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七卷) · 第三十七章王安石章惇

第一節王安石(附呂惠卿) 王安石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父王益,大中祥符八年(1015)進士,歷任州、縣官,天禧五年(1021)任臨江軍(今江西樟樹西南)判官時,王安石出生於官舍。王益於寶元二年(1039)死於江寧府通判任上①,故江寧為王安石第二故鄉。 慶曆二年(1042)王安石進士及第,任簽書淮南節度判官廳公事。其時文壇領袖歐陽修不僅積極創導古文(散文),還與范仲淹、胡瑗、孫復、石介等人對傳統的儒學「漢學」進行革新,是創導新儒學「宋學」的先行者,「自歐陽子(修)出,天下爭自濯磨」②。王安石在揚州的此後數年中,致力於學術研究,蔡卞稱:「自先王澤竭,士習卑陋,不知道德性命之理,(王)安石奮乎百世之下」,「著《(淮南)雜說》數萬言,其言與孟軻相上下」①,開始了「宋學」三大學派中,最早形成為學派的「新學」學派的創建活動。慶曆七年(1047)初,王安石調任鄞縣(今浙江寧波)知縣,當年即出巡視水利修建情況,「凡東西十有四鄉,鄉之民畢已受事,而余遂歸雲」②。他在任時期,「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又曾「貸谷與民,以激奔競之風,俾新陳相易,邑民便之」③。這些措施,可說是為以後進行變法改革積累了實際經驗,也是新法中農田水利法與青苗法的先導。歷舒州(今安徽潛山)通判,嘉祐元年(1056)歸朝任群牧判官時,聲名已著。歐陽修早年創導古文後,名家輩出,王安石是早期追隨者之一。翰林學士歐陽修於同年七、八月間,向朝廷推薦人才時,對王安石作了全面評價:「太常博士(寄祿官稱)、群牧判官王安石,學問文章,知名當世,守道不苟,自重其身,論議通明,兼有時才之用,所謂無施不可者」④。極其稱許王安石的學問文章。次年歐陽修主持科舉考試,以古文錄取進士,「場屋之習,從是遂變」⑤。其中蘇軾、蘇轍即是首批以古文考取進士者之一。被後世稱為「古文運動」的文學改革,終於取得勝利。王安石也被後世列入以韓愈、歐陽修為核心的「唐宋八大家」之一。 嘉祐三年(1058)十月,王安石歷任常州知州、江南東路提點刑獄之後,歸朝任財政機構三司中管理國家財政收支的主要屬官度支判官,使他得以進一步了解到當時國家財政的實際情況,於是針對當時弊端,向宋仁宗上了著名的萬言《言事書》,極陳當世之務。他全面闡述改革的思想,要求及早進行改革。但是,既沒有被宋仁宗採納,也沒有引起執政大臣的重視。 ①王安石:《臨川先生文集》卷71《先大夫述》。 ②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卷首,蘇軾:《居士集序》。 ①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4下,王介甫《臨川集》。 ②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5《鄞縣經遊記》,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③《宋史》卷327《王安石傳》。 ④《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10《再議水災狀》。 ⑤《宋史》卷319《歐陽修傳》。 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任知制誥(屬舍人院),參與起草一般詔制(外製)。後又兼糾察在京刑獄,糾察首都開封府及三司、三衙(殿前、馬軍、步軍司)等機構,判處徒刑以上誤判的案件,並對死刑犯進行錄問。嘉祐七年(1062),發生有人飼養的斗鶉(鵪鶉),其同伴想要,在主人不給的情況下強行拿走,主人追到時踢了一腳,導致偷者死亡事件。開封府判鶉主人死刑,王安石複審後認為:「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乃強攜以去,乃盜也;此追而毆之,乃捕盜也,(盜)雖死,當勿論。(開封)府司失入平人為死罪。」開封府不服,後經審刑院、大理寺複議,以開封府所判死刑為是。王安石即因複審失誤而被認為有罪,宋仁宗下詔「放罪」,不予追究。按慣例王安石要到殿門謝恩,王安石認為自己按律複審,沒有錯,不肯去謝恩,「執政以其名重,釋不問」①。這是王安石首次要求依法審案的事件,雖然失敗,但王安石要求依法辦事、依律審案的思想,貫徹了他後來整個執政時期,對推進與確立封建法治,具有重大意義。十月,王安石改兼同勾當三班院,參與考核、除授低級武官。 嘉祐八年(1063)三月,宋仁宗去世,英宗即位。同年八月,王安石母親去世,歸葬於江寧,王安石辭官守喪,一面進行學術研究,同時聚徒講學,傳播他的學術觀點。治平元年(1064),闡述了他學術觀點:「先王之道德出於性命之理,而性命之理出於人心」,並且嘆息道:「嗚呼;道之不一久矣。」①期望他創導的道德性命之理有助於「道一」。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英宗去世,太子趙頊(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在即位前為淮陽郡王、潁王時,韓維任王府記室參軍;立為皇太子後,韓維又任太子庶子,每逢趙頊稱許他的說法時,韓維說:「此非維之說,維之友王安石之說也」②,又推薦王安石代替他任太子庶子,趙頊對王安石留下深刻的印象。即位後,隨即命王安石就近出任江寧知府。九月,即被召赴京任翰林學士,擔負起草重大詔令(內製)。 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副相),與知樞密事陳昇之(旭)一起,兼領新創設的制置三司條例司,以之作為推行新法的指導機構,進行以經濟改革為重點的變法改革。陳昇之於同年十月升任次相(集賢相)後,樞密副使韓絳接替陳昇之兼領制置三司條例司。七月,頒行第一個新法「均輸法」,採取節省運輸費用、降低購價、有計劃地調運的原則,既保證了官府支出,又節省了開支。九月,又推出青苗法,是由農戶自願向官府借貸,加息二分或三分,糧食收穫後納稅時歸還,以免借貸地主、商人的高利貸。十一月,頒布農田水利法,用以獎勵各地官府、農戶開墾荒地、興修水利。 熙寧三年(1070)五月,撤銷制置三司條例司,其職權收歸中書(宰相府)。十二月,王安石與韓絳同日升任宰相。此前二日,頒布《畿縣保甲條例》,在首都開封府的屬縣試行保甲法,以十戶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分別設保長、大保長、都·副保正,主、客戶每戶二丁以上抽一人任保丁,每一大保每夜輪差五人巡警,保內實行聯坐法,維護地方治安;對保丁進行訓練,部分地代替軍隊,以達到減少軍隊,節省軍費,以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97,嘉祐七年十月甲午。 ①《王文公文集》卷34《虔州學記》。 ②《宋史》卷327《王安石傳》。 後推行於全國。同月,還在開封府屬縣試行免役法(募役法),向原服差役的農村上三等戶徵收免役錢,向其他戶及原先不服役的官戶等減半徵收助役錢,免去原先按戶等輪流到官府中服的差役(舊役法稱差役法),改由官府出錢(以所征免役錢支付)募人服役,以使農戶不為差役所困,後也推行於全國。 熙寧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提出進行科舉改革,不再考詩賦、帖經、墨義等,而專考《五經》與《論語》、《孟子》,以及論、時務策,以求錄取有用的人材;並廢明經等諸科,改設明法科,專考律令、《刑統》大義及判案。熙寧六年(1073)三月,首次按新規定進行考試時,報考明法科的不多,為了改變士大夫多不習法的狀況,又規定除進士前三名外,都要加試法律。次年三月,又進一步規定自第一名以下,都要加試明法科考試的內容後,才能出任官職。還在國子監設立律學。王安石在任執政以後,不僅自己仍堅持依法判案,此次科舉及教育改革,即在於要求官員知法,並依法判案、行事。南宋著名思想家陳亮對中國古代的法律史,曾作了如下著名的論斷:「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即是指出古代的法律由漢代的人治,經唐代的人治與法治兼行,到宋朝進入法治時期。而對於宋的法治,陳亮更具體地指出:「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宰天下」,也就是說宋朝的法治時期,實際上起於宋神宗時,而這正是由王安石此次科舉改革開始的。儘管封建法治仍存在許多弊端,但正如陳亮所說:「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間每以法為恃者,樂其有準繩也」①,說明即使弊端百出的法治,也是取決於長官意志的人治所不能企及的。中國封建社會由人治走上法治時期,是社會歷史進步的體現。這正是在王安石的創導下開始的。南宋中葉,與陳亮大體同時的著名藏書家晁公武說:「皇朝王安石執政以後,士大夫頗垂意律令」②,說明這在宋代是人們的共識。 熙寧四年十月,本著王安石在二月初進行科舉改革時所說的「古之取士,皆本於學校」③,擴建太學校舍,並進行教育改革,在太學開始實行「三舍法」,從優秀太學生中直接選拔官員。熙寧五年三月,又在首都實行市易法,後推行於杭州、廣州、揚州等主要城市,由官府收購滯銷貨物,商販以財產抵押向官府賒購貨物以販賣,用以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防止物價暴跌暴漲。同年五月,又在開封府屬縣推行保甲養馬法:次年推行於北方諸路,由民戶自願養馬,每戶一或二匹,由官府供馬或給錢買馬,每匹免除部分折變緣納錢十四貫四百文的優惠,以解決軍馬缺乏問題。同年八月,又實行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以肥瘠分為五等納稅,以農戶實際擁有畝數負擔賦稅,以解決農戶賣田後仍負擔田稅,以及富戶隱瞞田產偷稅問題。為了改革兵不知將、將不知兵,形成軍隊戰鬥力低下的狀況,熙寧元年六月,曾「以京東武衛六十二指揮,分差主兵管(官)勾抽訓練,此時已有置將規模」①。熙寧七年九月,王安石第一次罷相期間,頒布了「將兵法」。 熙寧六年八月,首都開封府又實行免行法,各工商行戶出免行役錢後,①《陳亮集》卷11《人法》、卷12《銓選資格》,鄧廣銘編校增訂本,中華書局1987年版。前此論著沒有以之論述宋代法律史,參見丙編第九章第二節、第三節。 ②《郡齋讀書志·後志》卷1《斷例》。 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丁巳。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6,熙寧七年九月癸丑注。《宋史》卷195《兵志》九。不再向官府無償提供物品或服勞役。王安石急風暴雨般地不斷推出改革的新法,遭到了大地主、大商人以及既得利益集團的廣泛反抗。次年四月,適逢久旱,太皇太后(仁宗皇后)曹氏和皇太后(英宗皇后)高氏,依據他們親屬反映實行免行法的不實情況,安上門監官鄭俠又繪「逃荒者圖」,並稱:「旱由(王)安石,去安石,天必雨」,兩太后「見上,流涕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亂天下」②,其他守舊派官員也都把久旱歸罪於王安石進行變法改革,王安石受到巨大壓力而不得不自請辭相,於是推薦韓絳為相、呂惠卿為參知政事,以使新法能繼續施行。王安石出任江寧知府,但韓絳很快發現呂惠卿乘機打擊王安石,想取代王安石,於是向宋神宗建議重新起用王安石。 熙寧八年二月,王安石出任首相(昭文相)。熙寧六年三月,為了解決太學生的教科書問題,在國子監內設立修撰經義所。王安石自撰《周禮義》、王雱與呂惠卿參與修撰《詩義》、《書義》,並由王安石通改定稿。對「先儒傳注,一切廢不用」,這是最早對《五經》進行新的解釋,所以當時「天下號曰『新義』」③,合稱《三經新義》,熙寧八年六月,修撰完成,頒於太學,用作統一思想的教科書。《三經新義》的撰成,標誌著王安石創立的新儒學學派的完成,相對舊儒學「漢學」而言,被稱為「新學」,新儒學史稱「宋學」,是思想意識革新的產物,而「新學派」又是宋學中的第一個形成的學派,王安石後封荊國公,因而稱「荊公新學」。熙寧八年八月,韓絳因議論不合辭相,出任許州知州。呂惠卿也與王安石貌合神離,十月,出任陳州知州。 正當王安石變法改革受到守舊派的攻擊,內部分裂之際,熙寧八年九月,交阯(今越南北部)開始進擾宋朝廣南西路邊境;利用因宋朝改革引起守舊派不滿,到處張貼榜文,言:「中國作青苗、助役之法,窮困生民。我今出兵,欲相拯濟」①。在交阯先後攻占廉州(今廣西合浦)、欽州(今屬廣西)等地的形勢下,同年十二月,王安石親自草擬討伐安南(交阯)的詔書。熙寧九年二月,宋軍開始反擊;十二月,宋軍攻抵富良江(今紅河)北岸,後在交阯求和的要求下退兵。 就在宋軍開始反擊戰爭進行不久,王安石的愛子王雱於同年六月病死,本已有病的王安石,悲傷不已,精神受到巨大打擊,又再請求辭相。王安石進行變法改革的過程中,一些改革派官員置新法中民戶自願原則於不顧,強制推行新法,虛報成績,互相攻擊,爭權奪利,乃至貪污腐化也不斷發生,給守舊派攻擊王安石以種種藉口;加上宋神宗對於改革也已有了自己的設想,對王安石的改革意見也不像改革之初那樣言聽計從,王安石辭相的意志堅決,宋神宗也想由自己直接主持改革,於是在反擊交阯戰爭尚未結束的當年十月,王安石罷相,以領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的使相銜出任判江寧府。但王安石回江寧後卻並不赴任,而是多次請辭使相銜及判江寧府職事,領宮觀閒差以養病。熙寧十年六月,被免去判江寧府職銜,仍以使相銜,充集禧觀使,在江寧府居住養病。元豐元年,在王安石堅請下罷去使相銜後,另加觀文殿大學士銜。後加封舒國公,元豐三年改封荊國公。王安石自領宮觀閒②《琬琰集刪存》卷3《實錄·王荊公安石傳》;《宋史·王安石傳》。③《宋史》卷327《王安石傳》。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71,熙寧九年十一月癸丑。 差後,在養病的同時繼續行學術研究,除撰寫《字說》外,對頒行的《三經新義》進行校閱,元豐三年八月,將發現的錯字及刪改文字奏報朝廷改正。元豐八年(1085)三月,宋神宗去世,年僅10歲的趙煦即位,是為哲宗,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政局發生急劇變化。同年五月,守舊派首領司馬光出任執政,次年又升任左相,而改革派官員紛紛下台。看到守舊派不分青紅皂白地廢除及將要廢除所有新法,改革成果被毀於一旦,本已有病的王安石憂心如焚。同年四月,終於一病不起,享年66歲。有《王文公文集》、《臨川先生文集》及後人輯《周官(禮)新義》等傳世。 紹聖元年(1094),配享神宗廟庭,後追諡「文」。崇寧三年(1104),配享孔廟,政和三年(1113),追封為舒王。靖康元年(1126),降配享為從祀孔廟。建炎三年(1129),罷配享神宗廟廷。紹興四年(1134),罷舒王封號。淳祐元年(1241),罷從祀孔廟。這些變化,反映了王安石身後及所創立「新學」學派的政治學術地位演變的情況。「新學」自熙寧時開始形成「宋學」中最早,也是最大的學派,元祐時雖被禁止,由於「宋學」的二程理學派、蘇氏蜀學派還是相當小的學派,在學術界影響不大,王安石新學派的地位因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二程理學派在南宋紹興初年,雖受到秦檜、趙鼎先後倡導,紹興末年又為宋高宗所推崇,卻仍未形成氣候,新學派雖也受到打擊,但仍是最大的學派。宋孝宗以後,理學派地位迅速上升,但直到理宗中葉,王安石的新學派地位雖逐漸下降,但在三大學派中,地位仍高於蜀學派而與理學派大體相當。只是在南宋危亡在即的理宗後期,理學派成為官方統治思想後,新學派在被迫處於「邪說」地位後才消沉。 呂惠卿呂惠卿(1032—1111),字吉甫,泉州晉江(今福建泉州)人。嘉祐二年(1057)進士,歷任州、軍幕職官,後任三司檢法官、集賢院校勘等職。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開始進行變法改革,設制置三司條例司為改革的領導機構,執政王安石、陳昇之兼領(後改韓絳),呂惠卿任檢詳文字,參與草擬新法及有關奏章,成為王安石的得力助手。熙寧三年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廢罷,並其職權於中書,新法改由原是閒司的司農寺推行,呂惠卿改任同判司農寺。後因服父喪免職。熙寧五年十月,喪服除,任天章閣侍講、修起居注,成為宋神宗帶有顧問性的人物,又兼任管勾國子監,主管教育事務。十二月兼同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成為監察中書(政府)辦事機構的長官;數日後兼知制誥,參與起草普通詔令(外製)。次年正月,兼任權同知貢舉,與曾布等主持科舉改革後的首次科舉考試。三月,王安石主持訓釋太學教科書《詩》、《書》、《周禮》,呂惠卿與王雱在國子監「直講月輪兩員供本經口義二卷」①,作為重要參考資料的基礎上,參與修撰《詩》、《書》二經經義(熙寧八年六月在經王安石通改定稿後頒布)。五月,已任知制誥兼侍講的呂惠卿兼權知諫院;六月,任新設的負責製造軍器的軍器監長官。七年正月,臨時出任河北東路察訪使,視察改革的進展情況;二月,又兼任負責實施改革的司農寺長官,三月,升任翰林學士,呂惠卿當時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成員,所以當四月間王安石不得已而辭去宰相(獨相)時,除推薦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44,熙寧六年四月辛卯。 支持改革的故相韓絳為宰相(獨相)接替自己外,即是推薦呂惠卿任副相(參知政事),以保護已有的改革成果,繼續推行新法,「時號(韓)絳為傳法沙門,(呂)惠卿為護法善神」①。呂惠卿在王安石下野之初,確曾擔心改革因此受到守舊派更猛烈的攻擊,而盡力維護改革進程。但野心膨脹的呂惠卿已不滿足於在王安石領導下作為改革派的主將,而是乘王安石下野之機,創立新法,作為取代王安石的階梯。當年七月,認為舊五等丁產簿不實,「惟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②,重造新的五等丁產薄,以解決免役錢不均的問題,稱為手實法。但因財產計算過細,不斷引起鄰里糾紛,「民不勝其困」。又將民戶自願請貸的青苗法,變成通過保甲系統強制發放青苗貸款,「使結甲赴官,不遺一人」,以致「上下騷動」。呂惠卿任用親信,打擊其他改革派成員,「凡可以害王氏(安石)者無不為」③。「又欲給田募役以破役法,..朝廷綱紀幾於煩紊,天下之人復思荊公(王安石)」④,宰相韓絳於是建議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為相。 熙寧八年二月,王安石復相;十月,呂惠卿罷政出任陳州知州。王安石隨即罷廢「手實法」,青苗法也恢復自願原則。呂惠卿後歷任地方州、府長官,元祐時連遭貶降,哲宗親政後及徽宗時再次出任地方長官。政和元年(1111),以觀文殿學士領宮觀致仕,同年死,終年80歲。 第二節章惇(附曾布) 章惇 章惇(1035—1105),字子厚,建州浦城(今屬福建)人。為人「豪俊,博學善文」①,膽識過人。嘉祐二年(1057),初次考取進士,因侄章衡考中首名,自己名在其下而不受敕;後又考取進士甲科。歷商洛(今陝西丹鳳西北)縣令、雄武軍(秦州)節度推官。治平三年(1066)十月,得到歐陽修的推薦,召試館職,雖考試合格,但遭王陶攻擊而未任館職,改任武進(今江蘇常州)知縣。 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副相(參知政事),進行變法改革,設制置三司條例司,章惇任編修三司條例官,成為改革派的重要成員。四年三月,奉命相度渝州(今重慶)夷事並相度夔州路(渝州屬本路)差役事務。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撤銷,改任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又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及諸司庫務歲計條例,參與制定財政機構的法規。並被派往邠州(今陝西彬縣)調查處理案件,並命沿途了解陝西推行雇役(免役)新法及其他情況。他了解到陝西的支移稅賦造成一路騷動而得益不多,於熙寧四年十月建議停止「支移」,同時提出採取糧價低時官府大量收購以備用,邊境無事時將軍隊移往豐收地區就糧以解決軍需,都得到神宗的採納。 荊湖路西部少數民族聚居區,時稱南江(今湖南西部沅江上游)、北江①《宋史》卷327《王安石傳》。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4,熙寧七年七月乙卯;《琬琰集刪存》卷3《實錄·呂參政惠卿傳》。③《宋史》卷471《呂惠卿傳》。 ④《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60,熙寧八年二月癸酉注。 ①《宋史》卷471《章惇傳》。 (今沅江北部支流酉水),合稱兩江地區,時常發生部族衝突,其他地區的罪犯也不斷逃入兩江地區。因此,宋神宗認為在那裡設立州、縣政府,「非貪其土地,但欲弭患耳」。王安石也認為:「非但弭患,使兩江生靈得比內地,不相殘殺。」①於是在熙寧五年閏五月派章惇以察訪荊湖北路農田水利常平等事為名,進行開發。同年十一月,章惇首先開發荊湖南路的梅山地區(今湖南中部山區),並於同年新設新化縣(今屬湖南),次年又在其東北新設安化縣(今安化東南)。同時繼續開發南北江地區,得到王安石的全力支持。到熙寧七年正月,南江地區基本得到開發;四月,設置沅州及盧陽縣(沅州州治,今芷江),後又設黔陽縣(今洪江市西北黔城)、麻陽縣(今麻陽西南),北江地區也相繼得到開發。在章惇回朝以後,又陸續設置一些縣、鎮、寨等。 章惇在開發梅山、兩江地區期間,官職不斷升遷,累遷兼同修起居注、知制誥、判軍器監等職。宋神宗說章惇「但能作吏文」,王安石則認為章惇「吏文粗疏,然有機略,勝王韶」②,是個將才,因而受到王安石的重用,一度被任命為涇原路經略安撫使、高陽關路安撫使,期望章惇在抗擊西夏或遼的戰場上發揮才能,但因王安石於熙寧七年四月罷相,兩職均在四月任命後復罷。同年五月,章惇回朝後,還是按照宋神宗的意見去作「吏文」,由判軍器監、知制誥再兼直學士院,除主管軍器製造及管理事務外,主要是讓章惇去草擬重要與普通詔旨(內、外製)。同年九月,三司失火,章惇正在軍器監辦公,即率監內的兵士(廂軍)及工役前往救火,深得神宗的賞識,章惇隨後即被改任為權發遣三司使,主管財政事務。熙寧八年二月王安石復相,八月又罷相,章惇仍一直都擔任三司使。 熙寧八年十月,受到鄧綰的攻擊而罷職出任湖州(今屬浙江)知州。熙寧九年十月,荊湖北湖兩江地區的辰州(今湖南沅陵)、沅州的少數民族發生騷亂,於是又改任章惇為荊湖北路首府荊南(今湖北江陵)知府兼提舉本路兵馬巡檢,並詔令章惇親自前往辰州、沅州,進行「安撫叛蠻」,章惇「受命即倍道疾馳,道中墜馬傷足」①。次年正月又回任湖州知州。五月,改任杭州知州,尚未到任即被召回朝任翰林學士,但未及赴任因母死辭官服喪②,服除,歷任判三館秘閣、知審官院兼翰林學士。元豐二年十二月,蘇軾以賦詩諷刺朝政被投入御史台獄,宰相王珪以蘇詩中有「世間唯有蟄龍知」,有不臣之跡,欲加重罪。時任翰林學士的章惇,「從旁解之曰:龍者,非獨人君,人臣具可以言龍也」。神宗也同意章惇的看法,認為不足以此加重蘇軾之罪,「遂薄其罪,以黃州(今屬湖北)團練副使安置」③。 元豐三年(1080)二月,章惇升任副相(參知政事)。四年三月,以父章俞及弟章愷占民田事而罷政,出任陳州知州,後改定州(今屬河北)知州兼定州路安撫使。 元豐五年四月下旬,開始實行新官制,章惇被召任門下侍郎,為副相之首。元豐八年二月,宋神宗病危時,有人企圖策立神宗二弟雍王趙顥或四弟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36,熙寧五年閏七月庚戌。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3,熙寧七年五月戊戌。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80,熙寧十年正月庚申。 ②《琬琰集刪存》卷3《實錄·章丞相惇傳》作服父喪,按元豐四年時,其父80歲。因此,此處改作母死。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42,元豐七年正月己未。參見卷301,元豐二年十二月庚申。曹王趙頵。當時,章惇與以宰相王珪為首的宰執們一起決議立神宗長子、年僅10歲的延安郡王趙傭(後改名煦)為皇太子,由章惇寫在紙上,王珪拿給已不能說話的宋神宗看,經神宗點頭同意;又請神宗母、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神宗也點頭同意。這次由宰相、執政定策擁立哲宗時,並命開封知府蔡京率壯士在外,以備捕殺持異議者,形勢相當嚴峻,但事前沒有和皇太后高氏、皇后向氏商議,高太后也只是在宰執們定策後才表示贊同,此事後來遂成為新、舊兩黨互相攻擊的藉口。舊黨攻擊新黨的蔡確等人曾想立神宗弟為帝,而新黨則攻擊支持守舊黨的神宗生母高太后想立她的其他兒子為帝,互相以此誣陷或迫害對方,使改革與保守兩派的鬥爭更加複雜化。 元豐八年(1085)三月初,神宗去世,太子趙煦即位,是為哲宗,由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同年五月,章惇升為知樞密院事,司馬光接替章惇任門下侍郎,此後舊黨相繼進用。同年十月,舊黨為了便於打擊新黨,違反正常程序,任命其黨羽為諫官,章惇向高太后抨擊此事,守舊派指使其黨羽以「風聞」此事,攻擊章惇「語涉輕侮」太后,「用心不忠」①。此後,又不斷受到各種攻擊,誣之為奸臣。元祐元年(1086)正、二月間,司馬光要罷免役法,章惇不考慮安危,據理力爭,還說:「如役法,熙寧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敝,今復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敝將益甚矣」①,蘇轍也據理力爭,因而未能立即廢罷免役法。 元祐元年閏二月,舊黨司馬光出任左相。章惇同月罷政,出任汝州知州。十月,改任杭州知州,在赴任途中,又被守舊黨攻擊為不當移任大郡,而復任汝州知州。十一月下旬,章惇為免受更大的迫害,自動請求罷職,以提舉宮觀迎養父親於蘇州閒居。元祐三年二月,一度起用為越州(今浙江紹興)知州,但官告卻在遞送途中被人偷去而未能赴任,後雖又改為就近任蘇州知州,以便奉養父親,章惇感到形勢險惡,而堅辭新命,仍只領宮觀閒居。因父死,遂守喪,仍不斷受到守舊派攻擊。元祐七年八月,一度有出任湖州知州之命,但未能赴任,仍以宮觀閒居。 元祐八年(1093)九月,太皇太后高氏死後,哲宗親政。哲宗初立時,章惇、蔡卞曾說過舊黨有廢哲宗之事,哲宗又受到高太后所派20名年長宮嬪的輪流監視,舊黨成員眼中大多也只有高太后而無視哲宗的存在,哲宗因此一直謹言慎行以免被廢,終於等到親政,隨後即詔改次年為紹聖元年(1094),明示要繼承神宗的改革事業。紹聖元年,罷免高太后任命的宰相呂大防、范純仁,起用章惇為左相,此後,章惇獨相直至哲宗去世。其間復行新法,不僅對新法有所改進,而且間亦有採用元祐法令,不像元祐時守舊派執政時那樣的一味排斥。元符二年(1099)八月,章惇「進呈《新修敕令式》,章惇讀於帝前,其間有元豐所無而用元祐敕令修立者,帝曰:元祐亦有可取乎?惇等對曰:取其善者」。說明了章惇的政治風度。在打擊舊黨成員方面,他也有所節制,但在遭到曾布等人的逼迫時,又不能抵制。為使政治清明,帶頭不搞特權,獨相七年,「不肯以官爵私所親,四子連登科,獨季子援嘗為校書郎(從八品),余皆隨牒東銓任州、縣,迄無顯者」①,這在歷史上也是少見的。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60,元豐八年十月丙子、己丑;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①《宋史》卷18《哲宗紀》二。 ①《宋史》卷471《章惇傳》。 元符三年正月,年僅25歲的宋哲宗,英年早逝,無子。事出意外,哲宗生前未及對繼承人作出安排,宰相章惇與執政們亦未來得及商議皇位繼承人之事。次日晨,向太后召宰執於福寧殿,議立皇位繼承人,宰相章惇「厲聲對曰:在禮律當立母弟簡王」,向太后提出立端王,章惇再次說:「以年則申王長,以禮律則同母之弟簡王當立」。雖然章惇「謂其(端王)輕佻不可以君天下」,但向太后在曾布等人的支持下,擁立端王趙佶為帝,是為宋徽宗。以至於240多年之後,元末修撰《宋史》的史官,也不勝感慨地提出,假如當初章惇的意見被採納,北宋也許是另一種結局。因為「自古人君玩物而喪志,縱慾而敗度,鮮有不亡者,徽宗甚焉」②。 徽宗即位後,章惇依例晉升,階官升為特進,封申國公。九月,徽宗將反對他當皇帝的章惇罷相,改任越州知州,在赴任途中即被貶為武昌軍節度副使、潭州(今湖南長沙)安置。建中靖國元年(1101)二月,再貶往嶺南為雷州(今廣東海康)司戶參軍。崇寧元年(1102),又改為舒州團練副使、睦州(今浙江建德東北)居住;二年後,移越州,又移湖州。崇寧四年去世,享年71歲。大觀三年(1109),復特進、申國公官爵;政和三年(1113),贈太師,追封魏國公。 曾布曾布(1036—1107),字子宣,建昌軍南豐(今屬江西)人。兄曾鞏是著名文學家,為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布與兄曾鞏同舉嘉祐二年(1057)進士,歷任州幕職、縣令。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始執政,即薦用曾布,因而得到迅速提升,曾經「凡三日,五受敕告」升官,歷任判司農寺、檢正中書五房、知制誥、翰林學士兼三司使等要職,「與呂惠卿共創青苗、助役、保甲、農田之法」。王安石曾說:新「法之初行,議論紛紛,獨(呂)惠卿與(曾)布終始不易」①。他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人物之一。 熙寧七年(1074)春,久旱,守舊派藉口是由於實行改革而導致天旱,群起攻擊王安石,市易法成為攻擊的焦點。同年三、四月之際,曾布奉詔與呂惠卿了解市易法實行情況,當時王安石處境極為困難,曾布卻背著呂惠卿取證,又「具陳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以聞」,對於市易法實施中,「近差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被曾布奏為:「歷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②附和守舊派,從側面攻擊新法。 同年八月,曾布被罷職,長期出任地方官及辭官守喪。元豐七年(1084)十二月,召為翰林學士,未及到任,神宗去世,哲宗即位,高太后垂簾聽政。同年五月曾布改任戶部尚書。元祐元年(1086),司馬光任宰相後,隨即向曾布算起他當初推行新法時的舊帳,再次被罷而長期出任地方官。 哲宗親政後的紹聖元年(1094)四月,曾布被召回任翰林學士、知制誥,升翰林學士承旨。同年六月,升同知樞密院事;紹聖四年又升知樞密院事,成為最高執政官,僅次於宰相章惇(獨相)。元符三年(1100)正月,哲宗死。在皇位繼承人問題上,宰相章惇依照禮律,兩次據理力爭,反對立端王②《宋史》卷19、22《徽宗紀》一、四。 ①《宋史》卷471《曾布傳》;《琬琰集刪存》卷3《實錄·曾文肅公布傳》。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2,熙寧七年四月己巳、甲申。 趙佶為帝。在章惇第一次提出不同意見時,曾布默不作聲,不表明自己的態度;在看到向太后還堅持要立端王為帝時,曾布立即附和說:「章惇未嘗與臣等商議,如皇太后聖諭極當」。而且曾「布叱(章)惇,使從皇太后命」。其他執政也隨聲附和,遂陷章惇的正確意見於孤立無援的地位,章惇雖仍不贊成,也只得「為之默然」①,由於曾布的投機,遂使趙佶得以順利登上帝位。元符三年十月,曾布雖以「定策功」升任右相,但在奸臣蔡京的攻擊下,即於崇寧元年(1102)閏六月被罷相,出任潤州知州。蔡京接任宰相後,宋徽宗早已將當初曾布擁立自己為帝的定策功拋到九霄雲外,曾布也終於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半年內又連遭三次貶降,先是免職提舉宮觀,繼又降階官授分司官,都是無職事,而且限止在太平州(今安徽當塗)居住;同年末,再被貶為節度副使、衡州(今湖南衡陽市)安置,失去了行動自由。次年,再次連遭遠貶嶺南,先責授賀州(今廣西賀縣東南)別駕,後再降為廉州(今廣西合浦)司戶參軍;崇寧四年,徙舒州;五年,恢復原階官、提舉宮觀,自由居住。大觀元年(1107)死,終年72歲。宣和七年(1126),諡文肅。①《宋史·徽宗紀》一;《宋史·曾布傳》。