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卷) · 第三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關係(下)
第一節 八旗王公貴族
八旗王公貴族的形成
八旗王公貴族包括「宗室貴族」和「異姓貴族」兩大集團。宗室貴族是清太祖努爾哈赤及其弟兄的子孫後代,異姓貴族是皇室以外的八旗貴族,主要是清朝的開國元勛、功臣和皇親國戚。
八旗王公貴族是隨著滿族的發展,於明末清初開始形成的。明萬曆十一年(1583)五月,建州女真枝部頭人努爾哈赤以父遺甲十三副起兵,率本部諸申三十丁和嘉木湖寨主噶哈善、沿河寨主常舒及其弟揚書屬下數十丁,攻打仇人尼堪外郎的圖倫城,打響了建立後金國——金國——大清國的第一仗,此後轉戰三十餘年,統一女真各部,大敗明軍於薩爾滸,奪據遼陽、瀋陽,進駐遼東地區。其子皇太極繼承汗位後,又臣服朝鮮,統一漠南蒙古各部,招撫征服黑龍江、吉林等處女真部落,多次入邊,屢敗明軍,建立了轄治東北內蒙幅員遼闊的強大的清國,並登基為帝,與明帝分庭抗禮。
在建國過程中,努爾哈赤皇太極的弟兄子侄大多披甲上陣,統兵廝殺,屢立軍功。努爾哈赤同父異母之二弟穆爾哈齊,隨兄征戰各方。明萬曆十三年四月,努爾哈赤率兵八十人往攻哲陳部,突遇巴爾達五城聯軍八百阻擊,敵眾我寡,士兵大恐,不敢進擊,穆爾哈齊隨兄帶領兩名包衣,「四人奮勇步射,直入重圍」,大敗敵軍①。努爾哈赤同母所生之三弟舒爾哈齊,驍勇善戰,稱雄於部,很早就披甲上陣,「無處不到」,與兄長共創後金國。努爾哈赤之長子褚英、次子代善、五子莽古爾泰、八子皇太極、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類、十二子阿濟格,十四子多爾袞、十五子多鐸,皇太極之長子豪格,褚英之長子杜度,代善之子岳托、碩托、薩哈廉、瓦克達,瑪占,舒爾哈齊之子阿敏、濟爾哈朗,等等宗室,均久經征戰,屢敗明軍,為建立大清國作了很大貢獻,史稱:「國初開創,櫛風沐雨,以百戰定天下,系諸王是庸」②。
努爾哈赤、皇太極相繼分封諸宗室。努爾哈赤自稱「英明汗」,封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為大貝勒、和碩貝勒,封阿濟格、多鐸為和碩貝勒,授其餘諸子及濟爾哈朗等侄為貝勒、台吉。皇太極於崇德元年(1636)即寬溫仁聖皇帝之位後,分敘弟兄子侄軍功,定宗室世爵為九等:「一等和碩親王,二等多羅郡王,三等多羅貝勒,四等固山貝子,五等鎮國公,六等輔國①《武皇帝實錄》卷1,頁21。
②《清史稿》卷215。
公,七等鎮國將軍,八等輔國將軍,九等奉國將軍。」③他封大貝勒代善為和碩兄禮親王,和碩貝勒濟爾哈朗為和碩鄭親王,和碩貝勒多爾袞為和碩睿親王,和碩貝勒多鐸為和碩豫親王,和碩貝勒岳托為和碩成親王,和碩貝勒豪格為和碩肅親王,貝勒薩哈廉追封和碩穎親王,貝勒阿濟格為多羅武英郡王,貝勒杜度為多羅安平貝勒,貝勒阿爾泰為多羅鐃余貝勒。其後又陸續分封和晉爵,崇德年間一共封了七個和碩親王、三個多羅郡王、六個多羅貝勒、五個固山貝子、一個鎮國公、八個輔國公,以及一些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和奉國將軍,一個勢力強大的宗室貴族集團正式形成了。
異姓貴族又可分為滿洲八旗貴族、蒙古八旗貴族和漢軍八旗貴族三個系列,以滿洲八旗貴族為核心,為主體。
這時的異姓貴族,主要是開國元勛、功臣,首先是「五大臣」和武勛王。「五大臣」乃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扈爾漢、安費揚古。武勛王系揚古利,他們都系很早隨從努爾哈赤南征北戰屢建奇功的開國元勛。額亦都和安費揚古還參加了太祖以遺甲十三副起兵的圖倫之戰。其子弟亦繼承父志,領兵廝殺,續建殊勛。勞薩、冷格里等一大批滿洲勇士,也轉戰各地,破敵克城,威名遠揚。一些蒙古貝勒台吉,很早就帶領部民來歸,隨從征戰,為金國的強大做出了貢獻。如漠南蒙古喀爾喀五部之巴約特部古爾布希台吉,於天命六年(1621)十二月即率部民八十戶一百一十五丁來投,努爾哈赤大喜,以第八女嫁其為妻,厚賜牛錄、人、畜、財帛。科爾沁部之兀魯特部貝勒明安,以女嫁與努爾哈赤,又率部來歸。巴約特部台吉恩格德爾,很早即來朝貢,後又帶部來歸,娶汗之侄女。明撫順游擊李永芳最早降順,帶兵征戰,娶汗之孫女。這一大批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將領,都為全國的建立和發展而效勞立功,因而也分封爵職。
天命五年(1620),英明汗努爾哈赤仿效明制,置總兵官、副將、參將、游擊、備御,各分三等,職皆世襲。天聰汗皇太極改定爵職,於天聰八年(1634)定五備御之總兵官為一等公,一、二、三等總兵官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將為一、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參將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擊為三等甲喇章京,備御為牛錄章京。
努爾哈赤、皇太極先後分封額亦都為弘毅公、費英東為直義公、揚古利為超品一等公、何和禮之子和碩圖三等公、額亦都之子圖爾格三等公、蒙古勇將武訥格三等公,余皆分封昂邦章京(後之子爵)、梅勒章京(男)等爵職。入關之前,封授滿洲公、子、男爵約五十人、蒙古約三十七名公、子、男爵,漢軍(包括後來編入漢軍者)王、公、子、男近三十人。滿洲、蒙古、漢軍這一百一二十名王、公、子、男,就是新形成的八旗異姓貴族。
八旗王公貴族是金國——大清國的統治集團,其中,以親王、郡王、貝勒為核心的宗室貴族,權勢更大,地位更高。
③《清文獻通考》卷246。
王貝勒擁有旗主之權,代善等王貝勒,分主一旗或二旗,豪格、阿巴泰等王貝勒,亦轄有若干牛錄,他們與旗下人員是君臣關係、君民關係。王貝勒擁有議政之權,軍國大政由汗召集王貝勒商議決定。天聰年間還實行努爾哈赤生前確定的「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制度,由天聰汗皇太極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位大貝勒為主,輔以多鐸、多爾袞等貝勒,治國理政。崇德年間改為議政王大臣會議,在寬溫仁聖皇帝的主持下,議政王召集議政貝勒、貝子、大臣,與議諸事。王貝勒擁有用兵之權。他們各自統轄本旗將士,轉戰四方。對誰用兵,由汗與王貝勒議定。重大征戰,皆以王貝勒為主帥。天命、天聰年間,分別由英明汗努爾哈赤、天聰汗皇太極統率,偕諸貝勒領軍出征。崇德年間,英郡王阿濟格、睿親王多爾袞、貝勒岳托、阿巴泰等王貝勒,分別授奉命大將軍、揚威大將軍,統領八旗勁旅,入邊攻明。宗室王貝勒是執掌金國、大清國軍政大權的最高統治集團。
八旗異姓貴族則分任要職,如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等重要職位,基本上為異姓貴族擔任,與議國政。他們也轄領牛錄,管轄旗下人員,率兵隨從王貝勒征戰各方,擁有相當大的兵權。
八旗王公貴族將俘獲的大批人口貶為包衣,將他們編隸莊園,耕田種地,牧放馬牛。他們擁有大批莊園。早在進駐遼東前夕,「自奴酋及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買賣)、農莊(將胡則多至五十餘所),奴婢耕作,以輸其主」①。進入遼瀋以後,八旗貴族又增設了許多莊園,僅大貝勒代善之子瓦克達台吉,天聰九年就占有滿洲、蒙古漢人包衣八百七十丁和二十三個莊園。②蒙古台吉恩格德爾及其弟莽古爾岱台吉,領有太祖賜彼的拖克索(莊)二十四個。
八旗貴族的迅速發展順治元年(1644)四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十二萬,來到山海關,準備與大順農民軍決一死戰。多爾袞早在月初以六齡幼君名義頒布的敕書中,便明確講道:「當此創業垂統之時」,「往定中原」,其諸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當「同心協力,以圖進取」。四月二十二日大戰之前,他又召集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及八旗大臣,再次強調指出,一定要拚死廝殺,以成大業。③在共建大業的鼓動下,努爾哈赤、皇太極的子孫弟侄和八旗將領,紛紛奮勇衝殺,大敗敵軍,並隨即分兵四出,征撫各地,為確立清皇朝對全國的統治而衝鋒陷陣,建功立業,一些王公大臣還效命疆場,卒於軍中。
①李民寏:《建州聞見錄》。
②《清太宗實錄》卷25,頁22。
③《清世祖實錄》卷4,頁8、9、17。
後來清高宗弘曆總論清初王公業績說:「我朝開國時,宗室懿親,勤勞佐命,其殊勛茂績,實為史冊罕見。」①《欽定宗室王公功績表傳》比較清與前朝宗室從征情形時,更明確指出:「諸史列傳載,從龍征伐,雖不乏懿親,亦從無多至四五十人,並奮起鷹揚,銘勛竹帛,共震萬世之鴻基者。」有功就得論賞,殊勛更應格外優遇,多爾袞對宗室實行「篤厚懿親」的政策。順治元年十月福臨登極恩詔第一條,就是優待宗室貴族,它規定:「親王佐命開國,濟世安民,有大勳勞者,宜加殊禮,以篤親賢。」因而加封多爾袞為叔父攝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為信義輔政叔王,晉郡王阿濟格、多鐸為親王,貝子尼堪、博洛為貝勒,晉輔國公滿達海、吞齊、博和托、吞齊喀、和托、尚善為貝子。後尼堪、博洛、滿達海等皆晉為親王。這些統軍征戰建國創業的宗室王爺,被稱為「開國諸王」或「軍功勳舊諸王」。
皇子王孫,亦因江山已得,而榮封爵位。順治元年十月登極恩詔第二條規定:「親郡王子孫弟侄,應得封爵,該部通察往例,損益折衷具奏。」②順治六年規定,親王一子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貝勒之子封貝子,貝子之子封鎮國公,鎮國公之子封輔國公,輔國公之子授三等鎮國將軍。其後又有所修改。皇太極第五子碩塞便因系皇子而封郡王,後又以軍功晉親王。這些因系「天潢近支」而封世爵的皇子王孫,稱為「恩封諸王」。
根據有關規定,順治年間先後分封、晉封軍功諸王、恩封諸王的親王郡王有肅親王豪格、顯親王富壽、豫親王多鐸、英親王阿濟格、承澤親王碩塞、敬謹親王尼堪、端重親王博洛、衍禧郡王羅洛渾、順承郡王勒克德渾、敏郡王勒度、謙郡王瓦克達、溫郡王猛峨、康郡王傑書、簡郡王濟度、郡王塔爾納、祜塞等,加上原有的禮、睿、鄭三王,共十八位親王郡王,同時又封了尚善等十三位貝勒、傅喇塔等十八位貝子,加上鎮國公、輔國公等,宗室王公共有九十六人,遠遠超過了入關前王公的數字。康熙以後,又陸續封了幾十位親王、郡王和一大批貝勒、貝子、公。
多爾袞對八旗官將實行「崇功尚德」,優遇勛貴的政策。順治元年十月登極恩詔規定:「滿洲開國諸臣,或運籌帷幄,決勝廟堂,或汗馬著功,開疆展土,俱應加封公、侯、伯世爵,錫之誥券,與國咸休,永世無窮」①。對於勛貴功臣之子弟,亦予優遇,委授官職,待其立功,即行封賞。同時,還擢用勇士,封賜新貴,像諸申伊爾德,屢立戰功,任至寧海大將軍,封一等侯。順治年間,新封、晉封的滿洲八旗異姓貴族有九十四人,其中公爵九人,侯爵三人,伯爵八人,子爵、男爵七十四人。蒙古八旗公侯伯子男五十一人,漢軍八旗和漢人有五個王爺和公侯伯子男六十八人,均比入關前增加①《清世祖實錄》卷9,頁11。
②《清世祖實錄》卷9,頁11。
①《清世祖實錄》卷9。
了很多。康熙以後,又擢用能臣勇將,封授爵位,如康熙時平定三藩之亂的圖海、賴塔封一等公,費揚古以征准大勝由三等伯晉一等公;雍正時年羹堯以平定西藏及青海羅卜藏丹津叛亂,封一等公;乾隆時,以在平準、定回、二征金川、驅逐廓爾喀等戰爭中功勳卓著,傅恆、班第、兆惠、明瑞、阿桂、海蘭察等人皆封至一等公;福康安封貝子,死後追贈郡王。清廷又定,皇后、皇太后之娘家,封授承恩公爵。八旗貴族有了很大的發展。
八旗王公貴族襲封爵位,擔任要職,統軍議政,是清帝主持之下執掌軍國大權的最高統治集團。這個集團內部的各個派別,權勢有所消長,在不同時期發揮不同的影響。順治年間,開國諸王擁有議處國政統軍征戰之大權。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世祖福臨病故,遺詔命開國功臣索尼、鰲拜、蘇克薩哈、遏必隆四位大臣「輔政」,「保翊幼主,佐理政務」,直到康熙八年五月中聖祖玄燁擒鰲拜,乾綱獨斷,這八年多里是異姓貴族一等公鰲拜、一等公索尼、一等公遏必隆、二等子公主之子蘇克薩哈執掌軍國大權。康熙帝親政以後,以「開國諸王」之子孫簡親王喇布、順承郡王勒爾錦等王貝勒在「三藩之亂」時貽誤軍機,削去五位擔任大將軍的王貝勒爵位,又不斷抑制下五旗王公權勢,「開國諸王」子孫權勢大為削弱。由皇子分封王貝勒的「恩封諸王」,在康熙年間議政統軍,轄治旗人,對政局產生了很大影響。雍正、乾隆時期,宗室王公影響削弱,皇帝依靠八旗勛舊和新封貴族來治國理政,統軍征戰。從雍正元年到乾隆六十年(1723—1795),擔任首席大學士有八人,其中一等公傅恆、訥親、阿桂任職四十年,一等伯李侍堯、二等伯馬齊任職十四年,五位滿洲貴族相繼當了五十四年首輔,滿洲高晉任五年,漢人三等伯張廷玉和漢人劉統勛任十四年。從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到乾隆六十年(1729—1795)的六十七年間,相繼任領班軍機大臣的怡親王允祥、一等公傅恆、阿桂、訥親、馬爾賽、三等伯鄂爾泰等六人,任職五十七年,漢人張廷玉、劉統勛、于敏中三人任職九年,滿洲大臣尹繼善任職一年。內閣首席大學士、軍機處領班軍機大臣,主要由八旗貴族擔任。出征主帥、駐防將軍、領侍衛內大臣,情形與此類似。各部尚書、總督、巡撫,八旗貴族擔任的亦不少。
八旗貴族在經濟上也擁有很大的特權。他們歲領巨額俸銀祿米,宗室親王年俸白銀萬兩、米五千石,郡王五千兩、米二千五百石。他們占有大量莊園人丁。康熙六年規定:皇子分封,各按爵秩撥給人丁莊園,親王分領莊園四十二所及投充人、新丁、炭軍、灰軍、煤軍一千七百餘丁、三佐領下人五十戶,另外,還分取旗下佐領二十和內務府三個佐領。清初不到一百人的宗室王公,在畿輔奉天有莊園二千二百餘所,占有免賦旗地一百三十三萬餘畝,後來又增加了很多。太宗之五子碩塞莊親王府,有地五十五萬餘畝,多爾袞睿親王府,有地三十餘萬畝。太宗之長子豪格肅親王府,在直隸奉天有「耕作地」三十萬餘畝,「東蒙古察哈爾屬白旗地」的牧場地一百二十六萬畝,在熱河還有一百七十餘萬畝土地的所有權,另外還有面積二十平方里的森林一處,金礦一處。平南王尚可喜在遼東海州老家有莊地五萬餘畝,在關內有「公主陪嫁地」七千餘畝,還有五個「養贍家口」的「勛舊佐領」的壯丁地七萬餘畝。大學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除關內大量土地外,在遼寧有耕地「戶下家奴」一百三十七戶六百七十餘人,莊地四萬七千餘畝。
八旗王公貴族在清前期的軍事、政治、文化、民族關係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一等公朋春、一等男沙爾虎達逐走侵占黑龍江的沙俄殖民軍,靖海侯施琅統一台灣,裕親王福全、一等公費揚古先後任大將軍大敗噶爾丹,貝勒延信逐走准兵安定西藏,一等公年羹堯平定青海,一等伯傅清、拉布敦計誅西藏叛王,以身殉國,一等公班第、三等伯鄂容安初定準部,遇難死節,一等公兆惠、阿里袞、阿桂平準定回,阿里袞又勇征緬甸,病卒於軍,追贈郡王之貝子福康安、一等公海蘭察二征金川,擊敗廓爾喀軍,安定西藏,等等,他們為保衛領土,增進國家統一,促進中華民族的發展,拓疆開域,最後奠定近代中國的版圖,建樹了不朽功勳。
八旗王公貴族中,還出現了不少文學家、書法家、畫家和史學家,如精通天文算法的莊親王允祿,詩畫雙全的慎郡王允禧,與允禧媲美兼通天算的慎親王永瑢,「名揚天下」的大書法家成親王永瑆,以「善詩詞」著稱的安親王岳樂之子岳端,歷史名著《嘯亭雜錄》之作者原禮親王昭槤,等等,對豐富祖國文化寶庫,作出了重大貢獻。
八旗貴族的逐漸衰落八旗王公貴族,歲有俸祿,世襲爵職,分任要職,莊園星羅棋布,包衣成百上千,金銀滿庫,奴婢成群,錦衣玉食,一呼百應,這樣雄厚的政治經濟基礎,這樣極為難得的優越條件,固然可以使一些胸懷壯志之王公侯伯大展宏圖,馳聘疆場,叱吒風雲,整飭吏治,革弊興利,抑強扶弱,為鞏固、增強大清國,為促進中華民族的發展,建樹豐功偉業,留芳千古,但也可以使一些目光短淺的庸俗之輩,或醉生夢死,安於享樂,腐朽墮落;或爭權奪利,玩弄權術,互相傾軋;或攬權納賄,侵吞國帑,魚肉小民,橫行不法,貪酷驕橫,臭名遠揚。隨著時間的推移,滑向後一條可恥道路之八旗貴族,越來越多。
早在入關之前八旗貴族集團正在形成興起之時,就有一些王公貪圖享受,不願征戰,甚至仗勢橫行,拐騙良民,「潛攜妓女」,遭到清太宗嚴厲斥責和處治。入關以後,苟安因循之風日益嚴重。聖祖玄燁為安定西北,消除準噶爾對西北、北方的嚴重威脅,而欲親征之時,八旗王公大臣大都畏懼噶爾丹的無敵軍威,反對出征,只有三等伯撫遠大將軍費揚古力贊帝議,並率軍奮戰,給予噶爾丹致命的打擊。高宗弘曆欲乘准部內亂之機,大舉征剿,解除康、雍兩朝以來西北、北部地區及喀爾喀蒙古帶來的嚴重威脅,洗雪雍正九年清軍慘敗於和通泊的恥辱,然而滿洲王公大臣除一等公傅恆贊同帝議外,「其他盡畏怯退縮,恐生事端」,不思「效法前人,報國立功,而惟守妻孥以求安逸,聞戰陣而甘退縮」,反對用兵。①許多王公懶惰笨拙,庸懦無能,花天酒地,恣意妄行,像簡親王雅爾江阿,「人甚卑鄙,終日沉醉,諸事漫不經心」,被削爵處治。其弟神保住襲爵後,荒淫無恥,「恣意妄為,致兩目成眚」,並「凌虐伊兄忠保之女」,又被革爵。克勤郡王納爾圖,素性暴戾,橫行不法,毆死「無罪人」羅米,折傷菩薩保、楊之桂手腳。豫親王裕興,「不自愛惜,恣意干紀」,好色成性,不顧」親喪未滿,國服未除」,強姦侍婢,逼迫致死。一等伯心裕經常瘋狂毆打包衣,打死三十餘人。嘉慶以後,一些王公侯伯吸鴉片,嫖妓女,種種劣行,難以悉數。愷親王綿愷,酷嗜鴉片,喜於戲樂,將優憐囚於府中,任意凌辱,又關押平民八十二人於府,私刑拷打屬下人員,被革除王爵。莊親王奕竇,「浮薄無行」,與鎮國公溥喜,赴尼寺,吸鴉片,被革爵遣戍吉林。清中葉以後,八旗王公貴族集團中的大多數,逐漸腐敗衰朽。
①《清高宗實錄》卷474,頁14—19。
第二節 孔府貴族
地主屯地
山東曲阜衍聖公孔府,是孔子嫡系後裔之府第和祭祀孔子的常設機構。
孔府擁有大量田地,其中,屯地的比重最大。
清代孔府共有六屯:鄆城屯,地五百四十六大頃(七百二十步成畝)余,坐落鄆城、巨野、壽張、范縣、汶上、鄒縣、陽喬諸縣;巨野屯,地四百六十四大頃,坐落巨野縣;平陽屯,共四百四十八大頃(包括廠地),坐落巨野、曹州、定陶、濮州(今鄄城);獨山屯,共二百三十八大頃(包括廠地),坐落魚台、鄒縣;東阿屯,共七十六大頃,坐落東阿縣;洸河屯,地七十三大頃,坐落滋陽(今兗州)、濟寧。
耕種五屯土田的佃戶分為兩類,即實在戶和寄莊戶。爵府在移山東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說:「本府查五屯系欽撥為聖廟祭田,屯戶亦系欽撥,令承種完糧以供祀事,世為本府戶人,名載檔案,一切差役向皆輪流膺差。嗣因屯戶中有逃亡故絕以及無力種田,有民願種完糧者,亦准其承種完糧。遂以屯戶為實在戶,輪流膺差。而民人為寄莊戶,但種地完糧,而不執役。」不入地方煙戶冊籍,同地方有司幾乎沒有什麼關係。爵府對實在戶管轄很嚴,只准附籍納糧當差,不准脫籍,就是所種屯地已全部出賣,也還是要給公府當差服役。公府如果發現實在戶脫籍便千方百計捉拿歸案。寄莊戶是國家的編民,他們佃種屯地,交納地租,負擔地方政權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這種寄莊同唐以後出現的寄莊戶頗相似。
五屯的實在戶和寄莊戶一律向公府按畝納銀,只是數量有異。「查得五屯祭田一項..其地畝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畝,每畝額派正銀六分徵收..原有米麥一項以充粢盛。緣五屯散處他邑離曲窵遠,誠恐佃民負載完納維艱,是以議令每官畝折銀八厘以抵米麥之供..佃戶迂有祀典仍當差徭,至寄莊民戶因無林廟差徭,每畝又加銀二厘,原以為雇覓幫帖祀典差徭之用。」①就是說實在戶每畝納銀八分四厘,寄莊戶每畝納銀九分。乾隆七年(1742)五屯上也實行了「攤丁入畝」,通計每大畝攤入銀四厘六絲三忽五微,這樣實在戶每畝八分八厘,寄莊戶九分四厘。五屯屯戶每畝所納錢糧與當時的正供大體相當。五屯所在地的菏澤(曹州),每官畝折銀二分二厘七毫六絲,米三合八勺零。魚台「每官畝征銀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東阿,每官畝征銀二分八厘七毫八絲零,米七合九勺。可見,五屯租銀大體相當於當地田賦。
為管轄屯田,爵府設有專門機構,上有管勾廳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設有屯官和屯官衙門。屯官衙門管轄一屯事務,包括政治、經濟、行政、①《孔府檔案》第4112號(以下只注檔案號)。
司法各權。凡屯民戶籍、牌甲結構、甲首滾輪、屯田領種、錢糧催征、土田買賣過割,差徭金髮以及戶人間的紛爭刑訟,幾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統轄辦理。甚至,當屯戶同地方編戶涉訟時,地方有司不得隨意傳訊戶人,必須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門僉發。總之,爵府統轄「賜屯諸佃,無異有司之撫字百姓」②。
廠地清代的爵府擁有廠七處:鄆城廠、巨野廠、平陽廠、獨山廠、滋陽廠、東平廠和曲阜廠。坐落鄆城、巨野、曹州、魚台、滋陽、東平、封張、陽穀和曲阜等州縣。廠地不僅同屯地間存在較大不同,就在七廠之間的前四廠和後三廠也存在著明顯差別。
鄆城、巨野、平陽、獨山四廠同鄆城、巨野、平陽、獨山四屯相連,它們之間不僅地片相連,且在管理上也同屬一個屯官衙門,如鄆城屯官衙門就管轄著鄆城屯和鄆城廠的土田、租稅等事宜。爵府在統計土田數額時往往將屯廠合併計算,在康熙、乾隆、嘉慶三次大規模造冊申報迷失地畝時都是把屯廠合併呈報的。從上述現象看似乎屯與廠相差不多,其實不然,屯與廠差別很大。
第一,廠地來源於多種途徑,大體為新墾、投獻、籍沒,甚至還有用價購進的,正因為如此,所以廠地數額很不固定,以巨野廠為例,順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頃余,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五頃余①,屯地上則不見這種情況。
第二,在剝削形態方面,廠也較屯複雜,五屯一律征銀,而廠卻時而征銀租,時而徵收實物租,或定額,或分成,變換不定,如清初的鄆城、巨野兩廠徵收的是銀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巨野廠卻改為實物分成租了。平陽廠從清初開始一直採用實物分成租。獨山廠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納魚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則,均收等量銀子。廠地則不同,廠地按土質肥瘠劃分等級,有的廠分三等,有的則又分四等,還有的分為六等、七等,或謂上、中、下,或謂金、銀、銅、鐵,在征銀的場合所征額數遠較屯地為高,如順治十一年鄂城廠齊秀才進地的租額為:園地畝租二錢、上地一錢五分、中地一錢二分、下地一錢①。
第四,屯地准屯戶買賣,廠地不准買賣,在這裡指的是佃耕者之間的買賣。「其廠地按地畝之高下分別等則輸納租銀..若許其買賣交易,則侵欺②《孔府檔案》第3924號。
①《孔府檔案》第4665、4666號。
①《孔府檔案》第4669號。
抵盜百弊叢生,是以嚴其買賣,間有佃戶無力耕種者,許其尋人頂租轉種。」②同樣,爵府本身也不能出賣廠地,雖有買進土田為廠地的例子,那只是為了逃避國家賦稅,以私充祀。
綜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個結論是,爵府占有廠戶的全部剩餘勞動,是名符其實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僅是相當於國稅數量的勞動者的部分剩餘勞動。二是廠的剩餘勞動為爵府全部占有,不對封建政權上繳國科,廠地是免稅田,是蠲免田賦的。三是廠戶對廠地只有使用權,廠戶不能出賣廠地,只在無力承租時可以轉佃於其他勞動者,轉佃只是使用權的轉移。對廠地爵府同樣也沒有出賣權,只能以它作為剝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賣。爵府所擁者僅是占有權,雖謂占有實際是所有權,歷代封建皇朝並無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為剝削手段攫取地租。廠地土質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價廖廖。在數千卷檔案中沒發現過盜賣廠地的文字。
曲阜、滋陽和東平三廠是清初因東兵圈占了公府順天府地而撥補的。曲阜廠地十九頃余,滋陽廠地二十七頃余,東平廠地二十三頃余。
曲阜廠等三廠同鄆城廠等四廠相比,其相同點是絕大部分土田分等則徵稅。其不同之點是:一律徵收定額租,未發現有分成租的賬冊;一律徵收租銀,不見徵收實物租記錄;租額遠比四廠為高,有的高達數倍。曲阜下屬的四廠租銀如下:馬廠,上地每畝三錢、中地一錢五分。大羊廠,上地每畝二錢零五厘、中地一錢七分、下地一錢。小羊廠,上地每畝三錢,中地一錢五分。席廠,每畝二錢四分。①從順治年間到同治、光緒年間一直如此,沒有變化。負擔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長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運等。
三廠同四廠比,其最大的特點是剝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質不同,鄆城、巨野、曹州等州縣臨近黃河,而黃河時常為災,故土質瘠薄,而三廠,特別是曲阜和滋陽廠坐落曲阜西北與滋陽接壤處,土質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謂歷史原因,三廠原是德魯兩藩王的莊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徵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對清初撥補廠地所征之租,為租、稅之租,所謂「重新租銀」。這些就是形成三廠地租高、廠戶所受剝削重的歷史條件。
官莊清代公府擁官莊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齊王、春亭、張羊、南池、安基、紅廟、胡二窯、顏孟、馬草坡、齊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頃余。在鄒縣者二:魯源和黃家,共地十七頃余。在泗水者四:西岩、安寧、魏莊和戈山廠,共地六十餘頃。官莊規模一般不大,多為四、五頃或六、七頃。十八②《孔府檔案》第4924號。
①《孔府檔案》4752、6975號。
官莊中最大者為泗水戈山廠,擁地三十餘頃(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為安基莊,地二頃余。總之官莊的規模同屯、廠無法相比。
十八官莊設立於何時?據《闕里文獻考》記為明洪武元年,所謂洪武元年賜田二千大頃,分為五屯四廠十八官莊。此說可疑,如馬草坡就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還屬於張羊莊,後來分了出來,再說,明朝以前統治者也有賜田之舉。十八官莊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變的,來源也較複雜。各官莊的賬冊上都不斷出現新墾地和新入地的記載,據佃戶們反映公府許佃戶們在周圍開荒,新墾荒地叫新墾地,又不允許佃戶種無糧地,墾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戶新墾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對新入地減租以示優惠。官莊土地中還有部分私田雜在其中,如城西大莊土田中就雜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畝,再如戈山廠土地中也混進了相當數量的私田。
十八官莊均設小甲管轄,每個小甲一般得地五大畝(曲阜官莊地六百步成畝,一大畝為官畝二畝半),叫做糧飯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畝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莊多採取自種(稱官種)、分成和定額實物租並舉的經管方式。官莊自種地上的勞動者是僱工,如齊王莊為耕地構地和擔青草共覓了工伕十七人,工錢是五千一百文,折黃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覓工伕使用的工具屬官莊所有,像齊王莊就備有木犁、牛、犁子、湯勾、拖車、牛盤等工具。①官莊自種只占官莊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絕大部分的土田還是採用租佃制方式經營的。在清初,官莊出租土田均收實物地租,其一部分採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額租。在分成的情況下,幾乎全部是對分,不過這種對分是除去種子後的對分。在定額租的情況下,土地是分等則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還分為五等、六等。仍以齊王莊為例,順治十一年上地每畝租麥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斗,下地一斗。有清一代官莊地租的發展動向為:地租每畝五斗,到光緒時則提高為六斗,①但幅度不大,呈現了由實物租向貨幣租轉化的趨勢,但實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態。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斗,自稱官斗,與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據測定孔府用來收租糧和草均屬正額租範圍,正額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為糧草兩類,糧類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糧過斗時要淋起尖來,超過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時還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糧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數量開始並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厭其多是地主階級的本性,所以有時甚至「斗外多於斗內」。佃戶們不堪這種額外勒索,屢屢展開鬥爭。到清末爵府被迫讓步,主佃雙方達成協議,規定了尖皮的法定數,並立石於胡二窯官莊以志之。規定佃戶每交租糧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計六升。附加為正額的40%,正租與法定附加的比例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據佃戶們反映,一束草法定為二十五斤,但交租時總要交三十斤才能過關。
①《孔府檔案》4726、4727號。
①《孔府檔案》4725號。
佃種爵府官莊地,除正租糧草和附加外,還有差役。官莊佃戶所負擔的差役繁瑣而複雜,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莊、安基、春亭、紅廟、南池、張羊、齊王莊出差。林差是秋後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積近三千畝,各草叢生,鬱鬱蔥蔥,且使用價值也高。規定每租種官地十畝需出一伕割草,或親役,或僱人替代,租地不足十畝者,按畝出錢雇伕。一般從八月初一進林,十月初一前必須割完,並運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總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為無償勞役,割草伕需自帶吃食,住在林里,爵府只「賜」幾文茶水錢。冰差為當數九嚴寒護城河水結冰之時,將冰鑿開運到爵府冰窖貯藏備來年消受。也是租種十畝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時間雖短,但勞動條件卻更艱難,也是無償勞役。還有天棚、花炮、年菜、乾果、杏仁、年豬、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莊、紅廟、南池、春亭等莊負擔,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納的。官莊的佃戶不僅沒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同時也沒有屬於自己的房子,他們的住房是蓋在官莊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蓋房占用的幾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銀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錢。爵府徵收部分銀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莊房基租為一百二十兩白銀,爵府收現銀八十兩,餘四十兩折辦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掃帚等,即這些都由大莊去採辦,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過年過節、紅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負擔官莊的佃戶承擔。有抬輿、推車、香案、紙馬等差,由胡二窯、下地屯、顏孟等莊負擔。公府出殯祭祖,由顏孟莊的佃戶抬輿,胡二窯的佃戶抬香案、拿紙馬,齊王坡的佃戶推車,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窯的佃戶抬香案、拿紙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還有多種所謂戶,他們也都與官莊土地結合,如杏戶、梨戶、核桃戶、扁擔盒子戶、掃帚戶、撩衣戶、號喪戶和吹鼓手等。他們都種官莊地,不納糧或少納糧。如大莊有杏戶,據說原來大莊有一片杏樹,看管人每年送杏進府,後來杏樹死了,還是照例於端陽節前送杏進府。杏是從市集上買的,每年十二籃子,每籃約八、九斤,送杏戶種四畝地,不納糧。紅廟莊的掃帚戶也大體如此,種上地一畝余,本應交租四斗,而只交一斗,餘三斗折掃帚四十、條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齊。大莊還有四戶吹鼓手,每戶種地四畝,不納糧,逢年過節和紅白喜事都應召到府里去吹吹打打。撩衣戶是胡二窯官莊的,姓胡,曾隨衍聖公進過京,其後代賜為世襲小甲。號喪戶是助哭的,大莊和紅廟兩官莊都有,也是種一定數量的地,不納糧,公府遇喪舉哀時召他(她)們去助哭。大莊還有扁擔盒子戶,種三畝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應差,抬盒子到林或廟。這一切都同土地聯繫著。
官莊還租牛和放糧,這些都是加重剝削佃戶的重要手段。牛租額高,在一些租冊中經常見到佃戶欠牛租的記錄,欠數很大,往往是白銀幾十兩,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餓死的佃戶。
官莊土地儘管來源不同,卻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權的一切錢糧差徭。官莊土田嚴禁買賣,它有雙層意義,一是嚴禁佃戶出賣,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賣。祀田到官田項下,官田的所有權在封建政權,所以,不得出賣,也不得贈送、賞賜或分給兄弟伯叔。官莊土地儘管嚴禁佃戶出賣,而到清朝,特別清中期,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深入發展,土地買賣的頻繁,也由於耕地面積的緊缺和田骨田皮的分離,在官莊佃戶間退地現象在發展著,所謂退地就是田皮買賣。就官莊的具體條件分析,退地源於轉佃,佃戶們租種官莊土地,雖有不少為子孫相承,但佃權也還是有變化的,有的是自動退佃,有的是被奪佃,有的是頂佃,也有的是新佃,開始這些佃戶們是同管莊小甲直接聯繫,退佃者將地退給小甲,奪佃由小甲出面,頂佃、新佃也經小甲之手,甚至小甲們還要勒索部分經手費用。久而久之,佃戶們就避開小甲私相授受佃權了,即當佃戶要退田時不再退給小甲,而是私自轉佃給其他人,起初只是轉手,轉給自己的親鄰或友好,不取報酬,後來出讓佃權者就索取一定代價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莊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現,乾隆以後已相當普遍。茲舉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銀不湊,同中說合,將官莊家此南北地一畝,出退於邵壘名下承租耕種,言定退價錢七千五百文,交足無欠,上帶青麥,二家平分。恐後不明,立字存證。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①退田(地皮買賣)的發展逐漸影響了爵府的地租徵收,佃種者一再更換,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戶,到清末,爵府不得已採取了換約的措施來聚攏土田,宣布舊約一律作廢,以新約為準,如期不換者則另招新佃。
總之,爵府對官莊土地雖無所有權,但占有地租的權力卻是相當持久的,幾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這種權力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朝代變了,統治者換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權力依舊。辛亥革命後,雖曾有倡議祀田國有者,卻並未實現。直到土改時才實現了田歸耕者所有,並且在當地無地少地農民之間實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莊爵府在清初擁有相當數量的私田,由於不時的出進,如分家析產、出賣、出典、購置、開墾等,準確的數字很難找到。估計在五百餘頃以上。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寧陽、滕縣、濟寧、滋陽、費縣、巨野、單縣、魚台和曲阜。私田來源於各種渠道,大體有五方面。一系以價購買,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濟寧南鄉購地四十四頃①。乾隆年間在滋陽縣吳寺社置地二頃五十①《孔府檔案》4051號。
①《孔府檔案》1562號。
七畝,同時在曲阜泉頭、井上等處置地四十頃余。二為開墾荒田,如順治十年在滕縣馮家營等新開地二十四頃六十八畝②。再如東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間奏定招墾納租,爵府於康熙十七年(1678)在此開墾荒田一百六十頃,名鵝鴨廠。③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開墾一百一十五頃名五全廠④。三是認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認佃的形式據為己有的。汶上縣明德魯二藩土田甚多,隨著明王朝的覆滅,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鳥獸散,土地大批荒蕪。但孔家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很快以各種方式插手廢藩莊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認佃,在順治十二年(1655)認佃了十一頃五十畝⑤,這些所謂認佃地後來都成了孔家私產。四是投獻,滕縣清涼寺地九頃七畝、辛集地七頃二畝均為掛地。五為抵償,寧陽鍾家莊地一頃十五畝原是司房趙琮私產,嘉慶五年(1800)趙瑔因故被革,並追繳銀一千兩,因缺現款而以上述地畝抵償,名曰南廠。
爵府私田除個別外均採取分收制經管,也像官莊一樣設小甲管理。以汶上縣私田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縣擁有私莊十七處,土地三十餘頃,其中除美化莊土田在十頃以上外,其餘莊子土地均在一頃到三頃之間,個別的只幾十畝地。十七個莊子中除極少數土地採取定額租外,其餘均採取分成制經管。在分成比例上,陳車平原莊所種小畝八十六畝,其中四十一畝為對分,四十五畝四六分,賬冊中沒有註明孰四孰六,不過根據一些數據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戶得四的結論。收租帳冊的記載是:對分的四十一畝每畝分麥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畝,爵府每畝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關鍵是種子由那一方墊支。當糧食上場後分配時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種子,種子的來源有三個途徑,相應的也就有三種分配法:第一,主佃雙方平均出種,產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種,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種量外,還要加五利,如胡城口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八十畝六分八厘八毫,使種八石,分配時「民堆加五利除種十二石,分麥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說佃戶需從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種八石,並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種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償還胡城口莊。這樣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①第三,出種一方加倍收回種糧。如所莊,順治十年種小麥四十八畝一分,所莊出種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種七石,分麥十四石四斗三升」。從文字看很容易理解為所莊從對分中拿出種七石加給佃戶,其實恰恰相反,是所莊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種糧,賬冊上記錄這年所莊共收麥五十七石四斗三升,②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號。
③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號。
④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號。
⑤分別見《孔府檔案》4799、4079、4146、4075號。
①《孔府檔案》4803號。
其中包括收回放麥本利三十六石,從五十七石四斗三升減去放麥本利三十六石,餘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對分得麥十四石四斗三升,餘七石,正是種三石五斗之倍數②。種子加倍償還對佃戶應算是重利盤剝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種爵府私田的佃農的窮困程度,到下種的季節他們已窮得家無顆粒,被迫以倍利貸種。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徵收定額銀租,如兗州花園莊地五十五畝余,順治十一年初收銀租,園地每畝一兩二錢,中地每畝七錢,下地五錢個別六錢①。
私莊上還有牛租和放糧。放糧,在各私莊上是相當普遍的,一般放好糧要加倍回收,壞糧不加利原數收回,不過壞糧變成了好糧罷了。如汶上高家莊,在順治十二年,「放出好麥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還麥二斗。爛麥五石,一斗還一斗。」②此類例子比比皆是。
私莊多徵實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麥、小麥、黃豆、黑豆、高粱、穀子。此外還有蕎麥、綠豆、紅豆、豌豆、黍、穄、芝麻、麥仁、麻、苘等。爵府的私莊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清代農業中經濟作物的種植已有相當發展,在山東比較突出的是棉花和菸草,私莊也受波及,也種棉花菸草乃至瓜果。汶上馬村莊,早在順治十二年就種棉花六畝,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③。乾隆以後種植面積擴大了,如汶上美化莊,每年都種煙、瓜和棉花。乾隆元年(1736)租出煙瓜地十一畝三分六厘,每畝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畝六分,每畝租谷七斗④。
屬於公府的私田應向地方政權交納田賦。順治十二年當認佃汶上縣廢藩田產十一頃五十畝,曾認租十五兩二錢,後來又開墾了幾十頃,共該完銀二百十九兩七錢七厘①。康熙十七年在東平州開荒一百六十頃、國稅四百八十兩②,二十八年又墾一百十五頃,該稅銀四百六十兩,此項銀應歸入河餉③總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規定了國稅。有不少也確曾按數完納過。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爵府總是藉故逃脫、拖欠甚至拒不交納,設法以私充祀,逃脫國稅,如在一份答覆滕縣催征的文書中說:「簿查滕縣原有本府置買莊地二百餘頃,由萬曆年間歷天啟以逮崇禎末期,俱入優免,從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④對東平州的國課,則藉口被災,「佃戶星散,無憑催迫」而不交⑤。②《孔府檔案》4815號。
①《孔府檔案》4695號。
②《孔府檔案》4812號。
③《孔府檔案》4806號。
④分別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號。
①分別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號。
②分別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號。
③分別見《孔府檔案》4826、4075、4079、4146號。
④分別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號。
對泗水、汶上、滋陽、鄒縣、曲阜、寧陽等縣的錢糧,也是屢屢拖欠。嘉慶十二年(1807)兗州府移文衍聖公府,指出其歷年拖欠泗水縣銀九百四十兩餘,米八十五石余⑥。爵府置若罔聞。到嘉慶二十一年(1816),兗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數已達銀一千三百餘兩,漕米一百八十餘石⑦。聖公府同地方政權的矛盾日趨加深。
⑤分別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號。
⑥分別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號。
⑦分別見《孔府檔案》4086、4084、1580、1581號。
第三節 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規和要求
宗族組織為維護其血緣共同體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為規範,並受傳統文化和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的制約。
祠堂族長對族人擁有審判權。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種種「非為」,「各房長確知,先以理戒,以情諭,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長告知族長,族長會同族眾,以其所犯過惡告明祖先,爰請家法,從重懲責」①。宗族懲治族人,要將族人「所犯過惡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請家法」。《即墨楊氏家乘》所收康熙時所定《家法》規定:族人相訟,族中「尊長傳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吐其實,定其曲直,小事開罪..大事告於祖宗朴責之..強悍不遵約束者,則公曰於官,以法處之」。「焚香誓於家廟,示無所徇」。江蘇常州莊氏祠堂乾隆時所定宗約,對於祠堂的審判權敘述較細。該約:「族人相爭,大幹法紀,自難解免,倘屬田土口爭、一切家庭細故,族人可為調處者,不得邃行興訟,告以情祠具稟宗祠,聽族長、分長暨族之秉公持正者傳集兩造,在祖宗神位前論曲直、剖是非,其理屈與不肖者,當即隨事懲罰,甚則繩以祖宗家法,令其改過自新,若頑梗不靈,輕則鳴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則祠中斥革,譜內削名,斷勿徇縱」②。祠堂族長依據家法對族人的處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楊氏宗族對於犯「大事」者要「朴責」,莊氏宗族對於小事「隨事懲罰」,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嚴重的「祠中斥革、譜內削名」,即開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規》中列有專條:「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長三尺,寬寸半,厚五分,上書唐氏家法字樣,懸祠中內高朗處,祭祀時昭然若見,令其知懼。當用則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對於不肖者,「舉族鳴其罪,納諸竹籠,沉諸海而不為過」④。江蘇鎮江趙氏宗族「有干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長還可以處死族人。安徽《弘農楊氏宗譜》則將宗族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明確地寫入《宗族規條》:「族長既立,家法攸司,其於不肖子弟,輕則令其拜伏自悔,重則族長執法笞懲,至若大逆不孝,則族長會合族眾,鳴公處死,雖獨子不恕,另立賢嗣。」宗族對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規、約,如宗約、宗規、家規、族規、祠規,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強制性;二①《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同治十年定。
②《毗陵莊氏族譜》卷11。
③《唐氏族譜》卷1,《宗規十條》作於同治十年。
④《餘姚孝義勞氏宗譜》卷1《舊譜條約並序》。
①劉獻庭:《廣陽雜記》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三是訓語,教誨族人如何做人,起倫理道德的教導作用。但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稱為宗規家訓。其具體內容十分龐雜,舉其大者,約有以下數端。
宗族最強調族人處理好家庭關係,對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孫、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關係加以規範,一般不出儒家倫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視父子、兄弟關係,強調孝、悌之道,並把子弟的行為都納入進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譜》嘉慶時所定《族規》說:「孝悌為萬化之原..蓋父母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滅絕天良,漸染敝俗,甚至雙親凍餒,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誅神殛,在族人必須聲罪共擊,到祠杖竹,或鳴官治罪,以肅規約。」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楊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長」②。四川李氏宗族對同族中如何處理輩份關係,強調「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還規定處理貧富關係的要求,「族中貧富不齊,富者不可驕,驕則招尤,亦易起侈盪之心,貧者不可惰,惰則不惟益困,而且無所不至」①。合肥楊氏宗族也重視族中的貧富關係,認為「族間貧富自有不齊,然分則各門,合原一家,毋異視也,務要休戚相關,有無相恤,勿令無賴以致辱身,賤行隕節敗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對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娛樂、婚姻、喪葬、衣食住行、職業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從事「士農工商」本業,做一名「四民」,反對族人成為無業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譜·翼青公家訓》說:「培養子弟,務令執有一業,或讀書、或力穡、或貿易、或操作,此之謂四民,蓋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務。其有不務正業者,是為遊民,當稟請家、族長,隨時訓導,以禁止之。」蘇州《彭氏宗譜》所載順治時所定《條例》要求:「宗人生業以讀書習禮為上,次則訓徒、學醫、務農,次則商賈貿遷,若違禮背訓入於匪類者,斥而不書。」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儉,反對奢華。無錫鄭氏認為:「士農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動,晦而休守,寸陰是惜,勤也;飲食淡泊,衣服不尚紛華,儉也。」③宗族對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強調門當戶對,尤注重良賤不婚。
寧波盧氏規定:「男女議親,須門戶相當及倫序不紊者,不許苟且,以壞家風,男子不可出贅,女子不可入贅,其婚嫁止稱家有無,毋得強為美觀。」又認為:「妻也者,齊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節為妻,自己失節也。子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碑記》。
①《李氏宗譜·宗范》。
②《弘農楊氏宗譜》卷首《宗譜規條》。
③《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婦為妻,及良賤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該族雖強調良賤不婚,但反對婚姻論財,提倡婚事「稱家有無」,量力而行,反對贅婚和娶寡婦。
有的宗族還要求族人的喪葬不作佛事,不鬧喪,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規定:「父母喪,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或託故久停不葬者,俱屬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認為:「佛事道場,荒誕不經,演戲吹唱,以憂為樂,一切繁文縟節,時俗之所尚,大非喪禮之所宜,徒耗資財,實無益耳。..至於葬親,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為道路,不傍溝洫,不近城市,擇厚土而安厝,切不可執福陰之說,停柩不葬,日久遷延,設遇變故莫測,以致親骸暴露,不能歸窆,不孝之罪,孰大於是乎?」③宗族還對娛樂作了要求,無錫鄭氏「戒遊手好閒之人,人之思,勞則日生,怠則日靡,即看戲一事,亦屬無益,博弈好飲酒,終非善類」。④常州楊氏規定:「不許習絲竹唱詞曲」。⑤宗族反對賭博,無錫鄭氏提出「戒賭博:當今之世,賭風太甚,無論鄉縉平等,皆好賭錢,甚至婦人女子,亦喜賭,一入賭場,廢時失事,產業不能保」。認為賭博「消耗先人儲業,所謂作無益害有益,誠宜切戒也。如子孫有犯者,急為禁止,能改則已,不改則宗祠重懲,仍責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後已,其誘人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長善於治家,有的宗族注重從小培養子女,使其成為社會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規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習慣成自然,當幼小時,動靜語言,便當使之歸於正。姑息之愛不可也,浮薄之習宜去也,毋以輕佻為文明,毋以愚魯為渾樸,隨子弟之材質,士農工商各與本業,庶不致成為遊民。若夫女兒,生長閨房,更當道以禮節,敬以孝順,釀以和平,操以中饋,勤儉樸素,于歸後,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長把兒子培養成「四民」正人,把女兒培養成講究禮節、勤儉樸素、善於持家的未來的賢妻良母。
對於不負責任教育子女的家長,有的宗族規定了懲罰的內容。無錫鄭氏規定:「族中教子不嚴,習於敗類者,宗祠戒諭,使嚴督其子改過自新,有自父兄檢束而遊蕩無賴者,宗祠責治,公議其執一業,而專托近支長輩督率之。」②宗族強調族人按時交納賦稅,做國家的順民,避免給宗族帶來麻煩。無①《甬上盧氏敬睦堂譜稿》卷1《宗約》。
②《匡氏續修族譜》卷首《原家規》。
③《唐氏族譜》卷1《家訓》。
④《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⑤《即墨楊氏家乘·家法》。
①《彭氏三修族譜》卷16《宗規十條》。
②《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
錫鄭氏提出:「要早完國課,官銀糧米,倘有拖欠,差人臨戶,驚雞鬧犬,好不煩惱,依時早完,亦一快事。」③紹興阮氏認為:「身際承平,無苛徭雜派之苦,衣租食稅,悉出君恩,故國課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負恩也。吾願族中急公親上,毋稍遲滯。」④鎮江金壇莊氏規定:「早完國課:賦稅上關國計,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義,惟此為重,須率先急公,依限完納,毋得拖欠,貽累鄉里。..況且功令森嚴,紳衿欠糧,即行奏銷,凡屬平民,豈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時交納賦稅,看作是否忠君愛族的行為。清廷對宗族法規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領除了重視年老分尊外,強調尚爵尚賢,宗族的領導主要由紳士充當。紳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他們對宗族的領導,主要是要使宗族成為社會的穩定因素,替國家治理地方社會,把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所謂「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律,律不作,無以戢小人之心思,規不立,無以謹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規」①。因此,許多宗族法規便是以國家的法規為參照系而設置的。紹興阮氏乾隆時,「就國法所嚴人情易犯者,訂為二十條,編入家規。後更望嚴正淳切家、族長,或朝夕訓誨,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規維護社會秩序,受到朝廷歡迎。宗族為更好地行使權力,管好族人,往往請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則批准祠規,承認祠堂族長的審判權、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楊氏家乘》康熙時記載該族家法「數十年來,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數十年,該族「無具兩造者矣」,縣官曾說:「盡如楊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楊氏,於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譜,立有規條,並置祭產,但「相傳而下,習俗移人」,「間有不孝子弟,將譜所列之規條,竟弁髦視之」,甚至以少犯長,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慶十五年,該族生員數人赴縣呈請祠規,知縣於同年批覆,要求「楊氏戶、族人等知悉:嗣後務遵祠規,父訓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許該族戶、祠長人等指名稟縣,以憑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①。嘉慶十六年,該族將知縣條示祠規刻石勒碑,以約束族人。
不過清朝並不是予以宗族法規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長依據家法處死族人問題上,清朝的政策發生過變化。順治、康熙時期,不承認祠堂族長對族人的處死權,到雍正時則得到了法律的公開承認。雍正五年,江西永新縣發生③《滎陽鄭氏續修宗譜》卷3《四璉子格言》。
④《越州阮氏宗譜》卷19《家訓》。
⑤《金沙莊氏族譜》卷3,道光時定《家規》。
①《中湘下砂陳氏族譜》卷4。
①《弘農楊氏宗譜》卷首《楊氏宗譜碑序》、《宗譜碑記》。
了朱倫三同侄致死其屢次犯竊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認為朱倫三應處以流徙的刑罰,雍正帝則認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連累,尊長族人將其處死是「剪除兇惡,訓戒子弟」,「亦是懲惡防患之道」②。不當擬以抵償,將朱倫三的流徙罪寬免,並建議今後以此為例,於是九卿根據皇帝的旨意,定出惡人為尊長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國家承認宗族私法懲治族人以致死的權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態度。
清朝對族權處死族人的公開承認,使得族權膨脹。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對宗族問題十分重視,他說江西一些地區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用竹簍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還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種種殘惡,駭人聽聞。對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應當呈送政府官員,治以應得之罪,不能隨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嚴加禁止」③。乾隆帝的這一措施,表明了他對雍正五年條例的否定態度。接著,乾隆二年兩廣總督鄂必達奏稱,宗族賢愚不一,如果恃有減等免抵之例,相習成風,族人難免有冤屈者,請求刪改。刑部同意,並指出「況生殺乃朝廷之大權,如有不法,自應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開其隙」①。於是將舊例刪除。儘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發揮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針對遊民問題,要求父兄族黨嚴加管束不守本業之人,「不遵約束者,量行懲治」②。這就等於說,承認宗族要求族人守本業做好一名「四民」、反對成為遊民的職業要求,並予這些宗族私法以政權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懲治」,沒有嚴格的標準,等於承認族權對族人實行除處死之外的懲治權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楊纘緒提議宗族致死有辱身賤行的族人,可否仍舊量行減等,乾隆帝則表示政權可代替族權懲治「不法之徒」,反對宗族任意處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為以後各朝所執行。如前述合肥楊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規條中,有處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內容,在嘉慶十五年,鑒於族人不聽約束,請縣政權批准祠規,本來這是為了加強對族人的管理,但呈請的祠規中,只規定:有匪類不安分者,該祠長率眾牽祠內責罰,沒有涉及到處死權問題,這是因為,乾隆規條只是宗族內部掌握的「私法」,嘉慶祠規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認宗族致死族人的權力,所以在呈請的祠規中便沒有了宗族處死權的內容。總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規按照國家法律辦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監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譜的修纂與收族②《清世宗實錄》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清高宗實錄》卷18,乾隆元軍五月丙午。
①《清文獻通考》卷198,《刑四》。
②《清高宗實錄》卷120,乾隆五年閏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譜,族譜又稱家譜、家乘、宗譜等。浙江巡撫莊有恭認為,族譜之義有五善:本祖德、親同姓、訓子孫、睦故舊,更重要的是報國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為《周氏家乘》作序,也認為譜義有五:紀國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訓子孫、有無相通。綜合起來,修譜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來諸位祖先的事跡,緬懷其功德,教育子孫,使子孫產生尊祖、法祖的觀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倫理修身較深的表現。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規家訓要求自己的含義。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親同姓,敬宗收族。族譜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孫合於同一族譜,使族人通過確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關係,在尊祖意識下加深彼此的關係,增加血緣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說:「宗者總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譜,正在總聚其原本也。雖宗有大小,屬有親疏,時有遠近,居有遷徙,總以一體所分,使無譜以聚之,幾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訓子孫。族譜多載有宗規家訓,用來教訓子孫。還有族譜的體例含有褒貶的原則,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報國,即紀國恩、報國恩。族譜多把有功名、做官視作受皇恩、國恩的結果,將其視作一種榮耀,載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況,更把修族收族作為忠君報國的行為。清人說「譜之修也,內以綱維人倫之大本,外以輔翼朝廷之政治,此豈小補云爾哉!故蘇子有云:『觀吾譜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則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無相通,即通過合族,加強族人彼此間的認同感,增進聯繫和感情,從而恤貧窮,救患難。實際這一條也可併入第二條。第六,睦故舊,就是通過修譜加強同朋友的聯繫和交往。這一條對清人特別是社會影響不大的宗族來說,並不重要。事實上,在清人的修譜觀里,前四條比較重要,四者的關係是互為影響,尊祖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訓好子孫,教育好子孫則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訓子孫也就是報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為主,尤以收族為核心。
族譜有統族譜、支(房)譜之分,族譜體例的基本形式有譜序、譜例(凡例、例言)、修譜名目、像贊、誥敕、宗規家訓、世系(表、圖)、世系錄(世錄、齒錄、世紀)、派語(班派、班次)、宦績考、傳記(譜傳、家傳、世傳、內傳、外傳、宗德、閫儀、德行、宜淑)、祠堂(記、圖)、墓圖、祠產、先世考辨、藝文、餘慶錄、五服圖、領譜字號等,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序、例、規訓、世系(表、圖、錄)、傳記、祠堂、祠產、墳墓。
族譜繁簡不同,最簡單的族譜,只有世系的記錄,因此,最體現族譜功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乾隆辛巳譜傳序》。
②蘇州《彭氏宗譜》,乾隆七年《增修族譜序》。
③廣西平樂《鄧氏宗譜》同治三年《鄧氏族譜序》。
能的,當是這部分。世系記載宗族的成員及其血緣關係,以圖表的形式表現,清代的族譜世系統宗譜始於始祖,支譜起於支祖,世系的記載方式基本上借鑑宋代歐陽修、蘇洵的譜例纂修,「歐氏五代為圖,備五服也,其體直序,世序橫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遷。蘇氏九代為圖,備九族也,其體平列,世序直陳,統以大宗法,百世不遷」①。最簡單的族譜中只有人名,詳細些的,人名後標明該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譜將族人履歷情況單列出,成世系錄、世系、世系考。關於世系的功能,乾隆時大學士劉倫說:「譜之為言,布也,布一族之長幼尊卑於簡端也」。①《滎陽鄭氏續修大統宗譜》卷3《宗約》:「譜列先人世次,支聯派別,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尋源。」族譜就是通過祖宗的原始、支派由來,考世系、辨親疏,增進共同感,並使族人尋找自己在血緣關係網中的位置,確定親疏、尊卑的等級秩序。有的族譜對於「子孫有功祖宗,如墳墓、祠堂、譜牒之類,即於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則於本名下昭書不肖事實,以為後戒」②。族譜的褒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一般族譜出於維護宗法的等級、名分,其記載異姓繼子和本宗繼子不同,守寡與再醮有別,元配與繼妾區分,都反映這種情況。族譜的傳記,形式多樣,有輯錄正史、方誌、文集的列傳,和記載族人言行的一般傳記文,如墓志銘、祭文、行狀、壽序。有的族譜還把族人的事跡按性質加以分類,如忠義、節孝等。
族譜是由宗族負責人和文化人組織纂修的。族譜修成後,要不斷續修,清人修譜的時間不盡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譜通例以三十年為斷,遲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據《餘姚朱氏宗譜》卷首《一本堂舊立規條》:「父子相繼為一世,前後相告大約不過三十年,故譜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來者日新,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因為有這樣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譜,即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遲之」。也有的宗族修譜甚勤,所謂「世之重譜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譜的不斷續修,使新增族人入譜,保證族史的連續性,同時,每一次續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動。
修族的資料,主要來源於平時的積累,常州莊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譜,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紙,歲記其親分之名字、履歷、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後梓而頒之」①。
①《匡氏續修族譜》卷首《新凡例》。
①《毗陵高氏宗譜》卷1《合修宗譜序》。
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譜》卷2《凡例》。
③《匡氏續修族譜》卷首《自敘》。
④《古皖劉氏重修宗譜·序》。
⑤浙江紹興《馬氏分支宗譜》,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馬氏分支譜序》。
①《毗陵莊氏族譜》卷首。
清人的修譜,受到朝廷的提倡。順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譜《宗室玉牒》,定製十年續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滿洲氏族通譜》。《聖諭廣訓》明確號召「修族譜以聯疏遠」,以此作為篤宗族的手段。事實上,民間也是這樣認識的,江蘇武進潘姓便把未修族譜看作是「有違聖祖仁皇帝敦孝弟、篤宗族之訓,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續修之」②。清朝官員貫徹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縣蔣宗芝鑒於該地人視修譜為「不急之務」,加以勸說,該地大姓立即響應,「於是族譜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紳士的響應,形成了清代族譜的一個特點,即把聖諭載入譜書,或把順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學習朱元璋「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的「聖諭六言」,載入族譜,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諭十六字》收入族譜,有的族譜甚至把洋洋萬言的《聖諭廣訓》也收入族譜,如乾隆時修湖南《吳氏重修族譜》、浙江《蕭山新田施氏宗譜》收入嘉莊時抄錄的《聖諭廣訓》,道光時所修四川儀隴《胡氏宗譜》也錄入《聖諭廣訓》。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規家訓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訓十則》的具體內容,基本是照搬《聖諭廣訓》①。有的族譜要求「聖諭當遵」,即以這些「聖諭」治理宗族。清代族譜的這種特點,表明族譜進一步納入政治範疇,「聖諭」更加深入人們的生活。
族田宗族共同體為了祭祀祖先,維持祠堂的各項費用,修纂族譜,以及贍養和培養族人,需要一定的經濟費用,因此,很多宗族設置了宗族集體的公共財產——族田。
族田的名稱很多,大致可分為祭田和義田兩類。種類不同,管理也有差別。乾隆年間江蘇巡撫莊有恭就清代族田問題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篤念親友者,每立祀產以供先世蒸嘗,立義田以贍同宗貧乏,其祀產、義田歲所收穫,除完納條漕及春秋祭掃、贍給支銷外,所有贏餘,俱儲積以備飢年之用。」②祀產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嘗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數量不等的這類土地,收入主要作為祭祖的費用,因祭田附屬於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組織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設專人管理,如江蘇武進吳氏宗族規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優者方可令其經管,令舉一人總理,二人監察。」③多數宗族由各支輪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時廣東歸善張②《毗陵永寧潘氏宗譜》卷1《潘氏續修宗譜序》。
③《曹氏族譜》蔣宗芝序。
①《唐氏族譜》卷1。
②《皇清奏議》卷50《請定盜賣盜買祀產義田之例》。
③《吳氏宗譜》卷1《宗規》。
姓共有嘗田五石,由五房輪流收租辦祭。江西上饒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輪流收租供祭④。江西會昌劉氏有「公共祖遺祭田一處」,「原系各房每年僉點經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糧祭祀用度」①。祭田數量不大,一般是幾十畝,但它是普遍存在的。義田,又稱潤族田、公田,設立義田是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來贍族,贍族的費用比祭田的費用大,義田的數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幾百畝,甚至上千畝。義田多的宗族,除了類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義莊。義莊有專門的房屋和人員,江蘇常熟王氏有一千多畝義田,用給「力不能自養者」,並獎勵孀婦和貞孝者,設懷義堂義莊,「擇誠實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異姓,聽懷義堂後裔請定」③。義田在全國出現的地區很多,但主要集中於江蘇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莊有恭認為是完納國課(條漕)、祭祖掃墓、贍族、儲積備荒。桐城方氏用於建房屋、歲祀、助葬、賑不能自存者、助學、置田,廣東是祭祀、助學、贍族、救荒,綜合起來,可概括為完納國課、祭祀、贍族、助學、救荒五項,而以祭祀、贍族、助學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潤族田、學田的名稱。有的宗族因專門設立助學的田產,這類土地稱為書田、義塾田、學田、膏火慶田等,不妨用書田概稱之。設有書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時設立義學,培養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蘇昭文,歸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計,資本支子弟讀書者以千計,謂之書田」④。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隨保甲制而出現的。清朝十分重視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為彌盜良法,鑒於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況,在雍正四年嚴飭力行。他針對聚族而居地區的實際情形,規定:「凡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揀選族中人品剛方、素為J族敬憚之人,立為族正。如有匪類,報官究治,徇情隱匿者與保甲一體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類,起到保甲的職能。
雍正朝以後,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廣東、江西等省曾大規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過族正制實行保甲制的作用外,還為了懲治宗族的械鬥、健訟,治理宗族帶來的社會問題,加強國家對地方社會秩序的控制。乾隆時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兩府,這裡械鬥之風甚盛,乾隆二年,④《清代地租形態》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7頁,390頁。
①《清代土地占有關係與佃農抗租鬥爭》下冊,第704頁。
②《毗陵馮氏宗譜》卷20《始立公帑碑記》。
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養一齋文集》卷9《昭文歸氏書田記》。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3《職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議重懲為首起意械鬥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鬥者,還提出:「泉、漳等處,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數千餘丁,非鄉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長之外,設立族正、房長,官給印照,責令約束族丁,嗣後請嚴行申飭,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將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長予以連坐。」②乾隆帝同意實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廣族正制③。廣東推廣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對該省宗族的械鬥在於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議仿照宋代范仲淹義田法,令地方官讓每族公舉老成公正二人,為族正、副,管理嘗租,不得用於械鬥訟費,否則「究處族正、副,追出訟費買谷,增貯社倉,以賑鄉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廣東又推廣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試行族正制③,其內容是:「酌定祠規,列示祠中,予以化導約束之責,族中有口角爭訟之事,傳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勸戒。」④「所有祠費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許取具訟之資。」⑤江西的族正又稱祠正,職責是掌握祠堂權力,按照國家要求約束宗族。
閩、粵、贛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點,族正具有的權力,江西最大,廣東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職權是:「合族子姓俱聽族正、副約束,有口事不法,聽族正、副教訓,不從稟究,遇有兩姓互爭田土錢債喪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誤,許兩姓之族正、副公處,處斷不明,將兩造情事,據實直書,粘連各原詞,稟官剖斷,毋許兩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和司法權,可「約束」、「教訓」族眾,處理族內糾紛,並有「稟官」的權力。族正還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費用外,其餘酌給族正、副餼廩,並周恤該族貧窶孤寡,如尚有餘,建學延師,訓課族中俊秀,不許絲毫妄干,每年底將該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師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貧乏若干石,有無剩餘,逐一開造清冊,呈送州縣核查存案。」族正稱職與否,有賞有罰:「如果一年之內,嘗租所入無私,族人安靜無事,年底地方官給予花紅,仍令充當,三年已滿,毫無過犯,生員即以優生薦舉,詳給匾額,以示鼓勵。」「倘有敢違,因仍前弊,嘗租不歸實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鬥狠,既不規勸,又復徇隱故縱,除本犯按律究擬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尋釁及同惡相濟並挾嫌誣稟者,事發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監,情輕則傳教官當堂責儆,情重則詳革究擬,另舉充補。嘗租一併入官充公,倘五年後該族眾果能悔過自新,出具不敢有犯聽處甘②《清高宗實錄》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清高宗實錄》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清高宗實錄》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③《培遠堂偶存稿》卷13《諭議每族各設約正》。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58《寄楊朴園景素書》。
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間選立族正勸化章程》。
結,地方官出具印結,通送所□酌□歸返嘗租,以示鼓勵。」①綜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選舉產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響的人物,可以作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諾自治的義務,同時,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權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於族長,又不同於政府官員,身份具有雙重性,成為政府與宗族之間的媒介,也可以說是一種「職役」,族正制的實行,目的是使宗族納入到政權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實行並非通行無阻。乾隆中葉,伴隨著人口膨脹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勢力膨脹,械鬥、健訟等行為日益嚴重化,影響清代的地方社會秩序,族正制並沒有起到清朝預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採取了扼制宗族發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撫針對江西省宗族勢力的發展,通飭各屬,將各宗族荒誕不經之始祖牌位查毀,譜並削正,撤回在外府州縣奉附的支祖,廢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還下令全國仿照江西進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廣東巡撫王檢,也因宗族嘗租每滋械鬥之弊,請求散其田產,乾隆帝命令「督撫嚴飭地方官實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產豐厚,以致糾合族眾械鬥斃命,及給產頂兇之事,除將本犯按律嚴懲外,照該撫所請,將祠內所有田產聲明,分給一族之人,俾兇徒知所警懼,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業,以贍族人,於風俗人心較有裨益。..著將此通諭各省督撫,飭屬一體留心妥辦」①。江西、廣東對宗族的治理,兩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國推廣,構成了清中葉政府對祠堂、祠產打擊和抑制的較為普遍行為。乾隆帝在後期也改變了對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撫徐嗣曾為治理福建械鬥,建議責成族正約束族人,「一歲之中,族內全無命盜械鬥等案,給匾獎勵,三年無犯及能將滋事匪徒查縛送官者,奏給頂帶」②。乾隆帝認為「各處族正,鮮有奉公守法之人。..設再明將降諭旨,責令專辦,給以頂帶,其弊蓋無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實行,乾隆帝此時對族正制持保留態度。
①《廣東清代檔案錄》,《戶役·田宅·山墳》。
②《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21輯,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清高宗實錄》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定例匯編》卷9《戶例·田宅》。
②《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清高宗實錄》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