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卷) · 第五章 手工業與資本主義萌芽

第一節 手工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 明代中後期在東南沿海地區某些手工業行業中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遭到了明清之際戰亂的嚴重破壞。清初,隨著社會經濟的復甦和發展,這種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又重新活躍起來。清代前期,無論是社會生產力還是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都達到了中國封建社會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樣一種新的社會經濟水平上,清代手工業的資本主義萌芽較之明代又有了進一步的增長。這主要表現為:作為商業資本代表的包買商空前活躍,商業資本日益侵入生產領域,控制小生產者;產生資本主義萌芽的手工業部門比明代增多,規模也有所擴大,特別是在地區分布上已由東南沿海地區擴展到了內地;手工業的僱傭勞動數量顯著增加,手工業工人與作坊主、工場主的勞資對立更加尖銳,逐漸成為封建社會末期一個越來越不可忽視的社會矛盾。 包買商的空前活躍乾隆、嘉慶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已超過明代。棉布、綢緞、紙、糖、鹽等手工業品以及棉花、蠶桑、甘蔗、菸草等經濟作物的生產都比明代有較大增長,並且地區性分工更加明顯,形成了一些比較集中的產區。如江蘇是棉紡織業發達的省份之一,又以松江府的棉紡織業尤其著名,當地「紡織不止村落,雖城中亦然」①。內地也有類似的棉布的集中產區,如四川的新津「男女多紡織,故布最多」②。太湖地區則以蠶桑生產為主,「環太湖諸山,鄉人比戶蠶桑為務」③。江西的撫州、建昌(今江西南城)、寧都等地麻織業非常興盛,當地「緝麻織線,猶嘉湖之治絲」,寧都更是「俗無不緝麻之家」④。四川的榮昌也是「南北一帶多種麻,比戶皆績,機杼之聲盈耳」⑤。而製糖業主要集中在廣東、福建以及四川的內江等地。在一些手工業品或經濟作物的集中產地,小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已主要不是為了自給,而是更多地作為商品在市場出售,並且也已主要不是為了滿足當地市場的需要,而是為了遙遠的市場。如新津家庭棉紡織業所產的棉布就「有販至千里外者」⑥。乾隆年間,江浙一帶所產蠶絲除了銷往各地,還有一部分銷往國①康熙《松江府志》卷5。 ②道光《新津縣誌》卷29。 ③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201頁。 ④吳其濬:《植物名實圖考》卷14。 ⑤同治《榮昌縣誌》卷16《風俗》。 ⑥道光《新津縣誌》卷29。 外市場。小生產者的分散、孤立狀況與擴大了的市場之間產生的不可調合的矛盾,勢必使小生產者日益依附於商業資本。這就為商業資本乘機插入小生產者與市場之間、控制小生產者、侵入生產領域提供了機會,於是包買商作為商業資本的代表也就空前地活躍起來。 乾隆年間,在江浙一帶的蠶桑產區,每當蠶繭收成之時,有商人攜帶資金分赴各村,利用蠶家急於出售的心理,乘機賤價收購,壟斷了市場。 商人還通過放款預購的方式,利用高利貸進一步控制小生產者。在廣東製糖業中,商人往往預先向蔗農發放糖本,冬天則收取糖利①。或預先向糖寮放帳,待榨出糖後收取產品②。在江西贛州苧麻產區,福建商人於二月發放苧錢,到夏季收穫時將苧麻運走③。 無錫盛產棉布,但當地不產棉花④,棉花仰給於外地。一些商人就開設棉花莊,專門以棉花向小生產者換取棉布⑤。在湖州南潯鎮,商人也屯積棉花,以花換布⑥。廣東的佛山鎮也有類似情況,棉布業的老闆向紡工提供棉花二斤,收回棉紗一斤⑦。 在南京和蘇州的絲織業中,一些資本雄厚的大商人開設「賬房」,向小機戶發放原料,收回成品。小機戶一般在「家中置木機從事織造。」⑧為賬房加工,稱為「代料」。小機戶織絲之前,先要將原料送染房染色,並分散給織工絡絲,織成綢緞後送回賬房,賬房評定產品質量,稱為「仇貨」,然後按產品質量和數量支付工資⑨。「小機戶無甚資本,往往恃賬房為生」⑩,只能完全依附於商業資本。儘管賬房並未變革小機戶分散生產的方式,但實際已經使小機戶變成在家內為賬房勞動的僱傭工人,從而形成了資本主義性質的家庭勞動。賬房已經達到商業資本的最高形式,在這裡,賬房的商業資本變成了工業資本。 手工業部門的增多清代前期,朝廷對於手工業的限制比明代有所放寬,民間手工業的發展①李調元:《南越筆記》卷16《糖》。 ②乾隆《澄海縣誌》卷19《生業》。 ③乾隆《贛州府志》卷2《物產》。 ④黃卬:《錫金識小錄》卷1《備考》上。 ⑤錢泳:《履園叢話》卷23《雜記》上,《換綿花》。 ⑥咸豐《南潯鎮志》卷24。 ⑦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257頁。 ⑧《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85《實業考》。 ⑨陳作霖:《鳳麓小志》卷3《記機業》。 ⑩陳作霖:《鳳麓小志》卷3《記機業》。 條件比明代有所改善,這對於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是比較有利的。清代前期,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手工業資本主義葫芽的發展程度超過了明代。 江南的絲織業在明代就相當發達,並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清代江南的絲織業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城鎮中集中了一大批與農業脫離的絲織業作坊。蘇州東城一帶以絲織為業的不下萬戶①。杭州的絲織業也空前興盛,「東北隅數萬千家之男女,俱需此為衣食之謀」②。南京的絲織業發展尤其迅速,僅緞機就有三萬張,紗、綢、絨、綾織機還不在此數③。已超過蘇杭兩州。廣州的絲織業更是後來居上,雍正年間才開始興起,到嘉慶、道光年間,已有織工四五萬人了④。從蘇州城中「比戶習織」的情況來看,這些城鎮中的絲織業大多是家庭手工業作坊,生產規模比較狹小,有許多可能還是向賬房領取原料代為加工的小機戶。但蘇州絲織業中使用僱傭勞動力的情況也比較普遍,「蘇城機戶,類多僱人工織,機戶出(資)經營,機匠計工受值」①。在蘇州城內,每日清晨都有許多機工在橋頭待雇,靠出賣勞動力謀生②。不過,對於蘇州絲織業機戶僱傭工匠的情況還必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清代前期在蘇州絲織業中的機戶,一般是通指民間從事機業的人戶而言,既包括絲織個體手工業者(小機戶),也包括兼營紗緞莊(俗稱賬房)的鋪戶,是二者的一種混稱。蘇州的經營紗緞莊的鋪戶(賬房)除了控制小機戶,讓他們在家內為自己工作,還「自行設機督織」③,直接僱傭機匠從事生產,從而兼有包買商和作坊主的雙重身分。他們僱傭機匠時,是採取「按件而計」的方式購買勞動力的。雖然對於長雇的機匠,除了發給正項工資外,經營紗緞莊的鋪戶還要按例定期另給酒資,使勞動力的買賣關係蒙上了一層封建色彩。但從紗緞莊鋪戶與機匠之間關係的基本方面來看,仍然具有資本主義僱傭剝削的性質。至於小機戶僱傭機匠,往往是出於生產上的需要,臨時補充家庭勞動力之不足。被僱請的短工只是作為一種輔助勞動性質的助手,他們與小機戶之間屬於幫工與作坊師傅的關係。在南京絲織業中,清廷取消對私人織機數量限制以後,由競爭引起的絲織業機戶之間的分化已非常明顯,道光時期,南京絲織業中已經出現擁有五六百張織機的大機戶④。而①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中華書局1962年版。 ②光緒《仙居縣誌》卷10,張麗生:《杭州機神廟碑》。 ③光緒《續纂江寧府志》卷19《拾補》。 ④《三元里人民抗英鬥爭史料》第183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 ①《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6頁,三聯書店1959年版。 ②康熙《蘇州府志》卷2《風俗》。 ③民國《吳縣誌》卷51《物產》。 ④光緒《續纂江寧府志》卷15《拾補》。 明代私人擁有織機最多不過二十到四十張⑤,這表明清代絲織業中手工業者的分化程度已大大超過明代,生產資料以資本的形式日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大機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必然使僱傭勞動力的數量相應地大量增加。南京絲織業中大機戶的作坊,已經具有處於萌芽狀態的工場手工業的性質了。清代前期,蘇州是重要的棉布市場,各省商販大都在蘇州採購青藍布匹,於是蘇州的染踹業也就隨之興盛起來,並逐漸脫離布店成為專門的手工業行業。當時蘇州有踹坊四百五十餘處,每個踹坊各有踹匠數十人不等。踹坊多由包頭開設,包頭置備平整布匹所需的菱角狀巨石、木滾等生產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後向布店領取布匹進行加工。踹匠來自江南江北各縣,多是單身前往,由包頭提供住房並墊支柴米銀錢,顯然是無任何生產資料的僱傭勞動者。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價銀一分一厘三毫,除償還包頭墊支的柴米銀錢,每人每月須向包頭繳納銀三錢六分,作為使用房舍及生產工具的費用①。蘇州染踹業中,包頭雖然也是向布店領取原料進行加工,但性質與絲織業小機戶為賬房「代料」完全不同。因為小機戶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員的勞動為主,並且「無甚資本」,只雇少數機匠作為輔助勞動性質的助手,屬於在家內為賬房工作的工資勞動者,而包頭並不從事生產,從他能夠招容數十名踹匠,並提供房舍、生產工具以及墊發柴米銀錢來看,是擁有相當的資本的。包頭憑藉房舍及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剝削踹匠,剝削率也是相當高的,據學者計算,包頭每月對每名踹匠的剝削總值相當於踹三十三匹布的工價。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剝削。包頭與布商分別占有生產資料中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共同參與瓜分踹匠創造的剩餘價值,這種情況並不能改變資本剝削僱傭勞動的性質。 清代由於對鐵礦采鑄的控制比較鬆弛,民間冶鐵業有很大發展,廣東的冶鐵業的發展尤其顯著。雍正後期,廣東已有冶鐵爐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數萬人①。乾隆時期,佛山鎮已有「炒鐵之爐數十,鑄鐵之爐百餘,晝夜烹煉、火光燭天」②。在廣東民間冶鐵業中,都是「富者出資本以圖利,貧者賴傭工以度日」③。投資者與僱工之間是很明顯的僱傭剝削關係。清代冶鐵業主要以木炭作為燃料,只有靠近山林的鐵礦才可能開採鼓鑄,鐵場規模一般都比較大。一個鐵場大約有司爐者二百餘人,掘鐵礦者三百餘人,汲水者、燒炭者二百餘人,並有馱牛二百餘頭,舟船五十艘。「計一鐵場之費,不止萬金,日得鐵二十餘版則利贏,八九版則縮,是有命焉」④。這種鐵場已經是⑤張瀚:《松窗夢語》卷6《異聞記》。 ①《雍正硃批諭旨》第42冊,《浙江總督李衛奏摺》。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52《戶政》,鄂彌達:《請開礦采鑄疏》。 ②乾隆《佛山忠義鄉志》卷5《鄉俗志》。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52《戶政》,田畯:《陳粵西礦廠疏》。 ④屈大鈞:《廣東新語》卷15《貨語》,《鐵》。 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手工工場了。 陝西、雲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鐵業發展也很迅速。特別是陝西南部的秦嶺和大巴山地區,鐵礦靠近老林,便於就近燒炭冶鐵,並且這些地區聚集了大量流民,勞動力資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鐵業相當興盛。在陝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壩、略陽、定遠(今鎮巴)、鳳縣等地,有鐵廠數十處,僅鳳縣一地就有鐵廠十七處,柴廂十三家⑤。在陝西,冶鐵爐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爐可冶煉礦石几百斤。爐前由十幾個人輪流拉動風箱,爐火晝夜不斷,還要有專門辨火候、別鐵色的技術工匠。通常一爐需要傭工十幾個人。再加上運木裝窯燒炭、開石挖礦以及運輸礦炭,則「供給一爐所用人夫須百數十人,如有六七爐,則運作傭工不下千人」。一些大的鐵廠有二三千人,小廠也有千人或數百人①。投資鐵廠的,大都是外來客民,他們「攜帶工本,雇募匠役」②。他們與鐵廠中的工匠之間顯然是僱傭剝削關係。這些投資者的資本都比較雄厚,「凡開廠之商,必有資本足以養活廠內之人」③。清代陝南地區的冶鐵業中也已經出現了處於萌芽狀態的手工工場。 清代陝南大巴山地區,還有大量的紙廠、木廠、耳廠等,各廠多者數百人,少者也有數十人。以紙廠為例,大巴山區竹林茂密,造紙原料極為豐富,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適宜開設紙廠。在陝西西鄉有紙廠二十餘處,定遠有紙廠一百多處,洋縣有紙廠二百餘處。廠主和工匠大都來自四川、湖北兩省。廠主出資辦廠,工匠以出賣勞動力為生④。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在這類紙廠中已經出現。 銅礦的采鑄是在清代發展得很快的一種礦業。清代的銅礦主要集中在雲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湖南等省,特別以雲南的銅礦發展最快,也最著名。 據官方估計,雲南銅礦盛時有大銅廠四十八處,每廠僱傭礦工七八萬人,小廠也在萬人以上,「合計通省廠丁,無慮數百十萬」⑤。 雲南銅廠的礦工,「非獨本省窮民,凡川湖兩粵力作功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①,大都是一些靠勞力謀生的無產者。但是按照領取報酬的不同方式,他們又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類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這類礦工「無論有礦無礦,月得雇價」②,按月領取貨幣工資。他們去留隨⑤盧坤:《秦疆治略》,「鳳縣」。 ①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 ②《清代的礦業》第518頁,中華書局1983年版。 ③《三省邊防備覽》卷11《策略》。 ④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9《山貨》,卷11《策略》。 ⑤《皇朝經世文續編》卷26,唐炯:《籌議礦務擬召集商股延聘東洋礦師疏》。①《皇朝經世文續編》卷49,岑毓英:《奏陳整頓滇省銅政事宜疏》。 ②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其自便,往往視銅廠的興衰變化,「來如潮湧,去如星散」,顯然是可以自由出賣勞動力的僱傭勞動者③。他們與礦主之間屬於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另一類礦工叫做「親身弟兄」。他們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錢,至得礦時,與硐主四六分財者」④。他們雖然也是以勞力謀生,但他們的勞動力不是作為商品出賣,而是類似於作為股份投入,並且像股東一樣要承擔開採風險,只有在開採成功的情況下才能指望報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對於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他們領取報酬的方式也類似分享紅利,是與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礦砂,而不是領取貨幣工資。所以「親身弟兄」的勞動不具有資本主義僱傭勞動的性質。在雲南銅礦中,礦洞之外的雜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開採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樹皮銅廠「向無親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可見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在雲南銅礦中是主要的生產關係。 雲南銅礦中有比較細緻的分工。從採礦開始,礦井中有鑲頭負責技術指導,礦硐中又分數路開採,每路為一尖子,每尖有領班一人,負責督促礦工並協助鑲頭支設鑲木。開採面上,一人持釺、一人持錘、隨時互換,稱為「雙換手」⑦。礦井中排水有龍手、換手,背荒有砂丁。在銅廠中,一座礦井就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經濟實體,只能屬於同一個投資人或投資集團所有,因為如果礦井分屬於不同的企業主分別經營,則很難順利地組織生產。所以,根據云南銅礦中井下開採的這種大規模的分工協作狀況,可以認為已經具有手工工場的性質了。如果礦砂出土後的捶礦、洗礦、配礦以至冶煉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個企業主的指揮下進行,那麼這種手工工場的規模就更大了。 與雲南銅礦相比,清廷對採煤業的控制要寬鬆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賴」①。在北方的直隸、盛京、山東、山西、陝西等地採煤業都比較發達,尤其是在北京郊區更是興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區已有在採煤窯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門頭溝的煤窯,多為投資者集資,向地主承租土地進行開採,採取分股合夥的制度。如嘉慶元年(1796),一座叫戲台窯的煤窯,就是由投資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資開採。合同規定,其窯分為九百四十日個「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資人按股份多少③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④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⑤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⑥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⑦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滇礦圖略》第14、15、48、49頁。 ①康熙《宛平縣誌》卷6《藝文》,衛周祚:《罷玉泉山燒炭紀事》。 ②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320—321頁。 分別占有若干日分。③門頭溝煤礦所雇用的礦工,多系無籍流民,他們以出賣勞動力為生。每年七月以後,窯主「按公平時價,僱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計京城內外各煤廠煤鋪俱已儲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窯就暫時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礦工「即行散工」。可見這些礦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僱傭勞動者,他們與窯主之間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在門頭溝,還有少數礦工屬於「關門鍋伙」,即被窯主誆騙入窯、勒逼工作、喪失人身自由的奴隸勞動力。不過這種情況在當時也屬於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並不妨礙門頭溝煤窯中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的存在。 清代在內地的手工業中出現的資本主義萌芽,以四川的井鹽業最為顯著,以下設專節論述,此處不贅。 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緩慢的原因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較之明代雖然有進一步的增長,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仍然是十分緩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從廣度來看,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仍然牢固地占據統治地位,手工業還沒有一個個地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用自己的產品與農業進行交換的獨立的手工業部門。特別是在手工業中居首要地位的棉紡織業,雖然在少數地區開始出現了脫離或半脫離農業的趨勢,但從總體看還沒有從農業中獨立出來,耕與織仍然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就是在已經脫離農業的手工業中,普遍還是規模狹小的鋪戶作坊,以手工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為主,極少僱工,分工也主要限於家庭內部,只是屬於小商品生產。資本主義萌芽只是在少數生產規模較大的手工業部門中出現。在地區分布上,雖然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已從東南沿海地區擴展到了內地,但在全國範圍內,資本主義萌芽還是寥若晨星、忽明忽暗,雖然預示了一個新的社會發展階段,但此時仍然被自然經濟的漫漫長夜所籠罩,距資本主義時代的到來還相當遙遠。 再從深度來看,由於資本主義萌芽剛從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中產生,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母體的若干痕跡。 在一些手工業部門中雖然出現了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傭剝削關係,但勞動力的出賣還沒有達到完全自由的程度。如在蘇州絲織業的勞動力市場上,機工待雇,要由行頭分遣①,說明勞動力的出賣還要受到行會的干擾。在四川的富榮鹽場,燒鹽工的「炎帝會」規定鹽工必須入會才能燒鹽,非會眾不得燒鹽,會首時常到灶上巡視,若發現非會眾燒鹽,即用煙竹片痛打、趕走。③《清代的礦業》第412、423、440頁。 ①康熙《蘇州府志》卷2《風俗》。 勞動力的出賣甚至受到勞動者自己的行幫組織的限制。清政府對手工業工人集中的場所總是嚴加防範和控制。在蘇州踹坊。清政府設有坊總甲長,稽查、彈壓踹匠。在雲南銅礦,官府派駐銅廠的長員設有枷杖等刑具,對違反廠規的礦工實行枷責或插耳箭遊行示眾。說明手工業工人還受到一定程度的超經濟強制。並且由於官府禁止手工業工人為提高勞動力價格、要求增加工資而採取罷工,這就使勞動力的買賣上勞資雙方形式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關係也遭到破壞。可見在清代的一些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手工業部門中,其生產關係與嚴格意義上的資本主義僱傭剝削關係還有一定的差距。 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發展十分緩慢,發展程度也非常有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由於封建的自然經濟結構極其堅固,難以分解。農民家內分工的發達和農業與手工業以及手工業內部各生產環節的牢固結合,阻礙了社會分工的發展,也使商品經濟和國內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限制。而封建剝削的不斷加重,又使這種「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不斷被強化,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嚴重障礙。此外,在自然經濟結構相當穩定的情況下,地方性小市場的發展,不但難以起到瓦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反而更多地起到增強自給性、阻礙地區性分工和國內市場擴大的消極作用。 封建專制政權對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清朝廷基本承襲了歷代封建皇朝「重農抑商」的政策,這種政策對資本主義萌芽的阻礙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 清代前期,清廷採取了鼓勵墾荒,對災區實行賑恤、蠲免以及治理水患等措施,這就使清政府在加緊壓榨農民的同時,又避免了小農經濟的崩潰。清廷的「重農」政策實質上就是利用封建上層建築的力量來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結果是使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結構得以不斷地延續,造成資本主義萌芽發展難以逾越的障礙。 另一方面,清廷的「抑商」政策則直接壓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清朝統治者認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畝之中少一耕稼之人」,「雖不必使為工者盡歸於農」,但要避免「為農者相率而趨於工矣」。因此對民間手工業的控制雖然比明代有所鬆弛,但對工商業的總方針仍然是抑制而不是鼓勵。清政府對工商業實行重稅政策,全國各地稅關稅卡林立,「關津有過路之稅,鎮集有落地之稅」,商人有時「且販自東市,既已納課,貨於西市,又復重征」,再加上官吏勒索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這對商品流通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清政府對手工業產品實行違反價值規律的限價收購的做法,不僅見於雲南銅礦,在四川、廣西、湖南等省的銅礦中、在貴州的水銀礦、鉛礦中都有類似的情況存在。封建政權以超經濟強制的手段對民間手工業進行直接掠奪,窒息了這些手工業部門的生機,商人寧願求田問舍,將資金轉向土地而不願投入產業。造成這些手工業部門生產萎縮,使資本主義萌芽難以產生,即使產生了也難以茁壯成長。 清廷實行的閉關自守的政策,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產物,這種政策的推行,又更加強化了自然經濟的自給性和封閉性,使中國手工業難以開拓國際市場,也使資本主義萌芽缺乏外來因素的刺激。 封建行會對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的限制作用也不可忽視。清代手工業行會嚴格限制鋪戶的生產規模,規定招收學徒一般只能「三年一出一進」,即學徒期為三年,每次只能招收一名,「違者議罰」。行會抑制手工業的一切競爭,對幫工的工資水平,同業內有統一規定,如嘉慶年間長沙制香業議定,幫工每月工資為一串八百文,每日酒煙錢十文。手工業原料的採購也要受到行會的制約,如道光年間長沙明瓦業規定,原料必須「公分派買,毋得隱瞞獨買,如有隱瞞獨買者,公議罰錢二串文入公,貨仍歸公派買」。對手工業產品的價格同樣也有嚴格規定,同業之內的手工業產品必須按統一價格出售,不得「私行減價」,違者受罰。行會特別排斥新來的競爭者。新來者要開鋪戶,要花費重資才能入行會,按長沙戥秤業規定,新開店者要交入會銀二十兩,演戲一台,並備酒席請同行,然後才能開張。新開鋪戶的地點也有限制,戥秤業的新開店者,要隔同行十家之外,方許開設。京刀業的新開店者,必須「上隔七家,下隔八家」。清代的行會往往還與同鄉組織糾纏在一起,如「京師瓦木工,多京東之深薊州人,..凡屬工徒,皆有會館」。其封建的色彩更為濃厚。儘管清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使行會受到很大衝擊,像南京絲織業中私人擁有五六百張織機的事例,就表明在一些手工業行業中競爭已突破了行會的約束,但就整個手工業的情況來看,行會的消極作用仍不能低估。行會滯緩了手工業者分化的速度,使手工業普遍停留在鋪戶作坊的水平上。清代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一直局限於少數地區的少數手工業部門,都與行會的消極作用直接有關。 第二節 四川井鹽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清代前期,四川井鹽生產工藝,特別是鑽井技術有了新的突破,進入了四川鹽井技術發展史上的第三個時期——小口深井階段。這時有了「魚尾銼」、「銀錠銼」、「財神銼」等新型鑽具,可打深井至三四百丈,這樣就能把蘊藏在三迭系嘉陵石灰岩的豐富鹽滷及天然氣開採出來。此外,處理井下事故的器械也增多,對於井腔內發生的「走岩」、「崩腔」、「流沙、「冒白」等弊病,亦有一套完整的處置方法。這些工具,構造精巧,功用神妙,在當時堪稱絕技。 清廷為恢復鹽業生產,令民穿鑿鹽井,永不加課,兼之鑽井技術水平的提高,因而「井灶大興」,出現鹽井數量猛增的熱潮。據粗略統計,富榮場雍正時有井二百九十八,鍋七百五十五,乾隆二十三年有井四百一十三,鍋一千零一。南部縣雍正時有井三十九,嘉慶時四百三十六。有的鹽井產量極為可觀,如富榮場「火之極旺者日海順井,可燒鍋七百餘口,..德成井..水自井口噴出,高可三四丈,晝夜可積千餘擔」①。鹽井的大量開鑿,產量上升,盈利擴大,必然給鹽業經營方式帶來巨大的衝擊,以致在富榮、犍樂這樣生產水平較高的鹽場,開始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 四川井鹽業的資本主義萌芽有它的特殊性。首先,井鹽不同於一般手工業產品,從原料收購到銷售成品,都是由同一資本家完成,而井鹽產品食鹽是由封建政府控制,由商人以引鹽、票鹽方式在規定地區出售。此外,形式上也沒有收購原料的過程,開鑿鹽井,取得鹽滷及天然氣,屬於生產的範疇。因此,井鹽業資本主義萌芽主要在商品的生產領域:鑿井、采鹵和煎制,即井戶、灶戶、梘戶的經營活動中,多少不等的表現出來。其次,井鹽業中存在的租佃關係特別繁多而且複雜,土地、鹽滷、天然氣,以及器用設備均行租佃,契約形式多種多樣,資本主義萌芽往往從這些租佃中有所表現。 清代四川井鹽業的資本主義萌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細密的生產技術分工。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十載:「四川貨殖最巨者為鹽。..大鹽廠如犍、富等縣,灶戶、傭作、商販各項,每廠之人以數十萬計,而沿邊之大寧、開縣等廠,眾亦以萬計。」這種估計當然是極其粗略的,其中除季節性鹽工外,尚包括大量依鹽場為生的小商小販及其他勞動者。在大寧場,也許還把數萬供應鹽灶燒柴的農民計算在內。就富榮鹽場而言,「擔水之夫約有萬..鹽船之夫其數倍於擔水之夫。擔鹽之夫又倍之。..鹽匠、山匠、灶頭,操此三藝者約有萬。..以巨金業鹽者數百家」①。專業鹽工確已超過萬人。鹽場生產規模的擴大,還表現在為鹽業生產服務的其他輔助性的行業的種類和數量上。富榮鹽場「為金工、為木工、為石工、為雜工者數百家,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數千家」①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①。業鹽人數空前增多,如射洪縣「居民強半以井為業」②。樂山縣,「城人半藉鹽為市,風俗全憑井代耕」③。如此龐雜的生產體系和規模,很難視為手工作坊的範疇了。 與此同時,鹽場內部的生產過程已存在較為細密的、以技術要求為基礎的分工。「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澗、司鍋、司火、司飯、司草;又有醫工、井工、鐵匠、木匠」④。富榮場按井、灶、梘大類分工,其中井上工種十五至十九個,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灶上工種五至十四個,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梘上工種九至十一個,用工二十八人。鹽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鑽井技工;碓工,鑿井之工,「鑿井之工,歲停除日、元日」⑤,一年僅放假兩天;輥工,負責井上提鹵機械的維修;灶頭,整灶技工;燒鹽工,「燒鹽之工歲不停日,蓋天下之至勞苦者也」⑥。此外,尚有擔鹵工等。生產活動顯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狹小天地。 第二,僱傭關係。富榮鹽場鹽工原則上是脫離土地羈絆、具有自由身份的勞動者。《三省邊防備覽》卷九載:「川中沃饒,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它陸路來者無論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餘萬人。歲增一歲,人眾不可紀計,豈山中墾荒、平疇傭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歲盛一歲,所用匠作轉運人夫,實繁有徒,轉徙逗留之眾得食其力」。這些人浪跡四方,有的為生計所迫,「流而為匪」。有的在鹽場取得餬口之機後,生活也就相對安定下來,故有人稱「川中近年邊腹之安靜,得力於鹽井之盛為多也」。他們是說不上有什麼人身依附關係的。就是在邊遠的大寧縣,「工匠外來者多,平日無事,不足以養多人..至鹽場筒、灶工丁逾千人,論工受值,足羈縻之」①。「境內鹽場日聚數千人,待哺者眾」②。這種外來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顯然是自由的。 尤為重要的是,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論工受值」的僱傭勞動者。這些人,只要有活干即獲報酬。據檔案材料載:「富榮廠原有燒鹽匠一項人等,按月工資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於光緒開辦官運,均系一人煎燒五口,每口每月定價八百文計算。」③鹽工地位與僱主平等。乾隆年間,犍樂鹽場①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②嘉慶《射洪縣誌》卷首。 ③同治《嘉定府志》卷4。 ④溫瑞柏:《鹽井記》。 ⑤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⑥光緒《大寧縣誌》卷1。 ①光緒《大寧縣誌》卷1。 ②《三省邊防備覽》卷9。 ③《自井梘商李同富等為藉會要挾罷廠停煎授招工協懇明斷一案報告書》,自貢市檔案館1—1—1。所雇幫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錢,按月支給,同桌吃飯,平等稱呼」④。「論工受值」還意味著按有無技術及不同工種付給工資。富榮鹽場擔鹵工,「其力最強,擔可三百斤,往返運送,日值可得千錢」。而山匠、灶頭因有技術,「其值益昂」⑤。工價除按日、按月計算外,尚有「持簽運水」⑥,即一擔鹵便得一簽的計件形式。工資類型已經多樣化。另外,技術不僅保證工資高,而且也決定了與井主的關係。灶頭、山匠頗受井主重視,關係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權交給他們,表現了出於經營考慮而對技術工人的優待。這一切大致說明了富榮鹽場鹽工和井主間的金錢僱傭關係,鹽工喪失勞力便喪失生計。故有歌謠曰:「跑丁不收手,老來要討口!」「不要兩頭(老、少)要中間,害病老死喊黃天!」這些鹽業「無產者」的存在,標誌著鹽業資本主義的產生。 第三,關於鹽業資本家。四川鹽井鑽鑿,耗資特巨。「井上工費或數萬金,少亦萬餘金」。有的甚至「費至三四萬而不見成功者」。花的時間也長,「常程可四五年,或十餘年,有數十年更數姓而見功者」①。故經營鹽井頗有風險,困難甚多。但是,「購鹵股者,勝於買田,以債息速且厚也」②,卻又是撈取豐厚利潤的途徑,不少商人、高利貸者將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轉化為鹽業資本。其投資方式主要有四種。其一,直接投資。清代富榮地區開鑿鹽井,投資者稱「客伙」,擁有井基、廠址者稱地主,雙方簽定鑿井契約,稱為「出山約」。客伙出辦井費用,地主則出「一井三基」(井眼、車基、灶基、櫃房基),再按比例分成。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約稱:「開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燒七天半晝夜,蔡姓(即客伙)等每月煎燒二十二天半晝夜」。有的契約則是按「鍋口」計算。所謂「天」或「口」,乃是因投資多少而享有的鹽、氣收益單位。富榮東場以每月天數劃分收益,即將每月三十個晝夜分為三十班,又稱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富榮西場則將每月總產量分為二十四鍋,稱為鍋口、鍋分。 直接投資中,獨資經營者極少,多系合資。嘉慶元年契約中,客伙竟達二十人,所占鍋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投資按「半口」為單位,數額當然要小得多,而且還不是一次投資,「所有佃價、淘費、修造、照口分陸續派逗」,多為按月繳納,並規章嚴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費不清..另邀開戶,不得言及已前用過工本,亦不得私頂外人」。常有被取消股份資格的可能,這些人日後多成為大投資者兼併的對象。 ④清刑部鈔檔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九日總督四川保寧題。 ⑤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⑥《四川鹽法志》卷2。 ①《四川鹽法志》卷2。 ②民國《雲陽縣誌》卷10。 其二,「做下節」。由於鑽井耗資費時,有人辦井多年,資金告盡,處於進退兩難之中。在此關鍵時刻,一些投資者乘機頂井銼辦,待成功後,分享、甚至獨占成果,此曰「做下節」。出讓者稱上節,有的上節系「絕頂」,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鑽井成功,則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則井成功後,按成取得日分或鍋分。如嘉慶初契約載蔣姓繼王姓後做下節,頂日分六天二分半,餘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節繼續按所占日分投資。 投資下節者,多認為該井所處地勢優越,鹵源豐富,前途樂觀。雖然一次支付現金數多,實乃獲取鑽井成功捷徑。如順龍井深已達二百五十餘丈,只因「天年欠豐,無力承辦」,為福全灶所接辦,竟然取得水、火淨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節資金耗盡,而井未成功,又得轉頂他人。如果不立即尋找後繼而造成停工住銼,則原之上節可將井收回,且不償付工本。這樣,前之下節作為中節,新頂之人又稱下節了。如同盛井轉頂蔡、萬、寇、喻四姓,已達四節,前後歷經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榮鹽場擁有日分或鍋分的地主,有的不願直接經營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賃現成井灶的鹽滷及全套生產設備,加工食鹽出售。這種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這有限的時間內,不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獲取額外利潤,當然需要在經營管理方面有所改進。從契約內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規定「水火消漲,不得異說」,而後佃煎者提出種種要求,出佃者不斷讓步。「自佃之後,如年限內有滷水不敷,鑿掘下脈,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數補足,使費銀錢,主人認還」。租期滿後,多「外敷六個月」,甚至「外敷一年零兩個月為準」。表現的非常被動。由於出租者仍要對鹽井的正常生產負責,必須繼續投資,因此,這並非是一般性質的租佃關係。同時,佃煎者擅長經營籌劃,利潤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時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長,佃煎者態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勢將井灶變相占有。如乾隆年間,「秦人某佃煎從弟井業,獲資巨萬,據勢阻佃」①。使用權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應是鹽業資本取得勝利的一種表現。 其四,「杜賣」。這是兼併小資井灶的一種契約形式。鹽場中,有的小井灶戶因「鹽質甚劣」、「利亦微薄」,很難撐持下去,多為大灶戶所併吞。文獻稱「大灶多系獨資」,「購得鹵權多,設灶亦多」。他們乘機「買賣移並,隨時為價」,「一灶歸併數灶」②,以致「為場雄伯」③,成為特大井灶戶。 杜賣者在文契中多寫明「情因負債難償」、「力難自辦」,被迫將自己①《李氏族譜·丹山叔祖傳》。 ②《四川鹽政史》卷3。 ③民國《雲陽縣誌》卷10。 僅有的生產資料,甚至連同自己的勞動力在內,一起出售給了大鹽業資本。由於大量商業資本向鹽業資本轉化,不少商人逐漸成為新興的鹽業資本家。道光初,陝商高某以銀三千兩與「李四友堂」合辦聯珠井,獲利豐厚。道光十八年陝商某與「王三畏堂」訂約,規定每鑿一井,陝商出銀四百兩,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為率。在彭水,「清乾隆間,陝商支千裔來郁開鑿新井」①。在雲陽,「胡德榮..移家鹽場..購鹵買田,日益完富」②。犍樂場吳景讓堂,其先「改營商業..家益日裕,先後置牛華溪、五通橋諸井灶」③。陝西商人憑藉雄厚資本,在井鹽業生產領域中取得了絕對優勢,「川省各廠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成為鹽業資本家,也即井鹽業資本主義萌芽舞台上最活躍的角色。 四川井鹽業在清代前期雖已出現資本主義萌芽,但它異常幼弱,除在富榮、犍樂等場存在有較大規模的手工工場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為代表的小生產方式仍很普遍。如鹽源場「井戶多兼灶戶..皆極貧苦,利亦微薄」。忠縣場「灶戶灶房均系自業,形勢甚陋,破房一間,灶一座或兩座而已」。萬縣場「灶戶皆貧苦之民..作輟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業」⑤。就是富榮場的鹽業資本主義萌芽面臨的道路也是極其狹窄,前途很不樂觀。除清皇朝的統治政策的壓抑與銷售市場的限制外,還有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鹽場土地性質及地主地位。開鑿鹽井要涉及土地,並與地主發生關係。富榮場的土地開始在向鹽業資本轉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鹽業經營利潤的資格,即取得了「地脈水分」。當井出微水、微火後,地主必須繼續投資,才能夠「分班」(分享鹽滷)。契約稱「倘開出腰脈水一二口,以幫掘井人用費;如出二口外地主願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脈」。「起推之後,遇有淘井並官前使費、註冊承課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榮場的地主,系以土地作為投資而獲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產乃是井場固定的生產資料,鹽業資本的組成部分。這樣,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資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參加增殖剩餘價值的活動。可以說,富榮鹽場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經營者的方向演變。 可是,這種演變的阻力是巨大的。由於是租佃土地的關係,因而要收取「押金」,時稱「押山銀錢」。租期有定,一般為十二年。租佃之後,中途不得停銼,否則地主有權收回。井成功後,修建廊廠,往往也受制於地主。由於他們「恐耗費過多而於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撓,故均簡陋,不便擴大生產。鹽井出入道路,如經過其他地主之區,仍得租佃,必然受額外勒索。①《彭水、雲陽地方性資料稿》,《彭水製鹽公司概況》第廿號。 ②民國《雲陽縣誌》卷27。 ③《先府君金三公行伏》,碑存樂山縣牛華溪吳家祠。 ④《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7。 ⑤《四川鹽政史》卷3。 至於架設梘管更是「縻費不貲」,「非有勢力之紳商不能輕易經營設梘,否則必受地主之掯制也」①。後雖有退還押金之例,但總的說來,地主為控制鹽滷財富,相與勾結,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勢力集團,阻礙外人投資,自由經營的道路愈來愈走不通了。 第二,鹽業資本的出路。「四川貨殖最巨者為鹽」。鹽業資本每年增殖巨額利潤,但多未用於擴大再生產,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鹽場商人的信條是「耕鑿並治」①。據統計,「李四友堂」在極盛時期擁有良田千頃,鄉莊數十,年收租五千餘石。「王三畏堂」亦有良田萬頃,遍及富順、榮縣、威遠、宜賓等地,年收租一萬七千餘石。就是以鹽場附屬的篾索業而言,據近代調查,其經營擴大的過程,恰恰也是其老闆由小中地主變為大地主的過程。不僅如此,鹽業資本與高利貸、商業資本之間混通,前者豐盈則流入後者,前者虧損亦仰給於後者,它並不居於獨立的地位。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場,鹽商均「捐官」成風。「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數千兩,道台數萬兩。甚至其僱傭的仁懷鹽號「協興隆」掌柜,也將號銀十萬兩在貴州捐了道台。這不僅耗費大量資金,而且迫使鹽業資本向畸形的道路發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經濟的消耗。富榮大場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體制與鹽業資本間的矛盾尖銳。如在經營上、用人上往往發生衝突。特別是鹽業資本積累與家族的生活消費相混淆,前者屢受後者衝擊。場商幕幕家庭鬧劇的發生,多是兩者矛盾的反映。鹽業資本在封建家族的影響下,其積累和擴大都是困難的。 到後來,鹽業資本與土地、高利貸、商業之間的滲透日益強烈,鹽場主的地主、高利貸、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紳士的色彩愈來愈濃厚。於是其經營業務的地方性、排他性愈來愈大,而在其勢力範疇之內,彼此之間又力求相對穩定,避免競爭,資本的兼併和集中過程也就更不明顯了。 第三,關於鹽工幫會性質問題。清中葉後,富榮鹽場燒鹽工和整灶工有「炎帝會」,挑鹵工有「華祝會」,鑽井工有「泗聖會」。發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為一事則發之也難,以眾人而為一事則易也」①,乃是維繫、團給鹽工的機構。會首由會眾公舉,並有規章、紀律,如不得偷竊、賭博、吸洋菸等,否則開除,永不得入會。會眾間的紛爭,亦請會首解決。這些組織曾發動過鹽工早期罷工鬥爭。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的排外性強。燒鹽工必須入會,未入會者不得燒鹽。它的封建宗法的師徒關係色彩較濃,如不夠資格入會者稱「下手」,入會要多交一倍的「香錢」。工作量也有不同規定,如燒花鹽,「上手」(正式會眾)二人共燒十口,「下手」一人燒三、①《四川鹽政史》卷3。 ①《李氏族譜·果育府君傳》。 ①《自流井火神廟碑記》。 四口,合稱為一排。上手燒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稱十五班。下手天天工作,稱三十班。聯繫到灶頭、山匠尚有招工等權,他們地位優越,其間還有某些剝削的關係。因此,鹽工僱傭勞動所夾雜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這表明,離開了土地的勞動者,雖然基於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隸屬關係原則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國特殊的社會環境中,這些小農出身的勞動者,又自發地結成帶有宗教、秘密社團色彩的、互相維繫的組織,他們的「自由」程度總是受到了相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