,有願守衛其城堡若干日者。同時伯之附庸,亦多有受封於其他諸侯者。故伯之附庸,每有同時並受封土於伯之諸侯者。
Champagne伯除分封領土廣收附庸外,同時並以一定之收入或一定之糧食予人而令其為附庸。如金錢也,房產也,小麥也,雀麥也,酒也,雞也,甚至蜜蜂也,皆足以為分封之資。在今日視之,則出資以召募軍隊,寧不簡潔了當?而在當日則一若非此不可者然,亦足見封建制度勢力之巨也。蓋以為僅允許以金錢之報酬,尚不足以擔保其義務之必盡。必有封建之約束,其關係方較密而且固雲。
據上所述者觀之,可見封建制度,並不若普通歷史家所謂自君主而諸侯而附庸之層次井然。蓋附庸之主,不一其人。故封建之制,益形複雜。下面之表,雖不足以完全說明當日封建之實情,然其內容之複雜,則正可見一斑矣。
第五節
封建時代之私鬥
若就封建時代之規則及契約而論,則條分縷析,幾乎事事皆有極詳細之規定,似可維持當日之秩序及個人之自由。然試讀當日之編年史,則大局之紛擾,干戈之雲攘,無以復加。除教會外,幾皆惟力是視。如諸侯而無力者,即無望其附庸之能盡其責。所謂忠順,本屬維持秩序之唯一原理,而食言之輩,在當時無論為諸侯或為附庸,亦正不一其人也。
為附庸者,一旦有不滿於其諸侯之意,每易人而事之。而附庸並有易主之權利,如諸侯不能公平司法,即可為易主之理由。然附庸易主之事,往往為謀利起見,遂背故主。故當日易主之事,史不絕書。凡附庸之有力者,或諸侯之無能者,則易主之舉,往往隨之而起。
封建時代,除戰爭外無法律;所謂法律,即是戰爭。當時貴族,除戰爭外無職業;所謂職業,即是戰爭。諸侯附庸,好勇鬥狠。權利嘗有衝突之跡,人民皆有貪得無厭之心。故戰爭流血,習以為常。為附庸者,至少必與四種人戰:其一,與其諸侯戰;其二,與主教或住持戰;其三,與其同僚戰;第四,與其屬下之附庸戰。故封建之約束,不但不能擔保大局之和平,反一變而為爭鬥之導線。人人皆存幸災樂禍之心。不特此也,即家庭之內,亦時起蕭牆之禍。因爭奪家產之故,每有子與父斗,弟與兄斗,侄與叔斗之事雲。
在理論上,為諸侯者,既有司法之權,當然有排難解紛之責。然往往無能為力,亦不願為力,蓋恐一旦判決,無法執行,反增困難也。故為附庸者,每有爭執,唯有訴諸武力之一途;爭鬥一事,遂為其一生最大之事業。爭鬥之事,並受法律之承認。十三世紀之法國法律及一三五六年德國之金令(Golden Bull)均無禁止爭鬥之規定!不過謂爭鬥之事,須以光明正大出之耳。
爭鬥既息,則比武以資消遣。兩軍對壘,有同真戰。羅馬教皇及宗教大會常下禁止之令,即國王亦然。然國王喜斗者多,故每貽出爾反爾之誚。
第六節
教士之息爭及國王之得勢
當十一世紀時,人心已現厭亂之象。大局雖紛擾異常,而一般進步亦殊不少。舊城中之商業、文化,日有進境,伏他日新城市發達之機。為商民者,鑒於當日政情之紛糾,莫不引領以冀和平之實現。基督教會中人,尤能致力於恢復和平之運動。主教中嘗有《上帝停戰條約》(Truce of God)之頒發。規定凡自禮拜四至禮拜一早晨,及其他齋戒之日,均應停戰。主教及宗教大會亦每迫諸侯宣誓遵從《上帝停戰條約》,否則逐之於教會之外(excommunication),爭鬥之風,為之稍殺。自一○九六年十字軍開始東征之後,為羅馬教皇者類能移歐洲人私鬥之心,轉向以攻土耳其人。
同時中央君主——英國、法國兩國國王,尤為有力——勢力漸盛。爭鬥之風,漸漸減殺。兵力既強,每能強迫諸侯之就範。然明君如St. Louis(一二七○年卒)雖盡力以求和平,亦終不可得。日後一般狀況,均有進步,工商諸業,漸形發達,私鬥之事,遂不能再維持永久矣。
第十章
法蘭西之發達
第一節
Hugh Capet之建設法蘭西王國
中古歐洲史上最有興趣而且最重要之方面,莫過於近世民族國家之由封建制度中漸漸興起。研究歐洲史而不知西部歐洲諸國——法國、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英國、義大利——發達之程序。則對於歐洲史上之要質,即將茫無頭緒。
據以上數章中之所述,抑若自Charles the Fat被廢以後二三百年間之歷史,純屬封建諸侯之戰爭史。實則中古時代之君主,雖其權力有時不若其臣下之宏大,然君主之歷史仍較其諸侯之歷史為重要。得最後之勝利者,君主也,非諸侯也;建設中央政府者,君主也,非諸侯也。即近世諸國如法蘭西、西班牙及英吉利之發達,亦君主之功,而非諸侯之力也。
吾人於前章中,曾述及西Frank王國之貴族,曾於八八八年廢其君Charles the Fat,而迎Odo入繼大統。Odo本為巴黎,Blois,及Orleans諸地之伯,領土甚廣,勢力甚大。然一旦欲伸其勢力於國之南部,則幾不可能。即在北部,貴族中亦有反抗者。蓋若輩雖有擁戴之忱,然並無俯首聽命之意也。不久反對Odo者竟選舉Charles the Bald僅存之孫Charles the Simple為王。
此後百年間,法國王位更番入於Odo及Charlemagne兩系之手,Odo之後,多富而賢;Charlemagne之後,每貧而懦。最後Hugh Capet(九八七年至九九六年)被選為Gaul, Breton, Norman, Aquitaine, Goth, Gascon,及西班牙諸民族之王,Carolingian朝之祚乃絕。
Hugh之先人在Carolingian朝,曾任軍官,稱為法蘭西公,法蘭西在當日本系Seine河北之一區。Hugh亦沿稱法蘭西公。日後凡法蘭西公之領土,均以法蘭西名之,西Frank王國,遂一變而為法蘭西王國。
吾人須知自Hugh即位以後,經營凡二百餘年,方建設一強有力之王國,而其領土,尚不及今日法國之半。先後二百年間,Capetian朝諸君之權力,不但並無增加之跡,而且愈趨愈下,遠不如前。即私有之領土,亦復喪失殆盡。國內世襲之貴族,其數日增,一旦蒂固根深,即成牢不可破之勢。諸侯城堡,林立國中;城市交通,處處障礙;鄉間村落,疫癘為災。故法蘭西之君主,雖擁王名,而足跡則不敢出私有領土之一步。一出巴黎,則諸侯城堡觸目皆是。為諸侯者,有同盜賊,為國王、教士、商民及工人之患。為君主者,既無金錢,又無軍隊,其權力僅限於日形減削之私有領土中。君主之尊嚴,在外國及邊疆之上,或稍有聞風生畏之象;至於國內,則既無人服從,亦無人尊重,都城以外之地,即有同敵國之境雲。
第二節
法蘭西國中之小邦
當十世紀時,法國之大封土——Normandy, Brittany, Flanders, Burgundy等——以及昔日Aquitaine瓦解後之小封土,無不漸形獨立,有同國家,各有特異之習慣及文化。至今遊歷法國者,尚能窺見其遺蹟。此種封建國家之由來,往往原於諸侯之特具能力及政治手腕。日後或以金錢購買,或以武力征服,或因婚姻關係,各地之領土,有增無已。其附庸之不盡職者,則毀其城堡,故域內附庸,不敢抗命。諸侯之領土,再封於附庸,故附庸之數日增。
法國中之小國以Normandy為最重要而且最有興趣。昔日北蠻(Northmen)之蹂躪北海沿岸者,凡數十年。其後有酋長名Rollo者(亦名Hrolf)於九一一年得法國王Charles the Simple之允許,獲得Brittany以北沿岸一帶地,為北蠻殖民之區。Rollo自稱為Norman種人之公,並將基督教傳入國中。居其地之蠻族,頗能保存其Scandinavia之習慣及語言。日久之後,漸染其四鄰之文化,至十二世紀時,其都會Rouen為歐洲最文明城市之一。Normandy一區實為他日法王困難之大源,至一○六六年Normandy公William併兼領英國。勢力益盛,法王統治其地之望,至是幾絕。
Brittany半島,本有Celt種居之,因孤立海邊之故,故受北蠻海盜之蹂躪尤烈。日後此地幾變為Normandy之領土。然至九三八年,有Alain者,起而逐Norman種人於境外,以封建制代家族制,自後遂稱Brittany公國。至十六世紀時,方入附於法國。
北蠻之蹂躪,大有影響於Somme與Scheldt兩河下流之地。其居民多紛紛逃入舊日羅馬人所築之城堡中。久居之後,遂成城市。他日Flanders之城市如Ghent, Bruges等,實淵源於此時,而為有名工商業之中心。當地之巨族,因能抵禦海盜,頗得民心,因之漸有雄霸其地之志。然其地之小諸侯,數多而獨立,故私鬥之風極盛。
Burgundy之名,模糊異常,因凡昔日Burgundian種人所建王國之各部,皆適用此名。至九世紀之末,吾人漸聞有所謂Burgundy公其人,為法國王之軍官,駐於Saone河以西一帶地,然Burgundy公每無力以抑服其附庸,故始終不敢不承認法國王為其天子。
昔日之Aquitaine公國,包有今日法國中部南部一帶地,於八七七年被廢。然Aquitaine公之稱號,仍由法王給予領有Gascony諸地之諸侯。在其東南者,有Toulouse伯國,盡力於勢力之擴充,為他日南部法國文學之中心。至於Champagne一區,前已述及,茲不再贅。
以上所述之諸地,即Hugh及其子孫所欲統治者。至於Saone河及Rhone河以東之地,於九三三年合而成為Burgundy(亦稱Arles)王國,至一○三二年入附於德王。
第三節
法國君主之地位
Capetian朝諸君主之地位,極其複雜。以巴黎諸地之伯之地位而論,則享有普通封建諸侯之權利。以法蘭西公之地位而論,則Seine河以北一帶之地,名義上均為其領土。以諸侯上屬之地位而論,則諸侯中如Normandy公、Flanders伯、Champagne伯等,無一非其臣下。而且除享有諸侯之權利外,同時並為法國王。加冕之禮必由教會舉行之,與昔日Pippin及Charlemagne輩無異。既受上帝之命而為王,遂一變而為教會之保護者及國法之泉源。在國民眼中視之,其地位當然加諸侯一等。為國王者,不但得諸侯之臣服,而且能迫人民之忠順。
至於諸侯,則以為國王者,不過封建中之天子。而國王則一面以君主自居,一面亦以諸侯之上屬自命,每能利用其地位以擴充其勢力。三百年間,Capetian朝之君主,從無嗣續中絕之患。而且承繼大統者,類皆年壯有為之人。故至十世紀初年,法國王之勢力,已駕於諸侯之上。
法國王之能統一其私有之公國者,當首推Louis the Fat(即第六)其人。(一一○八年至一一三七年)王善用兵,並盡力於維持國內要地之自由交通,及減削負固不服者之勢力。然彼不過開國內統一之端而已,至其孫Philip Augustus(一一八○年至一二二三年)時,統一事業,方告成功雲。
第四節
法國境內之英國領土
Philip在位時代之困難,遠較其先人為巨。當彼未即位以前,因歷代通婚之故,法國中西南三部之領土多入於英國王Henry第二之手。Henry第二為英國王William the Conqueror孫女Matilda之子。Matilda嫁法國之諸侯Anjou與Maine伯,故Henry第二因其母而得英國、Normandy公國及Brittany公國;因其父而得Maine與Anjou伯國。又因娶Guienne公之女嗣Eleanor而得南部法國之地。Henry第二在英國史上雖甚重要,然對於英國、法國兩國之領土,均甚關心。而其注意法國之領土,較其注意英國為尤切。
英國王Henry第二雄武有為,實為法國王之勁敵。英國王領土之在法國者,占法國之大半。故Philip之一生,以與英國相爭為事。Henry第二與其法國領土於其三子:Geoffrey, Richard,及John Philip。每樂英國王子兄弟之爭及父子之爭而利用之,播弄是非以為快。如使Richard the Lion-hearted之反抗其父,使John Lackland之反抗其兄Richard等,皆其顯而易見者。假使英國諸王子,無兄弟鬩牆之禍,則法國王之領土,或竟全入英國王之手,亦未可知。
當Henry第二在世之日,法國王絕無減削英國人勢力之機。自Henry第二死後,其子Richard第一即位,法國王之前途復大有希望。Richard第一遠離其國而躬率十字軍以遠徵聖地。勸法國王Philip同往。然Richard第一性情傲驕,Philip殊不能堪。Philip身體本柔弱,中途病,遂有所藉口,半途折回,陰為Richard第一之患。Richard第一在外數年,無功而還,乃與Philip戰,戰事未終而卒。
Richard第一之幼弟John,為英國王中之最昏暴者,法國王Philip遂乘機而奪得英國領土在法國者之大部。其侄Arthur之死,人咸疑John之所使。同時彼又強占其附庸之妻為己有。法國王Philip遂以封建諸侯之地位,召英國王John入法國受審。英國王不允,法國王遂下令籍沒英國王在法國之領土。僅留西南隅之地以予英國。
Philip不但易於統馭Loire河流域一帶地,即Normandy亦欣然入附於法國。Richard第一死後之六年,英國領土之在歐洲大陸者,除Guienne以外,喪亡殆盡。Capetian朝之領土,至是遂為法國中之最富而且最廣者。Philip至是不僅為新得領土之諸侯,而且為Normandy之公,Anjou及Maine等地之伯,領土之境,遂達海濱。
第五節
中央政府之建設
Philip不但大擴其領土,亦且伸其權力於人民。彼似亦深知城市之重要,故對於新得領土中之城市,無不優視。保護之,監督之,該地諸侯之勢力及富源,遂皆為其所奪。
Philip死,其子Louis第八即位。其改革事業中當以建設親王之食邑(Appanages)為最著。彼以國內之封土,分封於其子:一封Artois伯,一封Anjou與Maine伯,一封Anvergne伯。世之研究歷史者,每以此次分封之舉為不幸。蓋封建制度之思想,因之入人益深也。不但王國之統一為之多緩時日,而且開他日同室操戈之漸雲。
Philip之孫Louis第九亦稱St. Louis(一二二六年至一二七○年)在位之日甚久。為法國君主中之最英明者。其功德及事業之偉大,史冊上紀之獨詳。然其最大之功勳,莫過於鞏固王國之基礎。其時法國中部之諸侯,與英國王聯合以叛。St. Louis既平內亂,遂與英國王協商解決領土糾紛之方法。其結果則除Guienne, Gascony及Poiton仍與英國王為領土外,其餘均屬於法國,時一二五八年也。
Louis並改革政府之組織,伸張國王之權力。蓋自Philip Augustus以來,中央政府亦曾遣派巡按使曰Baillis者,巡行國內,其職務與Charlemagne時代之Missi正同。政府予以年俸,時時遷調,以免根深蒂固,尾大不掉之弊。Louis仿行此制而擴充之。君主之權力,因之增多不少。
當十三世紀以前,法國幾無所謂中央政府。為君主者,每有賴於諸侯主教之大會以實行其職權。此種會議,既無組織,又無定期,而所議政事尤混亂而無類。至Louis第九在位時代,此種會議之職務,漸分為三:第一,為政務會議,負執行國家大事之責;第二,為會計院,為管理國家收入之財政機關;第三,為高等法院,選精於法律者組織之。昔日之高等法院,多隨國王之行止,往來無定,至是乃設庭於Seine河中巴黎小島上,其建築至今尚存。同時並有上訴制之規定,凡不服封建法庭之判決者,均得上訴。國王之權,遂遍及全國。又規定凡王家領土中,僅能通行王室之錢幣,至於諸侯領土內,亦得與諸侯所鑄之錢幣,一律通用。
St. Louis之孫Philip the Fair(一二八五年至一三一四年)為法國王中之第一專制君主。當彼即位之日,政府組織已屬完備異常。任用法律家多人,均抱有羅馬法上之君權觀念者。故若輩對於侵犯君權者視為非法,竭力贊助法國王收回諸侯主教所有之政權。
Philip因欲強迫教士之納稅,遂與羅馬教皇有衝突之舉,其詳情後再述之。既與教皇衝突,不能不求國民之援助。故於一三○二年有召集全級會議(Estates-General)之舉。除貴族及教士外,並令各城市亦派代表赴會。是時英國之國會亦漸形完備。唯兩國國會之歷史,絕不相同也。
法國曆朝君主,處置有方,故免封建分裂之虞,而建專制統一之國。唯英國王在法國之領土猶存,癥結未解,終十四十五兩世紀之世,英國法國間,頻起爭端,而法國卒占優勝。茲再繼述當日為法國勁敵之英國。
第十一章
中古時代之英國
第一節
Normandy人入侵以前之英國
日耳曼民族中Anglo及Saxon兩種人之侵入Britain島,及其信奉羅馬基督教之情形,前已述及之。島中蠻國林立,日久為南部Wessex王國Egbert所統一。然當日耳曼種人之侵略方終,國內之統一方始時,又有北蠻者(英人名之為Danes)先後入英國,不久即征服Thames河以北一帶地。然為英國王Alfred the Great(八七一年至九○一年)所敗。迫之改奉基督教,並與之分疆而治,其界線自倫敦起橫斷島中,至Chester止。
Alfred之提倡教育,與Charlemagne正同,廣延大陸上及Wales之僧侶,來教授其國中之人民。凡國中之自由人民,其景況足以自給者,均須熟習英國之文字,凡志在充當教士者,並須熟習拉丁文。彼曾翻譯Boethins所著《哲學之慰藉》及其他著作為英國文,同時並提倡編纂極著名之Anglo-Saxon編年史。為用近世文字編纂歷史之第一次。
當九世紀末年,丹麥、瑞典、挪威諸王國,先後建設,Scandinavia人之不滿於其國家者,多出沒於北海一帶。故英國自九○一年Alfred死後百年間,Dane種人之入侵,紛至沓來,無時或已。而英國人亦嘗有徵收Dane稅(Danegeld)於國民之舉,為賄賂Dane種人令其不再入侵之用。最後Dane種人之王Cnut於一○一七年自立為英國王,然其祚不永。繼而起者,為最後之Saxon王Edward the Confessor其人。在位亦不過二十年。一○六六年Edward死,Normandy公William入繼王統。Saxon期之英國史,於是告終。吾人於敘述William the Conqueror事業之先,應先述當日英國之狀況何似。
當William the Conqueror即位之時,大Britain島,在地理上凡分三部,與今日同。南部小王國,先後滅亡,英吉利之領土已北達Tweed河,與蘇格蘭王國分界。在其西者,有Wales,其人民屬Briton種,日耳曼族入侵時,其數已不甚多。國內Dane種人,久已同化。英吉利全島均屬於英國王之一人,當時國王處理國家大事,雖不能不徵求巨官貴族及主教所組織之會議曰Witenagemot者之同意;然其權力,仍日有增加。分全國為區,曰Shire,每區各有地方議會一,為處理地方事務之機關。
自Whitby大會教皇黨勝利以來,教會內部,大施改革。而且常與歐洲大陸交通,故英國因此不至於孤立於海上。當日英國之文化,雖亦有不如歐洲大陸者,然其建設鞏固之王國,組織完備之政府,亦正不落人後也。
然英國雖孤立海中,而封建制度,亦正不能免。Normandy人入侵英國之後,當然挾歐洲大陸之封建制度以俱來。實則William the Conqueror未入英國之前,英國中已有封建制度之痕跡。國內每有數區,同屬於伯爵(Earl)一人者。勢力宏大,實為國王之勁敵。同時教士在其領土中,亦每握有政治大權,與同時Frank王國中之狀況,正復無異。英國大地主權力之巨,亦與歐洲大陸上之封建諸侯同。
第二節 William
the Conqueror之入英及其政績
William the Conqueror不但要求英國之王位,而且強迫國內人民之服從,有違命者以大逆不道論。至其要求王位之根據,已不可考。相傳William曾赴英國謁見Edward the Confessor,願為其附庸,唯英國王如無子,則須以英國王統傳之。然其時Wessex公Harold於Edward未死之前,已使其兄弟得國內伯爵之封土三,勢力雄厚。故英國王去世,彼竟不顧William之要求而入即王位。
William乃訴之於羅馬教皇。並謂如得英國王位,彼必使英國教士聽命於教皇。教皇Alexander第二聞之大悅,遂斥Harold得位之不正,而力贊William之侵入英國。故William之侵入英國,頗含有神聖戰爭之性質,人民響應者,頗不乏人。當一○六六年春夏之間,Normandy各海港中多從事於造船之業以備運兵之用。
是時英國王Harold之地位,極不穩固。一面William有入侵之虞,一面英國北部有北蠻騷擾之事。當彼戰勝北蠻大宴群臣之日,William率兵入國之消息傳來。是時已入秋間,Harold軍隊中之農民多回里收穫,故其軍力甚薄。
英國軍隊占據Hastings西之Senlac丘上,以待敵人之至。戰馬甚少,端賴持斧之步兵。Normandy人則騎兵較多,並用弓箭。英國兵士戰鬥甚力,Normandy兵不得進。然不久英國軍潰,英國王之目中箭而陣亡。William既敗英國兵,英國王又復戰死,則其入即王位,已無問題。唯William不願以征服者自居,彼於數周之內,嗾使英國有力之貴族及主教承認其為英國王,開倫敦城之門而納之。一○六六年耶穌聖誕之日,在Westminster寺中被舉為王,乃加冕即位。
William即位以後,國內有諸侯之不服,國外有領土之紛爭,詳細情形,茲不多述。一言以蔽之,曰處處勝利而已。
William統治英國之政策,極足以表示其政治之手腕。彼雖將歐洲大陸之封建制度引入英國,然同時又能維持其王權,不使衰落。凡在Senlac戰役以前之不助彼者,均以叛徒論。唯願為其附庸者,則仍允保存其本有之領土。其他在Senlac戰役中,與之反抗者,或後來抗命者,則藉沒其財產,轉給其同志。
William宣言彼之治國當一秉Edward the Confessor之成法,不願變更英國之習尚。故彼頗盡力於學習英國語,維持賢人會議(Witenagemot),遵守英國舊習。然彼同時又極不願受人民之約束。故國內各區,雖封諸伯爵,而同時又由中央政府另任區官曰Sheriff者,統治其地。而且分封諸地之時,故使一人之封土,散在各區,以免集於一地,致召尾大不掉之患。最後,凡國內之附庸,均令其誓忠王室,以免有援助諸侯以反抗國王之舉。
William既即位,極欲周知國內之情形,故有編輯Domesday書之舉。凡國內之土地,各區土地之價值,土地中之佃奴及家畜,新舊地主之姓名等,無不記載極詳。此種報告,於英國王當日徵稅上之便利,固屬甚大,即後世之研究歷史者,亦視同稀有之奇珍也。
William增進教會之利益,亦復不遺餘力。召Normandy之Bec寺住持,義大利人名Lanfranc者來英國任Conterbury大主教之職。凡主教均有管理教務之權,並得設法庭為審理教案之用。唯主教與附庸同,均須誓忠於英國王。羅馬教皇不得英國王之同意不得干涉英國之內政。凡教皇代表不得英國王允許者,則禁其入境。英國教會不得英國王之允許者,不得受教皇之命令;教皇而欲驅英國人於教會之外,亦非得英國王之贊成不可。教皇Gregory第七因William之得領土,教皇援助之功居多,令其為教皇之附庸,英國王竟不之允。
據上所述者觀之,Normandy人之侵入英國,不僅一種朝代之變遷而已。英國民族之中,並新增一質焉。Normandy人之入英國者,多寡雖不可知,然吾人可斷其必不少,而其影響於英國宮廷及政府上者亦甚大。百年以後,英國之貴族、主教、住持、官吏,幾皆染Normandy之習慣。「此外,建築家及工匠之修造城堡、炮壘、大禮拜堂、寺院、鄉區禮拜堂者,莫不Normandy人。商民自Normandy中Rouen及Caen諸城遷入倫敦及其他諸城,Flanders之織工亦入英國散居於城鄉各處。當其入英國之始,多自成團體,然至十二世紀末年,即與英國人合而為一。而英國人種因之愈強,愈有力,愈活潑,其職業及興趣,亦因之愈複雜雲。」
第三節
Henry第二之政績
William卒,其子William Rufus(一○八七年至一一○○年)及Henry第一(一一○○年至一一三五年)相繼即位。Henry第一卒,內亂隨起。國內貴族有擁戴William之甥Stephen者,亦有擁戴其孫女Matilda者。一一五四年Stephen死,英國人乃承認Matilda之子Henry第二(一一五四年至一一八九年)為王,是為Plantagenet朝之始。是時國內因戰爭頻仍,元氣大傷。貴族多乘機自立,跋扈異常。歐洲大陸諸國人,多入英國軍中充兵士,騷擾尤烈。
Henry第二遂用嚴厲之政策以收拾危局。毀非法建築之炮壘,遣散異國之兵士,削奪亂時所封之伯爵。Henry之困難甚大而且多,一方面不能不恢復英國國內之秩序,一方面又因娶Guienne公女嗣之故,歐洲大陸上之領土,增加不少,統治尤為不易。彼一生雖專心於大陸上之領土,而其在英國之政績,亦正不小也。
彼欲實行其司法之大權,及除去當日私戰之惡習,故有改良司法制度之舉。分遣司法官巡行全國,每年至少一次。並建著名之中央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以審理英國王治下之法案。法官凡五人:二教士,三俗人。大陪審官制度(Grand Jury)亦發端於此時。一面有判決法案之權,一面亦有控告罪人於巡行法院之義。
至於小陪審官制度(Petty Jury)之淵源,已不可考,雖不始於Henry第二時,然著陪審制度為定律者,實自彼始。以十二人為陪審官而斷定被控者之犯罪與否。此種制度,與羅馬之專由法官判決者既異,與日耳曼種人之專持神訴或宣誓保證者,尤屬不同。沿用既久,遂為今日英國民法之根據。
Henry第二在位之日曾有與Thomas à Becket衝突之事,頗足征當日之君主實有賴於教會中人。
Becket生長於倫敦。自幼即入教會為下級教士,不久入侍英國王,Henry第二之得位,彼有力焉。新王感之,任為「大法官」(Chancellor)。Becket處理國事,井然有條;維護君權,不遺餘力;好獵尚武。教會中收入既巨,起居飲食,儼然王者。Henry極信任之,乃予以Canterbury大主教之職。大抵當日君主之重臣,每於教士中選任之。蓋因教士之智識及教育,每較常人為優;而且官吏之職,又非世襲,遠不若諸侯之危險也。
Henry第二之任Becket為Canterbury大主教也,其意原在於統馭英國之教士。彼欲令教士之犯法者,受中央法庭之審判,凡主教均須盡封建之義務,凡教士不得上訴於教皇。不意Becket被任之後,即辭其大法官之職,盡力於維持教會之獨立。併力主教會權力,應在政府之上,因此遂開罪英國王。Becket不得已遁入法國,求羅馬教皇之保護。
不久Becket復與Henry第二言和。Becket乃驅逐英國大教士數人於教會之外。同時英國王並疑其有陰謀篡奪王子王位之舉,怒甚,乃向其臣下言曰:「豈無一人可為吾復此惡劣教士之仇耶?」聞者以為王真有殺之之意,竟刺死Becket於Canterbury大禮拜堂中。實則英國王本無殺Becket之意。迨聞其被刺,懊悔欲絕。尤恐他日之果報。羅馬教皇欲逐英國王於教會之外。英國王求和,向教皇代表力言其無殺死Becket之意;允將藉沒之財產,仍交回Canterbury禮拜堂;願助軍餉為恢復聖地之用;並允組織十字軍,親赴Jerusnlem。
第四節
大憲章
Henry第二之末年,頗為多事。一面有法國王Philip Augustus之播弄,一面有諸子之紛爭,前已略述之。Henry既死,其子Richard the Lion-hearted即位(一一八九年至一一九九年),為中古史上最奇特之君主。然治國無能,雖在位十年,而居英國者不過數月。至一一九九年卒,其弟John即位(一一九九年至一二一六年),為英國君主中之最庸劣者。然其在位時代,在英國史上極有關係。第一,英國喪失歐洲大陸領土——Normandy Brittany Anjou等——之大部;第二,英國王受人民之逼迫,頒布《大憲章》(Magna Carta)。歐洲大陸英國領土之喪失,上已述及,茲僅述其頒布大憲章之情形。
當一二一三年時,John令國內之諸侯渡海入歐洲大陸以恢復其新失之領土。諸侯群以為若輩無從軍國外之義務,堅執不允。而且若輩對於英國王之專制妄為,亦頗示不滿之意。至一二一四年,國內一部分之男爵(Barons)集會宣誓以力迫英國王承認若輩提出之憲章。其中將國王不應為之事,臚列無遺。John不允,諸貴族率其軍隊向倫敦而進,遇王於倫敦附近之Runnymede地方。王不得已於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宣誓尊重國民之權利。
英國之《大憲章》,殆為政治史上最重要之公文。其中條文頗能將當日君民間爭執之問題,以簡明之文字縷述無遺。此種憲章,不但君主與貴族間之契約,實君主與國民間之契約也。不但貴族之權利得有保障,即國民之權利亦得有根據。蓋君主既尊重諸侯之權利,故諸侯亦尊重人民之權利,不得因小罪而奪商民農民之貨物與器具。為君主者,除三種封建賦稅外,不得再徵收其他之國稅,唯得國會之允許者,不在此例。所謂國會乃指上級教士及諸侯而言。
《大憲章》中最重要之條文,莫過於下述之規定:無論何人,除非即送法庭審判,不得逮捕之,拘禁之,或剝奪其財產。吾人慾知此種規定之重要,只須回想法國於一七八九年以前,君主權力甚大,可以不經審判,拘禁人民,而且拘禁之期,並無一定。《大憲章》中並規定國王須允商民之自由往來,並尊重國內各城市之特權;政府官吏並不得擅權以虐待其人民。
《大憲章》實為國民自覺後之第一種大舉動,為百年來君主、教士、法學家等慘澹經營之結果。其中無一字足以引起種族或血族之不同,或維持英國法律與Normandy法律之互異。故英國之《大憲章》一方面為一期國民生活之結果,一方面為另一期之新紀元,而後一期之多事,實不亞於前一期雲。
《大憲章》雖頒布,然英國王John習於詭詐,故曾有食言之舉而終歸失敗;即此後之英國王,亦無一能廢止此憲章者。他日英國王雖亦有不遵憲章,擅作威福者,然人民每能迫君主使之毋忘《大憲章》,故《大憲章》始終為英國憲政發達史上之砥柱。
第五節
國會之發達
John之子Henry第三在位時代(一二一六年至一二七二年),英國國會,漸形發達。國會之為物,不僅為英國憲政中之最要機關,而且為世界上文明各國之模範。Henry第三每喜任外國人為官吏,擅作威福,允教皇徵稅於英國人民,凡此種種舉動,均足以激貴族之怒而失國民之心。貴族與市民遂合力以抵抗之,即史上所稱之男爵戰爭(The War of the Barons)是也。為領袖者即Simon de Montfort其人。
昔日Saxon時代之賢人會議Witenagemot及Normandy諸君在位時代之大會議(Great Council)均由英國王時時召集國內之貴族、主教及住持組織之,為商議國家大事之機關。至Henry第二時代,開會尤頻,討論亦較烈,國會(Parliament)之名,於是乎始。
至一二六五年,因Simon de Montfort之力,國會中乃始有平民之代表。除貴族教士外,每區另派騎士二人,每城代表二人。
至Edward第一時代,國會中之有平民代表,遂定為成法。彼之召集市民,蓋因當日之市民,漸形富有,政府需款;不得不求助於此輩富民也。同時凡國內之重大政務,彼亦願遍得國內各級人民之同意。故自一二九五年召集模範國會(Model Parliament)後,人民代表,每得與貴族及教士同出席於國會。
國會最初即力主如國王需款,必先允許「解除疾苦」(redress of grievances)方可。所謂解除疾苦,即國王對於一己或官吏之非法行為,須先加以改正,則國會方可與國王以徵稅之權。昔日之國會,隨王之行止往來無定所。自Edward第一以後,國會之地址乃固定於Westminster城(今為倫敦城之一部分),至今不改。
當Edward第二在位時代,國會於一三二二年鄭重宣言:凡關於國王及王儲之大事,須顧及國家及國民之狀況,並須「得國中教士、伯與男及平民之同意」而決定之。五年之後,國會竟敢廢Edward第二,而立其子Edward第三為王。
新王即位後,屢與法國戰爭,需款甚急,故每年召集國會一次;並為結好於國會起見,每向國會徵求意見而容納其陳述。允許凡法律「不經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貴族與平民之勸告與同意者」不得通過。至是國會漸分為二院,「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貴族」——即主教與貴族——組織貴族院;平民——包括鄉紳及城市之代表——組織平民議院。國會從此一變而為近世之制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