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五章 商業和貨幣
第一節 官營商業
伴隨統一局面的形成、鞏固和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的發展,秦漢時期的商業經濟也出現了繁榮的局面。秦漢時期的商業,有官營和民營之分。在中原地區,在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和在邊界及遼遠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業活動。
關於官營商業,新近出土的雲夢秦簡為我們提供了證據。《關市律》云:「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所謂「作務」,《漢書·尹賞傳》王先謙《補註》釋「無市籍商販、作務」語時引周壽昌曰:「作務,作業工技之流。」《史記·平準書》有「諸作」一詞,《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賣之。」由此可見,這條簡文應釋為「從事手工業和為官府出賣產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經營的商業存在。又《金布律》規定:「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蚩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之,盡七月而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賣之。」這表明縣、都官等官府的機構,都有出賣其破舊器物及原料的權力。同樣,《廐苑律》也有關於官府廐苑可以出賣其死亡「公子牛」的規定;《倉律》還有官府可以出賣其所飼養的豬、雞所生產的「子息」的權力。至於鹽、鐵,更是官府經營的主要產品,《華陽國志·蜀志》所載秦惠王時張若治成都,「營廣府舍,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史記·自序》謂馬昌「為秦主鐵官」等等,都是秦時官府直接經營鹽、鐵之證。故《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語曰:商鞅變法後,官府的「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官府經營商業的作法,到西漢初期,有所放寬,特別是關於鹽、鐵的經營,「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①和允許私家出賣鹽、鐵,使官府商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時,又實行了官營鹽、鐵的政策,並擴大了經營範圍,乃至除鹽、鐵之外的金、銀、銅、丹砂和酒的生產和銷售,都進入了官府經營的領域。昭帝之時,酒的專賣制度雖然取消了,但鹽、鐵的官營,一直循而未變。王莽統治時期,官營商業又進一步擴大。東漢時期,雖然把鹽、鐵改為各郡國主管,實行了民營官稅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業部門,依然存在。個別的郡縣,仍然實行官府經營採礦、冶鐵和銷售的制度,如東漢初期的桂陽郡便是如此,以致一歲之入增加了五百餘萬③,可見耒陽縣官營冶鐵的規模之大。
官府的商業經營,可以鹽、鐵說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以東郭咸陽與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採取「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漢書·食貨志》作「鬻鹽」),官與牢盆」的辦法煮鹽,有「敢私鑄鐵器、煮鹽(《漢書·食貨志》作「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使孔僅、東郭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矣。」①這就是①《鹽鐵論·錯幣》。
②參閱高敏《東漢鹽鐵官制度辨疑》。
③《後漢書·循吏·衛颯傳》。
①《史記·平準書》。
說,鹽、鐵的生產與銷售都由官府進行,主持其事的機構,按顏師古所說為「主鬻、鑄及出納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為各地的小鐵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領大農,取代孔僅之後,鑒於過去「諸官各自相爭」的情況,「乃請罷大農部官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輸鹽鐵官」以經營鹽鐵③。又以酒的經營來說,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縣官自酤榷賣酒,小民不復得酤」。其所以謂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釀,獨官開置,如道路設木為榷,獨取利也」④。也就是從酒的生產到銷售,都由官府直接經營。再以其他產品的經營來說,則以均輸之法處理之。所謂均輸之法,始於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據《史記·平準書》,其法是「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名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同書又曰:「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集解》引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以卜式的話來說:「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師古注曰:「市列,謂列肆。」綜上均輸、平準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販物求利」的內容。不獨出賣鹽、鐵是如此,出賣均輸之物和買賣「天下委輸」,都是如此。至於官府出鐵器,或設店鋪於成市,以吏主之,農民只得「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到達之後,「吏數不在,器難得」,多次落空①。有時官府「鐵官賣器不售」,則採取攤派辦法,「或賦與民」,即使是「堅」之器,也是一個價格,還「善惡無所擇」②。因此,由官府統一價格和親自出賣各種商品,雖然有控制物價,抑制富商大賈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積極作用,但也帶來許多弊端。所以早在漢武帝時,朝廷中就出現了反對官府經營商業的主張,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堅持如此,未能廢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時期,論爭進一步激烈。論爭的結果雖未曾取銷鹽、鐵官營的制度,酒的專賣卻廢除了。到王莽時,「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並「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既控制物價,又經營商業貿易③,以致出現了「使中黃門王業領長安市賣,賤取於民,民甚患之」④的狀況。不過,王莽的官經商業,僅僅是曇花一現,很快就被衝擊得一乾二淨。東漢以後,包括鹽、鐵在內都取消了官營制度,縱民煮鑄,官府置鹽、鐵的徵稅而已。故東漢時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武帝紀》及注引應劭、韋昭語。
①《鹽鐵論·水旱》。
②《鹽鐵論·水旱》。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王莽傳》。
的官營商業基本不復存在了。
第一節 官營商業
伴隨統一局面的形成、鞏固和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的發展,秦漢時期的商業經濟也出現了繁榮的局面。秦漢時期的商業,有官營和民營之分。在中原地區,在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和在邊界及遼遠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業活動。
關於官營商業,新近出土的雲夢秦簡為我們提供了證據。《關市律》云:「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所謂「作務」,《漢書·尹賞傳》王先謙《補註》釋「無市籍商販、作務」語時引周壽昌曰:「作務,作業工技之流。」《史記·平準書》有「諸作」一詞,《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賣之。」由此可見,這條簡文應釋為「從事手工業和為官府出賣產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經營的商業存在。又《金布律》規定:「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蚩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之,盡七月而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賣之。」這表明縣、都官等官府的機構,都有出賣其破舊器物及原料的權力。同樣,《廐苑律》也有關於官府廐苑可以出賣其死亡「公子牛」的規定;《倉律》還有官府可以出賣其所飼養的豬、雞所生產的「子息」的權力。至於鹽、鐵,更是官府經營的主要產品,《華陽國志·蜀志》所載秦惠王時張若治成都,「營廣府舍,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史記·自序》謂馬昌「為秦主鐵官」等等,都是秦時官府直接經營鹽、鐵之證。故《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語曰:商鞅變法後,官府的「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官府經營商業的作法,到西漢初期,有所放寬,特別是關於鹽、鐵的經營,「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①和允許私家出賣鹽、鐵,使官府商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時,又實行了官營鹽、鐵的政策,並擴大了經營範圍,乃至除鹽、鐵之外的金、銀、銅、丹砂和酒的生產和銷售,都進入了官府經營的領域。昭帝之時,酒的專賣制度雖然取消了,但鹽、鐵的官營,一直循而未變。王莽統治時期,官營商業又進一步擴大。東漢時期,雖然把鹽、鐵改為各郡國主管,實行了民營官稅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業部門,依然存在。個別的郡縣,仍然實行官府經營採礦、冶鐵和銷售的制度,如東漢初期的桂陽郡便是如此,以致一歲之入增加了五百餘萬③,可見耒陽縣官營冶鐵的規模之大。
官府的商業經營,可以鹽、鐵說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以東郭咸陽與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採取「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漢書·食貨志》作「鬻鹽」),官與牢盆」的辦法煮鹽,有「敢私鑄鐵器、煮鹽(《漢書·食貨志》作「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使孔僅、東郭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矣。」①這就是①《鹽鐵論·錯幣》。
②參閱高敏《東漢鹽鐵官制度辨疑》。
③《後漢書·循吏·衛颯傳》。
①《史記·平準書》。
說,鹽、鐵的生產與銷售都由官府進行,主持其事的機構,按顏師古所說為「主鬻、鑄及出納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為各地的小鐵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領大農,取代孔僅之後,鑒於過去「諸官各自相爭」的情況,「乃請罷大農部官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輸鹽鐵官」以經營鹽鐵③。又以酒的經營來說,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縣官自酤榷賣酒,小民不復得酤」。其所以謂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釀,獨官開置,如道路設木為榷,獨取利也」④。也就是從酒的生產到銷售,都由官府直接經營。再以其他產品的經營來說,則以均輸之法處理之。所謂均輸之法,始於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據《史記·平準書》,其法是「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名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同書又曰:「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集解》引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以卜式的話來說:「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師古注曰:「市列,謂列肆。」綜上均輸、平準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販物求利」的內容。不獨出賣鹽、鐵是如此,出賣均輸之物和買賣「天下委輸」,都是如此。至於官府出鐵器,或設店鋪於成市,以吏主之,農民只得「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到達之後,「吏數不在,器難得」,多次落空①。有時官府「鐵官賣器不售」,則採取攤派辦法,「或賦與民」,即使是「堅」之器,也是一個價格,還「善惡無所擇」②。因此,由官府統一價格和親自出賣各種商品,雖然有控制物價,抑制富商大賈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積極作用,但也帶來許多弊端。所以早在漢武帝時,朝廷中就出現了反對官府經營商業的主張,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堅持如此,未能廢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時期,論爭進一步激烈。論爭的結果雖未曾取銷鹽、鐵官營的制度,酒的專賣卻廢除了。到王莽時,「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並「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既控制物價,又經營商業貿易③,以致出現了「使中黃門王業領長安市賣,賤取於民,民甚患之」④的狀況。不過,王莽的官經商業,僅僅是曇花一現,很快就被衝擊得一乾二淨。東漢以後,包括鹽、鐵在內都取消了官營制度,縱民煮鑄,官府置鹽、鐵的徵稅而已。故東漢時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武帝紀》及注引應劭、韋昭語。
①《鹽鐵論·水旱》。
②《鹽鐵論·水旱》。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王莽傳》。
的官營商業基本不復存在了。
第二節 民營商業
戰國時期,秦國已有了民營商業。秦獻公七年(公元前387年),「初行為市」。①秦孝公時,都城咸陽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於國都市南門」以募能徙者②。《商君書·墾令》有「重關市之賦」的規定;《三輔黃圖》載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處有「直市」;《華陽國志·蜀志》謂成「市張列肆」;《漢書·王莽傳》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這些情況,都說明秦國存在專門從事商業貿易的固定市場。雖然這中間也包括官府經營的商業,但民營商業也是其組成部分。雲夢秦簡中,有專門的《關市律》,顯然是關於管理關卡及市場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講到「官府之吏」之從事商業者同「賈市居列者」同時並存,顯然表明民營商業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務及賈而負債者」當其輸作官府時「不得代」的規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營手工業者與民營商賈的存在。《法律問答》中稱東方諸國入秦國貿易的商人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規定珠玉等貴重商品不得「賣於客」;「客」必「請簿傳於吏」才能進行貿易。這些「客」和「邦客」,無疑都是民營商賈。因此,秦國及秦皇朝時期,在官營手工業與商業之外,千真萬確地存在著民營手工業與商業。儘管這時抑制民營商賈,甚至發展到給賈人另立戶籍,和以賈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邊,仍沒有從根本上取締民營商業。
到了西漢,民營商業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戰國以來商業發達的餘緒有關;另一方面是「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①的統一局面與獎勵政策的結果。加上漢初農業與手工業的恢復與發展,在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土特產各異的情況下,「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②就顯得格外重要。於是,「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③的商賈貿易之風大興。大批農民,或出賣剩餘產品,或脫離農業走向手工業與商業;戰國和秦皇朝以來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戰亂之機牟取暴利,以致頓時出現了「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④的局面。在商業發達的情況下,不僅「吳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魚」,「菜、黃之鮐」⑤,「隴蜀之丹漆旄羽,荊、揚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齊之魚鹽旃裘,兗豫之漆絲絺紵」⑥等成了可以出賣的商品;即便是產於不同地區的甚至窮鄉僻壤的金、銀、錫、銅、鐵、丹沙、姜、桂、玳瑁、珠璣、馬、牛、羊、騾、驢等等,也進入了商品的領域。以致當時的「通邑大都」,各種商品都形成了一個大致的比價,大約一千瓮酒、一千甔醬、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鍾、薪稿千車、船長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萬根、軺車一百乘、牛車一千輛、上漆木器一千件、銅器一千鈞、素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史記·商君列傳》。
①均見《史記·貨殖列傳》。
②《鹽鐵論·本議》。
③均見《史記·貨殖列傳》。
④《史記·貨殖列傳》。
⑤《鹽鐵論·通有》。
⑥《史記·貨殖列傳》。
木鐵器與巵茜各一千石、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頭、羊豕各一千隻、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細布各一千鈞、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櫱麴鹽豉千荅、鮐魚千斤、鯫千石、鮑千鈞、棗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鍾,其價值大體相等①。如果能擁有上述諸商品中任何一種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②。故司馬遷明確指出:一個封君,食其封戶之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親出其中」,而一個「庶民農工商賈」之家,「率亦歲萬息二千」,故「百萬之家,則二十萬」,其富與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價值去估算,「陸地牧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萩,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放鍾之田,若千畝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③。正因為任何土特產品都可以作為商品出賣而實現為私有財富,因此,在當時社會形成了一個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貧求富」之道,「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這就是所謂「末業」即經營手工業與商業,尤其是商業,「貧者之資也」④。從事商賈之業,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徑,正是發達的商業在人們頭腦中所形成的觀念。
由於民營商業的發達,以致出現了兩大類型的商賈:一是所謂「行商」
即流動性商人,他們打破地區與地區之間界限,勾結官府,周流天下,如師史之「轉谷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曹邴氏的「貰貸行賈遍郡國」;齊人刁間之「逐漁鹽商賈之利」⑤便是例證。二是顏師古所說的區別於「行賣曰商」的「坐販」,謂之「賈」,簡稱「坐賈」,即固定性的商人。這就是《史記·平準書》中所說的「坐市列肆,販物求利」的賈人,他們大都在城市裡設有固定的店肆,還有屯積貨物的倉庫,賤買貴賣,操縱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所謂「踕財役貧」,「廢居居邑」,「買居邑,稽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給」;更有甚者,「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①。他們「大者積貯信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還「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②。其中尤以從事「冶鑄煮鹽」之業的商人更為猖獗,南陽孔氏、魯人曹邴氏、齊人刁間、蜀人卓氏與程鄭,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漢初糧食缺乏之機,囤積糧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陰積貯炭葦諸下里物」而富「數千萬」③;「翁伯以販脂而傾縣邑,張氏以賣醬而逾侈,質氏以灑削而鼎食,濁氏以胃脯而連騎,張里以馬醫而擊鍾」;至於其他以「力農畜工虞商賈」而致富者,「大者傾郡,中者傾縣,下者傾鄉里,不可勝數」④。秦漢商賈之業的發達,於此①見《史記·貨殖列傳》。
②見《史記·貨殖列傳》。
③見《史記·貨殖列傳》。
④見《史記·貨殖列傳》。
⑤見《史記·貨殖列傳》。
①《史記·平準書》。
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酷吏·田延年傳》。
④均見《史記·貨殖列傳》及《漢書·貨殖傳》。
可見其一斑!
由於秦和漢初的這批大商人,多從戰國時期蟬聯而來,故多同奴隸主階級關係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隸擁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們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財富操縱物價,賄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製造糧荒;或如關中「子錢家」之目睹七國之亂,不肯貸錢給官府而坐觀成效;特別是「冶鑄煮鹽」的鹽鐵商人,「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之急」;更有甚者,還大放高利貸給貧苦農民,乘賦斂之時半價購買農民糧食,進而兼併農民土地,掠買農民人身為奴隸,使「黎民重困」,也妨礙新興地主階級擴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驚心動魄者,他們利用財富,收攏民心,招集亡命,圖謀不軌。如「豪強大家,得營山海之利,採礦石鼓鑄,煮海為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大抵盡收放流人也,遠去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朋黨之權,其輕為非亦大矣。」①以致造成了「以資強暴,遂其貪心,眾邪群眾,私門成黨」的狀況,出現了「強御日以不制,而併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②。因此,這時奴隸主商人的所作所為,已經超出了經濟上單純牟利的範圍,對新興封建制度構成了威脅。在這樣的情況下,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與發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與發展封建制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小農經濟。於是一個旨在打擊奴隸主商人,以廢除奴隸制殘餘和確保封建制度鞏固與發展的具有特殊意義的抑商政策便應運而生了。故早在商鞅變法之時,就把這類商賈視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時期,進而確立了賈人另立戶籍的「市籍」制度,並不允許他們入仕,也不給予土地。濫入雲夢秦簡《為吏之道》中的《魏戶律》,就對「假門逆旅」和「贅婿後父」,作出了「勿令為戶,勿予田宇。三世之後,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仍孫」等規定。這種「籍」,顯然就是商賈等人的市籍。秦簡中抄入《魏戶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證以《漢書·晁錯傳》所載錯於漢文帝時追述秦始皇時的情況所說的「發吏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謫戍」等語,不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時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還有把賈人罰充戍邊的作法。與此同時,秦滅六國後,還有原先居住在齊、魯、梁、趙等地的大鹽、鐵商人卓氏、程鄭、孔氏等,或遷之於巴蜀,或徙之於南陽,而且稱他們為「遷虜」或「不軌之民」,①這又一次反映出這時一些鹽鐵大商人同秦政權處於對立狀態。漢代繼承了秦時打擊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漢初「天下初定」之時,劉邦立即「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後「孝惠、高后時」,即使在「弛商賈之律」的情況下,「市井之子孫」,仍然「不得仕官為吏」②。元、景之時,雖允許私營煮鹽冶鑄之業,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③。及武帝之時,除有市籍的商賈不得為官外,又頒布了「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的法令④;緊接著又對賈人實行了「等商車」、「算緡錢」和謀取資財稅等稅制,甚至對已經擁有奴婢與田地者,還通過楊可告緡,加以沒①《鹽鐵論·復古》。
②《鹽鐵論·禁耕》。
①《史記·貨殖列傳》。
②均見《史記·平準書》。
③《漢書·景帝紀》。
④均見《史記·平準書》。
收,以致商賈交出的「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⑤。最後,又實行鹽、鐵、酒以官營政策,把商賈從這些商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中趕出來,還杜絕私鑄錢幣,除犯法者沒為奴隸外,沒有犯罪的只要是有市籍商賈,武帝天漢四年(公元前97年),也以之列入「七科謫」之內,用以罰充戍邊。這種「籠天下鹽鐵,以排富商大賈」⑥的作法,給了奴隸主商人特別是他們中的鹽鐵商人以致命的打擊,從而起到了「鉏豪強併兼之家」⑦的作用,既解決當時的財政需求,也削弱了同地主階級爭奪土地的商賈勢力,保證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與發展。
由於秦漢的上述抑商政策,主要是為了打擊商賈中的奴隸主殘餘勢力,故其他無市籍商賈,雖然也受到了加重各種商業稅的影響,但並未徹底破產。加上昭帝時官營酒酤的取消,民營商業又有了經營的天地。故自昭、宣以後及乎成、哀,民營商業又有發展,以致又湧現出了一大批家財巨萬的新富商大賈,故史稱齊地的「刁間既衰,至成、哀間,臨淄姓偉,訾五千萬」;洛陽「師史既衰」之後,「至成、哀、王莽時,雒陽張長叔、薛子仲,訾亦十千萬」;關中之諸田「既衰,自元、成及王莽,京師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摯網、平陵如氏、苴氏、長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孫太卿,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萬,其餘皆巨萬矣。」①總的情況則是:「其餘郡國富民,兼業顓利,以貨賂自行,取重於鄉里者,不可勝數。」②可見西漢武帝之後,民營商業又在恢復發展中。
東漢時期,由於取消了西漢武帝以來的鹽鐵官營制度,各郡國產鹽鐵者雖仍設有鹽官、鐵官,但僅徵收租稅而已,其生產與銷售均由民間經營,故民間煮、鑄之業又盛。其他商賈貿易,也相當昌盛,尤以洛陽為最。王符在其《潛夫論·浮侈》中說:「今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堵塞道路,游手發巧,充盈都市。務本者少,游食者眾,商邑翼翼,四方是極。今察洛陽,資末業者什於農夫,虛偽游手什於末業。..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類皆如此。」這說明東漢時期洛陽商業發達之狀況,而且表明當時全國各地的情況大都如此。故謂東漢手工業遠遠不如西漢者,未免忽視了東漢無《史記》、《漢書》那樣的《平準書》、《食貨志》及《貨殖列傳》等記載這一事實。不過,東漢時期的大商人,較之西漢,其「以末致財,用本守之」①的傾向更明顯了。許多富商大賈,同時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莊為基地進行商賈貿易活動,從而削弱了他們作為富商大賈的色彩。正如當時人仲長統所說:「豪人之世,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件。車船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②又云:「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③這些豪人,大都是通過商賈而致富,然後用之購買土地,而成了「田畝連於⑤均見《史記·平準書》。
⑥《史記·平準書》。
⑦《漢書·張湯傳》。
①《漢書·貨殖傳》。
②《漢書·貨殖傳》。
①《史記·貨殖列傳》。
②《昌言·理亂篇》。
③《昌言·提益篇》。
方國」的大田莊主。這種富商大賈向大地主的轉化,一方面增加了自秦和西漢以來的出身平民的豪民地主的勢力,構成了後來庶族地主的前身;另一方面,投資於土地的結果,既削弱了資金周轉的量,又以其安閒的田莊生活束縛了再去從事商賈貿易的活力,從而反過來影響了商業的發展。特別是自給自足性的地主田莊的普遍出現,對市場的需求也相對減弱;加上東漢後期戰亂不已,名都大邑相繼在破壞之中,以致終於造成了東漢末年商品經濟急劇下降的狀況。
第三節 邊區及域外商業活動
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和在邊界及遼遠的域外,見於記載的商業活動也起源甚早。以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來說,雲夢秦簡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從東方諸國來的商人外,也有從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來的商人。秦簡中的「臣邦真戎君長」①和《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的「戎翟君公」,便是例證。秦滅六國時被遷徙於臨邛的趙氏、卓氏,其貿易「傾滇蜀之民」;被遷於臨邛的山東程鄭,也「賈椎髻之民」②;著名的大畜牧業主烏氏倮,以其所獲「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③,所有這些,顯然是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的貿易。至於漢代,同北邊匈奴、鮮卑、烏丸等族和西南諸少數民族的貿易更為頻繁。自景帝時起,就與匈奴「通關市」,雖有戰爭也未曾終止。直到東漢,匈奴仍「遠驅牛馬與漢會市」。僅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的一次,北匈奴就「驅牛馬萬餘頭來與漢賈交易」④。與鮮卑、烏丸的貿易,則盛行於東漢光武帝時。此時,東漢復置烏丸校尉於上谷寧城,「開營府,並領鮮卑,賞賜質子,歲時互市焉」⑤。與西南少數民族的貿易,早在漢初,「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筰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⑥。又漢初「高后時,有司請禁南粵關市鐵器」⑦,可見在此之前,中原與南越地區已有民間貿易。當時,同邊境國家的貿易,尤為發達。首先,漢代與南方鄰國之間貿易,早在西漢張騫通西域之前就已開始了。故當張騫到西域後,就見到了我國的蜀布與邛竹杖等商品在大夏行銷。張氏問從何來,回答是:「從東南身毒國,可數千里,得蜀賈人市。」⑧由此可見蜀國賈人,早就同印度、阿富汗等國有貿易關係。東漢時,「大秦與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其王欲通使於漢,而安息欲以漢繒綵與之交易,故遮閡不得自達。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獻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①自此以後,大秦「國人行賈,往往至扶南、日南、交趾,其南徼諸國人少有至大秦者」。直到三國孫吳時,才遣會稽人劉咸送大秦使者秦論,劉咸死於道,也未曾到達大秦②。漢代通過陸上絲綢之路同西方諸國的貿易,尤為發達。早在漢代以前,我國通過河西走廊就與西方諸國發生關係。至西漢武帝時,「始通罽賓」。罽賓實行賞賜賈市,其使數年而一至。使者來中國,往往以奉獻為名。「奉獻者皆行賈賤人,欲通貨市買,以獻為名。」③到西漢末成帝時,康居「遣子侍漢,貢獻」,其目的也同樣是「欲賈市為好」④。東漢和帝①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簡文。
②均見《史記·貨殖列傳》。
③均見《史記·貨殖列傳》。
④《後漢書·南匈奴傳》。
⑤《後漢書·烏桓傳》。
⑥《史記·西南夷列傳》。
⑦《漢書·南粵趙佗傳》。
⑧《漢書·西南夷傳》。
①《後漢書·西域傳》。
②《梁書·諸夷傳》。
③《漢書·西域傳》上。
④《漢書·西域傳》上。
時,李恂被征拜為謁者,「使持節領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寶,諸國侍子及督使賈胡數遺恂奴婢、宛馬、金銀、香罽之屬」,李恂「一無所受」⑤,甚至外戚私家如梁冀之流,也「遣客出塞,交通外國,廣求異物」⑥。總之,通過陸上絲綢之路,中國與中亞諸國的商業貿易頻繁,有利國用。正如《鹽鐵論·力耕》所云:「汝、漢之金,纖微之貢,所以誘外國而釣羌胡之寶也。夫中國一端之縵,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損敵國之用。是以騾驢駱駝,銜尾入塞;■騱騵馬,盡為我畜。鼲貂狐貉,采旃文罽,充於內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為國之寶,是則外國之物內流而利不外池也。異物內流,則國用饒;利不外泄,則民用給。」看來當時人已經懂得進出口貿易必須遵循利用利民的原則。當西漢東西貿易極盛之時,「立屯田於膏腴之野,列郵置於要害之路。馳命走驛,不絕於時月;商胡販客,日款於塞下。」到了東漢和帝永元九年(公元97年),都護班超遣甘英使大秦,於是「甘英乃抵條支而歷安息,臨西海以望大秦,拒玉門、陽關者四萬餘里,靡不周盡焉」①。
在這一系列的海路與陸路的對外貿易中,不僅擴大了當時的中國人觀察世界的眼光,加強了同周圍鄰國的友好交往,而且使南洋諸國及西方諸國的奇珍異物,騾驢牲畜和許多不產於中原地區的貨物,得以源源不斷流入中國,豐富了我國物產種類,對我國中原地區社會生產的發展起了不小的推動作用,也使中國文明得以傳播當時的世界,為世界人民提供了物資與精神文明。⑤《後漢書·李徇傳》。
⑥《後漢書·梁統傳附玄孫冀傳》。
①《後漢書·西域傳》。
第四節 貨幣
貨幣的產生,有它古老的歷史。它開始表現為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後來才逐步確定為一種等價物的形態,進而有金屬貨幣的出現。秦漢時期,是金屬貨幣的重要發展期,它把黃金與銅錢固定為金屬貨幣的複本位制,並稱黃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把珠玉、古代的龜幣、貝殼及銀、錫等金屬,都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只能作為珍寶與器飾看待,幾乎從此確立了整個封建社會的貨幣制度的基礎。
黃金和銅錢據云夢秦簡所載,秦國時的貨幣還是黃金、銅錢與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規定:「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這說明銅錢和布,都是秦國的法定貨幣本位。又出土《秦律》講到對犯人罰款時,有「賚錢如律」的話;當時計算各種實物的價值時,也往往以若干錢計算;這說明銅錢確是法定的貨幣。《金布律》又規定:「錢十當一布」、又規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廣二尺五寸」的標準星,這表明法令對每「一布」的規格和它同銅錢的兌換率或比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此外,《法律答問》簡文中,還幾次提到給追捕逃犯有功者以獎勵黃金「二兩」的規定,如「當購二兩」、「人購二兩」、「購人二兩」等。這裡的二兩,顯然是指黃金而言。因此,黃金也是法定貨幣的本位之一。故秦國實行的是黃金、銅、布的三位制貨幣體系,即尚未完全擺脫以實物作為等價物的狀況。從前引「毋敢擇行錢、布」的規定,表明人們逐步傾向重錢而不重布,故有此規定。再結合《封診式》簡文中關於懲辦盜鑄錢幣者的案例考察,說明秦國的銅錢鑄造權是屬於國家的,私鑄銅幣是違法的。
由三本位制貨幣完全過渡到金屬貨幣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實現的。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統一全國後,下詔「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統一貨幣制度。所謂統一貨幣,其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統一貨幣的形制。據太史公云:「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龜貝。」①據考古發掘,還有刀幣、鏟形幣。總之,形制不一,不利於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廢除各國不同形制的貨幣,統一於圓形的銅錢。二是統一貨幣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實物「布」及銀等為貨幣的本位。《漢書·食貨志》云:「秦兼天下,幣為二等」,即黃金與銅錢,從而確立了黃金與銅錢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國時以「布」為貨幣的制度,明確規定這些只能作為「器飾寶藏,不為幣」②,從而完全確立了金屬貨幣制度。三是統一重量:「黃金以溢為名,為上幣;銅錢曰半兩,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黃金,重二十兩。但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不明。
漢承秦制,在貨幣方面也基本如此。漢代也以黃金與銅錢為主幣。但改①《史記·平準書》。
②《史記·平準書》。
③《史記·平準書》。
黃金的計量單位為斤,不再稱鎰。凡雲「一金」,即黃金一斤,故《史記·平準書》云:漢以「黃金為一斤」。至於銅錢,漢初,以「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④,名曰榆莢錢,重三銖,較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者,四錢當秦一錢而已⑤。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為每斤黃金當錢一萬。漢武帝曾鑄黃金為麟趾馬蹄形金,故顏師古說:「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馬蹄金者,由此可見武帝時已正式鑄造了金幣。又由於每個金幣的重量一定,都為一斤,故每一斤黃金,又稱為「一金」,百斤黃金則稱「百金」,千斤黃金則稱「千金」,余以類推。是以西漢史籍中屢見「百金」、「千金」等詞,既省「斤」字,又去「黃」字,其實皆黃金,往往用於賞賜、交易、罰款,也用於計算財產和貯藏,表明漢代的黃金確已具備了作為貨幣的流通手段、貯藏手段與支付手段等職能。奇怪的是,在西漢時普遍使用的黃金貨幣,到東漢時已極少見,而且日益退出了貨幣領域,變成了稀罕之物。
漢代變化較多的,是銅錢問題。如前所云,漢初以秦半兩錢難用,改鑄每錢重三銖的榆莢錢。由於錢太輕,加上「不軌逐利之民」的囤積居奇活動使物價上漲,「米至石萬錢」①。於是,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行八銖錢」②(按《漢書·高后紀》注,應劭認為「八銖錢」,本秦半兩錢,但《古今注》謂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與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年)六月,又「行五分錢」,應劭認為是恢復漢初榆莢錢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④。《史記·平準書》載此事作:「孝文時,莢錢益多、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據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錢」,確為「榆莢錢」。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行三銖錢」。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⑥又《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錢」。元狩四年(公元前125年),又「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⑦。次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⑧自此以後,無改易五銖錢者。觀上述鑄錢的輕重,變化不已,最後才定於五銖。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後共鑄造五銖錢共二百八十億萬餘。①下及東漢,仍如舊鑄五銖錢行於世。至東漢末期靈帝中平三年(公元186年),「鑄四出文錢」②,而其重「猶五銖兩」,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連於邊輪」而已③。「四出文錢」之名即由此而來。獻帝④《史記·平準書》。
⑤詳見《古今注》。
①《漢書·食貨志》。
②《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③《漢書·高后紀》。
④《漢書·食貨志》。
⑤《漢書·武帝紀》。
⑥《漢書·武帝紀》。
⑦《史記·平準書》。
⑧《漢書·武帝紀》。
①《漢書·食貨志》。
②《後漢書·靈帝紀》。
③《後漢書補註》引《獻帝春秋》。
初平元年(公元190年)六月,「董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④五銖錢之通制才被破壞。
漢代貨幣制度變化最大而且種類繁多的時期,莫過於西漢武帝時期與漢末王莽時期。以武帝時期而言,不僅如上述在銅錢重量方面變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了一次幣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銀、錫造的「白幣」和以皮革造的皮幣兩大類貨幣,並提高其與銅幣的兌換率,其目的既在解決財政困難,也在於經濟上打擊大量貯藏緡錢的富商大賈以及諸侯王的勢力。《漢書·武帝紀》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武帝採納了這一建議,「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元,其文龜,直三百。」這一變革實行後,盜鑄者不可勝數;商賈也「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更有大農顏異,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認為「今王侯朝賀以蒼璧,值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因而引起武帝不悅,張湯便利用此事以腹誹之罪處顏異死刑。民間仍反對新幣,致「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終寢不行」①。由此可見,儘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慎陽侯嗣)侯買之「坐鑄白金棄市,②,官府嚴格推行白金、皮幣之新幣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實行新幣制的過程中,「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於是,「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謂「赤仄」,即「子紺錢」,系「以赤銅為其郭也,令錢郭見有赤者」③。由此可見,所謂「赤仄」,即以赤銅加於黃銅之上,以別於民間偽鑄官錢。然而,不久「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最後,只得以取消各郡國的鑄錢權而全統之於「上林三官」的辦法以防盜鑄④。
另一次幣制的大變革在王莽統治時期。西漢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對錢幣制度的改變。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錢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後,又一次改變幣制,一方面「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幣。分為「金貨」、「銀貨」、「錢貨」、「龜寶」、「貝貨」、「布貨」六個種類,每類又有不同名目,一共達二十八品,總稱為「寶貨」。以金貨而言,規定:「黃金一斤,直錢萬。」以「銀貨」來說,又分二品:「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以龜寶而言,「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④《後漢書·獻帝紀》。
①均見《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漢書·食貨志》及注引應劭、如淳語。
④《漢書·食貨志》。
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么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以「貝貨」而言,「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么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至於「布貨」,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么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①如此繁雜的幣制,又加上復古傾向,彼此之間兌換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為市買」,最後不得不「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而已,「龜貝布屬且寢」②。
以布帛充貨幣如前所述,秦漢的貨幣不論是上幣黃金還是下幣銅錢,都是金屬貨幣。
但是,並不絕對排斥布帛穀物為貨幣者。如孝文帝時,賈山為《至言》以言治亂之道,其中講到文帝曾「出帛十萬餘匹以振貧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賞賜,則帛也起著貨幣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東到泰山,巡海上,並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②。這顯然也是以帛充賞賜,其作用與錢、金相同。又董偃為館陶公主散財以交士,「並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③這裡的「帛」,同錢、金並列,同起貨幣的作用。由此可見,布帛等實物並未絕對排除於貨幣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時貢禹主張「除其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幾布帛及谷」④,貢禹的主張雖未被採納,但如果布帛及穀物已根本無貨幣的職能,他的建議未免過於荒唐。到了東漢,情況就有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實物的貨幣化傾向又有明顯增加。如東漢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⑤,馮衍於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無布帛之積」⑥,顯然布帛有貯藏手段的貨幣職能。鄭均曾「為傭,歲余,得錢帛,歸以與兄」⑦,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職能。還有夏馥其人,「自剪須變形入林虜山中,..為治家傭」後,其弟夏靜「乘馬車,載縑帛追之於涅陽市中」⑧。更有獻帝時,詔「賣廄馬百餘匹,御府大農業雜繒二萬匹,與所賣廄馬直,①《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賈山傳》。
②詳見《史記·平準書》及《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東方朔傳》。
④《漢書·貢禹傳》。
⑤《後漢書·光武帝紀》。
⑥《後漢書·馮衍傳》。
⑦《後漢書·鄭均傳》。
⑧《後漢書·黨錮·夏馥傳》。
賜公卿以下及貧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這些事實,都說明布帛的貨幣作用。正因為如此,章帝時,張林主張封錢不用,「一取布帛為租」①;而且國家稅收中,以實物繳納的部分日益增多,詳見本卷「租稅」篇。
貨幣鑄造權關於漢代貨幣的鑄造權問題,前後也有頗大的變化。如前所云:從秦簡得知,秦的錢幣是禁止私鑄的,故有懲辦盜鑄者之律。及乎漢初,從《史記·平準書》所云:「漢興,..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的話來看,表明漢初即已允許民間私鑄幣。又《漢書·吳王濞傳》謂「孝惠、高后時」,吳國因有豫章銅山,劉濞則招致天下亡命「益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可見劉濞之鑄錢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時便已開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錢律,民得鑄錢」②,《漢書·文帝紀》也有同樣記載,可見文帝之時,不僅縱民冶鐵、煮鹽,而且進一步明確規定允許民間私鑄錢幣。正如《鹽鐵論·錯幣》所云:「文帝之時,縱民鑄錢、冶鐵、煮鹽。」然而,錢幣一旦允許私鑄,一定會出現規格不一、質量不純和重量不足等問題,從而會使錢幣貶值,出現物重錢輕、價格上漲等現象。因此,文帝時的賈誼,就堅決反對允許民間私鑄錢幣,認為由民間私鑄錢有「博禍」,由官府鑄錢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時期就開始由國家控制錢幣的鑄造權,各郡國銅官亦可鑄錢,但仍然不免於盜鑄與偽濫,最後,只得將鑄幣權全部收歸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終西漢之世,未曾變更。東漢時期,史書雖缺乏關於錢幣鑄造權的記載,《續後漢書·百官志》也僅言大司農掌錢穀,而不言鑄錢的官署。證以出土古物,知東漢鑄錢由太僕卿屬官考工會主管。《簠齋金■》所收建武時期的五銖錢範,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41年),三月丙申,太僕監椽蒼,考工令通,丞或,令史鳳,工周儀造。」又《隸續》卷十一《耿勛碑文》云:「又開故道銅官,鑄作錢器,興利無極。」東漢的錢範出土雖不多,但可以確信東漢的鑄幣權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於鹽、鐵之允許民間煮鑄①。
⑨《三國志·魏志·董卓傳》注引《獻帝紀》。
①《後漢書·朱暉傳》。
②《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③詳見《漢書·食貨志》。
①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1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